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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论文

时间:2023-03-23 15:11:40

导语:在金融安全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金融安全论文

第1篇

网络金融的业务以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都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

1、网络金融技术风险

各类黑客的侵犯和破坏。存储和工作在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代表着资金的运动,还从反映出企业、国家的经济运行情况。在如今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银行网络系统非常容易遭到各类黑客攻击。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对金融安全造成不同形式的破坏、利用。有的是窃取银行信息,从事经济方面的违法活动;有的是恶意对计算机系统的功能进行修改恶意破坏,还有的是诈骗和盗用资金;我国的金融电子商务工作屡屡遭受寒流,很大原因就是黑客的攻击,如2000年金融CA认证中心试发证书的消息公布不到1小时,认证中心就遭到黑客的攻击。现今网上黑客的攻击活动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进行各种危害活动等。这方面的防范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

各类名目繁多的计算机病毒的威胁。计算机网络病毒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导致计算机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则整台机器、破坏力极大。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

2、网络金融业务风险

(1)网络金融信用风险。在网络金融服务中,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非常明显的虚拟特点。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可以使交易、支付的双方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就可通过网络银行发生交易,这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性验证有了很大的难度,这就增大了网络信用风险,这些不仅包括技术层面的因素,还包含有制度层面的因素。这也是许多企业对此左右徘徊的问题。

(2)网络支付和结算风险。因为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提供服务。网络金融的用户可通过各自电脑就能可与在各地金融机构办理各种金融业务。这样一来一旦某个地区金融网络发生故障,就会影响全国乃至全球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支付结算,造极大的经济损失。20世纪80年代美国财政证券交易系统就出现了只能买入、不能卖出的情况,一夜就形成200多亿美元的债务。我国也曾发生类似情况。

3、网络金融制度风险

这些是由内部人员利用网络实施金融犯罪导致,据资料显示,在破获的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金融犯罪的人员中,银行内部人员达到近百分之八十。银行内部人员可以方便地利用所授的权利,轻而易举地对网络中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等,转移一些帐户的资金。还有的是银行内部人员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外,通过银行的隐秘通道出入系统,不仅造成极坏的影响,而且还会成为黑客入侵系统的突破口危及整个系统的安全性和数据的安全性。

二.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

从网络金融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这些让网络金融在延续、融合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同时也更新、扩充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外延。这最先表现在网络金融的技术支持系统的安全风险是网络金融最为基础性的风险,它不仅关系到网络运行的安全问题,还关乎其它金融业务风险;其次,网络金融还有有以往金融所没有的特殊风险形式,如技术选择风险;因此在现今网络金融风险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网络金融风险的安全监管防范和控制就需要新的创新方式,防患于未然,进行技防与制度相结合的金融防范方案。

1、计算机网络系统技术防范

(1)加大力度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

当前我国在金融电子化系统操作与业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大都由国外引进而来,而且电子信息技术相对落后,这就增大了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因此,应大力发展我国自身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如我国目前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都落后于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在这方面更应加大力度,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这是防范和减少金融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提高网络安全性能的根本性措施。

(2)、构造全面的计算机系统防御机制

一个金融网络系统的安全,基本上要能保证其系统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使用性及可审计性等。要达到以上要求,就应采用一些实质有效的防御机制:保证处于联机状态中的数据文件系统以及网络中传输的保密信息不会非法地或被动地提供给非授权人员,系统资源能鉴别访问用户身份,保证授权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和使用。其具体防御机制是:除了对计算机关键数据进高级别加密外,还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访问控制体系,在系统安全域之间用安全保密设备(加密机、防火墙、保密网关等),通过存取矩阵来限制用户使用方式,如只读、只写、可读写、可修改、可完全控制等。其次,构建全面的银行计算机系统防御机制,就要保障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的安全性、精确性、有效性,避免存储在数据库中以及在网络中传输的数据遭受任何形式的插入、删除、修改或重发,能保证合法用户读取、接收或使用的数据的真实性。其防御机制首先要安装“防火墙”和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其次要建立良好的备份和恢复机制,形成多层防线。对主要硬软件设备、数据、电源等都要有备份,而且能在短时间内恢复系统运行的能力,不会因系统的某些故障或误操作而使资源丢失。

(3).采用先进的技术和产品要构造上述的防御机制,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

采用防御机制,具体实施少不了采用一些先进的技术和产品。目前主要采用的相关技术和产品有以下几种。

加密型网络安全技术

它利用数据加密技术来保护网络系统中的所有数据流,只有在指定的用户或网络设备前提下才能够解开加密数据,在无要求环境的前提下从根本上保证网络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此种需数据和用户确认为基础的安全保障技术是非常实用的,可成为网络安全问题的最终的一体化解决途径。

“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是是电脑网络之间的一种特殊装置,主要用来接收数据,确认其来源及去处,检查数据的格式及内容,并依照用户的规则传送或阻止数据,可按不同要求组成配置功能各异的防火墙。

漏洞扫描技术

漏洞扫描是自动检测远端或本地主机安全忽略点的技术,它通过执行某些脚本文件对系统进行攻击并随时记录它的反应,以此发现其中的漏洞。它查询TCP/IP端口,并记录目标的响应,收集关于某些特定项目的有用信息,用来为审计收集初步的数据。

