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09:34
导语:在实用法律基础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
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高校法制课教师,笔者深切感受到:长期以来一些高校的法制课教学停留在法律知识教育阶段,走不出“法律仅仅是工具”的认识误区,使得广大学生难以真正体验法律的精神意蕴和丰富价值。现在,不少大学生依从法律多半出于畏惧法律的心理,很少有人主动地、自愿地依从法律;一些大学生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并不是欠缺法律知识,相反有不少大学生法律知识很丰富但却常常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因此,我们需重新审视高校法制课教学,切实提高该课教学水平。
一、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势在必行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全身心认同。它体现的是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一旦某个人对法律产生信仰,他就会积极主动地学习和实践法律。这时,学法、用法、守法乃至护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强大精神动力。可见,法律信仰比具体的法制观念更具感召力、统摄性,它对人的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决定性作用。可以说,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是法律素质的灵魂。因此,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或法律素质的的培育过程中,我们应把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作为至为重要的乃至终极的培养目标来看待。
可喜的是,目前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第七章明确提出了大学生要树立法律信仰这一要求,并且围绕这一主旨在教材内容体系上作了特意安排。表现在:第一,教材第五、六章介绍了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领域与大学生关系密切的一些法律。这使大学生能充分认识到社会生活各方面需要而且必须有法律规则,自己的身边处处有法律规则存在。第二,教材第七章探讨了“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问题,其中涉及“领会法律精神”、“树立法治观念(含民主与法制观念、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加强法律修养(含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等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与法律信仰的形成息息相关。第三,教材第八章不再过分强调法律条文的介绍,而是注重大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总体把握和概括了解,其用意在于使大学生认同我国的法律制度。这种编写思路显然是与以往《法律基础》教材过于注重法规知识介绍而忽视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体验,和法学教材编写思路雷同等特点很不一样。
然而,笔者发现仍有一些教师没有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问题给予足够重视。表现在:一些教师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就是要让大学生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为此追求传授法律知识的深度与广度,但因学时少、内容多,于是就在课堂上搞“满堂灌”,争分夺秒讲解法律条文,力求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对实用法律知识的需求。如果把高校法制课等同于法律常识课,强调其知识性而忽略其思想教育性,这就改变了该课的德育性质。现在有些高校把法制课讲成了法学概论课,内容的取舍随意性较大,对学生的考核片面追求法律知识的掌握,显然违背了法制课的教学宗旨。由于教学指导思想有偏差,教学内容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方式、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存在问题也就在所难免。难怪据陈大文先生的调查显示,现在大学生对高校法制教育性质的认识,判断为智育(法律知识教育)的竟然占32.7%。笔者认为,尽管大学生知悉法律很重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但知法者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标要求
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标就是使大学生绝对认同我国的法律,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具体来讲,有四个方面的细化目标:
第一,大学生要对法律的价值绝对认同。大学生不能将法律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当法律只是被当作维护阶级统治或维护自身权利的实用工具,特别是被当作一种可以被一部分人随意玩弄、缺少灵魂和良知的东西时,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暴力机关的制裁时,法律就难以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因此,大学生应当对法律所蕴涵的自由、正义、公平、秩序等价值有切实的体验,真正感受到法律表达了他们的要求,法律是为了他们而存在的,他们才珍视法律,绝对认同法律。
第二,大学生应确立“法律至上意识”。大学生应感知到法律在他们的生活中无时无处不在。他们应认识到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都处在身边法律之网的笼罩下。此外,大学生还应把法律置于至上的战略地位来看待。如果在他的生活中有其他行为规范(如道德、纪律、政策)和法律产生冲突,则必须舍其他而求法律,也就是说要以法律作为衡量其他行为是否规范有效的前提和准绳。在法律的效力方面,大学生还要认识到未失效的“恶法”也是法律,必须得到遵循。
第三,大学生应具有积极守法的精神。大学生们应将守法看成道德义务而自愿守法。如果他们是基于法律的强制力而不是自己的内在需求而守法,则表明其对法律并没有信仰,法律仍然是外在于他们的。如果大学生不是因强力而是凭良心守法,不是因他律而是因自律乃至自由守法,并把守法行为视为自己承担的义务和对于自身人格的基本肯定,那就表明他们具有了法律信仰。积极守法精神还要求大学生在有法律规范的情形下,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时,他们也同样应当遵从法律的精神,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的本意。
第四,大学生应具有强烈的法律参与意识。这表现为:一是大学生要认识到权利是义务之母,要具有权利本位意识。除了具有权利保护意识外,还应当积极要求法律规定新权利。二是大学生还应当促进现有法律不断完善。大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要有对现有法律的质疑精神。三是大学生应积极打击破坏法律的行为,比如采取见义勇为等各种方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就是说要有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
三、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切实改进法律信仰培育工作
1.改进教学内容
从法律信仰形成的角度审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应注意抓好如下几方面的教育:一是应将法律工具的优越性、社会主义法律的超工具价值(如正义性、民主性等)、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讲。只有将法律不仅仅看成工具,将学生不看成工具而是看成具有自身价值追求的主体,法律才能真正被大学生认同。二是深刻分析传统政治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法律信仰形成具有消极影响的因素,大力批判,并且帮助大学生正确看待现实社会法治运作状况,既不能说得一团漆黑,也不能粉饰太平,帮助大学生调整对法律的心态。三是加强现代法制观念教育。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一些法治观念,它们通过立法宗旨、法律基本原则等体现出来。在法制课教学中绝不可忽视这方面的教育。四是通过法律基本知识和理论的教学,使大学生养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习惯。如果仍立足于纯粹法律知识的传播,高校法制课就是失败的。如果能把培养学生法律信仰作为这门课的主要任务,传播人权、平等、自由、理性、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观,把具体的法律知识精心设计为培育法律信仰的载体,教师的教学就会符合高校设置该课的初衷。
与教学内容改革相伴随的是要改革法制教育评价方法。目前,各高校法制教育考核的内容仍集中于法律知识,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卷面分数,学完后并未真正养成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法制教育关键要看学生的行为实践。法制教育评价应实行卷面考试和行为考察相结合,强调学生的“知”、“行”统一。让学生感到不是为了考试成绩而是为了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而学法。
2.改进教学方法
在这方面,关键是要运用“主体性德育”的教育理念来开展教学。主体性德育就是把学生作为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其思想品德形成规律来开展教育,而不是“目中无人”的教育。这体现了教育的针对性。自觉地把这一教育理念落实到法制课教学过程中,能加快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此,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要强化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体验。大学生只有经过法律价值体验过程,他们才有可能对法律价值产生认同心理。只有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达到足够的程度,才能对法律产生信仰。可见,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过程就是大学生对法律进行科学的、充分体验的过程。离开了这个过程,不论法制教育多么卖力,教育手段多么先进,法律始终不能内化为大学生的价值追求。因此,首先要让大学生感受法律的存在,特别是联系自身利益需要来感受法律的优越性。在对法律感受的基础上,对法律所具有的价值要上升到理性层面来认识,这就需要大学生认真分析法律的价值属性与自身价值追求是否一致。只有经过法律价值体认,大学生才有可能对现有法律体现的价值表示认同。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从最初对法律产生信任,到产生法律信赖、法律信念,直至形成法律信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教师不懈的努力。
而且,让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信仰,还需要教师在法律认知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和法律行为教育诸多方面下功夫。
就法律认知而言,大学生要对法律有个概括的总体认识,特别是要了解法律的基本理论、原则、宗旨等法律精神。现在,一些教师在法律认知教育方面停留在具体法律条文的讲解上,甚至以为学生掌握的法律条文越多越好,这是片面的。法律认知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大学生建构起法律知识结构,理解法律的价值,学会从法律角度观察思考社会现象,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要达到这种目的,就必须注重法律观念的培育。法律观念是在对法律具体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依归的理性的、系统的法律思想观点,它具有强烈的价值指向性。可见,对法律的认知不能停留在对法律细枝末节的把握上,而是要从总体上把握其精神实质。
