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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伦理学论文

时间:2023-03-21 17: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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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伦理学论文

第1篇

根据我国教育部的分类,法科类研究生主要有两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其中法律硕士又有法学与非法学之分。两者在培养理念上存在差异,法学硕士被定位为“学术型”或者“理论型”教育,重点是培养高等学术研究人才,为高校、科研机构等储备人才,而法律硕士则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实务发展之需要。前者强调知识的学习、理论研究和创新,是一种为了知识而知识的理念;而后者则更多是为了服务政治经济等社会实践,强调职业教育,是一种为了实践而知识的理念。两者的矛盾是知识本体与其社会价值的冲突或对立。然而,一味强调两种培养定位的区分,没有对培养主体、培养过程和方式以及社会需求等一系列因素进行科学考量,一方面使得两者更多地是走向同质化,没有定位上明显区分;另一方面又造成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培养与实践之间存在明显脱节。为全面了解法科类硕士研究生培养现状,我们针对重庆高校法学硕士生及相关授课导师、重庆法检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以及银行等单位做了大量的问卷调查,尝试从法学硕士的教育培养到最终社会实践效果这一整个流程中去反观法学硕士的培养问题,以便发现“真问题”,从而更好地推动法学硕士的教育发展。

调查发现:第一,“理论型”法学硕士“弱理论”化现象明显。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学硕士应该是注重理论人才的培养,其培养的过程重点放在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上面,主要的去向也应是各大高校或者科研院所。但当前法学硕士教育,从其个人意愿到培养方式过程,再到最后的就业去向都与“理论型”人才定位相矛盾。一方面,很多法学硕士生从法学本科升至法学硕士,并没有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心理准备,仅仅是因为本科是法学专业而选择法学硕士,在法学硕士学习过程中,大多数也并没有选择走学术路线,更多人职业规划倾向于社会实践;另一方面,从最终人才走向看,法学硕士去向没有像培养目标设想的那样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者走向高校、科研单位等,相反大部分是走向公务员机关、银行、律师事务所和公司等实践机构。反映了师生对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的看法。此外,从培养方案来看,法学硕士的教学方式与课程设置也并没有很好地体现“理论型”人才定位的要求。大班填鸭式教学、对学生学术要求的低质化以及课程设置上诸多弊端使得法学硕士强调“理论型”人才的培养定位失去意义。如:课程安排方面,就存在课程设置太少、课程设置与本科相同而没有体现研究生课程的理论深度、课程设置没有反映理论前沿和缺乏实践性课程等问题。特别是课程设置与本科课程并没有太大区分、课程设置不能反映理论前沿及热点问题,会导致授课范围非常广泛,但理论深度和创新度不够,从而使得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大打折扣。

第二,“实践型”法律硕士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要求。法律硕士的设置,原本是为了解决我国法律实践人才的稀缺,但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硕士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我国社会实践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问题。众多单位和行业反映,法律硕士尽管有其一定的交叉学科的优势,然而在向社会输送专业“法律知识”产品时尚显稚嫩。从法检系统、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实践单位对于法律硕士的反馈来看,法律硕士普遍存在法学理论功底不深、法律思维方式欠缺以及法律信仰不坚定等缺陷。而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一方面说明了法律硕士并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需求,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对法学硕士的需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且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职业培训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法律硕士此等困境也正是说明法律学科是一门需要长时间专门训练的学科,没有长年累月的法律理论熏陶,仅仅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不可能形成缜密的法律思维和具备坚定的法律信仰的,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此外,法律硕士的实务性训练也没有达到预想效果,大多数实践性的教学仅仅停留在表面形式之上,很难帮助学生取得先机。

第三,法科研究生人才“假性过剩”现象严重。一方面,法科类研究生招生规模一直在扩大,就业形势却十分严峻,《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显示法学本科就业率连续3年垫底,法科人才供过于求,造成形式上的“人才过剩”现象;而问题的另一面却是过度扩张培养的法科研究生并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从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普遍反映看,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存在诸如缺乏现代法治精神,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这种现象凸显了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与实践的错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定位存在问题。具体就法学硕士来说,其主观上“理论型”培养的定位,必然会导致法学硕士人才的过剩。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是为高校、科研单位储备优秀的教学科研人员,但对于此种需求的具体情况(如人才需求的容量、结构、层次等)没有深入了解,使得培养教育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脱节。从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的培养情况来看,每年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与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基本相当,而社会对实践型人才的需求与对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则不成比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如果法学硕士坚持单一“理论型”培养定位,就必然会导致大量法学硕士与社会需求脱节,法学硕士“人才过剩”。

二、反思:法学硕士打破单一“理论型”培养定位之必然性

法科研究生教育定位上的“理论型”与“实践型”区分,反映了人们对于事物认知的传统观念,即“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认知理念。然而正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面,‘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才能在更高水准上达到辩证的综合。”法学高等教育也应有此精神,要辩证地看待职业性与学术性、理论型与实践型,不能过分强调两者之区别。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诸多的困境,不仅从法学培养过程中可以发现,也可从社会实践中得到证实。针对这些问题,考虑到当前我国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长期并存的现状,以及社会对实践人才与理论人才的需求结构的不同,我们认为有必要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在注重理论的同时注重实践性教育,强调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多元化,在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开展多元培养定位。

第一,符合法学硕士教育实际情况。注重法学硕士培养多元化,符合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的教育实情。首先,从法学硕士生的意愿来看,学生们对自己的职业规划有着不同打算,许多法学硕士生都是朝着实践部门进发。对于这些法学硕士生,应该鼓励他们多元化发展,加强实践学习以便更好地走向实践岗位,追求自我价值最大化。其次,从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看,鼓励法学硕士多元化定位培养也是符合实情的,法学硕士一方面会去进行深层次理论上的学习,在导师的带领下进行科研活动,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学硕士生也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而且实践时间并不短。最后,这也符合法学硕士就业需求。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并不利于法学硕士的就业,因为社会对于理论型人才的需求是有限的;现实情况是大多数法学硕士最终都会走向实践岗位,如果仅仅强调“理论型”人才培养定位,大多数法学硕士将很难适应社会需求。

第二,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实践要求。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研究生教育产生于社会对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的需求。专门人才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是促成研究生教育发生的动力源泉。法学硕士教育也应该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而今天的社会对于法律实践人才的需求是巨大的,远远大于对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当前,法律硕士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社会对于法学硕士的需求,法学硕士教育应该正视这个需求。相对于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在许多方面都具有优势。法学硕士学习法律一般都超过六年,其法学理论功底较法律硕士更为深厚,且经历长期的法律氛围的熏陶,具备缜密的法律思维以及坚定的法律信仰,这些优势都使得法学硕士在实践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反映了相关用人单位对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选择意向)。法学硕士的教育,应该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模式,强调多元化培养,加强法学硕士的实践性培养,以符合社会实践要求。

