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11:06
导语:在依法监管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玻璃体出血后随着时间的延长,血中红细胞溶血增多、血红蛋白释放的铁离子增加、炎性细胞浸润加重,这些因素对视网膜具有较大的破坏作用,使视网膜的功能受损,对视力的影响较大。长时间的玻璃体出血还可形成视网膜前膜、黄斑区前膜等并发症,影响视网膜细胞的功能,且黄斑区前膜还可造成黄斑区受牵拉,加重视觉功能的下降。本文案例1中,伤者玻璃体出血时间较长,视网膜前膜形成,致使其双眼视力较差。Terson综合征患者的眼B超检查,可见玻璃体出血表现为后极部以视为中心的放射状混浊,对诊断具有一定的特征性,能显示玻璃体内出血的量,从而判断其严重程度;且在后极部窥不清的情况下尚可判断视网膜是否脱离,对于Terson综合征具有重要的诊断价值。本文两例均是通过眼B超检查确诊,因此,当考虑Terson综合征的法医学鉴定时,在颅内出血、视力突然下降、排除眼内自身原因出血的基础上,眼科B超检查应是重要的诊断依据。
Terson综合征的法医学鉴定主要包括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和伤病关系的鉴定。但Terson综合征常见于病情严重的蛛网膜下腔出血病例,常因患者昏迷、神经科医护人员对眼科情况重视不够等原因漏诊而引发争议,致使Terson综合征伤病关系鉴定时的难度加大。根据Terson综合征的形成原因,其伤病关系主要取决于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性质。鉴定时需结合脑CT、MRI扫描、脑血管造影等检查,判断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外伤性还是病理性,对Terson综合征伤病关系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意义。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是颅脑损伤的伴随表现,多伴有脑挫伤、硬膜下出血、脑内血肿等,其发生原因是由于脑挫伤部位的实质血管及软脑膜血管破裂出血,血液进入蛛网膜下腔所引起。影像学检查常有颅骨骨折、颅内血肿、脑挫裂伤等颅脑外伤。由此引发的Terson综合征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本文案例1,伤者影像学检查见硬膜下血肿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属外伤性颅内出血,其视力下降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
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最常见的病因是先天性脑血管畸形或脑动脉瘤破裂,其次为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引起的动脉瘤破裂,脑血管造影可以确定动脉瘤的位置,显示脑血管的解剖走行和侧支循环状态,为定性、定位诊断提供依据。由于脑血管畸形和动脉瘤存在管壁薄弱、涡流冲击等病理基础,可发生自发性脑血管破裂,有时可因轻微外力作用致使脑血管局部受力或者情绪激动、体力活动等引起血压突然升高造成畸形的脑血管、动脉瘤破裂,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此时,引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因是自身疾病,而轻微外伤或情绪激动等诱因与蛛网膜下腔出血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外伤的参与度评为25%为宜。如本文案例2,轻微外伤或倒地时由于头部运动状态改变,颅底对动脉瘤产生一定的外力作用,同时可因情绪激动、血压升高增加了动脉瘤瘤腔内的张力和瘤壁的负荷,使动脉瘤扩张、破裂的可能性增加。因此,本例动脉瘤是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理基础,所引发的Terson综合征与外伤之间属间接因果关系。
[关键词]村级图书室建设
创建和谐社会,农村图书馆建设是确保创建工作成败的关键。
村级图书馆(室)是由村委会为投资主体、面向全体村民、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农村书刊流通阵地。1997年中央九部委发出《关于在全国组织实施“知识工程”的通知》以后,各地掀起了建设村级图书室的热潮,有力地推动着农村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那么,作为沿海开放城市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村级图书馆(室)如何建设呢?笔者作了一番调查后得出初步结论,只要领导重视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本文试以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村级图书馆(室)发展为例,探讨农村老区、边缘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村级图书馆(室)建设。
1、经济欠发达地区村级图书馆(室)建设现状
1.1龙观乡村级图书馆(室)建设成就
龙观乡在全国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的宁波市来说,可谓是一个欠发达地区,是鄞州区五个抗战、时期革命老区之一。村级集体人均可用资金不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而且是鄞州区最低的乡镇之一,属于欠发达地区。全乡辖区面积77平方公里,撤并村后辖区为10个行政村。底总人口18000余人,其中户籍人口1人。为了贯彻落实文化部提出的“知识工程”的建设目标及学习型乡镇和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自起,该乡开始实施“村村建立图书室工程”,至6月底全面完成,馆舍面积达到6000多平方米,藏书30000余册,年接待各类读者约10000余人次。目前以乡文化中心图书馆为龙头,校园图书馆为骨干,各村、企事业单位图书馆(室)为基层单位的三级图书馆网络已基本形成,可以说,龙观乡的村级图书馆(室)建设事业走在了全区各乡镇(街道)的前列,对龙观乡的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创建文明和谐社会发挥了作用。概括起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创建起步晚。该乡自撤并村后着手加强了村落文化建设,仅一年多时间,投资200多万元,以建设“三点一室”(综合宣传点、文化阅览点、体育健身点和活动培训室)为契机,加快村落文化建设,目前已建立村级文化公园两座,另外还有四个村正在建造中;村村建立了一条以上体育健身路径、一座综合文化楼和一个以上综合活动培训室。村级图书馆(室)建设与其它乡镇相比,起步和发展相对较晚。
(2)设置因地制宜。龙观乡制定的村级图书馆(室)建设“五有”标准是:一是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设施,馆址要求选择在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环境较好的地方,馆舍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二是有一定数量的图书和报刊,开馆时藏书不少于1000册,其中廉政、计生等书刊各在50册以上,少儿图书、科技类书刊均达到10%以上,订阅报刊杂志10种以上;三是有健全的科学管理制度和固定的管理人员;四是每年有固定的购书经费;五是有固定的开放时间,每周一般不少于50个小时,周六、周日必须保证开放。
