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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运论文

时间:2023-03-22 17:34:35

导语:在中国工运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中国工运论文

第1篇

近几年,学前教育、早期教育越来越受家庭、学校、社会的广泛重视,幼儿园、早教机构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但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却远远跟不上。一方面,培养高质量的幼教教学机构数量偏少,另一方面,一些高中毕业生不愿报考幼教专业,认为社会地位低,就业门路窄。赵昕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用人单位不知道哪里输出优秀的幼儿教师,合格的、优秀的教师没能找到知音,伯乐和千里马擦身而过。她相信,好幼教在专业学校教育中是可以“练”出来的。陕西工运学院自己创立的品牌专业办学模式,或许能够解读一些教学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疑问。

“好幼教是‘练’出来的”赵昕这句话掷地有声。

陕西工运学院的幼儿教育专业生是参加高考,统一录取的高职高专学生。这和一些学校千方百计拉学生,生源水准偏低形成鲜明对比。原因在于,学校已名声在外,上了陕西工运学院学前教育专业,只要努力学习,待遇不错的用人单位的大门就朝你敞开,已毕业的学生无时不在给学校和小师弟妹们传递着这样的信息。一入校,新奇的感觉还未消褪,校方就给他们一个“孩子王”的新角色。“他们将来要进入幼儿园,必须要给他们角色认知的机会。”赵昕有意识地将职业素质、职业行为、职业技能以互动式教育贯穿到教学当中;同时将幼儿教师一日工作细则以及相关幼教从业资质培训证纳入教学计划中。在专业教学中进行职业课改,改革普通话课程内容,加入幼儿教师实用教学语言训练内容,改达标取证为幼教岗位语言达标取证;改革四大技能课程的教学与考试方法,将幼儿园歌曲演唱技巧训练、幼儿园200首乐曲伴奏、幼儿民族舞蹈组合训练及创编内容加入实施教学计划之中,加大学生实践练习课程比例,通过扎实的幼儿教师基本功训练提高毕业生的职业能力。

赵昕曾在基层幼儿园干过十几年,有着丰富的经验。课堂上她把经验传授给学生,课堂外,人脉资源被她运用到了工作中。她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为学生联系实习场所,学生经常下园实地考察、实习,与幼教机构的老师、幼儿互动,把学校学到的东西融合到实践当中,观察幼儿的语言、行为举止、教学效果、掌握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

“孩子在家是个宝,在幼儿园更是不能有一点闪失。幼儿园的孩子认知能力低,安全意识要靠家长和校方的共同培养,幼儿园教师便是给孩子上安全课的最佳人选。”因为时刻绷着安全这根弦,针对行业特殊需求,赵昕在职业教学中强化了幼儿教师及幼儿园安全工作教育。“安全责任大于天”赵昕用一句话概括了安全的意义。近年来,教育部门相继出台的提高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安全生产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也以被工运学院艺术教育系纳入教学范畴。在工运学院读幼教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进行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之外,还要学习幼儿园工作中预防安全事故的各种方法,了解各种安全防范预案。校方还将发生在各地的安全事故及时通报给学生,在学生间展开讨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持之以恒的安全教育,让学生感觉到身上的使命。一位姓范的学生在西安的第二保育院实习,一天,一个孩子的家长有急事,委托孩子的舅舅来接。因为第二保育院实行的是接送卡制度,舅舅拿不出,尽管孩子一个劲的喊舅舅,这位学生就是不让走。实习学生陪着孩子玩耍了两个小时后,孩子的父亲携卡匆匆赶来,这才领到了宝贝孩子。认卡不认舅成为经典之谈。还有一次。四个学生在某幼儿园实习,住在旁边的一个小区,房间不幸被盗。尽管未殃及他们实习的幼儿园,实习学生还是善意的向校方提出了安全建议,受到了实习单位的好评。“学生有可塑性,要将她们打造成合格的、优秀的人才一定要用心,教师要给学生一碗水,自己要拥有一池水”赵昕说。学院的老师有一部分是外聘的,挑选老师时,包括她在内的领导可谓煞费苦心。聘任“双师型”教师是根本宗旨。任课老师既要有技术职称,还要具有一定幼儿园工作经验,理论和实践一样都不能少。那些在基层一线干过的老园长、名教师,教育职能部位的幼教专职干部常常是座上嘉宾,为学生做专业讲座。打铁先得自己硬。作为教育系的管理者,赵昕一直在学术和业务上不懈追求进步。她参加的教育部九五、十五幼儿科技活动课题组陕西课题组工作,其成果论文《幼儿科技活动策略浅议》及课程《有趣的吸盘》获国家级奖励。作为业界有名的管理者,她还应邀参加全国的大型的会议。她在第二届西北地区幼儿园园长工作论坛会上提出的“加强幼儿园职能部门工作礼仪修养”的论点受到了各界幼儿园的认同,随后她多次受邀到基层幼儿园进行专题讲座。

