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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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信贷旅游消费
在贷款买房、贷款买车已经被人们所接受的今天,贷款旅游在人们眼里还属于“奢侈”行为。在当前的旅游消费环境和我国坚持实行扩大内需方针的形势下,克服各种困难和障碍,重新启动岌岌可危的旅游信贷业务对旅游业和金融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市场的难点
国人的务实心态使旅游信贷不被接受
西方人将旅游当作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福利和各项保险健全,没有存款也要休假外出旅行。中国人则不同,相对于攒钱购房来说,旅游只能算得上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奢侈品”。旅游贷款不象住房贷款那般火爆,是因为后者是为了一家人安居乐业的百年大计,而前者只是为了逍遥一刻的眼前快乐,大多数生活水平尚未步入小康的消费者的眼睛还是雪亮的。
尽管政府大力提倡居民进行信贷消费,但现实的信贷消费形势并不乐观。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调查,半数居民并没有消费信贷意向,与此同时,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消费群体接受消费信贷的倾向也有所不同,愿意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人群比例很低,这多少表明了国人对待生活的务实心态,正是这种心态阻碍着旅游信贷业务的开展。
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制肘旅游信贷消费
信贷消费的全新理念虽然在某些领域逐步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制约消费信贷的瓶颈问题。目前的信贷消费中,商业银行既是消费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独资承担了信贷消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这对信贷消费的进一步发展十分不利。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必然以苛刻的信贷条件要求借款人履行繁杂的贷款手续。
由于旅游的信贷需求是突发性的,短时间内办理完成并不容易,贷方和借方的积极性都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急需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来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满足百姓的信贷需求。
银行的服务质量和营业模式导致旅游信贷曲高和寡
手续繁琐令人生畏。消费信贷手续非常繁琐,通常都有十几道关卡,作为消费信贷家族成员之一,旅游信贷自然也不例外。一般说来,想借旅游贷款的游客需提前二三十天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其间需要往返银行多次,并提供银行所需的各种文件、证明、担保。也许将来旅游贷款门槛放低之日就是旅游贷款大受欢迎之际。
贷款业务覆盖面狭窄。旅游贷款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桂林等少数几个大城市和旅游业发达城市中的商业银行开办,而在中小城市里此项业务尚是一片空白,因而相当一部分有实力、讲信用也有旅游意愿的潜在游客只因身在中小城市想办理这项业务也只能望“贷”兴叹了。
贷款方式呆板单一。旅游贷款一般都是由银行和旅游公司(旅行社)联合推出,借得贷款的旅客一般是拿不到现金的,只能跟随银行指定的旅游公司(旅行社)组成的旅游团随行。旅游者若不想随旅游团一起行动而是想单独自由自在地去饱览风光、指点江山,银行通常会婉拒他的贷款申请。这种单一的信贷模式将大批消费者拒之门外。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对策与措施
健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消费信贷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使旅游信贷消费逐步走上法制轨道。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积极探索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共享网络,实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促进信贷消费,规避金融风险。此外,要支持、引导建立个人资信调查和置业担保等中介机构,尽快全面启动旅游信贷二级市场,为旅游者实现自己的旅游愿望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优质服务,改善信贷消费环境。凡涉及旅游信贷消费的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都要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多种形式高效、便利的旅游信贷服务;银行要配备必要的信贷消费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多与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沟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信贷产品质量保障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宣传媒体要加大信贷消费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普及信贷消费知识,逐步转变国人先积累、后消费的传统习惯,引导其树立借助信贷工具,适度超前消费的新观念,以有效增加旅游的即期消费。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发展旅游信贷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商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启动和推进旅游信贷消费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任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制约症结,加大信贷消费工作力度。保险公司可以介入信贷消费,开办履约保险项目,分散信贷风险。
此外,要密切关注旅游信贷消费这一新课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引导旅游信贷消费健康发展。
旅游信贷市场前景广阔
旅游消费在我国目前已成为重要的消费热点,旅游消费市场的启动对经济增长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对旅游消费主体而言,决定旅游消费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一是有钱,二是有闲”。目前对国内市场来说,耐用消费品已趋于饱和状态,人们的旅游动机和需求日益旺盛,这就要合理地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旅游消费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应出台相应措施鼓励人们进行旅游消费,对于收入不高、积蓄有限、收入来源稳定、有一定还款能力且有强烈旅游欲望的个体消费者而言,旅游信贷就是一项很好的措施。有专家认为,贷款旅游的前景应该不错,刚工作或刚成家的青年人将是旅游信贷的主要选择者。另外,境外旅游花销较大,随着出境旅游业务的不断增长,也使旅游信贷显露出光明的前景。可以预见,旅游信贷消费在不久的将来也是肯定有前景的,也许旅游信贷消费也必须经过一段寂寞日子以后才会逐渐红火起来。尤其是中国的入世,受到国外信贷消费观念的影响,旅游信贷肯定蕴藏着比较大的市场潜力。
市场培育尚需时日
这些年,国人外出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但却掩盖不了一个事实: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于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开支来说,悬殊太大。除了极少数高收入者,没有多少人能在一年内潇洒地举家出游几次。就是一年外出旅游一次的,也多是中高收入阶层。真正需要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只能是积蓄不够、收入较低的人群。在大多数普通百姓心目中,旅游消费还不是生活中必须的支出项目。
不少消费者对贷款出门旅游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但限于贷款手续的繁琐和贷款期限太短,还贷压力太大等因素,最终也不得不放弃了选择贷款出去旅游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很少将旅游贷款直接贷给个人去旅游的贷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消费者申请旅游贷款的兴趣。银行的贷款条款上大多规定贷款只限于支付与贷款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旅行社的旅游费用,也即旅游者的旅游只能是跟团,要是为了贷款而放弃了自己的旅游的自由空间的话,有些消费者就不会去考虑办理旅游贷款了。由此看来,在很多消费者的心理上,对旅游贷款仍然抱着一种不办要比办的好的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
旅行社(旅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还没有把“旅游”当作真正的商品在操作,还没意识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是拓展市场的有效之举。例如,婚庆消费是信贷介入的一个契机,现在无论农村、城市,无论年轻人还是长辈,婚庆借贷并不被视为奢侈性消费。在这方面,旅行社就应积极探索。
一些经济学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实行假日休息制度,给国民的出门旅游提供了时间上的较大许可,特别是出境旅游现在已成为了不少消费者的首选。但一次支出一笔数额较大的出境旅游费用,也让一般的家庭在经济上感到无法承受。因此,旅游贷款应该成为不少家庭出门旅游的一种比较容易接受的消费方式。只是旅游信贷在目前情况下要达到升温的效果,需要银行、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三者之间进一步的磨合。比如说,现在银行一般规定借款人必须在半年或一年内还清所有贷款,借款人每月的还贷负担必然比较重。如果延长还款时间,加之旅游贷款的数额一般不大,那么消费者也就很容易下决心了。只要旅行社(旅游公司)与银行合作,在技术上解决旅游信贷的细节问题,就不愁没有旅游者来问津。可见,旅游信贷市场的培育尚需时日,“银”—“旅”联手为挖掘未来市场的前期投入是必要的。
“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旅游业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应该抓住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的有利契机,尽早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及银行间个人信用查询制度,同时简化贷款程序、拓展贷款方式、扩大贷款覆盖面,为旅游业的发展助推一臂之力。从假日经济高峰期看,我国银行业的旅游金融服务已经落后于方兴未艾的假日经济,“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银行业“旅游金融”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增强。银行应努力提高旅游金融服务的自觉性,突破等客上门的常规,从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银行可深入旅游客源市场调查研究,调整和优化网点结构布局,完善服务功能。特别是要加强对旅游金融的综合开发,多种服务一齐上,促进旅游与金融的融合。
办好旅游消费信贷这一旅游金融“特色菜”是银行业的当务之急。可以预见,旅游信贷将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银行应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发挥自身机构和计算机网络优势,根据原有客户记录,着手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并实现系统和区域共享。在此基础上,依据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决定旅游信贷的对象和程序,以及贷款手续的繁简。