第三,符合法学学科应用性和理论性双重本质属性。法学学科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但同时也具有实践性的本质属性,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从某种程度上也说明实践性是法学本质属性之一。法律从其起源、发展到最终的目的,都与实践有莫大的关系,可以说法律本质是实践性的。学习法律知识,固然要重视理论学习,但也要具有实践性的属性和使命,我们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去研究纯法学理论,更不能用脱离实践的法学理论来指导实践。“法之理在法外”,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学习法学理论是为了满足社会实践的要求,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学硕士是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强调其多元化培养符合法学应用性和理论性的双重本质属性。第四,符合高等教育“理论型”与“实践型”相融合的趋势。19世纪至今,人类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以及知识社会的巨变,高等教育从关注人的理智发展、满足学者“闲暇的好奇”到适应社会特别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从远离社会的“象牙塔”到游离于经济社会的边沿再到走入社会的中心,其适应性在逐步增强。具体从理论型与实践型教育的发展趋势看,以二战为分水岭,二战前的研究生教育,强调两者截然区分,理论型研究生“只进行纯知识、纯学理的探求”,而实践型研究生则主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然而,二战后的研究生教育,在经历单一的学术性独霸天下的时代和职业性逐渐显现直至居于主流的时代后,进入理论性与职业性的共生融合时代。从两者最初的矛盾冲突到后来的和谐共处,是研究生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表现。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也应该顺应此趋势,加强两者的融合,在理论扎实的基础上注重实践性培养。

三、出路:法学硕士应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实行多元化定位

高等法学教育非常重要。法治的完善、社会的进步、法治国家的理想等一切都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需要,都是法学研究生教育发生的逻辑前提。“因为这一切的实现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实现该制度的主体,……法治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家群体的才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院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定位很重要。对此,我们认为法学硕士培养定位要辩证地看待,既要认识到培养定位的确定,有利于帮助学生进行自我定位,学生质量的提高,能对社会需求起到结构化调整的作用,也应看到定位的开放性与多元性,不能仅仅依据公权力、学校单方面的主观定位,还要兼顾学生的主体意愿、社会现实需求等因素。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应在保证具备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鼓励个体差异化发展,实现自我价值最大化。

(一)培养定位: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的多元化定位首先,法学硕士应该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我们认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才首先要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不管其今后从事什么样的工作,都必须以此为基础。健全的人格教育,是法学院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令人尊重的法学院”的前提。无论是学术型还是职业型法律人才,最重要的素质是具备法律人的职业伦理与道德。健全的法律人格,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学问、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关于法律学问,孙晓楼先生曾说过“我以为法律人才,第一要有法律学问;其次是法律道德;其三是社会常识。”法律知识是法学硕士生所必须具备的前提素质,也是区分法学硕士与其他专业乃至法律硕士的重要标准,其本身的特点决定法学硕士应该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说到法律思维,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是不可能应对好法律问题的,因此,“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是非常重要的;至于法律信仰,需要强调的是,拥有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应该是拥有法律信仰的。当然,法律信仰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到行动上。这就要求我们培养的学生,未来在成为政府公务员以后,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作为一名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应当恪尽法律职守,认真办理每一件案件;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法律诉求,依法解决面临的矛盾纠纷。此外,法学硕士生还应该承担起传播法治,让更多人认识法治意义的任务。其次,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定位多元化。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一定程度上也在考验法学院究竟应该具备什么样的作用和功能,是培养学术型人才,还是社会实践型人才?从现代社会来看,法学院的功能应该是多元化的,任何单一的定位都可能既不符合社会实践也不足以引导社会向前发展。正如国际法律中心(ILC)在《时代变迁中的法学教育》中强调的“法学院,被视为多功能的中心,他们可以开发巩固法律体系所需的人力资源及其理念;他们可以确定研究及智力成果开发的方向;他们可以解决从到刑事司法领域的各类问题;他们可以将土著语言作为法律执行的工具以促进其发展;他们可以帮助其他机构培训法律助手;他们可以为公民在学校的普法教育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以及帮助媒体更为智慧地对待法律;他们还可以为需要取得特许技能的法律职业者组织或者帮助其组织高级的专业法律培训。”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也应该多元化,一方面,现代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既需要学术型人才,也需要实践型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需要理论型人才,公司、律所等单位对于实践型人才十分渴求。从发展趋势来看,传统上对人才类型需求单一的单位,现在对人才的要求也逐渐丰富起来,律所、公司等单位在青睐实践型人才的同时,也注重理论人才的储备,高校、科研单位等对实践型人才也十分感兴趣。另一方面,这也是对个体差异性的尊重。个体对于事物的看法、喜好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按照一个预先统一不变的标准去要求具有差异性的个体。法学硕士在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后,其将来的方向应与其兴趣能力挂钩,而不是预先设定。实现法学硕士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的定位多元化,是尊重个体差异性的表现,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各展其长,实现个体才能最大化、价值最大化。图1给出了法学硕士的1+N定位模式。

(二)培养方式:以健全人格为基础的多元化培养

1.课程设置:法律伦理教育与专业课并重如前所述,法学院应强调人才多元化培养,但前提是保证人才输出质量,首要的是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法学硕士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至关重要,包括法学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首先,在法学知识方面,社会对于法学硕士首要的期望就是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中,也一定要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设置必修的专业课就是帮助学生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同时,开设大量的选修课,让学生有大量的选课空间,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我国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生的专业课程设置并不是十分合理,应该参照其他国家、地区高校先进经验加以改进。其次,在法律思维方面,法律思维就是要求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从法律人的角度去认知世界,这是对法学知识的更深层次的要求,法学硕士的培养应该开设一些法律思维培养的课程,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最后,在法律信仰的培育上,法律信仰不能抽象化,而应该落实到具体的社会实践之中,将抽象的法律信仰转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如课堂上的角色模拟,让学生体验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不同法律人角色,从而更好地把握法律信仰的深意。

2.教学方式多样化法学硕士的课程教学应该多样化,不应局限于课堂老师讲课。研究生的培养说到底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教学之中,而教学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学的效果,进而影响培养目标的实现程度。当前,许多老师迫于评职称、评优等现实压力,都偏重于科研而轻视教学,对于授课没有很多兴趣。教学的方式非常单一,基本上是以老师的讲授为主,还停留在本科教学的套路上。对于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的一些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分组讨论、角色模拟等方式,都视而不见或全然不会;教学过于以自己为中心,授课的内容多半是根据自己最近研究内容来定,方式更多的是个人演绎,很难保证学生听课效果。为此,有必要创新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学生的听课效果,广泛地运用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新型教学方式。在这一方面,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非常有借鉴意义。当代澳大利亚法学教育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为中心。他们强调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的方法应该是学生能够感兴趣的、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的方法,注重传授学习的技巧和能力,认为这个远远重要于学习知识本身。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学习的方式,学习的效果得到保证,老师只是起到辅助作用。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案,不仅仅应体现在课堂之上,还应体现在教材的设计、教学课程的安排、教学场地的布置等各方面,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学生。

3.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法学教育不应该局限于学校,还应扩张到学校之外,加强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联系。这样既能让学校教育有更加坚实的实践基础,也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法学硕士中选择从事实践性事业或者对此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利用社会实践的机会,进一步加强对实践的了解,以便更好地走向岗位,或者通过实践来判明自己是否适合实践之路。理论指向与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在教育过程中交融在一起,互相影响彼此促进,理论研究有利于实际问题的准确发现和合理解决,为学生的未来孕育发展潜力;而实践指向的探究又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入,为理论难题的破解寻找对策。实践与理论相互补充,彼此呼应。此外,我们在强调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同时,也要体现在对于法学硕士的评估上。当前我国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的评估存在形式化、单一化和片面化的问题,大多数评估手段还停留在所修课程的期末成绩上,没有发挥评估的激励作用和让学生发现自我的目的,相反很多学生为了评估刻意迎合。一个优秀的评估系统应该更多地激励学生反思未来职业道路、优缺点,指导学生获得相关的学习机会;激励并引导学生在整个法学院学习期间逐渐进行复杂的工作,积极承担更多的责任。为此,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以促进学生自我发现、自我激励为目的。

