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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有效融合
一、引言
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实行会 计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已成为当前公共财政改革的两项重要内容。目前会计集中核算已经在各级财政部门普遍实行,而国库集中支付制尚未全面推广。会计集中核算的顺利实施和稳健运行,为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在机构设置上统一规范,在职责功能上统一健 全,两者实行有机融合,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我国财政资金的缴库和拨付方式,多年来一直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安全、足额下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为此财政国库制度改革刻不容缓,作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益尝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自2001年开始逐步实行了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会计集中核算对规范 财政支出管理,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保证重点支出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2003年财政部在充分肯定了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进一步指出在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转轨工作。对此,本文在分析了两种制度利弊的基础上,对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融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财政国库改革模式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的意义
1.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力度。有利于财力统一运作,资金统一调度,降低财政资金运行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实行国库集中 支付后,可以有效解决过去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和多户头存放问题,使预算单位的资金全部集中在国库中,预算支出所需资金由财政账户直接拨付,减少中问环节, 使预算资金到位及时,从而有效降低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预算单位结余的财政资金都保存在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有利于政府加强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集中财力办大事。
2.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加强预算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实行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移至核算中心,但是财产物资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在这种财产物资管理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能弱化,财产物资的变动一旦不涉及货币资金,例如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核算单位如未及时报告会计核算中心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会计核算中心便无法反映资产 的真实情况,容易造成账实不符,形成账外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恢复单位的会计核算功能,预算单位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职能为一体,能有效阻止上述情况发生。
3.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实行财政监督和财政宏观调控。从目前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看,会计核算中心几十个人的却要对好几百家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日常核算,这样核算中心往往整天忙碌在报账、记账的具体事务中,无法对已有的会计信息作财务分析,得出对核算单位有用的财务信息,监督管理也只是更多地体现在已得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上,经济业 务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会计核算中心通过远程监督是难以保证的,因此势必影响到集中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效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内部实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对分开,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机构、财政部门这三者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机体,首先从机制上防止了营私舞弊;其次,财政 资金的拨付为按项目分笔直达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增强了使用透明度,实现了对财政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第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为支撑,提高了预算执行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准确判断财政收支状况和宏观经济形势,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奠定了基础。
4.完善和健全了财政监督机制,将事后监督改为全程实时监督。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将事后监督改为全程实时监督。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预算部门、支出单位、财政国库支付部门三者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机体,有利于加强对财政支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不合理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可以依托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通过银行每天反馈的支付信息,实现对每笔财政资金流向和流量的全过程监控,将传统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对预算单位支出全过程进行实时监督,有效地防止利用财政资金谋取私利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5.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支付运作程序更科学。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支付程序是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根据单位预算和用款计划将国库资金拨付到核算机构的单位账户上,核算机构审核单位的支出申请后,将款项拨付到收款单位,预算单位账户上是实实在在的存款,而不是零余额存款户,这些存款是预算单位的资金,财政不能随意调用,这样闲置的财政资金分散在预 算单位账户中造成了财政资金沉淀的现象。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支付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例,是财政部门对支付机构下达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支付机构收到 单位支付申请后向银行下达支付令,并从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给收款人及用款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上实际是没有存款的,有的只是国库账户的额度,国库集中 支付存款在最终支付前留在了国库,是财政资金,财政可随时调用。因此,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支付方式对于缓解财政资金困难,集中财力办大事、办难事,减少财 政举债的规模具有重大意义。
三、会计集中核算的意义
1.规范了会计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实行集中核算前,部分单位会计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有些单位没有专职 会计人员,会计基础工作十分薄弱,账户设置比较混乱。实行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在公开、透明的操作环境下,对所有的会计业务按照统一、规 范的核算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保证了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2.强化了会计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了腐败。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的收支都必须通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在中心人员的公开监督下进行。一方面各单位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得到增强,一些不合理、超标准的支出明显减少,许多单位在办理有关经济业务前,先向中心咨询其合理性、合法性,把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支出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通过中心人员的日常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中心的审核标准,认真审核每一笔支出。