此外,银行应拓宽“旅游金融”服务的领域。如充分发挥信用卡在旅游消费中的服务功能,使旅游消费者“一卡走遍天下”的梦想成真等等,这些“微不足道”的中间业务仍有广阔天地。可以相信,在未来的旅游经济中,“旅游金融”必将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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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丘祖金,桂林分行旅游信贷营销初探[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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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乌兰,假日旅游消费行为探析[J],商业研究,2002,10
小额信贷扶贫方式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采取市场经济的一般运行规则,商业利率、满负荷工作量等,使为穷人服务的小额信贷机构在财务上可持续,而政府又不承担沉重的财政负担。(2)吸收民间互相组织或合作组织的特点,外化银行成本,又用社会压力(实际是信用)替代抵押担保。(3)小额、短期、高时间成本,自动淘汰了非穷人,保证项目的基本目标群体是穷人。
小额信贷的基本操作方式包括以下内容:
1.以穷人作为贷款对象
小额信贷,顾名思义,额度小。需要这种资金的人,一定是穷人。格拉米乡村银行GB明确规定只有无地(landless)或无财产(assetless)的人才有资格成为GB的成员。所谓无地,是指土地少于半公顷的人;所谓无财产,是指全部财产折合成现金达不到一公顷土地价值的人。GB贷款对象在加入小组时,100%符合这个条件。马来西亚利用GB模式实施的AIM扶贫项目则明确使用另一个标准,即国家贫困钱以下80%最贫困的人口。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被视为福利主义的代表,经常被讨论其目标问题。但是它的贷款对象依然是正规金融系统无法覆盖的小农,一般是在农村中收入较低的20%人群中选择有还贷能力的人。
2.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穷人自己的组织
农户自助组织的建立是小额信贷项目成功的关键,因为它不仅是贷款传递的渠道,也是交换思想的论坛。没有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组织,小额信贷活动将永远依赖外部的指导和帮助,没有自我生存能力。
大部分小额信贷项目比较严格地遵守GB模式组织小组和中心,也有一些国家做了变更。菲律宾ESA-K项目,是由25个人组成一个小组,其规模实际上接近于GB的一个中心。虽然没有严格的中心会议制度,但是每个成员都必须自愿参加,每个小组都必须取得共识:增加资金的积累,扩大经营规模,改进管理能力,并承诺在其他成员发生还款困难时相互帮助。他们在一起接受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培训。每2-5个小组组成一个大组,由项目工作人员同他们保持联系。3.同政府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关系,得到政府各方面支持
GB从一成立到现在,一直同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政府为银行提供的便利条件是:(1)提供资金支持,以4%-5%的利息向GB提供贷款,累计超过50亿达卡;(2)法律支持,允许银行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从事金融活动;(3)政府支持,对银行提供免税的优惠政策。
马来西亚用GB模式实施的AIM扶贫项目。在1986年发起时是一个非政府、非赢利的研究性项目,到1997年,该机构已经在马来西亚13个州的9个建立了35个营业所,有461个雇员。覆盖的贫困农户为48,000(占全国贫困人口一半以上),其贷款总额达到7500万美元,贷款余额2560万美元,小组基金720万美元,其规模和影响仅次于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马来西亚政府对该机构的支持表现在宏观政策和财务帮助两个方面,具体有:
AIM在建立时就明确,自己是作为政府设计的扶贫信贷活动的一种补充形式,一种可能的替代方案,而不是要取代政府的作用。AIM董事会成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同时聘请一些高级政府官员为顾问。机构的日常运行保持相对独立,但是同政府的政策保持一致。在进行技术推广时,AIM也向从联邦直到乡村的各类、各级部门寻求帮助(如兽医、农艺、渔业和市场等)。
在马来西亚第七个发展计划中,政府向AIM项目提供了2亿吉林特(马来西亚货币名称)的无息贷款,在AIM全部本金中,政府提供的贷款约占59%。从AIM建立的1986年到1995年,马来西亚政府为该机构无偿提供了2700多个吉林特的财政拨款,以作为机构运行费。
4.独立的组织系统和经营机构,以非政府操作为主
尽管各国成功的小额信贷活动都得到政府的支持,但是他们都是作为独立的组织系统存在的,并且按照金融市场的规则独立运行。即使政府实施的小额信贷项目,也有自己独立的工作系统和运行方式。
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是当前的主流。印度成功的小额信贷项目是自我就业妇女协会,一个非盈利、非政府的准金融机构。巴基斯坦有一个非盈利、非政府的第一妇女银行在从事类似于GB的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受到国际组织的关注。
即使是政府操作的小额信贷项目,也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工作系统和管理方式。国际一般经验表明,如果以行政组织加上行政手段管理小额信贷,很容易导致项目失败。在80年代,菲律宾、印度和巴基斯担等国都曾经得到国际组织的帮助,由政府出面在农村地区大规模推广小额信贷项目。
但是,这些国家的政府在重复着他们操作其他国际项目时的共同错误:有办法从国际组织拿到钱,却没有能力用这些钱为穷人服务。传统贴息贷款的弊病在这些官方大规模推广的小额信贷项目中无法得到克服:官员腐败、目标偏离、利益漏出、还贷率低等等。最后,这些项目都失败了。
5.鼓励穷人储蓄
造船行业既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产业关联度大、创造就业机会多等特点,造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稳定社会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主要造船国如日本、韩国等,都把造船业作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政府通过政策性融资等手段大力支持造船业的发展。我国造船业凭借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造船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下,近二十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制造行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重点支持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的政策性银行,支持船舶出口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成立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始终把支持我国船舶出口作为出口信贷的工作重点之一。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业务累计对船舶出口发放贷款434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放款总金额的23%;办理船舶出口的对外担保22.5亿美元,占担保总金额的74%;共计支持了包括超大型油轮、大舱口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船、化学品船、高速水翼船和自卸船等在内的各种出口船舶708艘,总吨位1767万吨,合同总金额121亿美元。同时,为贯彻国家鼓励国轮国造的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内销远洋船舶的建造也提供了少量的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目前,国内的大中型造船企业基本上都是我们的客户,中国进出口银行近年来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支持率已经达到90%,与广大造船企业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船舶出口提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促进了造船工业及其上游行业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帮助相关行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我国船舶出口连续数年居世界船舶出口第三位的成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目前,我国造船业的发展既存在优势也面临困难。从优势来看,一是我国造船业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不仅可以建造一般大型船舶,而且能够建造30万吨级超大型油轮,造船的质量和服务都能满足船东的需求。二是我国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造船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三是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船舶出口得到了政府在出口退税和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我国造船业虽然与韩国、日本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巨大,发达国家的不少船东预言,未来世界船舶建造的主要市场将转到中国,中国很有希望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从面临的困难看,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造船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世界船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市场船价降低,我国造船成本提高,船舶出口难度加大。船舶出口如不能保持稳定增长,或者出现下降趋势,势必极大地影响造船业的发展,并将对拉动经济增长和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应该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造船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使我国早日成为世界第一流的造船和船舶出口大国。
二、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主要利用出口卖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同时,借鉴国际同类机构的通行做法,为我国船舶出口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支持。向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是国际上通行的船舶融资方式。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贷款相比,买方信贷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等特点,为造船企业、船东和融资银行所普遍接受。去年11月和今年4月,我们先后向挪威索莫盖斯有限公司和温特盖斯有限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支持他们从我国进口四艘8删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和两艘1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反响很好,受到出口企业和国外船东的欢迎,这两笔贷款成为我们运用买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有益尝试。
