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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论文

时间:2023-03-23 15: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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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论文

第1篇

由于服务的不可储存性、异质性及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与制造业明显不同,服务业进入国际市场不能采取线性的方式逐步推进,而需要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方式进行。[1]早期关于服务业国际化动因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上。如Dunning(1989)将基于制造业的“国际生产折衷论”应用于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认为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也需要具备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及区位优势,并且只有同时拥有上述三大优势时,才能进行有利的对外直接投资。[2](5-39)之后,很多学者从更多角度对国际化动因进行了分析。Lovelock和Yip(1996)从市场驱动、竞争驱动、技术驱动、成本驱动、政府驱动五个方面分析了服务业国际化的动因。[3](64-86)李慧中(2004)认为,Dunning的“国际生产折衷论”对服务业的适用性是不突出的,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是产品差异条件下追逐规模报酬的产业内贸易导致的结果。[4]郑吉昌(2004)则将服务业国际化动因概括为生产性和消费的拉动、供给的推动(专长、劳动力)、服务业的竞争、进入壁垒降低(标准成本化、全球范围优势)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赢得信赖以及全球学习。[5]魏江等(2004)认为,KIBS国际化是需求拉动及供给推动共同作用的结果,需求方面是企业为了更好地适应全球化及竞争的需要,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其它更擅长的企业,实现价值链的分工,使KIBS企业有了进一步生存的空间;供给方面是企业追求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而主动向国外扩张。[6]

以上学者尽管从不同角度对服务业及KIBS国际化动因做出了解释,也注意到服务业与KIBS、与制造业的差别,但是,这些学者更多地是从产业角度来进行分析,注重的是服务的特征。KIBS不仅仅在于具有服务性的特征,还具有创新性特征,这也是KIBS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而现有的研究忽视了KIBS具有创新功能的特征,忽视了KIBS在创新系统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本文根据KIBS的特点,在借鉴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另外一个角度——创新系统的视角对KIBS国际化动因进行分析,以期获得更为圆满的解释。

二、KIBS创新特性及在创新系统中的作用及功能

在知识经济下,知识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并逐渐取代了土地、资本、劳动力这些传统的生产要素,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创新系统中,知识流动及各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创新过程的关键所在。KIBS具有知识生产和知识扩散的功能,在创新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非一般的生产和消费部门。

(一)KIBS创新特征

KIBS创新是指发生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中的创新行为及活动,是KIBS与客户利用各自的知识及技能,为完成一项以知识为基础的创新任务而做出的一系列合作行为。知识密集型服务创新具有显著的高客户相关性,即KIBS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共生”关系,创新服务质量的高低依赖于KIBS与客户的交互作用。在创新中,客户与KIBS之间的知识流动是双向的:KIBS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在交互中传播现有的知识,同时通过客户反馈也加强了KIBS本身的知识基础,扩大了KIBS的知识存量,并可能引起新的交互作用。Strambach(2001)建立一个模型(见上图),将KIBS知识过程分为明晰知识和缄默知识的获取、知识的重新整合、知识向客户企业的转移与扩散三个阶段,说明了KIBS与客户间的这种知识流动及交互作用。[7](53-68)

(二)KIBS在创新系统中的角色

KIBS创新具有高客户相关性,这不仅仅促使其本身必须具备高的创新性,以满足客户的需要,也使其有可能将创新性知识传递、扩散给客户,即KIBS不仅仅具有知识生产的功能,也具有知识扩散的功能。具体而言,KIBS在创新过程中主要有三个角色:创新推动者(Facilitator)、创新转移者(Carrier)及创新来源(Source)。[8]

1.创新来源(提供者)。KIBS在进行创新时是创新主角,KIBS为制造业或其他服务行业提供服务或知识,提供创新概念及思想,并与客户企业紧密联系共同完成创新。Hertog(2000)认为,KIBS作为知识及创新的合作生产者,是一种私人知识库,即所谓的“第二知识库(theSecondKnowledgeInfrastructure)”或“新知识库”①。[9](491-528)如广告商为客户开发并组织实施一个新的广告策略。2.创新推动者(合作者)。KIBS企业为客户的创新提供支持服务,但创新本身不是来自KIBS,也不是由它从别的企业扩散到客户企业。如管理咨询公司协助客户开发一种新的服务分销渠道或引入一种新的会计制度,在这里,KIBS为客户传递它们需要的知识或服务来支持创新。3.创新转移者(购买者)。KIBS企业将现有的创新从一个企业或者一个行业传播到另外一个行业或客户企业,创新本身不是从KIBS产生的,KIBS只是一种中介。此时,KIBS也扮演着购买者角色,即KIBS从制造业或者其他服务行业购买知识、设备及资本品,但KIBS在购买后还承担一个重任,即将该产品客户化,适应客户的需求。如KIBS企业为客户引进及实施一个先进的、创新性的ERP软件,并将该软件客户化。

可见,KIBS在创新系统中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它的知识生产和知识扩散的功能,是创新系统的节点及桥梁,是创新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KIBS在创新过程中扮演多种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KIBS本身作为一个创新主体,在不断进行内部创新的同时,也为创新系统中的其它主体提供了创新的平台,对创新起到催化作用。

三、国家创新系统的国际化扩展——KIBS国际化的动因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下,国家创新系统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化的系统,国家创新绩效取决于该国利用全球创新网络及全球创新资源进行创新的能力,国家创新系统的国际化已成为促进创新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Toivonen,2005)。[10]另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自身创新系统的不完善及创新资源的缺乏,通过国际化获取创新资源,提高本国创新系统竞争力就成为一个必然选择及必要的途径。国家创新系统的国际化发展,增强了作为创新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KIBS国际化发展的动力及压力,主要体现为实现如下四个效应的需要:(一)国家创新系统边界的国际扩张效应

Coase(1937)认为,企业的扩张与收缩在于交易成本的节约。[11](386-405)创新系统也存在由于交易成本节约而导致的边界扩张与收缩。创新系统边界的扩张表现为创新组织规模的扩大和创新行为的融合与协调两个方面,前者是单一组织形式下的规模扩张,后者是对创新系统的改造。[12]创新系统革新的动力来源于知识在系统内流动的机制。信息通讯科技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创新活动之间的互动与依赖日益加深,为了获取更多、质量更高的创新资源,国家创新系统中的创新主体主动向外扩张,实现国际化发展。KIBS国际化一方面是实现本身规模经济的需要,另外一方面降低了知识在创新网络接点传播的交易成本,使报酬递增得以实现,并促进其他创新主体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同时,KIBS作为知识扩散的桥梁及中介,它的国际化有利于改造跨国创新组织结构,建立灵活的组织创新网络,有效降低创新主体在国际化进程中由于规模扩大而带来网络接点之间连结不稳定的风险(规模扩大与风险加大之间存在“两难”问题),实现创新系统质的扩张。(二)知识的放大效应及国际扩散效应

