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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形势论文

时间:2023-03-23 15: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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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形势论文

第1篇

一、什么是内知证据

(一)划分的标准

内知证据与外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作案人所供述的内容,是否只有通过本人作案才得以知晓。凡是只有通过作案人亲自实施犯罪行为才得以知道的内容,是内知证据。凡是作案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以知晓的内容,便是外知证据。这里的“内知”,就是犯罪人通过作案才得以知晓的意思。

1974年8月30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区内的大尖山下彭家沟第二生产队彭明忠上山打柴,在树丛中发现一具浑身鲜血的少女尸体。他立即报了案。公安干警赶到之前,引来了不少群众围观。杀人现场惨不忍睹,受害者上衣敞开,裤子脱至膝盖,颈部有一血洞,气管断裂,下部从血洞中刺出。肚子上插着一根树枝,树枝刺进腹部半尺多深,尸体周围血迹四溅。侦查人员仔细勘查现场,待擦干颈部伤洞的血迹后,发现了一个奇怪的伤口。伤口创缘不整齐,有许多小突起,呈弧长为0.7厘米的皮瓣。拉直创口边缘,又呈不规则的锯齿状。而皮下断裂的创口呈边缘不整齐的“拉拽型”断裂,显然不是利器所伤。这个莫名其妙的伤口,连有几十年破案经验的副局长也没有见过。一般罪犯杀人多用刀、斧、锤、棒、砖石之类,那么该案凶手到底使用的是什么凶器呢?

本案中,犯罪现场能为围观群众所目击的一切情况,如受害者上衣敞开,裤子脱至膝盖,颈部有一血洞,肚子上插着一根树枝等,知悉人较多,完全有可能传到作案人耳中,已不是内知证据。而“奇怪的伤口”及是如何形成的,则是围观群众所不能知悉的,仅为办案人员(伤口是如何形成的,办案人员也不知)、犯罪人所知,是一种内知证据。当然,如果侦查人员在作案人交代“奇怪伤口”及“如何形成”之前,便将此特殊情况及种种假设透露给作案人,由于作案人从办案人口中得知了这些情况,也不是内知证据了。

公安干警通过摸排,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何光学。何光学交代:8月28日中午,何午饭后去打猎,遇到打猪草的女孩子彭小丽,欲。彭拼命喊叫,何就用手卡昏了她。何怕她醒来到公安局报告,就用手使劲抠她的脖子,可是怎么也抠不进去。何又用指甲剪把她脖上的肉皮剪了一个洞,手指伸进去将她的气管拉出来,又使劲把气管拉断。后又用指甲剪在她的肚子上剪了一个洞,然后从旁边的小树上折下一根树枝,顺洞口往她肚子里捣,因树枝拔不出来,就留在尸体上了。(2)

犯罪嫌疑人的关于造成脖子上的伤的供述,显然是内知证据,因为别人不可能知道犯罪人这种作案的方式。而肚子上的伤,由于已为不少群众所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只是一种外知证据了。

(二)内知证据的内涵

所谓内知证据,也就是仅为办案人员和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害人、目击证人和犯罪人)所了解的、是该案所特有的、能确定犯罪人的情节、痕迹或事物的特征。这个定义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此类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仅为办案人员和案件当事人所知晓,并且,犯罪嫌疑人不能从办案人员、被害人、目击证人中得悉,只能通过作案才了解到。1998年5月28日晚,上虞市东关镇上堡村陈某接待长久未见的熟人陆某及“女友”刘某,并将自己的卧室腾出给他们宿夜。次日,陆某二人欲离去。陈妻发现放在卧室床头柜中的二根金项链、二枚金戒指不见了,只剩下装过金器的小盒与小布袋。陈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陆某向办案人员承认是自己所窃,并交代二条金项链是从小盒里偷出,其余二件金器是从小布袋里偷出。公安干警在刘某的包里搜得所窃之物。后陆某翻供,说是“女友”所窃,而且也不知道她把赃物装入自己的包里。此时,萍水相逢的“女友”已离去。报捕后,检察人员问:“既然你不曾盗窃,怎么能精确知道金器的具体放置呢?”陆某辩称,是陈妻发现失窃后,说“自己放在小盒内的二条金项链和放在小布袋内的二枚金戒指不见了。”经查,陈妻确实说过。这样,陆某关于金器的具体放置的供述,不再是内知证据了。2、内知证据反映的内容是本案所特有的。如不是本案所特有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仅是犯罪人所知,即便不是作案人也能猜测到的,就不是内知证据。“白闯”盗窃的手段,常表现为撬门入室,这是一般人都能想象到的,不是内知证据。而被盗窃财物的品种、特征、数量,仅为被害人、犯罪人及侦查人员所知,则是一种内知证据。如作案人盗走了被害人珍藏多年的20枚“袁大头”银元,为该案所特有的,无疑是一种内知证据。

3、对确定作案人起到重要作用。由于内知证据仅为办案人员、案件当事人所知,因此,有了内知证据,便可以确定犯罪人。缺乏内知证据,又无其他直接证据或严密的间接证据锁链,往往难以认定何人作案。关于这点,下文在论述内知证据的作用时要详述,此从略。

(三)内知证据的外延

内知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七类证据,凡是具有上述内容的,都可作为内知证据。即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六类证据能相互印证,且供述者不可能“外知”这些情况的,都属内知证据。1995年5月13日上午9时许,上虞市百官镇星三村村民何天钧(17周岁),乘邻居何建明家人不备之机,溜入室内,藏匿于阁楼上。午饭后,何天钧见何建明一家只剩其女儿何靖一人在家午睡,便下楼换上何靖的女装,进入被害人的寝室,欲实施。何靖奋力抵抗不支,被犯罪人用水果刀杀害。何天钧拉下被害人短裤,用手指捅阴道,又将胸罩翻上,使劲抓了几下,后将死者用衣服盖牢。又回到阁楼上,换下染满血的女装,穿上自己的衣服。在客堂衣架上的衣服口袋里,窃得180元现金,将被害人弟弟的学生证扔在地上,逃离现场。破案后,作案人供述的具体内容,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情况完全吻合,故均系内知证据。

二、内知证据的特征

上文对内知证据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为了系统、全面地认识内知证据,应当对内知证据的特征进行研究。显而易见,内知证据的特征表现在与其他种类证据的区别上。

1、其他证据可以单独存在,而内知证据存在于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中,表现为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并且必然有一方是犯罪人的供述。刑诉法规定的七类证据,都单独存在,而内知证据只存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六类证据的“同一”之中。如犯罪人供述的犯罪现场细节与现场勘查相一致,则两者就是内知证据。如果两者之间无“同一”之处,也就不存在内知证据了。

2、内知证据具有保密性。在破案前,内知证据只为办案人员、案件当事人所知,具有很强的保密性。不能在群众中传播此类证据的内容,更不能在新闻媒体上报导。假如传播到内知人员的范围之外,进而可能传到犯罪人耳中,则此类证据便失去了“内知”性,犯罪人完全可辩解不是通过作案才得知此情况,而是听说的。此时,这种证据便成为“外知”了。因为,“如果他不能提供细节,或者他可谈的只是从报纸上看到的情况,他的口供就被认为是可疑的。”(3)

3、内知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其他刑事证据,虽然都能从某一个方面来证明某一案情。但孤证永远证明不了全案,无论是间接证据也罢,还是直接证据也罢,都少不了用其他相关证据来印证。而内知证据是一组联系证据,表现为犯罪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因此,不存在孤证的情况。更由于,除非犯罪人不作案,便无法知晓案件特有的情况。一旦依法获得了内知证据,便可证明犯罪人的罪行。当一个从未来过本地的流窜案犯,详细地交代了一入室抢劫杀人现场室内的具体摆设,谁还怀疑他就是凶手呢。

4、内知证据所证明的案情具备固有的特点。犯罪人所供述的内容,必须是本案所特有的。如果不是本案所固有的,非作案人也能想象得到的,就不是内知证据。关于这点,上已有述。

有的人认为,细节性也是内知证据的特征,并且是主要特征,故称内知证据为细节证据。其实不然。内知证据固然许多是细节性的,但并非所有的内知证据都是细节。1986年11月8日,在某某市郊区二里沟村南河滩灰渣坡处,发现一具被人卡压窒息死亡的小女孩尸体。后查明死者系该市“某某小学”二年级学生李爱玲。1987年4月7日,某某城区公安局因为一起案将犯罪嫌疑人赵新华刑事拘留。在预审中,赵交代了李爱玲的罪行:“在1986年11月上旬的一天早上,我以问路为名,骗一个十来岁小女孩坐上我的自行车,带到许西附近一个水泵房,把她拖进房内。”后将其杀害,用几片硬纸片盖住尸体。“当天下午5点左右,从家里拿了一只麻袋,又回到水泵房,在外边徘徊到天黑后,把小女孩的尸体装进麻袋里,用自行车拖到二里沟村南灰渣坡下,把尸体从麻袋里倒出来,埋在了灰渣里。”侦查人员让赵带领,找到了第一现场,发现了李爱玲的遗物。(4)赵新华供述的第一犯罪现场及现场状况,显然只有作案人自己知道,是内知证据,但却不具有细节性。因而,把内知证据概括为细节证据,是不科学的。三、内知证据的作用

在所有的刑事证据中,内知证据对认定案情,具有重大意义。

1、内知证据能确定作案人。由于内知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唯有作案人才能知道某一特定案情。因此,只要嫌疑人能准确供述只能为作案人所知的案情,那么,毫无疑问地可以确定其是犯罪人了。1954年7月17日下午6时,某公安局接到上川路286号居民殷凤兰报告:当天下午2时左右外出为其女缝制衣服,家中只留有8岁长女徐海莉一人。回家后发现,新钞26元及金戒指、红宝石戒各一枚被盗。徐海莉失踪。后在灶头发现徐的尸体。破案后,犯罪人单汇丰交待了犯罪经过及所窃财物,并将金戒指投入小河滨中。根据单的供述,找到了两枚金戒指。如果单汇丰没有作案,怎么会知道失窃两枚金戒指;如果单汇丰没有将赃物抛入小河滨,怎么能知道那里有金戒指呢。显然,这两个内知证据对确定单汇丰是作案人,起到了关键作用。(5)

