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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根据现实社会为了维护人们日常经济关系所产生法律,属于为实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合同法在维护正常的经济交往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其法条设计也呈现出许多社会伦理方面的问题,能够有效折射出社会主流伦理的价值取向,这也是合同法长久不衰的法宝,进而充分发挥合同法的客观作用。
一、合同法社会目标问题的伦理分析
社会目标问题属于合同法伦理有关问题分析的最重要的方面,关于合同法社会目标的伦理分析通常是将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探讨问题。从这两者关于伦理问题的分析,可以更进一步认清私人与私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责任和关系。将合同法与社会学问题比较研究,在确保不侵害其他社会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确保合同法有关规定快速坚决执行,充分发挥其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和法律效用。合同法并不仅仅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确保实现保障个人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在此种基础之上促使社会人更加自由自愿的追求个人认为正确的社会目标和人生方向。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合同法作为经济法类别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合同法主要的践行目的仍然是以较小的自愿价值,换取更大的价值,实现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有序高效进行。
二、合同法权利义务问题的伦理分析
从合同法的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重点体现出当事人双方的法律意志,共同体现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双方法律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规定和法律法规,不论是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自愿的共同意愿来进行,必须随时接受法律的价值考量,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动态更新,及时将公正的合同条款补充进来。这种合同履行模式可以有助于保护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合同法会根据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的言语和行为的合理意思表示,进而确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合理性。这种说法可能在某些经典案例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但是当前社会随着法制化进程的逐渐加快,为实现合同订立双方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必须进行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并且时刻将诚实守信作为该组织体系有效、高效运转的坚实基础。更加重视合同法履行行为的恰当性,因为恰当性在合同法履行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重要,必须及时根据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行动来判断影响他人的合理行为,纳入考虑的范畴。
作者:薛景元
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主观思想状态不无意义。恩格斯进一步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这样一来,一切都倒置过来了。而这种颠倒—它在被认清以前是构成我们称之为思想观点的东西的—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它,我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我们还是引用恩格斯所举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继承权为例来说明民法与经济的关系。他说:“以家庭的同一发展阶段为前提的继承权的基础就是经济的。尽管如此,也很难证明:例如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都只是出于经济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过来对经济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二者都对财产的分配有影响。”。由上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与经济的关系,是由静态关系到动态关系的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某些机械地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的认识,某些割裂民法与经济的联系,或者颠倒二者的关系,把法看成独立的内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确的。因此,恩格斯指出历史的发展是经济和法律(尾法当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的结果。法律的发展除了与经济和其他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外,还必须保持自身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这个问题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过,前已提及。所以,我们在弄清这些关系之后,也同时要看到民法的外部关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运动的规律,兼及这些与外部的相互关系,才能对其本质与作用有较全面的认识。
一百年以前马克思、恩格斯从法的一般理论到民法理论,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论断,至今读起来犹觉获益非浅。究其原因,是他们并不仅就法律现象作出某种解释,而是对其本质和作用进行深入而透彻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质生活关系这一深刻的根源,又进一步从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由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从而能够系统而全面地给出法科学和民法科学的基本原理。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的国际社会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状况也大大变化,法科学包括民法科学也有所发展;但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质和作用;所以在当今时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问题仍不失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会,长期以来形形的法学理论和学说都没能完满解释法的本质和作用,当然也没法对民法间题作出任何说明。诸如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然而并没能从根本上说明法与社会生活的深刻联系和相互影响,表面的、片断的理解最终要导致不正确的结论。至于象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继承黑格尔关于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提出法律准则是根据不同时间、地点的文明条件确定的;心理法学派将法的基础最终归结为心理因素,则是走得更远了。古典自然法学派从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去强调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等等,则纯粹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说教,披上“学说”外衣而已。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专门就民法理论写过著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见于一些论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论的完整性。如果对之进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见。本文仅作些初步探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的本质和作用等的论述,至今仍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人们对传统民法的认识停留在固定的观念上,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的评价着重在它促进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一般到特殊、从共性到个性对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发展生产的作用,这丝毫不意味着主张墨守成规,这和人文主义法学派认为罗马法的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毫无共同之处。我国近十年民法理论研究较为活跃,注意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但也受到某些机械观念的影响。民法理论并不限于经典作家对民法的直接论述,而应包括他们对商品经济的有关论述,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正确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马克思曾经指出,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要使民法促进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发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畴,也要知道特殊的、具体的范畴。所以,我们应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要借鉴有用的经验也不能囿于陈规。在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与关系上花太大力气,甚至把两者对立起来,只能妨碍各自的发展。现在有了《民法通则》,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现形式,某些配套法规尚胭如,这使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造成一些困难。例如,对民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本质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公司就必须有公司法,但却迟迟未出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制定得太晚,虽然在此之前有过一些工商企业和公司的管理规定,但都不过是解决登记程序而已。然而实体规定一什么是公司、应具备什么设立条件,其组织、营运、解散等等却没有,只有登记程序规定是不能遏止种种不合法公司的。当前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应忽视民法形式,当然也不排斥行政、经济法律形式。近几年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为什么仍未收效?无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视,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门的所谓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质公司还会变相出现。会司立法使它能在经济活动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促进其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在关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问题上,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似较易被理解,而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并非缺点,而是它的优点,结合调整方法,正是注意到两种关系的有机联系,从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出发,可使和谐一致。因为经济关系最终要落到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继承权为例,指出像遗嘱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绝对自由和严格限制的区别,却都因其对财产分配有影响而反过来对经济起到作用。众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产生的继承制度对该所有制的作用是显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门划分或法的调整对象的绝对单一化而忘却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贬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民法对经济关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注意到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而未充分认识民法对之的调整作用,尤其是对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法(作用方式)。这指的是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调整方法从另一个方面对经济关系调整,以与经济法协调;一是民法对非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由于其与商品经济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在调整经济关系上达到和谐一致”。前者必须完善民事基本法规,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民法通则》,同时应重视配套法规。例如民法上担保法律制度对商事活动或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现实要求。有关的基本规定仅见于《民法通则》的个别条文,巫应有专门法规以便为经济法中的特别规定提供基础。例如,国际惯例中担保贷款采持续性担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过担保额度和期限的条件下,主合同(原合问,变更不必一一经担保人同意,这既为商业活动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担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直到前年仍规定值权人与债务人“如未经担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未能区分民事与商事的不同特点,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对经济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体现。后者必须来个观念上的改变,即认为民事仅仅是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调整状况来说,几年来出现的“第三者插足”现象,其对社会的、经济的、秩序的影响,虽说是潜在的、间接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在运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时要兼顾及这二个方面。公司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出现使得近代商品经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发展,法律给以承认而规范之,使它发挥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在西方国家是通过被视为民法特别法或商法的公司法来实现的。这是例证。关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种情况,第三种方式可能产生第一或第二两种效果之一。这都不意味着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极意义。我国因贬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几至失控。事实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积极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积极作用。外国民商法中某些规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处,值得借鉴。而近年来在立法中未恰当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现一些弊端,如企业承包、租赁经营问题则应引以为戒。作为思想理论体系对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指导意义,由上述关于民法学基本理论的介绍可见一斑。本文仅就其中一些问题作初步探究,旨在抛传引玉。
1.1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虚填观察结果,从抄护理记录、护理措施和过程不全[1]。
1.2记录不及时、欠准确、相符性差病情描述不确切,用词模棱两可,使用非医学术语或语法错误。患者的病情变化没有及时记录,当病情进一步加重,或者差不多交班时再进行回忆性记录,容易导致记录与事实有出入,造成时间上、记录上的不相符。
1.3记录涂改多、漏记、字迹潦草某些护理人员为了书面整洁,或补上漏记的资料,不得已使用涂改的手段,另外字迹潦草、不清,一段时间后连记录者也难以辨认,不利于举证倒置。
1.4特殊性检查没有护理宣教记录及签名在给患者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前,尤其是一些有创伤的侵入性检查前,没有将检查的意义、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如何配合检查的方法等知识告诉患者,并请患者或家属确认签名。
1.5危重患者没有时间性记录在抢救患者过程中,护士往往只顾及执行医嘱而忽视了及时记录病情的变化。
1.6署名不实护士之间执行医嘱时代签或随意签字。
1.7记录带主观性的描述,缺乏客观性、连贯性护理记录只做主观判断的描写,没有具体的数据显示。护理记录仅陈述当班出现的问题及病情变化,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后,无追踪记录效果;或对上一班提出的护理问题无跟踪观察。
2防范对策
2.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护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与护理人员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使自己成为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格的医护人员。讲述医疗事故争议与医疗风险的防范知识,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使医务人员遵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书写中注意衔接紧密,书写时如出现错字、错句,要用蓝黑墨水笔在错字或错句下面划双线,不得用涂刮、粘贴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2.2提高护理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注意专业理论培训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练好过硬的技术业务基本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护理书写的要求和规范。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不但充实和更新知识,面对医疗科学的飞速发展,沉着应对新形势的要求和挑战。
2.3以务实态度书写护理记录改变护理书写模式,让护士的时间花在观察病情、分析护理问题上,护理记录内容应客观、真实;做了什么就写什么,最重要的是应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记录,将护理程序贯穿于护理工作的始终。彻底让护士从记录文件书写中解脱出来,把时间花在患者身上,使护理服务真正以患者的需要为中心。
2.4加强管理,保证病历书写质量实施岗位责任制,职责明确到人。护理部每季度及科护士长每月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查护理记录,提出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交流,不断提高护理记录质量。病区护士长每天重点对危重患者记录及对出院病历质量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护理人员,马上修正,保证护理病历记录质量。
2.5加强医护沟通,做好病历保管医护之间加强沟通,团结协作,当护士发现护理记录与医生的病情记录不一致时,应主动找医生核实,避免医护记录的不相符性。病历集中妥善保管、上锁,不得擅自涂改、外借。
2.6强化护理人员的证据意识护理记录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益,全面、准确的护理记录不仅对患者的利益负责,而且也是保护医务人员切身利益、解决医疗纠纷的有利依据。每一次护理行为都可能成为一个有利或不利的证据[2]要教育督导护理人员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全面、真实、客观、准确的做好护理记录。
2.7及时补充护理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记录患者的主观(患者主诉)和客观(护理人员观察的)资料,患者目前出现的症状及异常检查结果等。经过抢救的患者按时间顺序记录抢救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抢救结束后,务必准确记录停止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抢救过程中如不能及时完成记录,应在抢救工作结束后6h内及时书写并补全护理记录,并注明补记时间。
2.8履行告知的义务患者同意是医疗护理侵权行为的必要免责条件,是医疗护理行为合法性的前提[3],所以,护士应将每一项操作的目的、风险因素告知患者和家属,特殊治疗、护理、检查应征得患者的同意,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这既是尊重患者的权利,也是护士自我保护的需要。护理措施是记录针对患者资料按照操作规程所执行的实际护理活动,如护士为患者实施的健康宣教、出院指导等,需要护士认真观察、及时记录。
参考文献:
[1]苏兰若.1028份护理记录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与对策[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9):687.
