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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目标纳税债务
一、公司一般财务目标内涵规定性
(一)财务目标体现着本金的本质特征
财务目标是经济组织在整个社会环境的制约与自身的价值判断中不断推动本金运动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它影响和制约着各经济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总体目标。
资金分为本金和基金。本金是各类经济组织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垫支的货币。增值性是本金的本质特性它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本金投入的目的是为了增值。二是本金的增值具有可能性。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劳动者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不仅创造了新的使用价值,而且形成了价值。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本金增值的来源。财务管理是本金外在表现形式——财务活动与内其在利益约束——财务关系的有机构成,其行为充分体现出本金运动的本质特征即对增值或利益水平的追求。这就是公司财务目标的本质取向及核心。
(二)公司财务目标内涵
公司经营理财,其目的直接指向获利水平和偿债能力的提高。尽管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以及在不同的时期财务目标的具体内涵不尽相同,但是,无论公司在形式上拟定怎样的具体财务目标,最终都必须符合投资所有者财富最大化的终极目标。在实际公司运作中,经营管理阶层与投资所有者对目标实现的期望上常常产生一定的分歧:投资者在理财策略上和经营策略中往往会从公司长久良性发展的角度出发,而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的短期的利益往往会满足于“安全处理业务”,其结果也就是不可避免地导致投资所有者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财富最大化期望。但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二者又是相统一的:其一,投资所有者的理财目标,其长久的利益必须首先通过公司经营者对财务目标的追求才能得以体现;其二,经营者的保守、消极态度和行为一旦被投资所有者认为“不当”,也会危及到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因而,从长远来看,经营管理阶层拟订的财务目标必须统一于投资所有者财富最大化的客观要求。
二、纳税制约下的公司财务目标
(一)纳税债务与公司一般性债务偿还对现金支付需要的差异
公司的负债主要来源于:(1)营业性债务,如各种长短期借款、应付债券、结算信用债务、其他长期应付款;(2)应付投资所有者股息、红利;(3)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等。前两者定义为公司的一般性债务,后者称之为纳税债务。
纳税债务与公司的一般性债务的偿还对现金流量的要求呈现差异。一般性债务偿还相对于纳税债务偿还对现金流量的约束具有较大的弹性,即体现出一定的“软”约束状态。纳税债务的清偿则体现着现金流量的“刚性”约束,基本上不存在所谓的弹性可能。税法的严肃性与规范性决定了公司只有及时足额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才能使其市场法人资格在法律上得以认可,进而才可能享有法定的市场自与正当经营收益的法律保护权。法定税款的缴纳,不同于公司的一般性债务,其运作的规则是必须动用现实的现金才能予以完成。
(二)现金匮乏对公司切身利益目标的负效应分析
税款的计量依托于法定税率与公司账面记载的应税收益(为便于分析,假定会计计税收益与税法计税收益具有同一的内涵)金额,而不考虑这种账面意义的收益所实际取得的现金流入量的状况。因而公司纳税的行为规范就是:只要体现出账面(或会计)观念的应税收益,公司就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地动用现实的现金予以解缴。
既然存在着会计收益预期的应计现金流入量与实际现金流入量的非对等性同依据会计收益而非实际变现收益计算的应交税款现金支付的刚性约束间的矛盾的客观性,因此,单纯地依据公司最大获利能力所确立的所谓“最佳”财务目标在纳税现金支出刚性约束下对公司切身利益产生以下负效应。
其一,绝对的现金支付能力匮乏。即手持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即时税款,而公司在税法规定期满前又无法予以融通。
其二,现金的相对不足。即公司手持现金相对于纳税现金支付需要量短缺,但通过融通能够弥补,只是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
相对于公司投资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目标,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形的纳税现金流量的短缺,都直接反映为对公司根本利益的侵蚀,即纳税的机会损失完全定义为公司的成本。一旦这种成本损失的增长额度超过账面边际税后利润时,便意味着此时的账面利润相对过度,或者说抑减一定数额的账面获利能力对公司可能更为有利。
(三)纳税约束下的公司适度财务目标的内涵规定性1.适度财务目标以公司获利能力与现金偿付能力的制衡协调为基础
账面收益最大化并非直接等同于公司投资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后者必须充分依托于现金的偿付能力,特别是纳税现金流量的有效限度,遵循边际损益分析原理,通过获利能力与现金支付能力间的利弊权衡与制约协调,最终达成在投资所有者利益最大维护下二者的和谐统一。2.适度的财务目标应当有利于公司与国家长期利益的良性稳健增长
较高的公司账面收益的确有利于政府即时税收收入的增加,但由于政府这种即时收益的增加是基于公司需要承受较大的机会风险损失前提,一旦公司因税负相对现金支付压力过重而无以缓解时,便将对公司资金运行的内在秩序发生严重的扰乱,以致效益再殖活力基础推进滞缓。这样最终损害的就不仅仅只是公司利益更主要的将是国家利益。相反,若政府能真正通过法制规范将市场价值判断取向权力赋予作为市场法人主体的公司,使之能够充分依托有效的现金支付能力预期,而非单纯地以账面收益最大化组织经营理财决策,这样尽管可能对政府即时税收收入的增加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这一微小的代价将换取公司长期稳定的资金基础的有效奠立,因而从长远意义看,政府的税收收入必将随着公司效益增殖活力与功能的提高和强化而得到更大的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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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管理;当代企业;最晚纳税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不违反税收法律为前提下,通过对筹资、生产运营、投资、理财等方式,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对于可能的涉税事项进行统筹和计划安排,选定纳税方案,以达到少缴税或者递延纳税的结果,实现企业中财务管理目标的一系列计划和筹措活动。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及切入点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的目的和过程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这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前提。税收筹划是按照税法的认定做到减税和延迟纳税的目的,企业当代财务管理中有关税收筹划的实践与理论的发生,也将助于加快税法的不停完善。
2.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有着确切的目的,让企业财务管理的终极目的变为可行。税收筹划不可以仅仅限制于绝对减少纳税税额或者个别税种税负的不同,而应考虑整体税负的差异,最好的税收筹划应该是企业整个利益的最大化,而非纳税最少。
3.前瞻性:税收筹划的前瞻性是指税收筹划必须在事情发生前对经营活动的计划进行规划和落实,它能够在事情发生前测算出税收筹划的结果。企业在有些活动发生前就有可以抵税的机会,假如活动已然产生,计税环节、计税依据已然敲定,再谋求少缴或不缴税,则不可视为税收筹划。
4.专业性:税收筹划的专业性不是要由财务、会计专业人士操作,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税务咨询、税收筹划便应运而生,并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我国现在的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事务所都开展相关税收筹划的咨询、筹划业务,这说明体现了税收筹划朝着专业化发展的要求。