(3)发展快。龙观乡党委政府把建设村级图书馆(室)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下拨专门建设经费20万元,由乡文化站负责落实。经过仅一年多时间建设,至6月底村村建立了图书室,为创建和谐社会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1.2龙观乡村级图书馆(室)存在的问题
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龙观乡,基层图书室的创办,对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老区脱贫致富,普及与提高群众及外来工科学文化知识、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就现状而言,仍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问题:
(1)大部分村级图书室缺乏正常的业务经费,发展不稳定。据统计,全乡10个村真正落实图书经费的仅在30%左右,存在着创建前轰轰烈烈,创建后冷冷清清的现象。
(2)藏书质量差,有效利用率低。大部分村级图书室由于藏书不能及时更新,质量得不到保证,以及其他一些主客观因素,致使每天阅览人数非常有限,有的几乎寥寥无几,各村图书室平均每天阅览读者仅30人次,规模稍大的也只有50人次左右,而且绝大多数都是外来工。
(3)管理不规范,条块分割,整体效应差。村与村图书室各自为政,图书不流通,根本谈不上计算机管理,有的村有计算机也不给图书室用,图书室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难以形成整体效应和资源共享。政府对创建时较为重视,但缺乏远景规划及巩固发展措施。
(4)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图书室成了开关室。绝大多数村级图书室管理人员素质偏低,来源于老协会的老年人或者村里领导班子人员兼职。老年人文化素质低,有的连图书借阅登记都很困难;村里班子人员空闲时开一下图书室,忙时根本管不过来,开开关关是经常的事。
造成上述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说,可以归结于以下几点:
(1)经济实力。经济稍好的村对图书室建设投入较多,经济弱的对图书室投入也便少了,有的干脆一分也不投入了。
(2)重视程度。不少村委领导总以经济效益衡量一切,对图书室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认识不足,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图书馆事业及“知识工程”的重要性,未将村级图书室建设列入地方建设总体规划中;缺乏固定的投资计划,在馆舍、人员、藏书、服务等方面无法得到应有的经费;或难以维持,或流于形式,阅览室成了藏书室。
(3)意识淡薄。村民整体素质不高,绝大多数村民仍然对经济效益感兴趣,缺乏最基本的图书馆意识,加之大多数村级图书室主要功能还只是作为村民文化生活的一部分而存在,未能对提高他们的生产、生活水平发挥直接作用。因此,村级图书室的存在价值在村民思想意识中显得无足轻重,外来工反而表现较为积极。
(4)被动创建。由于硬性指标规定,不少村建室的初衷就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建室仓促,室舍简陋,位置不当,直接影响服务效果的发挥。一些室舍在村委办公大楼内,不少读者尤其是外来工不太敢到图书室借阅,导致图书室与读者产生隔阂,失去了办室意义。室藏书刊也大多数东拼西凑,结构不合理,利用价值低,管理人员随意性大,素质低,缺乏科学管理和高水平的服务。
(5)需求脱钩。一些村室建成后,由于对自身性质、人员、作用缺乏深刻认识,服务内容无法从本地实际出发,为广大村民提供迫切需求的农村经济信息和科技含量,而是一味迎合某些读者的阅读倾向,使图书室与街市租书摊区别不大。服务方式还是等客上门,缺乏主动性,未能充分发挥图书室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应有作用,因而也难以提高基层领导对图书室的认识,难以激发村民利用图书室的意识。
总之,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有必要继续加大对农村传统图书室的建设力度,尽快实现建设目标。因此,如何发挥现有村级图书室的应有作用,提高档次,巩固发展,使其良性循环,是摆在各级基层领导和图书室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2、经济欠发达地区村级图书室发展探讨
2.1树立长期发展观点,确保图书室的经费投入
村级图书室是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层建筑,不可能不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而上层建筑又可以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不胜枚举的读书致富、信息致富事例,以及古人“书中自有黄金屋”的言论,足以说明人们对图书重要作用的深刻认识。可以说,经济要发达与村级图书室的存在是相适应的。即使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由于领导对图书室的认识水平不同,图书室的发展也参差不齐。其中,一些创建较早的村图书室,多年来基本未购一册新书,也未订购报刊杂志,所有图书资料均为办室时购入或捐赠。因此,区、镇乡两级财政应当拨出一笔固定经费,作为村图书室的购书及订阅报刊的订购费;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吸引读者到图书室来。
2.2办好乡镇(街道级)图书馆
村级图书室的生存、发展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扶持,而业务支持更是不可或缺。我国农村公共图书馆事业是由以县(区)图书馆为中心,乡镇图书馆为骨干,村级图书馆(室)为基础,家庭图书室为细胞组成的图书馆网络,其本质是阅读网络,将来可能发展为信息网络。县图书馆没有办好,乡镇图书馆就不可能巩固、发展;县乡两级图书馆没有办好,村级图书室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发展和巩固。实践证明,乡镇级图书馆办得较好的乡镇,其所属村级图书室发展势头就良好,反之,就势头不好。
2.3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同样图书馆管理也必须以人为本。因此,有了图书室的专业化管理人员,农村图书馆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
2.4积极开展业务读书活动
读书活动可增强人民群众的图书馆意识,保持图书馆的生机活力,扩大图书馆的社会影响力。对净化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的作用。读书习惯的养成、读书活动的开展,是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村级图书室扎根于农村,开展有意义的读书活动,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促进当前的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具有十分的意义和作用。
