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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存款保险;保险制度;银行授信业务
Abstract:Theconvergenceofloans,financialinstitutions,isthemarketingofcreditandloansintotheshowthesametrends.Atpresent,thebankingfinancialinstitutionsintheloaninputmarketingcompetinginthenationalindustrialpolicytosupportthedevelopmentoftheindustry,policybanks,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swellasjoint-stockbanksareactiveinthefollow-uptomajorclients,andengageinthesamecompetition,thereisnodifferenceintheachievementofdevelopment,Bankloansconvergenceismoreprominent,shouldattachgreatimportancetoandtakecorrespondingmeasurestoguardagainstpossiblerisks.
Keywords:depositinsurance;insurancesystem;bankcreditbusiness
一、贷款趋同现象成为银行授信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的情况看,金融机构授信大客户主要集中在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及交通银行。贷款趋同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客户主要集中在4家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04年9月末,上述6家银行授信大客户共有181户,评估授信额度1115.87亿元,实际贷款865.44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额的52.47%,其中:4家国有商业银行支持的大客户166家,占大客户总数的91.71%;授信额度1109.27亿元,占大客户总授信额度的99.41%;贷款余额613.3亿元,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70.87%。二是贷款在客户、行业和地区间的集中度较高。9月末,6家行前10位客户贷款余额394.4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23.92%,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45.58%。国家开发银行大客户贷款占该行贷款余额之比达97.39%。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电力、交通、煤炭、通讯等行业,9月末贷款余额为582.01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29%,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7.25%。从地区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3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9月末3个地区大客户贷款余额578.5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08%,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6.85%,其中:呼和浩特市的大客户最多,达40户,贷款余额370.46亿元,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42.81%。三是大客户多头授信现象较为普遍。在181家大客户中,有44户在2家以上银行有授信,有的甚至在5家银行有授信,多头授信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解决银行贷款趋同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改革经营方式,走差异化发展的路子。商业银行要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借鉴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做法,把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加强结构调整和提高业务创新能力结合起来,改变多年来重同质竞争、轻差异化发展的经营方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改进对客户的服务,推进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完善项目融资,学会风险定价;大力调整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客户结构和收入结构,提高规避风险和培育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培育和扩大优良信贷载体,改进金融服务,促进银行信贷总量适度和结构平衡。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营销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既要搞好对大客户的金融服务,更要重视对中小企业等弱质产业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要加强同企业的沟通,遵循市场法则,根据客户的需求,研究开发量身定做的服务产品,培植和发展潜在客户市场,积极主动地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的信贷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经济、服务消费的水平和质量。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当前,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减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要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以满足基金不断增长的要求。
3.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
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的重视。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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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立法;经营目标;有效需求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把“三农”问题当作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头等大事来抓。而农业问题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业是一个外部性很强的产业,它的稳步发展不仅可以促进本部门的发展,而且还可以促进其他产业的发展。《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我国农作物每年受灾面积为4600万公顷,占总播种面积的30%左右。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我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同时,农业也是一个弱质产业,常常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如何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缺少政府行为和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基于此,本文将从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入手,分析阻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并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机制,使其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于建国初期即开设了农业保险,20世纪70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这一险种长期就处于不景气状态。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中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4.8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制度严重落后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农业保险立法的现状
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其中的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例,其农业保险能得以稳步发展,首先是美国政府制定了专门法律。早在1938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现状
1996年,各保险公司开始商业化转型,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有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形成了保险公司“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出现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国有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目前还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是将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同对待的,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这些保险公司也在压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这样就造成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保险公司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这一业务,而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则相应地进行战略性的收缩。
(三)农业保险范围的现状
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及险种的设置是判断一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农业保险的范围越大,一国的农业保险水平就越高。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是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经济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所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之内。养殖业保险的责任确定也有类似的情况。从理论角度讲,凡是农业生产中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应被保险,可见,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所设定的保险险种与中国农业生产不相适应。因此,从严格经济意义上讲,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农业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经营者已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保障作用。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然需求不断增加,而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在我国现阶段,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竞争相当激烈,而各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很少有人问津,至于去经营更是缺乏积极性。这也使得农业保险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是一片空白。但这些却不能表明农业生产不需要风险保障。事实上,从改革初期到现今,各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逐年增加并且渐成几何倍数增长。农民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急需相应的农业保险来转移风险,为农民提供经济补偿。