3.会计集中核算的成功运行为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改革的纵深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会计集中核算为部门预算的编制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和基础的资料,也促使单位严格执行预算,保证其支出的有序性、计划性;会计集中核算的运行为政府采购的纵深发 展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是核算中心审核的重要依据,凡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或劳务,预算单位违规的,核算中心将予以拒付,凡部门预算 中没有纳入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办理的,核算中心将不予报销。核算中心使政府采购真正实现了采购权、物品使用权、资金拨付权三权分离。
4.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内容摘要:政府会计这一研究领域国外学者已做了大量的研究,我国政府会计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经过近十年来国内学者的研究,虽取得了较丰富的成果,但仍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近年来的政府会计理论研究情况和成果进行回顾和评价,为未来政府会计的研究提出建议。
关键词:政府会计 文献回顾 评价
1994-2009年会计期刊发表政府会计论文情况分析
(一)会计类核心期刊刊登文章的数量结构分析
对会计类核心期刊发表政府会计类研究论文的数量结构进行统计,可以看出,1994-2009年我国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政府会计方面论文总体篇数不多,为259篇。17种会计类核心期刊十几年刊发政府会计方面的文章占前四位的分别是财会月刊、财会通讯、会计研究、财务与会计,占了文章总数的70%以上。而其他核心刊物发表的政府会计方面论文较少,其中审计研究和中国审计发表的政府会计方面论文为0。这说明我国的政府会计研究起步较晚,学术领域的研究氛围不够浓厚,导致我国政府会计研究相对发展缓慢。
(二)各种期刊刊登文章的年限分布情况分析
会计类期刊在不同年份内发表政府会计类研究论文的数量结构如表1所示。从表1中反映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自1994年以来有关政府会计的论文数量总体上呈增长趋势,但是在2000年前后有关政府会计的论文数量呈下降趋势,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此段时间我国致力于企业会计制度的建设,国家政策导向企业会计研究,学者也更多地关注企业会计的相关研究。2002年有关政府会计论文数量开始上升,并从2006年开始大幅度增长。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2006年我国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企业会计的国际趋同,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规范体系走向成熟,而政府会计的研究相对滞后,不能满足建立绩效政府、服务政府与透明政府的需要,因此在政府政策引导下,学术界也更加关注政府会计研究。二是国外政府会计理论体系的建立和逐步成熟,以及政府会计改革的不断推进,为我国政府会计的研究提供了有利的契机。三是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将我国政府会计研究和政府会计改革提上议事日程。
我国政府会计研究的理论成果
(一)政府会计的界定及特点
1.政府会计的界定。何嘉萍(2002)、张霞(2003)、李强等(2005)认为我国政府(预算)会计,是指各级政府、使用预算拨款的各级行政单位、各类事业单位核算和监督各项财政性资金运动、单位预算资金运动的过程与结果以及有关经营收支情况的专业会计。景宏军、王蕴波(2008)将预算会计定义为:用于确认、计量、记录预算批准和预算执行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活动或事项,报告预算拨款和拨款使用情况的信息系统;将政府会计定义为:反映、核算和监督政府单位及其构成实体在使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过程中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管理系统。认为政府会计反映的是政府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运用公共资源及受托责任履行的情况.它从功能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政府财务会计、政府管理会计、政府成本会计和政府预算会计。
2.政府会计的特点。李定清、刘东(2003)认为在政府会计体系方面,我国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会计是一个有机整体,它们共同组成政府会计体系;在政府会计模式方面,我国政府会计是预算会计模式。宋衍蘅、陈晓(2002)指出不同政府会计模式之间差异产生的原因;法律体系不同;议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同;联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不同。在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的构建方面,很多学者做了探讨。段爱玲(2003)把企业会计体系以外的预算会计体系分为政府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王庆龙(2004)则把非企业会计体系分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分为民办非营利组织、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即事业单位会计两种)和政府会计(分为行政单位会计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其中财政总预算会计为核心部分)。路军伟、李建发(2006)认为应当以是否掌握和使用公共资源以及是否承担公共受托责任作为判定政府单位的两项重要标准,并据此重新构建我国的政府会计体系。
(二)政府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
詹雷、王成(2004)认为政府会计概念框架不同于企业会计概念框架,表现为:政府不存在剩余索取权的股东,缺少界定清晰的所有者权益;政府的产出是公共物品或自然垄断产品;政府经营目标比企业经营目标复杂得多;政府的利益相关者众多:政府资产并非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政府的许多资产不是通过交换性、互利易取得;政府职责相对固定;政府服务接受者和政府收入提供者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政府活动缺乏企业所面临的制约力量;政府预算必须公开。
东洋(2004)进一步指出了构建政府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的重要性:有助于具体规范间的相互协调;增强准则的可理解性:有助于政府会计准则发展和演化的连续性。贝洪俊(2005)提出政府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包括:政府会计目标、政府会计假设、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政府会计要素、政府会计确认基础、政府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并且将我国政府会计概念框架分为了三个层次: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对象和会计目标;会计要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陈志斌(2009)在剖析、总结相关改革模型的基础上,依据权变理论,提炼、总结和构建了一个包括触发器、结构变量、实施、实践与反馈等四个子模块的政府会计概念框架整体分析模型。
(三)政府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改进建议
李建发、(2004)指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应提供以下信息:政府公共部门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活动结果、成本费用,以及受托业绩。程晓佳(2004)在研究政府会计改革与财政透明度时指出,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政府财政活动的所有信息;其他公共部门的准财政活动;中央政府的或有负债对财政的影响,以及税收支出的定量信息;披露包括中央政府的全部负债、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的所有信息;政府财政报告的合并信息;政府绩效报告。因此改革后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可由政府财务报告、分项财务报告、统一财务报表、附注及非财务信息组成。贝洪俊(2004)进一步建议,政府财务报告除了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管理层阐述与分析、要求披露的补充信息等。王庆东、常丽(2007)认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改进应该树立双重导向观,即兼顾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内部控制以及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张雪芬(2008)认为从我国目前各方面对政府财务信息的需求来看,我国应选择以政府为主体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它包括两个报表体系和综合文字说明:一个报表体系是财务报表体系(基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包括资产负债表、财务运行绩效表和现金流量表;另一个报表体系是预算报表体系(基于收付实现制),包括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报表及一些附表。综合文字说明部分包含宏观经济环境分析、政府财务状况和管理绩效分析、经济发展趋势分析、财务报表以外应予披露的附加信息等内容。
(四)政府会计改革
1.国外政府会计改革的经验及教训。李雄飞(2003)指出OECD国家权责发生制预算和政府会计改革的成效是:财政状况得到了控制,财政支出明显减少;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产出及绩效管理,使政府工作效率有了明显提高,公共服务得到改善;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提供的政府会计信息,使政府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得到提高;权责发生制预算和会计能全面、真实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提高政府防范风险的能力。黄世忠、刘用铨、王平(2004)指出美国联邦政府会计改革中存在的十大缺陷,包括联邦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以及内容的完整性存在问题,联邦政府财务管理系统存在致命的信息安全缺陷,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李雄飞(2003)也指出了政府会计改革中的难点:改革过程中,会计层面的问题较易解决,但预算层面较为复杂;最主要和最艰巨的工作是对政府所拥有的资产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登记入账,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对政府雇员养老金、福利及各种补助和因此带来的负债的确认较困难。