关键词:案例教学;改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重要课程之一,对大学生的成长成才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大学生处在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基础》课的根本价值是立德树人,帮助大学生“把握好人生方向”,“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但是《基础》课“非主流”、“不好上”、“不愿学”等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课程育人效果的“瓶颈”尚未完全得到突破。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坚持在改进中加强,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亲和力和针对性”。这就要求思政课要聚焦“主业”,多采用启发式、体验式、互动式的教学方法,针对大学生成长发展中的具体问题。案例教学正是结合并运用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为基础所写的案例,来进行对教材中理论知识的分析与讲解的方法。让学生在对于案例了解的基础上,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对其进行分析、讨论、表达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以达到巩固知识和掌握理论的目的。通过案例分析着力解决学生关心的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真正做到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社会,让案例深入大学生的灵魂,以期达到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意义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改革面临的问题
1.高职高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新形势与挑战当今时代,学生面临的内外环境日趋复杂。高职高专学生思想意识更趋多元化,价值追求出现功利化倾向。加之网络新媒体的冲击,出现教师与手机争学生的尴尬现象。学生坐不住、听不进、学不懂的现状,使传统思政课的教学方式受到了挑战。除去个别教师知识陈旧,高校管理中的重科研轻教学弊端和学生自治力弱等问题外,教师课堂讲授精彩度不够、教学方法单一仍为主要原因。2.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脱节是思政课教学中突出的问题《基础》课是帮助大学生适应大学生活,提高道德修养与法律素质的一门必修课程。为了使该门课程更好的指导学生的实践生活,适当的教学方法的使用能够提高理论课程的实效性。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脱节是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中十分突出的问题。案例教学的功能之一就是努力将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它对学生思考理论问题以及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着积极的意义。3.案例选取与学生所关心的实际问题联系不紧密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缺乏典型案例的分析论证,使学生注意力和学习兴趣受到影响。发端于西方的案例教学法,以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优势,极大的提高了课堂讲授效果。自引入中国后,案例教学适应了法学等实践性较强的学科特点,提升了大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日益受到高校教师的重视。但案例教学中仍存在案例选取随意、热点问题剖析不深、人才培养目标不强和实践应用欠缺等不足之处。在案例的选取和应用上,往往抽象的案例多,具体实际的案例少;理论讲解的案例多,贴合学生现实的案例少;观念性的案例多,实用性的案例少。以上原因导致高职高专思政课学生难学,教师难教,课程难上的现状。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改革的意义
当代大学生对《基础》课有较强的期望值,希望课堂讲授能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做到学以致用。《基础》课案例教学是提高课堂讲授效果的有效方式之一,通过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的教学,起到对大学生思想正确引导的重要作用。通过案例使大学生意识到修身的重要性,以案例分析、思考讨论等形式为载体,用道德与技能相结合、做人与做事相统一的理念引领大学生的成长成才。通过法律基础部分的案例教学,使学生能够在学习、生活和今后的工作中运用法律的方式处理好各种纠纷问题。教师要结合当代大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用新方法、新工具、新手段讲授相对枯燥生涩的理论知识,在授课的同时方能实现育人和能力培养的双重效果。把《基础》课的知识点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讲授,不仅让学生在校学习阶段更好地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提高学习技能和生活能力,更要在学生进入职场前的最后准备阶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树立法治观念,成为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使其终生受益,显现《基础》课的育人作用和更高的实效。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改革的思路
《基础》课的教学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以达到学生立志,树德,做人的培养目标。而学生在长期应试教育的影响下,本身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和习惯,课堂中的参与度和活跃度都不高。案例教学在让学生主动参与教学和养成自主学习的能力和习惯方面能够有所成效。鉴于我院学生在理论基础上相对薄弱,兴趣不足,一般的教学案例很难达到满意的教学效果,因此教学案例选取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真实事例,特别是挖掘我院学生自己的案例,必然能够提升教学效果,并且形成我院《基础》课的教学特色。案例教学需要学生和教师的共同参与,学生学多少与教师教多少成正相关。案例教学在开展过程中,不仅需要形成学生学习的共同体,而且也要求组织师生学习共同体以及教师学习共同体。尤其是在教师学习共同体的形成方面,在案例教学改革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进一步强化教师学习共同体的建设,举办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活动,讨论案例教学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交流案例教学改革的心得,努力将案例教学的改革引导到既关注教学改革的实际效果又注重学术水平提升的良好境界。以教学改革带动学术研究,以学术研究促进教学改革。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改革的组织设计
成立由学院教学副院长牵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案例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见图一),成员由系行政主任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构成。教学案例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课程案例教学改革的组织、支持、指导和协调工作。案例征集工作采用选定和志愿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案例教学改革实施小组”,形成参与案例教学改革的基本教师队伍。目前,实施小组成员主要由思政教研室教师组成,具体负责实施《基础》教学案例征集与案例分析工作。此外,实施小组成员需在自己所任课程范围内,考虑课程内容的具体结构,选定适合的内容开展案例教学。在每一学年度,每位小组成员至少开展一个主题的案例教学。后续的改革将在过程中逐步确定。
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改革的实施方法
首先,案例教学内容的选定或开发是经过对该课程内容的系统梳理后做出的。即对本课程的教学,哪些需要通过系统讲授?哪些需要通过班级或小组的讨论?哪些需要通过案例教学等等有系统的思考。除本学期的案例教学内容外,对案例教学的后续内容也有所考虑。对所选定或开发的案例教学内容,要进行精心的设计,考虑案例教学的实施类型(如:是理论指向、实践指向;还是技能指向、综合指向等等。最好能把思考的过程和结果也记录下来,以便在以后的总结和研究中使用。其次,在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中,教师应当注重养成收集资料和记录过程的习惯。对在教学中遇到问题,要及时记下,并努力解决。对一些较为复杂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可在实施小组的研讨会上提出,由大家共同思考,共商对策。再次,一个主题的案例教学完成后,教师应当就本主题案例教学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在立足自己案例教学经验和理论反思的基础上,撰写出有关案例教学的教改论文,争取公开发表,尤其是在高水平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最后,逐渐充实和完善《基础》教学案例集。在前期案例征集阶段,由案例征集领导小组组织全院范围进行先进事迹、典型人物等有关材料的征集,中期由公共基础课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室进行案例整理,分析,汇编等工作。后期在教学案例集形成的基础上,汇集各类课程相关资源,建立《基础》课教学案例资源库,提供给任课教师共享使用。
结语
综上所述,将案例教学法引入《基础》课教学改革十分有必要,通过案例教学改革的有效组织与实施,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激活思政课堂的教学活力,激励思政教师的教学与研究,进而促进“教”与“学”的双向提升。用学生自己的案例去解读理论,从学生所感、所思、所想出发,引导学生学会运用理论解决自身的实际问题,真正实现从“学中来”到“做中去”。使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通过案例教学的有效渗入达到育人与能力培养的双重效果。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5年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它的很多概念、原理被其他部门法所运用和借鉴,法理学的很多理论也源于此,因此,民法乃万法之母。民法教学法的研究,对其他部门法的教学也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为此,我们首先应了解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理论性非常强。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其内容涉及市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被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社会生活错综复杂、变动不居,民法要对其进行规制,必须具有非常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民法的实践性也非常强。它是一门深深植根于现实生活的社会科学,或曰实践技艺———有限的、相对稳定的民法规范要适用于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无疑比立法更具有复杂性和挑战性。
