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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善保险法律环境具有客观必然性
1、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深入的要求。保险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渗透到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对整个市场经济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保险业必须在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地发展,才能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则会影响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要求保险业同国际惯例接轨。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使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已成定局。这一切,都要求必须有一个完备公正的保险法律环境作保障。也只有这样,保险业才可能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中健康地发展。
2、这是我国保险业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要求。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开放,市场主体逐年增加,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保险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也越来越广泛,中国保险业在继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保险活动也将会进一步丰富和复杂。保险市场多主体、竞争行为和业务多样化以及中介人活动、业务创新活动等都需进一步完善的法律环境来作保证,也只有在更完善的法律环境中,才能使保险业管理理性化、规范化、科学化。
3、这是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加强的要求。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近年来,我国致力于法律建设,出台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我国法律均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整个法律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对法律的迫切要求,完善和充实法律条文已摆到议事日程,完善保险法律,同样刻不容缓。
4、这是保险经营实践提出的要求。在具体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人、被保险人、中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十分频繁,同社会有关职能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产生了大量具体而实际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业务活动中难以避免的,有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违规竞争、曲解法律条文、明目张胆的骗赔案等,与保险法律环境不完善有着直接关系。因此,保险经营实践也迫切要求一个更加完备的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建立一个完备公正的法律环境是当前形势的客观要求。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为创造良好的保险法律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加上对外国保险市场管理的不断了解,为我们提供了法律借鉴的经验。因而,我认为,改善保险法律环境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具有客观必然性。
二、当前保险法律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原有法律中不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条文,影响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
2、一些容易造成误解的条文,使个别人借用,违背了公平原则或法律本义,挫伤了保险人的积极性,有些法律条文本身无过错,但容易造成误解。
3、举证极其困难,使保险人望“证”兴叹。
4、以全民法制意识为土壤的司法腐败现象形成的执法不力的问题,出现正不压邪的现象。
三、保险人争取良好法律环境的对策
1、对有关保险法律条文进行专门的研究,通过有关组织,争取立法部门对有关不适合目前形势或易引起异义等可能造成不平等竞争或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条文进行修改,从法律上为保险业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也使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依法监督。具体可以做如下工作:(1)组织专人对涉及保险的法律进行一次专门的研究,对易产生歧义的条文或存在的漏洞提出修改意见。(2)广泛借鉴外国、特别是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经验。(3)通过人大代表、保监会等渠道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议案等。
2、在注重保险自身形象宣传的同时,要突出有关保险法规的宣传。要特别重视宣传《刑法》第183条、第198条和《关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关于对金融诈骗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利用法律这把利剑,威慑和预防犯罪。对保险人来讲,宣传《刑法》这两条比宣传保险法更重要。
3、在职工中普及法律教育,依法办案,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在第一现场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实践证明,不少案件的举证不足,关键是涉案初期,就没有按照法律要求的规定办事,及到诉讼举证时,环境、条件已被破坏,给诈骗活动留下了漏洞。因此保险人目前一要在职工中进行普及法律教育,提高整个职工队伍的懂法、执法水平;二是建立相对专业的律师队伍,为保险人护航;三是建立办案律师参与制度。比如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必须有律师参与勘查取证等规定,力争把好第一关。
论文摘要:我国物流业虽然有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开端,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物流法律环境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成为现代物流快速发展的瓶颈。因此,我国现代物流需要国家制定、实施、完善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等法律环境。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物流业现状,尤其是物流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
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物流的定义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1]由此可见,现代物流是在传统物流的基础上,引入高科技手段,从而达到运输合理化、存储自动化、包装标准化、装卸机械化、加工配送一体化及信息管理网络化,由此实现海、陆、空、内水及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最佳组合与集成。总的来说,物流是一个涉及运输、保管、信息服务等庞大的工程,因而也面临非常大的法律体系。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已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一、我国物流业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因物流业的法律环境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物流业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物流业内市场不规范,诚信缺失,无序竞争现象严重
诚信缺失,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所凸显的一个严重问题。诚信缺失、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竞争不规范、不公平,加之相关法律不系统、不完善,使得很多物流企业合作不和谐、继而采取不正当竞争、甚至非法经营,导致物流业整体效益不佳。严重的扰乱了物流业的市场秩序,也进一步加剧了物流市场的诚信危机。
2.物流行业没有形成专业化程度高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物流成本高,资源浪费严重