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两个明显的优势:一是向购买我国船舶的外国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可以增强对船东的吸引力,提高我国出口船舶的竞争力。国外船东、船舶融资和中介服务机构普遍看好中国造船业的发展,他们希望能够在为船舶及相关贸易提供融资与服务方面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并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支持。我们向挪威斯考根海运集团提供买方信贷后,在国际上引起积极反响,一些国际知名船运公司和船东对我们向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等融资服务很感兴趣,纷纷前来咨询,表示愿意探讨具体的合作项目。事实证明,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能够有效地增强我国造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让国外船东作借款人,可以解决国内造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和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从船舶建造到出口收汇,整个过程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如果单纯使用出口卖方信贷,会加大船舶制造和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承担一定的出口收汇风险。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增加了船舶出口企业持续获得贷款和担保的难度。出口买方信贷免除了由造船企业直接承担的长期负债,不仅可以改善国内船厂的资产负债状况,解决他们贷款难及寻求担保难的问题,也解除了企业船舶出口后存在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不少有利条件。首先是所需外汇资金有保证。建行初期,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外汇营运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曾通过为国外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现在,国家外汇储备比较充裕,作为支持资本性货物出口的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通过购汇等方式补充外汇营运资金,因此,运用买方信贷业务支持船舶出口所需的外汇资金来源充足。其次是贷款风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中国进出口银行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船舶出口融资业务,对中国船舶市场和造船企业的状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与国外著名船东和融资机构也有比较广泛的联系。目前,我们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船舶出口信贷风险管理制度,船舶贷款的信贷资产质量也比较高,不良贷款比率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在对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时,我们可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评估,控制和防范船舶建造风险。可以说,我国运用买方信贷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的条件已经成熟,只要各方共同努力,买方信贷应该也能够在我国船舶出口融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国主要的船舶出口融资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同时发挥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进一步加大对船舶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几点意见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发展这项业务,加大利用买方信贷对船舶出口的支持。
一是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品种齐全、功能强大等优势,为船舶出口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根据企业的需要,在船厂交船前我们可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同时提供所需的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服务,满足企业在建造船舶中对资金的需求;在交船后根据船东及担保情况,或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或继续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使造船企业和船东得到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我们鼓励造船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买方信贷方式进行融资。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请国外金融机构继续为我行出口买方信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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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运用买方信贷业务
供担保,还可利用这些机构长期从事船舶融资的经验,借助它们广泛的客户网络,为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此外,对采用国外船用设备和材料、在中国制造并出口的船舶,可探讨由中外双方分别提供出口信贷,进行联合融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开展利用国外买方信贷进口国外造船设备的转贷业务,以支持国内造船企业更新设备,提高造船能力。要通过上述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扩大我国船舶建造项目订单的来源,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争取更多的市场机会。
三是加强对船舶融资担保方式的调研,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资风险。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船舶融资模式还主要建立在银行信用担保基础上,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在船舶抵押担保基础上的融资模式,以降低船东的融资成本,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资风险,扩大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规模。此外,我们将借鉴国外有关金融及中介机构在控制船舶融资风险方面的成功经验,改善船舶融资的风险评估办法,更加有效地支持我国船舶出口。
关键词:信贷配给;金融抑制;金融约束;信贷配给双重性
一、信贷配给及其西方经济学家对此的理论研究
信贷配给是信贷市场存在的一种典型现象,信贷配给理论是新凯恩斯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认为“或许可与凯恩斯主义的有效需求原理相提并论”(傅殷才,1993)。现代信贷配给理论评述信贷配给是指贷款人基于风险与利润的考查不是完全依靠利率机制而往往附加各种贷款条件,通过配给的方式来实现信贷交易的达成。它表现为两种情况:(1)在对借款人信用评级基础上,一部分申请人可以得到贷款而另一部分则被拒绝,即使是后者愿意支付更高的利率也得不到贷款;(2)借款申请人的借款要求只能得到部分的满足。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信贷市场仅仅是利率机制在起作用,利率灵活的变动能够自动地调节信贷市场的供求关系,使信贷市场趋于均衡,而信贷配给仅是由于外部振动所引起的一种暂时的非均衡现象。下面我们介绍两种对信贷配给有不同看法的理论,用来说明我国信贷配给的双重特点。
20世纪70年代初期,麦金农和肖通过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模型(以下简称M-S模型),说明了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严重金融抑制是制约储蓄积累和经济发展主要障碍,概括地说,M-S模型明确了凯恩斯主义低利率刺激投资的政策模式在发展中国家的不适用性:即有管理的低利率必然会要求在有管理的信贷市场上进行信贷配给(CreditRationing),而信贷配给将使低效率的投资获得廉价的贷款,从而阻碍了经济增长。
麦金农和肖的理论认为,金融体系在国家控制下以配给的方式供应信贷,能获得信贷的多为享有特权的国营企业以及与官方金融机构有特殊关系的私营企业,而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得不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出现大量存贷差。但这些借款者的投资并不总是获得较好的效益。因此,信贷配给政策可能挤掉一些高效益投资项目,从而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下降。
而对信贷配给现象作出更深入研究是斯蒂格利茨和韦兹。1981年,以斯蒂格利茨和魏斯为代表的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从不完全信息市场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约束论”。他们认为金融深化论的假定前提为瓦尔拉均衡的市场条件,这在现实中难以成立。在斯蒂格利茨和魏斯的理论(以下简称S-W模型)中,论证了由于信贷市场上借款人在项目的风险收益水平及资金实际使用方面掌握着比银行更多的信息,因此,信贷市场上的信息必然是不对称的,由此而产生的“人为”的风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就使得银行业无法完成对自身信贷资产的全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由此产生。信贷配给的出现,与利率的刺激效应和逆向效应有关。从信息不完全发生时期看,事前信息不完全是信贷交易发生前银行缺乏辨别顾客风险状况的充分信息,这时,如果银行在基础利率上增添“风险补偿费”使利率上浮,风险较大的借款人愿意接受贷款而不可能拖欠,比较安全的借款人往往放弃借款申请,这就是“逆向效应”;事后的信息不完全是由于监督成本高昂使得银行难以获得信贷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充分信息,接受较高利率的顾客在获得贷款后,必然追逐高风险项目,这就是“刺激效应”(即道德风险效应)。由于利率双重效应的存在,贷款利率的上升将促使信贷资产风险的增加和配置效率恶化。因此,银行应采用非价格手段来配给资金:当信贷市场上出现信贷需求大于信贷供给时,银行会把利率定在市场均衡利率水平之下,鼓励那些资信度高、只愿意以低利率借款的顾客借款,限制那些资信度低、愿意以高利率借款的借款者,以实现银行利润最大化,改善信贷资金配置效率。
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借贷市场上均衡信贷配给可以实现。S-W模型强调了由于市场微观主体的逆向选择作用,存在着比瓦尔拉均衡更稳定的信贷配给均衡,它使得银行在信贷市场上可以通过利率的甄别机制(ScreeningDevices)来选择贷款对象(避免高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我国的信贷配给及其两重性
笔者对近几年中国商业银行利率变化和存贷差额数据进行统计并观察,发现有以下两个变化:从1996年起到2002年,央行八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从1996年的9.18%下降到2002年的1.98%,一年期贷款利率从1996年的10.98%下降到2002年的5.31%;我国金融机构信贷收支持续7年出现存差,而且存贷差额呈递增趋势,从1996年的7439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43585亿元。这两种变化完全符合麦金农和肖M-S模型中的信贷配给特征,说明在我国信贷配给现象确实存在。但笔者认为我国信贷配给的形成原因有两重性,兼具M-S模型和S-W模型所提出的信贷配给的成因,下面我们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本文所指的信贷配给双重性的第一层意思是指:政府努力动员金融资源向有特权阶层的企业配给资金的麦金农和肖式的“政府主导型”信贷配给,很显然,第一层信贷配给是一种计划经济体制行为。
