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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学教学论文

时间:2023-03-22 17: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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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学教学论文

第1篇

从经典时代开始,社会学就开始对制度有所关注。马克斯.韦伯将制度理解为是一种“权利和机会下存在的一种独特结构”。[5](p354)马克思认为制度是“是个人之间迄今交往的产物”。[6](p78)Hall和Taylor首次将在传统社会学理论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以文化实践而非单纯的理性选择为取向的制度分析视角称为“社会学制度主义”。[4]一般认为,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理论特点有三:(1)将制度与组织进行整合,关注组织和制度存在的场域。[7](2)将制度与文化整合,修正传统的“制度理性”假设。[8](3)考察个体行动与制度之间的关系,既关注制度对个体的影响,也重视个体的偏好和理性选择对制度的建构意义。[4]可见,社会学制度主义试图将正式制度、组织与文化进行整合,并将其置于同一场域中加以考察。从社会学制度主义视角出发,制度①的共享性(广义上的制度)是城市社区的基本属性。社区成员不仅应遵守一般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还应遵循社区中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某些特定的文化符号,了解相应的实践意识和话语方式。大体上,社区制度的共享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社区成员对社区组织、权威和正式制度的仪式性遵从。这表现为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活动、服从社区管理和对社区本身的归属与认同。其二是在社会行动中对社区平台的偏好。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与行动者的偏好和身份认同联系在一起。[4]

社区成员常常习惯将社区作为其目的行动手段。[9]在社会学制度主义看来,讨论社区中种种制度性因素如何发挥作用,不断加强增强社区制度的“共享性”,努力构建作为“制度共同体”的社区应该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目标。总体来看,社会学制度主义蕴含着对社区建设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个是正式制度建设。大体上,城市社区的正式制度大体上又包括三类,一是政府和上级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这些是建立社区组织、管理社区事务、服务社区成员的指导性制度基础。二是社区中主导性组织,包括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等制定的相关制度规范,这些制度针对性与领域性更强,是社区运作的主要制度框架。三是各类组织、协会和民间团体内部的正式制度。第二是社区组织建设。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与组织是不可分割的,强调正式制度建设的同时,不可忽视作为制度平台的组织。目前社区内的组织机构既纷繁复杂,又发育不佳。以居委会、业委会为代表的自治性组织对自身的职能、权限和与政府的关系界定并不清晰,一些学者认为这些组织代表不了社区成员。[10]以物业为代表的市场化组织主要实现经济功能,在日常生活中,它们常常成为引起社区冲突的重要原因。以各类协会为代表的社区民间组织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居委会等组织的附庸,很难独立发挥重大作用。如何实现这些组织的统和非常重要。第三是社区文化建设。作为广义的制度概念的组成部分,文化因素在社区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当社区文化建设能够指向社区文化价值认同、增强成员凝聚力、实现非正式的制度资源整合时,社区文化资源能够最大可能地发挥对社区成员及社区本身的支持力量,这是社区建设中的重要能动因素。因此,将构建和完善社区制度共同体为重要旨趣,在正式制度、社区组织、文化建设等方面着力,可以看作社会学制度主义对于社区建设问题的答案。接下来的问题是,在以“制度共同体”为取向的社区建设中,存在哪些制约性的张力和整合契机。

二、“社区制度共同体”建设中的张力

“张力”一词来源于物理学,在社会学研究中主要用以表达那些阻碍结构稳定的因素和力量。[1]当我们试图将构建和完善“制度共同体”作为社区建设的取向时,我们会遇到种种撕裂这种“共同体”的因素,这些,我们可以称之为社区建设中的“张力”。第一,社区成员角色的日益复杂性可能弱化社区“制度共同体”的根基。一定程度上,中国社区建设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应对社会成员的角色转型,实现公民从“单位人”向“社区人”的转变。[11]然而,角色的转变远不像最初设想的那么简单,马卫红、桂勇(2008)指出,传统单位制的瓦解并不意味着一个类似结构的出现,[12]社区成员同时也是其他组织机构的角色扮演者,多重角色身份意味着多重制度场域的交互作用,这将不可避免对社区建设产生影响。对很多社区成员来说,由于拥有大量的外部资源,社区中的支持可有可无,社区对他们而言只是住宅所在的区域,既没有必要参与到社区建设中,也没有必要对社区中所谓的“规章制度”做出回应,因此,他们很可能将自己作为社区“制度共同体”的“局外人”。在此情况下,当社区中固有的制度文化试图对个体的行为做出规范时,这种规范一旦与其自身利益发生冲突,很容易形成强烈的反弹力量。