因为毕业生适应强,敬业精神好,工运学院教育系的幼教专业迅速成为品牌专业,陕西境内的用人单位争相聘用,东南沿海的单位干脆来个订单式定向培养,很多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直接上岗。同时学院与西安、苏杭、北京等地幼教培训机构强强联手,把握幼教前沿培养信息,通过幼教机构将学生分层次培养后多渠道输出,为幼教一线培养输送合格人才。

第2篇

【关键词】 智能光配线网络 电子标签

正因为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通信业务的发展所以对现有的网络宽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了当前光配线网络技术的延伸以及扩展。但是即便如此对于ODN的管理技术还是处于一个很原始的管理方式,采用人工录入数据的搞错误率以及手工运维的低效率技术严重制约了它的发展。所以在现行的条件下,应该找出更合适的技术来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智能化光配线网络技术的含义

ODN(Optical Distriubution Network)光配线网络,它是为了给OLT和ONU之间提供光传输通道的工具,同时它是基于PON设备的FTTX光缆网络。通常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的,光纤光缆,光链路器,光分路器以及需要安装这些器件的配套设备组成的。

二、传统ODN网络的研究

在传统的ODN中,管理和维护是主要环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光纤资源以及端口的管理。ODN业务开通和故障处理时,涉及了光纤资源以及实现光纤调度端口资源的查找以及同步问题,因此当在ODN网络中的时候就可以将所有可以用的光纤以及端口资源数据准确的管理起来。2、光纤连接管理。对于ODN的本质,其实就是一个为XPON提供光纤物理连接的介质,在ODN的故障定位以及过程处理中,端口到另一个端口的光纤连接关系的准确生成以及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3、故障定位处理。如果我们把ODN看成一个单独并可以实现的管理和维护的内容,那么对ODN故障的精确定位就是ODN管理与维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智能ODN的研究领域

由于现在的传统ODN技术存在很多不足,比如设备的高度独立性,无法获知其全网结构,缺乏整体性感知,施工人员缺乏有效的设备信息获知手段……等等的缺陷。同时现有的技术也无法满足我国人们对于宽带的高速需求,而且是现在互联网技术,云计算蓬勃发展的今天,人们对宽带需求更一步加强,所以要求我们对现有的ODN技术进行一个研究。在ODN的系统上保证设备光纤技术的自动化、智能化处理的基础上对其改造,改变它无法交互的缺点并且还能进行端口通信、设备信息传输这些能力,我们把它命名为智能化光配线网络IODN。IODN是一个完整的光线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它囊括了从光线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施工人员手持终端PDF以及智能ODN的设备,系统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对只能光配网络对整个光纤配线网络进行监控以及预警,包括在设备的施工或则管理方面实现智能化的管理。

3.1 IODN的组成以及具有的功能

智能光纤配线网络是一个能够完善光纤网络中的设备进行管理,一般应该有以下的及格板块,ODN网络管理系统、施工人员的PDF以及储存管理设备光纤量信息的以及工单的设备管理系统具体如下图:

