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4 15: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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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法硕教育的关系要明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法硕教育的关系,必须弄清两者在培养目标和要求上的异同。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与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提出来的[1];同时,该计划也是在现有法学教育已具规模、但质量急待提升的大背景下推出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随着规模的急剧扩张、研究生类别的增加,法律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问题日趋明显,如法律人才培养与实际工作的联系不足,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革[2];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难以适应法律职业日益精英化的要求,……适应国际化要求、能处理国际纠纷和跨国法律事务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奇缺[3];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短缺[1]。基于这一背景,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1]:创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三种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从该计划的这些内容、背景和相关资料来看,其主要目标应在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所谓“高层次”指本科以上层次;“高素质”强调德才兼备、综合能力强;“复合型”强调多学科背景和适应特定行业需要的能力,如从事医事法务的应具备一定的医学学科背景,从事专利法务的应具备一定的工科背景,从事涉外法务的应当具有很好的外语交流能力;“应用型”强调实践能力。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要求一般应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高层次”,教育部虽未明确提出这一点,但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该是“高层次”的。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已成为一种大众化教育,对缺乏多学科背景且必须先完成通识教育的本科生来说,在四年里很难被培养为“卓越法律人才”。一些高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也能说明这一点:无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4+2”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的“4+2”、“4+1”模式,还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2+2”模式,上海交通大学的“3+3”模式[1]等,都将“卓越法律人才”定位在硕士层次教育。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的定位关于法硕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各类法硕设定的培养目标分别是:全日制非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4];全日制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5];在职法硕———“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6]。比较这些规定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与要求,不难看出,两者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而且两者都强调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结合[7],只不过后者更加明确强调分类培养,即强调根据不同实际部门的需要培养各类卓越法律人才[2]。
总之,笔者认为,法硕教育应该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和要求的主要载体。当然,这一计划也应当将本科阶段的教育纳入其中通盘考虑。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培养的实践审视既然法硕教育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与要求的主要载体,那么目前高校法硕教育离该计划的目标与要求有多远?下文将结合湖南省几所高校近年来法硕教育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法硕教育的状况第一,办学已具规模。迄今,湖南省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有四所,即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2008-2010年各法学院法硕招生总数分别是:湘潭大学504人、湖南大学590人、湖南师范大学383人、中南大学379人[8]。根据各法学院网站公布的师资队伍情况,具有指导法律硕士生资格的高级职称教师(限全职,下同)数分别是:湖南大学45名[9],湘潭大学54名[10],湖南师范大学43名[11],中南大学29名[12]。2008-2010年高级职称教师每年人均新增指导的法硕生数分别是:湖南大学4.4个,湘潭大学3.1个,湖南师范大学3个,中南大学4.3个。如果算上每个导师每年指导的法学硕士生,这些比例将会发生变化。仅从2010年各法学院招收的法学硕士生来看,招生数分别是:湖南大学60人,湘潭大学171人,湖南师范大学91人,中南大学59人;高级职称教师与该年法学硕士生的比例分别是:湖南大学1∶1.3,湘潭大学1∶3.2,湖南师范大学1∶2.1,中南大学1∶2。这样总体来算,各法学院高级职称教师每年人均新增指导的硕士生数均在6人左右。三个年级的硕士生加在一起,各法学院高级职称教师人均指导的硕士生在18人左右,考虑到每个教师每年还要指导本科毕业生或博士生,应该说,指导数量已基本达到教师精力的极限。如果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各校应采取措施提高师生比。第二,分类培养模式初显[13]。
