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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论文

时间:2023-03-23 15: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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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行为;法律救济

一、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针对现状提出保护措施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信息网络技术文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推进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国际承诺付诸实施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也在中国正式生效,这两个条约更新和补充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主要条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是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通过以来,新的作品形式、新的市场以及新的传播形式。1997年,美国国会又先后通过了《1997年网络着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着作权实施法案》以及《1997年数字着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在此基础上,1998年10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规定,美国制定并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对数字化网络传输所涉及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和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包括数字图书馆在内的网上着作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有了严格具体明晰的界定。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利国着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尽管我国着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的着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着作权保护,新《着作权法》第14条就是数据库着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现状

1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

虽然我们认识到立法在维护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视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产业的自主发展。如我国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

2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有关我国目前具体的网络立法,一方面,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继颁布了一大批有关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甚至还有数量相当庞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这种现象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3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参与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大都为社会所有领域信息网络技术安全所普遍适用,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保护法案能够广泛地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以认为,我国早已认识到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看,仅靠传统的和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立法层次低,立法内容“管理”的色彩太浓,且多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多头管理,形成执法主题多元化,更不可避免带来了法律的协调性不够,严重影响了立法质量和执法力度。因此,尽快将信息网络立法问题做通盘研究,认真研究相关国际立法的动向,积极参与保障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的国际合作,统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的法律体系,完善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保护机制,已是刻不容缓。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则可以参照世界上信息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如德国、美国、法国以及新加坡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可以说,计算机网络法律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非常丰富的概念,它并不是单靠一个部门法就可以解决的。就我国立法的传统习惯和司法的现状而言,将信息网络技术立法在人大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可授权各个部门制定一定的部门法,在立法上成本更低、司法上更易操作。计算机网络法律的实质是由众多法律部门中有关法律、法规集合构成的法律法规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采用我国《立法法》来解决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冲突,《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

我国立法的滞后决定了司法要先行一步,对于目前所产生的网上知识产权纠纷又不能坐视不理。因此,许多业内人士都在为此问题来积极想办法,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是我国法律对于网上行为的界定还非常模糊,这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难。

三、知识产权理论中的版权、专利权、驰名商标在网络下的侵权行为

也许有些人认为网络本身就是资源共享的,而且是开放型的状态,其可供进入的端口很多,只要愿意谁都可以在网上发表言论或从网上拷贝下那些根本不知道署的是真名还是假名的文章。但是,须知网络只是信息资源载体的一种形式,其本质与报纸等传统媒体没有任何区别。网络经济也同现实中的经济规律是一样的,同样要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这其中就包括对网上的资源的利用问题。否则,无论对谁都是不公平的,因为,任何有价值的创造都应当获得其相应的报酬。

侵权行为集中化在网络环境下,行为人侵犯的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对版权的侵害上。一旦版权人的作品进入网络空间,网上用户便可以自行浏览、自由下载,轻易复制。版权人对其财产权甚至人身权都可能受到侵害。我们常说的网络侵权实际上经常指的是侵犯版权,但实际上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还是多种多样的。

目前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主要有:

第一,对于版权的侵犯即对于我们常说的着作权的侵犯。版权的无形性与网络的开放性特征相一致,所以导致了这种侵权方式。一方面,一些网站把别人的文字作品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另一方面,一些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从网上直接拷贝下来别人的文章而发表。这两种都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

第二,利用网络搞不正当竞争。

(1)域名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特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加速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经营者在因特网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其必须注册拥有自己的因特网地址——域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域名的价值性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因此,将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企业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抢先注册或进行使用,或者是待价而沽,进行转让、出租等行为越来越多。1998年10月12日,广东省科龙(荣声)集团有限公司在海淀区法院吴永安抢注域名纠纷案拉开了抢注域名诉讼的序幕。由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尚无明确的界定,对因域名抢注而产生的纠纷按商标侵权,还是按不正当竞争处理,至今没有一致性的意见。

(2)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特网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其方便、快捷、廉价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经营者通过网络对自身及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不少的经营者并不是本着诚实、讲信誉的原因则利用因特网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宣传,而是进行虚假宣传来抬高自己,贬低其他同类经营者。

第三,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四、存在问题

首先,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传统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但在网络环境中基本已经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就很难被权利人所掌握,即使发生侵权,也很难向法院举证。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权利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次,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快地从传统形式(主要是纸介的形式,还包括录音、录像等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并上网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的权利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但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诸多特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且对于网络技术的立法,还面临着确认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

再次,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

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其功能之强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因此,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要大的多。首先,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决定了网络侵权影响的范围之广,速度之快。在网络环境下,一条侵权言论可以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全世界每一个角落,其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其次,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困难。最后,由于网站内容容易被更改和删除,因此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取证非常困难。

参考文献:

陶月娥.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J].辽宁警专学报,2005,(6):50.

