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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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产品责任保法律制度相当滞后。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样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实践意义重大。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
1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
我国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乱,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一概念并未明确产品范围易让人产生分歧。(2)产品缺陷标准不清。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前者。但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3)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成熟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因此,有必要从调节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2.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
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仅笼统地规定责任保险的内容。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1)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尤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实务上,通常不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为确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确立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是产品责任保险法的发展方向。(3)责任保险条款不规范。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在保险责任、索赔事项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经营者转移其不确定产品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从以下人手:
1完善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1)扩大产品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必要的根据需要可考虑以下产品,如初级农产品、电及其他无形工业品、人体组织及血液血液制品等。(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选择上.确立”不合理危险为基本标准。…不合理危险“如何衡量,实践中采用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标准.即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不会将其投入市场。同时.国家行业标准只能作为方便消费者索赔时的一个辅助标准.绝不能凌驾于不合理危险标准之上。(3)明确严格责任原则。现有法律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此外,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对加害方判处额外的赔偿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自恢复办理国内人身保险业务以来,原人保公司在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制定了一套规章制度,规定了计提方法,年度决算时按照规定计算提留,专项管理。但是,从当瓣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情况看,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而寿险责任准备锪积累却未能与之同步,与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不相适应。如中保寿险系统自机构分设以来,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下降,1997年该项指标为负数,而这几年中保寿险业务却突飞猛进地发展。1996年保费收入212.9亿元(人民币,下同),较上年增长40%;1997年保费收入迅速增加到389亿元,较上年净增长176.1亿元;1998年保费收入达到530亿元,比上年增长了34.3%.业务扩大,保险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增加,而用于给付的奢险责任准备金在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上,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的,因此,寿险责任准备金在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偿债能力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寿卫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资金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的、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寿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的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寿险责任准备金。1994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在制度接轨中安排的基建项目和一些清理出来的超规模在建工程、帐外固定痢疾,大都挤用了寿险责任准备金。固然,这些占用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逐年摊回,但因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利息损失。第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相当部分已变成风险资产,收加难度大。前几年,在资金运用上出现了不少数量的不良资产,主要是逾期、呆滞贷款,亏损的“三产”投资、房放投资。这些资金运用项目多由寿险责任准备投主,也成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损失。
受寿险业务核算特殊性的影响。由于寿险核算规定,寿险利润年终全部转为特种责任准备金,因此,中保分业经营后,寿险公司购置房屋、业务用车、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主要的资金来源没有正常渠道解决。从费用上看,保险条款除营销业务外预定费用率都偏低,如,养老金保险、地方性险种条款预定费用率为6.6%、5.5%,手续费仅1.5%,实际开支费用大大超过预定费用,超支费用也无法解决,这些最终都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减少。这就提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即:以往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很她解决,而新的占用却有所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难以随着业务发展而扩大积累。
具体操作中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不准确。目前计算寿全责任准备金的基础资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级汇总完成,由于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分险种、按承保年限逐单逐笔计算,内容多,工作量大,容易产生错误,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误;二是一些公司对此项工作缺乏认真态度,计算中未按规定执行,人为造成的错误。这些往往引起计算基础数据不准确,必然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不准确,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问题。
政策因素导致利差亏损。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目前寿险资金绝大多数存入银行,银行利率的高低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寿险资金收益水平。1996年以来银行利率连续六次下计,同时取消了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特定利率,寿队公司因此减少相当一部分的利息收入。而寿险条款预定利率普遍偏高,多为8.8%复利,相比之下,两项悬殊太大,寿险公司支付给保户的利息,无法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中得到弥补,因此产生大量亏损,使寿险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
解决问题的对策
转变思想观念,认真执行《保险法》,维护保户利益。加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首先,要林思想上入手,认真学习、执行《保险法》。世界上各国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极为重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进行监管。我国《保险法》也作了明确规定,足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不断提高承保质量和资金效益,切实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其次,在工作中真正树立保户第一的观念,树立局总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观念,管好用好寿险责任准备金,以最大可能去实现其保值增值。同时,要通过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控制费用开支,增收节支,以增加寿全责任准备金的积累。