2.我国政府会计的现状及改革思路。郑彩风、赵福山(2003),王雍君、蔡燕青(2003)认为我国政府会计缺乏一个整合的会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不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会计核算的内容无法反映公共财政管理的全貌;现有的会计核算方法不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无力提供绩效方面的信息。王淑杰(2004)认为,财政赤字压力大,财政绩效难以考核,以及政府会计透明度不高等是国内外进行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的原因。金希萍(2007)认为就我国而言,建立公共财政,实行部门预算,建立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都是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这些直接影响着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方法,要求政府会计制度、核算方法作相应改革。刘玉廷(2004)提出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政府会计标准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也是当务之急。张琦(2007)建议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学术支持方面,应加强政府会计的研究;把握研究重点,特别是自然资源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难点问题;重新定义政府会计要素,引入成本概念,正确看待成本改革问题;改革报告主体等。
我国政府会计研究现状总结
(一)政府会计基本理论研究已初具规模
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和政府会计准则建设,应当理论先行。学者们广泛研究了政府会计目标、政府会计要素、政府会计确认基础、政府会计假设等政府会计理论框架构建中的重要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在我国的特殊性和适用性,并取得较大的成果,为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和企业会计研究成果
绝大部分学者在进行政府会计研究时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包括政府会计的中外比较、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比较等。通过与企业的比较研究,学者们归纳出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异同点,如政府会计目标的公共受托责任特征等;通过与国外政府会计的比较研究,学者们探讨了政府会计理论在我国特殊社会经济环境中的适用性,为我国政府会计理论框架的建立奠定基础,也为我国政府会计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三)研究成果尚缺乏实践指导性
从目前的研究内容上看,一部分学者较为关注政府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如政府会计的目标、要素、基本假设等,而另一部分学者主要介绍国外政府会计的改革经验,但具体如何在我国政府会计实践中运用,大多学者并未作深入的研究。大部分文献还停留在对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理论比较上,未将理论研究与我国财政和预算改革的实践以及信息使用者的实际需求联系起来。
(四)研究内容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政府会计的研究内容涉及面广,但缺乏对单个问题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从文章的标题来看,大量的文献是以“政府会计诸项比较”、“中美政府会计理论框架比较”等涵盖面较广的标题命名进行研究。针对某一特定问题,如我国政府会计目标的定位、政府会计确认基础研究等专项系统的研究成果较少。大部分学者的研究仅停留在一两篇文章上,缺乏对政府会计长期深入的研究。另外,现有文献研究方法过于单一,多是描述性和分析性研究,实证研究的成果较少,在本文选取的442个样本中仅2篇,不到全部文献总数的1%。
(五)研究力量相对薄弱
在财政部和中国会计学会的支持下,学者们日益关注政府会计理论的研究。但我国政府会计的研究力量相对企业会计而言仍相对薄弱,10余年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政府会计文章仅200多篇,这与我国企业会计蓬勃发展并取得丰硕成果的现状相比是极不对称的。因此,长期致力于政府会计研究的学者人数还有待增加。
参考文献:
1.冯虹.我国政府会计的相关问题与改革建议[J].财政监督,2011(14)
2.陈均平.中国政府会计问题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0
论文摘要:税收流失是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也是国内外专家学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税收流失不仅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损害了国家税法的权威性与实施效果,导致政府经济信息失真,误导政府经济决策,增加政府宏观凋控难度,影响市场资源配置,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从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不利的影响。
依法治税与税收流失是与生俱来的一对矛盾,只要存在税收,就必然伴随着税收流失的发生。早在大约2500年前,古希腊圣贤柏拉图就曾讨论过偷逃税等税收流失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加强,税收流失这一现象非但没有被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税收流失的总体规模,白1995年至2000年,每个年度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均在4000亿元以上。虽然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高速增长,但也难掩税收流失的事实,对税收流失的不良效应,还是要引起我们的警醒并加以研究。
一、税收流失的不良效应
(一)税收流失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税收同时具有财政和经济调节两大功能,对宏观经济起“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它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以“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实现其调控功能。然而税收流失的存在,无疑会影响税收正常的宏观调控功能。税收流失对宏观调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税收流失的直接后果是减少了国家财力,减弱了税收对宏观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使“相机抉择”的税收传导机制失灵,弱化了税收宏观调控的效果。而且由于税收流失,该收的税没有收上来,预算内的投资份额越来越少,政府投资的宏观调控功能趋于弱化。这种变化趋势虽然反映了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它的内在合理性,但其后果也是很严峻的,使得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由于其财力的不断下降而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比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各地方政府不顾整体利益,大量重复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政府财力分散化的结果。财力不足也使得国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投资不足,从而减弱了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2.税收流失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税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从税收流失中获得更多利润的地下经济活动“繁荣”起来。地下经济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监控,其增长率、就业人数等指标都没有纳入到政府的经济统计数据之中,这样容易使宏观调控部门对现实经济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对包含公开经济与地下经济两部分的真实经济增长的深度和规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观察到的公开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规模,而忽视了地下经济的影响。除了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规模外,地下经济和税收流失的存在,会对其他各项经济统计指标造成扭曲。例如,由于税收流失的存在,地下经济吸引了不少劳动力就业,使国家过高估计失业率,给宏观调控和决策增加了困难。
3.税收流失对整个经济发展产生侵蚀和破坏作用,干扰经济的正常运行。主要包括:(1)造成税负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出现地方政府对国有、集体经济管理较严,而对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偏松的状况,必然导致两种经济成分间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面临困境、下岗职工增加的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2)导致产业恶性竞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地区利益的考虑,不颐本地区资源劣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盲目实施减税免税,引起产业结构恶化、社会资源浪费和宏观经济严重失控。而对于纳税人而言,由于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未予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破坏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尤其是引起市场价格失真,错误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恶性税收竞争干扰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不正当税收利益的引诱下,纳税人对经营地址的选择不再完全遵循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在正常的税收扭曲之外,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产生“二次扭曲”,最后导致全局性的产业结构比例失调。
