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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论文

时间:2023-03-22 17: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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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论文

第1篇

(一)土地流转融资担保存在法律障碍,贷款抵押品变现难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担保法》第37条第二款和《物权法》第183条第二款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抵押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成为担保物,加之房屋、林地、农地等不动产登记则由多个政府部门分别负责确权登记,带来土地确权登记管理的混乱,造成土地流转使用权和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缺乏法律保障,金融机构难以掌控贷款风险,制约贷款发放。另外,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必须保证其农业生产用途不变,保证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加之缺乏专门的价值评估机构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价值评估,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无法作价,也就无法实现交易,导致其理论上存在的担保和抵押功能无法充分实现,进而导致农民融资困难。在动产质押方面,实践证明也难以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问题,因农业生产周期较长且受气候、市场价格波动等偶发因素的影响较大,农业生产面临很强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价值难以准确衡量,使金融机构因质押的债权变现难度极大而不愿对土地流转贷款。

(二)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缺失,流转纠纷增多受制于自身条件,大部分农民无法对其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也无法签订科学合理的流转合同,因此需要借助相关的中介机构来完成以上工作。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固定的交易场所,参与土地流转的非官方中介机构缺乏,土地流转仅仅依靠镇乡、街道组织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来服务。服务中心受人员和机构的限制,无法在村一级设立相应机构,对土地流转供需信息掌握有限,其土地流转中介作用无法充分发挥,致使土地供求双方消息受阻。社会性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缺失,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在发放土地流转贷款时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的放贷。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增加,土地流转纠纷越来越多,增大土地流入业主风险,形成不良贷款的概率增大,阻碍金融机构放贷。土地流转纠纷不断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流转缺乏规范。土地流转主要是自发性流转,多是口头协定或不规范流转合同,合同签订缺少政府的有效引导和法律援助,加大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风险。二是中途毁约。土地流转期限一般较长,在流转后国家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惠农政策不断出台,使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不断提高,部分农民为获取更高的收益,要求提前收回流转的土地,引起土地流转纷争。

(三)金融与财政的协调机制不完善1.财政支农资金多头管理,用途单一,无法与信贷资金协调。财政支农资金总量不断加大,但投向农村的渠道过于分散,导致每个渠道的资金数量不足,无法产生带动和引领作用。加之财政资金用途管制严格,限定于扶贫、基础设施等各种专项投入方面,无法统筹使用。造成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各行其是,政策兼容、资金互动方面协调配合不够,因而无法支持金融机构农村土地流转贷款。2.现行财政贴息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缺乏对金融机构的补贴和引导。财政对贷款利息的补贴是建立在涉农企业或农户获得贷款的基础之上的,而绝大多数农户无法获得贷款,贷款贴息政策无法落实。另外,财政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等贷款供应方放贷的激励措施,也没有专门就金融机构土地流转贷款建立利息补贴机制和不良贷款分担机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扶持和引导不足,导致财政支农资金对农村金融机构投入资金的缺乏。3.财政补贴不足,农业保险缺位。依靠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减少了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稳定了农民收入。但总体看,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起步晚,财政补贴不足,覆盖面小,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极其有限,同时由于保费收入少,保险公司积极性也不高,导致农业保险处于“供需双冷”的尴尬局面。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使农业生产风险无法分摊,金融机构对土地流转放贷的风险也无法预知和控制,回收贷款的不确定性增加,阻碍金融机构对土地流转贷款。

(四)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产品自身的缺陷表面上,我国农村有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组织,金融体系比较健全。但实际上,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入,大型商业银行基本撤出了农村,政策性金融一般不直接与农户发生业务关系,合作性金融组织成为农村最主要的金融组织,而近年的改制也让其完成了金融业务的“非农化”,导致农村一直处于资金净流出状态,对土地流转贷款支持不足。在信贷产品方面,农村金融机构针对农村的业务是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农业贷款品种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而联保贷款可以看作是信用贷款的衍生品种,其实质是“人保”,在额度、期限、规模、模式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土地流转的资金需求。金融体系和金融产品的不足极大地阻碍了金融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持。

二、对策

(一)完善农村融资担保和抵押物处置的法律制度1.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阻碍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抵押的规定进行修订,消除法律障碍,扩大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如允许业主用经济林木、农业生产和管理用房以及保险受偿权作为抵押品贷款。可以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进行修改,单独用一章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系统、明确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条件、范围、方式、程序、中介服务、利益分配、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2.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抵押等制度。将土地和其它不动产登记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地位。按照市场需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土地评估体系和标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金融机构根据评估报告来确定土地的抵押价值。

(二)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1.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加快硬件设施建设,构建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为土地流转供需双方提供自由交易的平台,开展信息收集与,降低交易双方成本;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对土地流转资格及价格、流转合同及鉴证、复耕风险抵押金等土地流转前期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土地流转后续履约的跟踪、对交易双方进行诚信评价与公示等土地流转后期工作的监督管理。2.构建面向农民、涉农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公益性金融服务平台。平台可由农业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开展金融信贷指导、建立电子流转档案、信用评级、价值评估等工作。3.大力发展非官方土地流转中介组织,逐步形成以社会中介为服务主体的土地流转机制,以解决官方中介组织机构和人员不足、信息不充分的问题,有利于政府在土地流管理中真正起到“裁判”的作用。

(三)构建财政与农村金融的良性互动机制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增强财政与农村金融互动。1.建立财政对信贷资金的导入机制。统筹使用分散于政府多个涉农部门的财政支农资金,设立统一管理运作财政支农资金的地方农村建设投融资公司。根据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以地方农村建设投融资公司为基础,以土地流转项目为依托向银行贷款融资。形成“土地转入户+投融资公司+银行”的融资模式,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投入。2.进一步加强财政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和补贴力度。完善财政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贴息、减免营业税等政策,建立贷款激励制度和不良贷款分担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土地流转贷款进行适当奖励,对土地流转不良贷款进行适当补贴。3.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立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加大对政策性保险的财政资金投入,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域,降低规模经营的意外灾害风险,降低金融机构贷款损失风险。