尝试改革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在完善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的基础上,对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可试行利润核算,即半目前寿险核算中“死差、费差、利差”作为单独考核。通过利润核算,从公司盈利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解决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出路问题。对分业后占用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尽可能地通过逐年消化,加以填补。
加大考核和监管力度。一是试行对省级机构偿付能力考核。可参照一级法人的做法,由总公司向中省下拨资金作为资本金管理,对资本金和寿全责任准备金等实行指标考核,进行偿付能力管理,与经济利益挂钩,发挥省级分公司积极性。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财务分析,通过报表信处掌握动态,预测各面准备金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的能力。建立预警制度,对达不到最低偿付能力要求的要及时发出警告,采取措施。
扩大业务发展,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资产比重。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业务,增加保费收入的途径提高资产总量。在增加资产总量的同时要十分注意防止新的风险资产的出现,确保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要下大力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减少资产损失。随着这项工作不断深入,难度也在加大,只有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才能使清收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关键词:成本管理;工程建设
1当前项目责任成本管理面临的问题
1.1管理体系不完善,人员职责不清大部分建筑企业都希望项目能做到先算后干以利于成本的管控,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是干了后算或边干边算。一般工程项目部都配有专门的预算人员,但责任不落实,工作无法到位,财务、材料、合同等部门工作脱节,不进行经济分析比较,没有具体的节超建议和措施,即使能从最终结果上反映项目盈亏,但弄不清盈亏原因。1.2成本核算与奖罚不挂钩,现场人员积极性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只考虑资金能否更上,账上有没有钱,对于阶段成本分析、分部分项成本分析及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计划成本的比较等成本核算分析不够重视,现场人员负责绩效无法体现。1.3施工现场千变万化,绩效考核无法跟上工程公司在项目上场预控时制定的成本控制目标与项目过程中面对工期紧、任务重、技术含量高、拆迁难度大、协调问题多、施工图纸不到位等诸多困难时,难免存在需要调整目标但调整很难及时的状况。
2针对责任成本管理的思考
2.1健全体系,明确责任
施工项目是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主体是项目经理部,成本管理的主体是工程项目、项目全体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队全体施工人员。项目经理是项目成本管理主体的核心领导,这样形成了一个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成本管理体系。对该体系中的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范围都要进行明确的界定;赋予相应的权利,以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在责任支配下完工作任务后,需要用一定物质奖励去刺激,彻底打破过去那种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于少一个样的格局。
2.2强化基础,提高意识
2.2.1制度建设是前提综合管理、施工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物资管理、设备管理、成本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的完善,为项目管理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夯实了基础。如:建立规范的材料采购制度,对所有材料实行招标采购,规范了物资招标采购行为,降低了采购成本,确保单价可控;建立工程数量、材料数量逐级控制制度,将工程量分解到各工点责任人,由各工点的责任人对劳务队每月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进行核实,然后由分项目部总工审核,最后由指挥部工程部和计划部进行复核,三级审核无误的数量才能作为计价结算的依据,确保数量可控;制定机械设备使用、报批制度,现场负责人做好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完成工程量等),使用完毕及时审核,确保设备可控;制定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办法,对由于质量事故、现场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损失的罚款额度作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安全质量可控。2.2.2经济分析是核心为避免成本管理出现累积误差,项目应坚持每月组织各科室召开成本管理分析会,检查各项经济管理措施的落实进展,及时掌控经济运行真实情况,对项目当月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讨论。通过掌握项目盈亏动态,总结成本控制和各中心费用节超情况,找漏补差,及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保证项目各项经济活动有序可控运行。如某隧道项目部责任预算对比分析见表1~表6。XX项目隧道进口计价的里程是:(1)掘进里程DIK2062+937~DIK2063+030累计93m;(2)初期支护里程DIK2062+937~DIK2063+030累计93m;其中DIK2062+937~DIK2062+942为Ⅳ级围岩,DIK2062+942~DIK2063+030为Ⅲ级围岩。2.2.3细化考核,及时奖罚通过确定每单项工程工料机等成本费用开支的应耗量,把每单项责任成本预算费用下发到各责任中心,使各中心责任人在施工前对本费用中心的成本费用一目了然。并制定严格的奖罚制度,成本管理绩效直接与职工效益工资收入挂钩,节奖超罚,加强项目管控,明确管理目标和奖惩办法。为了增强绩效考核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当面临重大方案、合同工期变更等状况时,项目在上报上级单位调整责任预算的同时应及时调整项目责任预算二次分解,并与各责任中心重新签订责任中心合同,重新界定各责任中心的成本控制目标。
3结语
成本管理是建筑企业一项常态性的工作,贯穿施工管理的全过程。在项目成本管理中,更加需要牢固树立责任成本管理意识,强化定期成本分析制度,规范责任成本管理流程,增强施工过程创效,推动责任成本管理上新台阶。
作者:黎辉 单位: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关键词】公共危机;预警机制;政府责任
目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利益和权力将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重新的分配、转移,形成诸多不稳定因素,我们要站在复杂和综合的角度上,对危机的性质、状态和前景有一个比较客观的把握、估计和预测。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人,在公共危机的预警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试图分析政府在公共危机预警中的责任缺失,以明确政府责任问题,进而在理念上实现由强调公民义务和政府权力到强调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的转变。
一、公共危机预警机制及政府责任
(一)公共危机的概念界定
按照国际社会的一般看法,公共危机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突然发生的、严重危及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而美国学者罗森豪尔特认为,社会公共危机是指“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我国学者认为公共危机是由于某些无法预测的因素诱发产生的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形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二)公共危机预警机制中的政府责任
公共危机预警机制是指在危机演变的不同阶段中,对可能引起危机的各种要素及其所呈现出来的危机信号和危机征兆进行严密监测,对其发展趋势、可能发生的危机类型及其危害程度作出合理科学的估计,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危机警报的一套运行体系。
建立一个有效的完善的危机预警机制,需要政府做的工作有:
1.建立灵敏、准确的信息监控系统,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加以分析处理。
2.制定各种科学意义上的应对控制措施,努力探究危机形成、爆发的一般规律及其解决的一般规律和控制策略。
3.开展政府雇员危机管理培训和全民危机管理意识教育,增强全社会特别是政府雇员危机管理的意识和技能。
4.在危机的潜伏期和初显期,政府应对可能导致其爆发的因素做好控制工作,努力把一切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化解于爆发之前。
二、我国公共危机预警机制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具体表现
(一)危机监测不力
