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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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体出血后随着时间的延长,血中红细胞溶血增多、血红蛋白释放的铁离子增加、炎性细胞浸润加重,这些因素对视网膜具有较大的破坏作用,使视网膜的功能受损,对视力的影响较大。长时间的玻璃体出血还可形成视网膜前膜、黄斑区前膜等并发症,影响视网膜细胞的功能,且黄斑区前膜还可造成黄斑区受牵拉,加重视觉功能的下降。本文案例1中,伤者玻璃体出血时间较长,视网膜前膜形成,致使其双眼视力较差。Terson综合征患者的眼B超检查,可见玻璃体出血表现为后极部以视为中心的放射状混浊,对诊断具有一定的特征性,能显示玻璃体内出血的量,从而判断其严重程度;且在后极部窥不清的情况下尚可判断视网膜是否脱离,对于Terson综合征具有重要的诊断价值。本文两例均是通过眼B超检查确诊,因此,当考虑Terson综合征的法医学鉴定时,在颅内出血、视力突然下降、排除眼内自身原因出血的基础上,眼科B超检查应是重要的诊断依据。
Terson综合征的法医学鉴定主要包括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和伤病关系的鉴定。但Terson综合征常见于病情严重的蛛网膜下腔出血病例,常因患者昏迷、神经科医护人员对眼科情况重视不够等原因漏诊而引发争议,致使Terson综合征伤病关系鉴定时的难度加大。根据Terson综合征的形成原因,其伤病关系主要取决于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性质。鉴定时需结合脑CT、MRI扫描、脑血管造影等检查,判断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外伤性还是病理性,对Terson综合征伤病关系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意义。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是颅脑损伤的伴随表现,多伴有脑挫伤、硬膜下出血、脑内血肿等,其发生原因是由于脑挫伤部位的实质血管及软脑膜血管破裂出血,血液进入蛛网膜下腔所引起。影像学检查常有颅骨骨折、颅内血肿、脑挫裂伤等颅脑外伤。由此引发的Terson综合征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本文案例1,伤者影像学检查见硬膜下血肿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属外伤性颅内出血,其视力下降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
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最常见的病因是先天性脑血管畸形或脑动脉瘤破裂,其次为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引起的动脉瘤破裂,脑血管造影可以确定动脉瘤的位置,显示脑血管的解剖走行和侧支循环状态,为定性、定位诊断提供依据。由于脑血管畸形和动脉瘤存在管壁薄弱、涡流冲击等病理基础,可发生自发性脑血管破裂,有时可因轻微外力作用致使脑血管局部受力或者情绪激动、体力活动等引起血压突然升高造成畸形的脑血管、动脉瘤破裂,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此时,引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因是自身疾病,而轻微外伤或情绪激动等诱因与蛛网膜下腔出血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外伤的参与度评为25%为宜。如本文案例2,轻微外伤或倒地时由于头部运动状态改变,颅底对动脉瘤产生一定的外力作用,同时可因情绪激动、血压升高增加了动脉瘤瘤腔内的张力和瘤壁的负荷,使动脉瘤扩张、破裂的可能性增加。因此,本例动脉瘤是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理基础,所引发的Terson综合征与外伤之间属间接因果关系。
论文内容摘要: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损害了法律监督的公正性,从根本上削弱了检察权的权威。得不偿失。对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现象进行一番深入分析,不仅有助于厘清现象背后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为检察机关减少和防止为自身利益而执法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
一般认为,所谓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以获取小集体或个人的利益为动力。以自己的职权换取财物及其他物质利益的行为。笔者文中指称的利益驱动,即是这个意义上的。
一、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的主要表现
从每年开展的执法质量和效果考评结果看,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越位司法,越权办案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少数检察院超管辖权限办案,对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争着办、抢着办。本来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管辖范围的案件,有的检察院和检察人员无视法律,越权介人侦查,在收取款项后再以看似合法的形式结案。如某基层检察院就曾经以涉嫌行贿的罪名办理了一起本该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合同诈骗案。虽然立案罪名是行贿罪。但所有的侦查活动却全部是围绕合同诈骗来进行,各种文书材料中根本看不到嫌疑人有涉嫌行贿的任何记载。最终,该案以存疑不而结案,而该院则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追缴了该嫌疑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违法所得。