第2篇

一、目前浙江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和特点

1.流转主体的基本情况

(1)年龄结构老化。随着乡镇企业的不断发展,年轻劳动力大量向第二、三产业转移,老人农业已经成为浙江省所面临的现状。在被调查的92个农户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受访者占到受访者总数的71.74%,其中50一60岁的占47.83%,60一70岁的占14.13%,70—80岁的占9%;年龄在50岁以下的受访者仅占到受访者总数的28.26%,其中30-40岁的占5.43%,40-50岁的占22.83%。

(2)文化程度偏低。文化程度会影响到农民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认识程度和认可程度,从调查资料统计分析看,受访农户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受访者占到受访者总数的70.65%,其中文盲占3.26%,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占到30.43%,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占到36.96%;文化程度在中专或高中及以上的农民仅占到29.35%。

(3)近半数农民兼业。在92个受访农民中,有42.39%的农民是兼业型农民,其中14.13%的农民兼有农业和第二产业的工作,28.26%的农民兼有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工作;7.61%的农民完全放弃农业,以第二、三产业的工作为第一职业;只有50%的农民以经营农业为第一职业。这说明尽管来自二、三产业的收入要高于农业经营收入,但是仍然有部分农民还是不愿意将土地使用权全部转出。

(4)家庭总收入主要以非农收人为主。浙江是人多地少的省份,2007年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为0.64亩,加之农业生产经营收益低下,农户家庭总收入中主要以非农收人为主。在被调查的92个农户中,除去20个农业规模化经营大户,剩余的72个农户中,非农收入占到家庭总收入70%以上的农户比例已经达到77.78%。

2.土地流转的基本概况

(1)各村耕地流转率差异较大,流转较为规范。上虞市除中兴村外,其他各村耕地流转率都介于30%至50%之间,这是由于上虞市经济发展较快,各级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新昌县除圳塍村外,其他各村耕地流转率都介于10至30%之间,相对于上虞市,新昌县的经济发展较为落后,耕地流转率较低一些。此外,在所有受访农户中,耕地转出户与转人户签有租包书面协议的比冽为74.19%,土地使用权流转较为规范。

(2)农户主要以租包的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通过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在转入耕地的农户中,以“租包”和“代种”的方式转入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分别占到86.11%和13.89%;在转出耕地的农户中,上述比例分别为64.52%和6.45%,另外有29.03%的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殴的方式转出土地使用权,这是因为浙江省在2009年2月刚刚出台了首个规范土地流转的《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在经营权本身及土地的用途不会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将土地经营权物权化、股权化,以激活土地资源和解决目前许多农民设立合作社时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尽管“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流转方式于2000年就已经在浙江省出现,但是仍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

(3)农户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时,限于村集体和村组内的一般农户、规模经营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通过对转出耕地的农户进行访谈,有16.13%和19.35%的农户分别将土地以“租包”的形式转给本村组的—般农户和规模经营大户,有51.61%的农户将土地以“租包’域者‘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人股”的方式转给本村合作社,另外有12.90%的农户将土地租包给村集体。

(4)土地使用权流转规模小。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模主要体现在流转的土地面积上,除去20个规模化经营大户,一般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入和转出的规模都比较小。户均交易规模在2.8亩左右。尽管转入2~3亩土地可以提高农户农业经营的规模,但距离真正的规模经营相去甚远。可以说,目前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对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意义要远大于对于农业规模经营的意义。

3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

(1)多数农户愿意流转土地使用权。从对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统计分析来看,有77I17的农户愿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其中“愿意全部转出”和“愿意部分转出”的农户分别占15.22%和22.83%,“愿意转入”的农户占39.13%;其余22.83%的农户不愿意参与流转土地使用权。

(2)农户愿意以租包的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在愿意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中,有74.65%的农户愿意以“租包”的形式进行流转,有1.41%和8.45%的农户愿意以“代种”和“互换”的方式进行流转,另外有15.49%的农户愿意以“入股”的方式进行流转,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办法刚刚出台,新成立的合作社所带来的收益尚不明显,只有少部分人愿意以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

二、浙江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观念的落后限制土地使用权流转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尽管目前农民的收入水平已经有所提高,并且收^来源主要以非农收人为主,但是大多数的农民还是不愿意全部放弃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依然十分留恋,难以割舍,表现出浓厚的恋地情结。在所有转出户之中,全部转出的农户仅占转出户的41.93%,另外58.06%的农户只是转出了部分土地,留下部分土地进行耕种。此外,目前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老年农民是浙江省农业劳动的主力军,文化素质和年龄的限制以及保守的思想观念使得这部分农民不愿意完全放弃土地使用权,因而加大了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难度。

2.流转期限短造成对土地投入的短期行为

目前浙江省大多数的农户愿意以“租包”的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但是在转出耕地的农户中,19.35%的农户没有与转人方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明确界定流转期限;剩余80.65%的农户虽然与转入方签有书面合同,其中协商租包期限在5年以下的比例为25.81%,协商期限为20年的比例为54.84%。由此可以看出,近半数的土地流转交易中或是没有协商期限,或是协商期限仅在5年以下,这就会诱发农户对转入土地投入的短期行为,不利于转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建设。另外,在转人耕地的规模化经营大户中,仅有20%的大户对转入土地进行了灌溉及配套设施投资。

3.社会保障发展缓慢造成土地生产效率低下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发昂缓慢,所以农民对放弃土地承包的后顾之忧尚未解除,在转出耕地的农户中,有58.06%的农户不愿意永久的转出土地经营权,有54.84%的农户希望签订流转合同的期限为5年以下。此外,目前浙江省近半数的农民在从事农业同时,还弃有第二、三产业的工作,农业收人在家庭总收入中占的比重较小。从访谈中可以了解到,这些农民只愿意转出部分土地,进行耕种只是为了满足自家口粮需要,处于“既不愿意放弃田,又不愿意多种田、种好田”的状态,这种粗放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必然会影响农地的生产效率,并严重制约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4.价值评估机构的缺失制约土地使用权流转

