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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年来查处大部分税收大案要案呈现出由其他违规引发税务违规或知情人举报的现,为了适应这种新形势,企业应树立纳税遵从意识,在纳税遵从观下,重视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工,有效防范企业涉滩吃风险象作
一、纳税遵从观的含义及特点
纳税遵从,来源于TaxCompliance的翻译,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它是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或自身利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服从税法的程度。关于纳税遵从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始于美国,我国在《2002年一2006年中国税收征饭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纳税遵从”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这一重要命题,研究如何才能在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同时,纳税人也能“诚信纳税”,建立起符合“和谐社会”要义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社会主义税收新秩序。
实现较高的纳税遵从必须基于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纳税人对税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正确的认识,纳税人的价值追求与税法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三是能够意识到采取违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税款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纳税风险。纳税遵从观下企业税收管理目标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具体由发票管理、涉税会计处理、报表纳税评估、纳税申报等环节组成。
二、树立纳税遵从观,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一)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动态掌握税收政策及变化。纳税人只有在熟练掌握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强化纳税意识,实现纳税遵从。税收政策是基础,及时获得和掌握税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对称,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数量多,时间跨度长,税收政策之间在内容上有覆盖性,这种“补丁上打补丁’,的浩繁的税收政策需要企业专门安排专业税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梳理。了解税收政策的途径较多,可以上网查找,如上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查找,可以拨打税务服务电话12366查询,也可以通过订阅财税政策公报类期刊获取财税政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不定期派员参加税务培训学习,听取立法者、专家和学者的辅导讲座,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等。企业专业税务管理人员通过这些渠道,动态了解并掌握同一税种政策的变化趋势和关于同一涉税事项税收政策的变化内容,正确理解具体税收政策的精神和要义,以便依法处理涉税事项,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二)建立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涉税管理制度。企业要根据经营活动特点,结合业务流程,建立和健全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管理制度,系统地处理好相关业务,若只管一单一环节,割裂其他环节,则税务风险较大。如加强发票管理方面,必须取得合法和有效凭证,具体为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授权的企业自制票据(如银行利息单、机票、下资表)、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如土地出让金)以及境外合法机构有效凭证(如外汇付款凭证、对方收汇凭证、相关协议、中介机构鉴询三报告)等。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管理;建立;税务会计师;专职岗位;作用
前言
房地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逐步在迅速壮大,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的税收在整个税收中也占有及其重要地位,房地产行业所涉及的税种很多,如在购买土地的环节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费等;在土地使用环节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等;在房屋销售环节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费、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发放职工工资环节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内容丰富,税率变化大,房地产行业应该加强税收管理工作,减少企业涉税风险。我公司从2005年至2010年底所涉及的税种就达11种之多,税务机关每年对税收稽查,也遇到涉税风险。通过税务稽查,我们认识到企业的税务管理应该从项目部到公司都应该设立税务会计师专职岗位,来专门管理项目及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外出经营报验证明管理、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票管理、税务档案管理、所得税预缴及汇算管理等税收管理体系,全面地避免企业涉税风险。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投资需求,启动房地产市场,我国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但透视房地产业税收本质,繁荣背后仍有隐忧,其存在的偷税、漏税、逃税行为,扰乱了税收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重点对房地产税收面临的问题作一点有益的探讨。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
(一)倒挂往来不入“收入帐”,随意调剂收入
这是房地产企业最常用的偷逃税手法。主要表现为:一是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作为调节利润多少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不及时申报纳税;二是客户产权转让变更收取客户的手续费用,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冲减销售费用或者间接费用,逃缴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外投资分回的收益,账务处理上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不入“投资收益”账,逃缴企业所得税;四是以租待售的商业营业房的租赁费用不确认收入,直接冲减销售费用,偷逃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五是收到银行按揭款时,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等往来账上,不入“销售收入”账,推迟纳税;六是将应该作为销售的综合办公楼转为自用,不结转固定资产,逃缴房产使用税等等。
(二)以房抵债、抵费用或弄虚作假不计销售收入,偷逃相关税收