四、余论

第2篇

不同学科都有着其独特的逻辑体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研究和论文撰写方法也有着其独特的特点,对于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而言,在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的撰写过程中,难免会受到过去所学学科的影响。而本文正是基于对法学自身所具有的独特的逻辑体系——至少对于部分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而言——给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的学习带来的困扰的理解,结合阅读梁治平《清代习惯法》过程中对法学的研究思路进行的体会,对法学理论研究及法学论文的撰写进行了研究。不论是对于非法学本科的研究生还是对于法学老师而言,这样的研究都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对于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而言,可以提供相应的学习借鉴;对于法学教学的老师而言,或许可以从这样的个案中发现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在学习中存在的盲点,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提升教学的效果。

二、《清代习惯法》研究及论证方法回顾

《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书由梁治平著,并于1996年由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出版,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系列图书的组成部分,在《清代习惯法》的主题部分,作者共分十个部分对《清代习惯法》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研究中,作者不仅对“法”和“习惯法”的概念进行了回顾,并且对“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习惯法”和“习惯”和关系、“习惯法”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在研究中,作者将习惯法的调查报告、清代与习惯法相关的官方档案以及清代的民间契约书作为研究的原始资料,以“习惯”与“习惯法”为研究的切入点,对“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以及相互作用过程进行了研究。梁治平对“社会与国家”问题的研究,不论是研究的方法还是论证的方法都体现出一个法学理论大家所具备的特质,对其研究方法和论证方法的回顾和学习,不论对于法学理论学习、研究还是对于法学论文的撰写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清代习惯法》研究方法回顾

文献积累在法学研究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有学者提出“法学就是法律文献学”的观点,在研究中,需要积累大量与研究对象有关的研究文献和研究资料。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中对“社会与国家”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的过程中,无处不体现出文献在研究中的作用,而文献的积累和使用,也是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研究方法的重要体现。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中对文献的积累和使用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等三个方面。

在研究对象的文献积累和使用方面,梁治平在研究“清代习惯法”的过程中,不仅使用了前北京政府司法部1920前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民商事习惯调查的基础上印行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而且还使用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馆的清代司法档案,并使用了大量的清代民间契约文书,这些数量庞大的资料都为梁治平研究清代习惯法提供了坚实的研究基础,而在《清代习惯法》中,作者也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充分的使用。

在研究方法的文献积累和使用方面,在《清代习惯法》的导言中,梁治平就大量的使用了罗伯托·昂格尔、黄宗智、沟口雄三和岸本美绪等学者的研究方法,在《材料、概念与方法》一章,作者更是直接将E.A.霍贝尔概念及方法体系引进到对清代习惯法的研究中。梁治平对研究文献的应用充分的体现出其对这些研究方法相关的文献的掌握程度,也反映出研究方法的文献积累和使用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在研究成果的文献积累和使用方面,在导言一章中,对罗伯托·昂格尔、黄宗智等学者的研究方法的引用的同时也是对其研究成果的使用,在《导言》一章中对梁启超和梁漱溟的研究成果的引用、在《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一章中对千叶正士的“法的三重结构”以及《再论习惯法》一章中对ArthurHendersonSmith、R.格尔巴特、胡先缙、MartinC.Yang等学者对“面子”的研究成果更是充分的体现出梁治平对既有研究成果的掌握程度,这些研究成果方面的文献积累对梁治平对清代习惯法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论证基础。

(二)《清代习惯法》论证方法回顾

在阅读《清代习惯法》的过程中,大量文献积累和使用不仅为结论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作者对各种论证方法的熟练使用也使得论证更为严谨。作者在《清代习惯法》中使用了大量的论证方法,本文并不一一进行赘述,仅就作者使用较多的演绎证明方法、归纳证明方法和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方法进行回顾和说明。

演绎证明方法的使用方面,以《习惯法与国家法》一章为例,作者通过对“小传统”和“大传统”这一一般性原理和原则作为论据,对作为小传统的习惯法和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进行比较论证,并继而对习惯法和国家法的相互影响、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以及两者的联结人和联结点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说明。作者在其他章节中还有大量演绎证明方法的使用,这一方法的使用不仅使得论证更易于展开,而且为其结论的形成做了很好的准备,也使的整个论证过程更为合理和完整。

归纳证明方法的使用方面,主要体现在《再论习惯与习惯法》一章中,在该章中,作者在回顾E.Ehrlich、P.Bohannan、L.Pospisil、RoscoePound以及SybilleVanderSprenkel等人对“法”的定义的基础上对“法”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除此之外,作者在论证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回顾已有的研究成果过程中,也大量的使用了归纳证明的方法。使用归纳证明的方法,通过以已有研究成果为论证的基础,对一般性的原理或论题进行的论证,使得所论述的原理和论题更为客观合理。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方法的使用方面,主要体现在《习惯法起源举例》和《习惯法制度考略》两章(虽然其他章节中作者依然有使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方法,但是以这两章的使用最为广泛),在习惯法的起源举例中,作者枚举了自然、社会变动、智虑者、祖先崇拜、迷信、感情、道德和流传等8种习惯法的起源,而在接下的“习惯法制度考略”中将习惯法的制度归纳为婚姻、析产与继承、永佃及一田两主、典与卖、找贴、会、中人等8个种类,作者通过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方法,有效的解决了在习惯法起源和习惯法制度论证中面临的困难,对习惯法的起源和习惯法的制度进行了论证。

三、法学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的常犯错误反思

在阅读《清代习惯法》的过程中,在被作者的研究方法和论证方法所折服的同时,也对一些广泛存在的法学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常犯的错误进行了反思,特别是对当年学术界在法学研究中所形成的思维定势和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了反思。与梁治平作为法学大家在《清代习惯法》中所体现出的丰富的研究文献积累和严谨的论证所形成对比的是,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撰写过程中常犯的错误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资料积累不足、研究方法选择不当和研究结论缺乏坚实的基础等三个方面。

在研究对象资料积累不足方面,在研究的过程中,在选择好研究的对象后,需要收集大量与之相关的研究资料,对于法学研究而言,由于法学研究的特殊性,在研究的过程中,不论是使用理工科以及管理学科的调查和统计的方法进行法学实证研究还是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都需要积累大量与之相关的研究资料,只有在丰富的研究资料和文献积累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和公允性,而这,却恰好是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的短板。

在研究方法的选择方面,研究方法的选择需要依据研究的对象而定,在确实研究的对象后,需要根据所需要达成的研究目标选择合理的研究方法。而对于非法律本科的法学研究生而言,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在进行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掌握的研究方法相对较少,在选择研究方法时也缺乏应有的灵活性。