2、与上述作用相关,被调查人的供述缺乏内知证据,一般可排除其是作案人。当然,这里并不包括那些态度恶劣、拒不认罪的犯罪人。1982年8月3日晚,山东省滕县城郭公社东寺大队建筑队在荆河岸边沙滩施工时,挖掘出一具无名女尸。经公安机关勘查检验,尸体已经腐败,面部模糊不清,上身仅带一乳罩,下身只穿一条裤头,赤脚,身上压着一块70余斤重的石头,颈部有掐压痕,腹中有五个月左右的胎儿。后经确认,被害人是滕东大队第六生产队的未婚女青年史克云,时年20岁。经排查,四队社员张宝俊有重大嫌疑。张在公安机关交待:我与史克云已相好多年,曾几次商量结婚,都因与妻离婚不成未能如愿。7月8日晚,史来到我家,约我一起出走,并讲如不随她走,她就去告发我的问题。当时我感到为难:走吧,手中无钱,妻子闹翻后如回了娘家,留下两个孩子无人照看;不随她走吧,又怕问题暴露。我即用花言巧语欺骗史,遂和好并发生了关系。史入睡后,我想离婚不成,结婚无望,史又要揭发自己的问题,感到走投无路,遂起杀人灭口之心。深夜10时许,乘史熟睡之机,我将史活活掐死,然后用地排车将尸体拉到荆河沿沙滩内埋掉,并在尸体上压了快大石头。回来后,又把史的衣物等藏于寺沟内和养鱼塘中……公安机关遂将张拘留,提请滕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仔细审阅卷宗,感到认定张宝俊杀人的证据尚不完全确定,提出了几点疑问:(1)虽然张交待的情况与埋尸现场勘查及所掌握的案情事实基本相符,但此案匿尸现场情况已在群众中传开,张的交待尚不足以证明系张作案。(2)张交待杀人现场是在其家中,但经查未发现任何作案痕迹。(3)被害人衣物去向不明。虽然张先后交待了几个藏匿地点,但均查无所获。张既然承认了杀人罪行,为什么交待不出死者衣物的下落呢?本案缺乏内知证据,显然难以定案。县检察院遂与公安局的同志又进一步研究了案情,针对上述疑点拟定了新的侦查方案:一方面继续对张进行工作;另一方面,扩大侦查范围,找出新的侦查线索。经过一系列工作,被害人史克云的嫂子谢某某在法律的感召下,于9月15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丈夫史克洪杀人的全部罪行:史克洪系被害人的胞兄,在县药材公司当保管员,曾三次伪造单据冒领公款1500余元。1982年7月4日与其妹吵架时,史克云当众揭发了他冒领公款及耍流氓等行为,史克洪怀恨在心。7月8日,史克云又与兄吵架,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史克洪随之赶到滕县火车站,以出走应回家对父亲说一声为理由,于当晚9时许,将其妹骗到荆河西沿,然后追问其妹是否已向公安机关告发了他的问题。妹答:“我已报告了公安局和药材公司经理,明天公安局就要逮你。”这时,史克洪认为事已败露,遂起杀人灭口之心,便从背后用双手掐住史克云的脖子,将其活活掐死。整理现场后,又连夜将死者衣物转移埋藏。公安机关后来在史克洪供述的埋藏地点将死者衣物一一取回。案情查明后,检察机关遂将史克洪批准逮捕。事后,问张宝俊为什么要承认自己杀人时,他说:“我和史克云的关系已为众人所知,自己浑身是嘴也说不清。另一方面,我俩感情一直很好,听说她死了我心里很难过。我同妻子感情不好,两个孩子又都是女的,觉得活着也没什么奔头。我知道杀人是偿命的,既然我俩在人间没能结成夫妻,就到阴间去结合吧,所以就承认是我把她杀了。”(6)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内知证据在排除作案人时,起到何等重要的作用、防止翻供。由于内知证据证明了的案情,具有不可变更性,已形成一种铁案,明知一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不会、不敢翻供。因为,这样不仅改变不了案情,有的还会落的个态度恶劣、从重处罚的结局。如有一案,犯罪嫌疑人把邻居的九岁男孩绑架至一个偏僻的、鲜为人知的小山洞里,并将其捆绑装入麻袋中。然后,寄出一封敲诈信给被害人母亲。公安机关通过笔迹对比,迅速将有前科的陈某抓获。通过强大的攻势,陈某交代了犯罪事实,并领着公安干警,到小山洞中解救出了被害人。本案由于具有强大的内知证据——只有作案人才知道被害人在哪、怎样被捆绑着,陈某虽然明知自己犯了重罪,但自始至终都不敢翻供。因为,他清楚翻供毫无用处,还会被从重处罚。

4、能够有效的对付翻供。由于趋利避害心理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事是经常发生的。如果没有严密的证据锁链,又缺乏内知证据,则案子可能会成疑案。如果有了内知证据,就不怕犯罪人口供出现变化,就能办成铁案。马增德故意杀人一案能充分说明这一点。1992年5月8日晚7时许,山东省惠民县公安局值班室接到电话:胡集镇南辛庄14岁少女李春荣在其家中惨遭杀害。经法医对尸体检查,发现其双眼球遭破坏,脖子上有紫黑色伤痕,两手手面沾有油灰。鉴定结论是:被害人系被人用铁质棍类钝器戳击两眼部致严重颅骨折、脑挫裂伤而死,被害人颈部的损伤系铁质棍类钝器挤压所造成,亦可致其窒息或死亡。经对现场勘查,在该房屋里间靠南墙的水泥框下,发现一根带有血迹和油灰的地排车车轴。经过排查,公安干警传唤嫌疑人马增德。在强大的攻势下,马交待了罪行。那天,马增德得知李春荣一人在家后,遂想趁机对李侮辱。傍晚5点,溜进李家园子。他不顾李春荣的责骂,强行将其拖入屋里。李反抗呼喊。马恐惧有人听到,又怕事后李告发,顿生灭口之心。他左手就势摁住李春荣,右手抄过东墙上竖着的一根地排车车轴,然后用铁轴狠压李春荣的脖子……他见李死后睁着眼,想起本村一村民曾说过,死人的眼能留下旁边人的影子,就用铁轴猛捅李的双眼,直到捅烂,才把铁轴藏到西里间靠南墙的水泥柜下面,匆匆跑回自己家中。1993年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滨州分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因马增德翻供,认定其无罪,于1993年10月16日当庭予以释放。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增德供述的作案凶器地排车车轴的藏匿地点与现场发现的车轴所在位置一致,所供用车轴挤压受害人脖子的情况与尸体鉴定死者颈部所形成的伤痕情况一致,所供用车轴戳死者眼部的左眼戳得深、右眼戳得浅的情况与尸检情况一致,所供李春荣系白布腰带的情况与李春荣遗体所系白布条腰带的情况一致,所供死者生前反抗时用手推过压脖子的车轴的情况与死者颈部、手面留有油灰的情况一致。被告人马增德供述的许多具体细节都与现场勘查情况相吻合。而这在破案工作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均具有排他性。检察机关遂依法提出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尽管被告人不认罪,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改判马增德死刑,。1995年1月20日,马增德被处决。(7)该案的判决,显然离不开大量的内知证据。

如果缺乏内知证据,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则往往会出现疑案。1995年4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公安干警传唤,李交代,4月13日晚,在上虞市道墟镇屯南村陈某开的小店盗窃,窃得二十多包香烟、十余斤啤酒等财物。公安机关报捕后,李某某仍供认不讳。检察机关遂批准逮捕。审查阶段,李某某翻供。承办检察员认真审查,认为该案缺乏内知证据:(1)关于作案地点,李某某虽系外省人,但其姐姐落户在案发地邻村,李住在姐姐家已有数月,对失窃一事早有所闻;(2)李某某供述的赃物与失主陈述在数量上出入较大,且盗窃农村小店,任何人都可猜到窃取的是烟酒之类。因无内知证据,李某某的盗窃行为无法证实,显然成了疑案,不能认定。、收集内知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内知证据如此重要,因而,侦查人员应当在侦查工作中,格外认真地、自觉地加以收集。如果不注意以下几点,就不可能有效地收集到内知证据,就可能影响案件的质量。

第一,应十分注意保密。内知证据的“内知”,是指犯罪人只能通过作案才能知晓的,他不可能提出是从其他渠道,诸如群众传播、新闻报道、被害人痛诉及自己围观现场等得到的辩解。如果犯罪人提出的辩解得以成立,则所供述的就不再是内知证据了。因为,关于这一证据的内容,再也无法证明犯罪人是通过作案才得知的。所以,对涉及到内知证据的案情,办案人员应当十分注意保密。一要严密封锁犯罪现场,不准无关人员围观,更不能入内。二是要做好被害人、目击证人的工作,在破案前,不得向他人泄露具体案情。再就是办案人员绝对不能将案情作为饭后茶余的话料,向亲朋好友吹嘘。四是在“协查通报”、“查找尸源”、“悬赏追捕”等文字中,不能表明可能作为内知证据的内容。五是办案人员在讯问中,关于内知证据的内容,不能有丝毫露口。只有做好以上几项保密工作,才能保证内知证据的“内知性”,确保其极强的证明力。关于这点,程达胜教唆杀人案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被告人程达胜因与本村村民黎玉孩、黎玉盛兄弟发生纠纷,多次争吵、厮打,遂怀恨在心,萌发报复杀人恶念,便教唆妻侄章用启杀害了黎玉盛。一审判处程死刑后,程翻供上诉,称:“没有让章用启去杀人,原供是公安机关拿着章用启的口供念给我听,还捆我、打我,我实在受不了,才被迫承认。”二审法院经认真审查查明,公安机关领导对此案极为重视,认识到能否认定程达胜教唆杀人,除了章用启的口供外,难以获取其他证据,因而在整个预审阶段,要求对章的口供严加保密,不得向程透露。且许多具体情节是程先交代,章后供述的。这些,都确保了内知证据的成立,有力驳斥了被告人的狡辩。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程达胜被处决。(8)