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商品房抵项银行借款本息;抵项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抵项应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抵项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价款等相关债务,直接计入往来科目。二是以商品房抵项应支付的广告费用、电力费用等支出,不计销售收入。三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开具假发票,少计收入或减少应税所得税额。
(三)税前扣除项目不真实,虚列或高估成本
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发票监管的漏洞,抬高建筑成本,减少应税所得;二是不按项目设立成本明细账,将完工和未完工的项目成本混在一起,造成完工项目成本虚增,导致企业账面亏损或隐瞒巨额利润;三是在进行道路减少、小区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时,设法高估配套工程成本及其相关费用;四是人为地将开发项目中的自用部分成本缩水,扩大用于销售部分的成本,以减少销售部分的营业利润,逃避相关税收;五是多列利息支出和预提费用,隐瞒实际利润额。
(四)以代收账款或其他名义为由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偷逃税款
主要表现为:一是代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企业收取的费用,如煤气管网费、市政建设费、邮电通讯配套费、房屋交易费、水电增容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电缆安装费、绿化费等。企业往往以代收款项全部付给了委托单位为由,在财务处理上不计收入或直接冲喊开发成本,导致营业额减少,偷逃相关税收;二是利用关联关系,非法转移利润;三是自建房屋销售或出租,取得收入不入收入帐;四是以工程尚未决算,收入、成本无法准确反映为由,不申报纳税;五是伪造审批手续,假借“委托开发”、“合作建房”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名义,骗取税收优惠等,也都是房地产业偷税逃税常用的主要手段。
二、我公司设立税务会计师后的纳税情况及其意义
房地产行业所涉及的税种很多,通过下述表一可以知道,本人所在企业六年的税种共计十一种,实际缴纳各种税收近一个亿。其中企业所得税缴纳2516.95万元。
通过表一的税收缴纳情况,可以看出: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税收工作,我公司从成立开始就设立了税务会计师岗位,对企业的税收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公司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管理、外出经营报验证明管理、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票管理、税务档案管理、所得税预缴及汇算管理等建立税收管理体系,其作用非常重大。
1.有利于全面、系统地考察整个税收管理活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和活动规律,加强企业税收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理、及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2.有利于正确制定和贯彻、实施、执行实施政策法规,实现税收管理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率,合理规避企业纳税风险。
3.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管理职能,进行税收管理的整体改革,有利于纳税人公平竞争,促进税收征管的良性循环。
4.有利于促进实现依法治税,建立市场经济税收新秩序,减少征税及纳税成本,实现税企和谐统一。
三、关于税务会计师
税务会计师(CTAC)是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重点培养项目,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务相关的税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
可以说由于税务会计师这个管理岗位的产生,就使得企业原本的一些具有涉税经验,经常与税务机关打交道会计人员,通过必要的培训学习,在掌握了税务会计知识和纳税常识、税收筹划技能等一系列相关专业知识后,从传统的会计岗位中分离出来,以相对独立的身份,参与企业核算反映、监督管理、预测和决策的职能管理中,从而达到节约纳税成本、降低纳税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以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中的作用及意义
(一)在税务会计师这个定义没有立法前,作为企业财务会计中的一名与税务打交道的会计,他的职能只是在每月的15号之前完成报税,缴税业务,填写一些税务机关要求填写的税务报表,在特殊情况下处理一些简单的税务纠纷。现阶段由于我国税法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程序化、现代化的越来越严格、计算方式的越来越复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差异,它们对会计事项的要求也随之出现了分歧,现有企业的一些“税务会计”无论从管理上还是对税法的理解上都远远不能满足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必须进行的税收筹划业务。作为一名与税务打交道近三十年的会计我是感同身受。6月在成都的一次纳税筹划培训学习中,纳税筹划作为一个全新的名词,还不完全被各公司和企业所接受。但是,当时老师的一席之言却让学员振动。他说,他在给一些企业、公司作纳税筹划的时候发现,这些公司和企业可以说都没有少缴税,但却因为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了解的不及时、对税务理解的不全面、不到位,而给税务机关多交了税款。回公司后,笔者对我公司的缴税情况进行了一次盘点,发现公司从开始就设立了税务会计师的岗位,不存在该缴的税没有交,不该交的税却多交了的现象,充分说明了设立税务会计师岗位与不设立该岗位,对企业税收影响很大。
(二)企业为了提高税务管理的有效性,设置专职的税务会计,按照税务会计的职责,一是根据税收法规对应税收入、可扣除项目、应税利润和应税财产进行确认和计量,计算和缴纳应缴税金,编制纳税申报表来满足税务机关等利益主体对税务信息的要求。二是根据税法和企业的发展计划对税金支出进行预测,对纳税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发挥税务会计的融资作用,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总结语
在设有专职税务会计岗位和不设专职税务会计岗位的情况下,所产生的结果和作用却是截然的不同。前者产生的结果是因为会计人员因不能全面、及时的掌握税收法规,或对税法理解的不透彻,将不该缴的税多交了,不但没有起到为企业节约支出、减少浪费、利润最大化的作用,反而还为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增加了税收负担;而后者的结果则是税务会计通过对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程序的某些特殊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坚持合法性、事先性、适应性、综合性的原则基础,进行具体的筹划操作和运作,为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小税赋,最大可能地多获取利润和取得了更大利益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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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记账;税务;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3-0015-02
随着中国记账业的不断发展,记账业的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广阔,税务逐渐成为代RIP-,账的一项重要内容,税务事业日渐兴旺,在记账业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税务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活动,不仅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而且对国家税收政策的顺利贯彻落实具有积极作用。现在中国税务已处在生存与发展、竞争与整合的关键时期,然而在管理体制上仍存在许多问题,致使执业秩序还比较混乱,严重制约了税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本人就目前记账下中国税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了自己的几点看法,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一、存在问题