[2]张优琴,辛亚娟,钱萍萍,等.举证责任倒置后护士证据意识状况调查及分析[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3):201203.
[3]扬绍珍.护理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的探讨[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4,20(1A):67.
一、引言
在当下的民法典编纂进程中,围绕人格权的立法体例问题产生了激烈的理论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是否应该独立成编①。立法体例争议的背后是对人格权基本属性的认识上的歧议。因此,对人格权基本理论的准确把握,是正确地处理人格权问题在民法典中的立法体例的前提。基于这样的考虑,目前民法学界开始深入讨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在人格权基本理论中,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制度构成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按照中国民法学界通常的见解,法人也可以成为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人格权。但是,这种理论现在开始遭到质疑,有学者明确批评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并且以此作为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一个论据。〔1〕在我看来,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权的问题不只是关系到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和人格权的基本属性的看法,而且与民法典编纂中的法人立法政策判断和对法人的社会功能的认识相联系。否认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的理论,在更深的层次上就来自对后一个方面的问题的理解上的偏颇。由于在中国民法学界,对法人持有类似观点的学者不在少数,若不加以辩驳,势必对民法典编纂中相关的制度处理产生消极影响。基于以上考虑,撰写此文,以求引起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更深入的思考。
二、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权?———从法人权利能力制度进行的考察
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权的问题,如果从法律逻辑推理的角度加以审视,最自然的切入点就是法人权利能力制度。
通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存有不同,两者差别的基础在于作为组织体的法人与作为自然的生理—心理实体的自然人在性质上的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特殊的限制。此等限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法人目的上的限制;(2)法令的限制;(3)性质上的限制。〔2〕(P187)由此,可以根据这三个标准来考察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权的问题。
首先考察法人目的上的限制问题。严格说来,对法人权利能力来自法人目的上的限制与本文所讨论的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权问题没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后者讨论的是特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附着于法人的问题,而前者的关键在于法人是否可以根据特定的法律原因而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这方面的立法例可参考《日本民法典》第43条,该条规定:“法人依法令规定,于章程或捐助章程所定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负担义务”。〔3〕(P10)法人目的上的限制实质上是针对法人活动范围而设的总括性质的限制。至于在目的范围之内,它能够享有何种权利、负担何种义务,仍需从具体权利的属性与法人特殊性质的相容性的角度进行考察。
关于法令的限制,是指立法者在法律上对法人所可能享有的权利义务的类型进行的限制。此种限制主要有两种模式,〔4〕一种是消极限制,即规定除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外,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相同。采这一原则的典型立法例是《瑞士民法典》,并且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借鉴。另外一种是积极限制,即明确规定法人不得享有某一类型的权利和承担某一类型的义务。苏俄民法曾规定,法人仅享有财产上的权利,负担财产上的义务。〔5〕(P152)消极方式的限制,实际上是把问题转化为判断哪些权利义务专属于自然人的问题,因此属于性质上的限制,对此将在下文进行讨论。至于立法上的积极限制,应该属于立法者基于对法人的法律性质和社会功能的特定理解,而对法人所可以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进行的限制。如果把权利理解为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地位和利益,那么这样的限制就在实际上深刻地影响着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受法律保护的状况。这种限制在本质上属于立法者的政策判断。上面提到的苏俄民法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否认法人享有非财产性利益,以及对之进行保护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现在中国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的法人不享有人格权的理论,如果落实在民法典中,那么也属于一种立法上的积极限制。支持这一限制的理论依据主要在于,“所谓法人,不过是私法上之人格化的资本。法人人格离开民事财产活动领域,即毫无意义”。〔1〕这样的说法与社会和法律现实完全不相符合。就法人类型而言,先有公法人与私法人之分,私法人又有社团与财团之分,在社团中又有营利性社团与非营利性社团之分,在非营利性社团中又有公益社团与非公益社团之分。〔6〕(P90)法人类型的多样性以及活动领域的广泛性决定了在民法典中不能,也不应该对所有类型的法人的权利能力进行“一刀切”的积极限制,因为民法典属于一种总括性、一般性的立法,它要做的是确立一些基本的原则。民法典关于法人权利能力的规定,不能只以某种特殊类型的法人(比如说营利性质的公司法人)为原型。针对特殊类型的法人的具体情况,如果说有必要对其权利能力进行限制,也应该通过特别法来规制。关于法人立法有一般性的立法(主要是在民法典中作出)和特别性的立法(针对各种特殊类似的法人作出,比如公司法、基金会法等)。通观各国立法例,极少有国家在民法典中,以一般性的方式对法人的权利能力施加积极限制。从这个意义而言,对法人的权利能力的所谓法令上的限制,实际上只是指特别法上的限制。
关键点在于性质上的限制,也即某些类型的人格权的特殊属性由于与法人的属性不相容,因而不能为法人所享有。例如生命权,由于它必然以自然人的生理意义上的生命利益作为客体,而法人作为一种组织体,不可能具有生命,所以法人不可能享有生命权。从这个角度看,要回答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权就必须具体分析法人与自然人在人格性质的利益形成机制上的共同点与差别,分析法人人格的特殊性,分析具体类型的人格权客体是否与法人的组织体的属性相容。
应该说,法人与自然人的确存在性质上的重大差别,这样的差别导致一些以自然人的生理或心理特性的存在为基础的人格权无法为法人所享有。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作为形态丰富的人格权的权利客体的人格利益,它的表现形态也是多样的。以自然人的生理和心理特性的存在为前提,而且团体不能成为承载者的人格利益不能为法人所享有,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人格性的利益可以不同的方式为法人所享有。在姓名、名誉方面,法人享有与自然人类似的人格利益。让我们来看中外各国在这一问题上通行的看法。在中国内地,在人格权问题上,通常的见解认为,法人可以享有与其团体性质相容的人格权。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持相同的见解。例如,王泽鉴先生认为,就人格权而言,生命权、身体权及健康权系以自然人的身体存在为前提,自非法人所得享有者,但名誉权、信用权及姓名权等,法人仍得享有之。〔5〕(P153)〔7〕(P165-166)
在欧洲主要国家,由于大规模的民法典编纂较早,当时对人格权的问题关注不够,所以在立法上往往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8〕但是,在理论上也承认法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人格权,而且这种理论也得到判例的支持。〔9〕学者们还对这种理论作出进一步的阐述,认为对法人授予人格权是历史地形成的,与不同时代对团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不同理解相对应;〔10〕对法人授予人格权的限度是,这种法人的人格权可以被实际地构造出来,并且与团体所具有的特殊的性质相对应。〔11〕总的来说,承认法人可以享有某些类型的人格权已经有至少半个世纪的历史。若要这已经成为定论的理论与实践,不进行细致的理论分析显然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不过,到此为止的论述仍然属于一种就法律而论法律的形式性的推论。在我看来,既然民法典的编纂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立法活动,那么就应该把目光延伸到法律推理之后的立法政策判断的领域。这也就是说,从立法政策判断的角度看,法人是否应该被授予人格权?