第二,坚决杜绝指供。很显然,如果内知证据的内容,首先不是由作案人自己供述出来,而是由办案人员“点”出来,那么,这种证据就根本不具有内知性了。一些错案,仅仅靠刑讯逼供是不可能酿成的。“当他向预审官申辩无罪并抗议审讯中受了警察们的折磨时,预审官马上反驳了他:‘暴力并不能使你了解那些地方!’”(9)所以我们说,从铸成错案这一角度来说,指供比刑讯逼供具有更大的危害。一旦经指供,在案卷中有了不少的虚假内知证据后,审查人员、审判人员很容易被误引入歧路,不再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认为这只是一种企图逃避惩罚的狡辩。“德塞耶案”就是这样铸成的。1948年5月8日,在法国的一个村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两位老人埃梅里夫妇被抢,男的被打死,妻子重伤。后警方接到控告,是从拘留所逃跑的格根、肖万和码头工人德塞耶作的案。警方对三人进行了讯问,肖万承认是三人作案,但后来翻供。格根不停地强烈申明自己无罪,并提出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明。德塞耶先供后翻。预审法官对格根不予,而德塞耶被押上了重罪法庭(该书中对肖万的处理没有提及)。因为预审官认为,德塞耶在陈述中提供了重要的细节:他指出了埃梅里夫妇房间里家具摆设的具置。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审讯他的警察们从来没有参加过案件的调查,他们甚至不知道有这个镇、村,更不知道被害人夫妇。如果德塞耶正确地描绘了这两位被害人的住房,就证明他参与了这次犯罪活动,因为德塞耶不可能有其机会进入这幢房子。尽管德塞耶在法庭上坚持无罪,但陪审员们则认为:“如果他是无辜的,就不能了解这些细节。”法庭采取了妥协、折衷的办法:对按照“罪行”本应判处死刑的德塞耶,只判了十年徒刑。1952年2月,该案真凶被擒,德塞耶被无罪释放了。那么当初德塞耶怎么能够那么细致地描述埃梅里夫妇的家具放置情形呢?原来,警察分队的一位中尉在得到负责审讯德塞耶的警察们报告之后,立即来到监守着这人的地方。这个军官了解案件的所有情节,他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人,并且画了草图。他和警察们面对神情慌张的德塞耶满以为捉到了真正的罪犯,他们反复提问:梅里家有几个房间?”

“不知道,”德塞耶回答。

“你很清楚,有两间!”

“是,是的,有两间!”

“那么,第一间房里的炉灶在什么地方?”

“不知道。”

“你知道,在右边……”

“是的,是……”德塞耶又同意了。(10)

原来如此,德塞耶便是这样知道案情的。反映在案卷中的全是经指生的虚假内知证据,检察官、陪审员和法官都被欺骗了。

第三,全面收集。一个内知证据,就好象是一条锁链锁住犯罪人,众多的内知证据,就宛如众多条锁琏,能牢牢缚住狡猾的作案人。上文所举的故意杀人犯马增德,便是这样被制服的。对一个侦查人员来说,客观上存在着内知证据,而不去发现它,并全面收集它,乃是一种严重失职。毫无疑义,自觉地全面发现、收集内知证据,是一名侦查人员的基本职责和技能。这个道理是十分浅显的,毋庸赘述。

第四,进行过细地调查,及时发现固定内知证据。有些证据具有十分明显的内知证据价值,如犯罪现场位置、被害人受侵害具体情形、犯罪对象的特征等等。有些则在案发当时往往不甚明显。因此,在调查初期,如勘查检验、访问,必须十分过细,尽可能全面掌握各种信息,并及时用文字、图像等加以固定。不然的话,原先工作不过细,甚至马虎,时过境迁,当作案人供述了具有内知证据价值的内容时,由于相关证据未能及时收集而泯灭,或者粗糙而无法弥补,从而就丧失了内知证据。因此可以说,过细的调查,是全面发现、收集内知证据的前提,是做好侦查工作的基础。

注:

(1)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页。

(2)该案例选自《刑侦精选案例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2—229页。

(3)(9)勒内·弗洛里奥(法):《错案》,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66页,第74页。

(4)(8)该二案例选自《刑事证据百例评析》,崔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1—127页,第310—314页。

(5)该案例选自《疑难凶杀案件研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82页。

(6)该案例选自《人民检察》1983年第5期。

第2篇

(一)学生理解、认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内容的程度

提高大学生的认知水平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逻辑起点。学生是否通过教师传授,了解并接受了社会期望给予学生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是衡量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的首要标准。

(二)学生是否将教师所传授的思想政治教育信息,内化为自己的理想、意志和信念

学生在接受、理解、掌握思想政治理论知识和道德规范的基础上,是否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理论,并顺利内化为个人的道德素质,形成自身的道德情感、意志、信念,产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是衡量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的第二个标准。

(三)学生是否在行为上实践教师所传授的思想政治观点,并能够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政治理论和社会道德规范应用于实践,达到思想和行为的统一,是衡量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的最重要标准。认可某种道德规范并不意味着在主观行为上会按照这种要求行事,只有学生在道德认知的作用下,自觉践行道德规范,真正将道德认知落实到道德行为上,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才达到了最终的教育目的

二、制约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堂实效性的因素分析

(一)从实践主体之一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来看,教师的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密切相关,是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的关键点

我们在肯定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差距较大,有的教师专业知识不牢固,只注重书本知识的讲授,忽视学生的情感变化和接受能力;有的教师社会实践经验欠缺,教学内容与社会现实脱节,理论联系不上实际;有的教师不注重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教学方法单调枯燥,无法调动学生的主体性,这些都制约和影响了教学的实效性[3]。

(二)从另一实践主体的学生来看

大学生的生理、心理尚未完全成熟,还未形成完整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以及荣辱观,意志力较差,缺乏自控能力,容易接受不同的观念和意识。信息全球化时代,各种思潮相互交错激荡,价值观念多样化,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观念带来不容忽视的冲击,直接导致部分大学生价值观的失衡,理想信念模糊,政治意识淡化,主体意识与自我化倾向,进取意识与功利化倾向,思想走上歧途。这必然会损害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给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带来负面和消极的影响。

(三)从实践客体来看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与其它公共基础课相比,在内容上侧重于政治理论知识,较多强调理论,对大学生来说太抽象,在学习过程中感觉枯燥无味,缺乏学习兴趣。另一方面,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日新月异,致使思想政治理论相对滞后于现实,不能满足解释现实社会问题,指导当代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需求,不能有效引导大学生的思想发展。

三、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堂实效性的路径探析

(一)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树立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做到关注学生的心理需要,关注学生的情感体验,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敢于面对学生的差异,重视学生已有的学习经验,为每一个学生提供均等的学习与发展的机会,以学生的能力拓展为中心开展教学,确立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人翁地位,尊重、关怀的教学环境中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荣辱观,形成新的合作型师生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教与学的良性互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才能满足大学生的合理需要,更有吸引力和针对性。

(二)不断充实更新教学内容

思想政治课程内容的确定应超越爱国主义和道德知识的局限,在切实保证教学内容科学性和准确性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其中所蕴藏的人文精神,加强文化的融合性与学术性,突出理想信念和民族精神,更多的关注学生的生活世界,关注学生的内心体验,使抽象的理论通俗易懂,增加授课的实效性。同时,内容设置上要注重与时俱进,同大学生生活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相结合,适时将新的社会信息和时事材料补充到教学内容中,重点帮助学生掌握分析解决社会问题、人生问题的观点和方法,增加经典案例和生活中的实例,让大学生真切地体会到课程的内容既有高远的理论,也有具体的指导意义,从而感受到课程的有用性,实现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随着学生兴趣的增加、主体性的发挥,教学实效性也随之提高。

(三)丰富完善教学方式方法

提高教学效果,教学方法的多化和教学手段的多样化也是极为重要的。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根据教学内容采用案例式、讨论式、情境式、发现式、演讲式、辩论式教学法以及自主学习法等教学法。教师在教学中应以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来满足与刺激学生对学习的渴望与需求,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主动参与、自我发展。其次要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多媒体教学手段被大量应用于教学。教师要学习掌握并尽可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使教学过程图文并茂、音像兼备,把抽象的理论知识形象化,增强教学的生动性、趣味性和吸引力。再次要引入实践教学。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性是实现思想政治教学实效性的重要环节。教师在教学中应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践活动,让学生自主实践、探索,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在认识社会,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实践中感受知识的价值和思考的意义,获得能力的发展和深层的情感体验[4],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和质量。

四、结语

第3篇

如何解决这一现象带来的不利,笔者建议,在坚持刑事诉讼法制改革特别是庭审方式改革的前提下,必须寻求解决此种的有效途径和,以实现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公平公正之最终目标。

笔者认为,要解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建立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及相关的配套制度。

其一,关于证人出庭制度,涉及多方面的问题。笔者觉得,既然要求证人作证是一项义务,它就隐含着,如果相关证人未履行义务,当然就可以强制其到庭。因此,强制证人到庭,应当是一种法律的基本原则。

其二,如何看待所谓的“可以不出庭的证人”范围。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了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只能视为一种指导性的意见,对各级法院具有价值。但这并不是说,《解释》所罗列范围的证人,法院就不能强制其到庭。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针对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提出了建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考虑。即当证人证言是关键证据时,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确定关键证人的指标有三个:(1)证言所证实的事实是否确有争议;(2)证言是否影响到定罪量刑;(3)证人是否可能出庭。根据这三个指标,下列几种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1)多名证人在审前对同一事实作了相同的陈述,在已经足以确认事实的前提下,证人则不必一一出庭。(2)证人证实的已经为对方所认可。(3)已形成证明体系的其他种类的证据足以取代该证人证言。(4)经过法官主持已进行庭前证据开示的书面证言,经过控辩双方交换意见后均无异议的。其实,这种考虑无疑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