(二)超越分工,争办“油水案”
在一些检察院内部,各个部门超越分工,争相受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争办有“油水”的经济犯罪案件。检察院内,各部门不论是否具有办案职能、办案人员不论是否具有办案资格,都争相参与或直接办理自侦案件,以便在财政追缴返还款中予以分成。在个别检察院,政工、纪检、法警等部门为了得到分成,也参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执法检查中还发现,部分检察院内部存在的争夺管辖权问题非常严重,同一个案件,不仅反贪部门查,反渎部门查,而且监所查,民行查,由于政出多门,证据方面问题不断,导致案件侦查后期互相推诿扯皮。
(三)利用检察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规行使检察处分权,收钱结案。在一些检察院。无论职侦部门还是审查部门,对案件经常不是作深入调查和审查,而是违法收取各种明目的保证金。收取之后以撤案、不等形式结案。甚至以不了了之,大部分所办案件既不上报表,也找不到案卷。二是违规操纵匿名举报,为钱编案。极个别检察院。极个别检察部门、极个别检察人员为了达到收受钱财的目的。甚至编造匿名犯罪举报。然后到有关单位和企业进行所谓调查,收不到钱就绝不罢休。
(四)违法追缴,挪用赃款赃物
违法追缴主要表现在案件未终结前就对涉案款物直接实施追缴。个别的甚至在初查阶段就违法实施扣押、冻结和追缴。另外。一些检察院在扣押、冻结、追缴中经常法律手续不全。在发现扣押、冻结、追缴措施适用不当的情况下,该返还的款物不依法返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赃款赃物既是刑事证据,又是公共财物,任何人不得动用、挪用,更不允许据为己有。但在利益驱动下,个别检察院,个别检察部门,个别检察干部随意动用赃款,坐支、挪用、擅自动用扣押款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检察院甚至直接将赃款变成了自己的小金库,赃物特别是扣押的车辆、电脑等贵重物品。检察部门很少移交行装部门,都是谁扣谁用,谁用归谁,以致于有的案件早已终结,也被长期占用,该处理的不处理。
(五)检令不畅,唯地方利益是从
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虽然级别或者所在地域不同,但都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各地方检察院也并非是地方的检察院。然而,在当前“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下。检察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检察机关命脉受制于地方政府,因为“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检察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也就只能依靠地方政府,听命于地方政府,无形之中成为地方政府的下属部门。而检察权也逐渐地方化。检察权地方化带来的最直接表现,即是下级检察院屈从于地方政府,为地方利益抗拒上级检察院指令。从近几年执法质量检查的情况来看,有相当部分基层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检察权地方化、抗拒上级检令方面问题突出,检察院在查谁、不查谁、怎么查、查到何种程度的问题上都要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甚至将地方政府的意见作为办案的指导思想,完全置上级检察院的指令于不顾,检令不畅通在这些检察院成了严重问题。
二、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久治不愈的成因分析
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利益驱动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产生的,同时,造成检察机关为自身利益、局部利益而执法的具体原因,也不是单方面而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体制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具体而言,这些原因主要体现在:
(一)对利益驱动存在认识误区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效益经济,价值规律和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但其趋利原则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利益驱动既能激发市场竞争热情,也会诱发唯利与唯我的价值趋向。这种唯利和唯我价值趋向的结合,就产生了为内容的利益驱动。利益驱动向执法行为渗透,成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产生的重要思想根据。使少数检察干警执法观念偏斜,思想错位,最终导致执法过程唯利益是从。从调查中发现,部分检察干警特别是一些领导和骨干不是没有看到执法中的利益驱动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是没有站在全局角度,没有从依法治国和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来认识问题,对利益驱动的危害性缺乏清醒的认识,有的甚至把它当成检察机关实现自我保障的有效途径。认为上级有关解决利益驱动的纪律规定不符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捆住了自己的手脚,约束了自身的发展,因而,对本单位、本部门出现的利益驱动问题,视而不见、麻木不仁。更有甚者,个别单位暗下创收指标,嘴上喊的是办案,眼里盯的是捞钱,助推利益驱动问题的滋长和蔓延。
(二)法治观念淡薄,缺乏程序意识
