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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论文

时间:2023-03-22 17: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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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论文

第1篇

从经济学说史上看,国际贸易理论可追溯到十五世纪末十六世纪初的重商主义学说。斯密和李嘉图的贸易理论中,劳动是唯一的生产要素,生产技术是给定的外生变量,生产规模报酬不变。斯密与李嘉图的贸易理论是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一部分,被称为“古典贸易理论”。二十世纪初,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和俄林提出了“资源配置”或“资源禀赋”的贸易学说。在赫克歇尔和俄林的模型中,劳动不再是唯一的投入,但生产的规模报酬仍然不变。他们的理论被称为“新古典贸易理论”。

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结构变化,在赫克歇尔—俄林体系中徘徊多年的国际贸易理论又活跃起来,一部分经济学家开始用新的方法来研究贸易的原因和结果,研究新的贸易结构与贸易政策,创立了一系列新的学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这些学说已逐渐成熟。其中一部分已被编入教科书,另外部分仍在继续讨论之中,仍是贸易的前沿论题,本文将简要地介绍这些贸易理论的新发展并阐述其对我国贸易政策的意义。

一、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工业发达国家之间和相同产业之间的贸易

为贸易原因提出新解释的主要是从七十年代末发展起来的“规模经济贸易学说”,主要的贡献者是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PaulKrugman)。这一理论以企业生产中的规模经济和世界市场的不完全竞争为基础解释战后增长迅速的工业国之间的和相同产业之间的贸易。

规模经济贸易理论[(1)a]的发展是建立在两个与以往理论不同的假设上:(1)企业生产具有规模经济;(2)国际市场的竞争是不完全的。

具体讲在“规模经济”和“垄断竞争”的条件下,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随着产量增加而下降,企业面对的是市场需求曲线,市场需求量会随着价格的下跌而增加。在参与国际贸易以前,企业所面向的只是国内的需求。由于国内市场需求有限,企业不能生产太多,从而使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不得不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

如果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产品所面临的市场就会扩大,国内需求加上国外需求,企业生产就可以增加。由于生产处于规模经济阶段,产量的增加反而使产品的平均成本降低,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竞争能力。

由于工业产品的多样性,任何一国都不可能囊括一行业的全部产品,从而使国际分工和贸易成为必然。但具体哪一国集中生产哪一种产品,则没有固定的模式,既可以自然(竞争)产生,也可以协议分工。但这种发达国家之间工业产品“双向贸易”的基础是规模经济,而不是技术不同或资源配置不同所产生的比较优势。

二、国际贸易、技术外溢、与经济增长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以来,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国际贸易与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的关系来进行。在经济学文献中,虽然已有许多理论阐述了技术在贸易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但是最新一系列的研究则把技术作为一种内生变量,不仅讨论技术对贸易的影响,也分析国际贸易、经济增长在技术进步中的作用。把技术变动、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和经济增长等结合起来研究,是国际贸易理论的最新发展和前沿课题。

国际贸易理论的这一新发展的背景也与战后国际贸易格局变化有关。在用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的理论说明了当前“北北贸易”和同类产品之间贸易的原因之后,人们自然就会进一步探讨。为什么会有规模经济?产业的规模经济和国际分工是怎样形成的?如果说技术的差异与发展是重要的原因之一,那么,技术又是怎样产生、发展、传递的?技术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的关系又是如何?这些问题引起了国际经济学家的极大兴趣。学者们将国际贸易理论与增长理论结合起来,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

近年来,在国际经济学的研究中,关于国际贸易、技术变动与经济增长的文章很多。从其理论渊源来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沿着李嘉图的模型,仍把技术作为一种外生变量,但从动态角度分析技术变动对贸易模式和各国福利水平的影响,另一部分则把技术作为一种内生变量,不仅研究技术怎样影响贸易和增长,同时把技术发展作为科研、投资、贸易和经济增长的一种结果,研究技术变动、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相互间的关系。

1.技术作为外生变量的贸易与增长理论

(1)技术差异所形成的贸易模式

除了“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的贸易学说外,技术作为外生变量上的差异亦被用来说明发达工业国家之间和同类产品之间的贸易,马库森和斯文森(MakusenandSvenson,1985)在他们的研究中假设两国的资源配置比例和需求偏好都是相同的。产品生产需用两种以上的要素投入,但不具有规模经济。但如果两国在生产技术上有某种细微的差别,劳动生产率就会略有不同。在两国的贸易中,各国都会出口其要素生产率相对高的产品。

戴维斯(Davis)在他1994年的研究中也假设两个国家两种产业。其中第一种产业只生产一种产品,而第二种产业生产两种不可完全替代的产品。假设其中一国在第二种产业的生产中与国外略有技术上的不同,在其中一种产品的生产技术上比别国略胜一筹。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要素价格的相等会使该国生产和出口这种产品,而别国则会生产出口另一种产品。

马库森、斯文森和戴维斯的研究说明,即使在规模报酬不变和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技术上的差异亦可引起同行业产品之间(intra—industry)的贸易。

(2)技术变动对贸易模式和福利的影响

克鲁格曼1986年研究了技术进步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福利的影响。在他的模型中,他假设有两类国家:技术较先进的国家(发达国家)和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发展中国家),产品亦分为两类:技术密集型产品与非技术密集型产品。这些假设与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有些相似,它的发展在于:假如技术变动了(而不管为什么会变动),会对各国的贸易模式和福利产生什么影响?

如果这种技术进步发生在发达国家,则结果是没有坏处。第一,对发达国家来讲,它技术更高了,产品更先进了,由于本来就在技术上领先,更新的技术的产生并不面临什么竞争,也不威胁别国,别国也威胁不了它,所以技术进步对它有好处。第二,对落后国家也没坏处,因为技术差距拉大了,给后进国家更大的空间来发展和赶超。所以技术进步发生在先进国家对这两类国家均有利。对先进国家唯一的不利之处是对一些本来就有技术优势的产品,技术进步和生产出口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产品的价格下降,贸易条件有可能变得不利。

假如技术进步发生在后进国家呢?克鲁格曼认为结果是缩小了两类国家之间的差距,对原来先进国家是一种竞争,对他们不利。后进国家会因为自己有能力生产这类产品而减少进口,造成两方面的结果:一是使该类产品价格的下降,对先进国不利,二是如果这种产品需要密集使用后进国本来就稀缺的资源,那么对后进国来说也不利。

2.技术作为内生变量的贸易与增长理论

贸易理论的另外一方面发展是将技术视为内生变量来分析,研究技术变动的原因,也研究技术的进步作为生产和贸易的结果对贸易模式与社会福利的影响。技术变动有两种源泉,一种是被动的,不是经过专门研究开发出来的,而是从看中、干中学会的,是通过经济行为学来的,这叫“干中学”(learningbydoing)。这里所说的技术不光是生产技术,还包括管理知识。另外一种是主动的,是自己创造出来的。这种技术变动是一种革新(innovation)。技术革新一般是研究和发展(ResearchandDevelopment,简称R&D)的结果。

(1)“技术外溢”(Spillovers)与“干中学”(Learing—by—Doing)

所谓技术变动或技术进步并非都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发明。在许多情况下,所谓技术进步只是学到了别人已有的先进技术。这种学习过程有时并非是最初的目的,而是在从事生产或其他经济行为时自然产生的副产品。作为先进技术的拥有者,有时也并非有意转让或传播他们的技术,而是在贸易或其他经济行为中自然地输出了技术,被称为技术“外溢”(Spillovers)。不管什么技术,都有一个外溢的过程。“干中学”式的技术进步,大部分是从技术外溢中获得的。技术外溢,又可分国际、国内、行业间和行业内几种不同情况。

a)国际技术外溢

国际技术外溢指的是技术通过直接或间接(如通过贸易)的途径传播到了别的国家,从而使别国的生产者也逐渐掌握了这些技术。

为了说明技术在国际间的外溢,我们假设有两个国家:A国和B国,各国分别生产两种产品,X和Y。在两国没有贸易时,各国的生产是由本国的生产技术和资源配置决定的,A国有生产X的比较优势,B国则有生产Y的比较优势。如果两国发生贸易,根据“比较优势”理论,A国会专门从事X的生产和出口,B国则专门生产和出口产品Y。这是贸易发生后的最初均衡。

现在我们再进一步假设技术是无法垄断的,可以通过商品贸易“外溢”到别国。贸易的结果,AB两国的生产者都掌握了彼此的生产技术并有可能对本国的生产进行调整。这种国际范围内的技术外溢会有各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情况是,A国本来有生产商品X的比较优势,但B国生产X的技术更先进,有绝对优势。A国引进了B国生产商品X的技术,提高了本来就有比较优势的生产率。这种结果发挥了本国资源上的比较优势,有利于A国的长期增长。另外,商品X本来就是B国相对短项,在两国实行分工和贸易后便不再生产。A国多生产X可以使B国的进口价格下降,也有利于B国。这种技术的外溢使原来由“比较优势”决定的贸易模式变成了由“绝对优势”决定。技术外溢的结果,两国都从中受益。

但是如果B国生产商品Y的技术比A国先进,A国从B国中学到这种技术并用此来改进发展其本来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Y。对A国来说,这种技术引进的结果是一种进口替代型增长,但对B国来说则是一种威胁和竞争。如果A国生产Y需要密集使用其稀缺的资源,对A国的长期发展也不一定有利。贸易和技术外溢有可能将发展引入“错误”方向,使两国的长期发展速度都受影响(参见Yanagawa,1993)。

b)国内的技术外溢

国内技术外溢指的是技术在本国范围内的传播。由于地理、语言、文化等原因,国内技术外溢比学习外国技术更快。

八十年代后期,克鲁格曼和卢卡斯(Lucas)分别讨论了国内技术外溢的问题。在克鲁格曼(1987)的模型中,他假设有两个国家A和B,生产一系列产品。其中任何一国会在一些产品的生产技术中有最初的领先地位。尽管技术可以在国际间传播,但本国内的技术外溢会更快。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较快的国内技术外溢过程,该国原先的领先的行业会有加速发展的可能,原有的比较优势会增强,“国内技术外溢”也会使别国在他们原来就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更有领先地位,技术的国内传播使各国的差异扩大。