其三,证人是否应当出庭的政策性决定应由何方做出?应怎样做出?如果这种决断权由法庭单方面做出,上述第二个方面问题就不再存在。但所谓的控辩式的审判似乎也就大打折扣。

当然在当前,如果只要一方要求证人出庭,法庭就无一例外地加以许可,而不作任何考量,可能既不合“国情”,也与国际性的司法潮流不相适应。但不管如何,如果我们要维持控辩式的审判方式,那么最为妥贴的办法就是:证人是否应当出庭,原则上应在法庭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商讨决定,但最终的决定权应由法庭行使,只是法庭的决断必须申明合理的理由。

其四,关于强制证人出庭的方式。,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向证人发出出庭作证通知书,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对此,学者们认为,对无正当理由接到法院出庭作证通知后拒不出庭履行作证义务的,应当设置相应的司法强制措施,如强制传唤、罚款、拘留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完善证人的保护制度。从司法实践来看,完善证人权利保障制度无疑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一方面,要建构完善的证人人身保护制度。有学者提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中的重要证人以及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一般案件中的证人,应实施全程令状保护制度。除了现行立法规定的事后责任追究外,还要建立对证人的身份保密制度。另一方面,要明确规定证人享有补偿权。立法应明确规定证人享有经济补偿权的范围和补偿费用的资金来源。学者们普遍认为,这项补偿费用应该包括:证人因出席庭审而支付的费用、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必要损失。至于补偿费用的资金来源,学者们认为,证人作证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国家承担。具体做法是,在审判阶段,证人费用由法院统一支付。

第二,在立法中要建立证人豁免制度。

证人豁免制度,也就是证人特权制度。这种制度的核心是确立证人的拒证权,亦称“免证权”,它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充当证人或对某些拒绝陈述的权利。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没有规定证人拒证特权的规则,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涉及。在界,对于我国是否应建立证人拒证权规则,学者们观点不一。笔者认为,从实际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例,我国刑事诉讼中应逐步确立以下一些方面的证人拒证权:

1、不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即赋予证人在法庭上的言论以刑事责任豁免权。这是保证证人作证制度顺利实现的必要条件,也是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的题中应有之意。

2、近亲属的拒证特权,即证人可以拒绝提供可能使自己近亲属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有罪判决的证言。关于享有拒证权的近亲属的范围,学者看法不一。笔者认为,享受亲属关系特权的范围应以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确认。一方面,可以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系统完整性;另一方面,从实际操作看,这种近亲属范围较适宜,并已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所习惯和接受。具体来说,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4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措施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控制的现状

现阶段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都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努力。许多单位尤其是一些较大的部门机构设立比较健全、制度相对完善,也基本上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专人负责审核,实行“一支笔”审批。当前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方面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不够”:

(一)领导内部控制认识不够到位。主要表现在许多行政事业单位领导根本不了解内部控制知识,在思想上对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现实必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抱着无所谓态度。有的单位领导错误地将财政的部门预算控制等同于内部控制,认为有了部门预算就无所谓内部控制体系了。在实际工作中,甚至有许多单位负责人把财会部门当成“钱袋子”,会计人员仅仅扮演“付款员”的角色。

(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部分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将内部控制面覆盖到单位的所有人员和各业务环节。甚至个别小单位将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不相容职务均由一人担任,根本没有内部审计制度。

(三)预算控制措施不够有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比较粗糙。二是预算执行刚性不够。

(四)监督约束作用不够明显。目前,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有的单位甚至没有审计机构。在设立内审机构的单位审计机构领导和人员均是单位领导任命,其上下级隶属关系、经济利益均受到单位领导制约,这样势必造成外部监督机制弱化,使内部控制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五)专职财务人员素质不够。依照法律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对策

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并不是财政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一家之事,需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职权范围,分工负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总的来说,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要抓好具体落实工作。针对上述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共同努力,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一)领导重视是加强单位内部控制的前提。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只有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才能引起其思想上的高度重视,才能认真地去组织人员立制度、抓落实。为提高内部控制效益,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可以推行法人经济责任制,将责任风险直接与决策层人事任免、经济效益挂钩。按领导分工相应予以授权,规定职责,从而实现各尽其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控制目的。同时,有必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单位财政资金收支情况公之于众,接受单位成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完善制度是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保障。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资金使用制度是推进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维护财经纪律,抓好增收节支,强化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措施。对于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我国各地做法不一。财政部门可以针对当地具体情况,在国家已经出台的加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相关条款的基础上,以行政单位会计管理制度为载体,统一模式,制定相对规范的行政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控制制度,使各行政单位在内控方式、技术、手段等方面有章可循,使得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权限划分明确,从而进一步减少资产损失风险,切实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预算管理是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预算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核心,贯穿整个单位的业务活动。加强预算管理主要体现在编制与执行环节。编制时要“准”,即部门编制预算要在实施综合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努力做到零基预算和细化预算,特别是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从单位当年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核定具体支出额度,明确各项支出的方向和用途。执行时要“刚”,即在执行环节应进一步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防止随意调整追加预算以及超预算、扩大预算范围等行为的发生。

(四)实施动态监控是加强内部控制的有力手段。内部控制是动态的、持续的,其有效执行,仅靠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自主执行远远不够,必须建立两级监控体系对实行全面动态地实时监控。第一级是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监督,第二级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内部各机构进行监督。通过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来审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评价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其目的督促其充分、有效地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五)提高财务人员素质是加强内部控制的根本。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成败根本因素在于单位成员素质的高低程度,尤其是财会人员。他们既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者,又是监督者,所以不仅要求他们具备较强的政策法律意识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教育培训是提高财务人员素质的有效手段,通过培训使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政策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知识不断更新,技能不断提高,会计职业道德不断提升。有“能”才有“力”,只有财务人员素质提高了,他们在执行内部控制的实际工作中,执行力和监督力才能不断增强。

参考文献:

[1]蔡洪清.浅谈如何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J].财务与会计,2004.

第5篇

关键词:竞争情报知识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流经济,市场竞争成为重要的时代特征,企业为了提高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和适应能力,及时洞察国内外宏观趋势和发展动态,规避政策和竞争风险,监视竞争对手,制定正确的对策,最终赢得市场和得到市场份额,开始逐渐重视经济信息、市场动态、对手情报的收集和利用。随着信息量的剧增使得企业难于在信息的海洋中及时找到准确的信息,所有这些因素都加速了竞争情报的快速发展。

进入21世纪,由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以知识创新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知识经济正成为社会和企业发展的主导方向。一方面知识经济倡导创新、合作、学习、共享和重视知识资本的企业文化:另一方面,知识的迅猛增加,也增加了人们找到自己真正需要知识和学习知识的难度,这些客观变化都无疑要求加强对组织知识和个人知识进行有效地管理,使人们快速找到正确的知识,并快速学习、共享需要的知识,以提高组织和个人的竞争力,知识管理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中产生和发展。

知识、信息的快速更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日益复杂,使得整合提高企业竞争力成为一个日益迫切的问题,所以如何正确认识和协调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和谐运作与发展就成为制定正确的竞争策略,协助企业保持和发展竞争力的关键。

一、竞争情报

(一)关于竞争情报

美国匹兹堡大学JosephM.Katz商学院的John·E·Prescott教授认为,“竞争情报”既是指一个操作过程,也是指一种产品。我们可以理解:竞争情报是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战略决策为目的,系统地和科学地收集和分析有关竞争者活动和总体经营趋势以实现企业自身目标的过程,是企业参与竞争的一种工具。

(二)竞争情报作用

将数据、信息、知识转化为有利于企业战略决策的情报是竞争情报成果的核心。其主要作用与效果体现于:

1.为企业的战略决策与行动提供及时有效的情报支援

例如:为企业制定未来的战略计划提供情报支持;在新产品开发和推出阶段评估对手的反应行为及其反制计划和措施,等等。

2.机会和威胁的早期预警

包括预测竞争者的早期行为、技术动向和政府行为。例如:预测和规避可能的技术突破对企业现有和未来竞争优势的影响;预测和规避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环境变化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影响,等等。

3.参与者的评价与追踪

包括竞争者、客户、供应商、管理者和潜在的合作者。例如:提供参与者的评估,以鉴别各类潜在的竞争者、合作者及客户群,等等。

4.支持企业战略规划和执行

由此可见,竞争情报有着重要的战略价值。

二、知识管理

(一)关于知识管理

知识是由信息而来的,它通过对信息的提取、识别、分析和归纳转换而来。知识管理是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为了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和提高组织机构管理能力而提出的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其目的就是使组织机构通过知识共享、获取和利用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企业的成功主要依赖于企业在关键的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知识的质量。在创造竞争优势、保证企业可持续的发展中,成功使用企业的知识资产至关重要。在各个行业中,知识管理的任务多种多样,但其基本的职能作用却是保持不变的,主要包括:为联机和非联机的知识建立知识地图,向用户提供知识利用方面的指导和培训,并提供相应的知识检索工具,监视企业外部知识源。

二、旁争情报与知识管理系

(三)竞争情报与知识管理的相同点

1.产生的背景相似

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都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格局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都是在物资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产生的。

2.研究对象都是知识和信息

竞争情报活动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内容重组、信息深度加工、以及对发展趋势的预测和分析。知识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信息的获取、处理,知识的挖掘、重组、转移、创新、共享和显化。由此不难看出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研究内容和范围是高度交叉,彼此融合的。

3.都与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相关联

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是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重要基础,缺乏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的支持,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是不能生存、发展的。

4.都是“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

竞争情报是一种特殊的高度浓缩人类智慧的产品,人的经验与高度综合的判断力起着关键的作用。竞争情报要求鼓励每位员工积极主动为企业收集情报,共享情报、利用情报。知识管理考虑的是如何转化人的观念使其愿意提供知识和共享知识,以及如何方便人们交流、学习知识并最终产生新知识。成功的知识管理需要企业建立以知识为导向的企业文化,企业员工能认识到知识的价值和学习的重要性,并重视个人经验、专业技术和创新,从而为知识的交流、学习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

