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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艺术论文

时间:2023-01-14 19:34:30

导语:在物理艺术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物理艺术论文

第1篇

在《匀变速直线运动》章节中,“自由落体运动”是其知识的综合运用,构成难点;但是对于“平抛运动”的学习,“自由落体运动”却是起码的基础知识.因此,许多优秀物理教师选取教学内容之前,往往做大量的学情调查,了解学生最近已经学习的物理学科内容(其中包括这部分内容涉及的概念、方法与思想)还不够,更为关键的是,物理教师必须从新课标的三个维度逐一了解学生对已学内容掌握的程度,之后才能辨证地把握每节课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才能精准选取每节课的内容,把握好每节课的突破点.

例如洛伦兹力的教学,教师在课前必须认真了解学生对如下知识点的掌握程度:点电荷q定向移动的平均速度与形成的电流之间的关系I=nqvS;安培力大小F安=ILB和方向,圆周运动中向心力、向心加速度.对这些知识点掌握的程度起码应关注:对重要概念(匀速圆周运动、向心力、向心加速度)的物理内涵的理解?对重要关系(I=nqvS)的推导过程掌握程度?对F安=ILB作为空间力的方向如何判断是否熟悉?使用条件是否知晓?在分析了众多的难点之后,辩证对比,如图1中对I=nqvS的推演是借助自由电荷导电的微观模型进行的,它实际上也是推演洛伦兹力公式F洛=qvB的关键难点.这节教学洛伦兹力的新授课,其实不妨从复习对I=nqvS的推演开始,帮助学生理解并学会建立微观模型,学生学习物理的方法和思维能力同时也得到了提升.

2 对每节课的教学过程实施中的教学节奏,辨证把握,形成律动

2.1在学生的学习行为调控上,恰当处理“动”与“静”

此处“动”指课堂教学过程中,师生双方处于活跃的互动中,学生处于热烈的讨论、激烈的争辩或紧张的推理计算之中;“静”则指学生的学习行为或整个班级的学习气氛处于相对平静之中(专心听教师较为冗长的讲解、有序阅读学习的文本材料、整理教师的讲解内容等).高效的物理课中,“动”与“静”辩证处理的恰到好处,过犹不及,“动”多了这会导致学生始终处于亢奋之中,在教学秩序的控制上会给教师造成极大困难,影响组织教学;但是也不能处于较长的“冷场”状态,沉闷的课堂气氛必然导致学生思维受到抑制,影响学习效率.例如:在《动能定理》的教学中,可以按照:“静动静动静”的顺序构思如下的教学节奏:先组织学生复习上节课学过的动能定义和前一阶段学过的功的定义及正、负功的物理意义,这是一个相对“静”的阶段;接着组织实验探究作用在物体上的外力所作的功与物体动能变化的关系,这是一个极为活跃的“动”阶段;然后,教师让学生分组概括所得结果,并让一位学生作为代表到黑板讲解,这又是一个相对“静”的阶段;接着,教师以投影方式举出一道难度不大的运用动能定理解决的问题,让学生讨论,这又进入“动”的阶段;最后,教师对本节课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总结,在“静”中有序、理性地完成了本课时的学习.这样的一节物理课,貌似平平常常,却蕴藏了教师深厚的课堂节奏的把握能力.

2.2在学习的知识容量处理上,对同样时长的授课过程,容量“大”、“小”搭配

物理课堂学习,毕竟是在物理教师组织下进行的,因此从物理知识、物理方法到物理实验与物理思想的学习进程其实是受教师的控制的.有些教师崇尚“大密度”、“大容量”教学.这样做容易导致很多中等及以下学生出现问题,只要在学习进程中的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没有时间反馈、纠正、巩固,更谈不上形成技能.

例如,在教学“牛顿第二定律”时,在新授课上,教师不应一开始就引入过难的问题,可以通过简单的二力作用下的变速直线运动,说明正交分解的物理思想如何运用在处理力与加速度的关系上:与加速度共线的力的合力等于质量乘以加速度;与加速度垂直的力的合力为零.然后,列举几道常见的生活情境下的三力作用下的变速问题,“已知力,求加速度”或“已知加速度求未知力”.这样安排,看似教学内容肤浅,其实不然.学生正是在貌似简单的问题中,领悟了牛顿第二定律如何运用的基本思路,领悟了正交分解这一物理思想,对后续的曲线运动学习很有裨益.

但是,在随后几天进行的“牛顿第二定律”的习题课上,教师可以逐步引入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受力条件、运动状态变化、过程的阶段性上设置较为困难的障碍,让学生在解决问题中进一步深化对基本方法的理解.并且对学习内容的容量逐步提高.

2.3对教学反馈与评价的结果,要“快”、“慢”结合、“多元”评价

传统的高中物理教学往往从纯粹应试的角度要求学生做题越快越好,这在平时的物理课堂学习中要做辩证分析.学习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内化过程,人的主动性在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有经验的物理教育工作者不会急于求成,而是耐心引导学生一步步思考、实践,再思考、实践,螺旋式上升解决问题的思想,允许有反复,允许有挫折.同样是教学牛顿第二定律,有些教师反复用同样题型机械训练学生,学生思维造成僵化;比如,教师训练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对力正交分解,于是学生在做与教师介绍的题型相似的问题时,思路很快,但是,一旦出现如下的问题便卡壳:

一物体放置在倾角为θ的斜面上,斜面固定于加速上升的电梯中,加速度为a,在物体始终相对于斜面静止的条件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当θ一定时,a越大,斜面对物体的正压力越小

B.当θ一定时,a越大,斜面对物体的摩擦力越大

C.当θ一定时,θ越大,斜面对物体的正压力越小

D.当θ一定时,θ越大,斜面对物体的摩擦力越小原因很简单,因为这道题要想简捷解出,对加速度正交分解是关键.抛出不同情境的问题,先不急于讲解,留给学生充足时间探究解决的方法,这样的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物理学习的能力明显强于前者.因此,教学速度的“快、慢”要适度.同样,在课堂教学中对于学生的评价,也不能以“对”、“错”作为标准,关键是学生回答问题或解决问题中是否有效运用所学的知识、方法?能力在解决问题中有否发展?有些问题,对于不同学生构成的难度是不一样的.所以优秀的物理学家费曼曾经说过:物理教师不必吝啬你的夸奖!对学生的评价不妨多元化.在对学生学习的训练与评价上,辩证分析、科学回归.

第2篇

一、传统武术文化的生态伦理思想

中原传统武术文化关于人与自然和人自身关系的认识源之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思维方式,生态思维方式所孕育的生态伦理思想是中原传统武术文化的“”。生态思维,以“道”为序。生态思维方式就是整体性和系统性的思维方式,这种方式以自然之道为宗旨。中国传统文化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整体性和系统性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天人合一”。“天人合一”大致有这样几层含义:

一是人是大自然的创造物;二是人和自然界中的万事万物是一体的、平等的;三是人的精神和形体是一个整体。这种思想有种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例如,《易经》中认为,宇宙中的万事万物都是由太极的功能生发而来的,虽然万事万物形态千差万别,纷繁复杂,其实他们都有同一个来源,都统于“太极”,所谓“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易经•系辞上》)。又如老子认为,宇宙中的万物都源之于“道”,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四十二章》)。因此,在中国文化看来,人与天地的关系是部分与全体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关系;人与万物的关系,也不是排斥的关系,而是共生共处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万物一体”并不只是个纯哲学概念,并不是种假设的、人为的、想象的存在状态,而是宇宙万物的真实状况和本质。[1]

人们运用“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去把握研究对象的时候,首先就要求人们准确的把握自然、社会和人体的整体性结构、功能和运演规律,用整体性的视角和系统性的思维去看待自然与人、人与社会和肉体与精神的关系。这种思维方式在中原传统武术文化在得到了具体的落实和体现,它不仅把人和自然看成是一个整体,而且把人的肉体和精神也看成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太极拳”的命名就直接应用《易经》中“太极”之意,这种以自然之道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充分体现了武术人的生态伦理智慧。

人亦自然,以“气”为贯通。“人之生也,气之聚也。聚则为生,散则为死。……通天下一气耳。”(《庄子•知北游》)“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内经•素问•宝命全形论》),道家经典《道藏》也认为“人是盗天气万物精华而成”(三才相盗)。传统文化关于人的生存和死亡在于气之集散的理论被传统武术文化所吸纳。传统武术认为人体生态与自然生态是互通共融的,其中介环节就是“气”,练武就是练气,其具体实践形式表现为采气、导气和练气,通过肺的呼吸、毛孔的开合与自然相交融,把自然之气运化入人体系统,再通过导气把自然精气导入经络,最终归于丹田,逐渐达到炼气化神、炼神还虚、炼虚合道的至高境界,最终形成了传统武术内外兼修的独特体系。传统武术认为“拳”的高级境界就是人与自然万物融为一体,掌握万物运化的规律,从而达到“神明”的境地。