如果社区不能对那些反弹力量做出必要的回应,社区中的制度根基可能就会受到挑战和动摇了。第二,社区中多元组织力量的博弈可能导致社区制度场域的碎片化。社区中的各类组织既是部分社区制度的制定者,也是社区制度的执行者,更是“制度共同体”的维系者。然而,社区中组织纷繁复杂,既包括以居委会为代表的半行政半自治组织,又包括以物业为代表的市场化组织;既包括以各类爱好者协会为代表的文化性组织,又包括以业委会为代表的监督维权组织,还有大量的因各种利益关系形成的临时性自发组织。各类组织、组织与社区居民的复杂互动常常导致大量的非理性后果。各类组织彼此争夺对社区“制度共同体”的定义权和解释权,市场化规则(物业组织)、行政化规则(居委会)、自治化规则(业委会)等都是“制度共同体”性质的备选项,这些选项如果不能有效整合则很有可能导致这个“共同体”的碎片化。第三,社区场域与其他社会制度场域的互动可能对社区“制度共同体”造成冲击。现代城市中的社区绝非封闭的,它始终与外部社会保持的密切的互动。这种互动有两种形式:一是市场、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向社区传递资源、共享文化和制度规制;二是社区对外部世界的自我表达和信息反馈。在这些互动中,制度文化的互动占据着重要成分。相比较而言,社区可能更容易被外部的文化与制度规则所改变,特别是市场环境下的价值冲击和来自社区外的强制性规划都可能改变原有的“制度共同体”状态。第,社区的流动性增加了“制度共同体”的不确定性。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是当代中国社会的重要特点之一,但从制度建设视角来看,人口流入之于社区建设也是一种挑战。

挑战来自两个方面:其一,融入与认同。实现流动人口的社区融入是解决其社会融入的基本路径,[13]但流动人口来自于社区之外,他们有自己的文化认同和独特的制度理解,对于新的社区场域中制度、文化与惯习,他们很难完全认同与接受,特别是对于那些临时居住的流动人口来说,很难让他们产生社会归属感。其二,接纳与支持。从社区自身的角度看,外来流动人口是否能够获得与本地居民“同等资格权”也很难说。如果社区不能从文化价值层面给予流动人口以接纳,在制度层面给予必要的资源支持,很难说服流动人口接受自己已有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由此,流动人口可能改变了社区建设的基本格局,也是对社区制度共同体的一种建构,但建构的方向和结果是不确定的。可以说,以上个方面是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也是社区建设必须面临的现实性问题。这些问题涉及社区成员、社区组织、社区外部环境和社区流动等多个方面,它们或独立,或交互对社区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在广义的制度层面上产生了张力作用。当然,一个健康的“社区制度共同体”相对稳定,但不是不可调试。面对诸多变动性因素,作为社区行动者的社区组织和社区成员应该充分把握制度文化整合的内在动机机制,进行合理的制度建构,实现“制度共同体”的理性变迁。

三、“社区制度共同体”建设中的整合契机

从社会学制度主义角度看,社区建设中的一系列张力因素可能撕裂作为整体的“社区制度共同体”,但并不意味着“制度共同体”不可实现。如火如荼的社区建设运动彰显了构建和完善社区制度共同体的整合契机,这些契机指向于个方面:外部支持、内在动力、制度现代化自觉、文化-情感认同环境。