(二)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1.以财务管理环节和阶段为切入点
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每个环节都有相关税收筹划与之相适应。例如,符合税法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享有所得税利益。股息支付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中分配,无法享有所得税效益,因此债务筹资比权益筹资具有节税优势;企业的投资管理阶段,在选择投资设立机构地点时,选择低税率地区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鼓励的西部地区等,可以享受到低税率的税收优惠;企业在经营管理阶段,资产的折旧、成本的计价方法等都会影响到企业当期的损益及当期所得税税额,因此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于企业当期及递延税款有着一定的影响。
2.用企业税收筹划最大空间的税务种类作为进入要点
由于税收实体法将税收分为5类,具体包括了18个主要税种,企业应当尽量选用筹划空间最大的税种来当税收筹划的必要点。税负弹性越大则税收筹划的空间也越大,除了税种的因素,具体税种的税制构成要素也决定了税收筹划的空间,这一般都包括纳税人、计税基础、税率、税收优惠等。
3.以税收优惠政策为切入点
税收优惠即税收减免,是对那些纳税人与纳税方给予勉励和帮衬的那种税法的不一般规定,税法对每个税种正常情况下都给以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具体形式包括减税、免税、起征点和免征额等。企业若想享受节税效益,可以适当把持税收优惠条款。
二、当代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目的和基本方法
(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目标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想要的结果是经济纳税,即最少纳税、最晚纳税,用来实现税后地利润最大化。
1.税负最小化及纳税成本最低化目标
现代企业对税负最小化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根本原因。纳税成本最低化是指企业在纳税中产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的降低会使企业利润增加,从而增加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最晚纳税目标
最晚纳税目标指的是企业经过税收筹划取得晚缴税款的时间价值。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伴随时间的进程,延迟投放周转和应用的资金价值将所产生加值的成果或者额度,这和货币计量中币值稳定假设相冲突。在货币时间价值的前提下,税法应当处于时时、足额征税的目的,规定纳税人应尽量快的确定收入、延缓计量成本。通过加大当下进入的本金以产生收益,在未来产出无限的投资回报,变相的减少了税收,这便是资金的时间价值的体现。
3.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
税后利润最大化目地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终极目地,企业应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地,充分考虑现代税收筹划的风险成本等,注意税收政策法规的更行及未来走向,为了能够确保企业持久地获取税收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应当不间断的补充和完善自身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当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收筹划用的方式有许多,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常用到的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政策法、转让定价法、会计处理法等。
1.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1)利用免税。利用免税筹划是指,使企业成为免税人,或使企业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在合规、正当的情况下,使企业免纳税额的税收筹划方法。利用免税的税收筹划方式能免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可用范围小,并且有一些的危险性。
(2)利用减税。利用减税筹划是指在合规、正当的情况下,使企业减少应纳税额从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方法。我们国家对于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就属于减税得具体形式。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可选择使用其中一项最为实惠的政策而不能叠加使用。
(3)利用税收扣除。利用税收扣除筹划是指在合适、合规情况下,使企业计税依据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减免从而实现相对节约纳税的税收筹划方法。例如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的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加计扣除项目标准等。
(4)利用税收抵免。利用税收抵免是指在企业在税法的框架下,合规、合理的状况下,是企业税收抵免额上浮从而节约纳税的合理避税方法。与税收减免不同,税收的减免是减免计税依据或者应纳税所得额,而税收抵免是直接冲销应纳税额。
2.转让定价的利用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合理避税被大范围地应用于大环境、小环境的合理避税实际中,也是合理避税的众多方式其中一个。为保证企业用转让定价的方法来进行合理避税的有效性,在用转让定价时应注意:
(1)为防被税务机关调整而增加税负,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考虑价格的波动。转让定价中应用最广泛的做法是那些拥有高税率的公司,故意下压商品的销售价格,向低税率的相关公司卖产品,将净收入转移到其他公司。
(2)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运用多种多样的方法进行全方面、系统的筹划与安排。例如为了降低分公司的产品成本,在向总公司供应零件部件收取高额的费用,使其分公司得到比较高的利润;企业为不计入或者少计入转让收入,以从对方的企业之中取得额外的好处等为条件,将专利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关联企业。
3.会计政策的利用
会计政策的利用是指在适当的会计政策下,为减轻税负或者延缓期限,在不违背法律和合乎常理的前提下采用的税收筹划方法。
(1)存货计价。公司在选用计价方式中,由于不同的计价方法可以通过干扰销售本金,从而可用一种使其税负较轻的方式,从而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预估存货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从而不会大幅度降低企业当期的销售成本。公司如采用计划成本确定存货成本时,应当及时结转成本差异。
(2)折旧计提。企业的折旧计算方法有平均折旧模式和加速折旧模式,每种折旧模式又具体包含了几种具体折旧计算方法。公司从合理避税的角度选用折旧方式时,要思考折旧时间、预计净残值、所得税影响等因素的综合问题,目的是最大地延迟和延缓应纳税款。
(3)收入确认及费用列支。公司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选用恰当的产品销售策略,尽可能延迟确定收入的期限,来延迟交税义务发生的期限。企业应在其税法允许得范围内,充分罗列出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耗,如按程序提足折旧、员工福利费、教育费、五险一金。但是对税法有列出限制的花销尽可能不超出标准,对超出的部分税法不许税前支出,并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税收筹划在当代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的运用
(一)企业组建的税收筹划