卢卡斯(1988)的模型与克鲁格曼有些相似,只是他假设一系列国家,生产两种产品:X和Y。各国的劳动力和劳动生产率相同,但对两种产品的技术知识的最初掌握程度不同。一些国家生产X,另一些国家生产Y,形成最初的国际分工。由于技术在国内的外溢,生产X和生产Y的国家都会在各自的专业生产中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各国对两种产品技术知识掌握程度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很难改变,除非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跟不上产品价格下降的速度,改变原先国际分工的地位,从一种产品的生产转向另一种产品生产的,也只能是那些原来就在边缘上的国家(marginalcountry)。

克鲁格曼和卢卡斯的分析说明:一个国家最初的比较优势、产业选择和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可能与它本国的技术知识和资源配置有关,也可能是由于偶然的因素,但最初的产业结构一旦形成之后,国内生产技术的外溢使得一国在这些产业中的生产率比别国提高的更快,会使该国在这些产业中的领先地位更加巩固。这在某种意义上解释了为什么一些国家擅长于一些行业,而另外一些国家擅长于另外一些行业,这与国内的技术外溢是有关系的。而且,一旦形成了某种生产格局,改变是不容易的,因为产业规模与国内的技术外溢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只要成本增长的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速度,就会有利可图而继续存在。历史在决定一国长期的生产和贸易模式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c)行业间与行业内的技术外溢

技术外溢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行业之间(inter—industry)和同行业之内,许多行业虽然产品不同,但所用的资源有许多是相同的,如何提高要素生产率对各行业都是有促进作用的。另外,这里的“技术”概念,也不仅仅局限于具体的生产方式,也包括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因此,一个行业拥有的技术优势也可能外溢到别的行业,使别的行业的生产率也有所提高,并对社会的长期发展产生影响。[(1)c]

同一行业内也可能有不同的产业集团(industryclusters),各集团生产类似产品但生产技术不会完全相同。与国外类似的产业集团相比,生产上也会有不同的优势。国际贸易以及由此产生的竞争和技术外溢会缩短各产业集团的技术差距。

(2)发展研究(R&D)与技术创新(Innovation)

技术变动的另一个来源是技术创新,它是一种投资、开发与研究的结果。新技术的开发主要表现在:a)提高要素生产率,用有限的资源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或保证产量的情况下,使用更少的资源;b)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新产品的开发。

技术创新或开发型技术进步可以在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中出现。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一个最终产品可以由一个企业变成许多个企业来生产。同一企业中也可分为许多部门,每个部门只生产产品的一个零部件。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使每个部门只集中于一个小范围的大规模生产,而在这个具体的零部件生产中,企业有可能通过降低成本来获得利润。换句话说,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使利润不再只是从最终产品中获得,每个生产环节都独立出来,都有获得利润的可能性。对利润的追逐使生产的每个环节上都有改进技术的动力。

开发型技术进步也常常是在对新产品的研制中获得的。市场竞争迫使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或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产生出新技术。

与“干中学”不同,技术创新或开发型技术进步是需要大量投资和研究的,因此,只有在保证这些投资能够获利的条件下,企业才会去研制新技术。因此,一国能否获得大幅度的开发型技术进步,需要两个必要条件:(1)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没有保护的话,企业开发新产品所冒的风险与其收益不对称,也就没动力去投资、研究。(2)要鼓励对科研的投资。干中学虽然也能提高技术,但毕竟有局限性,毕竟只能缩短与先进技术的差距,一个国家要想技术上领先,就必须有开发型的技术进步,但开发型技术进步是需要有法律和投资来保证的。

国际贸易与开发型技术变动有相互促进的关系,贸易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不仅通过国际市场的竞争迫使各国努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也通过国际技术外溢给各国互相启发的机会。新技术的开发不再只是个别国家的行为,而成为各国的共同努力。这里边也有一个技术开发的规模经济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贸易和技术的国际流动可以使开发研究形成“规模经济”而降低各国的科研开发成本。一项新技术从一国开始后,另一国可以马上引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不应重复同样一个过程。当然,这样做需要许多政治条件和技术条件,但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这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最优方式。

另一方面,技术革新也会影响贸易模式。在技术作为外生变量和“干中学”的模型中,最初的贸易模式都是给定的,都假定各国在生产技术上有差距但没有讨论为什么有差距。技术作为内生变量的模型则揭示了产生技术差距的根本原因。综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技术的国际国内外溢和干中学的过程有可能缩短各国技术上的差距,本国原有的资源和技术条件对于一国的长期发展和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仍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发展研究的投资和不断开发新的技术,是改善一国的贸易地位和保证经济长期增长的必要措施。

三、国际贸易新理论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启示

过去十五年来,我们虽然在开放上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贸易政策上仍受许多传统观念的束缚。我们在出口方面作了许多努力,但是开放国内市场方面顾虑重重。在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的过程中,我们把扩大进口和开放市场看作是一种进关贸的代价,是为了获得某种权利而不得不承担的“义务”,其想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保护幼稚工业”的理论。

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对某些产业的保护是必要的,可以理解的。问题是,怎样选择保护对象?采用什么方式来保护?保护的前景与代价是什么?我们必须充分估计为保护所付出的代价,并努力以最小的代价来实现我们发展先进或幼稚工业的目标。

古典和新古典的贸易理论已经分析了保护给消费者和整个国家福利所带来的损失。关于技术外溢和干中学的学说又为我们揭示了保护所失去的“外部效应”,尤其是对电脑等高科技产品进口的限制,损失的不只是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拖延了技术外溢和干中学的过程。电脑等科技知识产品与一般消费品不一样,电脑的使用和普及包含着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电脑迅速普及所能带来的外部效应,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况且电脑行业发展的关键不是硬件而是软件,只有在普及的基础上才能有足够的人力资本和市场需求来促进软件的开发。通过贸易壁垒的办法来保护幼稚产业,其代价和结果都是必须考虑的。

规模经济的贸易学说还为我们的贸易政策提出了许多新思路,新的贸易理论揭示了当代国际市场的垄断竞争和工业制成品贸易为主的特征,工业产品的多样性使得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足够的资源来生产、出口全部的工业产品。国际贸易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大,即使在同一行业内,也可能既进口又出口。现代的国际竞争并不局限于个别产品的得失,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去限制外国优质产品的进口,不一定非要通过保护来生产国外已占优势的产品。对外开放某些市场,并不等于国内的同类产业就不能发展了。别人生产了一些种类型号,我们可以集中资源生产别的或新的种类型号,并通过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向国外出口。

怎样使某些产业形成规模经济?规模经济的贸易学说提出了一个“战略性贸易保护”的问题。由于国际市场上的不完全竞争和现代企业规模经济的存在,如何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以扩大生产降低成本,成为企业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取胜的关键因素。如果政府能够正确地选择某些有发展前途并能充分发挥本国资源优势的产业,通过政策支持,帮助其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话,对本国利益和发展都会有利的。这种贸易保护着眼于一国长期的战略发展,被称为“战略性贸易保护”。

不少国家曾采用过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如日本在战后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对许多产业有过保护。它将一个产业保护一段时期,然后就转移。保护的目的只是希望在保护期内,让产业自身产生出一种技术外溢和自行不断壮大的能力,在短期内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竞争力。保护的时间是短暂的,保护的行业是不断变动的。克鲁格曼借用了吉文斯(Givens,1982)的说法,将其称做“狭窄的、移动的保护带”(theNarrowMovingBand)。

无论是自由贸易的政策还是“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选择的依据都是如何使本国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不仅要从静态上估计,也要从动态上考虑。对什么产业采取什么政策,都要有尽可能精确的利弊分析。国际贸易的新理论并不告诉我们应不应该保护的问题,而是为了我们贸易政策的选择提供了更多需要考虑的问题。简单地利用贸易壁垒来保护幼稚工业是一种被动和陈旧的方式,代价是不小的。而从战略发展的角度对某些产品(不一定是整个行业)实行保护也许会带来长期的优势和利益,但是这些产品不一定是幼稚产业,保护的手段也不一定是贸易壁垒,可以是代价较小的产业政策或消费政策,保护的时期应是短暂的,这种保护是一种积极的,有前途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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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Yanagawa,N.,1993,EconomicDevelopmentinaWorldwithManyCountries,mimeo,KeioUniversity.

[12]Young,A.,1991,LearningbyDoingandtheDynamicEffectsofInternationalTrade,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06,309—405.

第2篇

(一)国际经济学中国际贸易理论的演变

国际贸易理论主要是假设商品要素流动这一前提下分析研究企业发生的具体贸易行为,以及国际贸易政策变动。国际贸易理论中提到了优势思想,这一优势简单阐述即是各个国家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中体现出的竞争力,形成了各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进入与退出,体现各个国家的企业在国际上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国际贸易的优势从绝对优势演变为相对优势,绝对优势是指各国企业对同一商品的生产因为劳动生产率的不同形成的企业竞争优势,相对优势是指各国企业在生产不同商品是因为劳动生产率的不同而形成的竞争优势。相对优势与绝对优势都是在不同的假设前提下对相同事物做出的判断。同时可以得出结论,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不受到资源约束的话,具备相对优势的企业则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具备绝对优势的企业则可以在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在国际经济学理论中的发展应用

早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垄断优势理论,它形成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该理论认为因为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具备不完全性的特点,给跨国公司带来垄断的优势,比如跨国企业具备的专有技术,管理经验,以及销售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从而得到较高的垄断价格和利润,因此产生了不完全竞争的局面,这是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直接原因。2,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该理论是基于垄断优势理论提出的,因为产品在市场上有着周期性的变化,主要分为创新,成熟以及标准三个阶段,各个阶段都与企业的决策密不可分。因此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应该采取不同的投资战略。国际直接投资应该运用在产品生产已经成熟并且投入标准化生产,这样可以将生产投入到成本较低的区域,从而替代出口产生的成本。3,内部化理论,该理论基于自然性市场的完美性出发分析当前跨国企业的兴起以及外国投资现象的形成。该理论认为跨国公司是由于市场内部化形成的,市场内部化是指外部市场机制导致原材料,半成品等交易的效率呈现较低的状态。为了提高这一效率企业不得不通过行政结构将低效率的中间产品内部化。这一理论同时解释了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行为。