知识系统要么是网络结构,要么是层级结构,而无论哪种结构,KIBS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网络结构中,KIBS加强了不同网络接点之间的知识流动。在层级结构中,KIBS有利于知识沿着层级进行流动,如典型的专业会计服务就属于这类。而创新系统竞争力的差异在于知识创造和扩散通过不同的中介和组织交互作用来进行。[13]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快,各国国内市场日益与国际大市场融为一体,产业全球化以及企业生产、研究活动的国际化,使国际间的知识流动愈加强烈。由于KIBS具有知识生产性和扩散性并重的特征,KIBS在国际化发展中不断吸取国外知识,并通过对知识的整合、加工,不断进行知识创新,放大知识存量,提高了知识流动的质量,促进知识在创新主体之间的国际流动,在不同类别的知识网络中传递,加强了国家创新系统知识生产子系统及知识扩散子系统功能,通过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有效联结来提高学习和创造能力,使国家创新系统立足于国际创新前沿,利用国际创新系统的优势,迅速提高创新能力。

(三)制造业、服务业创新子系统的国际互动效应

KIBS所具有知识生产及知识扩散功能,使传统的创新系统发生了变化,服务业创新子系统与制造业创新子系统出现融合的现象,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创新活动互相表现对方的特征。它们之间存在信息、知识及人才等要素的流动,并通过这些流动使两者产生极强的互动作用,互相为对方的发展提供支持。制造业生产的国际化产生了对金融、会计和法律等服务的需求,为了满足国内制造业国际化的需要,KIBS企业跟随进入东道国提供服务。随着服务水平的提高及在国外提供服务经验的不断丰富,KIBS企业有能力主动在国外寻找发展的机会,实现从跟随战略到主动寻求新市场的国际化战略转变。跨国制造业规模经济的来源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服务的能力而不是制造产品的能力,[14](45-56)在制造业国际化程度较高情况下,KIBS国际化是提高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需要。

(四)国家创新网络的国际综合协同效应

创新系统创新效率的提高,不仅取决于各创新主体本身的高效运转,更取决于各创新主体间相互联系和合作形成的网络协同。在强调知识流动的创新系统架构中,创新主体间的互动关系愈趋复杂。创新主体之间存在正、负向反馈及增强、抑制作用,有着显著的非线性关系。要提高创新系统效率,不仅要提高内部效率,即各子系统(如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内部管理过程的效率;更要提高外部效率,即各子系统之间(包括区域创新系统、国家创新系统与国际创新系统的联系)合作与交流的效率。KIBS作为连接国际、国内及区域三个不同层次的知识系统的重要桥梁,只有与国际接轨,保证知识在各个层次的创新系统、各个创新主体及创新主体各要素之间的横向与纵向流动,产生互动和作用,形成创新网络的国际协同,使国家创新系统在国际环境下有效地运行,降低创新风险,减少创新成本,提高创新效率。

第2篇

1物业管理服务外包的优势

物业外包管理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建设,是现代社会物业管理公司发展的主要选择之一。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物业管理服务外包的优势做了以下总结:①降低经营成本。物业管理服务外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成本,是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物业管理服务外包以分工服务为发展基础,分工服务的基本模式在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同时,将多种专业有效地结合在一起;随着物业管理服务外包的发展,工作人员数量明显减少,管理费用随之降低;将转向业务以外包的形式承包给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节约大量固定资产,为强化物业管理公司的成本控制打下坚实的基础。②物业管理服务外包还能有效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专业性较强的外包承包公司通过物业管理公司内部丰富的资源优势和规模化的发展优势及技术资源,可以全面提高服务外包发展过程中产品的质量,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建设提供动力保障。③物业管理服务外包还可以增加服务项目,从根本上满足业主的实际需求。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对各行各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社会思潮的多元化和丰富化发展,人们生活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物业管理公服务外包必须以多元化的种类面对多元化发展的社会,只有通过服务外包业务实现资源的外取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实际经济效益。④业务外包可以规避物业管理公司发展建设过程可能遇到的风险。伴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化发展,物业管理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结合实际发展状况不断提高物业管理公司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有的项目具有风险高、管理难度大以及专业性强等特点,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可以有效规避其中存在的风险问题。⑤物业管理服务外包还能将物业管理公司内部资源集中,从根本上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成本效益。如果某项业务具有较高的实际价值,在保障物业管理人员较高综合素质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2物业管理外包服务的缺陷

在实际发展建设过程中,物业管理服务外包不仅可以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实际经济效益,还能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成本投入,是提高物业管理公司整体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是,物业管理服务外包仍存在以下问题。①外包服务质量难以控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国家制度转型的关键时期,物业管理服务外包尚处于不成熟的时期。我国物业管理服务外包以招投标的方式为主,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对服务质量、价格以及资信等方面的评估,最终选择合适的合作方。一旦确定了合作方,外包服务质量将很难有效控制,主要原因是职能掌控合作方管理者或者代表,实际质量通常很难进行准确掌控。②物业管理服务外包难以体现物业管理公司的形象和物业管理公司文化。我专业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一定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两家不相关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的文化制度、服务理念以及发展目标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服务外包难以实现物业管理公司的形象和物业管理公司文化。另外,外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很难准确把握服务的时间。最后,服务外包还会导致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协调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物业管理公司对自身业务的控制与洞察能力会随之降低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从事运营与人员管理作业的相关工作会对外部技术产生较强的依赖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建设。

3结束语

第3篇

【关键词】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科技管理;基本特点;基本作用

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一产业,在社会不断变革的过程中,农业的主要地位始终没有得到忽视,随着现代技术水平的提升,我国各行各业都在利用技术的进步来突出各自领域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是进一步深化农业主体地位,优化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在理论基础上还是在社会的实践应用中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当前的农业科技服务还存在众多的不足之处,有进一步的发展空间,通过多方面的探索,加强对农业科技服务以及管理相关内容的研究,可以有效的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的基本内涵