入侵检测技术

入侵检测可是针对计算机和网络资源上的恶意使用行为进行识别和响应的处理过程的一种技术。它主要通过分析入侵过程的特征、条件以及事件间的关系,可描述入侵行为的迹象,这些迹象可对分析已经发生的入侵行为提供依据,也可对即将发生的入侵也有警戒作用。

它可检测来自外部的入侵行为,与此同时也能检测内部用户的未授权活动,发现合法用户滥用特权,提供追究入侵者法律责任的有效证据。

2、加强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工作健全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体系

从金融系统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上防范和消除网络金融安全风险,建立专职管理和专门从事防范计算机犯罪的技术队伍,落实相应的专职组织机构。对现有的计算机安全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健全各项计算机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完善业务的操作规程;加强要害岗位管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安全制度的建立一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所采用的技术条件,参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制定出切实可行又比较全面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的建立落实和监督要落实到具体细节上。如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及时审查系统日志和记录。重要岗位人员调离时进行注销,并随即更换业务系统的口令和密钥,移交相关全部技术资料。还有防病毒制度规定,规定严格使用国家批准的正版查毒杀毒软件适时查毒杀毒。

最后要强化网络金融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从思想上、行为上认识到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重要性和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及复杂性,决不能单单依赖于先进技术和先进产品,技术的先进永远是相对的,人的安全意识和主观能动性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网络金融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

第2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金融风险;保险机制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动脉,是市场配置关系的主要形式。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一旦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很容易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从而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加强金融市场的安全性,采取一定策略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以保证我国金融业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势在必行。

1.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1)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尚未完全解脱,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而且国家对银行行政干预较多,银行经营自有时难以落实,这是金融风险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众多原因,我国经济运行时冷时热,相应的金融运行有时失控、紧缩、放松和再膨胀,加大了银行风险管理的困难。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市场经济所常见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市场存在着不公平的竞争,市场的约束机制缺乏等等。

(2)不完善的金融管理模式。严格地说,即使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有比较完善的金融管理模式,仍可以将银行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但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管理模式,仍有一些欠缺。其一,在宏观监管方面,还需强化各银行按市场规则公平竞争。另外,对于有的银行以不遵守金融法规和制度为前提的竞争行为,宏观监管也缺乏有效性,表现为仅停留在事后管理的状态,从而难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其二,在微观管理方面,银行的内部控制薄弱,表现在制度建设滞后,内控体制不顺、权利制约失衡、会计信息失真等,较易发生银行风险。

(3)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力量薄弱。当前一些金融机构对防范金融风险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有的甚至顶风违章违规经营。从理论上讲,各金融机构应该成为金融风险管理与控制的主体,经营者本人在防范金融风险上应该竭尽全力。但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不明晰,缺少明确的所有者代表,国家承担几乎全部的金融风险成本,经营者缺乏内部风险控制的动力和压力,很容易开脱和逃避承担金融风险成本。

(4)国际社会金融波动的牵动市场国际化必然带来金融国际化问题,而国际金融波动必然影响国家金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国际间的金融往来,在国家的计划安排下举借外债,引进外国银行,扩大对外贸易往来,在为我国经济建设带来了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金融风险。由于我国没有完全开放金融市场,目前国际金融波动并没有直接、同步地牵动我国的金融,但其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将最终作用于我国金融体系。

2.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途径

(1)金融机构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自我防御能力

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应从过去只重视规模扩大转移到注重质量效益的提高上来,金融监管应从过去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转移到以风险监管为主上来。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严格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加强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尤其是应注重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稽核,建立健全风险的预警系统,通过设计一套完整的风险指标体系,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加强对风险的事前控制。

(2)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加快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为实现利率市场化创造有利条件;完善票据贴现市场,为企业和银行短期融资创造条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步伐,在规范证券市场的基础上,适度扩大股票和企业债券市场规模,为企业开辟多种筹资渠道,并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加快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使其真正成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具有活力和竞争力的企业。从而规避和降低金融风险,改善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

(3)健全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资金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授权、授信制度等一系列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本身对风险的防范能力。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对于制度性的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要切实加强防范信贷风险,这是因为信贷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最大和最具有威胁性的风险。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复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的文本,特别是要注意完善贷款担保制度,签约前要严格审查抵押财产的价值、产权、实效以及担保企业的实际担保能力,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实行信贷管理与信贷经营相分离,调查与审查相分离,审查与审批相分离,改变信贷人员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的贷款风险制约机制。

(4)切实加强领导,实施监管责任制,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调控体系

随着我国金融业逐步向混业经营发展,我国政府应基于渐进方式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思路,结合混业经营的具体进程,建立适应这种经营趋势的监管体系,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监管和控制。各职能部门要明确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要把所有金融日常监管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重点监管对象要明确监管人员或监管小组专门监管。要探索建立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等级制。培育和完善良好的信用环境。政府通过加强立法、执法工作,使整个社会的交易活动和债权债务关系契约化、规范化。同时,培育和完善良好的信用环境是降低金融风险的有效途经。

(5)建立金融风险保险机制

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保险机制,可以使银行在一定程度上转移风险,同时金融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也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和化解风险,可以更好地维护银行的经营安全。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即通过设立存款保险公司,向金融机构收取一定的保险金,对在该金融机构的存款实行保险,以防止金融机构经营出现困难时存款人的挤兑行为,使银行有机会通过调整渡过难关。例如,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可以以贷款为标的直接向保险机构投保。属于保险范畴内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本息可由保险机构补偿,银行将贷款本息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机构,以此将贷款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当然,保险机构要行使对投保金融企业的监管职能。

参考文献

[1]何信,张世英,孟利锋.金融风险规避策略研究[J].天津大学学报,2004.