5.最终目标相同——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竞争情报本身具有极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即提高活动主体的竞争能力、保持竞争优势。

知识管理,从表面上看似乎与企业的竞争力无关,这是知识管理的缓效性造成的错觉。事实上,企业实施知识管理战略是直接为企业竞争力服务的。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多地表现为企业知识能力的竞争,而企业知识能力的提升又有赖于知识的有效管理。归根结底,知识管理旨在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6.实施策略的相似

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都属于信息活动的范畴,因而在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些共性。表现在:

(1)对显性信息的收集方式相同。对于诸如专利、技术、会议资料、管理文档之类的显性信息,可以采取相同的收集方式。

(2)部分信息交流方式相同。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都注重加强信息在活动主体内部的流通,如竞争情报机构和知识管理机构都会采用BBS公告牌的方式加强内部的信息交流机制。

(3)对人的协调机制相似。两者都涉及到人力资源开发的问题,因而在对人的协调机制上也存在相似性。比如,竞争情报所采用的头脑风暴法、德尔斐法等,有些类似于知识管理为实现知识共享而开展的研讨会、讲习班等。

(二)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不同点

1.研究范围不同

竞争情报是关于竞争环境、竞争对手、竞争态势和竞争策略的一个信息的转化过程,信息既是这一活动的原料,又是最终产品,信息是竞争情报的灵魂和实质。

竞争情报研究范围可以概括为

3个方面:

(1)竞争主体情报,主要包括竞争主体能力的评估,诸如技术设备和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市场范围、营销方法等。

(2)竞争环境情报,诸如政治环境、地理环境、人文社会环境等。

(3)竞争对手情报,包括竞争对手的现行战略、竞争对手的SWOT分析、竞争对手的未来目标等。知识管理的对象是知识,它的活动是围绕着知识的有效识别、获取、开发、分解、转移、使用、存储和共享而展开的,信息和信息技术只是知识创新的工具和原料,其核心仍然是知识。知识管理主要关注知识获取、转化、传递、共享和创新等问题。

2.研究内容和方法不同

竞争情报以企业内、外部的知识为主,其目的是有效的组织知识,使其发挥作用。在竞争情报活动中,虽然强调人员的主观作用,但是人的经验知识是作为一种方法而不是对象来对待的。知识管理则是对企业内部知识的组织、管理,强调挖掘存在于人脑中的隐性知识。从而建立知识与信息的共享网络,形成知识的管理体制。

3.外延差异

竞争情报工作只是信息工作的一个方面,其目标、任务和对手都比较明确,主要是为科研、生产和决策者提供他们所需的信息支持和对策建议。而知识管理包括知识创新体系的建立、知识基础设施的建设、知识创新和共享的激励机制及保护制度的确立等。

4.时效性不同

竞争情报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它能对外部环境变化、条件变化等做出快速反应,并为决策提供有效的报告、建议、对策等,一般不具备可重用性。

知识管理则没有很强的时效于企业的长远战略、计划,通过长时间的运作能促进企业整体能力的提升,是可以为企业全体人员长期共享的。

由上可见,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和融合的问题,两种理念互相交叉、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和互相融合。当概念上升到理论层次的时候,其边界已很难界定。虽然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在侧重点、操作步骤和实现方法上存在着很大差异,但是他们在产生基础、内容甚至研究对象上,又都存在着很大的关联。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无论竞争情报还是知识管理都是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正确认识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关系,寻找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激励绩效,将是企业能否迅速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四、正确理解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关系

(一)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互补性关系

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处于主导地位,收集竞争对手的一切信息。这些信息经过情报人员的加工、整理、分析,最终转变为企业可综合利用的情报。这一过程由企业的竞争情报系统发挥主导作用。其后,由于情报的分散性和无序性,使之利用和吸收率大大降低。因此,需要用知识管理的方法建立企业机制,改善企业信息系统的吸收和消化,提高吸收利用率及深度,并将分析后的情报内化到员工的认知结构及企业的工作流程中,以改善企业员工的知识状态,形成企业的专有知识和专有技能,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在这一过程中知识管理则明显占据主导地位。

由此可见,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本身就是融合的。它们没有明显的分界,既相互融合又相互涵盖,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但缺一不可。合理地利用二者的关联性,可以使之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发展,由此形成并不断完善的系统才能拥有治理资源上的优势,并展开一系列的创新活动,形成新的竞争力、生产力和竞争策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的协调促进竞争力的发展

知识就是力量。知识的积累和在企业内的释放和共享,都将会增强企业竞争力,即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知识管理就是通过对企业内部知识的挖掘和管理,从企业各个层面渗透知识,建立专有认知结构和特定工作流程,从本质上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所以,知识管理是一种可以从企业内部和整体上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手段,它属于企业核心能力的范畴,在这一点上它与竞争情报是截然不同的。由于知识管理是从企业内部和整体上来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所以由此产生的效果不是一时的而是长久的。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高低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主导权和优势地位的决定性因素,所以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需要精确的规划和长期有效的实施。这就需要企业的各种资源及竞争情报系统与知识管理充分衔接、合作。然而也只有在强大的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支持下,企业竞争情报系统才能更好地、更完善地执行其搜集、整理、分析情报的职能,才能更准确地抓住环境变化,才能完成对竞争对手、竞争环境、竞争态势和竞争策略等等的研究,也才能将更准确的情报递交给企业高层管理者,以辅助决策的制定与执行。

(三)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营造“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竞争情报和知识管理都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人是知识的载体和来源。“人”在竞争情报系统中最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是通过“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和发挥出全体员工关注企业生存状况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营造一种“全员重视竞争情报”的企业文化。即发动企业中所有的人都做“情报员”,鼓励每个员工为公司收集情报,并利用情报。例如,摩托罗拉公司的每一个人,不管他处于何种职位,都被鼓励为公司提供情报。

知识管理考虑的则是如何转化人的观念使其愿意提供知识和共享知识,以及如何方便人们交流、学习知识并最终产生新知识。企业的竞争情报系统不断将外部信息源提供的信息转化为情报在企业内部加以消化,以此为基础,企业的知识管理构建了一个以人为主导,以技术为手段,以信息、情报、知识和智慧的联合应用为主体,能够集体共享和交流的学习网络,来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6篇

1.有利于节约资金,缓解县级财政困难。实行公共财政是缓解当前县级财政领域出现的突出矛盾,切实解决县乡难题,确保县乡财政正常运行的根本出路,而推行政府采购恰恰可以成为一个突破口。县级财政收支矛盾一直比较尖锐,而在财源的培植和拓宽上又无法在短期内见效,所以就要在“节支”上下功夫。从我国各省推行政府采购的实践看,节支率一般在10%左右,县级政府采购因为刚刚起步,节资的空间应该更大一些。在全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对财力有限的县级财政来讲,财政扶贫资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都是政府采购的范围,对这些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将会节约大量资金,从而缓解县级财政困难的现状。

2.有利于增强乡镇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政府采购是一个大的消费市场,不容忽视。政府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来采购价格低、质量高的产品,乡镇企业为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就必然会在降低产品成本、规范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以及完善服务上下功夫,这一过程就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实力。通过政府采购有意识地引导他们经受市场的考验,并通过调整政府采购规模来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县域经济战略调整,提升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机会,激发县域经济的活跃程度,推动县域经济良性发展。

3.可以抑制腐败,促进县级政府建立反腐倡廉机制。采购过程中没有有力的监督措施,容易出现有意采购价格高的商品,拿提成回扣的腐败现象,使本来就有限的财力更加困难。政府采购作为“阳光采购”,它以公开投标为主要形式,并依托法制来提高采购过程的严密性和公正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和由个人说了算带来的寻租行为。通过制定规范来约束政府行为,提升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和高效廉洁的运作机制。

二、县级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上有偏差,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困难。一是有些人认为县乡实行政府采购没有必要。政府采购就是财政拿出资金来购买产品,县级财政大部分处于“吃饭财政”的局面,只能暂保人头费,而不能保证公用经费的支出。既然政府拿不出钱来,各单位购买的物品,大都是本单位自己的钱,也就用不着政府采购了。二是认为县级开展政府采购不大可能。因为县级政府采购规模不大,价格就难以下降,不但达不到节约的目的,反而要政府或各单位拿出资金来供养采购机构的人员,增加了成本,失去政府采购的意义。正是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县级政府采购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2.市场发育不规范,具体操作规则滞后。《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促进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的进程,但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地方经济条件发达,市场发育相对健全,政府采购工作就可以顺利推行,反之,地方经济欠发达,市场发育相对滞后,政府采购工作就难以开展。对于供应商来说,由于县级采购规模比较小,又零星分散,再加上政府采购本身要求价格较低,除去成本无利可图。所以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很难吸引较多供应商,尤其是资质好、业务大的企业,某些项目的采购供应商还达不到法定的三家,无法建立起一套功能齐全、信息畅通、运作规范的政府采购机制。另外由于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程序滞后,政府采购法对县级没有明确的规定,县级采购还没有可遵循的规范或可推广的成功模式,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3.机构设置不明、工作职责不清。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县级财政应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政府采购中心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有条件的可脱离于财政部门,单独设立,无条件的可委托上一级采购中心执行采购业务。但是,实际上,大部分县采购办是挂靠在财政局某个科室,而成立采购中心来实际履行集中采购任务,并规范、制定各种制度,建立信息库、专家库,负责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有的县采购中心和采购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因为机构设置不合法、不规范,也就失去了开展政府采购的意义,不能体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和优势,采购单位不理解,采购人不接受,从而制约了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4.采购方式单一,采购程序不规范。受财力和采购规模的限制,县级政府采购主要以询价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为主,公开招标采购因要采购信息,增加费用且时间较长而采用不多。这虽然节约了时间和费用,但不能形成规范效益,也有悖于《政府采购法》中“以公开招标为主,其它方式为主辅”的要求。在具体采购操作中,也是由采购单位向采购中心报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来确定采购方式,并具体实施采购行为。由于没有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采购没有计划,形成采购中心坐等采购单位报来临时采购计划的现象,造成了采购活动的盲目性和无序性。

