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

时间:2023-03-23 15:08:59

导语:在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本文在分析几对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理清教育者(高校)和受教育者(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几层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既有对现行教育法规的分析,也有对前瞻性观点的引见;既有宏观上的把握,也有对精微之处的思考;既有纵向的继承和发展,也有横向的借鉴与吸纳。希望通过对学校与学生这两个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更好地规范学校管理行为和学生个人行为。提高高校教育的质量和调整力度。

一、机会均等与平等对等:“包容”中求“宽容”

“机会均等”思想是“社会公平”理念在教育界的反映。它与反对歧视的平等对等原则是包容的。按时间和内容划分,学生的机会均等,包括入学机会的均等、接收教育的机会均等、学习成功的机会均等以及毕业时间和就业机会均等。这种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是不因一些差别因素(如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而转移的。我国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和第36条第1款皆做了授权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这种兼容的机会均等和非歧视原则不仅体现在入学环节上,还应体现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学业成功的每一个环节。学校应保障具有不同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背景因素的学生在入学、学习、就业等方面平等权利的实现。教师与学生之间、受教育者之间也应反对基于以上差别因素的歧视。

值得一提的,世界上许多著名高校几乎皆在其不歧视宣言中加进了“性倾向”这一很可能受到歧视的因素,反对基于“性倾向”上的歧视,拓宽了弱势群体受保护的范围。世界医学界、心理学界已认可了性倾向的多元化。我国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此问题的认识,尽管有分歧,也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鉴于我国伦理道德文化的独特性以及公众的认识接收程度尚不高,建议国家和高校对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循序渐进的展开。国家教育法规禁止歧视条款中,对有可能受到歧视因素的列举是开放的,地方政府和个别高校在分歧未弥合之前做些扩展性的解释和政策,若与国家法规不相抵触。应该是许可的。这也许是一种过于前卫的想法,但高校在国家尚未有明确说法之前,应谨慎从事,本着科学、合理、善意、宽容的原则,妥善处理因性倾向差异而导致的争议和事端,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悲剧。

二、学生合法权益与学校自由裁量权:“平衡”中见“制衡”

学生,做为公民,是不可能游离于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的。大学也不可能是学生远离国家法规的保护地和规避所。因此,高校学生仍是国家法规授予权利的享有者,应负义务的履行者。我国高等教育法中第53条以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有明确的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宣示条款。除了宪法中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外,我国《民法通则》中还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以及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权利,这种人身财产权还包括知识产权中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部分,如著作权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2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高校传统管理中权力过大而侵害高校学生正当权利的诉讼案屡见报端。如何使高校明确权责,实行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模式,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今后高校自身改革、自我完善的重点。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通过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等手段以使矛盾得以解决。

近年来。学生投诉高校的不当处分案不断出现。学生状告学校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制的进步和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学生敢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学校管理权的强大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软弱无力,两者之间的冲突正在加剧。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原因

(一)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高等院校在学生管理中正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从近几年所产生的高等学校与学生的争议中,我们可以发现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学校对学生具体处罚行为上产生的矛盾

传统管理模式中学校都认为,在校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否则学校就可以按照学校的校规校纪对违纪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但随着就业竞争日趋激烈,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处分会对其个人的职业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关系到学生的重大利益。因而,高校对学生的处罚越来越受到学生群体的高度关注。随之而来的就是学生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对学校的处罚提出种种质疑,包括学校对其处罚的依据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甚至出现学生状告母校的情况。

2.学校对学生管理手段上产生的矛盾

学校在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时,运用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也受到质疑。如发生在上海的“教室接吻被录像曝光学生状告校方侵害个人隐私”案所引发的讨论中,关注的焦点是学校出于管理目的在教室安装监控装置监视学生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

3.政府规章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产生的矛盾

我国正处于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许多法律进行了重新的修订,而大量的政府规章却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改,关于教育的许多规章就是属于此类情况,造成了学生管理中学校的被动局面。如婚姻自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法》对这项基本权利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我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在校期间学生的结婚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是行政规章,从立法层次上来看它是低于《婚姻法》和《宪法》的。很明显,这种规章与法律上的矛盾,必然会带来学生管理中的矛盾。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原因

1.法律原因

尽管我国现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却很不完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1)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章程之间没有形成上下有序的体系,下位法与上位法相互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2)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于高校学生的权益仅仅有一个原则性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合法权益包括哪些内容?高校管理人员不得而知,高校学生也不得而知。(3)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章程内容不完备,缺乏程序性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学生法》、《校园法》来规范学生的行为、保护学生的利益。有学者认为在学校、老师和学生三者中,“尤其是学生的责任和权利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大学生享有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但符合法制精神的申诉程序、调查程序、执行程序等都没有得到规定”。这就成为学生权利被侵犯的另一重要原因。

2.学生维权意识的提高

随着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学生群体的自身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尤其是在学校的具体行为对学生个人的身心及个人的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时,学生会判断学校行为的合法性并寻求相应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高校在教育市场上的强势地位也是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

教育一直以来被认为是计划经济的最后领地,而高校则是教育领域中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最后领域。近几年,我国的高校扩招政策的实施,使得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受到极大刺激而膨胀。这种状况下,高等院校的强势地位显而易见。但学校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中仍然沿用过去计划经济下的一整套思路.以学校为中心而非以学生为中心,导致学校的规章制度重实体、轻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公正性。学校的校规校纪中大量的原则性条文降低了可操作性,同时以大量的道德判断来代替法律判断,导致学校在学生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关系的定位

(一)高校管理权的权源

1.法律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规章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的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具有的行政管理权。这样,高等学校就属于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等学校在学籍管理、学位的授予等方面和学生之间就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

2.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委托性行政主体行使一定行政职权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它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而且最终由委托机关承担行使行政权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应由其行使的职权授予给学校行使的情况并不多见,授权管理的事项主要集中在卫生防疫和体质检测等方面。

3.学校基于公益性质而生的固有权

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律既不能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情况,也不能将学校的职权一一罗列无遗.因此学校在日常管理中为了实现其教育职能并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必然还享有一些法律规定外的权利或权力,其属学校的固有权,来源于学校作为教育、公益机构的属性。所谓固有权不过是肯定学校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的一定裁量权。学校的固有权是学校法定职权的补充。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除享有《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权、勤工助学权、获得毕业证书权、结社权外.在学生与高校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处于生产者的地位,学生处于消费者地位,因此,作为教育消费者的学生应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权;(2)知情权;(3)人身与财产安全权;(4)获取相应知识与公平评价权;(5)人身自由权;(6)救济权。

