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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社会保障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根据对近几年几篇文献的探究,笔者结语了一些关于特殊困境儿童及社会保障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以便发现这三类特殊儿童目前发展的一个趋势和变化。
1农村留守儿童的背景资料
全国妇联2008年2月27日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推断,全国农村的留守儿童约为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约4000万人,特别是湖南、河南、安徽、四川、江西等省份留守儿童比例非常高。后来在2013年5月10日最新公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全国农村17岁以下留守儿童数量超过61055万,加上城乡流动儿童共有9683万,并逐年扩大。
2孤残儿童的背景资料
根据民政部2008年启用的全国孤残儿童信息系统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儿约71.2万名。根据民政部的最新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底,我国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共收养孤残儿童10万人。
3自闭症儿童的背景资料
2001年全国0—6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显示,目前我国0—6岁精神残疾现患率为0.101%,约有精神残疾儿童10.4万人,其中绝大多数为孤独症儿童。另外,我国政府2006年在《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建立省级孤独症儿童康复中心,以期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服务体系。
二研究现状及原因
1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及原因的结语
根据笔者对文献的梳理和结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生活问题、安全问题、心理问题,教育问题和医疗问题等五个方面。
1.1生活问题
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不在孩子身边,绝大部分隔代照料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其主要生活来源以“劳动收入”为主,或者是其他家庭成员的补给,极少部分祖父母还会有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离退休金。总体上来说,这些儿童的祖父母面临着沉重的生活负担和压力,导致留守儿童出现生活困难的问题。
1.2安全问题
由于隔代监护,缺少了父母有效的监督和指导,这就导致了对留守儿童监护力度的减弱。祖辈监护人大多年事已高,精力有限,防范能力弱,再加上尚未成年的留守儿童身心发育都还不成熟,对安全隐患的认识能力有限,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低,更容易导致被拐卖,溺水,受等人身伤害。
1.3心理问题
根据埃里克森的人生发展阶段理论,儿童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阶段,他们没有形成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是非善恶的判断能力还很弱,所以模仿能力和可塑性非常高。对于留守儿童来说,缺少了父母,家庭,社会的陪伴和教育,就不能很好地完成生理和心理的转变和过渡,会更容易产生孤僻,焦虑,自卑,偏激等不良心理倾向,甚至产生越轨行为。
1.4教育问题
由于父母长期不在孩子身边,留守儿童处在一种不稳定,临时的家庭结构中,从而导致留守儿童的教育系统不稳定。而且留守儿童得不到父母及时的监督和交流,部分监护人文化程度较低,忽视了对留守儿童的管教,使孩子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降低,加之农村基础教育设施落后,师资匮乏,加重了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
1.5医疗问题
由于留守儿童不能得到父母长期良好的生活照顾,这就大大增加了留守儿童营养不良,身体健康受害及患病的可能性,加上农村医疗基础设施落后,更有些家庭贫困而买不起药。
2孤残儿童现状及原因的结语
根据笔者对文献的梳理和结语,发现孤残儿童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生活环境问题、医疗康复问题和教育就业问题三个方面。
2.1生活环境问题
由于我国被遗弃的儿童的数量逐年增长,给福利机构带来很大的压力,多数儿童福利机构都存在收容能力不足的问题,远远不能满足床位需要,而且受到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等因素,这些儿童福利机构的运作成本在不断加大,经济压力在不断增加。而且还有许多家庭寄养和无人收养的孤残儿童处在及其贫困的生活条件和恶劣的环境下。
2.2医疗康复问题
对于孤残儿童来说,主要的问题以心脏病、肢体畸形、脑瘫、先天性精神残疾为主,其中残疾儿童比例非常大,对于他们的手术和康复工作具有很大的风险和难度,而且在每人每月固定的日常生活所开销的费用基础之上,可用于医疗和康复的费用明显不足,而且福利机构康复设备和康复人员的不足也限制了孤残儿童的康复问题。
2.3教育就业问题
针对孤残儿童的发展过程,其中主要面临的教育和就业两大问题。虽然国家已经对孤残儿童在政策和社会福利上有许多层面的补助,比如免收书费和学杂费,给予经济资助等等。但是还会出现继续教育阶段困难,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有限等现实因素。
3自闭症儿童现状及原因的结语根据笔者对文献的梳理和结语,发现孤残儿童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法律问题、医疗康复问题,经济问题和教育问题四个方面。
3.1法律问题
目前自闭症并没有被列入《残疾人保护法》的保障范围,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保障自闭症儿童的各项权利。用法律来明确规定自闭症儿童应享有的权利,对于完善我国自闭症儿童社会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3.2医疗康复问题
据调查,全国现在自闭症康复公办机构不到30家,家长创办的机构占70%,能接纳自闭症儿童总容量非常有限,根本得不到任何康复和教育服务。
3.3经济问题
自闭症儿童的家庭基本上存在严重的经济来源不足的问题,除了满足日常的开销之外,大多数费用都花在了儿童的治疗和康复上,从而造成家长严重的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
3.4教育问题
自闭症专业师资力量薄弱,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较少,自闭症专业教师薪资福利较低,得不到国家的社会保障,这些对于自闭症儿童的教育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三研究结论
1困境儿童范围的广泛性
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了不同类别的困境儿童,比如重病儿童、重残儿童、孤残儿童等等。这些真实的个案都来源于社会生活中活脱脱的写照,还有更多偏远地区或者未能主动联系的困境儿童及家庭需要社会的关注,其家庭的问题会更加严重和急需解决。