目前,各法学院除了针对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的不同情况,设定了不大相同的研修方向和课程外,尚未制定明确的分类培养目标和模式。但值得一提的是,湘潭大学依托法学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14],中南大学依托法学院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15]和“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16],湖南大学开办“IT法律与知识产权”培养项目[17],推行“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整合校内学科资源,以期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对三类法硕生的培养上,中南大学和湘潭大学根据法律硕士的不同类型设置了不同的研修方向,如中南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等六个方向,为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法务、政务法务、商事法务等方向。湘潭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刑事法、民商事法、行政与经济社会法等方向,为非法本法硕设置了金融财税法、中非法律合作、知识产权等方向,为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与行政方向律师实务等四个方向。两校为不同的研修方向开设了不完全相同的选修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择业方向确定研修方向,选修相应课程。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则在选修课中提供了可供学生选择的学位方向课。第三,“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已具雏形。各法学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聘请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等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法硕生的校外导师,如中南大学、湖南大学为每个法硕生安排校外兼职导师,并明确其职责,定期组织他们召开座谈会、见面会等。二是选派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如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选派教师到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挂职锻炼,中南大学也将选派年轻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三是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中南大学还对全日制法硕生实行了较为特别的“双导师制”[18],即“学习导师+论文导师”制,第一至第四学期,为每个法硕生安排一名学业导师;第五至第六学期,学生可以另选论文导师。之所以要为全日制法硕生安排学业导师,一是让他们尽快进入学习状态;二是让他们与法学硕士生平等享用教育资源。第四,实践教学环节全面展开。目前,各校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实践教学:一是开设法律文书、法律谈判等实践课程;二是模拟法庭训练;三是校外司法认知实习;四是强调课程教学中结合实务讲授;五是利用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诊所教育。各校实践教学途径虽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一是各校实践教学学分要求不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对全日制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践学分与总学分的比率分别是:10∶65、18∶62(知识产权方向的为12∶63)、15∶70、6∶54;湘潭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对在职法硕选修实践课程的学分要求分别是8与15,而中南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在职法硕生没有选修实践课程的要求。二是各校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时间要求不大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全日制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习时间分别是4个月、6个月、2-3周。三是对模拟法庭训练和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要求宽严不一、规范程度不一。实践中,有的法学院还采取了一些特别的做法加强实践教学,如中南大学法学院通过与法院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共同选择一些有教学意义的案子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将真实法庭审判引入校园,学生以旁听者的身份观摩庭审,给学生提供一个了解司法实务的校内平台[19]。
(二)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近些年来,我省四大法学院虽然在法硕教育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存在以下问题,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仍然有一些差距。一是分类培养模式不够明确,办学特色不够明显。各法学院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三类不同的法律硕士,制定了不同的培养方案,并且有的法学院进行“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的尝试,但总体而言,在针对不同行业法律事务的需求、结合各自学校学科优势,制定实施各有特色的分类培养模式方面,仍显不足,使得各法学院办学特色还没有充分体现。如有的法学院虽然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但在法硕培养方案中却没有充分利用本校的工科优势设置相应的课程,聘请本校相关学院的教师授课;有的法学院虽然与本校其他学院联合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但如何利用这些资源培养相应方向的卓越法律人才,具体方案还未明确。另外,各法学院虽然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但在与特定实务部门的深度合作、联合培养上,还没有找到切入点。这些使得各法学院的法硕教育还难以“生产”出“品牌产品”或曰“特色产品”。二是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尚待增强,校外导师兼职授课的制度尚未形成。目前,从各法学院师资的整体情况来看,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存有不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各校都非常强调教师科研[20],发表文章、获得课题的多少直接决定着教师的职称升等和岗位津贴的多寡,形成了不鼓励教师兼职从事实务的倾向,使教师必须将主要精力用于学术研究,无暇积累实践经验[21]。各法学院虽然派了或将派一些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但能获得这种机会的教师毕竟很少,所以对教师队伍整体实务经验的积累作用目前尚不明显。同时,虽然各校也大都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做兼职教授或兼职导师,但由于对他们的责权利规定不明确,缺乏相关制度,兼职教授的作用仅限于偶尔作个讲座,兼职导师的作用仅限于提供实习机会,鲜有校外兼职教师定期讲授特定实务课程的情形,因而对各法学院整体师资实践教学能力的提升作用目前还不大。三是实践教学制度有待完善。各法学院虽然针对不同类型的法硕生制定了不同的实践教学方案,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关于司法认知实习,由于法硕生一般都是自行联系、分散实习,但由于指导约束机制不到位,学生实习与不实习,随意性较大,实习效果并不理想;更主要的是,由于对实习内容、方式和目标等的要求不够明确,校外导师的责任心不强,有的学生没有得到应有的锻炼。另外,法本法硕生在现有实习模式下进行司法认知实习与本科阶段没有什么区别。关于各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诊所教育,由于缺乏经费、指导教师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原因,还难以发挥其促进实践教学的应有功能。