子公司和分公司都是企业集团的分支机构,现实中往往企业会遇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设立方案如何选择问题。从法律后果来说,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后果,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民事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在履行纳税义务时,需要考虑征税的范围、税率、优惠政策等。
(二)注册地点的税收筹划
我国地缘广阔,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很多股利地方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税收地方政策,这就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方向。企业选择其注册机构地点或者税法优惠政策中的相关投资方向,有可能有企业带来节税效益。这几年各地区的税收便利制度主要有:
1.高新技术产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此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2.保税区的特殊优惠政策。主要政策包括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符合条件的增值和消费税免交;保税区内自建或者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5年内免交房产税;做出口的加工型公司,在规定的区域内按15%的税率缴企业所得税等等。
3.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税收优惠。自我管理地区的自我管理部门对本民族自我管理地区的公司,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应上交的企业所得税中是地方共享的那些。
四、公司合理避税应关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税收筹划也不例外。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避免以下几种风险的存在:
(一)经营损失风险
政府征税过程体现了对企业既得利益的分享,主要表现为所得税的征税过程,但是政府并未相应的承担企业经营损失。虽然税法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但这种风险的前提是以企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得以弥补为前提的。
(二)投资选择风险
一般来说,税收中性原则是建立当代税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但事实并不如此,企业会因税收因素而放弃最优的投资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企业改变投资行为,从来给公司引来机会亏损的可能,就是投资选择风险,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征税的不中立性。
(三)现金支付风险
abstract: tax accounting is a new arising interdispline which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accounting but also different from it. influenced by it,/ tax accounting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but it is obviously different from financial accounting in principle,checking. it has a shor会计专业毕业论文t history in china and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which need perfecting in practice.
key words: tax accounting; financial accounting; difference
摘 要:税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与传统的财务会计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络,在受财务会计影响的同时,税务会计自身又具有一定的特质,在准绳上、核算办法上,论文明显区别于财务会计,在我国开展时间比拟短,在开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中央,需求不时在理论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
关键词: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区别
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为根底,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根本理论和办法,对征税人的征税活动所惹起的资金运动停止核算和监视,维护国度和征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专业会计[1]。目的在于征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足额精确及时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的同时,经过合法谋划使征税人获得合法利益,公平税负以确保企业涉税零风险。
税务会计最主要的特性是征税双方都必需承受税法的标准和限制,税务会计在一切税款的核算和交纳过程中,必需严厉根据国度税收法规请求办理,当财务会计与税法的规则不分歧时,必需依照税法的请求停止调整。税务会计是融税收法令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特种会计。随着我国经济开展以及财政、税收体制的不时完善,税务会计从传统的财务会计中别离出来是必然趋向,税务会计固然从财务会计中别离出来,与财务会计有着实质的区别,但在本质性的工作中并不是孤立的,两者之间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络,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前提,两种会计核算办法既有联络又存在着一定区别。
一、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络
税务会计脱胎于财务会计并依赖于财务会计运转中的众多环节和内容。
1. 二者效劳的运营主体相同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不是笼统理论意义上的概念,而是详细理论操作的部门和人员,其效劳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只要二者处于效劳于同一主体时,才具有实践的关联意义。
2.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工作核算内容相同
以财会中的会计分期( 时间性) 、货币计量( 数量性) 、持续运营( 持续性) 为根底,共同施行对效劳主体的效劳。
3. 工作准绳根本分歧
以财会工作中的核算办法、收益配比、支付才能等为权衡规范。
4. 工作按照的方式内容根本相同
以财会的凭证、账簿、报表为参照,除征税报表以外,无需另设会计报表,更无需设置特地税务会计机构,毕业论文税务会计的全部核算融于财务会计之中。但这种高度类似性和关联性并不能消弭现代经济开展过程中在管理上使二者别离的必然性,不能消弭二者在实质上的区别。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准绳上不分歧
1. 相关性区别
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准绳,请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运用者的经济决策需求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运用者对企业过去、如今和将来的状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强调的是“有用性”; 而税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准绳重在计算所得税时,强调同期扣除的费用要与同期的收入相关联,二者字面上同属于相关性准绳,却有实质的区别。
2. 配比性区别
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准绳突出表如今费用确实认上,为了分别核算不同的产品,需求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汇总归集,然后在不同的产品之间停止分配。而税法中的配比准绳思索的是,对不同的税收项目停止分类配比,比方,税法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投资收益不计入应征税所得额,那么境内的投资损失与其消费运营无关,也不能在当期应征税所得额中扣除,只能从投资收益中得到补偿。所以,税法对财务会计上的配比准绳持认可态度,允许征税人将发作的费用,经过合理配比在征税的当期扣除,同时为了避免税款的流失,税法对征税人税款的申报做了严厉的限制,不允许征税人在一个征税年度提早或滞后申报征税费用的扣除[2]。