第一,支持社区建设的外部环境形塑了“社区制度共同体”的基本条件。不可否认,中国社区建设的最初动机是解决后单位制时代的基层管理与社会认同等问题。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将社区作为它的“基层管理平台”,并希望在这个平台上使它的制度规范得到贯彻、治理组织得到发展、主流文化得到弘扬。基于此,在正式制度方面,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业主大会规程》、《物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制度规章;在非正式制度方面,国家积极推动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等;在组织支持方面,近十几年来,国家积极促进居委会建设,不断强化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给予其更多资源,试图构建新的基础权力与认同中心。这些工作均能对形成整合化的社区制度场域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第二,城市社区中存在强烈的“制度整合”动机。如果说国家是从自身发展需要考虑建设“社区制度共同体”,那么社区居民对“制度共同体”的呼唤则基于自身权益维护和基本利益诉求。每一个社区成员都希望在社区生活中受到公正的制度对待,享受公平的社区服务,拥有平等的社区事务参与权利,能够在自身权益受到危害时得到社区的有力支持。这些诉求只有在一个公正、平等、整合的制度文化环境中才有可能实现。这种“制度整合动机”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社会保障、文化资源和其他社区服务资源供给时,只有建立合理公正的正式制度,保证资源的合理有效分配,才能使社区成员建立对社区组织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得以维系社区管理的基础。其次,在社区成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当社区能够通过制度手段和组织环境提供问题解决渠道,能够在以社区居民权益为根本诉求的价值氛围中妥善处理,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够得到维护。最后,在社区内部出现或冲突时,不仅需要有立足于事实本身的制度处理基础,还需要在社区的文化价值共识中寻找“交往合理性”,而这,必然需要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场域”中才能够实现。因此,只有当社区是一个“制度共同体”时,社区成员的权益才能够得到保障,社区的团结与和谐才能够得到保障,这类动机可以说是我们努力实现制度共同体的内在动力。

第三,社区的制度现代化自觉推动了“制度共同体”的形成。所谓“制度现代化”是指正式制度适应社会关系的变革而发生的现代化转型。[14]城市社区是中国社会转型和持续现代化发展中的产物,也必然要对现代化发展做出回应,这种回应,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正式制度建设中。总体而言,我国的城市社区都建立了以《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为总纲,包括一系列科层制式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服务供给制度、社区参与制度等的社区正式制度网络。这些正式制度的构建有外部力量的推动,但更是社区建设中的一种制度自觉。这些正式制度体系构成了社区制度共同体的总体框架和轮廓。

第,特定的文化—情感认同环境构成了社区整合的重要纽带。城市社区存在于一定的文化环境中,社区本身也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在社会学制度主义看来,作为文化规范和情感价值都是制度的一部分,构成了社区整合的重要元素。刘迟(2012)描述了社区权威生成中文化价值元素的作用,并将其概括为情感、认知、习惯和方言个方面。[15](p143-153)这方面的因素代表了两类文化之于社区的整合:一种是基于传统与历史文化传承的文化整合。这主要体现在了社区所在区域的语言、生活习惯和某些固有的文化刻板印象等。这些因素为社区中的居民提供了某些共享的文化资源。一种是基于社区内部的“亚文化”整合。随着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和城市社区数量的不断扩张,不少社区中包含着多元的文化背景,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形成与社区自身的文化身份相匹配的整合机制。一般来讲,这种整合是长期情感与认知积累的结果,同时,某些社区运动也可以激发出社区内的亚文化认同,形塑社区的主体意识与文化认同感。[9]无论如何,由文化—情感认同因素构成的非正式制度环境已经成为了社区制度建设中的重要整合力量。上述个方面分别考察了来自于外部支持、内在动力、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等方面的制度整合契机。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张力”还是“整合”,都是一种趋向,两者的交互作用会对社区建设产生切实的影响。我们要进行社区建设,要构建“社区制度共同体”,应该充分发挥那些整合的力量,善于调整那些社区发展中的张力。

