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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对金融业产生了深厚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成为行业中的热门。余额宝、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迅速崛起,并将电子产品与货币基金进行了很好的组合,从本质上改变了小额金融产品的市场格局。本文以余额宝为例,通过与传统小额金融产品的比较,探寻这一领域的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小额金融产品, 互联网+, 趋势研究
一、研究背景
我国小额金融产品起步于金融机构内部产品的组合模式,后期经历了银行单方面销售模式后,进入到现银保合作、银券合作,最后来到了现在所处的综合开拓阶段。学者认为除了最后一个阶段涉及为客户提供财务咨询外,其他阶段提供的理财服务都是通过结算工具帮助客户增值的服务组合。随着“互联网+”社会的形成,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小额金融产品具有灵活性高、收益性、低成本的优势,极大的挑战者传统商业银行的主导位置。即便如此,此类小额金融产品对于风险的控制和收益性的保证,将成为决定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互联网+”时代下小额金融产品的风险及其控制
按照我国当前的相关执法法则,第三方机构是没有代销基金的权利。针对这一规定,很多互联网小额金融以基金直销的形式推行,巧妙地规避了相关部门的监管风险。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市场风险的存在,很多互联网小额金融产品在交易关系达成时,强制性的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明确了风险的归属。
此外,“互联网+”时代下小额金融产品的最大优势在于其便利的买卖流程,其自身优势背后也隐藏极大地流动性风险。“T+0”赎回制,即用户可以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这对于资本运营一方来说是极其不愿意看到的局面。针对极其方便的资金赎回,为了控制器流动性,多数的互联网小额金融产品针对性地拟定了交易规则,如规定了单户投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对于“T+0”来说也并不是传统意义的当日交易,资金当日回到传统金融机构的账户当中。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已经抢占先机的余额宝产品,可以用于第三方支付,很多消费者利用余额宝进行实时消费,且它拥有相对庞大的客户群。“T+0”是指从余额宝转到支付宝的过程,而不是转到y行卡。同时,在消费者进行消费时需要从余额宝中支付这笔资产,但这并不意味着余额宝要在当日做出实际的支付。消费者在网购后货款不会立即到卖家的账户而是在第三方平台上,直至买家收到货物并确认收获后货款才会被转走。这一举措很好的控制了余额宝的流动风险。此外,支付宝背后的天弘基金公司通过对数据分析总结支付宝的客户的特点,于是利用大数据对用户的购物支付规律、对基金流动性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度分析研究,对资金的流动性进行了提前估算。在大数据下控制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将它调节在可控的范围内。
三、发展趋势展望
小额金融产品品牌局限。在小额互联网金融产品当中,绝大多数是不具备余额宝背后的优越资源,因而很难在短时间内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并接受。因此需要实现差异化营销方式,寻找各自的市场缝隙,定位专属的客户范围。例如,通过与保险和医疗业的三方结合,为小额的医疗支出与赔付一体化运营,抓住特定使其的客户需求。另外,还可通过与特定产业的尝试融合,例如与旅游产业、游戏产业的结合,在将虚拟、无形的资产领域进一步放大,将新型消费行为通过互联网工具,有机的嵌入到小额信贷体系中来。
另外的一个重点是在强调互联网经济的“用户体验”概念的同时,保证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发挥互联网的数据可获得特性、数据可挖掘特性,高效的识别风险,进而在对特定客户的审查手续及利用过程中,最大化的减少审核流程,提升响应速率。
小额金融产品在本质上与传统金融产品并无二异,互联网的影响势必导致二者的趋同化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小额信贷并不依附于某一类特定的运营主体,而是在服务模式上提出了新的概念。
参考文献:
[1] 苏雯.网络理财VS银行理财[J],金融街,2013,11,60-61.
[2] 孙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问题分析[J],金融经济,2014,6,89.
[3] 毛灿贞.银行理财产品选择与评价[J],财会通讯,2015,11,25.
[4] Patricia Constante Jaime,Daniel Henrique Bandoni,Flávio Sarno.Impact of an education intervention using email for the prevention of weight gain amongworkers[J],Public Health Nutrition,2013,17,7.
作者简介:
李志刚中国电信北京研究院院长。先后在企业、政府等多个岗位任职,在公司战略、企业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洞察。
佘丛国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电信北京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部互联网研究中心总监。主要从事互联网行业研究和新业务发展战略规划,负责过多项中国电信战略规划项目,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多篇论文。
于吉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系,研究生,曾担任国家经委调研室副处长,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处长、副司长,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副司长(正司级),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正局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现担任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陈赞成任职于中国电信北京研究院市场研究部。负责集团公司市场规划等重大项目,长期跟踪国际标杆运营商发展动态、国内运营商竞争格局与互联网企业发展,在《人民邮电报》《中国电信业》等行业权威刊物上发表了多篇文章程多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劳动经济学博士,曾长期从事国际劳工活动和国际劳工问题研究,在企业社会责任和劳动关系等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
目录
引言:一个理解工业革命的新视角
第一章互联网开启新连接时代之门
人类社会的五种距离//011
连接的本质//015
连接的构成要素和属性//023
连接之升维//030
第二章新连接的经济效应
新连接对主流经济学的影响//041
新连接的四大赋能作用//053
新连接经济的理论认识//064
新连接重构经济新形态//076
第三章连接“资源”:液化、共享和按需即用
新连接改变企业资源观//091
资源的液化//097
资源的共享//103
资源的按需即用//107
第四章连接“生产”:柔性、分布式和智能化
新连接重塑生产范式//113
面向个性化需求的柔性制造//119
基于协同的分布式生产//129
数据驱动的智能制造//138
第五章连接“消费”:泛在化、可预知性和品质化
新连接促进消费释放和升级//147
消费人群和场景的泛在化//150
基于用户画像的消费可预知性//155
消费需求的品质化//162
第六章新连接产业
新连接产业构成//169
新连接产品与服务//176
新连接产业运营模式//183
第七章新连接驱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新连接开启产业转型新模式//193
新连接驱动下的制造业转型//198
新连接驱动下的农业转型//202
新连接驱动下的金融业转型//206
新连接驱动下的零售业转型//210
新连接驱动下的民生服务业转型//215
第八章新连接发展展望
国家战略性基础设施的关键//223
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新源泉//227
新生活方式的塑造者//233
新连接面临的挑战//236
致谢//242
参考文献//244
1、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国务院办公厅于10月27日下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文件,要求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此次专项行动。
文件指出,工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广电部门要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
把打击利用互联网等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行动上升到国家高度,相信互联网的诚信环境会越来越好。
2、《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开始施行
该《办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5月31日颁发的,7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办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也需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这意味着,网上开店正式进入“实名制”时代。
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法规,必将对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产生积极的作用。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于6月14日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非金融机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方能开展支付业务。
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分工细化,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手机等技术广泛参与支付业务,本办法的实施将对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4、央视报道电子商务正成为销售假冒商品的新渠道