田宏杰.论中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J].中国法学,2003,(2):147.

管瑞哲.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7,(4):31.

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WTO 现状 差距 建议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WTO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有很重要的意义。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WTO),加入WTO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会产生深刻的,本文试图从WTO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来分析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差距。

一、知识产权在WTO中的重要地位

1、知识产权贸易在WTO当中的重要地位

所谓知识产权贸易,从狭义的角度讲,就是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包括我们平常所讲的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商标许可、商标转让,版权的许可和版权的转让,商业秘密的许可等等。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实际上是指版权产业和版权产品[1]。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经济的,科学技术的进步,版权产业已经在发达国家成为了国民经济当中一个重要的产业。知识产权贸易逐步地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贸易形式,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构成了WTO的三大支柱。各国都把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际贸易竞争的手段和竞争工具。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成为WTO当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2 、TRIPs协议在WTO当中的重要地位

近年来,全球因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每年达 800亿美元[2]。从国家利益的角度观察,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使得知识产品不能像有体物一样在空间上进行占有,从而排斥他人未经允许的利用。正是如此,各国才逐渐颁布知识产权法,以禁止非法使用他人的技术、作品、商标等知识产品[3]。为克服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双边安排到多边条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1986年关贸总协定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时,知识产权被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1995年7月1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又称TRIPs协议)签订生效,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被列入多边协议。TRIPs协议由序言和7部分组成,共73条,是世贸组织3个新协议中最长的协议,它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中,涉及面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是WTO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

二、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1、TRIPs协议的宗旨、目的与基本原则

TRIPs协议的宗旨: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有效地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TRIPs协议的目的: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的行使,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间互利互惠,并促进世贸组织成员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重申了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健康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地域性原则、专利商标申请优先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等。另一部分是新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以及知识产权的私权原则。TRIPs协议确立的这些新原则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影响较大,我们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1)最惠国待遇原则。该项原则的含义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任何成员给予另一方成员国民的优惠、特权与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与所有其他成员国民"。TRIPs协议将关贸总协定(GATT)的原则引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显然是增加和扩大了该协议的适用效力和范围。

(2)争端解决原则。TRIPs协议颇具匠心的将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的谅解》机制直接引人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这正是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并将知识产权纳入WTO体制的初衷,也是各个成员国家之间平衡稳定经贸关系、促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和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的动力和鞭策。该项争端解决机制依托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事会)的职能,以专家组断案为模式以保障实施。

(3)知识产权的私权原则。TRIPs协议在序言部分明确规定:"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同时又规定:"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TRIPs协议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这一规定对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我国法制中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定位,以及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提高执法水平意义重大。

(4)透明度原则。TRIPs协议第63条规定了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透明度要求。其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出现歧视性行为,便于各方对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尽快了解,以便加强保护。其含义为各成员方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要增强透明度,要公布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贸易协定、司法裁判及行政决定,除非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施、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正当的商业利益。这也就说除了对法律、法规的透明度要求外,对法院的裁决也要求一定的透明度。这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5)司法终局复审原则。TRIPs协议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应当就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程序,给当事人提供司法复审的机会与程序。涉及行政复审的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关知识产权授予程序的司法复审;二是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的司法复审。

2、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

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限于7种知识产权:专利、版权与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公开的信息[4]。

第一,专利权保护。对专利权的保护,TRIPs协议规定获得权利的条件为在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只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付诸工业性的"三性",都应当有可能获得专利。TRIPs协议同时强制性的规定各成员应当给专利权的获得和享有不能因为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产品是进口或当地生产等的不同而进行歧视。对可以不授予专利的情形TRIPs协议也作了规定,包括:(1)诊断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2)除微生物之外的动、植物,以及生产动、植物的主要是生物的方法;生产动、植物的非生物方法及微生物方法除外,但是,协议规定,对植物新品种应予保护。对专利权的范围TRIPs协议也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它包括对产品专利,权利人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及为此目的的进口行为。对方法专利,权利人有权制止他人使用和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TRIPs协议还规定了专利可享有的应不小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20年年终。TRIPs协议对专利申请人的条件或要求也作了规定,统一各成员对专利申请人最为重要、基本的义务规定。包括: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使同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并可要求申请人指明在申请日或在优先权日该发明的发明人所知的最佳实施方案。对专利权最低的保护标准还包括对侵权方法专利举证责任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已经相应规定了有关条款。

第二,对商标权的保护。TRIPs协议对商标权构成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能够将一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TRIPs协议对商标注册条件作出了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可将“使用”作为注册依据,但不得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提交注册申请的条件。 TRIPs协议虽然未明确列举不予注册的情形,但却规定了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利。对于注册商标的权利内容与范围,TRIPs协议第16条规定商标权人应享有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TRIPs协议明确将服务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规定在保护范围中,并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5],对于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标识的使用,只要对该驰名商标产生不良影响,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就应当原则上适用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个续展注册的保护期,该协议要求均不少于7年,续展注册可以无限次。我国商标法相应规定均为10年,实际上可以无限次续展注册[6],已经达到了TRIPs协议的保护水平。但我国对商标续展实行实质审查,这并不是任何国际条约的义务,而是一种对商标权的限制,应当予以摒弃。