四、结论与反思

第2篇

类型的可见形态,理解科学更需要认识科学的社会历史本性。

一、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

将科学视为意识形态,实际上是把科学视为一种历史存在的人类意识,它不同于曼海姆对意识形态的经典定义。说科学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就是因为科学与人类社会历史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这与说科学是一种特殊的精神活动相类似。目前,将科学看作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已经得到许多学者的认可,①但是科学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特点尚需作出必要的说明。

科学之所以可以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看待,首先是因为科学是对现实世界的认识,是关于客观世界的“意识”。科学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乃至整个的世界观。现代科学的每次重大的统一,都必然伴随着观念上的重大变革。科学本质上是关于自然的认识,是对自然的研究,是关于自然的观念,这是科学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或精神生活最本质的方面。“科学被专门建立起来,是为了直接地解释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所有现象的本质的、最主要的方面。”②在科学这一意识形态中,对人类认识任务的解决成为首要的使命,而科学知识的取得又是与人类社会的物质关系和生产需要分不开的。科学从最初的对自然秘密的探究到它成为一种理论成果、再转化为改变我们生活的力量,它带给我们生活各方面的深远影响是不容置疑的。从最初对对自然的好奇,到后来逐渐给予我们一种新的自然界的图像,一种我们看待自然界乃至整个世界的观点,以至改变了我们的整个生活方式和精神面貌。

科学的发展带来的并不只是具体认识的改变,而且是人对整个世界看法的改变,因此也必然地引起包括宗教思想在内的意识形态的深刻嬗变。从另外一种意义上,科学也会演化出意识形态,科学本身也包含了意识形态的因素。对此,哈贝马斯(J. Habermas)等法兰克福学派成员作出过深入的研究。但正如宗教中孕育了科学一样,基于科学实践而产生的某种意识形态(如唯科学主义)也是科学的副产品,是属于“科学文化”的范畴。正因为科学的应用可以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并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之间造成利益上的矛盾,因此对科学的不同态度就会成为一个“意识形态”问题。哈贝马斯从否定的意义上理解意识形态,他认为,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技术会产生消极的政治效应。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实现了对自然的统治;科学技术作为意识形态,则实现了对人的统治。他不像其先辈霍克海默、马尔库塞等人那样认为科学技术从来就是意识形态,而是强调只有在现代社会中,当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时,它才履行意识形态职能。③哈贝马斯不把科学技术产生消极的社会作用归结为社会环境,而认为科学产生的消极的社会作用完全是由科学技术本身造成的:“这种意识形态的独特成就就是,它能使社会的自我理解同交往活动的坐标系以及同以符号为中介的相互作用的概念相分离,并且能够被科学的模式代替。同样,在目的理性的活动以及相应的行为范畴下,人的自我物化代替了人对社会生活世界所作的文化上的既定的自我理解。”④

科学还与其他人类精神创造活动相互依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代学者伊安·巴伯认为,“科学是一项真正的人类事业,它具有人类从事的其他活动的许多特征。”⑤同人类其他文化形式相类似,科学不但具有实用的、功用的一面,同时它也有超越性、创造性的一面,即可以从科学活动中获得人的自由。首先,从历史来看,科学与宗教、哲学、伦理、文学艺术等处于一种相互渗透又相互区别的关系中。从科学知识的萌芽期开始,科学与宗教、神话、寓言教交织在一起,构成了科学的古代形态。即使是在今天,科学与各种不同的知识形态、意识形态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仍然构成了科学科学知识系统生存和发展的动力。爱因斯坦曾经描述过信仰因素在科学探索中的重要作用,说明了宗教与科学在当代构成了一种特殊关系。科学活动是需要信念的,这种信念既包括对科学功能的社会性信念、科学对人类社会的正向价值、科学价值的世俗性的认可,也包括了某种对自然(自然的美、自然的秩序、自然的统一)的惊异和敬畏,这种情感在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了宗教性。科学家所体验到的宗教情感,并不必然是对某种宗教教条或宗教神学的认可, 因为科学信念首先是以自己的科学实践活动为基础的,这一切都没有取消科学事业的独立性。科学说明不同于宗教的教条或神学理论,相对于这些文化体系,科学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客观的说明”,这是我们对科学的基本信念。 科学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处于不同的关系之中,即“自然科学的概念内容没有被归因于某种经济基础