(三)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间的法律关系定位

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我国属于事业单位系列。但是由于法律的授权,它承担了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因此,它的某些管理权具有公权力的性质。随着自费求学、自主择业的实行,现在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双重法律关系。一是学校作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与学生形成了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学校和学生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应该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二是学校根据法律授权对学生管理。履行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因而和学生形成了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开除学籍及对学生的其他处罚,虽然个别方面涉及双方合同性质关系的内容。但主要是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范围。因而,处罚学生是否合法的问题。主要是从学校行使行政授权的角度来理解的。

三、解决方案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普通高校实行并轨招生以后,学校收取费用并为此提供服务。学生与学校之间便含有了某种契约关系。而不再是以前那样一种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正因为如此,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能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行为,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更多的应该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两者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转变,要求我们转变传统的从严管理的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把学生当作独立、平等的人来对待。尊重学生各项权利。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法律对学生权利的规定较为模糊,而对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学生对校方的处分不服时拥有申诉权的法律条文,在目前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难以实行。相反,学校拥有的权力己经在长期的实践中完善。形成相应并受法律保护的管理措施,却忽视了这些具体管理措施可能侵犯学生正当权利。因此,必须完善现行法律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将学生权利明确写入法律,形成有针对性的条文,这是妥善处理高校学生与校方纠纷的根本性措施。

(三)提高管理者的法律素质

高校管理人员是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者,他们的法律素质高低决定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合法性和规范性的程度。“目前各高校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般都没有系统学习过管理理论和法律知识。存在着先天不足。因此,提高高校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迫在眉睫。”学校应组织学生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学习,使其自身提高认识,加强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能力,从而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学校的管理工作。

(四)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

“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因为没有正当程序,不仅难以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实现公开和公平,而且事后救济权也得不到保障,从而也就谈不上公正。”有关教育机构在作出不利于学生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使其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应当按照公开的规则和标准进行,如同法官办案一样其依据的法律必须公之于众,并尽量量化,使之具有操作性和确定性,避免随心所欲的临事议制和暗箱操作。

(五)完善救济机制

1.完善学生申诉制度

现有的申诉制度过于简略、粗要,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对现有法规进行细化,明确受惩戒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和学校受理申诉的机构、申诉条件及学校行政决定的合理期间。此外,为了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应考虑建立独立的中介机构来处理申诉。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非行政性中介仲裁咨询性组织的做法,对惩戒权行使的有关纠纷通过中介机构予以调解或仲裁。

第3篇

[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利;行政管理权

所谓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它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在高校管理中.存在两种权利:一是学生所享有的权利,二是高校所享有的行政管理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高校学生越来越意识到自己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而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在这种背景下.对于高校中学生权利与高校行政管理权的界定以及二者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划分已成当务之急。

一、高校学生享有非常广泛的法定权利

从权利的内容来划分.高校的权利主要可以分为三个层面:首先.都具有公民的身份,就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人格权、健康权、言论权、出版权、结社权、请求公正处理权、知情权、隐私权、名誉权、受教育权等。其次,在教育过程中,高校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其特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作为高等学校中高层次的受教育者,他的权利较之其他阶段的受教育者具有更广泛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此外,根据权利的主张要素,权利主体不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权利相对方为其权利的行使提供一定的条件。并有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请救济的要求权。具体讲,作为受教育者可以要求学校、教师中止影响其学习的一切行为,并有获得补偿与救济权利等。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项权利可简称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或“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它是公民申诉权和诉讼叔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诉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学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以下几种情况:(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可以提起申诉或诉讼,如学校或教师对学习差、品格有缺陷的学生迫使其退学或转学的行为;(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可以提起诉讼;(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诉讼,例如学生对学校在校园管理过程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其名誉权;(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起诉讼;)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起诉讼;(6)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起诉讼。除诉讼权外,学生还享有申诉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有以下几种:(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2)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4)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以及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行为;另外.对以上未列及的有关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其他行为,学生均可提出申诉。

二、高校享有极大的行政自主管理权

《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所谓高校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培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才为目的,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和办学自主权限的社会组织。高校法人作为教育法人的一种类型,其权利与义务除由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外,它还具有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即“自主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法自行决定办学的事务而不受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干预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高等学校作为具有独立意志的高校法人的前提。我国《教育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高等教育法》也有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高等学校自主管理权是高等学校依据教育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实质上属于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权力,不同于高等学校参与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虽然法律在这里使用的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但这里的权利有些却具有权力(行政权)的性质.例如.《教育法》第三项的招生权、第四项的学籍管理和处分权(主要指其中的开除学籍权)、第五项的授予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和学位证)权等即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普通公民和一般社会组织所不能行使的公共权力。虽然,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不具有行政机关资格,但法律赋予它们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学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可以认为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可视为行政主体。这一点不仅被教育法学理论所支持,而且已有司法判决予以认可。

而纵观海外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大学,其性质也已相当明确:如法国,明确将公立学校视为行政机关;德国也规定学校既是公共机构,同时也是国家机构。作为一种公权力,高等学校自主权与政府的公权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联系在于两者皆是站在优越于相对方的地位,拥有运用强制力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权力。区别在于一旦法律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的自主权,那么这些权力就与政府的公权力产生了分离,只要高等学校合法正当地行使,便不再受政府公权力的干预,政府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监督。

值得强调的是,对学校而言,国家赋予的这一专项权力.既是国家授予的权利,又是国家交予的任务。因此,学校在办学自主权逐步扩大的形势下,在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同时,要特别重视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和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不得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滥用这种权利,也不得自行放弃和转让。

三、二者之间的关系

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悲观里的关系.这样就必然设计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必然会构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一般权利义务关系

在行政权关系中,高校与学生的关系首先表示为一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的实现都以对方义务的履行为前提。无论是高校或是高校大学生都有法定义务去维护对方的正当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了受教育者要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同时。《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就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其中就包括了: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学籍权、学历学位证书权、上课权等;并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这样,高校与学生双方都应该在对对方义务的履行中达到一种权利的实质平衡。作为学生应该履行法定的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教师的教育和管理;作为学生权利相对方的高校,则不能因为行使管理权而侵害学生的法定权利,而是应该在管理过程中培养民主、平等的氛围,视学生为一个有独立地位、有主体意识和需要的个体,尊重和维护他们的权利。

2.特殊权利义务关系

第4篇

论文关键词:高职教育;现状;体制创新

一、引言

众所周知,高职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坚持把高职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使我国经济建设切实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竞争力的可靠保证。近些年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发展高职教育的政策、法规,并在财政上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使大批高职院校得到了快速、健康地发展。但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高职教育发展中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本文从高职教育的重要性出发,揭示目前高职教育的现状,最后提出一套促进高职教育体制创新的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二、高职教育的重要性