首先,农业作为发展的根本,对于我国的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农业科技服务中,主要包含了两方面的要素,一方面是在科研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为农业发展创造出来的一些优秀的成果,这些都是以农业科技的自然原理为基础得以实现的,并且在此基础上,利用多种途径将这些发展成果传递为接纳者,有效的促进了农业生产操作方式水平的提高。另外一方面,在整个农业体系中,不仅包括了农户自身,还有农业合作社以及相关的企业等,他们通过对科技的应用,将生产活动更加贴合市场的需要,从而获得更加理想的效益,并将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向科研者得到反馈。这是农业科技服务中两点重要的内涵。其次,在农业科技管理中,与农业科技服务具有一定的差异,在这一概念中主要是在科技流通的创新环节得以实现的,以参与主体为中心,通过特有的目标集合在一起,并且共同为这一目标作出努力,方式以及组织等相关的内容可以是多样化的,在整个过程中,都是由参与主体自行加以控制,对于现代化的农业发展建设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农业科技服务与农业科技管理的过程中,二者既具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一定的不同点,例如前者更加注重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能够在互动的过程中实现农业的发展,是一种外向性的表现形式。而后者是对现有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再分配的过程,与之相反,属于内向性的表现形式,将二者进行有机的结合不但可以有效的促进整个农业发展水平的进步,还能使之形成一个更加完善的生态系统,在崇尚生态化的今天,这一系统的形成无疑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2、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的基本特点

将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从而体现出了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一个特点就是主体复杂性,因为在整合的过程中,其中涉及了众多的单位,例如农业企业,又包含了农业企业中的科研单位,还有合作社等等,这些都是农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主体,为农业创造了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其次是具有阶段明确性的特点,在农姜晓峰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0五队辽宁鞍山114000业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贯穿在整个农业服务的进程中,尤其是在创新以及流通的过程中,这一变化极为明显。在创新阶段,主要是农业院校以及在企业中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就是通过对某一技术的发明与再创造。另外一个阶段是扩散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要对技术加以推广,使得更多的农户了解科技手段,应用科技手段。还有一个阶段属于接纳阶段,科技能够得到广泛的应用,主要还是需要得到应用效果的见证,只有农户看到了发展的希望,才能普遍的接受这一技术手段,所以在科研成果的接纳阶段,更加需要对某一科技的认知,为今后农业的创新发展作出突出的贡献。最后一个阶段是对信息的反馈,整个农业科技推广的过程中,只有发现不足并且改正不足才能实现农业的进一步优化发展,因此才要向农业科研机构反馈信息。

3、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的基本作用

将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进行有机的结合,主要是为了缩短城乡之间的差距。众所周知,在我国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的发展十分显著,但是乡镇却在资源以及发展途径上受到了一定的局限性影响,这是造成城乡发展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如果城乡经济的差距不能有效的缩短,那么对于乡镇居民的生活以及收入等都会具有较大的影响,所以基于这一情况,通过将科技服务与管理进行有效的结合能够得以实现。在内外兼修的发展契机下,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以“赋权”的方式激发其潜力,同时加大外部资金的投入,共同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样一来我国城乡之间的距离也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缩短,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新鲜的理念以及资本。另外,可分层性地为农民提供科技成果。农民按照其生产规模还可被分为大户与散户,兼业户与纯农户,他们之间由于生产规模与收入来源不同导致的风险承担的预期也有差别。相比而言,大户与纯农户对农业新技术更具有敏感性,但在采用新技术时具有保守性;散户与兼业户由于其生产规模较小,收入来源多样,因此对新技术的采用具有滞后性,但在模仿先进农户时又具有积极性。另外,按照农民新科技采纳的时间长短,又可将农户采纳者分为创新者、早期采纳者、中期采纳者与落后者等。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要求对不同的农户采取区分性原则,不能进行填鸭式的科技注入,必须依据不同的农户生产心理与生产模式去推广一项科技成果。

4、结语

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信息化的推进和农民素质的普遍提升,农民对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只有通过农业科技服务与管理宏观上的指导与微观上的观察来调各种体系内部的主体,从而形成一个富有活力的系统,各体系之间才能形成有效沟通与对接,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参考文献

[1]丁楠,周明海.科技非政府组织参与农业科技服务问题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0(5):133-138,144.

[2]梁敏辉,吴磊.我国农业科技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集团经济研究,2007(13):165-166.

第4篇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已经逐渐成为企业成长、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性资源。知识管理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于知识管理的研究也在不断加深。但是目前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一般性的个人、组织和团队,或者重点研究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对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的知识管理缺乏有针对性的分析。基于此本文以劳动密集型的传统服务业为研究对象,分析这类企业中的知识管理。

二、传统服务业知识的特点

1.以经验知识为主,专业知识为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特殊专业技术知识较少。员工的知识主要为知道如何正确去处理某类事件,几乎不需进行任何创新,知识的来源离不开长期的实践积累。

2.知识更新速度慢。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单一变化不大,与此相适应企业经营所需的知识更新速度较慢,知识管理的重点应该为知识的传递与共享。

3.知识主要为个体隐性知识。隐性知识是建立在个人经验基础之上,并涉及各种无形因素的知识,多为主观洞察力、直觉和预感性知识。难以编码和度量,是计算机不容易直接处理。企业的知识主要存在于员工个人头脑中,知识外在表现为能正确处理各种日常事务。

4.从业人员流动性较高,素质偏低。由于行业对人员的学历、专业技能要求不高,企业员工文化素质不高。由于一些岗位对从业人员的年龄,身体等有限制,加之从业人员也会因为各种自身原因离开某一企业,使行业内的人员流动性较强。随着人员流动,存在于员工个人头脑中知识也就有可能流失。

三、传统服务业知识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知识管理包括知识的识别、获取、传递、吸收、综合、创新等环节。目前这类企业知识管理主要是以人员为重点的知识传递与吸收。做法首先是培训,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和工作过程中的不定期专项培训。其次由于隐性知识本身难以编码显性化,多采用师傅带徒弟模式,让员工在实践中观察、摸索,在干中学。这两种方式对于员工掌握岗位所需的知识,有较好的效果,可在一定程度上让知识在员工内部传递与交流。但这种传递本身,仍存在以下的缺点:

1.由于知识以隐性知识的形态存在于员工个体中,而员工是“经济人”,在与他人共享自己知识时,会对知识共享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在没有足够激励的情况下,师傅不愿意带徒弟,或不会将知识全部传递给徒弟而给自己留有余地。

2.员工的知识和经验仅存在自己的脑子里,呈现知识孤岛状态,由于缺乏主动系统的知识管理,没有将这些知识显性化,并加以综合,制定成为规范化的规章制度。随着员工知识的遗忘,人员流动,一些知识就会在组织记忆中消失。这样组织知识难以积累,企业不能形成经验曲线,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也难以提高。同时使企业过度依赖核心员工,一些关键岗位核心员工的离职,将会使企业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

3.传统培训方式成本过高、时间过长。由于没有有意识地总结岗位所需知识,培训内容不系统。师傅带徒弟的过程,可能无意识地将一些不正确的知识传递给了员工,使不正确的知识在组织中蔓延。在实践中观察、摸索,需要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理解上错误,组织和个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4.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人员很难准确评价员工掌握知识的程度、不知道员工是否具备了岗位所要求的知识,应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培训。这就不利于企业的监控管理也无法做到有针对性的培训。四、传统服务业知识管理的改进对策

1.制定严格规范的制度,对知识进行科学的制度化管理。首先,做好员工隐性知识的显性化,通过工作日志,职工访谈,开会讨论等方式将老员工头脑中的知识记录下来,将隐性知识进行明晰化的表达。此环节一定要详细,每一句话怎么说,先说什么,再说什么,每个动作应该怎么做都要规范。其次,由管理人员对这些显性化的知识进行归类、整理、系统化为岗位的详细操作规程,使信息透明、可视、准确,便于员工掌握也便于企业的日常监控管理。再次,应将显性化了的操作规程贯彻落实到员工的日常工作中去。对于新员工应该以此作为培训大纲,通过培训让员工尽快掌握岗位所需知识。

2.对突发例外事件要详细记录,建立规范的事件反馈机制。由于服务对象的需求有多样化、动态化的特点,而人是有限理性的。制度很难涵盖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情况,因此应该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对所遇到的情况进行记录,形成企业独有的案例库。整理出一些if-then的逻辑过程,这样对于一些突发事件,例外事件及时进行总结。

第5篇

关键词:现代服务企业;经营管理;QT公司

随着我国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现代服务业将不可避免的成为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从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现代服务产业也具有势不可挡的发展潜力,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以利于占领后工业化时代的发展制高点。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现代服务业更是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的支柱产业,这对广大服务企业而言,是极为利好的消息。但是,现代服务企业要在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抓好企业经营管理无疑是关键。基于此,笔者就现代服务企业如何抓好经营管理进行了深入浅出的研究,对成功典型——QT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了剖析,提出抓好现代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些对策,以求对抓好我国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一、我国现代服务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现代服务企业的数量、规模、经营水平以及竞争力虽然有了显著提高;但是,我国的现代服务业在企业数量、经营规模、规范化水平、经营成功率及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服务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也比较弱。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现代服务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众多的问题。对此,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概括,并就如何有效解决现代服务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服务观念未转变,观念上的障碍未突破

许多服务企业对现代服务内涵的理解不全面、不准确、存在很多缺陷。比如:有的服务企业认为,服务企业向客户提供的服务是附加性的;有的服务企业认为,客户享受服务只是一次性的,不在乎长久性的服务吸引;有的服务企业认为,按照大众普遍需求向客户提供服务就可以获得较好的利益回报;等等。总之,许多服务企业对现代服务内涵的理解与现代服务企业应提供的服务有很大的偏差。对现代服务内涵的正确理解应是一切以顾客的需求为中心;其工作重心应以服务产品为载体,谋求为顾客提供完整、优质、甚至具有特色的长久服务。

(二)不太注重服务质量与经营管理效益之间的平衡

当前,我国许多服务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忽视企业服务质量与经营管理效益之间的良性平衡,在追求企业经营管理效益的同时不注重保持服务质量,过分地追求经营管理效益和降低成本,造成服务质量的相对下降,从而导致企业与顾客关系的破坏,因而导致企业经营收入及利润的进一步下降,使企业陷入“经营管理的恶性循环”。现时,我国许多地方的部分酒店或餐饮企业就是陷入“经营管理的恶性循环”的典型代表。

(三)经营管理模式“包打天下”,不能适应不同的服务市场需要

当前,我国许多服务业企业都采用“包打天下”的经营管理模式,不能因应不同的服务市场需求创新经营管理模式,以满足不同服务市场的需要,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效果受到很大影响。

(四)只能提供普通而又容易被模仿的服务

普通的服务手段极易被竞争对手模仿,从而使得企业迅速失掉既有竞争优势。当前,我国大部分服务企业缺乏对服务品牌的创树及管理意识,对服务品牌的认识涉入较少,甚至没有感知,对服务品牌的认识还停留在简单的接受阶段,缺乏自我品牌的创造意识;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大多是普通而又容易被模仿的服务,其服务手段极易被竞争对手模仿,因而使得企业既有的竞争优势迅速失掉。

二、抓好现代服务型企业经营管理的对策

(一)树立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向顾客提供最大的服务让渡价值

市场竞争的核心是争夺顾客,企业要赢得长期顾客,就要创造顾客满意。要做到这一点,企业要比竞争对手更了解顾客的需求及其消费行为。营销大师菲利普.科特勒提出“:满意是指一个人通过对一个产品和服务的可感知效果与他的期望值相比较后所形成的感觉状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用户的满意度直接影响着用户对于企业/产品的忠诚度,最终直接影响到服务企业能否“留住”顾客。正因如此,每个公司都想了解自己客户的满意度状况,以利于制定后续的经营管理策略和规划。而服务让渡价值的大小往往又与顾客的满意度成正比。因此,要想让顾客满意,就要向顾客提供最大的服务让渡价值。

(二)坚持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效益兼顾的发展理念

只追求服务质量、不讲经济效益与只追求经济效益、不讲服务质量的理念和做法的效果一样,都不利于现代服务企业的长久生存和发展。QT等公司的成功发展实践经验证明:现代服务企业只有坚持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效益统筹兼顾的发展理念、坚持服务质量与经营管理效益之间的良性平衡、在注重经营管理效益的同时注重保持或提高服务质量,才能赢得顾客、赢得市场、赢得长久的生存和发展。