商务部等主管部门为规制出口贸易中的低价竞销已经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步骤。如实施了出口许可证管理,加征了出口关税,制订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等,这些措施有的已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的还存在很大争议。因此,本文将从法律规制角度,对这些措施逐一加以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个解决我国出口贸易中低价竞销问题的思路。
一、我国规制低价竞销相关制度的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规制低价竞销的相关措施主要有出口许可证、出口关税、行政处罚等。
(一)出口许可证
我国在出口贸易领域为了遏制企业低价竞销,在相关行业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如商务部等六部委在2006年12月31日了《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对汽车出口企业实行许可证管理,逐步淘汰资质差的企业。
出口许可证管理,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然而,这种措施与WTO下中国企业贸易权的规定有冲突的嫌疑。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且《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书》)第84条(B)款规定:“获得贸易权的任何要求仅为海关和财政目的,将不构成贸易壁垒”因此,对企业贸易权的获得应当实施自动许可才是符合WTO规定的。但是,不得对企业贸易权进行限制也有例外。《工作组报告书》第160条后半段规定:“GATT1994第二十条也允许限制性出口措施,但此类措施只能与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相联系实施。”这为我们在国内法中通过不与WTO相冲突的立法来给出口贸易许可证管理寻找合法性提供了可能。根据WTO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在美国和加拿大关于禁止未经加工的鳕鱼和鲱鱼出口案和美国进口汽油标准案中已经指出,“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是要求相关国家在出口限制的同时,在国内也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但这并不是说在国内就要采取与出口相同的限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称《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的,国家可根据需要限制出口。然而该规定能否被理解为“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并未明确。但是,汽车是国外的优势产业,我国只是刚刚起步,在没有直接威胁到发达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被到WTO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被,也有长达几年的审理期限,可以充分利用这段宝贵的时间完成国内产业调整。
(二)出口关税
我国正在逐步取消出口退税和有选择的加征出口关税来规制出口低价竞销。根据国际商报报道,2006年9月,国家取消了对于煤炭8%的出口退税,使出口退税实现了“归零”,11月又开始加征5%的出口关税。
但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明确规定或者按照GATT1994第八条的规定适用。”议定书附件(六)规定,中国对84个不同税号的产品可以实施出口税,其中并没有煤炭产品。而且,如何适用GATT1994第八条的规定也没有得到澄清。因此其是否违反WTO关于关税削减的规定是有疑问的。《工作组报告书》第155规定:“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仅针对出口产品适用的税费表示关注。他们认为,此类税费应予取消,除非其实施符合GATT第8条或列在议定书(草案)附件6中。”而在出口产品征收税费问题上,我国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及《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做为征税依据,但其仍应受到《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六的限制。如果提高出口关税,在WTO法律体制中,至少会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对同样产品的出口和国内销售在税收上实行区别对待,有违反WTO“非歧视”原则的嫌疑。第二,关税问题是WTO中的一个敏感问题。虽然我国提高的是出口关税,表面上看并没有影响进口产品。但出口关税如果实际影响到了我国出口产品国内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而影响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如出口的煤炭价格上涨,而国内的煤炭价格却维持不变甚至下降,将会使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三)政府指导价
我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而《工作组报告书》第54条规定:“中国代表补充指出,政府指导价机制是一种更灵活的定价形式。价格管理机关规定基准价格或浮动幅度。浮动幅度通常为5%至15%。企业可在指导价的限度内,考虑市场情况,自行决定价格。对于市场调节价,企业有权在关于价格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价格。”政府指导价在WTO下的合法性应当不容怀疑,但是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工作组报告书》第62条规定:“价格控制将不被用于向国内产业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保护的目的。”因而,价格控制不能被用于阻止企业的正常竞争秩序的形成。第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二条(A)款中提到“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因此,中国将保持中央和地方在法律执行上的一致性。如果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制订一个全国统一的执行规范,确立其制订的依据,并给各利害关系方提供相关的救济途径。同时,还要确保国内不同地区相同产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不会因政府指导价的出现而变得更加严重,这就使政府指导价措施难以有效应用。目前,政府指导价在出口贸易中很少使用。
(四)行政处罚措施