据12月13日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查处了淘宝一家五皇冠的卖家。侦查员以顾客身份在该网店上买了两件商品,交给相关商标权利人做鉴定,结果两件都是假冒商标的产品。该网店负责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假冒商品的打击力度,然而,销售假冒商品的手段和渠道不断翻新,从原来单一的实体门店向电子商务蔓延。事实表明,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本质上是社会诚信问题在互联网上的体现,要解决好这个问题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5、《2010年国内网络团购行业信用调查报告》正式
团购是时下最受白领喜欢的网络消费方式。然而,有关团购网站消费保障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备受各界关注,也引发了一些疑问。
为了让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了解国内团购网站整体发展现状和信用状况,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联合多家单位开展团购行业信用调查,并正式了国内第一份网络团购行业信用调查报告,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反响。报告显示,截止11月底,国内有一定规模团购网站已达1664家,网络团购行业整体信用得分为63.3,等级为BBB,信用一般偏下。但行业内各团购网站之间的信用水平存在很大差异。目前,共有近30家团购网站参加了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开展的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并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
6、奇虎360和腾讯QQ纷争
9月起,奇虎360公司与腾讯QQ关于用户隐私的“口水战”时有发生,并在11月双方矛盾骤然升级。该事件关系到数亿网民的用户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国内整个互联网界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对互联网安全、用户合法权益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问题的忧虑和思考,也引起了互联网专家、行业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互联网行业的法律法规、商业伦理和诚信自律的空前关切。
7、天线视频6名高管因涉嫌侵权盗版被捕
2010年11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了天线视频法人代表、总裁及其公司其他高管6人。该公司在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视频点播服务,其在影视节目中嵌入广告违法所得收入高达数千万元。
这是迄今为止国内互联网和版权行业涉嫌侵犯著作权最严重的案件之一,社会反响很大。
8、唐骏“学历造假”风波
7月初,科普作家、著名学术打假人士方舟子通过自己微博连续发文,质疑中国“打工皇帝”、前微软中国总裁唐骏在其自传中所描述的论文、学历、以及数项发明专利、海外创业经历等内容涉嫌造假。该风波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掀起了“重视诚信,自查自纠”的。
微博作为新兴的极具影响力的网络传播手段,将进一步发挥网民的社会监督作用。
9、伊利“QQ星儿童奶”遭网络恶意攻击事件
警方证实:7月14日,蒙牛“未来星”品牌经理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雇佣北京一家公关顾问公司,利用互联网制造针对伊利“QQ星儿童奶”有关性早熟的虚假信息,以不同身份故意歪曲事实,煽动网民情绪,对竞争对手有预谋地进行攻击和诽谤。
网络日益融入现实社会,已经成为民众表达意见和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因此,为了防止网络沦为某些公关公司和利益集团的私有工具,从法律和制度上对互联网进行有效监管成为当务之急。
10、网络论坛曝浙江多家医院收受回扣
3月5日,浙江温州多个论坛曝出温州医学院《附二医60多位医生涉嫌受贿》帖子,引起网民的高度关注。
论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电子商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中小型企业中的发展更为迅速。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就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对策。
一、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电子商务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实质,电子方式和商贸活动,而借助的平台式互联网。
在电子商务贸易中,实物被虚拟化为信息,摒弃了考传统的纸质、现金的操作方式而转变为简便的网路操作方式,通过互联网上买卖双方的沟通,物流的配送,最终完成交易的贸易活动。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按以下阶段进行:
1、信息交流:卖方将自己商品的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而买家则通过互联网对自己需要的商品信息进行选择。卖方和买方双方在此阶段进行的是沟通阶段并没有实质的交易活动发生。
2、达成共识:这样阶段买卖双方在沟通的基础上对商品进行签订合同,无论是b2b还是b2c,这一阶段都是具有实质性的,它们将完成产品的初步交易。
3、商品交换:这个阶段是电子商务的成交阶段,卖家将商品提供给买家,而买家则要进行资金的付给,卖家将商品通过物流配送给买家,网上交易完成。
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而达成,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了拓展,市场空间得到扩大,流通和成本价格得到降低,为产品的交易提供了新的发展模式。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
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品交易模式,对此很多企业重视不够,认为电子商务只是电子工具的简单应用,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对于消费者而言,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对电子商务的可信度还没有一定的适应过程,这和中国的买方市场不无关系,在观念上还有待提高。从政府角度看,对电子商务的管理还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些具体的问题表现:
1、企业:中国的企业大多还处于改制中,现代企业制度还未很好的建立,企业的信息化刚刚建立,相当的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电子商务的作用,对电子商务的重视不够,部分企业碍于自身行业的发展,还无暇顾及电子商务。但我们应该看到,电子商务不光是商品交易方式的转变,更会成为主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要以电子商务为依托,方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胜利。
2、市场:电子商务的交易领域可以分为b2b还是b2c,即企业家的相互交易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中国市场目前还处于不规范阶段,市场的监督和管制措施还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导致假冒伪劣商品的屡禁不止,消费者在消费观念上自然较为薄弱,需要从观察到购买的过程转变还需要一定的过程。市场的稳定性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国的市场,要尽快培育出健全的机制,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3、安全:这应该是电子商务最值得探讨的问题。保障电子
商务在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作为电子商务,虽然是虚拟的网络交易,但却涉及实物的交换,网络信息的泄露,将极大的影响、甚至是破坏人们正常的交易。相对我国而言,大多安全技术手段都借鉴与他国,以电子签证为例,目前还处在ssl协议的应用上,而sel还为完全投入使用,于是,安全信息的管理问题随之出现。
4、纠纷处理: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而构建,由于互联网的互联性和开放性,虽然使信息的连接空间扩大,但同时也带来了处理纠纷的难度。很多时候交易是跨地区和国际性的交易,但出现纠纷时,由谁来仲裁,依据的原则是什么,如何进行跨地区的仲裁等问题也出现,这也迫切的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使电子商务的纠纷得到保障。
5、金融服务:电子商务需要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交易就设计资金的结算,这就需要有相应的金融服务系统与之相配合。相对于我过而言,金融服务于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的规程还不成熟,甚至很多金融服务还未开通电子商务银行,另外,我国各个国有专业银行网络选用的通信平台不统一,不利于各银行间跨行业务的互联、互通和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另外,各行信用卡标准不一样,不能通用,尚不能用信用卡实现网上支付。
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
1、转变观念:无论是从政府到企业,还是到个人,都应对电子的发展有正确的认识,从观念上进行更新。
2、集中力量优先发展国际电子商务,推动外贸企业先行一步,然后外为内用,再在国内贸易中逐步发展电子商务。首先发展b2b,然后推动b2c的发展。
3、搞好电子商务的关键是协调。部门分割、地区封闭,是搞不好电子商务的。尽管我国已组建了信息产业部,能有力地推进电子商务,但全国的电子商务仍非一个部门的力量所能解决的,需要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综合部门的参与,特别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齐心协作。
4、做好相关的电子商务配套服务,如金融、法律、技术方面的服务,让电子商务发展有依靠的软件和硬件支持。
参考文献:
[1] 张华平:我国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关键词:第三方移动支付;风险;监管