但恰恰是在农业风险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保费收入也从1992年最高峰的8.6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37亿元,2004年的保费收入与20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与1992年的最高峰相比竟然下降了56%。如果按照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额尚不足2元。与此同时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的减少,由最初的60多个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的急剧下降与农业成灾损失的急剧上升以及农业生产发展对其的需要形成鲜明的反差。农民对商业化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需求,首先是因为作为投保主体的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而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农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较少。全国农民的人均收入与同期城镇的居民相比少得可怜。因此相对于农民而言,按照商业化原则确定的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的有效需求。此外,农民多半以家庭为单位的超小规模,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较低,也使农民不愿意付出高额的保险成本。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保险范围更加窄,规模更加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风险过于集中,赔付率过高,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这势必导致农业保险萎缩。大部分的农业风险无法转嫁,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二)农业保险的费率很高,而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
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一般财险和人寿险的费率。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玉米、小麦为5%,棉花为6%,甜菜和蔬菜达到10%,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保费之所以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很高。如我国西部一些地区粮食作物的灾害至损率通常在7%~13%,棉花的灾损率在9%~18%。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高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净保费率也很高,只有这样保险经营者才能弥补成本并盈利。而与一般大多数农民的年收入水平相比,这样的收费标准是绝大多数农民无法承受的。于是,就出现了这种矛盾境地:一方面是农业保险的费率高居不下,另一方面是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他们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起来。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仅为0.02%,大牲畜1.1%,家禽为1.3%,水产养殖1.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它的农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日本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绝大多数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没有投入相应的农业保险,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即使出现了一些巨大的灾害事故,农民通过投保农业保险获得的补偿也十分有限。举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1998年,我国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大洪水灾害,而农业为此付出了惨重的损失,然而灾后农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却不足几亿元,这根本就无法达到补偿农业经济,恢复农业发展的目的。
(三)农业损失的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经营目标的违背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因此其赔付率也远远高于一般的财险。1982-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80.98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70.65亿元,赔付率高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保险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如果再加上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费率就已经超过了120%,农业保险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也是许多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看到的。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不够充分,并且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高于预期的赔付率。此外,农业保险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也是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商品的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而高风险单位倾向于购买保险,或原来低风险的单位参保后从事高风险的农业项目,从而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上升。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比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更为严重。而且受农业生产的经营属性及小农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难以有效的控制。就拿前几年的禽流感疫情来说,某个村子只有几个养鸡户投保了养殖险,可是一旦出现了疫情村里其他的养鸡户就都将死鸡放到投保户那里来寻求赔偿,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直线上升。
三、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模式
(一)美国统一完善的保险模式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它的农业保险走的是国家和私营、民间和政府相互联系的双轨制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政府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美国将农业保险计划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府每年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民因灾损失获得的经济补偿对保证农业的顺利开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实行国营公司与私营公司双轨制经营。对于雹灾险等单一险种,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对于多重险,则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承保或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与此同时,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一些政策性机构为投保人支付一部分保费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农业保险实行法制化。美国很早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相关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日本健全稳定的农业保险模式
日本作为当今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其农业特点也是经营分散、个体农户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营现状极为相似。但日本政府为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推出了农业保险,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法律规定对农业保险实行分保,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的补贴,规定了水稻、小麦等农作物补贴费率。县以上农业联合会的全部经费和农业共济组合部分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后盾,它接受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这样就保证了各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于一些关于国计民生的农、林、鱼等实行强制性保险,而实行自愿保险的有农户的建筑物、农机、农房及家财等。
四、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
美国、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现归结如下:
(一)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性扶持下,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所以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和税收减免,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使他们能买得起农业保险,以增加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尽快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像日本等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建立组织严密而有序的多层次保险体系。基于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种植规模较分散的现实状况,我们应在国家的积极引导下成立民间的农业保险互助组织,以区域划分为主,让其自身参与管理。这样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的参与者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是合作的关系又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从而可以较好的防范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发生。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牲畜等由国家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采取强制入保的方式承保。当发生较为严重的风险时由农业再保险公司给予补贴,政府通过特殊的救灾政策给予扶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既保证了农业保险的深度,又保证了农业保险的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至今还没有一部健全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具体运营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经办机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规体系予以保障。