3. 本质重于方式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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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重于方式准绳是财务会计中的一项重要准绳,请求企业应当依照买卖或者事项的经济本质停止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买卖或者事项的法律方式为根据。一项买卖或事项的本质在其外在方式或法律表现方式有时是不分歧的。比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售后回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编制兼并报表等问题都属于本质重于方式的运用,这些在《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有明白的规则[2]。财务会计的“本质重于方式准绳”依托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别,税法对征税事项确实认依托的是法律根据,不能靠经历估量,必需有据可依,从某种意义上讲税法的“本质重于方式准绳”表现的是“本质至上准绳”,目的为了避免征税人应用《企业会计制度》允许的估量偷逃税款。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核算上不分歧
1. 目的不同
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征税人向税务会计的信息运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税务会计信息运用者首先是各级税务机关,它们依据此信息停止税款征收、检查、监视,并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根据。其次是企业的运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他们依据此信息理解企业征税义务的实行状况和税收担负,以做出正确的运营决策和投资决策。同时,论文这些信息也是企业停止税务谋划必不可少的根据。而财务会计则是经过对经济业务事项确实认、计量记载和报告提供真实、精确、牢靠的会计信息。向信息运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情况、运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3],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义务实行状况,有助于会计信息运用者做出正确的运营决策。
2. 根据不同 &nbs会计毕业论文范文p;
财务会计核算的根据是《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原则》,力图会计信息真实、有用、完好。税务会计根据的是税收法律法规,契合税法的会计准绳,税务会计给予确认,但凡不契合税法的会计准绳,不给予供认。正由于两者核算根据不同,致使会计利润与税法上的利润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财务会计收入减去本钱费表现会计利润,而税务会计必需依据税法请求停止收入和本钱费用的列支,超出税法规则的收支项目即使在财务会计上得以表现,税法也不允许列为征税所得的构成要素。
( 1) 收入确认上二者的处置不同: 例如,国债利息收入财务会计作为投资收益记入收入,而税务会计不把国债利息收入列为收益,不作为应征税所得额的构成要素。征税人在根本建立、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运用本企业商品的,或将企业自产、拜托加工和外购原资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以及以非现金资产赔偿债务,在财务会计中不计入收入,列为相应支出,而税务会计均应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
( 2) 本钱费用列支二者的不同:财务会计可据实列支而税务会计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如征税人的消费、运营因违背国度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超越国度规则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一切这些支进项目是税务会计所不供认的,税务会计规则了严厉的列支规范。关于超出的局部作为调整事项,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征税所得额。
3. 根底不同
财务会计采用的是权责发作制,强调的是收入的实践发作与费用相配比,会计上已确认的收入并不代表实践的现金流入量,实践发作的费用也不代表现金的流出,会计利润与净现金流量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税务会计由于本身强迫性的特性,采用了权责发作制与收付完成制相分离的核算办法,在实践核算中常呈现与财务会计相偏离的现象,给征税人形成不利的影响,企业财务会计采用的权责发作制是树立在应收对付根底上肯定当期收入与费用,应收对付可以真实客观地反映收入、费用、会计利润; 而税务会计即使从财务会计中别离出来,在实践的核算过程中依然以会计要素为底本,所以,致使采用的收付完成制在外延上要小于权责发作制,这里的收付完成制与权责发作之间产生差别是不可防止的。
三、我国税务会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税务会计在我国还属于一门新兴学科,处于初级阶段,税务会计还要依赖于财务会计,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征税核算的主要根据,如今的会计人员同时统筹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任务,担负着多项职能,由于缺乏系统的税务学问,对一些政策的了解存在着偏向,经常在税款的计算和交纳申报时呈现少缴或多缴的状况,给征税人和征收机关形成不用要的损失。
其次,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脱节,1994 年 1月 1 日开端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置的暂行规则》只是相对的调整,而 2006 年公布的新会计原则,使财务会计曾经成为独立的体系,这种时间上的差别,导制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多,这种差别表现在所得税前调整项目日益复杂,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的同时也增加了征税人本钱的支出。
再次,税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国度税收的完成,却无视了征税人的实践支付才能,税务会计当期的收入不思索实践现金能否流入,均计入应征税所得额,当企业赊销业务量大的状况下资金周转不畅通,形成征税艰难[4],许多企业为了征税以至要举债,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本钱,企业的营运才能降低,这种恶性循环限制着企业的开展。
四、处理财、税会计体制问题的开展思绪
以税法为根据树立独立的税务会计核算体系。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是财务会计核算的主要根据,包括资金运转的全部过程,税法是税务会计核算的根据,核算的也只是涉税事项,这些经济事项也作为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只是并不详细,在制定税务会计的核算办法时应加以补充,税务会计的记账凭证、账簿与财务会计根本分歧,两者能够共用,税务会计只需单设应交税金和差别额账簿。同时要经过培训考核进步税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作为一个合格的税务会计,只要控制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制度,才干在日常的核算中做到合理合法负税[5]。
一