商务部于2006年5月公布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下称《规定》),从其内容上来看,主要是借鉴了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规定》第一条指出,“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目的与《对外贸易法》第一条是相符合的。而《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由此看来,如果《规定》中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垄断低价”出口或者“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出口,其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
笔者认为,《规定》要得到有效实施,至少还需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不正当低价”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学者提出了“市场化成本价值”的概念,认为如果一个企业某种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市场化成本价值'''',就是低于成本的销售,也就是不正当低价销售。“市场化成本价值”的确定,则以企业抽样数据统计为准。其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规定》是借鉴WTO反倾销协议的,如《规定》采用“市场化成本价值”的概念,无异于将未列入抽样统计的企业统统归入了没有按照市场定价的企业。可以预见,如果国内法都不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又如何能让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相信其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呢?
第二、提出申请的困难。《规定》提出,申请调查的企业必需提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不正当低价出口的初步证据和事实”,这在反倾销调查中比较容易做到,因为进口国企业依据的是本国市场上的价格。但是,出口国企业要举证却很困难,因为它要证明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价格。在出口贸易环节中,由于商业秘密问题的限制,出口国企业要获得其它出口企业的真实出口价格,也非常困难。
综上所述,《规定》是与WTO协定相符的,但是在国内法上还缺乏有效实施的法律依据。
二、规制出口贸易中低价竞销的法律建议
笔者认为,当前主要应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规制:
第一,必须使国内贸易规制措施与WTO协议保持一致,尽量避免制定或实施直接违反WTO协议的立法或行政行为。而对于有“灰色区域”嫌疑的单边规制措施如出口许可证等,应尽量确保其国内法中的合法性依据,并做好应对其他国家可能将其到WTO的准备,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第二,目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真正建立,作为权宜之计,利用符合国内公共利益的要求,但可能有悖于WTO协议的制度安排来调整行政权与企业贸易权之间的关系无疑是一种过渡性的必然选择。
第三,在制定规制制度的过程中,应坚持循序渐进地建立法律规制体系。应从出口贸易中低价竞销严重的行业入手,逐一制订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并以此为基础探索行政处罚等规制措施的适用问题;同时,要建立公正合理的行政救济制度,为企业贸易权提供必要、及时的救济。
论文关键词:建筑,节能降耗效益成本法
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它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能源的需求也迅速增长,能源已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因素。然而,我国能源发展依然面临着许多严峻的问题,必须进行合理的节能。所谓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1.建筑节能降耗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所谓建筑节能,就是在满足居住舒适性要求的前提下,在建筑中使用隔热保温的新型墙体材料和高能效比的采暖空调设备,达到节约能源、减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之目的。
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1/3成本管理论文,而且我国建筑能耗的总量逐年上升,在能源总消费量中所占的比例已从上世纪70 年代末的10%,上升到近年的27.45%。而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建筑能耗一般占全国总能耗的33%左右。以此推断,国家建设部科技司研究表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我国建筑耗能比重最终还将上升至35%左右。如此庞大的比重,建筑耗能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软肋,这加大了我国能源压力,制约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国民经济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行建筑节能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我国建筑用能浪费极其严重,而且建筑能耗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我国能源生产可能增长的速度,如果听任这种高耗能建筑持续发展下去,国家的能源生产势必难以长期支撑此种浪费型需求,从而不得不被迫组织大规模的旧房节能改造,这将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在建筑中积极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就能够大大缓解国家能源紧缺状况,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因此,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国家节能规划目标、减排温室气体的重要措施,符合全球发展趋势。
建筑节能是缓解我国能源紧缺矛盾、改善人民生活工作条件、减轻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最直接、最廉价的措施,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效益成本法
效益成本法是由中国矿业大学经贸学院财会科研组朱学义教授提出,并于 1993年4月25日发表在《成本与价格资料》上(1994年获得江苏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此后天津财经学院会计系瞿文莹教授和华南理工大学李定安分别编著研究生教材《高级成本会计学》和《成本管理研究》,瞿文莹教授在《高级成本会计学》第十五章第三节中做了介绍,李定安先生在《成本管理研究》第七章第五节对此进行专门介绍。