[2]温丽.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J].中国审计,2000.

[3]何信,张世英,孟利锋.金融风险规避策略研究[J].天津大学学报,2004.

第3篇

(一)IC卡定义

IC卡是电子信息卡的一种类型,是在磁卡的基础之上的一种有效的信息载体。IC卡其内部实质是建立在集成电路卡的基础之上来完成对用户信息进行登陆,并完成对个人信息的建立。IC卡内部利用现代射频技术,可以利用IC卡读卡器来读取卡内相关的个人信息内容,并实现有效的通讯。值得注意的是,IC卡不同于传统的磁卡,IC卡内部是一种集成电路,利用电路模板与信息技术来完成对个人信息的存储,它具有高效性与稳定性,并不易被盗取;磁卡是在传统磁力技术的基础之上的卡种,其内部主要构成是磁力,并借助磁力完成对个人信息的记录,但是它容易受到干扰,不安全的风险相比IC卡更高。IC卡是一种非接触式的射频卡,它在解决了传统技术难题,即卡内不存在电源以及如何建立不接触进行读取的模式,因此,它是世界范围之内目前电子器件领域中核心技术,被应用在多个领域范围之内,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有其它卡种没有的稳定性优势,并可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准确读取。该卡的主要应用功能主要体现在信息安全认证,并实现电子信息钱包,完成对个人数据信息的存储。该卡一般被用在身份证、车辆门禁系统中,并具有较高的抗干扰性与抗磁化性,对内部个人信息的保存能力较强。而IC卡中的电子钱包功能则被用在商务电子银行领域。

(二)IC卡工作原理

IC卡工作的基本原理是:射频读写器向IC卡发一组固定频率的电磁波,卡片内有一个LC串联谐振电路,其频率与读写器发射的频率相同,这样在电磁波激励下,LC谐振电路产生共振,从而使电容内有了电荷;在这个电容的另一端,接有一个单向导通的电子泵,将电容内的电荷送到另一个电容内存储,当所积累的电荷达到2V时,此电容可作为电源为其它电路提供工作电压,将卡内数据发射出去或接受读写器的数据。

(三)IC卡制作流程

IC卡的制作内涵高新技术,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来完成的制作。第一,对IC卡的内部系统进行初步的设计。利用相关技术,根据实际要求与客户反映,确定IC卡的基本功能与安全需要,并在此之处之上设计IC卡内部的芯片。利用相关专业的就似乎分析技术成本与内容,对智能卡内部的MPU、存储器容量以及COS等方面的内容提出相应的要求,并保证卡内的逻辑加密有效,实现最有效的逻辑功能。第二,进行内部系统的软件设计,首先对COS和其他内部相应的应用软件进行设计,并选择可以供选择的工具,因为智能卡内部的安全性与COS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因此,在某些设计到国家安全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的机构与单位应该在只能卡的内部写入自己设计的COS。第三,对卡内的芯片进行构造,要在单晶硅圆片上制作相应的电路系统,通过相关的设计,将卡内部的版图与COS代码交给制造商,根据不同的设计工艺完成对内部多层掩膜板的构造,并利用不同电路制造出不同的内部芯片。在圆片上应该设计出专门进行测试的探针压块,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保证压块的保密性,不能让其因设计与制造疏忽给攻击者带来可乘之机。第四,在对IC卡进行技术测试时,在E2PROM之中写入相关的内容信息,并利用相关的测试程序将计算机内部的控制探头安装在不同的圆片芯片上,并对某些出现问题的芯片做出明显的标记,在合格的芯片内加入制造厂的编号,配合使用运输码,防止芯片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被窃取的问题,此码必须保证仅为制造商了解,这样就可以实现从设计到制造,从制造到运输的IC卡安全性。第五,对IC卡进行专业的处理与发行。发行商利用相关技术读取设备内部的信息,并对不同的IC卡进行人性化的处理,根据相应的要求,在卡内注入个人用户的信息资料,从而完成IC的制作。这样就可以将一张可以被标识的用户卡实现最终使用。