由于上述原因,如何让学生既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又具有良好的实践技能,乃公认之难题。除了专业实习,教学目标的落实主要依靠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那么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关系呢?对此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抛出几块引玉之砖,期对此问题的研究能起到点滴的作用。
二、民法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基本理论
1.域外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本身就具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法理精深的特点。[1]后来,被后世视之为大学法学教育开端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进一步把罗马法的概念主义传统发扬光大。这种教育并不是诠释具体的法条和判例,而是系统地讲授法的概念和原理,这种讲授式法学教育方法也成为近代各国尤其是大陆法国家教育效法的典范。[2]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其法学教育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和科学性,是一种典型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3]这种教育模式能够让学生较快地、系统地掌握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学生的实践能力较弱。因此,许多大陆法国家顺应时代需要,积极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把人文科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在民法教学中注意对实务的训练,广泛地采用案例教学法。
英美法乃导源于12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是典型的判例法。其法律思维不同于大陆法的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而是由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法。判例法对律师尤其是法官的从业资格要求非常高:他们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生活阅历和法律实践经验,否则,根本无法从多如牛毛的判例中抽象出适用于某个案件的一般规则和原理。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实用性、操作性,是典型的职业教育。英国采用学徒制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美国则首创了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师生对话,在老师的问题启发下,共同探讨法律世界的各种现实问题,通过案例与问题的研讨,促进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律的系统熏陶。[4]33上世纪60年代,美国又在吸收案例教学法精髓的基础上,借鉴医学临床教学模式,创立了诊所式教学(clinicallegaleducation)模式。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与影响不容小觑,但也有其固有的缺点,比如:过分重视逻辑推理而忽视了生活的真实经验;缺乏人文与科学知识的训练,致使学生基础不够厚实,思维不够活跃;归纳推理效率低下,难以穷尽全部法律知识与法律原理等等。[4]34英美法国家也在进行法学教学改革,与大陆法系相映成趣的是,它们在坚持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注重理论教学的作用,连一直以案例教学为最大特色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从具体个案中推导抽象的一般法律规则和原理的思维方式,代之以大陆法系从现存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出发来研究与分析具体个案的教育路径”。[4]37
2.我国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民法对我国而言乃西学。清末至民国,我国民法以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为师,建国后大陆又全面学习具有大陆法传统的苏联。我国继承了大陆法的传统,也继受了大陆法的教育模式。在民法教学中,理论讲授占有支配性地位,教学实践中存在着概念化、教条化色彩太浓厚的现象,很多教师在民法教学中主要是解释概念、规则,阐述原理,抽象议论。[5]案例在教学中也偶被使用,但大多是作为理论的例证甚至是作为点缀或“兴奋剂”来使用。理论教学模式虽然有利于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但影响了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在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难以获得理想的效果。近些年来,案例教学法受到高度重视,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教改措施纷纷登场。值得注意的是,在批评传统教育模式,主张加强案例教学法的思想风行的同时,有一种思潮也在潜滋暗长甚至有蔓延之势: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民法教学模式已经过时,应该对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进行重构,以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为主导进行颠覆式的教学改革。
3.检讨与评析
综上,法学教育模式是在特定历史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英美法系重视案例教学法与其判例法不太注重概念、逻辑、体系而注重经验、实用的传统相适应;而大陆法系强调理论教学的重要性显然与其成文法讲求概念化、逻辑性、抽象性、系统性、理论性的传统有关。两大法系的教学模式各有千秋、互有短长,但没有优劣之分。根据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理论,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我国民法教学已经走上了理论演绎的路径,必将影响我国民法教学的现在和未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民法尚处于半成熟状态,在此情况下如果抛开法学教育的传统,全盘采用案例教学法或将案例教学法泛化,不但不能收取长补短之利,反而可能生邯郸学步之弊。毋庸讳言,我国民法教学确实存在着过于重理论轻案例的弊端,应该进行改革,但决不能矫枉过正。应该看到,司法实践本身须臾离不开民法理论的指导———它并不像炒菜、抻面、钣金、烤漆之类的几乎纯技术性的活,可以通过反复操练而熟能生巧,它更像医学临床实践,如果不熟悉病理、药理,不了解患者的体质、心理等情况,轻率处方,后果不堪设想。司法实践者必须谙熟民法概念、规则、原则,并能利用法律推理技术结合价值判断,才能正确地处理各类错综复杂的民事案件。民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是辨证统一关系,应该彼此协调、互相促进,共同服务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目标。
三、民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结合的具体路径
1.坚持以理论讲授为主,改革理论教学模式
民法理论教学的优势不容忽视,理论讲授仍应是民法教学的基础和核心。但应对传统的学院式教学进行改革。首先,对民法的内容从总体上进行梳理、分析,找出重点和难点。重、难点问题要精讲,难度较小的部分,则可少讲或不讲;其次,教学方法应多样化,注重师生互动。传统教学模式遏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改革:(1)提问或答疑式。比较简单的理论,可让学生自学,教师提问检查或者让学生提问,教师答疑。这样既可节约时间,为案例教学让路,还可以调动学生积极性,避免单向输入式教学的枯燥与单调,同时又避免了教学中的“放羊”。(2)讨论或辩论式。对于一些重要、疑难、有一定争议的问题,除了讲授式教学法外,还可以采讨论教学法,在学生预习准备的前提下,分组讨论,然后让学生发言。或者让学生分组辩论,教师进行评议。(3)小论文式。对重要的、有较大理论价值的问题,可以布置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对资料搜集、论证方法和学术规范等,教师要给予指导,并对论文及时进行批改、讲评。这些教学形式可以根据教学需要,相机利用,灵活实施。
这样能够实现学生积极参与和师生互动,使理论教学成为生动活泼、启迪心智的双边活动。再次,考试考核方式应做相应的改革。应把学生参加讨论、辩论的表现和论文成绩纳入平时考核中去,笔试的理论部分应多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活学活用,应允许学生阐发与课本和教师不一致的观点。这样才能真正考察出学生的民法理论水平,也能对学习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
2.案例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和补充,须体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统一
在坚持理论教学基础和核心地位的前提下,应强化案例教学法,实现理与例的结合,例与理的统一。笔者从两个方面论述之。
(1)案例的选择与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应体现理与例的结合。民法案例浩如烟海,如何选择取舍?首先,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典型,即案件不在于大小和繁简,关键在于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有助于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而掌握民法基本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技巧等;系统,即案例的编排能够在总体上系统阐述民法的规则体系。其次,案例应具有一定疑难性。过于繁难,会使学生望而却步,过于简单,又起不到通过实践深化理论学习,锻炼法律思维的作用。再次,案例应虚实结合,以实为主。鉴于初学者基础较差,教师刚开始可以对真实案例进行删减、加工,甚至虚构案例,但必须注意准确、严密。随着教学进程的推进,后期主要以真实案例为主,以使案例教学接近于实战。
案例教学可以采用的实施方式有:其一,讨论式。教师事先布置案例,要求学生做好准备。然后学生分组讨论,展开辩论。教师要注意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的能力。教师评述时应当注重分析方法、推理方法的讲解,注重对学生分析思路进行评价与校正。其二,角色扮演式。让学生分别扮演原告、被告、法官,训练学生用律师或法官的方式去思考。这种模式既可以搞成正规的模拟法庭,也可搞成简化版的模拟法庭。