从现实来看,检察机关之所以执法中呈现利益驱动,敢于越位办案、越权办案,敢于利用检察职权牟取非法利益,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部分检察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程序意识缺失。社会主义社会是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我们党的不懈追求,检察机关作为在党的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所有国家机关、团体、个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神圣职责,坚持依法治国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基本出发点。《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检察权行使方式、检察院内部部门分工、检察人员的资质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规范,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时必须遵循。但是由于部分检察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程序意识缺失,对以上法律规范视而不见,不是僭越法定职权,越权司法,就是违反法定程序,争办油水案件,甚至杜撰、虚构事实,一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亵渎法律权威。
(三)查究处理存在着软区和盲区
利益趋动的问题为什么会年年讲年年犯?笔者认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搞利益趋动的人和事查究处理不到位,迁就情绪比较严重,错误的认为,检察机关搞利益驱动是为了弥补办案、办公经费不足,情有可原,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出了问题,都有人特别是领导出面说情,都能找出很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因和理由。因而,在多次的专项检查和执法质量考核中上级检察院虽然发现利益驱动的具体问题不少,但真正深入调查、较真处理的却不多。此外,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覆盖的面比较广,从职务犯罪侦查到审查批捕,从审查到三大诉讼监督,几乎检察权力涉及到的地方就有利益驱动,但从当前查究处理机制涵盖的范围来看,主要还是集中于职务犯罪侦查,对检察权作用的其余领域虽然部分有所涉及。总体而言尚未全面纳入。
(四)检察经费保障力度薄弱
我国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基础薄弱。导致执法环境与办案保障水平较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国家财政收入底子不厚,拨给检察机关的经费不仅基数小,而且增长缓慢。检察机关靠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办案手段与技术装备差,成为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最现实的问题。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经费短缺问题尤其严重。因而有些基层检察机关的领导不得不花精力、想法子、拉赞助、搞创收、争创收,甚至违心地搞灰色收入,助长了利益驱动思想的蔓延。
三、检察机关防治执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的皮对措施
首先,加强思想教育,认识利益驱动的危害性。产生利益驱动问题的根源在于思想认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深刻认识利益驱动的危害性,使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每个领导真正在思想上提高认识。从观念上纠正偏差。努力夯实防治利益驱动问题的思想基础。
其次,加强法治,树立程序观念。检察机关加强法治不仅是维护检察权威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需要,检察机关听命于地方政府,致使检令不畅,极大损害了法制统一,与依法治国格格不入,应当坚决予以纠正。此外。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正义要求防止利益与偏见。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许多情形都违背了程序正义,检察机关应当树立程序观念,自觉遵守法律程序,既不脱离程序处理案件,也不利用程序处理越权案件。再次。实行检察经费区域最低保障制度,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出现利益驱动,最根本的原因是检察经费不足,特别是广大基层检察机关,并非没有认识到利益驱动带来的严重危害,但由于经费奇缺,只能以案养案,否则整个检察工作检面临瘫痪。要防止利益驱动,首先就应当保证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考虑到区域经济差距,可以在省级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最低检察经费保障制度,将办案经费、机关正常运转经费作为最低保障项目,由省级检察院计财部门统筹,按月拨付给下级检察机关。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应当是可行的。当前,各省级检察院已经在职务犯罪侦查等方面基本实现了一体化,侦查过程挽回的经济损失一般都由省级检察院上交财政,再由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因此只要财政政策允许,省级检察院计财部门是完全可以保证这个最低保障标准的。
关键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建议
Abstract:Thisarticleprofitedfromthedevelopedcountrytopromotetheregionaleconomiescoordinateddevelopmentrelatedexperience,inviewofourcountry’sactualsituation,howtopromoteourcountry’sregionaleconomiescoordinateddevelopmenttoproposeownview.