三、法人是否应该享有人格权?———立法政策上的衡量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在根本上取决于立法上的政策判断。
长期以来,支配法人的立法政策判断的主要因素是对团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的评价,以及对个体与团体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判断。这样的因素也体现在法人人格权的问题上。在民法典编纂中,对法人制度进行立法政策选择时,必须注意将法人进行社会学意义上的还原,理解为一种广义上的社会团体概念,而不能局限于团体的有限法律责任这一点上。如果认为法人的社会功能和制度价值仅仅在于“使具备一定条件的团体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亦即交易主体,以便限制投资人风险,鼓励投资积极性”,〔1〕这种理解未免过于狭窄。
社会团体,就其最基本特征而言,无非是自然人组织起来以实现一定的目的[3].在其中,经济性的目的自然是重要的方面,但是除此之外,团体仍然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功能[4].自然人结为一定的组织,或是要借助众人之力,实现仅凭个人之功无法实现的目标,或是以团体的力量来寻求更有效的保障;或是拓展自己的生活世界,寻求社会的联系,满足人的社会性的需求。个人借助团体而要实现的目的,既可为营生(比如公司),也可为娱情(比如运动协会),也可为实现一定的价值,体现一定的理念(比如组成自然之友协会,从事保护环境活动)。在团体中,自然人个体以团体一员的资格来参与社会生活,丰富、发展和完善自己的人格。在这样的情况下,团体与个体具有一致性,保护和重视团体其实也就是间接地保护和重视组成团体的个体。
在个体与团体的关系问题上,20世纪以来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团体不再被认为处于与个体相对立的位置上。在社会个体高度分散、原子化的社会中,势单力薄的个体完全暴露于国家的强力之下,个体的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只有各种中间团体(也就是介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各种团体)得到健全的发育,人的社会性得到充分的发展,整个社会有机体才能够有序健康发展。〔1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立法政策上加强对团体的保护,促进团体的发育和生成,改善团体在法律上的生存环境,赋予团体更为完备的权利能力乃是一种正确的立法政策选择。
回到是否应该授予法人人格权的问题上,我认为也应该从这一角度来进行考虑。就根本而言,人格权制度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基本价值,因为只有自然人才是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但是在人格权问题上,承认法人具有人格权,并且予以保护,与对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并不矛盾,相反,应该说前者具有一种辅的功能。保护法人的权利,从第一个层面来看是保护中间层次的社会团体的发展,维护其作为社会联系的中介组织的功能,从第二层面,也就是间接的层面来看,这也还是为了保护作为个体的自然人。所以,不宜把法人与自然人在人格权的问题上对立起来。授予法人以人格权,具有一种工具性的价值,它服务于自然人的人格保障的最终目的。保护法人的人格权与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处于不同的价值位阶上。〔13〕
如果仅仅局限于法律概念的推理,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这个问题,的确难以说有一个唯一的“逻辑性”的结论。但是,我认为,法律的逻辑必须服务于社会的需要,应该是法律的理论来适应社会的现实,对后者给出一个理论上的论证和法律上的处理方案,而不应该是让现实来迁就理论或者干脆就是对现实视而不见。其实,在西方国家,在20世纪的早期,在法人拟制论和法人目的财产说的影响下,对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权也的确存在争议。也有学者反对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认为人格权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种专属性的权利。〔14〕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样的争论逐渐消失了,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逐渐获得了理论上的确信。这样的变化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以意大利的经验来说,在经过专制的法西斯政治之后,人们认识到,保护中间性的社团组织对保护自然人的民事、政治权利具有关键的意义。宪法要保护人的基本价值,也就要保护各种社会组织,正是在这些组织中,人们展示和发展其人格。这种观念上的变化,也体现在意大利的新宪法中[4].根据宪法的规定,特别是根据对《意大利宪法》第2条的解释,所谓的中间团体在宪法中被赋予了重要的作用。《意大利宪法》上的这种变化被用来支持说明团体也应该享有自然人享有的典型权利。〔13〕
在我们的民法典编纂中应该如何来处理与法人有关的问题?我认为,中国民法典中的法人立法政策应该注意到国外立法和学理上的这种发展趋势。就我们的具体情况而言,这样的立法政策取向应该说是尤其迫切。民法学界之所以一说到法人,脑海中就不自觉地浮现出公司的模型,乃是因为在中国,其他性质的社会团体的发育十分落后,公民自组织程度太低,国家权力系统与公民个体之间几乎没有其他屏障。用更抽象的理论来概括,就是市民社会的发育不健全,对市民的文化、价值和行为模式进行小范围自主性整合的团体化程度太低,公民没有有效的自组织的途径来与国家权力进行抗衡。这种情况,从长期来看,对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机制的健康良性发展极为不利。为此,完全有必要以各种方式,从各个角度来改善法人的法律上的生存环境。赋予法人享有人格权的可能性,减少对法人的权利能力的不必要的立法上的限制,在这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加强对法人的保护的一个方面。
四、法人为什么能够享有人格权?———法理上的分析
立法政策上的判断不能取代法理上的论证。在上文的分析中,从法人的社会功能的角度分析了保护法人与保护个体之间的一致性。但是,在法理分析中却要将这二者区分开来,正是作为组织体的法人与其成员之间的区分,导致有必要赋予整体性的法人以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权。法人的这种人格就是具有团体性的人格。为了避免混淆,必须首先清楚地界定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的“团体人格”一词。〔15〕(P2)在第一种意义上,“团体人格”是指团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也就是团体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意思。在这种意义谈论“团体人格”主要涉及的问题就是具备何种条件的团体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而被认为是法律上的主体。在第二种含义上,团体人格是指团体作为自然人的组织体,它所具有的人格性的利益。
论证法人之享有人格权的合理性的关键在于说明,法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具有与其成员不同的独立的人格性的利益。为什么作为组织体的法人会具有人格性的利益?这样的判断与以保护自然人的基本价值为根本宗旨的人格权制度是否相互冲突?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清楚地理解法律制度设计对现实世界的抽象和拟制的可能性以及法律保护某种利益所采用的技术性的手段。法人作为组织体,虽然不具有自然人的属性以及与这种属性相联系的人格性的利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通过法律上的拟制,使法人成为这种利益的形式上的承载者和有效的保护者。
我们这里所谈论的法人的人格性的利益其实就具有这样的来源。在最直观的意义上,除开财团性质的法人不论,归根结底,法人都是自然人的组织体。那么自然人以其作为法人的一个成员这样的特殊资格,进行活动时所涉及的某些人格利益,就必然要以法人的团体性人格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
对此,可以举个例子来进行说明:若干爱好自行车运动的人组成一个社团:自行车运动者协会,以此开展一些有益的团体活动。此时,某不负责的小报污蔑该社团,说该社团以开展体育运动为借口,实际是经常从事赌博、吸毒等不道德的活动。在这样的一个案例中,是否存在对协会名誉的侵害问题?否认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的人认为,这样的说法最多类似一种比喻。因为法人作为一种组织体不可能有心理感受,因此无法实证地说明法人“自己”感受到名誉被侵害了,被侵害的只可能是成员的名誉。但是,这种“比喻”性的说法恰恰成为法律上处理这一问题的思路。如果拒绝这样的“比喻”,也就是说,如果社团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追究的话(这以承认法人可以享有名誉权为前提),那么组成社团的成员是否可以进行追究?问题在于,诽谤所针对的是社团,而不是指名道姓地针对具体的个人。这种侵害的形态具有特殊性:他们是作为团体(utiuniversi)而被侵害的,不是作为个体(utisinguli)而受到侵害。这也就是说,他们以其作为社团成员的资格而受到侵害,而不是基于其他的处于这种结社之外的资格而受到侵害。〔16〕(P46)如果将这样的叙述进行更为严格的法律术语的处理,可以说,由于侵害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是对作为社团成员的个人的侵害关系,而是对作为他们的整体的侵害关系。〔16〕(P47)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法人成员的总括性的人格利益,必须要求法人以自己的(同时也就是意味着独立于其成员)名义来承载和进行保护。为了适应这一要求,这样的人格利益必须说成是法人的人格利益,并且为了对这样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就要允许法人能够享有名誉权。