一、 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显示,我国移动支付业务量约为12亿笔,金额超过6万亿元,从2014年一季度开始这两者的增长率就没有低于过100%,这说明我国移动支付规模正呈现超高速增长。第三方移动支付前景看好的同时也蕴藏着不可忽视的风险。从以前通过支付宝进行信用卡套现、支付宝客户信息被盗等问题,到现在的补办手机SIM卡盗取支付宝资金、验证码木马盗刷手机支付账户等问题,以及现在还未触发的潜在问题,比如支付宝钱包和微信支付绑定银行卡后扣款授权问题等均会引发一定风险。而移动互联网支付竞争激烈、门槛低、追求客户体验度、拥有庞大的用户数据、技术创新快、用户长尾性、跨界性等特点决定其存在更大潜在风险。2014年3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发文,从用户支付安全的角度出发,暂停了支付宝和腾讯的二维码支付业务、虚拟信用卡相关业务,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支付监管的质疑。目前新兴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在定位和监管上比较模糊,而对传统支付行业既得利益的保护以及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的限制则容易扼杀支付业务的创新,这对移动互联网支付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第三方移动支付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改进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发展存在的风险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以及移动互联网等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第三方移动支付以其方便、快捷、费用低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个体的使用。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具体来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第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在进行商品交易时,买方与卖方经过价格枢纽形成买卖关系的过程当中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支付市场的价格体现在“支付手续费”和"支付额度"。在价格形成过程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是参与移动互联网支付的主体,包括付款方、收款方和第三方移动支付企业。如果从买卖双方与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的关系来看,可以将第三方移动支付价格形成主体划分为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用户和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两个主体部分。
第二,认知风险。尽管近几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发展迅猛,但是根据易观智库对移动支付用户的一项调研结果,发现目前我国消费者对移动互联网支付的接受程度仍然较低。易观智库的调研结果显示,仅46%的移动互联网用户表示曾经使用过手机购物,还有21.5%的用户仅停留在准备尝试还未体验的阶段,但是有接近1/3的用户表示没有尝试的意愿。移动互联网支付用户集中在20年~30年龄阶段,占总年龄结构的70%。参与本次调研的移动互联网用户中,在选择互联网支付还是移动互联网支付的问题上,64%的用户表示仍然通过传统PC端的形式进行购物,大概1/4的用户表示主要基于线上线下互动的O2O模式,使用手机购物。对第三方移动支付接受程度不高会降低整个社会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认知,另外,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业态,大部分现有第三方移动支付用户并没有意识到第三方移动支付所存在的安全风险、操作风险等等,而这些认知上的缺失会阻碍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第三,操作风险。移动互联网支付行业发展到当今,推动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开始转为用户需求的推动。由于企业的业务创新和扩展更加注重用户需求,简化了操作步骤,忽视了风险的控制,从而导致移动互联网支付相比一般的网络支付风险更大。在移动互联网支付中主要涉及手机、手机操作系统、移动支付客户端、移动通讯网络等,因此可以从硬件设备和软件技术两个方面考察技术风险的构成。硬件设备方面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硬件设备的容量、配置、运行速度等方面不能满足正常支付需要,无法应对突发事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例如交易正在进行过程中设备突然失灵造成交易不能正常进行,从而产生损失,或手机丢失,不法分子利用屏幕油渍痕迹破解手势密码,盗刷账户资金。软件技术风险主要是指依附于硬件设备的软件的自身存在阻碍交易正常运行的技术问题,包括安全性、可靠性、保密性等,从而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例如手机系统和手机应用,自身的漏洞给手机支付带来了内部风险,为木马、病毒及钓鱼网站等外部风险的发生提供了滋生土壤。
三、 与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的指导意见及管理规定
目前中央银行等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七个与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有关的指导意见及管理规定。
第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以及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金融与先进技术、支付渠道与工具相结合,从催生出大量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为促进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的主体、交易行为、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等进行规定。
第二,《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随着支付宝、腾讯虚拟信用卡业务及二维码支付等支付业务规模膨胀,其所蕴含的风险逐步引起监管层的注意。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可能发生的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3月下发紧急文件,叫停了二维码等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
第三,《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为促进手机支付及网络支付健康发展,防范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3月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下发以上文件草案。文件中对于手机支付以及网络支付业务的合法以及非法边界进行界定,同时为加强央行对资金流动的监管,防范洗钱等行为的发生,对于通过第三方账户支付以及转账的金额进行了限制。
第四,《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为保护商业银行客户的信息、资金及账户安全,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2014年4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以上通知,从保护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出发,对一些针对性的问题进行了细化规范,例如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等。
第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了以上指导意见,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对于互联网支付明确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第六,《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7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对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认证、支付限额、业务范围、监管等作了较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金额以及转账进行限制,引起一定争议。
四、 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 缺乏针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管理规定。尽管监管机构已经出台一系列与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的管理办法及指导意见,但是分析发现这些管理规定仅仅涉及第三方移动支付某个环节的监管规定,例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主要对非金融机构的支付牌照的申请等进行规定,而《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是主要对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及支付环节进行规定,尽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网络支付、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的监管责任进行了划分,但是其规定的对象是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个环节监管进行的规定,而对于第三方移动支付则缺乏有针对性的详细的管理措施出台。另外第三方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的支付业态,由于其存在方便、快捷、费用低的特点,因此应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发展及创新进行鼓励,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但是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形式,其主要依附于其现代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因此该种支付形式也存在较大的技术操作上的风险及外溢风险,因此有必要制定针对性的管理规定对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进行规范管理。