为此我们应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和法规制度上,保障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综上所述,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应该正视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现状,正确认识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政策性力量的引导,凭借立法、行政等手段来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扫除其发展道路上的羁绊,以解决我国农业生产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农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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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过了几十年的历程,经过多次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为提高统筹管理效率,均衡离退休费用负担,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了养老保队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在现收现付的基础上,既面临着人口老龄化、支出需要大幅度增加的现实,又存在着缺乏政府的财源支持、企业和个人缴费已不堪重负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前进的道路是十分曲折、困难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借鉴国外的一些经过实践而逐渐成熟的经验,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完善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为实施养老保险计划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预先建立起来的、用于保障受保人养老基本生活需要的专用基金。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做了修改,1991年各地区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制定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95年3月和1997年7月又分别制定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文件,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过了几十年的历程,经过多次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为提高统筹管理效率,均衡离退休费用负担,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了养老保队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使养老保险更合理地收缴及使用,养老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管理服务社会化,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和管理基金,以确保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养老保险体系。我省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这个目标,依据国务院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逐步做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基金,统一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和标准,通过规范和调整,逐步统一企业缴费基数和比率。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1993年经过重大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全的原则。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制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要逐步达到本人工资的8%。二是统一了个人帐户的比例。个人帐户一律按个人工资的11%记录。三是统一了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按当地平均工资的20%计算,凡按规定缴费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都可以享受这项待遇;另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帐户积累额除以120计算。
我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务院的养老保险办法的要求,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实施此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其基本原则是: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统筹管理体制;并建立了奖惩机制,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目标管理作了必要的补充。
2、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出现及意义
社会统筹是指依靠国家立法和行政保证,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形式。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社会公共基金,归投保人共同所有;养老金的支付一般采取规定受益的方式,具有很强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性质。社会统筹表现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现收现付,主要是使养老基金成为活动基金,加强现金的流通,它正常运行的最重要前提条件是长期相对稳定的人口结构和表现为退休人口占生产性人口比重的经济负担比率;以现收现付为特征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更多强调的是短期尤其是年度内的财政收支平衡;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较好地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公平。社会统筹还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国家的整体年度财政预算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项目和国家的其它各项财政预算项目相联系,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在年度内达到平衡,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
个人帐户是在国家立法和行政约束力的保证下,由政府推行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强制储蓄以防备退休后的养老风险的制度,其核心是“自我保障”,它是个人帐户基金属于投保人个人所有,不作社会调剂使用。个人帐户基金筹集采用的是完全积累的方式,规定缴费,自我受益。个人帐户投保人的待遇水平是由个人预缴专款备付金的多少决定的,最终取决于劳动者投保期间的长短、缴费的多少和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逐月交纳保险费,历经全部就职过程,积聚起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到劳动者退休时或者一次性连本带息返还给交费人,或者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发放,以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需求。这是个人收入在其一生中的纵向平衡分配的过程,这种方式要求将一个人一生受保险期间所需的养老保险金通过科学的保险精算预测,按照一定比例平均分摊到劳动者一生的劳动期间内,使劳动者工作期间的部分收入能够延迟至退休期间使用。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帐户形式是将劳动者就业期间的部分收入以延期支付的形式表现为其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现阶段究其实质是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模式与完全积累的规定缴费模式的综合,它是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性手段,统一筹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建立或选择专门的机构对基金统一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供基金全体受保人共同调剂使用;余下的基金部分进入个人帐户,归受保人个人所有,并作为计发养老金待遇和继承的基本依据。可见,现阶段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帐户”是由原来制度中现收现付的一定比例和改革后采取的完全积累基金的一部分构成的。
三、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在实践中,社会统筹常常只能顾及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而无法顾及到未来人口老龄化和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带来的风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平衡是社会统筹的难题。而大数额的人口进入养老金领取者的行列,这无疑会给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带来巨大的压力。由于积累的个人帐户由于要求收支平衡的期间过长,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严重影响,一旦遇到大的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养老金个人帐户的贬值风险无法抵御;而且,单纯以个人交纳的保险费数额来决定养老金给付数额的模式下,社会的低收入者或负担重的劳动者往往难以通过自身预提积累的保险金满足维持退休后最基本生活水平的需求。
2、机制转轨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从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从财富流动的机制上来看,新制度下的劳动者除了要为自己缴费之外,还必须为退休的上一代再交一次费用。现收现付模式向积累模式的转换过程中,存在着一代人必须养活两代人的难题,即当代劳动者在为自己积累资金、充实自己的“个人帐户”之外,还必须缴纳足够的基金养活上一代人。
3、在社会极度进步的时代,经济高速发展也带来了极不稳定的因素,企业破产导致下岗职工增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更加困难。由于各种因素所致的经营不景气、频临倒闭或破产的企业很多,同时,下岗职工的人数也因此而增多。虽然企业破产了,职工下岗了,但时间不会停止,由此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还得继续交,但下岗的职工拿不出这部分资金,但退休的那部分职工的退休工资还得继续发放,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出不进,社会统筹的入不敷出就将不可避免。不仅如此,一方面企业经营困难,另一方面又需要被迫不断地提高缴费率去应付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不仅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由此也导致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乃至进一步拉大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即使是在省市级“社会统筹”的范围内,不同县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盈亏也涉及到当地的人口结构、制度的覆盖范围、企业的缴费能力、社会养老金的替代水平和基金征缴到位率等诸多因素,差距过大也会造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和调节的困难和压力。
4、缺乏政府的财政投入。在1995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支持的手段、力度、范围和财政基金的来源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此种支持很难到位。
综上所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在现收现付的基础上,既面临着人口老龄化、支出需要大幅度增加的现实,又存在着缺乏政府的财源支持、企业和个人缴费已不堪重负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前进的道路是十分曲折、困难的。
四、出现问题的原因