四是教学方法难以适应需要。目前,各法学院法硕生每门专业课的课时一般都比本科生相同专业课的课时少,教师要在更为有限的时间内讲完相应课程,必须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但由于各法学院不少教师要同时给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或者法律硕士等不同类型、层次的学生开设课程,限于精力和现行的教学科研考评体制,他们往往难以针对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本科生来对待,使用相同的教案,不善于利用学生多学科背景、社会阅历较丰富以及自学能力强等优势进行教学,结果只能通过减少教学内容以“完成”课程教学。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法学硕士生对待,仅仅讲授课程中自己深入研究过的内容,使得法硕生难以获得系统的专业训练。在授课方式上,有的法学院法硕生的专业课程基本上都是大班授课,学生相对较多,教学班人数最多的超过百人,因而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无法进行有效交流与互动。上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硕教育质量的提高,法硕生在就业市场上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优势,离“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全日制法硕毕业生,一方面,其法学功底可能不如法学硕士生深厚,甚至不如法学本科生;另一方面,实践能力比法学本科生也没强多少,而他们专业复合型的优势由于没有得到很好地培养与开发,一时还难以体现。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制度的完善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完善法硕教育制度,实际上就是这一制度本身在其原定目标下的改革、提升与完善问题。结合我省法硕教育的实践情况,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重视法硕教育,强化质量意识目前,我国各法学院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有逐步收缩的趋势。同时,在当前和今后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教育的双重挤压下,法律本科教育难以继续占据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法硕教育地位凸显应是大势所趋。有专家也曾指出,应逐步压缩法律本科和法学硕士教育,扩张法律硕士教育,使其成为我国今后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22]。截至2010年,我国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已从1996年的8所增至131所,高校之间法硕教育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争夺有限优质生源,各法学院应进一步调整办学思路,高度重视法硕教育,将这一教育作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考虑,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二)明确培养模式,突出培养特色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三种类型的法硕教育即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教育将同时存在,考虑到这三类法硕生的知识背景不同,各法学院校可以在加强与实践部门、国外法学院校合作培养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培养模式,突出培养特色。同时,应结合各校学科优势、资源优势,在培养适应不同行业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方面下大功夫。对于非法本法硕,建议进一步借鉴美国J.D.(Jurisdoctor)教育经验,在三年基础学制的前提下,前两年半时间用于法律专业课程学习,压缩毕业论文的写作时间为半年,甚至可以取消毕业论文写作,将三年时间全部用于法律课程的学习,这样可以促使他们花更多的时间夯实法学功底。同时,结合他们的本科专业尽可能多地开设不同选修课程供他们选择,使他们向专业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发展,如对本科学金融的,设置金融法、证券法、银行法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本科学计算机的,开设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本科学医的,开设卫生法、医疗事故鉴定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于法本法硕,在两年基础学制的基础上,建议第一年时间用于在本校其他学院如医学院、软件学院、金融学院等选修相关专业课程,再花一年时间选修相关法律专业方向课程即可,不必写毕业论文。这种模式,既充分利用了所在学校的专业优势,更有利于培养适应各类实际部门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也避免与法学硕士培养模式混同。对于在职法硕,应重在法学理论素养的提升。
(三)鼓励校内外教师双向流动,锤炼“双师型”师资队伍法学教师尤其是部门法学教师应该像临床医学、土木建筑、软件开发等应用性很强的专业教师那样投身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积累经验。笔者在美国访学期间,所在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70余名教师大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的经验来源于两种途径:一是在成为教师前,在法院、律所、公司、政府机关等单位已有较长时间的法律实践经历;二是在成为教师后,由于有学术休假制度和合理的科研评价体系,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在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兼职从事法律实务。同时,学院还聘请了法院、律所、公司等实务部门中的160余名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讲师(part-timelectur-er),并定期承担特定的课程教学任务[23]。我们可以借鉴他国经验,适度淡化目前的科研“高压”态势,鼓励教师兼职从事实务,促使教师从教学科研型向教学实务科研综合型转变。同时,要用好用活校外兼职教授、导师制度,严格校外聘请制度,宁缺勿滥;协调、理顺与校外兼职教授、导师所在单位的关系;明确校外导师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发挥他们实务经验丰富的优势。
关键词: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分层培养;改革
一、国际经贸人才分层培养的探索
国际经贸人才的分层培养,是指培养国际经贸人才的高校根据自身教学禀赋,选择自己最具优势的国际经贸人才培养层次。具体而言,具备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教学体系、教师资源丰富的高校重点培养偏重复合型的国际经贸人才;拥有国际经贸业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并已配备与国际经贸实务接轨的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的高校重点培养实务型的国际经贸人才。然而,我国高校在国际经贸人才培养方面的具体分工还依赖于高校内部的分层。