2困境儿童服务的多样性
困境儿童服务主要涉及医疗,教育,康复,生活,就业等几个方面,具体而言,包括对这几个方面的日常开销以及国家政府在这几个方面给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对困境儿童的服务可以在多个方面进行干预和介入,对困境儿童的心理健康的关注也是一个新的议题。
3困境儿童立法的滞后性
通过笔者对文献和访谈的结语发现,目前中国并没有制定一部《儿童保护法》。儿童社会保障这个领域与妇女社会保障,医疗社会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关联,所以在困境儿童社会保障的立法上,需要明确和说明各部门的管理职能,避免出现法律盲区和不合理的分工,最终导致困境儿童的权利未能受到保护。
4建议和措施
目前我国儿童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是处于一种初级阶段,在覆盖范围,资金筹集,保障项目,待遇水平等方面还有待完善。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为出发点,明确管理部门,加大对特殊儿童的关注和投入,并尝倡导宣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环境,逐步完善中国特殊儿童在经济,生活,心理,医疗,康复,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社会支持的综合体系。国家和政府应该完善特殊儿童立法保障和特殊教育体系,来维护这些特殊儿童在经济,生活,心理,医疗,康复,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权益,制定行业标准和扶持政策,并进行适当的评定和监管。大力加强专业人士队伍建设和专业治疗救助人员的培养,能够对特殊儿童在物质上和精神上提供双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另外还要不断在科研和学术上大力投入,为研究工作提供方向。大力普及宣传困境儿童及家庭的特殊情况,号召社会大众减少甚至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让这些特殊儿童可以尽快地进行社会再融入的过程。
5未来研究方向
目前对于困境儿童心理层面的研究非常少,包括对困境儿童的心理健康,孤独感,自闭症,社会融入和心理支持等方向,这同时需要社会大众消除自身的社会偏见和刻板印象,所以这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研究的课题
四结语和反思
论文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长治久安和各族人民的健康致富,其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是重中之重。要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必须在分析研究现存问题的基础上,采取如下有力措施: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具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摆正政府在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中的地位;挖掘民族传统文化动力,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进人20世纪80年代,我国积极探索并大力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从总体来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如果进行横向比较,如同经济发展存在着地区差异一样,社会保障水平也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一‘个撰踢马环节,是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现状分析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建设依赖于国家社会保障建设的大环境,经历了从建立到不断完善的艰难历程。目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城镇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阳‘三条保障线”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部分地区也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牧区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社会保障方法在促进经济增长、缩小地区贫富差距、增强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因历史、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问题依然严峻。
1.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失衡,农牧区社会保障权利严重缺失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整体上即是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模式下建立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农村发展的速度较决、内容较齐全、实施也较完善,基本上覆盖了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但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还有7.8亿的农民基本没有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缺医少药的状况还很突出。而此种社会保障权利的严重缺失,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地区更为明显。“据统计,2004年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末参保人数为5382.6万人,而五个少数剐矣自治区参保人数为275.5万人,仅占全国的5.12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地区,社会保障侧奴蹄蜷澎脐、救灾和优扶安置、五保赡养等方面有所体现,且也主要是基于刊蒯敞区和农业、牧业的特点而有锵雄脚喇定的。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保障能力低,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
社会保障主要有两大系统,即资金保障系统和服务保障系统,而当前制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发展的瓶颈是资金保障系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大都处于“老、少、边、穷”地区,区域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有些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刚刚不久,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社会集资能力低,个人刻寸能力低。地方财政也基本上是“吃饭财政,,,面对庞大、沉重的社会保障,地方政府基本上处于力不从心的境地,见表i0