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构成上看出,笔者首先把全国的企业类型分为两大类: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其中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股份制经济和其他经济),然后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中的信贷又细分为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信贷额,这样计算1996年到2002年7年间的数据,我们发现从1996年到2002年国内贷款总额增长了将近2倍,但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从中获得贷款额比例很不均衡,虽然非国有经济获得贷款的比重在加大,但一直到2002年,国有经济从国内贷款中还获得了56.26%的份额,仍然占到一半。而且国有经济贷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通过银行转贷给对国企的预算内资金。我国信贷配给第一个特性形成的原因在于:(1)我国的金融体制依附并服务于经济体制,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要优先考虑对国有经济的扶持与发展,在国有经济尤其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出现困难时,政府通过金融和财政加大对其的投资力度也就不足为奇了。(2)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不光担负经济任务还有许多社会功能:国企必须对地方经济增长,雇员和退伍军人安置等问题负责,同时履行许多“政治任务”。经济转型时期的国企改革就是要企业甩掉这些“包袱”,轻装上阵,其中包括:下岗分流冗员,医疗、住房等福利费用的削减等等。那么这部分改革成本在国家出于安定团结的政治目的,要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现代化企业的建立要求他们随时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投入,但在国企效益好转有盈余资金支付这些开支前,政府作为他们的所有者,肯定要从资金上加以支持。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在财政无力负担或“赤字”财政亦无成效的情况下,国家必然转而求助于金融体系,即对国有经济进行信贷扶持。
我国信贷配给双重性的第二层意思是指斯蒂格利茨等提出的“市场主体型”信贷配给,它体现的是发展中国家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微观主体行为的增强。这一点可从我国近年来金融机构存差日益扩大,银行“惜贷”看出,说明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在选择授信对象过程中的主体性在加强。但是从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金融机构主体行为增强主要表现在:对非国有经济信贷不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第二个特性形成的原因是:(1)近年中国金融改革步伐加大,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大幅削减人员,精简机构,消化不良债权,为早日上市融资创造条件。这样,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形成了具有一定市场行为的相对独立的主体,它们需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决定贷款时必须考虑一定的自身利益。(2)民营经济融资信息渠道不畅。这种状况主要表现在银行对申请授信的中小企业既没有充分的时间又没有合适的渠道进行了解,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因为民营经济数量大,情况千差万别,难以达到“完全信息”。中国私营企业共有150万个,占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的99%,且分布的行业、地区,自身规模、产品状况等情况十分复杂,这就限制了银行对民营经济的授信;二是有些信息本身就缺乏,无从获得。例如:竞争力、成长性等决定银行授信行为的有关民营经济发展前景的信息,当前对民营经济的评估不仅缺乏,而且信息的确难以获取;三是很多民营经济成立的时间短,其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甄别,尤其是民营经济的信用度和信用史无法给银行以可靠的保证,使银行对民营经济授信“望而却步”。
三、结论及建议
信贷风险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围绕防范控制风险的各项操作程序、方法、管理制度、办法等机制展开。具体包括以下四项要素:
1.1信贷策略。评价金融机构制定的信贷策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央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考虑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点,是否遵守审慎原则,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从严掌握贷款规模,选择贷款对象,有无盲目扩张行为;信贷策略是否形成规范性文件,并被每一个信贷人员知晓、准确理解执行。
1.2组织体系。评价金融机构是否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要求建立了信贷操作和管理互相制约组织体系,贷款的发放和管理是否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岗位分别承担;是否建立科学、民主的贷款审批机构;信贷人员的选拨是否建立了任职资格和优胜劣汰制度。是否设立专门内审部门对信贷业务全过程进行再监控并向最高决策层报告。
1.3操作程序。贷款发放的每一个环节是否制订明确的操作方法并以书面形式确立下来,是否严格执行。
1.4管理制度。包括日常检查、清收管理、风险管理、质量监测管理、岗位责任制、信贷资产保全等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的内部控制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是指根据信贷业务环节的内在要求和平衡制约机制要求而进行的机构或岗位的配置,包括信贷业务操作部门或岗位、信贷审查管理部门或岗位、贷款发放审批决策组织的确立及其职能和职责、内部稽核部门的设立及其职责履行情况等。信贷管理组织体系是信贷风险内部控制的组织准备,是加强信贷风险内部控制,防范控制信贷风险的一个极为关键的环节。
《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规定,贷款发放应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一项信贷业务应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岗位完成,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分离贷款调查评估和审查、检查的职能,分别设置信贷调查、发放和信贷审查、审批、管理的机构或岗位,并要求根据贷款额的大小确立各级部门的审批权限,建立相应的信贷审批委员会或审批小组,保证每笔贷款由互相制约的两个以上部门或岗位来完成;并建立信贷风险内部稽核监督、报告制度,保证贷款的发放处在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之中。
3贷款发放内控要求
贷款发放是信贷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个环节控制,隋况对信贷风险的大小具有很大的影响。贷款发放应具有一套严密的程序,包括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发放的全过程,这套程序应顺序经过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信贷业务人员进行贷前调查评估并签署意见,信贷审查人员对贷前调查评估的真实,陛和科学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贷款还要签订担保合同)。对这个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各金融机构都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操作规程,以防止贷款发放的随意性或违法乱纪行为。对贷款发放内部控制进行稽核评价,就是要稽核评价各环节操作方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1审查借款人资格。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贷款人首先要根据金融法规的规定,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要求:a.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b.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须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c.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d.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e.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f.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3.2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贷前调查评估。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此基础上提出贷与不贷、贷款期限\贷款方式等意见。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要素进行。
(2)贷时审查。信贷业务部门对受理的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可行性进行调查评估并签署意见后,移交审查部门审查。审查人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审查核实,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3)贷款审批。审批人接到审查部门报采的资料后,应按规定的方式组织有关信贷管理人员或专家对贷款发放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确定贷款期限和方式,签署审批意见。
(4)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时间、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还须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4信贷管理的内控要求
信贷管理内控是指金融机构在运用信贷资金时,对贷款在贷出之前调查评估,贷时审查核实,贷后监督使用,回收本息,监测预报风险,资产质量分析,控制化解风险以及确定贷款方式、期限、利率,规范信贷档案资料等一系列制度、办法的总称。由于贷前管理和贷后的管理分属两个重要环节,且习惯上所称信贷管理较多的是指贷后管理,而且贷前的各个环节的控制在前一节已经述及,本节所称信贷管理内控专门指贷后管理各项控制制度,包括贷后检查,信贷风险预警机制,信贷资产质量监管,信贷资产保全,贷款本息清收以及信贷岗位责任制等方面的内容。贷款发放之后管理好坏,同样对信贷风险的大小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强化对信贷管理内部控制情况的稽核评价。
《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央银行制订颁发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和各金融机构制订的贷款管理规定都对贷款发放之后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如下:
(1)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2)贷款回收。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收罚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
【关键词】信贷消费;消费安全;个人破产;信用监控;机会均等
何谓信贷?金融学认为,信贷是体现一定经济关系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借贷行为,广义的信贷即银行信用,是债权人贷出货币,债务人按期偿还并支付一定利息的信用活动,它包括商业银行存、放款、结算等各项资产负债业务。狭义的信贷仅指银行贷款[1]。这一定义显然过于狭窄。《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则认为,信贷是一方(债权人或放贷人)向另一方提供商品、货币、服务和有价证券,另一方(债务人或借款人)依约定偿还的交易行为。这一定义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信贷消费”之“信贷”。因此,信贷消费是经营者一方向消费者提供为生活目的之需的货币、商品、服务或有价证券,消费者依约定时间、方式迟延偿还货币的消费交易行为。因此其既包括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放发的消费信贷,也包括其他经营者的赊销。从时间上来看,包括不定期付款和分期付款。就信贷消费的法律关系而言,主体一方是经营者,包括商业银行、零售商、服务提供者、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等,另一方是消费者;其客体是货币。信贷消费具有信贷性、债性、信用性、国家干预性、宏观调控性等特性。信贷消费作为启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至今并未产生预想的效果,究其原因是我国信贷消费存在诸多问题,消费者不敢、不能或没有机会信贷消费,因此,加强信贷消费立法,从法律上消除信贷消费的障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