Keywords:regionaleconomiescoordinateddevelopment;suggestion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早已被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看作是事关国家长远利益和本国经济政治的根本制度能否正常运转的重要问题。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如何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日益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本人认为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进行专门的立法
可以说成功缓解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过大问题的几个国家,都将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任务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其中日本的区域经济政策完全以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来推进,而美国、德国也都有相关的专门法规出台。日本政府无论是对全国性开发,还是对地方性开发或特殊性开发,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并根据各项法律制订了相应的计划,从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保证了政府各项开发政策的实施;美国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对落后地区援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所有的程序和过程都在严格的法律控制之下,防止发生将资金挪作他用,而使项目夭折的事情,保证了援助项目落到实处,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促进了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德国的相关法律主要是使得平衡区域差异成为各级政府的共同任务,将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提高到了基本法的高度。
2充分运用了财政政策的相关工具
首先,针对不同地区采取差别税制。从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政府通过差别税制积极培养落后地区的良性循环能力。其次,要对落后大的地区转移支付,这里可以以德国的财政平衡制度作为借鉴。其特有的转移支付机制充分体现其合作性财政联邦制的“合作”性质,即通过财政手段实现州之间或地方之间人均财力的相对平衡,为确保各地区居民能够实现这种相同的生活水准创造条件,这正是德国财政制度的核心。
3对落后地区实行倾斜的金融政策
区域协调性问题处理的比较好的国家都十分关注运用对落后地区倾斜的金融政策来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实行对落后地区倾斜的金融政策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准备金制度、利率政策的倾斜。考虑到落后地区货币乘数较小的现实,应实行区域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制度,降低其存款准备金率;而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深化理论的核心,也是落后地区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应该有效的反映资金的稀缺、投资的风险,利率也可以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作为资金流向的导航器。其次,采取积极政策合理推动落后区域金融的理念创新、技术创新、业务创新及制度创新。理念创新是实现由传统经营理念向现代经营理念的转变。落后区域金融发展滞后,固然有外部环境的制约,但内部理念的落后也是重要因素。4加大国家对落后区域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同时关注跨行政区域间经济的综合治理
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的一个前提条件,包括交通、通信、教育等方面的建设,这些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落后地区依靠自身力量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用于这方面的建设,这就需要国家加大相关的投资力度。同时,要针对不同地区采取因地制宜的发展战略的同时,高度关注跨行政区域间经济的综合治理。以德国为例,其在不同地区采取因地制宜的发展战略的同时,也要关注跨行政区域间经济的综合治理,使得区域间经济能得到协调发展。
5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劳动者素质
美国政府促进落后地区发展的政策导向,主要是着重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私人资本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核心是要培育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的创造能力和持续发展的竞争力,认为政府的扶持是必要的但也是次要的。相关统计显示,我国当前对人力资本的公共投资占GDP的比重正在逐年增加,可见国家对提高劳动者素质这一问题也高度关注,但高等教育的投入并未随之增加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6使地方政府成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任务的具体承担者
德国所采取的这一政策十分值得我国借鉴,在我国当前国情下,如果使地方政府成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任务的具体承担者,而中央政府主要发挥居中协调作用,则更容易解决“诸侯经济”导致的各种矛盾。具体的做法可以首先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地区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为地方经济发展政策合理性及相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同时建立专门的部门定期进行审查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性。
7合理利用外资
我国经济发展不能过分依赖海外资金,同时引进外资时应在吸引直接投资上下工夫。外国资本的流入如果处理不当,有时会具有很大的破坏性,特别是在短期资金和那些随时可以兑现逃走的证券投资的管理上。由于目前通讯手段十分发达,全球市场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市场稍有风吹草动,证券投资资金在瞬时内就会抽走,从而对一国的对外支付造成严重压力。
8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德国经济的中坚力量,其实并非作为工业巨头的诸多大企业,而是众多的中小企业。为支持本国中小企业发展,德国采取了设立州投资的银行,设立中小企业资助项目、中小企业参股基金、市场开发项目,为中小企业创造、保证就业、提高竞争力,以及对出口市场的开拓、培训和技术应用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成立巴伐利亚建设融资促进银行,为企业申请商业贷款提供政府担保;成立巴伐利亚风险资本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等一系列手段。而这一点与我国实际也相吻合,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无疑是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关键一环。
论文关键词:建筑,节能降耗效益成本法