可以看出,除广西外,其他四个自治区拐沛血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均已接近或超过当年财政收人的一半,更是达到92%。近几年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虽在发展,财政收人也在增长,但相对脆弱的财政状况要提供支持社会保障需要的大量资金还有困难。
3.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的地方立法滞后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有一整套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用法律来对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这几年,国务院虽然先后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大也颁布了《劳动法》等一系列与社保有关的法律。但是目前,我国整体上还没有形成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是由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有关职能制定的。而国家专门社会保障法的缺失直接导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失去了应有的参考与根据。加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本身发展的落后性也导致其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与我国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相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和行政手段圈To
4政府系统内社会保障职责划分不明确,多元利益主体多头管理
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基本制度框架虽已形成,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仍处于政策选择和制度完善之中,对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划分缺乏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各自治地方政府职责划分不甚清晰,仍存在着“统放不分”的现象。2001年国家便正式在辽宁启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却仍未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目前养老保险仅在吉林、辽宁等几个省份实行省级统筹,全国近2000个统筹单位内基本形成的是各自为政、区域自治的无法连接、协调和共济的分割格局。我国的劳动、民政、卫生、工会、人事以及保险公司等多部门参与到社会保障领域,也形成了多头管理、业务之间互相重叠、制定标准五花八门、部门之间相互掣肘的现象。在多j研吐益主体的多头管理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基本上是政府行为,民力汉组处于被动地位,他们}}i亥体系月纤勾的影响力很小(王思斌认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至今还称不上是一个系统,而只是各部门社会保障制度的机械聚合。这种特点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亦有呈现。
二、加快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特殊性、重要性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我国一布川待殊的行政单元,其在自然地理、人文背景、经济基础、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都有着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个方面的发展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很多在内地发达地区很容易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和政策,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于受诸多特殊因素的影响,难于有效实施。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的特殊性、重要性,对建立适合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具体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社会经济生活、促进各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祖国边疆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的稳定与社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是社会的稳定器。目前全国80%的少数民族是聚居在了全国最为贫困的西部地区、祖国边疆地区。在国家确定的59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含)就有267个。在甘肃20个民族县中被国家和省列为贫困县的就有12个。如果这一群体的合法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得不到一定的满足,就会引发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影响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社会的稳定、人类的安全有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障事业是最大的积德事业,是并}J国利民的基础。西部大开发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聚精会神搞经济建设这种意识形态的指导下,民族地区稳定被置于十5}重要的地位。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的稳定功能也就被合理地凸显出来。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经济与杜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是加快其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历史上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下,各民族创造和发展了各自颇具特色的经济生活,但因受政治、自然条件等的制约,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生产力水平较低,且发展极不平衡。经济发展是政府社会保障功能得以加强的坚实物质握茹出,经济发展的落后,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的影响最大:社会保障资金短缺、需救助人口多、灾害抵御能力差、应保项目多等等。