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财论文

时间:2023-03-23 15:10:04

导语:在保险理财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保险理财论文

第1篇

1.1社会保险费征缴不全面、不积极、不主动由于社保基金的缴纳涉及个人、单位、国家等不同主体,且不同主体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不一样,直接导致社保基金的征缴不主动、不全面、不积极。有的企事业单位靠政府的财政拨款补充,国家负担社会保险的大部分费用,小部分由个人承担,而有的单位则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一般由单位负责大部分费用,而保险无法给单位尤其是企业带来直接的效益,因此有的企业为了少缴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就通过伪造变造文件、篡改数据、更改财务报表等方式减少社保基金缴纳,甚至有的企业和职工根本没有被纳入征缴范围,这样不仅不利于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也损害了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

1.2社保基金监管不到位,信息公开不透明社保基金的监管涉及人社、财政、审计等多部门。一直以来,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重心都放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上,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支付环节则疏于监管,也无力监管;其次,财政部门直接参与对社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丧失了原有的监督地位的独立性,影响了监管的客观、公正。审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多为事后审计,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虽然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和缴费单位应每年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社会和职工监督,但对文件公布的范围、指标和方式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多数情况是职工往往需要主动查询,才能了解个人保险相关信息,直接导致保险信息不透明。

1.3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安全管理存在盲区社保基金开设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三个银行账户,各账户都存在相当数量的活期存款,又不能相互调剂、统一使用,无疑增加了资金使用成本,影响了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不能实现基金的效益最大化。现行相关制度对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小额多期挪用仍缺乏制约,社保经办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向财政部门虚列用款计划,恶意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利用支出户来挪用社保基金。另外,基金的支付管理也存在一些漏洞,如养老金存在虚报、冒领现象,医疗保险存在冒名顶替、非支出范围的药品列入报销范围,异地报销费用项目难以审查等。

1.4社会保险管理者及财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缺乏目前,社会保险管理者大多是“硬专家”,只精于各自的专业,却未必擅长管理,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忽视财务管理的作用,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社保基金管理的有效机制中。同时,社保机构的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管理观念与创新意识不强,理论基础薄弱,知识结构老化,工作质量和效益不高。财务人员缺乏、编制不足,在社保业务成倍增长、工作量大的情况下,人才流失严重,补充来源不足,人少事多,不能实现精细化管理等一直困扰着社保机构的财务建设发展。

2完善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的对策

2.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改革征缴方法,提高基金征缴率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但相关的配套政策却未能及时跟进,社保基金管理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善,因此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使社保基金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针对社保基金缴纳不积极的现象,在思想上应该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宣传力度,使他们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大作用。在日常工作中,社会保险部门要做到:进行机构调整,尽快实行保险费的集中、统一征缴;要求企业按照规定的日期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并定期进行基金的核算工作,包括基金的数额、参保人数等;确保基金的完整性;加大基金缴纳、监督、检查和处罚的力度。只有将社保基金征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才能扩大征缴面,提高征缴率,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2.2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和审计,实现社保基金的信息公开人社、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沟通和合作,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共同构建社保基金监管的有效机制。对财政专户的资金支出,应在银行环节设置“双控”程序,既不允许人社部门单方面决定支出,也不允许其他部门单独决定资金去向。由于社保基金数额大,周转速度快,在管理上要建立内部控制、内部稽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完善定期的外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另外,应通过媒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年度报告,将基金征收支付政策、欠费单位及金额、基金结余情况等涉及公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事项,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2.3拓宽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完善基金安全管理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的情况下,人社和财政、金融部门应加强协作与联系,统筹安排,保证基金最大程度的增值。为此需要尽快发行适合社保基金购买的票面利率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定向特种国债,不断扩大证券型的投资规模,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回报高的项目,实现基金的效益最大化。在基金安全管理方面,要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对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和缴费基数实行网上申报、社保基金网银划款、个人缴费银联刷卡等方式,彻底杜绝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直接接触现金,同时通过公示、稽核、责任倒查等途径完善管理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堵塞漏洞,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基金安全。

2.4提高社会保险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首先要建立领导责任制,社保机构主要领导是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既是广大投保人利益的维护者,也是政府职能的管理者,因此需要既懂管理,又要了解财务的相关政策的“复合型”人才;二是要建立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把财务制度落实到各级层面、各个岗位;三是着力财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加强职业道德和能力培养,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社保基金的管理保驾护航。

3总结

第2篇

1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与财务管理目标

1.1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

截止到2008年12月,全国共有财产保险公司45家,其中外资公司15家。从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占有率来看,中资保险公司仍然占据绝对优势,2008年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为97.56%,其中市场份额居于领先地位的有中国人保、太保财险、平安财险三大公司。虽然中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较大,但是与外资公司相比,固定资本所占比例较高,资产流动性偏低,偿付能力准备不够充足,资产利用率不高。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即承保利润,与外资公司比较中资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1.2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目标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目标经历了从产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演变过程。产值最大化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作为现代保险公司来说,追求价值最大化已经成为明确的管理目标。价值最大化的理论含义是:一是价值体现为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而不是简单的资产的帐面价值;二是未来预期收益体现为现金流量,而不是简单的会计利润,现金流是可以折现的;三是未来预期现金流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随着经济和竞争的全球化,风险、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构成了现代及以后的商业经营环境,也使企业的未来收益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四是资本具有成本,资本的基本回报要求使资本成为最昂贵的一种资金来源。把价值最大化作为目标是很具重要意义的,首先它考虑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其次它反映了对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要求,克服了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再次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方向,使资源向着回报高、效率高、风险低、创造最大价值的区域、产品和客户倾斜。

2EVA评价分析方法的内涵

2.1EVA评价分析方法的概念

经济增加值EVA是英文EconomicValueAdded的缩写,其公认的标准定义是指公司税后经营利润扣除债务和股权成本后的利润余额。它的核心思想是一个公司只有在其资本收益超过为获得该收益所投入资本的全部成本时,才能为股东带来价值。如果EVA值为负,那么公司就是在耗费自己的资产;如果差额为零,说明企业的利润仅能满足债权人和投资者预期获得的收益。EVA管理是市场价值实现的一个方式,它又是把与市场价值相连的激励机制得以实现的一个方式,市场价值的管理、薪酬激励机制的设计、预算管理、战略规划基于经济增加值的管理来实现。EVA把股东、管理者、员工的意志和行为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创造了管理上的奇迹,成为创造财富的基础。基于这种认识,EVA不仅是一种有效的公司业绩度量指标,同时还是企业进行决策与战略评估,以及资金运用和出售定价的基本理念。EVA评价分析方法实质可归纳为4个“M”,即评价指标(Measurement)、管理体系(Management)、激励制度(Motivation)和理念体系(Mindset)。

2.2EVA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关系

根据概念上分析,EVA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在计量上完整覆盖了包括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要素,这是它与传统的利润、资产收益率、现金流等评价指标的本质区别,从根本上体现了股东利益,诠释了企业创造财富的真正内涵。二是剔除了公认会计准则功能性的,偏离股东利益因素的影响,从内部管理角度,对财产收支和资本项目进行合理调整,设计出符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三是为企业经营管理确立了长远、清晰、唯一的目标,而且是反映绝对数额越大越好的指标。尽管EVA本身是期间的流量指标,但长期滚动的EVA则反映了企业长期价值的增长,企业价值的增长=市场增加值(MVA)在数量上等于企业未来年度EVA的折现值的总和,EVA和MVA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和对企业市场表现同样的解释力。要实现价值最大化,每年产生的经济增加值就要更多,或者说经济增加值的变化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变化,实际上,这两个指标一个是存量,一个是增量。

3基于EVA评价分析方法的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管理的措施

3.1发挥EVA的资源配置机制

EVA约束观念的建立本身是一个很大的转变和进步。现在国内很多保险公司,还没有把EVA的理论应用到实际中去,在承保的时候随意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赔付时放宽标准,以赔促保,其最后的结果就是严重影响公司的长期价值创造。

如果不控制成本和风险,市场再大也不会创造价值甚至会毁灭价值。经济资本的约束是不是影响了市场份额,如果错误地理解了这个机制,就有可能影响市场份额,因为本来能够盈利的业务通过错误算帐误导了经营决策。事实上,保险最重要的市场是价值市场,只有那些能够创造价值的市场才是应该努力争取的市场,并不是简单的保费规模。经济资本总量的要求,使得经济资本与账面资本保持一致,其次,也体现了不同的风险,这就必然会造成有的业务系数高,有的业务系数低。实际经营中应努力使得相关资产组合的风险系数最低,而不要简单的追求单一产品的风险系数最低。因为开展的业务是相互联系的,片面开展单一品种肯定不能达到公司价值最大化。

3.2运用EVA衡量各个业务单元的真实业绩

将EVA指标分配到各业务单元,以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投入多少的依据。这样将企业资金真正投入到创造“创值”的机构和业务,并以此控制投入规模,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并同时注重到规模扩大与提高效益的结合。以一定的EVA指标要求分支机构,如不能达到,则不能开设该新机构。同时,对于长期经营不善的机构,可予以撤、并。为确保新设机构质量,可制定人均EVA指标,要求定期报告。对于业务单元,致力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有效益的、边际利润率高的创值业务,坚决退出无利润区,将价值创造建立在每一张保单上;将扶持优秀业务和淘汰劣质业务结合起来,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险种。业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公司要加快新产品的研制步伐,积极开发内含价值高的新产品,以代替那些内含价值较低、效益较差的产品,逐渐形成一方面有着人性化设计、符合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较高的边际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的产品体系。