:归因于经济基础的仅仅是它们的‘目的’和‘材料’。”“自然科学与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不同于其他知识领域和信仰领域与经济基础的关系”。⑥科学只能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科学与经济基础之间不是直接的“反映”关系,这说明科学与宗教等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具有质的区别。

二、作为文化的科学

英国学者斯诺(C. Snow)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了两种文化的概念,他认为,科学文化(scientific culture)“不仅是智力意义上的文化,也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⑦。也就是说,科学不仅代表了一种智力活动及其成果,而且也具备和人类学家视野中的文化现象一样的性质与特征。斯诺提出这样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大学里从事人文与自然科学的两种知识分子在文化上日益严重的隔阂与对立。造成这种文化分裂的原因是深刻而复杂的,有些渊源于社会历史,有的是个人经历所造成的,还有的则是由于不同种类的精神活动本身的内在动力的差异。⑧在斯诺看来,科学是“表征人性的本质和才能”的,“对自然界的好奇心以及对思维的符号系统的运用,这正是最珍贵、最人性的两种人类本性”。⑨也就是说,文化是体现人的“本性”、与人的存在和发展有关的活动和现象,因而科学可以毫无疑义地看作是人类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里,我们可以意识到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家族相似性”。科学之所以表征了人的本质和才能,首先体现在它是一种对待经验的成功方式:科学活动是按照某种程序进行的,它把以前已经完成的东西不断地再合并为一个不断生长的结构,这就是我们称之为科学的文化或传统。⑩在斯诺看来,科学文化是累积的、组合的、共意的,它体现着自己的过去,必然要穿越时间而进步;而另一种(人文)的文化则具有另外存在方式,它们是非累积的,是独一无二的,从彼此之间的关系上看不出内在的进步。

科学对人类社会存在的巨大影响,改变了人的自然生存条件和社会生存方式,这是科学之为“人的科学”的本质方面。科学本身涉及的层面之广以及科学的影响之深都只能用文化或文明这样的总体性概念来描述。科学知识社会学(SSK)注重探索和展示社会因素对科学知识的生产、变迁和发展的作用,并从理论上对这种作用加以阐述。英国学者巴里· 巴恩斯(B. Barnes)认为,科学是文化的一部分,而且现在它成了文化的一个高度分化的要素。这种文化的变迁具有自身的连贯性、科学的不同分支具有潜在的文化内聚性、在某个特定的时期科学同事群体界定他们认为什么可算作是科学知识的方式,等等。11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进一步消除了科学研究中的本质主义和简单化观念,深入探讨了科学活动所具有的人的内涵和性质。这种倾向与某些研究者把科学看作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具有相通之处。他们注意到了科学的传播和影响过程的确可以从“文化变迁”的角度给予研究和理解,然而不能将科学最后认定为是同某种风俗、民俗完全相同的东西。巴恩斯还认为“理论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一种隐喻”,“凭借它便可以把类似文化模式中的有用要素,转变为并重新组织成令人费解的事件的东西。”12总之,科学知识社会学否认理性、客观性和真理的普遍标准,认为理性、客观性和真理等概念的内容,是由具体的社会群体的有局限的文化规范决定的