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各环节没有理顺,使得物流布局不合理。表现为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大而全、小而全”、分散、低效、高耗的物流组织形式,是阻碍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全国98%的仓库、90%的铁路专用线、70%的汽车分散在商业、物资、粮食、供销、外贸五大系统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公路货运空驶率多年来保持在50%左右;铁路运力不足;水运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物流过程中的物资消耗十分惊人,据有关资料统计,物流造成的财产损失仅蔬菜一项全国一年损失价值达1354亿元;钢材锈蚀损失达1000亿元以上[2]。
我国物流系统装备落后。现代化的箱式货柜和集装箱及特种运输车辆、现代化立体自动化仓储设施(如具有冷藏、保鲜、气调功能的仓库)比例极低(70%是普通平房仓库,70%以上是普通车辆),且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装备标准不统一,海运与铁路集装箱标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海铁联运规模的扩展,对我国国际航运业务的拓展以及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3]。
3.人才短缺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国外物流企业的发展实践表明,从事现代物流业的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物流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为此,国外形成了比较合理的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系统。而我国的物流市场,并不缺乏懂得运输、仓储等专业素质的物流人才,但十分缺乏通晓现代物流各环节运作和物流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这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物流市场发展的障碍。
4.现阶段物流法律环境现状
现代物流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与物流有关的职能又分属于不同部门,各部门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和部门利益制定规章,致使物流法律法规分散。因为缺乏统一、协调的行业法律体系,难以对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形成很好的保护。表现为:
(1)物流业没有系统而专门的法律,物流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海陆空运输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制定的有关文件中(如:交通部的《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的若干意见》,外经贸部2002年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运输规则》),国家现代物流标准只有《物流术语》。因缺乏物流行业统一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市场机制不健全,秩序混乱,无序竞争。
(2)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位次较低,法律效力较弱。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法律效力不强。
(3)物流法律法规分散欠协调。物流立法上涉及交通、铁路、航空、海关、外贸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存在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现象,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4]。
二、构建我国物流业的法律环境体系
物流企业在建立、发展中,涉及的法律环境庞大、复杂。所以物流企业要“又好、又快”的发展,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强大的法律体系支撑。
1.整合现有的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构建统一的物流法律体系
物流法律制度的内容涉及到物流业的各个方面,大量的单行法以及“各自为政”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充斥着整个物流市场。为解决现存的法规相互冲突的问题,首先要疏通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承接关系,做到最大限度地协调和衔接;其次汇编、修订、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和适当补充立法,从而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促进物流行为规范化和物流运作效率化;再次要加强对现代物流的监督管理,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将有利于营造一个规范的、健康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从而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合理的交易,这无形中为减少现代物流中的纠纷增添了一道有效的“保险屏障”,从而有利于物流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竞争。
2.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物流发展过程中的立法经验,结合现代物流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不断发展,现代物流发展的基础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要通过立法改革我国的物流运输法律环境。如日本的《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美国的《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机场航空通道改善法》等,将运输、集散、中转、储存、配送、销售等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物流设施的利用率,保证道路畅通,增强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建立一个便捷、安全、透明、低成本的全国大物流系统,推动运输业向“自由市场的体系”的迈进[5]。为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对现代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完善,尤其要分析研究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汲取可借鉴的内容,为建立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3.营造有利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要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应废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部门或地方制定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有关规定,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整合现有的运输管理部门,清除地区和行业壁垒,构建统一、高效、权威、经济的连续运输管理系统。营造现代物流协调发展的制度环境,创造并维护优良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各类物流企业在统一、透明、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中平等地进入市场。加强对不正当行政
干预和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监管,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并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4.加强物流行业自律,推动物流行业协会的发展
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的协调能力和行业自律作用,对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功能、作用、职权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从法律上予以支持(如协会可以了解物流市场和物流企业的真实需求,协助政府制定并实施物流发展规划、行业标准体系等)。这样既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又可以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
构建优质服务、行业自律的“诚信物流”。把诚信体系建设作为物流行业自律和物流企业形象提升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诚信交易的相关政策,依法处罚诚信缺失的经营交易行为。
三、总结
现代物流业的兴盛离不开良好的政策和与之匹配的完善的物流市场法律环境。通过制定一套有利于我国现代物流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使物流企业在法律环境下平等竞争、有序经营、规范管理,从而推动我国物流业发展步入法制化、国际化的轨道。物流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将使中国相对混乱无序的物流市场环境得到较大的改善,为物流业的腾飞创造一个广阔的舞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第三条第二款.