危机预警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对各种潜在风险进行随时评估,我国现行的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中就缺少风险评估机制,对危机发生或能发生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因素的调查、评价和预测。再加上没有灵敏、准确的信息监控系统,未能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加以分析处理,缺乏敏锐的危机判断能力,很难做到对危机的详细预警分析。
(二)预案粗陋,缺少演练
要做到预案求实,不仅要有危机一旦发生应对各种可能情况的多套行动(遏制危机、处理、消除危机,重建或恢复正常状态)方案,而且要通过教育、培训、演练或计算机模拟、培养,提高领导者的指挥能力和群众的应变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使危机一旦发生,预案能够切实地发挥作用。我国现实存在的问题,不仅是预案粗陋,更重要的是缺乏培训和演练,停留于应付上级检查,做表面文章,甚至多发的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的预案也是如此。
(三)没有及时准确地信息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信息传递方面喜欢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致使内部信息渠道严重阻塞或扭曲;与此同时,政府部门缺乏规范、及时的信息披露制度,宣传主管部门又习惯用计划经济的办法管理大众传媒,大众传媒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这诸多原因使大众传媒的信息传递作用和社会监督作用受到极大限制。再加上各级政府为了“保稳定”,各级官员为了“保乌纱帽”,以及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过分看重吸引外资、发展旅游等方面的近期局部利益,使得各级政府在预防和救治危机进透明度极差。
三、我国公共危机预警机制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危机意识淡薄
在全球化背景下,危机的来源发生了变化,不只是战争会引发危机,环境、金融、病毒等也成为诱发危机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国家与国家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联系的日益紧密,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小概率事件的触发下都有可能诱发大规模的危机。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基本上保持着和平稳定的发展势头,各级政府部门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经济建设,忽视了危机意识的培养。
(二)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职能的划分不够清晰,许多事项管理的权力、责任存在严重的条块分割、部门封锁现象,沟通存在比较明显的障碍。在这种制度下,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非常困难。当危机爆发时,对于一些重大事项谁负责、对谁负责的问题更是难以明确,许多事项往往要由中央政府统一下令才能协调一致,导致了政府应对危机的反应能力大打折扣。
(三)缺乏常规性危机管理部门
危机爆发时,训练有素的危机管理机构有利于政府作出正确的反应。危机管理机构需要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必须把懂得危机管理的人员组成专业机构固定下来,持续累积信息和经验。使危机刚出现时,及时控制。而我国现有的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主要依赖于各级政府现有行政机构,既缺乏专门机构和完善体系,又缺乏专业人员和应急运作机制,对于危机处理方式经常是遇事就成立一个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具有浓厚的临时色彩,因此在进行跨部门协调时工作量非常大,效果也不明显。
(四)法制滞后
法律制度是各种制度中最强硬的一种,它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稀缺资源,同样地,法制建设也是危机管理制度建设中关键的一环。在西方发达国家,危机管理学的一个重要学术成果就体现在立法上,如美国、日本、俄罗斯就有《紧急状态法》。而我国在危机管理的法制建设则相对滞后,政府在处理危机时仍然习惯于运用人治方式,相对忽视了法治方式。
(五)问责制度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把自己视作管理者,把民众视为被管理者,这种理念必然造成问责制度的缺失。我国政府官员经过授权拥有公共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并负有责任。但是实际过程中过于强调官员个人的主观动机而不论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种权力与责任对等的意识。有时即便是对责任官员做出了处理,也通常是久拖不决,甚至到最后不了了之。
四、强化公共危机预警机制中的政府责任
预警机制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一方面导致危机的扩大,增加危机处理成本,另一方面破坏了政府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强化公共危机预警机制中的政府责任势在必行。
(一)建立敏感的信息系统
1.加强危机管理软件系统建设。应当利用IT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全国性的信息网络,覆盖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基层自治组织、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非营利团体、民间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从而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信息管理系统,形成自己专用的、畅通的、可靠的信息采集、加工系统。政府危机管理信息系统从静态上讲,包括三个方面的信息库:涉及各种社会现状与发展情况的信息库;危机防治与救治的资源信息库;危机管理中的技术数据信息库。从动态上讲,政府危机管理信息系统除上几个方面的信息库所涉及到的信息收集能力外,还包括高效的信息处理能力。
2.整合外部力量。一方面公共危机预警机制的功能发挥必须有广大民众的积极配合,因此必须加强民众的危机意识和科学精神。从科学决策的角度看,政府应该对危机涉及的各个方面集思广益,充分发挥智囊机构的作用。他们带来的是新的视角,新的逻辑,新的对策,他们常常能够使决策出现柳暗花明的气象。另一方面在危机管理上,我们要积极争取国际性的组织和地区性的组织在资金、人员、技术、教育和培训、以及道义上的支持,同时加强与国际组织在信息方面的沟通。通过全球合作,一方面可以获得更多的谅解,维护国家的国际形象,一方面可以提高危机管理的效率。
(二)强化危机预警的组织保证
1.建立分权式的组织结构。面对越来越多的决策,分权式组织结构可以让“下面”或“外面”做出更多的决定,减轻政府做决定的负担,有利于信息的收集与传递,提高危机预警的效率。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政府自身自上而下的行政组织系统,在各省、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都设置专职专业人员负责各种与危机有关的信息的收集、加工、分析和传播;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吸收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基层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管会)的参与。通过这两方面的结合,形成一个上下联动、内外协调的危机应对组织网络。
2.设立常规性危机管理机构。在中央一级政府这个层面上,应尽快建立起具有会商决策和综合协调的常设性危机管理机构,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和任务,组织有危机处理经验的专家和政府官员对各类危机开展分析总结工作,在国家安全的高度上制定长期的反危机战略和应急计划,并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工作,加强他们协同运转能力。在地方各级政府层面上,地方政府应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设立相应的对口管理部门,并根据本地区不同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具体的职能部门及组织形式,加强各部门间协调运作和快速反应的能力。
(三)加强制度建设
1.加强紧急状态立法。我们可以借助国外的危机管理经验和相关的法律制度,结合国内处理各类危机的经验,制定出一部统一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紧急状态法》。对危机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义务、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的权力义务、组织运行程序、政府紧急权授予的规定、社会各阶层和公众的责任和义务、紧急管制措施规定、政府社会动员和征调规定、公民权利保障规定、政府信息通报规定、危机处理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及责任追究等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2.建立行政问责制度。所谓行政问责,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等对公共行政行为进行质疑。权责对等是“行政问责”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它认为官员在接受权力的同时,也就接过了责任。不肯或未能承担起应有责任,则其便没有资格或不必再持有权力。它更加强调的是工作效果。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主要有:司法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法律责任;各级党委行使人事任免权,追究行政首长的领导责任,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责任追究;行政相对方的追究。其中行政相对方的追究是构建我国公共危机责任机制中最重要最有力的一环。
【参考文献】
[1]罗伯特·希斯.危机管理[M].王成,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1.