(2)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应体现例与理的统一。根据多年教学经验,笔者认为,在案例教学中,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实现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的有机结合,锻炼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民法有四大板块:主体、行为、权利和责任。主体,就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法律事实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法乃权利法,义务决定并服务于权利;责任是侵犯民事权利或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后果(民事责任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就是请求权)。根据对民法整体结构和基本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法律关系和请求权,由此可导出两个非常重要的案例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起到纲举目张的效果。”[6]在案例教学中如何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呢?作业步骤如下:[7]第一,明确案件争点,检索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比如一儿童甲在街上踢足球,一个大脚把球踢到二楼妇女乙的玻璃窗上,玻璃碎,球掉入室内。甲叩门道歉并说:“一会儿我爸爸来修窗户。”后甲果然带一男子丙至乙家中,乙以为丙系甲父,便将球交还甲。甲道谢后跑开。修窗毕,丙向乙要修理费,乙惊问:“你不是小孩的爸爸?”丙亦惊问:“你不是小孩的妈妈?”现乙丙为此发生争执。此案应如何解决?此案的争点:修窗子的费用,应由谁负担。第二,明确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有些社会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民法并不介入。本案显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第三,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若误判,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案就要分析,案件性质到底是侵权、合同、不当得利抑或物权请求权。第四,考察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主体即谁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谁可以向谁主张权利。本案中甲已逃走,且不知其姓名,乙无法向甲行使权利。那么丙应向谁主张权利?向甲主张不可能,是否可向乙主张?内容,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丙向乙主张权利,乙是否有义务履行?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何种权利义务关系?客体,即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本案中客体到底是窗子上的玻璃还是玻璃的价值及修理的费用?第五,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其中包括变动的原因和后果。变动的原因,即法律事实。就本案来讲,乙和丙之间并无合意,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而应属于物权中的添附问题。法律关系变动的后果就是权利的得、丧,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在本案中就是根据添附的原理,乙方取得玻璃的所有权,但丙有权要求乙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玻璃的价值和修理费用)。
摘要:中国加入WTO后,涉外法律事务日渐增多。为国家培养熟悉中外法律制度,精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成为高等法律院校在新世纪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对高校法律英语教学中存在的诸如法律英语的定位与目标、教学内容与手段等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关键词:法律英语;问题;教学;定位
据统计,我国有近94%的涉外案件,因通晓法律英语的法律工作者严重匮乏,而极少有人问津;82%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每年承接涉外案件占其业务量一半以上的所谓涉外律师事务所,全国不足100家。作为涉外法律人才,必须用外语自由地与外国人沟通;作为高端的涉外法律人才,用外语沟通属于低层次要求,而把沟通的内容落实到文本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
中国入世后,社会和经济的诸多方面需要一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这样一批人的存在和多寡直接关系到我国各相关领域,能否与WTO规定顺利接轨,国家的经济、行政、司法等管理体制能否受到其他成员国的承认与尊重。基于现状目前我国有许多高校的法律专业、外语专业、甚至国际贸易专业、国际金融专业等都相继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甚至有些高校还在此基础上设立了专门的法律英语专业招收本科生与研究生。有关的教材也是百花齐放,各种风格的教材相继面世。诚然学界教育界如此重视法律英语的热情值得肯定,但是更不容忽视的是:在这些繁荣的背后我们的法律英语教学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法律英语的定位与目标、课程内容设计与教学方法等方面。不少有识之士已经对上述问题提出过自己的看法与见解也表示过对此的担忧。故笔者将针对上述问题再次进行剖析并从根本上着手解决法律英语存在的误区。
一、法律英语的定位
学界对法律英语概念基本达成一个共识,即所谓的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English,或English for Law.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1]它所指的范围不是一切涉及法律的英语,而主要是普通法国家的律师、法官、学者所用的习惯语言,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具有特色的一些表达方法。简而言之,法律英语就是法律职业者在法律语域中使用的英语。
但是目前在高校的法律英语教学中普遍存在一个误区:一、法律英语是对大学普通英语教学的一种补充;二是法律英语教学就是学习地道的英美法律制度。因此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扮演者公外教师的角色没有很好把握法律英语教学的特点和重点,学生也仅仅是把法律英语当成普通英语课的课外阅读。这样的教学模式不仅使得法律英语课毫无生气,也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学生树立法律英语这门体系的概念和框架。更不要说运用所学的知识直接与国外的法律职业者进行交流和合作。考虑到高校的法学教育是分成本科生和研究生两块,因此对这两部分根据其掌握的专业知识深浅的不同,应有相应的不同定位。具体而言,在本科层次上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是为了培养既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又有娴熟的外语运用能力,能够自如地在法律环境中实用英语,处理国际法律事务以及了解其他国家法律文化的应用型人才。在研究生层次,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应主要是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结合应用语言学的原理与方法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运用。
二、法律英语教学方式
1.教材的选择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由于研究生和本科生的要求和层次不同,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这两部分学生应当有不同的教材和教学方法。首先我们探讨一下本科生的法律英语教材问题。
这也是法律英语教学中最突出的问题。因为教材的选用又直接关系到教学目的与任务。因此在选择法律英语教材时我们就不得不再次重申和强调法律英语的任务和目标。本科阶段大学法学专业的训练就是要能使我们的学生能够熟练运用英语进行交流和专业合作,具体说来,随着金融和资本市场越来越开放,很多要害和关键领域如金融、证券、股票、房地产、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专利等领域迫切需要一批既懂专业外语又懂法律、经济外语专业人才的大环境下,我们的学生要在熟练掌握我国法律的基础上,具备应用法律专业英语阅读英文法律原著、处理涉外法律文件、参与涉外事务谈判等实际能力。概括起来就是如下几点要求:(1)熟悉各部门法领域内的专业词汇;(2)能看得懂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书:(3)能够用英文起草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件;(4)一般性了解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方式和思维习惯;(5)日常的口语交流没有障碍以及能够参与英语谈判。
纵观目前的法律英语图书市场,到处充斥着一些国内英语专业人士编写的法律教程和少许国外英文原版教程的书籍。国内的法律英语教程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多是收罗国外相关题材的一些文章后拼凑为一本教材,缺乏到位的案例分析和符合中国国情的注解,学生感觉空洞茫然。即使完全吸收书中的内容学生也很难达到流畅地阅读英文判决书和法律文件的程度。研究生层面的法律英语教学,除了进一步巩固学生的基本法律英语技能之外,还要指导学生用英文进行理论研究,熟悉并掌握英式论文的写作技巧及格式。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应当多样化,不拘于形式,最好针对具体的法学专业确定授课内容。例如,针对诉讼法和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可以安排一些最新的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论文进行指导。
2.法律英语教学内容的把握
首先由于法律英语中有大量的拉丁文和古体词存在,因此在教学中需要把一些重要的专业词汇进行整合并讲授。例如古体词Hereby=by means of(特此,因此,兹);Herein=in this(此中,于此);Hereinafter=afterwards(以下,在下文中);Whereas=considering that(鉴于)等。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尽可能帮助学生系统总结归纳法律语言中的外来词、古语词和近义词,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分工合作和规模经济效应,避免重复寻找和解释的时间浪费,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让学生在很大程度上解除对这类词语的困惑。虽然这类词汇书目庞大而分散,专门的工具书也有限,教师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列举这方面的词汇,但是可以专章系统列举,尽可能将常用的几类词汇进行归纳让学生集中辨识。[3]
其次,完整的法律英语课程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模块:(1)法律英语听说;(2)法律英语阅读;(3)法律英语的中英互译;(4)实践性课程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英语辩论,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
最后,按照本文前面所提到的法律英语教学目标---起草英文合同的要求,法律英语课程中还应当保留很大一块给英文合同写作的训练.英文合同由于其固定的格式和用语,再加上东西方文化的差异等因素,使得英文合同的撰写对大多数法学毕业生而言具有巨大的难度.英文合同的讲解应当把握以下原则:第一,打好基础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合同格式,即英文合同必须具备的鉴于条款、过度条款、正文条款、通知条款、管辖法条款等的固定用语和搭配;第二,弄清楚合同中主要事项的概念,准确传达务必忠实于事实。比如在法律上只有不可抗力事件(Force Majeure)没有不可抗力事故(Accident)的说法。第三,保证合同文本的高度专业化,在起草和翻译英文和同事一定注意正确的使用专业术语,尽管有些专业术语的日常意思和法律含义不相同。举例来说,Execution这个词经常被人误解为合同、文书、协定的执行,但其实它的真正意思是“签订并交付使用”,perfromance才是合同的执行、履行;第四,要在合同讲解的过程中贯穿对英美法系的介绍。由于英美法系是一个独立的法系,其用语、概念与我们的法律相去甚远,有的概念、制度甚至在我国并不存在。比如陪审团制度就是英美法系比较有特色的一个制度。我国的合同,无论是各级政府部门提供的标准合同,还是实务中律师起草的合同,从来未见有任何放弃人民陪审员审判权利一说。因此当涉及到在英文合同中约定放弃陪审团审判权利时,要给学生解释相关的法律由来。[4]
3.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改革