[2]赵静.试析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2006,12:66-71.
[3]柳彦君,李文生.试析我国绿色物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物流科技,2007,30(7):121--123.
[4]李善友.我国物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EB/OL]./html/Shang
ChangXianDai,2007-8-6.
【关键词】海北;低碳旅游;发展;思考
低碳经济自20世纪末出现后,很快风靡了全世界。所谓低碳旅游,就是借用低碳经济的理念,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旅游。它不仅对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提出了新要求,而且对旅游者和旅游全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它要求通过食、住、行、游、购、娱的每一个环节来体现节约能源、降低污染,以行动来诠释和谐社会、节约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建设。低碳旅游是针对传统旅游业对环境的影响而产生和倡导的一种全新的旅游方式,它比生态旅游具有更为丰富而且明确的内涵。发展海北低碳旅游业不仅有利于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和旅游产品结构,而且对于提高海北知名度、建设高原旅游名州、加快推进生态立州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发展低碳旅游业需要把握的两个问题
发展低碳旅游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海北既拥有独特的原生态旅游资源,又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地位,发展低碳旅游业、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必须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1.1树立低碳理念。旅游业是战略性产业,属第三产业中的现代服务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社会效益好。发展低碳旅游业是创建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旅游业中推行低碳消费、绿色发展带动示范作用突出,可率先成为实践者,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就海北而言,当地草原的原生态游牧文化、当地人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态度等,构成了典型的高山草原社会遗产,是极其稀缺的低碳旅游资源。因此,特别要在旅游主体企业宾馆饭店、景区景点、旅行社、购物点及导游中,倡导低碳消费,在旅游行业中推行循环经济、倡导低碳消费,培养低碳消费理念,提高人们的节能、减排意识。营造低碳旅游发展氛围,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发展低碳旅游业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低碳理念,处理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同时,以标语宣传、媒体宣传、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全社会低碳经济的教育,处理好人和自然的关系,重视并加强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
1.2倡导低碳行为。旅游者、旅游开发者、旅游企业、旅游管理者作为旅游各方参与者,都应在行为上低碳化。将生态环保理念渗透到工作、生活和消费中,使旅游者建立健康、生态和可持续旅游方式。旅游开发者对自然景区不做“硬”开发,要做“软”开发。不改变原有地貌,坚持“多利用、少开发”的原则,选择性开发低碳旅游资源。旅游企业则要提供给旅游者低碳化旅游产品。在旅游餐饮上,尽量选用本地的食材,选择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避免使用一次性餐具,用餐形式建议多选自助餐的形式。在旅游饭店上,要以绿色饭店的理念全面创建低碳旅游饭店,用节能新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实行垃圾分类等。在旅游交通上,旅游者不妨多采用传统交通工具,选择徒步、穿越、营地等体验性强的旅游方式,同时要控制景区(点)内交通工具的进入,应禁止外来车辆、景区私家车、公务车及出租车的进入,景区内设置环保旅游观光车、电瓶车、畜力车、人力车等少污染或无污染的交通工具以保护生态环境。在旅游方式上,低碳的实现主要取决于旅游景区低碳的实现,景区在开发和管理上以低碳为理念,创建生态型景区,发展产业化自行车旅游、徒步旅游、森林旅游、湿地旅游等绿色生态类型的旅游产品,彻底扭转到低碳、环保的发展道路上来,最终形成全产业链的循环经济模式。在旅游购物上,尽量购买原生态的商品,抵制过度包装、生产设计复杂的旅游商品。在旅游娱乐上,应减少开发大型实景和文化演艺类活动,大力开发原生态的、体现当地原汁原味文化的旅游项目。旅游管理者则主要控制游客数量,对旅游者进行低碳教育,通过游客管理、景区管理实现低碳化。
2.发展低碳旅游业需要注意的几个重点
2.1强化规划引导。发展低碳旅游业,必须要有一个科学的规划来指导。已有的规划重视旅游本身及其相关产业的布局和发展,而忽视生态保护和建设;只注重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忽视资源保护。有的景区景点在景观设计上,没有充分体现人性化和生态化设计理念,以致许多建筑物与自然环境不协调。因此,旅游服务要以人为本,旅游开发则要以天为本,也就是要将这种未经工业化污染的生态景观资源、生态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保留下来,抛弃数量经济的观念,合理测算生态承载量,限制游客数量,走品质旅游经济的路子。一是在具体规划上,要增进环境优化与人文关怀的互动,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加强对全州旅游资源价值、市场潜力以及旅游开发将会造成的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调查和评估,按照适度、有序、分层次开发的原则,编制具有指导意义的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以指导和协调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工作,制止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不良行为。对以往已经编制的旅游资源开发规划,要按照资源环境保护优先的要求,重新审视、调整、修改完善。二是在具体项目上,要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估,要从生态角度严格控制各景区服务设施的规模、数量、色彩、用料、造型和风格,提倡以自然景观为主,就地取材,依景就势,体现自然之美。制定规划,关键是要严格实施规划,使规划法制化,成为指导低碳旅游业的纲领性文件。三是在旅游产品的规划设计和改造创新上,要依托海北旅游资源殊的自然属性,找准旅游资源中不同的文化特性,使旅游产品既美丽多姿又富有神韵,既统一品牌又具有不同的气质。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旅游规划建设上的生态理念、环保意识及建造艺术,以规划整合生态旅游资源,精心打造生态旅游板块。