根据学校规模、学生质量、法律法规或行政主管部门所赋予的资格或权力、学科设置和专业门类、师资状况、科研情况、图书馆藏书、校园文化、学风和校风建设、学校历史等客观因素,以及社会公众和政府对高校的定位等主管因素,可以将我国的高等学校分为四种类型三个层次。四种类型是指综合类大学、财经类大学、师范类大学、理工类大学。三个层次分别指教育部“211工程”建设的高校、拥有独立的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其他高等院校。第一层次,是进入教育部“211工程”建设的高校。这一层次上的高校,基本是国家重点大学或是综合性大学,多数隶属于教育部,少数隶属于地方政府。他们有以下特点:研究生数占在校生数的比重较大;科研经费占学校经费的比重大;师资格局中,高层次人才的比例大,并有知名教师:有一批很强的、具有特色的学科;科研成果丰富,学术水平高;社会声望高;历史比较悠久,形成了优良的学校传统;有较大的办学自。第二层次,是拥有独立的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这一层次的高校数量较多,学校类型和教学水平参差不齐,且大都是教学型大学,也有一些具有特色的重点学科和科研实力雄厚、拥有一些硕士点和少数博士点的高校。但总体上来说这一层次上的高校以教学型为主,是为我国培养中间层次人才的主力军。第三层次,是除以上两个层次之外的其他高等院校。这一层次上的高校数量庞大,培养社会急需的各种应用型人才、职业型人才,专业设置灵活,是它们的优势和特色,它们是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主要力量,是终身教育、全民教育的生力军。
由于第一层次的高校是列入“211工程”建设项目的高校,属于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大学,故将其定义为“重点大学”。与此相对应,将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高校定义为“普通大学”。根据对三个层次高校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到,重点大学具备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教学体系,并拥有相对资源丰富的教师,它们在培养偏重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方面具备比较优势,因此可以将其定位为偏重培养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的重点高校。而大部分普通大学主要以教学为主,在建设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等硬件以及引进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等方面具备“后发优势”,可以将其定位为偏重培养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的普通高校。
二、国际经贸人才分层培养的实践
(一)重点大学偏重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目标及方案
所谓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多种知识结构和能力的人才。复合型人才在知识结构上,应该是较宽的知识结构和精深的专业知识的统一;在能力上。应该是理论研究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的统;在意志品质上,应该是创新精神和求实态度的统一。因此,这里的“复合”,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两门或多门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而是一种知识、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复合”。
1 培养目标
重点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从知识结构、能力和综合素质来看,应该达到以下培养目标。
(1)知识结构
复合型经贸人才应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中国对外经济活动的基本法规,熟悉世界贸易组织各项规则和程序,能够较为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具有较高的数理分析能力,至少能熟练使用国际通用的外国语言,精通经济管理,具有深厚的人文底蕴,并了解经济地理及各国风俗文化等方面的知识。
(2)能力
复合型经贸人才应具有熟练地进行国际经贸实务操作的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认识和解释国际国内经贸发展及变化等问题:能够运用数理模型进行创造性的科研活动;具有良好的沟通、应变和协调能力。
(3)综合素质
复合型经贸人才应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备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深厚的民族情感,具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竞争意识,具有积极向上的心态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2 培养方案
结合目前对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的需求现状,重点大学偏重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可以从“经贸―管理”、“经贸―金融”和“经贸―法律”等方面制定培养方案。
(1)经贸一管理型国际经贸复合人才的培养
培养对象主要是指那些有志于从事外经贸业务的学生,使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掌握经济管理的基本方法,能在外经贸部门、外资企业及政府机关从事实际业务和管理工作。
重点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应结合管理学专业的优势课程,增设管理学和国际营销管理等课程,详见表1。
(2)经贸―金融型国际经贸复合人才的培养
培养对象主要是指那些有志于从事银行、金融业务与外经贸业务密切相关工作的学生,使其具有扎实的金融学理论基础、掌握银行与金融专业知识和运作方法,能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等部门胜任工作。
重点大学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可以结合金融学专业的优势课程,增设金融市场学等金融学课程,详见表2。
(3)经贸―法律型国际经贸复合人才的培养
培养对象主要是指那些有志于从事与外经贸法律事务相关工作的学生,使其既具有扎实的国际经贸理论与专业知识,而且对法学(国际经济法与民商法)有较大兴趣,既懂法律知识,又通晓国际经贸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能在外经贸部门、外贸企业及跨国公司胜任工作。
重点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可以结合法学专业的优势课程,增设能解决国际民商事务纠纷等法学课程,详见表3。
(二)普通大学偏重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目标及方案
普通大学国际经贸人才的培养应突出“应用”。因此,课程体系的建立要以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企业岗位的技术需要为主线,突出其适应性、岗位性、实践性。专业基础理论教学不应强求学科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学术性,而应强调其实用性和技术性。
1 培养目标
普通大学偏重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要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将知识、能力、素质培养结合起来,以适应工商企业的需要,从而形成明确的目标体系。国际经贸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主要体现在专业技能上,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概念技能