研究结论缺乏基础,即论证的严谨性方面,其本身也是由于研究对象资料积累不足和研究方法选择缺乏灵活性的直接结果,在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撰写过程中容易出现简单罗列观点、论证不合理以及逻辑不合理的问题。

四、法学理论研究及论文撰写方法的建议

对于当前的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撰写过程中常犯的研究对象资料积累不足、研究方法选择不当和研究结论缺乏坚实的基础等问题,应当分别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克服。特别是对于当前的法学理论研究和论文的撰写,更是应当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克服,提升自身的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和法学论文撰写水平。

首先,应当加强文献积累。加强文献积累,具体而言,包括加强研究对象相关的资料以及文献的积累、加强研究方法的文献积累和研究结论相关的文献积累,对于还未确定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生而言,主要是加强研究方法方面的文献积累。

其次,应当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对于法学而言,在研究的过程中,既可以从实证的角度进行研究,也可以从理论的高度进行研究,但是要想在法学研究中取得成果,只进行实证研究是远远不够的,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分析现实问题的理论实质,因此,在加强法学理论学习的过程中,应当特别重视部门法学理论、法理学甚至哲学方面的理论学习。

最后,应当加强写作锻炼。在法学论文的撰写过程中,论文的好坏会直接受到作者写作水平的影响,而写作水平的提升,除了不断的进行写作之外,并没有其他的捷径可循。在加强写作锻炼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文献积累和法学理论学习,多动笔,唯有此,才能撰写出合格的法学学术论文。

结语

本文以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的视角,结合阅读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的体会对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论文撰写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在研究中对法学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常犯的研究资料积累不足、研究方法选择不当和研究结论缺乏基础等问题进行了反思,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加强文献积累、加强理论学习和加强写作锻炼的提升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和法学论文撰写水平的建议措施。由于学习法学的时间较短,并囿于当前的写作水平以及研究时间的限制,文中未免存在不足之处,对于这些不足,期待读者和同行专家的批评指正,以便在以后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6.

[2]邵六益.社科法学的知识反思——以研究方法为核心[J].法商研究,2015,02:111-119.

[3]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J].中外法学,2015,01:22-28.

[4]於兴中.法学研究中的科学方法[J].浙江社会科学,2014,09:140-144.

第3篇

目前,在物理课堂上我国教学太过呆板,如果创设问题情境,则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学生和教师、学生和学生之间的交流。例如在教学“匀速直线运动规律”时,教师可以根据这个知识点提出一个大背景,让学生自己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加深对知识的了解。具体可以这么做,一辆车在高速上运行,它的速度大概是十米每秒,但是前方突然遇到紧急情况,司机必须刹车减速,否则会发生交通事故。在一般路面情况下,刹车后减速运行的汽车大概是以每秒十米的加速度在运行,如果我们是司机,那么是不是应该先大概地预测一下在多久的时间里,汽车的位移是多少米,这样才不至于造成交通事故。那么,现在老师希望知道6秒以后,汽车移动了多少,应该如何计算呢?这时教师可以将班级学生分为几组,在几组中进行讨论。讨论结束以后,教师要求每一组派一位代表发表本组的基本讨论情况,然后汇总以后,帮助学生点评他们的讨论成果。最后,就讨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集中讲解。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学生牢牢记住知识点,而且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物理知识的积极性。另外,学生讨论的成果正确与否,也是一种竞争,哪一组的答案是对的,哪一组的理解更清晰,哪一组相对知识薄弱,等等,教师都应有一个全面掌握。而学生都希望自己的组比较优秀,故而在学习的时候会更认真和积极,希望超过比自己组厉害的组。

二、创设课外探究情境,促进学生的课外学习

物理知识是很多科目中最贴近现实生活的科目,物理知识很多都来源于现实生活或者是自然规律。教师在教学的时候应该牢牢地记住这一特性,带领学生更好地学习一些现实生活中的物理知识,彩虹虽美但它也是一种物理现象,筷子放到水里会变弯是因为光的折射作用,星星会闪烁也是同样的道理。物理课堂如果可以逐渐转变为课外课堂,就可以让学生慢慢习惯将理论转变为现实,再将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转变为理论。学生通过实际感知掌握的知识,要比单方面接收讲解的知识记忆更牢固,同时可以更好地掌握知识点。在未来的生活和学科考试中,要更好地利用和拓展。这对于学生未来的学习十分有好处,同时能帮助学生拓展在传统教育之中最缺乏的创新意识,是一种一举多得的教学方式。

三、结语

第4篇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行政法学;教学理念;模式设计

一、传统教学的弊端

(一)行政法自身局限

相较其它立法过程,行政法起步较晚,属于新生法学体系,缺乏能够作为基准的参考、学习法典。在执行过程中,法律规范存在不同程度的界限问题,加上我国实际国情,民族和习俗分布,使得法章行使不具备通用性。因此在教学选材中,往往只能根据大众立法,实施教学。法理依据缺乏,论证支点不足,中央和地方的同一性缺失等问题严重。尽管在后期的改革中孕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但是后续各个环节的补充法律都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法学链和自身体系。在这种背景下,针对爆发式的行政需求,地方和个体根据自身情况拟定数量繁多的规章,且其中部分存在界定模糊、上下位法冲突、脱离实际等问题[1]。因此,在进行实际教学时,缺乏可以依附的教学材料,在学习和教学过程中带来很大的影响。

(二)教材与缺乏实践验证

由于行政法自身的立法的局限性,注定其在法学实践中会存在偏离社会要求,无法全貌体现行政法的公用。行政法本身涉及范围广泛,内容跨度大,现行的高等法学教材不能全面涉及覆盖的各方各面,基本都是围绕理论的教学展开政法关系的关联,没有得到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实践经验指导,加之与其它体系法学的交错融合,主体立法部门与地方立法部门的立法基准脱节,在理论教学中无法全面覆盖到。如今,一些交错的地方部门所立规章已经大行其道,但是作为法学传授部门,却无法提供实践意义的例子,充分的教材支点,完善行政法教学的系统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同样适用于行政教学理论。没有得到实践验证的教材,等同于将未经验证的知识传输给未来可能立法、用法、执法者,而他们也会将这种不成熟的法治理论传导给下一代,恶性循环。这种情况无论是对人才培养还是对法治社会的进步都是不可取的。教材应该取材于法学案例,成型于社会实践,才能普法育才。

(三)教学模式单一短浅

传统的行政法教学单一,多年重复利用陈旧法典案例教学,课堂设计呆板僵硬,缺乏灵活性。更严重的是传统的教学缺乏对未来社会行政法律的研判和分析案例,对老旧案例照板搬豆腐,禁锢了学生的思考和创新能力,也使教学缺少对当代和未来的讨论,将一些已经过时甚至与时代脱节的理论奉为圭臬。导致枯燥乏味成为法学课堂的代名词。法理的严谨性不应该受制于旧典、教纲,要挑出鸡蛋里的骨头,将原有的立法拿出来分析讨论,让学生参与到立法或法案的分析中。原有的教学缺乏学生的讨论参与,生硬无趣,即使学生能够按期望交出一份按设定好的标准答案,但是未必就真有对法理的研判、分析能力。忽略未来的教学,注定是跟不上时代节奏的。