3.3选择合理的EVA分析考核方法

保险公司在实践中需要单独对部门进行业绩评估,这样可以强化部门经理最大化其直接可控的业务价值的能力,但是使用公司整体的绩效指标来确定部门管理人员的报酬,不能充分调动部门经理积极性,会产生靠其他部门绩效“搭便车”的动机,因此对公司部门进行考核就显得非常重要。对公司部门进行考核时,可以采取“EVA中心法”和“EVA驱动因素法”两种方式。“EVA中心”是指组织内部可以对自身创造的EVA进行度量和管理的业务单位。一般而言,作为一个EVA中心,必须具有对自己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较为完全的自。“EVA驱动因素”是指经营过程中影响EVA结果并且易于与公司内部部门或个人挂起钩来的各种指标。相对于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来讲,基于目前采用的组织架构形式,在部门考核中采用“EVA驱动因素法”为适当。“EVA驱动因素法”的关键在于确定EVA驱动因素。EVA驱动因素可以分为直接驱动因素

和间接驱动因素。前者指与EVA指标存在直接数量关系的因素,后者指间接影响EVA的因素。EVA驱动因素还可以分为财产驱动因素和非财产驱动因素前者由各类会计数据组合而成,后者构成中不包含会计数据。一般而言,直接驱动因素大部分都属财产驱动因素。

3.4建立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

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是将红利支付与红利报酬分割开,在红利银行制度下,将以EVA为基础的管理者红利计入其红利银行帐户中,该账户在该期间的期初余额包括以前期间的红利报酬超过以前期间红利支付的余额。本期支付的红利则基于更新后的红利账户余额。具体运用时再以一个不变的比例支付红利奖金,如红利账户余额的三分之一。如果公司经营业绩始终良好,红利银行的余额会越来越多;如果红利账户的余额为负,则当期没有奖金支付,同时借记该账户;而如果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就会失去这笔奖金,本期的余额将被转存到下一期。这一制度下既允许了公司基于单一区间的高额报告业绩,奖励给管理者高额红利,同时奖金不封顶。但是如果以后的事实表明业绩的虚假的,更多的红利奖励将在被支付之前被终止。红利银行制度通过基于后续期间的报告业绩来修正红利支付,削减了管理者从事短期行为的动机,同时它也给具有高业绩的诚实的管理者提供了极大的奖励。管理者知道,增进自己利益的惟一方式就是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

参考文献

第3篇

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度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收入为1.74亿元,比2012年增长了5%,工伤保险待遇支出为1.71亿元,较2012年也有所增加。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是非常巨大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增长,但是如此数量巨大的资金使用是否安全、合法,确是需要我们不断深入分析、研究的课题。

二、工伤保险基金所面临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方面存在的问题

工伤保险参保覆盖不够全面,缴费没有应收尽收。在我区,煤炭行业的工伤保险参保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部分盟市为了完成本地区的社会保险扩面任务,强制要求一些煤炭企业在地方参加社会保险,这样就出现了一家企业多地参保的现象,导致了工伤保险在统筹层面上无法达到全覆盖,使得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发展趋势受到了影响。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少报、瞒报职工人数,提供虚假的报表和工资资料,导致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基数不实,造成了工伤保险费少缴、漏缴的现象。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伤保险基金被套取、冒领风险仍然存在。自工伤保险启动以来,国家和自治区不断制定出台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加强了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安全合法。但是部分人员为了一己之私,不惜铤而走险,使得套取基金、冒领待遇等一些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一些工伤人员开具虚假发票骗取社保待遇,部分医院通过重复开药检查、大处方开药、拖延患者出院等手段套收稿日期:2014-08-01作者简介:马超(1985-),男,毕业于内蒙古财经学院会计学专业,现在煤炭社会事业保险局基金管理科任职。取基金,有些工伤职工重复领取养老金和工伤待遇双份待遇,工亡遗属丧失享受资格仍然冒领抚恤金等。

(三)工伤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环节主要存在的问题

工伤保险内部控制体系不够完善,工伤保险内部审计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现阶段,部分参保单位关于社保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建立,或者是虽然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也是简单套用不够完善,与实际工作相脱节。事实证明,内控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在工作上不但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经办环节中出现的错误,而且还会提供给一些不法之徒可乘之机。而就内审机构来说,一些单位没有设立内审机构,或内审机构与财务部门重合,或即使有独立的内审部门但是对于社保基金的内部审计也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内审专业人员缺乏、业务不固定或专业素质低等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一些单位内审部门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形同虚设。(四)工伤保险预算编制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一些单位的基金预算编制工作机制还有待完善,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基金预算的编制是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但是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单位财务与业务部门之间往往缺少沟通、协调,认为预算的编制是属于对方部门的事情,导致了预算编制工作的开展存在推诿扯皮、各自为战的现象,影响了预算编制的效率与效果。还有一些单位对基金预算编制的意义认识不足,没有对预算编制引起足够重视,预算编制人员安排不当,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质量不高,无法发挥预算的预见性。

三、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

(一)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在日常的工作中,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的核算检查是必不可少的,这就要求我们要按月核查参保单位的用人情况、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以及定期审查参保单位的相关财务报表,通过对参保单位各项信息数据的分析,保证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无遗漏。

(二)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工作

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也在不断地增加,而工伤职工就医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是造成工伤保险费用快速升高的主要原因。据统计,2013年全区煤炭行业工伤医疗费用就支出了1.12亿元,占全年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的65%。因此,要以规范工伤医疗服务为入手点,这样既可以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缓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还可以规范工伤医疗行为,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具体做法如下:一是要根据自治区定点医院的考核办法,加强对定点医院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对于为工伤患者提供较好医疗服务的医院要作为典型进行宣传,,对于通过重复开药检查、大处方开药、拖延患者出院等手段套取社保基金的医院要加大查处整治力度,抑制违规医疗行为的产生,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二是要加强对工伤职工的宣传引导,纠正一些工伤人员“小伤大养”、“泡工伤”的错误思想,从源头上对工伤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进行控制。三是对社保业务经办人员的警示教育也不容忽视,要让社保经办队伍牢固树立“社保基金是高压线”、“社保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的理念,坚决杜绝通过伪造、变造社保资料等手段套取社保资金的事件发生,从经办环节上管理好工伤保险基金。

(三)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工作

一是在部门设置和人员配置时,要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业务需求来设定工作岗位和安排人员,明确岗位的职责和经办的流程、标准,建立岗位和职务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授权批准、预算控制、会计控制、业务流程控制、轮岗交流等制度体系。二是要增强对社保基金的审计意识,建立独立的内审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保证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起内部审计监督检查作用。内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对基金的收支业务是否真实、办理时手续是否完备、业务处理的方式是否合规、账簿和报表数据的填报是否准确以及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是否合理等情况的检查,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避免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工作

第4篇

关键词:宪法上的财产权、征用补偿、美国宪法判例、宪法诉讼

一、引言:姑且美国

在若干著述中,笔者曾不厌其烦地指出:与民法上的财产权不同,宪法上的财产权主要是私人针对公共权力的侵害而享有的财产权利,其中当然包括排除公共权力对私人之间业已确立的特定财产秩序进行不当干预的权利。[1]认识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国已经在一定意义和规模上存在了民法上的财产权保护规范,随着物权法规范的定立以及未来民法典的诞生,这种民法上的财产权保护规范体系将更趋完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没有分开宪法和民法上的财产权概念,就可能只满足于民法上的财产权保护,冲淡乃至“忽视了财产权之宪法保护这一课题本身的独立存在及其重大意义”,或者“把通过修宪完成这一课题的意义单纯地理解为是对民法上的财产权保护制度的一种确认或政治性的宣明,从而继续滞留于宪法乃是一部‘纲领性文件’的传统见地之上”。[2]

本文将可以有效地补助上述观点的奠立,但这不是其问题意识的核心。如所周知,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修宪讨论的焦点话题之一,在此之际,我们不妨提出这样的设问:中国要建立或完善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机制,是否可借鉴外国宪法中有关财产权保护的相关经验,以及可借鉴哪些国家的相关经验。显然,这些问题的解答将有赖于浩大、艰幸的研究活动,而本文则姑且以美国为对象,而且以其晚近的一个重要宪法判例为考察的焦点,引出这种研究的端绪。