(二)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是指税收流失现象对经济体系中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各种资源流动和组合的影响。无论是减免税、避税,还是偷逃税行为,都存在对整个市场经济的扭曲问题。理智的经济人不仅要考虑税收规则,而且还要考虑获取减免税、实施逃避税行为的可能性及相关的税收经济利益的大小,市场选择和资源配置必然因受到上述物质利益的诱惑而产生偏差,部分要素可能长期滞留在低效益但能获取税收流失收益的行为上,因此这种生产要素的扭曲性组合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税收流失会破坏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导致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劣企驱逐良企”的市场效应。
一些质量低劣的逃税商品以价格优势占领市场,迫使那些守法纳税者要么转而仿效,要么被挤出市场,从而形成“劣企驱逐良企”的市场效应。比如走私分子通过偷逃关税及其他税收,把远远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的成品油走私到国内出售,从而引起了国内成品油价洛的大幅下跌,造成国内石油化工行业的全面亏损,给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税收收入带来了巨大损失。
税收流失还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从纳税人来讲,为了达到偷逃税的目的,他们会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研究偷逃税的各种方案,甚至会花费大量的金钱来聘请专业顾问,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进行无谓的调整。同时,他们还会利用偷逃税的资金来囤积一些紧缺的资源。由于市场的变化和时间的迁移,这些囤积的资源就会因自然的原因而耗损和浪费。同时,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为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税务机关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税务征管和稽查,这无形中也就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从全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讲,纯粹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三)税收流失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毫无疑问,税收流失的存在首先直接减少了财政收入,这已经成为导致我国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不断下降,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日益严重的税收流失。虽然2002年以后由于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使得这种局面有所扭转,但税收流失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
而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各税种之间存在比较密切的联系,某税种的流失除了直接减少该税种的税收收入外,还会由于各税税基之间的联系而连带侵蚀其他税种的税基,减少其他税种的税收收入。比如企业偷逃增值税的行为不仅导致增值税收人的减少,同时也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流失。因此,政府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力治理税收流失,这必然导致税收成本增加。总之,税收流失一方面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又导致了财政支出的增加,进而加大了财政赤字的规模,加剧了我国财政困难的局面。
(四)税收流失对税收法制的影响
1.损害税法刚性。大规模的税收流失会导致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因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而形同虚设,从而降低税法的刚性和权威性。例如,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中虽然赋予了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的权力以及对违反税收征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但大范围的税收流失所造成的“法不责众”的结果,使得税务机关对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很少使用,对于所发现的导致税收流失的一般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也只是以追缴税款了事,而很少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即使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大多只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或突破下限进行象征性罚款,而很少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的处罚。这就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法的刚性和权威性,使税收征管法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2.削弱了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在政府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中,往往能够看到其他政府部门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乡镇政府甚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的身影,依法享有征税权的税务机关,有时被迫或自愿地放弃了部分专有权力,税收执法主体地位受到冲击。实践证明,凡是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的地区,其税收征管秩序必定极为混乱,税收行政执法的力度与手段也就难以落实。同时,税收流失还导致了税务工作人员的腐败甚至犯罪。
(五)税收流失对纳税主体的影响
1.税收流失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转嫁和税收不公,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本来,国家的税收任务在所有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是大致公平合理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是其能够承受和愿意承担的。但是税收流失的存在就使得税收流失者逃避了纳税的义务和负担,税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税收任务和负担就势必转嫁到其他愿意负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头上,从而出现了税收转嫁和税负不公,加重了守法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收流失对收入再分配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这种影响的存在会进一步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被严重扭曲,从而使税后分配比税前分配更不公平,结果只能是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
2.税收流失易生示范效应,导致守法纳税人的心理失衡和追随仿效,降低纳税人对国家税法的遵从度,增大税收行政执法的阻力,导致税收流失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如果政府对偷逃税行为处罚力度不强,偷逃税行为必然会由个体发展到群体,进而形成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税收黑洞”。“税收黑洞”的存在将严重破坏依法纳税的社会风气,从而导致纳税人对守法遵从度降低,征管秩序混乱,税务行政执法措施手段难以实现,税收刚性被破坏,甚至形成“逃税——成功——再逃税”的恶性循环,导致更大范围的税收流失。
二、税收流失治理对策
(一)以健全税法体系为根本。实现依法治税税法作为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仅是国家征税的依据,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必要前提。要治理税收流失,根本是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仍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
1.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加强税收立法。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的核心。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法律层次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完善《宪法》中涉税内容的规定,确立、充实税法体系的宪法依据。如将税收法定主义、税权划分的重大原则、规定等写入《宪法》,进一步明确征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范围等。另外,要加紧制定税收基本法,使其充分发挥对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统率作用,推动和保障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
