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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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伪劣产品
适用
问题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是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犯罪构成。应该说刑法对此罪规定的已较具可操作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适用却存在一些争议。本文试图从几个方面做粗浅的探讨。。。。。。。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受产品质量管理监督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以及诸如之类的国家严禁自由流通的产品除外。因而,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对象的产品而言,可 以用于流通的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动产,以及军转民产品、可流通的高科技产品这几类产品成为该罪主体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上一般不存在歧义。但诸如建设工程、军工产品、限制流通物是否能够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则不无疑问。
基于商品是指通过交换进入消费的、用于满足人们需要的、凝结了人类劳动的产品这一观念,我们认为,正确界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对象,首先应当以是否以交换为目的这一标准着手,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足以供他人、社会使用为目的即不是以交换为目的,则不能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而在认定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商品”内涵后,伪劣
商品的认定就至关重要了。
伪劣商品在行政法规中涵义并未统一,有了“广义、狭义之分,如1989年国务院《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规定,伪劣商品包括:(1)失效、变质的;(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这即是广义上的伪劣商品。国务院同时还规定,经销某些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这些产品包括:(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2)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编号和有效期的;(6)高标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次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指标和使用说明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这些商品也属于伪劣产品,这是在更广义上使用的。《产品质量法》第37、38、40条规定的伪劣产品则包括:(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3)不合格的产品;(4)失效、变质的产品。这些即属于较狭义的伪劣商品。而1997年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四种伪劣商品即属于较狭义的伪劣商品。以这些法规规定看,生产、经营上述伪劣商品的法律责任可以是民事的、经济的,也可以是刑事的、行政的。因此,在理解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时,有不同的见地:有以《产品质量法》第37、38、40条的规定来界定其范围的;有以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来界定伪劣产品范围的;有的只是在客观方面描述了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而没有涉及伪劣商品的界定;有的在根据《产品质、量法》界定伪劣产品的范围后,而在认定本罪客观方面行为时,又将伪劣产品“的范围根据刑法规定予以了缩小。
我认为,正确界定伪劣产品的范围,首先要判断这些由于交换的商品是否具有刑法第140条规定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形。如果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这种情形,则应当认定伪劣产品。从这种意义上,我们主张的是广义上的伪劣产品。其理由主要在于(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设置目的在于维护商品生产销售的正常竞争秩序,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主要是通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与制度,而破坏产品生产、分配、流通和管理等方面的正常竞争秩序,因此,只要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有关该产品的质量要求,即可认定为本罪的犯罪对象。(2)作为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商品质量管理法规与制度的基本要求。凡未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销售商品的,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即可能为伪劣商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则可按本罪定性。因为按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是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要职责,其生产经营的产品绝不能属于《产品质量法》、《关于严厉惩处伪劣商品责仟者意见》等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伪劣商品范围,如果生产销售的是这类伪劣商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则没有理由对此不按本罪定罪量刑。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主旨在于保护产品质量标准的切实执行,这一点从其只规定行为后果达到销售金额5万元即可构成本罪便可以看出。(3)尽管刑法第140条只规定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为本罪所涉及的伪劣产品,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将其它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所界定的伪劣产品排除在本罪适用范围之外。因为其它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所界定的任何一种伪劣产品,均可基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而归为本罪所涉及的伪劣产品类型。这也是上述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界定伪劣产品范围的主要旨意。如《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规定的经指出不予改正而认定为经销伪劣行为其所涉及的几种产品,均可分别归于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几种伪劣产品范围,一般地可归入“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伪劣产品范围。
界定了本罪所涉及的伪劣产品之范围后,前面所提及的建设工程、军工产品、限制流通物等物品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就比较容易解决了。
首先,建设工程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那种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认为刑法第140条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的观点,在理由上是站不住脚的。不能因《产品质量法》将建设工程排除在适用之外,而将此也排除在刑法第140条的适用范围外。《产品质量法》毕竟不能替代刑法,《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是基于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同于一般产品质量,而不是建设工程没有质量问题,不存在质量管理法规。如果建设工程是用于交换的,符合商品的属性,则应当认定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劣质建设工程在用于商品目的时,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本罪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劣质建设工程较其他劣质产品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而刑法第137条所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只处罚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劣质建设工程生产者(包括建设者、设计者、施工者、工程监督者),如果对由于商品交换为目的的劣质建设工程的生产者、销售者不进行处罚,于法于理都难以令人诚服。刑法第140条并未限定行为本罪犯罪对象的产品的范围,我认为,将建设工程纳入本罪犯罪对象,是有足够理由的。特别是在目前“豆腐渣”工程泛滥于世的情形下,这种认定更其现实意义。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时,应当考察建设工程是否体现商品的属性,这是认定本罪犯罪对象的前提。
其次,军工产品也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我国武装部队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等军工产品的提供一般是由国家指定单位(这种指定可以来源于投标竞争)有偿提供,这些军工产品便表现出商品的一般属性,如果在有偿提供的武 器装备、军事设施这些军工产品为伪劣军工产品,则具备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基本特征,因而,在理论上讲,生产、销售伪劣军工产品的,即可按本罪定罪处罚。但由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武装部队消灭敌人、保存自己的物质力量,是战斗力的重要体现,如果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的该类军工产品,必将直接削弱部队战斗力,侵犯我国国防利益,因此,刑法第370条特别规定了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与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这样,如果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则按刑法第37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除此之外的生产、销售伪劣军工产品行为,则按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理由与我主张建筑工程可以构成本罪犯罪对象的理由类似,不再赘言。
再次,限制流通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作为限制流通物而言,只是由于贸易管制的限定,而在交换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商品的属性依然存在,因而,限制流通物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便成为刑法140条规定的应有。否则,对于生产、销售伪劣限制流通物行为其物品符合前述“伪劣产品”界定标准的,不按本罪定性处罚,于法无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利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当然,如果刑法对生产、销售某种限制流通物另外专门规定为犯罪的,则不再按本罪定罪处罚。
当然,如何判断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伪劣商品,还需要借助实施产品质量保证的标准体系。判断产品合格与否,我国有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与社会标准或合同标准几种,凡存在前种标准的,则不能采用后种标准,即这几种标准的效力是由大至小排列的,这一点,我们必须弄清。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