像许多人耳熟能详的那样,美国联邦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财产权的保护条款,但其第5条修正案中规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正当的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以供公共使用;另外,宪法第1条第10项中还规定;任何州不得制定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前者被称之为征用条款(takingclause),其含义通过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而适用于各州;[3]而后者则是通常所谓的宪法上的“合同条款”。美国宪法正是通过这些条款来间接保护宪法上的财产权的,[4]其中,征用条款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然而,如果说根据第5条或第14条修正案的规定政府对私人财产可拥有征用权,那么则是错误的。这是因为修正案中的有关规定乃是一种人权条款,原则上不能推断出公共权力的某项权限。在美国,一般认为政府的财产征用权(eminentdomain)乃是属于中所固有的一项权限,而征用条款并非赋予这一权限,只不过是规定了其行使的条件而已。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征用必须补偿。可以说,美国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其制度的核心不在于禁止政府对私人财产权的规制,而在于设定征用补偿这一条件性的阻却机制,至于在什么情形下加以补偿,如何补偿,则需要在某种有效的宪法制度下所进行的具体解释,那种有效的宪法制度就是宪法诉讼,而其所产生的宪法判例就是那种具体解释的权威文本。离开了宪法诉讼制度和宪法判例制度,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中有关的征用条款同样会成为一种“悬之高阁”的条款,犹如我国宪法中的大部分条款,甚至犹如我们在不久后的修宪中将可能引入的那种私人财产权保护条款。

但美国毕竟不同,其征用条款成功地在上述两个动态的制度下进入了运作。在传统的实践中,美国首先严格区分了“征用权”与州的“警察权”(policepower)这两个概念,对政府行使征用权而对私人财产所实行的规制予以补偿,而运用警察权的规制(包括剥夺)一般则不需要补偿。但这便产生了一个困难的问题,即:何种财产规制属于警察权的规制,而何种财产规制则属于宪法上的征用(taking)。这一问题自然反映在日常的有关宪法诉讼之中,成为宪法争议的一种重要焦点,并形成了一系列的宪法判例。

二、路卡思案的梗概

首先我们来看路卡思诉南卡罗来纳州海岸委员会案(Lucasv.SouthCarolinaCoastalCouncil)。[5]这是一个典型的、也是较新的判例,由此我们回溯过去的判例,就可纵观美国宪法上财产权保护的基本概况。

路卡思案的发生肇始于美国的海岸环境保护。1972年,联邦议会制定了《沿岸区域管理法》,[6]规定各州可制定海岸环境保护的计划,并通过根据该类计划拨给一定财政补助等方式,诱导各州加强海岸环保,从而间接地达到保护海岸线的目的。该法施行后,各州果真先后立法保护海岸环境,其间,南卡罗来纳州也于1977年制定了一部《沿岸区域管理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海滨以及临接海滨的沙滩地域均为指定的criticalarea(以下译为“保护区”),在区内建造住宅性质的建筑物受到禁止,对土地的利用也受到相应的限制。但因为这种指定保护区的范围相应较窄,不足以充分防止海岸线的侵蚀现象,该州遂于1986年设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并根据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于1988年制定了《沿海区域管理法》。[7]新法扩大了指定保护区,并与1977年的《沿岸区域管理法》一样,对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规制。

本案当事人路卡思(Lucas)在Palm岛上从事不动产开发,建造了一个命名为“野丘”(WildDune)的住宅群。1978年路卡思自己也入住此处,并于1986年以私人资金97万5000美元买下了另外两块住宅用地。这两块地皮距离海滨约90米,根据1977年的《沿岸区管理法》不属于指定保护区,但根据1988年的《沿海区域管理法》则属于该类区域,被禁止建造居宅性质的建筑物。于是,路卡思便以该法的土地利用限制乃相当于不予补偿的财产征用(taking)为由,向州地方法院提讼,要求南卡罗来纳州海岸委员会[8]作出损失补偿。

在一审法院上,路卡思一方对于本案中的州法乃属于州的警察权(policepower)的正当行使这一问题不予争辩,仅要求损失补偿。法官认可了路卡思的要求,判决州一方对他作出120万美元的损失补偿,理由是:路卡思1986年买下案中的地皮时,该地被认定为住宅用地,可供建造住宅之用,而随着1988年新法的成立,该地则因其土地利用规制而失去了合理的经济利用(reasonableeconomicuse)的可能性,完全成为“无价值”(valueless)的东西。

然而,在上诉审的州最高法院中,法官以路卡思对州法的有效性没有争议为理由,认定该法乃是为了防止公共危害(publicharm)的发生,在宪法的征用条款上无需作出损失补偿。州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乃是于1991年

作出的,其实早在其口头辩论程序结束后的1990年6月,南卡罗来纳州的那部《沿海区域管理法》又已被修改,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设立一种特别许可(specialpermit)制度,州委员会可根据个别的特殊情况对特定的住宅用地的利用予以许可。

但路卡思还是将本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三、先例及其问题

显然,本案颇为复杂,但其主要涉及的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人财产的规制是否构成“征用”,从而被规制的私人财产是否可获得宪法上的财产权保护。

在美国宪法上,征用的形式本来颇为宽泛。除了对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可视为征用之外,对财产权的其它形式的规制,包括妨害财产的使用,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征用。此外,即使是无形财产受到剥夺,也可能构成征用,为此需要对其加以补偿。但如上所述,由于要区分征用权与警察权,所以确认某种财产规制是否属于征用,就不得不成为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

有关这一点,联邦最高法院早已确立了权威判例。1922年的马洪案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案例。在此案中,原来的一方当事人从一家煤矿公司那里买进一块土地的地面权,当时双方之间成立的让渡条件之一是该煤矿公司可继续保留在其地下开采煤矿的权利,但此后州法规定禁止有可能对地面居住建筑物导致危险的地下采矿,该当事人遂据此向法院申请禁制令,要求禁止煤矿公司继续在那块土地下采煤,而煤矿公司自然作出对抗,从而引发了一宗宪法诉讼。案件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但该法院的判决认为:案中的州法对财产的规制,不能属于警察权的运用,因为欠缺可使之正当化的公共利益。质言之,象此案这样对财产权的规制已达到了一定限度的情形下,应认定该种规制属于征用,即必须作出补偿。[9]

1928年联邦最高法院又在Millerv.Schoene一案中遇到了必须判断一项财产规制是否构成征用的问题。[10]在此案中,弗吉尼亚州于1924年颁布了一部有关控制香柏树病的法律,因为这种病毒对邻近的苹果树等植物会造成有害传染,而苹果种植则是当时该州的一项主要农副产业。根据这部州法,案中的原告被命令砍伐其所拥有的大片红香柏树,以免其病毒传染附近的苹果树,便诉至巡回法院,巡回法院认可了上述命令的合理性,但裁定须支付原告砍伐与搬迁树木的费用100美元,至于原告因丧失大片红香柏树以及由此所招致的地皮跌价等损失,则得不到补偿。此案最终也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护了上述判决,理由是在此案中,砍伐香柏树而保护苹果树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属于警察权的正当行使。[11]

从上述两案中可以看出,美国的征用认定是颇为复杂的,而这在土地利用规制上更成为难题。在1926年欧几里德一案的判决中,[12]联邦最高法院判示:新型的城市规划法要求将工商业设施从市民的居住区中排除出去的措施,乃相当于依据警察权的规制,因此导致的财产贬值的损失可不予补偿。然而,对于在何种情形下财产规制乃是超出了警察权的正当行使而构成需要补偿的征用这一问题,此后一直没有得到明确。在前述的马洪案中,霍姆斯大法官曾提出一个简明的标准,即:“但凡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对其进行限制,但限制一旦过多,则可视用征用”,为此法院实际上判示:某一规制对财产价值所造成的损害一旦达到了一定的限度,就可构成“征用”;但在1962年的Goldblattv.Hempstead一案的判决中,[13]最高法院却认为决定某一规制是否构成征用并不存在固定的公式,为此采用了对规制的目的、手段以及损害状况加以具体检讨的方法,判定案中导致当事人所拥有的财产完全失去价值的规制乃属于警察权的合理行使。该种个案分析的方法此后长期得到广泛的维持,并沿用于诸多土地规制以外的个案之中。[14]这种判例自然引起了理论界上的各种争论与分歧,甚至导致联邦下级法院和各州法院有关判例的混乱,使因为规制而受到影响的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处于不安定和不确定的状况之中。[15]

在这种情形之下,联邦最高法院就不得不有待于在一个适当的案例中为征用补偿确立一个确定性的规则。前述的路卡思案,就属于这样的一个案例。

四、新的判例

1992年,联邦最高法院对路卡思案作出了宣判,9位全体大法官以6:2形成多数意见,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

该判决的法庭意见由斯格利亚大法官(J.Scalia)执笔。对此,伦奎斯特大法官(J.Rehnquist)、奥康娜大法官(J.O‘Cohnor)等人持赞同意见,肯尼迪大法官(J.Kennedy)另有补充意见。

法庭意见主要有以下三个重要的观点:

一、就1990年州法修改为止这一段期间的征用来说,本案具备了提出宪法诉讼的成熟性(ripeness)。

这是一个具有一定法律技术性的问题,判词的要旨是这样的:

正如被上诉人州委员会亦指出的那样,本院迄今为止均判示:当某一种土地规制引起争议时,作为判断其合宪性的前提,特定的土地可允许如何利用这一问题必须首先得到明确。[16]州委员会依据这些判决作出主张:对于上诉人路卡思来说,由于1990年州法已得到修改,修改后的州法也已开辟了特别许可的途径,为此在原阶段的意义上,本案欠缺由本院受理其上诉所需要的争诉之成熟性。然而州最高法院未曾认为有必要完成这种程序,而直接审理了本案,并判决系案的州法合宪。