2.严厉打击税收犯罪行为,加强税收执法。依法征税是税务部门最基本的职能。要加大对税收犯罪打击的力度,税务人员必须做到严格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持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制止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违规行为;杜绝人情税、关系税、协商办税和各种形式的包税;杜绝以缓代欠、以欠代免的现象。一旦发现违犯税法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纳税人故意偷逃税还是税务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都一律严惩不贷,绝不允许有包容、姑息的现象发生。要加强税收执法,必须大张旗鼓地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偷税行为。
3.建立税务警察和法庭,加强税法保障。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较为普遍的做法,其成功的治税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首先组建税务警察,由税务警察专门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税务警察特殊的执法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双重权力,人员由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抽调组成,以此提高税务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其次设立税务法院,专门负责税务违法案件和税务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建立梯度纳税监控体系,形成完善的外部约束机制
1.加强重点稽查。一方面,制止税收流失的重点是稽查,这是基层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形势下税收稽查工作的核心应该是建立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相结合的分类稽查制度,借助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监控系统,选择并确定被查对象,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权制约、相互衔接的流程来操作,改变目前普遍查、盲目查的状况,提高打击税收流失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要使税务稽查机构专业化。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让税务稽查机构从税务机关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与税务征收机关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税收执法机关。同时,不仅要赋予税务稽查机关对外(即对纳税人)的稽查监督权,而且还应该赋予税务稽查机关对内(即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权。
2.构建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系统。所谓“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系统”是指由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专门格式的信息报告表,包括收款方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和支付金额等内容,一般一年汇总填报一次,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提交给税务机关。这些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报告表不仅大大丰富了税务机关的税源信息,也确保了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对于提高稽查水平、科学选案都是很有帮助的。
3.逐步完善各项征管制度,建立多层次、多环节、多功能的税源监控体系。要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建立按税种、税目和分地区、行业的税源监控制度,特别是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使其成为税源监控体系的主体。税务机关要全面掌握本地区重点税源户信息以及税源户的分布、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随时监控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包括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要注意从中反馈税收的变化规模,为全面监控税源提供资料和经验。
(三)提高税收遵从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规范公共收入体系。在科学界定各级政府职能和责任的基础上,完善分税制,确保各级政府有稳定的财源;降低政府对非税收入的依存度,积极推进税费改革,遏制、清理乱收费;规范制度外财政,构建以税收为主、以规范的非税收人为辅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
2.科学界定财政支出范围,消除政府的“越位”与“缺位”。首先,以市场为导向,加大财政公共性支出,主要包括基础科研、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支出。其次,控制和缩减不合理的财政支出项目。一方面,要大力压缩各种财政补贴,尤其是企业亏损补贴;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机构改革力度,压缩行政经费支出。
3.提高财政透明度,并建立相应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确保公共财政收入、支出信息的公开,使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有效信息,了解公共资金的去向以及相对应的支出规模,接受大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通过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来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约束,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政府的支出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意愿。
4.加强部门配合,优化税收环境。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税收征管的难度逐渐加大,面对日益增多的税收违法案件,仅仅依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实现综合治理。
关键词: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制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5-0056-04
一、前言
(一)研究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manee)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尽管此相关的很多研究早已存在,但对于这一理论的系统性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的事。1984年,英国经济学家Bob Tricker在《公司治理》中首先论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并首先提了公司治理这个概念。在我国,公司治理研究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和公司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公司治理理所当然的成为了我国理论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公共企业是指持续存在的、以为社会提供具有公共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且具有一定盈利目标、受到政府特殊管制措施制约的组织化经济实体。对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来自于对公司治理的演绎。而我国公共企业治理结构产生的独特的背景,决定了其采取的治理机制重点与西方国家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有所不同。在西方国家,产生公司治理问题的背景是上市公司股权大规模分散的条件下,产生了两权分离的要求。并在实施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广大中小股东与大股东需要解决如何监督和奖励管理人员为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问题。而我国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绝大多数公共企业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仍然存在一股独大的事实,即国有股作为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仍在操纵上市公司。我国公司治理面临的任务首先要解决通过金融市场向社会圈钱的问题,解决如何能使上市公司在市场上真正独立,管理人员能独立于大股东而为广大的中小股东利益服务。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业的设立,是由于需要政府提供市场本身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和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产品,对市场供给不足或供给不够有效的产品予以补充。由政府控制战略性资源和为公众提供服务。为了尽量减少公共财政资源浪费。就需要制定公共领域的具体法律来规范各种公共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并通过公共政策针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某些保护性和限制性的经济规制,以保证社会目标的实现和保障公众得到良好的服务并支付合理的价格;又要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不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
(二)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逻辑框架