智能ODN网络管理的设备主要有两种形式:基于RFID技术,EID技术,这两种技术都是属于电子标签技术,但是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后再在功耗与干扰性上都优于前者。

工作原理其实就是智能ODN技术运行的的服务器上,向上提供综合网络管理系统通信端口,用于向综合网管提供具备的ODN网络的光纤信息并且是要从综合网管系统获取端口变更通知以及设备信息变更通知。向下是要与手持设备监控端的通信,用于向监控端施工的工单或者是通过其获取设备的施工信息。

3.2智能ODN的发展情况

因为智能ODN相对于传统的 ODN来说,有着显著的优势,虽然起步很晚但是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华为、中心等大型设备厂商都推出了自己的一个ODN产品,并且开始在全国试点,中国移动,电信,联通都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到目前为止华为的IODN已经在全球建立了60多张IODN网络。对于现在的趋势是一个很好的发展前景。

3.3智能ODN未来发展分析

目前它的发展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趋势,一种是以华为、中心等企业大型ODN设备的生产厂商来发展ODN,但其实这种传统ODN发展前景并不可观,但即使是这样对于运营商来说传统ODN非常实用。所以ODN智能化应该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一个网络无源特性的改造。同时应该对OFN网络产品尽量晓得代价下来改造。此外三大运营商也应该制定不同标准的ODN网络,来满足不同的需要,以及对业界的ODN网络进行一个规范,让他们的发展更健康。

四、结语

智能ODN技术给传统的ODN的模式带来一定的变革。首先施工方面再也不需要认为的输入代码,可以根据光线文字来确保每个光纤所对应的MUMM端口信息。施工完成以后,系统自动验收端口状态,并且把数据保存在单片机里方便操作员读取。同时智能ODN系统取代人工来运维的ODN系统是一个非常好的趋势所向。但是为了让智能系统在未来发展中有一个更好的方案,更应该投入这方面的研究,需要更多的努力,未来还是任重而道远的。

参 考 文 献

[1]尹志威,朱金荣,易峰等.智能光配线网络技术的研究[J].光通信研究,2014,(6):35-37.

[2]毛雯铭,张毅,沈成彬等.智能光分配网络技术及其进展[J].电信科学,2012,28(8):17-21.

第3篇

关键词:教育工会;维护职能;权益

中图分类号:D4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11(C)-0092-02

“教育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育系统重要的社会团体,是中国工会组织里的一个特殊产业工会。”[1]教育工会代表着教职工的利益,对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全国总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提出:“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多发的特殊历史时期,要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新形势下,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教育工会必须结合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发挥维护职能,切实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一、教育工会履行维护职能时存在的问题

教育工会作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其形成和发展,都是为了解决员工个人力量薄弱,不能抵御组织权力所造成侵害的问题。其行动目标,是通过组织化的力量,为教职工争取更多的利益,维持劳资关系平衡。“在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中,维护职能是其最基本、最主要的职能,它是工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2]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解决新形势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关键。近些年来,教育工会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应对教育领域人事制度改革等问题的过程中,我国教育工会在维护教职工权益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教育工会维护职能的“失位”。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教育工会的基本职责,作为教育工会的四大基本职能之一,教育工会在履行维护职能的过程中却存在严重的“职能失位”[3]。一方面,广大教育工会领导“重教育、轻维权”,片面的强调广大教职工是义务的主体,忽视教职工的权力主体地位合法权益的维护。另一方面,上到工会的领导,下到工会的成员,维权意识都不够强烈,甚至对于教育工会的维护职能缺乏基本的认识,教育工会的维权职能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2、教育工会维护职能的“低效”。教育工会维护职能的“低效”,主要是指教育工会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时“效能”比较低。也就是说,教育工会缺乏妥善解决教职工实际遇到的问题的能力,维权职能在实际履行中是“低效”的。首先,教育工会组织的活动局限于文体福利、宣传教育、优秀评比等活动,围绕“维权”进行的活动少,活动的内容过于形式化。其次,教育工会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基本是“看管理方的眼色行事”。只有当管理方法律意思比较强,较为“开明”的时候,工会的维护职能执行力度才会较大;反之,往往力度较小,甚至无所作为。第三,教育工会在处理维权事件时具有“选择性”。工会一般侧重于处理个人性的、侵犯职工权益较为明显的事件,对于普遍存在的侵犯员工权益的事件,则关注较少。