诚然,州最高法院的该判决并没有导致路卡思不能在1990年州法修改后作出可以作出的救济请求,但这一判决产生了这样的一个效果,即:在上述州法修改之内的期间内,路卡思被剥夺了建造住宅的权利,并不能得到损失补偿。本院在1987年格伦代尔市英国第一福音路德会诉洛杉矶县一案[17]的先例中已经确定:根据宪法的征用条款,对于一时性的征用也必须作出损失补偿。而在本案中,从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所涵盖的范围来看,路卡思显然被封闭了就过去的损失而取得补偿的途径。为此,就本案而言,在成熟性的要件上,本院所被允许的裁量判断范围之内的“慎重的成熟”(prudentialripeness)就可成为一个问题,而要求穷尽行政救济的程序则不能说是一种审慎(prudent)的裁定。

(二)对具有经济利益的任何利用权的剥夺均构成“征用”。

这是本案法理论述的关键部分,对此,判词的论述主要可概括如下:

直至1922年的马洪案为止,征用条款所适用的对象一直被限定于财产被直接充作公用、在实质上等于财产的占有受到剥夺的个案。然而正如这一判决所显示的那样,霍姆斯大法官已经认识到:对于物理性的公益征用,为使财产权的保护在具有意义的形式下进行,作为其当然的前提,政府对包含在财产的所有权中的各种利益的重新定义的权限,有必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这诚如霍姆斯大法官那句经常被引用的话所言:“但凡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对其进行限制,但限制一旦过多,则可视用征用”。

然而,上述的判决[18]对于什么情形乃属于限制的“过多”这一问题,基本上没有给出指引。在此后的70年间,我们一直面临着就这一问题在某种程序化的基准上作出判示,以便立足于具体事实而解决各种案件。

不过,无须对通过限制财产权而力图实现的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个别的审查,但凡必须补偿的情形存在两个范畴。一个是对财产所进行的物理害;另一个则是对经济上的有益利用(economicallybeneficialuse)的完全损害。本案的情形即属于后者,其在经济上的有益利用近乎不可能的状态,乃相当于财产被征用的情形。以保护土地的自然状态为目的规制是导致这种结果的典型。这种对自然的保护,也存在支付损失补偿、即在公益征用的程序下进行的事例。而在防止严重公害的名义下,以规制的形式所进行的这种限制,将本来应由全社会来承受的负担强加给一部分私人的危险颇大。

(三)所谓禁止“有害性利用”的正当化不应予以认可。

有关这一点,判词指出:

州最高法院判定本案中的规制行为合宪,理由是系案州法上的限制对于保护州民的生命、财产乃是必要的,其所禁止的开发行为属于对上述公共利益的一种有害性的财产利用。诚然,本院曾在一系列判决中,以有害于公共利益为理由,将没有支付损失补偿的财产权之限制加以正当化。[19]然而这只是对在征用条款存在的前提下,警察权的行使为何无须支付损失补偿这一点进行说明时所做的尝试而已。晚近的各个判例表明,当今警察权的行使目的并不限定于排除公共的危害,实现公共福利的增进均被视为州行使警察权的正当目的。

某一规制到底是属于防止公共危害还是属于增进公共利益,必定因人们基于不同的视角而见仁见智。为此,像原审法院那样单纯地把立法机关的所谓“为防止公共的危害”这一判断加以囫囵吞枣,并判定无须补偿,乃等于将马洪案判决中所判示的这一法理化为乌有,即:警察权的行使在宪法上具有界限。

导致经济上的有益利用失去一切可能性的规制可例外地符合宪法,仅限于这样一种情形,即:被禁止利用的利益,从原初开始就不包含在财产权人的权原(title)之中。一般而言,人们预期(expect)到自己的财产因州的立法而受到影响。然而,与受影响较多的非不动产不同,就土地来说,州委员会一方认为其已经附带了一种默示性的限制,即可能出现经济上有价值的利用完全受到否定的情形,这一理解与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的征用条款中所记凝结的“历史性合意”(historicalcompact)相龃龉。为此,那种规制可不必做出补偿的情形,仅仅限于把并非立法机关所新订立的、业已包含在普通法上的财产权中的制约,即在各个州的物权法(包括公物法在内的广义的物权法)以及排除妨害财产权益法(State‘sLawofPropertyandNuisance)上原已内在蕴含于财产权之内的制约加以具体化的那种场合。

路卡思在其土地上建造住宅的行为,很难可理解属于这种例外的场合,但这是州法上的问题,应由接受发回重审的州法院加以判断。

肯尼迪大法官的补充意见是:法庭意见并非判示存在一时性的征用。必须考虑上诉人是否具备开发的意思和能力以及是否因州的规制而受到阻碍等因素。把例外限定于排除妨害财产权益法的场合有过于狭窄之虞,应以保护“合理的、有投资背景的期待”(reasonable,investment-backedexpectations)为基准。

五、确定性规则的争议性

应该承认这一判例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之所以要选取本案,不仅乃由于它的判决引述了美国宪法上有关财产征用问题的许多重要判例,所以作为一个判例,其内容十分饱满,便于较为全面地了解美国有关判例的演变或展开,同时还由于这份判决正是针对上述的问题状况,试图就征用补偿这一方面提出了一个确定性的规则。由于判词的上述论述颇为复杂,我们在此可把这一规则的主要内容简单地概述如下:

(1)某一规制如果导致财产的经济上的有效利用几乎失去可能的话,那么原则上应视为征用,必须做出补偿;

(2)但这种规制在例外的情形下也可无须补偿;

(3)不过,这种例外又仅限于根据各州的物权法或排除妨害财产权益法也须或也可作出同样规制的场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中的原则部分与例外部分均可能存在争议性。其实,本案判决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就存在激烈的意见分歧,布莱克蒙大法官(J.Blackmun)与史蒂文斯大法官(J.Stevens)分别写了反对意见,反对意见所针对的就是上述这一点。其中,布莱克蒙大法官反对意见中的第2点以及史蒂文斯大法官反对意见中的第3点,即是殊为有力的批评,值得有兴趣者细致玩味。

布莱克蒙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中居然写道:“今日,本院为了杀死一只老鼠而发射了导弹”。他认为:联邦最高法院不能审查本案一审的认定,但对基于系案中的规制而使案中的土地完全失去价值的这一认定,则存有极大的疑义。提取本案而作出这样的重要决断,极为不妥。这是他反对意见中的第1点,主要内容如下:

在过去40年间中约一半的期间内,路卡思的土地一直处于岸边或一直受到潮汐的侵蚀。本案中的州法乃是为了在保护人的生命或财产免受风暴或高浪的灾害、保护必要的海岸区域所制定的。路卡思对此也完全没有异议。正因如此,原审法院认可了州立法机关的意旨。

本案还欠缺由本院受理上诉所必需的纠纷的成熟性这一要件。法庭意见认为就其中一时性的征用这一点来说该要件可得到满足,但路卡思既没有向州委员会申请建筑许可,也没有对保护区指定的划线位置的合适性提出争议。即使在宪法上行使上诉审查权没有问题,但行使这一权限还是不够明智的。这是因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土地所作出的完全失去利用价值的这一认定可能违背了事实。实际上,即使在本案中所涉及的规制之下,上诉人也没有失去土地所有权的本质要素,包括排除他人侵占的权利,并仍然留下用于野营或停放移动车辆等用途。一审法院乃是将“价值的减少”(lessvalue)与“无价值”(valueless)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布莱克蒙大法官反对意见的第2点是认为法庭意见违背了先前判例。理由如下:

它无视了迄今为止联邦最高法院的“无数先例”,即:立法机关的判断应当受到尊重。同时,它还无视了迄今为止的一个先例而建构了笼统的规则。这一先例就是:在判断财产权规制在何种情形下才属于“征用”这一问题时,重视诸个案的事实,并综合考量各种要素。本判决就有关使财产完全失去价值的规制所确立的、所谓该种规制一旦没有依据普通法中的排除妨害财产权益法、物权法的诸准则便属于征用的这一规则,在以下几点上值得异议。

在法庭意见所列举的Mugler判决等一系列先例中,虽然当事人均主张财产因受规制而完全失去价值,但法院并没有将这一点作为决定性的要素,而是鉴于实行该规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判定对其规制的合宪性。本判决所认可的例外,正是一种这样的明证,即:无法完全否认规制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在内容上的必要性。

法庭意见以非客观性、相对性为理由否定了“有害性利用”的准则,并为排除价值判断而从普通法中寻求自由的客观性基准,然而这种规则具有两个缺陷。第一,在对什么东西之中多少东西被剥夺、即被剥夺的东西的比例进行判断时,如何求得其分母(denominator)是无法一概而论的。例如,在1987年的KeystoneBituminousCoalAssociationv.DeBenedictus一案[20]中,法院对禁止招致地面塌陷的煤矿开采的立法作出合宪判决。在此案中,地面的土地所有权人转让给煤矿公司的地面支持权(supportestate)被确认为仅属于财产的一部分,但判决中的少数意见则认为其乃属于独立的财产,并完全受到损坏;第二,法院在对何者为私人之间的财产妨害行为、何者为公权力的财产妨害行为作出判断时,向来对各种竞合的利益加以比较衡量,从而作出综合判断。而撇开价值判断,并从排除妨害财产权益法中寻求自由的客观性基准,则是不可能的。此外,法庭意见中就有关征用条款的历史理解也是错误的。