二、套利与平价理论在国际经济学理论中的发展应用

(一)基本概念阐述

套利是指在同一个市场中购进外汇,证券,商品等其他货物同时在另外一个市场中以更高的价格将其卖出。价差则是指同一个商品在不同的市场上有着不同的价格,包含时间上以及空间上的差异。交易成本是指套利者完成一项交易需要耗费的成本,主要包含直接成本以及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是指劳动力流动的交通费,资金流动的汇费以及隐含的工资,利息以及租金等,间接成本主要包含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等。平价主要是指价值对等,具体阐述为只要不同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异超过交易产生的费用,那么套利者就能从中获取利润。

(二)购买力平价理论是套利与平价理论的基础

第3篇

关键词:规模报酬递增;不完全竞争;产业内贸易;国际贸易新理论

不同于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用比较优势理论来解释贸易的产生,克鲁格曼指出:国家之间比较优势的不同只是国际贸易产生的一个基本原因,而规模报酬递增则是另一个基本原因。不同于传统的贸易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的假设之上,克鲁格曼的国际贸易新理论以规模报酬递增和垄断竞争为前提,能更好的解释现实中的问题:为什么比较优势基本相同的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额远远超过比较优势有明显差别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额。为什么各个国家的工资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在克鲁格曼之前也有很多经济学家研究过规模经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在俄林理论(1933年)中的一个重要分课题就是大规模生产的经济作用,巴拉萨(1967年)和克拉维斯(1971年)也曾提到规模经济理论在解释战后工业国家间国际贸易不断增长的现象时所起的关键作用。而克鲁格曼在前人的分析和研究上,创新的将规模报酬递增作为贸易产生的一个原因并结合均衡贸易理论和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系统的做出理论分析。

一、克鲁格曼论文中主要使用的模型和推导脉络

在克鲁格曼的论文中有诸多的假设并引用了多个模型,它们对理解克鲁格曼经典论文、产业内贸易理论和国际贸易新理论中的推导和结论很有帮助。在这四篇克鲁格曼的经典论文中有许多相似的假设,其分析和推导方式也很有类似之处。克鲁格曼在论文中,假设规模经济是企业内生的,并且假定市场具有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的市场结构。同时,引入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的DS模型并对其作了一些修改。首先,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对这些理论加以变化并进行推导和分析:他将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的DS模型简化。只考虑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并假定所有居民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所有产品以相同成本函数进行生产。其中和分别为劳动投入量和产量。并且假定,产量等于消费量,其中,成本函数表明:每件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劳动力数量是产量的线性函数,并且随着产出的增加平均成本递减,边际成本则保持不变。很明显,这是一个规模经济的成本函数。而后,克鲁格曼假定经济处于充分就业状态,劳动力全部用于各个产品的生产中,所以有且所有的产品都是对称的。克鲁格曼根据上述假设和模型,从效用函数开始,结合效用最大化原理推导出需求函数;根据企业利润最大化原则求出产品价格;根据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市场并且均衡利润为0的假设(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的市场结构)得出生产产品的种类。在分析完封闭经济之后,克鲁格曼在各篇论文中进一步进行了推广和引申,或是考虑要素流动,或是加入运输成本,或是考虑要素比例,或是考虑自由贸易的福利效应,使得理论推导更具有现实意义,更能说明现实的问题。

克鲁格曼在论文中使用了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A.DixitandJ.Stiglitz)的DS模型来建立分析框架。DS模型是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于1977年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垄断竞争和最优产品多样化》一文中建立的一个规模经济和多样化消费之间的两难冲突模型。DS模型假设,存在两个国家,并且在其生产中都存在规模经济,而消费者偏好多样化的消费。在这种条件下,即使两国其他条件完全相同,仍然可以通过专业化生产选择来获得比较优势。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在DS模型中指出:从生产者方面来说,由于产品的生产规模越大成本就越低,因此产品的品种越少越好;而从消费者方面来讲,由于多样化消费的偏好,因此产品的品种越多越好。这就产生了一个两难冲突:消费者要求产品的品种更多;而生产者偏好生产更少的产品种类。而在规模经济的作用下,市场竞争能使这种两难冲突达到一种次优的均衡:即每一个生产者都去生产一种差别性产品——既满足了消费者多样化和廉价的消费需求,又能使生产者本身获得一定程度的垄断利益——从而形成某种垄断竞争的局面。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最后得出结论:一个统一的规模扩大的市场更能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从而使这一两难冲突得以解决的可能性增大。

郭芳等:论西方国际贸易发展的里程碑克鲁格曼在论文中引入了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的市场结构。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以下列条件作为前提:一是大量的厂商生产具有一定差别的产品,这些产品都是相近的替代品,厂商的进入不受限制;二是同一产品集团内厂商的数量如此之多,以至于每个厂商都预期它自身的行动不为其竞争对手所注意;三是同一产品集团内所有厂商的成本曲线和需求曲线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在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中,每个企业都有一定的垄断权,同时规模收益是递增的,企业生产差别化产品(产品可以替代但不完全替代),彼此间互相争夺市场,而竞争的最终结果就是垄断利润消失,各个企业仅获得正常利润,即均衡利润为0。

二、克鲁格曼论文分析

在发表于1979年的《报酬递增、垄断竞争与国际贸易》一文中:克鲁格曼在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的研究成果

上,引入张伯伦的垄断竞争模型建立起一个数学模型,来论证在一个各国间不存在自然差异的世界中,贸易完全可以由报酬递增而产生。

克鲁格曼在这篇论文中建立的是一个单要素模型。在规模报酬递增的条件下,这意味着劳动分工是由市场的规模来决定的。随后克鲁格曼分析了市场规模扩大的三种途径,即劳动力增长、贸易及移民。劳动力的增长使得曲线向左移动,在新的均衡点B上,C下降,p/w也下降。由于x=α/(p/w-β),又n=L/(α+βLc))。则有,随着劳动力的增长每项产品的产量与产品的数量都将上升。在讨论贸易的作用时,克鲁格曼假定运输成本为0。由于对称假设,则两国的工资率和产品价格必定相等。在此种情况下,劳动力增长对两国所起的作用相同,都会使生产规模扩大,可供消费的产品品种增加。这样,由于实际工资的增加和可供选择的产品的增加,两国的福利都将增加。克鲁格曼在分析中指出这时贸易的地理方向是不确定的,能确定的仅仅是贸易量。其后,克鲁格曼对要素流动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克鲁格曼指出在上述前提下,若是出现了贸易障碍,则劳动力将向已经有较大劳动力数量的地区移动。假设无法进行货物贸易但是劳动力可以自有流动。则在这种情况下,人口较多的地区的实际工资及产品的种类都高于人口较少的地区;在均衡条件下,所有的劳动力都将集中在一个地区。而哪个地区是劳动力集中的方向则是由这个地区的最初条件决定的,其关键在于是历史上是否存在规模报酬递增。在这种情况下,要素流动表现为一个人口集聚的过程。在这篇文章的最后,克鲁格曼指出:“贸易并不一定是国家之间技术或要素禀赋差别的必然结果;与之相反,贸易很可能只是扩大的市场及促进规模经济出现的一种途径,而且贸易的作用与劳动力增长和地区集聚的作用是相似的。”

在发表于1980年的《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及贸易模式》中:克鲁格曼在前文的模型基础上加入了运输成本这一因素,使得模型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其他条件与假设不变的情况下,运输成本的加入使得情况改变了——此时,较大的国家将会具有较高的工资。克鲁格曼从个人行为研究起,将运输成本看作是一座“冰山”——即任何运输的产品仅有一小部分能到达,其他部分在运输途中损耗掉了,并研究了其均衡的确定。经过一系列的推导和分析,克鲁格曼得出结论:在较大的国家里工人能获得较高的工资。这是因为较大国家的国内市场规模也比较大。而其他国家的工人则能从较好的贸易条件中获益。克鲁格曼同时推导出,如果两个国家的生产成本相同,则产品的生产地距离较大市场的国家将更有利。因为这样就可以尽可能减少运输成本。而为使两国的劳动力继续在本地就业,则这种优势必须用工资差别来抵消。文中分析与推导对工业化国家对人口众多的国家的高投资(例如对中国和印度)和国家间实际工资的差距等现实问题提出有益的理论解释。

在发表于1981年的《产业内分工与从贸易中获利》中:克鲁格曼从国际贸易的三个“悖论”2入手,进一步将规模报酬递增与比较优势同时纳入一个模型中,指出这两者都可以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并使用模型分析对这三个“悖论”做出了比较合理的理论解释。克鲁格曼在文中假定:存在两个产业,且两个产业相互独立,并且是对称的;在同一产业中,生产要素——劳动力是自由流动的。在对要素比例及贸易模式的推导和分析过程中,克鲁格曼假定要素禀赋相似的国家之间进行产业内贸易,要素禀赋不同的国家之间则进行赫克歇尔-俄林式贸易。从而得出结论:贸易会导致要素价格相等,但不会改变生产模式。而产业内贸易指数必然等于要素比例相似指数,即。在贸易带来的利益和损失这一节中,克鲁格曼着重分析了在国家之间要素比例相似并主要进行产业内贸易的情况下贸易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克鲁格曼指出贸易存在两种福利效应:一是由于要素价格相等产生的分配效应,此时劳动力的实际工资用自己产业的产品来表示并没有变化,而以其他产业的产品来表示却有可能会出现随要素的丰富或稀缺而升降;二是由于市场扩大使得可获得的产品种类增多,而这对每个个人都有利。克里格曼通过模型推倒指出,在自由贸易状态的情况下,分配效应为负(比之没有贸易的状态),将出现分配损失,而工人福利将由于市场扩大而增加。并进一步推导出,在产品的种类很多的情况下,较丰富的要素和稀缺要素都能从贸易中获利。当资源禀赋相似,两个要素也都能从贸易中得到好处。

在发表于1983年的《一个相互倾销的国际贸易模型》中:克鲁格曼使用库尔诺双寡头垄断模型对寡头垄断企业在既不存在比较优势也不存在规模报酬递增的情况下也会出现的“相互倾销”的现象进行了分析。克鲁格曼在文中假定:有两个相同的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个企业生产商品。这两个国家互相出口产品并存在运输成本。在模型中,每个国家都是相互割裂的市场,并且每个国家分别选择利润最大化的产量政策。每个企业都具有库尔诺双寡头垄断的特征,即每个企业都假定另一个企业供应给每个国家的产量都是固定的。克鲁格曼通过理论推导解释了相互倾销出现的原因和过程,指出:在一个不完全竞争的次佳世界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效应,一种是贸易导致的无谓的运输使得福利减少;一种是国际竞争导致价格下降从而减少了垄断扭曲。而当垄断所提高的价格超过在不存在垄断情况下的运输成本时,就会出现相互倾销。在运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若企业获利,则贸易的发生会使福利改善;反之,如果运输成本很高,贸易也许会造成福利损失。

这几篇文章的分析与推导层层深入,不断完善了对国际贸易产生原因的模型化解释,并形成了对产业内贸易比较系统的分析与理论,成为理解产业内贸易理论和国际贸易新理论的重要文献。

三、启示

克鲁格曼在这些文章中显示出他将现实问题抽象并牢牢把握其中的关键的非凡能力。他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理解用严谨的数学模型表示出来,通过模型的推导来说明和分析问题。这种严谨的数学推导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除此之外,在这四篇论文中克鲁格曼都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综合,并提出了新的看法和新的思想,创新的在国际贸易问题研究中引入了新的研究模式。而这些论文之所以经典就是因为这其中蕴含的新思想和新思路,它们为国际贸易研究领域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并促进了产业内贸易理论和国际贸易新理论的研究与发展。从中我们可以发现,除了数学推导和模型之外,经济思想也是十分重要的,并在一些经典的论文中起着主导作用。在平时的学习和研究之中,我们也应该多加思考,努力形成自己对经济问题的看法与观点。只有这样模型研究与经济思想齐头并进,才能真正达到比较透彻的学习和研究经济理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PaulR.Krugman.IncreasingReturns,MonopolisticCompetition,andInternationalTrade[J].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1979,(9):469-479.