--> 个新兴学科降生之初必然会存在着许多缺乏之处,这显然不顺应经济高速开展的需求,但还要看到它的开展将来,置信经过不时的变革和完善,一定能树立一套独立完善的税务会计体系,更好地效劳于企业、国度经济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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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引用别人的文献资料时不能随意的改动,要正确和准确的使用,更不能把别人的劳动成果当作自己的学术研究结果,这样是不道德的体现。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会计论文英文参考文献,供大家阅读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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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Tax College
主管单位: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主办单位: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8-9306
国内刊号:14-123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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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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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双月刊)1999年创刊。本刊是由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主办的经济类学术性刊物,其刊登论文按内容归类主要分为:财政与金融、税收与企业、财务与会计、经济理论与实践、教学改革与管理五个栏目。为了提高审、编、校质量,采用双月刊的形式。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一、房地产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税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在这种复杂的税法政策下,没有更好的直接的渠道传达给房地产企业,因此,一些房地产企业对税法政策了解很少,进而出现了不会交税的现象,最后自己也不知是多交了还是少交了。另外,随着税法地位的提高,房地产企业也开始将注意力放在了应纳税款上,加上税收成本的增加,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房地产企业也面临着沉重的税收负担,这时房地产企业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就会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去偷逃税。此时,房地产企业不但要面临因偷逃税而必须承担法律制裁的风险,更要承担因偷逃税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两种风险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进而给企业的税收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二)企业误把税收筹划当成了财务部门会计处理的工作
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的领导及相关人员错误地认为,企业的税收只是财务部门的事儿,企业的应纳税额是由财务部门来决策,一旦出现多交税或者是被税务机关处罚了都是因为财务部门没有做好税收工作。这种明显的错误观念,让我们看到了房地产企业的决策人不了解税收的产生,所以当企业有纳税问题产生时就会出现无法解决的尴尬局面。虽然企业在交税的过程中,财务人员也会跟税务机关打交道,但并没有涉及到企业各经营过程相关税收事宜,财务人员只是将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税款交到了税务机关。对于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比如土地转让、开发、销售房产等等环节的税收结果,最终还是需要房地产企业的决策人在这些业务发生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房地产企业的各个经营环节都需要通过合同来体现,当税务机关来企业查看房地产企业的各项业务过程时就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而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每份合同都代表企业的一个业务过程,此时也相应产生一个业务过程的税收,并涉及到相关业务部门,同时财务部门就应交纳税收。但是每一项业务过程即合同签订的过程并不是由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部门来签订,而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企业的决策人、策划部门及销售部门,他们才是业务签订的牵头人。此时,企业如果将税收筹划单纯地放到财务部门,让财务部门通过简单的账面处理来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不科学、不合理、不可取。所以说,房地产企业应改变以往的旧观念,不能再将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推给财务部门,而应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意识,提高决策人税收筹划的决策能力,使企业在业务处理前做好税收筹划。
(三)房地产企业误把税收筹划的实施放在业务产生的事后来进行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之所以经常出现问题从而被税务机关处罚是因为房地产企业没有重视税收筹划,也是因为企业的决策人没有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企业决策人只有在看到业务发生后的税负很重时才希望财务部门通过账面处理去解决税收问题,这也是目前房地产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最大缺陷。当企业的税收产生时,再通过财务部门的财务处理手段去处理已经晚了,更不存在税收筹划了。
(四)房地产企业对公司内部缺乏必要的纳税管理
目前房地产企业对内部进行纳税管理的少之又少,很多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开始学习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自身的业务开始进行税收筹划,但在操作过程中,大部分没有得到好的效果,反而造成企业偷税逃税的现象,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其主要原因不是因为财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没有掌握筹划方法和技巧,而是没有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因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税收问题。比如:房地产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性质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同,企业在开发土地的时间上有推移,从而造成税收的结果也不同,而且财务只是对企业经营成果进行核算与反映,企业很多具体业务不是财务能操作的。比如:企业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是由销售部门实施的,但是由于他们不了解税收政策,没有按照税收法规进行操作,往往给财务部门的核算工作带来很大麻烦。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时,为了达到销售目的,制定了不少的促销方式。如打折销售、买房子送装修等。但在税法上规定,打折销售是根据打折后的金额做销售,而买房子送装修是根据购房款加上装修款的合计金额做销售(送装修为视同销售)。因为销售部门不了解税收政策,无意中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给财务部门进行税收筹划带来麻烦。所以,税收筹划并不只是通过财务部门的工作实现的,而必须得到企业内部所有部门的配合。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的这个盲区,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纳税管理,需要企业决策人、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相互配合。纳税人在交税过程中应该考虑自己的纳税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实现税收筹划,财务人员不仅要了解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交税,决策人更应该通过了解税收政策设计好自己的销售过程,来减轻自身的纳税负担,规避纳税风险。正确的纳税观念为:合同决定税收,只有加强企业内部的纳税管理,使公司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才能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更好地规避公司的纳税风险。