综上所述,所谓效益成本法,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成本是否发生、发生范围、额度及其分配趋向的一种现代成本计算方法。
2.1效益成本法的效益分类
(1)按耗费产生效益的期间可分为当期效益、滞后效益(包括投资性滞后效益和决策性滞后效益)、延期效益三种。
(2)按耗费产生效益的行为层次可分为决策效益、挖潜效益和投资效益三种。如下图所示:
决策效益
节约效益成本管理论文,如节水、节电、节料、节费、节资等
降损效益,如降低废品损失、盘亏毁损等
成本性经济效益 挖潜效益 质量效益,如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收入等
扩展效益,如增加生产、扩大销售等
投资效益
(3)按耗费产生效益的单位可分为内部单位效益和全厂综合效益两种。
(4)按耗费产生效益的对象可分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两种。
2.2效益成本法的内容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分析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种耗费对企业内部可计量的直接经济效益的关系,确定各种效益成本。(2)确定耗费效益系数控制支出;同时确定效益奖励率提高效益。所谓耗费效益系数,是指每元耗费可取得多少可计量的经济效益,常用成本效益分析、专家调查、历史数据测定等方法确定,一般应用于决策效益成本和投资效益成本两方面。(3)采用经济效益剖析法确定立项核算的效益成本。所谓经济效益剖析法,是指利用实际核算资料剖析经济效益关系中的各项因素,并通过实际调研,揭示其中最薄弱、最有潜力的项目作为主攻方向的一种方法。(4)确定效益成本的支出方式。有两种支出方式:①全额挂钩支出,即全部耗费都从所创效益额中支付。②单项奖励支出,即对承包单位或承包人按项进行专门奖励,正常耗费仍按现行办法进行。(5)设置专门账户汇集各种效益成本,然后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支出途径进行结转。
2.3效益成本法的主要特征
(1)耗费同效益挂钩。即从耗费上计算效益;从效益上反省耗费,效益奖励反过来又列作追加的工资费用。
(2)成本核算对象既不是产品,又不是责任单位(责任人),而是立项的成本性效益。这是区别于传统成本法和责任成本法最主要的特征。
(3)核算具有阶段性。虽然该方法也按现行成本计算期进行费用的归集与结转,但核算项目上的更替和时间上的断续已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4)核算方法具有辅。一方面它在现行成本计算方法的基础上补充使用;另一方面它又借助于管理会计中决策成本等方法。因而核算有帐内、帐外之分。
(5)核算对象领域管理目标相统一。效益成本法从单项效益的核算入手,最终是要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这同企业管理的分目标和总目标一致。因此,该方法的应用过程也是经济效益的提高过程。
3.效益成本法在建筑节能降耗中的应用
3.1科目和账簿的设置
为了集中反映建筑节能降耗所需的费用同效益的关系,效益成本法在现行核算的基础上还要在资金占用类增设“效益成本”一级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创造建筑节能降耗效益耗费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直接费用以及计提的效益成本奖,贷方反映结转的效益成本,月终一般不留余额。该科目按效益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其明细账采用多栏式成本管理论文,格式如下:
效益成本明细账
账户:挖潜效益成本
年
凭 证
摘 要
借 方
贷方转出
月
日
字
号
节约效益成本(效益额:元)
降损效益成本(效益额:元)
质量效益成本(效益额:元)
扩展效益成本(效益额:元)
合计
第三方物流”在欧美比较普遍,是由第三方全面负责物流的设计和维护、调货、库存管理、装卸、配送等全部物流业务。专业物流企业发展现代配送,既可以依托下游的零售(连锁)商业企业,成为众多零售店铺的配送中心,也可依托上游的工业生产企业,成为众多生产企业的物流总。在发达国家中,这两种类型的企业互相配合,共同发展。我国铁路一作为专业的物流企业发展成为生产企业总的潜力非常大。
一、铁路运输企业发展现代物流产业有非常显著的优势
1.铁路运输作为我国五大运输工具(公路、铁路、空运、航运、管道)之一,以其运量大、运输安全可靠、费用低等在货运领域具有很大的竞争优势,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加快我国货物的流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其他运输工具的不断完善(如多条贯穿全国的高速公路的建设、快捷的空中货运的逐渐兴起等)。铁路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铁道部各级领导相继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制定了提高运输质量的百条措施、组建了独立走向市场的物流企业中铁快运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种货物运输中心等企业。这些企业的建立作为现有铁路运输业窗口的外延,开展了各种各样的门到门的服务方便客户随时随地地进行货运,进一步改善了铁路运输业的形象,方便了用户、提高了效率、为铁路运输业带来了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铁路本身就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传统物流企业,拥有大量的物流设施,在仓储、包装、运输、管理等方面拥有一整套严格的制度和丰富的经验。
2.“中铁寻呼”已经建立了一个遍及全国(包括海口、三亚、拉萨)的庞大的寻呼网、现有用户140万(截止到99年12月底)、覆盖城镇1100多、拥有全国统一的服务号码95828、95829,现已开通使用95828、95829的城市已达48个(齐齐哈尔、佳木斯、牡舟江、大庆、伊春、加格达奇、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呼和浩特、集宁、唐山、沧州、石家庄、榆次、保定、邯郸、济南、青岛、徐州、连云港、郑州、武汉、西安、合肥、上海、福州、南昌、长沙、广州、南宁、玉林、海口、三亚、儋州、昆明、贵阳、凯里、都匀、六盘水、遵义、重庆、成都、银川、兰州、西宁、乌鲁木齐)、在全国范围内还拥有2600多个营业店面及商,经过培训,覆盖全国的撝刑昂魯小姐完全可以成为铁路运输客户服务中心的服务小姐,众多的店面商可更靠近用户更好地服务,为配送、包装、管理、装卸等工作还可解决一大批就业问题。
3.铁道部资金结算中心也是一个自成体系的资金流系统,若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巧妙地结合起来,将会建成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系统。
二、中铁运输客户服务中心网络结构
总的来讲,中铁运输客户服务中心是一个分布式的,网络化的客户服务中心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快速、准确地收集到整个铁路运输网络上物流路径等信息,为整个铁路运输宏观的管理及调控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功能。其结构如图一所示。
北京铁路运输客户服务中心除了作为最高等级的客户服务总中心,用于监督管理各区各地市的客户服务分中心外,还作为一个统一的信息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中心、业务中转路由中心、统计结算中心、质量监督裁决中心、决策分析中心负责对全网的业务进行整体的管理及控制。
