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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申请书

时间:2022-05-25 01:40:00

导语:在工程结算申请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工程结算申请书

第1篇

一是对基建项目预付款申请,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复印件、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项目施工监理货物采购合同复印件等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或货物采购合同规定支付比例进行审核和支付。

二是对工程进度款申请,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经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以及工程计量支付统计表等材料原件,并在申请材料中分别列明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数额,财政部门核对相关表格金额是否对应,签章是否齐全,只有金额相对应、签章齐全时方可拨付,确保资金按工程进度支付。

三是对工程结算款申请,建设单位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或设备验收材料原件等一系列完整材料,若合同结算条款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还需提供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算报告复印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结算条款约定并按合同规定比例预留足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予以支付。

四是对工程质保金申请,需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条款、缺陷责任期内履约情况进行审核和支付,若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提供由商业银行开具的、不短于质量保证期的、同等金额的无条件支付保函,财政部门可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同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复印件、由商业银行开具的、不短于质量保证期的、同等金额的无条件支付保函复印件以及项目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表原件等材料。

第2篇

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健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8.购办校、办公设备资产总账。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终止)程序

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发生改变和终止,均须事先向县教科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教科体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程序

1.举办者更改程序

(1)应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承诺书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公众媒体登记事项的证明。

2.更改办学地址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变更原因、原校址关于校舍所属权、债权债务、设备处置情况;

(2)新校址资料法律文书(房产性质、租赁协议等)、新办学校办学地址及校舍平面设计图;

(3)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新学校采购的设备资产总账;

(5)填写变更申请表。

3.办学名称更改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变更原因;

(2)在公众媒体登记变更事项,提交资产资产明细表;

(3)填写变更申请表。

4.其他变更程序

书面申请及变更内容所需的材料。

(二)办学终止程序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程序及依据

(1)向审批机关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

(2)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需写明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情况、教职员工安置分流情况、学生安置情况)。

(3)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时,必须携带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交给教科体局政策法规股审验后退还,留复印件存档。

(4)审批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下发终止办学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以上四点依据:第1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2.3.4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民办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程序及依据

(1)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算。

(2)民办学校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审批机关下发撤销办学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

第3篇

关于会计的转正申请书怎么写?员工转正申请书的正文部分,要把自己进入公司的时间、从事的工作、在实习工作期内自己的工作情况怎样,是否有能力完成自己的工作写清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1最新公司会计转正申请书范文,欢迎大家查阅!

2021会计转正申请书1我从7月初到公司后,经过一系列的培训,再由老同事的指导下进行总帐费用的适应性工作,再到基本能独立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迄今为止已有四个月,根据协议,试用期已满,现申请转为广东__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正式员工。

从来到__这个大家庭后,在领导的关怀与同事的指导下,加上自己的努力,我终于顺利地完成了从一个学生到一个职业人的第一步蜕变。在这短短的三个月里,我深深得感受到了公司人性化的管理,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同事们悉心的教导,让我领略到了家一般的温暖。

入职三个月来,我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积极请教领导、同事,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的同时,更注重自身综合能力的提高。我开展的主要工作有:

1、费用报销审核:根据公司财务审批制度及费用开支标准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汽车费、电话费、报关费等费用的发票进行审核,盖章。

2、处理凭证:出纳结过来单先对单,制定银行对账单明细。

再在预算系统业务处理财务审批生成凭证。然后分批提交到erp,过帐,对账。在erp系统分批打印凭证,整理并分册装订,归档。

3、开增值税发票及普通发票:将产品资料录入税控机,打印增值税发票,并盖章。

4、日常事务工作:部门员工出勤表;

申请领取办公用品;开票系统,客户资料的日常维护;负责资料室的档案管理工作。

在工作中,虽然是刚刚接促到的新任务,还比较陌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因为有同事们的不吝指导,以及自己的不懈努力,发挥了学习的主动性,最终克服了各种困难,保质保量得完成了自己的本质工作。生活上,我从初到广东顺德飘泊之感到如今对顺德产生家的眷恋,这都离不开领导、同事的悉心指导与关怀!也离不开顺德这片热土对外来文化的悦纳与包容!我热爱这片热土,更热爱这份工作,因此我对目前的工作倍感珍惜!在我的内心深处,我感到自己早已经与顺德、与__融为了一体。作为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我想我一定将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做好这份工作。虽然我尚有许多不足,但我相信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认真总结,看到自己的不足,虚心向同事们学习并加以改正,我将能不断提高自己,取得应有的成绩。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能给我继续奉献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渴望着能与__的同仁们共同进步,共同成长!我将继续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和所有愿意为__的发展付出努力的人一道贡献自己的力量。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会计转正申请书2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于__年1月18日进入公司试用财务部会计一职,至今已两月余。期间在财务财务总监的悉心指导和主管会计一个多月的帮助下,我对公司的发展概况、行业情况和业务范围都逐渐熟悉了起来。而在与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人员工作配合和与外部税务、财政、统计、施工队等各单位的工作接触中,我也学到了很多不同以往的工作经验。

集团公司每周的学习例会和每月一次的学习分享会,对我来说也是一种全新的体验,从入职至今每次我都做到积极参加,并向讲课老师和分享心得的同事学习自己所欠缺和未能领悟到的知识和道理,这样的学习氛围对我来说很是难得,我一定会始终融入其间。

公司现在处于投产前的基建尾声阶段,大部分土建工程面临竣工结算,主要设备已陆续进场安装或调试,接下来就是生产线的试生产。此时正是公司发展的关键关键时刻,我定会严格遵守集团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财务人员,严于律己,时刻站在公司的立场考虑和处理问题,并第一时间向直属和公司领导汇报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以便公司能够及时酌情处理,绝不在财务工作方面拖公司发展的后腿。