要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英语学习的兴趣.强迫性的灌水方式不能产生持久而稳定的兴趣.真正有效的做法是在间接兴趣的基础上指导学生学习,想方设法通过英文电影播放、趣味故事讲述、学唱英文歌等多种形式使学生将学习与娱乐结合起来,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下吸收知识。时下英美等国也推出了不少以法律题材为主的影视剧,比较有名的诸如芝加哥律师,裂痕等,剧中对英美法律的诉讼制度及法庭辩论有精彩描写,并且其对白也相当出色。不仅作为英文教材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同时也对如何做好一名法律工作者给出了西方的主流观点。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也必须及时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法律英语不同于其他基础学科,更多的意义上是一门实践课。它的语言技能只能通过学生个人的现实实践才能得到培养和提高。因此法律英语教学的成功与否,应该以学生的学习效果为准绳。鉴于此,法律英语教师在教学改革当中必须要转变过去只抓基础而忽视应用的错误教学理念。应当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主题教学模式,充分理解和体会学生在知识、智力、情感和个性等诸多方面的需求。应当根据法律专业学生的实际水平和客观需求,以多种多样的形式来设计学习目的和学习难点、重点以便建立适合学生实际水平并受学生欢迎的课堂与课下教学活动。[5]
三、法律英语教师的培养
法律英语对授课的老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它要求教师不仅要精通法学学科的知识,还要有很强的英语会话和阅读能力,这样才能自如地运用英语讲授法律知识。而现在高校的师资队伍中这样的教师还不多。目前的法律英语授课教师主要有两类:一是英语专业教师,二是法律教师中英语较好者。因此,在选拔法律英语课教师的时候可以考虑从这两个途径进行挑选。笔者以为不妨尝试以下几种方式:
1.在现有的师资力量基础上,挑选一些具备扎实法律基础,英语水平又较好的教师,依托高校或涉外机构,采用长、短期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对其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专门培训,使之完全适应教学的需要;
2.对一些法律功底深厚,但外语比较弱的教师可以采用送出去的方法,将其选送到国外或者专门的外语培训学校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高其语言和专业表达能力;
3.可以对法律英语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从外面聘请一些英语好,法律知识较好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4.每年有计划地招聘从海外留学归来,英语好又懂法律的优秀毕业生补充到教师队伍中来。
法律英语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就在于授课教师的素质,一个合格的,优秀的法律英语教学老师不仅带领学生学习专业知识,还能激发学生学习外语的热情和动力,可以说遇到一个成功的教师,学生们一堂课下来的收获是双倍的。反之,一个不成功的双语老师不但不能增长学生的专业知识,还会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既影响专业课的学习又妨碍英语的学习。
参考文献:
[1] Debra S.LeeJ.D 美国法律英语 [M] 密歇根大学出版社, 1999:42
[2] 韩永红, 试论法律英语教学的定位 [J] 南方论刊.2009年第3期
[3] 童珊, 法律英语教学刍议 [J] 教育探索 2009年第5期
[4] 王相国, 鏖战英文合同 [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年8月
[5] 董芳芳, 论法律英语教学的有效方式 [J]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7期
作者简介:
张永毅女 (1978――)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讲师
【关键词】国际贸易专业;经济法;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1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对象及研究意义
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新兴的独立学科,内容广泛而丰富。本文中所研究的经济法课程是指经教育部研究决定,针对经济管理专业(含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开设的经济法基础课程。课程安排顺序一般为法律基础、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等。经济法课程内容包括经济法概论、企业法、合同法和市场管理法等几个部分。教学以学生知法、懂法、掌法和用法为教学目的,结合多种教学方法,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国际贸易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在学生掌握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掌握国际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学生毕业后就业领域除了国际贸易行业外,还可从事金融、市场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工作。
国际贸易专业的经济法教学,既有经济管理专业经济法教学的共性,也存在国际贸易专业本身的特殊性问题,如能否与学生的就业方向相一致,能否与学生的专业课程体系相协调等。因此,以针对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经济法教学方法为研究对象,设计更有针对性的经济法教学方法,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还可为其他专业提供借鉴。
二、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模式
(一)广泛应用多媒体教学
经济法课程的主要特点是信息量大、案例多,而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可提高教学效率,增加信息量。传统的教学方式采用板书加上讲解的方式,而写板书需要花费课堂时间,也有局限性,如无法向学生传递比较大的图表、比较长的案例信息。如果只凭口头讲解案例,学生又难以理解掌握。而多媒体教学就解决了以上问题。通过幻灯片可以传递更多的信息,增加教学的信息量。通过比较发现,通过ppt文件制作的幻灯片应用于课堂讲解,信息量至少可增加40%,效率显著提高,教学效果也更好。将多媒体课件向学生公开,也使学生复习更加方便。同时,多媒体教学可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记忆学角度看,结合文字、声音、图像、视频等方式内容,无疑让学生更容易提高学习记忆效果。
(二)采取互动教学方式
传统的教学方式就是教师讲、学生学,这种教学方式单方面地向学生灌输法律条文,往往会使学生丧失学习兴趣,尤其不适合以介绍法律条文为主的经济法课程教学。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转变传统教学观念,让学生变被动为主动,在课堂上采取双向互动的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在《企业法》教学中,可先组织20分钟左右的课堂讨论,要求学生回答:“如果让你投资办企业,你将选择何行业,如何组织其运营?”学生在学习正式内容之前,在头脑中对于自己的企业运营先有了一个印象,在接下来的学习中,就会自然而然地将自己的想法和学到的法律规范相结合,有利于掌握知识要点。在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组织学生搜集整理身边发生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例,对于解决方案加以讨论。在课后作业教师都会留一二个案例,下一堂课予以解答,这样不仅提高了学生课下预习自学的积极性,也使学生能够在课堂上集中注意力,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另外,在课程后一部分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教学时,根据学生已经掌握了企业法的基本内容,此部分可以安排学生分组自己讲解,从而使学生掌握法律学科的学习方法。
(三)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制度
要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制度,首先要明确课程考核的目的。经济法课程的考察是要通过运用科学、合理、有效的评价方法,对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进行系统考核,了解各个专业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情况和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为以后的教学工作安排提供依据。
经济法课程的成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包括课堂讨论表现、提问表现和平时作业。平时作业以解决案例为主,还有针对实事问题撰写的小论文。如在新的《破产法》出台以后,布置学生对新旧破产法进行比较;在讲到《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时,布置学生讨论《反垄断法》的立法必要性等。另一部分是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80%。在课程结束以后安排开卷考试,考试内容以案例为主,以考查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此外,学校已建立了资源丰富的案例库和习题库,使学生在课下可以练习,满足了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
(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学生的学习需求也在发生变化。既需要有关经济法方面的知识储备,也需要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面对今后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此,一方面肯定并坚持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以学生知法、懂法、掌法、用法为教学目的,利用多种教学模式和手段锻炼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扩展教学内容,组织课外兴趣小组活动,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
三、国际贸易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面临的问题
(一)大班授课教师控制力不足
和一般的专业基础课一样,经济法教学通常采用大班授课模式。大班学生人数较多,一般同时听课的人数是120~150人。在授课时采用些互动式教学手段但一般只有少部分同学参与。由于时间所限,发言的人数每个班不过几个人。这样就很难考察到学生整体的学习状况。准备充分的学生不一定能得到发言的机会,导致积极性下降;有些本来积极性不高的学生不参与讨论也不发言,甚至没有主动思考,对此又很难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整。
(二)学生需求的多样性与单一的课堂教学模式之间存在矛盾
学生学习基础往往参差不齐。这体现在学生的知识结构,学习能力以及学习兴趣等方面,往往影响教学效果。如果教学方法使用不当,将引导变成了强迫,将兴趣变成了任务,教学效果会大打折扣。一些基础薄弱的学生,由于欠缺相关的知识,在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时会比较吃力。
此外,国际贸易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方向存在着多样性的特点,而在一门课的教学中将学生未来面临的所有问题都讲到也是不现实的。
(三)学习任务划分不够详细,成绩考查机制不完善
传统的作业和考试方法不能很好地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而灵活性更强的互动式教学模式则对教学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在分组完成任务的互动式教学模式中,学习任务只具体到每个组,至于每组内部成员之间的任务如何划分则没有细化的要求。这样可能会产生任务不均的情况,有的组员完成的工作量大,有的组员则坐享其成,以每组任务的完成情况对成绩优劣做出评测势必出现“搭便车”的情况,既不公平也不能使每个成员都得到应有的锻炼。
四、国际贸易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设计
(一)将学生从学习基础和风格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灵活采用教学手段