信贷消费在我国刚刚产生,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对信贷消费都知之甚少,几乎毫无经验,因而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的问题是:
1、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缺乏安全感
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服务时,面临着多种风险,如生理风险、金融风险、功能风险、心理风险。消费者自然想让风险最小化。但是,因为信贷消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交易行为,大多数消费者对此毫无经验可言,因而,进行这种购买带有更大的风[2]。其次,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比较复杂,除对诸如国有商业银行外,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如零售商等)的资信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因而,对经营者存在不信任感;再次,随着经济转型,改革的深入,人们原有的一些福利在调整,而且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等多种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改革未来发展形势不明朗,预期消费中不可知因素太多。加之职业的不稳定性加剧,一量收入减少,发生支付不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生存权能否得到保护?多大程度的保护?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明确。最后,信贷消费合同一般是由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其可能将预定的合同条款强加于消费者,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经营者完全可能利用格式合同处心积虑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诸多因素使消费者对信贷消费产生不安全感,感到风险太高,毕竟消费安全是消费者关心的首要问题,“如果感到风险很高,消费者自然不会购买。”[3]。
2、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
对于消费者来说,我国目前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一是信贷消费付款期限较短,小汽车一般为一年,住房按揭一般是10~20年,最长的也仅30年。这要求消费者必须有高收入,以北京市为例,目前能够享受信贷消费的知识分子大多是公司或行业内的高薪者,其家庭月收入多在5000元以上,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每月近2000元的还贷费让他们有心无力[4]。以成都市为例,目前一般家庭的月收入1200~1500元,要支付上千元甚至数千元的信贷款是不可能的。仅此条件就将绝大多数消费者排除在信贷消费之外,无怪乎信贷消费难形成规模,从而拉动经济发展,另外还有诸如职业、年龄,甚至户籍等条件限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1)我国至今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信用存在担心;(2)经营者惧怕提供周期更长的信贷,总希望能尽快地收回债权。以住房按揭为例,我国目前最长的也仅30年,而发达国家在十五年前就推出了长达140年之久的住房按揭。有人认为是因为我国消费者收入太低,实质上,收入高低只是相对于信贷付款而言,如果周期更长,相应的定期支付的还贷款也就越少。
3、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等
信贷消费机会均等是指消费者在同一信贷消费条件下,享有同等的获得信贷消费的机会。这是法律平等、公平价值在信贷消费问题上的体现。其中的信贷消费条件根据信贷消费的特征,只能以消费者信用、偿债能力为依据。而目前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机会不均等,主要是全国性或地方性的信用监控制度未建立起来,对不同户籍、职业、年龄等的消费者的信用难以长期持续监控,经营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还将职业、年龄、户籍等作为信贷消费条件,从而造成不同职业、年龄、户籍的消费者享有的信贷消费机会不同,如成都市一些银行规定,教师可以不需担保而贷款2万元;1999年末,成都市一些银行暂停对外地人的住房按揭。此外,信用评价不科学,信贷消费条件不公开等因素,也使消费者可能受到歧视,且无申辩机会。
二、我国信贷消费的法律对策
加强信贷消费立法是消除我国目前信贷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基本对策,这是由法的功能所决定的。通过立法,应当建立健全下列一些主要的法律制度。
1、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
债权让与,即债权人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5]。近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债权原则上得为让与。我国《民法通则》191条也规定债权人可转让债权,但该条要求经债务人同意。《合同法》第79条则规定,债权人可以自由地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我们认为,信贷消费之债权转让,应当与一般之债权转让有所不同,其一是受让人资格应作限制。因为信贷消费之债的关系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信用的基础上,因而应当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蒙受交易便利或交易安全之损害,否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必然会降低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安全感。因此,受让人应当是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金融公司等),因为金融机构布局、交易规则、资信等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保证交易安全,可以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但是如果债权人、受让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其就不愿转让债权,因此还必须对转让方式予以限制,一种是金融机构间债权的转让与继受,双方根据持有债权的时间合理公平分享利益和风险;第二种是贴现,即提供信贷消费的零售商等非金融机构,将信贷消费票据(这里指广义的票据)或合同予以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低于票据或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将货币兑付给转让方。这个比例即为贴现率。这两种转让方式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使债权人乐意转让债权,而不致于对消费者强行索债;同时由于债权人可随时将债权转让而收回资金,因此,也愿意提供更长期的信贷,有利于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成本。
2、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的社会意义在于维护民事流转与商事交易的安全;对债务人而言,可以保护债务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可以使诚实而遭遇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深渊中解脱出来,去创造一个新的生活。因而日本法把破产法称之为“更生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正因为如此,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鼓励消费者信贷消费。但是,如果经营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经营者将不愿提供信贷消费或提高信贷消费条件以阻碍信贷消费,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还必须保护债权利益。实际上从债权人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人不得不倾其家产、尽其所能,切实承担起偿债责任,克服那种拍拍胸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不要拉倒,一笔勾销’的社会现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地得以实现。”[6]但从我国目前来看,由于个人信用监控制度不完善,市场经济不成熟,个人对自己信用的轻视,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立法和执法的不完善,为了使经营者提供信贷消费的积极性不受到遏制,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应当强化立法和执法,加强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的查处,并且将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延长至4~10年。
3、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
为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各国法律建立了对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体制,一是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审查制度,此方式旨在事前预防;二是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制度,这种方式强化对整个交易过程的监督;三是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一些普遍适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这种方式也旨在事先预防。这些监管方式“有利于克服狭隘的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局限,保证一般契约条款的公正性。”[7]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出一般规定,但未规定监管制度;而一些特别法,如《保险法》则规定采第三种监管体制。实际上,单纯的事前预防是不够的,应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结合起来。因此,将第三种体制与第二种体制结合起来,作到对重要的格式合同条款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对所有格式合同由相应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在相应的机构中,必须要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代表,才能保证所有格式合同的公正性,及时纠正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确保信贷消费安全。
4、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监控制度