1 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税务定位不清。纳税人是税务的委托者和需求者,纳税人是否选择税务直接影响到税务事业的发展。纳税人的税务需求,除取决于税收法制状况外,还取决于其纳税意识的强弱和对税务的认识程度。中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偷、逃、骗、抗税较多,他们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是为企业节约开支,而是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这也严重制约了税务业务的发展。
2 税务独立性较弱,执业不规范。在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公司等虽已与税务机关基本脱钩,但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靠关系、靠税务机关的权力获得固定的客户。平时并不是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而是想办法巩固和税务机关的依附关系,以此来维护自己在业务上的垄断地位,难于确保其依法和独立,独立性较弱。纳税人也将税务机构视为税务机关的特殊部门,出现问题时往往将交费作为解决办法,税务人则唯利是图,容易受纳税人左右,失去其独立性。这种现象严重影响到税务业务的正常开展,加剧了税务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没有降低税收成本,而且还滋长了腐败行为,增加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成本,成为中国税务事业发展的障碍。
3 行业竞争不正当,存在违规违法现象。在中国税务市场良好的法治大环境形成之前,税务的需求不可能大规模的释放出来,对已有的有限的税务业务就成了众多税务机构抢夺的羔羊。许多税务事务所不把主要精力放在无限市场的开发上,不是“同等价格比服务,同等服务比价格”,而是热心于不正当竞争,竞争的手段层出不穷,一些机构采取低价收费、高额回扣、互挖墙脚、互相诋毁等商业恶性竞争的惯用伎俩。激烈的行业竞争,严重扰乱了税务的市场秩序,业务操作的不规范或不够规范使得乱象丛生。由于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工作难免不受其左右,在此前提下所编制和出具的会计报表、纳税资料的真实性也就难以保证,忽视了业务质量、责任风险和社会信誉,出现了违规违法,严重损害了税务行业的发展。
4 执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税务在低水平上运转。税务是一项智能型的中介服务行业,不论是流程型业务还是创新型业务都需要税务员具有过硬的业务素质。但在现实的记账环境下,从事税务的执业人员往往是“半路出家”,他们所能承担和胜任的仅仅是日常的出纳、会计工作,并不是真正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能力、通晓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经济领域知识、具有较强办税经验的优秀税务人员。所以,他们只是从事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小型业户的建账和记账等一些简单的事务性工作,至于如涉税风险诊断、税收筹划高层次的新型税务业务开展很少。这使得中国大部分税务业务主要是包含附加值较低的流程型业务,而包含附加值较高的创新型业务所占份额较低。此外,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很难分辨前来办理涉税事宜的人员是企业内部人员还是人员,很多没有资格的公司和人员利用这个管理上的漏洞,从事非法的税务业务,也使得税务也水平低下。
二、对策分析
1 提高纳税人税务意识。加大对企业尤其是单个纳税人的税务知识的宣传,让他们认知到税务的实质,认知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给企业节约开支,而不是偷、逃税款。要充分运用媒体包括电视、杂志、网络、巴士传媒的作用,创造一个有利于税务发展的舆论环境,适时举行一些税务知识竞赛、免费咨询活动等,改变纳税人对税务的传统认知和狭隘看法。让纳税人更清楚知道税务的实质、过程、业务范畴和内容、责任分担状况、人的权利义务、收费状况和作用,从而在思想上提高纳税人对税务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提高纳税人的税务意愿。同时,加大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物质处罚和精神处罚,从而在反面促使纳税人寻求税务方式。
2 完善相关法律确保税务的独立性。税务机构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既不隶属税务机关,也不受控于纳税人,而是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依据有关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我们要确保税务机构的独立地位,确保其不受税务行政机关及纳税者的左右,我们在法律支持方面迫切需要制定适合中国实情的更具权威性的法律依据,制定专门的税务相关法律,确保税务的合法地位、市场准入制度、执业范围、权利义务、责任职责、惩罚规定、资格认证、收费标准、质量监控等,让现行税务行为有法可依,同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在国家法律的引导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用完善、科学的法律来规范和调节税务,彻底消灭现在存在的行政税务、关系税务、强行指定等,使该行业做到公正化、公平化和透明化,早日实现税务的制度化、规范化。
3 提升税务中介机构素质。提升税务机构中介素质,主要是提高执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在记账下,普通会计人员只能担任一般工作,还应聘请部分有税务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顾问等高级人才,为扩大税务业务范围提供人才支持。
提高执业人员的ltPo~lk操守,制定税务人的职业道德标准,税务机构实行质量风险控制,严格监督控制每个业务操作规程。要求每个税务人谨遵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操守,对客户资料保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不得私下收受好处,不断加强自身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要以谨慎的态度,充分了解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审慎签订协议;全面取得各项基本资料,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阶段目标,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4 扩大业务范围,提升创新型业务份额。在中国目前税务需求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应鼓励税务机构积极扩展税务业务范围。在记账下,我们的税务业务也不应只局限于低水平、低层次的流程型业务上,应加大创新型业务的份额。首先,主动出击扩大业务范围,努力走向市场去积极争取适合自己的涉税业务;其次,优化服务目标,利用自身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综合知识为其提供税务咨询、进行税收筹划、税务评估全方位服务;再次,从专业化向税务、会计、经济管理三位一体式综合服务发展,不仅要为纳税人做好一般业务,而且要积极开展税务评估、公证等涉税鉴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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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企业并购 财务效应 财务风险
一、企业并购产生的财务协同效应
(一)企业并购可以产生避税效应