就我国公共企业的法律调整现状看,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造的或不是按公司制度设立的企业,主要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调整,本文论述的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暂不涉及此类企业。第二类是已进行了公司制改造的或按照公司制度设立的企业,这一类企业由《公司法》调整。第三类是已进行公司制改造或按照公司制度设立并以上市的企业,这一类企业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共同调整。因而,我国的公共企业目前呈现出由现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和《证券法》共同调整的状况。然而这两部企业法律都已不能适应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现状。满足我国公共企业企业公司治理发展的需求。
(三)本文的结构
“公司治理”一个内外相互弥补的系统工程,是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有机统一。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基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形成的公司所有者、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种权力和利益分配的制衡关系。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公司治理过程按照公司治理权力是否来自公司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直接赋予,可分为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本文将简单介绍目前关于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理论并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方面来具体论述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二、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理论
(一)政府有限理论
有限政府是指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关于有限政府的理论在西方社会由来已久。荷兰著名哲学家斯宾诺莎认为政府的权力源于自然法。并受自然法制约。这是权力应该受到束缚的较早阐述。洛克在《政府论》将有限政府的核心要素第一次提炼为一套知识传统,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并希望通过分权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有限政府论的经济学渊源主要表现为经济自由主义。亚当・斯密认为,市场是富有效率的,并且具有自我调剂的功能,政府不应当以自己的干涉行动来破坏自由市场机制的运行。这一思想逐渐从经济领域被推广到其他领域,由经济理论变成了西方公家公共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
国内学者对有限政府的冷静的学理分析,主要的就包含在对自由主义的客观分析中。李强的《自由主义》一书以专章讨论了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有限政府是自由主义理想的国家组织原则。台湾学者张明贵的《自由论一西方自由主义的发展》把有限政府视为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施雪华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发表的《政府权能理论》,主张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定在某个界限内,不损害个人与社会的权力和利益。张贤明的博士论文《论政治责任一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在论述政治责任的有限性时,也讨论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问题。这些论述在公共企业公司治理领域依然值得借鉴。公共企业公司治理需要政府的干预和监督,但这种干预和监督不能是无限制的,而是合理的、有限度的。
(二)公共企业利润合理化理论
从行为目的或动机来看,公司就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必然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般微观经济学将公司看作是等价于“理性人”的组织。从“理性人”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就必然决定了公司的存在和所谓的“社会责任”相背离。公共企业是具有公共性的经济实体,具有公共性与盈利性双重特点,既不同于政府这样公共组织,又不同于所谓的非营利组织,更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文章设想。在政府的法律规制和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的双重作用下,公共企业是否可以用一个全新的“利润合理化”理论来取代传统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原则。实现利润合理化,首先要肯定公共企业是追求利润的。如果不以盘利为目的,必然导致了公共产品经营的效率低,供应数量少、服务质量差、资源浪费大、严重等许多弊端_。其次要强调公共企业的社会责任。公共企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占据了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共政策的优势。本来就应当承担起比一般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强调公共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否认企业的盈利性,而是企业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基本平衡。这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吨。第三,要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一般来说,商品的价格必须以社会的合理成本为最低经济界限;上限是商品的价格不能高到消费者或使用单位不愿购买的水平。在我国,公共企业大多从事在国内或一定地域内具有垄断性的行业,为防止公共企业利用其特
殊身份和垄断地位任意提价损害公众的利益,政府保留定价权调价权是必要的。对公共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定得太高,而应该使一般消费者都具有支付能力。当然,也不可过低,以免造成企业负债经营、资源浪费或其他社会问题。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据考证,公司应当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观念最早出现于1929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由当时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的欧文,D.扬(OwenD Young)经理在一份演说中反映出来。他认为,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和公司存在利益联系。公司经理层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而有关利益相关者概念的经典著作是3年之后由伯利和米恩斯共同出版的《现代企业与私人财产》一书。战略竞争之父迈克尔-波特也提出了应该给予主要顾客、供货商、职工代表在董事会发言权的主张。
对于公共企业来说,由于其提供的产品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与千家万户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因此公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职工、债权人和供货商、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基于个体的利益要求,会更关心公共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应然选择。
三、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内部法律制度
公司的内部治理主要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两部分,分别构成了内部治理的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本文关于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内部法律制度也是从这两方面来论述的。
(一)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共企业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延伸,当然也不例外。公共企业的治理结构狭义上是指,在公共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广义上是指,关于公共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我国政府2003年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改革取向就是谋求解决我国公共企业的治理问题。其中,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公共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包含两层制衡关系:一是企业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主体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二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的经营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这两层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个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受托经营关系;第二个是所有者和监事会的委托受托审计责任关系。第三个是监事会与经营者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第四个是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决策与执行关系。
(二)公共企业内部治理机制
通说认为。公司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但鉴于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背景,其内部治理机制主要是指来自公司内部的监督,其大致可以通过以下两大手段予以实现:(1)通过重构公司内部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企业管理者在享受决策权的同时,亦肩负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并在违反时承担相对应的责任;(2)通过把独立于企业管理者的主体,加入到公司管理层架构中,参与民主管理、决策和监督。例如:让职工有更多的机会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使董事会的决策在体现股东利益的同时,亦能兼顾职工的利益。