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它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能源的需求也迅速增长,能源已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因素。然而,我国能源发展依然面临着许多严峻的问题,必须进行合理的节能。所谓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1.建筑节能降耗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所谓建筑节能,就是在满足居住舒适性要求的前提下,在建筑中使用隔热保温的新型墙体材料和高能效比的采暖空调设备,达到节约能源、减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之目的。
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1/3成本管理论文,而且我国建筑能耗的总量逐年上升,在能源总消费量中所占的比例已从上世纪70 年代末的10%,上升到近年的27.45%。而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建筑能耗一般占全国总能耗的33%左右。以此推断,国家建设部科技司研究表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我国建筑耗能比重最终还将上升至35%左右。如此庞大的比重,建筑耗能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软肋,这加大了我国能源压力,制约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国民经济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行建筑节能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我国建筑用能浪费极其严重,而且建筑能耗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我国能源生产可能增长的速度,如果听任这种高耗能建筑持续发展下去,国家的能源生产势必难以长期支撑此种浪费型需求,从而不得不被迫组织大规模的旧房节能改造,这将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在建筑中积极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就能够大大缓解国家能源紧缺状况,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因此,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国家节能规划目标、减排温室气体的重要措施,符合全球发展趋势。
建筑节能是缓解我国能源紧缺矛盾、改善人民生活工作条件、减轻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最直接、最廉价的措施,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效益成本法
效益成本法是由中国矿业大学经贸学院财会科研组朱学义教授提出,并于 1993年4月25日发表在《成本与价格资料》上(1994年获得江苏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此后天津财经学院会计系瞿文莹教授和华南理工大学李定安分别编著研究生教材《高级成本会计学》和《成本管理研究》,瞿文莹教授在《高级成本会计学》第十五章第三节中做了介绍,李定安先生在《成本管理研究》第七章第五节对此进行专门介绍。
综上所述,所谓效益成本法,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成本是否发生、发生范围、额度及其分配趋向的一种现代成本计算方法。
2.1效益成本法的效益分类
(1)按耗费产生效益的期间可分为当期效益、滞后效益(包括投资性滞后效益和决策性滞后效益)、延期效益三种。
(2)按耗费产生效益的行为层次可分为决策效益、挖潜效益和投资效益三种。如下图所示:
决策效益
节约效益成本管理论文,如节水、节电、节料、节费、节资等
降损效益,如降低废品损失、盘亏毁损等
成本性经济效益 挖潜效益 质量效益,如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收入等
扩展效益,如增加生产、扩大销售等
投资效益
(3)按耗费产生效益的单位可分为内部单位效益和全厂综合效益两种。
(4)按耗费产生效益的对象可分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两种。
2.2效益成本法的内容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分析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种耗费对企业内部可计量的直接经济效益的关系,确定各种效益成本。(2)确定耗费效益系数控制支出;同时确定效益奖励率提高效益。所谓耗费效益系数,是指每元耗费可取得多少可计量的经济效益,常用成本效益分析、专家调查、历史数据测定等方法确定,一般应用于决策效益成本和投资效益成本两方面。(3)采用经济效益剖析法确定立项核算的效益成本。所谓经济效益剖析法,是指利用实际核算资料剖析经济效益关系中的各项因素,并通过实际调研,揭示其中最薄弱、最有潜力的项目作为主攻方向的一种方法。(4)确定效益成本的支出方式。有两种支出方式:①全额挂钩支出,即全部耗费都从所创效益额中支付。②单项奖励支出,即对承包单位或承包人按项进行专门奖励,正常耗费仍按现行办法进行。(5)设置专门账户汇集各种效益成本,然后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支出途径进行结转。
2.3效益成本法的主要特征
(1)耗费同效益挂钩。即从耗费上计算效益;从效益上反省耗费,效益奖励反过来又列作追加的工资费用。
(2)成本核算对象既不是产品,又不是责任单位(责任人),而是立项的成本性效益。这是区别于传统成本法和责任成本法最主要的特征。
(3)核算具有阶段性。虽然该方法也按现行成本计算期进行费用的归集与结转,但核算项目上的更替和时间上的断续已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4)核算方法具有辅。一方面它在现行成本计算方法的基础上补充使用;另一方面它又借助于管理会计中决策成本等方法。因而核算有帐内、帐外之分。
(5)核算对象领域管理目标相统一。效益成本法从单项效益的核算入手,最终是要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这同企业管理的分目标和总目标一致。因此,该方法的应用过程也是经济效益的提高过程。
3.效益成本法在建筑节能降耗中的应用
3.1科目和账簿的设置
为了集中反映建筑节能降耗所需的费用同效益的关系,效益成本法在现行核算的基础上还要在资金占用类增设“效益成本”一级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创造建筑节能降耗效益耗费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直接费用以及计提的效益成本奖,贷方反映结转的效益成本,月终一般不留余额。该科目按效益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其明细账采用多栏式成本管理论文,格式如下:
效益成本明细账
账户:挖潜效益成本
年
凭 证
摘 要
借 方
贷方转出
月
日
字
号
节约效益成本(效益额:元)
降损效益成本(效益额:元)
质量效益成本(效益额:元)
扩展效益成本(效益额:元)
合计
第三方物流”在欧美比较普遍,是由第三方全面负责物流的设计和维护、调货、库存管理、装卸、配送等全部物流业务。专业物流企业发展现代配送,既可以依托下游的零售(连锁)商业企业,成为众多零售店铺的配送中心,也可依托上游的工业生产企业,成为众多生产企业的物流总。在发达国家中,这两种类型的企业互相配合,共同发展。我国铁路一作为专业的物流企业发展成为生产企业总的潜力非常大。
一、铁路运输企业发展现代物流产业有非常显著的优势