5.发展不平衡,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由于政府采购是新生事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不仅涉及到财政、财务管理知识,还涉及到商品质量鉴定,招、投标等知识,专业性很强,特别对于科技含量高、技术要求强的采购项目,更是陌生。县级采购中心一般只设3-5人,且都是从财政内部其它科室抽调去的,对于市场知识、法制知识以及政府采购知识懂得不多,对于一些本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因为缺乏相应的知识而未纳入政府采购,例如:一些专用医疗设备、建筑材料、水利防洪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等。由些就大大缩小了政府采购的范围,也为采购单位不进行集中采购找到了借口,不利于财政部门加强管理。

6.监督力量不足,监督力度不够。县级财政由于编制不足,采购办单独设立的很少,采购中心既要组织采购活动,完善手续、程序,又要抽出力量配合监督科室对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力量明显不足。由于财政部门内部对政府采购的职能设置不明确,手续程序不够规范,对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明显不够。例如,对应该纳入集中采购的,由于年初没有采购预算,也没有有效的运行机制,预算科或国库科将资金直接拨入单位在集中支付的账户而不拨入政府采购账户,单位自行采购后,在报销票据或检查时作为问题提出时,单位振振有词,认为财政将资金拨入集中支付账户,单位认为就可以自行采购,致使采购工作始终处于被动,缺乏有效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三、推进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

针对县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结合县级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从基础工作入手,建立科学规范的县级政府采购制度,使《政府采购法》真正落到实处。

1.全面推行综合预算,为县级政府采购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县级的采购资金十分有限,不能只在预算内资金上做文章,更需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将政府采购工作与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结合起来。现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还停滞在简单粗糙的将资金入财政笼子,在支出时各单位认为是自己的钱,财政无权干涉,正因为财政对他们的支出没有进行深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造成政府采购时没有足够的资金,而预算外资金成了部门资金,改变了资金的性质,使推行政府采购没有了基础,也导致了人们认识上的偏差。

2.制定实施细则规范管理,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针对县级政府采购资金量少、规模小的特点,上级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切合县级实际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来规范和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制定政府采购目录要结合各县的经济状况,认真筛选政府采购商品的范围,既不能项目过于琐细而难以操作,也要防止项目过于简单而使采购单位有空子可钻。实际操作中可以选择几个比较容易的项目进行采购,取得经验,待时机成熟后,以点带面,全面铺开。

3.明确机构设置,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县级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既要保证县级政府采购活动规范运作,又要考虑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及采购成本、机构人员编制等客观因素。笔者认为县级政府采购设立采购办是非常必要的,主要负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即编制、审批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程序、手续,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批准采购资金的支付,保存备案的采购文件,履行对供应商和采购中心以及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和质疑。县级是否设置采购中心,应以当地的政府采购规模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并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对于一些集中采购程度高、规模大任务重的县可设置独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其它一些采购规模较小的地方,不必县县建机构,这些县区的一般性采购项目可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行部门采购或区域联合采购,对于一些大型或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其它机构采购。但县级政府采购的机构无论是设还是不设,都要在管理与执行上形成制约机制,也要在管理机制和程序上与执行的运作机制和程序上形成制约机制。因此研究制定县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内部制约机制是当务之急。

4.创新采购模式,扩大采购范围。针对县域市场狭窄、选择余地小的劣势,可以采取横向联合采购和纵向委托采购的办法。横向联合采购即临近的县之间互通采购信息,对相同或类似的采购项目,自愿联合组织实施采购,建立起县际之间的协作制度。纵向委托采购即县级政府采购机构根据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向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报送,委托市级采购机构统一集中采购,对个别技术含量高的大宗商品,还可由省级政府采购机构采购。针对县级政府采购资金量小,规模相对较小、采购零散的特点,打破县、市区界限,建立以经济区为特点的联合政府采购体系。对零散的采购项目,包括一些办公用品、电脑设备、较小的建筑工程、医药药品等采购项目,可以由市级政府采购部门组织县级采购部门,推行跨区域联合采购,提高采购规模和采购资金量,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资金节约率。对小宗的、经常性的采购项目,要注重发挥市级政府采购规模大、成本低的优势。县级采购部门可以委托市级政府采购部门进行采购,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节约率,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影响,不断拓宽政府采购的领域。

第7篇

我们的教学对象是知识尚少、抽象思维能力尚差而形象思维仍占主要地位的初一学生。单纯讲解抽象概念、原理,必然会使学生觉得索然无味、困惑不解,所以我们在教学中,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借助生动形象的比喻、典故、诗词、历史的现实的国情,英雄模范人物的事迹等典型事例,将抽象的概念具体化,深刻的道理通俗化。这样既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借助形象生动活泼的事例,使他们加深理解记忆。

例如,讲“自由和纪律”的关系时,可用《脱线的风筝》这个寓言:“风筝迎风自由飞翔,可它还不满足。它想要是没有线的束缚,我不是可以飞得更高、更远。于是它老想摆脱线的束缚:‘准能帮助我获得自由啊!’大风自告奋勇他说:‘我来!’于是它施起看家的本领刮起大风。蓦地,天昏地暗。‘咔嚓’一声线断了。风筝正得意忘形,可是没想到在空中翻了几个跟头便摔落在地上,落得个千疮百孔的下常”这个寓言说明风筝离不开线,受到线的约束,但线是保证风筝自由顺利飞翔必不可少的条件,它们既互相制约又互相联系。自由与纪律的关系就像风筝与线的关系一样,自由受纪律制约,纪律又是获得自由的可靠保证。接着针对一些学生上课不遵守纪律的情况指出:《中小学生课堂常规》是约束学生行为的,但它又保证了每一个学生学习的自由。倘若片面强调自由而不遵守课堂常规,那么学生就没有上课的自由了。所以,我们越是严格遵守课堂常规,便越能享受学习的自由。接着让学生们考虑一下工人、农民、教师、医生……是不是可以有不受约束的自由,通过讨论得出结论:世界上任何约束都没有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我们要自觉守纪,享受自由。

俗话说:“授人以鱼,只供一饭之需;授人以渔,则终身受用无穷。”教师的工作不仅仅是传授知识,而应注重学习方法的训练和各种能力的培养,使“讲堂”变为“学堂”,将:“单向”变为“多向”。“读、议、讲、练、用”教学法便是锻炼学生能力的好方法。

“读”--是基础的一环。重在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和自学能力。指由教师按照教材内容与学生实际情况,根据教学任务提出适量的问题,指导学生阅读教材,编写自学提纲,整理知识内容,写知识结构图表等。这为学生“议”打下基矗“议”--是关键的一环,便于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议就是要求学生展开讨论,积极发言。这样有利于学生克服胆小怕事、不敢和不善于发言的缺点,使学生学会说理,能言善辩,这对活跃思想,开阔思路,搞好各科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都有很大作用。

“讲”--是主导的一环。这里要改变由教师一讲到底的一言堂作法,使课堂真正成为学生主动攫取知识的场所。在读书、讨论的基础上,让学生准确而公开地提出自学中的疑难问题,锻炼学生的自学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与综合能力。

“练”--是消化巩固的一环。指下课前五分钟有侧重地练:一练重点问题,二练容易出错问题,三练容易忽视问题。练习题设置要有梯度,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有满足感和学习兴趣。

“用”--指灵活运用,这是政治课教学的落脚点。

一是针对学生死记硬背和照搬照抄现成答案的情况,设计灵活多变、富有思考性和运用性的练习题,考查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比如学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后,要求每个学生出二十道爱国知识小题目,教师精选出五十道各类题型的抢答题,然后在班内以组为单位,抢答计分,对优胜组给予表扬奖励。这类活动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每位同学积极参与,踊跃发言,教学效果较好。

二是针对学生对上些基本理论不能正确理解的情况,我们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小课堂”与“大社会”有机结合起来。具体做法是:学习课本基本理论时,让学生从现实生活中寻找、调查,用直观的感性的知识代替抽象的理论。

例如,在学《热爱劳动,艰苦奋斗》一课时,针对一部分学生大手大脚,花钱如水,不讲节约,讲阔气,比享受,比‘“大方”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要求学生做两件事:一是让学生作一次家庭调查,了解家庭收入、开支情况、人均生活水平在当地处于什么位置;二是自己算一笔帐,包括每年穿衣、吃饭、书杂费、其他开支需要多少钱,这些支出占家庭(父母)的收入的比例、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这些开支中哪些是必需的、哪些是可有可无的、哪些是毫无必要的。通过这样的活动,学生受到很大触动。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思想觉悟。

觉悟的提高主要表现在行动上。我们根据初一思想政治课的特点,把课后围绕该课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辅助活动落到实处,使学生做到知行统一。要真正达到行为教育的实效,就应对学生进行行为考核。这项考核应纳入学校政教、教学、班主任工作计划,并由政教干部统一组织与安排,与贯彻《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班级常规结合起来,使班主任、团队干部、政治教师做到步调一致,保证行为考核能够按要求完成。

具体做法是:政治教师平时每一课教学后都提出相应的行为要求,并进行一次主要是让学生自评和互评的考核,作为平时考核成绩。在期末考试时,进行相应的学期行为考核。先将每课提出的行为要求归纳概括印发数份,然后在学生自评互评的基础上参考家长意见,学校政教处、班主任德育、操行考核情况等开展行为考评。学期行为考核成绩可和学校期中、期末考试(知识考评)按比例记分。

这些措施对于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有很大帮助。

第8篇

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促进大学生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并影响着大学生的行为准则和处事原则。是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指导方针,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理论教育,做好宣传和普及工作,让广大青年学生了解的相关知识,弘扬社会主义的主旋律。从大学生方面来看,有效的大学思政教育能够帮助学生了解我国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史,并从中吸取精华知识,结合实际生活,从而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树立为党和国家服务的理想。从高校方面来看,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有利于纠正以往教育教学中的偏差,及时掌握思政工作未来的方向,积极引导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发挥校方的指引作用,提供较多的实践活动,锻炼大学生的坚强意志,为党和国家培养合格的接班人。从党和国家的角度来看,提高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有利于继承和弘扬先辈们的革命精神,不断地培养大学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并在此基础上使其掌握社会主义发展的理论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文化的主旋律,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增强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有效措施