概念技能是指学生要有综观全局,分析总结事物产生原因的技能,即洞察宏观环境对事物产生复杂性影响的能力。
(2)技术技能
技术技能是指学生具有处理和解决相关事物的能力和手段,即使用技术或特定的方法完成赋予任务的技能,尤其是涉及到方法、过程、程度或技术的活动。
(3)人事技能
人事技能是指学生具有与人共事、相处、杜交的能力。
2 培养方案
为了培养国际经贸专业学生具备以上三大技能,塑造学生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普通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的培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
(1)以应用型人才的职业目标为基础设置实务性课程
普通大学可以将开发营销市场、合同签订与履行合同、制作单证、处理会计信息、处理文档、显示个人能力等确立为学生职业项目指标,结合这些目标设置相应的实务性课程和实践教学方案。
以开发营销市场为例。开发营销市场的任务包括收集市场信息、收集竞争对手情报、进行市场预测与市场定位、确定企业营销战略、选择中间商、确定促销方式、进行销售过程控制、组织售后服务等。与上述任务相对应的知识能力要求为:确定市场调查方法并进行市场调研,收集资料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市场进一步细分,确定准确的目标市场,确定竞争对手,撰写出市场促销策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使学生具备这些能力,普通大学可以开设如下课程:市场营销学、企业管理学、公关学、商品学、谈判与推销、贸易基础理论、经济法等相关知识。其他学生职业目标的课程教学方案可以依此类推。
(2)以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建设为契机加快应用型人才培养
偏重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需要密集使用与实务性教学有关的教育资源,完善实验教学体系。例如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的建设和使用。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普通大学并没有建立或完善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他们正好利用这一“后发优势”,将建立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要素,加大资金投入,推动国际经贸实验室的建设和完善,以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需要。
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主要模拟外贸企业或营销机构基本业务运行,可以增加学生动手操作机会,使学生能在模拟复杂环境下进行业务操作实习,迅速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谈判能力,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化、决策科学化、贸易无纸化的工作环境。国际经贸综合实验室主要有计算机辅助教学(CAI)和贸易实务模拟实验两大功能,并配置有多媒体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电话、传真机等设备及模拟商务谈判会议室。实验的主要内容包括进出口业务操作模拟实验、进出口业务洽谈模拟实验、企业经营管理模拟实验、市场营销专题策划模拟实验、公司运行模拟实验等。
通过模拟实验,让学生利用电子文件,进行各种调查、谈判、磋商和交易,体验贸易业务的技巧、节奏和过程。从而使学生能熟练地进行合同签订、信用证的准确翻译,并根据其内容进行发票、汇票、提单、出口货物明细单等多种进出口单证项目的数据录入和制作等管理,使用商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管理、进货管理、存货管理、合同管理、市场管理和信息管理。或使学生能够设计制订营销方案,掌握利用EDI进行交易的全过程。通过EDI软件及与其相适应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决策支持系统(DSS),学生不但熟练掌握市场营销、进出口实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而且能够通过人机对话做出果断决策和响应,从而不断提高模拟实验的复杂性和仿真性,便利于学生进入“角色”,达到更好的实践效果,不断增强学生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以实践教学环节为依托强化学生的应用能力
随着外经贸业务方式的多样化,电子商务、无纸贸易越来越普遍,外经贸业务单位和部门要求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因此,普通大学国际经贸专业的教学必须加强与理论教学相配套的实践环节的训练,要建立社会实践和校内模拟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多样化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般来说,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可分为认识性实践能力、技艺性实践能力和综合性实践能力三个层次。
①认识性实践能力的培养。认识性实践能力是指通过书本知识的介绍、课堂的示意图表演示、认识实习、电化教学等手段,使抽象的国际经贸理论概念与经贸业务中使用的各种单证、报表、帐目等资料联系起来,提高学生的认识能力。这些能力可通过参加外经贸企业、外经贸加工厂、外向型企业、外贸储运公司和外运港等实践活动来获得。
书记员文秘专业知识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5.争取获得汽车驾驶证书。
6.争取获取法律秘书相关等级证书。
就业岗位(群)
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及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职业人才。本专业学生应在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优良的警务素质的综合职业技能人才。
毕业生主要从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公关工作,办公室事务工作,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商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亦可从事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处的司法文秘,乡镇、街道办和社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秘书培训和法律文秘教学工作。
主要课程介绍
1.秘书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居于提纲挈领的地位。主要讲授秘书职业的性质、特点、能力要求和工作内容,及秘书职业的国际发展情况。目的是让学生熟悉秘书日常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从事秘书工作的实用型人才。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基础与实务》;相关后续课程为《秘书实务》;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
2.秘书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学生办会、办事、办文、办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秘书工作的实际操作的技能与技巧,通过秘书案例教学和项目载体教学,以能力本位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秘书实务的各项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强化学生的各种现场处理技能,以适应企业、商务、机关使用单位专职秘书岗位的工作需要。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学》、《秘书学概论》,后续课程为《办公室实务与管理》;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其中80%的学生须考取初/中级秘书资格证书。