(一)公路企业责任会计制度的内容
1.设置责任中心,对其权责范围进行明确。
严格遵循公路各部门运营活动的特征,将其进行多个责任中心的划分,对其职责范围进行明确,确保其能在权限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履行自身职责。
2.编制预算责任,确定考核标准。
层层分解公路企业的整体目标,将每个责任中心进行具体落实,作为企业运营活动开展及工作效率评价的重要依据。
3.建立跟踪系统,控制反馈情况。
对每一个责任中心进行预算执行情况跟踪系统的建立,将实际数和预算数进行定期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并进行分析,对运营活动进行控制及调节。
4.分析评价企业业绩,建立奖罚制度。
利用业绩报告定期地编制,分析和评价各责任中心的工作成果,将实际成果作为奖罚的标准,对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行最大限度地调动,从而起到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
(二)公路企业财务管理中责任会计制度的设计原则
第一,责任主体原则。确保公路企业各部门管理人员充分享有运营决策权的同时,也要对其运营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相应经济责任的承担。遵循公路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进行责任中心的设置并进行责任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第二,可控性原则。考核、评价公路企业财务管理中各责任中心的业绩,将责任中心的自我控制为原则。如责任中心自身控制力度不足,其项目建设或经营管理中产生的费用将无法对实际工作业绩进行真实、合理地反映,进而影响到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及成本核算的真实性。第三,目标一致原则。在公路企业财务管理中,必须确定统一目标,也就是将企业整体目标向各责任中心具体目标的方向进行分解。但各个责任中心的具体目标必须和企业整体目标具有一致性,防止因过分追求局部利益使企业整体利益受损。第四,激励原则。要求确立合理有效的各责任中心的责任目标、责任预算。主要含有两项内容:首先,合理确定目标,确保其可行性。其次,确保目标完成后的奖惩与其业绩相符合。第五,反馈原则。向各个责任中心进行财务信息反馈,确保企业财务人员能够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掌握,进而有利于采用相应地措施进行目标及预算的调整。
二、公路企业财务管理中责任会计的核算形式及方式
(一)核算形式
为防止工作的重复性、降低核算的工作量,进而起到完善和巩固责任会计制度的作用,在公路企业财务管理中,必须将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结合,进行责任中心的建立,对各责任中心进行责任成本明细核算。严格按照现行公路企业会计制度并与责任会计要求相结合,确保其核算内容、依据等资源的一致性,确保报表等统一性,这种情况下,公路企业责任会计的核算形式不仅要满足责任会计制度的要求,还要充分满足成本核算及会计报表编制的要求。
(二)核算方式
作为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方式,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是各个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在企业经济管理中,责任会计制度的应用可以对其经济效益进行有效提升。公路工程核算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及机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等,由此可见,在各项成本费用中其核算的内容、依据具有一致性,这就为统一核算奠定了基础。公路企业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的前提下,进行成本类科目的设置及增设,其增设内容有主要基本生产等。
三、责任会计在公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制定目标成本
公路工程建设主要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获取,企业财务管理中主要依据会计主体进行责任层次划分,在责任会计组织体系建立过程中,可以根据公路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划分。在责任会计中心确立时必须依据现行管理制度进行,公路企业的劳动成果主要包含公路建设,健全责任会计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减少投资成本,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公路企业的社会效益。依据公路企业的施工定额及财务管理的现状,进行其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的预测及进行成本控制,确保责任目标成本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二)划分责任中心
对责任中心进行科学划分是责任成本管理体系合理构建的重要问题,对公路各部门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对各责任中心之间的权责进行划分,防止责任推诿情况的出现。设置责任中心必须遵循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及单位现有机构编制、内部管理层次和劳动组织进行确定。按照公路财务管理的特点,并与具体项目情况进行有效结合,进行责任中心的准确划分。在责任会计制度中,可以将公路责任中心划分为几个部分,如:项目部责任中心、工程队责任划分等。在各个项目管理中,责任成本贯穿于整个项目管理活动,为提高公路工程项目责任管理水平,必须对其进行明确的责任中心划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公路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保证。
(三)责任成本的预算和分解
在确保工程工期、质量及安全的情况下,责任成本预算是核定给项目部的成本限额,责任成本预算不仅是各成本中心的发展目标,也是考核责任中心业绩的重要依据。分解工程预算价,应按照市场经济对企业工程总成本构成的各项成本要素进行科学、有效地分开,为成本管理、控制及财务人员业务考核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按照公路工程总成本的构成,可以对其进行有效分解,如:项目部责任成本、项目部上级机构成本等。其中项目部责任成本也就是项目部无额定利润的工程成本,主要有项目部自身的开支和项目部所属施工队的各项直接费用。另一个部分项目部上级机构成本主要是指上缴税金、间接费用及财务费用。这两部分主要掌控机构为项目经理部和其上级机构,在责任成本限额内项目经理进行施工组织施工,公路企业在控制及管理项目部成本时,必须确保在成本限额内将指导项目部的任务完成。
(四)责任成本控制
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其主要特点为大规模投资额、建设具有较长周期及施工难度大等。在建设中所使用的原料、机械设备及人工等费用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成本控制、工程进度等。因此,在下达责任指标后,目标责任成本完成与否,不能仅仅依靠指标对施工主体进行约束,还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在管理过程中多采用责任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公路企业的经济效益。如必须统一进行大量原料的采购,防止分散采购权,造成成本控制难度加大等,在目标成本管理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月度、季度或年度的施工计划,采购部门对公路工程选用的材料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主要进行各种材料的质量、价格及规格等方面的调查,对材料价格趋势进行及时有效地分析,遵循材料的使用情况及工期长短等进行有效应用,才能有效地降低实际成本。
四、结束语
[关键词]公共责任;新公共管理运动;顾客导向;公共服务
ReflectionontheQuestionofPublicResponsibilityinGovernmentAdministration
YANGMeiLIUShu-chun