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有充足的财力支持政府社会保障;同时,只有政府提供了充足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社会发展水平与杜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和公共管理等社会发展水平方面比较落后。"2002年,西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312个县尚未实现‘‘两基,,,占西部未实现‘两基,县总数372)个县的84线。2003年少数民族特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发病16.95万例,占总人口的1%。K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对区域科技能力的刹略新疆(26)、<31)、宁夏<23)、内蒙<27)、广西(24)、青海(29)、四川(17),5个民族自治区和几个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省份禾限实力体处于劣势。‑}z]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缺少管理人才,观念落后,导致其社会化服务和社会化管理的能力很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社会发展水平要求其更要加弓晏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4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殊的自然环境与社会保障
自然环境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的影响非常明显。一般来说,经济社会发展愈滞后,政府社会保障受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就愈大。从自然环境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大多地处边睡并多以山区为主,城市化水平低,农村人口多,自然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脆弱,暴雨、雪灾、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自然环境严酷,使其生产效益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不确定性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然环境的特殊性说明,其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要大于其他地区,尤其浏寸牧区社会保障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的重点,在社会保障中不能缺少}f%衣牧业灾害的保险。
关键词:社会保障;水平;目标模式
一、社会保障的介绍
当代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是随着市场经济制度改革的启动和深化而不断推进的。如果把社会保障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割裂开来,社会保障改革必将失去其生命力。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历史早已证明,没有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分工,也就没有产生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动力。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以公共手段来防范工业化带来的新的风险,并在收入再分配等市场机制没有做的环节上发挥作用。
二、社会保障水平的含义
(一)保障水平的含义
杨翠迎、何文炯(2004)认为,社会保障水平是指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经济待遇的高低程度,常用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或社会保障支出与GDP的比值来反映。刘钧(2003)认为,社会保障水平是一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发生年老、疾病、失业贫困等原因而造成经济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保障的能力。社会保障水平是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社会保障水平是一个质与量相统一的概念,从量上讲,社会保障水平有“高”、“低”之分;从质上讲,社会保障水平有“适度”、“不适度”之分(穆怀中,1997)。
(二)影响社会保障水平的因素
1.经济增长因素。从社会保障供给条件来讲,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转的资金基础,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要受经济与非经济因素双重制约,但主要是经济因素,二者之间的相关系数在0.9以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水平越高,社会保障水平越高。因为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还受一些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2.老年人口和贫困人口比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重中之重,而养老保险又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险种,养老保险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保障水平。
(三)社会保障水平的发展特点
社会保障水平呈曲线型发展,中国理论界在分析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模式和保障水平发展过程的基础上,提出了倒U型曲线假说理论,其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发展轨迹呈现为一个倒U型曲线。
三、社会保障水平对经济的影响
(一)社会保障水平对消费的影响
消费可分为现期消费和预期消费两个方面。通俗地讲,现期消费是指“现钱现花”;预期消费是指“将来要花哪些钱”。按照不同的消费主体来划分,消费可以划分为:个人消费、企业消费和国家消费。我们这里只分析社会保障水平与个人消费之间的关系。影响个人消费的两个主要因素是收入和消费预期。对于一个普通的工人来说,工资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个人工资、企业缴费和国家资助。由此可见,社会保障资金的一部分来源于工人的工资收入。在不考虑社会保障水平对个人消费预期影响的情况下,显然社会保障水平对人们的预期消费的影响是不能被忽略的。社会保障制度水平比较高,可以减少人们为将来的不确定性消费预留款项的预防,从而降低未来预期消费的边际效用,提高现期消费的边际效用,进而促进消费增长;相反,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很难给人一种安全感,人们会在满足现期基本消费和必要消费的基础上,把剩余的收入在储蓄和投资方面进行分配,从而减少了消费。
(二)社会保障水平对失业率的影响