消费者的信用评价可采用等级制或得分法。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要公平地评价和长期持续监控消费者的信用,首先应当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系统。评价系统应包括下列因素:消费者的职业状况、收入状况、银行帐户的大致数额和地点、赊帐或其他债务、付帐习惯、婚姻状况、诉讼、交易记录及品质、习惯、道德等因素。还应当确定这些因素彼此间关系,在评价系统中的权重等。其次,建立专门机构评价监控和经营者自己评价监控体制。专门机构是独立于特定经营者的信贷消费服务机构,它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经营者与客户或用户)的关系,它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信用报告而获得酬金。经营者自己评价与监控则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评价系统和方式来评价和监控。再次,建立合理的信息收集程序制度,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专门机构信息收集一是自行调查,如采访邻居、朋友、同事以及调查过去交易记录等;二是与客户形成互动关系,客户将消费者的有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将对消费者的评估结论和监控情况提供给客户,客户再把有关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如此循环。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一般都根据过去经验的统计,或作主观评估。在合理程序中必须建立对消费者的不利信息通知制度,也就是在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中,如果某些信息(包括过时信息)对消费者不利,可能会对信用评价结论产生不利影响,则应将这些信息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对其作出解释或予以纠正。专门机构的评价与监控是通过大量客户与机构长期持续互动,从而占有大量的动态信息,对任何消费者的评价系统标准相同,因而评价结论更公正,保证不出现歧视。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的信息来自自己与消费者的交易记录,信息占有量较少,且可能不持续,因而评价的科学性很值得怀疑。因此,应当建立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专门机构作为消费者信用评价与监控的重要制度。通过科学的评价与监控制度,可以对消费者的信用作出公正评价,从而消除经营者对消费者信贷经营的担心和确保消费者信贷消费机会均等。
5、.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制度
为保证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应当建立公平的信贷消费条件,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关心的是消费者信贷能否顺利得到偿还,而保障消费者清偿债务的是信用和清偿能力。因此,信贷消费条件主要以消费者的信用和清偿能力为条件,而不得以性别、学历、种族、宗教、民族、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户籍等作出歧视性规定。美国的《信贷机会均等法》、《B条例》对此作的明文规定,可资我国借鉴。其次,信贷消费条件应公开。“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公开信贷消费条件,可以监督信贷消费条件是否有歧视性条款,同时建立消费者的申诉制度,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歧视,有权向有关组织或机构提出申诉,直至诉讼。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立法,建立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格式合同监管制度,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建立对破产欺诈和恶意信贷消费民事诉讼时效延长制度,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科学的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使经营者愿意提供更长期限的消费信贷,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交易成本。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监控制度,信贷机会均等制度,消除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的障碍。从而使大多数的普通的消费者敢于并且有机会、有可能获得信贷消费,信贷消费才可以逐渐成为规模,真正拉动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娄祖勤.《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出版,P1~2;
[2][3](美)J.布莱思.《消费者行为学》,北京:中信出版社,1999年出版,P39、39;
[4]张玉玲,李晓露.“知识分子眼中的‘信贷消费’”,载《光明日报》,1999年8月23日第6版.
[5]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P69.
一、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
消费信贷的实质是信用销售,启动消费信贷,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既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消费信贷中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许多真正信用状况良好且急需消费信贷资金支持的普通居民往往由于信贷机构的“谨慎行为”而得不到资金支持;与之相反,许多信用状况不大良好的人却有可能利用其花言巧语从信贷机构骗得资金支持。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信贷资金的安全,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通过对个人信用的调查与评估,赋予信用一定的价值,让其在不超过自身信用价值的前提下自由变现使用,并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及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引导个人内在心态的变革和守约意识的提高,从而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我国目前要建立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应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规制:
1.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设立
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是构成西方国家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谓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是指专门收集、保留和出售个人消费信贷历史资料的机构。他们从金融机构、零售商等信贷提供者及其他部门收集所有消费者的个人信贷信息,然后出售给需要这些信息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零售商,通过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帮助消费信贷的提供者准确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在美国,信贷报告机构由两部分构成:“信用局”和“信用报告局”。每个局发表一种各不相同的报告。各局的报告都根据各自委托人的不同需要而编制。“信用局”发表的报告,主要提供给想了解是否有把握向客户提供信贷的商人。这种报告大部分限于金融信息。“信用报告局”的报告是根据信息用户的要求编制的,并不主要涉及信用信息。这些报告的主要用户是调查未来雇员的雇主,调查保险申请人的保险公司,或是确定未来房客的房东等。目前美国国内有三家全国性的信贷报告机构,这三家所收集的信用材料超过200亿份。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信贷报告机构,我国第一家地方信用局-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还处于试验阶段。我国第一部关于个人信用的地方规章《深圳市个人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对信贷报告机构的成立也仅仅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批准。笔者认为,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设立,首先应建立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统一行业管理机构,对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的、有效的管理。其次,对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实行行业准入制度,规定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即达到一定的规模,有相应人数的从业人员。第三,对于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建立资格认证制度,由行业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监督。第四,征信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征信活动和信息使用行为
消费信贷报告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对于帮助消费信贷提供者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对消费者相关权利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全有必要规范消费信贷报告机构的行为,保证其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完整的和准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制:首先,信贷报告机构应允许消费者了解自己档案中的信贷记录,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次,消费信贷报告机构和消费信贷提供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保证个人数据的合法使用。第三,对消费者不利的资料不能永久保存,应根据资料来源的不同规定相应的保存年限。
二、建立和完善信贷保险制度
在信贷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过程中,信贷机构存在巨大的风险。在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的死亡或意外事故导致债务人残疾,交易标的物毁损或被盗等等,都可能导致债务人难以还款。因此,在消费信贷中大量的使用了商业保险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将商业保险引入消费信贷领域,对于促进消费信贷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消费信贷中消费者与信贷机构相比,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选择消费信贷方式进行消费,不可避免的会受制于信贷机构。双方关于保险问题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借保险之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相当普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是“强制保险”,在消费信贷中,信贷机构向消费者摆出一副“要么购买保险,要么你就不要来贷款”的架势,强迫消费者购买保险。第二是信贷机构强迫消费者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目的是赚取高额的手续费。第三是信贷机构强迫消费者重复购买保险,即要求消费者同时购买意外保险和保证保险。第四是信贷机构要求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保费偏高,从而赚取保险公司给其提供的高额返利。所有这些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保险行为不仅在我国存在,在西方国家消费信贷领域也普遍存在,并已引起广泛关注。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信贷保险是发展消费信贷必不可少的配套产品,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不容质疑。但是,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应从以下方面规范和完善信贷保险制度:首先必须打破银行垄断局面,促进银行竞争,使银行能接受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其次是反对银行超越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的行为,打破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合作关系。第三是禁止保险公司的返还保险费和支付高额手续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建立消费者个人破产制度