(一)实现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结合。课堂上的思想政治教育仅仅只是背诵并掌握思政理论知识,并没有与日常的思政教育活动结合起来,这就导致了思政教育的实效性难以有效地发挥出来。而日常的思政活动一般都要求大学生参与到社会中,例如,一些课题研究、社会服务、志愿活动和文化调研,等等,这些活动需要与理论结合起来,相辅相成,最后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如果在平时的实践活动中发现了问题,则应积极地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拿到课堂上进行讨论。在思政教育的考核中,要把学生的平时表现和思想实践活动作为衡量指标,引导学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付诸于活动中。

(二)创新学生的党建工作,让党建工作更具有实践意义。坚持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关口前移”,充分发挥校院(系)两级学生党校的作用,建立起从普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到预备党员的三级学生党校全程培养体系。在开展党建工作的同时,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并在党员的带动下,让学生积极地参与到党建活动中,锻炼学生的意志力和奋斗精神,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养。在创新党建工作的同时,还要注意发挥学生党支部对学生活动的指引作用。

(三)加强与学生的心理沟通,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亲切性。当前,除了要关注大学生的学习成绩,还要关注大学生的心理状况,因为心理健康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保证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才能真正提高思政教育的实效性。研究显示,大学生大多喜欢面对面的心灵沟通,因此,校方应该针对不同专业和不同年龄的学生采取合适的教育方法,进行合理的心灵教育。此外,学校还可以投资建立心理咨询室,指导学生的思想,为学生提供心理帮助和支持。

(四)扩大实践活动的平台,创新实践模式。在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中,社会实践是一个关键的项目。因为通过社会实践,大学生不仅可以开阔眼界,还可以锻炼自身的各种能力,所以,社会实践受到很多大学生的青睐。相关研究发现,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最喜欢的思政教育形式。高校要将学生的发展与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真正地帮助学生成长,使所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与学生的需求相适应,提高对实践工作的重视程度,为实践活动提供良好的保障,包括经费的投入、师资力量的投入,等等。另外,学校也要对实践基地做好考察,尽可能地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方,让学生从中得到最深刻的启迪教育,从而使社会活动具有实践意义,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落实日常的思政教学工作。

(五)提高辅导员的思想道德素养,加强师资力量建设。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支配力量,直接关系着实践活动的最后成果。在招聘辅导员的时候,高校要严格选拔,重视辅导员的政治素养和实践能力;在辅导员任职期间,校方也要加强对辅导员的管理,制定合理的辅导员考核制度,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设立考评考核机制。除此之外,校方要定期对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提高辅导员的思想道德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这样才能保证其更好地辅导学生,促进学生的发展。

三、结语

第9篇

(一)设立行政法院的建议

早在1929年,参议员诺里斯就提出过一个法案,主张设立一个美国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上世纪30年代,美国律师协会曾经提倡设立行政法院。1955年,第二次胡佛委员会建议设立美国行政法院,行使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的行政裁决权,而这两个委员会只保留非司法性职权。1971年,总统的行政组织顾问委员会也建议设立行政法院。某些独立管制机构的负责人,根据其工作经验也曾建议设立行政法院,如1960年路易斯·J·赫克托在辞去民航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向总统建议重新分配民航委员会的工作,将一部分交给行政机关,其他部分交给行政法院。197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和1982年联邦证券委员会的委员,都有过类似的建议。[2]

1963年联邦通讯委员会主席牛顿·迈诺先生离任时也曾致信总统,他的建议具有代表性。[3]他说:“我的建议并不涉及具体的细节,而是推动实现管理职能和听证职能的分离,希望越来越多的意见支持这一原则,并能对这一原则进行认真严肃的研究。我不太相信这样的事情,(行政机关)星期一和星期二是优秀的法官,星期三和星期四是优秀的立法者,到了星期五就能变成优秀的管理者”。他建议联邦通讯委员会(可能的话,还应该包括其他的联邦行政机关)的裁决职能应当转移到一个独立的行政法院去。他认为把由联邦通讯委员会行使的听证职能转移到一个新的行政法院,比如正像税务法庭,这将有几大优点:(1)可以将追诉职能与裁决职能清晰地分开;(2)大大改进裁决程序本身,有利于裁决者做出正确裁决;(3)通过适用行政机关的政策,形成富有意义的先例。

所有将行政法法官彻底独立、设立行政法院的建议,在联邦都未能实现。这主要缘于英美法系传统,普通法院享有崇高威信,不太倾向于分割普通法院的管辖权;加上英国著名法学家戴西(A.V.Dicey)对行政法院的抨击,在英美法系国家发生广泛的影响,所以一般不赞成设立行政法院。[4]

(二)建立行政法法官统一体或者集中使用制度的建议

1992年社会保障署的行政法法官西蒙尼的意见具有代表性,他倡议联邦立法建立行政法法官统一体(AIJsCorps),即联邦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5]他认为这一制度有两大优点:(1)使行政法法官脱离其工作的机关,不再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增强行政法法官的地位,消除公众对行政法法官受行政机关控制的担心。(2)更有效率。在目前的制度下,有些行政机关的行政法法官案件负担过重、工作量过大,而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法法官却不怎么忙。统一的行政法法官联合会的建立,将使得行政法法官的工作负担更加一致。针对人们抨击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将破坏专业性的说法,他认为:“作一个通才的法官而不是一个专业领域的专家的重要意义,远远超出在某一个狭窄领域内专家的地位。法官就是’法官’,联邦和州的法官都是通才型(generalist)法官。联邦法官或者州法官可以裁决所有类型的案件(一些特殊领域除外,如核管理委员会或者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那么,任何经过美国人事管理局严格考试被任命的行政法法官就有能力并能胜任联邦行政程序内的任何案件,无论是关于劳动关系、移民、社保、证券交易还是海防案件,都是没有问题的”。[6]

(三)反对意见

在主张把行政法法官彻底独立出来,或至少集中使用行政法法官的建议的另一端,始终存在反对声。1941年负责对行政程序展开广泛调查的司法部长行政程序委员会就拒绝关于设立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方案,认为这与行政法法官的专业性相冲突,这一意见在国会审议APA草案时候被采纳。

1992年美国行政会议认为,建立联邦行政法法官统一体的建议其实正是在选择,是维持原有的行政法模式,还是推行新模式,使得行政裁决完全不同于司法裁决?[7]行政会议认为,国会最初将某些类型的争议案件交给行政机关而不是法院,是为了达成以下目标:(1)利用专家特长;(2)为某些类型的争议提供不那么正式、不那么昂贵的解决方式;(3)争议的裁决更加具有内部一致性;(4)行政机关可以控制行政裁决中的政策因素。如果实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将抛弃上述有利于行政裁决制度的每个目标,与法院的功能产生重复。美国行政会议认为,长期以来,行政裁决的成本已经越来越接近司法裁决的成本,把所有的行政法法官(可能还有主持非正式听证的行政法官和其他听证官)转变为通才型法官,会造成行政裁决的专家流失,成本增加,效率降低。[8]

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地方实践

各州的行政裁决程序基本上照搬联邦模式,也都是行政机关聘请自己的行政法法官,同时保留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各州法律关于听证官员的规定不太一样。[9]过去大部分州中,听证官员的独立地位不如联邦的行政法法官。近年来,由于受联邦行政法法官制度的影响,各州都掀起听证官员司法化、独立化的运动,进度不一,有的州,听证官员的独立地位甚至超过联邦行政法法官。

(一)概况

加利福尼亚最早试验了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1946年就建立了集中使用的听证官员制(centralpanelofhearingofficers),适用于一部分行政机关。1961年修改州《行政程序法》时,把这个制度推广适用于根据州《行政程序法》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全部州行政机关。[10]目前管辖涉及150个州行政机关和800个地方行政机关的听证事宜。除了用审判式裁决方式解决纠纷外,还设有调解机构,以及专门针对公共行政机关劳动合同的仲裁部。[11]

上世纪70年代后,加州经验为阿拉斯加、科罗拉多、佛罗里达、马萨诸塞、明尼苏达、新泽西、田纳西、华盛顿等8个州所仿效。1981年修正的《州示范行政程序法》赞成采取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在第4节第202条和第301条中专门规定了设立行政听证办公室,供各州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参考。

现在全美共有26个州、2个市和哥伦比亚特区适用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已经超过州级政府的一半建立了独立的行政听证办公室(CentralPanel),绝大多数称为集中听证局(CentralHearingAgency)或者行政听证办公室(OfficeofAdministrativeHearings)。南卡罗莱纳州步伐更快一些,直接命名为“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LawCourt),隶属于州政府。

(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的特点

1.行政法法官和其所在的听证机关完全独立。在州政府内部设立一个统一的行政听证办公室,全部行政法法官由该办公室任命和管理,任期固定。听证官员不是所在机关的职员。行政听证办公室的行政法法官,不只为一个机关服务,而是根据听证办公室的指派,可以为不同的机关服务。[12]行政法法官和其所在的机关完全独立,其独立地位超过联邦的行政法法官。该办公室一般设有一名首席行政法法官负责行政管理。

2.实行集中使用制度的大多数州都是将一部分行政裁决案件交给听证办公室或者行政法法官办公室,[13]少数州是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行政听证案件交由听证办公室。[14]

3.行政法法官一般必须具有律师资格和从业经验。[15]有些州还青睐具有行政经验的候选人。不少州的行政法法官会着法官袍主持开庭,听证举行地点也很类似简易法庭,并且有书记员。

4.整个审理过程类似法庭,包括口头陈述、证人出庭、交叉讯问、言辞辩论和总结陈词等等,并且所有开庭情况记录在案。但是,程序比法院相对简单,行政法法官的角色更为积极,会提出问题并在交叉讯问时对当事人予以协助。