二、教育工会维权不力的原因分析

教育工会是国家法定的教职工维权组织,代表和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教育工会在履行维护职能时普遍存在着“失位”和“低效”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由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和影响的结果。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工会组建的“自上而下性”。我国的教育工会是通过自上而下、自全国而地方的方式组建的,这是我国教育工会存在各种问题的原因之一。一方面,这种工会组建方式有其特有的优势,主要表现在自上而下的资源获取方式,工会可以更好的获得上级的支持以及发展所需的资源。另一方面,这种工会组建方式对于教育工会的维护职能履行产生了很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上而下的工会组建,使我国教育工会有很强的行政化倾向。一方面,这会导致教育工会可能会更热衷于一些行政宣传和行政工作,造成教育工会活动内容的形式化。另一方面,教育工会的政策和职能可能会受到政府机关的影响。当职工通过工会向相关机构进行维权时,迫于上级行政机关的压力,教育工会可能会采取符合政府期望的行动,这间接造成了教育工会维护职能的“低效”。第二,自上而下的工会组建,是我国教育工会维权意识薄弱、参与度低的重要原因。美国教育工会的是从下而上,自地方而全国,经过长期努力逐步建立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形成了维权的历史和传统。而我国工会的建立缺乏一个积累的过程,往往造成了员工的参与度不高、内部推动力不足的问题,最终造成我国教育工会维权不力等问题。

2、教育工会对维权请求的“可选择性”。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和管理者之间的协调者,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教育工会在代表教职工的利益进行维权时,由于在经济利益上对校方具有依赖关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工会代表者的执着主动程度是不同的。执着主动程度不同,使得教育工会在处理维权请求时具有“可选择性”。教育工会对于教职工个人性的或人数不多的、维权事实确凿的请求,往往表现得比较执着主动;但当职工的请求是有关某个普遍性或制度性的维权现象时,教育工会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这造成了教育工会维护职能发挥的“失位”和“低效”。

3、教育工会自身建设的“不到位”。教育工会维权职能的充分发挥,与教育工会的自身建设有很大关系,成熟完善的教育工会能为教育工会职能的发挥提供强大的组织保障。教育工会自身建设的的“不到位”,使得教育工会缺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必要的内部条件。一方面,教育工会形式健全而制度不健全,一些基层教职工找不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会,这造成了基层教育工会维护职能的“缺失”。从形式上看,我国的教育工会自上而下分为五个层级,各层级都设立了教育工会。但实际上,一些基层教育工会,由于制度层面的不足,已经成为摆设,甚至一些基层教育工会开始撤销,教职工缺乏维护其自身合法利益的平台,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教育工会组织管理不到位,对成员的凝聚力不强。教育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广大教职工的拥护、支持和参与是教育工会存在和发展的动力。由于教育工会对其自身的建设和发展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缺乏对工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造成工会组织结构的松散,对成员凝聚力的缺乏。“突出表现在教职工对于工会的工作缺乏热情,教职工对教育工会的信任感和依赖感不高,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其他的解决途径,而很少求助于工会。”[4]