“租包’,是目前浙江省大多数农户流转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在我们所调查的样本户中,没有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在对71个愿意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农户进行访谈时,仅有一名农户愿意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而实际上这个农户却以租包的方式转入了土地使用权。之所以会发生这种现象,是因为缺乏土地使用权价值洋胸,农户无法对想要互换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的价值度量。当缺少这种衡量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尺度时,农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放弃了“互换”的土地流转方式。因此,土地价值评估机构的缺失限制了土地流转的方式,进而阻碍了土地使用权流转范围的扩大和跨区域发展。

三、促进浙江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建议

1.分层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

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具有主体地位,在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进程中,“农民自愿流转”的原则是必须坚持和遵守的,这就要求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土地是否流转以及采取何种形式流转,由农户自主选择和决定。由于浙江省农民自身素质的限制和思想观念的不同,他们对土地使用全流转的认识和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也处于不均衡的状态,所以浙江省在完善、提高和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时,应分层促进土地流转,积极引导愿意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对于仅愿意转出部分土地和不愿意参与流转的农户,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应采取相应的政策进行鼓励、支持和引导,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2.延长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

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过短会造成农户对转入土地投入的短期行为,进而造成土地状况的恶化。在流转合同中界定较长的流转期限有利于农户对转入土地进行长期投入,使土地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一方面,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政策对流转期限长的合同双方进行奖励,并且对于不同长短的期限进行差别化奖励;另一方面,在土地流转较长期限的合同中,土地的租包价格可以经相关机构评估,并根据每一年经营同等数量土地的机会成本进行调增或调减。这样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双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差别化奖励政策的引导即可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流转,又可以规避农户对土地投入的短期行为。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有效地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个十分重要的外部因素,所以应该逐步建设涵盖农村居民医疗,就业、养老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体系,弱化农村土地对农户的保障功能和社会稳定功能,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尽可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当前浙江省多数农村家庭中的非农收入占有很大的比重,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年收益对于农民增收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建议研究“用土地使用权流转出让金作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金”制度,为农民解除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后顾之忧,使“完全不依赖土地为生计”的农民真正离开土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城镇化建设。

第3篇

根据国家旅游局2002年颁发的《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所谓农业旅游,是指以农业生产过程、农村风貌、农民劳动和生活场景为主要吸引物的旅游活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农业政策的出台,农业生产也出现了新的特征,农业旅游的范畴和内涵亦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笔者认为,以农业的现代化生产和传统生产、新型社区与古村落为本底形成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吸引人们进行农业景观观赏、农事活动体验、农业科普教育、生态休闲保健等活动的特殊旅游形式。

二、现代农业旅游现状

(一)经营和开发主体特征

1、个体经营

从最初的农家乐到现在的现代农业旅游,在自家的地块或承包邻居的土地所进行的个体经营始终占据着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个体经营的主体直接由农民转变为农业旅游服务者,形成了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长期存在;又由于农民个体投资的资金限制,形成了短视和硬件设施高低不一的现象长期存在;再由于农民生活习惯与城市居民的差异客观存在,造成了饮食安全隐患现象长期存在。

2、涉农企业

由那些以种植、养殖、农业科技、农业服务等经营范围的涉农企业,借助生产设施、科技展示等开展农业旅游活动,以丰富企业经营门类、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扩大企业的影响力、塑造企业的新形象而开展的现代农业活动。企业具备一定的资金,依托农业大景观、农业科技开展的现代农业旅游活动体现出经营规模大、接待能力相对个体经营有显著提高;注重基础设施的投入与项目更新,满足人们对现代农业旅游的需要;经营管理企业化、标准化运作;近些年涉农企业开发的农业旅游景区发展势头迅猛。

3、非农企业

非农企业是指那些原本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企业的转型,或作为企业科技与生产的转化基地;或为企业相对安全的食品和畜禽产品;或作为企业内部培训和接待的基地等。目前来看涉足的企业有,能源类企业、房地产企业、旅游企业、矿产行业等,这些企业的投资一般都比较大,注重现代农业旅游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品味塑造。

(二)现状

1、市场需求旺盛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都市人群的工作压力持续增加、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引发了人们对于原生态农业环境的向往,促使人们将旅游目的地转向农村以实现与大自然良性生态的互动目标,同时伴随新型社区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民生活方式、生活品味的提高也同样向往现代的农业旅游形式,实现在家门口即可旅游的模式,农业旅游的全面发展市场需求旺盛。

2、市场定位模糊

农业旅游由最初的农家乐、渔家乐在长三角地区出现,蜕变到融入现代农业科技、现代生态休闲、乡村文化景观等多元一体的旅游形式。由于发展历史的限制及原有发展经验的制约,农业旅游的定位还局限于都市区人群,未把农业旅游提升到区域旅游的发展潮流中,未能在区域旅游发展的潮流中获得明确的市场份额;加之投资主体的差异,形成了区域间相互模仿、恶性竞争的局面,缺乏明确的观光休娱乐型、科普教育型、休闲度假型等形式的农业旅游定位。

3、景观同质性严重

农业旅游的发展基础由原本的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业大景观、乡村文化为基础,区域内的景观本底差异较小,不同经营主体在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景观的同质性,加之早期的农业旅游发展缺失统一系统的规划和规范,造成了区域景观的同质性严重。4、项目单一与文化深挖不够。现代农业旅游是传统农业、现代农业与现代旅游业结合的时尚产物,其实质是具有农业生态休闲、传统与现代娱乐和求知功能的生态、文化科普旅游。应该展现乡村文化休闲的体验项目;开发符合现代人需求的娱乐项目;符合都市人群保健养生的生态项目;建设满足都市人群生活习惯的基础设施,从设施建设到项目设计上既体现农味又不失品味。