而史蒂文斯大法官的反对意见则包括以下6点:

(1)就本案而行使上诉管辖权乃是不明智之举。

(2)法庭意见不仅有悖于本法院一向否定确立笼统性规则的先例,而且还有悖于即使在财产因规制而完全失去价值的情形下亦认同未必均属于“征用”的这一先例。

(3)土地失去100%价值就予以全面补偿,但如果仅失去95%的价值则完全不予补偿,这种规则具有过大的任意性。同时,对“财产”既可进行广义的界定,也可进行狭义的界定,正如法院在处理Mugler案时所显示的那样,[21]任意性的操作还是有可能的。

(4)诚然,宪法上征用条款的存在目的,乃是为了防止政治过程中的多数派将本来应由全社会承担的负担强加给(singlingout)少数人。然而,财产价值减少的大小与上述这一危险之间不一定就具有关连性。

(5)迄今为止,我们均认同:为了适应社会、经济情况的不断变化,立法机关可填补普通法(CommonLaw)的缺陷,并对向来合法的东西加以禁止或限制。然而,如果根据本判决法庭意见所持有的、从过去的法中寻求可以限制的基准这一逻辑,即使在禁止向来合法的石棉、香烟制造的情形下,也变成需要作出补偿。在经济、环境的变化速度和重要性与日俱增的当今,规则有必要面向未来,而非面向过去。

(6)根据在本案中成为问题焦点的规制,受到限制的土地在范围上颇为广泛,这种限制不仅止于像本案中这样的未用地,而且还扩及既用地。从本案中成为限制对象的土地的特殊性、受限制对象的广泛性以及本案中的立法所具有的目的的重要性来看,即使土地因此而完全失去价值,也不相当于征用。

除了上述布莱克蒙大法官与史蒂文斯大法官的反对意见,苏特大法(J.Souter)则发表了受理本案的上诉并不适当的声明,理由是一审的事实认定存有疑义,不应接受本案的上诉。

六、结语

路卡思一案最终基本上以路卡思的胜诉而告终。这个结局似乎也可说明了在现代的美国,对财产权的保护其实又进一步趋于强化。这在联邦最高法院就征用补偿所提出的那个确定性的规则中也可以看出端倪。在这一规则中,作为制约财产权之正当依据的公共利益观念退居其后,而规则的形式性则较为突出。而且在美国,这种形式性本来就具有颇远的渊源,人们至少可以从霍姆斯大法官在马洪案中所提出的那个简明的标准中领略到这一点。

通过本文的评介,我们还不难看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其实不是一种简单的法的实践。首先,它本身就涉及非常复杂的宪法运作问题,离不开宪法上所设立的财产权保护条款之外的其他具体制度的有效配合。就此反观当下的我国,我们不要天真地期望通过在宪法文本中插入一套宪法条文就可以建立起有效的财产权宪法保护机制,也不要误认为在修宪中引入私人财产权保护条文就会导致所有制的变更,相反,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实际命运如何,具体内容怎样,靠凭一套宪法条文不行,而端视对这种条文的解释和运作。美国如此,迄今仍没有建立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制度的中国更不可能例外。

其次,我们还可看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还涉及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和技术问题。就本文所着重介绍的路卡思案来说,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之间意见的分歧就足以说明这一点。本来,在宪法判决中,大法官们意见分歧的存在并不足为怪,在西方许多国家的违宪审查实践中,宪法判断主体内部均经常存有各种不一致的意见。尽管如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上述路卡思一案判决中的意见分歧,则可能提供给我们更多的警省意味。即使我们有朝一日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甚至引入了判例制度的某些合理的机制,以便有效的保障宪法上的权利,还是要看到,像财产权这样的宪法上权利的保障,仍然需要面临艰深的理论和琐细的技术问题。也许当下不少的中国学者均希望从美国宪法的财产权保护规范及其运作实践中吸取一些对确立中国宪法上的财产权保护制度有所助益的要素,但路卡思一案的判决显示:虽然人们笼统地以为判例制度更便于厘定抽象的宪法概念,但即使在这个较新的权威判例中,美国法院也没有彻底提供一个没有争议性的法理结论。有鉴于此,倘若我国真的能够在宪法上确立财产权的保护机制,那么,综合和总结各国宪法的有关规范、理论和实践中的经验,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宪法理念的财产权保障的理论和技术,就成为下一个至难的课题。

参考文献:

[1]笔者对有关财产权宪法保障问题之研究的著述,始有《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载《法学》1999年第3期;其详篇《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比较研究》,载张庆福主编:《论丛》第2卷所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以下;继有修订性的论述可见拙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以下;近有《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孙笑侠、林来梵、夏立安(编):《返回法的形而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页以下所收。

[2]前引拙文《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孙笑侠等编,前引书,第153页。

[3]该条修正案中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众所周知,根据美国宪法上有关人权条款的并入理论,第5条修正案的内容可被该条所吸收。

[4]有关通过合同条款而对财产权进行间接保护的问题,可参见林来梵、胡锦光:《西岸宾馆诉帕里什案》,载《判解研究》2001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以下。

[5]505U.S.1003(1992)

[6]CoastalZoneManagementAct.

[7]BeachfrontManagementAct.

[8]即SouthCarolinaCoastalCouncil,乃属于州的一个行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委员会”。

[9]即宾夕法尼亚煤碳公司诉马洪一案(PennsylvaniaCoalCov.Mahon),see260U.S.393,43S.Ct.158,67L.Ed.322(1922)。有关该案,另可参见李进之、王久华、李克宁、蒋丹宁:《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以下的介绍。

[10]有关此案,亦可参见另可参见李进之、王久华、李克宁、蒋丹宁,同上书,第191页以下。

[11]See276U.S.272(1928)

[12]Euclidv.AmblerRealtyCo.,272U.S.365(1926)。

[13]See369U.S.590(1962)。

[14]如著名的Ruckelshausv.MonsantoCo.一案,see467U.S.986(1984);又如Connollyv.PensionBenefitGuarantyCorp.,see475U.S.211(1986)。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具体考量了以下三个要素,即:(1)政府规制行为的性质,(2)经济上的影响,(3)对合理的、具有投资背景的期待的损害。

[15]SeeBerger&Kanner,ThoughtsontheWhiteRiverJunctionManifesto:AReplytotheGangofFive‘sViewsonJustCompensationforregulatoryTakingofProperty,19Loy.L.A.L.REV.685(1986)。

[16]判决引述MacDonald,Sommers&Fratesv.YoloCounty以及WilliamsonCountyRegionalPlanningComm‘nv.HamittonBank的判例,前者见477U.S.340(1986),后者见473U.S.172(1985).

[17]FirstEnglishEvangelicalLutheranChurchofGlendalev.CountyofLosAngeles,482U.S.304(1987)。

[18]这里指的是上述马洪案的判决。

[19]判决引述涉及禁止造酒的Muglerv.Kansas案[See123U.S.623(1887)]、涉及禁止在后发性市街化地域上制造炼瓦的Hadacheckv.Sebastian案[See239U.S.394(1915)]、涉及禁止在后发性市街化地域内从事切石业的Goldblattv.Hempstead[See369U.S.590(1962)]以及上述的香柏树案(Millerv.Schoene案等判决。

第5篇

(一)基本概念。保险集中管理模式,即以大型的企业集团为母公司,整合下属企业或分子公司的业务资源,形成整体规模优势,对保险业务进行集中的设计和规划,制定统一的保险服务标准,规范统一的保险业务流程,下属企业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确定相应的保险资产范围和种类,并组织完成具体的投保、索赔等手续。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化程度,母公司会通过自设保险经纪公司或外聘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属企业组织实施保险集中管理。保险业务集中和统一管理,是目前国际上较为先进的风险管理方式之一。通过发挥财务风险管理职能实施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可以母公司使最大程度的了解整体的资产风险管理状态,充分发挥规模优势,有效提高分子公司的资金利用率,争取优惠的保险承保条件,帮助企业合理降低经营成本,实现以小的保险费用支出获得最大范围的保险保障。

(二)组织体系。一般情况下,保险集中管理模式的组织体系分为三个层次:(1)母公司财务部,作为保险集中管理专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保险集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内部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分子公司执行落实保险集中管理的各项要求,逐步完善财务金融服务内容,加强财务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能。(2)母公司财务经办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母公司和分子公司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能够更好的将保险业务管理融合到自身经营体系中,集中优势资源为集团公司开展财产保险集中管理工作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协助下属单位完成投保、索赔等各项保险具体事务,引导各级财务部门发掘和发挥风险管理职能。(3)分子公司财务部门,作为保险集中管理的执行机构,是实现对风险与保险的统一管理重点环节,实施对企业内部保险工作的归口管理,从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集团公司的工作要求落实具体工作,合理安排自身保险业务,及时反馈操作意见。