在传统武术的视域中,人体作为一个耗散的生态系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作为整个宇宙系统的子系统,时时刻刻与外在自然不断的进行物质能量交流,只要符合天地之象、四时之法就能做到气血充盈、精气十足,只有气血充盈才能身体健康,只有精气充足才能神意十足,正所谓“炼形以合外,炼气以实内,坚硬发如铁,自成金丹不坏之体,则超凡入圣,上乘可登。”(《苌氏武技书》)这种把人作为一个“小宇宙”来把握的,要求以意识引导动作,又以气引导意识,在整个运动中精神内守,最终达到形、意、神、气四者的高度统一,通过练拳的外形来达到身与意的统一,是既养身亦养心。以此推理,养身即是养心,养心也是养身。传统武术在注重身体运动对精神活动引导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养心对身体健康的作用。而心在传统文化中其本体又是“德”,因而养德即为养心,所谓“大德者必寿”、“大仁者必寿”,基于此,传统武术对养德非常重视,要求习练者在练拳和处事中心存正气、排出杂念、不偏不倚、处乱不惊。

可以说传统武术是把人的性灵和肉体统一于整个运动当中,让从事武术活动的人们身和心共同达到和谐、安宁、柔缓和自然之境地。中原传统武术文化的身心合一观和西方体育把人的灵魂和肉体对立起来的观点有着本质的不同,西方体育文化认为,身体是自己的,灵魂是上帝的,所以在体育实践中我们往往会看到这样的现象,在西方国家中,体育明星辈出,各各身强体壮,技艺高超,但这些体育明星中有许多人或吸毒或或打架斗殴,可以说这些人,道德颓废、品质低下,可是,这并不会影响到他们仍然是他们民族的“英雄”形象。而在中国传统体育———武术中,而能成为武术盟主(英雄)的人并不一定是武技最好的人,而恰恰是那些武技和品德俱佳又集于一身的人,这就是西中身心观区别之所在。传统武术文化“身心合一”的生态伦理观,正是“天人合一”生态伦理思想的具体体现。

顺应自然,以自然为师。中原传统武术文化中“顺应自然”在具体实践中表现为外形和招式“效法自然,以自然为师”。武术套路中仿生的招式比比皆是,例如模仿动物动作的“白鹤亮翅”、“黑熊翻背”、“老虎靠山”、“豹子出洞”、“白猿献果”、“鹞子钻天”、“金鸡独立”等,也有模仿自然运化的,例如“风扫梅花”、“翻雷滚天”、“采风复雨”、“风卷霹雳”、“海底翻花”、“拨云迎日”等等,这些招法在演练时即有仿生之形,又有自然之韵,仿若一幅幅动态的写意画,且在优美之余也丝毫不乏巧妙的攻防技击内涵,充分透发出中国传统武术家观察自然、仿效自然的精神。在少林和太极拳中,有许多套路就是在观察了动物之间的争斗并吸取其形、神、意的精华后创立而成的。充分体现了古人以自然为师,通过自然万物之启迪而进行不断创造和实践的智慧。在顺应自然的过程中,传统武术通过观察自然和生命的节律,按照大自然的节奏、万物生命的节律来安排武术习练。“武弛”与“武禁”就是基于对自然规律和生命节律的准确把握而提出来的,因此留下了许多诸如“闻鸡起舞”、“早不朝东,晚不朝西”、“拳后一身汗,避风如避箭”、“一张一弛”等“武彦”。“顺应自然”充分表明了传统武术文化崇敬自然以自然为师,顺应自然养护自身的生态伦理情怀。

亲近自然,以自然为友。中原传统武术文化把人看成自然之子,既然是大自然的儿子,就应当亲近自然,融入自然,投入大自然的怀抱,尽情享受自然之滋润。在中原武术的众多流派中,无论是主流还是非主流,无不发源于美丽的俊山秀水中或迷人的香土湍河间,最具武术影响力的少林拳发源于密林广布、幽僻葱翠的河南嵩山,习练人口最多的陈氏太极拳发端于南临黄河北依太行的河南的温县陈家沟,武当太极拳源自纵横绵延、云气萦绕的湖北武当山,峨眉武术则是形成于嵯峨高耸、气候万千、风景秀丽的四川峨嵋山,另外像受中原武术文化影响的形意拳、八极拳等等流派的也大多创发于自然风景独特的地方。在这种如诗如画的自然中习练武术,人们可以尽情的享受纯正的自然空气,观赏各种奇花异草,领略山水俊美,吸收天地之精华,乐哉,美哉!这种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古代武术家们对自然的深切眷恋和人与自然相互交融的哲学之思所决定的。这样一种亲近自然的美好画卷令多少饱受破坏自然而遭到自然之惩罚的现代人们的向往,现代人加入到太极拳和少林拳的习练行列中,除其它因素外,不能说没有人们对这种“天伦之乐”的向往。

二、传统武术文化的生命伦理底蕴

如果说生态伦理思想是中原传统武术文化的自然情结的话,那么生命伦理关怀就是其核心内容。生态伦理观解决的是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人们提供行为的指导思想,而目的直指生命,因为在整个自然界中,生命最为贵。武术的创立及习武的目的就是强健体魄,守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

众生平等的生命观。在传统武术文化看来,生命是平等的,都有保护和受到保护的权利。因为,生命的自然价值是人作为生命存在的物质载体和本能性的存在方式对于生命本身所具有的意义,这是考量生命价值的最基本的尺度。生命的自然价值是生命价值的其他形态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失去了自然生命,谈论生命的其他价值也就失去了意义,同时传统武术文化中生命不单单指人的生命,还包括其它生命存在形式。这种生命平等思想在少林武术中的体现最为明显,《楞严经》云:“清净比丘,不踏生草。”由此可见,佛家思想对于生命的平等珍视达到了一种怎样的程度,连小草都不忍践踏,何况其他生命呢。所以少林武术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戒杀护生,珍爱自然。由于少林武术源出佛门,深受佛学慈悲戒杀之影响,强调练武的宗旨在锻炼体魄、自卫防暴。少林武功素来极慎外传,若传予俗家弟子,必是心地善良、德行品格俱优者。

据传觉远和尚曾立少林戒约十条,少林武僧历代多能守此戒约,即使挥戈上阵,也多师出正义。这不能不归诸佛家正旨及戒律的约饬,正是由于少林武僧有了“禅”之修养,所以能从好勇斗狠的“杀机”升华到超然于胜负、生死之上的“禅机”中去。此外,少林武术在练习的注意事项上也多受禅戒影响,尊师道、戒酒色,这些戒约虽对武僧而设,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少林俗家弟子的作为。

敬畏生命的道德观。敬畏生命在传统武术中可分两层意思来解读,第一层面为尊重自己的生命。追求肉体与心灵的平衡,传统武术中“内外兼修”的思想是修炼功夫的重要法则,所谓“内”指的是身体内的气血、脏腑、经络等等,还包含了内心、内意等精神要素,因此对“自然我”养护的实践形式体现在修炼过程中,包括练武的时辰、环境、方位、衣着等要素都很讲究,不仅有“一张一弛,文武之道”的武谚,还有四戒、五损、十忌、十八伤、廿六宜的细节规定,以保持肌体的平衡与和谐。同时,在重视“自然我”和谐的同时,更加重视“精神我”与“自然我”的统一,即“养心”、“修德”与“健身”、“御敌”的辩证统一,并认为只有“修身为德”才能“阴阳气和”,只有做到“胸中廓然无一物”、“空故纳万境”才可炼就上乘功夫,正如《少林宗法》所云:“参贯禅机,超脱于生死怖畏之域为拳术之极致所归,即性命精神所皈依的不动心功夫。”其最高境界就是达到类似“禅武合一”的神明状态。习武者终极追求的不是诉诸心灵对肉体极限的不断超越,而是融心、性、身于一体,通过武术套路、功法、心诀、吐纳、按摩、中医药等内外兼修之方,达到身心高度统一的和谐境状。

第二层面是尊重他人的生命。尊重他人的生命具体体现在除上文所提及的平等的对待其它生命形式外,更突出体现在和他人较技时不以伤害对手为目的,譬如太极推手,它本身就是一种由拳架向散手技击过度的运动形式,两人也可多人互相搭手做弧线运动,互相感知对方来力的方向和强弱并予以化解,若不能化解而失去重心的一方就是落败方,较技到此就结束。该运动本身蕴藏着竞智、竞技的竞争理念,但是此类竞争不像拳击、泰拳、自由搏击术等运动那样造成恶性伤害,即使在万不得已非要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伤害也应是非要害(要命)部位,以制服对手使其不能反抗即可,传统武术强调是对对手的力的感知,点到为止。另外太极拳的拳架从起势到收势,没有一个主动进攻的招式,所有的动作都是以防为攻,有歌诀言:“掤捋挤按需认真,上下相随人难侵。任凭巨力来打我,牵动四两拨千斤。”可以看出,传统武术并不以伤害他人为目的,其理念是制服敌人而不予以致命伤害,要求以德服人、以智服人,其间充满了和谐、巧妙和智慧,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敬畏的伦理情怀。