(三)与时俱进地创立符合服务市场和企业发展需求的经营管理模式

不同的服务对经营管理的要求不同。现代服务企业只有根据本企业所从事的服务工作探索出适应服务市场和本企业发展要求的经营管理模式,改变经营管理模式“包打天下”的局面,才能赢得竞争优势。经营管理模式是经营管理方式的总称,服务企业为了市场的需要,可以灵活采取多种多样经营管理方式。比如:针对低成本服务,可通过规范服务、加强管理,树立质优价廉的形象,以质优价廉赢取顾客的认可,从而赢得竞争优势地位;针对高端技术服务和经济基础较好的市场,可通过提供个性化、高满意度的优质特色保价服务,在赢得顾客的同时赢得利润。

(四)创树特色服务品牌形象

无特色的优质服务难以让企业赢得长久的竞争优势。因此,现代服务企业要想赢得长久的竞争优势,就必须根据本企业的人文特点、所处的地理环境、顾客的需求等创树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特色服务品牌。由于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代服务企业提供的种类繁多优质特色服务相对地让消费者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逐一了解、识别并记住各具特色的服务;而且传统的服务价格、服务方式、服务品种等竞争方式正在逐渐对顾客失去既有的吸引力,即使服务的方式再好、质量再高、独具特色也不能一味地被社会公众所主动认识,社会经济已进入“好酒也怕巷子深”的时代。在现代服务企业提供特色服务种类繁多、“好酒也怕巷子深”的时代,现代服务企业要在社会公众头脑中树立起优质特色服务品牌形象,单靠有优质特色服务还不行,还必须面向社会公众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自己的优质特色服务;优秀的服务本身就是最好的宣传口碑,现代服务企业应在树创特色服务、确保做到优质服务、赢得好口碑的前提下,采用形式多样、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等最能引起公众共鸣和记忆的宣传方式,多宣传企业服务模式的变化、与行业内其他品牌的不同之处、服务的提升点、典型感人的服务事例等,进一步增强宣传的效果,让企业的优质特色服务想象在社会公众的头脑中“快速扎根”、并在社会公众的头脑中树立起优质特色服务品牌形象。

三、QT公司在旅游服务行业中的经营管理策略探析

(一)QT公司基本情况

QT公司是X省一家从事旅游资源投资的大型现代服务型企业。旗下的旅游资源涵盖景区、酒店、旅行社以及交通等多个方面和领域。2015年,该公司以改革创新统揽全局,与时俱进地调整经营策略、创新经营管理模式,加强对外营销和企业内部挖潜工作,转变销售服务理念,坚持服务质量和效益并行理念,注重企业特色形象品牌建设,使QT公司在新常态下保持健康快速发展,目前其资产总额已超过200亿元,经营收入也已突破30亿元,投资额达到50亿元,年利润超过5000万元。

(二)QT公司的经营管理策略解析

1、转变观念,持续挖掘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空间基于旅游服务行业的现状转变观念,转变经营管理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2015年,QT公司主要通过以下几点强化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深入开展顾客需求调查和分析;根据本企业实际和自身定位,制定并实施树创品牌服务形象标准;强化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培训、服务过程的有效监控、符合消费者利益且可完成的服务承诺与宣传;实施具有推动作用和正确导向的激励机制、持续不断的改善服务和提高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服务补救措施。

2、坚持服务质量与效益并行的经营理念面对“2013年、2014年亏损面扩大、亏损额上升”的严竣形势,QT公司在确保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坚持突出效益的观念,制定适应服务市场需求的经营发展策略,立足于市场和内部挖潜,狠抓扭亏增盈。具体为:酒店要走“业务轻、资产重”两条腿扩张之路,既在物业和管理输出上做文章、又要发挥资产效益;旅行社要在电商平台建设、门市扩张上加快步伐,统一品牌形象,发挥规模效应,摊薄经营、服务成本;各景区要以游客的质优价廉等需求为导向,开发旅游新产品,均衡四季游。

3、统筹策划,整合资源,打造特色,加强营销,在旅游市场中树立特色服务品牌形象QT公司拥有较好的资源优势和强大的旅游产品供给能力。2015年,QT公司通过统筹策划,整合资源,改变线路与产品的常规编排,策划具有公司内在特色的线路产品,打造该公司的品牌系列;通过推进智慧景的区营销一体化系统建设强化统一营销,改变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的营销现状,科学合理集中财力、物力、人力进行有序营销推广,利用优势景区的成熟市场带动成长型景区的市场拓展,以最小的市场拓展成本赢得更大的市场空间;实现资源的互补和与市场的无缝对接、特色服务品牌的快速传播与形象塑造、经营管理效益的显著增长,使公司在扭亏增盈的同时在旅游市场中树立起特色服务品牌形象。

四、结束语

总体而言,我国现代服务产业虽然在不断壮大,却仍处于发展初期。企业决策者、经营者只有不断更新经营服务观念,坚持服务质量与经营管理效益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平衡;注重与时俱进地创立适应服务市场和企业发展要求的经营管理模式,树创优质特色服务并设法在社会公众的头脑中树立起优质特色服务品牌形象,才能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生存和发展。

作者:陈文峰 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公路管理局

参考文献:

[1]陈松威,王雅君.现代服务型企业的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5

[2]李悦迎.新时期服务性企业管理的思路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

[3]焦士影.基于平衡计分卡构建服务型企业业绩评价指标体系[J].经营管理者

第6篇

论文摘要:在信息社会化逐步深入的今天,房地产档案逐步实现了信息数据化、管理网络化和服务现代化。这就从技术和管理两方面对房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必然要求提高档案工作者的综合素质,从而更好地为房地产事业服务。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档案信息技术现代化管理

目前,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中,由于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方式相对滞后,因而积压了大量历史信息需要录入。要将这些信息在第一时间内全部录入管理系统并且不能产生误差,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完成。如何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房地产档案数字化建设,实现房地产档案管理的新突破,已成为当前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利用计算机对房地产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具有检索迅速、查找方便、可靠性高、储存量大、保密性好、寿命长、成本低等优点。这些优点能够极大地提高房地产档案管理的效率,也是房地产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条件。

一、确定适用标准

信息技术标准化是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根本保证。在数字化建设中,必须建立好相应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最终建立起一个标准化的数字化利用平台,实现档案数字化管理。