之所以可以进行这样的法律技术处理,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也就是法人制度在基本构造上所存在的主体独立性原则能够保证将作为法人成员的个人与法人本身清晰地区分开来。这样的主体独立性允许法人以自己的名义针对其他的主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诉诸于各种救济程序。这在实际上就达到了对这些总括性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有人会说,依照通常的见解,法人所可能享有的人格权的类型中包括了一些不能这样解释的权利类型。比如说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就不是法人成员的各自的姓名权的一种总括。我认为,这种性质的利益,由于它们是保证法人能够发挥预期作用的前提条件,所以它们与法人具有本质上的联系,与那些只是与法人具有偶然性联系的债权与物权相比,它可以被称为是法人的人格权。
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法人之主体资格而产生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本质上只能是财产权;法人的名称权应为无形财产权,……;法人的名誉权应为法人的商业信用权,同样应置于无形财产权范围”。〔1〕这样的观点忽视了名称权之类的权利和法人的联系与财产权和法人联系的性质上的区别。某些权利与权利主体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性的联系,比如说,使特定主体区别于其他主体的名称权;而有些权利与特定主体的联系则是一种非本质上的偶然的联系,比如说财产权与权利主体的联系就是一种偶然的联系。权利与主体的联系方式和关联程度上的这种差别是判断有关权利是否为人格权的主要依据。而某种权利是否具有财产性的内容,实际上并不能成为判断它是否属于人格权的主要依据。的确,这样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转让性。〔1〕(P81)但是,这样的说法并不构成一种反驳。因为传统理论中的人格权的不可转让性早已经被打破,这即使在自然人人格权问题上也已经表现出来。〔18〕
法人的人格权,在一定的情况下具有财产性的特征,与这些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并不相矛盾。〔13〕进而言之,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都归结为法人的无形财产权,这样的论断也不是对所有类型的法人都成立的。在前面分析的例子中,社团的名誉权就无法归结为一种商业信用权。在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在对法人的规范问题上,我们必须时刻注意,我们不只是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法人进行立法,我们必须对法人制度所具有的除商业目的以外的广泛社会功能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认真的立法政策判断,对具有不同的组织结构的法人所可能体现的复杂利益状态进行精细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抽象出具有一般适用性的普遍规则。不如此,实在难以指望会作出正确的立法选择。总而言之,法人之所以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人格权,首先是因为法人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其成员的人格性的利益的承载者、保护者,为了对这些人格性的利益进行保护,可以借助于法人的主体独立性,通过赋予法人人格权的方式来进行保护;其次是因为法人具有一些与它的存在有本质上联系的基本利益。这些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具有人格权的特征。
五、法人能够享有何种人格权?———权利类型与立法上的处理方式
不是所有类型的人格权都可以由法人所享有,〔19〕这是一个通识。但是,关于法人能够享有何种类型的人格权,却难以给出一个划一的答案。这主要是因为法人的类型繁多,性质各异,要寻找到共通的规则并不容易。根据上面的分析,我认为,就来源上看,有两种类型的法人人格权。一类是与法人的存在有本质联系的法人的基本利益,这些利益被作为法人正常发挥社会作用的前提条件而得到保障,从而构成法人的人格权。在这种类型中,最主要的是使法人区别于其他主体的法人的名称权。另外一类是由法人承载的、但实际上是以法人的成员的某些总括性质的人格利益为保护对象的人格权。对后一种权利类型的分析,在学术研究上通常的方法是具体的、根据个别类型的研究。在确定某一种受到损害的利益的时候,通常考虑团体是否可以成为这种利益的承载者,还是只有个人能够成为承载者。在考虑是否可以进行这种转化的时候,还必须考虑到法人的具体性质,法人成员的人数是否具有封闭性的特征等等。
还需要说明的是,受到民法典的规范影响的法人不仅包括私法人,也包括公法人。从理论上来说,政党、工会、地方自治组织都会受到民法典对法人规范的影响。因为即使这些法人依据特殊的程序根据特别的法令而成立,但是,它们也可能以私法上的身份从事民事领域的活动,或者受到民事性质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也会产生这些法人的人格权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状况,我们的民法典应该如何来处理法人人格权问题?首先是在体系上必须把关于人格(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与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分离开来。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解决的也是不同性质的问题。其次是在一般原则上确认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但是,当法人的属性与人格权的特性相冲突时除外。这样,就把具体判断留待判例和学说的发展。再次,在立法体例上不必将自然人人格权与法人人格权分开规定,而规定在法人可得享有人格权的范围内,在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准用自然人人格权的规定;没有例外规定时,侵犯二者的责任形式也相同。〔16〕(P433SS)
最后需要特别提出讨论的是,法人人格权被侵害后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存在不同的见解。肯定说认为,法人具有人格权,可以受到侵害,而且所谓的精神痛苦,并不构成精神损害的唯一的形态,它实际上表现为对满足某种利益的剥夺或阻碍。〔16〕(P47-48)但是,这种精神损害的概念过于宽泛,不值支持。根据事理的性质,只有自然人才存在精神痛苦的可能性,因此,只有自然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5].
参 考 文 献
〔1〕尹田 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J〕 法学研究,2003,(4)
〔2〕张俊浩 民法学原理〔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3〕日本民法典〔Z〕 王书江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4〕Cfr.Dogliotti,Lepersonefisiche,TrattatoRescigno,2,Torino,1982,3ss.
〔5〕史尚宽 民法总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彭万林 民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7〕王泽鉴 民法总则(修订版)〔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8〕Vicenzo Roppo,Istituzionedidirittoprivato,Bologna,1994,p.221.
〔9〕VicenzoZeno-Zencovich,Personalita(dirittidella),voce nel Digesto(sezionecivile),440ss.
〔10〕Davide Messinetti,DirittidellaPersonalita,inEnc.Dir.XXXIII,Milano,1983,404ss.
〔11〕PietroRescigno,dirittidellapersonalita,vocenell‘EnciclopediagiuridicaTrecani,XXIII,Romas.d.
〔12〕Cfr.Giovanni Giacobbe,Natura,contenutoestrutturadeidirittidellapersonalita,inIldirittoprivatonellagiurisprudenza,acuradiPaoloCendon:lepersone(III)-dirittidellapersonalita,Torino,p.46.
〔13〕VicenzoZeno-Zencovich,op.cit,p.440.
〔14〕Galeotti,Laliberta personale,pp.15-16.cit,dall‘operadiAdrianoDeCupis,IdirittidellaPersonalita,secondaedi zione,Milano,1982.
〔15〕王利明,杨立新,姚辉 人格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6〕GiovanniGiacobbe,op.cit,p.46.
〔17〕MarioBessone(acuradi),Istituzionedidirittoprivato,Torino,1994,p.81.
〔18〕PaoloVercellone,Personalita(dirittidella),voceinNss.D.I,Torino,1962.
〔19〕AdrianoDeCupis,IdirittidellaPersonalita,secondaedizione,Milano,1982,pp.45-46.