三、传统武术文化的道德教育内涵

深受中国传统文化道德观的影响,中原武术文化形成了一套既有别于传统文化道德又极大融通传统文化道德的“武德”体系。上文所及传统武术文化中的生命观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就是武术道德观的直接反映,武术离开了对道德的承载那它就什么也不是,所以道德是中原传统武术的灵魂。因此,传统武术特别强调和重视武德的修养和习练,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陈式太极拳和少林武术的门规戒律的具体内容中窥见一斑。陈式太极拳的门规戒律有门尊十二严、戒章十二禁等具体要求,门尊十二严的具体内容为:端(举止端正庄重);敬(恭敬尊重);公(公正);正(正直、正派);仁(仁慈、善良);义(正义);浩(浩然之气、胸怀宽广);勇(见义勇为);忠(忠诚老实);信(信仰、崇拜);诚(诚心诚意);德(品德、道德)。戒章十二禁的具体内容:邪(歪风邪气);反(坏);恶(为非作歹);刁(无赖);猾(狡猾);奢(过分奢侈、挥霍);诈(欺诈、诓骗);疯(言行狂妄);卑(下贱、品质低劣);奸(奸诈、虚伪、背叛、下流);狂(妄自尊大);恶(恶毒、凶狠)。[2]

同陈式太极拳一样,少林武术也有森严的戒律,早期少林的戒律为“十禁约”,其具体规定如下:一禁叛师;二禁异思;三禁妄言;四禁浮艺;五禁盗窃;六禁狂斗;七禁违戒;八禁抗诏;九禁欺弱;十戒酒。[3]无论是陈式太极拳的门规戒律还是少林武术的禁约,仰或是其他武术流派清规戒律,我们所看到的内容基本没有“术”的影子,而都是扬善抑恶的道德律令,武术道德教育的意义远远大于技艺的传授,这就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东方体育形式。

而“德”在中国传统武术中是具有多重含义的,我们可以简单作以解读。与西方搏击术相较,中国武术在精妙绝伦招式下的御敌术背后更多渗透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制服敌人而不是致残敌人”的道德理念,这种道德理念是对传统文化中“仁”的扩充,其道德实践的主要内容为“仁、义、端、敬、诚、忠、信、勇”,即便是对待敌人也要存有“以德服人”、“以宽待人”、“以行感人”的大丈夫情怀,这是“德”的第一要义———待人处事的高尚情操;这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在传统武术中有特殊的表现———“侠”。

太史公司马迁在《史记》中专门拿出不小的篇幅撰写游侠列传,而金庸小说中最让人痴迷的角色往往也是那些形形的侠客,可见“侠”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其“侠”精神的表现形式是习武者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如匡扶正义、除暴安良、见义勇为等行为,“狭义”是每一个习武人义不容辞的道义,这种“德”化了的责任感贯穿于习武者的全过程,这是“德”的第二要义———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古之习武者常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奋斗理想,不断自我砥砺,不仅要求自己拥有崇高的社会责任感,更要求自己有治国平天下、为民族大义牺牲自我的民族责任感。明代少林寺僧人以“保邦靖世即传灯”为理想,协助明军抗击倭寇,在淞江一役全部牺牲,可谓可歌可泣;时期大量武林志士参军抗战,很多人都战死沙场,留下一幕幕血与火的历史长卷,书写了中国武术人一腔报国热血和伟大的爱国情怀,这便是“德”的第三要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由于武德之于武术的特殊地位,使得它作为武术的精神本体具有深刻的道德教育意义,它不仅要求习武者具有“智”的理性品质,还要有“仁”的道德情怀,更要有“勇”的气质品格,它不仅要求战胜对手,更加要求战胜自己。“武德”对于塑造“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的理想人格可谓意义非凡。

四、中原传统武术文化伦理思想的现代价值

中原传统武术文化中伦理思想,由于受到时代性的局限,期间不乏一些非科学性的东西,但期间一些合乎人性的伦理文化因素还是值得肯定的,仍然具有现代价值。中原传统武术文化生态伦理的现代价值。第一,传统武术文化中生态伦理思想契合了现代和谐体育构建的思维方式。传统武术生态伦理思想以直观性、思辨性和系统性的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贯穿始终,而生态奥运、生态体育的发展则反映了当代西方体育从主客二分思维方式向整体有机思维方式的转变,借鉴中原传统武术的整体性的思维方式有助于克服西方形而上学思维的偏颇;第二,传统武术文化中生态伦理思想契合了体育伦理领域的拓展。传统武术文化中“天人合一”、“神形合一”所表现出来的亲近自然、融入自然、师法自然、崇敬自然是其题中应有之义,而当代生态体育、和谐体育试图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际关系领域扩展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领域,这也是当代体育的一个重大理论突破;第三,传统武术文化中生态伦理思想契合了现代体育的理论内涵。传统武术文化中生态伦理思想中无处不体现出一个“合”字,“合自然之道”、“合四时之序”、“合人之伦”、“合自身之节律”,“合”者“和”也,其讲求的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和谐,这与当代生态体育、和谐体育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取向、社会与社会和谐、人与人和谐的实践取向是完全一致的。由上可见,传统武术生态伦理为当代体育的发展创新提供了深厚的思想源泉和宝贵的文化资源。

中原传统武术文化生命伦理的现代价值。当今时代,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价值观念多元化性,新型的社会主义生命价值体系正处在构建阶段,人们容易受各种不当利益、错误思潮影响,因此,有一些人出现了混乱的生命价值认识、失落的生命价值心理和冷漠的生命价值行为。缺乏责任意识、抵抗挫折能力低下,缺乏人生科学合理的规划,认识不到生命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在遇到挫折与困难时,就采取自杀、残害同类生命的方式来否定生命。

第3篇

医院只有通过不断的创新信息化管理,才能够使得医院不被时代的发展潮流所淘汰,才能够使得医院在适者生存的市场大环境下出类拔萃。作为医院的重要组成内容,医院财务管理与医院的前途命运是分不开的,它决定了医院各项工作的经济体现与经济反映,也左右了医院的运行与发展模式。开展规范化的财务管理,能够增强医院参与市场竞争的“免疫力”,不仅使得医院荣获良好的社会声誉,而且还获得了客观的经济收益。

二、当前时期下医院财务管理实现信息化的现状分析

由上所述,加强医院财务管理的信息化体系构建,对医院的长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时期下医院财务管理信息化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管理信息标准不一致当前时期,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由于存在编码上的差异或者输入错误而使得相同的信息在不同的部门会有所差别,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使其工作效率大大下降,资源无法实现共享,对医院资源的管控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在当前激烈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将管理信息的标准进行统一,将财务管理信息加以规范,可有效地增强信息技术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2.财务管理功能不全面当前,我国大部分医院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仅仅是单一地对会计信息进行录入及核算,而某些信息财务部门甚至无法直接地对其加以掌握与管理,而由其他部门进行管理,那么这样一来,就会使得某些非常重要的数据无法进行资源共享,从而导致了医院财务管理系统不能很好地为医院的经营管理者或者决策者提供科学的依据,往往会使得医院做出错误的决定或行动。所以,针对当前财务管理功能不全面的问题,应该加以杜绝,从而达到财务数据共享,为医院决策者或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促进医院的长期、稳定发展。3.医院财务管理系统与其他系统不能兼容医院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两个部门,即:医院经营管理与业务管理两个部分,而这两个部分又由两个系统所组成的,由于这两个系统管理的重点有所差异,对同一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数据存在一定的差别。鉴于此原因,医院财务管理部门得到的数据往往与真实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得出的结果不准确,导致医院做出错误的决策,同时还会造成一些重复工作的出现,从而导致医院人力资源的浪费。4.医院财务管理信息化软件不合要求目前,市场上流通的财务管理软件非常多,然而很多软件的功能十分复杂,且操作界面不够友好,并未针对医院自身的发展特点而定,在使用上存在非常多的问题与缺陷。所以,某些医院虽然认识到它的作用,然而在试行过程中不够理想而被搁置。医院的财务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缺乏实际的沟通,各个部门单独的使用计算机,难以发挥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优势。当前大多数医院仅实现了药品管理系统、收费管理系统及财务管理系统的统一,而全方位、全科室的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仍待进一步的发展。