二、建设高质量的档案信息数据库

房地产档案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档案原件及档案数据的管理。档案原件作为房地产档案的原始资料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档案数据的来源。房地产档案管理要实行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模式,房地产档案网站作为一种纽带和桥梁,是实现这一多元化服务的有效手段。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一点,为利用者提供一个交流平台。一方面我们可将房产档案中的建筑面积、房屋坐落以及平面图等无条件公布在网上,对于有条件利用资料的各级用户可根据自身的用户级别查询相关的房产档案。另一方面,利用者可将自身的相关问题留在网页上,房地产档案管理人员可以及时了解适用者的需求,解答问题,搞好服务,方便群众。

三、重视人员素质的提高

档案人员是连接档案与利用者的桥梁和纽带,档案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档案的利用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四、要突出服务理念

就现代管理科学而言,房地产市场管理同时也是一种服务,是一种由我们管理部门提供给社会层面的服务。当前,社会层面越来越需要更为全面、便捷、自主的房地产市场信息服务,也越来越渴望通过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来获取房地产咨询服务和房地产政策指导,因此,我们只有及时、主动、积极地向新型管理服务职能转变,才能够顺应社会的呼唤、满足公众的需求。房地产市场的信息化建设同样需要

五、要着力强化系统的协作效能

在房地产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中,需要从全社会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市场信息。一是要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包括业务分类、数据分项、数据定义等技术规范与格式,为各相关业务部门、各相关业务系统今后进一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奠定技术基础;二是要在系统中尽量延伸和拓宽市场数据的采集面,并规划和设计出必要的数字化实现途径;尽可能多地实现各关联机构、协作部门业务数据的采集、转换,促使更多的业务内容转换成房地产市场所需要和必备的业务信息流;三是要实现系统间的数据交互,新的系统必须支持系统间、部门间数据资源交互和传递,实现同类业务信息的一致和共享。

六、当前房地产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几点建议

1.提高数字化管理的认识,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资料,房地产档案数字化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供利用,满足社会需求。

2.制定房地产档案馆数字化建设发展规划,并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在数字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各地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历史上形成的数量庞大的库存档案,以及每年数量激增的综合反映,建立一支既懂档案管理,又懂房地产管理和计算机知识的专业队伍,是实现房地产产权档案信息现代化管理工作的关键。

3.档案人员要加强学习房管部门相关专业的一般知识,如《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

第7篇

[论文关键词]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合同 异同辨析

合同是特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作出意思表示,又经磋商使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作为商品交换法律表现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在生产、销售、分配及消费四大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物业管理作为对建筑物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社会化、企业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综合服务方式,已成为广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物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实质上是市场交易关系,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已成为物业管理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是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根据物业所有权人和委托人的不同,物业经营管理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辨析这两类物业服务合同之异同对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的协议。其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书面协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二者是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而又相互衔接的两类民事法律合同。就物业管理活动来看,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和物业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的基石,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如下:

(一)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

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管理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主要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纽带完成物业市场交易活动,从法律及法理来看,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一项市场行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律文件,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和重要法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合同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

(二)物业服务合同是明确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委托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当事人双方之间关系以及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是确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被服务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以及明确双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这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进一步规范与成熟具有积极意义。

(三)物业服务合同是实现物业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物业管理,其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为此,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在慎重考虑、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具体、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把握好这些合同订立中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物业服务合同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知识专业化,行业分工化,提高了工作精细化水平,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实现了分离,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利用自己的技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服务,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基于拥有物业所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两类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有关委托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关系。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同阶段,作为物业管理提前介入的主要环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合同。它们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均须支付对应代价的合同。一般而言,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对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做了明确的双向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必须支付服务费用,当事人双方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服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当然,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经营策略考虑,也可能无偿地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某些服务,但一般仍以有偿为原则。

(二)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诺成、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它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即产生违约责任。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均属于诺成、要式合同。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并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订立合同。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因此,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诺成、要式合同,均有示范性文本以供借鉴。

(三)客体是一致的,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之间基于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交易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持续不断的无形的物业管理服务,不仅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而且包括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清洁、交通、车辆等秩序的维护。在日常的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等特点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另外,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并不存在流通环节,且生产和消费处于同一过程之中,当然,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如管理遗留的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或看管等物业管理事项是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不具有的一些内容。

三、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实务中两类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合同,从物业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角度讲,二者缺一不可。尽管两类合同在法律特征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因物业在开发建设、销售和消费使用这三个不同阶段产权在不同产权人之间的转移,导致合同的主体有所变化,进而两个合同在签订主体、签订时间、有效期限、终止条件等都有所差异。”

(一)签订主体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由于在新建物业的业主入住前,首次业主大会尚未召开,业主还不能形成统一意志以及业主大会还不能统一业主意见来决定是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此时已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现实必要。为了维护正常的物业秩序,保护业主现实的合法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用以约束物业管理前期活动行为。一方面,在物业未销售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是物业的第一业主,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另一方面,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出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这将会导致业主享受物业服务而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费用的局面。为克服这一弊端,各国或各地区开始改变这一契约仅具债权效力的状态,而赋予其物权效力。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当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时,就应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选举、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其职责之一就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正式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二)签订时间不同

在实践中,物业“滚动开发”的情况比较多,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一个逐渐的过程,从物业开始交付给业主,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还有一段过程,不仅这个过程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甚至在物业的开发建设阶段往往就需要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签订的时间是新建住宅的开发商出售住宅前,也就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标志着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物业管理进入正常的日常运作阶段,即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实施业主自治管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三个月内,最迟不应迟于六个月。

(三)有效期限不同

为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空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有必要与其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过渡性合同,其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时终止。物业的销售、入住的渐进性造成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不确定,而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又决定了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通常是不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不确定,不仅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统筹安排工作、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营风险,而且会导致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混乱,诱导纠纷和矛盾。但是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是可以约定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则是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双方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合同即成立,这标志着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合同,属于在较长期限内履行的合同,因此,当事人需要对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

(四)终止条件不同

第8篇

在城市化飞速发展的今天,物业管理作为一种专业化、企业化的不动产管理模式,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社区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物管市场和物管模式,在物业管理立法方面更是有所欠缺。文章基于我国目前城市物业管理发展现状,全面分析城市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城市物业管理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一、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现状