注释:
①两种不同观点的代表人物分别是梁慧星教授与王利明教授。参见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法典编纂不适合我们的国情》,《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2]在这里的分析,排除财团法人这样的非人合性质的法人类型。这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例外情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里的分析对财团不适用。因为就其社会性质而言,财团也是若干个人围绕一定的财产而进行社会性的活动。
[3]关于对团体所进行的社会学上的分析,参见〔德〕斐迪南?腾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2页以下。
[4]Cfr.,MassimoSiclari(acuradi),LaCostituzionedellaRe pubblicaitaliananeltestovigente,Roma,2001.《意大利宪法》第2条规定:“共和国认可和保障自然人的不可被侵犯的权利,无论是作为个体而存在还是处在发展其人格的社会团体中……”《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9条也确认法人在基本权利方面享有特殊的待遇,但是以这些基本权利依其限制也适用于法人为限。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20-821页。
论文关键词:武汉城市圈区域创新体系产业发展空间结构
论文摘要:区域创新体系是一种具有区域特色的多主体、多机制、多空间层次的复杂系统,其空间结构是以产业集群为基本节点的多重空间组织网络。武汉城市圈的创新资源总量丰富,但空间组织路径不畅、网络节点关联松散,降低了区域创新资源的创新绩效。区域创新体系空间构架的参考路径之一是构建基于市场联系的产业集群网络。根据武汉城市圈创新资源的特点及产业基础,提出了构建基于产业发展的武汉城市圈创新体系的基本思路。
0引言
自英国著名技术创新研究专家弗里曼(C.Freeman)于1987年提出国家创新体系(NationalInnovationSystem)以来,区域创新体系、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研究与建设日益深化。区域创新体系(RIS)建设业已成为(地方)政府推动区域发展的有力政策工具。在相关学术研究方面,我国学者多侧重区域创新体系内涵及其区域构建的理论探讨并注意到产业集群的区域创新意义,国际研究则偏好基于区域创新体系框架的区域和产业创新的实证分析,提出了“空间创新系统的概念。总体上讲,区域创新体系的理论建设和实践发展成果丰硕,但从产业创新的视角进行区域创新分析的案例并不多见。本文在此作出尝试,旨在为构筑区域创新体系提供借鉴和启示。
区域创新体系的空间结构是指区域创新节点间的空间位置关系及其相互作用路径。区域创新节点是创新资源富积和创新密集的空间域,它具有3个空间层次:以各级城市(城镇)为节点的宏观层次、以各类产业集群为节点的中观层次和以各种创新基地为节点的微观层次。区域作用路径是推动创新节点关联互动的空间通道,存在3种作用方式:以交通、通讯基础i}施等为主体的技术联系,以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等为主体的市场联系,以地缘文化、人脉网络、地域认同等为主体的社会联系。其中,产业集群是创新主体集聚区和创新基地综合体,它们间的市场联系是创新活动的本质联系,产业集群与市场联系架构在区域创新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所以,发展产业集群、强化市场联系是区域创新体系构架的核心。
1武汉城市圈创新体系的空间特征
1.1区域创新资源的地理格局
创新资源包括科技创新所需的创新资本、创新主体和创新基地等投入要素及其依托的组织与平台,创新资源的空间分布及其组合状况是区域创新体系空间特征的静态反映。武汉城市圈创新资源的总量较为丰富,但空间分布不平衡,武汉市的垄断地位突出(见表1)。在创新资本的构成中,武汉市集中了城市圈科学家工程师的82%、科研仪器设备原值的98%、创新主体的56%和创新基地的99%;国家重点高校、院所和国家级创新基地也儿乎全部布局于此。
武汉城市圈创新资源的地域组织初具形态,但空间集聚方向不明,产业趋同引发无序竞争。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为载体的产业空间集聚迅速发展。现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开发区63个(包括高新区7个),据此形成的各种产业集群(集聚区)主要呈西北一东南向带状分布,在以武汉市高速外环为中心的地带,在西北沿京广线、东南沿沪蓉线(长江水道)的两侧,集中了圈内产业集群(聚集区)数量的70%(44个),并初步形成了与东湖高新区和武汉经济区的对接态势。
1.2区域创新能力的空间差异
创新能力是一个系统将知识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服务的功效,通常由知识生产、知识流动和知识运用等要素来衡量41。创新能力的总体状况及其空间差异是区域创新体系空间特征的动态表现。武汉城市圈创新能力的空间差异巨大,
根据表2的内容以及相关调研材料的分析表明,区域创新资源的垄断性集中和产业发展的主导性优势成就了武汉市超强的创新能力和无可争议的区域创新中心地位;周边8市的创新能力普遍较弱,但存在整合和提升的空间。黄石具有一定的综合创新资源和较好的产业创新基础;鄂州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创新环境优越;孝感体现出新兴农业的朝气;潜江蕴含着传统工业的凝重;仙桃的民营经济发达,中小型民营企业活跃;黄冈的社会资本优越,人力资源潜力巨大;咸宁的创新能力具有相对优势;天门的农业资源具有明显特色。因此,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应通过创新空间的互补和创新能力的整合,形成以产业为纽带的城市圈创新网络有机体。
2基于产业发展的武汉城市圈创;新体系的空间架构与组织
2.1区域产业创新体系的空间架构
根据武汉城市圈创新体系的空间特征,基于产业发展的创新网络的空间图式应是一种多层次、循环式、网络状的开放创新系统。整个城市圈可分为3个创新层次:区域层次,以武汉市为创新中心;地方层次,以周围8市为创新中心;区位层次,以周边城镇为创新中心。各级创新中心以地区特色产业为依托、产业集群为载体,形成产业集群创新平台,创新平台再带动产业发展,构筑循环式创新格局;各类创新主体应以产业链为纽带,立足创新平台进行互动和创新,实行不同层次对接发展、相同层次错位发展战略,形成区域创新的网络状结构。创新系统时刻保持与区域外部的动态关联,并积极促成包括跨国公司及其研发部门等创新主体的网络连接
2.2区域产业创新网络的空间组织
区域产业创新体系空间网络的核心是区域产业集群的发展及其空间关联。因此,区域产业的空间分工是构建和优化区域创新体系空间网络的基础,而产业集群与区域创新体系存在多种关联。根据武汉城市圈创新资源和产业资源的空间格局,区域产业创新网络的空间组织可以选择价值链、创新链、产业链作为通道。依托价值链,武汉市主要进行研发、营销和成品组装等高端价值部门的布局,重点发展总部经济;周边市分别承接相关生产基地的转移,合作发展部门经济。依托创新链,武汉市主要立足自主技术创新,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周边8市分别承接相关技术的扩散,选择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制造业。依托产业链,武汉市主要发展主导产业部门和加工度高的下游产业部;周边市错位发展辅助产业部门和加工度低的上游产业部门。据此确定武汉城市圈各自产业发展与创新的重点领域(见表3),进而形成多种链条纵横交错的城市圈产业地域综合体
一、 管理会计理论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教育方面看
我国管理会计方面的教育,无论是学历教育还是非学历教育,往往片面重视会计理论的方法和讲解,却忽视了管理会计理论知识在实践环节的应用案例分析。导致管理会计理论终究还是理论,无法在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发展和创新,严重限制其应用价值的发展,其主要表现有如下方面:
1.教育方法陈旧,理论至上
真知无法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升华;理论无法与实际的大潮相互融合。
2.定量分析为主导,定性分析被忽视
要精通一门技能,绝对不能只在理论计算上做功夫,而是应该把握其本质,定性分析,使自身适应万变。由于企业和社会的纷繁复杂,风险以及不确定的决策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应将高深莫测的数学模型与实际的可操作性相结合。
(二)从管理会计理论发展自身角度分析
1.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主要来自于外资企业和民营上市公司的应用经验的总结与教训的总结,还有一部分属于欧美国家管理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而我国的系统评价环节,也大多是对欧美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的引入,以国外借鉴经验对国内企业管理会计工作的实践环节进行应用指导。总体而言,我国学者对第二种理论体系的来源更为青睐导致我们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没有在自己的国度生根发芽,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理论指导上也难免产生不切合本国实际情况的产物。管理会计实践应用环节往往只局限在案例分析和特定企业的试点研究,管理会计理论的发展过程需要外部客观环境的结合,从而高效的积累理论经验,但我国管理会计现阶段研究受到外部客观环境的局限性,导致我国管理会计无法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所以对管理体系提供指导也十分艰难。
2.并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会计规范
管理会计理论由于属于传统会计的分支,因此学科具有边缘性特征,学界重视程度较低,并且理论分期较大,国际范围内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统一认识,而国内学术研究环境中,管理会计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只作为提供决策信息的工具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出管理会计的作用。而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会计规范体系,这也极大限制了管理会计的理论发展。
3.管理会计学术研究薄弱
我国管理会计理论引入时间较短,并且管理会计在国际学界中仍存在理论分期,由于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的学科边缘性特征,还导致企业实践环节并不过多重视。国内学者对于管理会计研究相对较少,往往对管理会计理论的学术研究兴趣不高。不论是国际还是我国都更为重视财务方面的研究学习,对管理会计的学术研究仍旧滞留在较为浅显的层面上。
4.管理会计理论实践应用环节存在问题