5.行政法法官作出裁决建议,最后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最后裁决。实践中,行政机关接受行政法法官裁决建议的情况为大多数。个别州规定某些案件行政法法官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6.行政机关或当事人不服行政法法官的决定,一般可以上诉于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最后还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三)成功经验

州行政听证办公室以及行政法庭的建立,是美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最新进展,被认为是新时代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自身的发展就证明了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没有哪个采用集中使用制度的州退回到原来的模式·····一旦建立统一的行政法法官办公室,其实践就会证明其效果甚佳、广受欢迎”。[16]

俄勒冈州的情况充分印证了这一点。2000年1月1日起俄勒冈州试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规定到2005年6月结束。2002年联合立法监督委员会对办公室的运作进行了调研,承认在短时间内对这一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是有困难的,但是,起码从表面上看裁决的公正性得到提高,行政工作人员为听证做了更充分的准备,办公室的表现出乎意料。基于这份报告,立法废止了2005年6月试验终结的条款,将其重新命名为“行政听证办公室”,裁决者的头衔正式更名为“行政法法官”,并且任期4年,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免职。[17]

综合来看,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在各州成功经验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行政效率的提高,既包括行政经费的减少,也包括个案处理的时间缩短。在行政听证官散落于各行政机关的情况下,由于办案量有涨有落,听证官的利用没有最大化,将所有的行政听证官集中在统一机构,行政机关不用经常雇用大量行政法法官,可以节省办公经费。不少州的行政听证办公室在全州设有若干分部,方便当事人诉讼,也节省了当事人的花销。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法法官独立于行政机关,提高了行政听证的司法化程度,增强了听证的公正性,对公平、及时解决纠纷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州的层面,行政机关数量庞大,任务琐碎繁多,产生的纠纷数量很多,通过独立的行政法法官办公室能提升政府服务形象,更好地沟通官民关系,对实现“良政”起到积极作用。

再次,很多州行政听证办公室或者统一办公室的管辖案件在逐步增加。不仅立法将更多争议问题和更多行政机关的听证案件交给听证办公室,法院也支持将更多案件交给听证办公室;[18]更为重要的是,很多州的行政机关同听证办公室签订协议,自愿把案件交给听证办公室来处理。

复次,不少州的行政听证办公室或者统一办公室的受案范围在扩充,发挥作用越来越大。如南卡洛莱纳州的行政法法官不仅主持行政裁决中的听证,对行政纠纷有裁决管辖权,而且还主持州政府部门制定法规中的公开听证程序。2005年北加利福尼亚和密歇根两州的听证办公室还取得了对法规的审查权。[19]

最后,各州行政听证办公室积极推动行政法法官的培训和专业化训练,对带动各州没有合并到统一办公室的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法法官和非行政法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三、地方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前景

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在州层面向前推进,甚至超出预想。在过去十年里,行政法法官的权力在不断增加中。如北卡罗莱纳州和俄勒冈州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审查行政法法官的裁决,但是很难改变或者修改行政法法官的裁决。华盛顿州社会和健康服务部决定接受行政法法官在特定福利案件中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而不需要经过该部上诉委员会的上诉审查。路易斯安那州和南卡罗莱纳州则以立法确立了行政法法官的最终裁决权,行政法法官的裁决同法院法官的判决的地位类似,对其不服,向州法院提起上诉,行政法庭的行政法法官相当于行政诉讼的一审。南卡罗莱纳州是惟一试图完全采用行政法法官最终裁决的州,其实该州的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办公室已经更名为“南卡罗莱纳州行政法院”,是属于州行政体系的法院。行政法院超过75%的案件由行政法法官作出最终裁决。[20]

虽然有反对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和行政法法官最终裁决权的意见,而且近年来行政法法官集中统一制度扩张的速度有所放慢,已经实行行政法法官统一办公室的州在对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调整和改进,其他州正在观望,但是,州层面实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看起来是大势所趋,行政法法官的独立化进程不会停止。

四、联邦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前景

在联邦层面,联邦政府已考虑多年,希望也采用中央人事机构的方法,把散落在各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法法官集中起来,但行政机关对此持抵触态度,学术界也有反对的声音。行政部长委员会拒绝了建立行政法法官群体在不同的行政机关之间可以进行交换的提议,其报告认为:“行政法法官群体的概念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上,即行政法法官的工作很类似,一个行政法法官很容易跨越不同机关的界限取代其他行政法法官。但是,今天绝大多数联邦行政裁决案件都是福利案件,而且都发生在社会保障署。如果现在采用这种方式,结果是社会保障署的行政法法官与所任职的行政机关就更加隔绝了,看起来这不是什么正确方向。现在社会保障署的一些行政法法官已经过分利用其独立裁决权,所以问题是怎么能加强行政机关对政策问题的控制,而又不削弱行政法法官客观进行事实认定的能力”。[21]

的确,经济管制领域的行政法法官,比如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他们的工作看起来和社会保障署的行政法法官的工作大不相同。但是,事实上,在联邦层面一些部门的行政法法官其实完全符合集中使用制度的特点,比如健康和人类服务部设有行政法法官协会,社会保障署有数量庞大的行政法法官群体,他们处理的案件的类型和工作方式和其他行政机关有很大的差别。国会也创设了两个完全属于裁决性质的机构,即1970年的职业安全和健康审查委员会和1975年的联邦煤矿安全审查委员会。正因如此,在联邦层面,即使不将所有的行政法法官集中到一起,设立单独的残疾或者社会福利上诉法庭也不是不可行的,其他的福利裁决领域,比如退伍军人福利、退休福利等也都可以尝试这么做,而把在经济管制领域工作的数量相对较少的行政法法官成立另外的统一办公室。1989年参议员赫夫林就曾提出一份“行政法法官联合体法案”,建议在联邦层面按照专业领域建立八个分部,集中行政法法官来负责联邦行政裁决案件。[22]

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尽管面临阻力,但是前景光明,正如迈克尔·艾斯默(MichaelAsimow)教授所言,从各州发起的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正在聚集动力,正像二十年前《信息自由法》或者《阳光法案》一样。这个进程在继续,未来二十年,绝大多数州会采用这一制度。最终,联邦政府也将不得不加人这个行列”。[23]

注释:

[1]FederalTradeCommissionv.RuberoidCo.,343U.S.470,487(1952)(Jackson,J.,dissenting).

[2]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41页。

[3]NewtonMinow,LettertoPresidentKenned,15Admin.L.Rev.146(1963).转引自MichaelAsimow,ArthurEarlBonfield,RonaldM.Levin,StateandFederalAdministrativeLaw,WestGroup(1998),pp.160-161.

[4]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41页。

[5]参见JosephJ.Simeone,TheFunction,Flexibility,andFutureofUnitedStatesJudgesoftheExecutiveDepartment,44Admin.L.Rev.159(1992)。

[6]MichaelAsimow,ArthurEarlBonfield,RonaldM.Levin,StateandFederalAdministrativeLaw,WestGroup(1998),pp.158-159.

[7]AdministrativeConferenceoftheUnitedStates169-72(1992)PaulVerkuil,ET.AL.SeeMichaelAsimow,ArthurEarlBonfield,RonaldM.Levin,StateandFederalAdministrativeLaw,WestGroup(1998),pp.159-160.

[8]PaulVerkuil;er.AL.TheFederalAdministrativeJudiciary,AdministrativeConferenceoftheUnitedStates(1992).pp.168-169.SeeMichaelAsimow,ArthurEarlBonfield,RonaldM.Levin,StateandFederalAdministrativeLaw,WestGroup(1998),p.161.

[9]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52、453页。

[10]参见NormanAbram:Administrativelawjudgesystem:theCaliforniaview,29AdministrativeLawReview,489,490(1977)。

[11].俄勒冈州2000年建立行政听证办公室,解决涉及80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包括失业保险、机动车许可、社会服务(医疗、食物券等)、林业、环境质量、农业、儿童抚育等多种案件,2003年行政听证办公室处理4万多件案件,占到整个俄勒冈州行政争议案件的90%以上。oregon.gov/OAH/The_OAH2.shtmla

[13]如华盛顿州1981年建立行政听证办公室。在8个地区设有分部,管辖涉及26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2006年办案量达到5.6万件。其中数量最大的案件类别是失业保险案件。oah.wa.gov/.

[14]如马里兰州:1990年建立行政听证办公室,对所有州行政机关的争议案件有管辖权,任何人对州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法法官提讼,除非有法律特定规定的除外。oah.state.md.us/.

[15]纽约市行政审判和听证办公室(OATH)现共有12名行政法法官。尽管要求至少有5年律师经验,但实际上行政法法官都有超过2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大多毕业于哈佛大学、纽约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等优秀的法学院,而且都有相关在私人或者公用部门任职的经历,富有民事、刑事或者行政法律实践经验。

[16]JamesF.Flanagan,AnUpdateonDevelopmentsinCentralPanelsandALJFinalOrderAuthonty,IndianLawReview(2005).

[17]参见JamesF.Flanagan,AnUpdateonDevelopmentsinCentralPanelsandALJFinalOrderAuthority,IndianLawReview(2005)。

[18]如南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还判决对州矫正部的监狱申诉案件的上诉也可以交给听证办公室审理。

[19]RaymondR.Krause,Minnesota’sOAH:30YearsofInnovationinAdministrativereview,oah.state.mn.us/news/Bench-BarMN-Feb06.htm.

[20]参见JamesF.Flanagan:AnUpdateonDevelopmentsinCentralPanelsandALJFinalOrderAuthority,IndianLawReview(2005)。

[21]DanielJ.Gifford:ALjs:relevanceofpastchoicestofuturedirection,AdministrativeLawReview(Winter1997).

[22]thomas.loc.gov/cgi-bin/query/F?c101:2:./temp/~clOll9uvsM:e7075:.

[23]MichaelAsimow,TheAdministrativeJudiciary:ALJ’sinHistoricalPerspective,19J.Nat’lAss’nAdmin.L.Judges(1999),pp.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