建立监督机制不仅是解决委托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有效的监督将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有利于“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监督机制有内部监督机制与外监督机制之分。其中内部监督机制主要应包括
(1)组织监督。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建立现代公司制,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构成权力相互分离制衡的法人治理机构,从而建立起对人行为进行监督、考察的组织体制。
(2)人自我监督。通过人个人持股,设立资产增值奖和人风险抵押金等措施使人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一致起来,促使人加强自我监督。
(3)高级管理人员监督。通过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促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对人进行监督和相互监督。
(4)企业职工监督。通过职工个人持股,促使全体职工与企业同生死、共命运。同时。为保护其自身利益,他们会积极地监督人和高层管理人员。
(三)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机制的互动
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是通过公司内部结构发生作用的。完善的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发挥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提高公共企业的绩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但是。由于委托冲突问题的存在。公共企业同样存在企业管理者的目标往往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相背离。是否能真正保护股东利益已成为衡量管理层业绩的基准。也成为反映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㈣。但是在我国,公共企业内部监督与控制机制不完善。从我国公共企业现有的实际情况来看,董事会和监视会均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一,董事会独立性不强。从形式上看,公共企业上市公司已经形成了“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最终控制权、经营权、监督权和经营指挥权。但实际上,由于股权的高度集中,公众股东的分散,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比较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与决策机制,第二,监事会的作用有限。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力量,在规范董事、经理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方面应具有特殊作用。相比之下,我国公共企业比较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相对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在我国,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层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定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第三,股东大会尚不足以成为股东行使权力、参与公司治理的场所。在股权结构不合理和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我国公共企业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足够的保障。
四、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外部法律制度
近年来,伴随着全球化的浪潮,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由“股东至上”向“共同治理”转变。“共同治理”不仅要求企业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更重要的是突出了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共企业外部治理结构
上文已经谈到,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公共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杀。相应地,公共企业的外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实现企业职工、债权人和供货商、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对公共企业的治理。以公共企业上市公司为例,我国公共企业的外部治理结构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国有股一股独大。流通股比例偏低。在我国,大多数公共企业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或相对的控股地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很容易出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公司治理上形不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其次,公
共企业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财务数据。第三,公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是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准,而是以本行业本企业的意志为准,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者的利益。在公司治理上体现不出权力制衡,更谈不利公司决策的科学化。第四。公众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其代表者。来自出资者的约束严重弱化,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决策、信息披露等重大公司治理问题上经常出现不正常行为ll司。
第二,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共企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从需求层次和受托责任上又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经营者向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二是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进行信息披露或说明责任;三是公共企业向企业职工、债权人和供货商、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利益相关者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共企业外部治理机制
尽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在监督管理者方面已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这种机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多半是流于形式而已,独立董事无论在时间上或在薪水来源上都很困难认真地履行其保护小股东的职责。鉴于此,发展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将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内部机制的不足。
与前文相对应,公共企业外部治理机制在这里主要论述来自公共企业外部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管理者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滥用其权利。长久以来,公司外部监督一直有许多渠道。有些公司的外部监督。较着重于公权力的行政监督,有些则比较强调市场监督,包括资本市场、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要素市场(例如经理人市场、劳动力市场)等。
有效的资本市场可以对管理阶层施加压力,以保证公共企业的决策过程有利于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经营不利时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办法对公司管理实施制衡。
发达的经理人市场可以甄别有能力和尽职的经理与没有能力和不尽职的经理。经理人之间的竞争能够约束在职经理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激励他们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可以激励经营者改善管理,提高公共企业的经营业绩,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给予劳动者全面发展和潜能发挥的空间,留住人才。
由于公共企业大都是垄断企业。产品市场通过替代产品供应商对企业施加压力来实现的。
控制权市场主要是指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获取公司控制权从而实施对公司的资产重组或董事会、经理层的改组变换,它是一个重要的外部激励和约束因素。
(三)外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机制的互动