Abstract:Thearticlestartswiththerelationbetweencountry,governmentandcitizen,andthedifferencebetweenthegovernmentandprivateenterprise,Inviewofthenewpublicmanagementdevelopedinmanycountries,especiallythewesterncountriesandsuchideasas"customerdriven""marketization","theuserpay",etc,itattemptstoannouncesuchaview:Ignoringthedifferenceofthepublicandtheprivateandapplyingtheadvancedmanagementtheoryandmethodofindividualenterprisedirectlytothegovernmentwillcausethedesalinizationeventhelossofpublicresponsibilityconsciousnessofthegovernmentandhisadministrativepersonnelwhileraisingtheefficiency.Itrequiresthatwhenwebringinthemethodsofwesterncountries'reform,wemustre-recognizethetheoryandfunctionofthenewpublicmanagement,combinetheconcretenationalconditionsofourcountry,findoururgentproblemtobesolvedatpresent,andmakeourgovernmentreallybecomeaconscientiousgovernment.
Keywords:publicresponsibility;newpublicmanagement;customeroriented;publicservice
一、新公共管理运动:政府的公共责任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在西方国家中,政府组织面对着财政压力、传统官僚制的低效以及对公众的回应能力的降低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面对全球化、知识经济的技术革新和公众需求多样化等诸多外部环境的挑战。为了提升国家的竞争能力,适应技术变革的要求,增强政府的合法性,政府及其公共部门自身进行了重大变革,形成了政府治理变革运动。这场运动已经不单是政府在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方面的小幅度变化,而是在整个社会层面所引起的政府职能与角色定位以及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根本性变革。从这场“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企业化”的改革开始,在对传统公共行政批判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管理技术,强化服务和顾客导向,在政府体系内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功能,以提高公共管理的经济、效率和效益,已逐渐成为一种国际化的政府改革潮流而备受推崇,这就是新公共管理运动或称为管理主义。
毫无疑问,作为对传统公共行政的批判和反思,新公共管理具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创见。行政职能市场化,行政权力分散化,公共服务社区化,政府理念的企业化,都是这场运动高举的大旗。但从其根本意图来看,其实就是希望通过在政府及公共组织中引进私人企业的先进的管理技术和全新的管理理念,从而使政府组织和公营部门变得更富有生机和效率,对公众更有责任和回应性,更能适应不确定的、快速发展的外部环境的冲击和挑战。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它是面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新选择,是在政府干预市场失灵的政策导致政府失灵时找到的新出路。国内的许多学者也认为它反映了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时代对政府管理所提出的新要求,对我国行政理论和改革实践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然而,新公共管理绝不是完美无瑕的。随着各个国家在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下政府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内在的矛盾和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对它的研究也日益深入。有学者就指出,由于来自不同学科的观点,却没有经过系统的梳理,导致了新公共管理在理论上的内在矛盾:承认公私部门的异质性却又强调管理的一般性,赋予公务员公共精神却又以理性自利的经纪人假设为理论基础,主张政府掌舵却又极力推崇市场机制的作用,尊重公民却又倡导顾客导向。由于涉及的理论和实践领域过于广泛,笔者理论水平又十分有限,而且考虑到本文的主旨,在这里仅仅想谈一下新公共管理中一些涉及政府公共责任的具体措施。
1.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普遍的做法是实行合同出租,即在不扩大政府规模,不增加公共财政支出的情况下,政府通过投标者的竞争和履约行为,将原先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权和提供权向私营企业、非盈利组织等机构转让,完成公共服务提供的“准市场化”,进而为改善公共服务提供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能力。这样的确改变了传统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唯一提供者的状况,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推向社会,从而减轻政府负担,缩小政府规模,精简政府人员。这种做法在西方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瑞典等国的行政改革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共部门不同于私人企业,不能只考虑效率而忽视了政府更为重要的存在价值——公平和责任。政府行政部门是需要为公民谋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机构,而私人企业是为顾客提供商品和劳务、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竞争者。政府在保障平等、防止歧视等方面起着私营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这种做法虽然有助于提高效率与效益,但却缩小了公共责任的范围。市场的基本价值是效率,企业追求的是效率背后的利润,政府尽管也追求效率,但在管理和提供服务时还要考虑作为公平的正义、公共利益、公民权利和公共责任等。
2.使用者付费制度。政府以某种形式吸引私营部门参与基础建设或提供某项服务,在政府规制下,私营部门通过面向消费者的价格机制来实现投资回报,这样既借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生产能力,又借价格机制显示真实的社会需求。但是,私营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它投资公共服务的目的和它投资一般的生产一样,都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且由于投资公共事业或多或少会得到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而且提供公共产品的垄断性更强,这样也许会使它们比从事一般生产获得的收益更多。从另一角度来讲,公民在获得公共产品的消费之前,就已经通过纳税的形式向政府支付了一定的费用,政府本应该为它的公民提供可能的管理和服务,再要求公民向提供服务的私营企业付费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值得探讨的。如深圳市对公民收取日常垃圾处理费就曾引起了市民的质疑。说通过使用者付费制度能反映真实的社会需求,以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我认为这种说法实在值得怀疑。比如对于某项公共服务,某个公民不购买很有可能并非因为他不需要,而是因为他根本支付不了它的费用。公共服务市场化本身就意味着增大资本的影响,必定会削弱政府对公共事务和经济的调节能力。莫尔就尖锐地指出:“以市场机制解决公共问题基本上违背了政府存在的目的。”
3.倡导顾客导向。新公共管理为纠正传统官僚制下公民只能被动接受服务的情况而提出顾客导向,要求政府在管理中将公民当作顾客,以顾客需求为中心,通过各种具体措施给公民提供“用脚投票”,自由选择服务机构的机会,并定期征求公民对公共服务的满意程度,期望“顾客”能形成对公共机构的压力,达到改善公共服务的目的。这种顾客至上的理念虽提供了回应性、多样化的服务,但却把公民降低为一般的消费者。“公民”和“顾客”是分属于两个领域内的概念,公民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顾客是市场契约的一部分,顾客仅仅是公民的一部分,公民位居顾客之上。顾客各具特色的消费需求之间没有直接的矛盾和冲突,生产者可以满足不同的顾客需要,而公民对公共事务的需求往往处于矛盾的状态,每个公民个体在政府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当中都有一种利害关系,国家和政府正是这些矛盾无法解决的产物。而且,政府难以协调满足顾客私利和促进公利之间的矛盾。政府及其公共管理作为整个社会的调节领域,其目标是实现和捍卫公共利益,解决公共问题。
二、构建中国政府的公共责任