出现以上问题,一部分原因是养老金管理不善造成的。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并没有遵循切合实际的核算原则实施管理,或者说是很多因素导致无法切实遵照国家规定的制度实施,结果是缴费水平不足以支撑养老金的支付;以享受特殊待遇的职工为服务对象的特别养老金制度更是如此。国家公务员可以不向该养老金制度缴纳任何的费用而在养老保险上都作为视同缴费,退休后都能享受到非常丰厚的养老金。另外,有些国家的养老金制度普遍存在逃避缴费的弊病,由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出现的弊端将在养老这一领域出现,有调查显示,未来几年,将出现两个年轻人养活四个老人的状况,这不仅意味着有更多的人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致使养老金的支付费用增加,而且还意味着为养老金领取者提供经费的在职职工人口比例在下降。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仍然是现收现付式的,许多地方发放养老金只能是拆东墙补西墙,拖欠职工养老金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交费人养老金难以兑现的风险在日益加大。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对参加社会统筹的热情不高,近年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情况不容乐观,拖欠或逃避缴费的企业有增加的趋势。就个人帐户上的资金积累而言,按照统一制度的要求,个人缴费要逐步增加到8%,条件允许和经济发达地区被要求加快增加提取的速度。与此相应,企业按比例划拨的部分也要同步增加。这样做固然对个人缴费有某种激励作用,但社会财富的流动方向却是与社会养老保险的设计目标是相违的。因为,按照现有的制度安排,经济效益越好的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就越高;经济效益越差的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也就越低,个人帐户提取的比例即使相同,个人帐户上养老金的积累额也是有差别的。工资差距越大,最后获得的养老金收入的差别也就越大。而且,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水平,最后也要按照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进行计算。这就是说,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的受益唯一的标准是个人和企业缴费的多少。显然,这个模式中财富是向收入高的人群流动的,这与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在代际内部水平分配的功能,将高收入阶层的财富转移给低收入阶层的既定目标是完全相反的。
由于必须用社会统筹的基金去偿还旧制度对上一代人的欠债,难以在代际内部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这就造成了当代人个人帐户的“空帐”。由于必须用现在交费人的交费来支付现在已经退休的老职工的养老金,事实上部分积累资金又不得不去完成现收现付的目标,个人帐户也就只能有名无实。而由于现阶段的部分积累基金还不够上一代人的现实养老金,无论是个人帐户,还是部分积累,就都只是一个构架而已。
目前,当代劳动者一代除了要为自己积累一个“个人帐户”之外,还必须拿出另外的缴费比例来养活退休的老年一代,一代人要承受两代甚至两代人以上的缴费份额,以偿还几十年现收现付留下的养老金欠债。在新旧模式转轨、同时又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情况下,工作中的一代所承受的缴费压力和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牺牲是不难想象的。
五、国外养老保险的相关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的管理方法:1、自治原则。各行业和州、地方保险机构都独立存在,自主经营,在自治管理中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2、依法行事。保险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进行活动并有义务接受国家的监督。联邦政府设立保险监督局、检查和监督保险机构的行为规范。如果后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企业或投保人有权依法照法律程序提出诉讼。德国这种管理方法与我国现在实行的较为相似,实行自治原则将可以使养老保险金更合理地管理与使用,而依法行事可以充分发挥各监督机构的权利,以保障专款专用,使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日渐直向成熟。
而美国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三块组成,这不实用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就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而言,这会加剧贫富两极分化。
法国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强制实施。养老金的支付属待遇限定型,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属现收现付制度。法国和我国不太一样的地方有:1、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主要包括:1)工商企业的工薪人员;2)农业职工;3)社会保险系统的职工;4)不具有长期工作合同的临时工。2、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四个层次: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强制的普遍实施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3)非强制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4)个人参加商业寿险。法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历史较长,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其中这两点很值得我们学习。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执行的力度不够,很多企业或个人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而随着矛盾的出现:1、养老支出增长过快。平均寿命延长,随着人们平均寿命的延长,老龄化带来的经费支出增长,对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很大压力。2、养老保险费限定缴纳期限短。致使现在出现养老保险金出现国家大量补贴的状况,这极大影响了国家的发展。
而加拿大实施的丧偶的存在生存方可得到对方所缴纳所有养老保险的60%的制度,这种制度有力地保障了丧偶老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很值得我们学习。
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1997年7月国务院领导在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深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暴露和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一是多种养老保险办法并行,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二是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差距过大,存在攀比待遇水平的现象;三是基金统筹层次过低,调剂能力弱,少数经济效益不好的地区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四是个人缴费到位的速度慢,个人帐户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五是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使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的环境风险和目标风险都在加大。因此,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和措施,化解风险,保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能够顺利地运行,是目前实际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
1、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经营管理的期限长达数十年,因此应当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分别完善几个层次的立法,如社会保险(障)法、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等,规范筹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规范资金的运用与投资,加大处理违规行为的力度,统一监管标准,保障资金的安全,促进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
2、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一般来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最终实现目标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能够建立充分的基金储备,以保证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顺利运转,实现保险功能,这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运行的根本目标。其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保证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性,而不能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障碍。第三,通过其特有的财富转移机制,达成社会收入第二次分配的目标,努力做到社会公平。“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既能够通过统筹机制照顾退休人员的现实利益,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现收现付功能的实现,又设立个人帐户着眼于工作着的现在一代人的长远利益。在实践中它既能够发挥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的长处,又在一定程度上互补了二者的缺陷。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的关键是基金的来源。只有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基金筹集的责任,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相互协调才可能保证财源的稳定性。传统的体制下,国家已经无力继续支撑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实际上现收现付模式已经破产。但是国家作为社会保障的主体,组织、协调并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是其根本的权利和义务。推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是创新性的尝试,在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加大的情况下,国家需要加大参与和干预的力度。
3、国家对上一代人的债务,可以寻求一定的补偿办法:一是从现有的国有资产存量中取一部分补充其漏缺。我国在对国有经济结构进行调整改组,自然要涉及对国有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可以结合这一过程,划出部分国有资产补充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去;二是国家财政应划拨资金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援助。比如为按时按数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等。因为,养老费用应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范畴,这笔费用本来可以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给职工个人支配,职工用这笔费用选择如何进行养老。现在国家从社会安全的需要出发,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代替职工个人缴纳了用于职工养老的费用的一部分,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显然,这部分费用本来就不构成企业的利润部分,不存在纳税的问题。因此,所谓财政让利只是一种推动经济发展的激励模式。
如果国家财政不投入,靠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是不可能承担得了的。再者,政府财政承担部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不仅有利于企业改革,更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解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危机的合理、公平的做法就是政府财政及时注入资金实施援助。