不同学生的学习风格有所不同:有的学生对师生互动感兴趣,学习主动,爱动脑筋思考;有的则更喜欢传统的教师讲学生记的方式,并不喜欢过多的互动环节,习惯于学习课本知识再有目的地做练习题。一种教学方式在一个班有很好的教学效果,换一个班可能就会受到冷遇,学生甚至认为这样会浪费时间,学不到有用的知识。
产生该区别的主要原因是学生在开始大学课程之前已经经历了十几年的传统学习,基本以应试为主要目的,很多学生对学习的认识还仅是停留在准备考试上,组织发言、调查、互动等方式往往不能引起他们的兴趣,还会被认为是浪费时间。
在短时间内改变学生对学习的想法和习惯是不现实的,因此,针对不同层次和风格的学生,要采用不同的教学手段。对于思想活跃的学生只要教学方式丰富多彩,基本就会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使教学变得简单。对于相对不太活跃的学生,可以在教学环节中适当增加对知识的总结环节,使其逐渐认识到自己在知识水平上的提高,在成就感中逐渐体会学以致用的道理。
(二)将小组完成的学习任务进行细分,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查
在以小组为单位完成的学习任务中,将教学任务进行细分,保证每一个小组成员都有工作任务。在布置任务之前,教室应该对班级的学生人数、每组学生人数、每个学生应该完成的任务进行系统设计。在任务布置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学生的兴趣特长,也要考虑每一个任务环节都要对学生知识水平的提高有所帮助。
对每组完成任务的优劣,需要设计相应的考查机制,将考查环节延伸到课堂之外。如要求学生将调查结果总结为调查报告的形式、将任务完成情况写成工作总结形式,都是比较有效的手段。
(三)教学环节表现要与成绩挂钩
首先,期末考试采用灵活题型,以考察和分析案例为主。案例选用更加贴近实际、更加有实用性的题材,并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重点考察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增加平时成绩的比重,注重对学生平时表现的考察,授课过程的任务完成情况也计入成绩之中。如何提高大班授课中课堂控制力始终是影响课堂质量的首要问题,如果将学生的平时表现计入成绩之中,一方面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另一方面对学生的评价也更加客观。
(四)扩展课外与学生交流的手段,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需求
课堂教学时间有限,要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教学手段必然要延伸到课堂之外。而当今的信息化水平、教学环境已经具备了这一条件。邮箱、博客、短信等都可以作为展开课外指导的有效工具。应充分利用学生常用的交流手段,对学习热点问题积极讨论,一定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针对有更高目标学习要求的学生,可以组成课外学习小组,以课程单元为单位组织系统的理论学习。因为国际贸易专业较少涉及到较深层次的理论,对理论学习感兴趣的学生可以通过课外学习小组、教师单独辅导、组织课外活动等方式,使学生能够在学以致用的成就感中加深对知识的体会。
【参考文献】
[1] 方健,张求慧.互动式教学模式在“包装材料学”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林业教育, 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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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货币支付领域还是在货币融通领域,互联网与金融两者都正迈向深度融合,并展现出美好前景。它们的融合正催生着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金融变革,并预兆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作为经济核心的金融,事关国计民生,具有高度的风险性。金融高风险性特点必然意味着更为严苛和审慎的监管。在金融监管的压力下,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与先前和传统商业、媒体结合相比,道路无疑将会更加曲折和复杂,但前途必定光明。
(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当下,正规金融本文将不讨论正规金融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的风险和监管情况,现行监管体系对正规金融的监管已较为成熟。与非正规金融势力分别从各自优势领域出发,两头切入,使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但从实质上看,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即互联网金融中互联网扮演的是“金融互联网”角色。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初级阶段最为重要的特征。当然,互联网金融随着发展的深入,必将表现为金融本身对互联网商业环境的适应金融本身对互联网商业环境的适应将是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趋势,比如互联网商业环境将可能影响金融的风险缓释技术。将来淘宝店主或许可以用虚拟网店作为担保品,甚至凭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记录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目前阿里金融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信用贷款就是这方面的初步探索。。对互联网工具性的应用既可能来自于正规金融,如网银的应用,也可能来自于非正规金融,比如民间金融。但前者基于既得利益,金融创新动力显然不足,甚至过于被动;而后者基于市场驱动,目前已成为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生力军和挑战传统金融的“搅局者”。
非正规金融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最突出的成果表现为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等金融创新模式的兴起。第三方支付业务模式中,互联网扮演了资金清算信息传递渠道的角色;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业务模式中,互联网起到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融资信息的平台作用。一言以蔽之,互联网所扮演的都是金融信息传递者的角色,其作用实质并没有突破工具性的范畴。不管这种工具性在应用中表现得怎样多元或变化,互联网金融背后的金融本质属性依然泾渭分明。作为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的新型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仍属金融的内涵范畴。从概念外延来看,互联网金融包括互联网支付和互联网融资。
1.互联网支付。在国内整个货币支付体系中,如果说央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是“心脏”,各商业银行支付渠道是“静动脉”的话,那么,第三方支付则是“毛细血管”,是整个国家货币支付体系中的有益补充。第三方支付的互联网支付业务实质上就是金融业务中的货币资金清算业务。
2.互联网融资。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平台实质上分别是债权和股权国内的众筹融资平台迫于目前法律环境,部分已逐渐异化为具有商品交易性质的团购平台,失去了原有众筹之金融实质,不直接以股权而是以商品或服务作为对投资人的回报。但本文从狭义角度,仍以股权投资之众筹为研究对象,以还众筹融资的原貌。交易的平台或场所。在整个直接融资的“金字塔”体系中(图1),证券业处于金字塔的顶端,互联网融资则处于底端。如果说证券市场是精英们的融资“王国”的话,那么互联网融资平台就是草根们的融资“乐园”,它们分别代表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就是草根型普惠金融的典型。
图1互联网融资平台与多层次直接融资体系
二、 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国内民商事法规的基础性规范、金融监管的部分内容以及刑法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活动不是完全无法可依,现行的法律框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创新空间。
1.第三方支付合法性分析
201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正式赋予了第三方支付行业存在的合法性。该办法第3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管理办法的出台间接标志着第三方支付行业长期“黑户”身份的终结,由此,第三方支付正式迈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2.P2P借贷合法性分析
P2P借贷平台实质就是民间直接融资的信息交互平台或渠道,严格的借贷信息中介意义上的P2P借贷平台本身并不存在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但借款人通过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有条件的肯定,即在不构成刑法意义上非法集资活动的前提下,民间借贷行为存在合法空间。根据国内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是合法行为,正所谓“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最早《民法通则》中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模糊表述;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我国《合同法》第12章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也间接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并在第211条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些现行的民商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合法空间,亦为P2P借贷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3.众筹融资合法性分析
公司不仅是企业的组织形态,也是筹资的手段或工具。理论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完全可在不被纳入我国《证券法》调整范畴的情况下完成公司的新设或扩股,但首要前提是避免出现《证券法》定义的公开发行状况。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在《证券法》的“藩篱”之中,众筹融资能施展“拳脚”的法律空间仅限于特定对象200人以内,并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同时还须满足我国《公司法》第24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限制。只有在此圈定的法律空间内活动,众筹融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可言。超出范围则不仅违反《证券法》,也可能触碰《刑法》中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显然,法律限制所导致其合法生存空间的压缩,已间接削弱了众筹融资原有“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意义,这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众筹模式在国内的推广和发展。
三、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考察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初期必定会存在诸多不足,甚至是弊端,作为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也绝无例外。先前起步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监管环境的不断完善,风险从以往的高发态势开始趋向平稳。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互联网融资平台野蛮生长,乱象平生,风险频发。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风险,也给互联网金融本身带来了负面声誉影响。有关法律法规等监管环境的缺失更是凸显了问题的严峻性。互联网融资活动的乱象已成为目前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风险问题。