三、充分发挥教育工会维护职能的对策

1、有针对性的弥补“自上而下”组建工会所带来的不足。自上而下的工会组建,给教育工会维护职能的发挥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缺陷和不足。我们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弥补这些不足,保证我国教育工会维护职能的充分发挥。第一,调整四个关系,弱化教育工会的“行政化”。要克服“自上而下”组建工会所造成的行政化倾向,教育工会必须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首先,处理好教育工会与党的关系。重新定位,明确党政部门与教育工会的职权和职责,实现党对教育工会的思想政治领导与教育工会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有机统一。其次,调整教育工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通过对政府部门开展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理顺结构、优化效能”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教育工会非政府组织的定位,保证教育工会维护职能的顺利实现。再次,调整教育工会与学校的关系。尽可能的平衡学校与教育工会的力量,保证教育工会与学校地位的基本平等,实现教育工会“高效”的履行维护职能。最后,调整教育工会与教职工之间的关系。通过对教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等,提高教职工的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促进教育工会维护职能的充分发挥。第二,创新开展多种活动,吸引教职工的对教育工会参与。我国的教育工会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的,教育工会缺乏不断发展进步的内在驱动力。我们必须创造性否的开展多种活动,提升教职工对教育工会的信任感,吸引教职工主动参与到教育工会的发展上来。这些活动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北京大学工会提出的‘健全教职工参与机制、探索民主管理新模式’的工作理念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组织的教代会‘代表答疑会’的做法,对于吸引教职工参与教育工会中来发挥了很好的作用。”[5]

2、探索建立“教育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保护机制”[6]。教育工会干部基于自身权益的考虑,在面对维权诉求具有“可选择性”,这种可选择性不利于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造成了教育工会维护职能的“缺失”和“低效”。我们可以探索建立教育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努力保证教育工会客观公正的履行自己的维护职能,提高维权的效能。首先,保证好教育工会干部的政治权益。应该保证教育工会主席参加党委会和行政会的权利,保证工会领导干部享受同级副职待遇权利以及与其他领导干部平等的晋升机会等。其次,加大资金投入,保证工会干部不断学习和发展。通过组织工会干部参加各种学习培训、调研考察,提高工会干部处理问题的能力。第三,为干部提供合理的福利保障。教育工会干部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意外和额外的花费,我们可以给予其合理的补贴和福利,激励工会干部更加努力的履行职能,为教职工提供服务。

3、加强教育工会的自身建设。教育工会的制度的不健全和组织管理的不完善,是教育工会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与此相对应,我们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加强教育工会的自身建设,确保教育工会充分发挥在教职工权益保障中作用。第一,建立完善教育工会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首先,贯彻落实《工会法》对于教育工会的法律要求,结合各教育工会的实际,制定各级教育工会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这个实施条例或细则,能够涵盖教育工会的行政、功能以及工作开展等详细内容,为以后教育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支持。其次,根据教育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实现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融合,构建具有教育行业特色的教育工会的制度机制。美国教育工会既是工会组织,又是职业组织,工会把教师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做为一项基础性工作,首先争取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之后提出工会方面的权益要求,探寻出了一种将学术的纯洁性与待遇的追求较好结合的一种机制。我国教育工会也应总结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经验,探寻中国特色的教育工会运行制度机制。第二,“强化四个机制”[7],提高教育工会的组织管理能力。一是强化教育工会的工作机制。按照教育工会规章制度的要求,科学有序的开展教育工会的各项工作,强化对工会工作流程及工作结果的监督,确保工会的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二是强化教育工会的责任机制。对某阶段工会组织的总体战略进行细化,明确每个干部的工作职责,以此来提高教育工会职能的高效履行。三是强化教育工会的维权机制。加强宣传教育,保障教职工在维权主体地位;加强干部激励,积极主动的帮组教职工解决问题。四是强化奖惩机制。根据对教育工会干部的绩效考核的结果,进行奖励和惩罚,充分调动各级单位部门提高自身组织管理能力的积极性、主动性。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卢兴斌(1987― ),男,山东滕州,现就读于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09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

参考文献:

[1]徐菊芳.关于改进基层教育工会履行现状的研究――基于S市W区基层教育工会履职现状的调查与分析(硕士论文).2006.

[2]庞英.市场经济与工会维护职能[J].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1).