三、发展对策制约

现代农业旅游发展的主要因素有土地的权属问题、投资资金来源、从业人员的来源、专业的规划设计、相关政策的支撑等方面。

(一)引导个体经营为主的家庭特色农场建设

个体经营是农业旅游发展的最初形式,在现代农业旅游的发展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不少的弊端,比如,由于经营者的局限性,早期的农业旅游呈现出相互模仿,恶性竞争,开发档次不高、欺客宰客的现象严重。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合理规划布局,引导个体经营者按照规范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打通资金投入渠道,采取银行优惠贷款政策与民间合法融资渠道,丰富现代农业旅游的投资、融资模式,推动差异明显,精致化的家庭农场建设,推进现代农业旅游的发展。

(二)推进涉农企业农业生产与特色产业园建设

涉农企业是推进现代农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的重要力量。涉农企业有资金的积累,并在种植养殖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思路开阔,引入高科技进行农业生产的意愿强烈,并以独立法人的优势投入到现代农业旅游体现的建设中。通过建立农业机农业旅游的专项扶持资金及项目支持,引导涉农企业依托已有的生产规模和格局进行现代农业旅游项目的更新和升级,形成既实现高科技农业的生产效益,又能在现代农业旅游体系中得到进一步的效益扩大化,形成各具特色的农业生态产业园,拉长纯农业生产的经济链条。

(三)打造非农企业农业生态文化主题园建设

第4篇

一、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 土地流转观念落后

农民的小农经济意识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在我国城乡二元化制度背景下,土地不仅具有生产功能,而且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绝大多数农民把承包地作为自己主要的生产资料和最终的生活保障,农民宁愿粗耕粗放,赔本经营,也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农民即使外出打工也不愿长期转让或转包他人经营,对土地流转存有戒心,把土地看成了“保命田”、“退路田”。

2、政策宣传不到位

政策宣传贯彻不到位是制约了土地流转由于对党的有关土地承包及流转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思想认识不足,心存疑虑,部分农民怕土地流转会失去承包权,影响自己的利益。另外,个别地方尚未真正把中央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贯彻落实到户,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感尚未真正完全确定,有的宁肯粗放经营,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

3、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建立,土地流转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强,流转期限短,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户都是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私下流转,没有签订流转余同,既使少数签有合同的,条款也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土地地上物处置、有关赔偿措施等表述不清,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纠纷隐患较多,一旦发生纠纷,无从入手调解。

4、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滞后

土地流转信息缺乏,中介服务滞后,市场运作机制尚未形成,制约着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速度和效益。现实中,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有承包地的出让者。由于农民承包土地大多比较分散,许多经营业主不愿与分散的承包农户签定流转合同,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虽然有的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大都有名无实,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运作要求,充当流转服务媒介、履行服务职能,发挥中介效能的不多。流转信息畅通、功能齐全、中介服务完善、管理规范严密的土地流转市场运作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二、促进土地流转的对策

1、创新观念,推动土地顺利流转。随着入世,农业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矛盾、平均承包土地与市场自由配置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分散的一家一户小农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等等,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将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广大干部要立足为民办实事出发,加强土地流转工作的引导,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结合各地实际,多形式、多渠道、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把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同时,对土地流转法规政策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工作,改变传统的农业耕种模式,扩大种植规模,防止宁肯荒地也要守着一亩地的僵化思想,有效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2、稳定承包关系,完善土地延包工作。进一步做好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工作,自从开展二轮土地延包30年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大部分地方落实了延包政策,但极少数地方由于认识不足,宣传力度不够,延包工作未真正落到实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滞留在干部手中,延包合同也没完全签订到户。这些地方必须在短期内查漏补缺,确保延包合同签订率和承包经营权入户率达到100%,同时要按乡(镇)、村、社逐级建立好承包土地台帐。这既是稳定土地承包权,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要求,也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础。

3、完善农地流转的收益分配机制

第5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级差地租;

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农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反映的特定经济行为。由于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显著的差异,造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状况极不平衡,因此全国各地的农地流转形式也不完全一样,但总体上而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这就需要深入研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点。本文将从马克思地租理论着手对农村土地流转作一方向性说明。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实质

(一)马克思曾经认为,在完全的社会主义阶段是不存在土地的级差收入的

马克思讲的完全的社会主义阶段,指的是:(1)社会占有全部的生产资料,没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之分。(2)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我国当下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是把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这就使得所有的农产品都必须打上价值量的标签,使得土地的级差收入有可能通过级差地租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级差地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存在,不仅有其直接的社会原因,而且还有其存在的经济土壤和经济机制,这就是商品货币关系和价值规律。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定价理论

马克思认为级差地租来源于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但它的实现却发生在农产品的交换过程。级差地租的量不仅决定于农产品个别价值的高低,而且还决定于农产品社会价值的高低。农业生产和土地联系在一起,而土地具有区域性和有限性。这就决定了在农业生产中,不能在平均利润的调节下任意改变投资方向,也不能无限制地开辟新的投资场所。土地是有限的,土地不能被当作生产资料去无限的创造,这就迫使人们必须把所有的土地资源都利用起来,不仅要耕种优等地,而且要耕种中等地和劣等地。这样一来,就构成了按劣等地上的劳动消耗决定农产品社会价值的客观必要性。

(三)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产权理论

第一,所有权和经营权其实质是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产权分配。正如马克思分析的,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就活动而言,一个就活动的产品而言。由于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的作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土地其实是用益物权让渡使用价值,必然形成独立经营的权利,由市场作用引起的土地流转,必定用益物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第二,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是马克思产权理论的核心思想。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深刻论述借贷资本、土地资本这类特殊商品所有权的两重性。它们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货币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它们经济上的所有权属于企业经营者即产业资本家,即经济上的所有权或我们称之为法人财产所有权。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混乱,使农民的土地财产长期处于隐性状态,土地财产权也长期处于无保护状态。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内涵和背景