二、确立人才培养理念

(一)在国家大力推行法制的背景下,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就越显重要。受制教育、社会的影响,卓越的法律人才如今凤毛麟角,万里挑一[2]。国家也因此专门提出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并于2011年专门做了解释。当前,我国的整体的法治理念不够强,多年来依靠高等教育机构的输出为社会主义法制输送人才,但是没有真正贯彻要确立培养卓越人才的长远目标,原有的培养模式培养的人才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更加多元复杂的社会。因此必须要提高法治理念的认知,明确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二)理念融入教学。追求卓越,才能创造卓越。明确了卓越人才培养的理念,下一步就要将理念融入教学。要将这个崇高的理念作为教学展开的核心,千方百计地围绕人才培养开展教学,设计教材。只有将培养卓越人才的理念作为教学的指导思想,才能让教学活动有源可循。因此,从教学体系各个环节融入理念,才能让教学有计划性、有目的性、有时效性。

三、教学机制巩固

法学的教学机制从学理上来说是指与法学相关的教学环节或教学系统。一个好的系统必定是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这样才能实现系统的优越性。而打造一个良好的法学教学机制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教学的功能,合理调动资源,高效的完成人才培养目标。对于行政法学的教育的机制的巩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从教育源头上进行改革,突出行政法学的教学地位,增加课程时间,制定理论与实践的课时配比;其次,要明确培育“卓越”的思想导向,设立对课程有完整检验检讨的教学机制,对典例,教案要严格筛选,坚决杜绝以次充好的行为。以保证教学教案的高质量和高水平,促进教师从思想和行动上自我进步[3];第三,要求教师定期“回炉”参与社会行政法学实践,深入实践理论的可行性,提出符合时代的观点,研讨分析,一方面加强自身的法学素质,另一方面可以将学习的广度最大化;第四,多元化课堂教学,增加模式辩论、推导、演示、案例分析等环节。将理论全面推向实践,发散思维,彻底将“填鸭式”课堂变成人人参,从而达到培养学生对法理的推理和研判能力。

四、完善案例教学

由于缺乏参考法典,加上老旧教学模式的原因,我国案例教学能力极其匮乏。而案例教学恰恰是可以直接让学生将理论对应实际案例进行讨论,剖析法理的最好方法,也是最能锻炼一个人的机会。因此,在教学中必须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彰显案例讨论为主的根本原则,激发学生在案例中对法理的思考和兴趣。教材案例选择决定着教学讨论的重要方向,因此在案例选择上必须要有足够的思考,不能胡编滥造。要坚持符合教学大纲、符合时代特征、符合有研讨代表性的原则。案例的圈定,奠定了教学的基础。教中可以通过设计的多元方式,深入挖掘案例的体现的法理,推动学生有意识地运用理论知识解答实际问题。

五、促进法学实践

总体来讲,学习的目的是要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生活。作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其理论知识更应该放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接受千锤百炼,不断的修正才能正式实施,成为让社会接受,让民众遵从的律法。因此,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不仅要将实践带到课堂,还要将学生其带出课堂,走向社会,让所学理论接受时代筛选,实践的考验,辨证总结形成结果,逐渐成为真正的专业、符合社会和时代要求的卓越人才。例如加强与法学机构合作,让学生亲身参与行政案例的执行,抑或通过创造模拟案例进行案例执行演习等方法,强化学生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职业意识和法学思维,教会学生学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打破学习思维惯性的局限。此外,在实践中要注重巩固学生的职业能力,充分发挥实践探索的能力。鼓励学生单独承担案例处理等方式建立法学自信,不断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磨合,高效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实践教学的目的就是要革新理论教学枯燥乏味的弊端,多维度多角度地将理论抛入实际去检验、讨论、验证、总结。关于实践渠道的建立。第一,可以制定课程要求,让学生参与网络或国家热点行政案例的讨论,根据自身掌握的法学知识,提出思考建议。第二,教学机构需要整合资源,将学生安排到可以实施法学理论知识的行政机构实习,并适当安排接触实际案例,验证学习成果。第三,组织学生定期出到社会,履行作为一名法学职业者的义务,服务社会的同时,可以收集更多的社会热点问题,把思考维度放宽放远,拓宽对未来行政立法方向的探究能力。

六、培育国家法制观念

如果说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育卓越法律人才,那么法制推行目的就是要他们服务社会,服务未来。仅仅拥有出众的法理知识和实践能力,将精力放在争取个人名利上,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制是无意义的。因此,只有在培养高端人才的同时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从思想上认知法制的根本,从而将精力投入关乎时展、关乎社会需求、关乎民众呼吁中去,才能真正为中国法治社会贡献力量。此外,还需要对行政法学人才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考核,要求在执法、用法过程中秉持中立态度,坚守职业道德不能利用所学所长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伤害民众。当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之外,卓越的标准还应该包括: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知识能力和符合国家发展需求的专业素质。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只有把国家法制放在第一位,崇尚法律尊严,严守职业道德,才能成为真正的“卓越人才”。

七、结束语

第5篇

课堂提问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教师调节课堂气氛,检查和加强教学效果,就必须善于运用课堂提问法。提问法是教师在学生已有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师生相互对话,使学生巩固旧的知识、获得新的知识的教学方法。根据教学的基本要求,在对相关知识做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设计问题。通过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设置悬念,牢牢抓住学生的注意力,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果蔬采后生理学》这门课程除了强调理论性之外,特别注重运用性,需要许多互动环节来帮助教学。提问可以是多种形式,直接提出或是反问的方式提出。在引导学生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过程要循序渐进,层层递进,启发学生对问题的思考,在思考中学习。在教学过程中,运用提问法互动教学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首先活跃了课堂气氛,提高了学生的注意力,学生听课认真,积极性提高了。学生的思维活动始终处于积极状态,使其逻辑思维能力和与语言表达能力得到锻炼。同时,教师能够根据教学过程中反馈的信息,采取相应措施,实现教学过程的双向交流和教学相长。

2运用讨论法启发

讨论式启发是教师给定一个讨论主题,学生在教师的组织引导下,以集体的组织形式,发表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达到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目的。教师作为组织者,应对学生进行启发、引导;学生是学的主体,应在讨论中反思、学习。例如:果蔬(像西红柿、哈密瓜等)采摘以后还有生命吗?是否还存在生理活动?如果存在会有哪些生理活动呢?在讨论前给学生布置预习任务,要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查阅资料,寻求答案。上课后,分组讨论,并选出一名学生准备上台讲解,讲完后同组成员进行补充。最后,教师做有针对性的讲解,重点阐述如何正确理解采后果蔬的生理活动?这样,通过学生自学、多次讨论和教师的综合意见。在具体的课堂中,把搜集到的信息,通过老师提问的方式,对所讨论内容进行系统学习,由传统的“教师课堂讲,学生听”的单一模式转变为“学生课堂讲,老师提问”的方式,这样可以促进互动性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呈现。至于探索式教学[2],具体来讲,是根据高中生物课程教学目标的具体设置,结合高中生物教学课程改革的具体要求,优先设计出一些生物科学研究任务,充分利用一些具体的实验工具参与这些研究任务,根据目标要求,提出一些推论或者猜想,进行试验操作,并最终撰写实验报告,这种探究性的教学,在未来高中生物教学的未来发展方向上,应该是主流的一种教学方式,因为高考这个指挥棒,因为在很大程度上对生物科学的重视程度上产生了一定的倾斜,因此,高中生物学科教学教师应充分重视实验教学的重要性,采用探究式教学,积极鼓励学生创新能力,敢问敢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生物科研素养。