[3]傅宾忠.浅议教育工会和教师权益的保护[J].才智,2008,(8).

[4]李俊霞.论我国教育工会在教师权益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硕士论文).2004,(6).

[5]岳喜桥.北京市教育工会在继承中发展再创新中前进[J].工会博览,2010,(2).

第4篇

[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运行现状;统一立法。

引言。

尽管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但是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处劳动争议这种创新模式已经在全国推广而且工作成效显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等部门也多次发文要求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研究解决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工作程序和制度”。¨o然而迄今为止,有关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专门研究还比较缺乏。研究我国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合时、有价值。

一、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发源诞生。

1949年全总颁布《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与《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规定“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应由劳资双方请求该业工会①与同业公会②派出之代表会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之”。L21此处规定的“该业工会与同业公会派出之代表会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131还不能理解为我国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早期制度起源。因为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由行业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派代表组建起来的真正的组织体,独立地居中调解劳动争议,而“该业工会与同业公会派出之代表”都是以维护各自一方当事人权益为前提共同协商并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方案,没有共同组建为一个组织体,不是独立地居中调解劳动争议。

在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出台后,不少地方开始设立乡镇级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尔后1995年劳动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三方原则组建这类调解组织并进行规范化运作。Ho再后,1995年全总颁布《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2001年劳社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劳社部、全总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2007年全总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年劳社部下发《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全总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人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2009年人社部、司法部、全总等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这些文件都要求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开展调解工作,并对此类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等作出了要求。2010年司法部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还要求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与此同时,各省市工会、人社等部门也发文推动辖区内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另外,有关省市工会、劳社等部门还印发规范性文件对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工作程序作出规定,如2003年出台的《武汉市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试行办法》,2005年出台的《四川省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试行办法》等。所以,在劳动争议调解创新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我国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已经破土诞生,目前渊源主要体现为大量零散的部、省、市级行政性文件。

二、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已经在全国推广建立。全国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总数已经由2005年的8891个增加到2010年的15000个。¨1另外,媒体相关报道更能说明各地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蓬勃景象。比如,2010年11月西宁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立,【612011年8月深圳市盐田港口汽车运输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立,【刊成都市计划2012年实现已建工会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达90%等等。旧。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成效显著。根据全总政研室正式的2007~2010年度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发展状况统计公报,绘制出全国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业绩统计表(表一)与全国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业绩统计表(表二)如下: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全国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每年成功调解劳动争议的绝对数高于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全国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成功调解率基本上在80%以上,远高于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约23%的成功调鳃率,平均每个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每年成功调解数约为7件,而每个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每年成功调解数不到0.20件。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具体制度尚不统一。首先,关于调解组织的设立区域规定不统一。全总《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四川省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试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在所有街道(乡镇)、行业设立;2005年劳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2008年银川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小型非公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另外,2009年北京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工作意见》、吉林省《关于构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在各地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出租汽车、餐饮服务、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其次,关于调解组织的组建方式规定不统一。1995年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三方原则组建;2009年人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却要求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两方组建;1995年全总《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等文件体现的是工会可以独家组建;吉林省《关于构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体现的是人社部门唱主角组建;2005年河北省劳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体现的是由工会牵头唱主角,商同人社、司法、综治等代表组建;同时河北省还规定可以企业(行业)协会为依托组建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再次,关于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规定不统一。全总《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指导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和调解未设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两项基本职责;吉林省《关于构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大调解”

工作体系的意见》规定指导辖区内企业开展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和调解比较重要、复杂的劳动争议两项基本职责;《四川省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试行办法》却只规定了调解本区域、本行业内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一项基本职责。最后,关于调解组织的工作程序制度规定不统一。2005年劳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等部级文件笼统要求各地建章立制做到办案程序和工作制度规范化,对具体制度内容没有作出规定;福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对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制度作出了规定;河北省劳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对影响较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会商调解制度作出了规定;《四川省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试行办法》等文件对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案件管辖、调解期限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武汉市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试行办法》还专门规定了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承担的制度。