3.文书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应用型、操作型文秘人才为目标。通过文书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文书和文书工作的基本知识,并按照公务文书的形成、运转、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使学生掌握文书工作的基本技能和非纸质公文的基本知识,具备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文处理、信息管理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该课程系《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相关后续课程,是对秘书学的专业细化。
4.管理学基础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权市场营销的管理、战略和策略,结合营销实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策划活动,提高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使学生了解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组织设计与流程管理、决策、计划、控制、创新管理以及管理沟通与管理信息活动的组织等,逐步使学生树立起重要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提高管理的决策能力。
该课程为《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档案管理实务》的基础
5.法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成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论、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使学生形成关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具备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该课程为后续课程《法律文书》打下基础。
6.法律文书写作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包括公安类法律文书、检察类法律文书、法院审判类法律文书、监狱执行类法律文书、公证类法律文书、仲裁类法律文书、司法鉴定类法律文书以及诉状类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在具备法律和写作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公安、检察、审判、仲裁和监狱工作以及律师业务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应用法律操作技能。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基础写作》、《应用文写作》相关课程。
7.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解释、制定根据、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特殊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和刑罚制度;类罪、节罪特别是种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9.办公自动化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现代秘书计算机信息运用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办公自动化的涵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 98、Word2000、Excel2000、Powerpoint等软件实际应用技能。通过课堂讲授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操作并建立简单的局域网技术,具备运用网络处理信息技能,掌握现代化通迅技术和文件处理之电传、复印、自动检索、微机处理、电视摄录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为他们将来进入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能迅速适应办公自动化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该课程终结考核要求是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10. 知识产权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及相关规定,讲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尤其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现状,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法律规范,增强他们分析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和案件的能力。
11.行政诉讼法学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规则,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能够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和处理行政事务及行政争议的能力。
12.劳动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该课程为《法理学》、《商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学》相关法律学科的后续课程。
关键词:循环经济;创新管理;集成创新
1导言
从事经营活动时谁也不会不考察资本的投入,不过,绝大多数公司在核算时确实忽略了一项非常重要的资本构成,即地球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1]。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多数人忽略了资源的有限性和有价性,使得经济得到高速发展的同时,造成资源的过度消耗以致资源短缺,对社会的未来发展造成极大的威胁。
以许庆瑞教授为首的一批学者于2002年在国际上首次提出了“全面创新管理”(totalinnovationmanagement,简称TIM)的创新管理新范式,以求在新时代条件下丰富发展创新管理理论,并为我国企业适应竞争环境的变化,进行科学有效的全面创新提供理论指导[2]。企业进行的创新都要以资源为前提,没有资源,创新变得没有任何用处。鉴于目前经济活动借以生存的资源短缺和许庆瑞教授提出的全面创新管理理论,我们提出创新使用资源的方式,以便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使人类和社会实现共同发展,可持续发展。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发达国家认识到赖以生存的资源越来越短缺的危险性,纷纷提出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循环已经逐渐成为发达国家的一股新经济的潮流。近年来,我国也认识到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2004年中央把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提上议事日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彻底摒弃传统的线性经济模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将推动我国经济朝着生态化方向前进,也将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竞争力,选择循环经济符合历史和社会规律的必然。然而选择发展循环经济只是一个开始,更为重要的是怎样结合我国国情发展循环经济。本文将结合我国国情和创新管理有关理论,提出进行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并利用集成创新这个有效机制来融合这三者。