【关键词】旅游消费信贷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信用卡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迅猛,旅游消费信贷也应运而生,它是旅游者向银行借款用于个人旅游消费的一种信用消费形式。据统计,2006年中国国内旅游人数超过13.8亿人次,全年旅游总收入达到8800多亿元人民币。在此形势下,商业银行积极拓展新业务,大力发展旅游消费信贷业务对我国金融业和旅游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银行业开展了多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然而目前我国开展旅游消费信贷业务的银行却不多,即使有些银行开办了这一业务,也是发展得极其缓慢。据了解,较早推出旅游贷款业务的中国工商银行已经不提供单独的旅游贷款服务,将旅游贷款与其他一些品种贷款一并归入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此外,2005年中国农业银行叫停了包括旅游贷款业务在内的5类个人贷款业务。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证明,旅游消费信贷能够实现银行、消费者和旅游业“三赢”,在我国却没有形成应有的热潮,针对其原因和我国今后大力发展旅游消费信贷的对策,本文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个人旅游消费信贷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1、旅游信贷消费主体
(1)传统消费观念的制约。从消费者心理角度分析,中国目前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还没有达到使旅游贷款蓬勃发展的状况,这种情况的转变需要多方面、长时间的努力。贷款旅游与贷款购房、买车相比,所不同的是,我国的消费者认为后二者与日常生活密不可分,是生活必需品,而前者是一种奢侈消费。因此,消费者愿意贷款购买必需品,而不愿意去贷款享受奢侈而徒增负担。少数能够接受旅游贷款这一观念的人又普遍收入较高,不需要借钱旅游。
(2)消费者收支预期不确定。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大调整时期,不合理的就业制度、福利制度等旧的体制正在消失,但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和到位,人们对于未来的收入、支出缺乏准确的预期,产生和增加了对未来的担忧。另外,购房、子女教育、医疗数额较大的支出,需要消耗数年甚至数十年的积累。正是对未来收支预期的不确定,消费者会选择将省下的钱存入银行,以防万一,而不是贷款旅游了。
2、旅游信贷消费提供者
(1)利益驱动乏力。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当然应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所以商业银行往往青睐盈利较大的信贷项目,普遍对金额较小的旅游消费信贷业务积极性不高。业务量小且风险难以控制,是商业银行慎重发展旅游消费信贷的主要原因。
(2)信贷申办程序过于复杂。目前的消费信贷中,商业银行既是消费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独资承担了信贷消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这就制约了信贷消费的进一步发展。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必然以苛刻的信贷条件要求贷款人履行繁杂的贷款手续。而旅游信贷的需求往往是突发性的,烦琐复杂的信贷申办程序必然影响贷款方和借款方的积极性。对每笔贷款,银行要求出具的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很多;贷几千元有的甚至还要提供担保、办理抵押、评估等手续。繁琐的手续造成较长的申请周期(至少10天),此时,消费者可能尚未确定是否出游或出游的具体线路,当然不可能去申请旅游贷款。这种过于复杂的信贷申办程序严重制约了消费者的信贷热情。
(3)旅游信贷消费的环境。信用机制不健全,信用丧失是我国社会的最大浪费。商业银行虽然吸纳了大量储蓄,占有大量闲置资金,但却不敢轻易贷给个人,即使要贷也只能通过担保、强化申请审批程序等措施,从而达到防范和降低风险的目的。旅游分期付款可以让很多暂时没有很好的经济基础、却对旅游有需求的人进入旅游消费的行列,但是在信用机制严重缺失的情况下,这个业务在风险控制上存在很大的难度。旅游作为无形的服务类消费品,在抵押上没有完善的保障。房子或者家电是有形的消费品,如果贷款者还不起贷款,可以收回房产或者家电来弥补或降低风险。但在旅游产品的消费过程中,银行却没有办法用物质的形式降低风险。
二、培育和发展我国个人旅游消费信贷的对策思考
要使旅游消费信贷在我国真正发展起来,除了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外,针对旅游消费信贷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
1、正确选取旅游消费信贷的市场定位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目标消费人群。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支撑市场的主体是中等收入阶层。所以,在旅游信贷消费对象的选择和拓展上,应将中等收入阶层和有较高消费预期的青年消费群体作为我国旅游信贷消费的主体,着力启动他们的消费信贷活动,并根据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消费倾向来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其次需要考虑的是旅游消费的类型定位,应该着重从境外旅游入手。中国人外出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但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于出境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开支来说,存在一定的差距。利用旅游消费信贷,实行分期付款,是一种很好的平衡手段。
2、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消费者对未来收入的预期
消费者未来收入预期越高,其消费信贷承贷信心就越强。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由个人负担的支出范围急剧扩大。居民支出的不确定因素和心理压力随之增加,进一步导致了消费意愿下降、储蓄意愿增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劳动保险、医疗、住房、养老、教育等制度改革尽快明确和定型,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稳定和改善消费者对未来的预期,使他们可以自然地借助消费信贷的方式,满足当前的需要,从而推动个人旅游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3、更新银行的经营理念
银行要认识到个人旅游消费信贷必将成为业内竞争的一个领域。银行要加强旅游消费信贷的宣传营销工作。旅游信贷刚刚起步,银行方面宣传甚少,众多旅游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知之甚少。银行可以与旅游部门联手推动,加大信用消费的宣传力度,使人们逐步认识、了解、接受旅游信贷消费。政府、金融机构、旅游企业和媒体要加大旅游消费信贷的宣传力度,普及信贷消费知识。应正确引导一些人特别是青年人,培养正确的消费倾向;引导青年人消费结构的转变,多在购书和游历增长知识,这对于提高青年人的整体素质大有裨益,同时也给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和氛围。
4、简化银行信贷手续
银行应扩大营业服务网点,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信贷产品质量保障机制,在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信贷手续,让大多数有偿还能力的消费者感到旅游消费信贷手续方便。目前,银行可以大力发展旅游信用卡消费。信用卡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多次透支,不受时间、地点、支付对象的限制,具有“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特点,是其他信用方式不可替代的。据了解,信用卡分期支付旅游费用的业务现在已经开始逐渐在一些商业银行中展开。例如,招商银行同全国近百家旅行社合作,全面推出境外游免息分期付款业务,消费者持招行信用卡,无须担保即可申请参加分期付款线路。总之,银行可以在防范风险、考虑自身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各种简便手段培育和发展个人旅游信贷消费市场。
5、加强协作,建立个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我国现行的个人信用消费是在尚未建立个人征信制度的情况下推行的,银行不得不设置很高的贷款门槛,阻碍了个人消费信贷尤其是旅游消费信贷的增长。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个人消费信用快速认定系统。可以从如下途径切入:一是个人信用信息收集。根据一套完整的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进行数据收集,汇集潜在的旅游贷款申请人年龄、职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信息。二是划分个人信用等级。根据不同的指标体系,对个人信用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三是根据前述分析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贷款和额度大小,建立个人消费信用快速认定系统。目前,仅有上海等少数城市建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对居民的个人信用进行评级打分。如果有一套完整的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个人消费信用快速认定系统,对于促进个人旅游消费信贷将大有裨益。
6、发挥旅行社在旅游消费信贷市场中的中介作用
消费者申请旅游贷款希望手续简捷,银行面对的是极其分散的客户,旅行社可以作为旅客和银行的中介机构,可以借鉴汽车经销商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经验,将过去消费者自己到银行去办理贷款手续变为通过旅行社来办理,可以免去贷款者诸多不便。同时,旅行社担任借贷双方的中介,可以充分利用所掌握的消费者资料,一定程度上帮助控制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发展旅游信贷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旅游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密切配合,商业银行应配备必要的信贷消费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多与旅行社和消费者沟通,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旅行社的中介作用。
三、结论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信贷消费形式的运用与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个人旅游消费信贷有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生活质量,又可以为银行开辟利润来源,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只要商业银行、政府、旅游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统一认识,共同努力,采取综合措施,我国个人旅游消费信贷一定会有较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从海:消费信用理论研究与经验考察[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许金超:大力拓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1).