根据我的工作态度、能力和表现,现特向公司申请转为正式员工,请领导审批。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会计转正申请书3尊敬的领导:

我于__年_月__日开始到公司上班,从来公司的第一天开始,我就把自己融入到我们的这个团队中,不知不觉已经三个多月了,现将这三个月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非常注意的向周围的老同事学习,在工作中处处留意,多看,多思考,多学习,以较快的速度熟悉着公司的情况,较好的融入到了我们的这个团队中。

二、帮助采购核对前期的应付账款余额,并对账袋进行了分类整理,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便利;

并协助采购带新员工,虽然我自己还是一个来公司不久的尚在试用期的新员工,但在4月份,还是积极主动的协助采购带新人,将自己知道的和在工作中应该着重注意的问题都教给___,教会她如何记账袋,如何查错,如何发传真等。

三、根据核对后的应付账款余额重新建产新账,并及时的填制应付凭证、登记应付账款明细账,除外协厂供应商的期初余额尚需核对外,大部分的应付账数据已经准确。

四、建立库存明细账。在三四月份,因为原来的成本会计突然离职,在没有任何交接的情况下,变压力为动力,要求自己尽快的熟悉公司情况,不断的对工作进行改进,以期更适合公司的现状。将库存明细账分为青岛库、公司流动库、公司原材料库、沈阳库、济南库、北京库、上海库和生产车间库,并对成品库进行了汇总,形成公司总的库存明细账。在建账的同时,将当期该处理的单据进行相应的处理,但因期初数据不准确,影响了报表的可信度,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以后的工作中会做的更好。

五、在工作中,善于思考,发现有的单据在处理上存在问题,便首先同同事进行沟通,与同事分享自己的解决思路,能解决的就解决掉,不能解决的就提交上级经理,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提供参考。

六、接手公司及分公司的手工库存明细账(外部)。

七、接手运费的登记工作。由于开始时未交待明白,,所以前段时间一直延用前期的做法,对运费进行流水登记。运费管理修正后,根据应付报表及运费管理的要求,重新设计了一套运费统计的表格,我想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八、热心回答同事询问的问题。由于自己以前接触计算机应用多一点儿,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工作中,经常会有同事询问,我总是会把自己知道的分享给大家。我认为大家的能力都提高了,我们的公司才会整体的提高。

关于我们目前的状况,我提一点看法,就是关于月末结账的问题,应收、应付、采购、制单、库务等相关人员口径要一致,统一时间结账,便于账账之间进行核对。要强化月末盘点的概念,盘点就是要进行账实核对,目的是要达到账实相符。账面数和实数之间差了未达单据,所以盘点时一定要处理好未达单据,不仅是送货单,入库单、库与库之间的送货单等与库存相关的单据都存在着未达情况,都要列全,而且要注明单据的性质(是送货单还是入库单

还是库与库之间的送货单,只列单据号不易区分),单据的情况(做废或改单)现在这些方面做的还不够,未达单据提供不是很全,有些入库单未提供,未达单据如果不准确,库存核对就无法有效的进行,更谈不上账实相符了。还有盘点日的单据一定要和库务确定好是盘点前还是盘点后,不能再出现同一天的单据,有的是盘点前,有的是盘后的情况,这样我们在处理单据是会出现混乱。

总之,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我认为我能够积极、主动、熟练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能够发现问题,并积极全面的配合公司的要求来展开工作,与同事能够很好的配合和协调。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一如继往,对人:与人为善,对工作:力求完美,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以期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会计转正申请书4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公司能够给我机会让我进入这个大家庭。从今年的6月20日进入公司财务部到目前为止,经过三个多月的学习锻炼,我已经基本能够胜任公司的会计工作要求,现向公司提出转正申请,请领导批准。

下面主要是工作三个多月以来的工作总结,请领导审阅,并提出改进建议,能够让我发现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改进。

一、工作表现。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上班伊始,通过参加新员工培训和拓展训练我进一步了解了公司企业文化精神,认真学习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详细解读了部门职能和本岗位职责,并牢记于心,时刻提醒自己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通过这些天的学习和工作,让我受益匪浅。首先,让我获得了理论与实践进行结合的机会,使我明白没具体的实践经验,一切理论都是空谈,在工作的过程中我对自己的会计理论有了新的认识。在没有进公司以前,虽然我的专业是财务管理,对财务的基础知识都比较了解,但在实际中还是发现与课本的知识还是不一样,通过在经理郑越的指导和相关同事的帮助下现在基本可负责的以理论联系实际,不断的提高自己。

其次虽然我目前我做的只是很小的一部门财务工作,但我也发现财务工作不仅仅是个核算和事后控制工作,而是一个全局循环从事前预算到事中管理再到事后控制的过程,针对公司的具有情况具体实施的过程。目前自己负责的日常工作主要有:

(1)日常的报账工作。

主要是通过审核材料、费用等原始凭证,对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最后把会计凭证递交稽核岗进行审核,进行会计凭证传递。在这中间就要求能够正确的使用会计科目,由于书本上说的会计科目都是针对大部分单位,特殊性具体性的很少,这就要求编制会计凭证时要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来正确使用,让各个事项能够按照项目、或人员、或其他类别准确归入,从而准确核算公司的经济事项。

(2)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目前我公司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和其他相关附加税,刚开始由于自己没有真正的接触过税务的办理,对各个税种都只有一些基本的理论知识,通过经过三个月的实践和在经理的指导,现在基本上在每个月的十号以前按时准确的编制纳税申报表,并到税务大厅进行申报,同时在不断学习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避税,完成我公司的纳税义务又减轻公司的税收负担。