二、房地产税收筹划对策
(一)房地产企业应提高税收筹划意识
房地产企业要想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首先应转变旧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企业的决策人应做好企业各项业务过程的事前筹划工作,并需要其他部门和财务部门相互配合。
(二)房地产企业应提高纳税成本节约意识
房地产企业应提高纳税成本节约意识,并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实现税收筹划。因此,不仅需要财务人员全面了解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更需要企业的决策人充分了解国家最新相关税收政策,并设计好房地产各项经营过程,以减轻企业自身的纳税负担,规避纳税风险。
(三)房地产企业应做好事前筹划
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于事前筹划,而不是事后筹划。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过程中,决策人要做决策之前可先与财务人员进行商讨,利用房地产业相关税种的优惠政策来出台相关的税收筹划。如果财务人员的水平不足未能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时,或者在税收筹划的技术上没什么把握的话,企业还可以通过聘请税务事务所等专业人员来进行税收筹划。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或者整体的税收负担,还在于提高企业的税收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筹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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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A股上市公司达到上千家,证券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应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不分配股利或分配股利以再融资为目的的现象,这被学术界称为“中国股利政策之谜”,股利政策已成为国内外公司财务、金融领域的一个研究重点。
论文关键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股利政策
公司税后利润究竟应该分配给股东还是留在公司内部?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把股利分配给股东?应该分配多少股利给股东?股利分配的金额和方式对公司价值和股东财富有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一致的回答,因而,公司股利政策的问题也成为公司财务领域长期以来的研究热点和难点。
一、国外研究
西方国家对于上市公司股币政策的研究历史较长,最先是和证券估价分析联系在一起,还没形成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对股利政策的真正研究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1年美国芝加哥大学两位财务学家米勒和莫迪格利安尼发表了《股利政策、增长和股票估价》一文,股利政策一时成为众多学者的研究热点。此后,很多财务学家对此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并形成了传统股利政策理论与现代股利政策理论。前者主要侧重于研究股利政策与股票价格的相关性方面,形成了股利无关论与税差理论;而后者侧重于研究股利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原因,形成了追随者效应理论、股利信号传递理论和成本理论。
(一)传统的股利政策理论
传统股利政策理论认为,投资者更喜欢现金股利,而不大喜欢将利润留存给公司。这是因为:对投资者来说,现金股利是“抓在手中的鸟”,是实在的,而公司留利则是“躲在林中的鸟”,随时都可能飞走。既然现在的留利并不一定转化为未来的股利,那么在投资者看来,公司分配的股利越多,公司的市场价值也就越大。1956年哈佛大学约翰·林纳(John.1inther)首次提出了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理论模型,拉开了股利政策研究的序幕。
1.“一鸟在手”理论。“~鸟在手”理论主要的代表者是戈登。1962年戈登(Grordon.M.J)和夏普(EliShapiro)在众多研究的基础上推导出了戈登模型。该理论基于投资者偏爱即期收入和即期股利能消除不确定性的特点,认为股票价格变动较大,在投资者眼里股利收益要比留存收益再投资带来的资本利得更为可靠,由于投资者一般为风险厌恶型,宁可现在收到较少的股利,也不愿承担较大的风险等到将来收到更多的股利,故投资者一般偏好现金股利而非资本利得。在这种思想下,该理论认为股利政策与股东财富息息相关,股利支付的提高将会增加股东财富。
2.股利无关论。最著名的MM股利无关论是由莫迪格利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在1961年提出的,因为两人姓氏的第一个字母均为M而简称为MM理论。Modigliani和Miller认为,在一个信息对称的完善资本市场里,在公司投资决策既定的条件下,公司的价值和公司的财务决策是无关的,因此,是否分配现金股利对股东的财富和公司价值没有影响,股利政策与股价无关,公司的股利政策不会影响股票的市价。
3.税收效应理论。法勒(Farrar)和塞尔文(Sel—wyn,L)通过研究认为,在不存在税收因素的条件下,公司选择何种股利支付方式并不是非常重要。但是,如果现金红利和资本利得可以不同税赋,如现金股利税赋高于资本利得的税赋,那么,在公司及投资者看来,支付现金股利就不再是最优的股利分配政策。由此可见,存在税赋差别的前提下,公司选择不同的股利支付方式,不仅会对公司的市场价值产生不同的影响,而且也会使公司(及个人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出现差异,即使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资本利得只有在实现之时才缴纳资本增值税,相对于现金股利课税而言,仍然具有延迟纳税的好处。
(二)现代股利政策
现代股利政策认为,在完善资本市场环境中,股利政策并不重要,每个股东都能无成本地选择公司的股利政策,以适应自己偏好,所以股利不影响公司价值。但是,在现实经济中,由于资本市场存在不对称税负、不对称信息和交易成本三种缺陷,公司的股利政策将对公司的价值产生影响,这时股利政策就显得十分重要。
1.追随者效应理论。追随者效应理论是税差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该理论认为股东的税收等级不同,导致他们对待股利水平的态度不同。有的税收等级高,而有的税收等级低。公司应据此调整股利政策,使其符合股东的愿望达到均衡。高股利支付率的股票将吸引一类追随者,由处于低边际税率等级的投资者持有;低股利支付率的股票将吸引另一类追随者,由处于高边际税率等级的投资者持有。
2.信号传递理论。股利具有信息内涵的思想萌芽于Lintner,由MM最早提出。Bhattacharya(1979)建立了第一个股利的信号传递模型。该学派从放松理论的投资者和管理当局拥有相同的信息假定出发,认为当局与企业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管理当局占有更多的有关企业前景方面的内部信息。
3.成本理论。Jensen和Meckling(1976)的成本学说为整个公司的委托——问题研究奠定了理论框架和分析基础。Jensen和Meckling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委托人)聘用另一人(即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其中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由此他们将成本定位为委托人发生的监督支出、人发生的约束性支出和委托人承担的剩余损失。
4.股利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成长机会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公司管理者与投资者在有关公司信息方面存在时间及数量上的不一致性。股利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公司的管理者比外部投资者占有更多的内部信息,且在时间上也比外部投资者早得多。交易成本理论认为,虽然股东可以创造自制股利或将其所获股利用于再投资,但是在交易中会发生交易成本(如经纪人佣金等)。成长机会理论指的是当公司进入成就期后,通常从某一时刻起开始支付股利,并逐步提高所付股利占净利润的比例。经验证据表明,公司股利政策的模式一般保持不变,当股利政策改变时,股票平均价格会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公司一般保持稳定的股利政策