二级分中心除了负责收集、管理本地的各种信息外,还负责收集、下传下属三级分中心的各种业务需求及处理信息,负责将每月、每日的业务信息、用户数据发送到总服务中心。
三级支中心负责收集、管理本地的各种信息(如货运站,送货人等),并负责将这些信息交由受辖的二级分中心。
在全国中心和分中心之间建立信息通道(数字)以及语音通道,从而加快铁路全网信息的流通,同时紧密结合中铁快运、中铁大货特货、集装箱等公司的物流通道,可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综合信息货物服务中心。如图二所示。
从图二可以看出,建立中铁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可以充分利用铁路现有的线路资源进行快速方便的信息>
流通,并且依托铁路快运、大货特货、集装箱等公司的物流支撑网络,开展服务质量高、效率高等的综合的信息货运服务网络。
三、铁路运输客户服务中心的功能
1咨询业务
提供有关货运知识、托运资费、承运商信息等咨询信息以及发货时间、车皮情况、到货时间等信息、全国铁路电话(以后还可以查各地铁道大厦客房、土特产等信息)的查询功能。其中诸如货运知识、托运资费等都是静态的信息,可以由客户服务中心制作好后统一下发到各个地市的服务中心子系统;对于其他发货情况、车皮资源等都是实时变化的信息,需要与铁路数据库系统紧密结合并利用中铁寻呼全国联网的优势才可以提供优质的服务。
2托运办理业务
对于大宗的货物托运,可以通过撝刑耸淇突х裰行臄系统进行上门揽收申请。当用户申请上门揽收时,需要提供自己详细的地址、电话、货物种类、大致数量,以便中铁运输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可以将详细信息发给快运公司,让他们派出合适的货运工具及人手。同样当货物发送后,中铁运输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可以将该发货信息及时发送到收方所在地市的中铁运输客户服务中心系统,由该系统主动联系收方,除了一方面通知货物发出消息外,还询问是否需要送货上门服务。如果需要,则将送货上门的信息及时通知到收方所在地的快运公司,以便货到后及时送货到用户的手中。
对于电话、传真方式要求办理托运业务的托运资料的填写,则由受理中心代为填写,并可以由快运公司上门揽收时做进一步的确认。由快运公司负责后期的验货、包装、检斤、制单等托运手续的办理。
3实时跟踪
货物的实时跟踪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发送通知、中途实时跟踪以及到货通知功能。
当用户办理了托运手续后,后续的分检入库、送站、交接等实物处理还需要一段时间,当货物上车后,铁路数据库系统就可以将货物发出的信息通知到中铁运输客户服务中心系统,然后由该系统根据用户登记的信息将发货的时间、车次等详细情况通知到受/发货人的指定电话、寻呼机、手机上。当火车沿途经过各个大站时,可以将目前所在站的信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实时通知到受/发货用户。到货后,根据收货人的选择(自己去取还是送货上门)将相应的到货信息发送给收货人或当地的快运公司,以便货物尽快到达用户的手
中。
4投诉建议受理
主要包括了对客户服务中心系统的服务质量、快运公司的服务质量、托运时间延误、货物损坏、用户欠钱不还等各方面的投诉信息以及有关增进客户服务中心建设、铁路快运建设、路风建设的良好建议的受理。特别是对于欠钱用户的催缴等功能。
5后台处理
包括了日终、月终统计报表的处理及分析,统计可以按照当日或当月货运的总次数、受理的总次数、用户行业、货物种类、上门揽收的次数、欠费用户信息条目等进行统计,在统计的基础上,列出相应的红黑用户名单、当月的货运繁忙情况等,对下一个月的运营(如是否需要调借车皮资源、是否对大用户提供优惠措施等)提供非常价值的参考依据。同时将相关信息定期上传到全国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建立客户数据库,以便为全国铁路运输的宏观统筹提供实际的参考依据。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 社会公众 监管模式
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现行“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却显得乏力,出现了监管机构日益庞大,监管成本不堪重负,监管规则堆积如山,监管人员却身心疲惫、无所适从的情况。“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下,政府承担了市场监管的全部职能,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在监管中缺位,政府人员的行政性而非专业化监管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应当重视社会监管力量的纳入。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的全方位参与,扩大监管主体的参与程度,强化已有监管机构的效力,重塑“事前监管”的先进理念,加强监管保障措施的力度,建立全方位的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具有我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创新性体系,以达到整合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事半功倍的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营造健康和谐的食品安全环境。
一、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依法行政贯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把依法行政作为监管工作的基本准则,按照“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监管制度创新,采取跨区执法、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区域合作协调,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再上新台阶。
2、不断强化法制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投诉受理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五监督”等执法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暨法制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抓手,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组织案例评析、现场会、经验交流等形式,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认真实施《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执法督查相关制度,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活动,巩固“行政执法督查年”活动成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做好督查记录情况反馈和整改工作,推进监管执法工作不断深入。采取“业务部门”和“法制部门”两条线督查的办法,加强省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局的督查,以及市、县局相互巡查,以“大监管、大稽查”为重点,将督查和日常工作相结合,保证督查工作有效开展。各地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执法监督人员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执法督查活动,及时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省局报送执法督查动态。通过执法督查活动,促进监督制度的创新,尽快建立全系统“大稽查、大监管”的局面。