由于各国对不同类型的资产所征收的税率不同.股息收入、利息收入、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间的税率差别较大.因此在并购中采取恰当的财务处理方法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例如。具有大量自由现金流的企业。如果支付股利会给股东增加个人所得税.或者回购股票则易改变股票行市并对企业和股东都将产生一定的纳税收益.而收购其他企业的股票.利用盈余抵补亏损.可以规避支付股利带来的即期个人所得税,大幅度减少或延迟所得税额。同时.并购方如不是用现金购买并购目标的股票.而是按一定的股权比例转换.则可实现资产的流动和转移.并使资产所有者实现追加投资和资产多样化的目的:或者并购方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以换取并购目标企业的股票并在一段时间后再转换成股票.资本收益的延期偿付可使企业少付资本收益税。此外.如果并购方负债率很低.则并购后企业综合负债率提高.在不大幅提升财务风险的同时。可带来巨额的利息抵税效果
(二)企业并购可以减少市场交易成本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书中指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企业面对的是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动机、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完全的世界。企业存在的理由是使用价格机制需要支付成本,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企业通过并购可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借助并购得以扩大规模.可以获得企业所需要的产权及资产.实行一体化经营,提高了专业化程度。使各种生产要素得到充分利用,形成单位产品的成本优势和价格优势.增强产业内的排他性.实现规模效益:二是企业在交易中必然会发生选择交易伙伴、选择交易方式和监督交易进行的一些费用.从而发生大量的交易成本.而企业并购后——无论是对上游企业还是对下游企业的并购.运用企业内部的行政力量来重新配置资源,相关经营活动的协调更容易。都可以减少交易环节.以节约生产要素的购置和产品销售的费用:三是企业进入新的产业或新的市场,往往需要较多的投入,而通过并购利用其已有的网络系统进行优化组合.可以充分利用被兼并企业的关系网络资源如社会关系、人力、物质等,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竞争优势,从而减少进入新领域或新市场的风险成本。
(三)企业并购可以产生财务预期效应
财务预期效应是指由于并购使股票市场对企业股票评价发生改变而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进行一切活动的终极目标是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票价格的高低。虽然股票价格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现金流量只能依据企业过去的表现如销售额、税后利润、股息及股息分配方式等进行判断股价在短时期内一般不会有很大变动,只有在企业的市盈率或盈利增长率有很大提高时,价格收益比才会有所提高。由于并购时市场对企业股票评价发生改变而影响股价。成为股票投机的基础市场对企业评价提高就会引发双方股价上涨企业可以通过并购具有较低价格收益比但是有较高每股收益的企业.提高企业每股收益,让股价保持上升的势头。在美国的并购热潮中.预期效应的作用使企业并购往往伴随着投机和剧烈的股价波动。由于并购方规模往往较大。证券流动性较高.企业的市盈率通常被用作并购目标企业的市盈率当并购目标企业的市盈率低于并购方的市盈率时.说明由于种种原因对企业评价偏低。一个企业可以通过不断兼并有较低市盈率但有较高每股收益的企业.从而引起市盈率的上升.造成企业的股票价格上涨.可以产生财务预期效应。
(四)企业并购可以提高财务运作能力
企业并购后.由于规模和实力的扩大,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形象得以改观大大增强了企业的财务运作能力.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并购目标难以直接从外界得到大量的资金或资金成本过高.往往缺乏自由现金流量.而其行业的需求却预期会增长.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使企业发展受到资金的限制,而并购发生后,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化活动对资金统一调度.并购目标可以从并购方得到闲置的资金.投向具有良好回报的项目.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资金收益.从而使并购后的企业资金的整体使用效果更高这种良性循环可以增加企业内部资金的创造机能,使现金流人更为充足。二是一旦并购成功.对企业负债能力的评价就不再是以单个企业为基础.而是以整个兼并后的企业为基础.这就使得原本属于高偿债能力企业的负债能力转移到低偿债能力的企业中,提高了那些信用等级较低的并购目标企业的偿债能力,为外部融资减少了障碍三是并购后控股企业的负债能力具有杠杆效应.这种杠杆效应使企业规模日益庞大.并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控制体系.对其控制的资产和收益产生很大的杠杆作用.层层连锁控股可依据同样的资本取得更多的借款,从而提高负债的可能
二、企业并购容易引发的财务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风险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对财务风险的影响主要来自事前知识的不对称.即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知识或真实情况信息永远少于被收购方对自身企业的知识或真实情况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风险常常表现为未及时发现被并购企业存在资产权不清、有未充分披露的担保和诉讼、被并购企业高管层可能的舞弊现象等。这种信息不对称风险.源于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对目标企业财务报表的过分倚重和事前调查的疏忽大意由于财务报表的固有缺陷和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对财务报表的认识不足往往会导致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真实资产与负债状况以及未来现金流量产生”错觉”.收购方在不完全掌握信息的情况下采取贸然行动.往往只看到并购目标企业诱人的一面过高估计合并后的协同效应或规模效益.而对目标企业隐含的亏损所知甚少.一旦收购实施后各种问题马上暴露出来.从而影响了并购工作的展开.大大提高了并购成本.引发财务与法律的纠纷.影响并购融资的安排.影响企业整合的进程.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二)融资风险
融资风险是指并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并购融资或因并购背负债务而使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一般而言.企业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但是不可能完全通过自有资本来完成一项大型的企业并购活动.有时用本公司的现金或股票.有时则利用杠杆融资并购等债务支付工具.通过向外举债来完成并购。无论利用何种融资途径。均存在一定的融资风险。特别是在我国,由于融资途径和收购价款支付方式的限制.实施业并购所需的巨额资金更给收购方造成了巨大的财务风险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并购虽然可以降低风险,但也可能造成机会损失,尤其是抽调本企业的流动资金用于并购.还可能导致企业营运资金周转困难一旦企业的自有资金用于收购.而重新融资又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不但造成机会成本增加,还会产生新的财务风险。通常情况下,企业通过借款、杠杆收购等方式来完成并购。
(三)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企业在完成并购后,通过并购形成的新企业因规模过于庞大而产生规模不经济,以致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业绩难以实现规模效益和经验共享互补。在通过并购进入某一行业或产业,进行产业组合、转移投资方向等一系列大动作时.往往会面临巨大的产品成本风险和市场壁垒风险再加上被收购企业的价值和市场潜力往往被高估.并购后其经营业绩未必能达到预期水平.从而使管理协同效应、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和市场份额效应都无法有效发挥同时.企业规模并不决定一切,有时无限制扩大企业规模.反而会限制效益的提高.而多元化经营所产生的效应也不一定能够足额弥补其带来的成本增加。此外,为了保持目标企业的持续经营.收购方很难阻止目标企业债务链向己方延伸.甚至会自觉不自觉地成为目标企业债务的承担主体.这样做的财务风险大,会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