1.社会保障水平较低,或者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水平为零),很难实现社会保障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个人自然禀赋不同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会造成一些群体失去收入来源。如果没有社会保障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或帮助不足,这些人的基本生活将得不到保证,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2.社会保障水平很高,不仅会给国家、企业、个人带来沉重的负担,还会给就业带来不利的影响。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高水平的社会保障税(费)率为保证的。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是以工人工资总和为基数进行社会保障缴税(费)的,社会保障缴税(费)是要列入企业成本的,高水平的社会保障税(费)率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企业要么降低工人工资,要么减少用工数量。降低工人工资,会减少工人的工作意愿,导致工人放弃当前工作寻找更高待遇水平的工作,从而造成自愿性失业;减少用工数量,会产生被迫性失业。
(三)社会保障水平对储蓄的影响
储蓄与国家的经济增长之间有密切的关系。经济学界认为,高储蓄率会形成高投资率,进而可以带来高经济增长率。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人们对未来的生活消费预期增加,将较多的资金进行储蓄,以备将来之需,从而增加了储蓄。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一方面,人们对将来的生活充满信心,因为有较高水平的生活保障,会刺激消费需求,从而减少储蓄;另一方面,较高的社会保障水平靠较高的社会保障税(费)来支持,从而减少了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人们在进行消费、投资、储蓄三个方面的资金分配时会相对减少用于储蓄的收入。四、社会保障水平的现状
由于各级财政投入不足、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相当一部分群体仍未被社保制度覆盖,且保障总体水平不高。尽管国家将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月人均养老金从714元提高到963元,但仅为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50元的55%,也大大低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尤显得偏低。经济发达的上海市,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008年8月起为每人每月35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2800元。经济较为发达的山东莱州市自2007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60元/月;农村则提高到1200元/年,经济落后的安徽省颍上县自2007年8月1日起,居民调整为月人均165元,安徽省农村低保的标准则为年人均不低于260元。
这些还都是比上年调增后的数据,而增长的背景则是: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已连续三个月超过3%。对低收入者生活水平影响很大的粮食、鲜蛋、肉禽及其制品价格大幅上涨。许多省市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涉保对象日子过得越来越紧。
五、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模式
深刻认识加强中国社会保障理论和战略研究的重要性。
1.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关系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们就必须要研究如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为全体国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2.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障最早可能是从17世纪就开始萌芽了,但是世界各国真正全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还是20世纪初的事情。实践证明,社会保障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阀”,所以有人说资本主义国家它能够发展、延长它的寿命,很重要的是有社会保障体系。
3.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城乡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世界级难题,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如果制度不科学、不合理、不可持续,不符合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国家和相关的社会群体将会承担巨大的代价。
“系统”是指政策、制度和体制要健全完善。我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一个完善的系统应该包括以上四个方面,另外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四个层次,以及政府、单位在农村集体、个人和社会四支力量。要有这么三个方向的综合,才能够真正形成一个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应该说要包括各个方面,另外,还有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层次这四个力量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社会保障不单纯是政府的责任,而且是要社会单位和个人不同层次的参与。而且根据我们国家的情况还应该研究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措施,以及遗属年金、残疾年金等向特殊社会群体倾斜的措施。
“适度”是指要按照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确立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相适应的保障水平,按照政府和单位能承受、个人能接受的原则,建立社会保障费用在政府、单位和个人之间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公平”是指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注意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努力实现社会保障资源在城乡居民、不同社会群体、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合理分配。
六、确立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策略