(三)工作流程。一般情况下,保险集中管理模式的工作流程分为五个阶段:(1)课题研究论证阶段。主要是以母公司财务部为主,利用自身在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金融服务方面的优势,提出开展保险集中管理的设想,在母公司财务部的支持和指导下,财务经办机构将其列为重点课题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出具相应的论证报告。(2)立项前调研审批阶段。主要是在母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下,为了提高财务与保险的结合程度,由母公司财务经办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对重点下属企业或分子公司的现有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摸底调研,调研形式可采取现场调研或问卷调研,了解日常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将调研汇总结果和统一管理操作设想整理上报母公司财务部,获得了立项审批。(3)立项后调研规划阶段。主要是以母公司财务部牵头设立的“保险集中管理项目工作小组”为主,组织面向了所有下属企业或分子公司的的资产与保险管理情况调研,详细准确统计各级企业资产情况、保险安排情况以及事故损失情况,为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4)集中招标采购阶段。主要是以保险集中管理项目工作小组为主,母公司财务经办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组织专业人员确定实施集中管理的保险险种、设计保险条款、制定保险服务标准,之后组织面向保险公司进行集中采购,通过评审、谈判等操作选定合格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服务供应商为母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提供定制的保险服务。(5)日常服务组织实施阶段。主要是以母公司经办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为主,指导下属企业或分子公司按照母公司保险集中管理的要求,结合自身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生产状况,合理安排保险业务,办理日常保险业务的投保、理赔等手续,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保险集中管理进行调整和优化。

二、保险集中管理对财务管理的促进作用

(一)财务与保险的结合,完善了财务风险管理职能。财务的本质决定了财务的职能,传统意义上的财务主要承担了对资金的筹集、调节、分配、监督职能,但是伴随着财务环境的变化、内涵的丰富和目标管理、价值管理等管理理论的发展,财务的职能也必然要进行创新,而财务的风险管理职能的发展正是创新的表现形式之一。保险业务集中管理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的识别和评价企业运营面临的风险,恰当评估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及强度,选用适合的商业保险产品转嫁或分散风险。财务部门作为掌握企业资产状况、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部门正是组织保险管理的最佳选择,能够通过完善自身风险管理职能加强风险防范,将可能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增强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使财务职能顺利完成由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由生产管理转向风险管理、由面向过去转变为面向未来的转变,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财务与保险的结合,发挥了财务资源配置职能。财务资本运营和资源配置的职能在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显著的提高了企业资金的利用率。其作用主要表现在财务对母公司内部保险资源的全面整合和优化配置,形成了巨大的规模优势,并且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引入市场化的竞争策略,争取到了优惠的保险承保条件,使得保险产品的性价比大幅度提高,一方面合理的控制了保险费成本的增加,有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与集中管理实施之前的同等保险资产规模相比较,母公司整体保险费成本及费率水平会显著降低,实现了以较小的保险成本获得最优保险保障范围的目标,另一方面保费节约形成的资金沉淀,可以根据企业需求用于其他优势资源的购置和使用,这样既扩大了保险覆盖范围,降低了保险费支出成本,又提高了资金效率,均衡了资源配置,有效维护了企业资产安全。

(三)财务与保险的结合,加强了财务预决算管控职能。财务工作基础的职能就是年度预算、决算的管控,而保险业务由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使得母公司财务预决算管控职能更加明确、更加具有针对性。事前阶段,财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资产状况和保险承保条件,准确的测算出年度保险费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的合理安排成本支出;事中阶段,财务部门按照资产的变化情况又能准确预算出保险成本的变动趋势,跟踪相关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事后阶段,财务部门能够准确的统计年度保险数据,评价年度保险工作,完善决算管理。

(四)财务与保险的结合,提升了企业风险管控能力。财务职能与保险集中管理的结合,通过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从上而下的统一了保险承保条件,统一了保险服务标准,并且与保险公司设计了严格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了对各环节的指导和监督,不仅年平均赔付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为今后争取更优惠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服务奠定了良好基础,而且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有效地规范了基层机构对保险业务的管理,为企业整个管理体系在风险管理方面填补了空白,堵塞了漏洞,提高了企业整体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总结建议

(一)企业要大胆突破传统财务职能的局限。财务职能的发展要紧紧跟随金融环境的复杂变化,满足未来不同金融业务的需求。财务部门时刻要大胆突破传统财务职能的局限,放宽眼界,认真学习和掌握银行、证券、保险先进的产品体系与操作模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勇于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与自身业务相结合,助推企业稳定发展。

(二)企业要抓住机会拓展财务增值职能。在不断变化更新的市场环境中,经济主体越来越追求以最佳方法和最低廉的成本所提供最大的价值和服务,财务部门当然也不例外。财务部门作为经济主体内部最重要的资金管理部门,应抓住一切机会努力拓展资本运营配置、分析预测、信息服务、风险管理等增值职能,健全自身的综合服务能力,全方位发挥财务作用,促进经济主体的全面发展。

第6篇

选题意义

个人投资理财是个人为了实现各自的愿望,将自身所拥有的各种资源投入到金融或非金融领域,使其保值增值并达到计划所要求的目标。中国经济连续保持快速稳健的发展态势,居民收入有了较快增长,居民金融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理财行业的需求也与日俱增。但由于我国金融业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理财师们往往只是在自己专业的方面有所擅长,这与个人理财是全方位服务的要求出现了背离,加上理财师们所针对的都是高端客户,收取相对较高的佣金,使个人理财的普及和推广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本文就个人理财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论述,来讨论个人理财的对策建议。

文献综述

一、家庭个人理财的含义

巨荣良于1995年在我国最早提出建立我国居民投资学,于胜道、谢志华、汤谷良于1995年后先后提出或研究了所有者财务、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的概念,他们对所有者财务、出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的深入阐述,对居民理财研究颇具启发性。柴效武认为,家庭金融主要指家庭内部及参加外部社会的金融活动,如家庭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典商行,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之间发生的种种金融活动。总之,家庭理财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参与金融活动,对其财产进行财务规划与经营,有效地控制财富状况,以提高生活质量、有效地引导消费和财富积累等活动。

虽然专业性的家庭理财服务是一种在国外十分普遍和流行的金融服务,国外很多家庭的理财计划和执行都有专业理财规划师的指导;虽然在国内也已有许多保险、银行以及证券公司推出“理财规划师”的服务举措,但是对于大部分的家庭而言,家庭理财还是处于“自我摸索阶段”。因此,通过自我学习,对家庭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各种投资方式进行了解和研究,并结合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行适合自己家庭的理财计划,对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来说至关重要。

三、家庭理财投资的主要类型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威廉.F.夏普认为,投资是一个富有学术味道的定义。他认为:投资是为了获得未来的价值(可能是不确定的)而牺牲一定的现在的价值。根据这一定义,可知投资涉及两个不同的属性:时间和风险。时间属性是指可投下去的价值或者说牺牲了的消费是现在,而能获得的价值或消费是将来,在时间上有一段距离;风险指的是现在投下去的价值是确定的,而将来可获得的价值是不确定的,价值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也有可能不变。而风险的大小与时间长短有关,时间越长,价值的不确定性越大。作为家庭投资者,最关心的是如何在越来越多的投资方式和机会中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需要对各种投资方式有一定的了解。投资方式可以分为证券投资和是实际资产投资两大类,证券投资又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1.证券投资

(1)直接投资

①银行存款

②国债

③股票

④金融债券

⑤企业债券

(2)间接投资

①投资基金

②保险

2.实际资产投资

(1)未开发土地:荒山荒地,可以倒手转卖,也可以进行一定程度开发,然后卖出。

(2)房地产:指住宅,商务中心的开发。

(3)商品期货:指商品期货的买卖。

(4)艺术品:名画,雕刻等。

(5)贵金属和珠宝:如金,银,玉,珍珠,钻石等。投资者选择投资商品的原则是:资金的多少,对收益和风险的态度,投资目标,时间长短的要求,自己对投资商品的熟悉程度,投资商品变为现金的难易程度,本金是否安全,收益的前景如何等。这些问题都要认真考虑。

五、个人投资理财发展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环境及法律保障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和有序进行的保证,可以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的约束框架和法律保障,有效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传统理财业务的规范和发展做了很多工作,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不完善和不适应发展的地方,因此,加快立法建设,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障参与主体各方的权益是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关键环节。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入与发展,使其成为个人理财业务的主力军。商业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及社会公信力远远高于普通社会中介机构,这使得商业银行在客户群体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三)加强复合型金融专业人才的培育,提高理财人员素质。无论从商业银行角度还是独立的理财服务角度,人才的缺乏都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尽快建立起一支熟悉金融、保险、税务、法律、证券投资等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理财员工队伍,为客户提供全面、最佳的个人理财服务,实现资产的增值和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是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所必需的。

(四)理财投资者自身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投资者要树立理性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这正是目前我国广大理财投资者所缺乏的。要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内容,自觉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从而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论文重点及创新点

本文集中阐述了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个人理财家庭理财在我国道路未来的方向,剖析了理财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讨论了制约我国理财行业发展的因素,就理财行业发展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且提出了个人的关于问题的解决的办法并预测了理财行业在我国的广阔市场。

本文的主要创新体现在探讨了制约我国理财业务发展的因素并且提出了个人关于解决的方法与措施。

论文框架

一、研究背景…………………………………………………………4

(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4

(二)我国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必要性……………………………………………4

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5

三、制约我国理财业务发展的因素……………………………………………5

四、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在发展中问题解决办法以及发展前景……7

主要参考文献………………………………………………………………11

后记…………………………………………………………………12

参考文献

[1]滋维.博迪,(美)著,朱宝宪等,译.投资学.机械工业出版社.