4、应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中,社会收入有从下向上、从贫向富流的倾向。对生活困难的企业下岗职工征收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利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若对他们免征费用,首先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承受不了,再者不出力而吃饭的局面会难以控制,而且对缴费者也构成了不公平。因此,建立一个社会最低养老金,维持低收入者养老生活,使人人都有饭吃。
5、确保保险基金的增值。可以通过把死的那部分资金投入运营的方式来增加基金的收入,利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购买国债或者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等。这样一来,国家长期建设需要的资金可以依赖于此而解决一点,因此,承着金融风险的逐步解决,国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应积极开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市场,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着眼于建设周期较长、有稳定回报的长期投资领域。以真正发挥长期资金的优势,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提高不仅将直接对国民经济产生良好的影响,同时又间接实现了基金收入的稳步增加。
6、逐步建立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我国是农业大国,应加大力度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制定出适用于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依法监督、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并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①童星《摘自社会保障与管理》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第191页
②中国法制出版社《劳动法一本通》第200页
③河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处理法规汇编》第254页
④郑州市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5〕105号文件
一、发展轨迹
本文所指养老保险是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其目标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工资与缴费年限相联系,目前的缴费率大概是月工资的20%(雇员和雇主均负担20%),缴纳年限一般情况下为45年,截至2002年底,已有5142.4万人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人数有1767.8万人。下面,让我们沿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轨迹,来更全面地了解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从1889年《养老保险法》建立以来,一些关键的年份和重要的改革如下:
1957年,从基金积累制改为现收现付制,建立动态养老保险调整机制;1972年,主要是扩大了被保险人的范围;1992年,养老金的调整依据改为可供支配的净工资收入的增幅;1999年,在养老金计算公式中增加了人口发展因子,使人口老龄化的负担能公平地分摊到保险费缴纳者和养老金领取者身上;2001年,降低福利标准、延长退休年龄、提高缴费比例和降低“视同缴费年限”等;2003年和2005年进行了组织机构的改革,主要是自治机构的合并,以降低管理成本。
宏观来看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条发展主线:
1.筹资模式:从完全积累到现收现付。从1957年开始,基金积累制向现收现付制转变,到1969年彻底实现。现收现付制模式一直保持到现在。
2.内容设计:越来越多样性和个性化.尽量满足不同个体的需要,赋予个体一定的选择权,目前养老金种类可分为:因年老支付的养老金(常规养老金、长期养老金、妇女养老金和矿工养老金等);因工作能力减退而支付的养老金(严重残疾、丧失工作能力或无劳动能力者养老金、失业者养老金等);因死亡支付的养老金(鳏寡养老金、教育养老金和孤儿养老金等)。
3.福利水平:先从低到高,再从高到低。从1957年到1989年32次的养老金调整使实际养老金比最初提高了2.3倍;19世纪初推行养老保险体制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70岁,而那时的平均寿命只有45岁,近些年,德国人的实际退休年龄是60岁,但平均寿命则已达到80岁。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经济的不可持续,近些年福利水平有下降趋势。如从1992年起,60岁和63岁的退休年龄将提高到标准退休年龄65岁;视同缴费年限降低(如过去受教育年限也可视为缴费年限,最长可以13年,现在只有7年),从2001年起降低养老金水平(替代率将从70%降为2020年的46%)。
4.监管机制:自治性越来越强。在养老保险领域,遵循国家立法和国家自治相结合的原则。经选举产生的雇员和雇主代表对养老保险实行自治管理。自治结构是游离于政府之外的,所有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关联合会(VDR)。这种将政府从直接的管理责任中脱离出来的自治管理模式还形成了有效的、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外部监督机构是政府,内部监督机构是自治机构,从而有力地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日常运行。自治组织的管理能力也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变得越来越强大。
二、现实依托
可以看出,最大限度的将公正与互助、公开性、多样性和效率结合起来,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运行的根本目的。制度主要依托如下现实因素:
(一)制度形成和存在的总体依据——民主的和福利的联邦制的国家性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民主的和福利的联邦制国家。依据福利国家原则,养老保险是应由国家承担的一项主要任务。福利国家原则规定国家具有负责社会福利的职能,但不对国家应如何完成此项职能做出具体规定。这是民主原则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体现,这也赋予了政府对实现公正的路径进行选择的自由。
自德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公正就在其中占有优先地位,这种优先地位是由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社会法典第1卷总则和社会法典第4卷通则对社会保险作了原则规定,第6卷对养老保险制度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还有各州的立法以及联邦法院的规定。另外,还有完备的司法制度,德国宪法规定,任何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都可以诉诸司法机构,对社会保险问题,由社会法庭首先负责。
(二)现收现付的资金运作模式依旧——对社会公平的不懈追求
由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竞争加剧,在从现收现付走向基金积累的国际趋势下(智利完全私有化的养老保险改革自不必说,就算福利国家橱窗之称的“瑞典”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保障的福利国家英国,也都纷纷走上了更有效率的“基金积累”道路),德国是仍然保持着更能促进社会公平的现收现付模式的少数国家之一。一方面是改革难度大的客观因素;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公平最大限度和执着追求的主观结果。最大限度的公平实际上也是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不懈的追求。
(三)多样化的制度设计和自治管理机构——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最大维护和对民主、自由的最大保障
自由和平等历来就是西方文化的核心与精髓,多样化的制度设计给了社会成员一定的选择空间和自由,体现了德国重视社会成员的个性化需求,尊重自由的文化。
德国允许社会保险实行自治管理,虽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险可以随意发展,但至少说明了国家在履行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在尽力保障了个人和企业的自由权,其实这得益于政府的角色定位。在社会保险中,立法者在尽力创造这样一种法律框架,即能使人们尽量自己负责解决自己的事情,政府没有兴趣以一种的方式规定所有的细节。因此,在这种角色定位下,国家就没有必要经营所有的社会保险机构。这一点也是前面所述民主和福利的联邦国家的典型体现。
(四)改革举步为艰——福利刚性、政治作用和强大的工会力量
为了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德国政府虽然在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但大都是小修小补,可就是这些对于社会制度来说根本称不上改革、属于很正常的“调整”,如随着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而相继延长退休年龄等,都遇到强大的社会阻力。可以说,在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举步为维。除了在任何国家都起作用的“福利刚性”和“政治作用”不可忽视外,强大的工会力量是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德国工会联盟(DGB)目前有1000多万个会员(即单个的工会),工会的目标是改善雇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他们代表雇员的社会经济利益参与社会保险的自治管理、对社会政策问题发表意见,而且工会在意识形态上又是中立的,独立于任何政党,可见,他们对雇员福利的保护是持久和稳定的。因此,强大的工会一直在维护劳动者福利和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构成德国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主要阻力。
三、现状评论
但现在的制度是否能带来最优的社会效果,在了解了制度现状和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后,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的评论,这才能达到进行国际借鉴的真正目的。在这里,主要参考著名社会保障专家郑功成教授在其所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一书中提出的指标(价值取向与建制理念、制度的适应性和制度的可持续性等)来对其进行评论。
(一)公平的价值取向值得肯定
虽然近些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有所下降,但从总体来看,其人性化的、宽松的制度设计和全面覆盖的立法原则等,都说明了其仍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福利国家,其为保持福利水平所做的各种努力都基于其对公平的不懈追求。这一点不仅能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内容可以看出,还能从1990年东西德合并时,面对东德制度不一致且西德保障水平高于东德的情况,德国政府决定将原西德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完全移植到东德的转型方案中看出。西部地区对东部地区社会保险制度转型的责任分担,明显地符合增进社会公平与国家认同的价值追求。尽管现在对于德国的转型方案还不能简单地予以评判,因为现在转型还没有最后完成,但其中所包含的对公平的追求与向往,以及国家认同等是应当充分肯定的。
(二)对公平的不懈追求并没有阻止福利水平的下降
在德国,虽然主观上有追求公平的强烈愿望,但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导致制度负担异常沉重,目前,制度负担比例(缴费人数/领取人数)是2.3∶1,生育率降低又使这一形势雪上加霜,预计20年后这一比例将下降到1.3∶1,而依据“代际协议”的现收现付制只有在一定的人口结构下才能正常的运转(一般至少要大于3∶1)。而与此同时,在德国,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未真正形成,实际上直到2001年政府才推出里斯特养老金,才开始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在这种形势下,养老金水平下降是必然的,这也是近来改革的动向之一。从实际运行结果来看也是如此。据德国2005年8月2日《明镜周刊》报道,2004年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合同期内付清所有保险费而提前结清的养老保险费高达126亿元,比2003年高出2亿欧元。由于提前退出了法定养老保险,60%的未来退休人员不得不大幅度降低生活标准,近三分之一的德国人将面临老年贫困的威胁。
(三)增强适应性的努力并没有改变养老保险制度经济不可持续的局面