纵观而言,高职教育肩负着振兴民族经济,提高社会凝聚力和综合竞争力的历史使命。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一直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道路,努力将本国建设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加强自主核心技术的开发与创新,而在此过程中,高职教育发挥着不容小觑的重要作用。另外,在走城市化道路过程中,数以万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中,他们的在职培训和转岗训练,高职教育也起到基础性和战略性的作用。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职业技术教育发达与否,是衡量这个国家的现代化能否实现的重要标志。所以,我国的高职教育必须理清思路,转变发展理念,不断进行体制创新,塑造高职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一定要牢固树立抓经济就要抓职业技术教育,而抓职业技术教育是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的重要理念。我国必须不断加大对高职教育的扶持力度,将高职教育体系建设成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体系,并使之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中最能够灵敏反映社会进步、最具有活力的教育类型。这是我国社会、政府及其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

三、高职教育的现状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从在中国诞生发展到2011年,时间并不是很长,从大规模发展的1998年算起,只有二十几年时间,但是,我们欣喜地看到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速度之快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正如葛道凯司长在教育部2004年第13次新闻会所概括的“一个充满活力的、基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正在形成”。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己经迈上了一个新的平台。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存在的问题。由于种种因素所致,我国的高职教育体制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办学水平较低

从目前来看,高职院校的办学水平普遍较低,这与其创办基础有不可脱离的关系。我们都知道,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是从中等专业学校改建而来的。它与高等职业学校是两种不同的教育层次,不管在培养目标,还是在培养模式上都有着巨大的差别。由于原有的教育意识、教育教学手段以及培养目标都深刻制约着创办者和管理者的办学理念。另外一方面,国家和政策对于高职院校的投入较少,重视度不够,所以,高职院校在办学过程中显示出办学理念趋低的现象,办学意识没有因为学校升格而发生质的改变。由于受到这种意识的影响,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设、师资配备、学生管理、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基础教学设备的建设都没有达到高职教育应有的水平。

(二)师资、管理人员素质较低

现阶段,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明显不能满足高职教育的教学要求,主要表现在教师的知识、技能、教学理念以及教学方法不能满足教育教学的要求。据有关调查显示,除了由成人高校改建而成的高职院校之外,不管是新建立的民办高职院校,还是由中等专业学校升格而来的高职院校,现有的教师普遍存在学历较低的现象,本科学历较少,更勿提研究生以上学历。同时,这部分教师的知识结构严重老化,技术技能有所匮乏,没有企业或工厂的经历,“双师型”教师(既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理论,又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则十分罕见。

(三)受传统中专院校计划管理体制影响明显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重视和行业自身的需要,各地有相当数量的中专学校晋升为高职院校。而新升格的高职院校受前身的影响,大多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与市场不接轨”,先天性不足,加之缺少对办好高职教育的规律性认识,许多学校仍满足于晋升高职的阶段性成绩,对先天的普通中专教育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检查不够,对如何办好高等职业教育又没有经验可言,这样的现状对高职院校的发展非常不利。

(四)专业培养目标不明确

从名称来看,高职院校的大部分专业设置与普通高校雷同,甚至是直接搬用了普通高校的专业名称。这种现象恰好反映了高职院校办学定位的偏差。众所周知,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与普通高校是有着显著的差别,高职院校主要是为了某一特定领域培养高级的、专业的从业人员。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应该根据市场需求来设定,并具备明确的职业针对性。

(五)社会认同度不高

今天的社会,对于高职教育的认同度仍然存在一些偏见,在国家层面,高职教育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受到的重视不够,在政策上同普通高等教育仍然存在不公平性,让高职教育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在社会层对,对于许多家长学生来说,高职教育是无奈的选择,毕竟,中国传统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思想在现代人的观念中仍然根深蒂固。

四、如何进行高职教育体制创新

如今,高职教育已经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据了半壁江山,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容低估的巨大贡献。然而,高职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予以改进,创新体制,这样才能发挥高职教育自身的功能。

(一)确定高职教育的目标定位及管理体系

高职教育的目标定位关系到高职教育的方向选择和办学特色。高职教育是不同于学科型大学的另外一种类型的大学。它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本位,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所需的“能人巧匠型的大学生”或“大学水平的能人巧匠”为目标的高等教育。然而近些年来,很多高职教育院校由于受到生存压力的影响,逐渐脱离了职业技术教育的目标定位,纷纷将升格为学科性大学作为谋求发展、摆脱困境的主要出路,这样的发展观严重偏离了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要积极改变。例如,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学校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长短、办学条件、经费来源、教师资格、教师进修、考试办法、管理制度等等,都有政府提出的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同时还设立了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实施监督系统,使职业教育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法律法规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

(二)建立新型的产教合作模式

从世界发达国家的高职教育来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各国形成了自己各具特色的职教模式。如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等。要想更好地发展我国的高职教育,我们必须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职教模式。为此,我国政府必须通过立法规范管理高职教育,建立学校、行业和企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高职教育运行机制。一般而言,这种运行机制应该突出校企合作为核心,学生在企业环境中顶岗工作,以获取工作经验,养成良好的态度,掌握熟练的岗位技能为目标。以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为例,他们在艺术学院开展了工作室制度,让学生在大三这年,加入导师的设计工作室,边实习边完成毕业设计,这些工作室,都是建立在实际经营的设计公司名下,所以学生们有机会参与实际的设计工作。这样的高职院校就在建立产教合作模式方面作出了完美的阐释。

(三)完善资格认证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产品的科技含量日益增加,这使得产品生产工艺的复杂度进一步提高,劳动岗位的准入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仅仅依靠学历是难以满足工作岗位的要求的,只有获得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人们才能进入就业岗位。高职教育主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术人才,因此必须完善资格认证制度,鼓励学生考证,努力为学生创造条件,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用资格证书补充学分,同时,大力引进国内外权威职业资格证书,在教学中添加一些非学历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如网络编辑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广告设计师证书教育考试等内容,这可以为学生增添不少的“含金量”。

(四)关注学生的终身发展

高职院校不仅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更要关注学生终生学习情况,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终生学习服务。目前,高职院校主要关注的学习者还是在校学生,希望“宽进严出”。但一般而言,学校对学生的关注也基本上以“出”为限—只要学生毕业步入社会,就算完成了自己的任务。这显然不符合终生教育的要求。高职院校应该利用学校的优势,根据学生历来的学习情况,为学生设计好毕业后的学习计划,关注学生毕业后的培训、学习、职业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与学生交流、调整。必要时,为学生进行再培训或个性化的学习服务。只要高职院校培训过的学生,就都应该为他们提供终生的、个性化的跟踪服务,通过关心学生成长、为学生成长服务赢得市场和效益。