三、信息技术在医院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策略

基于上述关于当前时期下医院财务管理信息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阐述与分析,下面提出几点具体的对策:1.高度重视医院财务管理信息化医院领导应该对医院财务管理信息化给予高度的重视与关注。医院财务管理信息化并不是单纯地将财务管理软件引入至医院财务管理过程中,将信息技术引入其中仅仅是医院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开端,这是由于医院信息化管理涉及到医院的一切部门及各类工作人员,那么这就需要在院领导的密切协调与配合下,加强医院各个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医院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使其掌握全新的财务处理方法,尽快地将新的工作思维应用于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之中,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为医院的长期发展所服务。2.结合实际,选用恰当的系统软件万事开头难,医院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应用离不开一套有效恰当的系统软件,做好财务人员对系统软件使用要求的调研,结合医院的工作习惯和医院的实际情况,为医院量身定做出一套专业的系统软件。3.通过信息技术,控制医院的成本核算当前时期下,市场经济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目前很多医院非常注重经营管理,现在的医院信息化已经更加全面,现在医院采用了非常完备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两大类:成本核算与收费管理模块两类,这些构成了财务核算的各个方面。其中各个子系统的数据可以在总系统中进行汇总和分析,使得系统的数据可以更好的运用,发挥更大的价值。而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对药品的销售管理和成本管理也逐步重视,其中在给病人治疗过程中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成为重中之重,这也使得医院的财务部门发挥更大的作用,可见财务管理在医院运营过程中地位显著。4.通过信息技术,提高医院的管理职能在现阶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会计电算化也大大地提高了医院的财务处理效率,信息技术在医院财务管理方面也有较大的使用空间,能够规避一些由不确定因素引起的与政策和管理相悖的错误,这样可以使医院的财务管理活动更加标准、规范,可以减轻医院财务管理人员的负担,给医院大大增加经济效益。

四、结论

第4篇

摘要:“问”是一种教学方法,更是一门教学艺术。教师要使课堂教学提问恰到好处,就必须勤思考、多分析、努力优化课堂的“问”,“问”出学生的思维,“问”出学生的激情,“问”出学生的创造,需要教师在课前认真备课,钻研教材、教法,这样可以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高中物理教学水平。

关键词:高中物理 课堂教学 提问艺术

物理学是一门基础自然科学,它研究的是物质的基本结构、最普遍的相互作用、最一般的运动规律及所使用的实验手段和思维方法。高中物理课程应体现物理学自身及其与文化、经济和社会互动发展的时代性要求,肩负起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任。那么,如何在此基础上加强高中物理教学呢?我认为在课堂教学中,应该多对学生加以提问,让“问”贯穿课堂,让“问”启发学生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在“问”中思考、探究、实验。通过“问”,帮助学生学习物理知识与技能,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究能力,使学生逐步树立科学态度与科学精神。

有效的课堂提问,往往能把学生带入一个奇妙的问题世界,使学生积极思考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相反,如果教师提问不当,会使学生情绪受抑,思维受阻,造成课堂“冷场”。恰如其分的课堂提问能使学生集中精力、积极思维,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所以,我认为高中物理教师的提问应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一、提问要面向全体,尊重学生的个别差异。

课堂提问的目的在于调动全体学生积极的思维活动,让所有学生都感受到教师的关注、期待,培养所有学生的积极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例如,对成绩好的学生的提问要有一定难度,比如一些发散性的、综合性的问题,鼓励其钻研;成绩一般的学生则提问一般性问题,帮他们掌握书本知识、提高学习学趣;对于待进步生适宜问一些浅显的,如简单判断性的、叙述性的、比较直观的问题,并设法创造条件启发其思考,使其增强学习的自信心。

二、提问时候题意要表达清楚、准确严密。

含糊不清的问题很难让学生展开思维,不确切的问题必然会产生多种回答而引起混乱。例如:已知磁场方向和导线运动方向,如何确定导线中的电流方向?此题因果关系不明,学生很难回答,是由于导线做切割磁力线运动而产生感应电流,还是由于通电导线在磁场中受到安培力的作用而发生运动?又如假设地球是一半径为R的球体,一矿井深度为d,已知球壳对壳内物体的引力为零。问:矿井底部和地面处的重力加速度大小之比为多少?这题目存在问题,学生难以解答,因为地球内部的密度是不均匀的。所以要计算出这题目,必须先假设地球的密度是一样的。所以,要使提问达到启发学生思维的目的,所提出的问题必须题意清楚、准确严密。

三、提问要以现实生活为背景,紧密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课标指出:高中物理教学应贴近学生生活、联系社会实际。家庭、社会中有大量学生感兴趣的物理问题,比如家庭中各种电器的物理原理;手机等交通工具中某些新装置的物理原理等。教师在提问时,应选择与学生生活联系密切的问题。这样可以增强学生对物理课的亲切感,也有利于学生把所学物理知识与其他学科知识结合起来研究周围的生活和社会现象,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例如:对家乡水电站进行调查,学生能够结合所学知识,进一步深化理解能量转化的估算、发电和配电设备、发电功率等物理知识在实际中的应用。

四、提问时要讲究效率,注重问题的质量。

在进行提问教学时,要注意课堂教学的效率。教学中我们常可以看到,老师提出的问题非常多,学生很快能回答出来。但是,在进行当堂检测的时候,很多学生都不会。这种只追求课堂“热热闹闹”效果的方法是低级的,因为教师所提的问题没有任何质量,不需要学生任何思考能算出来,不能有效发展学生的思维。有时当老师提出问题之后,班级一片寂静,原因是所提问题太难,所有学生都无从下手。所以,这里我们强调在课堂教学中,所提的问题要有质量,既不能太简单,又不能太难,要实现当堂教学目标。提问时,一定要考虑教学目标的达成度,不能追求表面的热热闹闹,也不能教师提问是为了表现自己的知识是多么渊博,使得提出的问题学生一个也不会。总之,一句话,就是提问的时候,要让学生跳起来能摘到桃子。

五、教师提问时,要富有感情,辅助以肢体性的语言进行。

师生之间的感情对提问的效果有很大的影响。教师提出问题后,要用和蔼可亲的目光唤起全班学生的思维,对那些注意力分散的学生多看几眼,使其预感到老师马上要叫他回答问题。还有教学提问时,不能只关注几个学生,要面向全体。要用鼓励和试探的目光和学生交换意见:“你能否站起来回答问题?”认真思索而没有结果者皱眉,害怕老师指名者低头,对问题已弄清者常微微点头,根据学生各种表现,教师找到点名对象。教师伸出右手,掌心向上,面带微笑:“好的,我们请这问同学试下。”学生回答正确,教师脸上要露出喜悦之感,伸出右手,掌心向下,做出结论:“很好!完全正确,谢谢你。”当学生回答不准确或不能回答的时候,教师要用鼓励的目光和表情,让学生感觉轻松。这样,虽然教师没有批评,但学生看到老师那种安慰的表情和目光,会感到非常惭愧,更认真地听讲。

六、教师提问教学时,要有适时性,不能一问到底,要留给学生思考的空间。

第5篇

关键词:无权处分;一物数卖;一权数卖;恶意串通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

2013年3月30日—31日,“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专题学术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承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成长论坛协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地区人民法院、部分高校以及律师界、期刊界的代表共计10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主办协办单位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12〕8号)第3条、第9条——第10条的理论正当性及在实务中的实践情况和问题引发的讨论为背景,邀请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在会议主题方面有所著述和研究的人员参加会议,构建了一个典型的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交流的良好平台。

本次会议提交的论文和研讨情况呈现出两个典型特点:其一是涉及面广。既有从民法传统理论上寻找理论支撑和架构基础,也有从比较法的考察角度分析我国的立法选择优劣及实践情况,还有从实践层面角度分析我国各地法院的类似案件的裁判困惑。其二是研究方法多元化。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方法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围绕一物数卖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无权处分的相关法律问题两个问题而展开。现将会上代表发言、代表点评及会议讨论和代表们提交论文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一物数卖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房屋多重买卖中买受人权利保护顺位