2循环经济的本质与特征—与创新管理密切相关
2.1循环经济的本质与特征
所谓循环经济,毕业论文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循环经济为工业化以来的传统经济转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提供了战略性的理论范式,从而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3]。
发展循环经济,意味着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变革,这种变革需要创新管理理论来指导,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组合”,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和创新管理结合起来,从技术、制度、组织三个方面对资源进行创新,并高度融合这三种创新,这样才能加快循环经济的进程,更快解决资源短缺问题。
2.2发达国家循环经济中的创新管理
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运用了创新管理理论并取得较好效果。美国是循环经济的先行者,经过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目标的技术创新,使得既包括传统的造纸业、炼铁业、塑料、橡胶业,也包括新兴的家用电器、计算机设备业等行业实现绿色生产;在德国,垃圾处理和再利用已成为其循环经济的核心,通过诱致性制度创新,德国对垃圾处理和再利用实行双轨制回收系统,有效促进了废弃物的回收利用[3];2000年日本召开了一届“环保国会”,审议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把建设循环型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作为21世纪日本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目标,并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种方式就是强制性制度创新[4]。
3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做好创新管理
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的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硕士论文也就是说,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在熊彼特看来,所谓“经济发展”也就是指整个社会不断地实现“新组合”5]。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要在当前资源不堪经济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创造出“新组合”,使我们的生产方式合理化。所以,我们说发展循环经济本身就是创新,用
公式(1)来表示:
CE=F{TI,II,OI}(1)
其中,CE代表循环经济、TI代表技术创新、II代表制度创新、OI代表组织创新、F代表集成创新。这个公式表示了发展循环经济,需要从技术、制度和组织三个方面进行创新,并集成这三个方面,发挥资源的更大作用。
3.1技术创新
2004年秋天召开的全国循环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10项措施。其中要求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力度,努力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并确定到2010年我国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技术创新体系[6]。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要通过生产技术与节约资源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相结合,实现生态环境的永久平衡。发展循环经济的可能性和经济效益好坏,往往取决于技术体系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6]。举例来说,如果循环利用资源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企业的废弃物循环利用就具有可能性,但企业是否有积极性循环利用资源,则取决于技术水平所决定的经济效益好坏。因此,技术创新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前提。
技术是循环经济的载体,它处于核心地位,主要是指以清洁生产技术和废物资源化技术为内容的环境无害化技术(EnvironmentSoundTechnology)[7]。环境无害化技术的特征是污染排放量少、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更多地回收废物和产品,并以环境可接受的方式处置残余的废弃物。环境无害化技术包括预防污染的少废或无废的工艺技术和产品技术,但同时也包括治理污染的末端技术。其主要类型有:消除污染物质的污染治理技术、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的废物资源化技术、进行无废少废生产的清洁生产技术。
技术创新主体是技术创新中带有根本性和基础性的问题之一。正是技术创新主体的创造性活动,支配着或决定着创新资源要素的投入—产出,医学论文才使得劳动得以激活并加入到主体变革课题的能动创新过程之中,从而变得更有价值[8]。在进行技术创新的时候,不能以政府设立的技术研究中心为唯一主体,企业更应从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出发,发挥创造性,推动技术进步。
3.2制度创新
目前中国的生态省、生态市、循环经济省市的试点建设中,普遍存在对技术的重视程度远高于对制度的重视程度。基本操作模式是以政府作为推进主体,靠这种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是不可能持久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认为,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制度至关重要,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要素,有了制度才得以发挥功能[9]。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正是人类对难以为继的传统发展模式反思后做出的战略选择。如果只有技术创新而没有进行制度创新,会造成没有一套好的制度保证循环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制度创新有两种方式,即强制性制度创新和诱致性制度创新。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就是一个制度变迁和创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诱致性制度创新是制度创新的逻辑起点;强制性制度创新是诱致性制度创新的必然结果,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10]。所以,在政府为循环经济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应鼓励部分先进企业自主进行有关制度的创新。