(五)加强高职院校师资力量建设

发展高职教育,培养社会建设所急需的人才,离不开教育者的高素质。所以,高职院校必须进行师资力量建设,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一方面,高职

院校要加强“校企合作”,鼓励教师到企业中进行顶岗实践,不断积累工作经历,让他们到企业中与企业技术人员一起搞研发、做课题,从而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另一方面,高职院校还应该发展“双师型”教师,拓宽教师来源,邀请企业中的能人巧匠或专业人才到学校中担任兼职教师。另外,高职院校还应该有计划、有系统地组织中青年教师进行深入再造,如攻读硕士学位,不断增强他们的知识素养。

(六)加强与国外职业类学校的合作

我国高职教育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与国外职业类学校之间的合作。为了更快、更好地进行体制创新,我国高职院校必须积极寻求与国外职业类学校的合作。例如,我国高职院校可以开展“2+1”的教学模式,让学生有机会到国外知名的技术及职业类院校进修,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也可以聘请国外的一些专家教师,到校开展一些教学活动,在节约教育成本的同时,也可以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这样的中外合作教学模式,也可以让本校的老师有机会学习国外的教学方法与理念,整体上提高高职院校的教学水平。

(七)加强与市场需求的接轨

虽然现在有些高职院校也开展了订单式的教育模式,但适用的对象多是一些大型企业,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为此,高职院校可以设立专门的部门,对市场上人才需求的情况进行收集,并在针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的基础上,对未来人才需求趋势进行分析,根据需求调整招生的方向,以及教学大纲,以期提高学生的就业率。

(八)完善高职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在高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涉及高职教育的内容不多,且大多以原则性,目标性为主,应出台一系列针对高职教育的法律法规,对高职院校的设立、定位、职责、办学模式、办学方法、专业设置、管理监督等用法律形式确认下来。以职业教育发达的德国为例,其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方面相当的完备,相关法律法规有《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培训员资格条例》等。

第5篇

论文摘要: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学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而以往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规范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构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实现法德相济,便成为高校的现实选择。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人,大学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层出不穷的大学生状告学校事件引起了人们对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绝对权威的质疑。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使得高校也开始审视自己部规定的合法性、惩戒程序的正当性等问题。由于我国高校形成以道德教化学生的历史传统,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筑学生管理规则,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实际上是以学生的义务为本位,而不是以学生的权利为本位。在以德管理和依法管理的过程中,学校未能及时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以至于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规范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越来越显得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构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实现法德相济,便成为高校毋庸置疑的现实选择。

一、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基本内涵

学生权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学生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学生权利而不是以学生义务为起点、轴心和重心的教育管理。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是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从以道德和政策管理为主转向依法管理和以德管理相结合的必然趋势。特别是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缴费上学制度以后,相当一部分学生必须付出一定的,甚至昂贵的成本才能进人大学。大学毕业后,国家不再统一分配,就业竞争越来越大。自费就学、自主择业使得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更加注重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当自己觉得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就更多地利用法律去寻求保护。近几年高校教育管理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法律纠纷,已经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学生的权利正在从一种潜在需要迅速地成为显性需求,学生越来越追求教育管理过程中的自由、公平与公正,越来越重视教育活动中对自身权利的确认与维护。从学校看,大学生的合法权利能否实现或不被侵害,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教育管理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体现了对学生的人文关怀,是否在制度设计或执行时都遵循了合法、公正的原则,尊重了学生的权利。

过去由于儒家文化传统根深蒂固的影响,教育管理往往重义务,轻权利,以学生义务、学校权力为本位。这种教育管理主要以道德标准来评价学生的行为,用学生应当或不应当等限制或禁止的义务性规范来设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建学生教育管理规则。当然,在高校的特殊环境中,这种教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符合我国学校传统的道德文化,也保证了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但这种教育管理理念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够,主观随意性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从而导致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冲突,甚至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相应也加大了教育管理的难度。

因此,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必须明确学生权利的范围。首先,绝大多数高校的在校学生不是未成年人而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自主能力的人,其法定权利大于中小学校学生的权利范围,这是高校学生不同于中小学校学生的根本特点。其次,高校学生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受教育者,二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由此决定了在校大学生权利的双重性。作为受教育者,高校学生享有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受教育权,如学习权、听课权、结社权、勤工助学权、毕业权、学位权等权利;作为公民,高校学生享有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规定的完全的公民权,如人格权、人身权、结婚权、选举权、财产权等权利。目前,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对于学生两种权利的关注尤其是对高校学生公民权完整性的关注很不平衡,重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忽视学生公民权的完整性。所以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应该充分反映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完整的公民权。

二、设计学生管理制度要遵循学生权利本位的原则,完善权利保障机制

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属于学校管理的抽象行范畴,是针对全体在校学生所做出的学校教育管理行为规范。一般而言,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制度:一是实现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包括教育救助制度和教学公开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包括学生处分等级、处分决定、处分告知等制度;三是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包括校内申诉制度和听证制度。学校制定这些教育管理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必须符合学生权利本位的原则。因为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实践中,之所以可能对学生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并引发诉讼案,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下位法违背上位法,校内管理规章违背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剥夺学位权等重罚,从而直接侵害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另一个是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学生做出处罚时,缺乏符合法治要求的正当程序,学生没有参与的机会,只能被动地接受处罚结果。因此,高校要真正构建起一套集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于一体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应注意和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间题: 首先,制度内容的合法性。这是学生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任何模式的学生教育管理都必须首先制定内容相对完备的规章。法治化模式下规章制度的制定绝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悖或相抵触,尤其是涉及学生权利的限制或剥东

其次,处理程序的正当性。这是学生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没有程序的正当,就不会有过程的公开和结果的公毛高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特别是在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学生,向其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要通过适当方式给当事学生以陈述、申辩的机会,让当事学生参与到处理程序当中来。

第三,权利救济的必需性。这是保障学生权利完整性的必要环我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不仅体现在权利的事前保障,还应体现在权利的事后救济上。就高校内部而言,申诉权是救济的重要方式,也是学生认为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恢复、补救和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虽然新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机构与人员的设置、申诉主体、申诉范围、申诉程序、申诉的时效与处理期限等,必须根据本校的实际,形成合法的制度机制,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其更加完善。