1.铁路运输作为我国五大运输工具(公路、铁路、空运、航运、管道)之一,以其运量大、运输安全可靠、费用低等在货运领域具有很大的竞争优势,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加快我国货物的流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其他运输工具的不断完善(如多条贯穿全国的高速公路的建设、快捷的空中货运的逐渐兴起等)。铁路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铁道部各级领导相继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制定了提高运输质量的百条措施、组建了独立走向市场的物流企业中铁快运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种货物运输中心等企业。这些企业的建立作为现有铁路运输业窗口的外延,开展了各种各样的门到门的服务方便客户随时随地地进行货运,进一步改善了铁路运输业的形象,方便了用户、提高了效率、为铁路运输业带来了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铁路本身就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传统物流企业,拥有大量的物流设施,在仓储、包装、运输、管理等方面拥有一整套严格的制度和丰富的经验。
2.“中铁寻呼”已经建立了一个遍及全国(包括海口、三亚、拉萨)的庞大的寻呼网、现有用户140万(截止到99年12月底)、覆盖城镇1100多、拥有全国统一的服务号码95828、95829,现已开通使用95828、95829的城市已达48个(齐齐哈尔、佳木斯、牡舟江、大庆、伊春、加格达奇、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呼和浩特、集宁、唐山、沧州、石家庄、榆次、保定、邯郸、济南、青岛、徐州、连云港、郑州、武汉、西安、合肥、上海、福州、南昌、长沙、广州、南宁、玉林、海口、三亚、儋州、昆明、贵阳、凯里、都匀、六盘水、遵义、重庆、成都、银川、兰州、西宁、乌鲁木齐)、在全国范围内还拥有2600多个营业店面及商,经过培训,覆盖全国的撝刑昂魯小姐完全可以成为铁路运输客户服务中心的服务小姐,众多的店面商可更靠近用户更好地服务,为配送、包装、管理、装卸等工作还可解决一大批就业问题。
3.铁道部资金结算中心也是一个自成体系的资金流系统,若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巧妙地结合起来,将会建成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系统。
二、中铁运输客户服务中心网络结构
总的来讲,中铁运输客户服务中心是一个分布式的,网络化的客户服务中心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快速、准确地收集到整个铁路运输网络上物流路径等信息,为整个铁路运输宏观的管理及调控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功能。其结构如图一所示。
北京铁路运输客户服务中心除了作为最高等级的客户服务总中心,用于监督管理各区各地市的客户服务分中心外,还作为一个统一的信息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中心、业务中转路由中心、统计结算中心、质量监督裁决中心、决策分析中心负责对全网的业务进行整体的管理及控制。
二级分中心除了负责收集、管理本地的各种信息外,还负责收集、下传下属三级分中心的各种业务需求及处理信息,负责将每月、每日的业务信息、用户数据发送到总服务中心。
三级支中心负责收集、管理本地的各种信息(如货运站,送货人等),并负责将这些信息交由受辖的二级分中心。
在全国中心和分中心之间建立信息通道(数字)以及语音通道,从而加快铁路全网信息的流通,同时紧密结合中铁快运、中铁大货特货、集装箱等公司的物流通道,可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综合信息货物服务中心。如图二所示。
从图二可以看出,建立中铁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可以充分利用铁路现有的线路资源进行快速方便的信息>
流通,并且依托铁路快运、大货特货、集装箱等公司的物流支撑网络,开展服务质量高、效率高等的综合的信息货运服务网络。
三、铁路运输客户服务中心的功能
1咨询业务
提供有关货运知识、托运资费、承运商信息等咨询信息以及发货时间、车皮情况、到货时间等信息、全国铁路电话(以后还可以查各地铁道大厦客房、土特产等信息)的查询功能。其中诸如货运知识、托运资费等都是静态的信息,可以由客户服务中心制作好后统一下发到各个地市的服务中心子系统;对于其他发货情况、车皮资源等都是实时变化的信息,需要与铁路数据库系统紧密结合并利用中铁寻呼全国联网的优势才可以提供优质的服务。
2托运办理业务
对于大宗的货物托运,可以通过撝刑耸淇突х裰行臄系统进行上门揽收申请。当用户申请上门揽收时,需要提供自己详细的地址、电话、货物种类、大致数量,以便中铁运输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可以将详细信息发给快运公司,让他们派出合适的货运工具及人手。同样当货物发送后,中铁运输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可以将该发货信息及时发送到收方所在地市的中铁运输客户服务中心系统,由该系统主动联系收方,除了一方面通知货物发出消息外,还询问是否需要送货上门服务。如果需要,则将送货上门的信息及时通知到收方所在地的快运公司,以便货到后及时送货到用户的手中。
对于电话、传真方式要求办理托运业务的托运资料的填写,则由受理中心代为填写,并可以由快运公司上门揽收时做进一步的确认。由快运公司负责后期的验货、包装、检斤、制单等托运手续的办理。
3实时跟踪
货物的实时跟踪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发送通知、中途实时跟踪以及到货通知功能。
当用户办理了托运手续后,后续的分检入库、送站、交接等实物处理还需要一段时间,当货物上车后,铁路数据库系统就可以将货物发出的信息通知到中铁运输客户服务中心系统,然后由该系统根据用户登记的信息将发货的时间、车次等详细情况通知到受/发货人的指定电话、寻呼机、手机上。当火车沿途经过各个大站时,可以将目前所在站的信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实时通知到受/发货用户。到货后,根据收货人的选择(自己去取还是送货上门)将相应的到货信息发送给收货人或当地的快运公司,以便货物尽快到达用户的手
中。
4投诉建议受理
主要包括了对客户服务中心系统的服务质量、快运公司的服务质量、托运时间延误、货物损坏、用户欠钱不还等各方面的投诉信息以及有关增进客户服务中心建设、铁路快运建设、路风建设的良好建议的受理。特别是对于欠钱用户的催缴等功能。
5后台处理
包括了日终、月终统计报表的处理及分析,统计可以按照当日或当月货运的总次数、受理的总次数、用户行业、货物种类、上门揽收的次数、欠费用户信息条目等进行统计,在统计的基础上,列出相应的红黑用户名单、当月的货运繁忙情况等,对下一个月的运营(如是否需要调借车皮资源、是否对大用户提供优惠措施等)提供非常价值的参考依据。同时将相关信息定期上传到全国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建立客户数据库,以便为全国铁路运输的宏观统筹提供实际的参考依据。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 社会公众 监管模式
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现行“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却显得乏力,出现了监管机构日益庞大,监管成本不堪重负,监管规则堆积如山,监管人员却身心疲惫、无所适从的情况。“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下,政府承担了市场监管的全部职能,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在监管中缺位,政府人员的行政性而非专业化监管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应当重视社会监管力量的纳入。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的全方位参与,扩大监管主体的参与程度,强化已有监管机构的效力,重塑“事前监管”的先进理念,加强监管保障措施的力度,建立全方位的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具有我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创新性体系,以达到整合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事半功倍的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营造健康和谐的食品安全环境。