(3)正确计算各项税款及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新的税收申报要求,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与指导。

(4)每月在工资发放后按时职工的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申报。同时在七八月份对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在相关部门的指导进行重新申报,

从而符合国家的各项政策规定。若当月有新进员工转正,负责对其办理相关的社保等,让新员工享受相关的权益。

(5)每月按时认真的填报航天基地、高新区、软件园等部门的统计报表,让公司的基本信息能够给相关部门提供指定政策的依据,同时能够为公司提供预算数据,在科学的指导下发展。

(6)月底在经理的指导下进行制造费用的分配和相关成本收入的结转。月末结账自己一直都没有接触过,所以对这块一直也很感兴趣,现在基本能够正确的分配制造费用,结转研发支出、管理费用、收入,学到了以前自己很多都不理解的东西。

(7)保管公司的财务档案,对各档案进行归档保管。

(8)其他一些临时需要处理的工作。如编制公司基本的财务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货币资金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由于公司以前内部的一些实际问题,公司的制度不是太齐全,现在在财务经理的指导下编制改进财务制度,从而也在编制过程中更新自己的基础财务知识。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三个月的试用期,本人已经能够独立的进行相关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1、新工作,新岗位,许多工作都是边干边摸索,工作起来不能游刃有余,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2、业务知识不够,业务水平与本职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

3、有些工作还不够细,和各部门沟通协调工作做得不到位。

三、今后努力方向:

1、加强业务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自己本职工作,为公司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加强和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提高办事效率,尽快融入____这个大集体。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积极进取,做好本职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做出自己的贡献。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1会计转正申请书5各位同仁大家好!

我自今年__月份到公司上班,现在已有__月的时间,这期间在公司各位同任的大力支持下,在其他相关人员的积极配合下,我与大家一道,团结一心,踏实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下面我将近几个月年来自己的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向大家做简要汇报:

一、严于律己,严格要求,遵章守纪,团结同志。

自到公司上班以来,我能严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时上下班,能正确处理好公司与家庭的关系,从不因个人原因耽误公司的正常工作;同时我也能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不搞特殊,也从不向公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人员,不管经理还是工人,我都能与他们搞好团结,不搞无原则的纠纷,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

二、尽职尽责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我在公司主要从事财务工作,为此我从以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1、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我是兼职会计,所以只负责每月的帐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报送,使得公司财务上的制度不够健全。自到公司正式上班后,我将财务人员的工作合理划分,在公司的财务方面按规定进行了要求,特别是发票管理方面,严格要求正确填开和索取,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财务收支方面,严格执行公司的财经制度。

2、正确核算,按时结算,及时报送税务相关报表。

在日常财务工作中,我能严格按财务规定正确核算公司的经营情况,按时结算有关帐务,每月末及时将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没有因个人原因耽误报送时间。

3、及时将财务状况汇报于公司,积极为经理当好参谋。

每个月我都将公司的财务情况给公司经理进行汇报,使经理能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我能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为建立当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另外,对其他人员在销售、采购中有关不符合要求的做法,我也能及时提醒和指出。

4、认真负责,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

10月初,税务部门对我公司进行稽查,在这期间,我能积极配合,并加强和稽查人员的配合,发挥自己的优势,多与他们沟通,对存在的问题与他们交流,争取他们的宽容,使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

三、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围绕自身工作职责做了一定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公司的要求和期望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主要是:自己来公司时间短,一些情况还不熟悉,尤其是对每个销售人员的核算,工程部分和零售部分没有明确划分清楚,给销售人员带来了麻烦,同时也给公司对每个销售人员完成任务的情况掌握不够准确。对这些问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最后,还想说三点:一是我的述职报告还不全面,有的具体的工作没有谈到,就今天我所谈的,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二是我工作能顺利的开展并取得较好的成绩,首先要感谢我的助手张晓莉,她对我的工作能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任劳任怨,特别是在有身体不便的情况下,坚持上下班,帮我做了许多工作。同时,我还要感谢公司其他人员,没有你们的支持和配合,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工作成绩,你们是公司金字塔的基础。特别是在公司生产经营,销售盈利方面,你们精诚团结,积极为公司出谋划策,充分反映出我们公司员工是一支能吃苦、能奉献、能战斗、有进取精神的队伍。三是希望大家在明年,能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我的工作,我将一如既往地与大家一道,为公司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做出努力。

申请人:haoword

第4篇

目前,项目管理已经是企业现代化管理过程中的关键内容,由于项目管理具有复杂性,要求管理过程科学合理,因此越来越多的项目管理公司利用项目管理软件对项目进行科学的管理。企业对于项目管理软件的需求促进了项目管理软件的设计与开发,项目管理也逐渐变成信息化的管理。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在以框架设计为主的基础之上,依照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业务,对核心业务模块进行开发设计,对业务流程进行科学合理的梳理,其中物资采购管理、项目立项管理、施工管理、合同资金管理等都是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所具有的功能模块。当前,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也有了较好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通信工程项目的信息保存方式不够先进、管理边界不够清晰、信息的收集汇总不够及时、项目信息的加工使用相对滞后、管理体制相对落后、各个建设环节人员之间没有通畅的信息交流、信息管理软件的推广普及滞后、各个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的对接缺乏有效性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依据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开展对通信工程管理系统的优化设计。

2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优化设计方案

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主要包括8个子功能,分别是物资采购管理、项目立项管理、施工管理、审计管理、合同资金管理、用户管理、工程管理、系统设置管理,本文主要介绍以下5个子功能的优化设计。