三、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统一立法的正当性分析。

各地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运行良好、调解工作成效显著,但是这一创新的调解组织形式及其工作制度目前还处在政出多门、各地为政的散乱状态。笔者认为,应当把该项模式创新上升到国家级的法规层面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法规制度。理由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填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的作用盲区。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规定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事实上全国多数大中型企业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基本上都没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对这些企业无从发挥作用。一方面,企业内设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于超企业范围,甚至是跨区域、跨行业的大范围性质的劳动争议也无从发挥作用。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法规制度,规定由此类调解组织调处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的劳动争议及超企业、跨区域、跨行业的劳动争议,扩大调解工作覆盖面;另一方面,我国已设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方面多年来工作效果较差,甚至可以说是不能正常运转、难以发挥作用,[9 3由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这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工作指导与协助也是必要的。

(二)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具有独特优势。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建(后文再作分析),这类组织当中各方代表都能摆脱发生劳资纠纷的特定企业行政的束缚操控,能够从双方维权、维稳角度理性公平处理争议,即便是企业方代表也能从企业在人工成本方面公平竞争等角度考虑维护职工利益,各方代表能够保持其独立性、中立性。同时各方代表之间没有根本性利益冲突,能够通过协调沟通形成本区域、本行业劳动争议处理的共同指导方针,能够融合为一个真正的组织体。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能够克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上的内在弊端①。另一方面,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具有真切了解特定区域行业的企业职工、文化论文" target="_blank">企业文化、劳资关系习惯与惯例等独特优势,调处争议特别有针对性、更有亲和力和说服力、调解效果更好。同时,这类调解组织邻近企业、邻近争议发生地,方便企业及职工就近解决争议。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相比人社行政部门而言调处劳动争议更有亲和力、更近便。所以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法规制度,充分发挥此类调解组织预防调处劳动争议的独特优势。

(三)统一立法的条件基本成熟。

有关部、省、市了大量的指导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的行政性文件以及规范此类调解组织设立区域、组建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为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法规制度提供了充足的可以比较筛选的制度参考。全国各地普遍组建起来的乡镇工会、园区工会、行业工会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多年来人社系统、工会系统、企业人力资源系统都狠抓干部培训工作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丰硕成果,人社、工会、企业等方面都能选派出精明干练、工作能力强的代表组成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四)人民调解制度不妨碍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统一立法。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人民调解模式,确立了劳动争议的人民调解制度,实践中各类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都在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即便如此,按照三方原则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法规制度仍然是必要的。

其一,依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都应当充分体现群众自治性特征,严格实行选举制或推举制。②尽管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在实践中确实成功调处过一些劳动争议,但是这些纯粹按照群众意愿选举(推举)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做到全面、客观、专业地研判劳动关系发展的新情况、新趋势,难以真正担当起调解劳动争议的重任。只有按照三方原则组建起来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才能够真正担当调解劳动争议的重任,切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详见后文分析)。人民调解制度代替不了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法规制度。

其二,强调三方原则组建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同时也不偏废村(居)、乡(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这样也有利于在三方原则组建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形成一种工作竞争局面,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但是在依照三方原则组建了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前提下,再依照《人民调解法》第34条之规定组建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确实就构成重复建设了。⑧其实,《人民调解法》第34条本身就是立法者对各方利益博弈、观念冲突所采取的回避矛盾的开放性、模糊化的立法技术处理,¨州立法者本身也没有要求一定要组建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其三,台湾《劳资争议处理法》第44条规定表明,台湾劳资争议调解是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调解为主,同时认可乡镇市公所调解委员会对权利事项劳资争议的调解。Q)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既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又规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为此,我们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法规制度,允许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调解劳动争议又为何不可。