一项制度只有适应所处时代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多项因素,才能得到可持续的发展.近些年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已面临很大压力。养老保险金支出在德国一直是支出规模最大的福利项目,1990年,法定养老保险支出2000亿马克,几乎占社会福利费用的30%,国民生产总值的9%。在转型后,压力更加沉重。在2002年,即两德统一10年之后,以工资为缴费基础的社会保险和建立在税收基础上的社会福利支出的相加总额约合德国GDP的1/3,全德领取退休金和社会救济的人口接近工资收入人口,德国财政支出的62%都用来偿还债务和社会福利,庞大的社会保险账户出现亏空,德国联邦政府债务也因此连年超过3%(占GDP比例)的警戒线。虽然德国政府也采取了多种“增收减支”措施,如从2001年逐渐延长退休年龄,到2011年,开始把退休年龄延长到67岁;逐步提高缴费比例,从现在的19.5%提高为2030年的22%;逐渐降低养老金水平,但替代率将从现在的53%降为2020年的46%,再进而降为2003年的43%。从这几年的实际运行状况看,由于没有从根本上和结构上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取而代之的各种“小修小补”的调整政策并没有改善制度经济的不可持续性。由于过于宽松的规定和多项选择的自由,虽然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5岁,但平均实际退休年龄仅60岁,“早退”现象非常严重。因此,提高适应性的努力并没有必然带来较高适应性的结果。另外,经济上的不可持续还表现在经济缺乏活力,由于习惯于德国过去的高福利,社会成员已形成惰性和过于依赖社会福利的情况,近些年福利水平的降低也没有激励他们的工作热情,反而使一部分人更加消极,或者提前退休,或者依靠领取失业金度日,这使长期以来由于产品成本太高、国际竞争力下降的德国经济很难摆脱不景气的状态。
四、若干启示
通过对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中既有值得学习的经验,也有引以为戒的教训。
(一)经验
尽管在实践运行中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德国作为福利国家的典型和资深代表,还是提供给我们一个追求公平、法制完善和管理透明、规范的养老保险制度典范。
1.公平的理念。平等与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德国在社会政策中贯彻的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的理念,是与整个人类发展相一致的,其对社会公平的执着和不懈追求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2.完善的法律。这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走上规范、高效的重要保证,许多国家成功的社会保险运行实践都说明了这一点。法律的完善不仅仅体现在法律的齐全上,还体现在对法律的稳定性和动态性保持一个合理的度上。如在德国,仅2001年到2005年期间,政府就曾对多项条款进行了几十次的微调,而整体的管理原则又得以保持。
3.自治的管理。自治管理是一种透明、民主和有效率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一方面自治管理可以充分吸收社会力量,直接减轻政府的管理责任;另一方面,赋予了劳动者、企业和工会参与管理的权利,是对劳动者保险权益的最大尊重;而且,自治管理有助于政府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制度运行的效率。
4.茁壮的工会。与过于强大的德国工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中国,工会组织太不完善。作为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保险制度,往往都是出于政治目的的安排,其制度的出台也往往是不同利益集团相互较量的结果.如果没有工会这样的组织与企业、政府等其他利益组织形成力量的牵制和制衡,劳动者的权益是很难保障的,在利益多元化、矛盾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期就更是如此。
(二)教训
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水平确定上,要吸收以下教训:
1.养老保险是多个系统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不是某一单个因素的独立作用,偏执于任何一个单一的因素,不顾其他,制度的发展必然是不可持续的。因此,要综合考虑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等多项因素。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同一因素对制度所起的决定作用或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对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是必要的。
一、建立就业保障是失业保险制度应对挑战的必然选择51-论文-网-欢迎您
1.就业压力带来的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越来越大的供需差距、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弹性逐渐降低都是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现实。51-论文-网-欢迎您
从劳动力供给看,“十五”期间,新生劳动力每年达到1400万人,城镇登记注册的下岗失业人员截至2001年底已达到1250万人,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已有1.5亿人以上,“十五”期间每年还要新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500—600万人,劳动力供给将是一个数以亿计的庞大群体。而从劳动力需求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的全国62个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就已经显示,100个求职者只有75个就业岗位,供给已大于需求。2002年,各大城市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以北京市为例,劳动力市场供求比例大致为1.4:1,即100个求职者中仅有71个就业岗位,供求矛盾由此可见一斑。51-论文-网-欢迎您
中国已经加入WTO,将来各行各业会逐渐融入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去,这样一来,虽然在新兴产业、新兴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但传统正规部门会进一步减少,预示着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会进一步减少。51-论文-网-欢迎您
更为严重的是,一方面由于下岗职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较弱,再就业率将会逐渐下降,失业大军将不断扩充;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增多,每年的外出流量仍会大于返乡量,劳动力的供给将会不断增长。可见,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将越来越尖锐。51-论文-网-欢迎您
2.下岗职工向失业并轨带来的挑战。到2003年底,所有下岗职工都要出中心,转换身份进入市场,寻求再就业,到那时,目前这种过渡性“双轨制”保护机制将告结束,企业排出的富余人员将依国际惯例,直接表现为裁员或失业,其保障也相应地由失业保险承担。下岗职工并人失业保险后,如果继续按照现行制度,失业保险将难以应付如此沉重的压力。可以通过预测下岗职工完全“并轨”后,即2004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来看其影响。51-论文-网-欢迎您
失业保险金的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不大的情况下,主要是靠征收失业保险费得到的。失业保险金的年收入应该等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乘以月缴费基数(并不等同于实际工资)乘以12,再乘以0.03(企业、员工缴费比例相加)。2001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355万人,比2000年减少54万人。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87亿元,比上年增长16.8%。考虑到失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会逐渐增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按1.2亿人计算,年缴费基数按7000元计算,这样,得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也就是252亿元。51-论文-网-欢迎您
再来计算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2001年,用于保险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88亿元,为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45亿元,本年实现基金盈余54亿元,到2001年底,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26亿元。全年共有469万名失业人员享受到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到年底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312万。在此基础上,可以算出每位失业人员在2001年内(每人的失业期限不同)得到的失业保险平均金额是2256元。假设200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失业人员的一半,即1000万。由于下岗人员就业竞争力不强,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其失业时间将长于正常失业人员,而且由于其庞大的人口基数,因此,失业保险金子均金额必将大幅度提高,而且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也将必然提高。因此,我们将2004年的失业保险平均领取金额定为3000元。那么,仅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一项就300亿元,已经超过当年收入了,更别指望失业保险支付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的费用了。51-论文-网-欢迎您
(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小,覆盖率低,统筹层次较低
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以及频繁的城市就业的互动,有一定规模的城镇职工不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区域分割、社会人群分割等多重分割,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市级统筹水平,有的地区甚至实行县级统筹,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能力不强,提高统筹层次较为困难。
(二)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单一
养老保险资金是以企业,个人支付和财政补助为主要的筹资形式。基本养老金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导致其经营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资补充保险基金以及它的运作并没有形成市场运作机制
(三)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清,个人账户有空账运行的问题,隐性债务巨大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相关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存在相互交叉问题和掣肘问题。没有建立技术系统支持,运行质量和效率不高,养老保险服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我国信息化社会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
2、就当下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个人账户在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空账运行的问题。
3、当下中国的养老保险金隐性债务达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与挑战
现在的中国已经开始踏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高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会达到7400多万人。压力具体表现在:1、退休年龄偏低带来的问题。寿命的延长并没有伴随退休年龄的提高,这个现象就导致了退休人员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相对增长,同时也造成了就业人员与已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收支的不协调。2、提前退休现象所产生的问题日渐显著。提前退休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费用少支出大的不协调,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国城镇养老保险金财务危机产生的主要来源。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审计机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中国现有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条块分裂、责任模糊、管理机构混乱。具体表现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观念。