我国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不完善,因此无法在管理会计理论与实践环节结合的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而管理会计理论在宏观基础层面过于简单,无法与我国现代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良好衔接,管理会计理论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在具体管理会计实践问题处理中欠缺针对性。管理会计理论中对于自身职能和对象的研究,往往受到外部客观环境的影响,中外宏观经济环境和企业文化特征具有较大差别,管理会计理论受到欧美学界理论体系的影响较为严重,因此在管理会计实践工作过程中,职能与对象往往会出现较大差异,造成管理会计理论与实践工作相脱节。而管理会计工具方面,国外管理会计应用理论中具有较多样式的工具品种,包括全面预算管理、经济增加值、客户盈利能力管理、价值链管理等。并且国外会计理论实践已经证明,管理会计工具的实际应用能够有效提升企业产值。但我国管理会计工具并没有大规模的应用在实践过程中,并且管理会计理论与经济环境相关联,管理会计工具的应用也需要基于特定市场,与经济环境息息相关的,出于对中西方经济背景以及发展进程等诸多因素考虑,如果直接对西方管理会计理论工具进行引用,并不能有效的结合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这都造成了管理会计理论在国内企业的应用环节,并不具有显著的实践指导作用,而管理会计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情况,也成为了严重阻碍管理会计理论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管理会计理论的发展对策
(一)促进管理会计的规范化
随着管理会计理论的不断发展,已经开始呈现多门学科的交叉渗透趋势,管理会计理论范围也在与其它学科结合过程中不断扩大,但学科内容的交叉重复,并不利于管理会计理论的推广应用,甚至对管理会计的实践应用环节造成负面影响,因此管理会计应当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发展规律,对以往应用的成功经验进行科学归纳和总结,促进管理会计的规范化,推进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结合研究,并探究完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的方法途径,找到与自身发展所需要的契合点。
(二)构建管理会计的展示平台
管理会计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需要让更多使用者明确认识到研究成果的价值,因此管理会计理论发展需要能够充分发挥研究成果的展示平台。西方国家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发展较为完善,得益于西方国家的管理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具有专门的展示平台。管理会计是传统会计学科的重要分支,而财务会计研究对外提供信息的机制,管理会计则是对内信息机制。我国财务会计的研究成果已有展示平台,但管理会计却并没有专门研究成果的展示平台。因此加强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可以在会计专业刊物中开辟管理会计研究专栏,并在具有相应条件基础时,创办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类刊物杂志等媒介,为管理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提供展示平台,从而有效促进管理会计理论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科研院校机构的系统整合
科研院校内的专家、学者是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主体和重要带头人,因此应当加强科研院校机构的系统整合,发挥出科研院校的理论研究优势,形成管理会计产学研一体化,加强理论创新,加大管理会计理论的科研投入和扶持力度,支持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及成果转化,鼓励科研院校成立管理会计研究基地,,在系统整合、并在科研院校机构系统整合过程中,为企业提供高、精、尖人才,研究人才入驻企业内部,不断在实践与理论中夯实对管理会计学科的学习。
随着会计学的完善,会计基础理论也需要不断更新。基于战略角度的会计基础理论,是促进会计行业进步,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升的关键。能够帮助会计人员更加深入的认识到会计行业的客观发展规律,从会计理论的概念、分类等各个方面入手,掌握会计工作的趋向以及特点,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完成会计工作,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
一、会计基础理论的内容
基于战略角度的会计基础理论,首先要了解会计基础理论的内容,具体如下:
会计基础理论包括会计环境、会计信息系统、会计对象以及会计职能等等,会计环境主要是指外部原因对会计熊产生的影响,比如经济、政治以及社会、法律等等。稳定、和谐的会计环境能够更好的为会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会计信息体统包括了企业单位,也是单位的最重要,最关键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存亡以及经济活动的成败。这些信息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数据,能够wield企业系统化、连续性的提供企业效益状况,是企业未来发展与管理的数据来源。会计工作以特定对象为主,每天都会对企业经营情况、资金流向进行管理、监督和统计,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内容,将会计职能分为: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两个方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会计职能也会不断变化和改变,包括反映与控制、监督与分析、考核与评价等等。
二、会计基础理论的特点
会计基础理论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并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包括:客观性。会计工作者在工作的过程中,从会计统计、监督以及结论等等,通过这些工作获得相关的数据,依据数据,客观分析当前企业的经营状况或者经济情况,减少阻碍企业发展的因素。规范性,是企业内部所有的会计工作者都必须要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在自己管理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能够因为一己私利而采取损害集体以及企业利益的行为,会计基础理论的客观性与规范性,是保障企业会计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关键,也是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手段,可以帮助企业各项活动有条不紊的进行,处理以上几点之外,会计基础理论还具有前瞻性、系统性以及支持性等特征。
三、会计基础理论的作用
1.认识作用
会计基础理论最主要的目的是奠定企业会计人员的发展前提,会计人员通过会计理论基础能够更好的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宏观的了解,这样在企业会计工作出现任何问题的时候,就能够随时解决和处理,保障企业的长远发展,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会计基础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同样承担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能够帮助管理者充分认识到会计实务的重要性,能够更好的把握企业未来经济活动以及经营的趋向,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帮助企业更快,更好的占据市场份额。
2.指导作用
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紧紧依赖于会计基础理论,比如会计基础理论中的相关专业内容,能够帮助会计从业者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综合能力,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要求很高,不管是理论知识能力,还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都需要具备较高的水平,但是受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制约,还需要克服各种来自外界的诱惑,因此需要会计理论基础能够为会计人员指明工作的方向,帮助他们更加高效、高质量的完成会计工作。另外,会计基础理论,还是企业领导者与决策者制定各项经济决策的依据,在会计人员培训工作方面提供指导,最关键的是可以规范会计人员行为,减少工作中出现错误的几率,大幅度增加了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领导通过这些信息能够掌握到企业的真实的发展情况,并处以对未来的经济规划、方式进行调整,包括产业结果以及业务交流等等,这些方面的决策都依赖于准确的会计信息。会计基础理论的指导性非常重要。
3.教育作用
经济不断发展,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人员专业技能需要不断提升,为了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企业内部需要不断进行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活动,会计基础理论为人员专业培训活动提供了指导,因为会计人员提供了学习素材,通过学习会计基础理论,他们统计整合数据的能力,基础会计技能都会得到提升,企业在培养会计人员的时候,要讲会计理论知识作为重点,强化他们的实践能力,以当前市场形势为前提,强化人才的亏啊鸡基础理论实践指导,奠定人才的相关操作技能,在未来遭遇工作问题的时候,可以熟练的解决,减少企业经济损失,保障企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会计基础理论的发展趋势
1.发展战略方向
新形式下会计基础理论应适应时展,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制定相应的战略目标。当前,科学发展观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对社会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会计基础理论研究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做到以人为本,促进会计基础理论的可持续发展。明确会计学发展战略,制定科学的战略目标与计划,并在会计基础理论运用中加以体现,比如说,理论教学中教师应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2.发展趋势