循环经济制度体系创新的关键是改变自然生态系统无价值、无产权的经济制度基础,构建以利益机制为核心的循环经济制度体系[11]。健全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强制约束制度,职称论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等;完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政策,如向废弃物的生产者征收处理费,促使其减少资源消耗量和废弃物产生量;建设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保障制度,如建立循环经济制度环境,包括资源制度、产权制度、市场制度和产业制度等。
3.3组织创新
面对快速变化的生存环境,许多企业改变了以前的机械的组织结构,趋向于建立有机的富有灵活性的组织结构,以求通过柔性的组织结构提高本组织的竞争能力。发展循环经济,意味着经济模式的转变,传统经济模式的组织结构也就不能适应了,为了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企业需要进行组织创新。循环经济和传统经济的出发点不同,它是以节约资源为首要原则,在进行组织结构设计的时候也要考虑到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为了适应循环经济的需求,企业需要建立一个直属于总经理的资源利用监控部门。资源利用监控部门的主要工作有:寻求当前行业内的先进资源利用技术,并介绍到组织中来;对项目小组和职能部门进行资源利用率的测算,英语论文对资源利用率高的单位进行表彰并推广该单位的有效方法。另外,由于循环经济的特性,组织应该赋予资源利用监控部门较大的权力,这样才能使得该部门有效实施其决策。
4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实施集成创新
李宝山教授等人在《集成管理—高科技时代的管理创新》中认为,集成从管理角度来说是指一种创造性的融合过程,即在各要素的结合过程中,注入创造性的思维[12]。在创新理论中,高层次的集成是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由分化走向融合,更好的发挥技术、制度和组织结构等因素对主体发展的推动作用。为了更好发展循环经济,需要使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实现优势互补、相互匹配,这样才能充分利用各种优势,更快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如图1所示,通过有效集成针对资源进行的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实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扩大资源再生的投入、建立集约化的生产模式、强化社会责任第一的经营理念等中间目标[1],最后真正实现最优化配置和最小化污染的目标。
4.1对资源进行集成创新的中间目标
为了实现最优化配置和最小化污染这个最终目标,需要实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扩大资源再生的投入、建立集约化的生产模式、强化社会责任第一的经营理念等中间目标,这是不可逾越的。这些中间目标的实现是以技术、制度和组织的共同发展为前提的。例如为了提高资源利用率,虽然有了先进的绿色技术,但有的企业出于自己的特殊情况可能仍旧使用原先的“有害”技术,这就需要相应制度的约束;假设技术和制度都有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然而组织结构又过于臃肿,在浪费人力资源的同时也使得技术和制度的推广过慢。
(1)大幅度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就是为了解决资源短缺问题,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便成为首要目标。通过对生产流程设计和生产工艺等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可使资源的利用率提高1倍、5倍甚至10倍。当然,提高资源利用率并没有固定的限制,提高1倍也是进步。不过只要存在着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空间,就要通过各方面的改进来争取,这才充分体现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
(2)扩大资源再生的投入。从某种角度而言,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不外乎是恢复、保持和扩展我们这个星球的生态环境,从而更大规模地提供人类生存所必需的服务和生态资源。随着人类需求的扩张和生态环境破坏所导致的成本增加,以及消费者环境意识的加强等,这种压力也日益凸现。扩大资源再生的投入,在资源再生技术方面加大投资,提高资源的使用次数,变“有限”为“无限”。
(3)使生产模式朝着集约化的方向发展。集约化的生产模式,追求的不仅是减少浪费,而且是杜绝浪费。按照皈依自然的设计,在封闭环式的生产系统中,每种产出要么以无害的营养物质的形式重归自然,如混合肥料,要么成为制造其他产出的投入。留学生论文最近山东省青岛市有一个转变观念变有害物质为其他产出的投入的例子。青岛市红星化工厂的铬渣难题竟然在与近在咫尺的青岛钢铁公司找到解决办法,铬渣恰好是钢铁公司炼铁所需要的添加剂,这样一来,红星化工厂解决了20万吨的铬渣难题,钢铁公司也找到了能减少运输费用的添加剂。
(4)强化社会责任第一的经营理念。回望大部分企业的发展路程,其经营理念多是盈利第一。这种理念驱使着企业在经济利益和社会道德发生矛盾的时候,为了取得经济利益,不惜牺牲社会利益。作为社会的一员,企业有其社会责任。当前社会面临着资源危机,企业应该以主人翁身份承担改善资源危机局面的责任。以社会责任第一为经营理念,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企业也适应社会要求,这样更有利于企业开展其经营活动。
4.2对资源进行集成创新的最终目标
显而易见,工作总结上面四个目标并不是独立的,在实现其中任何一个目标的同时也在实现其他三个目标。我们坚持四个目标的共同实现,就是要从不同层面推进发展循环经济,真正做到有效利用有限资源。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类的需求是无限的,这就需要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来实现两者的平衡。发展循环经济,进行集成创新,以环境无害化技术为先导,以强制性制度和诱导性制度为保障,以灵活的“节约型”组织形式为附体,达到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变有限为无限,达到最优化配置和最小化污染的目标。在复杂环境下,要实现生存发展,就需要等一个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不断适应、融合的过程[13]。只有有效集成各种创新优势,才能实现最优化配置和最小化污染这个最终目标,才能使经济社会发展有持续的可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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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思锋,张颖1对我国循环经济研究若干观点的述评[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3):25~29.
[8]李兆友.技术创新主体论[M].东北大学出版社,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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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牛桂敏1循环经济从超前性理念到体系和制度创新[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06):6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