〈一〉、故意形态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一点在理论上已取得共识,但对故意的内容却不无争论,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1)主张本罪只限于间接故意,不包括直接故意在内。这其中包括了两种见解.一是认为本罪故意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会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用户、消费者的结果,为了牟利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认为本罪故意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会发生侵害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结果,并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2)这种主张没有明确本罪的故意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只是对故意内容进行了描述,如有的认为“所渭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伪劣产品,而仍然生产、销售。”有的则认为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还有的认为其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中所从事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故意实施”。(3)主张本罪故意中“既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和销售。”
我对上述几种观点存在不同看法。首先,间接故意说之主张不足之处在于;在故意犯罪中,从刑法理论上讲,无论行为人持有哪一种犯罪故意,都是行为人对同一行为对同一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当然应当定同一个罪,因为都是故意,行为性质不能由放任或希望决定,所以,该种观点所持“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即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或侵犯财产的有关条文定罪处罚,而不能认定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见解,是与刑法理论相悖的。作为一种故意犯罪,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要么可以由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构成,要么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可能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且其中一种观点将牟利目的作为故意内容也是与立法原旨相悖的,尽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再者,是否会发生危害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不构成本罪的故意内容,本罪的主观罪过只可能是对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持希望态度,这是由刑法第140条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所决定的。
其次,故意内容说尽管没有对其故意形态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进行讨论,但其将故意内容界定为对行为的故意,这是不妥的。因为刑法第14条明确地将故意内容界定为对行为以及行为所引起的危害后果的故意,而这种观点不论是将行为人行为上的故意概括地予以说明,还是根据生产、销售行为方式或者根据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四种行为样态具体地阐述,都没有揭示本罪行为人对行为所引起的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与我国刑事立法上犯罪故意的概念不相一致,因而不可取。
再次,对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均可说而言,论者陈述理由不够充分,难以令人信服。笔者很难从论者所述“故意的内容为明知是的劣产品而予以生产和销售”观点中,得出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结论。我们认为,本罪主观上不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因为间接故意的存在,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意志因素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在本罪中,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些故意行为方式,即是表明了行为人对伪劣产品被生产出来、被销售出去这种危害结果所持的是希望态度。刑法第140条规定以销售金额较大为客观要件,也表明了行为人的这种希望心理态度。①而那些对本罪主观罪过持间接故意观点的人,往往认为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引起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这种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为放任但我们根据刑法条文分析,这种危害结果并非本罪构成要件。对于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不可能成为犯罪主观罪过的内容。构成本罪客观要件的危害结果,应当是伪劣产品被生产出来、被销售出去,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而非前述论者的主张。
综上所述,本罪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即生产者、销售者明知自己的生产、销售行为会产生伪劣产品,并且希望这种伪劣产品被生产出来、被销售出去。
〈二〉、故意内容中的“明知”
既然在本罪中,生产者、销售者对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是明知的,那么就存在一个如何认定“明知”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明知”包括已经知道与应当知道两钟情形,所谓“已经知道”,就是对将要发生的事实及其危害性已知晓明白;所谓“应当知道”,即是指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经历、学识、职务、职业以及职责等,推断其对某些事实情况及其危害性的明白知晓。一般地,在判断对本罪主观罪过上明知时,难以认定的自然是应当知道的认定。
对生产伪劣产品者而言,“明知”作为其罪过形式是不言自明的。国家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一些有关工农业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详细地规定了各类产品的各种生产标准和其它相关质量标准,不符合这些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因此,生产优质、合格的产品是生产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生产标准与质量标准,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如果在知道不符合生产标准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无疑是一种故意行为。而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掺杂、掺假,或者以假产品冒充真产品,以次品冒充优质品、正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这些行为无疑都带有故意心理,因为生产产品过程中、产品质量是需要经过层层把关的。关于销售者是否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为伪劣产品,则需要予以科学地把握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不应仅凭口供,应根据一切主、客观条件进行综合衡量,通过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销售者的心理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我认为,判断这种“明知,主要分析以下几点:(1)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2)进货渠道是否正当,卖方有无正当合法手续。如果近货渠道、购买手段都不正当,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到购进的可能是伪劣产品。如果依然购进并予以销售,就可认定行为人“明知”;(3)产品有无质量合格标记。如果产品没有相应的应当具备的质量合格标记,就可以确定行为人明知销售的是伪劣产品;(4)买卖、交接伪劣产品的方式方法以及时间地点。如果动用非正常的方式方法进行交易,行为人就可能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销售。另外,如果是某些特殊产品,销售者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鉴别认识能力,在行为人不具备对这些特殊产品的认识鉴别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对其是否伪劣产品不能明知,若行为人具备这种认识鉴别能力,而仍然购进伪劣产品予以销售的,则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明知”。当然,在认定行为人对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否明知时,应当综合上述几种因素进行考虑,而不是截然割开它们的内在联系。只有通过正确认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心态,判断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为故意,我们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既不放纵某些罪犯.也不殃及那些确实不“明知”的行为人。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
在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销售金额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而刑法是将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选择性罪名规定。这样作为纯粹的生产伪劣产品行为而言,其销售金额如何认定,则不无疑问。
因此,如何认定销售金额,就成为司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个疑难问题。目前司法实践对此还没有统一的解释与计算认定标准,而销售金额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商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入。”二是认为销售金额“既指实际已经销售出玄的产品金额,又指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或者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经营金额。”或是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货值总额。”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条文结构形式表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中的任何一个行为,即可分别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既生产伪劣商品又销售伪劣该种商品的,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这种立法精神,生产伪劣商品行为可以独立成罪,而并未规定生产者的伪劣产品非要销售出去才定罪。因此,如果将“销售金额”理解为第一种内涵,则无法将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独立成罪,而违背立法上打击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的本意。另外,尽管生产、销售是两个密切联系的环节,大多数情况下销售行为是生产行为的结果,单纯的为生产而生产的行为微乎其微,但并不表明生产与销售并非两个独立的行为,因而,如果只惩处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或惩处生产伪劣产品销售出去了伪劣产品的行为,则很难从根本上消除作为销售伪劣行为之根源的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生产伪劣产品是销售行为的罪恶之源,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有对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直接定罪,才能有效地遏制伪劣产品犯罪对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破坏,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从这种意义上讲,那种认为纯粹的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之社会危害性还未严重到需要用刑法禁止的观点于司法实践是极端有害的。其实,持这观点的人也认识到这点,并建议立法机关有必要将“销售金额”用“经营金额”予以取代,而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问题。