伴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住宅管理专业化进一步普及的今天,我国物业管理也迎来空前规模。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物业服务企业10.5万家、管理规模164.5亿平方米、从业人员711万、年营业收入3500亿元,百强企业虽仅占行业企业总量的0.2%,但年营业总收入850亿元,占全国物业服务企业年总营收的24.3%;管理面积32.18亿平方米,占全国物业管理总面积的19.5%。①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物业管理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物业管理范围界限模糊,物业管理行为不规范,导致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社区稳定。

二、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调整城市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专门性法律,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则多散见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物权法中也有所提及。2003年6月8号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正式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1]为了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1月26日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3月16日上午通过的《物权法》,也对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经国务院重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对规范城市物业管理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三、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物业管理立法方面的不足《物权法》是一部基本法,对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具有较高效力。但其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这使得对物业管理的规范更多的依赖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了配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实施,各地方也积极制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物业管理水平发展不一,再加上各地学者对物业管理的理解不同,导致我国地方物业管理规范千差万别,参差不齐。对物业管理模式的界定上,《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就出现了不一致。《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该条对物业管理模式做了明确规定。即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可见,物权法至少规定了三种物业管理方式:业主自我管理方式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方式和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方式。[2]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在对物业管理定义时,直接认定了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是物业管理的唯一模式。该条说明,《物业管理条例》只适用于调整业主委托物管企业这一单一管理模式,而无法调整《物权法》规定的另外两种管理模式。虽然,企业主导下的物业管理模式更具专业性和效率,但在城乡结合地区,业主自主管理和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模式已十分普遍。《物业管理条例》的这一立法缺陷导致其他模式物业管理中的纠纷难以解决。

(二)物业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边界不清《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和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该条对小区物业服务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产权进行了界定。物权法的这些规定,也都是原则性的规定,遇到实际操作时根本无法实施。从物业管理的实际状况看,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边界的界定十分模糊。例如小区的水电供给设备是否为业主共有?水电设备的维修与维护到底由谁承担?现实是在现有物业管理模式下,城市物业服务中包含了大量的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有关政府部门以建筑区划“红线”为借口,规避了应当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物业管理的核心价值是保证保证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使用安全,延长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其使用寿命,确保物业增值保值。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的重心应放在物业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维护上,而不是过多的承担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水电供给,消防等政府垄断的公共服务内容。现实是物业企业成了万金油式的管家,掩盖了政府公共服务的缺失。

(三)业主自治制度不完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对关系业主利益的事项进行决议。然而,对于业主大会的行为能力问题,条例未做相应规定。业主大会不能以大会的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不能成为诉讼参与主体,其民事法律地位得不到认可,成为一个有名无实的权利机关。《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该条实际上界定了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依据《合同法》业主委员会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司法操作实践看,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存在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仍有较大争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高院司法解释基本上明确了业委会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由于业委会难以单独承担责任,对于业委会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各地规定不一[3]。由于业委会没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不能成为民事责任的主体,最终的责任有业主承担。这就导致业委会享有民事权利却不需要承担民事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使权利被滥用,损害业主的利益。

四、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1.依据《物权法》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该条款说明业主可以选择自主管理,可以选择专门的物业企业管理,也可以选择其他公司管理。对我国物业管理模式应是多样化的,而不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由物管公司管理的单一管理模式。由于我国各地区物业发展水平不一,在城市化比较高的城镇中心区,物管企业管理更具专业性,也更有效率。而在那些物业发展水平相对缓慢的城乡结合地区,自主管理更具优势。这类地区大多数居民是农村转城镇户口,部分业主还没有适应“购买服务”的消费模式,致使不交、拖交物业管理费的现象十分普遍。明确自主管理的合法性,对那些专业性不强的环卫、绿化允许居民自主管理,可以很好解决物管企业与业主的纠纷。因此,重构我国物业管理模式,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2.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法》目前,我国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规范立法层次都相对较低,相关规范散见于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在物业管理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出台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尤为必要。应以现有的立法为基础,吸收今年来从法律层面上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4]。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律地位,物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的等内容。明确界定物业管理的范围,应当将是否由政府行政权垄断作为判断是否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主要依据。这样一部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法律,不仅提高了物业管理的立法层次,而且使物管活动有法可依,解决之前立法的相关冲突。

(二)明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律地位由于业主组织缺乏合法的民事主体地位,业主无法充分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自身的利益无法维护,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也无法得到提升。有关业委会能否成为诉讼参与主体各地方争论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8月20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请求一案的复函》中明确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之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5]。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形式规定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缺乏明确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业主委员会无法独立、有效的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行使权利受阻时,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另外,因缺乏主体资格而不能成为被告,业主对业委会违法的决议,也难以通过诉讼方式撤销。另一方面,应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在明确了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后,可以将业主共有的财产登记在业委会的名下,公用部分的维护费用由业委会财产支付,公用部分的收益也归属于业委会,由全体业主共有。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可以进一步理清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各方的法律地位,保障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的收益权,实现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费用等业主共有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也便于业委会过错而需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支付。

(三)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调解机制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物业纠纷数量逐年递增。物业纠纷呈现出发生频率高、发生量较大、案件标的小、问题琐碎纠缠、持续时间长、容易引发群体性对抗等特征。物业纠纷如果全部依靠司法途径解决,法院负担大,程序复杂,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倡导下,以调解为主的人性化纠纷解决方式显得很有必要。我国部分地区也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物业纠纷工作机制,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初发之时。新疆自治区司法厅已起草了《自治区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三个地州市开展物业纠纷调解试点工作。物业纠纷调解机制成为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引入第三方调解物业纠纷,将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解放了审判资源,促进了问题解决,维护了社会和谐,一举多得,效果明显。

(四)建立物业管理“黑名单”制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由来已久,从物业投诉的情况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的焦点在服务质量上。我国目前已在政府采购,食品安全等多领域建立了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物业服务行业也亟待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物业管理系统纳入诚信评价体系,针对投诉多、投诉之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处将其拉入物业管理系统“黑名单”,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物业管理“黑名单”制度有效震慑不合规的物业服务企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对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1]文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城市问题,2013(9):78-81.

[2]张农科.关于我国物业管理模式的反思与再造[J].城市问题,2012(5):2-14.

[3]宋安成,段本和.完善新<物业管理条例>的思考[J].上海房地,2008(2):54-56.