上海交通大学彭诚信教授在收集整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地区法院的指导意见及学者相关观点的基础上,将房屋多重转让中的权利保护顺位的确定总结为以下三个观点:登记优先保护说、占有优先保护说、生效在先合同保护说,并分别对以上三种观点的优劣进行比较。彭教授认为:登记优先保护说的主要实践价值在于排除恶意登记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因恶意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他就不可能与其他买受人发生冲突,故登记优先保护说不能发挥实际效用,不是解决房屋多重转让中权利保护顺位问题的有效工具。生效在先合同说违反债权平等性、债权相对性特质,也违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依据生效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虽为法官提供了裁判当事人继续履行的考量依据,但仍缺乏法理支撑。而且继续履行只是赋予买受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并没有解决房屋的最终归属。占有优先保护说以“占有的绝对权”和“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等占有理论为基础,可以作为确定房屋多重转让中权利保护顺位的较具实践操作性并符合法律原理的一种观点。占有优先保护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证成。从内部关系上言,买受人因为已经获得房屋占有,且该占有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具有权利依据,完全可以对抗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和妨害。对于其他第三人的相同请求,更是可有权对抗,故其享有的是“绝对的占有权”。从外部关系上言,买受人因为交付受领获得了房屋占有,该占有对于占有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公示功能,对于第三人来说则具有一定的权利推定功能。此外,还可以考量实践中往往把转移占有作为负担风险的依据,基于“利益之所在,危险之所归”的同样道理,也可以考量“危险之所归,利益之所在”,依据由承受风险者来受益之原则,保护占有人亦有一定的法理基础。此外,占有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可以扩展为解决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三类案件:1.出让人随意违约侵害买受人利益的情形。2.买受人随意违约侵害出让人利益的情形。3.第三人购买房屋而与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发生冲突的情形。实践中第三类案件非常普遍。在第三类案件中,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且完成变更登记的情形。第三人基于善意购买且完成了登记变更,又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符合物权变动的一般要件,当然的取得所有权。第二种第三人与出卖人存在恶意串通而完成登记的情形。如果能够证明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即便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由于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该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三种第三人没有获得占有也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形。此情形下获得占有的买受人基于“占有的绝对权”和“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都可以充分对抗其他买受人。总而言之,依据占有理论确定房屋权利归属,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完全依据一般物权变动模式确定所有权归属的理论框架。在所有买受人均未办理转移登记时,若有买受人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屋,则可基于“绝对的占有权”以及“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等占有理论给予房屋的买受人以占有权,甚至所有权的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王海燕,侯国跃: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专题学术研讨会综述就彭诚信教授的观点,四川大学张家勇教授认为利用占有理论解决一房数卖问题是一种新视角和新观点。但是这种创新论证仍有不足。因为占有理论在德国法运用比较多,我国物权法虽未完全吸收德国法的占有规定,但占有概念和使用都应该考虑德国的占有制度,而且彭教授对占有理论的实践运用也没有对不动产上的占有和登记的关系进行阐述。此外,创造“占有的绝对权”这个概念也有一定问题。这涉及到占有与本权的关系问题,占有的保护可能需要根据本权的有效性予以确定。绝对的占有权会模糊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另外,将房屋多重转让的权利保护顺位分为三个理由,即:登记优先保护说、占有优先保护说、生效在先合同保护说。而从法院关于不动产多重买卖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以上三种标准是针对不同情况使用的,将其归纳为三个理由有欠妥当,而应该说是三种标准的差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喻志强从实务的角度指出,对于房屋的多重转让,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基本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操作的,即对于一房数卖的买受人保护顺位问题,首先是按照登记,登记之外交付受领了的优先保护;在没有登记和交付情形下,则以合同成立的先后为主补充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予以判断是否保护在先合同的买受人。但是,对于如何运用传统占有理论来解说司法解释优先保护依然存在问题。因为占有的效力是从事实上的占有去推定其占有是基于所有的意思、和平公开的占有,这到底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还是权利上的推定,其与我们司法解释的优先保护逻辑并不能深刻对接。

(二)多重买卖规则问题

黑龙江大学孙毅教授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中多重买卖规则存在以下诸多问题:1.没有给出卖人履行中的意思自治留有空间。对于多个有效合同,出卖人应当有选择履行合同的自利,不能简单以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之诚信。2.将特殊动产受领交付的效力绝对化从而违背了公示原则。从《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各项的逻辑关系分析,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已经受领交付标的物是可以受到绝对优先保护的事由。即便完成转移登记的其他买受人,也不能与之对抗。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3.降低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完全没有考虑买受人善意的因素,不利于第三人保护。4.条文粗糙,存在法律漏洞,缺乏正当性基础。买卖标的物受领交付不一定意味着所有权转移;“现行支付价款”不宜作为判断标准;“合同成立在先”不应作为形式主义立法的独立判断因素。对比世界的物权变动模式:日本意思主义、德国形式主义、美国不动产登记中的多重买卖规则。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同时受到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影响,采用了二元主义的立法模式。物权公示效力有的场合是形成力,有的场合是对抗力,十分复杂。其中,形式主义下的公示形成力模式是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一般性规则。此外还有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力的结合模式、交付主义与登记对抗力的结合模式。因此,重构我国的多重买卖规则,应当注意其与我国独特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体系协调性、与债权平等原则的统一性,树立自由竞争原则、尊重出卖人任意履行的自主决定权。多重买卖规则结构由不同层次的判定标准和诸多判断因素形成的保护要件构成。在此提出五层次的判定标准:物权优于债权、处于物权取得的途中、出卖人的选择、合同对价充分性安全性的考量、法官衡平裁量。买受人之间最终谁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谁能得到实际履行判决,是由买受人是否符合权利保护要件决定的。根据多重买卖中不同买受人所处的境遇,适用不同的保护要件,以确定彼此之间的对抗能力,从而勾画出多重买卖中具体的竞争法则。

西南政法大学王洪教授指出,在一物数卖的规则问题上,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一物数卖的规则是要解决司法实务中的个案纠纷,作为裁判依据的运用,想像实务中发生一物数卖的情况下,数个买受人是否会同时向一个法院提讼?如果这种情况并不常见的话,在一个买受人基于他和出卖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的普遍情形下,在程序上如何解决其他买受人在这个诉讼中的地位?第二,在合同的请求权问题上,显然有些解释规则是混淆了物权的效力和合同的请求效力。比如,普通动产的交付,认为交付受领一方优先获得所有权,交付受领一方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这不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诉讼,虽然买卖合同是这个确认之诉的基础。而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是给付之诉,即请求对方履行交付或者办理登记的行为。

(三)不动产一物二卖中第一买受人的救济问题

北京大学许德风副教授指出,就不动产“一物二卖”的交易,社会一般观念认为,出卖人失信背义,应当保护第一买受人;学说和判例的主流观点认为,第二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第一买卖合同的存在本身而受影响,若第二买受人先完成登记,即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对于第一买受人的救济最多是出卖人承担有限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出卖人可以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为代价进而自由转售而不受限制的法律规则,有损交易信用与社会公平,应当区分情形予以完善。在不动产的一物二卖问题上,对第一买受人的救济可以采用三种方式:合同救济、物权变动救济、侵权救济。合同救济方式中,在我国现有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下,法院常对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持谨慎的态度,难以为第一买受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对此,有必要采纳将出卖人转卖获利的差价推定为出卖人所有损害的规则。另外,借鉴比较法的获益交出制度,允许买受人基于信托关系要求出卖人返还转卖收益,或赋予买受人以代偿请求权,也是尊重不动产的特殊性、让不动产一物二卖制度重回公平的可行选择。在物权变动救济方式中,登记公信力是更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在制度形成初期,个别当事人的利益会受到不利影响,但这是规则形成过程中的必要成本。不过,在多数民众登记公信力的观念未充分建立的过渡时期,应确立相关制度,保护当事人之“既得利益”,以维护公平。具体而言,应以历史的眼光看待所有权的变动模式,正视登记体制过去、当前的缺失,对特定时期内的交易及性质特殊的房屋,承认依据当时的法律当事人可因占有移转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此种情形下,根据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若第二买受人未了解标的物的实际占有状态,其单纯因登记所获得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第一买受人。对于侵权救济方式的可能性,需要考量是否构成恶意侵害债权的要件: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存在合法有效的第一个买卖合同(债权)、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债权。在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通谋并以此逃避债务履行或强制执行时,可认定其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并据此确认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及物权合意无效,第一买受人可据此请求涂销登记,并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向其移转所有权。在特殊的情形下,若第二买受人明知第一买受人的存在,仍然坚持参与竞争,可构成以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第一买受人的债权,第一买受人可据此请求恢复原状,确认第二买卖合同无效,涂销登记,并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移转所有权。

四川大学张家勇教授认为,就一房二卖中对第一买受人的救济问题,合同救济相比物权救济和侵权救济更为有效和可操作,但是在合同救济中采纳“基于得利的损害赔偿”还是要谨慎。在物权救济中,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应当考虑两个限制:即《物权法》生效之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物权法》施行后善意取得适用场合也是有效的。对于侵权救济,就竞争性购买而言,不应当将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卖合同存在认定为恶意,故侵权救济适用可能性较低。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喻志强认为,许德风教授通过对收益与风险负担的反面解释,从侧面提出优先保护占有买受人的理由,具有方便司法实践操作的考量。区分《物权法》生效前后的登记制度现实情况,确定是否保护第一买受人的问题,司法实践也是这样操作的,且社会效果较好。对于竞争性购买,不应简单认定为有违诚信原则,诚信和善良风俗标准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和伦理观念变化的概念,应当慎重。