[2]王圆圆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适合我国工薪家庭阶层的理财建议》

[3]郑建辉:《如何制定适合自己的理财规划》,《金融博览》2008年第2期。

第7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不断增长,个人理财业务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但从整个发展阶段而言,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对此进行研究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基于这点,本文就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作了分析,并结合国情,提出了相应的发展思路,以期推进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良好发展。

自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在国内最早挂出“私人理财中心”的牌子至今,随着国内居民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个人理财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已成为不争的现实。时至今日,国内各家银行拓展中高端个人理财业务的脚步一直未曾停滞。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中外银行纷纷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并在个人高端客户市场和金融产品创新上展开了异常激烈的竞争。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有如下特点:

(一)理财产品品牌化和系列化。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都已基本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产品系列,如中国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招商银行的“金葵花”等,成为理财市场的一大特色。

(二)理财产品规模不断增大。在2004年,商业银行在国内市场发行的理财产品数量只有49只。至2007年,银行已发行了273只理财产品,与2006年同比增加了58只,增幅约为27%。

(三)产品设计以创新为理念,趋向多样化。如光大银行推出一款以“呵护宝宝健康,陪伴宝宝成长”为设计理念的联名卡,专为拥有0-6岁宝宝的农行设计。

(四)主要以外币理财产品为主,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以短期产品为主。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几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而言,其规模还小,在银行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还不高,针对用户的服务只停留在很浅的层次,在品质与全方位的服务上与国外银行尚有很大的差距,如品种单

一、缺乏专业理财师等。

二、制约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因素

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以及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着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发展。

(一)分业经营金融体制的制约

从理财的概念分析,银行、证券、保险三者的作用各有侧重,互有不同。分业经营状态下,三个市场处于相对分隔状态,客户资金一般只能在各自的体系内循环,这使银行只能而不能涉足证券、保险、基金等业务,理财产品的创新范围和创新程度都十分有限。在实际操作中也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在银行、证券、保险各领域的不同配置。

(二)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征信体系近几年才开始建立试点,仍处于摸索阶段。而长期片征信制度的缺失,加上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不健全、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使得银行与居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给银行带来较高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使银行减少了个人消费信贷等理财业务的供给。

(三)理财观念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我国居民历来崇尚量入为出的理财思路,这些观念使居民对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认识不足,有些人手头尽管有大量的金融资产,但因对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水准心存疑虑,常常对个人理财业务持观望态度。

(四)个人理财业务缺乏正确的市场细分和定位

目前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服务对象标准过于单一,纯粹以客户存款金额为标准,且门槛普遍偏高,符合客户实际需求的理财服务菜单相对不足;另外,个人理财服务基本上没有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针对性推荐营销,理财方案差别化服务不足。

(五)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人员

个人理财业务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了解银行的各项产品及其功能,还要掌握广泛的社会、经济知识和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长期以来,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使得国内的复合型人才非常匮乏,无法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思路

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实施金融混业经营的环境和条件,因此金融混业的政策设计只能渐进进行。商业银行应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寻找机会绕开混业经营的壁垒,完善内部体系,更好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迎接将来环境的变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一)实施客户细分及改善客户结构

商业银行要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通过客户细分,进行品牌、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品牌吸引客户,以产品和服务留住客户。银行应以提高利润为目标细分客户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完整的客户数据资料库并加强客户关系管理;以服务引领理财,为客户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理财服务,通过财务咨询、规划引导客户的理财行为,满足其潜在的理财需求,不断挖掘客户价值,与客户建立稳定、持续的合作伙伴关系。

(二)加强商业银行理财服务队伍建设

商业银行应该优选出一批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对个人理财业务感兴趣的精英员工,进行保险、股票、债券、基金、税收等金融经济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理财服务。

(三)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

银行必须运用产品扩张策略和产品差异策略加快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并优化其产品结构。要建立一套系统的客户需求调查分析方法;建立产品开发工具和模型,以便对新产品进行设计、估算风险、定价和加工处理;努力实现综合经营以拓宽创新范围;以制度和IT系统保障将创新产品快速投放市场。

第8篇

论文摘要:目前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的缺乏制约了农村理财市场的发展。如何培养大量的农村理财技能人才,使农民能够得到更多更好的理财服务和理财收益,需要清楚地了解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的社会需求、培养途径,以推进我国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的开发。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理财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农村需要有一批了解农村实情和现代经济知识的投资理财人才,帮助农民群众放心投资理财,确保财富留得住、增值快,使农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经济发展的最大实惠受益人。而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目前相当缺乏,成为制约农村理财市场发展的重要瓶颈。本文试图研究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的社会需求、培养途径等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的社会需求

1。农民迫切需要理财技能人才的帮助或者提升自身的理财技能,以促使其资产得到保值增值。随着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村居民收入在持续增长,农民的理财观念正在转变,投资理财的需求不断增加,但由于大多数农民缺乏投资理财知识、缺乏农村理财技能人才、农村理财渠道单一等因素,农村理财市场发展缓慢,农民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强,如国家统计局2007年10月2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年前三季度,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为84元。

2.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是提供农村理财服务的重要平台,需要大量的具有农村理财技能的工作人员。过去,由于利益问题各大银行似乎对农村理财市场兴趣不大,收缩农村网点,限制向农村贷款,理财产品主要针对城市人口,证券、期货、保险公司也难以深入农村,使大部分的农民无缘享受城市居民“大众化”的理财服务。其实我国农村理财市场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各级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承担起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投资理财知识普及和教育的责任,积极聘用和培养大量的理财技能人才深入到农村,搭建农村理财服务平台,为广大农民和乡村企业提供良好金融理财服务。

3.农村乡村企业、农民私营企业以及乡、村委也需要理财技能人才。大部分农村企业资本金小、抗风险能力差,这就需要具有企业理财技能的人才帮助企业解决投、融资等经营管理问题。比如农村民间资金借贷、地下钱庄这种高风险投融资活动,会严重影响农民的理财质量,需要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的正确引导。各级农村管理者如乡、村委,为了发展本地农业经济,提高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更需要理财技能人才来参与乡村经济的建设,提高村级理财水平。

二、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的培养途径

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的基本素质要求体现在:一要有较丰富的农村金融、经济、投资等基础知识;二要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技能,须具备实际的操作能力。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的基本技能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与农村客户的沟通能力,理财服务的营销能力,财务策划书和文字表达能力及风险的预知和平衡能力。

农村理财技能人才主要的培养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等院校面向农村大力培养和输送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目前,高等院校的金融理财专业非常热门,越来越多的学生喜欢学习这个专业。但是绝大部分理财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留在了大城市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工作,主要面对大中城市的理财市场,为城市企业和居民提供理财服务,这造成了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的匾乏。因此,我国高等院校应该大力培养为农村理财服务的专门人才,建立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开设针对农村理财的课程。

例如,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组建了“浙江农村合作金融学院”,针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农村金融岗位现有员工的知识结构和在校大学生学习状况,在高校中率先创设了“农村合作金融专业”,并在现有的专业中,设立农村金融方向,如财会专业设置农村金融柜台方向,保险专业设置农业保险方向,理财专业设置农民理财方向,营销专业设置农产品交易方向等;同时,增加与“三农”经济有关的课,编写《农户经济行为》、《农村金融》、《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台业务》等特色化教材,制定符合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专业教学计划,让学生更多地了解农村、了解农业、熟悉农民。学院每年还落实20%的毕业生到农村金融部门工作,并建立奖学金,对到农村金融系统工作的优秀毕业生给予鼓励。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也积极培养理财技能人才,建立和利用金融服务实验公司平台,开设金融服务公司岗位认识课程,在各模块老师的指导下对工学结合的实践教学模式进行了有效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金融服务实验公司直接引入各大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作为理财实践的对象,由金融机构的专家直接参与产品和专业的辅导和培训,再辅以校内指导老师的辅导和管理以及创新的课程考核手段,所以学生基本上在就学期间就可以开展相应的理财业务。学院还通过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课证合一”的教学改革,使学生在就学期间能够考取保险、证券、期货、会计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生毕业后能立即胜任理财工作岗位。

2.各级金融机构应积极搭建农村理财服务平台,积极聘用具有农村理财技能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宣传和提供理对月又务。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农村理财市场的发展,开发和聘用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积极拓展农村理财市场。如在县城设立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农村理财部门,搭建功能完善的理财平台,承担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在乡镇以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网点为主设立农村理财服务柜台,聘用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积极创造条件为农民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多样化的理财服务,推出满足农民特征化要求的“农民理财顾问”,为农民答疑解惑,在提供生产贷款、搜集市场信息、参谋致富项目过程中,将通俗易懂、具体实用的理财知识宣传到农户家中,从而大大提高农民的理财意识,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参与生产、流通、理财、投资的积极性,使其真正成为参与发展浙江省农村理财市场的主力军。