尽管立法上将销售金额作为本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志,有可能导致对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的定罪量刑带来困难,成为一项立法疏漏,但我们应当在法律没有修订完善之前,或在司法实践还未对此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之前,在理论上完善立法之欠缺,以利司法实践的操作。而不是僵化地将销售金额作侠义理解,放纵生产伪劣产品犯罪行为。既然每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都可以定罪处罚,那么纯粹的生产伪劣商品犯罪上行为也应当有“销售金额”的存在。因此,这里的销售金额应当理解为经营金额,即既包括已经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的违法收入,已包括可能销售的伪劣产品的金钱总额,即涵盖了生产者、销售者一切用于与伪劣商品犯罪有关的投入与产出的资金。这样,在行为人虽然生产了大量的伪劣商品,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卖出,或者在销售者大量购入伪劣商品后销售过程中由于被查获而被迫停止继续销售之时,也存在销售金额。当然,这里会出现了销售金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在伪劣产品还未卖出之前,由于伪劣商品本身无价值的属性,而不具备普通商品的价值与价格,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已经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的价格、或洽谈价,或被假冒同类产品的一般市场价,来确定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这也是在适用其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应当考虑的标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高西江主编:年版
2、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张穹主编:〈〈刑法适用手册〉〉(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周道鸾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关键词:RFID;移动计算;溯源系统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3-6970.2012.01.007
前言
当前,白酒产品溯源主要是采用酒类流通附单溯源制度,实现酒类产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渠道再到销售商的酒类流通管理体系。消费者可以通过纸质清单或者上网来了解白酒产品的溯源信息,但是由于纸质清单容易造假,上网查询也不够方便及时,用户无法随时随地得到准确的信息。同时企业也无法通过溯源系统对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饮酒偏好进行判断。现有的溯源手段无法解决消费者和企业面临的巨大的问题。因此建立安全、快捷方便的白酒产品溯源系统,解决溯源信息问题,从根本上防止白酒造假事件的发生、提高消费者对酒产品的认知、实现企业对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了解变得越来越迫切。
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的发展使建立新型的白酒产品溯源系统成为了可能。RFID技术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它不仅具备防水、防磁、耐高温、使用寿命长、读取距离大、标签数据可加密、存储数据容量大等特点,而且是唯一可以实现同时识别多个目标的自动识别技术。同时移动计算技术的使用使得产品溯源信息的管理和查询更加便捷和有效,可以更加灵活地实现随时随地地进行溯源信息查询和管理。将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进行有效的融合,从白酒产品的原料收集、产品制造、窖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对白酒的产品信息进行全程跟踪,不仅可以有效的防治白酒造假,也使得消费者能够了解白酒产品的各种信息,同时也便于企业对产品的全过程化的管理。所以,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的融合为白酒产品的溯源和管理提供了最佳模式。
本文针对白酒产品溯源系统的需求,通过对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的研究,实现了溯源信息采集、溯源信息加密、溯源信息验证、生产销售移动化管理等功能,为白酒溯源信息和用户分析建立了数据基础,最终完成白酒产品溯源系统,解决了现阶段消费者和企业所面临的一系列的问题。
1融合RFlD和移动计算以及溯源系统
1.1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简介
1.1.1RFID技术
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即射频识别,是一种利用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信息的技术。目前RFID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物流、资产管理、医疗、制造、公共服务等各个行业,并成为未来信息建设的一项基础技术。
基于RFID技术组成的自动识别系统被应用于各个行业,完成信息录入、信息读取、信息传递、信息处理等功能。其主要包括3个部分:
(1)RFID电子标签:由芯片和耦合元件组成,内置天线,用于和读写器之间进行通信。根据是否内置电池划分,包括有源和无源两种电子标签。
(2)读写器:读取/写入电子标签中的信息。
(3)计算机系统:对读取或者写入的数据进行处理。包括:加密/解密、事件响应、数据库读取、数据验证、数据呈现等。
工作原理:内置芯片电路的标签进入磁场后,接收读写器的天线发出的射频信号,凭借感应电流所获得的能量发送出存储在芯片中的产品信息(无源标签),或者主动发送某一频率的信号(有源标签);阅读器通过天线读取信息并解码后,送至计算机系统进行有关数据处理。
1.1.2移动计算技术
移动计算是随着移动通信、互联网、数据库、分布式计算系统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的技术。移动计算技术将使计算机或其它信息智能终端设备在无线环境下实现数据传输及资源共享。它的作用是将有用、准确、及时的信息提供给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任何客户。这将极大地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随着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普及,基于移动计算技术的信息化应用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而移动计算不同于传统的分布式计算,移动计算节点包括固定节点和移动节点。用户可以携带移动设备自由移动,并在移动过程中通过移动通信网络与固定节点或者其它移动节点连接和交换信息。这种计算模式将创造一种全新的应用,可以满足移动用户在任何地点访问数据的要求。
移动计算的主要特点有:
(1)移动性:在移动计算环境中,移动设备可以在不同的地方连接无线网络,并且在设备移动时依然可以保持无线网络的连接。
(2)资源有限性:与固定设备相比较,移动设备由于本身移动性的考虑,因此在CPU速度、内存大小以及电池容量上一般比较小。
(3)网络通信的非对称性:在移动计算环境中一般固定服务器拥有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和发送能力,而移动设备发送能力有限,在数据处理中主要是依靠服务器进行处理。
基于移动计算的上述特点,在系统设计时一般将固定服务器设备作为数据处理分析中心,进行数据处理;将移动设备作为客户端设备进行数据请求和呈现。
基于移动计算的智能终端的主要应用:在白酒产品溯源系统中,移动终端的使用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具有RFID读写功能的移动终端完成RFID电子标签信息的读取和写入,另外一方面,企业管理人员基于移动智能设备完成对生产和销售的管理。
1.1.3RFID与移动计算的融合
目前国内外基于移动计算技术的移动便携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DA等越来越普遍,而其中具有RFID读写功能的PDA的出现为RFID和移动计算的融合提供了强有力的条件,同时基于移动化管理的需求也使得RFID和移动计算的融合变得越来越迫切。
这种类型的PDA设备不仅仅具有RFID读写功能,同时也具有无线网络传输能力和一定程度的数据处理能力。同时便于携带,可以随时随地地完成对RFID电子标签的写入、读取以及传输、呈现。在移动计算环境下将数据处理服务器、具有RFID读写功能的PDA、提供开放开发环境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电子标签完美的融合在一起,从而可以实现RFID数据处理系统。
1.2白酒溯源概述
基于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的白酒产品信息溯源系统,从原材料采集到销售各个环节对白酒产品进行全过程溯源管理,保证了溯源信息的灵活性和安全性,实现了溯源系统的各项功能。
白酒产品信息溯源系统由溯源信息管理中心、原材料采集子系统、生产子系统、窖藏子系统、运输子系统、销售子系统、销
售者信息查询子系统、企业生产销售管理子系统组成。溯源信息管理中心存储白酒产品从原材料采集到白酒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溯源信息数据,同时负责数据的传递以及处理。一方面,溯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接收并处理来自原材料采集子系统、生产子系统、窖藏子系统、运输子系统、销售子系统的各种数据;另外一方面,溯源信息管理中心为销售者信息查询子系统和企业生产销售管理子系统提品溯源信息以及生产销售信息。
为了实现信息获取的灵活性,采用RFID移动读写设备,对白酒信息进行验证,同时用户也可以使用移动设备完成更多溯源信息的获取。这样用户无须通过电话完成白酒的信息验证,也无须通过固定设备获取溯源的详细信息。
为了实现信息获取的安全性,首先是保障数据的安全性,采用DES加密算法对标签中的数据进行加密,在读取时进行解密;同时对使用者进行认证,对发放的RFID移动读取设备进行认证,从而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其次是保障标签的安全性,采用RFID电子标签对溯源信息进行记录,将RFID电子标签集成到酒瓶盖中,当酒瓶盖被开启时,RFID电子会被破坏,从而保证了电子标签的再次被使用。
白酒产品溯源系统具有如下功能:
(1)溯源信息写入:白酒制造商负责将白酒的原材料信息、生产信息、窖藏信息写入到RFID电子标签中;物流商负责将产品的仓储信息、运输信息的写入;销售商负责将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客户信息进行录入。
(2)溯源信息的验证:客户可以通过无线终端获取更详细的产品信息和防伪验证信息。当验证为假酒时,发出假酒告警。
(3)生产/销售管理:企业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智能终端及时的了解产品的生产/销售信息,同时处理假酒告警事件。
(4)移动终端管理:企业管理员可以对防伪验证的移动终端进行管理,只有通过企业授权的移动终端才可以对白酒溯源信息进行获取和验证。
(5)用户管理:对生产人员、物流商和销售商进行管理,只有通过企业认证的物流商和销售商才能进行溯源信息的录入和读取。
(6)客户管理:通过对客户买酒,了解客户的饮酒习惯,从而为对客户个性化的服务奠定基础,进一步完成对客户的信息推送功能。
白酒产品信息溯源系统涉及到了从白酒产品原材料采集到销售全过程得溯源管理,具体过程如下:在白酒的原材料采集过程中,首先将白酒的原材料信息写入到RFID电子标签中并记录到数据库中;在白酒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将白酒产品的生产信息(生产日期、产品批号、产品类型等)等写入到RFID电子标签中;当产品出于窖藏时,记录产品的窖藏信息;在运输过程中,物流商同样对物流信息进行记录,将物流信息、仓储信息写入到RFID电子标签中;在销售时,销售商将使用移动读写设备对白酒信息进行验证,用户也可以通过无线网络得到白酒的更多溯源信息,移动读写设备也可以将销售信息和用户信息传输到服务器中,完成消费的记录和用户信息的获取。同时在整个消费过程中,企业管理监督人员可以使用智能终端对消费记录进行查询,对假酒报警进行处理。
2基于RFlD和移动计算的溯源系统设计
基于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的发展以及白酒行业的现状,研究并设计白酒产品溯源系统。使得对白酒的原材料采集、生产、窖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对白酒产品进行全过程监控,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溯源信息进行写入,在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信息进行验证,保障白酒的质量和产品的真实性。