二、国内研究
我国的股利政策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90年代中后期逐步开始股利探索。翻译借鉴西方成熟而完备的股利理论与实证,研究方法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的股利研究是我国在这一领域研究的一大特色。目前理论和实证研究对股权结构和股利政策的研究侧重点不同。对股权结构主要探讨股权结构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已有多项实证结果。对于股利政策的研究偏向于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多项因素的综合分析,较少从股权结构方面展开进行分析。二者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两者均较少涉及股权结构和配政策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对于经营业绩的研究是针对一个过程的结果,属于事后控制的范畴,而股利政策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选择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分配方式,将会直接影响到公司业绩;另一方面,公司业绩反过来又会成为发放股利的一个制约因素,兼具事中和事后控制的作用,可以帮助投资者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1999年,吕长江和王克敏采用因子分析法在对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38个变量进行主成分分析的基础上构造了8个与现金股利有统计显著性的因子,进一步采用逐步回归分析法研究因子与股利支付水平之间的关系显示,国有股和法人股控股比例越大,内部人控制度越强,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越低;国有股及法人股比例越低,公司越倾向于将利润留存于未来发展,易采用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的支付政策。
2001年,赵春光、张雯丽、叶龙选取1999年底前上市的210家公司为样本研究股利政策的选择动因,结果也表明股权集中度越高可能越不分配股票股利。原红旗2001年在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1994-1997年除金融概念股外的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分年度进行横截面分析,结论表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通过现金股利从上市公司转移现金的行为,而对以股票股利留存于公司内部的资金存在浪费现象。魏刚2001年以389家公司1367个样本观察值为基础,采用Legit多元回归模型分析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和股权结构的关系,发现国家股比例和法人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的概率越高;相反,国家股比例和法人股比例越低,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的概率越低。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大面积普及和电商的迅速发展,网上零售市场交易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 年,由易观智库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核心数据盘点报告”显示,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额28637.2 亿元,以年均45%的速度增长。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电商开展的网络促销风暴,网上零售业务已经渗透到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由于电子商务异地交易、小额交易、无形产品比重逐步提高的特点,传统发票已经难以满足新时代下税收监管的要求,税源监控和税收管辖权都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发票有助于在新形势下保证税收征收,推行电子发票势在必行。此外,传统发票的低效操作已经难以满足新兴电子商务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的高效运转,推行电子发票是市场倒逼税务征管体制的结果。
一、电子发票的发展现状
(一)电子发票的定义
目前,我国还没有电子发票的权威定义。欧盟将电子发票定义为:电子发票是借由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 interchange ,EDI) 将电子发票由卖方系统传至买方系统。具体流程如下:发票在卖方的系统里根据逻辑信息及订单自动生成,在经由EDI 系统传至买方,买方系统可自动将发票登记入帐。根据“台湾财政部赋税署”的定义, 电子发票是由营业人用计算机开立的。利用网际网络传输的统一发票。上述定义表明,电子发票是由税务机关发行,遵守统一标准的买卖双方纳税凭证的电子化发票。
(二)电子发票国内外的发展
电子发票始于21 世纪,至今在世界范围内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赋予了电子签名和电子发票合法地位。作为以票控税的国家及地区,欧盟、新加坡、台湾地区电子发票发展的较为成熟;作为非以票控税的国家,美国通过加强对金融交易信息的分析来监管税收,发票的主要功能是经济交易与事项的凭证。2012 年,全球共开出175 亿张电子发票,且以20%的增长率逐年增长。
欧盟新的增值税法将于2013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该法律赋予了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同等的法律地位。新加坡规定所有公立学校和政府部门对外支出只能接受电子发票,该电子发票工程使92%用户收益,53%用户提高经营效率。台湾地区对电子发票的推广采用分布落地政策,先从B2B 开始,再是B2C 与B2G;在每种模式内部也采用分布方式,如B2C 电子发票先推行至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非实体店,最后再覆盖所有实体店。关于电子发票的存储介质,主要有“共通性载具—手机条码”及“icash”、“悠游卡”等内含芯片的信用卡作为发票载具。美国除了海关发票,没有统一的官方制发票。美国税务部门通过先进的银行结算制度来全面掌握每家公司的税收,账册发票只是辅助监测工具。
相对于电子发票在国外的成熟应用,我国电子发票发展相对落后,虽然已在部分城市和部分企业展开试点,但相对发票的整体来说还是九牛一毛,需要大力推行电子发票的应用,赶上电子发票在国际上的发展潮流。
二、电子发票的影响
不论国内还是国外,现代还是古代,税务都是国家对社会资源进行管理、调控、配置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电子发票的意义已经超越其功能本身,影响力也并不只是局限于电商,而是整个社会生产部门。从宏观层面上来看,推行电子发票不仅经济环保、吻合大数据时代的潮流,还有助于提升征税效率、推动我国税收体制改革,实现税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从微观层面上来讲,推行电子发票有助企业优化财务管理流程,有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一)加强税收监管
电子商务不仅继承了传统商务中各个征税环节效率低、成本高的缺陷,还产生新的问题,如无店铺销售模式减弱企业注册动力,面向个人销售使得不开票现象更加普遍,产品无形话使得税种模糊,异地交易大幅上升造成税源流失和税收管辖权冲突,这些都降低了“以票控税”有效性。
在电子发票制度下,纳税人在线开具发票,发票的涉税信息可实时通过税控管理系统传到税务局税控管理平台和税务监管系统。电子发票的传递机制有助于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保证核税依据的真实准确,简化税收申报程序,方便了纳税人纳税。此外,电子发票的传递机制从源头上遏制企业发票数据不真实、使用纸质假发票、填写发票不规范等问题,保证税收征管的及时有效、发票内容的真实规范,有效的遏制和打压开具“阴阳发票”和买卖假发票的现象。
(二)简化纳税工作