3.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帮助农民提高自身的理财意识和技能,使一部分农民逐渐提升为理财技能人才。金融机构、乡镇各级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应该相互联合,组织农村理财技能人员进村入户,向农民开办理财讲座和培训班。利用宽带网络、电视、报刊和发放资料等多种载体,组织农民开展金融投资理财知识的学习和宣传。金融机构在农村开设网点的同时,还要积极对广大农民进行“金融理财扫盲”行动,开办乡村技能培训学院等,如浙江金融职业技术学院与浙江省淳安县农村共同开办的“幸福学院”,不仅使当地农民能够提高素质,学到有用知识,而且使职业技术教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价值突显,增强了农民群众的金融、理财、风险等基本知识,从根本上提高了农民自身素质,使农民成为自己的理财专家,充分发挥了农民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也改善了农村的理财环境,繁荣农村理财市场。

三、士音养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的建议

下各级政府应重视农村理财技能人才的开发,出台相应政策支持农村理财技能人才落户农村、扎根农村,并解决技能人才住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后续教育等一系列问题,为留住农村理财技能人才、发展农村理财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9篇

【论文摘要】:对于现在的大学生来说,社会竞争更加激烈,毕业后都会面临工作、买房等问题。会不会理财,能不能理财,这直接关系到大学生未来的发展。文章从实践的角度研究和分析了大学生如何理财,并从教育策划、投资策划和财务策划三个方面提供给大学声理好财的途径和方法。

一、大学生理财的必要性

1.什么是理财

市场经济时代,“财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理财”这一以前闻所未闻的新鲜事物也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银行、网络中到处可见“理财”这一名词。相对“财富”而言,很多人认为理财就是生财、发财,是一种投资增值,只有那些腰缠万贯家底殷实既无远虑又无近忧的人才需要理财,在自己没有一定财富积累的时候还很难涉及理财。其实这是一种狭隘的理财观念,生财并不是理财的最终目的。理财的目的在于学会赚钱、花钱和管钱,使个人与家庭的财务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从而提高生活的质量和品位。

2.大学生为什么要理财

理财是一辈子的事,人生阶段包括单身期、家庭形成期、家庭成长期、子女大学教育期、家庭成熟期和退休期。而大学时代是人生中重要的阶段,它属于单身期。大学时代应该是理财的起步阶段,也是学习理财的黄金时期。对于没有收入来源(大多数依靠父母提供)的大学生来说,大学阶段的财商培养只是训练和演练,在日常的生活中养成一种理财的习惯,而不是看重输赢结果的比赛。美国的爱默生在其《处世之道》中说到“财富就是将智慧运用于自然;致富的艺术不是勤奋,而是选择合适的方法、合适的时机和合适的地点”。因此在大学阶段的理财训练包括养成良好的心态、成熟的心智;培养全面的专业素质;获得人生和工作的经验、职业技能的学习;制定明确的目标、生涯的规划。系统的进行理财训练,将帮助大学生无论今后从事什么职业都会受用终生。在大学时代应培养主动理财的意识,形成一个良好的理财习惯,掌握一些必需的理财常识。

二、大学生如何理财

1.教育策划

对于教育策划,很多人认识这不是理财,其实那是一个误区。不是只有炒股、买基金才是投资,教育也是一种投资。完成大学学业或者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都有利于大学生在毕业后能顺利找到工作。目前很多大学生还是把毕业工作后的第一份薪水看作是第一桶金。因此顺利完成学业,是保证理财资金的前提。当然,提高外语水平、增强计算机能力和取得各种有用的相关证书也是当今社会必不可少的教育投资。这些方面的投资已经引起了一些大学生的重视,他们把平时节省的钱,在放假的时候用到新东方等培训机构学习IELTS、GMAT等外语课程。也有不少同学热衷于考各类证书,如会计师、物流师、理财师和咨询师等等。以上的这些都是理财的基础,是帮助大学生在将来获得持续稳定现金流的途径。另外各个大学都设有不菲的奖学金制度,一般一等约3000元,二等约2000元,三等约1000元。另外许多公司设立的专项奖学金金额更大,一等有的高达数万元。所以努力学习,做好教育策划,争取获得奖学金也是理财的一个主要方式,毕竟大学时代,学习知识是最主要的。

2.投资策划

(1)投资工具风险比较

(2)主要投资工具

①投资定期存款是节流的第一步

学生也可以开一个个人储蓄账户,采用跟银行约定的零存整取的方式,每月定期从生活费中拿出几十元存入银行,或者将每个月用剩的钱全部存入银行,这样一学期下来也有百来元的结余。这种零存整取的方式对学生存钱有一定约束力,也有利于养成节俭的好习惯。

②投资保险,实现保障增值

保险向来就是理财的重要工具,因为它本身就具有保障的功能,而且它投资起来非常方便,也不需要花太多的时间去打理。最近几年,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上推出了结合投资和保障双重功能的险种。比如说,中国平安推出的平安万能险,除了能保障重大疾病以外,还有上不封顶,最低1.75%的保底收益,与银行单利计息的投资收益相比,此险种的还有每月收益复利计息的优点。因此,大学生平时学习之外也没有多少时间和经历,适当的投资这样的保险,不仅能保障自己的人生安全,还能获得比定期存款更高的投资收益。

③尝试基金定投,学会资金开源

对于具备赚钱能力或资金富裕的学生,不妨尝试投资一些小额基金,在“实战”中逐渐提升个人理财的能力。目前,购买基金的最低金额都在1000元左右,国债、货币基金的风险相对较低。一些大学生选择了投资基金。基金是专家理财,比较稳定。大学生小郭已经投资基金2个多月,他说“基金定期定额的投资方式,类似于银行的零存整取,收益却比银行利率大得多”。

④适度的投资股票,不要走进理财误区

现在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正在加入炒股的行列。许多学生看到最近两年行情不错,也想积累一些实战经验为今后考注册金融师打基础,没想到却走上了一条苦涩的路。去年,大学生小A花了1万多元,买了1000股某药业公司的股票,结果几天下来赚了2000多元。尝到甜头的他于是一狠心又将父母给的大四学年的学费全部投进了股市。不知道是自己炒得不好还是运气不好,现在已经亏了近万元了。眼看着要毕业了,学校也开始催缴学费,如果不缴清学费的话,就拿不到毕业证,也就没办法出去找工作。因此,建议大学生适度的投资股票,毕竟对于大学生来说,股票属于高风险的投资工具,少量的参与但不要影响学业。

3.财务策划

(1)合理使用信用卡

“没有信用卡,出了校门我就不能潇洒了!”大学生小王毫不掩饰自己对信用卡的依赖。调查发现,时下大学生手持多张信用卡的现象十分普遍,少则一两张,多则七八张。不少大学生已成为“卡奴”。

部分大学生将拥有信用卡视为迈入社会的"第一步",有的甚至把拥有一张高透支额度的信用卡看作富裕的标志、成功的象征。而有了信用卡之后,他们对透支已经习以为常。月光光,月月光,月光一族在当代大学生中可谓阵容庞大,时至今日,其势头依然有增无减。父母原本给我们的生活费已经够用,但很多人却没有认真对自己的金钱做预算,有些同学每个月的前十天吃香的喝辣的,春风得意容光焕发!可到后十天却只好馒头加白开水勉强度日。为了生活,于是只好举借外债。各大银行也许正是掌握了这个商机而纷纷推出刷卡超支消费业务,来赚取我们"看不见"的钞票,因此我们很多朋友的财政赤字月月攀升。盲目办卡、高额透支消费的不理性不仅让自己成为"负翁",受卡所累,而且造成"子债父还"的情况。大学生的每笔透支与偿还都会在信用档案上留下记录,而随着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全国联网,恶意欠款行为将会在信用档案中留下''''痕迹'''',不仅影响未来就业,还会影响工作后申请房贷车贷,所以大学生透支消费应理性。

(2)学会记账,建立个人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

张同学是去年踏进大学的,是个典型的"月光公主"。她说:"我从来都没有记账的习惯,钱都是稀里糊涂地花,等去ATM机取款时才知道已经没钱了。每个月近1000元的生活费往往熬不到月末,最后只好向家里''''求救''''。"据调查,目前在各高校,半数以上的大学生都存在"钱不够花"的现象。大学生应该有自己的"账簿",养成记账的习惯,按月份和类别,简单记录每天的开支情况,合理分配生活费用;将生活费用按所需分成若干部分,留一部分作课外学习辅导,留一部分作后备资金。

(3)兼职是一种理财经历

据美国的大学一份调查显示,约有56%的大学生有较为稳定的兼职工作,曾经或打算兼职的同学超过了90%。从经济投资学来说,兼职是一项不需要预付任何资本的纯增值方式,而且几乎没有什么风险性。找一份合适的校外兼职,会进一步扩充自己的财务本金。这种理财"增值"方式,应该成为大学生理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总结

21世纪的大学生不应该仅仅只有"智商",还应该具备一定的"财"商,在大学时代就应该养成很好的理财习惯,为自己在现在和将来精打细算,这样对于以后走向社会收益巨大。

参考文献

[1]王品文,李冠莹.《大学生,你理财了没?》,大学报,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