长期以来,我们为了提高综合国力,将经济建设始终放在政府工作的中心位置,再加上政府对社会采取的集中化社会管理体制,使我国的社会总体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并积累了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十分缺乏,作为“多中心主体”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中介组织或第三部门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的发育仍显迟缓,还未能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阻碍了政府行政改革的推进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突出表现在我国社会结构的调整,如人口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地区结构、阶级阶层结构的调整落后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覆盖面和公共卫生覆盖面不足以抵御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风险,社会应急系统不健全。
而且,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旧的社会资源分配体系,控制机制趋于解体,而新的体系和机制尚未完善并充分发挥作用,诱发和加剧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实际上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风险加剧的时期。这一切都使得政府社会管理的难度加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定位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确定义为政府的主要职能。现阶段政府所承担的公共责任已经不仅仅是促进经济发展以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更需要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其中,所谓社会管理就是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正,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生态环境等。我们还提出了建立服务型政府,由行政管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
三、结语
认识到我们现在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时期,就应该借鉴学习西方国家的市场化、民营化的先进经验,将政府的职能交给社会去承担,不但能够减轻政府的负担,还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无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没有充分认识到西方的公共管理市场化是在市民社会成熟、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展开的,是强有力的社会自治力量和规范的市场机制对政府过度规制的一种回应。而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发育很不成熟,市场机制很不健全。无论是市场制度的约束力量,还是经济个体或者市场中介组织的自律能力都十分有限。市场化、民营化的结果不但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反而造成一些公共管理领域的真空地带,出现了公共服务的责任缺失问题(市场化中最常见的是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因为市场化后,政府把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转包了出去,非政府机构承担了这些职能,在市场化机制下,这些机构都有盈利取向,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它们可能会忽视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而政府已经把公共职能转包出去了,所以也常常推卸责任。因此,我国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要想成为公民心中有责任心的政府,就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真正解决好我们自己的问题。
参考文献:
面对国家新的要求,原来由教学秘书协助教研室主任统管教研室所有课程的管理模式,无论是个人的能力还是精力,都明显无法满足。我们在查阅文献、参考国内外其他院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高等学校课程管理的具体办法,结合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理念,提出淡化教研室主任负责制,对高校院(系)所开各门课程均遴选课程负责人,由各课程负责人负责各自课程建设的所有事务。
2课程负责人制的作用
2.1提高课程组教师整体教学质量
课程负责人制的建立和实施对学校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课程负责人领导下的课程组立足于每一门课程,把每一门课程看成是一项系统工程,就课程本身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研究,切实提高每一门课程的教学质量。课程组教师齐心协力、共同围绕培养目标对课程教学进行设计与实施,相互监督,促进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为课程知识的传授、学生能力与素质培养出谋划策,完善课程建设,从而形成课程建设强大的“合力”。只有这样,总体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才能再上新台阶、再上新水平。
2.2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在课程内容的组织、教学方法的选择、教学的全过程中,教师起着主导作用,教师是知识的权威、教学的组织者、学习的促进者。因此,一门课程有无魅力、受不受学生欢迎,教师起决定性作用。一门精品课程,是教师的经验、知识、理念、追求和人格的综合体现。课程建设状况最终取决于教师,教师的教学理念、课程理念、课程组织方式以及管理机制,直接反映出课程建设的质量。通过实施课程负责人制,明确了课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及岗位职责。课程负责人制使主要教学责任由主讲教师一人承担,因而主讲教师从接受教学任务的那一刻起就明白:这一班次所有学生学习的优劣完全系于一身。因此,他会千方百计地上好每一次课,精益求精,不断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以期收到满意的教学效果。当教学工作得到学生、领导及同行的肯定时,课程负责人及课程组的教师会有成就感,教学积极性也会大大提高。
2.3引领教师专业方向的发展
“授业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任何一位教师都不是万能的,对每一门课程都有一个逐渐熟悉和掌握的过程,“现学现卖”既对学生不负责任,也不利于教师个人业务的发展和提高。因此,每一门课程有一个稳定的、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是实现课程教学目标的首要保证。在课程组建中避免同一教师承担课程门数过多现象,课程组成员可以交叉,但不能过多,考试课的主讲教师不能交叉。这样可以使每一位教师有精力和时间在自己擅长和感兴趣的领域作进一步研究,同时也促进了学校专业方向的协调发展。
3课程负责人制的实施
3.1组建课程建设领导小组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核心,课程建设牵涉面广,建设周期长,工作量大,必须加强工作的领导与组织。院(系)成立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实行院(系)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成员分别负责相关课程,并根据课程的类型组建课程组。本院(系)的课程组是由相近的几门课组成,由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共同进行课程建设与课程教学研究,有相对固定的基层教学组织。
3.2课程负责人的条件
课程负责人制强调“以人为本”,实现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进学科、进课程、进课堂。因此,课程负责人必须具有较高学历和职称,热爱教学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完成课程建设任务,课程负责人应长期担任本门课程的主讲教师,有较好的教学效果,在相关学科研究和社会服务中有较丰富的经验,并有志于课程建设。
3.3课程负责人的选择