2.2制定政策措施。低碳旅游发展势必需要相关部门、相关主体的支持和配合,共建合作机制联合推进。应注重相关行业规划或计划的衔接,以共同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共同制定标准、共同监督执行、共同评定检验等形式,将旅游业节能减排工作融入国民经济体系中综合规划、执行和考核。各级政府和旅游业主管部门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和内在机制,健全发展低碳旅游的激励机制,发挥企业发展低碳旅游的主体作用,并引导公众参与。一是统一认识,加强指导,全州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要从建立循环经济这一高度来倡导低碳消费、发展绿色旅游的认识。二是制定相应低碳旅游的地方标准。通过制定绿色旅游饭店、宾馆,低碳景区、旅行社的地方标准和考核奖励办法,引导旅游企业投入到推行低碳消费、发展绿色旅游中来。三是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将是否“低碳”纳入行业发展的考核和评价因素,促使现有旅游模式转变,激励引导旅游主体争创低碳企业、绿色企业,使广大游客争做“文明游人、低碳游客”。对达到地方标准的绿色旅游饭店、宾馆,低碳景区、旅行社及优秀导游人员、文明游客,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四是加大低碳旅游的宣传。利用旅游宣传推介的优势,在国内外节会、媒体、网络上宣传低碳旅游品牌形象,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五是加大行业监管。从旅游的各要素入手,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低碳消费、绿色旅游的鼓励扶持政策,引导旅游绿色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2.3营造良好环境。海北州作为青海省4A级旅游景区全覆盖地区之一,更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围绕低碳这一核心,推动旅游走向深入。一是要有特色浓郁的人文环境。一个地方要有特色,不是靠高楼大厦,而是靠传统文化的积淀,靠建筑语言的表现,靠鲜活的生活气息,形成浓郁的人文环境。所以,一个浓郁的人文环境必须要求对自身的文化有充分的认识,要珍重自身的文化,要热爱自身的文化,要提升自身的文化,形成一个特色浓郁的人文环境。二是要有良好的自然环境。通过多措并举,保护好原生态资源,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低碳旅游建设和经营。坚持不懈地抓好旅游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着力解决涉旅安全、市场秩序、卫生防疫、“三废”排放等突出问题。搞好城镇和景区垃圾、污水的无公害化处理,在景区景点、宾馆饭店和城镇居民中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严格控制烟尘和噪声排放,保护好优质空气和水源。同时,加强对《环境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与旅游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和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关于促进低碳旅游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和制度,保护并优化海北旅游生态环境。三是防止盲目开发,谋求持续的投资效益。一方面,在开发初期就应通过技术手段使景区设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要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在策划上要突出“天人相通、动静结合、雅俗共赏”的理念;在布局上要突出“特色突出、优势互补,资源节约、生态优先”的理念;在性能上要突出“建筑为形、文化为魂,生态为本”的理念。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科学界定旅游环境质量、容量或承载力状况的发展趋势,控制旅游人数,避免环境污染,防止盲目开发,保证资源及环境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网络侵权现象
网络开放性、共享性、即时性的特点促进了网络文化的百家齐鸣。目前我国个人博客拥有率为53.8%,新型社区互动SNS网站的发展壮大更推动了网络个性化时代的到来。由于缺乏传统媒体的把关人机制,网络注定要触犯传统媒体的著作权,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而开放式的言论空间也极有可能成为伤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武器,从而引起纠纷。
网络对传统媒体著作权的侵犯。网络时代的传统媒体发展颇为不易,辛苦采集的新闻转眼就被复制粘贴、出版的书籍杂志变为电子版供人免费阅读。近年来,网络侵犯著作权纠纷的焦点问题,便是视频共享网站侵权纠纷类案件的激增。Web2.0技术催生了视频共享网站的蓬勃发展,而面对我国3亿网民以及3G网络的未来市场价值,互联网电视也腾空出世。目前,国内首个权利人互联网电视厂家侵犯版权的案件也浮出水面。而传统媒体与网络的深度合作必将是大势所趋,如何减少此类侵权纠纷现象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类案件的焦点在于四点:1.原告权属的确认。一个音乐影视作品的产生经过了创作、构思、表演、录制、包装等一系列环节的合作。包括联合拍摄、协助创作、集体录制等形式。传统媒体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修改权等,涉及网络侵权的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此类案件的原告往往并不是作品原始的制作人,而是经过授权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2.取证依赖于公证手段。网络侵权基于其技术性,证据的取得一般需要公证处的公证,几次公证下来需要消耗较大的成本。实践中,由于通过修改计算机hosts文件,将特定域名与特定IP地址建立映射关系,从而使得输入该特定域名所打开的网页为申请人预先设定好的页面,有可能造成假证据。往往会有被告针对证据的公正性和真实性进行抗辩。3.被告的免责抗辩。