1.要确定合理的社会保障总体水平。要根据国家的经济实力、政府财力状况来确定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鉴于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属于发展中国家,为了避免由于社会保障水平的刚性增长对中国未来造成财务负担,中国社会保障水平总体上保持低水平。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运行存在突出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配套改革的产物,在减轻和均衡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负担方面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仅覆盖部分人群,扩面因存在“非公有制单位”的死角而进展不大,大多数公民缺乏必要保障。根据中国统计公告,2001年城镇就业者为23940万人,而年末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只有10630万人,仅占城镇就业者的44.4%,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就更少;非正规就业者、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和农民的社会保障目前几乎是空白。二是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呈下降趋势,已参保人员流失情况(目前断保者已占参保人数的12.5%)不容忽视。截止2002年6月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10567万人,比2001年底有明显减少,其中企业参保职工为9033万人,比2001年底减少165万人。全国实际缴费人数为9253万人,比2001年底减少344万人,其中企业缴费人数为7949万人,比2001年底减少252万人。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为10095万人,比2001年底减少260万人。到2002年9月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0068万人。三是基金收支矛盾突出。养老保险基金在社会保险基金中所占比重最大,但目前这项基金收支形势非常严峻。1997年基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全国为5个,1998年扩大到21个,1999年又增至25个;2000年基金缺口为300亿元,2002年缺口增加到400亿元,已占年养老保险金支付总额的1/4.
(二)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
一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有固定用人单位的正规就业形式设计的,在费用征缴、待遇支付等基础管理方面都是基于正规单位,且存在“三高”(基数高、费率高、待遇高)的特征,正规单位都难以承受,那末,日渐增多的非正规就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民工乃至广大农民就更加难以承受。
二是制度架构过于单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体制转轨、经济结构调整,就业市场化,就业竞争加剧,由此加速了原有社会阶层的分化和整合,统一的制度固然有利于满足公民的保障需要,但难以适应各阶层的不同保障需求和承受能力,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而且按现行制度农民、甚至是进城农民工恐怕永远都难以被覆盖进来。统一的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制度架构并不一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理想模式,从目前情况看运行效果也不尽人意。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未做实,即使国家财政大量投入资金做实个人账户,也难以保值增值;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作用并不明显,有些地区个人账户已名存实亡。其实,透过“年年抓扩面、年年难扩面”表象,就足以看出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这一本质。
三是转制成本过高。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测算,要实现筹资模式根本性转换,实现个人账户储蓄性积累,如对建立账户以前的职工个人账户历史债务按绝对额补偿,补偿总额高达2.88万亿元,年均1030亿元。而据原国务院体改办测算,养老金隐性债务最高竟达10.8万亿元。
四是国有企业历史债务的偿债责任不明确,国家社会保障责任不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也未明确划分。由于这些责任划分不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负担完全转嫁到在职职工身上,以至出现社会统筹缴费达到百分之二十几甚至三十几的比例,很多企业望而止步,这恐怕是扩大覆盖面步履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制度本身面临严峻挑战
一是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我国在未实现工业化的情况下已过早地进入老龄社会,老龄化速度快,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达到了西方国家三、四十年甚至半个世纪才达到的老龄化阶段。而人口老龄化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突出,基金总量严重不足,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已达2000亿元,还有上面提到的几万亿元的隐性债务(即国有企业历史欠帐)。目前,我国历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7%.据统计,1996年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为3.7:1;而2001年底,养老保险参保职工10801.9万人,离退体人员为3380.6万人,抚养比已上升到3.2:1,即32个人缴费,供养10名离退休人员。据预测,到2035年,即使将15岁-59岁的所有人口(含农民)都算做劳动人口,届时劳动年龄人口与60岁以上的老年组比率将达到2.4:1,而2050年该比率将进一步上升到2.06:1,也即每两个人要供养1位老人,这还是城乡统算的情况,如果单算城镇,结果肯定是不到两个劳动年龄人口就要供养1位老人。按照这样的人口结构,任何社会保障制度都将难以承受。
二是面临市场化、多元化、国际化就业格局的严峻挑战。
我国是在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且供求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实行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面对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加剧的大环境,我国的就业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
①就业渠道市场化。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劳动力市场逐步发育完善,计划用人体制被基本摒弃,就业市场化格局已不可逆转,其结果就业双向选择,人员流动加速,供求矛盾显性化,失业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常态”。