[2]PaulR.Krugman.ScaleEconomies,ProductDifferentiation,andthePatternofTrade[J].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1980,(5):950-959.

[3]PaulR.Krugman.IntraindustrySpecializationandtheGainsfromTrade[J].The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981,(5):959-973.

[4]JamesA.Brander,BarbaraJ.Spencer.ExportsubsidiesandInternationalMarketShareRivalry[J].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1983,(18):227-242.

[5]JamesA.Brander,PaulR.Krugman.A''''ReciprocalDumping''''ModelofInternationalTrade[J].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1983,(15):313-320.

第4篇

论文关键词:科技创新 贸易利益 改善

当前美国经济是一种基于创新的成长模式,创新是美国经济增长和贸易竞争力提升的关键。从某种程度上讲,强大的创新能力是美国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和贸易竞争力提升的基础。因此,研究科技创新与美国贸易利益的改善对我国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美国科技创新体系与贸易竞争力的互动

(一)利用科技、经济全球化的激励功能促进创新 科技全球化意味着技术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大规模跨越国界进行转移,科技发展的相关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优化配置,科技能力中越来越多的部分跨越国界成为全球性的系统,各国的科技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不断加强,并形成科技创新的全球性体系,美国以其强大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全球性的科技创新活动,在控制科技创新体系中最大限度的获得科技创新所带来的利益,并通过控制技术标准来获得利益,在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命科学和制药、新材料等技术领域成为全球技术标准的制定者,刺激企业的科技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世界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使科技创新收益递增,同时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进行创新,使科技创新成本递减。在科技全球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激励下,美国科技创新成果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不断涌现,引领美国经济快速向前发展。美国公司面临前所未有的广阔市场,使拥有技术优势的企业能更加充分享受规模经济的收益,能通过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转移来延长企业所拥有的技术生命周期,创新活动变得更加有利可图;通过全球性的生产网络分工,实现技术研发与产品生产的分离,并通过相关外包形式来实现整个生产链成本最低化,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二)高效的科技创新投入体系 美国强大的创新能力形成第一要素就是巨额而且稳定增长的创新投入,且在投入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倾斜性,并以市场收益和长远发展作为检验科技投入效率的依据。美国作为世界上市场经济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在成熟的市场体制下从事创新活动,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存在,必须分析创新技术的前景和市场潜力上的成功率和效率,并借助完善的科技产品市场和金融市场来创造出高质量的应用性创新成果。为了弥补市场创新体系的不足,美国联邦政府的研发经费投入对创新起着重要作用(见表1)。

(三)通过制度建设来保障科技创新的持续性 美国已经形成一个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完整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主要是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促进美国技术转移和扩散的相关立法,另一个是保护技术专利的相关立法,美国促进创新的法律体系较好的处理了两者之间的平衡,使其各自对创新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保障了美国强大的创新能力的持续发展。在完备法律制度基础上,借助于美国完善的金融市场和财政政策搭配,并充分利用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使得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国家。 在保障强大科技创新能力的基础上,美国以其巨大的国内市场吸引力形成其他国家对美国市场的依赖,通过输出高附加值的高科技商品来换回低附加值的普通商品,虽然在表面上形成贸易逆差,但实际上促进了美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改善了美国的贸易条件,使美国能以更少的实际支出来换取更多的收益(见表2)。 科技创新推动下的美国贸易利益改善

(一)政府利益分析

美国通过巨额进口,大量吸收他国廉价商品和服务,这不仅有利于美国在国内保持低通胀水平,并使全球经济对美国的依赖性加强,奠定了美国谋求全球经济霸权的基础,凭借这种市场需求强度的不对称(见图1),美国不仅可以强有力地影响其他国家的经济结构和生产经营方向,还能有效地干预他国的政治决策和制度安排,进而谋求最大的国际经济政治利益,强大的经济实力成为美国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增强美国对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主导力量,强有力的维护自身在国 际经济竞争中的利益。 利用科技创新形成的专利优势,通过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的对外延伸来形成对其竞争对手的制约,获得贸易上的超绝对优势利益。美国通过科技创新获得知识产权和专利上的绝对优势地位,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年平均专利申请数为20世纪80年代的84倍,专利申请数在20世纪90年代的大幅度增加表明这一时期创新成果增多,出现创新“集群”。为了防止其他竞争对手的崛起威胁到美国的地位,美国借口国家军事经济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来阻止技术出口,通过技术制约他国产业竞争力的提升,达到美国长期垄断某些产业的目的,在国际市场上来获得超绝对优势;同时年年对他国进行知识产权的审查,并动辄利用337条款和特殊301条款对他国进行贸易惩罚,使美国长期享有行业垄断所获得的绝对优势,从而有效的维护美国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利益。

(二)产业利益主体分析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来改造传统产业和商业模式,使经济结构更加富有弹性,经济运行的平稳性增强。主导产业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决定整个产业结构的演化和发展,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产业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是全方位的,从植入新技术改造和替代传统技术,用新技术改造和重组生产流程、作业方式,到用新技术重塑企业组织,促进传统产业加速向现代产业蜕变的进程,一大批企业重新焕发了生机,并重新获得了竞争优势,带动了经济增长方式的成功转型。 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并结合全球产业布局的调整,有效实现了贸易利益和投资利益的结合。在科技创新的主导下,全球分工呈现出金字塔式的结构,在这个格局中,第一层次就是美国,以从事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为关键的高新技术的垄断,在国际分工中形成了“研究与开发——整体产品垄断——核心技术垄断”的科研开发与垄断战略,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科技创新——结构升级——经济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美国公司利用全球产业布局,形成最有利于美国的全球产业结构。

(三)个人利益分析 在科技创新的推动下,美国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并将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结合起来,推动着美国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美国家庭的财富收入出现了大幅度的增加。

美国产出的增加直接源自劳动生产率的迅速增长,科技创新使得美国放弃了传统的收入比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向了收益相对较高的高科技产业,尽管受到摩擦性失业的影响,但是,美国整个工人阶层的收入水平整体上呈现上涨的趋势(见图2),受创新产品需求市场扩大的影响,新兴高科技产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美国通过贸易将劳动者的生产率上升所带来效益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作为一个整体将科技创新的好处发挥出来,在贸易等式的一边,劳动密集型进口增加—及其对国内生产者产生的竞争压力,降低了成本,使得美国消费者和使用进口投入品的厂商在许多商品和服务上有了更多的选择。在贸易等式的另外一边,出口增加了美国最有效率和竞争力的部门的总产出,极大的扩展了规模经济,并使得这些部门的美国工人实际工资高于国内平均水平的15%-20%。

结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充分利用世界经济发展的机遇来有效激励科技创新。应有效抓住不同时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将科技创新与经济结构变动结合在一起,将市场的拓展和利润的提高作为科技创新的动力,将科技创新的利润边界从国内扩展到国外,充分利用科技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进一步降低科技创新的成本,使得科技创新成果源源不断涌现出来。因此,应该遵循科技发展和经济运行的规律,将科技创新放在提升国际经济竞争力的基础上来考虑,建立起有效促进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实现贸易利益的持续改善,因此,建立长效创新体系是改善一国贸易利益的根本。

创新主体多元化。要出现源源不断的创新性成果需要建立多元的创新主体,创新不仅是企业的行为,也是政府的行为,更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动员更广泛的力量来参与科技创新,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倡导创新的意识和观念,使得创新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充分利用对外贸易来促进创新。

通过科技创新来提高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利用贸易手段来提升科技创新的成果,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充分利用国际贸易拓展的世界市场,在世界市场上来进一步拓展贸易利益源,通过国际性贸 易将科技创新成果的最大化,以市场为基础,以创新性新产品为武器,通过贸易投资一体化战略来实现科技创新与贸易利益改善的结合,通过在不同的细分市场上来获得贸易利益,形成依托市场的科技创新与贸易利益改善体系。

第5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独立担保;担保人义务

相较于传统担保方式而言,独立担保克服了具有从属性特征的传统担保方式对担保功能削弱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债权人和保证人陷入旷日持久的基础交易纠纷。因而,独立担保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使用广泛。但从立法上看,迄今为止,在各国成文法上还是很难找到独立担保的踪迹。比较典型的只有捷克斯洛伐克1964年《国际贸易法典》、前南斯拉夫1972年《经济合同法典》、前民主德国1976年《国际经济合同法典》。[1]除此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是通过判例来适用一些独立担保规则。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独立担保贺备用信用证公约》[2]本文拟结合独立担保的概念、法律关系,来分析独立担保人在独立担保关系中所负有的具体义务。