2、立法缺乏统一规划。
3、法制结构的不。
4、立法机构秩序混乱,层次较低。
二、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明确合理的责任制
在构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过程中,针对不同人群的劳动关系特征,确立适应不同人群的相应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时地采用能够覆盖全民的、适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确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企业以及市场的作用,保留传统养老的优点,充分发挥个人和家庭在养老问题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提高缴费率
目前单通道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还存在着融资水平高,结构僵化等问题,因此,在权衡基金收支平衡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成本和可以承担的范围,在以上基础再进行研究合理、公平、适当、有序的筹资,对筹资渠道进行拓展,适时地调节筹资层。具体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财产收入机制。
2、国有资产融资、债券融资、税收融资、产业融资等渠道,为补偿资金来源。
3、建立基金的灵活调剂机制。
(三)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
由于我国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所以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要循序渐进。要根据各个群体关于城镇养老保障的不同需求进行鉴别,有所区别,有所重点地进行调整。
(四)采取科学方法应对老龄化高峰
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趋于发达国家,但是经济却处于发展中国家,老龄化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要求我们要制定科学的方法与制度来用对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的挑战。以充分考虑养老金替代率为基础,将养老金待遇和公民个人缴费情况合理挂钩,但要注意的是,要处理好保障制度与保障标准的关系。
(五)完善城镇养老保险监管机制
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例如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应该是由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一方面通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对自身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外部的监管来促使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运行。
三、结语
[摘要]对因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纠纷,法院依据法律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判决由医患双方分担责任。这种风险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处,无法达到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果。为此,应当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其理由是:医疗意外可以纳入保险制度所指称的危险范畴;针对医疗意外设立保险制度符合一般保险制度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目的;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应对风险分担模式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具体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即:促使全社会形成关于医疗意外的风险意识;借鉴在交通运输行业实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成功经验;设立医疗意外风险保障基金。
一、案情简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点,患者时某来到青湖卫生院求医。经当班医生诊断为普通感冒。因为是急诊时间,医生按规定没给她打青霉素,而给她开了丁胺卡那霉素进行点滴治疗。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还未挂完,时某就脸色青紫,呼吸急促。经医生及时抢救无效后死亡。尸体解剖结果表明,时某是特异体质致药物过敏死亡。患者家属于2002年5月诉至县法院要求赔偿。诉讼中经连云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此为非医疗事故。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在对受害人时某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但由于时某的死亡与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卫生院赔偿原告209460元。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决的依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意外引发的医疗纠纷。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不同。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存在医方的过失,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应由其承担责任。而在医疗意外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损害事实,但这不是出于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医方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不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其承担责任。对患方(即患者及其亲属)来说,也不存在他们在医疗意外中的主观过错问题,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们承担过错责任。由于医患双方均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就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本案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分担责任。
三、双方分担医疗意外风险模式之不足
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患双方共同对医疗意外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负责,实际上即是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配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这种风险(责任)分配模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根据,但就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而言,尚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从经济效果来看,其一,对患方来说,患方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害后果,意味着他将承受起一定的经济负担。这种经济上的负担非属于家庭计划之中,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会对患方正常的生活造成冲击。对某些患者及其家庭来说,更会使其生活难以为继。而医疗意外是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造成危害,一旦发生,损害后果通常会比较严重。对此问题,风险分担模式并没有加以考虑。其二,对医方来说,医疗意外是医疗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无法根本克服。如每一次医疗意外都要医方承担一定的责任,作出一定的经济开支,累计起来将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据江苏省对医疗纠纷所作的一次调查显示,只有25%左右的医疗纠纷的真正起因是医疗事故。因此,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医方就医疗意外分担部分责任,尽管不是全部责任,累计起来也将使医院难以承受。如何面对这种状况,风险分担模式也没有触及。
从社会效果来看,其一,对患方来说,如个人及家庭难以消解这种经济负担,影响了个人和家庭生活安定,则会增加社会救助的负担。其二,对医方来说,负担难以承受的累计而至的巨大经济开支,必然会影响医疗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会使医务人员因怕担风险,不敢大胆实施正常的医疗手段,不敢采用医疗新技术,只得采取自卫性医疗措施。这显然不利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将阻碍整个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患方群体及整个社会都不利。其三,风险分担模式对医患双方所关注的经济负担问题未加考虑,双方间的纠纷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思考
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医患双方分担责任,只是在医患双方间对医疗意外风险的承担作出了划分,尚留有诸多不足亟待完善。必须设计其他解决方案与之配合应用,以期能更好地应对风险,从根本上解决医患双方间的纠纷。为此,应当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理由如下:
第一,医疗意外可以纳入保险制度所指称的危险范畴。“无危险则无保险”,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它具有如下四个特征:危险发生存在可能、危险发生时间不能确定、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危险的发生并非故意造成的。医疗意外是医方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存在着发生的可能;人们并不能确定医疗意外发生的具体时间;医疗意外造成了病人人身损害,但造成多大损害人们事先也无法预料,损害后果不确定;医疗意外也不是患方或医方故意造成的危险。由此可见,医疗意外,作为一种危险,符合保险危险的四个特征,属于保险危险的范畴,可以作为保险制度适用的对象。
第二,针对医疗意外设立保险制度符合一般保险制度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目的。“无损失,无保险”,一般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在医疗意外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中,其后果不仅是一个生命的结束或健康受到损害,而且由此还必然给本人或他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医疗意外保险制度虽然不能填补前者,却可以填补后者,由此而减轻或消除医患双方的经济负担,维护双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这符合一般保险制度的目的。
第三,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应对风险分担模式所未能解决的问题。保险基本理论认为,任何社会成员都面临着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损失的危险,单个人对付自然力量或者外界力量所造成损失的能力,十分有限,只有集合众人的力量,才能消除单个人抵御自然或者社会风险所存在的不足。在这一保险理念之上建立起来的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散于患方群体乃至整个社会中,比单纯的医患双方分担风险的模式,自然有更强大的能力来消化医疗意外造成的损失、消除医患双方所承受的沉重经济负担。最终,可以起到化解双方间的纠纷,保障患方个人及家庭生活安定,保障医方正常的生存、发展,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等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还需指出的一点是,医疗意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促进医学科学进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动因之一。通过正确面对医疗意外,认真总结分析,推动了医学科学的进步、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这些又能使后来的患者和整个社会获益匪浅。因此,充分利用各方和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不仅仅是消极化解式地应对风险,它还体现了人类社会共同应对意外灾害、保障自身安全、促进自身发展的积极意义。