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在教学过程中仅由一名主讲教师全程负责,因此主讲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而主讲教师的选拔就成为这种教学模式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选拔和培养满足要求的课程负责人是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以上基本要求,院(系)课程负责人的选择程序为教师申报—课程归口教研室推荐—学校教学督导组及教学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在确定课程负责人时,应该综合考虑职称、学历、教学效果、教学经历、组织能力等因素。这种选择方式,主要以对人才的感性认识和定性评价为基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项选择指标难以量化和标准化。有研究者采用属性层次模型(AttributeHierarchyMode,AHM)建立了课程负责人定量评价系统模型,为我们选择课程负责人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我们拟逐步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使课程负责人的选择更趋合理。
3.4课程负责人的职责
课程负责人应在院(系)课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管理下,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1)组织制订课程建设规划,负责本课程的建设和日常管理。(2)组织课程组教师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实验大纲、课程实施计划、课程考核等教学文件。(3)精心安排课堂讲授、实验指导、课外指导等环节的教学人员,并承担1/3以上教学任务。(4)组织听课评课,互相观摩学习,取长补短。(5)负责本课程的教学实施过程,至少在开课前2个月组成课程团队,完成教材选用、教学分工、开课试讲等准备工作,制订讲义编写、课件制作及集体备课等计划。(6)掌握本学科学术动态,组织课程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法研究活动,开展课程建设讨论,组织任课教师对本课程的理论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7)了解学生对本课程教学情况的反应,并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
4课程负责人制的成效
4.1课程教学水平提高
实施课程负责人制的高校,教师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增强,教师在超负荷工作状态下,仍能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对课程满意度明显提高。
4.2学生综合素质提高
高校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后,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动手能力提高,特别是实习生的动手能力在实习单位普遍受到好评。同时在校生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课题研究,利用课余时间投身社会实践活动,社会评价较高。
5存在问题及建议
5.1教师人数不足
目前,高等学校由于快速发展,师资尤显匮乏,教师承担的课程门数过多;课程组成员可以交叉,但不能过多,考试课的主讲教师不能交叉。因此要摒弃过去那种“人人都能上课,什么课都能讲,让讲什么课就讲什么课”的不负责任的做法,合理配置教师。
5.2缺乏有效激励和监控机制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为了确保中小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良性发展而形成的相关制度安排与组织建设。CSR行为准则的制定、CSR推进和监管、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价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
(一)四种典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地方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中小企业的行为,同时发挥政府行政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金融和财政优惠政策给予中小企业以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政策倡导,推动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行业协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行业协会不仅是联系行业内企业、企业与市场的中介,还是联系行业和政府的桥梁。行业协会既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推动者和监督者。此外,行业协会还通过组织中小企业CSR培训及经验交流,增强中小企业CSR意识和履责能力。
3.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供应链核心企业负责制定供应链所需遵循的企业社会责任内部和外部守则,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和评价。从整体管理层面看,关键是建立一种整体的社会责任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致的CSR守则和规范,然后严格地去执行。在该模式下,政府、社会可以通过加强对核心企业的引导、监督和评价,进而推动整个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4.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相关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约束力较弱,缺乏相应的监管;另外,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绩效机制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完善等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利用相应的资源等等,唯有经营者做到了这些,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
(二)管理模式比较
1.在不同模式下CSR参与主体扮演角色及所发挥作用不同
(1)CSR行为准则由谁制定的,该准则会体现谁的意图或需要。
(2)在不同模式下,推动并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及措施手段会有所不同。
(3)在不同模式下,中小企业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考评机制也不同。例如在行业协会主导型管理模式下,各个企业之间必须遵守行业标准来对各自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披露。2.四种模式各有其管理困境(1)GDP主导的政绩观、地方保护主义及政府职能转型等与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存在矛盾。
(2)在产业集群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而非政府的推动、监督作用,是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实现机制的重要任务。
(3)CSR利益和贡献的非对称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供应链中中小企业CSR积极性和履责能力。
(4)目前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受制于自身的资源条件和经营绩效,仍把生存问题放在首位,因此只是选择那些不得不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
二、结论和建议
1.各地应根据当地行业协会成熟度、供应链发展水平、政策法规完善性及中小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等选择适合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
2.各地政府首先应该从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一方面,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来强化企业承担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可行性研究。