一、独立担保的内涵

对于独立担保,不同学者和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的表述都并不一致,有称之为见单即付的担保、见索即付的担保,有称之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还有将之与备用信用证等同。英国法称为“第一要索保证”,“是指担保另一个人履行根据主合同义务(不论付款或其他义务)的保证。这类保证合同载有清晰条款规定,保证人一经要索便要付款,无须证明主合同的违背。”[3]而《公约》第二条规定:“就本公约而言,承保(undertaking)是一项独立承诺,在国际惯例中称之为独立担保或备用信用证,此种承诺系由银行或其他机构或个人(担保人/开证人)作出,保证当提出见索即付要求时或随同其他单据提出付款要求,表明或示意,因发生了履行义务方面的违约事件,或因另一偶发事件,或索还借支或垫付款项,或由于委托人/申请人或另一人的欠款到期,应予作出支付时,即根据承保条款和任何跟单条件向受益人支付一笔确定的或可确定数额的款项。”

按照公约的界定,可以得知独立担保的概念: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的委托,为保证申请人对基础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对受益人作出的,只凭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书面索赔申请或者一只凭符合规定要求的单据,就向其支付约定金额的款项的承诺。[4]

二、独立担保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要正确判定独立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必须首先分解独立担保中的法律关系。在一个基本的独立担保中,独立担保一般涉及到申请人(主债务人)、受益人(主债权人)和担保人三方当事人。三方之间除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外,担保人和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为纯粹的独立担保合同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基础交易关系。它是独立担保赖以产生的前提和原因,但是,基础交易关系与独立保证关系的法律效力却是相互独立的,即,基础交易关系的无效并不导致担保人与主债权人的担保关系无效。在此法律关系中,受益人与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独立保函规定的内容为准,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

第二,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虽然独立保函是应申请人的委托为申请人的利益开出,担保人与申请人具有委托合同关系,但是,独立保函一经开出,就与申请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合同相互独立。

第三,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担保关系。这种独立担保关系,独立于申请人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也独立于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只要受益人提出的索款要求符合独立保函的规定的条款,担保人就必须付款。

三、独立担保人的五大义务

从上述法律关系中,我们可以归纳出独立担保人负有审查、注意、通知、付款、止付这五项义务:

(一)审查义务。当受益人向担保人提出索款要求时,一般都会提交相关文件。此时,担保人即负有审查义务。这种审查非常关键,既涉及到担保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也涉及到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这种审查,既是担保人的义务,又是权利。审查的对象是受益人的索款请求。审查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1、受益人是否提交了索款书和佐证单据[5],以及索款书和佐证单据在形式上是否符合要求。2、索款要求是否在可以提出请求的期限内提出。[6]3、索款书和佐证单据与担保书是否表面一致,以及彼此之间是否相互一致。4、受益人是否存在欺诈及权利滥用。[7]如上所述,可知审查所遵循的是严格相符的原则。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严格相符的原则,但各国审判实践广泛认同了该原则。担保人在审查中,着力点也是最大的难点在于索款书和佐证单据与担保书是否表面一致。这与跟单信用证中银行的审查义务有许多相似之处,即担保书可能规定受益人在索款时须提交单据,担保人有权对这些单据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也只是表面审查,即审查这些单据在表面上是否与担保书的要求一致,以及各单据相互之间是否彼此衔接、相互协调,而不管基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这也体现了独立担保的独立性。[8]简言之,就是“单据相符”、“单单相符”。

(二)注意义务。《公约》第14条规定:“在付款时应当尽到诚信和合理注意的义务,否则,担保银行应对其疏忽和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诚信和合理注意义务就是要适当考虑到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的要求。”相较于传统担保方式,独立担保虽然摆脱了从属性,但对于申请人而言,独立担保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这是因为: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关系,在银行履行了担保义务时就转化为债务关系。在独立担保中,担保人虽然对受益人承担了付款义务,但担保人一旦付款即可向申请人进行追索,因此,担保人承担的风险和义务最终要转嫁到申请人头上。因此担保人在受益人请求付款时,若不严格审核,导致受益人恶意索赔,将给申请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作为申请人的人,必须尽量维护客户的利益,在履行担保合同的义务时,尽到善意谨慎合理注意的义务。在付款时应本着善意、谨慎的原则,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在付款时对申请人承担的义务与信用证的开证行和票据的付款人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相同,具体要求是:1、在付款时对付款声明及有关单据进行认真审查,如果与担保合同要求不符,应予以拒付;2、在受益人请求付款构成明显构成恶意欺诈时,付款请求己超过担保合同的有效期限的应予以拒付。3、如果担保人付款违反了上述规定,导致付款错误而给申请人导致经济损失的,担保人应负责赔偿。

(三)通知义务。在独立担保中,担保人负有通知义务的情形有三种:第一,在保函准备签发时,担保人必须告知债务人有关独立担保所蕴藏的风险。第二,在收到受益人索款要求后,担保人必须迅速通知并将有关索赔文件转递给债务人,以便其能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9]根据1992年国际商会458号《凭要求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第17条规定,银行在收到受益人的索款要求时,应该不迟延地将索款要求告之申请人,在间接保证情形下担保行应该将索款要求告之第一指示行以及第一指示行将索款要求告之申请人。同时,《凭要求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第21条规定,担保行应该将受益人的索款要求连同其他单据转递给申请人。通知的内容有三个:1、受益人提出付款要求的韦实;2、受益人要求付款的书面声明和有关文件;3、担保人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是否决定付款的韦实。第三,当保函的失效时间将至,而受益人要求担保人决定延展有效期限还是在失效日之前予以赔付时,尽管担保人在受益人的这一要求不是明显的不公平时,常会延长保函的有效期限,但这必须通知债务人并取得其同意。因为延长有效期限实际上加重了担保人和中请人的义务,及时的通知对保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也是十分重要的。在这里,要注意明确通知的效力,通知仅仅是一种通报的义务,不是征求申请人对付款的意见,更不是获得其付款的许可。即使申请人告知担保人受益人的付款请求构成欺诈,要求担保银行不给付,但只要付款符合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人仍可以付款,而且担保人付款后仍可对申请人行使追索权,这是因为独立担保不同于传统担保的独立性决定的。

(四)付款义务。当担保人审查受益人的索款要求后,认为其符合担保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时,担保人就负有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这种付款义务,是审查义务的延续。

(五)止付义务。这是指在受益人的索款属于欺诈或滥用权利,或有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止付事由时,担保人不得向受益人付款。关于担保人的拒付是为一项权利还是义务,在认识上存在分歧。[10]笔者认为,如从担保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而言是一项权利,但从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而言则是一项义务。而且,从司法措施角度而言,止付应是担保人的义务。因为如果止付是担保人的一项权利,当申请人申请法院采取临时司法措施,法院发出临时命令都将失去合法依据。因为法院不能把一项法律上不存在的义务强加给担保人。[11]

独立担保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履行之付款承诺从而不同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独立担保的出现被认为是“对传统担保的最严厉挑战和最重要创新”,是“对传统担保制度的彻底‘颠覆’”,[12]在国际贸易界和金融界得到了广泛发展与运用。目前,我国对外担保业务中使用的主要是独立担保。但是由于独立担保制度尚处于发展的阶段,其制度本身的一些内容尚有待成熟,在国际间也缺乏权威的统一规定,所以,实践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尤其是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导致对外担保业务中纠纷迭起,难以解决。因此,对国际贸易中独立担保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1]白彦著《国际担保制度探析》,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91页。

[2]该《公约》于1995年11月通过,2000年1月1日生效。

[3]郭明瑞著《担保法(修仃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86页。

[4]王超海著《独立担保制度初探》,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24页。

[5]这些单据可能是(1)受益人在索款书之外另行出具的,就申请人已违反基础合同等作出的说明;(2)第三人(如鉴定人或工程师)出具的证明某种事实(如申请人违反基础合同)存在的书面文件;(3)仲裁庭或法院就基础合同争议所作的裁判;(4)受益人和申请人就基础合同纠纷达成的协议。

[6]除非担保书另行规定了索款时间,否则,担保书一旦开立,受益人即可随时请求付款,但请求必须在担保的到期口之前提出。担保的到期日可由担保书加以规定,如果担保书未以任何方式确定到期日,根据《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2条(c)项,则担保书自其开立之日起六年后到期,一旦到期,担保即行失效,受益人无权再要求担保人付款。

[7]魏森著《独立担保项下担保人权利义务研究》,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5月,第60页。

[8]魏森著《独立担保项下担保人权利义务研究》,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5月,第60页。

[9]《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第17条、第21条。

[10]联合国起草《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时,这一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草案中的措词是承保人“不应付款给受益人”,这一案文以义务为基础。但有人指出,承保是承保人自己的承诺,涉及其在国际贸易关系中作为可靠付款人的信誉,规定一项拒绝付款的义务是不合适的。后经反复讨论,正式文本将其改为“承保人……有权不付款给受益人”。参见魏森著《独立担保项下担保人权利义务研究》,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5月,第61页。

第6篇

一,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是指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知识产权。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是非常必要的。

1,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最终责任方非常必要。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可能既没有侵犯卖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也没有侵犯买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但由于买方把这批货物转销往其他国家而侵犯了该转售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就货物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权利担保,那么知识产权纠纷的责任就应由卖方承担。[1]

2,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产生的损失非常必要。在货物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之后,可根据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减少买方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对该第三者提出,或对第三者的控告出庭应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规定由卖方承担诉讼费用;卖方如发现有可能引起专利权诉讼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样就能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额外费用而造成的损失。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还可以间接起到减少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机会。通过分配由谁来承担侵权的最终负担,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货物主张权利或要求的情形可能出自以下几种原因:第一,卖方交付的货物是没有得到作为专利技术拥有方的第三方许可而制造的;第二,卖方交付的货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标,或即使卖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但因未在销售地国登记注册,而被第三方抢注的;第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知识产权,如版权等,或在保护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国家,卖方未经第三方许可而冒用的。[3]

鉴于此种情况,如果有买卖双方当事人自己在合同中约定是很细碎繁琐的事情,所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2条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只要当事人运用即可,不必在此问题上花费更多的谈判成本。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制定历史。

公约的前身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ULIS)第52条是否有包含这样的权利,对此学者有不同的看法。Honnol认为没有,但是Dolle认为ULIS也扩展到了知识产权。[4]ULIS第52条题为财产权的转移,要求卖方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财产权或担保物权,不允许第三人向卖方提出任何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它没有明确描述卖方是否、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保证所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第三人在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德国的学者认为货物收到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就是ULIS第52条目的下的所有权瑕疵。[5]大多数的国内法律体系也把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界定为对所有权瑕疵的一般法律责任的一部分。