三、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并不排斥德育

高校作为非政府的公共教育机构,其内部管理涉及的基本主体主要是学校和学生。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双重法律关系。首先,从教育与管理的角度看,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学生与学校之间在贷学金、租赁学生宿舍等方面又成为平等的民事关系。无论是法律关系,都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都要遵循“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法律准则。

第6篇

论文摘要:和谐校园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保护大学生权利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应有之义。然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大学生将母校告上法院的事件说明随着学生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觉醒与提高,高校管理过程中的权力与权利冲突也日益显现。在依法治校的导向下,高校管理工作应树立起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意识,切实尊重学生权益,构建起多元化的权利救济机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创建大学和谐校园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和谐校园建设提供了持续发展的动力,一个幸福、公正、和谐的社会将为和谐校园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创建和谐校园将直接为和谐社会提供支持。

一、传统高校管理的权利保障不力

和谐社会理念提出所依托的时代背景是法治,所以法治是社会和谐的灵魂与根本保障。同理,和谐校园也是建立在依法治校的基础之上。而依法治校的根本逻辑就在于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这也就是说,高校一方面有权依法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并依照这些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另一方面高校也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新时期的高校肩负着为社会培养具有法治与纪律意识的创新型人才。而法治与纪律意识的培养又是一个环境熏陶的潜移默化过程,它需要管理工作依法进行,从而使学生在服从管理和权利被尊重过程中感受了法治社会的基本蕴涵。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立足国情,赋予了大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的各项基本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诸如申诉、起诉等救济机制。n}

从高等教育的目的来说,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权力是权利的后盾,高校管理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应当是保障大学生权利得以实现的最有效的工具,当高校权力依法正当行使时,其价值是保护大学生的根本利益。但是近年来大量出现的高校学生因学位、学籍、学费、纪律处分等原因诉高校诉讼纠纷案,其实质是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的权利之间的争议,是高校依法行使管理权却不能与大学生权利和谐统一的例外,成为构建和谐校园的一种噪音。高校管理过程中侵犯学生权利的基本表现有:

(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宪法性权利,是基本人权之一。保护学生不因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行为而使其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是学校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学校管理最起码的要求。不容回避的是,现实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侵犯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如全国统一高考,不统一的录取分数线,造成不同地区考生人学的不平等;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对考试作弊学生加重处分等级,甚至取消学生的学籍;等等。

(二)侵犯学生人格权。人格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在高校管理普遍存在追求统一效率、缺乏个性关怀的倾向下,学校对涉及学生的个体利益,包括学生隐私、个人尊严、知悉情况等的关注和保护比较薄弱。

(三)侵犯学生财产权。与其他公民一样,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但一些高校以各种借口侵犯学生财产权。如有些学校为了筹措办学经费及其他借口,不顾国家的禁令和学生的权益,巧立名目乱收费;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逐步推行,学生的缴费住宿没有得到相应的设施与服务;有些学校甚至擅自动用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

(四)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大学生享有要求学校对自己的学业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在完成相应的学习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从现有学生诉学校的案件中可以看出,高校存在着违背客观事实及教育法律法规、对大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作出不实评价的情形,如许多高校将本科生的毕业资格或学位资格与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挂钩,或强行规定:“行政‘记过’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能得到学位证书。”《教育法》第22条和《高教法》第58条也规定:学生的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的发放条件与“学术水平”“成绩合格”“修满相应学分”有关,并无其他的前置条件,与违纪行为相关性不大。

(五)无视学生的参与权。长期以来,高校在其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过程中,多数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其他学校的经验做法,结合本校实际单方面地作出规定并组织实施,几乎没有学生的参与,缺乏公示性和民主性,大学生对学校公共决策事务、教学管理事务的参与权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和保障。

二、高校管理中权力与权利冲突产生的根源

i传统学校教育管理的绝对权威

传统学校的教育管理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权利,这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服从的不对等的教育法律关系而言的。这种关系的存在深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影响。当事人不得利用普通的法律救济渠道寻求法律救济。行政机关可以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根据自己管理的需要,规章或指示命令,安排和规范这种关系,不受法律约束。根据我国的《教育法),学生除依据其第42条第4项的规定,当“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可“依法提起诉讼”外,在具有特别权利关系特征的学校管理关系中,亦缺少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长期以来,高校基本上处在一种无讼的状态下。人们一般习惯性的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奖惩是高校理所当然的权利。很多学者认为这或多或少地受到了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影响。再加上中国的传统,自古以来,无论官学还是私学,师生关系都是一种不对等的管教关系。基于此,学校天然拥有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力,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应服从和遵守。这是传统上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点。特别是在教育国家化后,管教权从父母手中的一种私权转化为国家掌握的一种公权,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权的实施者获取了管教学生的绝对权威。

2.学生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觉醒与提高

随着中国的整体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已经进人对人的权利进行确认的时代,整个社会法律意识都在不断地提高。人性的尊严正在从一种潜在的需要迅速成为显性的需求,作为教育的主体—学生更是越来越追求教育领域中的人的权利平等,越来越看重人的选择自由,也越来越重视教育活动中对人尊严的确认与维护。浙江大学学生权益服务中心在2000年”月对5000余名在校学生进行了学生权益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学生没有了解学校各方面政策的权利,应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学生应有参与协商、制定“综合记实考评”的方法的权利;学生应有投诉、申诉的权利;学生应有自由选择学习科目和任课教师的权利等。这些均表明学生的权利要求逐步提高,权利范围也将逐步扩大。此外,随着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高校在向大学生教育收费的过程中同时形成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使大学生向有着绝对权威的学校争取自己权利的时候更加理直气壮。

3.教育法制与教育体制的缺陷

近几年来,以《高等教育法》为标志,高等教育从无法可依到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使高等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和高校管理的重要方面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但是,目前这些法律还均属于宣言性立法,条文过于原则,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范较少,学校、老师、学生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三者各自的权利、责任尤其是学生的责任和权利不明确。而相关配套法律迟迟未能出台,一套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远未建立,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时不时地陷人被动和无奈境地。由于高校权利不明确,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校具体管理实际需要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学校与学生对簿公堂之时,学校难免面临败诉的难堪局面。

三、树立权利本位,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思路

1.坚持依法治校,树立法制精神和维权意识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树立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体现对人的尊重与关怀,创造体现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让青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现代法律意识、树立民主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权利、参与学校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受教育的权利,鼓励学生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切实保障和维护学生与受教育权相关的各种正当权益。