(四)一物数卖法律规则在知识产权中的运用:一权数卖的合同效力及权利归属

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以我国一权数卖的典型案件——《老鼠爱大米》的著作权数次转让引发的纠纷为例,指出:在知识产权法上,特别是在著作权法上,一权数卖,多次做排他性的许可,其权利归属判断可能比有形物的一物数卖所有权归属判断还要复杂。原因在于:有形物的使用人最终是一个主体,不可能几个主体同时使用一个有形物,不管其使用是有权还是无权,具有在利用上的排他性。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不管是专利还是商标或者是作品,由于其本质是一种信息,信息的特征为:第一,可无限复制;第二,在利用的问题上没有排他性,其可以由很多人同时使用,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完全是法律制造出来的,而不是法律对它实质上的排他性的认可。这是作为知识产权与有形物的动产、不动产的很大的区别,故而导致大家同时使用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这点需要考虑的是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变动到底该选择登记对抗主义还是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立法选择的问题。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规定的都是生效要件,即专利和商标的转让和排他性的许可是登记生效。目前著作权法的修改稿中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和转移许可可以登记,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看出著作权法修改稿采纳的是对抗要件。而从《担保法》开始到现在的《物权法》第227条规定的著作权质押都是登记生效要件,既然质权都要求是生效要件,为何著作权转让要采纳对抗要件呢?显然我国各个法律之间规定是不协调的。此外,回到一物数卖的问题上,主张法律对竞争性购买应该持一个中性的态度,从维护诚信和鼓励竞争两个价值的平衡角度,既不鼓励也不禁止,交由当事人选择。当然对于出卖人和在后买受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则适用合同无效的规则处理。因此,对于数个有效买卖合同而言,能够实际履行的只有一个,对于不能履行的可以按照违约责任或者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予以处理。就知识产权的一权数卖问题,尤其是著作权的一权数卖,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还是登记对抗要件主义更多的是一种法政策的选择。因为著作权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促进作品的传播使用和促进文化的繁荣。所以在著作权一权数卖和多次许可的问题上,应当考虑著作权的立法目的,选择能满足市场诚信和效率和著作权立法目的实现的方式。这点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

(五)一房数卖合同效力及“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院长戴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邢江孟指出,基于《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和《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0条关于恶意串通的法律适用选择上,对于房地产企业和买受人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判定,适用《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0条的规定。对于可自由交易的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判断,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此外,就“恶意串通”的认定,需要分析以下要件:1.恶意的判断标准。在一房数卖的买卖合同中,恶意的判断标准应采主观主义,但当事人知情与否应当用客观公认的方式确定。恶意的主观标准应当包括后买受人明知或未尽到一般人应具有的起码主义而不知其民事行为将造成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损害的主观状态。2.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客观实在性。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客观因素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指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的意思联络或沟通,不仅表现为双方积极的意思联络,也可以是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另一方明知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用默示的方式接受。损害第三人利益,是指合同订立行为与合同实施行为已经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或者正在造成损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法院在认定恶意串通的虚假交易时,应当基于一般的社会经验详细审查个案中的交易细节,根据经验法则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进行认定。具体而言,基于房屋买卖交易流程的一般常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1.房屋的现有状况,包括支付价款情况和是否装修等;2.交易双方是否有合理的谈约过程;3.第三人是否有合理的看房过程;4.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交易金额与市场行情是否相符;5.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交易款项交割。出卖人与第三人应当对以上交易细节进行合理解释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对明显不符合生活常识的交易细节不能做出解释或举证不能,便足以构成法官的合理怀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何志以河南南阳的同一企业职工甲乙丙房屋二重买卖的真实案例说明了实务中的一房多卖的复杂性和法律解决的无力性。因为这个案例涉及房屋是房改所得,买卖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且第一个买卖合同已经交付但是未办理登记,之后出卖人甲以自己名义办理了登记后又卖给了丙。前后两个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为本案的关键。作为一房数卖,最终只能有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其他没有达到物权变动效果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涉及到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从我国的立法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物权法或者合同法,应该是采纳了物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从《物权法》第15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纳了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与债权合同相区分的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法院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一直是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结合上诉案件,主张第二个买卖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对房屋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认定数个买卖合同均有效,恶意串通的除外。在合同兼有效的情形下,对不能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提供债法救济,即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且赔偿是完全赔偿。另一种是可以确认一物数卖的后买卖合同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等,对于变更、撤销或无效的合同,后买受人可以主张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而《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条规定的是一种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这种对后买受人保护更为有利。

重庆大学宋宗宇教授认为,对于多重买卖的合同效力判定问题,应该遵循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在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上,应当谨慎。要维持我国不动产登记判断归属的公信力。因此,由登记了解权利归属应该是善意的。

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贾科认为,实践中对于一房数卖的多个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院基本倾向于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在出卖人恶意违约二次出卖房屋给后买受人情形下,第一买受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包括期待利益在内的损害赔偿,但是最终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仍然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不宜宽泛处理,还是应当坚持严格限缩的解释,必须是后一个买卖合同在目的上具有非法性,即第二买受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前一个买受人损失并且他希望其结果发生。对于发生在登记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的一房数卖的房屋归属问题,其房屋涉及民生和生存权问题时,可以走一条折衷的道路,就通常的恶意串通标准予以适当的放宽标准。可以考虑不动产的登记不是唯一标准,应当适当考虑买受人的情况,特别是唯一生存之住宅的情况。

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指出,发生在南阳的案件说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出现了问题。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应当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察,而且要张贴公告。给予利益相关人两个月到三个月的异议期,异议期过后没有人提出异议才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此外,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生效要件也好对抗要件也罢,其效力都是一种推定,可以用事实。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正在制定之中,我们都应该为此提出积极的意见。

(六)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与多重转让中物的归属

西南政法大学徐洁教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规定,将占有的效力完全凌驾于登记之上,使登记的效力丧失殆尽,是对《物权法》第24条的彻底修改。此种修改缺乏合理性支持。

浙江大学周江洪教授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时的履行顺序规则。依据该条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债权多重转让与股权多重转让问题原则上不能参照适用该条。登记虽不能产生所有权,但其履行请求优先于未受领交付之买受人;既未受领交付也未登记之情形,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该司法解释虽然便于法院确定多重转让时的履行顺序问题,但也存在合适当事人主观意义、法理逻辑的不连贯以及可能破坏债权平等原则及债务人任意履行原则等问题。通过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可以部分避免上述问题。

上海大学陈敬根副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了同一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时所有权归属的判定规则。作为一项特殊动产,船舶的“一物数卖”涉及船舶登记制度、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等理论与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下,《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的同一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时所有权归属的判定规则在自洽性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既不符合动产合意生效原则,也背离了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基本要求。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及本质的探讨,我国应摒弃“双轨制”物权变动模式,统一登记的法律效力与功能,以更好促进交易的安全、快捷。

山东大学马丽萍副教授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与第10条,分别体现为区分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不同情形,两条之间差异性应在于:第9条应理解为种类物或可代替物的多个合同关系的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履行顺位。在此类买卖合同关系中,订立多个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多个债权关系的约定,则该行为的成立、生效与履行均应按照债权关系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确定,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合同法原理即可解决;而第10条应理解为特定物或不可替代物的多个合同关系的多个债权人的物权顺位,在此类买卖合同关系中,标的物已经客观存在并已特定化,或具有其他可以从客观上表示物权变动的行为,所以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物权公示原理予以解决。两条均体现了物权法第15条关于区分原则的精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刘长军法官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规定了动产“一物数卖”时的物权归属,但是该规定没有区分观念交付和现实交付,以受领先后确定标的物之归属,该规定未充分考虑到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并存时的复杂性。判定观念交付较之于现实交付的效力如何不能仅仅关注交付行为本身,而应当结合交付的先后顺序、当事人有无恶意、关联行为的社会成本等多种因素具体确定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的效力优先性。

西南财经大学辜明安教授指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第10条对于实务的指导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对于具体案件的裁决具有明显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在逻辑上的贯通问题,比如第9条规定了付款的问题,而第10条则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主编的《买卖合同解释》理解和说明上也没有明确说明。这两条规定还存在是否影响债权的独立性和债权的平等性问题的争议。

重庆大学宋宗宇教授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规定了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标的物的归属问题。对于诸如机动车、飞行器、轮船等特殊动产,在一物数卖情形下确立的物的归属判断标准:有交付的依据交付,有登记的交付优于登记;合同在先的合同优先。这种标准对一般的动产归属判断有道理,但是对于特殊动产则有问题。一个问题是这些规则违背债的平等性、相对性和相容性;另一个问题是物权的核心还是在于排他的效力。如果说没有排他效力,物权和债权区分就会模糊,物权的排他效力来源于物权的公信力,而公示的方法对公信力有直接影响。特殊动产的变动仅有交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考虑有登记依登记,有交付依交付,既有登记又有交付的,登记的效力高于交付。