(一)土地流转的基本内涵

土地流转,从严格意义上讲即农用地使用权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对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土地流转包括核心产权让渡的土地流转和核心产权保留下的土地流转两大类,现实中的土地流转实际上就是土地物权关系互为基础变动的过程。

(二)土地流转问题的产生背景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曾使农村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出现了农村发展的第一次飞跃。但若干年后,在第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我们也发现,随着农业比较效益的下降,部分农产品市场疲软,价格低迷,出现了为增加收入农村部分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和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跨区城流动的新情况。加之分散经营土地的成本居高不下造成农民土地负担过重,使农村土地撂荒现象日益加剧,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负向效应已显露出来。

三、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目前很多地方土地流转大多是农户间自发进行的,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采取口头协议进行土地流转的仍然占很大比例,在一些地方即便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

(二)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利益缺乏保障

一是强制流转违背了农民意愿。个别地区没有认识到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在工作中还存在“错位、越位”现象,在土地流转问题上,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化操作方式,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二是土地流转缺乏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机制。在土地流转前,缺乏对种植大户和企业业主农业经营能力的资格审查与评估的市场。在土地流转后,流转业主一旦经营上出现失误,无法履约,常常给参与流转的农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没有有效的补偿办法,风险由农民和政府承担。

三是农民的流转收益缺乏增长机制。在流转合同的约定上,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一般是一定不变,流转期间不再调整租金,流转收益没有随经济的不断发展得到相应增长。

(三)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及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

一方面,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土地供需失衡,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限制了土地流转区域范围,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

第6篇

会议由中国自然资源学会土地资源研究专业委员会、中国地理学会农业地理与乡村发展专业委员会主办,贵州师范大学中国南方喀斯特研究院和贵州省地理学会承办。会议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下,对我国农村土地整治与城乡协调发展的热点、焦点和关键问题,展开了广泛的交流和讨论。

会议设置了大会主题报告和分会场交流。佘之祥、蔡运龙、刘彦随、熊康宁等4位知名专家分别作了题为《城市化与农村土地问题》、《农业与农村的多功能性》、《统筹城乡发展与土地整治方略》、《喀斯特高原石漠化综合治理模式与技术集成》的大会主题报告。

大会设立了两个分会场,共有近40位专家、学者作了大会或分会场学术报告。与会专家、学者采用了“报告+提问+辩论+评述”的方式进行学术报告,强化了学术交流的灵活性与互动性。

为了激励土地资源青年科技人才,本次大会设立了“全国土地资源研究优秀论文奖”。由河南大学乔家君提交的论文《河南省农田利用集约度时空变化及其影响环境》等20篇论文荣获一等奖,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李婷婷提交的论文《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时空演变格局研究》等22篇论文荣获二等奖。

本次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农村土地整治与城乡协调发展研究》将于2012年8月由贵州科技出版社正式出版。论文集收录了经严格筛选的学术论文75篇,计120余万字,涉及农村土地整治理论与方法、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及案例、农村非农化及其土地流转、统筹城乡土地利用及政策、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现代农业、城乡协调发展与土地资源战略、喀斯特地区的新农村建设模式、民族地区文化保护与乡村发展等前沿领域,展示了当前我国土地资源与乡村发展研究的最新成果和研究新进展。中国自然资源学会名誉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石玉林为论文集出版作序。

第7篇

    论文摘要:我国农地流转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提出,历经了20多年的实践,逐步形成了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核心,为基础,农民自愿为前提的农地流转大格局。本文主要对我国农地流转现状进行总结和分析,明晰农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旨在规范我国农地流转市场,促进我国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农地流转是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建立一个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农地流转市场,对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农地流转

1.1农地流转概念

农地作为特殊的商品,除了具有一般商品流转特性外,其流转形式与流转内容有其特殊的一面。加之,农地具有空间的不可移动性,这就决定了农地流转的实质是农地使用权的更替以及农地利用方式的转变。

1.2农地流转分类

由于农地流转对象、流转方法、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政策的不同,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根据权利的转出者与接受者是否在一个组织范围内,可以将其分为初次内部流转和初次外部流转,初次内部流转还可以分为再次内部流转和再次外部流转(孙佑海,2001)。根据流转主体的不同将农用地流转分为集体内农户之间的农用地流转、农户与集体之间的农用地流转、不同集体农户之间的农用地流转、农户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农用地流转的不同形式(李燕琼,2002)。

本文根据农地流转后用途是否改变,把农地流转划分为农地内部流转和农地城市流转,并对其特点作简要分析。

1.3农地内部流转

农地内部流转是不改变农地农业用途前提下农地资源在农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其实质是使用权的转移,而不是用途的转换(康雄华、张安录,2008)。集体农用地在承包经营后,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土地使用权人为了一定的目的,可以将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次转移,即通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互换、继承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给他人,并签订合同。他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土地。

我国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出现了以土地租赁、买卖的方式而进行农地内部流转,但由于生产力不足、流转规模小、发生概率低等原因一直未受到关注。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规模经营的理念逐步被人们所接受,农民兼业化现象日益普遍,租赁制、两田制、股份制等形式陆续出现,农地内部流转现象更加普遍。

目前我国农地内部流转有以下特征:①流转规模小,多为亲戚代耕或邻里间转让,流转后土地集中度依然较低;②城乡结合部以及经济发达地区的流转活动活跃,而农村腹地及经济欠发达地区流转活动较少;③集体强制流转行为仍十分普遍,流转合同不规范甚至缺失。

1.4农地城市流转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土地需求者通过经济手段或者行政手段将城市附近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土地,以满足城市土地需求的过程(张安录,2000)。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农地城市流转主要通过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而实现,而且是前者先于后者,完全由市场机制运作,是一种经济手段(黄烈佳,2007)。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基本国情,我国主要通过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以农地征收的形式完成农地城市流转的。