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制度建构。

(一)调解组织的设立区域范围。

统一立法不宜盲目要求所有市、区、街(乡)都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因为全国有相当部分乡镇还没有一家企业,甚至有些县都还没有一家企业,在这些乡镇、县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纯属浪费资源。统一立法也不宜只要求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因为非劳动密集型行业也有不少的非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这些非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劳动关系复杂多变、劳动争议案件多发企业,也存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能发挥作用等情形,这些非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劳动争议需要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建议统一立法考虑规定:企业达到一定数量的市、县(区)、街道(乡镇)及工业园区应当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达到一定数量的省、市、县(区)行业应当设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具体的企业数量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作出规定。

(二)调解组织的组建方式。

工会、企业代表两方或是由工会、企业协会中一方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都有失偏颇,他们都只是特定利益集团代表,缺乏正当性。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坚持三方原则,坚持三方原则不仅符合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符合我国劳动法制传统,更主要的还在于人社、工会、企业三方充分协商沟通、相互配合支持,能更全面地研判劳动关系发展的新情况、新趋势,更理性妥善地调处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关于这一点,世界上不少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都体现了三方原则。在德国,解决劳资冲突的调解机构是由冲突中的雇主协会和工会的同等数量代表组成,并有~个中立的主席。ll¨在法国,集体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是地区或全国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除了雇员组织和雇主组织人数相等的代表外,还有公共权力机关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l纠在日本,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主要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劳动委员会,劳动委员会由资方、劳方和公益方代表组成。¨副在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三方原则关系中,由人社部门唱主角牵头组建更为恰当,因为人社部门是政府机构、具有权威性和号召力,在工会与企业方的利益冲突中能够做到客观中立,工会与企业两方都能按受。同时,人社部门在调处劳动争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具有足够的干部调解实力。建议统一立法考虑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由人社部门牵头按三方原则组建,也可以邀请司法、综治等部门派员参加。主任由人社部门人员担任。办事机构设在人社部门,也可以设在地方总工会或行业工会。

(三)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

统一立法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其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功效,应当确立这类调解组织指导辖内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含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级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等)开展调解工作,调处尚未建立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超企业、跨区域、跨行业等重大复杂劳动争议三项职责才恰当合理。

(四)调解工作的主要程序规则。

统一立法应当对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案件管辖、调解员岗位资格、申请调解的期限、受理立案的期限、调解员选定、调解会议召开程序、调解文书及签章、调解期限、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权利、调解费用承担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这些具体规则内容本文不作详述。

五、结论。

在创新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我国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已经破土诞生,目前渊源主要体现为大量零散的行政性文件。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已经在全国推广建立且工作成效显著,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具体制度尚不统一。人民调解法律制度不妨碍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统一立法,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具有独立性等优势,统一立法能填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的作用盲区,统一立法的条件基本成熟。统一立法应当对调解组织的设立区域范围、三方组建原则、基本工作职责及具体程序规则等作出恰当的具体规定。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2005年8月4日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http://tyldbz.gov.cn/web/policies/viewpolicies.jsp?id=747.

[2][3]中华全国总工会1949年11月22日《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第27条,http://old,chinacourt.ore,/Ⅱwk/showl.php.

[4]劳动部1995年5月9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六)项。http://www chinaace.

com/new/63/74/1995/5/ad401135501 1 195599126620.him.

[5]全国总工会研究室。2005年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发展状况统计公报[EB].中国工运,2006,(6):54.全国总工会研究室。

2010年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发展状况统计公报[EB].中国工运。2011,(8):53.

[6]邢生祥。西宁成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青海新闻网2010年11月28日报道,http://qhnews.corn/newseenter/system/2010/1 1/28/010241603.shtml.

[7]工联会成立全市首家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深圳市盐田港口汽车运输业工会联合会网站2011年9月5 13报道。ht—tp://szglh.org/detail.asp?id=1 120#.

[8]成都市总工会法律部。关于印发(2012年成都市工会法律工作要点》的通知,成都市总工会网站2012年3月2日报道。http://cdzgh.com/html/detail.asp?classid=0202&id=22998.

[9]尹明生。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的现实思考[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l,(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