第三,对版权及相关权的保护。TRIPs协议规定,全体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实质条款的的规定。同时对著作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并明确了版权对机程序与数据汇编的保护,以及对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出租权的肯定。TRIPs协议对版权的权利内容的具体规定应当在伯尔尼公约中找到[7]。作品受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如不按作者有生之年计算,则另有规定。TRIPs协议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保护作了界定。有人说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的对作品内容违反法律该作品不受保护的条款,不符和TRIPs协议最低保护原则的观点,其实是一种误解。著作权的该项规定符合TRIPs 协议不得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从根本上是一致的。

第四,对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s)的保护。TRIPs协议第25条规定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TRIPs协议强调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要求,成员可以选择以版权法或外观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但要特别保证对纺织品本身关于对成本、检验或公布方面的要求,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对外观设计取得保护的机会[8]。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包括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或体现有受保护设计的复制品或实质性复制品的物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不少于10年。

第五,对商业秘密的保护。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定义为未披露过的信息,所谓未披露过的信息就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该协议将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概括为3个:秘密性、商业价值和采取了保密措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概括为4个,即又加上了实用性。但在实践上,并不妨碍对商业秘密实施符合协议规定的保护。TRIPs协议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也作了界定,即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至少包括违约、泄密及诱使他人泄密的行为,通过第三方以获得未披露过的信息(无论该第三方已知或不知此种获得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制止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9];二是保护前述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是根据协议第39条第3款的规定,保护向政府或政府机构提交的数据。

第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TRIPs协议专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规定,并对地理标志的概念作了界定。所谓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其标识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成员的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如果某商标中包含有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并具有误导公众忽略认明真正来源地的,成员应依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依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第二,不论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非真正来源地,并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第三,依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由于酒类的地理标志的保护涉及欧盟等发达国家的重大利益,因此对葡萄酒与白酒的地理标志提供了更为严格的保护。协议规定,成员方应采取措施,防止将葡萄酒和烈酒的专用地理标识,用于来源于其他地方的葡萄酒和烈酒。

第七,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的保护。根据TRIPs协议第35条的规定,对拓扑图的保护适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2-7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3款,第6条第3款除外。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对拓扑图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根据各成员自己情况适用特别法、版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法,或任何这类法的结合。权利的取得要求该拓扑图应当具有原创性,对不具有独创性的拓扑图不能获得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受到保护的集成电路不论是否被结合在产品中,都应该同样得到相同的保护。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内容和范围, TRIPs协议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为商业目的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商业目的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为商业目的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仅以其持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为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保护期分为三种情况:以注册为条件的成员,保护期从注册申请的提交日起,或从该设计于世界任何地方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10年;不要求注册为条件的成员,保护期不得少于从该设计于世界任何地方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10年;成员均可将保护期规定为布图设计创作完成起15年。

三、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现状

1、加入WTO后我们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就已经成为我国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这当然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2、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所做的工作

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了WTO。为了履行入世承诺,入世前我国政府已经按照WTO管理下的TRIPS协议的要求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贯彻实施上述法律和条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特别是为实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所制定的司法解释。例如,《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适用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司法解释等等。自2000年12月至2002年10月共制定公布司法解释10多件,健全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救济措施、举证责任和诉前禁令,以及行政司法复审等诉讼制度。在我国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通过上述司法解释,构筑起我国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知识产权法律的实体权利保护方面与 WTO 要求基本相当。

3、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方面所做的工作

近年来,我国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充分运用司法审判权,审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据对2003年的司法统计,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9271件,同比上升18.86%,审结8978件,上升25.36%。人民法院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对551人予以刑事处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2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253人,拘役、管制等其他刑罚325人,并处罚金419人,单处罚金57人,较前几年加大了打击力度[10]。我国除了有与其他国家一样的司法程序外,相关的行政机关也有权在知识产权执法的框架内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纠纷,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和商标违法案件的查处。这些成绩反映了我国执法的巨大努力和决心。

4、存在的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二是对别人的知识产权不够尊重。三是制定的法规方面还有缺陷。