在国内法中这样严格的责任是恰当的,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一个国际文件中要求卖方在世界范围内对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承担严格责任,不是那么具有说服力。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考虑到知识产权担保问题的复杂性,这个问题就被排除在了公约之外(1976年日内瓦草约第7条(2))。在没有公约明确规定,而学者有看法各异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约定时,在实践中就陷于了比较混乱的状况。所以大多数国家政府的意见都倾向于制定一个明确的规则对此问题进行规制。在UNCITRAL第10次会议上,特别工作组于是制定了一个关于买方知识产权担保的条款,本质上对应的就是现在的第42条。[6]其目的就是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限定在可预见的范围内。[7]我们可以从下述的内容中看出这个目的已经达到了。[8]首先,通过适用地域限制;其次,通过引入要求缔约时就存在权力瑕疵的时间限制。

三,公约第42条规定的责任。

Ⅰ,公约不规范的。

第三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否是否与货物有关、在这方面有什么可适用的救济来对抗买方,买方依诚信行事能否使货物免受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这些问题由法院地的国际私法指引的准据法来决定,作为规则,此准据法多为公司注册登记地法律。存在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一大特点是要受到地域限制,相对于货物本身的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的情况而言恰恰相反;另一个更深层次的区别是在此领域中的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大多要求“国民待遇”和统一基础保护。

Ⅱ,责任前提。

(一),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这一点可以从条款的遣词上看出,公约中并没有给“知识产权”下定义。它到底都包括什么主题呢?公约第7条指出,解释公约必须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条约性质。然而这会产生一个问题,即知识产权的重大特征之一是地域性,这意味着不同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可能不完全相同,国与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制度会相差很大。所以,此时应考察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公约,[9]如伯尔尼公约(1967)、巴黎公约(1971),TRIPS中的相关规定。公约秘书处评论(最接近权威的官方解释)提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第2条第8款。这项规定对界定公约中所说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非常重要。考虑到公约制定的时间较早,秘书处提到了的是那时相较而言定义最广泛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定义,由此可见公约的倾向是最大程度的放宽知识产权的外延。而现在,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作了进一步的扩大,且其与贸易相关,成员国众多,因此宜以其中的知识产权范围为基准。所以,知识产权的范围至少应该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专利、地理原产地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这几个方面的主题。

2,知识产权的概念不扩展到人身权利如姓名权或肖像权。[10]此处不涉及使用一个姓名的权利,也不涉及未经照片所有人同意而使用其照片从而引起权利人要求停止使用的权利。在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中,将这些情况归于导致所有权瑕疵的责任。那么公约中是否将之归于第41条的责任还是对之类推适用第42条以便仅加诸于卖方一个有限的责任?后者的方式更好。知识产权因其本身就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层面的意义,所以要在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之间划一个清楚的界限本身就很困难。与第41条的第三人的属人属物的权利相反,人身权不具有具体有形的客体,人身权的功能更像知识产权。此外,两者的利益是可比的:第42条下卖方的责任有特别的限制,因为知识产权在各国间的差异很大;界定侵犯相关的人身权很难,通常在合法与非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并且国与国之间的各种界限也千差万别,所以,很有可能货物上使用了某个名字在买方所在国接受这笔买卖(即不认为第三人的姓名权会干扰卖方正常的享有对货物的权利)但是在另一个国家会认为这侵犯了第三人的姓名权、与知识产权接近的所有权外的禁止使用权。所以类推适用第42条是恰当的。

(二),权利请求(claims)。

知识产权的确定存在与否不相关,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货物使用了与受保护商标相似的商标,卖方相信这不会有混淆的危险,但是受保护商标的持有人主张了权利。相似的情形可以想象也会发生在注册的外观设计和版权的情况下,假定构成责任的其他条件都满足,就剩下卖方反击第三方请求的问题了。

卖方自己的权利和权利请求不适用第42条,它与买方使用货物是否会受到第三方权利妨碍不相关。

1,不要求第三人主张他的权利,只要有第三人权利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就足以使卖方承担责任。有人或许会认为,在没有第三人诉诸它们的权利的情况下,卖方没必要承担权利担保责任,因为买方仍可以不受限制的自由处分货物。如果一段时间后,第三方决定诉诸他的权利,买方仍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尽管如此,第三人的权利就如悬在买方头上的一把达摩利斯之剑,在未来的某天可能会落下,使得买方不敢充分处分货物,这对买方而言是商业上不能接受的。[11]此外,考虑到卖方将来失去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买方有可能无法行使追索权。[12]所以,第三人的权利的存在足以构成对买方处置货物的妨碍,卖方必须承担责任。

2,没有法律根据的、轻率的权利请求是否在卖方的担保范围内。一种观点认为,第42条的用语并没有要求第三人权利请求的法律正当性(如法语与西班牙语的公约版本),而只是代表了一种请求。因此,即使第三方主张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仅仅在于恶意损害买方的利益,卖方也应承担责任。

然而,秘书处评论反对这种过于宽泛的责任。考虑到第42条的宗旨是限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而不是象第41条那样强调保护买方的利益,对于这种毫无法律根据、目的仅在于贬损买方的信誉的无理请求,卖方不承担责任。以上第一种观点无疑是鼓励买方将商业风险转移到卖方身上,这也是有损诚实信用原则的。

如此看来,使卖方负责的条件之一似乎是要求第三方的权利请求是善意行使的。这在逻辑上似乎可行,但是在实践中,买方很难判断、举证第三人的权利请求是恶意的、没有法律根据的,这往往使得买方不知道是否应停止出售货物或使用货物以减轻侵权的程度。对于轻率的权利主张,买方有免于承担花费时间金钱抗辩的风险的利益,并且卖方常常有更有利的地位。如:(1)与专利有关的请求;(2)针对的是一个技术复杂的产品;(3)买方没有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术专家,例如卖方只是一个零售商,只有卖方才有能力判断权利请求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对产品有必要的充分了解来对抗第三人。笔者认为,从政策选择的角度,卖方处于对抗此种权利请求得更有利的地位,应由其负责在上述几类情况下的不分善恶意的第三人权利请求。

(三)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的时间范围。

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后多长时间内对第三人根据知识产权对货物提出权利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有人认为正如第41条一样,货物不受第三方权利妨碍的时间通常是交货的时间。如果是在卖方所在国交货,没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存在,但是在使用国有这样的权利存在,如果第三人基于一个未确定的知识产权提出权利请求并且他主张在交货时权利就存在。那么这也是在担保的范围内。缔约的时间仅与买方的“知道”及使用国的确定有关。第三方权利存在于缔约时的事实严格说来不是产生责任的条件,因为卖方在交货前可以通过获得第三方许可或通过一个法律程序来成功的击败它的有效性来排除妨碍货物的权利。[13]实践中各国对公约的理解和解释各个不同,因此,对卖方有利的办法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四),有关地域问题。

1,使用地。第42条(1)(a)中对第三人的责任与对货物本身瑕疵的责任相近,因为在第35条(2)(b)下卖方也为货物不适用于特殊目的负责,前提是卖方在缔约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该特殊目的。对于第42条(1)(a)的"转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中的连接词“或”应该理解成“累积性的”考虑到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转售又约定了使用,那么把“或”理解成互斥性的是毫无意义的。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提到了几个国家,那不就增大了卖方的义务了吗?但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通常包含禁止货物的转出口的条款,这就限制了卖方的责任。因此,如果卖方不能或不打算在多个国家提供担保,他可以在合同中作明确地排除。

上述担保责任仅发生在使用国是缔约时双方可预期的情况下。“预期”不必是书面明示的,虽然书面的文件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有助于举证。如果情况足以表明买卖双方通过肯定性的行动默示的考虑到了一个国家,则也视为“预期”。如果买卖双方以前有过多次交易,足以明确显示出买方的目的,那么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没有必要每次都在合同中对此做出规定。[14]

2,买方所在国(第42条(1)(b))。这一国家的确定通过参照第10条,据此,买方营业地须是一个确定性的因素。缔约后买方营业地的改变不能扩展或改变卖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第42条(1)(b)和第42条(1)(a)不能同时使用。这一条款的构成模式与第35条(2)(a)(有关货物本身的瑕疵问题)相似,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时要符合货物的通常目的的要求。

3,卖方所在国。卖方所在国存在影响货物的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请求严格来讲不产生第42条下的担保责任。因为知识产权是有地域性的,买方不关心卖方所在国的情况,他仅关心自己所在国或货物目的地国的情况。当然,如果卖方所在国的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请求导致了货物在第42条(1)(a)或(b)所指的国家受到了妨碍,就是另一回事了。例如: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某一外国的知识产权在卖方所在国被承认,或根据国际公约如《欧洲专利公约》第64条(1)或《马德里商标公约》第4条(1)被承认,如果卖方国家的权利持有者直接对卖方提讼,就会导致卖方违反他的交货义务(第30条)。

4,转运途经国。公约对这个问题没有涉及,因为几乎所有的国内立法都规定,专利权人对途经该国的运输货物不能行使权利。此种情形下货物并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是故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假如最后的制造过程或对货物的包装是在运输途经国进行的,而这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可能导致货物被没收。[15]这种情况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谁发起了这些行为。如果是买方指示卖方或由于买方自己使用货物造成侵权,则由买方负责(第80条);否则相反,因为此时货物尚未交给买方,卖方将违反他的义务(第30条)。

(五)卖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

卖方的担保限制在如果卖方在缔约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关于“知道”在实践中争议不大,但问题是“可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卖方有义务对双方考虑到的国家中存在的第三人权利进行调查吗?