②就业方式多元化。一方面,伴随着结构调整,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经济成了新增就业的主渠道,而国有经济单位正规就业一统天下的就业局面已成历史,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占城镇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由80年代的50%以上下降到1999年的30%.另一方面,由于产业结构变动及全球化导致的市场竞争加剧,正规就业相对萎缩,劳动力市场中的部分弱势群体,特别是下岗失业工人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不得不进入了非正规的灵活就业领域,且其总体规模已相当可观,可能达5000万人-1.2亿人。
③就业国际化趋势已初露端倪。入世后,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将更加容易和频繁。我国高技术和高智力的脑力劳动者供不应求,而简单体力劳动者供大于求。国外人力资源的长线与短线同中国要素市场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因此,人力资源的跨国配置程度将大大提高。据有关预测,大概有5%一10%的劳动力会进入国际劳动市场。跨国公司和外资的进入,也会带动外籍雇员在中国就业。
就业格局的深刻变化,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
——就业市场化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新课题:一是市场竞争给人们带来更大的职业风险,产生了相当部分的市场竞争弱势群体,这使得社会保障将在更大程度上影响每一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和每一个劳动者的安全感,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社会保障,而且越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家庭,对社会保障的依赖程度越大,对社会保障的需要就越强烈;二是失业率提高使失业保险基金面临巨大压力,据预测,在入世之后的未来5年间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总缺口约为500亿元左右。
——就业国际化产生的人力资源跨国流动,需要解决出境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以及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国际间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的互免与承诺,及妥善解决劳动力跨国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将正式提到政府工作日程。
——因就业多元化而大量出现的灵活就业人员对现行劳动关系、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制度和观念最具挑战性,影响也最为深刻。这一特殊群体劳动关系大都比较松散,基本末签订劳动合同,根本形不成劳动关系;在工资分配方面,灵活就业人员也基本不遵循正规单位的薪酬决定机制;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未参加社会保险,引起下岗职工参保后又中断社会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并将带来难以预料的城镇贫困问题,加剧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而目前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基本是按正规就业单位这种正规就业形式设计的,根本不适合非正规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存在费率过高、管理不相适应等诸多问题,制度改革和创新已迫在眉睫。
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巩固,市场竞争在带来更高效率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更大的职业风险,产生了相当部分的市场竞争弱势群体,人们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社会保障。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国家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鉴于我国的现实国情,这项制度的近期目标只能是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尽可能地体现社会公平,有利于促进和扩大就业。为此,必须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
(一)养老保险制度要进行根本变革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最本质的问题是为了支付部分老人才能享受的高退休待遇,不得不向用人单位征收20%以上的高额社会统筹缴费,有的地方这些缴费甚至高达38%.高额缴费一方面不利于促进和扩大就业,重要的是迫使私营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等更需要社会保障的人群望“保”却步,被排除在制度之外。退休人员享受的退休费本应当只是基本生活费,而目前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支付的高待遇对于相当多的退休人员来说,超出了其基本生活需要,甚至比很多在职人员工资收入都高;高待遇不仅超出了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用人单位缴费承受能力,而且也抑制了劳动者工作热情、刺激了人们的退休欲望,并进而加剧了基金负担和社会不公。如果不从根本上改革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很难走出高待遇、高缴费、扩面难的怪圈,也就无法体现社会公平、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此,必须改革国家基本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制度结构,新制度轮廓如下:
1.制度结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实行统一的现收现付的国民养老金制度,覆盖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正规就业人员、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由国家法律强制实施。同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强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并鼓励其他单位自愿参加,以对国民养老金进行补充。国家还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保自愿性的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2.待遇与缴费。国民养老金只能保证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对所有参保人实行统一标准,具体数额是缴费满25年者可享受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0%~40%替代率幅度的养老金。缴费由个人、单位及政府三方分担,总缴费率22%左右,其中个人负担8%,单位负担10%(自雇人员则负担18%),不足部分由财政负担。企业年金制度由国家法律规定,缴费负担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3.管理。国民养老金由政府管理。企业年金由经营性机构负责管理。4.制订周密措施,实现从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过渡。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否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都要杜绝提前退休,并要选择适当时机提高法定退休年龄。