2. 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监管主体职责不清、监管对象不明确。首先,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根据第三方移动支付产业链各环节所对应监管机构,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部等共同监管。但是对于产业链各环节的监管机构,在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发生过程中,应该履行的职责,目前仍缺乏详细的规定。尽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各环节的监管有所规定,但是由于其主要面向的是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因此其职责界定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其次,监管对象不明确。第三方移动支付是通过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与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通道支付服务,移动支付机构存在业务复杂、风险较高的特点,因此第三方移动支付应该与一般的第三方支付或非金融机构支付进行区分。但是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管理、监管等均没有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性质进行区分,而且监管层出台的其他一系列有关非银支付的管理规定,也没有对非银支付的种类进行区分。另外根据第三方移动支付账户可以分为账户式以及通道式,账户式的性质更加接近“银行”及“银联”,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货币创造能力以及清算功能,而通道式则仅充当货币支付的通道,因此两者的风险重点不一样,监管的侧重点也应存在区别。
3. 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缺乏信息交流机制。第三方移动支付主体众多、产业链复杂,同时在监管上又涉及到多个监管机构,另外作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用户又缺乏认知,因此强化各监管机构、移动支付各个产业链及用户之间的监管信息、风险信息、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的交流与共享,一方面可以降低整个第三方移动支付操作风险及认知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促进各产业链共同发展,降低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市场风险以及外溢风险,同时又可以避免监管机构与各产业链之间监管断层的出现。但是目前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监管机构与用户、各产业链之间均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而各产业链之间尽管存在诸如安全联盟等信息交流机制,但是仍然缺乏大规模应用。2010年8月,支付宝与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合作启动风险联防计划,通过该风险联防计划支付宝通过与银行紧密合作以及信息共享,在支付发生时通过智能判断订单状态,以防止用户陷入网络钓鱼等陷阱,通过该计划使得相关案件发生率降低98%。2011年6月,支付宝联合多家公司,包括银行、安全公司、第三方支付企业、电商企业等各产业链企业,以强化用户支付安全为主要目的,成立了首家安全支付联盟,各个联盟成员之间主要通过成员间共享技术、数据、情报等信息,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实现紧密的合作。
4. 缺乏针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为降低第三方移动支付面临的风险,除需要政府的官方监管之外,也需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及企业内控制度,从而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管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既缺乏有针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同时企业的内控制度也不完善,从而增加了政府监管难度。第一,缺乏针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一个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除了需要政府的官方强制监管之外,通常还需要半官方组织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从而对政府的监管进行补充。但是作为第三方移动网络支付,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第三方移动互联网支付行业协会,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是目前第三方移动支付唯一的全国性自律组织,但是由于目前支付清算业务的种类众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很难制定对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有针对性的行业规则和标准,从而使得目前的行业自律大打折扣。第二,第三方移动支付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第三方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形式,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规范,监管模糊,且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因此使得第三方移动互联网支付相关企业对内控制度重要性缺乏足够的重视。2014年超过20G的海量用户信息,被支付宝员工在后台下载并有偿出售给电商公司、数据公司,尽管事后被证明并没有泄露客户的私人信息,但是这也暴露了相关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一旦用户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收集,并用于其他目的,其带来的金融损失及社会影响将不可估量。
五、 加强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的建议
基于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存在的风险以及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论文认为监管机构应采取制定针对性管理规范、明确监管机构责任,强化分类监管等措施,从而建立和完善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框架,促进整个移动支付产业的高效发展。
1. 制定针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管理规范。例如2015年8月10日,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限额进行了限制,尽管其出发点是为了防范风险,但是被一部市场人士解读为可能会影响非银支付业务拓展,遏制市场创新,并可能存在偏袒银行支付业务之嫌。
2. 明确监管机构责任,强化分类监管。第三方移动互联网支付又存在不同分类,通道模式支付业务只是从事接收、发送支付数据的服务,仅仅起到支付通道作用,并不存在货币创造能力,其风险主要集中在操作技术层面,而账户模式支付业务则具有货币创造能力以及支付结算功能,具备类银行及银联的作用,将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构成安全隐患,因此以上两种业务的监管重点也应存在区别。
3. 建立第三方移动支付信息交流机制。用户缺乏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认知,一方面因为第三方移动支付是新的支付方式,但更为重要的是消费者缺乏对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信息的了解。因此产业链相关企业要通过各种途径,强化市场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信息的了解,同时监管机构应定期市场监管相关信息,逐步培养用户以及市场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认知。
4. 建立针对性行业自律组织,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应完善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企业内控制度。具体来说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员工的风险意识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及培训,从而提高员工的内控意识,更大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还应该建立企业内部责任的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奖惩制度等制度,以此来提升第三方移动支付相关企业的管理水平,从制度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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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余额宝;运营模式;货币市场基金
本论文属于校级科研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SKY1417ZD)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8日
一、“宝宝军团”发展史
2013年6月,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余额宝功能,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第一支互联网基金。一年时间内,余额宝的资金规模便达到5,742亿元,占同期货币基金市场规模的35%,基金市场的11%,增利宝也在短短半年时间从零跃居国内最大规模的货币基金。在余额宝成功的刺激下,基金业纷纷寻找互联网平台。百度百发、苏宁云商零钱包、腾讯理财通等“类余额宝”产品相继出现。据不完全统计,在2014年初,市场上仅直接取名为“XX宝”的理财产品已达20余只。一时间,互联网理财迅速风靡。传统金融机构也开始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之路,平安银行推出的“平安盈”、工商银行的“天天益”均采用T+0线上申购。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开启。然而,就在互联网理财呈现井喷式的发展时,“宝宝”们的收益却在2014年春节后逐渐下降,开始由当初的6%降至5%,直到如今直逼4%。有人认为,第三方支付在网上基金销售方面应该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发展余地了。“宝宝”们站在4%年化收益率的路口,未来到底如何发展?