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都规定了网站服务者免责的条件。基于此规定,当网络服务者仅提供了储存空间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用户个人上传的作品侵犯著作权时,不认定为侵权。实践中网站以此进行抗辩,但大多数网站不适用“避风港原则”的保护。4.省略”引起的互联网大讨论时,人们便认识到了网络对于传统文化的宣传和保护作用,中文域名的文化品牌价值成为保护传统文化的网络阵地。今年适逢祖国60华诞和中国传统节日中秋节重合,网上到处都洋溢着欢乐的气氛。各大门户网站都开设了以祖国60年和中国传统节日的特别栏目,通过网络开放的平台,全世界的朋友都可以接触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魅力。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网络图书馆、网络艺术馆等的建立和发展都是对传统文化的延续和保护。民俗学家倡导将传统文化同互联网联姻,建立起一个中华文化品牌完整而统一的网络保护体系,对于促进传统文化的发展也是意义深长。
构建和谐网络文化环境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网络文化建设直接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四位一体”建设密切联系,要把网络文化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来考虑。
论文关键词 环境犯罪 恢复性司法 生态伦理
加强生态司法、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是当前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在环境犯罪中,适应世界范围内建立和谐关系的司法趋势,适用恢复性司法是处理相关案件的一个值得尝试的方向,学者已经进行了一些探讨。本文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环境司法的最新发展,对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具体使用问题进行研讨。
一、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实践与问题
从目前各地的司法实践看,近年来,各地法院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生态环境上进行了一些积极的尝试。截至2013年底,全国法院共成立了近80家环保或生态资源审判庭,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机构,对生态环境类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水平。同时,还有一些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等审判组织,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水平的提高。个别法院(比如福建长汀县法院)设立了“生态服务车载法庭”,将巡回开庭、现场勘验、现场调解、现场宣传、现场调研合为一体,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生态司法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各地法院在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中,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司法尝试。福建省基层法院在这方面进展较大,主要是法院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采取判处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侵权人承担修复森林、生态环境责任,采取承担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植等方法,补植补种林木相应面积,恢复森林生态功能的复植补种措施,以抵偿财产刑和赔偿经济损失。其最早起源于柘荣县法院,探索出“复植补种”案件审判模式,具体方式是:法官居中协调,让失火案件被告人与受害林农间达成谅解,签订由被告人在过火地补植树苗或播林种,达到相应面积和成活率要求,并履行相应管护义务的协议。协议履行情况由法院林业庭与乡镇林业站联合验收,作为被告人量刑悔罪情节来认定。2010年开始,福建各地法院开始对此经验进行借鉴运用。2010年以来,福建省此类案件积极尝试恢复性司法,共判结270件,复植补种面积达8649.7亩,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
此外,贵州省清镇市法院也进行了类似的尝试。在办理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时,该院对部分较轻的犯罪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被告人采取恢复生态环境的举措,如对于盗伐林木的犯罪案件,在依法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同时,要求其补种树苗,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以补救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危害。
从总体上看,目前各地法院在环境犯罪领域使用恢复性司法进行了一些尝试,也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但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恢复性司法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现行立法尚未对以责令补植为代表的恢复性司法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以植换刑”的做法就类似于引起社会争议的“以钱买刑”一样,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就使得法院采取的相关措施没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只好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作为权宜之计。2010年,福建寿宁县公、检、法及有关部门联合就“复植补种”司法措施出台意见,但在此后3年的实施过程中,因文件效力层级较低,存在自行“立法”之嫌,引发质疑。
综上所述,环境犯罪领域中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尽量其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实践效果良好,急需加强的是具体制度建构,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笔者认为,相关重点问题有两个: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可行性;适用恢复性司法的主要法律问题。