3多媒体技术参与具体教学,促进教学内容趣味化和丰富化以及促进科研教学环节的有效完成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现有的一些较为成熟的科学技术,已经作为教学的一种辅助手段,在各个学科教学中有了很好的运用,例如多媒体技术,多媒体技术广泛应用到高中生物学科教学中,是未来高中生物学科教学的一种趋势。通过多媒体技术与具体的生物教学进行有机的结合,不仅可以促进一些晦涩难懂知识的理解,还可以让生物课程教学内容更具生动化和形象化,通过影像资料对一成不变的高中生物教案进行革新[3],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学生兴趣性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知识的有效接收,增强学生的课堂认同感。但是多媒体技术毕竟是一种辅助手段,不能取代高中生物教学教师的作用,因此,在辅助教学的程度上,应该合理把握,避免本末倒置情况的发生。高中生物教学的多媒体教学手段的革新,是一项系统工程,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参差不齐,因此,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参与和辅助的具体落实,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学校等力量的积极参与。另外,多媒体技术未来的大部分参与教学或者完全参与教学,在很大程度上能促进生物实验环节的有效进行,通过实验模拟,实验操作步骤的一些观摩,可以带给学生在整个实验操作过程中较为直观的印象,促进后续实验操作的有效性。

4结语

第6篇

教育方式上:以身作则,讲究规范,以德化人

颜之推的家庭教育理论比较全面、系统。他不仅强调对幼儿的教育务须抓住时机,还强调在教育方式上应当以身作则、讲究规范、以德化人。颜之推指出“人在年少,神情未定,所与款狎,熏渍陶染,言笑举动,无心于学,潜移暗化,自然似之。”

就是说,人在成长时期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善于模仿他人行为。作为家庭教育中担当“教师”职责的父母,如果不严于自律,不加强自我道德修养,则难以为幼儿树立良好的榜样,难以为幼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因此,根据颜之推的观点,作为家庭中的长辈应该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要以身作则,懂得“身教重于言传”的道理。讲究规范也是颜之推家庭教育理论的重要内容,他认为儿童是学习语言的重要时期,因此,必须教他们学习规范的语言,掌握标准的语音。颜之推十分重视幼儿时期的语音、语用、语法、语义等方面的规范学习,他还强调对幼儿进行规范性语言的教育将直接影响儿童将来的学习,而且在幼儿的语言发展中父母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颜之推对幼儿语言规范学习的相关研究成果在今天的儿童学习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比如,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孩子没有经过正规的普通话训练,以致成年后难以矫正其不规范的发音和语词运用。这就启示我们,作为父母在家不仅应该懂得规范语言的学习对幼儿的成长的重要性,还更应该为幼儿提供一个规范文明的语言学习环境。此外,在如何培养幼儿的问题上,颜之推主张“以德化人”,即以儒家孝悌为中心的伦理道德教化儿童。颜之推以“教妇初来,教之婴孩”为例来表明要把子女教育成有封建思想道德的人,就必须以道德教化之。但颜之推一再强调在儿童的品德塑造方面最重要的不是长篇说教,而是有效的长者示范。也就是说在教化子女形成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过程中,作为父母应该注意自己的言与行,为子女做出良好的表率。通过这种长者示范,使子女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

教育策略上:严慈相济、爱教结合、环境熏陶

前已述及,颜之推主张在具体的教育方式上采取的是以身作则、讲究规范和以德化人。然而,在中观策略上则主张严慈相济、爱教结合和环境熏陶。颜之推在面对子女教育上,特别注重把勤于督导与慈爱结合起来,他认为“父母威严而有慈,则子女畏慎而生孝矣”。

也就是说,严格的家庭教育才能使子女成材。颜之推进一步认为,幼儿无知无识,他们通常是根据父母的呵责与赞许而决定其行为是可行还是不可行。此时,如果父母放任自流,任其发展,那么孩子容易形成傲慢、自大;如果父母只是一味严加呵责则容易丧失孩子的主见和自我行为能力。因此,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应当注意到其行为对孩子的导向作用,分清爱与严的关系,否则会导致两个极端:一是父母对子女的过度关心、过分溺爱,养成孩子常以自我中心行事,而不顾及他人感受;二是导致过度专制,由于父母过度严厉的教育方式令孩子自感没有自由。

因此,父母在教育子女时一定要注意严慈相济,融爱于教育中,在教育中传递爱。当然,父母在教育孩子时,持一致的教育观念也是十分重要的,否则不仅不能使孩子产生正确的是非观念,反而会相互消减教育的影响,使孩子无所适从、不知所向。除此之外,颜之推在教育孩子的策略上,还强调环境熏陶的重要性,认为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孩子的成长影响极大。他指出,“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自芳也;与恶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自臭也。”人在年少的时候,心神还没有定,与关系较好的人在一起,熏陶渐染,潜移默化,其言笑举止,虽然无心学习,却自然相像,何况是有意学习的那些较为明显的操行艺能呢?由于处于幼年时期的儿童,其心无杂念,容易受到身边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与品行端正的人在一起,久而久之,自己也耳闻目染,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反之,自己也染上恶习,甚至走上邪路,这就是“必慎交游”的道理。

教育内容上:自立自强、虚心务实、立志向上

颜之推的家庭教育具有明确的教育内容,其主要集中于培养幼儿的自立自强、虚心务实、立志向上。在培养幼儿自立自强方面,颜之推指出“父兄不可常依,乡国不可常保,一旦流离,无人庇荫,当自求诸身耳。”因此,他警戒子孙不能成为“上车不落则著作,体内何如则秘书”式的社会寄生虫,而应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这激起了我们对当今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反思。当前,由于一个家庭大多只有一个孩子,以致于大多数家长对孩子的教育都有过度保护以及宠爱、溺爱等成分,这不利于孩子将来独立面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困难与问题。除了要培养子女的独立自强之外,颜之推还强调养成孩子虚心务实的好习惯。他指出“夫学者,所以求益耳,见人读数十卷书,便自高自大,凌忽长者,轻慢同列,人疾之如仇敌,恶之如鸱枭,如此以学自损,不如无学也”。

第7篇

(一)学校教育滞后

从目前职业学校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因素来看:一是,教学内容陈旧、不符合实际、没有新意以及缺乏必要的吸引力;二是,教学方式、方法单调无味,大多数教师都是照本宣科,没有创新之处;三是,教学的理念没有从根本上进行转变。现在的学生已经不是当初哪些勤奋好学,上课专心听讲的学生了。现在的学生主要表现在难教、难管上。教师厌教、学生厌学,都会导致学生学习兴趣降低。

(二)学生没有明确的学习动机

很多职业学校的学生要不是为了父母而读,要不然就是父母要求自己读。谈不上自愿学习,更谈不上在专业方面的继续深造。学习动机不明,导致学生对自己的前途一片茫然,正如“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并且还是敲不响的钟。