二、个人金融IC卡类别与应用

(一)IC卡类别

IC卡的应用范围较广,这就决定IC卡的类型也复杂多样。首先,按照IC卡的结构类型,可以分为存储卡、逻辑加密卡、CPU卡、超级智能卡。存储卡是单一系统的IC卡结构,其内部芯片是有一种利用单向度的串接模式实现EEPROM的存储,这类信息卡具有存储方便的优势,且使用简单方便,可以实现最有效的信息存储。相比其他卡种,它的价格更加便宜,并可以被用在多个行业领域内,是目前替代磁卡的新型卡。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该卡并不具备有效的信息保密性,因此,该卡只能被用在具有保密性较高的场合范围之内。逻辑加密卡是建立在传统存储卡的基础之上的具有更佳保密性的IC卡,它是在卡内增加了多余的存储区域,并增加了相应的逻辑控制单元,在访问的过程中可以实现最有效的存储,并在存储之前进行密码核对与密码解读,只有相应的密码正确才能读取卡内信息,从而是一种具有高度逻辑性的加密卡,相比存储卡具有更好的保密性。CPU卡相对于其他卡种来讲,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单片机卡,其内部包含的控件相对比较复杂、密集,包括控制器、存储器以及时序控制逻辑等,因此,其内部包含着特殊的、算法单元与独立的操作系统。CPU相比较其他卡种的最大优势在于存储量巨大,并对信息的处理能力更加强大,信息存储安全特性相比也更有效。超级智能卡是一种新型的IC卡,卡内具备相应的MPU与存储器,并配置相应的硬件系统,包括键盘等,此外,部分超级智能卡为了保持其内部的有效性与安全性,并在卡面上设置了指纹识别装置。其次,IC卡的界面模式,则又被分为接触式卡、非接触式卡、双界面卡。接触式IC卡是IC卡的一种类型,是利用IC卡读取装置,并建立在接触点之上,来完成不同的IC卡之间的读取,可以利用读卡器来读取IC卡内部的信息。国际上,对该种卡定义为标准的ISO7816,型,并具有极高的机械性与电器性等。非接触式IC卡则是一种不需要利用IC卡电路接触器,来完成接触,它是利用光电技术以及无线信息传输技术来实现非接触形的读写,并在卡内安装了CPU、逻辑单元等,此外,它在基础芯卡之中安装了射频收发电路器,该种类型的卡片可以进行射频率较高,且内部信息相对比较集中的信息交流与传输,具有极高的可靠性。双界面卡则是既具备接触卡形又具备非接触形卡界面的卡片,该卡种一般被用作电子银行工具,非接触部分承担电子钱包消费的功能,而接触部分则进行基本的安全性处理。

(二)IC卡应用领域

目前IC卡的应用范围广泛,作为一种系统性的存在,被应用在计算机、网络、通信、银行等多个领域。全球IC卡产业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逐渐发展起来,其中IC卡是一种国际化的电子信息产业热门产品,并在相关安全西信息识别与认证等方面被广发纳应用,促进人类生活便捷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IC卡进入中国较晚,并在上世纪末期开始对IC卡的应用进行了深入探讨。IC作为一种新型电子信息卡种,具有其本身优质特点,因此,在相关国家机构的推动下,被应用在多个领域范围之内。

三、个人金融IC卡安全问题分析

(一)IC卡安全风险

从几年来IC卡的应用实际情况来分析,目前个人金融IC卡存在的主要风险集中表现为以下三种。首先,因金融机构内部员工问题,容易因银行的贩卖以及个人违法而引发对关键个人信息的盗取。其次,银行体系中存在某些服务的外包,在外包过程中因多个机构的介入有可能导致银行对某些外包商的管理不能很好地实现最佳的管理,如某些银行工作人员在维修收银台POS机时,为了获取利益,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再次,因个人金融IC卡的数据容量复杂,建立在复杂的互联网体系之中,这就容易导致黑客会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侵入到金融机构的电脑中,窃取存在于系统内部的个人信息资料,到指用户的关键金融信息丢失。每年大约有2%-3%的用户信息丢失。

(二)IC卡安全保护工作

从IC卡本质特点出发,不难看出IC卡的广泛利用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应该从专业技术角度出发加强对IC卡的安全保护。IC卡作为现行国际较为流行的一种电子货币,其具有本身优势,其内部含有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因此,也容易成为世界不法分子的窃取对象。IC卡作为金融卡,其安全性是IC卡发展的重点,作为IC卡系统的开发者,必须利用专业的手段在设计阶段就增加IC卡内部系统的安全性,并提供技术保障,从而最大范围与成都的提高IC卡的基本数据安全与有效性。较为常用的IC卡安全信息保护技术包括用户信息识别系统与IC卡合法性确认系统的结合使用,并配合使用指纹识别等,从而对内部信息进行个加密处理,是一种有效的通讯技术模式。这些保密技术在根本上保证了IC卡的数据安全,并在存在范围之内保证了卡内信息的完整性与有效性,并实现了交易信息的稳定,利用这种安全防护技术,可以给用户建立一个安全有效的交易环节,从而防止IC卡被窜写或修改。对IC卡的保护措施实施,从物理安全与逻辑安全出发,又可以施加不同程度的技术保护手段。首先,从物理安全出发,因IC卡本身的内部数据与技术可以有效地保证内部信息的安全有效性,因此IC卡是一种具有极高物理特性的安全性,因此其IC卡要求内部的程序必须具备一定的应力,并配合利用电力、化学等技术手段实现整体有效的防范。从外来物理攻击角度出发,对这种防御攻击的保护,要求IC卡必须建立一种更加紧密的系统,从技术角度出发,防止个人用户信息被复制以及出现窜写等问题。一般利用高新技术与相关高新技术工艺来完成对安防体系的更新,并在制造与发行的过程中,加入更为严密的参数保密措施,并在制作的同时增加额外的保护层,从而增加其难以破译性,并在IC卡内部安装相应的监控程序,如果IC被窃取或内部信息流失,就会通过专业的进行追回。其次,从逻辑安全出发,将信息存储区域分成3个基本区域,包括公开去、工作区与保密去,并建立相应的用户鉴别系统,只有用户进行鉴别才能进入,并读取内部信息。一般的识别系统包括平个人识别PIN、生物鉴别系统以及指纹或手写识别等。