2.1项目立项管理的优化设计方案

项目立项管理是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中最为基础的一个模块,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其内容主要是该部门主管依照上一个流程部门所提供的工程立项申请书开展严密的审核工作,第一步就是项目资金的分类整理,其中资金高于二十万元的项目要走严密的高级审核方式,资金小于等于二十万元的项目可以由经理或部门主管审核完毕之后进行立项。项目立项管理模块功能的设计,需要依据流程化的方式与思路来开展,同时要利用网络审核的手段对其进行审核。第一,初次审核,即审核已收到的工程项目立项申请书,依照项目资金额度是否超过二十万元实施分类处理;第二,依照资金分类开展对项目的立项审核,此工作由相关部门的经理或主任来完成。需要对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核的内容包括:审阅相关设计文件及工程图纸,发表审核意见,主管签字批复,其中审核未通过、通过是对项目立项申请书批复的两种主要状态。项目立项申请通过审核之后,审核部门要给施工建设部门发送其编写的项目立项任务书,给采购管理部门发送其编写的材料采购表。

2.2物资采购管理的优化设计方案

物资采购管理在通信工程项目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主要工作任务是保障物资采购能够以较高的效率、较好的秩序来完成。物资采购管理的优化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采购任务管理模块的设计,需要具备编制采购计划、接收采购需求、审核采购需求的功能;二是工程用料招投标管理模块的设计,需要具备编写材料采购清单、招标、应标、评标、定标等功能,满足施工单位的用料需求;三是工程用料变更通知管理模块的设计,需要具备的功能是当库存量较少,不能满足施工需求,不能在规定期限采购的时候,采购管理部门可以利用这个模块向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提出改变用料的建议及备用料的清单计划。物资采购管理模块的优化设计通过对物资采购流程的优化梳理,可以大大地提高物资采购的效率,扩大物资采购过程中所传递的信息量,缩短物资采购过程中信息传递的时间。

2.3合同资金管理的优化设计方案

合同资金管理作为通信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模块,其主要内容是依照工程管理部门呈交的工程通知对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资金进行相应的管理。首先,对所有工程的财务进行相应的编码工作,这样才能在需要的时候便捷的查询每个工程的资金管理情况,在资金出现变动的时候也可以便捷的进行操作,能够实现对所有工程资金的良好管理;其次,工程款支付凭证的生成,要依照工程合同的条款如实填写,其中支付凭证能够依照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具有效力的票据图片,用于资金审核的使用,“另存为”、“打印”是支付凭证页面会自动出现的两个选项,其中“另存为”用于电子凭证的生成,能够自动保存在硬盘之中,“打印”用于纸质凭证的生成,由打印机输出相应纸质票据,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都需要进行良好的保管,用于今后财务资金的审核与验证;最后,拨付合同资金,也就是依照凭证把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

2.4施工管理的优化设计方案

施工管理模块作为通信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模块,需要具备工期调整通知、停工申请、工程变更等功能。首先是工期调整通知的功能,也就是当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天气原因、材料短缺、人为因素等阻碍不能顺利开展施工,并且在短期内这些问题不能被解决时,就需要利用工期调整这个模块来提出合理的停工申请。其次是停工申请的功能,也就是在出现某些影响施工顺利开展的状况且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时,就需要提出停工申请的要求,工程管理部门需要对提交的停工申请进行合理的受理,部门主管对停工状况进行审核,若是符合停工的要求,就审批同意停工,若是不符合停工的要求,就审批不同意停工。停工申请的主要工作流程是:施工单位根据表单的要求正确填写相应内容,提出停工申请;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停工申请表进行仔细的审核,依照实际情况给予不同意停工或同意停工的批示;施工单位依据工程管理部门给予的批复意见进行施工管理。最后是工程变更的功能,由于施工过程需要面对复杂的自然环境,需要应对复杂的人为因素,因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会经常面临着工期调整或工程变更,需要设计相应的模块来满足施工单位的这个需求。工程项目变更功能的设计,能够把施工单位遇到的各种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所带来的项目变更及时呈送给工程管理部门,以设计方案变更的情况为例来说明此功能模块的工作流程,当设计方案出现变动的时候,施工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需要进入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后台,寻找工程变更模块,填写相应的工程变更申请,然后这个变更申请会被呈送至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若是审批意见是同意,经过审批的变更申请会被呈送至设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若是审核意见是同意,最后会被送至工程建设部门主管进行可否执行的审批。

2.5工程管理的优化设计方案

工程管理模块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理项目任务,编制工程要求,下达施工任务。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若是有不好的突况发生,就需要对工程进行延期或停工的处理,这些处理需要专门的管理人员在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后台进行操作。其中所有有关项目的工程款的结算是工程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传统的结算方式是工程管理部门人工填报相应纸质材料,然后以任务书的形式向施工部门传送施工命令,若是工程出现延期与停工,就需要利用纸质的方式进行人工汇报、审核、签发,这种传统的工作方式既浪费时间,也浪费人力。因此需要设计工程管理模块对工程实现科学的管理,其中,高效率、信息化、无纸化是工程管理模块必须达到的需求,因此就必须包括受理项目任务、下发施工任务、结算工程款、工程延期、工程停工等子功能模块,实现工程管理的电子化操作,优化工程管理的信息传递流程,提高工程管理的科学性及效率。

3结语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单位以及资金额度达到规定直接支付限额饿所有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按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特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的职能部门,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变更或撤消国库单一账户的任何银行账户。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银行签发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七条预算单位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规定原则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能,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并接收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财政性资金支付应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实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项目”的零基础预算加项目预算的编制原则,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顺序。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账户的设立