2.疏通学生权利主张渠道,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实现

《高等教育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权利的主张要素,“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就无权利”,得到法律救济也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学校为其接受教育提供一定的条件,并有在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请补偿和救济的要求权。因此,高校不仅要在规章制度中载明学生应享有的权利,还要提供实现权利的行政或司法途径,疏通学生权利主张的保障渠道。管理者在实施自主管理行为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与职责,按照科学、合法、严格的程序机制,通过正当程序控制管理过程,形成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原则的行政程序和法律秩序,将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事程序、规则和信息公开,将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更好地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以使保障学生权利的措施能积极有效地得以落实,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主张。

第7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管理机制;法律关系

当前,我国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有1000多所,占全国高校一半多,高职在校生将近800万,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一半多,俗称"半壁江山"。高职院校面向市场、以就业为导向,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新模式,开拓与创新空间大,深受一线和基层的欢迎。然而,随着高职教育的蓬勃发展,在校大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高职院校学生作为高考录取中被排在最后一个批次录取的学生,他们高考分数较低,基础较差,学习积极性不高,上进心不强,生活散漫,不服从学校管理等等。加上现行学生管理理念和手段的落后日益凸显,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各种纠纷不断出现,学生诉校案的频现报端,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管理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自从1998年我国出现了首例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行政诉讼案以来,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出现了上升的趋势。和谐处理以及及时解决法律纠纷问题,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能否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也关系到教育活动和教育事业能否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一 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明确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有效预防高职院校与学生产生纠纷的前提,对于指导现实的学校管理和司法实践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行政法律关系。

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指高职院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形成的法律关系。

我国的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学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高职院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职院校在学籍管理、学位的授予等方面和学生之间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当学生的这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允许学生提起行政诉公,请求司法救济,学校不能阻碍其实现。

2.民事法律关系。

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即高职院校作为事业法人、学生作为自然人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基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高职院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存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而学生也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存在,所以高职院校对学生并无概括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接受、容忍的义务。学生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学生与学校发生的如缴费、提供教学、包括住宿和饮食在内的后勤服务以及对学生的人身、财产所给予的安全保障则明显地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当学校侵犯了学生的民事权利时,学生完全有权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二 高职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原因分析

高职院校与学生产生法律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

1.高职院校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不断增强。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渐次深入,法治理念的渐入人心,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

高职院校的学生已是成年公民,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教育对象的大学生,已由不清楚自己应享有哪些权益,或者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转变为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十分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学生维权意识的高涨,导致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日益增多。

2.高职院校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高职院校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直接影响到高职院校管理的效率,导致高职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产生。

(1)高职院校的管理理念没有与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俱进。

高职院校作为拥有一定自的事业法人,传统的管理理念就是服从,要求教师服从于学校、学生服从于教师,高职院校的这种落后管理理念没有与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俱进。在传统落后的理念支配之下,高职院校往往将学生当成受管理并服从学校的客体而非平等的自然人,不够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人格。

这样,高职院校在制定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学生管理工作时,都以学校和学校的管理者为主体,而学生在学校管理中却处于服从于被动的地位,这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引起高职院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

(2)不适当地扩大学校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具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即高校具有办学自,有权制定自己的内部规则。

高职院校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往往从其管理的需要和目的出发,只重视它的秩序性和效率性,而对其程序性、公正性及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忽视,有些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现有的国家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相抵触,有些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但又属于授权范围的权力的行使,这时高职院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就必须把握自由裁量的适度性,如果制订了不恰当的规章制度,势必导致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

(3)高职院校管理程序不正当。

正当程序是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高职院校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对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

在我国高校的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其中涉及到违纪处理的相关程序方面内容很少,因此,高职院校在处罚违纪学生时,由于缺乏正当的程序及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的现象,这也是导致高职院校与学生产生法律纠纷的缘由之一。

3.高职院校的自缺乏社会监督。

孟德斯鸠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高职院校依法享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的自,因此出现了高职院校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外部人无从监督的现象。这是导致学生诉讼高校的外部原因。

4.高校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没有形成完整、统一、有序的体系。当前,除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就大学生管理对不同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做出了普遍性的要求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再也没有针对普通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主体的更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即便有也只是参照普通高校的规定做出一般性的要求,属于宣言性立法,条文过于原则,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范较少,学校、教师、学生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欠明确,三者各自的权利、责任尤其是学生的责任和权利不明确,还存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健全,各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又无统一要求,实践中出现各种于法无矩的现象在所难免了。

5.从学生的权益层面上看。

从实践上看,高校学生管理中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人格权公正评价权和婚育权等权益的现象。

(1)高校学生管理中涉及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法律问题。教育部2002年8月2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目前处理这类事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办法中所列举的学生人身安全伤害的情形主要有:①因学校的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这类事故一般多发生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宿舍中:②学生之间所造成的伤害事故,例如打架、斗殴所发生的伤害:③非学校主体基于学校场所所造成的学生伤害,如校内食品经营者出售不合格食品对学生所造成的伤害;④意外、偶发性事件.包括了自然灾害以及学生自杀、自伤等等。近年来,学校在教学工作、食物卫生、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由此引出的诉讼等经常出现,学校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2)高校学生管理中涉及学生受教育权权的法律问题。近几年,不少高校在教学管理、学籍处理、学历和学位授予等方面发生了一些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问题,如为了加强学风建设,有些高校规定在学生中实行"末位淘汰制";为了严肃考风考纪,有些高校规定,考试作弊的一经发现,给予自动停学一年处罚;有些学校的规定则更为严厉,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即对作弊的考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还有不少学校在诸如谈恋爱、疾病等问题上也是制定十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2002年重庆某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2004年成都某高校大学生因在教室"卿卿我我"被开除等案件,学生都将自己的母校推上法庭。从这些案例中,涉案学生毫无疑问地指责学校侵犯了其受教育权。

三 解决高职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问题的对策

不断发生的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法律纠纷案件已经使学校受到了影响,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解决好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十分重要。

1.加强对高职院校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

"依法治国"包括了依法治校的内容,依法治校,是当前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要努力实现的目标之一。

在高职院校的管理过程中,树立尊重学生权利、保障学生权利、依法管理的法治观念,首先应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基础上,高职院校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其次在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高职院校仍应从尊重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出发,自觉的履行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并应创造条件来保障和促进学生权利的实现。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管理的效率,有利于自由、民主、平等精神的培育。

2.完善高职院校的管理机制。

为了实现高职院校的有效管理,创建和谐校园,高职院校必须树立法律纠纷防范意识,不断完善高职院校的管理机制。

(1)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是新时期高职院校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以人为本"应用到学校就是"以学生为本"。"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是教育的本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高职院校和学生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高职院校如果侵犯了学生的民事权利,如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等,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此外高职院校还具有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的行使,其目的是为了学生更好地发展,不仅要维护学生群体的整体利益,而且还要维护被处理学生的基本权利。