第一,全面协调、可持续原则。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对人类生存环境也带来了‘定的负面影响,致使我国自然资源逐渐亏乏,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为此会计基础理论的研究,应充分考虑社会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做好全面协调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环境损害设定成一定的指标,并将其运用到经济核算之中,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原则。发展会计基础理论,要以当前的经济实际情况为基础,不能够脱离实际,依据当前需求,不断创新与完善会计基础原则,满足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会计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基础理论的重要性,中国企业内部相关管理者与会计领域的专业人才,应该客观借鉴国外的先进会计理论与观念,同时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特色,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基础理论。
3.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会计基础理论的研究要关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研究基础理论时,要将会计学的发展同社会的发展结合起业,具体的是要将环境会计作为研究的方面,注重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对经济组织的经济核算中,更要注重对于坏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否超出了设定的标准。会计基础理论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就是要依据社会的不断变化而推动基础理论研究跟上时代的步伐。
关键词:初中物理新课标学困生转化
一、初中物理学困生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但新课标实施以来初中物理学困生的转化工作也相应地被提到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日常事务中来。笔者根据自己在初中物理学困生转化工作所取得的经验,结合初中物理新课标的特点,对初中物理学困生的内部成因和转化策略进行阐述。
一个初中物理学困生的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总体上说有外部原因与内部原因。事实上,在形成学业不良的过程中有些因素可以单独起作用,也可交互作用。大多数学生的学业不良是由于各种不良因素交织在一起而形成的。[1]在这些因素中,由于学生个人的内部因素造成的成分也比较复杂。笔者现主要从初中物理学困生(学业不良的学生)形成的个人因素特点出发,谈谈初中物理学因生的内部成因:
(一)畏惧困难
根据笔者与所结对的初中物理学困生共同分析寻找学业不良形成的原因和时间时发现,许多初三的学困生是在刚入初二时对初中物理畏惧困难的情绪造成的。从初中物理新课标安排顺序来看,虽然义务教育初级中学课本是在原有教材基础上的一大飞跃性的大进步(首先体现出来的是合科教学,打破了传统的初中分科教学的很多弊端,减少学科界限),但是因为学科的特点而造成学生学习上的困难也是显而易见的。从教材的编排上看,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所学习的是介绍性的有关物质结构的内容。这些内容一般仅要求学生对所教内容的认识、了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一般都结合自然界中的实物(或模型)进行学习,以学生的形象思维作载体进行学习;进入初中三年级后,学生首先学习的是具体较高抽象思维的物理学抽象概念的内容,如密度、功、能、压强等。一向习惯于利用形象思维方式的初中学生,突然要求其具有抽象思维,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对抽象思维能力的培养需要一个过程。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学生对这一转变过程的畏难情绪。
由于学习内容的改变,必然造成学习方法、策略的改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能够很顺利地得以转变。学习方法、策略一般容易转变的人是很容易适应不同学习环境和方法的人。在我们的学生当中,并不是所有学生都能做到这一点。所以,做不到这一点的学生,容易成为学困生。
(二)不喜欢动手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同的学生的兴趣爱好是不同的,有些学生喜欢具有一定思辩的问题,有些学生则喜欢动手做实验。虽然说并不是所有的初中物理学困生都不喜欢做实验,但确实存在一部分学困生与不喜欢动手做实验有关。这些学生往往在上实验课时是旁观者,只看同组的其他同学动手做实验,而自己则对动手实验毫无兴趣。
学好初中物理,学会观察和实验是最关键和最基础的技能,这里的实验不但是教师在探究课上要求学生动手完成的实验,而且要求在学习过程中怎样懂得发现问题、用实验解决问题。这就是科学实验探究性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
(三)独立学习能力差
我在教学就有遇到这样的学生,自己不能独立完成作业。这样的学生一般对自己不自信。初中物理的学困生一般就是这一类学生。独立完成一项作业,独立完成一个问题的思考、独立完成一个实验、独立回答一个完整的问题。这些对于一名学困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学困生缺少的就是这些方面的能力,他们在学习上总想有所依靠,完成作业时必须与同学坐在一起;即使偶尔能解决一个问题,但总是不自信,寻找答案或与别人核对答案后才放心;有一个问题时不敢单独提出来,原因是怕教师和同学笑话他
(四)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
对于一名初中物理的学困生来说,由于长期的得不到在学习上的成功的体验,学困生久而久之形成了一些不良的学习习惯:
(1)缺乏思维的毅力。
思维的品质中表明思维具有一定的持久性。在思考一个初中物理的问题时,思维的持久性品质对解决这一问题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学困生面对初中物理的一些问题普遍存在缺乏思维毅力的倾向,遇到一些稍有一定难度、需要学生认真仔细地去思考的问题时,学困生往往显得很不耐烦。这样,很多学困生在面对一些稍难的题目或作业时,不是选择怎样去面对困难迎面而上,而是选择了逃避,有些学生为了应付教师的作业检查而去抄袭其他学生的作业。
(2)缺乏注意的稳定性。
心理学表明,每个人都具有一定限度的注意的稳定性,但是不同的人注意稳定性的强度是不同的,注意的稳定性也并不是一个人的先天,它是一个人后天在学习生活中"锻炼"的结果与产物。由于学困生在对待初中物理的一些问题时显得明显的不足,学困生对待一些问题总是"心不在焉"。
(3)学习态度差。
由于学生在学习时遇到一些问题,并然会引起一系列的学习不良反应:学生面对一些问题觉得无所谓、解题时马虎、书写潦草、作业完成后不检查等毛病。
(五)缺少好的学习方法与策略
学习需要一定的方法与策略。它是追求学习效率的学习者在特定的学习情景中为了达到学习目标,在认知加工过程中所运用的学习方法技能,以及对整个学习活动及其有关因素进行监控的方法技能。[2]显然初中物理的学困生普遍缺乏的是无认知的能力、即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监控的能力。比如说面对初中物理的整个学习过程,学困生对学习计划、学习过程的监视、学习过程的调节等很缺乏。
另外,由于初二学生所学习的初中物理的学习内容是物质的基本性质等的介绍性内容,一般的初中物理学困生的学习由于没有很好的学习方法作指导,学习过程中只重视对一些物理的概念、名称的"死记硬背",并把这种"死记硬背"带到以后的学习中来。针对初二学生来说,生物理学上的一个个概念与名称仅是文字上的抽象概念,没有实际上的现实意义。故此,学生根本无法理解这些内容,当然记忆的长久性就无从谈起了。
二、初中物理学困生的转化策略
针对上述对初中物理学困生的内部成因的分析,笔者采用了如下的转化策略:
(一)形象开路,抽象渐入:
从初中学生生理上的发展特点分析,初中学生已经逐渐地从形象思维转变为抽象思维了,这种转化对学生来说是一大难点。但是在转化初中物理的学困生时,我们要重视形象思维的训练,并作为学生学习初中物理概念、规律的基础,而抽象思维可在形象思维基础之上得以培训与提高。比如在学习光的折射规律时,学生对"当光从空气斜射入水或其他透明物质时,折射角小于入射角;当光从水或其他透明物质斜射入空气时,折射角大于入射角"的理解时,学生对于这一规律的理解是非常表面化的、是对文字面上的一种感性认识,根本不能够理解这句话的真正含义。但是,若教师引导学生以形象化的思维理解这一规律,则这一规律显得简单:如可以做实验,不管是光从空气斜射入水中时还是光从水中斜射入空气中,在水的这个角(不管是入射角还是折射角)总是小于空气中的角。通过实验后,让学生形成固定的有关这一实验概念的"表象",则学生在以后应用到这一问题时自然而然地会想起这一表象。再比如,当学生在学习"物体的沉浮条件时,对于物体的上浮、下沉还是漂浮是液体与物体(实心)密度的大小比较有关",学生很容易混淆这一关系。所以,对于这问题,单纯从文字或公式的理解是很难的,学生不容易记忆。但当我们从形象的具体例子出发,从类比的方法出发,这一问题就可得以解决:如我们可以举例子进行类比,把木块浸没于水中,木块上浮,(木块的密度小于水的密度,故可类推)其他同理。从上述的举例分析可以看出,以形象的思维去表达抽象的概念规律,是初中学生以形象思维为基础培养抽象思维的一种重要的方法。
(二)勤奋作基,方法作径:
一类初中物理学困生是因为学生本身不努力、不勤奋造成的,而有些学困生很勤奋地学习,但是缺乏必要的方法而使自己成为了学困生。要想学好初中物理这门学科,勤奋与方法这两者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对于勤奋,不管是从一些伟人的事迹中还是从学生身边的例子中都能说明问题,这里勿需多言。但是一般的学困生都缺乏科学的学习方法的指导,下面简述之:
1.加强学习的计划性。
有计划的学习活动可以促使学习目标的实现,可以磨练学习意志,有利于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也可以提高时间利用率。[3]指导学生制定一个科学的学习计划是非常必要的。
2.加强预习、复习活动。
3.培养学生对学习过程的元认知能力。
不管是对整个学习过程还是解决某一个简单问题的,都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元认知能力。简而言之,元认知即是对认知的认知和监控。也就是说,人可以跳出一个系统来观察这个系统并且控制这一系统,通过元认知了解、检验、评估和调整自己的认知活动。[4]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学生若懂得怎样去反思、总结前一段时间的学习过程中的经验,为下一阶段的学习做好打算或吸取教训,学生在下一阶段的学习效率和水平将会有所提高。同样,解决了一道初中物理的一个问题后,学生若懂得怎样去反思、回顾这个问题的解法、思路及自己解题时存在的优势与不足,这样,学生的解决问题的水平将不断提高。
4.加强学困生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般说来,解决初中物理的问题有如下的步骤与方法:
(1)全面理清问题,通过较快速地浏览整个问题的整体框架大致了解问题的状况,但一定要明确提出了什么问题,这个问题提出的目的性是什么。
(2)以问题为思维的中心,以问题中已知各数量关系为主线,理清已知问题中的各数量关系与问题存在的关系是什么。
(3)从整体上把握问题的类型,大致以什么方式回答。
(4)初中物理的问题一般很注重思维过程。面对一个问题,我们首先通过明确问题的目的性,通过逆向推理的方法进行解题。如下题的解题思路:
题目:一金属块挂在弹簧秤的下端,弹簧秤的读数是0.89牛;若把金属块全部浸入水中,弹簧秤读数是0.79牛,求金属块的密度。