一种观点认为“不可能不知道”给了买方一种证明卖方过错的一种选择方法,另一种观点将其解释为卖方过错的一个因素,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卖方严重过失的表现。这些观点都有道理,此外我们认为它还意味着一种行动,即如果一个人进行了一定的活动,他就能够“知道”。这种责任意味着卖方应对双方考虑到的货物销往的国家中是否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进行调查并及时通知买方,这也是确保双方之间履行诚信原则(公约第8条第2款)所必要的。因此,这种调查是卖方的附随义务。

1,卖方调查的附随义务。根据秘书处的评论,如果处于争议中的知识产权在目的国公布了,卖方就不可能不知道。这个假定有一个调查情况的义务,至少是在登记了的权利方面。在分析中,解释就更倾向于问题的实质,因为时常的情况是卖方了解有关货物的竞争对手,所以他可以预见可能存在的侵权。此外如果卖方的附随义务被否认,那么卖方就会总是称其不知道存在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公约第42条就会失去它的法律意义。

然而,一些不同意见利用公约的制定历史和公约不同的语言文本来支持否定存在这种义务的主张。西班牙文、英文、法文版本都使用了模糊的表达方法,没有施加给卖方此种特别义务,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停留在文字的表面意思上解释这个词语。固然公约第42条的目的在于限制卖方的责任(如前文所述),但主要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独立性使得卖方仅可能对特定国家存在的第三人权利作出保证,并没有否定卖方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作为货物的出售者,其相对于买方更有条件了解货物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让买方对所购货物进行这方面的调查是不符和情理的,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对此做出相反的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处理在使用国的登记了的知识产权问题,这就减轻了卖方的调查责任。

2,卖方在何种程度上有义务进行调查?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适用于所有的卖方的标准。调查的范围依赖于特定国家的知识产权的公布情况和方式、卖方的个人能力(是专业的还是小型贸易经营者)以及货物将被转售或使用的国家。

多数国家都对专利和商标进行登记,以使得公众了解到存在的无形权利。当第三人的权利被公开时,卖方的这种调查义务就是无条件的。即使卖方可以依赖于买方所提供的信息,他们也无法逃避这个义务。[16]但是,对于非登记的知识产权,例如版式设计、技术秘密,就很难合理的要求卖方去调查。因为实际上认定卖方主观上“不可能不知道”依靠的是推定的方法,即在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已在合同约定的国家被公布的情况下,卖方有调查的义务,如果卖方没有这么做而造成所出售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他应对此负责。如果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没有被公布,卖方便无此种义务,因为即使他进行调查,也发现不了什么,因而此种情形下卖方不承担责任。

不是所有的卖方都应该承担相同的职责。如果卖方是相关国际贸易领域的大公司,它就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查清是否存在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不管是哪个特定国家。相反,如果卖方只是小型对外贸易商,就不能指望他与前者承担相同的责任。[17]而且,特定的国家对卖方的这种义务也有很大影响:在与卖方所在国相邻的国家,这种调查的程度要求就比在离卖方所在国很遥远的国家要高。[18]当然,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大方便了卖方进行的这种调查。特定国家离卖方所在地的远近或许不会这么重要了。然而,到目前为止,利用网络检索知识产权还未方便到足以消除这种地理位置的差别的地步。

3,告知买方的义务。不论卖方的规模大小、是哪一个特定国家,卖方必须告诉对方当事人他的调查结果。如果第三人的权利是在合同签定后才产生而卖方又知道这一事实,由于双方互负合理行为的义务,卖方的信息有助于买方改变处置货物,从而避免损失的发生。例如卖方可以将货物转发到一个不存在此知识产权的国家或及时取得一个恰当的许可。卖方违背此义务会导致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Ⅲ,卖方担保责任的排除。

(一)买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第42条(2)(a)规定如果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时,卖方不再承担责任。公约第42条(2)(a)的规定结合第42条第1款就会得出一个矛盾的解释。如果发生争议,卖方可以首先辩解说他在订约时不知道第三人所主张的权利存在;买方可能会说专利已经公布、商标已经注册,卖方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存在;卖方这时可以主张,既然凭专利公布、商标登记推定卖方明知,那也应基于同样理由推定买方明知,买方比卖方更有条件知道第三人知识产权的存在。根据第42条第2款a项,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存在,卖方就可以免则。

为了避免产生这种自相矛盾的解释,有必要讨论一下买方的调查义务。

显然,买卖双方的调查义务不是对等的,卖方的要大于买方的。但是,如果买方有能力或更容易对约定国的知识产权情况作出估计,他就不应该从卖方的担保中获益。因此,对于买方小心谨慎就能发现的以及知名度很高的知识产权,买方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此外,如果买方缔结合同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存在第三人的权利,他有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这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有合理行为的义务。[19]

买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的相关的时间是缔约时,买方后来才知道不会导致此条款的卖方责任的排除,但是可以引起发出第43条(1)下的通知的期限的开始。

(二),根据买方的指示。

1,卖方责任的排除。第42条(2)(b)明确所指的是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设计、款式或其他规格。买方给予的一般信息以及表达的愿望给卖方留有空间去实施卖方自己的决定,特别是允许卖方去选择一个替代性的、非侵权的生产方式,不能排除卖方的责任。但是无论如何卖方的责任仍以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相关的权利请求为条件。另一方面,此条款的运用并不要求以买方知道遵照他的指示会导致侵权为前提。

但是,如果卖方认识到第三人权利可能会遭到侵犯,诚信原则苛以他将事实提示买方注意的义务。[20]如果他未能如此(并且假定他在缔约时知道这个权利)他就不能依第42条(2)(b)而获得责任免除。他的随后的知道并且未通知买方可能导致违反辅助义务的损害赔偿。但是如果通知之后买方仍然坚持卖方要遵从他的指示行事,卖方的责任终止。

2,卖方救济。第42条(2)(b)没有表述卖方可以以什么救济对抗买方。如果后者的指示导致了卖方在其所在国侵权,能够很容易指向CISG第61至65条,不应该援用其内国法(公约第7条(2))。[21]

买方提供技术图样等是一个附属义务,同时买方还隐含地有义务保护卖方不会因遵循其指示而受到伤害。如果卖方认识到遵循买方指令会导致侵权,他可以首先要求买方以一种避免这种侵权的方式来履行卖方的义务(第62条)并且指定一个宽展期,在此期间内买方改变其指令或者有可能的话去获得许可(第63条(1))。如果不能以一种非侵权的方式来完成货物或买方坚持要卖方遵循他的可能导致侵权的指示,买方就构成了根本违约,卖方由此而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第64条(1)(a))。期待卖方审慎地侵犯第三人权利并且因此将自己置于可能受到损害赔偿请求的地位是不合理的。但遵循买方的指令已经导致了侵权的时候,买方因违反他的附随义务而按照第74条对卖方的损失负责;卖方在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责任总是第74条第二句下的一个可预见的后果。但是如果卖方意识到侵权的可能性,买方负担的损害赔偿必须根据第77条第二句相应的减少。

(三),未能发出通知。

如果买方未能根据第43条(1)发出通知,他就丧失了他由于第三方知识产权对货物造成的影响而产生的权利,除非他有根据第43条(2)或第44条的例外。

(四),免除责任条款的效力Ⅰ。

通过第6条的功能,当事人自由的决定整个或部分的排除将第42条适用于他们的合同,这种排除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根据国际私法指引的国内法的规定。(第4条(a))。但是各国法律大都有一个普遍的规则“一个人不能免除自己对因自己的过错甚或是疏忽大意造成的后果的责任”。因为仅在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情况下才产生责任,所以他不可能通过合同排除自己的责任。

[1]蔡四青:《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认识》,《学术探索》,2003年第6期,第47页。

[2]不能限制第三方权利人针对卖方还是买方主张权利,只能安排后果的最终承担者,并且这种安排并非无限制的,本文后面还会涉及到这个问题,此处不再赘述。

[3]徐俊、朱雪忠:《论知识产权担保》,《科技与法律》,1998年第4期,第35页。

[4]FritzEnderleinProfessorofLaw,Potsdam:《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Sellerunderthe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此案法官认为对卖方调查义务的要求因卖方的规模、类型而定。

[18]JosephJ.SchwerhaIV:《WarrantiesagainstInfringementintheSaleofGoods:AComparisonofU.C.C.§2-312(3)andArticle42ofthe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Reproducedwithpermissionfrom16MichiganJ.Int''''lL.(1995)441-483,]。

第7篇

(一)农业贸易政策

贸易政策有两个基本的方向,一是自由贸易政策,二是保护贸易政策。实施自由贸易政策能提高一国的经济效率和国民福利,因此贸易自由化是农产品贸易发展的方向及当前WTO农业谈判极力促成的目标。但是,当前的农产品贸易中最受关注的仍然是保护性贸易政策。当前,农业仍然被认为对一国的经济安全和政治稳定具有基础性作用,很多发达国家都对农业部门给予了积极的政策支持。农产品贸易在贸易领域里占有基础的地位,而且,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以及农产品价格和农民收入波动所造成的广泛影响,使得各国政府普遍倾向于对农产品生产和贸易进行直接和持续的干预。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相对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加及时、自动和具有约束力。但WTO争端机制本身的缺陷实际上却可能纵容投机行为的发生。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漫长程序和步骤使违约方有机会影响WTO的授权行为,如否决专家组的人选,降低了其他国家报复的可信性;再者,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有关国家就争端进行谈判和磋商。只有所有的谈判和磋商都失败之后才会授权方进行报复,这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程序性约束与报复的直接成本结合在一起,降低了采取报复行为的可能性。所以,争端解决机制也就难以抑制有关国家的投机行为。如果投机行为不仅不会遭到惩罚,反而可以成为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的条件,那么,投机行为事实上是得到了鼓励。

二、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以及可持续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农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如何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人觉得,应该采取下面几项措施,才能够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一)立足国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做好我国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

我国的农产品普遍存在品种单一、品质低下等不足,根本无法满足当前市场的需求。在当前的农业结构调整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提高农产品的品种和品质,提高其专用性和适用性,我国农产品中的畜牧产品、林果蔬菜、水海产品既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又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在结构调整中可以引导农民加大对这些产品的生产力度,同时要增加产品的品种,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只有向市场提供名、优、特、新的产品才会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并以较高的价格获得较高的收益。

(二)扩大出口潜力较大的农产品

主要包括苹果、柑橘、牛羊肉、水产品等。这类农产品要实施增强竞争优势,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积极扩大出口的发展战略,主攻产品质量安全、产后商品化处理和市场营销服务等关键环节,打造知名品牌,提高规模化生产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同时,确定优势农产品还要依据下面五条进行选择:

一是资源条件好。自然生态条件为该种农产品的最适宜区或适宜区,具有生产传统、生产基础和技术条件。

二是生产规模大。能够集中连片生产,农产品商品率较高,区域内商品总量在全国占有重要份额。

三是市场区位优。市场目标明确,流通渠道畅通,运销便捷,对产业发展带动力强。

四是产业化基础强。科研、生产、人才、技术、市场等方面基础条件较好,有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备创建农产品知名品牌的基础。