二、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目前在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性司法具有较大的可行性。具体而言: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已经为理论与实务界所接受
2000年后,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步为我国学者所关注。从目前国内学者近年的诸多著述来看,虽然学界对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运作模式以及移植可行性等热点问题存在一定分歧,但多数学者对恢复性司法持肯定态度,实务界也早已开始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如2001年5月,石家庄长安区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偿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2003年6月,北京市在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我省的情况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也曾联合颁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轻伤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1)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2)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3)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己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理论基础即在于恢复性司法理念。
(二)环境犯罪的特性决定其具有损害恢复余地
生态环境类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其与杀人、等自然犯相比,并不是天然就具有违反人类伦理的属性,而是随着时展,在出现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出现之后才逐步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生态犯罪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后,才迫使立法者从刑法上作出的反应。从生态环境犯罪内在机制看,行为主体对该类行为的实施往往并不是为了对环境施加影响,也不是有意对环境加以破坏,其行为真正的动机和目的是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对这一群体依法采取缓和的刑罚措施与非监禁刑罚,无论从社会效果还是伦理效果都是值得尝试的,也有助于培养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环境刑法条文价值功能受限
现行《刑法》分则第6章中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一种传统模式的环境犯罪理念,这种立法理念侧重于对个人人身、财产性法益的保护,只有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造成人类生命及人体健康的损害,才适用相应条文,课以刑罚。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看,目前环境刑法法益设置不周全,刑法对于生态价值的评价缺失。更为重要的是,生态刑法条文重人身罚、财产罚,轻影响生态恢复的行为罚,对于生态犯罪己经给环境造成的损害,传统生态刑事司法给予的回应不够,严重制约着生态刑事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有必要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加以改善。
三、环境犯罪领域恢复性司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适用范围问题
适用范围是环境犯罪领域实践恢复性司法的首要问题。针对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一般认为,我国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应包括自诉案件以及公诉案件中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实践中看,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的推广,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恢复性司法制度的适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由最初的轻伤害案件扩展到盗窃、抢劫、重伤害以及过失刑事违法等案件,并特别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违法、在校大学生刑事违法等案件中。
综上,“轻微性”是恢复性司法适用的基本要件。在解释上,应视为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犯罪人是初犯、偶犯、激情犯罪、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等。对于累犯、预谋犯、犯罪动机恶劣的犯罪人,一般不能适用恢复性司法。针对环境犯罪领域,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同样应根据此原则进行划定。在我国,过失犯罪一般存在于污染环境而构成的犯罪中,故意犯罪主要存在于破坏环境资源而构成的犯罪中。主观上存在过失、同时有较大悔罪表现的环境犯罪人,应是恢复性司法最有效的适用对象,而主观上出于故意的环境犯罪人,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判别,如果属初犯、偶犯、激情犯或其他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人,则恢复性司法是可以适用的,但如果属于主观恶性程度较大的环境犯罪人如累犯、预谋犯等,造成大范围的环境损害,则不宜适用恢复性司法。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法院在生态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性司法也基本上遵循了这一原则,也取得了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