3、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化解行政执法争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推行“阳光办案”,加强复议案件督查督办,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现场调查办案力度,提高协调和沟通水平,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及时化解执法矛盾和纠纷。加强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归纳整理典型案例,探索新型办案方式,通过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4、掀起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有力推进“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今年是实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第三年,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任务能否按时完成。全系统要继续严格执行“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并加强法制宣传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健全法制宣传的网络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浓厚法制宣传的氛围。深入开展以《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新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掀起法制宣传教育新。组织开展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换证培训,抓好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组织编印《全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开展典型案例评析、案件审理观摩、执法现场模拟和相互交流考察等活动,抓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丰富宣传手段,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式,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群众参与性,以安徽普法网“食品药品”专栏为平台,积极开展网络普法。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15”《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纪念、“12.1”《药品管理法》实施纪念、“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法制宣传活动。
5、加强制度建设和地方立法。以《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记录、规范药房、基层使用单位涉药人员资格考试、应急体系建设等配套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调查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已入省人大地方性法规论证类立法项目,今年,积极配合省人大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争取年内向省人大报送较为成熟的立法草案。
6、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不断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备格式、报备内容,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通报。对涉及社会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帮助市局把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关,提高市、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年内将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上报备案情况调研检查。继续与各有关职能机构密切配合,做好政策法规的请示答复工作。
论文摘要:民事督促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本文阐述了检察院行使民事督促权的意义、在现实中的可行性以及适用范围,提出民事督促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使之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在工作中起到实效的意义。
民事督促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一、民事督促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
检察院行使民事督促权,本质上不是对私权利的任意干预,而是对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监管权的监督。开展这项工作,丰富了检察监督权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力。
(一)民事督促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当前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时期,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处分的具体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在这样的变化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少数领导干部和一些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钻国家法律、政策的空子,侵占国家财产,或损害国家利益谋取私利。一些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但因为包括制度和人为等方面原因,没有具体的人或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因此就造成了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局面。而要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要从设计监督制度入手,建立督促制度,从而改变这种局面。