白酒产品溯源管理系统主要包含了RFID读写器设备、移动智能设备、核心服务器。其中RFID读写设备负责RFID电子标签的溯源信息写入和读取;移动智能终端负责生产销售管理,特别是对假酒进行监控;核心服务器主要是负责和RFID读写设备以及移动智能终端进行通信,同时对溯源信息进行处理,对用户和设备进行管理。白酒溯源系统将提供全过程的溯源监控管理。
白酒产品溯源系统总体架构如图所示:
2.1溯源信息数据模型
不同溯源信息有通用部分,对其构建数据模型,从底层数据将不同业务的信息统一化。
数据模型包括基本属性及可配置属性,即扩展空间。溯源信息系统中,主要涉及到三种类型的数据:(1)用户信息,包括生产人员、运输人员、销售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信息;(2)设备信息,即溯源信息读写设备信息以及管理人员使用的智能终端信息;(3)溯源信息,包括原材料信息、生产信息、窖藏信息、运输信息、销售信息。每种类型的数据都有其公共的部分,因此我们将其公用的信息抽象出来有利于增加统一化处理的可行性。以溯源信息为例,溯源基本属性中包含编号、时间以及描述信息,扩展信息中则根据不同溯源信息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如图2所示。
2.2溯源系统服务器端设计
溯源系统服务器端负责整个溯源系统的设备管理、用户管理以及溯源过程中涉及到的应用事件处理;同时它还具有同RFID移动读取设备的接口,并提供异构设备的管理,也具有同移动运营商的接口能力,能够使用移动运营商的网络和资源进行多媒体信息的传递;而且可以同白酒厂商现有的系统进行通信,共享数据库信息。
溯源系统服务器端分为以下模块:
2.2.1应用事件管理模块
应用事件管理模块是整个溯源系统的核心模块,负责服务器端的主要控制逻辑以及溯源信息、用户信息、设备信息的处理。它涉及到从原材料信息写入到客户认证整个溯源过程中的信息处理,同时负责溯源信息全过程得信息存储。
支持周期调度和时间触发,主要分为两个功能:一是数据控制,控制数据的传输、数据解析以及数据存储;二是资源管理,对整个溯源系统的资源如CPU、内存、数据库系统进行控制,提供缓存功能,同时具备资源开放接口,可以同企业系统中其他的数据资源进行交互。
当管理员对用户进行管理时,应用事件管理模块首先提取用户信息,记录时间,给用户分配一个账号,将用户信息保存到数据库。这时用户才可以正常的进行登录。
当管理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时,应用事件管理模块首先提取设备信息,记录时间,并给设备分配一个设备号,将信息记录到数据库中。这时该设备才被激活,可以正常使用。每一台设备只针对一个用户。
当用户使用设备对白酒产品RFID电子标签进行溯源信息写入时,应用事件管理模块将捕捉到一个触发事件,在控制逻辑的控制下完成EPC码得生成,数据传输,数据加密。
当用户使用设备对白酒产品RFID电子标签进行溯源信息获取时,应用事件管理模块将捕捉到一个触发事件,在控制逻辑的控制下完成数据解密,同时完成溯源信息的传输和验证。
管理员可以通过周期调度,按照一定的时间完成信息的推送功能。
2.2.2用户管理模块
用户管理模块主要由以下几大功能:管理员登陆、用户添加、修改、删除,同时能具备鉴权逻辑的功能即根据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判断用户是否可以登录。也可以对已经完成消费的用户进行统计,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用户群体进行划分,便于企
业对用户的个性化服务以及信息推送。
2.2.3设备管理模块
设备管理模块主要是负责设备的添加、删除、修改等操作,同时记录设备的使用者以及使用地。
2.2.4日志记录模块
对所有操作的信息进行记录,特别是当白酒产品验证不合格时,要有报警机制。
2.2.5接口模块
与企业系统的接口:可以同企业的ERP、CRM、SCM等系统进行交互,共享企业数据库的信息。
与移动设备的接口:可以同RFID固定读写设备、RFID移.动读写设备、管理员智能终端设备完成通信。前两者主要是在溯源信息录入/验证时进行信息交互;后者主要是方便管理员对白酒产品的销售进行随时随地的监督和假酒报警事件的及时处理。
与移动运营商的接口:主要是利用运营商进行短信、彩信等多媒体信息的交互。
2.3溯源系统客户端设计
溯源系统客户端设备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RFID读取写入设备;另外一类是企业管理监督用的智能终端。
2.3.1 RFID读写设备设计
RFID读写设备主要负责用户的登录,RFID电子标签的写入、读取、信息推送、溯源信息请求呈现、信息验证等功能。
进入客户端用户界面时,用户输入用户账号、设备号以及密码请求进行登录。登录完成时,用户可以进行RFID电子标签的读取和写入,同时可以同服务器端进行数据传输,获取白酒产品的溯源信息。消费者也可以利用移动通信网络进一步获取更详细的溯源信息同时进行防伪验证。
2.3.2企业管理监控设备设计
企业管理监控设备可以同服务器进行通信,实时获取某个区域的销售信息,及时完成对假酒报警信息的处理。
3白酒溯源系统的实现
白酒溯源管理系统实现了从白酒生产到销售整个过程的透明化管理,并实现了产品溯源信息的写入和获取,从而解决了白酒产品现阶段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白酒产品溯源系统的实现主要包含了三大核心部分:
(1)溯源信息的生成:在原材料采集过程中,记录原材料的信息,在白酒的生产过程中在酒瓶盖中植入RFID电子标签(该电子标签在酒被开启时将无法使用,从而保障了白酒产品信息不被复制和重复使用),然后将白酒的原材料、生产、窖藏等信息写入到电子标签中,同时将溯源信息数据保存到数据库中;
(2)溯源信息的获取:消费者在购买茅台酒时,通过扫描RFID电子标签获取白酒产品的溯源信息;
(3)生产销售的移动化管理:白酒生产企业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对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信息进行管理,对假酒报警进行及时的处理。
3.1溯源信息生成的实现
在溯源信息生成过程中,实现了全过程溯源信息(原材料、生产、窖藏等)写入到数据库中和RFID电子标签,同时根据随机生成唯一标识的防伪码,每个防伪码对应一条溯源信息和EPC编码。在对防伪码进行加密时,采用DES加密算法进行加密,并进一步采用二次加密,保障数据的安全性。
溯源信息生成流程如下:RFID电子标签读写设备感知RFID标签,并从中读取其EPC编码,然后将EPC编码传输到服务器端;服务器端的溯源信息/防伪生成模块根据EPC编码以及时间随机生成防伪码,然后将防伪码进行加密;RFID标签读写设备将加密后的防伪码写入到RFID电子标签中,同时读取刚刚写入到RFID标签中的防伪码将其传输到服务器端进行判断;若写入的防伪码正确,服务器端将对防伪码进行二次加密,同时生成溯源信息,并将EPC、防伪码以及溯源信息写入到数据库中,若不正确,则系统重新生成防伪码,重新写入;写入到数据库成功后,服务端将给写入设备发送可以进行下一次写入的命令,写入设备收到消息后可以进行下一次的写入。
3.2溯源信息验证的实现
在溯源信息验证过程中,读取白酒产品中的RFID电子标签的防伪码和EPC编码信息,对白酒产品进行验证,以及获取白酒产品溯源信息。RFID电子标签,并从中读取EPC编码和防伪码,然后将EPC编码和防伪码传输到服务器端,请求防伪验证;服务器端收到防伪验证请求后,根据EPC编码信息查询数据库,并从数据库中读取防伪码信息,并对对防伪码进行解密,然后将两个防伪码进行对比,并将防伪验证结果返回给消费者,同时记录验证信息,若验证不正确,需要将信息记录到防伪告警子系统中;防伪验证后,消费者可以进行溯源信息获取,消费者若输入手机号码,服务器根据EPC编码将溯源信息返回到消费者的手机上,或者是不输入号码,返回到RFID读取设备上。
3.3生产销售管理实现
企业管理人员通过登录到生产系统中,查看当日RFID溯源信息的写入情况,了解溯源信息写入功功率等信息,同时对生产过程中的信息进行处理;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智能终端设备登录到销售管理系统中,查看当日或者是历史销售记录;同时也可以获取防伪告警子系统中的告警信息,并对告警进行及时的处理。
4结束语
在白酒产品信息溯源系统中使用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可是保障白酒在原材料采集、生产、窖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白酒产品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实现了从源头追踪、假酒告警等各种服务,完成了白酒产品全过程的溯源信息管理,同时为提供对用户的个性化产品服务奠定基础。从而提高白酒产品的质量管理能力、物流管理能力,提高产品的品牌价值和竞争力;同时为用户饮酒的安全性和真实性提供了保障。
本论文的研究创新性地将RFID和移动计算技术融合在一起,攻克了产品防伪、溯源信息查询和假酒告警等重大难题。在移动计算环境下,使用C/S架构思想,有效地解决了服务器端与客户机端通信以及异构移动设备差异性等关键技术,并且在数据处理及高级事件规约上,遵循应用层事件规范,提供数据规则定义、数据过滤分组及报表等功能。
目前在白酒产品中RFID技术刚刚起步,移动计算也正在兴起,但是将RFID和移动计算应用于白酒产品溯源系统中,必将解决白酒制造企业面临的大量问题,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安全、放心的服务。
参考文献
[1]丁振华,李锦涛,冯波等.RFlD中间件研究进展[J].计算机工程.2006,32(21):9 11
[2]邓海生,李军怀,刘红英.基于RFID的数据采集中间件[J].计算机技术与发展.2007,17(9):188 191
[3]陈丽华.RFID中间件设计与关键技术的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06
[4]黎立.EPC系统中的中间件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06
[5]辛明侠.基于RFID、手机的移动计算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海交通大学
[6]Namje Park.Policy and Role based Mobile RFID UserPrivacy Data Management System;Information SecurityResearch Division;ETRI namepark@etri.re.kr;2008 IEEE
关键词:汽车金融;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1引言
国外汽车工业发展已有百年历史,论文在消费信贷方面已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应当前汽车工业发展的步伐。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起步较晚,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在贷款主体、风险管理水平、市场秩序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从而带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2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
国外汽车工业经过百年的历史发展,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转化为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这为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已经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费信贷的特点。
2.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车融资销售方面,以美国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占39%,银行占26%,其他机构占35%。在国外,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优势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其他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它们更多的是与汽车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汽车行业不景气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的考虑,会逐步收缩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相反,其他机构由于与汽车公司的利益休戚相关,不但不会减少信贷规模,还会以零利率的汽车贷款换取汽车销售的增长。其次,在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其他机构也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优势。风险控制、业务营运等方面,其他金融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独立和标准的业务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毕业论文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2.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不仅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而且也扩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为降低汽车信贷的风险,国外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汽车信贷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抵押登摘要: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开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比较分析中外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状况,找出影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制约因素,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一些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汽车金融;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1引言