与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相对应,公共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也是通过其外部治理结构发生作用的。但是由于我国公共企业外部治理结构的种种缺陷。导致了其外部治理机制很难发挥作用。第一,流通股在公共企业上市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有限,不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又高度集中,因此很难通过在二级市场购买流通股获得公司的控制权,收购和权争夺没有真正约束经理层。所以公共企业的控制权市场也难以形成。第二,我国目前的经理市场还十分落后,没有有效地聘选机制,甚至没有形成严格富有进取心、具备高素质的经理阶层。这就导致了缺乏有效的经理人才市场。第三,作为大债权人的银行由于受到种种限制,对公共企业实施的外部监控作用较小。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为主,新兴市场不规范,机构投资者作用很有限。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小,机构投资者缺乏。这些就使通过资本市场对公共企业实行外部监督变得很难实现。最后。由于目前我国公共企业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人员和董事的法律责任机制十分不健全。违规的私人成本很低。一旦出现大股东、管理人员和董事违规和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处罚不足以起到警戒作用,特别是对股东的民事赔偿力度还远远不够。而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在监督过程中常常处于被抑制状态,这种情况无疑不利于公司外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这样就出现了缺乏良好的法律责任机制,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力量不足的困境。
五、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法治构架
(一)立法例、原则与路径
1.立法例
对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立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制订统一的专门法律。如澳大利亚1994年颁布的《联邦公营企业法》,该法将这类企业定义为政府拥有资本金、为了公众的利益依据政府法令或有关条令设立的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并通过严密的报告制度、审批公营企业发展计划、委派公营企业管理人员并规范其行为、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等对这类企业实行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特别规范。第二种是“一对一”的立法。如日本对103个国有企业特殊法人分别制订103个特殊法进行个别规范。第三种是特殊行业立法。这种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普遍。如美国在1976年至1982年先后颁布了《铁路复兴与铁路管制改革法》、《航空货运放松管制法》、《航空客运放松管制法》、《汽车运输法》、《铁路法》和《公共汽车管理改革法》等一系列法案。对美国的交通运输产业的政府管制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1989年,英国在自来水产业制定《自来水法》,该法不仅规定了建立“自来水服务管制办公室”,还建立了“国家江河管理局”,各自从不同方面对自来水产业实施管制。
2.立法原则
由于公共企业具有双重性的特点,即公共性和企业性,在立法中应坚持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利益相关者治理企业原则:公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职工、债权人、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基于个体的利益要求。会更关心公共企业的经营状况,他们比股东更真切的希望企业能维持正常的良好的经营。如果能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将更有利干预和监督经营者,防止权力滥用并失去监督,实现公共企业的良性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利益相关者治理企业原则是公共企业治理的应然选择。
第二。监督原则:公共企业承担着众多的社会公益功能,必须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公共企业的各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可建立起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具体途径包括政府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等。
第三,司法保护原则:众多利益相关者作用的发挥很多时候受制于政府。所以要更好地规制公共企业,除了贯彻利益相关者治理企业原则和监督原则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来实现对公共企业治理的监督。
第四,规制程序的透明和公开原则:“法律的含义是解决社会上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因而反映在立法程序上应是兼听各方面的意见。在很多国家,法律由最高立法机构制定,法规及法规以下的行政规章虽然由行政机关制定,但制定的过程都采用公开的听证程序,给管制相关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以尽量避免管制政策的不公正。因此,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保证广泛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各方面利益在立法中得以充分体现。特别是由于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公共企业的有关立法的制定过程更需要充分的公众参与。在规则的实施过程中。完善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各有关当事方在信息交流
的过程中充分表明自己利益需求。同时理解其他各方的各种困难和理由。这样能减少规制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利益摩擦,确保规制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公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些目标的实现都仰赖于一个透明和公开的规制程序的建立,而这种程序必须要由明确和稳定的立法来确定。这是法律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方式。
3.路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企业立法体系具体包括一下三点:
第一,制定统一的《公共企业法》我国目前对于公共企业并无一部专门法律进行规制,对公共企业的治理大部分沿用《公司法》。然而,由于公共企业投资主体、经营行业以及社会责任的特殊性,注定了它有别于一般商事公司,因此不应将其与一般商事公司放在同一部私法性质的《公司法》中来规范,而应当对其另行立法。从我国现状来看,公共企业数目较多,对其分别立法成本过高,因此,规制公共企业可以考虑制定统一的《公共企业法》。
第二,完善竞争法。突出竞争法的重要地位,确保公共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可普遍获得性和其他市场主体之公平利用。在这一点上,国外立法已有较为完善的规制,其核心思想便是:抑制强者,容忍和保护弱者,给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强加特殊的义务,以保护有效竞争和公共利益。因此,竞争法在公共企业的规制中需将这些歧视性的和强迫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式确认为非法,既授以消费者以私法救济的权利,同时应设立相应的竞争法的实施机构予以公法上的救济阎。
第三,完善特殊行业立法,确定政府作为公共企业的规制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规制目标和规制方式。大量特殊行业立法是我国现行公共企业立法的主要形式。虽然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在立法的层次参差不齐,行政法规多于基本法律,同时在具体的立法内容安排方面也存在欠缺。但是,特殊行业立法在公共企业规制的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仍不容忽视。
(二)监管与执法
OECD的经验证明,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共企业有效发展的先决条件。在对公共企业的监管与执法问题上。国外的很多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法国,国家对公共企业的监督是全方位的,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议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及类型。其中的行政监督是由政府实施的监督,包括财政监督、技术监督和专门目标监督等具体形式。主要通过经济和财政部、技术主管部门和各种专门委员会实施,以事前监督为主。司法监督即审计监督,由审计院负责。是对公共企业经营结果的稽核、检查和评估,故在法国又称之为事后监督。议会监督是由议会对公共企业所实施的一种监督,其监督的内容与途径包括审核和表决企业财务预算任命报告员。负责关注和评价公共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成立调查或监督委员会,负责收集或检查公共企业某个方面的情况事实听取有关部门对公共企业经营活动所作出的说明或汇报。等等。
在新加坡,政府对公共企业的监控主要是通过对董事会及主要经理人员的任命来实施。董事会的职责是制定大的长期战略方针,挑选管理人员,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以保证资产增值的责任,若其职责不能有效履行,则会被政府罢免。公共企业还要定期向财政部报送财务报表,使财政部随时了解公共企业的经营状况。政府作为所有者或控股者,也可以随时对公共企业进行检查。
依法治理公共企业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征。从我国公共企业治理现状来看,强化法制是当务之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既制定对治理结构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又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
(三)利益救济机制
传统的民法理论将的民事权利救济方式分为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在现代文明社会,诉讼制度是公力救济的最有效手段已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同。在公共企业治理中。对各种利益的救济主要也是通过诉讼实现的。
公共企业出现任何状况,都会对利益相关者造成最直接的影响。文章认为,应建立以利益相关者诉讼制度为核心的利益救济机制,最大限度地扩大诉讼主体范围。按照各诉讼主体与企业利益的相关度不同建立起相应的诉讼制度。包括:股东诉讼制度;职工、债权人、垄断企业用户等为主体的第三方诉讼制度;纳税人诉讼制度。
1.建立股东诉讼制度。公共企业由中央和(或)地方各级行政性国家投资机构投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出资人身份对公共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充当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是当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