第十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有关账户。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填制县财政统一印制的有关申请表,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银行各一份,财政总预算会计一份。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消账户,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四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六条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月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在50万元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转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取现金和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取现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不得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存入其他账户;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四节预算外资金专户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执收单位设置分类账户,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系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预算外资金除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外,其他预算资金财政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全面实施政府综合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加强预算外资金的“三个统一”,巩固和完善“两个中心”的财政改革。既收入统管,支出统付,资金统筹,建立会计核算式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完善政府采购中心。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科学编制本年度预算内外收支计划,财政部门按分月用款计划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用款和财政授权支付计划用款两部分。

第二十七条用款计划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编列至“项级”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科技三项费用类和各项行政事业费中的专项项目(含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部分),应列明具体项目。

第二十八条用款计划中属于基本支出的按照均衡使用原则编制,属于项目支出的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二十九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到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调整。如需紧急支付时,由预算单位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专项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签证后分别送人民银行和银行。

第三十三条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资金支付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银行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指令,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凭证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当日按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二节工资支出

第三十六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同银行签发支付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十七条工资支出实际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单位和财政拨款供给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应由财政供给的其他人员的工资性补助可比照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八条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项目标准及有关政策。

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每月20日前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下一个月本部门经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无误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电子数据及有关表格。

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银行将代扣款项分别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信息。

第四十条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将变动后的人员工资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并于当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报表报财政部门。

第三节工程采购支出

第四十一条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一定额度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四十二条工程采购支出实际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批准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

本条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按规定程序报预算单位审核汇总。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支付汇总审核无误后,及时向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银行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四十五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应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四十七条属于政府采购范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十八条货物、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省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或虽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次货物购买或单项目服务金额较大的支出,情况特殊,经预算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不作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四十九条预算单位单次货物购买单项服务金额超过3万元的支出,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凭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无误后,及时向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十二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款、服务采购支出,要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十三条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直接支出,工程支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单位单次和单项购买服务不足0.5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15万元人民币的工程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支出,确定授权支付的范围。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确定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和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五十五条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六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及时送交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五十七条银行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八条预算单位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九条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统一与签订协议的银行分行或支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二)审批办理预算单位有关账户开设和预留手续。

(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监督。

(四)选择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六十一条人民银行在财政年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收支业务,与银行按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三)监督银行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报表,并与其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款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选择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六十二条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财政性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银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定期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市财政局批准或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预算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第六十四条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性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十五条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预算单位、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因自然灾害的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现行有关财政国库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6篇

【关键词】 工程项目 临时账户 管理 初探

近年来,国家对基础工程项目投资的力度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逐年增加,譬如2008年,中国政府出台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投资到新建住宅和基础设施的总投资额达3.25亿元。这次刺激计划中的许多在建项目,今后仍需投入大量的后续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1月至5月,全国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422760亿元,同比增长16.5%。此外,2011年新一轮大规模政府投资扩张计划并未停息,如1000万套保障房建设、铁道部确定基本建设投资规模6000亿元。

为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合理使用和防止建设资金被挪用,从账户源头上避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实行建设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已逐步成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化管理的主要措施。工程项目业主一般会专门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在其指定银行统一开立临时账户作为工程款的结算账户,且参建单位需与项目业主、银行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使用资金时必须按照规定报业主单位批准,以保证资金专项用于中标项目的工程建设。由于地域所限,企业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缺乏有效和科学的管理手段,其管理的有效性程度也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资金的结算秩序。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体制。

一、勘察设计企业目前临时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勘察设计企业对临时存款账户管理采用的是工程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性和项目工地分布的不均衡,决定了工程项目的承担单位的主要生产资源集中于履行合同条款,项目管理的重点在于按期完成项目的建设,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力度不够,对其重要性也缺乏必要的认识,这样就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临时银行账户开立数量偏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实际情况是:因为企业追求的是经济价值最大化目标,不会主动限制工程数量,临时性的业务也不能限制个数,企业每一项异地工程项目就有可能开一个临时账户。随着企业工程项目数量的增长,临时存款账户数量也会趋向于逐步增长。二是临时存款账户使用缺乏规范化的管理,现金支付金额过大。异地临时存款账户缺乏专业的财物人员,各项费用的支付主要是从账户提现交易。这样引起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从临时存款账户提取大额现金,存在资金失窃和挪用的风险。三是银行单据的传递不及时和账户的对账工作滞后。由于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地多在异地,因地域所限,导致临时存款账户的各项银行票据不能及时收集和传递回企业总部核算,造成财务核算滞后,难以及时反映企业的资金变动情况,由此也导致不能及时进行账户的明细对账工作。

二、造成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临时存款账户是为了在异地办理结算业务而申请开设的暂时性账户,其功能虽然与企业的基本账户相同,但是存在有时间限制,一般为2年,到期就必须办理撤户或展期,这在某中程度上导致企业和银行两个方面都对临时存款账户规范化管理重视性不够,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管理缺位因素的影响。由于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和项目周期原因的考虑,项目部一般由工程技术人员兼职财务管理工作,没有配备专门的常驻财务管理人员。项目部的日常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缺失,项目所发生的劳务成本和差旅费等开支由经办人从临时账户中分次提取大额现金支付,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管和控制,造成资金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勘察设计企业的行业性质决定了一个合同施工图设计工作虽然结束,但存在质量保证服务期,而这期间异地临时存款账户被作为结算账户的功能依然存在,但相应的管理缺位造成账户长期得不到及时清理和维护。