北京理工大学孟强博士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普遍存在法律原则相背离的问题,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逻辑上,这两条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在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登记的名义人应当受到特殊保护,不能只是看交付。因为交付只能完成一次。但是如果不更正登记,出卖人还是可以反复的出卖。在这样的情况下,登记名义人进行出卖,此时的买受人才是真正市场交易的化身,因为他可以是无穷尽的人。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王雷博士指出,就《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10条规定,特别是第10条的规定,其是设定了一系列的相关证据方法规范,即:交付优先;登记优先;合同成立在先优先等。这种顺序的安排可能基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公示方法从前往后,它的客观性是越来越薄弱;第二个原因是不同的买受人基于与出卖人之间买卖合同的信赖以及基于这种信赖在推进履行的过程中的努力程度是有所差别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第9条的第二项规定了支付价款,第10条却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对于价款支付问题,王博士认为第9条的第二项可以落为第10条的第三项。但是对于支付价款的判断标准,是全部价款还是部分价款则需要结合诚信原则和市场交易要素予以综合考量。第10条的第四项关系着对交付的理解,王博士认为此处的交付可以囊括各种交付包括观念交付,只是不同的交付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所差别。因此,对第10条的第四项应当采取目的限缩的解释,即假设先前买受人采取的是占有改定的方式,而后买受人是占有改定或者是现实交付并且加了一个登记,王博士认为先买受人的交付就不能对抗后买受人的登记,原因在于《物权法》第24条规定了特殊动产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西南财经大学喻敏教授认为,关于《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的特殊动产的交付于登记的效力之上,喻教授认为交付肯定优于登记,因为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只有取得了所有权,登记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而对抗第三人实际上是指物权对抗第三人,要取得物权必须先交付。

二、无权处分相关法律问题(一)无权处分的涵义及规制形式

西南政法大学周清林副教授指出,当前有关无权处分的研究主要指向无权处分影响的是合同效力还是物权效力的内在逻辑上,而对无权处分本身的界定和定位却缺乏深刻的反思。无权处分应当理解为一项与有权处分相并列的宏大的制度体系,而不是限定在如出卖他人之物上的具体制度。基于此,无权处分应当包含纯粹的无权处分和受限制的处分。无权处分财产与处分权受限制而处分财产都是无权处分。具体而言,出卖他人之物、出卖标的物上负载有第三人权利的财产、在他人财产上设定他物权、一物数卖、债权的重复让与、债权撤销权、转租行为等,都属于无权处分。无论我们怎样理解无权处分,这些体系内的内容应当达成一致,不应该有分歧。

四川大学张家勇教授认为,我国学者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无权处分的不同见解乃因所持解释前设不同,即对无权处分制度是通过债权行为,还是通过物权行为进行规制有不同立场。通过利益调和功能的比较,以及债权行为无效导致法律体系解释困境的说明,可以认为无论债权行为规制形式的具体方案如何设计都难以达成妥当结果。债权行为不因欠缺处分权而确定有效不会过度保护买受人,能够达成最佳制度效果。因而,物权行为规制形式具有合理性。鉴于我国现行法并不认可处分行为独立性,所以不宜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包括债权行为的履行行为。在我国现行法背景下《合同法》第51条仅调整无需履行而直接发生权利变动效果的合同关系,具体类型主要为一般动产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适用机会极其有限。

(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吴兆祥从《买卖合同解释》的立法背景出发,介绍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关于无权处分的立法缘由并对其进行了分析。无权处分从我国立法来看,主要有两个依据,一个是《合同法》第51条,另一个是《物权法》第106条。《合同法》第51条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对无权处分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物权法》第106条是从物权变动的效力对无权处分的规定,两者结合基本形成了法院审理无权处分案件的基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最终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表态,是对多方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就个人理解,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按照《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原则上按有效处理,除非其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这实际上是有利于对买受人进行权利保护。因为在无权处分合同中,出卖人通常是明知自己没有权利而处分,是有过错的,所以在这类合同纠纷中保护的重点是买受人。而对买受人的保护,合同有效主张违约责任明显优于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在审判实践中,对特定物的无权处分以前一直是严格遵照《合同法》第51条规定做无效处理;而对于期货买卖这样的商事合同则又是按照另一套规定认定为有效,特别是涉外期货买卖,基本上是遵照国际上的通例,都是按照合同有效来处理的。对于实践中的这种不同标准带来的审判困难也是问题,需要统一标准,这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出台的一个基本考虑。第三,从我们了解到的国际上涉及到的无权处分纠纷的处理规则来看,多数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法国法直接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在区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德国法上,包括日本、英美法的主要国家,基本上规定不因为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而影响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即是在参照了国外的现行立法和一些国际性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制定的。第四,从《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以后,我们有限的承认了物权变动的效力与合同效力相区分的原则。《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实际上是基于对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区分原则的选择和肯定。另外,对于无权处分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一个是对《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的适用问题。个人认为此条只适用于买卖合同,不应做扩大性解释到单务合同里面。第二个是涉及到共有人对共有物自行处分的问题。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法院处理起来非常尴尬。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多数做无效处理。但从理论上言,既然部分享有所有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实际上应该是部分有效。个人认为对于共有人自行处分共有物的案件原则上按照合同有效处理较宜。

福州大学叶知年教授指出,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主要有效力待定说、无效说和有效说三种学说。这三种学说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其解释要么一味的从法条机械解释出发,要么一味的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武断性。个人认为,只有在全面考察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签订合同时的主观方面后,得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可能为无效、可撤销或有效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一方面保证在实践层面上,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保护物权“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上求得平衡;另一方面才能真正的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和谐,很好的服从民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湖南大学许中缘教授认为,只有将无权处分合同原则上按照有效处理,《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才有存在的意义。在《合同法》第51条存在的背景下,要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能够适用于所有的无权处分行为,需要对物权变动规则的登记与交付本身的性质进行重新定位。只有将登记与交付作为法律行为的情况下,如果能办理登记或者完成交付,违约方因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只有作为《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解释。

第6篇

 

姓名:               专业:      所属系别:                    

学号              指导教师姓名            职    称:          

开题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论 文 题 目 :小型医院业务管理系统设计

1、拟选课题国内、外的研究动态、水平、存在问题,与本人实习、社会实践、调研的关系,并附主要参考文献:

 

  医院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仅靠增加基础设施投入和脱离信息化的管理方法的改进,是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医院业务管理系统的目的就是减轻业务劳动强度,减少了差错,科学管理药品,节省人力,提高医院的财、物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方便患者就医和查询,提高医院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所以,一个现代化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医院,除了具备一流的医疗队伍、一流的服务设施之外,还应具备一流的业务管理系统。 

医院业务管理系统不仅能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医疗水平,而且能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因此,医院对业务管理系统有着强烈的需求。本文介绍了医院出入院处、病区、药房、药库的业务流程,在整体分析医院各部门以及部门之间的实际工作业务的基础之上,结合管理系统开发的理念,用VB 6.0作为前端开发工具,开发了医院业务管理系统。目的就是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 网络通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医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的业务进行综合管理。从而为医院的整体运行提供全面的、自动化服务的业务信息系统。全文通过对业务流程的分析以及对系统的模块设计、实体-联系图(E-R图)设计、关系模式设计、数据库设计、代码设计、人机界面设计等,详细地阐明了本系统开发的目的、过程及预期效果。

业务管理系统是一门集管理科学、信息科学、系统科学及计算机科学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研究的是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以便有效的管理医院。

参考文献

[1]张莉 王强 赵文方 董莉 《SQL Server 数据库原理及应用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 萨师煊、王珊.数据库系统概论(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 张海藩.软件工程导论(第四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 催五子、于宁。界面设计与Visual Bbasi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课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在理论和应用方面的意义,完成课题的条件(包括实习单位情况)和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

意义:1、为病人提供更好更快、更快的服务,提高医院在医疗市场的竞争力以及吸引更多的病人到本医院就医;

2、人力工资昂贵,迫使医院采用计算机以提高劳动效率;

                                                                                              

功能:1、门诊挂号:为病人提供就医卡方便病人;

2、住院病人管理系统:是医院可以随时了解病人情况;

3、药房管理系统:提高了药品管理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4、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费用的管理、病历管理系统、以及外部接口等。

 

 

3、指导教师对学生选题报告的评语: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4、选题报告会评议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5、学院审查意见:

 

 

 

 

 

 

 

第7篇

关键词 歌唱心理 心理素质 培养

歌唱艺术是由生理学、心理学、声乐技巧学及物理学等多种学科交叉组成的艺术学科。心理学提到人的各种行为,从简单到个别动作到较复杂的行为,都是脑的反射活动,即都是人体对外界的身体内部各部刺激产生的反应,通常我们把这种心理反应分为:常态反应、偏离常态反应是、变态反应三种,偏离常态反应、变态反应呈现的心理状态为不良心理状态。现代心理学表明:不良的心理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导致身心疾病的发生,以至影响嗓音,甚至失音,在我国医学中,所讲的“七情致病”、“暴怒失音”、“怯泣失音”,就是心理因素致病而言,歌唱心理不正常会导致整个发声器官功能不同程序的紊乱。因此,在歌唱艺术中,良好的心理对获得最佳歌唱状态起关键作用。

一、歌唱与歌唱心理的关系

歌唱与心理是紧密相连的整体,歌唱总是在一定的心理作用下进行,心理作用又总是对歌唱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歌唱在整个过程离不开心理的调控,心理活动始终伴随着声乐演唱,并不断倡导或影响着生理机能,一方面,歌唱的生理受心理支配,歌唱的一切行为和活动,都是歌唱者意识的外化:另一方面。歌唱者正是运用了心理活动与生理机能。对歌唱实践起指导作用,充分理解歌唱的心理活动与生理机能相辅相成,互动发展的辩证关系,从而不断运用心理控制的有效手段,最终提高演唱水平,实现歌唱艺术中的艺术美。