国外汽车工业发展已有百年历史,论文在消费信贷方面已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应当前汽车工业发展的步伐。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起步较晚,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在贷款主体、风险管理水平、市场秩序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从而带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2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
国外汽车工业经过百年的历史发展,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转化为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这为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已经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费信贷的特点。
2.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车融资销售方面,以美国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占39%,银行占26%,其他机构占35%。在国外,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优势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其他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它们更多的是与汽车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汽车行业不景气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的考虑,会逐步收缩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相反,其他机构由于与汽车公司的利益休戚相关,不但不会减少信贷规模,还会以零利率的汽车贷款换取汽车销售的增长。其次,在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其他机构也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优势。风险控制、业务营运等方面,其他金融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独立和标准的业务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毕业论文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2.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不仅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而且也扩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为降低汽车信贷的风险,国外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汽车信贷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抵押登为了降低汽车消费信贷违约所带来的风险,往往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办履约保证保险[2]。然而,保险公司这时既要承担车贷保险的风险,又要承担道德风险,巨大的风险则是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极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从而延缓了汽车销售速度。
3.4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尽管《贷款通则》、《担保法》针对消费信贷有一些介绍,但还没有形成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无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违约,会出现耗时耗力、执行难的局面。相对于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尽管受到现行《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保护,但是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完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4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1)在汽车消费贷款方面,应该打破银行一家独汽车市场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有关统计显示,从发达大的现状,当然单纯采用国外的措施(商业银行退出大部分市场份额,让汽车专业金融公司占居主导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国应根据现实国情采取适当可行的方法。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打开市场,利用银行资金充足的优势,把资金贷给汽车金融公司,由汽车金融公司做贷款零售,银行与其共同分享利益。在汽车信贷服务质量方面,应尽量涵盖汽车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同时还要开展购车储蓄、融资租赁、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汽车旅游信贷等业务[3]。这些举措不仅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汽车销售的迅猛发展。
(2)汽车消费信贷必须建立在以个人信用管理为业务核心的基础之上,要具备一套完整的、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技术和办法,从而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体系应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部分。贷前的工作主要是针对个人资信水平、财产状况、收支状况调查与评价;贷中的工作主要是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观察是否及时的偿还贷款,财产状况有无重大变故等;贷后工作则是对个人信用风险处置,并对其结果利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车贷险的风险广泛复杂,单凭保险公司的能力是远远不足的,而由于贷款银行的业务比较多,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学的方法是加强多方合作。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者形成一个联盟,共同拟订合作协议,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益。这样就可以借助银行资金的优势、保险公司人员的专业、经销商的担保,减少风险,化解危机,维护汽车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4]。
(4)应进一步建立与汽车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贷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英语论文健全的法律制度应该对个人的信用制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消费者的还款行为的监控责任也应进行明确。
5结语
汽车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它不仅可以调节汽车供求矛盾,而且可以提高居民购买力、扩大内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我国汽车市场而言,我国己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对于有效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玉泉,卞江生.论保证保险[J].保险研究,2004(5):1-6.
[2]吴勇.浅谈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出路[J].重型汽车,2004(3):1-4.
论文摘要:试验结果表明,生产茴香芽苗菜最适的浸种时间为50℃浸种3h,最适培养基质为珍珠岩。播后再覆盖珍珠岩,播种密度以418·6g/m2为宜。
芽苗菜是一种营养丰富、风味独特、经济价值较高的绿色食品[1]。芽苗菜的生产历史悠久,研究时间也较长,但主要限于对豌豆、香椿芽、萝卜芽等的研究[2~5]。茴香是伞形花科植物,含有挥发性油、胡萝卜素、多种氨基酸、维生素和矿物质[6~8],其嫩茎及叶是云南等地人民喜爱的绿叶蔬菜,关于茴香芽苗菜的研究尚未见报道。活体芽苗菜是芽苗菜的一种类型,在销售时仍为活体植株,消费者可在需要时自行采割。本试验研究不同浸种时间对发芽的影响,并用一次性快餐盒为容器,研究不同基质和播种密度对茴香芽苗菜生长和产量的影响,以期为茴香活体芽苗菜的生产找到一种简易可行的方法。
1材料与方法
1·1材料
当年收获的大叶茴香(FoeniculumducleMill)小果实为试材,人工剔除霉烂、破损、畸形、虫蛀、空瘪的果实。
1·2方法
(1)不同的浸种处理:人工将果实分成两半,使每半颗果实仅有1粒种子,以便计算发芽率。用50℃的温水分别浸泡果实1,2,3,6,9,12h后取出,均匀撒播在垫有吸水纸的培养皿里,置于22℃的恒温培养箱催芽,以不浸种作对照,共7个处理,每个处理100粒种子,3次重复。发芽终止统计发芽率。
(2)不同的培养基质试验:用50℃左右的清水浸种3h,滤去水分,播于铺有湿润基质的饭盒(底面积约86cm2)里,各处理所用基质见表1,每盒平均播3·6g(干重)。置于25℃的培养箱中进行催芽,当有半数以上的种子露白后完成催芽,此后放置于室温下生长。每个处理3盒,设3个重复。8d后子叶展开时,每盒随机取10株测出苗高,并从下胚轴基部割取各盒芽苗菜,称其鲜重。
(3)播种密度试验:用50℃左右的清水浸种3h,然后滤去水分,以每盒播3.0g、3.6g、4.2g的播种量(干重)分别均匀地撒播在铺有湿润珍珠岩(0.5~1cm厚)的饭盒里,然后覆盖1层珍珠岩,其厚度刚好盖过种子,每个处理有3盒,3个重复。播种后置于25℃的培养箱中进行催芽,有60%以上的种子露白以后即完成催芽。此后放置于室温下生长,8d后称其鲜重。
2结果与分析
2·1浸种时间对发芽率的影响
不同的浸种时间处理后茴香的发芽情况,由图1可知,在浸种0~12h内,茴香种子的发芽率随浸种时间的延长先增加后降低,浸种3h是茴香的最适浸种时间。分析其原因,可能是浸种时间过短吸水不够,发芽率低;但茴香果实表皮易吸水,时间过长,则因种子呼吸作用受抑制,反而影响种子发芽。
2·2基质对茴香芽苗菜产量和生长的影响
由表1可以看出,用珍珠岩作基质,比用纱布和白布作基质的苗长得高,产量高,种子播在珍珠
岩上后又用一层珍珠岩覆盖种子最好。纱布和白布相比,纱布基质上的芽苗菜长得更好,一方面因为基质厚,基质给芽苗菜供水好,另一方面因为纱布质地更稀易于植株根穿入基质下层。基质同为珍珠岩时,播种后覆盖一层基质则对发芽前防止种子干燥,对促进发芽有一定的作用。
2·3播种密度对芽苗菜产量的影响
由表2可以看出,播种密度为每盒播4·2g芽苗菜产量最高,每盒播3·0g太稀,产量最低,显著低于前2种处理,而每盒播4·2g的产量虽高于每盒播3·6g的产量,但差异并不显著,可能是播种过密苗生长不利所致,因此以每盒3·6g(即418·6g/m2)的播种量较为适宜。
3讨论与结论
芽苗菜的生产中,苗生长的营养物质虽主要来自于种子本身,但基质起着保水和为苗的生长提供水分和支撑的作用。基质是影响活体芽苗菜生产销售的因素之一,找到一种洁净、方便、廉价的基质推动着芽苗菜的商业化生产和家庭生产。本试验结果可见,珍珠岩作基质苗高、产量高,得益于珍珠岩良好的保水性和较好的支撑作用。纱布和白布的吸水性虽然都强,但本试验中所用厚度都较薄,因而吸水较少,影响了种子的发芽与生长。另外,苗的根系不易穿入纱布和白布里层,尤其难穿过质地致密的白布,也可能是造成白布基质苗最差、产量最低的原因。从本试验的结果可知,珍珠岩作生产茴香活体芽苗菜的培养基效果较好,适于商业生产。茴香芽苗菜的生产较为简便,首先以干重418·6g/m2左右的播种密度准备小果实,然后用50℃的温水浸种3h,均匀地播于基质珍珠岩上,并再薄薄地覆盖1层珍珠岩。家庭生产无珍珠岩时,可用纱布取代。
参考文献:
[1]谷建田,张德纯,王德槟,等.芽苗菜的种类、作用与前景[J].现代农业,1998,(10):8-9.