一、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依法行政贯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把依法行政作为监管工作的基本准则,按照“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监管制度创新,采取跨区执法、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区域合作协调,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再上新台阶。
2、不断强化法制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投诉受理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五监督”等执法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暨法制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抓手,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组织案例评析、现场会、经验交流等形式,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认真实施《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执法督查相关制度,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活动,巩固“行政执法督查年”活动成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做好督查记录情况反馈和整改工作,推进监管执法工作不断深入。采取“业务部门”和“法制部门”两条线督查的办法,加强省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局的督查,以及市、县局相互巡查,以“大监管、大稽查”为重点,将督查和日常工作相结合,保证督查工作有效开展。各地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执法监督人员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执法督查活动,及时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省局报送执法督查动态。通过执法督查活动,促进监督制度的创新,尽快建立全系统“大稽查、大监管”的局面。
3、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化解行政执法争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推行“阳光办案”,加强复议案件督查督办,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现场调查办案力度,提高协调和沟通水平,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及时化解执法矛盾和纠纷。加强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归纳整理典型案例,探索新型办案方式,通过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4、掀起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有力推进“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今年是实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第三年,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任务能否按时完成。全系统要继续严格执行“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并加强法制宣传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健全法制宣传的网络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浓厚法制宣传的氛围。深入开展以《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新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掀起法制宣传教育新。组织开展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换证培训,抓好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组织编印《全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开展典型案例评析、案件审理观摩、执法现场模拟和相互交流考察等活动,抓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丰富宣传手段,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式,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群众参与性,以安徽普法网“食品药品”专栏为平台,积极开展网络普法。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15”《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纪念、“12.1”《药品管理法》实施纪念、“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法制宣传活动。
5、加强制度建设和地方立法。以《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记录、规范药房、基层使用单位涉药人员资格考试、应急体系建设等配套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调查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已入省人大地方性法规论证类立法项目,今年,积极配合省人大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争取年内向省人大报送较为成熟的立法草案。
6、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不断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备格式、报备内容,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通报。对涉及社会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帮助市局把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关,提高市、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年内将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上报备案情况调研检查。继续与各有关职能机构密切配合,做好政策法规的请示答复工作。
论文摘要:民事督促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本文阐述了检察院行使民事督促权的意义、在现实中的可行性以及适用范围,提出民事督促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使之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在工作中起到实效的意义。
民事督促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一、民事督促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
检察院行使民事督促权,本质上不是对私权利的任意干预,而是对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监管权的监督。开展这项工作,丰富了检察监督权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力。