(三)学生自主学习差

1、很多学生就读职业学校就是因为成绩差,导致没有正确的学习方法,只会死记硬背。

2、自主性较弱,需要老师、家长的督促才能学习。

3、由于职业学校的竞争压力较小。学生心中存在侥幸心理,不能自律,经常违反学校校规。

在职业学校中,老师的指导方法远远大于自己的学习方法;而家长往往考虑的是学生以后的就业情况,没有对学生的学习做出真正的交流。还有的家长因本身文化层次较低,没有关心自己孩子学习的意识和能力,相对放纵自己的孩子。

(四)学生学习习惯差

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种厌学情绪在中职学生中不断的传播,课堂上没有几个学生能够认真的听讲。玩手机的、睡觉的、听歌的、看电影的层出不穷。上课不认真学习,下课课本就出现在那遗忘的角落。作业偷工减料、抄袭、字迹潦草;无故旷课,考试要么是白卷,要么就是乱写乱画,更有甚者直接在考场上睡觉。学生完全没有认识到理论课程对自身学习的重要影响。

二、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学习兴趣的方法探讨

(一)有效的教学方法

1、运用直观教学法

相比之下,职业学校的学生基础较差,也没有较强的抽象思维和想象能力。在专业的机械课程的教学上,根据每一位学生的不同程度,运用直观的教学方法吸引他们的兴趣,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学生在一定的情境中,能对事物产生出兴趣和欲望,所以在直观教学中,教师应该掺杂激发学生求知欲和培养形象思维能力的情境。例如:教师在用多媒体教学时,对于模具三维零件的加工工艺与装配工艺进行展示时,可以用动画画面对学生视觉的刺激。将零件的各个面充分的展示在学生面前,在学生的大脑中形成零件的立体图,增强学生的记忆,也容易将学生的思维引到实物上来。在机械中,学生对机器人的模型的兴趣会更大,在学习课程之余,可以将机械加工以及装配的书籍介绍给学生,逐渐的培养学生的自主性、自觉性等,提高其思维能力与兴趣爱好。

2、分层次教学法

分层次的教学方法主要是针对每个学生基础及个人特点差异。在学习的过程中,提出不同的学习层次要求,让每一位学生在成功中感受到学习的兴趣与魅力。例如:在机械制图的三视图教学中,在将学生的情况了解清楚过后,通过三个层次分配学习内容。一是,简单的正方体类型;二是,方形直接的重合叠加;三是,带有倾斜面或是出现切割。针对不同学生的空间思维能力,将不同的模型分给不同层次的学生,然后画出相应的三视图。这样的培训,不仅学生都能够画出三视图,而且学生的思维能力也相应取得了较大的提高。

3、多媒体教学法

计算机多媒体教学的运用,让教育得到了一个质的飞跃。多媒体教学集声音、文字、图像于一体,使得教学具有灵活性、手段具有先进性,而内容有更加丰富、形象、生动。例如:在模具制造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录制教师在其操作的过程以及要求规范。课件的交互性表现在可以长期保存,学生可以针对没弄明白的地方进行反复的观看;集成性表现在多媒体传达教学的方式多种多样,能够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参与性则表现在学生针对某个不清楚的问题,能够实际的掌握,并作出分析。

(二)应市场所需

人才市场的需求直接影响了学校的办学方向及行为。就机械类而言,社会对机械人才的需求量很大,尤其是在沿海城市。选择一个好的专业如同选择一个知名品牌,都会受到学生的追捧。反之,当一个专业不受到市场的认可或者市场需求量较小,就会产生一种“英雄无用武之地”的感觉。所以,学校在专业设置时,或者学生在选专业时,应考虑其市场的需求,再选定方向。

(三)教育多样化, 提高积极性

第8篇

(一)宪法学的学科定位及其教学特点宪法学是教育部公布的法学专业必修的十四门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在整个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体系中一般被定位为法学的基础理论课程。从宪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内容上来看,其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制度和宪法的实施。目前以此为教学体系的宪法学教材非常多,其中以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宪法》最具代表性。在这部教材中宪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占据了近乎一半的篇幅,可见宪法学科的理论性问题之多。另外,尽管宪法学中也会涉及到国家制度等问题的学习,也涉及到具体的宪法规范,但是由于宪法在我国本身不具有司法适用性,即宪法规范不能应用于诉讼,所以教学上探讨的往往是对有关宪法事例的评价,而非真正的案例分析,这也使得宪法学的教学较为偏重理论问题的探讨,而缺少具体的实践性操作。

(二)宪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目前来看,宪法学的教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第一,宪法学教学体系受理论体系的影响和制约,导致教学内容偏重理论性,学生的学生兴趣不高,影响了学生对相关知识的获取。从笔者所在的学校来看,法学学生的思维比较活跃,对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趣味性要求较高。同时,宪法学课程的教学对象通常是大一新生,正面临着从高中状态向大学状态的转变,在这一时期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课程本身就不太容易,因此,如果课堂的教学再偏重理论性的话,学生就会逐渐失去对该门学科的兴趣。第二,有关宪法教材也偏重理论知识,缺少专门针对应用型法学人才编撰的宪法教材。教材是教学的根本,对老师来讲,它是教学依据,对学生来讲它是学习对象,但目前的宪法学教材既不能满足教师的实践教学需要,也无法满足学生对应用性知识的获取,更不用说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了。第三,教师缺少有效的教学手段,教学往往按照教材的理论体系安排,导致教学的整体应用性不高。受宪法学学科特点的影响,教师对宪法学实践教学关注较少,没有系统的实践教学方法。教师在教学中往往也偏重于理论教学,课堂教学多以讲授为主,这种灌输式的教学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与当前的法学倡导应用型教育的理念格格不入。而其他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如法理学、法制史、立法学等也都存在类似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积极思考改进这些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教学,提高教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二、对法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实践教学的探索

结合以上对宪法学教学问题可知,当下急需对包括宪法学在内的法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的实践性教学进行研究和探索。为此,笔者结合所在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对学生开展了专业基础理论课实践教学问题的调查,发放调查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35份,调查主要设置了以下问题:学生所知道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有哪些?觉得开展实践性教学必要性有多大?所在学院有哪些实践性教学?学院哪种实践性方法占得比重最大?你实际参加过哪些实践性教学?参加这些实践性教学的原因是什么?参加哪种实践性教学收获最大?认为自己从实践性教学中学到了多少知识和能力?所在学院的实践性教学存在哪些问题?所学的专业知识对实践性教学有多大帮助?认为当前法学教育应该注重理论学习还是司法实践?觉得中国的法学院教学应该采取哪种模式比较合适?从实践性教学中得到的最大体会是什么?