[2]许彬,张应华,范眸天.不同处理对豌豆芽苗菜生长和产量的影响[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04,19(5):613-615.
[3]徐彦军,邹琴,张义,等.恒温箱栽培对豌豆芽苗菜产量及营养成分的影响[J].山地农业生物学报,2004,23(6):489-492.
[4]刘俊蓉.不同浓度的GA3和6-BA对香椿芽苗菜生长的影响[J].中国果蔬,2004,(6):26-27.
[5]饶贵珍.不同浓度GA3、6-BA对萝卜芽苗菜生长及产量的影响[J].种子科技,2002,(4):220-221.
[6]吴玫涵,聂凌云,刘云,等.气相色谱-质谱法分析不同产地小茴香药材挥发油成分[J].药物分析杂志,2001,21(6):415-418.
【论文摘要】 现有税收政策存在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较重、税收返还优惠手续复杂、税收优惠过度集中于所得税等问题,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结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应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转型中的优惠幅度、优化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得税措施、完善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制度、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税收政策环境。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出:要深入实施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有关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在搭建创新平台上,税收政策是其中重要的政策之一。
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企业创新能力现状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2002—2006年5年来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27%,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制造业的比重达到16%。2006年规模以上的高技术产业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41 322亿元,是2002年的2.7倍。①2006年,我国财政用于科学研究的支出(包括科技三项费用、科学支出、科研基建费、其他科研事业费)达到1 688.5亿元,占2006年中央财政支出构成的4.2%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还体现在企业创新意识的不断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环境不断优化、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产学研合作机制不断完善,财税政策、资本市场和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推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差距体现在:1.创新能力较差。有资料显示: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世界49个主要国家中位居28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对外技术依存度在50%以上,而发达国家低于30%,美国、日本则在5%以下。③2.企业多没有核心知识产权。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资料显示,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平衡。高新技术开发区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内地高新技术产业在制造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及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依然偏低。4.企业的创新意识薄弱。不肯在自主创新上下功夫,对攻克和掌握核心技术更是缺乏紧迫感。
技术创新需要占用的资金时间长、投入多、风险大。因此,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发育市场的前期风险,运用行政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税收政策的支持,能直接增加科技投入,降低企业研发风险与成本,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企业在获得利益之后,又会吸引大量社会资本向高新产业转移,不但为国家创造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奠定物质基础,最终形成“税收优惠政策——创新——获得利润——投资增加——税收增加——税收优惠放大——创新放大——科技投入放大——税收收入放大”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政策逐渐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倾斜力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关增值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1.2001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规定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列名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锻压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锻件、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再依据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35%、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将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3.2009年1月1日增值税全面转型,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都属于执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范围。4.对科研机构和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有关关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1.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科研机构和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3.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营业税及其他税种有关税
1.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一)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依然较重
这与高新技术产业特征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少,投资在技术引进、设备升级、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方面的费用多。这些都不属于生产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根据深圳市2008年上半年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应缴比率调查结果显示,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行业的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税负为13.83%,科研技术服务增值税税负为11.58%,同期重点监控企业的整体税负仅为2.55%④,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明显偏高。尽管我国在东北和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进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但只是针对老工业基地的部分行业,没有惠及大量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企业。
(二)税收返还等优惠手续复杂
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先征后返,需要经过科技局、贸工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五家联合认定,审核环节多,增加了企业的退税难度。即使是软件行业的即征即退,也需要国税、财政部门较长时间的审核和上报。而且规定对新办企业的免抵退退税款要一年之后才允许退还,退还的税款是否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缺乏后续监督和管理。
(三)税收优惠过于集中的所得税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特别是增加了对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但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的优惠只有在企业获得利润之后才能体现,而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在经历开发、实验、规模生产这漫长的过程中,优惠是缺位的。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最需要资金的阶段没有得到政策支持,可谓好钢没有用在刀刃上。同时,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如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谁来认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怎样界定等具体操作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四)税收优惠惠及企业的面较窄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仅靠生产企业自身,还需要学校输送人才、社会各界投入资金、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和科研机构的支持,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只在财税[2007]120号《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7]121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的优惠,所得税中只涉及到创投企业,其他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产业合作研究所、研究开发基金会都缺少优惠关怀。其他税种中税收优惠也不配套,如个人所得税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有功人员的薪酬及股权分配尚无激励措施。
四、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思考
(一)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转型中的优惠幅度
2009年全面增值税转型之际,应进行部分改革,突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如将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推广费、技术转让费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比照交通运输费、农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扣除;适当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年销售金额标准降低。如效果好再推广到其他行业,让增值税真正做到全覆盖、全链条、全抵扣。这样,高新技术产业无疑是最大的受惠者。
(二)优化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得税激励措施
1.突出对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环节的优惠。新企业所得税中对实行15%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必须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得税应着重突出对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环节的优惠,这样不仅惠及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而且能通过某一项目、某种主打产品拉动整个企业的成长。2.允许提取技术研究开发费。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销售额的3%至5%提取技术开发费并允许部分重点扶持产品增加提取比例,这比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更容易操作。3.科研培训费用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提高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但一项研究成果需要转化为生产力必须花费高额的培训费用,将这些费用摊入职工教育经费是不合理的。4.在税前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特别是目前生产规模不大但有科技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5.个人所得税方面可对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创新型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提高扣除标准,对科研成果奖励所得给予减免,对与研究开发挂钩的分成收入有所优惠。
(三)完善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制度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建立一个优惠评估考核机制和分析制度。对企业创新成果需要科技部门联合税务部门定期进行验收、鉴定,对返还的税款没有用于研究开发的,责令退还优惠并做偷税处理。定期对优惠政策税收效应进行评价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制度体系。在纳税服务上要注重对企业进行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让企业能主动申请优惠、享受优惠、利用优惠,同时简化申请形式和程序,减少办税成本。
(四)营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良好的经济环境
企业主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运用手段调节配置资源。“先征后返”是一项有效的政策工具,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科技部门要及时将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名单传递到国地税,税务要在限定时间内,审核应返还金额,财政据此返还税款。对返还税款的用途,税务部门要提醒企业分别核算,作为下次返还税款的条件。应加快出口退税速度,税务部门可专为高新技术企业设立退税通道,并在指标上予以优先保证。
【参考文献】
[1] 孙瑞标,缪慧频,刘丽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操作指南[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7.
[2] 刘军.自主创新与税收作为的思考[j].改革与战略,2006(06).