三、企业并赡中的财务管理建议
(一)注意防范信息风险
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既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经济周期性的波动、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动等宏观环境因素.又有并购方的企业环境和资金状况的变化、被收购方反收购和收购价格的变化、并购后管理协调和文化整合的变化等微观因素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企业并购的各种预期与结果发生偏离企业并购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宽泛.其中括法律、财务、人员、市场网络、专有技术、独特的自然资源等.所有这些领域都可能形成导致并购财务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和原因因此.并购前应聘请经验丰富的资产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对目标企业所在的东道国宏观环境、产业环境、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充分了解并作全面客观分析。对目标企业未来自由现金流量作出合理预测.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合理确定目标企业的价值.慎重选择并购目标。
(二)注意防范融资风险
企业在充分考虑不确定因素的基础上.应对并购资金需要量进行客观预测,认真规划融资结构,合理确定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的比例以及债务资本的长短期限比例一般情况下.用现金方式收购的每股收益的预期值应高于用股票方式收购的每股收益预期值.但用股票收购的债务负担将明显低于用现金收购的方式如果并购的投资报酬率高于债务利率.采用现金收购方式为好.适度运用财务杠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防范偿债风险可以通过合理利用杠杆收购这一融资方式实现.实质是收购方主要以借债方式购买被并购企业的产权。继而以并购目标企业的资产或现金流来偿还债务。
(三)注意防范涉税风险
企业要充分考虑税收效应.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大胆创新.争取在合法范围内减轻双方的税收负担,以增加并购成功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说,各种资产如现金、债权等都有可能成为支付手段.因此要多采用组合证券支付方式,以满足各方利益的需要。一般说来.现金支付会使目标公司及股东增加税负。而换股交易则是免税交易。但是。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并购.如果并购前的企业存在重大的涉税违法行为.即便当时未被税务机关查处。在并购后一经查出,并购后的存续或新设企业都将承担巨额的财产损失或股东权益损失.甚至声誉损害
[论文摘要]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二者相互支持而又有着不同的目标、原则和业务规范。国际上存在两种税会模式,我国的税会关系经历了由统一到分离的过程,现行的税会分歧状况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一些问题,研究二者有效协作的方式成为解决问题的一个可行思路。
一、税会基本关系及其模式选择
(一)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目标是会计制度的起点,进而决定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原则和具体处理程序。
(二)税会关系模式选择: 从世界各国的税会关系的处理实践看,按照其所依据的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一般侧重于二者的高度统一,税会职能的发挥强调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会计准则通常也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而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则往往是分离的,我国税会关系的选择更倾向于分离模式。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完成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的。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演进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般只需对政府负责,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而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税利都是分开的,税是对政府的义务,利润是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收益,不仅如此,两者还是矛盾的,税缴多了,利润就会被抵消。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分歧给现实工作带来的困局
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由于分离所引起的二者差异的日益扩大,也带来了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从企业角度来看:1.纳税调整复杂,难以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会计核算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时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中的要求进行调整,而现行会计制度与税务法规的差异较大,纳税调整的项目增多,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同时调整业务的复杂性也增加了纳税调整的难度,有时同一笔业务要调整多个税种,如视同销售业务既要调整增值税,又要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还要调整所得税,甚至还要调整消费税;有时同一笔业务既要调增,又要调减,如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需重新计算折旧额,同时需采用税务制度不允许的折旧方法;有时相同性质的业务,调整方法不同,如资产评估增值应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调整,即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和因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2.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政策差异,进行调整时难度很大,纳税人往往由于理解的偏差,造成计算错误,面临被处罚的风险。特别是2000年相关法规确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体系”,纳税人填报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异常复杂,其结果造成一方面纳税人常填报失误遭到处罚;另一方面为了正确填报,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有偿聘请税务,加大纳税成本。
(二)从税收机关的角度看:1.会计信息复杂化,增加了企业规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的分离,必然导致二者对收入、费用、损益的确认和计量产生较大差异,企业可以利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税收,有些特殊业务,如企业并购、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等,在会计和税收方面都缺少具体的业务准则进行规范,甚至某些处理还存在规制的空白点,这极易使纳税主体产生逃避纳税的动机。2.征纳双方容易引起争论,并且难以仲裁,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企业会计制度对已发生的新经济业务及能预见的新经济业务参照国际惯例作了相应的规定,而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对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的,且并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税务制度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其收入或费用,这就会造成按会计制度核算是正确的,但由于税务制度尚未明确而难以辨别,如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务制度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引起争议,尤其是税务制度未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难以仲裁。