五、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构建
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促使全社会形成关于医疗意外的风险意识。这是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现代医学的发展越来越有利于人类健康,人们对医学的信心和期望、对医者的依赖和要求越来越高,再加上媒体中的一些片面报道,使得人们的思想上有一个误区,即认为医学已经无所不能。事实上,现代医学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所面临的难题依然很多。它并不能根本杜绝医疗意外,因此,有必要纠正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使人们对现代医学的现状有清醒认识,形成“治病存在风险”的普遍观念,为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完全积累个人帐户公营管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90年代以后各转轨国家也各自推出了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些改革措施或思路都借鉴了现代经济学的新的发展成果,大多数在本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它们的经验无疑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要点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20世纪的一大社会进步。然而,经过几十年的运行,这一制度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本国经济增长的负面作用和社保机构自身的财务危机上。20世纪70年代,各国已经开始酝酿要改革这一制度。
(一)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体的行动可以认为始于1981年的智利改革。当时智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现收现付制为基础,广泛地覆盖了养老金、抚恤金、疾病补助和津贴。随着人口老龄化阶段的到来,加上原有体制存在的不公平所导致的效率低下,社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呈不断恶化之势,到20世纪70年代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政府决心对原有制度进行彻底改革。经过政府的努力,1980年智利通过改革法案,1981年新体制正式实施。其具体内容包括: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每人每月将不少于工资10%的资金存入自己的个人帐户,形成养老基金;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只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而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是法定的经营管理者。基金所有者有权选择和更换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这迫使各个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在价格和服务方面展开竞争。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
(二)转轨国家养老金改革方案实施
许多转轨国家认为,智利的完全基金化的强制性定额缴款体制对于它们并不合适,因为这一体制存在两个缺陷:该体制没有真正分散风险,比如,一旦出现持续的恶性通货膨胀,或者资本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完全积累的基金制将可能破产。更何况转轨国家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由于存在转轨成本,智利模式难以在具有庞大的现收现付体制的国家内实施。
1994年,世界银行关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个“三支柱”方案。这一方案对于转轨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建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养老金的来源应该多元化,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现收现付支柱、强制性基金化支柱和自愿的辅支柱(即个人的商业保险部分)这三个支柱来保障个人未来得到稳定的养老金。赞成该方案的人士认为,由于该体系的每一个支柱分别是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来组织和运行,因此是暴露在不同类型的风险之下,这样,体系内总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分散。
从1998年开始,转轨国家开始纷纷按照三支柱方案来设计本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各国在具体的操作方案和制度的侧重点上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别。这些转轨国家养老金改革方案的基本特征是引入基金化支柱,该支柱将与经过改革的现收现付支柱并存。它们力求形成一种包含了代际联系的优点和强制性长期个人储蓄的优点的混合制度。
我国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紧迫性来自以下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阶段的迅速来到。由于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特殊的人口政策,2030年我国的退休人员将达到高峰期,根据估算,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将比世界上其他大国来得都要快;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期,城市人口的增加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会非常迅速,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的是城市人口,这意味着加入到这一制度中的人口会越来越多;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目前许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还多少依赖于原来所在的国有企业,这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下一步国有企业的彻底改革;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向
本文以养老资金的财务机制和养老基金的管理方式两个方面讨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取向
(一)养老资金的财务机制
对于我国养老资金的财务机制,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主张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认为该制度管理成本低,互济色彩鲜明;主张部分积累制,实际就是统帐结合,该制度与世界银行的“三支柱”方案本质上是相同的;主张完全积累制,即社会统筹的部分也要进入到个人帐户。对于第一种观点,除了前面讲到的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原因使之不可行外,还有一个微观层面的问题,即如果提高缴费率来缓解支付压力的话,无疑要增加企业的成本,最终导致国内企业的亏损面大大提高。
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部分积累制,根据这一观点,社会统筹部分通过现收现付制来提供最低养老保障,而个人帐户方面通过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金积累则既有利于提高社会储蓄率,又有利于激励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因此,该观点似乎最为合理。但是,国内外学者中对此都有不同看法。费尔德斯坦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实际上资本的边际产出大于工资总额的增长率,因此,将现收现付制部分改为基金制,将大大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郭树清则是国内强烈主张完全积累制的代表人物,其理由是:完全的个人帐户制使得养老保险的享用与贡献完全挂钩,可以彻底打破“福利大锅饭”;完整的个人帐户打消了人们的其他幻想,有利于缴费的顺利进行;政府难以挤占;制度透明度高,管理成本低;可以取得最好的积累和增值效果;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不搞个人帐户,政府的养老保险负债会越背越大。他认为,为了体现基本养老金的互济性,可以拿出统筹部分缴费的30%-50%平均化后再记入个人帐户。
笔者认为,完全积累制应该是兼顾公正与效率的最好制度。特别是,转轨国家所担心的完全积累制不能分散风险的担忧,可以通过现代金融工程来设计收益和风险水平固定的金融产品来化解。
(二)养老基金的管理方式
不管是部分积累制还是完全积累制,都面临个人帐户中积累的资金如何管理的问题。世界上实行个人帐户制的国家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前面讲过的智利的私营管理模式,一是新加坡的公营管理模式。对于智利的私营管理模式的具体运做方式及优点,前文已经提及,但是,斯蒂格利茨对私人管理个人帐户提出了两点疑虑:私人管理基金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要求较高,而许多国家都满足不了这一条件,即使资本市场状况良好,也会存在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不能为个人提供充分的保险以避免通货膨胀这种风险,而定额给付制可能更好。
新加坡的公营管理模式具体为:所有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薪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到中央公积金局设立的个人帐户,基金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按政府规定的利率付给利息,基本上相当于其国内主要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略高。长期以来,新加坡的个人公积金管理一直非常成功。但是对于这一公营模式也存在诟病,包括:中央公积金局将该笔巨额资金交给新加坡财政部,由财政部进行投资,政府投资难免会降低投资效率;政府掌握这笔资金的使用权进行公共项目投资,这有悖于自由市场经济的原则。
客观地讲,两种模式的优劣很难区别,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尚不完善,而且私人投资管理水平和私人信用尚有欠缺,因此,至少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选择公营模式可能更符合国内的情形。当然,对于具体负责运营的公共投资管理机构,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来保证其经营的独立性,同时对于其权限和责任,包括投资领域给予明确化。
除了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改革之外,配套政策的实施也是非常重要的。简言之,这些政策应该包括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同步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改革、修改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条款,以及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
关于体制转轨而发生的隐性债务问题,最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已经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其补偿问题的解决。总体上看,减持国有股权和出售其他国有资产,或者直接划拨国有股权应该是进行债务补偿的最有效的、也是最合理的筹资渠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期。通过借鉴国外的改革经验和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完全积累型的个人帐户制,社会统筹和企业与个人缴纳的资金都应该进入到个人帐户,同时,现阶段应该选择公营管理模式来对积累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当然,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在今后20年的战略机遇期内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一定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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