四、结论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金融监管 金融安全 功能性监管

一、序言

“金融监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宽泛和复杂,涉及金融交易的内容、途径、市场、行为以及各种相关服务,而狭义上的金融监管,侧重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在内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限在狭义意义上来讨论。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分别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证劵期货业监管、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以往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风险,但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分业监管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混业经营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业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和趋势。” 因此在如今金融业市场分业监管的模式不能解决金融各个行业交错复杂产生的各种状况。且混业模式下的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个机构可能经营多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这就可能造成重复监管,监管冲突的问题比如银行业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从目前我过的监管体系来看,一行三会各成体系,各有标准和目标,各部门之间容易冲突,监管对象要承受各个监管部门的压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进行,长期如此,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非常不利。

(二)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问题

机构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内不同机构实施监管的制度安排。这与我国的问责制有很大的关系,每个机构分配了具体的任务,明确职责,我国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这样的模式,而对于如今的金融市场却不太适合。单一机构的监管模式适应于金融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品种少,业务量小,这样的监管有利于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但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金融品种丰富,每个品种所涉及的行业不止一个,金融风险较高,机构监管将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特别是我国正处于金融行业转型发展的阶段,市场比较宽松,金融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机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

(三)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我国当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监管事务主要是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仅仅是为了便于沟通信息,而没有建立实质的联合监管,这也是很多学者都谈到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关,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如银监会监管的事务涉及到保监会,会对保监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并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即使问责也问不到银监会。似“九龙治水”,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应坚持的理念

1.金融监管建设应服务于金融活动

我国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时代,以前经济问题是由政府一手主导,计划操作,如今市场经济下,在金融监管这一块应尊重市场本位的前提,再去谈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应坚持这样的理念,为了更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金融活动,而不应以传统家长制的作风来一手操办。金融监管应以市场为基础,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金融活动。

2.金融监管应兼顾公平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日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 这里的消费者即投资者,其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一直以来是金融活动坚持的原则,而在我国金融活动中这一理念并没有得到最佳践行,不利于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且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相对于其他的私权力,金融监管机构更有力量和权利,更有条件去做到兼顾公平,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应领头引入兼顾公平的理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标。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长久以来呈矛盾状态。例如金融危机的治理会陷入一种循环,即“金融危机—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经济繁荣,盛极而衰一金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一新一轮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会强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论: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费者保护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来相互牵制,相互制衡,这样才能找到一种平衡点。笔者认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当然这种金融安全目的是为了金融活动更有序的进行,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借金融安全来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竞争会更有效率。

(二)金融监管完善具体建议

1.金融监管以市场为导向

金融监管应为金融市场服务,我国的金融监管融入了过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阶段,用单纯的行政手段来驾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监管应该以市场导向作为出发点,为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并且要维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是金融监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场自身来调节亦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把有形的手于无形的手相结合,使金融市场有序持续的发展,尊重金融行业本身市场规律,不能把金融监管当成单纯的行政事务来完全,要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尽量不要采取强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性,应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发展金融,把握好底线来维持金融安全,这不仅仅只牵涉到金融行业,还会波及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如有些学者提出过的适度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功能性监管是指从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向特定金融业务的监管,是监管部门职能性、功能性监管方式的改变。” 这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比较常适用的一种方式,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金集团化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针对金融业务的互相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实施跨业务、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 我国金融行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分业监管的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这对于金融创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问题是个比较大的障碍。由此,可逐步推进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

3.建立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

由于机构监管的方式,各个机构各自为营,未形成系统的协调沟通机制,这对于现在界限越来越模糊的金融行业现状,办一项金融业务常会关联到几个机构,需每个机构的批准,步骤复杂,过程较长,不适应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的步伐,这就需要建立系统的协调机制。首先,要实现信息的共享,一行三会需要建立一个共同的监管信息平台,这样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成本。其次,可建立联合的监管机构,类似于现在一些行政部门联合办理业务的平台,只需要在一个窗口或者一个地点就可以找到各个相关的办事部门,这种方式目前在国内一些地方试点并在推行,尤其是对于金融行业,笔者认为这更是有必要的,金融行业信息变化迅速,一个重要的信息可能决定是否盈利亏损,因此其非常追求效率,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利益,像这样的联合监管机构,可以在金融行业中试行。“例如意大利政府在中央银行、股票和资本市场监管委员会、国家垄断局等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常设协调委员会”以最大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克服监管分散的缺陷。”