二、余额宝的创新运营模式
(一)基金公司和电商平台的联合。余额宝开创了基金公司借助电商平台直销基金的“一键式销售”新模式。余额宝的实质就是将货币基金嵌入到支付宝系统之中,天弘基金是增利宝的销售者,支付宝用户则是购买者,支付宝作为中间通道沟通了基金公司和购买者。
但是,这又不是简单地在淘宝上兜售基金――早在2012年,货币基金淘宝直营店就已正式开张,但销售量并不理想。余额宝之所以如此成功,一方面它除了具有增值功能,同时还可用于消费,甚至可以称为“第二代支付宝”。客户“捎带手”享受理财服务,并把理财服务和生活需求自然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在银行系宝宝军团中,规模最大的是兴业银行掌柜钱包,规模为519.34亿元,远远低于余额宝的5,741.60亿元。人们将资金放入到余额宝当中,不仅仅是为了理财,更是因为方便消费。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依靠支付宝强大的品牌吸引力和信用背书,成功抓住了80、90年代青年人的眼球。这些人收入不高,很少有人去购买理财产品;但是他们又是使用支付宝的主要消费群。因此天宏基金借力支付宝,成功地填补了这块巨大的市场空缺。
(二)以“亲民”路线销售基金,回归货币基金本源。传统的货币基金销售模式下,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必须开设专门账户,签订销售协议,且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在这种模式下,货币基金似乎站在了让普通人可望而不可即的高度。因此,即使货币基金市场一直蓬勃发展,但却未能完全地走入普通民众当中。
余额宝向大家呈现的,是集理财增值、消费购物、转账提现于一体,解决了客户管钱、挣钱、花钱的一揽子需求。客户不需要亲自去银行或基金公司签订协议,也不需要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只要动动鼠标,不仅可以享受更全面的一站式生活平台服务,而且更便捷地享受到理财服务。客户接触和感知理财服务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在传统金融领域得不到理财服务的人将可以通过网络体验理财服务。
传统的理财产品营销总是一味地在强调“赚钱”,但我们应该意识到理财只是基本需求上的衍生需求,理财的本质是更好地服务于生活。既然如此,基金销售的目标就是如何能够帮助客户更便利、更快乐地生活。余额宝正是明白了这个道理,创造最极致的客户体验,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普通人赚点“小钱”,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快乐。以前一直高高在上的理财产品,正在放低身段、尊重客户、敬畏市场,通过余额宝感知客户需求。也正是这种“捎带手”的新模式,掀起了全民理财热潮。货币基金正在褪去其复杂的外表,把简单留给客户,做极致简约的产品,这样才能获得大众的认可。
三、基金淘宝店与余额宝模式对比
2011年冬天,博时基金入驻淘宝,开启了基金淘宝销售的互联网之路。然而,基金公司对淘宝直营店并没有表现多大的兴趣。截至目前,还未有一家基金公司新入驻淘宝。与余额宝相比,同样是借助电商平台销售基金,为什么淘宝基金店表现平平,甚至有很多基金零交易量下架?基金淘宝店为何难以复制余额宝的成功?
(一)余额宝直接绑定支付宝,购买程序上更加便捷。淘宝基金店的产品虽然相对于线下产品已经简化了大部分程序,但还是需要经过筛选、加入购物车、支付等一系列流程;但余额宝一键便可购买;另一方面,在淘宝基金店购买基金后也不能如余额宝一样每天打开手机便可查看收益,两相对比,消费者心理上会更加偏爱余额宝。
(二)余额宝依靠阿里巴巴背书,基于其大数据的挖掘,充分降低其流动性风险,更能得到投资者的信任。目前进驻淘宝的基金公司不乏有名的基金公司,如富国、广发、兴业等。但与阿里相比,名气根本不能相提并论。余额宝之所以能一炮而红,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阿里广泛而忠实的客户基础。阿里运用其积淀近十年的大数据,通过消费者的交易过程分析其消费行为习惯,从而对趋势做出预测。如此,余额宝才可以面对“双十一”这样的事情而没有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余额宝首推零钱理财概念。余额宝出现之前,大量的资金沉淀在支付宝中。余额宝出现后,零钱放在余额宝中,不仅有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其流动性又不受影响,这是每一个淘宝用户都不能拒绝的“诱惑”。淘宝基金店的货币基金虽然也是一元起买,但其流动性不如余额宝,不能直接用于消费,投资者只能用专门的一笔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其概念明显不如余额宝诱人。
淘宝基金店虽然也是货币基金销售的一个创新渠道,但它的发展还需要人们消费习惯的逐渐改变和客户的逐渐积累,也许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但可以肯定的事,基金的互联网营销必将成为销售基金的一条重要渠道。
四、余额宝未来发展探讨
随着银行拆借市场资金的宽松和决策层的加强管理,余额宝收益率自2014年开始便不断下跌,市场上唱衰余额宝的声音也此起彼伏。更有报道称余额宝已经遭用户抛弃,大量资金正在逃离。余额宝真的已经走到了尽头了吗?在探讨余额宝的出路之前,我们应该了解余额宝为什么会存在。
我国银行过大的存贷利率空间一直是一个问题,余额宝就是发现并利用了利差。它的大部分资金通过协议存款回归了银行体系。因此,余额宝的生存之道就是把银行一部分的“既得利益”拿出来归还给储户,实现储户财富的资产增值。投资者从余额宝那里得到了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自然余额宝会受到追捧。因此可以说,余额宝的快速成长,源于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金融的发展不足。利差是余额宝存在的理由,钱荒又是余额宝出现的时点。可以看出,余额宝的存在离不开利率和货币需求。
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提出来一种“流动性偏好”的货币需求理论。流动性偏好理论表明,当其他理财产品的预期回报率高于货币的预期回报率,人们必将减少持有货币而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据此,我们可以将货币需求函数表述为:L=f(y,r1,r2),其中,L为货币总需求;y为预期收入,与L成正比;r1为货币的预期回报率,与L成反比;r2为其他理财产品的预期回报率,与L成反比。人们选择是否以其他方式持有财富,取决于其他资产相对于货币的预期回报率,即r2-r1。当r2-r1>0时,人们会选择以其他方式持有财富;当r2-r1
银行是通过存贷之间的利差来实现盈利的,存款利率越少,贷款利率越高,银行的利润也就越大。如果不存在存款利率管制,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金融机构会通过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直至没有超额利润为止。此时,当利率上升时,r2-r1将趋于稳定,表明持有其他资产的预期回报率等同于持有货币的预期回报率。在这种情况下,余额宝将失去竞争利率优势。然而现实是,央行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使得r2-r1无法保持相对稳定。如今银行存款利率本就很低,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其收益差不多为负。在这种情况下,余额宝的存在对普通人来说就有利可图。
通过余额宝存在原因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只要利率没有实现市场化,余额宝的利率即使下降,还是会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人们还是会继续选择余额宝。而这正是余额宝会继续生存下去的理由。当然,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在进行,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也终有一天会实现。到那个时候,正如马云所说,余额宝“即使是死了也死有所值”。但是,笔者仍然认为,即使到那个时候,余额宝也不会消失。
余额宝不是简单的货币基金,如今的余额宝拥有了几乎所有的支付宝功能,但又具有支付宝没有的增值功能。一旦消费者开通了余额宝功能,就具有客户黏性。即使没有多少收益,但出于消费的方便,消费者还是愿意将钱放入余额宝中。这也是为什么余额宝即使收益下降,其规模仍在上升。余额宝将和支付宝一样,成为人们消费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工具。只要人们还需要淘宝、天猫,就需要余额宝。每一支货币基金都有寿命,当增利宝走到尽头的时候,也许还有其他的新的货币基金替代它嵌入余额宝中。余额宝代表的,已经不单单是一支基金,它就是人们的一种理财模式,甚至会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
主要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互联网征信;信息权益;行业自律;社会信用体系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动金融信用领域征信,所谓征信,即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1]。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征信业务从线下传统金融领域向互联网领域延伸。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征信是以开放式的互联网为载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高科技,通过抓取、采集和整理个人以及企业在使用互联网时所留下的数据信息,同时辅以其他渠道获取的数据信息而进行信用评估与服务的活动[2]。随着2015年1月央行决定放开个人征信业务的通知,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互联网征信公司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至此互联网征信正式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二、我国互联网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征信蓬勃发展
为确保P2P融资平台信贷信息真实、保障投资者利益,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首创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开互联网征信之先河。截至2016年2月29日,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累计签约机构835家,累计报数机构345家。NFCS系统收录客户数共5270385人,有贷款记录的人数为1983342人,贷款账户累计总数为3323091笔,累计贷款金额1540亿元,累计成功入库数6644万条①。除央行和上海资信公司外,互联网个人征信市场也逐渐向民营征信机构开放。目前,芝麻信用管理公司已推出“芝麻信用”产品,依靠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互联网金融平台,收集用户的网络购物、转账理财、信用卡还款、社交关系等方面信息,与之匹配到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人脉关系五个维度,从而评价用户的信用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首次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通过互联网联合惩戒失信者;拉卡拉集团依靠旗下“考拉征信”,利用其十年积累起来的便民、电商、金融及近亿级个人用户和百万线下商户日常经营的相关数据,形成相应信用报告。
(二)互联网征信发展中暗藏权利冲突
在互联网征信开展得如火如荼的背后,同时也隐藏着巨大风险。传统征信基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主要依靠公权力开展;而信息权的设立初衷则是保护个人权益,属于私人权属范围。由于信用信息与个人隐私存在重合,征信的开展必然导致公权力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在信息交流更加频繁、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的互联网征信领域,这种冲突将愈演愈烈,其本质在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同利益、效率与自由之间的博弈,在互联网征信中的各个环节都有所体现。一方面,个人信息保密权与征信机构征集信息主体的信息并制作个人信用报告存在冲突;另一方面,个人信息支配权与征信机构对征信信息的使用之间存在冲突。可以说,个人征信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两者的博弈中一路走来的。研究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即寻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两者间的平衡与妥协。