2、银行拉拢客户稳定存款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需要盈利,需要将吸引客户开户作为重要的任务,也作为衡量自身业绩的重要指标。部分商业银行,为了自身利益,放松了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另一方面,为了稳定商业银行存款,他们也常给存款人违规使用账户提供便利。例如,有些商业银行对从临时存款账户提取大额现金未加控制;对临时账户也不及时和按规定进行撤销等。

三、完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临时存款账户管理的不规范,不但给企业回收应收账款带来麻烦,也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的困难。因此,不论从做好应收账款催收、提高资产质量的目标出发,还是从实行临时存款账户科学、高效管理目标出发,我们都必须理顺临时存款账户开户、使用、管理和销户各个环节的关键控制点,以此为基础建立完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体制就成为企业必然的选项。

1、完善开户报备手续,不得擅自开设银行临时存款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开户许可证制度。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况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以及注册验资。其中,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可直接向开户银行申请开户,因设立临时机构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取得人民银行核准并颁发的临时存款账户许可证。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申请报告”,公司财务部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事宜。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工程业务需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在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项目部在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提供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部应在开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户地点、银行名称、账号等书面报告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公司应及时建立临时存款账户管理档案,视同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一般应为账户撤销后10年。

2、规范临时存款账户使用行为,对临时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控制。临时存款账户的功能应定位于只限于开户单位既定生产任务工程款的结算,其他业务不得在此账户中操作。工程所需开支由企业财务部按照项目成本预算额度直接汇至项目部。为保证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临时存款账户收到合同款后,必须将资金全额转至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即临时存款账户除向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唯一的基本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原则上应“只收不付”。开户单位不得出租、出借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利用临时存款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在实际工程项目管理中,有的业主单位出于防范建设资金挪用的风险,会专门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在其指定银行统一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工程建设所需开支均从此账户支取,且该账户资金不能划转回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这种管理措施对于施工建设企业的资金规范使用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由于生产性质的区别,对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说,积极作用并不明显,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临时存款账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控模式的难度。对于这种确因业主单位有明确限制条款,临时存款账户资金不能划转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开户单位需及时提交业主单位制定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文件原件,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备案。按照业主要求确需在临时存款账户进行既定生产任务支出的,开户单位必须提供业主单位工程款的拨款审批单,填制“临时账户资金支出申请”,报开户单位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经营部、财务部审批联签后执行,且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支取款项。

3、定期与临时存款账户开立银行核对账务,严格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印签管理。开户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对账信息和相关票据。随着各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普及,企业可以使用这个手段,定期与临时存款账户开立银行逐笔核对账务明细,在临时存款账户所在银行规定期限内发出对账回单确认信息。对于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取得银行单据入账核算。但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开户单位需要严格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印签管理,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临时存款账户业务的经办和预留印鉴章及网上银行UKEY钥匙的保管应分别由两人办理。

4、为保证存款人账户的资金安全,有必要严格确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在异地开设临时账户时,只有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时间来确定,其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为了确保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行为人正常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满足其资金结算需要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满后,确因业务需要,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申请,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展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工程已竣工结算的,开户单位应及时撤销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单位撤销临时存款账户前,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临时存款账户余额,核对无误后将账户余额转至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之所以做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的活动周期一般较短,如基本建设项目工期通常一般不会超过两年,临时机构撤销或临时活动结束后,不再需要设立银行结算账户。对于质量保证服务期的收款,可申请直接用企业基本账户结算。另一方面是因为存款人的活动行为结束后,如果临时存款账户一年时间没有发生结算业务也没有及时作撤销申请,银行一般会将账户资金作为转久悬未取款科目核算,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标注“久悬”,这样企业就会暂时无法在其他银行办理开户等事宜,只有该超期的临时存款账户销户后方能解除限制,给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管理带来隐患。

四、结束语

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集中反映企业整个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其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性净现金流指标,因此对临时存款账户进行严格监管,完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体制是保证企业应收款项资金结算安全的基础。

第7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中国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操作,现将《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下发各分行,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反映。

附: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对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系指以本、外币存款作为资金来源自主经营的房地产贷款业务。

第三条、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包括: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以外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如土地开发贷款等;

(四)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修缮职工住房的贷款;

(五)其他住房贷款,是指对单位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修缮职工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纳入信贷业务统一管理,各分行承办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须经中国银行总行批准;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审批权限,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

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成为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

(一)经国家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购买、建造和修缮职工住房的企事业单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居民。

第六条、贷款用途

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以补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完成计划内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开发建设任务所需资金为限;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放的住房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建造和修缮职工住房或自住住房。各项贷款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2.具有一个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的领导班子和一套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3.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办理结算业务;

5.已取得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外销房屋还需取得外销房屋许可证),完成其他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6.已经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终止时间;

7.提供相应的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8.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9.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够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和不可预见等原因追加预算的需要;

10.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控制在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使用中国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11.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

12.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信用保证;

13.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2.信用良好,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价格基本符合中国银行或其委托、认可的房地产估价师评估的价值;

4.购买自住住房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买住房价格的30%;

5.修建自住住房必须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终止时间;

6.修建自住住房贷款项目已经取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7.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余额不低于所修建自住住房投资总额的30%,并先于银行贷款投入住房的修建;

8.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

9.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信用保证;

10.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企事业单位申请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其他住房贷款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条件以及本条第(二)款除第2项以外的全部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应向中国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材料:

(一)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商业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提交:

1.《借款申请书》;

2.资信证明材料;

3.近3年的财务报表;

4.项目立项文件、董事会决议;

5.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6.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材料;

7.开发项目的现金流量预测表;

8.合法、合规的房地产开发合同、其他有关合同;

9.抵(质)押财产(国库券等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抵(质)押物品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10.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11.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应提交:

1.《借款申请书》;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

3.具有固定职业、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4.售房人产权、销售资格证明文件(适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5.项目立项文件(适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6.项目资金落实文件(适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7.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材料(适用于修建自住住房);

8.合法、合规的购建住房合同、其他有关合同;

9.抵(质)押财产(国库券等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抵(质)押物品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10.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11.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企事业单位为购建职工住房申请贷款,应提交:

1.《借款申请书》;

2.资信证明材料;

3.近3年的财务报表;

4.售房人产权、销售资格证明文件(适用于购买职工住房);

5.项目立项文件、董事会决议(适用于修建职工住房);

6.项目资金落实文件(适用于修建职工住房);

7.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材料(适用于修建职工住房);

8.合法、合规的购建住房合同、其他有关合同;

9.抵(质)押财产(国库券等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抵(质)押物品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10.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11.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借贷双方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房地产贷款申请书,并向中国银行提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文件、证明和材料;

(二)中国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所附文件、证明和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过批贷程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三)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签订房地产贷款担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担保登记和公证;

(四)提款条件满足后,中国银行方可放款。

第四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贷款期限

(一)住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四)个人住房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含10年);

(五)其他住房贷款,最长不超过10年(含10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其他住房贷款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贷款利率。

第五章、贷款担保与抵押

第十二条、购买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可以用中国银行认可的财产抵(质)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抵(质)押登记。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质)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不能强制执行或处分的财产;

(四)已经设定抵(质)押的财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质)押的财产。

第十三条、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必须经过中国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部门进行估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品价值的70%;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期限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十四条、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中国银行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用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质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五条、抵(质)押双方应正式签订抵(质)押贷款合同,并详细开列抵(质)押物品清单。自营房地产贷款在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基础上,中国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借款人应提供中国银行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信用保证。

第十六条、借款人、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等变更时,应提前通知中国银行,并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

第六章、保险

第十七条、借款人须在借款合同签订前按中国银行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并应明确中国银行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中国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保险期间,保险单交中国银行执管。

第十八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中国银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七章、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九条、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以后,中国银行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和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在借款人提供符合申请借款的有关资料后,中国银行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及时答复。借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人应及时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凡逾期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对原借款申请的批准可被撤销或被视为失效。

第二十一条、经中国银行核定同意的用款计划,应作为附件包括在借款合同之中。中国银行必须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应于调整计划前15个工作日提出,经中国银行审查同意后,才能调整用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款,应按约定的承担费率向中国银行支付承担费。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要对房地产贷款项目自有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地将足额自有资金存入中国银行或投入项目前期工程,中国银行按照房地产贷款项目的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逐笔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借款人不得挪用。借款人自有资金发生挪用或没有足额到位的,中国银行不予贷款。

第八章、贷款的偿还和收回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当提前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申请经中国银行审核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后生效。到期未还且未经展期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中国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九章、贷款的计划统计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中国银行的自营房地产贷款,纳入中国银行信贷计划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其中: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纳入中国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其他住房贷款,纳入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中国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单设科目,单独核算,其经营和损益情况,纳入中国银行会计报表和业务报表。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抵(质)押物品的评估、登记费和借款合同公证费均由借款人负担;中国银行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适当收取质押物品保管费。

第三十二条、中国银行自营房地产贷款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包括仲裁条款或司法管辖条款。

第三十三条、中国银行各分行第一次签订自营房地产贷款借款合同文本,须经律师阅核,并报中国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认可。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枣庄市建设委员会是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枣庄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滕州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区(市)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建委会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审核后,由市政府上报省审批,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济适用房等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有关内容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并告知居民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批准的,应在审查期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委托实施拆迁的,凡拆迁居民户数在200户以上或者拆迁总费用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委托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上岗;未持证上岗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拆迁事宜。

第十四条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拆迁人提供的用于房屋补偿的房屋可以折价抵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枣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五)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户口迁入或者居民分户。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暂停期间办理的有关手续一律无效,办理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名称、拆迁许可证号、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期限、补偿安置方式等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情况、拆迁工作流程、补偿结算办法、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名称以及上岗人员名单等内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面积误差范围和处理方式以及各自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除的施工企业订立拆除合同,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拆除工程15日前,持有关资料报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拆除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凭拆迁许可证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拆迁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附属物以及装修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建筑面积、朝向、新旧程度等因素,参照市场成交价确定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拆迁非住宅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的不同位置和用途,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评估方法,确定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补偿房屋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同一估价机构按照同一估价方法确定其市场评估价(补偿房屋建筑单体造价为重置价)。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交纳购房款。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拆除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原规模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或者房屋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非住宅用房的确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造成停产、停业并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拆迁因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和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解决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先行拆除。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待产权明确后按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十五条对被拆迁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住房解困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进行补偿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未超出解困标准的部分,应当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超出原建筑面积又超出解困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被拆迁人解困家庭人口的认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户口;

(二)户内人口无其它住房。

第三十六条补偿房屋不是现房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为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加上1至2个月的准备期。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因拆迁人责任造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增加逾期费。

第三十七条新建住宅楼房回迁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时,应当本着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在确定的安置房源范围内进行安置。对烈属、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视具体情况在楼层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

第三十九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未经公示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评估工作。

第四十条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选择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组织抽签确定,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协议书。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协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受托方(评估机构);

(二)委托估价目的、估价范围、估价时点;

(三)评估报告出具方式、交付时间;

(四)委托方、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五)评估费用、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委托双方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但拆迁规模大、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四十四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依据房屋的权属资料、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同时提供第三人的证明。

第四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在拆迁地段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现场解答被拆迁人提出的有关房屋评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包括分户评估报告)。