具体方法: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补偿后,依法把农业用地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后对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进行变更,使其成为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城市住宅和公共设施、商业、工矿及军事用途,是一种行政手段。

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农地城市流转是城市发展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lockeretz,1989;yeh and li,1999)。但是,农地城市流转会直接导致大量农地的流失、粮食产量下降、农村劳动力过剩、城乡人口结构变化、自然生态景观的破坏等。其主要特点有:①流转的农地在地域上多集中于城乡经济生态结合部;②流转的农地大多为生态价值高的优质农地;③农地城市流转较大程度上受城市化进程的影响。

2农地流转现实

随着我国城市进程的加快,集体土地存量日益紧张,农地已不再是单纯的生产资料,其资产价值逐渐突显,交易也越来越频繁。但由于农地流转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其自发性也引起了许多问题,如随意占用耕地并出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用地权属不清、政府强制流转引起纠纷等,造成了大量的优质农地资产流失,不但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也严重威胁了我国的粮食生产安全。

2.1农地产权和收益权不清晰

首先,我国农地为集体所有,而集体的概念范围广,使得农地产权主体无法具体落实到个人身上,加之部分集体组织违规操作,对农用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甚至随意“征收”农地,这就影响了农民对土地收益的预期,从而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

其次,由于农民维权意识淡薄以及相关法律的模糊,流转收益往往由乡、村或村民小组统一支配,常被挪用于其它项目建设,最终能到农民手中的只有一部分甚至是一纸空文。虽然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名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2008年颁布的《物权法》都明确了对农地所有权的保护,以及稳定承包权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是问题层出、困难重重。

2.2农地流转规模不大,流转地域不均衡

2006年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370.08万hm2,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4.57%,2007年全国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面积的5.20%,截至2008年 8月底,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0.07亿hm2,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0%(伍业兵,2009)。虽然流转面积逐年增加,但总体上流转规模不大。且农地流转多发生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非农就业和收入较稳定,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完善的沿海发达地区,而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由于就业无路、社保无份,依旧保持着高度的土地依存性,对土地仍有特殊的保根情结,较少流转土地,形成了流转地域不均衡的局面。

2.3流转信息不畅通,法律制度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农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缺失,相关的公正、仲裁等中介机构不健全,缺少一个连贯的、网络式的服务体系,造成买卖双方的信息堵塞,限制了农地流转速度、规模及区域范围,提高了交易的成本。同时也易引起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造成交易的不公正。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都对土地流转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流转过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都足以说明,我国目前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远远滞后于政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3农地流转的政策选择

3.1健全农地内部流转机制,建立集体土地等级和价格体系,保护和促进农地内部流转市场的发育

流转过程中,价格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它体现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政府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立一套完整的土地价格体系,可以规范土地市场、稳定地价,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目前,我国农地流转价格的确定主要以“同权、同价”或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分等定级成果按比例定价的形式。

笔者认为,根据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情况,应尽快对集体土地进行分等定级,客观评估后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价格体系,以保护集体土地流转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集体土地市场规范运作、健康发育。

3.2完善农地城市流转中失地农民安置政策,建立农民土地保有权制度,为推进城市化进程创造有利条件

稳定的非农工作及收益和完备的社会保障是农民愿意流转土地的先决条件,要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加快城市化进程,就要降低农民失地的风险,实现农民的充分就业,确保收入的不断增加。具体应包括:第一,集体土地实行国有化转制流转,需保留部分可经营生产的土地,作为农民流转后的生活保障;第二,保护农民的收益分配自主权,确保农民失地后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第三,强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失地农民非农就业。

3.3合理定位政府在农地流转市场中的作用,建立土地流转监测系统,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农地流转提供科学依据

农地流转是个动态过程,最终目的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农民依法、有序的流转土地。为实现这一过程中,我们应该利用“3s”等一系列的高科技手段对农地流转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农地流转数量、流转价格、流转方式,建立农地流转数据库,探寻农地流转的规律,为耕地保护、土地可持续利用、土地质量评价和分等定级以及规划修编等提供真实、科学的参考数据,实现农地流转的信息化、科学化、市场化。

总之,政府要充分把握农民特殊的土地情结,形成农地流转的总体规划思路,不断创新农地流转制度和形式,在切实保障农民根本权益的前提下,使农地流转成为农民、政府增收的契机。

参考文献

[1]孙佑海.土地流转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1.

[2]李燕琼,范高林.四川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2(12):35-38.

[3]薛军. 论英国普通法土地保有权的建构及其内涵特征[j]. 政治与法律, 2009(9).

[4]洪增林. 我国集体土地流转系统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8.

第8篇

关键词:种植业,规模,经营,调查,思考

 

郯城县位于山东最南部,耕地总面积116.7万亩,全县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稳定在160万亩,主要以小麦、玉米、水稻为主,经济作物面积46万亩,其中蔬菜26万亩,银杏10万亩,杞柳10万亩,初步形成了南粮菜、北瓜柳、西银菜、东桑牧的区域化、规模化种植格局。在生产上积极探索适度规模化经营发展新方式,全县规模化经营面积达36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35%,推动了全县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郯城县连续五年被评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粮食总产、单产位居全国前列。

1.发展现状

多年来,该县坚持以农民增收为核心,积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初步统计,全县承包小麦、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面积10亩以上,银杏5亩以上,杞柳5亩以上,蔬菜3亩以上的专业户达到2.6万户,联合体3000多个,占农业总户数18%左右;经营面积约16万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14%。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普及,使农作物普遍获得增产,商品率和经济效益提高。据调查规模经营农户人均收入6820元,分别比全县人均纯收入高出1460元,增收达32%。

该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已从单一的家庭经营走向多元化规模经营。部分乡镇村逐步从单一的、分散的家庭经营发展为协会、合作组织或股份合作经营、公司承包租赁经营等多种类型,经营主体不断拓宽,企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成为规模化发展的主体。二是经营范围逐步扩大,经营空间不断拓展。三是经营规模逐步扩展,规模间距不断扩大。每个经营户种植业面积由最初的5亩、10亩扩展到20亩、50亩以上,部分企业的生产基地达到万亩以上。