[3]马强:我国居民消费需求不足的成因与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04(5).
关键词:商业小额信贷可持续性模糊综合评价
我国于2005年5月开始在山西、内蒙古等五省(区)进行商业性小额信贷试点,截至目前,在五省(区)共成立了7家小额信贷公司。小额信贷公司在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并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实现了自身盈利,迈出了小额信贷走向商业化重要一步。
相关概念释义
小额信贷,一般是指专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从小额信贷在国际范围内的实践经验来看,商业化小额信贷组织方式是实现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建立商业性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就是说将严重依赖补贴运作的小额信贷转化为在商业基础上进行运作和管理的小额信贷机构,并将其作为规范化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商业化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是指小额信贷组织从所提供的信贷服务中获得的收入可以覆盖其运营成本和资金成本,从而可以独立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从商业化小额信贷可持续性的内涵上看,商业化小额信贷机构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少应保证以下三个方面的可持续性:组织的可持续性,商业化小额信贷机构中人员稳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及思想道德水平较高;运作的可持续性,商业化小额信贷项目的业务覆盖范围广,机构具有较强的金融创新、风险评估等运作能力,收入可以完全弥补其操作成本;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商业化小额信贷机构的全部收入可以覆盖其贷款损失、资金成本、财务费用、管理成本以及通货膨胀和扩展所需要的资金。
商业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本文从商业化小额信贷可持续性发展的内涵出发,遵循评价指标与评价目标的一致性、同体系内指标的相容性、各评价指标的相对独立性等原则,借鉴小额信贷财务可持续性评价的CAMEL体系建立商业化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的指标体系。在各级指标的设计上充分考虑指标的可行性、可测性及代表性,具体评价指标见表1。
在表1中,一级指标集U={U1,U2,U3},二级指标集:U1={u11,u12,u13},U2={u21,u22,u23},U3={u31,u32,u33,u34,u35,u36,u37},且UiIUj=φ(i≠j;i,j=1,2,3)。
由于所设计的评价指标体系中既包含定量指标也包含定性指标,其中定性指标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需进行量化处理,然后确定各指标的权重。本文在各指标权重的确定上采用层次分析法(AHP)。层次分析方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效结合,充分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及经验,保证了权重设定的科学、合理性。层次分析法与模糊综合评价法相结合,主要体现在将评价指标体系分成递阶层次结构,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然后分层次进行模糊综合评价,最后综合出总的评价结果。模糊综合评价数学模型由因素集、权重集、评语集和模糊关系运算等构成。商业化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模糊综合评价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建立因素集
因素集是一个由评价指标组成的集合,即由表1中的评价指标所组成的集合:U,U1,U2,U3,其中U称为总目标因素集,U1,U2,U3,称为子目标因素集。
(二)建立权重集
权重用于描述各指标相对于上一级评价指标的重要程度。如对各因素赋予不同的权重ai(i=1,2,3),且满足ai≥0,∑ai=1,则由各权重ai组成U上的一个模糊集合A,集合A称为权重集。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集的基本思想是由专家对处于同一子集中的各指标相对于上一级指标的重要性成对进行比较,通过评价指标两两成对的重要性比较建立判断矩阵,然后采用求解判断矩阵特征值的方法确定权重,最后需要对上述判断的逻辑性进行一致性检验。
(三)建立评语集
评语集是评价者对评价对象可能做出的各种评价结果所组成的集合。在对商业化小额信贷可持续性评估中采用五个等级,评语集为:V={好,较好,一般,较差,差}。采用等差打分法可将评语集V转换成分数集:F={100,80,60,40,20}。
(四)建立单因素模糊评价矩阵
单独从一个因素出发进行评价,以确定评价对象对评语集中元素的隶属度,称为单因素模糊评价。在对商业化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价过程中,可采用德尔菲法或其他统计方法对各二级指标其对各评语等级的隶属度进行综合考察,建立相应的单因素评价矩阵:Ri=(rijk)m×n(i=1,2,3;j=l1,l2,Lli,k=1,2,3,4,5),rijk这里的表示第i个二级指标集中的第j个评价指标对评语集中的第r个评语的隶属度。可见,评价矩阵Ri(i=1,2,3)是模糊映射UiV所形成的模糊矩阵。
(五)多级模糊综合评价
综合考虑各因素对评价对象的影响,从底层开始,逐级上推,进行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本文商业化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是一套二级指标体系,因此需要进行二级模糊综合评价。在计算出了各层级的权重集和单因素评价矩阵后,进行合成运算即可对评价对象作出综合评判。具体合成算法是:B=AoR=(b1,b2,Lbn),这里符号“o”表示广义的合成运算,采用不同的运算算子即可得到不同的模型;若∑bi≠1,则需采用归一化处理B?(b?,b?,Lb抧),其中,B?bi/∑bi,(i=1,2,L,n)。本文选用M(∧,∨)模型对商业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合成算子M(∧,∨)中“∧”表示两数中取值较小者,即a∧b=min(a,b),“∨”表示两数中取值较大者,即a∨b=max(a,b)。
评价结果
根据上述方法,本文邀请了15位专家对某商业小额信贷机构的各级指标进行评判,得到子目标因素集U1,U2,U3所对应的评价矩阵如下:
采用层次分析法进行权重设定,计算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权重集分别为:
A=(0.254,0.307,0.439),A1=(0.253,0.476,0.271),A2=(0.368,0.303,0.329),A3=(0.102,0.106,0.158,0.171,0.147,0.209,0.107)。
由权重集和评价矩阵,计算各子目标因素集所对应的综合评价向量:
Bi=Ai*Ri,(i=1,2,3),结果如下:
B1=(0.2048,0.2219,0.3686,0.2048,0)
B2=(0.1253,0.2749,0.2924,0.3074,0)
B3=(0.1784,0.2033,0.2485,0.2485,0.1213)
计算出了各子目标因素集所对应的综合评价向量,便可计算该机构的综合评价向量,
根据综合评价向量B及分数集F,计算出该机构最终评价得分:
Z=B×F?0.1706×100+0.2290×80+0.2436×60+0.2558×40+0.1010×20=6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