电子发票实行全程线上操作,极大的简化了纳税工作。纳税人只需要在电脑终端上向税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税控管理系统会自动提供相关信息。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局排队等候,大大节省了纳税人花在领取、开具发票等相关工作的时间,简化了领取、开具纸质发票所需要的繁复的操作流程,减少错误出现的概率。
此外,电子发票还可提高工作效率,以开错发票红字冲抵为例,企业开错的发票要如数送去税务局冲抵,税务人员要逐笔审查,浪费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时间,而电子发票的纠错只需用鼠标轻点几下便可轻松解决,这对于劳务和货物交易频繁的企业非常实用。
(三)优化财务管理流程
在传统纸质发票制度下,发票的传递流程为:供应商—客户—财务系统—附于凭证,该流程繁琐耗时,财务人员的很大一部分时间都浪费在整理发票、核对发票、黏贴发票这些机械性的工作上,从而真正投入到沟通交流、财务分析、解决流程中需要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问题上的时间有限,加大了财务人员的负担,阻碍财务人员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电子发票的需求不断加大,涌现出各种各样的电子发票流程,这些流程都不同程度的优化财务管理流程,减轻财务人员机械重复性的工作。
(四)节约成本,保护环境
电子发票的推广及普及有助于为企业节约成本。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电商因为成本的压力纷纷转向电子发票。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包括京东、1 号店、唯品会、苏宁易购等都在企业内推广电子发票的使用。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但也带来很多环境问题如大量树木被砍伐。众所周知,造纸需要大量的树木,每年我国光是制作纸质发票需要木材数量之大让人难以想象,如果用电子发票取代纸质发票,将会为国家节约大量木材。电子发票在为企业节约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保护效益。仅就京东来说,现每年要投入5000 万在纸质发票的使用上,全面应用电子发票后,年节约纸质发票5 亿,折合300 吨纸;全国范围来看,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年节约纸质发票2000 亿,折合86 万成年树木。电子发票全面推行对节约纸张、保护环境效应让人瞠目结舌。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和商家比较势单力薄,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因而对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是经久不衰的讨论话题。在实体交易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纠纷争执从未间断,而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更是难上加难。网购特有的虚拟性成为消费者维权道路上的障碍,消费者无法知道店铺位置在哪、老板是谁,在维权上处于弱势地位。若发生纠纷,需要对其支付记录、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诉讼过程复杂、成本较高。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表示,网上商家可以应消费者要求向其开具电子化服务单据或购货凭证,且该单据和凭证能够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此外,电子发票不易丢失、难以造假、易于保存的特性都有助于消费者维权。
三、电子发票发展的展望
如上文所述,电子发票对国家来说能够优化税收流程和税收制度,如加强税收监管、简化纳税工作;对企业来说能够优化财务管理流程;对个人来说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且电子发票的推进工作在国外已经开展并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我们要紧跟时代的潮流,全方位的推进普及电子发票。纸质发票转向电子发票是时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电子发票在最近几年发展势头良好,为了进一步普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加强:一是为对电子发票推进工作进行实施,成立国家级的部门负责对电子发票的全面推进进行统筹规划,相关各部委和部门都要参与,明确制定长期的计划,推动电子发票发展;二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从法律层面上赋予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同等地位,明确电子发票在报销及核准上的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标准,有助于电子发票后续的全面推进;三是在全面推行电子发票过程中,实行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并行作为过渡,区分不同交易类型实施分布推进,积极稳妥的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实施;四是开发建立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从而为纳税人提供开立、传输、交换、储存电子发票的信息系统及其他相关整合,为电子发票的传递传输创造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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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论文摘要]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偷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本文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房地产项目立项、建设和销售阶段提出所应考虑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税收筹划由3个操作层次组成:①初级税收筹划:避免企业超额税负。②中级税收筹划:优化企业税务策略。③高级税收筹划: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x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x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2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2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1)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
(2)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方式的选择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好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不仅可以直接减少税负,而且可以间接地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
例3长春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①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②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③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从全局来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2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
(1)开发企业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
(2)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以避免上述费用因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时再确认收入并纳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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