2.发展措施

2.1规范土地合理流转,培植种植大户。鼓励外出务工打工的农户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的形式将承包土地流转集中到其他人手中,扩大种植规模。港上镇四村村民刘绍连、归昌王恒峰将村里外出打工的土地通过土地流转的形式进行承包,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600多亩,与县种子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成为种子繁育基地,通过几年发展成为远近有名的种粮大户,2003年刘绍连被评为全国十大种粮标兵,2007年刘绍连、王恒峰获得全国种粮大户荣誉称号。

2.2建立科技示范园,探索农户利益联结模式,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该县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积极探索现代农业发展的新模式,精心打造“千亩万元”精品农业园,走出了一条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产业化经营、工厂化管理、外向型发展的新路子。郯城胜亚蔬菜公司通过合理土地流转,建成“千亩万元”精品农业园2800亩,年产各类无公害蔬菜3000万公斤,其中建立了1600亩自属式基地,年创产值1624万元,平均每亩10150元,农民人均增收2150元。

在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发展上探索出三种基地生产模式:一是公司自属式生产基地。就是企业一次性投入资金,通过租用部分农户承包地,建立了自属式生产基地。这种模式,既实现了基地集约化经营,又改变了以往“一家一户、提篮小卖”的落后生产方式,流转出土地的群众,既收到了稳定的土地租金,还可以帮助公司进行生产,成为公司的“车间”工人。二是合同式生产基地。胜亚公司建立自属式生产基地的做法,让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纷纷要求将土地承包给公司,自己到基地当“工人”,但由于资金、人员等条件的限制,企业一时难以建立更多的自属式生产基地。该县积极引导帮助,建立了“公司+协会+农户”模式的合同式生产基地,帮助种植户成立了种植协会。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负责提供种子、技术与管理模式,并制定收购保护价,在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收购,在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协会负责组织协调与基地拓展;农户负责种植管理,从而保护了公司与农户的利益。目前全县已形成各类种植协会400余家,建立合同式基地2万亩,入会农民达4000多户,农民平均每季亩纯收益1500余元,每年两季亩收益3000多元。三是建立股份制生产基地。该县探索实行了土地入股分红制度,让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以土地为股本,成为龙头企业的小股东,年底按照股份进行分红。目前,全县入股土地达到了1200多亩,涉及农户1000多人,入股土地平均每亩收益1000多元。

2.3大力推广区域化种植,加快了种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步伐。县委、县政府出台鼓励政策,不断加大投入,鼓励种植业发展走区域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路子。全县形成特色鲜明的优势农产品生产区域,促进了种植业适度规模经营。以黄山、沙墩、李庄为区域形成了10万亩的杞柳生产带。在这三个乡镇聚集了全县90%以上的柳编加工出口企业;新村乡专业银杏生产乡镇通过成立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依靠绿源银杏公司的带动,每年新增银杏GAP(即《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采叶基地1000亩。论文大全。同时为促进农民种植积极性,公司与基地农户签订了5年长期保护价收购合同,向积极发展标准化采叶基地的农户提供每亩1500元的低息贷款和免费技术服务,并派国外专家现场指导生产、答疑解惑,现已建成生产银杏叶的规模经营基地3000亩,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正逐步增强,该企业现已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烘干银杏出口企业,公司产品外销率达100%,带动了当地银杏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

3.种植业适度规模经营存在的问题

3.1单体规模不大,经营水平不高。该县是粮食主产区,单体经营规模大部分在10亩至50亩之间,100亩以上的只有作物规模经营面积的5.7%,规模经营水平不高,效益较低。

3.2发展缓慢,没有建立完善的发展体系。该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起点低,一直处于低水平的摸索过程,大多是农民自发的优化组合,没有形成完善的模式,缺乏引导与规范。

3.3发展不平衡。从全县整体来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聚集地规模经营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粮食生产乡镇相对落后。论文大全。

4.推动种植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建议

4.1制定出台一个引导种植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政策文件,包括种植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条件、扶持措施、发展原则、发展目标等内容。

4.2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合理有序流转机制。土地规模经营是以土地的相对集中连片为前提的,在稳定的基础上实现土地的适当集中,必须培育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做到尊重群众意愿,兼顾公平效率,既不能不顾客观条件强制推行,也不能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放任自流,无所作为。论文大全。要建立土地投资补偿机制,对农户在承包期内投入的劳动,还未完全得到回收的,要给予适当补偿。

4.3政府要加大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对达到一定规模经营的农户或企业提供便利条件,通过减税或免税促进农户或企业的发展。

4.4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实现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和鼓励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在自己经营的土地上增加投资、轮作、套种、复种等经济技术手段,实现规模经营。着力培育对农户有较强辐射和带动能力的“龙头”组织或龙头企业,特别是以加工、流通为主体的“龙头”组织,积极帮助建立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方式,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4.5大力发展“一村一品”,形成区域规模,带动种植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一村一品,形成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利用区域优势和特色优势带动种植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9篇

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代化大农业发展资金总需求与金融机构资金总供给矛盾突出,涉农金融机构较少且高度集中,农村信用社“一农支三农”格局仍占主导。

据保守测算,黑龙江省2亿亩耕地,每亩生产投入500元,按60%贷款需要600亿元;发展5000万头生猪和1000万吨奶,按50%贷款需要450亿元;农村1800万人、600万农户,按20%的农户每户建房贷款10万元,需要120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0亿元;全省1200亿斤商品粮,加上包装贷款可达1500亿元以上。上述四方面信贷总需求就达4000亿元。截至2012年9月末,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3821.9亿元,满足不了上述四方面测算的需求。