在我国,人们并没有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财产权来看待,只注重有形财产的积累与保护,却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是观念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方面表现在:(1)原产地标记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如山西老陈醋。(2)商业秘密泄露的事件经常发生,像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以及"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的泄密等。(3)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我们在大力保护国外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如"同仁堂" 等。(4)招商引资项目中政府行为严重,不懂国际规则,屡屡上当受骗。 一是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外商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过期知识产权(专利)冒充处于保护期的知识产权(有效专利);要求对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所谓“专有技术”支付费用;没有分许可权而许可要求国内对其在国内并不享有权利的外国知识产权支付费用。二是外商在投资中利用将相关知识产权分割转让的方式对我方企业进行控制。三是外商将侵权技术或产品到国内投资生产,将来我国产品参与国际竞争时出问题[11]。

对别人的知识产权不够尊重主要表现在:(1)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报刊杂志上披露的某些造假专业村,当地政府不可能不知道,可为了地方财政收入,迟迟不打击,甚至还颁发“免检企业”牌匾,设立“宁静工作日”制度,严禁监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2)音像市场盗版情况严重,打击力度不够。

已经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比如《企业名称登记条例》和《商标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注册名称的限制是地域性的,而注册商标方面的限制是全国性的,要是碰上企业商号与商标相同,很容易出现矛盾;又比如仿冒装潢问题,商标往往是装潢的一部分,而只有具备注册条件的装潢才能申请注册,经核准后才能成为商标的一部分,这就要求《商标法》和《专利法》必须协调。

四、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在了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和对知识产权最低保护要求及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现状后,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及执法机制,总体上是符合TRIPs协议规定要求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差距,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的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12]。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执法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加强司法保护不但是 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所迫切的要求。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是一是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司法解释在解决适用TRIPs协议中难题和对立法不足补充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在审理机著作权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遵照著作权法保护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执行,在没有具体行政法规前审判中,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二是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要正确适用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等原则,当事人提出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主张的,也要首先举证证明其享有专利权和被控侵权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然后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由被告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三是要贯彻全面赔偿原则[13],这一原则与TRIPS协议关于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要按照全面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额,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所有损失能够赔足、赔够,在上不受损失。依法公平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对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当适当进行赔偿。

2、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指当知识产权被侵犯后,行政机关以权利人的申请或主动的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竞争秩序。“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14]。行政保护具有应变性,可转授性,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的权利等优点,行政保护一般是主动的保护。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机制的特色之一,曾起到很大作用,也为 TRIPs协议所允许。继续保持行政执法的威力和民事的救济功能,同时也要保障当事人对行政终局决定司法复审的权利。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阶段,执法任务十分繁重,行政执法将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长时期并存,行政执法要强调依法行政和程序公正,同时要加强法院的知识产权行政审判,以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纠正错误和不当的行政执法。

3、建立政府权威机构统一协调有关WTO事务

WTO的工作几乎涉及国内所有经济部门,而各部门的利益往往互相或相互矛盾,当前,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及行业垄断是制约中国市场经济的严重问题,因此,应建立中央权威、高效、统一、精简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协调机构,从全局出发筹划涉及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和对外关系等重大问题,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以及国际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制度逐渐提升到了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并日益成为各国政府知识管理的一项重要。

4、要做好原有法律条文修改及立法工作

要充分理解公约条款要求,特别关注条约的最低标准,运用过程观点、动态观点、改变过去“应急性”的立法状况。立法要做到前瞻性与稳定性的有机结合。我国在融入国际化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入世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某些强权国家的意志,导致我国某些法律法规竞高,超出了国际条约的最低标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就引起过非常大的争议[15]。在今后的国际合作中我们要非常关注此类规范,通过的观察,收集充分的数据资料,不能让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保护别人利益的武器而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司法应该选择符合我们自己利益的规则做出判决。对于现行国际条约未予规范的,根据情况斟酌立法。比如对于基因的专利保护、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如果对本国产业不利,则应拒绝保护。而对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于我有利,应当尽快立法加以保护。此外,还应充分利用国际条约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有利规定。

注释及:

[1] 李顺德 《WTO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中国法官网()李顺德网络文集

[2] 李晓西 《知识产权保护与WTO》 中国法官网()法学

[3] 袁真福 《论知识产权的全球化---以国际条约为线索》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年11月1日第三版

[4] 黄勤男 《知识产权法》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5] 即应当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予以认定。

[6]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为10年,到期前6个月起一年内可办理续展,每次可续10年

[7] 该公约规定了权利人至少享有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制版权等8项财产权,以及各成员可视具体情况授予作者的"追续"权。

[8] 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纺织品外观设计的规定,主要是要求成员把对于纺织品作为商品本身的要求,与对该商品的外观设计的保护区分开来,不能因前者而影响后者。参见郑成思著《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第108页。

[9] 即:凡在工商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作法的竞争行为,特别禁止以下三项行为:1、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参见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

[10] 蒋志培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法官论坛

[11] 刘彧 常虹 《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图书馆网()法律论文资料库

[12] 蒋志培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预展望》,《知识产权研究》第七卷,郑成思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13] 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论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因其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多少和精神损害大小,来确定民事赔偿范围。见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