以及你认为实践性教学有什么弊端?通过本次问卷调查,我们获得了第一手的资料,能够较为全面地掌握学生对于实践性教学的相应需求。比如多数学生认为目前的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教学理论性太强,学习困难较大,学习兴趣不高。就实践教学而言,实践教学手段单一,多采用案例教学,课堂教学多以讲授为主,实践性环节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对于如何加强实践教学,学生的意见是在课内实践的基础上,还应该加强课外实践活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以宪法课程为实验对象,设计法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的实践教学具体操作方案。即通过课内教学实践环节与课外集中实践环节的衔接,综合采用社会调查、案例分析、法庭旁听、法理辨析等综合实验教学方式构建基础理论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模式。比如以宪法课程为例:我们将课堂教学外的所有由教师指引、学生参与,在于培养学生树立宪法学思维、增强其宪法学价值观的教学方式都纳入到宪法实践教学的范畴,并认为宪法学实践教学应该具备专门性、主动性和参与性、计划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从形式上应包括法律诊所、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模拟法庭等几种主要教学方式,具体如下:

1、宪法学法律诊所教学法诊所教育与宪法学教学的契合点在于可以通过一个虚拟的环境诊所环境,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宪法权利与现实权利”、“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人权保障与社会正义”等宪法范畴的基本含义。并明确宪法学法律诊所的教学步骤:一是对个案做出分析、寻求法律依据时增加寻找宪法依据,二是案件办理结束后,引入原理分析步骤。

2、宪法学社会实践教学法宪法学实践教学法主要是社会调查。从步骤上看,是先确定调查目标,再涉及具体方案,其出发点在于解决或者明晰某种宪法规范和宪法原理的社会表现。基本调查方法可以体现为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个案调查,同时从社会调查的内容来看可以从宪法制度、宪法权力、公民权利和宪法实施等诸方面进行开展。

3、宪法专业实习教学法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宪法产生效力方式的多元性,目前可供学生实习的场所主要集中在宪法权力的行使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各级人民政府。除此之外,还包括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第9篇

关键词: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理性预期;政策无效;自由经济

1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发展的背景、理论主张的简介

发展到现在,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已经经历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提出理性预期、持续市场出清的假说,并在此基础上强调了货币冲击对经济周期的作用,提出了货币与产出的相互作用中货币作为诱因的理论,并认为政府的货币政策是无效的,它并不能影响总产量的变化,而只有未被预见到的货币供给变化才能真正影响到实际总产量。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小罗伯特•卢卡斯,托马斯•沙金特,尼尔•华莱士等。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第二代则对卢卡斯的货币经济周期理论提出了反对意见,从实际因素方面寻找经济波动的根源,提出了完全信息下真实均衡的变动,强调了技术冲击和货币的内在性等理论,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主张。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芬•基德兰德,明尼苏达大学的爱德华•普雷斯科特,罗切斯特大学的罗伯特•巴罗等。

具体来说,新古典宏观经济学一般都接受以下四个命题:

(1)私人经济是可以自身稳定的;

(2)货币在长期是中性的;

(3)货币在短期也是中性的;

(4)凯恩斯主义积极干预的经济政策是有害的。

第三个命题意味着,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家认为,短期的菲利普斯曲线也不存在。这是货币主义Ⅰ与货币主义Ⅱ的主要区别。

目前,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一起并列为西方主流经济学派中的两大流派。

2“政策无效”的命题、主张以其意义

理性预期学派认为,菲利普斯曲线的交替关系即使在短期内也不存在。因为在理性预期条件下人们已经估计到货币供应量增长后可能发生的实际后果,从而采取了预防性的措施(比如预先要求提高货币工资增长率和利息率)。这样,一旦货币供应量增加,就只能导致物价的上升,产生通货膨胀的变化,而不能使工资和利息率下降。所以,政策的变化连暂时的产量增加和失业率下降的目的都达不到。赫尔姆特•费里希对此说到:“理性预期导致十分不同的意义。由于经济当事人了解这个模型的各个参数,所以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任何变化不仅引起通货膨胀率的变化,而且也引起通货膨胀率预期的变化,从而不会对这一体系的实际变量产生影响”。在理性预期学派的经济学家看来,“在货币政策的反馈规则之间做出选择对于具有合理预期的新古典主义经济中失业率的随机变化是无关的。

根据这样的观点,理性预期学派推导出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即是货币政策无效性命题。该命题认为,货币供给中的可预期部分对就业、产量或其他的实际变量均无影响,其中不能被预期的部分或货币供应量意外的不规则的变动,虽然能够对上述变量产生一定量的影响,但其作用只会加剧经济的不稳定与波动。因此,政府的经济政策,无论长期还是短期都是无效,其结果都是引起通货膨胀。下面用AD-AS模型加以分析。

AD代表总需求曲线,AS代表总供给曲线,Yn代表与自然失业率相对应的就业率水平下的国民收入水平。假定最初AD与AS相交于初始均衡点E。如果政府认为该国民收入水平不能达到充分就业的均衡,决定增加货币供应量来刺激需求。那么,按照凯恩斯主义者的观点,总需求将会从AD相右上方平移,产量和物价都会上升,失业会相应减少。现代货币主义者认为,短期内货币政策将会产生效果,但是,在长期中,货币政策是无效的,失业率会回到自然率的水平,而通货膨胀率将更加严重。理性预期学派认为,人们对价格水平的预期并非固定不变或者仅仅依据过去的经验得出,而是会考虑到未来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情况。处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经济活动的主体会充分利用目前所得到的一切相关信息,较为准确的预期到货币政策的变化而造成的物价上升。于是,工资、利率等名义变量都会立即向上调整。结果,总供给曲线和总需求曲线分别从初始状态向左上方平移和右上方平移,新的均衡点仍然处在原来与自然失业率相一致的就业率水平上,只是价格水平因为货币政策的变化(增加货币供给量)而提高到了新的水平上。

根据政策无效命题,理性预期学派认为,即便在短期内,菲利普斯曲线也是一条位于“自然失业率”水平上的垂直线。通货膨胀和失业率之间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对此,卢卡斯说“当扩张的货币政策反复推行时,它就不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推动力消失了,对生产没有任何刺激作用。预期得到扩大,但结果却是通货膨胀,而不是别的”。

3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基本政策主张

由于理性预期学派的一个主要的原则就是:经济如果不反复遭受政府的冲击,就会基本上是稳定的。所以,他们认为,凯恩斯主义所主张的干预经济生活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能够生效的暗含前提是:政府可以出其不意的实行某种政策以影响经济生活。但是,政府要取得社会的支持,就不能在经济政策上对社会搞突然袭击,而要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办事,这样,在理性预期条件下,政府的经济政策就是无效的了。

对凯恩斯主义的“积极宏观政策”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的经济学家提出了三种批评看法:

(1)他们认为,日益增多的经验和理论证据表明,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在产量、就业或其他经济总量方面不会取得成效。即便在某些场合,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也许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经济生活,但他们不可能克服经济周期。

(2)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经济学家认为,任何一种理论都应该明确的告诉人们经济政策的后果。政策的结果确定性越小,实施政策就要越小心谨慎,因为任何一项错误的政策都会将事情弄得很糟。而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的结果大部分就是不确定的。因此,政策的制定就需要从容不迫,加倍小心,决不能用那些曾经使用过的大规模的凯恩斯主义措施去刺激经济。

(3)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家认为,对于许多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即使知道他们的结果,也仍然无法判断这种结果是不是符合公众的意愿。根据凯恩斯主义方法来制定经济政策的人,无法让经济中的个人去选择自己认为有良好结果的政策。他们是被迫选择这些政策的。其结果是,除非人们的偏好恰好和政策制定者的规定相配合,否则,这些经济政策很有可能是人们的处境普遍的变得更糟。

参考文献

[1]戴维•罗默著,王根蓓译.高级宏观经济学(第二版)[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3.

[2]江晴著.解读后货币经济[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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