五是环境质量佳。具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快科技创新

农业本身是一个弱质产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很弱,由于建国后我国采取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中国的农业尤其如此。农产品的竞争力虽然以品质和价格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其影响因素却很广泛,如农业资源条件、宏观经济环境、农业相关政策、基础设施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诸多因素。现阶段,完全依靠我国农业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是不现实的,农业需要大量来自政府和非农产业的支持。政府除了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环境外,还需要制定能够促进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如信贷政策、补贴政策、税收政策等,并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提供高效优质低价农产品提供硬件支撑;同时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加强科研院所与农业生产单位的合作,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四)注意发展绿色食品

实际上,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的农产品生产未按照IFOAM的标准进行生产,由于过多地使用了大量化肥和剧毒及高残留农药,使得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大部分指标不合格。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的提高,再继续延用过去办法进行生产,势必会使农产品过剩的更加严重,而国外质优安全的农产品必将大举进军我国市场。

(五)注意环境保护,注重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我国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也面临着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我国人多地少,农业自然资源短缺,人均耕地逐年下降,近年人均占有量由0.09公顷下降到0.08公顷。农业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受污染的耕地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面积的1/5,且土地退化加重,自然灾害频繁,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农产品质量问题,跟不上市场升级转型的需要,致使销售不旺、出口不畅。面对国内外双重压力,我国现阶段必须走可持续农业的道路。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现代企业产品的开发开辟了全新的领域并展现出无限广阔的前景。激烈的市场竞争,加快了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变化,使得产品更加丰富多彩。因此,我国必须加大科技的投入,不断培育新的品种,利用新的技术,提高农产品的品质,注意新的农产品的加工技术,才能够提高我国的优势农产品的持续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安玉发,焦长丰.世界主要农产品贸易格局分析.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324.

[2]陈富桥,祁春节.美国新农业法案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影响研究.世界经济研究,2003,(6):80-83.

[3]程国强.农业贸易政策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1321、127-140.

[4]程国强,崔卫杰.WTO新一轮农产品关税谈判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6,(24).

[5]董银果.SPS措施对猪肉贸易的影响及中国遵从方略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第8篇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质量和效果的有效手段。高职院校在制定考核方式时存在课程考核方式单一、不够灵活,在期末考试多采用一张期末考试试卷定成绩的方法,这种方式可以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但是不能真实的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教师在考核学生的时候只注重考核结果,不注重考核的过程,学生仅仅在期末考试的时候突击背诵,不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无法培养具有较强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推进教学改革

(一)对课程内容进行整体设计,与时代、时事接轨,实施项目教学

在讲授课程的时候,教师可以到相关的专业网站搜集最新的资料作为补充,结合热点时事新闻,更新最新的数据资料。同时对国际贸易地理教学的内容进行整体设计,以项目为载体,将需掌握的知识融入项目进行训练。例如通过下面的项目设计可以将港口、海运航线、铁路运输、陆桥运输、世界的贸易格局结合在一起。

(二)丰富教学方法和手段,变学生为课堂主体

现代的学生在学习上有很多不良的学习情绪,在学习中处于被动地位。为了达到教学目标,必须改变这种现状,让学生处于主体地位,让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因此教师备课时不能单纯以教材的知识为对象,而首先要考虑学生的知识现状和现有的能力水平,精心设计调动学生课堂学习的主动性,充分利用各种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变一言堂为群言堂,为学生创造一个比较多的提出问题、回答问题、讨论问题、发表见解的环境。1、地图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地图是地理教学中最重要的直观教具,是地理教学的第二语言,例如在讲解世界石油、煤炭、矿石、谷物的分布,世界各国港口分布、世界主要海峡、铁路路线、海运航线的时候,要充分利用地图,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要充分利用多媒体现代化教学手段,制作精美的多媒体课件,播放相关的视频、动画,教师采用边讲授边多媒体演示教学,实现人机交互,提高学生视觉、听觉效果,有助于学生加深理解授课知识。2、项目实训法。在授课的过程中,教师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根据学生需掌握的内容设计实训项目。将学生分成小组,各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实训课题。比如在讲到矿石物流地理的时候,教师设计“绘制矿石的运输路线”实训项目。学生可以通过网络搜集相关的材料,分析世界主要的矿石生产国和消费国,进行对比分析,得到世界主要的矿石出口国和进口国,然后在地图册上进行标注,并最终绘制世界主要的矿石运输路线,制作成PPT展示。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搜集整理资料以及团结协作的能力。3、问题化教学法。提问是开启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引导学生思考的最直接最简便的教学方法,也是教师借以接受学生反馈信息的一种有效手段。提问教学的关键在于设计问题。教师设计问题时,既要考虑提问的目的和内容,又要针对学生的心理特征,选择恰当的提问方式,以达到教与学的统一。如讲陆桥运输时,可以让学生先思考如果苏伊士运河关闭,日本大阪的货物如何运到欧洲的鹿特丹。让学生思考,学生给出不同的运输路线方案,比如可以走好望角航线,巴拿马运河航线,教师引导学生可以走海陆联运的方式,学生会想到亚欧大陆桥和北美路桥运输,教师再提出问题,让学生比较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劣。教师的主导作用体现在要尽量燃起学生这个主体的求知欲望和学习的热情,因而启发诱导应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

(三)坚持全方位和多方面考核原则,完善课程考核体系

改变传统单一的卷面考试方式,完善课程考核体系,采用多元化考核方式,不仅可以让学生掌握重要的基础知识,而且可以让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实现知识、能力和素质三位一体融合。

(四)构建课程教学资源网络平台,推动课程改革

第9篇

[论文摘要运用UML用例图较详细和确切地描述了用户的功能需求,建立系统类图,借助UML中的活动图、时序图建立起整个系统的状态流程分析,最后进行系统部署,对国际贸易文件传输建立起系统模型。

一、前言

使用计算机软件对贸易文件传递进行管理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实现无纸贸易,降低交易成本,改进企业之间的通讯,改进客户服务,缩短交易时间,加快贸易循环,加快信息、资金流动,提高经济效率和竞争力。国际贸易业务中涉及46种不同的单证,连同正副本共有360份以上,要在二十多个部门间进行流传,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就势在必行。

用建模技术对国际贸易文件实现面向对象的描述方式。在具体系统功能实现之前,建立起系统模型是很必要的,这里采用具有可视化、能够柔性实现分析、设计和开发系统的统一建模语言实现系统模型构建。

二、国际贸易文件传递系统用例分析

要开发一个软件系统,首先要对软件系统的需求进行分析,深人描述目标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确定软件设计的限制和软件同其他系统元素间的接口细节,定义软件的其他有效性需求。运用UML ( United Modelling Lan-guage,统一建模语言)可以捕捉系统的功能需求、分析,提取所开发系统领域的类以及描述它们之间合作概况,在完成系统的OOA( Object一Oriented Analysis,面向对象分析)基础上,对系统进行OOD ( Object一Oriented De-sign,面向对象设计)。

UML的用例图(见图I}较详细和确切地描述了用户的功能需求,使系统责任明确到位,奠定UML对系统建模的基础,这样,其他模型图的构造和发展依赖于用例图中所描述的内容,直至系统能够实现用例图中描述的功能。采用用例图描述的文件传递管理主要包括三类用户:进口公司、出口公司、其他部门。对于系统,进口商可以向出口商发盘、发送订单和其他票据、查询信息,直接联络其他部门,海关、商检、其他出口公司、运输公司等。出口商可以接收发盘、订单、检查订单、发盘、发送订单、联络其他部门和查询等功能。

基本事件流:

1.用户输人请求传递信息。2.系统显示输人身份验证密码。3.用户输人密码。4.系统确认有效。如果无效则执行其他事件流AI。如果与主机联接有问题,则执行异常事件流EI。5.系统提示:请输人对方公司名称及代码。6.用户输人要传递信息对方公司名称及代码。

7.系统进行对方身份验证。8系统确认有效,提示按钮一确认。如无效则执行其他时间流A3。9.系统提示输人有效信息。10.系统显示正在检验信息是否标准。11.系统确认有效。如果无效则执行其他事件流A2。如果与主机联接有问题,则执行异常事件流E2。

扩展事件流:

A1;1)密码错误,请重新输人密码

2)退出,用例结束。

A2:1)文件不标准,请按照标准重新输入

2)退出,用例结束。

A3:1)用户不存在或代码错误。

2)退出,用例结束。

E1:1)系统告诉客户连接主机出现错误。

2)系统在错误日志记下错误。

3)退出,用例结束。

三、系统静态建模

在用例分析基础上,根据需求可建立起系统的数据模型,即建立系统类图,以及相关的关系和方法。在面向对象分析中,一般只考虑与问题描述域和系统功能相关的对象,针对这两部分,可以分化为以下相关类:发送的用户类、接收方、文件类等。这些类之间可以用朴素的关联关系作一简要表达。如图2为国际贸易文件传递类图,在图中每条有直接多重性关联的线上已标示出多重性,这为以后编程中提供了更好的关联参考价值,并为类在整个开发中的统一性奠定基础。

四、系统动态建模

在考察了系

统某一时刻的对象及对象之间朴素关系的静态结构后,下面要关注的是在任何时刻对象及其关系改变的情况,这些情况可以用UML的动态模型进行形象化描述,可以借助UML中的活动图、时序图(State/Ac-tivity Model)来描述,在活动图中(见图3),把每时刻的系统状态抽象成状态和事件,然后组成一个网络,侧重于描述每一类对象的动态行为。它是对某一时刻中属性特征的概括,并且每种状态间存在着迁移,迁移则表示了这类对象在何时对系统内外发生的哪些事件作出何种响应。活动设计一般是在对操作序列的顺序图细化的基础上表达。建立起系统动态数据的逻辑视图,如图4所示,以此为点,可以建立起整个系统的状态流程分析。

五、系统部署

部署图(也称配置图、布局图)显示了运行软件系统的物理硬件,以及如何将软件配置到硬件环境中。部署图的用途是显示该系统不同的组件将在何处物理地运行,以及它们将如何彼此通信。一个系统模型只有一个配置图。部署图可以清楚地描绘硬件设备的配置、通信以及在各硬设备上各种软组件和对象的配制。部署图用关联关系表示各节点之间通信路径,表示为一条实线。在连接硬件时通常关心节点之间是如何连接的,因此关联关系一般不使用名称,而是使用构造型(见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