第5篇

论文题目: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机制的完善摘要: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在致力于探索一条既适合于本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监管新路子。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时至今日,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未来金融业发展的要求仍然存在着较多的不适应。金融监管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金融监管模式,只有立足现状,结合一国金融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水平建立的监管治理措施才是最有效的。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出台,我国的金融监管确立了“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金融业面对开放的竞争环境和全新的竞争格局,金融创新加剧,金融风险也随之加大,尤其是综合经营的趋势在逐步深化,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分业经营的模式以及金融市场的结构性变化给“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带来诸多挑战,“一行三会”之间的监管协调愈加显得紧迫。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协调机制 一行三会正文提纲:

一。国内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探索

(一)国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现状

(二)国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情况

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二)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制约了监管效率的提高。

(三)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四)缺乏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功能,监管成本较高。

(五)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六)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督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议

(一)健全法制并明确监管协调机制的部门、职能、权利边界1.建立监管协调组织体系。

2.明确以人民银行为主体的监管协调机制。

(二)加强内外协调以维护金融安全

1. 对内协调机制建设。

2. 对外协调机制建设。

(三)扩大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范围,建立多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1.建立信息共享责任约束制度。

2.建立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共享的数据库。

第6篇

论文摘要:本次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国均努力改革本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借鉴了英、美等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别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即“一行三会”多头分业金融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尤其是此次危机的爆发,更是突显了现有监管模式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标准不一,缺乏协调,导致监管重复和真空,此外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中国,他们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混业经营,采取混业经营措施,对我国的金融机构带来冲击和挑战,对金融监管机构也会带来监管难题;(2)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风险管理能力也存在很多不足;(3)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4)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应有保护。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更多关注金融体系自身的风险,相对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相关制度几乎还是空白。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机构

从长远看,中国应当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现阶段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即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制,总体上是适应现阶段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但存在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和合作也存在很多问题。要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监管方式要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的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功能性监管转变。第二阶段,在条件具备时,成立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为了增强监管协调的有效性,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应该在现有的“三会”协调基础上,在国务院层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即建立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于国务院,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第三阶段,在条件成熟后,建立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金监会”)。中国金监会对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现在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变成金监会的下属的局,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 转贴于

二、实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完善金融安全网和应急救援机制,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首先,要不断加强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金融的核心,要有效的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必须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当今的金融风险很难孤立地进行识别和管理,各类风险的内在关联性日益增加,风险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同时要有效地控制风险敞口。其次,完善金融安全网和应急救援机制,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建立和健全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是防范金融危机发生或降低危机损失的可行方式。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应包括监测指标体系,预警界限以及分级的警情显示等部分。同时抓紧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金融应急救援机制的核心是制定应急预案。再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建立适应资产价格变化的会计准则和动态的评估方法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重要的努力方向和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三、建立存款保险机制

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业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通过成立存款保险公司,以立法形式强制开办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入保,并依法对其监管。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要与完善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结合起来,援助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金融机构而非偿付性危机的金融机构,注意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健全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为金融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一是适当扩大和细化有关监管机构的权限。可在立法和实践层面扩大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授权人民银行监管大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并赋予必要的政策工具,以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二是尽快填补相关领域监管法律法规的空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衍生品交易在我国已取得了合法地位,但目前还没有衍生产品的发行规则,也没有对其产品设计的步骤和过程、定价原则等方面的规定,极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顺利发展。三是适时赋予有关领域的监管法规更高的法律地位。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从改革框架看金融监管发展[J].资本市场.2010(7)

第7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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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4]杰姆斯·巴茨,丹尼尔·诺勒,张坤.外资银行的准入与监管:承诺与实践[j].银行家,2008,(5).

第8篇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制度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地位

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有经济体制、政治因素等方面的影响,但是从近些年来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和地区来看,法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是发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度经济学证明,完善有效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在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业天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金融风险可以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常态①金融法律制度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HI。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必由之路。一法律是市场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的保障健全的金融市场必须有合格的市场主体。而合格的市场主体本身又包含了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两层含义。一方面,法律明文规定金融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从而杜绝不健全主体及非法进入者对市场秩序的冲击,避免金融风险的制造者。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制、引导、教育等作用可以有效克服主体行为的自发盲目性,成为自觉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理性“经济人”.依法规避金融风险

(二)法律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护器

金融主体间的交易,普遍以契约交易方式完成。契约自身的平等、诚信、等价有偿等特点可以担当维护交易安全、分担交易风险的重担。而作为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契约制度,不仅能使合格交易得到确认,而且还能以法律强制力切实保障契约的履行.有效避免信用危机形成和诱发金融危机。

(三)法律是金融稳定的基础设施和金融危机防范的制度化保障

按照世界银行(2001)的界定,法律制度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金融运行质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稳定发展的基础.是最基本的层面。金融业的运行与发展都是在该基础层面上的技术性活动。法律制度基础越牢固、完善,建筑在此层面上的金融活动就越稳定.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发生危机.法律制度也能够有效地把损害降到最低②。由此可见,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必要的有效手段

二、他山之石:国际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发达国家的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