第四十七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四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重新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委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内出具估价报告。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4%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4%误差范围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重新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五十条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出具估价报告。

第五章拆迁裁决

第五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五十二条申请裁决应当在搬迁期限届满之后拆迁期限内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裁决的事项、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

(二)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三)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四)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五)申请人为拆迁人,因其未履行告知拆迁补偿相关事项等义务而引发争议的。

第五十四条裁决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四)发现新的需要查证事实的。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八)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九)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十)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五十六条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的租赁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裁决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供证据、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十八条裁决机关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裁决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六十条当事人委托他人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六十一条裁决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裁决公务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及有关单位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如实提供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作伪证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裁决机关组织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六十二条行政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时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提请裁决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全称、地址;

(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裁决的理由、内容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告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权利;

(四)裁决机关的全称、地址和作出裁决的时间,并加盖裁决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三条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受送达人不在时,应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可邀请相关证人到场,把裁决书留在其住所,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送达日期,由两名送达人、证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报纸公布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审查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七十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篇

按照县合管中心的要求,我院实行院长法人责任制,由分管院长亲自主管此项业务并进行日常事务处理。同时,任命了合医办主任(报请县合管中心批准)和专职核报员六名,由合医办主任认真理解新农合的政策、并切实负责政策的执行,起到协调和沟通作用。平时不仅由合医办人员大力宣传新农合制度和政策,还要求我们的医务人员也要进行新农合政策宣传。我们不仅有《合医办人员日常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合医办工作职责》、《核报员岗位职责》、《医院收费一日清单制度》、《医疗收费管理制度》、《合医办工作人员》、《医院财务制度》、《新农合首诊医师验证制度》等,而且是分工明确,严格执行不流于形式。

二、我院定期对全院职工进行新农合相关政策、业务进行培训

我院进行了每年不少于四次的全院职工关于新农合政策、业务及思想认识的学习培训,并有相关的学习记录,目的是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好的宣传、普及更多参合农民。从我们与他们的接触中看到,这项宣传工作必须由当地政府、定点医疗机构、学校、当地村委会及电视媒体多方长期且持久的宣传下去,让他们真正明白这是一项保民生的工程,让他们自觉自愿的参合。另外,加大了经治医师在新农合管理中的位置,避免参与骗保现象发生,并明确了责任(情节轻的给予5000元处罚并全县通报,情节重的吊销医生资格证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我院的HIS系统与县农合中心的信息系统能够做到无缝对接

2015年1月1日起我院按县合管中心要求实行身份证就诊,不仅避免了冒名顶替现象发生,还简化了就诊手续,方便患者看病。在县合管中心和我院HIS系统商的大力支持下,现在我院的HIS系统已经做到无缝对接。不仅慢性病门诊可以进行现场报销,还能对住院患者进行实时审核、实时上报、实时结算。同时,也能方便合医人员对患者财务数据进行分析,确保患者明明白白消费。即减少了他们的排队时间,又让他们得到及时的报销,还减少了我院的核报员的工作量。让我们真正从繁重的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能参与新农合的宣传和管理中去。

四、我院无科室承包和设备租赁等现象

我院目前拥有西门子核磁共振、CT、DR、彩超,全数字化DSA、日立全自动生化分析仪、16排(64层)血管造影CT以及腹腔镜和宫腔镜等大型设备,全部是医院自己购置不存在外部租赁现象。设有病床510张,下设有20个科室、诊疗科目28个如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呼吸内科、内分泌内科、儿科、普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脑外科、肿瘤外科、骨科、五官科、口腔科、介入科、妇科、产科、功能检查科室等,也是全部医院设置,无超范围执业和科室承包现象。

五、严格按省物价局和省卫计委医改要求规范收费

我院是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医院所有收费都是按省物价局要求执行。药品实行顺价销售、护理收费提高50%、手术费提高20%、大型检查下降了20%等,没有发现有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私立项目收费和擅自超范围收费等现象发生。

六、对我院病历进行严格评审,未发现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现象。

我院医务科牵头成立了“病历评审专家委员会”和“药品管理委员会”,每月两次对科室现病历进行现场评审和指导以及归档病历每月一次评审和指导,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于发现不符合规范的病历,给予经治医师和科室主任不仅不予当年评优处理,还对于发现一例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通过不断的培训和指导,目前没有发现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情况发生。同时,也在评审过程中,对于医护人员所做与所收费用一致性进行评审,也没有发现问题。

七、新农合网上结算手续更加完善及真实合理

对于门诊患者的报销:新农合慢特病患者要带齐身份证、慢特病证以及门诊病历,先到相关科室医生开处方(初审)到药房进行复审后,再到收款处新农合核算员处进行报销,目的就是针对此项慢性病或特种病的专用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费用的准确报销,防止冒用或借用慢性病证以及非此慢性的药品、检查、治疗挤占此项资金而进行重点监控。对于住院患者的报销,也是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切实有效的防止借证冒名顶替骗取新农合资金的现象。我们要求收治医生初审患者的信息,合医办复审患者的信息,另外,护士还要负责审核患者信息(病人出院时要经治医生和护士两人在患者资料中签名确认其真实性),方可出院办理即时结报。平时,我院合医办人员每月要到病区不定期抽查,核对身份证与人是否一致防止借用冒用现象发生,同时,还要核对是否有挂床现象发生,一旦查处就取消合医资格并上报县合管中心进一步处理。虽然,在平时新农合工作中手续有些繁琐和患者不理解,但是,确实能防止互相借用合医卡骗保的现象。

八、认真贯彻县卫生局及合管中心的要求,进行逐级转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