早在2011年,中国银监会曾向银行业机构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称人人贷(P2P借贷)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潜在风险和问题主要有七大问题和风险:一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二是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三是业务风险难以控制;四是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五是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六是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七是人人贷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P2P借贷当前面临三大核心风险,即一对多、资金池及期限和金额错配。许多曾经自诩风险管控严谨的P2P借贷平台最终给投资者带来的却是惨重的损失。与P2P借贷相比,由于规模有限,众筹融资风险问题和事件目前较少见,较为典型的有“北京美微事件”2013年初,北京美微传媒公司由于在淘宝销售原始股被证监会叫停,证监会称美微此举为新型非法证券活动。。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民间资本向金融市场的跃跃欲试,民间金融繁荣活跃的地区往往也是互联网金融萌芽初兴之地。 家族管理、信息不透明、短借长贷、信用放款多、财务混乱、资金去向不明等既是民间金融的“通病”,也是当下互联网融资乱象的写照。目前,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被热捧,大量社会游资涌入P2P借贷平台,五花八门的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成立,民间借贷活动大有借道P2P借贷平台之势。但其中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不乏不法投机分子借用金融创新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尤其是部分P2P借贷平台直接介入借贷,吸收资金和发放贷款,俨然成为“影子银行”式的金融机构,为金融风险埋下了祸根。
总结互联网融资平台风险问题的本质,不难发现非法集资问题突出。互联网融资平台暴露出的许多风险问题要么本身就是非法集资问题,要么就是与非法集资相关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4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央行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中进一步明确界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由于互联网天然的涉众性,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在某种程度上与生俱来就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群”的特性。如再参与资金的中转,互联网融资活动在目前法律语境中较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的“魔咒”,这也是一对多、资金池及期限和金额错配的P2P借贷模式常遭人诟病为非法集资的根源。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理论上,基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可分为纵向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和横向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规范。前者调整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关系,后者调整的则是互联网金融交易关系。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交易规范具有一定的基础,《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电子签名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活动在交易层面不是无法可依。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除第三方支付外自2010年以来,央行陆续出台系列专项监管规章制度以完善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几乎空白,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暴露出的问题基本束手无策,这对整个金融市场构成极大的潜在风险。
高风险性的金融与涉众性的互联网结合,必然使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更具涉众性风险,风险面更广,传染性更强。从风险防范角度看,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监管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对金融活动实施审慎监管,是大多数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所普遍采取的做法,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欧美主要国家已陆续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着手规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对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均有监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国会以及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贷监理署等多个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法规。1999 年颁布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监管从属于金融监管的整体框架,即实行功能性监管。在法律上,美国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本质上是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因此,美国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类新的机构通过专项立法进行监管,而主要从货币服务业务的角度管理。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案》是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另一部重要法规,自2000 年以来,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4]72。第二,在P2P借贷监管方面,美国目前P2P借贷的监管体系由多个监管机构组成,许多联邦和州层面的监管机构都对P2P借贷行使监管权。这些监管机构包括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证监会、各种联邦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各州对应的相关部门[5]508。美国证监会和州证券监管部门主要通过信息披露来行使对贷款人保护的职责;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监管部门针对营利性P2P借贷平台,行使对借款人保护的职责;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也主要是行使对借款人保护的职责[6]36。第三,在众筹融资监管方面,美国于2012年通过旨在推进小企业发展的《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简称“JOBS 法案”),其中包括一项针对众筹融资的重要举措参见Title III of 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在美国《证券法》第4条第6款中,新增“股权众筹豁免”的内容,即允许众筹发行人通过被授权的互联网中介从合格投资者处筹集资金,但在12个月内筹集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且投资者需要符合一定要求年收入(或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的个人累计投资至多为2 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净资产)的5%;年收入(或净资产)等于或超过10万美元的个人可将年收入(或净资产)的10%用于投资,但不得超过10万美元。 [7]37。
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金融监管部门也正在积极调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也逐渐由缄默转向明确肯定,由放任自由转向支持监管。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的认识基本一致,只是如何监管尚存争议,核心问题是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制度如何选择。
四、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经营模式,要选择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监管制度,防范复杂、低效率、抑制创新的监管,要在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平衡。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地方化
将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是各国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国内亦将如此。实施监管的首要问题是监管由谁来负责,即监管主体是谁,这一问题至关重要。目前,国内除第三方支付已被正式纳入央行监管体系外一国的货币支付清算体系具有高度的集中性,从监管效率和效果考虑,支付行业应由央行统一实施监管。,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仍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监管主体仍待确定。
从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来看,它们起源于民间,根植于地方,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为因地制宜,较好地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接地气”,不宜采取类似对传统金融机构的集中式统一监管模式,监管权限应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金融监管权限也符合国务院“十二五”规划中有关金融规划的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伴随着地方金融活动的日益活跃,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管理也日益频繁,地方政府已逐步开始在地方金融监管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的金融监管模式已初露端倪。在地方金融监管的实践中,部分省市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以浙江为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民间金融地方性法规,它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