1.美国。经历1929-1933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为有效地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1)建立健全有关金融法律体系,完善金融危机预防法律制度.维护银行业的适度竞争。防范金融风险的积累和金融危机的爆发。(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恢复存款人市场信心,保障存款人利益,有效。控制了金融危机的爆发。(3)建立合理的伞型监管体制和金融稳定分工协调机制,在促进自由竞争、防范金融危机方面成效明显。(4)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实现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竞争,加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高其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

2.英国。(1)立法建立良好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在维护金融稳定、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预防金融危机发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2ooo年颁布《英国金融服务法》成立金融服务局(FSA),创新金融监管模式,以跨行业单一监管取代分业多元监管,确保金融业具有竞争力,确保信息公开,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效果显著。

3.其他欧洲国家的做法。1987年底巴塞尔协议公布后,法国制定新的监管条例,通过立法手段促使银行,尤其是国营银行提高资本充足比率.通过充实资本来预防银行支付危机的发生。意大利则效仿法国,采取了一系列增加国营银行资本力量的法律措施。欧洲各国通过鼓励提高资本充足率.为银行稳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这一切都有助于银行风险的进一步降低,加强了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在危机预防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4.日本。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之后,日本加强了金融危机防范的法律制度:修改《日本银行法》,提高El本银行的独立性。(2)设立金融监督厅,使政策制订和执行分离,强化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督体系。(3)取消分业经营制度,但同时保持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41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透明度。(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设立专门的不良债权回收机构.化解金融危机。(6)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公众信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以韩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防范的法律制度

韩国接受1997年金融危机的教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护金融稳定,防止危机重现。(1)在加强韩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同时.先后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FSC)和金融监督院(FSS),实施集中统一监管体制。(2)修改《韩国银行法》、《存款人保险法》等法律制度,实行金融结构调整。(3)充分发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fKAMCO)重要功能.提供金融机构重组所需资金支持。(4)建立良好的会计制度,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估体系以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体系,为韩国金融危机防范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墨西哥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在国内融资方面。拉美一些国家不断完善和补充有关直接融资、债券和股票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运用法律手段为本国经济的增长提供稳定和可靠的发展基金,改变过去主要依靠外资,特别是短期资本支撑经济的局面。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尤其是发生过金融危机的马来西亚、泰国、巴西、阿根廷等国在预防金融危机方面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加强了对金融危机法律防范制度的建设。

(三)新巴塞尔协议中防范金融危机的有关规定

新的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一是更新了最低资本要求,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纳人了风险资产的计算范畴.从而更能反映银行资产所面临的真实风险状况。二是从外部监管的角度督促银行保持资本充足性要求和完善内控机制,防止将来可能产生的危机因素。三是引入市场约束规则,建立银行强制披露信息制度,迫使银行有效配置资金,保持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健性。四是强调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监控,将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并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四)各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以及巴塞尔协议有关规定的启示

1.运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风险.建立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用立法推动金融改革。各国金融实践证明:没有法律规范,不依法进行强有力的金融监管.就不会有良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2.建立金融危机防范和协调法律机制,制定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部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整合监管力量.合力应对金融危机。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阻断金融风险的传播。

4.实行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改革完善银行、证券、保险业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5.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纪律的约束.要求金融机构披露真实可靠的信息。预防金融危机发生。

6.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风险与挑战: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为核心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防范金融危机的立法建设不断加强。但是,现行法律关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的规定过于原则、零散,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防范化解金融危机的法律体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问题:

1.缺乏统一完整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关于防范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的规定比较笼统.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操作规范亟待完善和细化。主要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金融危机的防范缺乏完善的制度性安排。

2.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缺位和错位。一是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变不充分,制度尚需完善,既存在监管职能重叠、过度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问题,也存在监管不足,形成真空,造成放任金融风险的可能。二是跨市场跨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缺失,一些潜在风险缺乏有效控制。三是现行监管法律制度过于强调监管机关法定权威的运用.疏忽了银行内部控制和同业自律机制的兼用,无法有效发挥其引导风险内控制度的功能。

3.金融危机应急与救助法律制度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最后贷款人制度存在拯救标准不明确、救助工具单一、缺乏清晰配套措施等缺陷。二是对危机银行接管与并购制度很不完善,使银行接管、并购缺乏法律规制。三是没有形成国际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不能适应金融服务市场国际化和金融业竞争加剧的需要,无法抵御跨国传导的金融危机。四是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易引起公众恐慌,出现存款挤兑。

4.征信管理法律制度缺失。在我国,信用风险仍然是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目前我国征信管理法律欠缺,对信用风险缺乏法律约束,另外,对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惩罚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缺陷,使金融诈骗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导致风险最终转嫁给金融机构。

5.金融机构和企业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难以充分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致使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大量滋生和积累,无法满足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严重缺失,不利于化解金融风险。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律规定,一些有问题金融机构无法按照市场原则实现稳定退出,进行及早处置,使风险控制缺乏法律框架下的约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积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四、未来展望:对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金融危机防范的制度建设,重点要加强金融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法度。我国应建立以《金融稳定法》为龙头,以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制度、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等为辅助的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体系。