解题思路:
①解决什么问题:求金属块的密度ρ金;
②逆向思维:求金属块的密度,只要求金属块的质量与体积;求金属块的质量,只要知道金属块受到的重力(已知在空气中金属块的重量);求金属块的体积,则只要求金属块浸没于水中排开水的体积;求金属块排开水的体积,则只要求金属块浸没于水中受到的浮力(浮力的大小可以用弹簧秤的两次示数差表示)。
(5)克服思维定势。从总体上说,初中物理中哪一部分问题应用哪一知识去解答,在学生的思维中已经有一定的思维定势,思维定势对于一般的解题是有好处的,它可以减少学生思维的时间;但是思维定势也往往把学生的思维带入了解题的"死胡同",故在解决一些问题时,有时要充分地利用思维定势的优势,有时则要克服。如上题中,求体积时并不能利用密度与质量的关系进行求解,则需要打破思维定势,利用浮力的知识。
(6)选择多种方法进行解题。每一个题目的解题都有一定的方法,且思路不同,这可以锻炼学生的发散性思维。培养学生形成这样的一种习惯:当以自己的方法完成解题时,让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另外的解题方法。
(7)解决一定问题之后,培养学生总结问题,反思问题的能力。
(三)化整为零,化零为整
学习初中物理的过程就是"化整为零,化零为整"的过程。当学困生面对初中物理内容时,要把整体上的知识体系各个击破,从细处学习知识内容。但是,毕竟初中物理是一门有系统性的学科,这一学科中各知识点间存在必然的联系,通过理顺这一关系,学生对知识形成网络化。
(四)重视解疑,更重激疑
对于初中物理的学困生,学生的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帮助学生解决一些问题是进行学困生转化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在平时的学困生转化过程中,我们发现学困生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一般的学困生很难提出问题。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确实,对于初中物理的学困生,平时的他(她)们很少把时间投入到思考一些初中物理的学习问题上来,即使有些学生平时有思考学科上的一些问题,但由于其在思考的过程中,他(她)们所获得的失败的消极体验机会比积极体验机会多得多,所以这给他(她)们下一次积极主动地去学习形成一定的障碍,教师在转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工作是如何创设问题情境,使学生产生问题。有问题的学生往往是对某一个方面经过认真思考的。通过点拨后引导学生思考解决问题,并在思考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使学生产生兴趣。
(五)倾情投入,师生共感:
学困生的转化工作是一个教育系统工程,转化过程是一长期的过程。这过程需要教师投入大量的精力。转化一名学困生,笔者认为教师在情感的投入方面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取得学困生的信任与支持。
学困生的转化工作并不仅仅是学业上的指导工作,更是对学生心理上支持、理解、信任工作。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受到社会、学校、家长等的升学压力的影响,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总是对学业优秀生比较重视,而对学困生则忽视了。长期受到这一意识的影响,学困生与教师之间形成了一条不可逾越的心理鸿沟。学困生的心理相对教师来说是封闭的。这时要转化这名学困生,首先教师的一切行为必须取得学困生的信任与支持。
2.相信学困生具有可发展的潜力。
笔者认为,"真诚地相信学困生是可以转化的"这一点是转化初中物理学困生的工作的基础。从人的发展与学困生的形成原因等角度分析,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超级秘书网
3.与学困生建立类似于"互惠互利"的"平等关系"。
转化学困生时,教师不要以高姿态对待学困生,不要以为对学困生学业上的帮扶工作是对学困生的"施舍"。教师要以平等的身份加入学困生的转化工作中来,使学困生感觉到教师与学困生的关系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平等关系":教师可以从学困生身上学到很多知识,同理,学困生也达到了被转化的目的。
4.教师是学困生学业上的指导者,又是精神上的支持者。
任何一个学困生,其总是回避着自己在学业上的后进,总是以自我封闭的形态出现在教师的面前。其实学困生在班集体中的心理压力是无形的,也是非常大的。教师在这里的角色并不仅仅是对学困生进行学业上的指导工作,更重要的是给学困生以精神上的支持,使学困生走出"自卑、自闭"的心理。
总之,初中物理学困生的转化工作是一艰巨而富有挑战意义的工作,它需要更多的教师以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这项工作来。笔者相信,一名好教师不但能使优秀生更加优秀,同样能使后进生不再后进了。
参与文献:
[1]刘晓明傅贵芳编著中学生学业不良的评价与干预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21页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名誉会长张皓若
在2003年中国物流学术年会上的发言
我是第二次参加中国物流学术年会。发言前,首先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并希望此次大会能够推动中国现代物流业更加蓬勃发展。下面,我想借此机会谈一谈对中国物流业当前发展的几点看法,请物流学术界的朋友们指正: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物流业正在迅速发展,成为广受关注的一个经济热点。中国的运输、仓储等传统物流业务虽然已运行多年,但是现代物流业仍处在发展初期,尚未达到其成熟阶段。但是它的发展潜力已经显现出来,物流理论研究与实践都取得长足的进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现代物流业的兴盛将指日可待。
在“物流热”过程中,前些时一度出现的“虚热”现象有所减退,中国物流业趋向于更加理性、稳健、务实的发展。2002年以及今年上半年以来,内地物流业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1)工商企业物流进展迅速,第三方物流稳健发展。目前,中国内地物流业务的百分之八十是工商企业物流,综合经营业务的第三方物流仅占物流市场的百分之二。第三方物流的发展虽在加快,但由于工商企业物流的主流仍是自营物流,同时,第三方物流综合服务能力的成熟需要有一个过程,在今后一个相当时期内中国内地物流的发展,仍将是企业物流与第三方物流并行发展的局面。但第三方物流市场潜力是巨大的,因为出于降低物流总成本和经营,总成本的压力,除了物流能力强大的工商企业整合自身物流业务组建独立或半独立的物流实体,集中统一经营物流业务,其他企业将逐渐转向向第三方物流外包物流业务。在华的外资企业更倾向于使用第三方物流服务,进入中国的跨国物流企业的主要客户就是外资(独资、合资)制造业厂家。中国物流企业应当大力扩展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客户。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任务在于提供效率高于工商企业物流,成本低于工商企业的综合物流服务以吸引到第三方物流的客户。
2)工商企业正在加紧整合自身的物流资源和物流业务,组建独立或半独立的物流实体(包括分公司、子公司)统一经营集团内全部物流业务,有的已开始面向社会服务,向第三方物流功能转换。如:海尔集团的物流公司,已在降低集团成本、创造更强的竞争能力和新的利润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上汽集团、上汽经销公司和天地物流组建合资“安吉天地”其全国配送网已向千家零售店进行配送。全国名列前茅的华联超市其组建的物流公司,已形成五个配送中心的超市配送网络。这已成为制造业大集团和商业大集团的共同趋势。但无论是制造业大集团或是商业大集团,无论是中国企业或是外资企业要实现供应链的全程管理,都需要其他企业的配合。因此物流企业的社会化合作,同样成为共同的趋势。应当研究、探讨实现这种合作的条件和方式。
3)具有优势的物流大企业,如:远洋、中外运、中储、华润、招商、中海等大力建设信息网络,大力建设物流设施和物流业务,大力拓展客户加快向现代化综合性第三方物流转轨。民营物流企业继续保持发展和经营的活力。功能单一的以传统运输、仓储服务为主的小型物流企业日渐丧失竞争能力,需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建设增强增值的能力,或与其他企业进行整合和合作,免遭淘汰的危险。物流企业正在对建设信息网络和物流设施进行大规模的投入。但中国企业的资金实力毕竟有限。从我国连锁企业的实践来看,中国企业完全可以用远低于国外的成本,分期建设信息网络和配送中心。我看过一些国内商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自己建设的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其规模和现代化程度虽比不上国外的水平,但造价远低于国外的设施,也能够满足现阶段物流的需要,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展和完善。应当研究如何从中国国情出发,有效而低成本地建设信息系统和物流设施,避免无效和低效率的投入,并积极扩大融资渠道的途径。
4)由于内地物流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不足,物流业内尚未出现大规模的兼并。但工商企业与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之间在物流硬件资源、物流业务、物流客户等方面的整合正在兴起。有的建立联合经营实体,有的是以契约关系形成战略联盟。这是可行的组织方式,是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积极趋向,例如:长虹与苏宁电器建立供销联盟;三联与夏华建立供需链战略物资联盟;济南市的“电子商务一一现代物流示范工程”已有海尔、联想、西门子、伊莱克斯等厂家与三十五家销售商力口盟。我认为:物流企业之间的整合,目的不仅限于单纯追求扩大规模,而且要着重于提高物流效率,增强综合服务能力、降低物流成本。不仅要整合硬件资源,而且要着重整合物流业务、物流客户、信息网络、人才资源,并要充分重视整合后企业文化的融合,这往往成为整合成败的关键。应当把中国物流界如何进行有效整合,作为物流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5)物流设施建设开始逐步纳入各地、各级物流发展规划的轨道。虽然各级物流规划还有不完备的地方,各级、各地区物流规划还有待互相协调和衔接,但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克服物流设施建设的无序状态。东部地区已基本完成规划,正在进入实施阶段,中西部地区正在进行规划的前期工作。目前国内已建、在建和拟建的物流基地、物流园、物流中心等铺摊很多,有人预测在今后几年间中国将有大批物流设施闲置。我认为:产生这种低效率、重复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设施究竟为哪些客户服务的目的性、针对性不强。建设物流设施第一要有客户。各地、各级物流规划主要是规划运输结点、商品集散基地、物流流向。具体的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必须落实到客户。应当研究在物流规划及其实施当中,如何把政府的宏观指导与物流企业的运作同客户的需求结合起来。避免主观随意性。
我希望,中国物流理论研究者与物流企业界密切结合,共同开拓中国现代物流业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