(二)民事督促制度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障碍是信息资源有限,很多职务犯罪是因经济利益诱惑引起的,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职务犯罪。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民事督促,容易“顺藤摸瓜”,发现隐藏在民事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因此,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督促案件中,发现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案件线索移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材料。此外,开展民事督促不仅会提高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还能够补充刑事追诉手段在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上的不足。
(三)民事督促制度的建立,弥补了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国家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己存在很长时间。为了保护国家的财产和维护国家的利益,部分检察机关一直在努力,探索补救并提出实施了一些办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规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内容相当原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民事督促制度的建立使得检察机关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有了依据
二、民事督促的可行性
(一)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应当包括监督国家机关或国有
单位法律活动的权力。因此,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当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履行职责,包括督促其提起民事诉讼。换句话说,检察机关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是符合法理的,是在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责。
(二)从具体操作上看,如果检察机关代表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不仅缺少法律依据,实践操作中也有许多不顺畅之处。比如,检察院出庭的身份,其具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如何行使,其与法院乃至与法律上当事人的关系,等等,都不是很明确,也不容易处理。而在民事督促制度中,检察机关不代表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但又通过比较简便而有相当力度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不仅从实质上解决了问题,而且也十分容易操作,还为检察机关节省了人力物力。
(三)从民事督促制度规定的内容看也是可行的。民事督促制度比较详细、系统地规定民事督促适用的范围、条件、程序、后果等内容。这些内容合法、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从运行情况看,
实际效果也比较好。这些都说明,民事督促制度是可行的。
三、民事督促程序的适用和程序设计
【关键词】工商部门; 企业; 信用监管。
一、与工商部门自身职能的关系。
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的必要手段。企业信用监管应是工商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能体现出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充实、深化,通过信用监管,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依法监管更为到位。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将提供查询功能; 另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体现以德监管,从处罚到处罚与激励结合,从他律到他律与自律结合,从打击到打击与教育结合,从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结合。
从实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现有职能中相对突出、强化信用的要求,显示出信用监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与现有职能的有机融合,将信用监管渗透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并通过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记、年检、各个专项治理、办案等过程中同时完成的,分类监管就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从战略意义上看,一方面彰显了服务型工商的本质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再造,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乃至诚信、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
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如对一些报表的设计上,按照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增加栏目,明确内容,便于信息的处理; 对企业信用评估,可采取全系统统一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但分地区分级统一参数的方式,以使评估既具有权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实际; 对分类监管,可将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系统内部已有的监管措施进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