三、互联网征信中存在的个人信息危机――以法律体系、系统运行、行业自律为视角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针对传统征信领域我国虽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规范文件,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规章对个人信息权益的规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各地存在诸多差异,应对互联网征信的配套措施也未能及时跟进。
首先,《条例》仅规定了征信业监督管理的框架,欠缺相关配套措施与具体规定。例如《条例》第十三条②规定了信息主体享有同意权,但对于信息主体的授权时间、授权方式均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信息主体相对于征信中心处于弱势地位,同意条款通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呈现给信息主体,使得同意权形同虚设。再如《条例》第十五条③提及的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虽规定了信息提供者有报送不良信息时的告知义务,但对于告知的方式、内容和期限等均缺乏统一标准。
其次,传统征信领域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异[3],主要体现在侵权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责任承担三大方面。就侵权认定方面,笔者查阅大量涉及个人征信侵权案件的判决文书后发现,因信息主体过错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征信中心与金融机构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非因信息主体过错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金融机构是否侵权则在差异化判决。如在“周雅芳诉中国银行股份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④”中,因被告上海分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原告周雅芳被第三人冒名申办信用卡,后该第三人逾期还款造成原告不良信用记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应当是降低周雅芳社会评价,同时认定相对封闭的征信系不会随意传播信用记录,因此无损害后果,原告败诉。而在另一案件“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⑤”中,原告被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他人透支消费后导致其产生不良信用纪录,最高法认为此种情形对当事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使当事人产生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构成侵权,判决中金融机构也承担20%的责任。两案同为公报案例,但因没有统一的认定征信机构侵权的构成要件,对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会造成损害结果认识不清,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最后,民营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个人征信,给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相对于传统征信机构,网络用户更容易被互联网征信机构的“格式条款”限制,且信息征集的范围也被扩大,几乎一切互联网行为记录都可能被征集。另外,开放互联网征信后,征信的数据安全、信息流通需要更高的技术保障,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但对并未纳入从事互联网征信的民营征信机构,该行业标准是否适用尚待考证。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健全的征信体系是信用发挥作用的基石,但我国征信体系仍存在诸多困境。
一是互联网征信行业混乱,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征信主体混乱。《条例》虽明确规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但实际上互联网征信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市场上从事互联网征信的机构呈现鱼龙混杂的现象;
二是信用评价方法不合理。互联网征信机构的信用评价方法还在不断完善的探寻过程中,尚未建成成熟完备的评价方法。互联网征信信息主体范围较小,影响有限,其覆盖范围仅局限于6.68亿网民的一部分。同时,互联网征信的后果也仅仅影响着互联网交易行为,而对线下行为影响有限。
三是互联网征信信息孤岛。一方面,行业间征信信息难以实现共享。征信信息作为赢利工具的大数据,主观上企业不愿意共享,客观上现有技术不足以支撑转移共享。另一方面,互联网征信机构与央行征信系统间难以实现共享。由于征信机构缺乏统一的征信模式和信息标准,信用信息呈现错综复杂、纷繁各异的特点,难以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征信体系仍处于封闭与分割的状态。
(三)征信监管不力
除了法律体系和征信系统不健全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还面临征信监管不力的挑战。笔者认为,导致征信监管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监管主体单一。根据《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我国实行单一主体监管体制。由此可见,征信管理部门既是征信系统建设的监管者,同时又是征信系统的建设者及被监管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必然导致监管不力[4]。二是监管水平落后于互联网征信发展水平。基于互联网个人征信固有特点,不同于传统征信,因此适用于传统征信的监管方式无法顺利运用到互联网征信中。三是征信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细致的办法、条例将监管职能具体化,仅就《条例》中的抽象性规定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由于征信是市场经济行为,征信问题的解决仅靠政府监管远远不够,也应当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四、互联网征信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一)健全互联网征信法律体系
结合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的特点,兼顾信息权保护的需要,综合学界现有理论,首先应确定知情同意、限制收集、限制使用[5]和信息安全等基本原则,意即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必须取得知情同意且以必要为限,对于征集的个人信息必须保障数据安全。现行的法律法规已基本确立上述原则,但还需加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信息主体行使知情权、同意权的方式、内容具体化,将网络信息合理分类完善征集范围。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公报案例,确定互联网征信侵权案件的案由和归责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与责任承担方式合理化规范化。从完善法律体系角度,还应出台《社会信用法》,弥补相关缺漏,除详细列明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侵权责任外,还应规定征信机构及相关公权力机关信息公开,协调征信过程中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个人信息权在合理范围内让步于征信机构,征信机构也应更好保障信息安全。
(二)规范互联网征信系统运行
建立健全征信体系,主要从准入机制、技术层面、信息共享、人员管理几个方面入手。完善互联网征信机构的准入机制,在实操层面加强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征信业务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使互联网征信业在源头上得到严格管理,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结合我国信用现状,提高信息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时,统一信息评价标准,以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为目标,统筹协调各行业信用信息的共享,权衡征信机构与社会的利益,对于互联网征信,由于其仍处于不成熟的萌芽期,强行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不具有可行性,应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纳入央行征信系统[6]。对于征信人员,应严格遵守征信从业资格,保障征信人员整体的素质水平,加强专业培训与法律教育,按照“最小权限原则[7]”赋予征信人员接触数据的权限,最大程度上降低征信风险。另外,还应完善民营机构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芝麻信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失信被执行人数据的完善,便于第三方征信机构能及时掌握最新的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当即对其进行联合惩戒。另外,促进惩戒机制具体化,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全面限制和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促进社会信用水平的提升,发挥征信的真正作用。
(三)加强互联网征信行业自律
加强征信监管关键是完善监管主体,构建以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监管为主、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社会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在现代法治国家,行业协会在社会监管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我国互联网征信业的监管应当更多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近期,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其职能为指导、监督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化发展。只有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发展,因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内部应当设立专门的征信监管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互联网征信行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会员提供行业指引、创设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提供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协会征信监管机构可以有效分享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力,搭建一座政府与征信企业沟通的桥梁。(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该论文是重庆市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的部分科研成果。
注解:
① 数据来源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动态》http:///s__biz=MzA3NzExMTEwNw==&mid=411692091&idx=1&sn=a86ae787191f75674fd615a67df1200d&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③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
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0期(总第1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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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网络金融是传统金融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紧密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金融形态,是网络技术革命推动下所发生的最重要的经济变革之一。
一、网络金融的含义与特性
网络金融是指在因特网上实现的金融活动,它不同于传统的依赖于物质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虚拟空间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技术与金融理论、金融管理和金融实务相结合的产物,是适应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网络金融的内容不仅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支付与结算等网络金融实务,还包括网络金融理论、网络金融管理和网络金融监管等。
网络金融的经济性是指网络金融活动效益显著,投入少而产出高,这是网络经济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网络技术应用于金融业后,采用了开放技术而共享软件,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产品的开发费用和金融系统的维护费用,经营成本较传统金融企业降低许多。网络金融的科技性是指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广泛运用于金融业的实践,并对现代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信息传递和资源共享突破了原有的时间概念和空间界限,将原来的二维市场变为没有地理约束和空间限制的三维市场。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既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也是金融业“e”化的象征。网络金融的信息性是指网络金融是金融信息收集、整理、加工、传输、反馈的载体,同时也是金融信息化的产物。货币流通、资金清算、股市行情、保险、投资信托等金融信息的产生和变化都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网络金融的人为性是指网络金融以人为本。在网络金融活动中,尽管强调网络信息技术的作用,但归根到底起关键作用的还是人。网络技术的制造发明、网络金融的应用、效果的实现都是靠人来完成的,所以,必须强调人在网络金融中的决定性作用。网络金融的创新性,为了满足网络经济条件下客户新的需求,增强其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网络机构的内部管理也必然实行管理创新,走向网络化管理,网络金融机构必须调整其战略管理思想,重视与其它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站、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以实现多赢的目的。网络金融条件下,金融监管必然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道路。
二、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
网络金融是传统金融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紧密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金融形态,是网络技术革命推动下所发生的最重要的经济变革之一。传统金融市场的发展及金融理论的成熟是网络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而网络金融在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同时,也颠覆了传统金融的运作模式,对传统金融服务提出了挑战。
1、网络金融比传统金融更能吸引客户。首先,互联网打破了金融服务的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改变了交易的方式,使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的成为可能。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还可以联系到更多的交易对象,找到更多的交易机会。网络金融拉近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距离。其次互联网动态双向沟通的特性,使动态的交易互动成为可能。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自动即时生成客户信息数据库,通过及时的客户需求分析,有效的细分客户,为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同时根据目标客户群的特点制定自身的发展战略;另一方面,客户可以一改在传统金融下被动接受服务的模式,按照自己的需求在互联网上轻松地货比三家,寻找到合适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而且还可以随时向金融机构反馈意见和建议。再次,互联网加剧了资本和信息的流动速度,为寻找资源最优化配置及动态均衡提供有效途径。通过互联网快速的、分布式的处理,人们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搜索、传递金融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远距离资金的划拨。最后,网络金融发挥信息技术的同时,提供了比传统金融更方便、更快捷、更廉价的服务。
2、网络金融更能满足金融服务提供者的逐利原则。第一,如前面所述,网络金融更能吸引客户,因此可获得更多的销售收入。第二,金融企业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网络金融,可大大降低其经营成本。在网络金融条件下,金融企业无论自有资本是否雄厚,在互联网都是平等的,因此庞大物理网点的优势将消失,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将大大降低。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金融企业可以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建立更合理科学的组织机构。另外,信息网络技术促使金融企业重组传统的工作流程,从而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总之,网络金融创新了金融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组织结构模式,降低了运营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质量,提高了收入。任何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服务企业都将被潜在的高额利润驱动,融入并推动网络金融。长远来看,网络金融的重要性将超过传统金融。
三、国内外网络金融发展概况
美国于1971年创立的nasdap系统,标志着网络金融这一全新的经营方式从构想进入到实际运营。1995年10月18日美国3家银行联合在互联网上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预示着网络金融已进入迅速发展的新阶段。2000年7月3日,西班牙uno-e公司同爱尔兰互联网银行第一集团正式签约,组建业务范围覆盖全球的第一家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uno first group。两家公司跨洋重组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全球最大的网络金融服务体系。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金融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从网络银行到网络保险,从网络个人理财到网络企业理财,从网络证券交易到网络金融信息服务的全方位、多元化的网络金融服务。网络银行走向成熟,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电子货币和网络支付开始受到青睐。网络金融已相对成熟、完善、并初具规模;网络金融的服务多元化、全能化、综合化,内容集成度相当高而且创新频繁;网络金融业之间竞争激烈,消费者可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网络金融业的参与主体多样化,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外,还有信用卡公司、纯网络银行等。
20世纪80年代,中国银行业开始全面使用计算机,金融电子化时代来临。90年代初,我国金融专用网络体系建设获得了较大发展。1993年,中国政府宣布将金卡等一系列“金”字工程作为重要的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后,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进程加快,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建成了金融卫星通讯网络和中国国家金融数据通信网等金融骨干网络。基于这些主干网,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个商业银行先后建立起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和网络联行系统。国内大部分城市中,本地清算系统、储蓄通存通兑系统、对公业务系统、银行卡自动处理系统等应用系统也先后投入运行。一个集国家宏观金融管理和监控、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和对外提供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金融体系已经初步形成。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正逐步跨入网络金融时代。目前,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都建立了较完善的通信网络系统。中国银行于1996年10月率先开始网络银行服务。2000年6月2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国内12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全面开通,正式开始对外提供发证服务。我国的网络保险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总体而言,网络硬件条件不错,软件开发方面也有一定发展,但是由于大多数公司经营管理的标 准化程度不高,随意性较大,使得应用效率偏低。但少数公司对网络化建设和应用的比较好。1997年11月“中国保险信息网”开始运行,成为中国网络保险发展的里程碑。自1997年以来,网络交易方式在我国券商中得到迅速的推广。1997年3月,“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湛江营业部推出多媒体公众信息网网上交易系统,揭开了我国网络证券的帷幕。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理财等网络金融业务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金融的发展逐步成为我国金融业务的主流形态,对我国金融产业的发展方向、现代化水平以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起着决定性作用。
网络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结构和运作模式,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使金融非中介化加剧,使金融机构的信息获取和传递能力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参考文献】
[1] 黄孝武.网络银行.武汉出版社.