2008年以来,随着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的深入,全国省、市两级政府普遍加大了金融办建设的力度。现在,全国省、市两级政府普遍设立了金融办,在经济较发达的地方,许多市辖区和县级市也设立了金融办[8]85。金融办在地方各级的陆续设立为地方政府行使地方金融管理职能提供了组织保障。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地方金融活动更为熟悉和了解,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办主导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框架已成为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将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划归地方政府金融办统一监管,符合这一趋势和潮流。当然,全国性的监管指导和统筹也是不可或缺的,“一行三会”(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可根据相应法定职责,负责互联网金融指导性规则的制定、风险监测和预警。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原则导向监管
怎样监管,实施怎样的监管方式,这是确定监管主体之后必须考虑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目前还远未定型,发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观察。鉴于发展初期的现状,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时,应对出现的一些问题适当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弹性,采取原则导向监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兴金融行业发展初期的监管经验和教训,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在保障金融系统性风险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发展。
原则导向监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规则导向监管(rulesbased regulation),是目前各国金融监管领域普遍应用的监管方式,英美两国分别是这两种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国也开始检讨和反思本国的金融监管方式。美国前财政部部长Henry Paulson提出美国应考虑采取原则性监管,前美联储主席Ben S. Bernanke也表示金融监管要向风险性和原则性监管迈进。。美国金融服务圆桌会议(Financial Services Round Table)指出:“规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指在该体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定来约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绝大多数金融行为和实践的各个方面,这一体系重点关注合规性,且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主观判断与灵活调整留有的空间极为有限。原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重点关注既定监管目标的实现,且其目标是为整体金融业务和消费者实现更大的利益。”参见Financial Service Roundtable, ″The Blueprint for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2007,转引自李翰阳《从规则导向到原则导向――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6页。原则导向监管尽管存在诸如主观性、不确定性等缺点,但通过2008年金融危机的实践检验来看,相比规则导向监管,原则导向监管方式更适用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指出:“原则性监管意味着更多地依赖于原则并以结果为导向,以高位阶的规则用于实现监管者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并较少地依赖于具体的规则。通过修订监管手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持续进行原则和规则间的不断平衡……我们关注作为监管者所希望实现的更清晰的结果,而由金融机构的高管更多地来决定如何实现这些结果。” 参见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Focusing on the Outcomes that Matter,″ fsa.gov.uk/pubs/other/principles.pdf,转引自刘媛《金融领域的原则性监管方式》,载《法学家》2010年第3期,第84页。通俗地说,原则导向监管就是“找准地线、放开空间”,即监管几个重大的原则,这些原则是不能碰的,在此之外就是市场的行为。原则导向监管既有利于规范金融创新,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就是要划好业务红线,留好业务创新空间。但原则导向监管方式并非是完全排斥规则性监管内容,原则导向监管强调的是对金融创新的底线坚守。原则性监管对于处理金融创新和监管套利是有益的, 但一套与以原则相伴的健全的规则也是必要的, 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市场约束应保持动态平衡,不可偏废[9]97。如存在需要,条件成熟,原则可与规则相结合,形成具体监管制度,保障金融安全。
(三)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构建
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但作为后来的“搅局者”,互联网金融在各国都不同程度地与既存法律制度存在“不吻合”的现象如P2P借贷在美国也曾激起广泛争论,原因是P2P借贷很难与债券发行区分。债券作为证券受美国证监会监管,但P2P借贷平台那时普遍没有在证监会注册,这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第5条(a)款和(c)款 的规定。2008年11月,美国证监会认定注册于加州的知名P2P借贷平台Prosper公司违规。最后,Prosper与证监会达成和解。参见Release No.8984(S.E.C. Release No.)。。在国内,互联网融资平台风险问题不断,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相互交织,如影随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声誉。因此,在互联网融资监管方面构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联网融资活动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将之与非法集资活动区分开来,意义重大。“安全港”制度应包含四项核心机制:
1.构建会员邀请机制,避免不特定性。互联网融资平台具有天然的涉众性,容易被界定为非法集资中的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作为向社会公众吸取资金的四条件之一。尽管其中没有明确列举互联网平台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途径,但互联网平台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的公开宣传效果是毋庸置疑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把这一特性控制在法律安全边界之内,是互联网融资安全合法开展的首要问题。会员邀请机制的构建为这一问题的破解提供了出路。会员邀请制度包括三个步骤,即会员注册、会员筛选和会员邀请。首先,招募会员不可进行任何公开形式的投资宣传。注册,开展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可包括投资经验、年龄、收入状况等项因素;其次,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筛选出合格投资者;最后,对合格投资客户发出相应投资邀请,并开展投资人真实身份核查。经过三个步骤的处理,互联网融资平台面对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避免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法律风险。当然,即使是面向特定对象,互联网融资平台也须注意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人数的限制。
2.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领域,无论是P2P借贷还是众筹,其扮演的都应是信息中介而非资金中介角色。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平台本质上分别是直接债权融资和直接股权融资的信息撮合平台,在业务中不应承担任何中转客户资金的角色,资金池模式更应成为,否则,互联网融资平台将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但事实恰恰相反,国内的P2P借贷平台大量地借用资金池模式开拓业务,这是目前P2P借贷平台常遭人诟病为“庞氏骗局”的根本原因所在。实行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资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户资金的收付完全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来担当。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资金进出根据用户指令发出,且每笔资金的流动都需要有用途和记录,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借贷平台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风险[10]。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恶意挪用资金或破产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的问题,也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融资平台摆脱非法集资的恶名。
3.构建简易信息披露机制,保护投资人权益。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与证券发行交易具有类似性,都属直接融资的概念范畴。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平台可以理解为微型的互联网证券市场,都是沟通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桥梁。但不同的是,在监管制度方面,目前P2P借贷和众筹融资基本毫无规则制度可言,而证券市场的运行则具有一套缜密的制度安排,交易所运行、融资方发行证券或上市、资金和证券的结算都是建立在各种精密制度之上的。其中,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信息披露也称信息公开,是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活动[11]340。我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制度不仅适用于证券市场,而且也应适用于整个直接融资体系。互联网融资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融资人作为资金使用方,都具有如实披露融资相关信息的义务,以确保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之前有获取真实、准确信息的机会。当然,对互联网融资信息披露的要求标准应大幅度低于证券市场,否则高成本将使互联网融资失去存在的价值,但至少应包括融资人真实身份、资金用途、押品法律权属或担保人真实身份等基本信息,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互联网融资的信息披露机制应确切称为简易信息披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