四、协调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建议
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调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一)加强政策制定者间的合作: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是由政府制订的,两者之间的沟通具有优势。可行的做法是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在法规出台和执行过程中进行联系、宣传,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协作的有效性。而且我们在制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及其他相关经济制度时,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集思广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使它们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减少相互间的矛盾。
(二)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持的处理等问题,税收法规应注意与会计制度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摘 要 企业并购重组,在西方己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而在我国虽然刚刚开始发展不久,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我国国内企业的日益壮大,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势头已经不可避免。中国目前处于并购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而国内企业海外并购更是刚刚起步,既受缺乏经验,又受并购风险多样,整合困难等因素的困扰。
关键词 海外并购 并购机遇 财务风险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中国企业首次大体量海外资源并购出现在2005年。以中海油并购优尼科为代表的中国企业,彼时表现出严重的经验不足,对资源的“贪婪”程度也远不及2009年。此后4年时间里,受中国需求影响,全球大宗商品市场持续大幅上涨。2008年全球并购交易总值已较2007同期下降36%,全年并购交易总金额为2.85万亿美元。从全球范围回顾2009年,当时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波及许多国家,影响持续加剧,进而带来了全球经济危机的深入,世界经济前景不容乐观。从而导致2010年全球并购将延续2009年全球经济危机带来的信贷和杠杆收购融资困难,进一步呈现出缩减加剧的态势,2010年全球并购交易额将跌至2万亿美元,下跌30%,创下近六年来的最低水平。
中国企业难得机遇与全球并购市场相反的是,2008年中国的交易值却仍然上涨达36%,达到1670亿美元。中国占据了全球并购案的6.9%,较2007年增长一倍。另外,国内企业的海外并购值较去年同期增长74%,达到了490亿美元。此外,金融危机的爆发带给了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领域的最大机遇。据报告统计,截止2009年11月,中国企业完成的并购总数约298宗,创历史记录。
不得不承认,这归功于,在过去两年多时间中,被金融危机放大了的中国企业的资金优势。随着经济形势趋于乐观,这样的光环正在渐渐褪去。但是,中国在1999年提出并持续至今的“走出去”战略仍将持续,且跨境并购将逐渐成为“常规事件”。且企业海外并购的成功率在过去的五年中,有了突破性进步。报告涉及的2004年至2009年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之交易中,成功完成的交易数量(172宗)失败或中途放弃的交易数量(22宗)。金融危机给了中国迅速解决问题的机会,中国并购战车在过去几年并非无往不利,期间的遇挫、迷茫、错失的沮丧、偶得的惊喜,以及历练之后的顿悟,都是中国商业史最具磨砺价值的章节。
这篇小论文旨在通过粗浅分析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存在的重点财务风险,提出一些针对可行有效的对策。为尝试建立一套理性、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并购运作模式,作出一点贡献,帮助中国企业提高海外并购的成功概率。
二、并购及并购风险相关概念
狭义的企业并购就是企业兼并和企业收购的统称,在西方,两者按惯例联用为一个术语――Meger&Aequisition,简称M&A。兼并泛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合并,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一般是在双方经营者同意并得到股东支持的情况下,按法律程序进行合并。兼并具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家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合并,其中一家公司从此消失,另一家公司则为存续公司。新设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合并,另外成了一家新公司,成为新的法人实体,原有的公司不再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与企业兼并中法人地位必然变动的情况不同,企业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或资产,以控制该目标公司的行为,收购行为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根据收购内容的不同,企业收购又可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类。其中,资产并购通过协议购买目标公司的特定资产以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股权收购则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对目标公司控股的目的。
顾名思义,“海外并购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企业间的兼并与收购。”它是国内并购在国际间的自然延伸。提出并购的企业通常是占有优势的企业,被称为“并购企业”或“母国企业”;而被意图并购的企业称为“东道国企业”或“目标企业”。
海外并购同企业并购一样也分为海外兼并和海外收购,海外兼并也分为海外创立兼并和海外吸收兼并,海外收购则根据收购对象的身份不同分为收购东道国的当地企业和收购东道国的外国附属企业,收购东道国的外国附属企业的主要做法是:在己经存在的外资合资企业中,外方的母公司通过增加投入资本来稀释东道国方面的股权,从而获得对合资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外方由合资参股变为合资控股。除此之外,外方有时还会将东道国方面持有的股份全部买下,使目标企业成为完全的独资公司。
企业并购风险广义上是指由于企业并购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造成的未来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偏差;但在本文中主要研究是狭义的财务并购风险,是指企业在实施并购行为时因为并购金融工具或汇率所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企业并购风险是指企业在并购活动中不能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的可能性以及因此对企业的正当经营、管理所带来的影响程度。一般包括:(1)并购失败,即在企业经过一系列运作之后,并购半途而废,使得企业前期运作成本付诸东流;(2)并购后企业的赢利无法弥补企业为并购支付的各种费用;(3)并购后企业的管理无法适应并购后企业营运的需要,从而导致企业管理失效或失控,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研究并购风险就是研究并购过程中这些环节的不确定性因素及其影响力,以及由此导致并购失败的可能性。