关键词:制盐企业,企业网站,网络营销
1 前言
2009年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盐产品下游行业(主要是氯碱行业,占盐的需求总量的近80%)用盐需求大量减少,多数制盐企业效益明显下滑,部分制盐企业甚至出现亏损,生产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制盐业出现亏损除源于外部环境影响外,盐产品结构单一,产品附加值不高,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食盐产品定价偏低,企业效益中依靠专营政策盈利比重大;盐业产能总体过剩,出现产大于销是造成企业亏损的深层原因。论文参考网。
随着盐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食盐和小工业盐也将全部放开,取消计划、取消定价、取消专营,与普通商品一样,遵循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则。这样对制盐生产企业来说,也可以参与到食盐和小工业盐的销售流通环节中来,那么仅仅局限于两碱化工用盐的销售理念与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新的市场发展要求。制盐生产企业如何才能抓住机遇,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是当前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2 传统制盐生产企业发展网络营销的动因
食盐产品同质化程度很高,市场的竞争模式也较趋同,关键比的就是成本、质量、服务和物流配送。在利用传统销售模式搭建销售网络和渠道的同时,我们是否可以创新思维,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发展符合企业实际的网络营销。飞速发展的网络经济,正在改变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企业销售从过去销售员主动跑客户、跑供销,到后来的电话、传真联系,再到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运用电子商务作为工具开拓国内外市场,这是一种必然趋势,也是时代的进步。网上购销和传统购销的比较,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一是方便快捷,二是节约销售成本,三是市场销路更广。
据CNZZ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电子商务成为2009年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多个指标创下新高,全年交易总量较2008年增长100%以上,接近2500亿元,截至2009年12月,全国电子商务的总网站数达到1.56万家,增长32.34%,访客量增长61.29%。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显著增强,超过50%的企业搭建了B2B、B2C类电子商务网。分析指出,电子商务网站数量的高速增长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机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建立低成本、易维护的电子商务网站来闯过难关。
3 制盐企业发展网络营销的优势
作为传统的制盐企业发展网络营销是否可行?答案是肯定的。传统制盐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开拓网络销售渠道,因为拥有成熟的线下业务、品牌、渠道、顾客等多方面资源的支持,更容易获得成功,相对于没有实体终端的纯流通型电子商务企业而言更具有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价格成本优势。传统制盐企业拥有矿产资源,生产实实在在的产品,掌握了市场主动权,能在与上游供应商(包装物等)的谈判过程中获得更大的议价权力,而在这方面分装加工型或纯流通型B2B、B2C无法与传统生产企业相比。同时,传统制盐企业在供应链管理,仓储及配送体系等方面也相对完善,而且这些资源都是既有的,充分发挥这些优势以后,能为众多网络客户提供高效低成本的物流配送服务。
②品牌及顾客群体优势。传统制盐企业从事实业运营,从资金规模、品牌诚信、社会知名度方面拥有先天的优势。当传统制盐企业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他们的推广和渗透都能获得原有品牌的支撑,也有一定的顾客基础,更容易突破诚信和推广障碍,获得高速发展。
4 制盐生产企业发展网络营销的途径与模式
目前,很多制盐生产企业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企业网站,但是,网站还只是仅仅停留在对外宣传的功能上,还没有真正发挥营销的功能,没有给企业带来效益增加财富。
要使企业网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一、应该从营销的角度设计定位网站。建立网站的目的是提升产品销售量、开拓新市场以及增进信息的交流。不能追求花哨的“功能”与“风格”,因为往往这些“功能”影响了网站的营销效果,造成“投入越高,回报越少”的现象。比如,有的网站由于过分企求效果而导致网站速度低下,使访问者没耐心等待,贻失商机。论文参考网。如果能注重营销观念,站在客户的角度上考虑问题,那网站的建设就成功了一半。
其二、要大力宣传推广网站。做好了一个网站,就相当于印好了宣传册子,没有对网站进行有效的推广,就相当于做好了宣传册没有散发邮寄。没有给别人看的宣传册子当然是不会给企业带来好处的。我们要通过多渠道信息、与行业及地方性网站合作等一系列手段,有效的进行网站网络宣传,为网络推广奠定基础。
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建立网站进行产品推广和宣传还只是第一步,我们还要做大量的工作:
①通过网站物美价廉的产品信息。
的产品质量一定要过硬,同时在价格上有一定优势。因此要在同类产品的比拼中获胜,质量一定要过关,同时在价格上要有吸引力。只有物美价廉的产品,方能在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中脱颖而出,赢得市场。
②信息真实详尽满足客户需求。
③控制好信息频率。论文参考网。
仅仅一次的信息是不能为大多数的浏览者看到的。如果想让浏览者第一眼就能看到,不妨增加信息的次数。但过度重复的信息也会给浏览者带来厌恶情绪,从而失去商务联络的机会。根据网络营销实战的规律,每天2次,较能达到收效。
④注重信息技巧。
要有简明扼要的信息主题,让人一目了然;要在关键字的选取上吸引浏览者的眼球,成功的机会就大大增加。
⑤及时处理客户的反馈意见和信息。
在电子商务中,客户发一份询价或对产品感兴趣的email,总希望马上就能获得回复。在最短时间内与客户取得联系,客户对产品的认同感和诚信度就会大大增强;如果不能及时处理,买家就会把注意力转向到回复及时的商家,而痛失良机。
⑥人才的要求。
要有比较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协助管理互联网贸易,他们既要懂电脑技术又要懂网络商务,专职从事产品信息、更新和及时处理最新的寻盘等工作。如果开拓国外市场,还需要专门懂外贸、懂英语的外销人才。
⑦注重网站平台的选择。
选择专业的且商誉较好的电子商务网站信息。B2B类如阿里巴巴、美商网等,在这些网站信息,成功率较高,而且诚信度也较好。 B2C类如当当网、卓越网等,这些信誉较好的网站,对消费者来说是对自己利益的很好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