(一)民事督促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当前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时期,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处分的具体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在这样的变化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少数领导干部和一些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钻国家法律、政策的空子,侵占国家财产,或损害国家利益谋取私利。一些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但因为包括制度和人为等方面原因,没有具体的人或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因此就造成了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局面。而要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要从设计监督制度入手,建立督促制度,从而改变这种局面。
(二)民事督促制度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障碍是信息资源有限,很多职务犯罪是因经济利益诱惑引起的,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职务犯罪。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民事督促,容易“顺藤摸瓜”,发现隐藏在民事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因此,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督促案件中,发现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案件线索移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材料。此外,开展民事督促不仅会提高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还能够补充刑事追诉手段在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上的不足。
(三)民事督促制度的建立,弥补了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国家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己存在很长时间。为了保护国家的财产和维护国家的利益,部分检察机关一直在努力,探索补救并提出实施了一些办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规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内容相当原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民事督促制度的建立使得检察机关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有了依据
二、民事督促的可行性
(一)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应当包括监督国家机关或国有
单位法律活动的权力。因此,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当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履行职责,包括督促其提起民事诉讼。换句话说,检察机关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是符合法理的,是在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责。
(二)从具体操作上看,如果检察机关代表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不仅缺少法律依据,实践操作中也有许多不顺畅之处。比如,检察院出庭的身份,其具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如何行使,其与法院乃至与法律上当事人的关系,等等,都不是很明确,也不容易处理。而在民事督促制度中,检察机关不代表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但又通过比较简便而有相当力度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不仅从实质上解决了问题,而且也十分容易操作,还为检察机关节省了人力物力。
(三)从民事督促制度规定的内容看也是可行的。民事督促制度比较详细、系统地规定民事督促适用的范围、条件、程序、后果等内容。这些内容合法、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从运行情况看,
实际效果也比较好。这些都说明,民事督促制度是可行的。
三、民事督促程序的适用和程序设计
【关键词】工商部门; 企业; 信用监管。
一、与工商部门自身职能的关系。
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的必要手段。企业信用监管应是工商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能体现出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充实、深化,通过信用监管,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依法监管更为到位。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将提供查询功能; 另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体现以德监管,从处罚到处罚与激励结合,从他律到他律与自律结合,从打击到打击与教育结合,从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结合。
从实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现有职能中相对突出、强化信用的要求,显示出信用监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与现有职能的有机融合,将信用监管渗透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并通过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记、年检、各个专项治理、办案等过程中同时完成的,分类监管就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从战略意义上看,一方面彰显了服务型工商的本质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再造,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乃至诚信、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
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如对一些报表的设计上,按照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增加栏目,明确内容,便于信息的处理; 对企业信用评估,可采取全系统统一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但分地区分级统一参数的方式,以使评估既具有权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实际; 对分类监管,可将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系统内部已有的监管措施进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