关键词:李老积荫堂上清丸沿革;组方;制作工艺及功效
1历史考证
李老积荫堂上清丸,是湖北省荆门市李氏积荫堂药店家传秘制的"居家必备"良药,相传距今已有300多年历史,创始人李文光,系湖北省荆门城关人,家住荆门南熏门桥头第一家,自幼读书,明朝中过秀才,后过学医,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名气。由于当时,局时不稳,战乱频繁,百姓患病成灾,求医买药非常困难,他看到这种情况,决心从医,在家里开了一个药铺,取名为"李老积荫堂药店",他不但医技高超,医德也很高尚,当时百姓称他为"善人"。有一天,来了1位道人对李文光说:"我有一方,能治上焦之疾,想送与先生,可普救众生",说完把方子递给李文光后就不见了。在清・乾隆19年(公元1754年)编定的《荆门州志・仙释篇》载有:"十年不见李文光,今日相逢两鬓霜。曾记上泉山寺过,也曾拍手话沧浪。(灵鹫山尝有仙至,李文光往侯。自辰迄午,无所见。渴甚,掬泉。一丐者抚其臂日:"好沧浪水!"李怒而归。阅十年,赴省试,偶请乩得此诗,人异之"。)[1]这说明李文光"遇仙记"里也就是遇见了医术高明先人指点,得到此方,后来李文光用此方施于病者的确疗效不凡,随之他的名气也越来越大,求医者也就更多了。当时,是以抓中药煎汤剂为主,远处来的患者不好携带,他通过多年的经验,用自家井水泡药煎至浸膏,经过返复研制,终于制成便于携带的丸药,取名为"李老积荫堂上清丸"(解放后叫"荆门上清丸"),并以庭院中"鸳鸯"双柏树为商标,开始售。民国10年(公元1921年),《湖北通志》有云:上清丸,其地有井水性殊异,故以之浸药功力独胜……[2]。当时是以前店后厂,店和厂由3个四合院组成,前面四合为药店,中间四合院为制药间,后面的四合院为加工炮制间,大小房间共14间。制做药品全部是自家人,但配料只有1人,每代只有1个长子保管处方和配料,不许外传。李老积荫堂上清丸的选料是非常讲究和严格的,其炮制和制做药的器械也是非常考究的,如煎煮和浓缩药液要用铜锅,锅铲要银子做的,丸药上衣要金箔,将上乘的药材煎煮浓缩成浸膏与冰片、儿茶细粉混合趁热搓条,制成丸药,如绿豆大小,所以工艺独特,具有"含化无渣,清凉爽口"之功效,深受患者喜爱。在清朝中叶,就已成为远近闻名的家庭必备良药,当时不仅畅销邻近地区,而且远销全国各大城市,还有一些精品包装被亲友作馈赠礼品送往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和美、英、日等国,深受欢迎。
2李氏家谱记载
据李氏家谱所记载:"文世开朝、祖训茂昭……"李文光过世后,将秘方和制法传教给长子李世照经营,李世照继父业,精心经营,几十年后传其子李开元,李开元经营到清末后交其长子李朝中(号成斋,生于1900年,卒于1977年),李朝中接手经营后更加发扬光大,在民国17年4月(公元1928年)汉口国货展览会上李老积荫上清丸被评为国货"特等奖",此奖项刊登在中华民国《湖北建设概况》[3]。解放前,由于战争频繁,药店和上清丸几盛几衰,解放初期,由李朝中联合李家四户,以股份式办起了联合经营药店继续做上清丸,但还挂李老积荫堂的牌子,直到1958年又与荆门县中药材公司实行公私合营,取名为"公私合营荆门县积荫堂上清丸制药厂",时期,改名为"荆门县中药材公司五七制药厂,"80年代改名为"荆门市上清丸厂,"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停止生产,李老积荫堂也因年久失修,有些房屋倒塌,最后由于老城改造李老积荫堂药店和厂房基本无存。
3配方组成及功能主治
组方:麝香、冰片、黄连、薄荷,桔梗、儿茶等十一味组成。功能与主治:清热泻火、解毒消肿、散风止痛。主治:热邪引起的头晕头痛,耳鸣耳闭、耳内肿痛、眼睛暴赤、眩烂流泪、咽喉肿痛、口舌生疮、牙龈肿烂、鼻内生疮、内热咳嗽、伤风中暑、口渴唇焦、小便短赤等症。
4李老积荫药店的创立及兴衰
李老积荫堂上清丸问世至今,始终保持其特有的传统工艺,由于该丸"颇得制法、含化无渣功力独胜、老少皆宜"[4],在民间享有较大声誉。后来改为机械作业工艺,但疗效及口感都不理想。1981~1982年原荆门县人民医院曾做过150例患上焦之疾的临床冶疗观察,总效率为97%。1985年生产54873合销售一空[5]。原荆门县药检所进行多次抽检都符合中国药典1977年版标准,1982年9月原荆门县中药材公司与湖北省中医学院中药系药剂研究室签约共同开发,后因资金不足未果,新药临床研究和生产的申报被搁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施行后,因此药未完成新药的审批工作,不能再批量生产销售,后偶尔代客户加工,免以古方不致绝传。1994年荆门市卫生局与市中医院通过多方面做工作,将李朝中之女,李老积荫堂上清丸第5代传人李祖桂聘请去做技术指导,并申报医院制剂药品批准号,让古老的李老积荫堂上清丸重新用于临床。
参考文献:
[1]舒成龙.荆门州志・仙释篇[M].北京:中国文史版社再版,2007:507.
[2]张仲.湖北通志 (荆门辑、第一册、民国十年九月)与地二十三物产1921.10.50.
[3]中华民国湖北建设概况(民国十七年四月)关于商业者,1928:174.
论文摘要:2006年 财政 部经修订后的《企业 会计 准则-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的定义、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极大的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防止了企业借重组之机操纵利润、粉饰会计报表,但是仍然存在需要继续考虑的问题。本文就存在的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针对债务人借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等问题,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的实施避免了“一刀切”,顺应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增强了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也极大地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
新债务重组准则的主要特点
强调 财务 困难的债务重组。旧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含义基本上属于广义的债务重组,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的,都应视作债务重组。而新准则中的债务重组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因而,这就缩小了债务重组的范围。
恢复公允价值计量。旧准则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都是将重组债务按照原清偿债务或者换出(入)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仅仅在这种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使用了公允价值。新准则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都是在债务重组中所换出的资产或者资本是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这将对于企业的当期损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不再计入资本公积。旧准则中,将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和收益部分计入损益,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这样,债务重组损益仅仅表现在所有者权益中。新准则中,将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和收益全部计入损益,不再计入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与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存在的问题
新准则仍然忽视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对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的情况,新旧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新准则另外还规定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将来应收金额时,债权人不做账务处理。那么,在这种重组方式下,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债务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来判断是否进行账务处理。
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使用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目前的生产资料 市场 、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完善中,又存在太多的人为因素,公允价值是否真的“公允”还值得怀疑,这对 会计 报表的真实可靠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虽然新准则对于公允价值作出具体的确定原则,但是,这个变化还是随之带来了一些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新准则对于 财务 困难的界定不够具体。财务困难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那么,如何有操作性的界定企业是否处于财务困难期间成为需要讨论的问题。
完善新 债务 重组准则的建议
确定具体的公允价值标准。公允的计量之所以会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并不是因为它本身的不公允,而是因为一些 环境 和人为的因素。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使用这个合理计量方式的阻碍,只要解决这些人为问题,建立好相关的监督和 管理 机制,把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减到最低,我们是应该使用公允价值来计量价值的。因此,应该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能够为会计给出确定信息的标准规定。
引用现值。新准则中,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时,可以借鉴引入现值的方法。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且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企业的 投资 、 财务管理 等都有着重要作用,若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本文建议引入现值,即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若前者小于后者,则不做账务处理。
明确财务困难的界限。首先,财务困难发生必然伴随着大额亏损,一般相当于股本资本的一半以上;其次,现金流量也随之减少,各个债务人的催款使得企业的现金流转发生严重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的生产销售活动。于是,财务困难就这样产生了,企业必须或者不得不寻求外部帮助,或借入新的资金,当然,以现在这样的情况再借资金是很困难的了,那么与债权人协商,寻求债权人的让步就是个不错的选择。这样就符合新的债务重组定义了。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红富士,苹果,采后处理,防腐保鲜