英国科学家、哲学家波拉尼(M. Polanyi)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科学的文化内涵,他论述了科学知识是一种“个人知识”。他指出,科学从具体的知识上升到普遍的知识,成为人类的智慧或审美活动的过程,但这一过程是一个矛盾重重、曲折艰难的过程:“认知任何一项自然科学知识都少不了认知者在某种程度上内居于研究对象之中的行动,这种亲密的内居行动呈现一个连续的进展过程——这过程恰恰指向被誉为史学独特的研究方法的‘完全内居’(fullest indwelling)。”13自然科学要成为人类内在的知识、普遍的知识,不是依赖于它作为某种结论和实际效用的力量,而且还要依赖于整体的精神演变过程或态势。波兰尼认为,“整个人类感觉世界——智力、道德、艺术、宗教理想——都是被人类生存和成长于其中的文化遗产之构架所激活的。”14如果没有其他文化的制约,科学的发展将人类带向一个“不可预知”的未来。波兰尼认为,在科学上没有纯粹的事实,“科学也不仅仅是事实的集合 ,它是一套基于自身科学诠释而存在的事实体系”;“只有在一个传统信仰与价值的复杂系统之内,人们才能从事科学研究,并将之代代相传,这就好比在整个社会生活中,传统是不可或缺的。”15波兰尼通过他的研究揭示了科学研究活动与人类其他活动之间“人类学意义上”的一致性,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看,科学的文化生成过程与其他文化资源所采

用的过程并无重大区别。

在文化视野中,科学事业是向其他文化形式或意识形态开放的。正是由于科学的文化性质,科学可以在不同层面上与宗教文化发生关系,表现出在相容甚至互补,又矛盾甚至冲突的复杂关系。既然宗教与科学都是人类的文化活动,那么二者之间就会必然存在着共同之处,存在着可以对话的通道,存在着互诠的可能性;同时二者之间的比较也显示了它们在思维方式、影响层面、文化性质上,都存在着很大区别。无论如何,科学的作用是历史地形成的,是不会被完全解构的,正如普利高津在《确定性的终结》中说的,断言时间之矢仅仅是现象学的或者是主观的,皆属荒谬。16科学改变的不但是外在的世界,而且是人的精神世界,是对人的本质力量的改变。在这种意义上,科学可称为一种真正的文化。

三、结 语

科学虽然从内容上体现的是关于自然的知识,但是科学体现的是人的目的和手段,所以科学不是外在于人的绝对存在物,科学不但是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还体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因此,科学现象并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前苏联学者拉契科夫(П. Рачков)从三个不同的视角对科学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一,首先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的本质联系的一种基本形式,这种认识提供了预见事件的可能性,是人们合理行动的基础。第二,科学还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和相对独立的社会体系,这个体系把科学家组织起来,为认识客观规律和应用这些规律服务。第三,科学还是一种社会实践的力量,这种力量将科学成果体现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中,并且使得因人们的行动符合客观规律而得到发展。17这实际上是从动态的、联系的、系统的角度看待科学的——因为科学与人的社会活动密不可分,纯粹知识形态的科学不可能解释科学活动的实际影响和意义。拉契科夫说明了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力量及其与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联系,从而深刻地说明了科学的社会本性。科学具有巨大的文化影响力,当代科学的发展不但改变了人的思维方式,也意味着当代科学精神发生了重大变化,18这种变化也必然会对科学与宗教的关系产生深刻的影响,这种关系是在历史中形成的,也将在历史中不断地被超越。

① 参见曾国屏:《当代自然辩证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② 拉契科夫:《科学学——问题·结构·基本原理》,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4页。

③ 参见刘放桐:《新编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82页。

④ 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

⑤ 伊安·巴伯:《科学与宗教》,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页。

⑥ R. K. 默顿:《科学社会学》(上册),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6-28页。

⑦ C. P. 斯诺:《两种文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9页。

⑧ C. P. 斯诺:《两种文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1页。

⑨ C. P. 斯诺:《两种文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0页。

⑩ 参见C. P. 斯诺:《两种文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0页。

11 参见巴里·巴恩斯:《科学知识与社会学理论》,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12 巴里·巴恩斯:《科学知识与社会学理论》,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71-72页。

13 迈克尔·波兰尼:《科学、信仰与社会》,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14 迈克尔·波兰尼:《科学、信仰与社会》,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

15 迈克尔·波兰尼:《科学、信仰与社会》,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190页。

16 伊利亚·普利高津:《确定性的终结——时间、混沌与自然法则》,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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