(2)尽快厘清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

高职院校应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并依据自身的办学层次、类型与特点,认真制定并不断完善学校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度,这是学校实施自主管理、依法治校的基础。高职院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范围不可逾越高职院校自主办学的范围,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否则,高职院校依其规章所做出的管理决定会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及承担败诉的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只有从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出发,实现学生管理的法制化,才能有效避免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出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培养出高水平的技术应用型人才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第8篇

论文摘 要:终身教育作为一种现代教育思想,是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指导原则。改善基于终身教育理念下的成人高等教育体制,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终身教育的基本内涵,审视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现存主要问题,提出几点终身教育视阈下的成人高等教育体制创新策略。

一、终身教育的基本理解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5年主持召开的成人教育促进国际会议期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局局长保罗·朗格朗(Parl Lengrand)正式提出“终身教育”一词,四十多年来已经在世界各国广泛传播,关于这一理念的阐释或表述的观点众多。尽管在表达和侧重上有所不同,但绝大多数都认为终身教育应该包括人一生所受的各种教育的总和,贯穿于人生始终。近年来,许多研究者对终身教育概念的内涵作了进一步揭示,终身教育除了工作和职业需要之外,还应重视铸造人格、发展个性,使个体的潜在才干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二、我国当前成人高等教育存在问题的审视

成人高等教育是传统高等教育向终身教育过渡的新型教育形式,是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技与社会的飞速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在教育和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缘于多种因素,成人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教育目标定位单一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计划体制的制约和文凭趋向的负面影响,目前成人教育主要以高等学校培养人才模式为主,且集中于发展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作为补充。学历、学位证书的获得成为大众追求的焦点,而作为终身教育理应着重提高的文化素质、业务素质无形中被功利所抹杀。成人教育在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方法上的单一性,使得专业设置、课程内容等与实际需求相脱节,实施性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专业社会实践等环节内容与社会实际需求差距越来越大。成人教育实践逐渐丧失了引领、成人教育理论建设尤显脆弱。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持续高区位运行,使得成人教育的市场需求越发旺盛,办学主体的功利思想加重,一些高校为了经济利益只重招生数量、不重培养质量,对成人学员采取较为宽松、甚至放松的政策,使得成人素质教育成为盲区。

2、教学思想定位不清

从终身教育角度看,成人教育是中学(中专、职中、技校)、高等普通教育(或高等职业教育)的继续教育部分,在培养目标、接受对象和基本性质等方面有着特殊性,与普通高等教育明显不同,成人高等教育就培养目标而言,是各种实用型或继续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而普通高等教育着重培养理论基础扎实、知识体系完整的专业人才,是研究性、理论性人才培养模式。同时普通高校是对还没有走向社会的大学生强调知识、文化的传承,而成人高等教育强调对有职业经历和社会阅历的成年人的智能更新与素质提高。事实上,目前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开设的专业基本上是普通高等教育现设专业的修改版。这种“半全日制”化的办学思想忽略了成人高等教育的特性,阻隔了成人高等教育的社会化基础,直接导致了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技术革新缺乏了应有的生机与活力。

3、教育内容缺乏实用性

作为终身学习的一部分,高等教育阶段的成人学习带有极强目的性、针对性,成人学习者大多追求知识的实用性。目前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以课堂(或虚拟课堂)为主,教学以教材为主,部分高校的教材版本过于陈旧,不但缺乏实用性,甚至缺乏专业性。作为实然的教学,不是一定要求教材内容体现最新专业信息,但成人高校教师要有较强的驾驭教材、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和专业最新技术的能力,教学生学会学习和如何查找、查阅他们需要的、实用性知识和技能,进而丰实教学内容,使得教学与时俱进。

4、教学形式和方法相对单一

目前在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形式上除了电大开放教育和和综合高校的网络学院有少部分网上资源辅助学习外,还是多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形式,教学形式和方法相对单一约束了成人教育的跨越发展。首要表现是教师的角色转变不到位。在全面推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今天,相当一部分从事成人教育的教师仍然保留着传统的教育思维定势,维持着单一的班级教学模式。成人教育要求教师的任务不仅仅是简单的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引导帮助学员去发现、掌握和运用知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技能,提高自主学习能力。教师要适时、自觉地进行教育观念的转变,确立为学生服务的教学理念,由教师的权威主体向服务主体转变,由讲授主体向导学主体转变,创建一个开放、民主的学习环境。其次是教师对新的教学方式不适应,缺乏协作观念。传统的教学方式比较单一,只要一根粉笔、一块黑板、一本教材,教师以个体的形式就可以单独完成教学任务。成人教育不同于传统教育之处在于构建适合学员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教师需要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和手段,教给学员自主学习的方法,为学员提供较为丰实的学习资源。

三、终身教育理念下的成人高等教育体制创新

新世纪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全球化、多元文化纷纷进入成人教育的理论视野,极大地丰富了成人教育的研究语境。高等成人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中最贴近“生产力”的部分,面对诸多问题,我们首先必须从体制上有所作为。

1、积极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的立法工作

尽管我国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对成人教育进行了若干规定,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成人高等教育法的支撑和保障,各种地方性成人高等教育法规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综观国内外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我国迫切需要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立法,确定其地位、作用,确立办学主体的权利义务,依法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教学等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着力推进人口优势向人才优势的转化工作。

2、逐渐淡化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历趋向

成人高等教育在我国目前以学历教育为主,这在很多大上受到现存社会对人力资源考量标准的影响,在文凭背后其实是晋级、升职、提薪等功利性需求,目前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从这一侧面看在很多大程度上是受到学习者功利需求因素推动的,许多人愿意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是外力所逼、诱惑所使,学习过程与效果达不到预期。要真正实现成人高等教育中学习者学习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除了在人事制度上实行一系列根本性改革,成人高等教育办学上更应注重实用型非学历教育的拓展,为终身教育所提倡的素质教育夯实基础。

3、充分整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社会资源

我国目前成人高等教育利用的社会资源有限,主要集中于高等院校,但这并不代表可用的教育资源匮乏。终身教育视阈下的成人高等教育应注重个体知识、技能、素养等方面的培养,个体发展和为社会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基于此,成人高等教育应更加注重贴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必须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教育资源,为企业、事业等不同类型的单位培养应用型、技能型、高素质的人才。成人高等教育体制应增强对多种教育资源的兼容性,多渠道、多形式地提供符合不同教育需求的教育服务。