[4]董磊.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第9篇

最早的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国外的物业管理业已经比较成熟,具体表现在:

1.1物业管理市场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一般不直接干预物业的管理行为,而多以详尽、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物业管理各方关系人的责、权、利关系。因而物业服务公司在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时,一开始就有了良好的基础。

1.2物业管理协会发挥重要作用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职能总体上都比较简化,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主要靠协会。物业管理协会是政府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桥梁,是行业自治组织。政府主要出台政策、制定法规,而具体行业内部的事情主要由行业协会来做。美、英、日、澳等经济发达国家以及新加坡,都设有物业管理的一级协会。

1.3管理层与操作层分离,物业公司成为“管理型”公司国外的物业服务公司大多经历了从“服务型”企业向“管理型”企业的过渡。房地产业发展之初,物业管理均是内部型管理,即任何工作都由物业服务公司自己的来做。

随着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这种形式的管理受到业主精力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弊端越来越明显,如服务成本不断增加,服务质量却不断下降。因此,承包管理取而代之,成为必然。

所谓承包管理即聘请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人员代为进行产业管理,这种专业优势在物业管理中得到充分体现。物业服务公司内人员精干,效率高。除了少数的管理人员外,他们把分散的社会分工,如清洁、保安、水电、绿化等汇集起来,采取灵活的方式统一进行管理。社会化、专业化的分工协作,既提高了物业服务的水平,又降低了管理成本。

1.4物业设施设备配套齐全,管理水平高配套设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质量的高低。国外市政的配套设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所有建筑物在前期建设时,就做好了水、电、通信、车库等配套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物业管理中也得到普遍使用。

总的来说,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行业,受政府的重视和业主、住用者的欢迎,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而且现行物业管理机制也呈现良性化。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体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资料来源:许召敏.我国社区物业管理的模式与方法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08.

2我国物业管理市场的制度创新

鉴于我国物业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针对当前我国物业管理市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现状,总结和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本论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2.1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的供给主体培育

2.1.1充分发挥自建自管型物业服务企业的主导作用在现阶段,自建自管型的物业服务公司是物业管理市场上的主力军。虽然它们目前的垄断影响了物业管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但不能因此而打压它们,把物业管理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归咎于垄断,可以利用其特有的开发商背景和专业背景,解决目前物业管理市场的一系列最主要的纠纷。要实现这些需要实施如下措施:①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物业的管理行为,而多以详尽、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物业管理各方关系人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使物业服务公司在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时,一开始就有了良好的基础。②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和自律作用。要把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建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政府在物业行政管理职能上要简化,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主要靠协会。同时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在专业上进行细分,这样比较有利于行业管理工作的落实。③利用自建自管型物业公司的开发商背景优势,实施物业管理早期介入。与其他物业公司相比,自建自管型物业公司作为开发商的子公司,从有利于房屋销售和今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建议,更容易被开发商接受,能促进母公司建设设施设备配套齐全,信息化水平高的物业。

2.1.2培育高水平、高质量、高层次的市场供给主体对物业服务领域来说,高水平、高质量、高层次的物管企业应具备以下特征:①关注业主利益及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产品。②良好的社会效益。③良好的企业效益。④较高的物业管理效率。

另外,管理人员的素质决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服务质量和能力。目前,物业管理行业缺少大量优秀的物业管理经理人。因此,大力培养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是物业管理市场供给主体的很重要的一部分。

2.2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的需求主体目前,物业管理真正走向市场的需求主体还未形成。为此需做好如下工作:

2.2.1发挥政府的舆论导向作用,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在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中,政府能否把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系统工程的重要环节来加以考虑,能否对物业管理行业做出准确的市场定位,以及在物业管理行业出现众多问题的情况下能否以坚定的立场来对舆论进行正确引导,对加快广大居民思想观念的转变将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人们对实施物业管理有了客观的和实际的需求,是物业管理市场化及物业管理发展的最根本的动力和基础。

2.2.2确立物业管理买方市场的行为主体在物业管理市场中,单个业主并不具备消费主体的行为能力。因此,只有推选出代表公众消费的行为主体,业主才能主动地进入市场,行使消费权利,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的公众消费主体即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引导和培育业主委员会的自觉、自主、自律、自治行为,可有效地确立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主体,加快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程。

2.2.3强化卖方市场服务意识,激活物业管理买方市场的有效需求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商品,那么商品的购买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感到满意,就会更进一步激活购买者的购买欲望,否则会拒绝购买。因此,物业服务公司必须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为居民提供多层次的更优质的商品,激活和提高物业管理买方市场的有效需求,从而促进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程。

2.3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的管理监督和群众性管理监督相结合,是各种组织和手段的有机统一。

为了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必须有比较完善的法规保护竞争,约束竞争中的不合理行为,确立公正而统一的竞争规则。准确科学地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定位,是我国建立业主自治自律与物业服务公司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必不可少的基础,也是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首要前提和必然要求。

因此,在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时,要按公司法组建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政府积极倡导在物业委托管理时采用招标制度、提高参与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结论:从委托的关系看,物业管理市场存在的前提是委托人——物业产权人,也即物业管理市场的需求者,可以将自己对房地产的全部权力集合中分离出管理权,并拥有这些权力和有效运用这些权利。但是,现实中,这些权力绝大部分掌握在开发商手中的,从而造成了我国当前物业管理市场买方主体缺位,影响到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物业管理买、卖双方主体完整,才能健全物业管理的市场因素,使物业管理走向市场化、规范化、社会化。

我们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制度创新,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新的物业管理制度,促进我国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进一步健全我国物业管理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是我们今后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胡晓娟.中国物业管理的法制环境分析[D].成都:四川大学.2004.

[2]毛鹏.物业管理招投标规范化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06.

[3]赵云.物业管理中业主自治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6.

[4]田春枝.国内外物业管理的比较研究[J].经济管理.2007.(3):76-77.

[5]王朝晖.浅谈目前物业管理市场竞争与决策[J].产业论坛.2004.(5):50-51.

[6]赵可.论物业服务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培育[D].武汉连:华中师范大学.2007.

[7]周盛.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研究—以上海市虹口区为例[D].上海:同济大学.2007.

[8]许召敏.我国社区物业管理的模式与方法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08.

摘要:物业管理市场是房地产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为适应广大业主需求的一种必然结果。它的形成满足了业主、房地产开发商、和城市管理对物业管理的需求。我国物业管理市场发展的时间短,速度快,规模大,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从传统的单一房产管理到专业的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服务意识与管理意识的错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物业管理市场供求双方矛盾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