三、海外并购中的财务风险
可以说最近5年来,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的案例每年都在递增,并购规模也在逐步扩大。但也毫不夸张地说,在过去5年中,中国企业始终在海外并购的道路上蹒跚而行,即便是成功完成的交易也不乏曲折经历。次贷危机深化之后,一些中国企业发现,原来很多遥不可及的并购目标忽然触手可及,收购价格变得越来越有诱惑力。这些中国企业海外“抄底”的冲动再次被激活。然而在中国企业对于海外并购的跃跃欲试中,复杂而多样的风险对并购的成功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因素。
资产评估和投资回报是海外并购的核心,而中外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投资回报预测假设条件可能存在的缺陷、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涉税风险及其他未登记风险、融资成本等可能对此造成意想不到的影响。
1.融资风险及融资结构风险
融资风险主要是指与并购资金保证和资本结构有关的资金来源风险,具体包括资金是否在数量上和时间上保证需要、融资方式是否适合并购动机、债务负担是否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以及经营状况等。融资风险主要表达形式是债务风险。它来源于两个方面:收购方的债务风险和目标企业的债务风险。
2.企业价值的评估风险
企业价值评估风险即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可能因预测不当而得到不够准确的评估的可能性。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并购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定价中可能接受高于目标企业实际价值的收购价格,导致并购企业支付更多的资金或以更多的股权进行置换,由此可能造成资产负债率过高以及目标企业不能带来预期盈利而陷入财务困境。
3.支付手段风险
支付手段不仅影响并购交易的实施和完成,还影响到交易完成后对目标公司的整合和后续经营。通常,目标公司股东在确定是否接受对方提出的支付方式时,会着重考虑下列因素:收入、税收和对被收购公司控制权的丧失。
我国现阶段企业并购中,并购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股票支付、承担债务、债转股支付和无偿划拨。并购支付方式的选择对企业现金流、资本结构和控制权等都会产生影响,如选择不当,会造成现金短缺、资金结构失衡、控制权被严重稀释等一系列风险。
四、加深并购认识并改善融资环境
若能在海外并购前充分调研,制定出谨慎细密的计划并逐步实施,相信中国企业是可以化解财务风险的。一方面,做好收购的前期准备,广泛地收集被收购企业所在产业和国家的相关信息,充分调研,利用智囊做好评估论证,客观判断其真实价值,再依据本公司的战略、财务现状,设定并购资金的底线。另一方面,也可以选择适当的并购策略,列入不一定非要采用完全收购或控制绝大部分股权的方法,可以采用成立合资企业的方式,设定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中充分利用被收购方的品牌、销售渠道、知识产权等资产,如果过渡期经营效果良好,则逐步购买这些资产,控制剩余的股份,如果不尽人意则可以考虑退出,不至于产生太大损失。
此外中国企业现有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渠道不多,企业融资能力不强,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扩展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这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积极推进并购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股权渗透,组成大型跨国企业,参与海外并购活动;(2)国家应通过各种财政优惠措施,鼓励创立各种行业或区域性的海外投资基金。在提高监控水平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商业保险资金、社会个人资金等全方面进入海外并购融资领域;(3)可通过财政贴息等措施,以优惠的利率为项目提供长期信贷或境外融资担保。
五、国内企业海外并购的前景
诸多迹象显示中国经济实力呈持续增长姿势,其中一个现象就是寻求在海外收购资产的中国公司的数量急剧增长。2009年当发达经济体仍然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泥沼中举步维艰时,中国公司进行海外收购的数量却创下了新的历史记录。
普华永道并购部提供的报告显示投资者渐涨的信心及以中国国内消费为主导的稳健经济增长为并购活动的持续繁荣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预计2010年全年中国境内并购数量较2009年将有超过20%的增长。同时有迹象显示,境外战略投资者可能将于2010年的第二季度开始以更大的交易量和更高的交易额重返中国并购舞台,释放其对中国并购目标压抑已久的巨大兴趣。
关键词:研发费用准确归集,加计扣除
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研发,创造新的技术生产力,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等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由于部分企业或企业财务人员对政策的不了解或了解的不透彻,要么没享受到税收优惠,要么由于费用归集的不准确,多计或少计了扣除项目,使企业没有充分得到优惠或产生了涉税风险。为此,笔者根据多年的财务管理经验以及近两年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审计鉴定过程中的意见交流作一总结,供相关企业或同行借鉴,以便正确把握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一、正确理解新旧政策的变化
1、享受主体的变化: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主体只有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国税发[1999]49号文将主体放宽到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财税[2003]244号又进一步放宽,将范围扩大至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财税[2006]88号文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也就是我们目前正在执行的文件,办法规定了使用对象: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规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使用该办法。
2、主体条件限制的变化:
(1)不在限定每年研发费增长比例。在财税[2006]88号文件出台以前规定,在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都要限定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才能享受加计扣除,即现行的政策没有比例限制。
(2)取消了规定标准以下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的规定。,研发费用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准确归集。财工字[1996]41号文规定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而现行的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对研发费用的扣除活动范围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明确八类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
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推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用制造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⑧研究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由于采用了列举方式,因此,除以上八类费用外,均不得归入实行加计扣除的范围。如差旅费、电话通讯费、招待费、购入的研发成果如专利用等,严禁研发费用的“乱搭车”现象。