4、合理设置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内容

终身教育思想中教育行为是伴随人一生的,个体所受的教育在实现所属社会预期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发展。因此成人高等教育作为成人教育中的“健壮期”教育,其教育内容必须符合社会和个体两个方面的需求,实际生活中一般表现为个体的教育需要。因此,在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内容中不但要体现个体的劳动能力和水平,还要关注个体的素质改善和提高。

5、科学进行成人高等教育的师资培养

端正自身“导”学角色的定位。“教育信息的多媒体化、教育资源的多元化、教育过程的开放性,使得学生具有更多信息和知识的获取渠道”当学生从被动地接受知识转变为主动地获得知识时,教师就不再是文化知识传播的中介,其主要只能就必须从“教”变为“导”。成人高等教育中的师资培养注重教师快速了解学习者学习需求的能力、对成人学习方式正确引导能力、对专业知识学习的指导能力、培养成人学生形成良好学习习惯能力等综合能力的训练与培养。

参考文献:

[1]梁士荣.开放教育特质论.开放教育研究,1999,(l).

[2]李超,刘萍.现代远程教育中教师角色探微.天津电大学报.12(1),总第43期.

第9篇

关键词: 地方高校 《动物学》 学生能力培养模块

地方性高校的生源、学生发展前景等实际情况决定了培养目标必须突出以“学生能力形成”为核心,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导向。课程是地方性高校教育的核心,学生能力的培养必须通过每一门课程的具体实施来获得,必须通过学生积极而主动的活动来培养。本校《动物学》课程组教师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探索,提出了地方高校《动物学》课程学生能力培养的四个模块。

一、自主探究性学习能力

现代教育理论认为:学生只有通过自主学习,才能充分发挥其潜能与主动性;只有形成主体意识,才能真正发展创造性思维,培养创造性人格。《动物学》课程的特点为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提供了可能。本课程组通过以下措施对学生进行自主探究性学习能力的培养:

1.建设“《动物学》教学增强型网络课程”。课程组教师以校园网数字化教学资源管理平台为支撑,通过《动物学》网上传播教学信息的媒体素材的收集建立,网络课程教学设计和网络课程实施方案的设计构建和实施,使《动物学》的教学质量在课时减少的情况下有所提高。

2.加强导学,完善教学设计,形成四位一体的动物学教学模式。即制定课程大纲、编定导学纲要、强化教学设计、改革完善考评体系。课程组结合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实施的实际困难,制订了包括课程的学习目的及总体要求、课程学习方法、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及重点难点内容分析、学习提示、课后研讨问题、课程学习的主要参考资料推荐等的导学纲要,起到了督导学生自主学习的作用。

二、专业实践能力

《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动物学》教学要求学生具备很强的动手和操作能力、观察能力、科学的思维方式等实践能力。动物学课程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形成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条:

1.生物学综合实习。实习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基本训练,即进行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观察、野外实习基本训练。第二阶段以专题形式进行,野外实习与大学生业余科研课题、本课程组提供的研究小课题结合,有目的地进行生态观察和样品采集,继而进行室内研究。第三阶段为拟写野外实习论文。

2.专业见习。到养殖厂、动物园、博物馆等地观察、研究动物;与管理人员座谈、听讲座,了解并掌握与动物相关的知识;把野外调查的数据、采集的标本带到实验室进行进一步的整理、制作。

3.实验操作。《动物学》实验由基础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等几个部分构成,课程组制订了“生物科学专业动物学实验技能训练方案”,无论哪一个部分的实验都从目标上具体明确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要求。

4.饲养、生产劳动。课程组的教师利用现有条件,设计了多种具有弹性的实践项目。例如:小白鼠的养殖与繁殖、鸡的孵化与养殖、金鱼的养殖与人工繁殖;青蛙的变态发育观察、家蚕的变态发育观察、蜗虫的养殖及行为观察;校区池塘原生动物群落与水质的关系、生活园区水体水质调查与洁净维护,等等。

三、识图能力

识图和绘图是学习研究动物科学的重要技能和方法之一。《动物学》课程的教学内容特点决定了学习中需要借助大量的图片来揭示生命现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动物的内部结构、细微结构化无形为有形,化隐蔽为直观,简洁明了和生动形象。能有效地识图和绘图,在学习《动物学》乃至生物科学的其它学科时就能够提高效率,加深理解和记忆。主要可通过以下途径实施培养:

1.改进教学方法,促使学生形成识图习惯。教学中使用“以问题解决为核心的教学”,“观察―探索―整合”,“引导―探索―归纳”等教学方法,在课堂上及课后指导学生以图片、图形、图表为载体,分解知识难点、突出重点,形成良好的识图习惯。

2.注重方法指导,帮助学生提高识图技能。通过指导看的内容(看标题、看表达方法、看图标及具体内容)、看的方法(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看图的顺序、对图进行分析),使学生有效识图。

3.关于图的记忆。要求学生归纳插图、绘简图或仿绘、忆图,从而构建知识体系。

4.关于图的表达。通过说图、画图、练图三种方式练习表达。

四、初步科研能力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明确将大学本科生科学研究能力定位于其能力结构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对其要求定位于“初步”。动物学课程中的学生科研训练旨在充分利用学科优势和教学资源给学生提供科研训练机会,使学生不仅学习一般知识原理,还初步接触科研过程,尽早进入专业科研领域,了解课题研究的有关方法,逐步拓展学术视野,树立科学的理念。课程组的教师经过多年的实践,初步形成了一些学生科研训练的经验:

1.课程论文。要求每位学生每学年写2篇课程论文。完成流程:小组讨论―文献检索―选题―教师审阅―资料收集―实验或调查、实践(教师指导)―写作―教师审阅―修改―定稿排版―打印及装订―交流学习―考核、推荐发表。

2.学生科研课题。学生自主结成科研小组、选题、积极争取学生学术科研基金、课题实施、中期检查、完成结题研究报告及论文、成果交流。

通过对本院生物科学03、04、05、06级学生的教学实践,《动物学》课程学生能力培养模块得到了专家和同事的充分肯定,受到了学生的欢迎。大家认为,依据以上能力培养模块初步解决了能力培养“空泛”的问题,使学生能力培养能具体落实到课程中。

参考文献:

[1]林大卫,吴华钿主编.教育法规读本[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8.

[2]卢晓梅.生物学研究性教学的探索与实践[J].生物学杂志,2005,(03).

[3]何红英.运用探究方法,进行建构教学[J].生物学杂志,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