(一)健全完善法律体系,为金融危机防范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尽快制定《金融稳定法》,作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母法。借鉴其他国家良好的立法例,提高立法技术,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本法。既要鼓励金融创新.又要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防控。对现行金融危机防范法律进行修改、清理和整合,使之与WTO协议和附件等国际惯例接轨,防范国际性金融危机的入侵。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依法规制行政权力一是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通过立法减少公权力对金融市场的违法和不当干预:二是建立完善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三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危机;四是完善行业协会立法,发挥自律监管作用;五是建立跨国性金融危机的“防火墙”制度。

第9篇

论文提要:2008年12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揭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在金融业正式展开。本文通过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发展现状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我国1994年成立政策性银行以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加大了对重点产业、基础设施、进出口企业和农产品流通等领域的政策性信贷支持,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最初设立三家政策性银行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为了弥补市场资源配置不足。20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经济结构不合理问题一直困扰着经济发展。房地产热、开发区热导致投资过度膨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占用了大量信贷资金,使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因缺乏投资,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时,投资效益低下使金融体系孕育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其次,为解决收购资金“打白条”需要。1994年以前,我国粮棉收购资金采取“地方财政、购销企业和农行各三分之一”的解决办法,地方财政和购销企业资金经常出现缺口,给农民“打白条”现象严重,直接侵害了农民利益,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最后,为专业银行商业化经营需要。专业银行既按国家要求办理政策性贷款,又按利润最大化原则开展商业性业务;另一方面,专业银行经办政策性业务掩盖了实际经营亏损。为解决上述问题,确保央行调控基础货币主动权,199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1998年以来,三家政策性银行每年近3,000亿元的信贷投入,成为我国GDP年均增长7.7%的重要推动力量,2002年末我国政策性银行贷款已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的12.16%。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制度缺陷

1、缺乏相关法律制度保障业务运营。我国政策性银行至今没有单独的立法,成立时国务院的批复文件也没有根据发展条件的变化而修订,成为政策性银行业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国外政策性银行一般是先立法,再依法设立并经营,金融制度通过立法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补充,如《日本开发银行法》、《韩国产业银行法》等。

2、国家信用和担保内容缺失。开发银行属于政府独资经营的政策性银行,享有准财政资信等级,这是开发银行运营的基础。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国家信用缺乏实质性内容,在资本金补充、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等主要方面的支持有限,与国际上规范的政策性银行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3、资本金及充足率不足。我国政策性银行目前尚未形成资本金补充机制,资本充足率有下降趋势。而国外政策性银行除了实收资本外,还注重增加资本准备,资本充足率与政府给予的国家信用支持相匹配,通常高于一般商业银行。

4、银行功能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到位。近年来,国外开发性银行正由专业银行向综合银行转变,在传统银行业务基础上开拓资本市场业务。而我国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过于狭窄,主要资产业务仍为单纯贷款业务,缺少国外同业所从事的债券、股本投资以及担保等创新业务,难以运用市场化、商业化手段实现政策性目标,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市场开发程度的深入,将难以满足客户日趋多样化的需求,难以适应市场要求。

5、缺乏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国外政策性银行主要通过构筑政策支持体系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保证贷款回收和防范化解风险,其核心是建立可靠的担保体系,优先清偿债务,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而我国政策性银行这方面的支持和手段较少,运营中有较大的风险。因此,提高信贷决策质量,建立和改进信贷风险管理是政策性银行发展的迫切需要。

三、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必要性

回顾历史,我们在1994年建立三家政策性银行时,基本思路是模仿日本模式,即以政府补贴和非盈利为目标,该模式此后逐渐陷入困境。进入21世纪,改革政策性银行的呼声日渐高涨,而国家开发银行也通过有效引入商业化运行模式,成为三家政策性银行中最成功的典范。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曾经是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中的重大制度突破。随着金融问题逐渐成为决定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环节,金融体系中各个层面的制度优化问题再次摆到了我们面前。其中,对于政策性金融在中国金融发展中的重新定位,也成为推进金融改革与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突破点。改革开放多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

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是进一步促进开发性金融的必然选择。开发性金融是适应制度落后和市场失灵,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增强经济竞争力而出现的一种金融形式,在国际上已有百年历史。从各国的实践看,开发性金融通常为政府所拥有,赋权经营,具有国家信用,用建设制度和开发市场的方法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承担着支持经济发展、投融资体制改革及相关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任务。开发性金融对经济增长产生作用的主要渠道是投资资源的有效使用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完成的途径是通过较高水平的金融发展与金融深化。

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是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必然选择,并且在另一方面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贡献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全球化的竞争时代将不可避免的到来,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如何在与国外优秀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保持自身的优势,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是政策性银行在未来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商业化改革后,依靠自身的优势和不断发展的中国市场,逐步发展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并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支持。

通过分析,在当今金融体系发展及改革的形式下,为了尽可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我国政策性银行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势在必行。国家开发银行的商业化改造为其他政策性银行今后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了更好地实现政策性银行的改制,我们应该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为依据,通过规范化改革,将政策性银行办成机构体系完善、经营目标明确、治理结构科学、资产状况良好、业务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具有较强政策执行能力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1]金融时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努力把金融改革发展推向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