(3)取消了集团企业向下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必须审批政策。根据国税发[1999]49号的规定:工业类集团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现行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进行分摊。但是分摊须符合必要条件,否则很容易造成侵蚀税基的危害。,研发费用准确归集。因此,《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条件:
①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该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的方法等内容。如果不能提供相关的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③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④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完善会计核算制度
由于研发费用的产生涉及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的升级,是企业的发展战略,而准确的费用归集需要完善的会计制度,严格的预算管理,因此这不单单是会计核算问题,还是企业创新、研发成果的价值转换与合理节约税款的问题。
1、内部职能部门协调统一
充分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企业的一种利好政策,是团队共同协作的结果,是企业职能部门在准确了解政策后的一种重视。首先,企业的技术发展部要依据企业的高级管理层制订的当年或中、长期研发战略计划编制研发项目立项书、可研等相关资料。然后到当地科技局或经贸局科技处或具有立项审批的政府机构进行立项及最后成果技术推广等;其次,由生产实施单位或研发部门进行具体安排落实,如生产工人、机器设备、直接材料、动力等单独使用记录及试验品的收发等等。,研发费用准确归集。第三,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可研报告中的研发管理人员、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研发的工人名单进行薪酬分配。第四,形成产品的由市场部进行市场开拓及营销。最后,由财务进行八类费用归集、加计汇算、申报备案。
2、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账簿,实行专账管理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研发费用准确归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由此建议,企业为了准确归集这些费用时以及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便利,可以按照《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附表的规定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项下设立如下明细: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薪酬、设备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委托科研试制费、材料燃料和动力费、中间试验费等其它直接相关费。
3、新会计准则下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新准则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一规定的修改,对那些研发及创新能力强的公司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涉及信息技术产业的上市公司。目前在我国研究与开发费没有硬性指标,由于会计处理的不同,有可能使其业绩大幅上涨,从而在市场上得到认同。这一鼓励政策的姿态也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主旨精神,比如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等,所以开发费用的资本化所带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可以通过配套政策进行抵扣。
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时间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实行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同时税务机关有权利对申报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三、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程序要求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4、政府职能部门的立项批复。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中介机构出具的税前加计扣除的签证报告等。
以上申报资料可由企业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确认,根据具体要求作相应的调整。
四、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重要意义
1、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从而降低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加计扣除后形成亏损的,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并通过下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利润进行弥补(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更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长期的税收负担,节约了税收成本
2、为申请审批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条件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的规定,对2008年度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文件中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研发费用准确归集。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由此可见,在准确归集企业研发费的同时,如果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企业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国家给予的更优惠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常用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它具有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给企业提供宽松发展空间等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多项税收优惠,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税法又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统一,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就是其中之一,旨在推动我国相关领域的改造和创新,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因此正确把握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的长足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机械工业出版社,于小镭博士徐兴恩教授,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200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