3.随着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引导、监督、协调、服务、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财务管理目标;企业社会责任;利润;利益相关者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的财务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固有的矛盾。社会责任不是企业的负担,相反,承担社会责任能够更好地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
一、财务管理且标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矛盾与一致性
(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财务管理目标的矛盾
每当提起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反对者最大的理由就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导致企业经济负担的加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利润是企业存在的基础,也是企业存在的理由和发展的动力。但是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就不可避免地要以一定的经济利润为代价。如果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必然会导致企业的亏损,甚至于导致企业破产论文。
(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相契合的,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并不会排斥企业追求正当的经济效益。实际上很多承担了社会责任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甚至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价值收益。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给企业经营上带来一些影响,这些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方面的。从短期来看,社会责任的承担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股东财富,但是从企业长期的发展来看,积极的一面是远远大于消极一面的。
1.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够展现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在参与社会活动的同时,虽然消耗了部分经济利益,但是企业的行为向社会展现了其是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正是因为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目标才会被员工所认同,产品才能被更多的消费者认可,企业也才会被社会所认可。企业得到社会的认可,就能够创造一个更加适合企业发展的经营环境。可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展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更有利于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2.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广告效应
在企业的营销管理过程中,为产品做广告宣传是扩大销售的必要手段,广告费用也成为了企业经营中一笔较大的支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往往以企业的名义直接出资承担社会公益事业,如教育、扶贫、慈善事业等等。这样企业在广泛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为企业树立了良好的公众形象,扩大了企业的声誉。而企业的这种公益行为,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社会的认可,赢得更高的评价,获得比单纯的媒体广告宣传更高的效益。
(三)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致性
1.法律强制下财务管理目标与社会责任的一致性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2.市场经济体系下财务管理目标与社会责任的一致性
市场经济体系下,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主要取决于市场上的自由竞争程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机制下,要想从竞争中获得利益,不仅仅依靠于企业自身的产品服务,还需要得到消费者、社会的认可。消费者是企业的衣食父母,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不可能得到公众的认可,最终必然会被社会,被消费者所遗弃,难以持续经营。而企业在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虽然会付出一定的成本,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企业赢得了社会,赢得了消费者.增加了企业的声誉,这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及原因
(一)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企业奉公守法是社会对企业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是企业能够生存的底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依法经营,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维护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企业为了赚钱,不顾消费者的利益
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企业为了获取利润,利用免检制度做出的损害消费者健康的重大责任事件,这起事件反映出我国企业目前存在着许多问题。企业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获取经济利益,这也是其存在的基础和动力,但企业唯利是图,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三鹿集团认为产品的质量问题不大容易被发现,存在一种侥幸心理,放松了对企业产品的质量要求,只注意到了企业的利润。
(三)企业推脱责任,逃避责任
一个长期奉公守法,服务于社会,以消费者为中心,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能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有些企业在产品出现严重问题的时候,公众看到的不是一个积极承担责任的企业,而是想尽办法推脱责任的企业。企业一味地推脱责任,最终只能导致公众对企业丧失信心,损害企业努力经营的社会形象。
三、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使企业更好地实现财务目标
(一)相关部分法律法规的完善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然要支付现实成本,所以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从战略角度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特别是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初级阶段。这就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应合理使用国际通用并符合本国国情的法规规章,以作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刚性约束准则。如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目前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具体的质量标准近3000个,但遗憾的是,由于这些法规和标准的不完善,存在一定的交叉冲突,同时又不全面,使得法律中存在漏洞,这些漏洞给了违法企业可乘之机,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
(二)加强宣传企业社会责任,培养“企业公民”意识
企业是社会的一个单元,应该像公民个人一样,成为对社会发展负有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公民”。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淡薄,把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一种负担,只要有可能避免,企业就会想方设法地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