(一)歌唱审美心理

人类的审美意识产生是以音乐艺术客观存在为前提,通过各种音乐审美实践来实现,声乐艺术是人类长期劳动实践中。通过声音传递信息,表达喜、怒、哀、乐等感受,哈格里夫斯在《音乐发展心理学》中指出,音乐反应的个体差异变量研究因年龄、性别、智能、个性及职业和社会背景不同,会在音乐接受中存在接受类型、听觉习惯、评价标准和音乐趣味等差异,存在审美理想,判断能力与效果的区别,正是这种审美标准的差异导致演唱者在把握演唱形式与感受作品音乐形象过程中,处于不同的审美效应。在歌唱的审美活动中,主体的演唱审美力是一个核心的概念和最基本的问题,演唱审美的生成、体现和再创作活动,完全领先审美能力的实施与实现,歌唱审美功能的生理机制是大脑及感觉神经系统,是人的高级精神活动,这个系统能接收、感受、贮存各种感性演唱信息,并把这些信息改造、加工成新的演唱信息,并进行输出,以供欣赏者的演唱审美享受。因此,歌唱的审美心理活动是以感性为基础,以理性活动为诱导的多种心理因素的互相交叉渗透,互相促进的思维运动过程。

(二)歌唱的情绪心理

达尔文从进化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人的情绪患有概括化的驱动性质,它可以调动机体内的生物化学能量,使机体处于唤醒和激活状态,以备各种行动之需。情绪是一种对智力活动有显著影响的非智力因素,歌唱中情绪心理会影响到歌唱者演唱效果,卓越的声乐理论和声乐教学法研究者、巴黎音乐学院教授玛・加尔西亚在《歌唱艺术论文大全》书中写道“几乎所有歌唱者在刚见到听众都会感到紧张,为了使自己在舞台上平静下来,歌唱者应当在过门临近最后上小节时,吸几口比较深的气,使心神安定下来”。著名男高音歌唱家卡鲁索他在《怎样歌唱》书中把“艺术家的神经紧张”作为专门一节进行论述,所有艺术家都会有舞台紧张的情况,这就是说紧张是人的一种情绪,当歌唱者在当众表演时,嗓音和演唱风格的好坏都决定于“情绪”。一个人的心情不可能总是一样的,他有时活泼愉快,有时沉闷忧郁,歌唱者要克制住忧郁情绪,努力做到愉快而有精神,不然的话,情绪的变化无常。单调呆板会使演唱变得沉闷枯燥。引不起观众的兴趣。

(三)歌唱的想象心理

想象是人的大脑所具有的思维能力,是人在知觉材料基础上,经过新的配合而创造出新形象的心理过程。歌唱是一门非常复杂和特殊的艺术门类,它以人体为发声器,歌唱者本人就是自己“乐器”,而这件“乐器”在操纵过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通过积极的想象与联想、生动形象地概括出歌唱发声特点,建立正确声音概念。

在歌唱艺术中,歌唱者要有充沛的激情,强烈的创作意识,充分启动思维,把握领悟歌词内容,才能用歌声表现出语义的内容和思想情感,才能被欣赏者所接受产生审美共鸣,因而歌唱中的想象思维是每一个歌唱者所必须经历和完成的心理过程。在歌唱实践中,歌唱者想象越丰富,对音乐、发声技巧、作品的理解就愈加敏锐,愈加强烈,对抽象的声音技巧概括重组就愈快。

二、歌唱心理素质的培养

八十年代我国声乐教育家喻宣萱教授认为学生歌唱心理的培养是声乐教学的基础训练,她说:从这几年的经验中,我们懂得了要进行声乐训练前要注意学生的心理状态,了解一个人的心理不自然、不平静,精神不集中、不充沛就不能出很好的声音,就不会唱好歌曲。PM马腊费奥迪指出:“学歌唱的学生必须注意,心理学是声乐艺术的真正灵魂,决不能忽略了教育他们的思想,这思想又是每种艺术需最先表达出来的东西。只要重视对心理素质的了解和锻炼,许多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从以上不同时期的声乐代表人物论述中,不难看到歌唱心理对歌唱者影响之重要,要把培养良好的心理状态与声乐技术训练同步进行,心理训练从广义来讲,就是有意识,有目的地培养和发展歌唱者所需要的心理品质和个性心理特征,为演唱取得优异成绩作好各种心理准备:从狭义上讲,是培养歌唱者善于控制和调节自己的心理状态的能力,以便在演唱时达到最佳歌唱状态。

人类的神经系统通常分为中枢神经系统和外因神经系统两大部分,脑属于中枢神经素质,人体中任何一个器官都受中枢神经系统的支配,大脑半球皮层是中枢神经的最高级部分,是进行高级神经活动的器官,在正常情况下,大脑皮层兴奋和抵制的过程中是互相平衡的,歌唱者在进行演出时,会遇到许多平时不存在情况,这些情况从内部和外部对歌唱者形成刺激引起的心理反应,如果此时歌唱者大脑的兴奋和抑制过程是相互平衡,则是常态反应,如果此时歌唱者兴奋和抑制不平衡,则是偏离常态反应。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兴奋过程占优势,歌唱者表现为情绪高度兴奋,呼吸急促,四肢发抖,喉头发干,嗓音发颤与歌唱时往往速度加快,吐词不清,向较高的调性跑调,二是抑制过程占优势,歌唱者表现为态度冷漠,反应迟纯,四肢发软,手脚发凉,全身处于拘束状态,基本丧失演唱信心:歌唱时往往速度变 慢,忘词、错音,向较低的调性跑调,所以对歌唱进行心理素质的训练是克服不良心理状态的产生,获得良好的心理状态。

在歌唱艺术中对歌唱者进行有意识,有目的的心理素质培养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情绪,情感的自我控制,保持良好歌唱状态

从古到今。大多数科学家和艺术家对自己从事的事业,有着强烈的爱好和情感,高层次的情感,是人们在认识的基础上对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这对于一个声乐学习者是相当重要的,只有爱上这门学科,你才会执著地追求其中的真谛。歌唱者的情绪――喜怒哀乐等等方面,直接间接地影响其发声演唱,虽然发声器官完全正常,但当其心理产生情绪异常时并且与歌曲本身或表达的意境产生冲突时,会严重影响到演唱水平,比如。宋代民族英雄岳飞的满江红:“怒发冲冠凭栏处,潇潇雨歇…-”这是表现岳飞对精忠报国的“壮志激情”和救亡兴国的“悲苍”,如果歌唱者的情绪不能稳定融入这一意境中,便产生情绪与意境的冲突,就不能很好表现歌曲的风格和精神。歌唱者应沉着、自制,锻炼自己适应环境的能力。去克服情绪的干扰,加强艺术修养,培养从事艺术事业的情操。

(二)加强舞台实践,保持自信心

许多人演唱时产生不良的心理状态,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缺乏舞台演出的锻炼,不能适应舞台演出的各种刺激,歌唱者要熟悉舞台,适合观众的刺激,强光的刺激和各种声音的刺激。因此,歌唱者要明白歌唱艺术是必须向听众见面的艺术,培养“调控”心理,应多加强舞台上的“演习”,特别是在一些带有娱乐性的场合进行表演,较为轻松的气氛和快乐松驰的环境会缓解表演者的紧张情绪。在演出前。歌唱者要稳定自己的心情。体会自己练唱时的感觉,心里默唱一下演唱的歌曲,这样的松驰有利于表演,更有利于发声器官的生理机能自由活动,而不因为心理紧张造成僵化,吊滞的状态,以致破坏声音的自然流畅。在舞台演唱时,要把注意力和兴趣放在表演上,不要把听众当作检查者,好像专门挑毛病的。要把情感放在第一位,把听众当作朋友,用歌声倾述情感,传达一种艺术境界,这样心情就会放松自如,演唱时始终可处于自控状态,要经得起意外事故或失败的考验,如果舞台上或伴奏上出现了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必须在最快时间做到冷静的和放松,不能影响情绪,另外台风要落落大方,面带微笑,给人一种自信、自然、大方的感觉。

(三)注意保健,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

人的身体状态是受生理周期的影响,会给自己的自信心带来影响,一个人身体状态良好,其精神状态也饱满,自信心也强,反之如果进行演出时身体出了毛病,其精神状态也会受到影响,一些科学实验表明:人的情绪、智力和体力等因素对人的身心状态有很大影响,当人的生物周期处于低潮时,体力、精神也处于低潮,做事成功性较少,尤其处于临界时,则更容易出现差错。因此,作为歌唱者不仅要有歌唱的天赋,还应加强身体锻炼,有良好的体魄。

(四)歌唱时要保持适度的“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