红富士’苹果目前已成为我国苹果栽培的主要品种。渭北黄土高原是我国苹果最佳适宜区。‘红富士’苹果采收后果实硬度较大,失水较慢,贮藏中的生理病害危害较轻,被认为很耐贮藏。但是,其易感多种侵染性病害,并长期潜伏,至果实成熟或衰老时发病为害,造成贮运期间果实大量腐烂。果实在采后贮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如挤压、振动等机械损伤,这些机械损伤破坏了果实天然的组织结构,引发不利于贮藏生理生化反应,加快了果实衰老的进程,并为微生物侵染提供了机会,使果实腐烂增加,造成苹果在贮运过程尤其是贮藏后期的严重损失。贮藏前对果实腐烂进行及时有效的防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ClO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最新一代的高效、广谱、安全的杀菌、保鲜剂,世界卫生组织(WHO)和世界粮食组织(FAO)也已将ClO列为A1级安全高效消毒剂。我国GB-2760将稳定性ClO列为食品添加剂。ClO具有阻止乙烯生成,并破坏已形成乙烯的作用,可延缓果实的衰老。ClO应用于食品保鲜的研究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热门课题,其中在葡萄、哈密瓜、杏等食品的保鲜中得到了很好的利用。
目前,ClO处理对‘红富士’苹果的防腐保鲜作用国内外鲜有报道。本试验的目的在于研究ClO处理对‘红富士’苹果的保鲜和贮藏品质影响,获得ClO在‘红富士’苹果上的最佳使用技术,以期为今后‘红富士’苹果采后防腐保鲜提供一定的技术参考。
1材料与方法
1.1试验材料
‘红富士’苹果采自洛川管理良好的农家果园。稳定性ClO溶液(ClO含量2%)及其活化剂(主成分为柠檬酸),由西安维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1.2处理方法
试材于适宜采收期(2009年10月13日)采摘。挑选大小适中,色泽相近,无机械伤害和病虫害,果形端正,成熟度一致的果实,当天运回试验室。作如下处理:设4个处理:ClO浓度(有效成分)分别为0(对照)、20、50、80mg/L。处理溶液用ClO原液与活化剂以10:1溶解后,用蒸馏水定容配制而成,对照为蒸馏水中按比例加入活化剂。每个处理用果30kg,重复3次。果实在ClO中浸泡20min,取出后自然晾干。将以上处理的果实用0.03mm厚,0.5%开孔度的PE保鲜袋包装,于(0±1)℃,相对湿度85%~90%的冷库中贮藏,每20天取样测定相关指标。
1.3项目测定及方法
菌落总数测定:设4个处理:ClO浓度(有效成分)分别为0(对照)、20、50、80mg·L。处理溶液用ClO原液与活化剂以10:1溶解后,用蒸馏水定容配制而成,对照为蒸馏水中按比例加入活化剂。将果实在每种浓度的ClO溶液中分别浸泡10、20、30min(每个处理10个果实,重复3次),自然晾干。均匀取果皮(0.1~0.5mm厚),用于测定果实表面的菌落。再取10个未经处理的果实,直接测定菌落总数,重复3次。菌落总数的测定参照GB/T4789.2-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进行。菌落清除率(%)=(未经处理果菌落含量-处理果菌落含量)/未经处理果菌落含量×100。
果实生理及品质指标测定:果肉硬度采用意大利FT-327型(探头直径11mm,测定深度8mm)硬度计测定;可滴定酸含量用酸碱滴定法测定;呼吸速率用ETONG-7001型CO分析仪测定;乙烯释放速率用TRACEGCULTRA型气相色谱仪法测定,载气为N,GDX-502色谱柱,柱温70℃,进样口温度70℃,氢气0.7kg/cm,空气0.7kg/cm,氮气1.0kg/cm,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检测室温度150℃;入贮后从各处理重复中分别取100个果,每20d统计1次失重率,出库时统计腐烂指数。失重率(%):(果实入库当天重量-每次测得的重量)/入库当天重量×100;腐烂指数参照甘瑾等的方法统计;POD活性:参照田春莲等的方法测定;PAL活性:参考杨书珍等的方法测定。
所有测定重复3次,取平均值。
数据采用Excel软件进行分析,并用SAS分析软件进行显著性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ClO处理对果实菌落去除率的影响
表1ClO处理的‘红富士’苹果菌落去除率
Table1EffectsofClOonthecoloniesclearancerateof‘RedFuji’apple
处理浓度(mg·L )
Treatment concentrations
不同处理时间(min)的菌落去除率(%)
The clearance rate of colonies in different treatment time
10
20
30
59.67e
60.56e
60.78e
20
87.75cd
89.36cd
92.16c
50
95.62b
96.78ab
97.23ab
80
98.26ab
论文摘要:黄冈市是湖北省乃至全国的主要茶叶生产区之一,目前存在茶叶总规模大,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发展不平衡,整体水平偏低等问题。本文主要就黄冈市茶叶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可持续发展对策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和经验总结。
茶叶是黄冈市的主要经济作物之一,已成为黄冈市当前效益农业的主要发展支柱产业。具有显著特色和地域优势的黄冈茶产业已成为黄冈市部分山区、半山区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最终实现农民增收,发展黄冈市茶叶经济已迫在眉睫。
一、黄冈市茶叶生产现状
1、黄冈市茶叶总规模大,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
黄冈市位于湖北省东部,大别山南麓,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光、热、水资源丰富,雨量充沛,日照时间长,湿度大,无霜期长,适合茶树生长。黄冈市产茶历史悠久,在唐代黄冈就有宫廷贡品茶,宋代朝廷在蕲州就设有专营茶叶的机构。改革开放以后,黄冈市委、市政府提出大力发展茶叶经济,现在黄冈市七县二市一区均产茶叶,茶园面积共计30万亩,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的人员达50余万人,茶叶总产量6500吨,总产值5亿元。今天,黄冈市正发展成为湖北乃至全国的主要茶叶生产区之一。
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导的农业生产体制下,黄冈市的茶叶产业资源被分配到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的几千余家企业,企业规模普遍较小,80%从事生产的茶叶企业,茶园面积在500亩以下,产值在10万元以下,有近一半面积的茶园在农户手中,从事加工的茶叶企业平均年生产能力在1000公斤以下,销售以个体户零售为主,经营分散,缺乏具有影响力大,知名度高的茶叶企业。
2、黄冈市茶叶发展不平衡,整体水平偏低
茶叶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入世对茶叶产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使黄冈市茶叶产业得到较快发展。目前部分地方实行“公司+基地+农户”和“公司+农户”的管理运作模式,发展壮大了一批茶叶企业,使他们生产的茶叶占据了黄冈30%以上的市场份额,主导着黄冈市高档茶叶的生产消费市场。尽管如此,黄冈茶叶企业的发展仍不平衡,整体水平偏低,80%以上的茶叶企业的生产销售人员是以农村务农的农民为主,文化素质普遍低下,缺乏技术骨干,难以接触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理念,管理粗放,产品技术含量低,故导致黄冈茶叶在低附加值产业链上徘徊。
3、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提高产品知名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黄冈市委,市政府提出实施名牌产品带动战略,黄冈市名优茶开发取得了显著成效。在1995年第二届中国农业博览会农产品评比中,黄冈市茶叶获得2个金奖,3个银奖,在第五届“中荣杯”和第三届“中荣杯”全国名优茶评比中,有2只茶获特等奖,5只茶获一等奖。在实施名牌产品战略的带动下,名优茶生产始终呈现出产销两旺的良好态势。名优茶已成为黄冈茶农增收的主要来源,从而也终结了黄冈茶叶“有茶无名”的历史。
4、扶持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提高茶叶经济效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显突出。近年来,黄冈市重点培育了一批茶叶加工龙头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引资等多元化方式建立茶叶生产基地和茶叶加工厂,引进国内先进的清洁化、标准化茶叶生产加工线,从而实现了茶叶生产的规模化和加工标准化,初步形成茶叶产业化格局,提高了茶叶经济效益,从根本上解决了在黄冈茶农中普遍存在的“户户冒烟,家家炒茶,分散经营”的小作坊现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业化水平低,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弱
近几年黄冈茶叶生产虽然发展较快,但由于茶园分散在农户手中经营管理,导致规模化程度低,茶叶生产、加工技术不规范,产品质量不稳定,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之间已初步建立了松散的利益共同体,但联合的紧密度不够,辐射带动能力仍较弱,各企业在价格上的无序竞争普遍存在。
2、茶叶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小茶叶加工企业为了一已私利,相互杀价,质价不符,以次充好,冒牌茶叶等现象时有发生。比如黄冈茶叶中尤以英山云雾茶最为著名,而市场上假冒的英山云雾茶更是比比皆是,使消费者很难辨别真伪,严重扰乱了黄冈茶叶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黄冈茶叶的声誉。
3、茶叶产品品牌化意识差,良种茶园比例小
黄冈茶叶尽管在几届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和近几届“中茶杯”名优茶评比中均获得过好的奖项,但产品的产业化程度低,品牌知名度低,茶叶加工中标准化意识差,无标生产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分散的茶园管理和小作坊茶叶加工方式,导致技术推广普及率低,获得“中茶杯”特等奖的茶叶藏在深闺,没有形成更好的经济效益,真可谓“好酒也怕巷子深”。同时黄冈市现有的投产茶园和近几年新植的茶园仍以群体品种为主,没有引进良种和当家品种,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茶叶生产向优质高效方向发展。
三、可持续发展对策
针对黄冈茶叶生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特制订出可持续发展对策,主要有如下几点:
1、扶强龙头企业,提高产业化水平
黄冈茶叶生产主要是农户分散经营,家家炒茶,户户卖茶,生产规模小,成本高,产品质量标准不统一,社会服务化程度低,新技术、新成果推广普及进度缓慢。同时以茶农个体为主参与市场流通,由于信息不灵而导致产销脱节,茶农承担风险大。所以全市茶农应在自愿的基础上搞好联合,鼓励企业承包,租赁茶园,扩大规模,走“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路子,广大茶农就会在这种联合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2、搞好“双培”工作,提高科技素质
面对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管理的局面,要根据茶叶分散经营实际和生产季节性强、周期性长的特点,对基层技术人员进行新技术培训,对茶农采取课堂讲授与田间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全面提高业务干部和茶农的科技素质。通过技术培训,使黄冈辖区内的英山县、麻城市、浠水县、武穴市等重点产茶县市基本达到村有技术员,户有明白人,从而促进茶园管理和茶叶加工水平不断提高。
3、依托科技优势,走院企合作之路,发挥品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