目前,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面临四大突出矛盾,即农业弱质性与信贷资金趋利性的矛盾,农业金融服务需求结构多样性与金融功能单一性的矛盾,农业资金需求量大与资金吸纳能力差的矛盾,农业地区闲置资金“充裕”与金融机构使用效率低的矛盾。

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四大突出矛盾的影响。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拥有省级银行类金融机构65户,其中发放涉农贷款年末平均余额超过10亿元的只有8家。“三农”所需贷款主要依赖农村信用社等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2009至2011年,省农信社累计投放农业贷款2472亿元,农业贷款增量份额占全省金融机构的85%以上,支农主力军作用凸显。

(二)大农机、大合作和城镇化的推进,悄然催生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发生质的变化,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产品创新及信贷投放能力,尚不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需要。

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1万个,其中农机专业合作社1774个。农民社员发展到20.6万人,带动农户近100万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4。合作社服务内容由初期的以生产技术服务为主,逐步向销售、运输、贮藏、加工等环节延伸,许多合作社经营活动已扩展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经营全过程。农村经济组织以及经营结构的变化,使得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均产生了质变。仅以黑龙江省558个千万元规模的大型农机合作社为例,每个合作社承包流转1万亩土地需支付300万元左右承包费,加上购买种子、化肥、柴油和农药等生产资料需300多万元,每年筹集正常生产资金600多万元,558个合作社每年需要33.5亿元。但因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等原因,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较少,造成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近三年来,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仅为84.26亿元,与千万元规模大型农机合作社每年生产资金需求相差近一半。

(三)农村信用社现有体制已不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与肩负的支农责任、主力军作用不相匹配,急需逐步分类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行省、市、县三级法人体制,全省设立了7个市地级联社(法人管理机构)、6个办事处(省联社派出机构,非法人管理机构)、81家县级机构(法人经营机构)。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股东小、股权分散,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原有高度分散、小额多户式的传统信贷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需要。

(四)国有银行占有存款资源数量巨大,综合存贷比率较低,支农贡献度极低。存款资源大部分上存,较大程度上造成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

据统计,截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至2012年9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6大国有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存款余额合计为10197.3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总数的66.8%;贷款余额合计为4084.7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总数的40.49%,存贷差6112.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投放746.7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18.28%,占其存款余额的7.3%。存款资金的大量外流,使本来十分短缺的农村资金更显捉襟见肘。同时,还带来“挤出”效应,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贷资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信贷资金需求,于是采取高息拆借资金方法,间接加重农业信贷成本。

目前,金融机构正在逐步转变“三农”弱质产业观念,一系列针对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链条的金融创新模式应运而生,集约化、批发式“大农金”的概念正在形成。但省内金融机构多限于本系统内实施推广,银行间相互借鉴较少,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财政金融政策一端连着财政,一端连着金融,是引导金融资源合理流动的有效杠杆。要充分运用财政金融政策,积极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方向。

(一)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了解省情、贴近“三农”的优势。

1.在贯彻实施国家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政府注入村镇银行资本金。建议通过有资质的省属企业,每年有重点地选择10户拟组建的村镇银行注入资本金,每户不超过500万元,省财政股权5年内不参与分红。按照黑龙江省目前村镇银行每户资本金平均3200万元测算,每年大体需要省级财政资金3200-5000万元。

2.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给予村镇银行民营资本初始投入额5%的财政奖励政策。按照每年15户村镇银行每户有3户非银行类民营企业(每户占总股本5%以上的大股东)参与占总股本30%测算,每年大体需要财政奖励资金720-2250万元。

3.在深入贯彻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2%奖励,促进小额贷 款公司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按照2012年全省381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年末余额超过15%部分约25亿元测算,需要财政奖励资金约5000万元。

(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撑,依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围绕解决农村“信用不足”问题,发挥政府“增信”和“调控”功能,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发展。

1.重点选择和支持部分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借鉴美国等国家为农场贷款担保成功经验,选择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有意愿的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主要为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贷款有效抵(质)押不足造成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研究制定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贷款主体既有的直补资金、农业保险受益权等预期财政补助资金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措施,引导和撬动信贷资金投向农村。例如:银行根据农民未来应得到的财政直补资金情况,为农民设计直补资金担保信贷产品,解决农民资金需求,同时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积极性。

3.试行县级财政资金存放与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贡献度挂钩,发挥财政“调控”作用,有效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有效遏制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问题,实现不花钱也能办成事。县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域金融机构处于“金融支农”的最前沿,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县域农业发展实际情况,以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贡献度为主要考核指标,按照“统筹安排,奖贷挂钩;存量(暂时)不变,增量调剂;动态管理,考评兑现”的原则,研究制定“县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加快实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目的,有效解决存贷比过高的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和拉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

4.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将经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范围,以缓解合作社贷款难、银行难贷款问题。

5.研究探索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和险种,开展银行与保险合作,充分利用农业保险“增信”作用,促进参保农户容易获得贷款。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和养殖业(奶牛、能繁母猪)两大类、6个险种。建议结合实际,开办森林、甜菜、马铃薯等方面的农业保险,在稳步扩大原有保险基础上,积极研究开办新险种,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6.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有效降低和分散银行、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风险。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对其年度新增涉农贷款,按照一定比例(5‰)给予风险补偿。研究制定担保机构涉农贷款担保代偿风险财政补助办法,对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担保新发生的代偿,按照日均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10‰)给予风险补偿。

7.积极支持农村物权改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有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关部门推进农村物权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深化林权及流转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管理制度改革,激活农村静态资产,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使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收益权等均能够作为银行贷款担保和抵押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三)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市场化、金融化运作模式,充分利用金融机构专业优势、市场优势,形成政府资源与市场资源有机结合,支持农业重要领域的发展。

1.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项目,推动形成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投融资体系。借鉴财政部“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建议从目前省财政支农资金中拿出5亿元资金,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参与,设立10亿元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管理。投资基金委托省属有资质的企业负责运营管理。投资基金受托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将财政资金投入到政府重点支持的农业生产领域和产业项目,实现政府资金市场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