目前,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失业的压力,通过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老职工再就业难的矛盾。从就业与社会保障良性互动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既不可行,也不可取。从表面上看,提前退休(包括企业内部退休和协议退休)实际是把就业压力转移给了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进一步深究,提前退休并不能缓解就业压力。原因有三:一是普遍的提前退休,势必把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再转嫁给企业和在职职工,而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重越不利于企业多雇佣人员,相反倒可能通过裁人压缩人工成本,最终减少了就业岗位;二是提前退休的职工由于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往往退而不“休”,并非都腾出就业岗位;三是提前退休者由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的缴费者转而成为养老金的领取者,减少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保险基金面临的支付压力。
(二)医疗保险要适应就业格局变化,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
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事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以及国家稳定的大局。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从保障方式、待遇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也是按照正规就业单位设计的,难以适应各类人员多层次的保障需要,因而难以适应就业多样化的格局,尤其是不能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需要。另外,与就业格局变化相伴而生的城镇大量贫困群体目前还只是部分享受了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基本还是空白。
由于就业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医疗保障必须适应这一变化趋势,并进行相应的调整。首先必须转变观念。要把灵活就业群体、贫困群体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转变单纯以正规就业人群作为社会保险主要对象和社会保险必须依托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其次,要合理确定保障水平。灵活就业者缴费能力弱,如比照正规单位搞高缴费、高待遇,多数人都将被排斥在外,只有实行低标准准入、适度保障才既合理、又可行。第三,管理服务要跟上。社会保险机构应当设置个人服务窗口,简化个人参保程序,使灵活就业者参保登记、缴费、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更加省时、快捷。同时研究制定出境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政策。第四,完善制度设计,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应能满足各类人群的不同需求层次。
比如有些地区对收入水平低、退休人员比例高的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有顾虑,怕基金承受不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均衡企业负担,化解职工疾病风险,不应、当嫌贫爱富,企业凡是有参保意愿、有缴费能力的都应允许立即参保。而对长期停产半停产没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各级政府也应尽可能解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比如,对收入水平较低的劳动者及管理能力较弱的地区,可先开办住院保险,这样缴费标准可以低一些;对生活困难、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及城市贫困群体,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尽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解决。总之,医疗保险必须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健全服务,以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健康和医疗的需求。
(三)失业保险应强化就业保障功能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社会救助制度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失业保险给付期限过长,国际上失业保险给付期限一般都在26周-52周之间,一些国家如英国用“求职补助”取代了失业津贴,发放期限也由52周缩短为26周,而我国失业保险最高给付期限长达2年,对劳动者给予的再就业压力小,不利于调动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促进自主就业。由于目前社会救助制度已较为完善,应当说,为缩短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创造了条件。二是待遇标准较低。由于劳动者个人直接为失业保险缴纳了费用,过低的待遇标准一方面对高收入阶层有失公平,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增强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紧迫感。三是失业保险作为就业保障的重要措施,其主要功能一方面是保障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但更重要的是要发挥促进再就业的职能,而目前这方面还、远不够。四是与失业救济和生活救济功能重合。从本质上看,失业保险不同于社会救济,因为失业保险基金是劳动者个人和雇佣方为防范失业风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因而失业保险同失业救济有本质的不同,前者是社会保险机构对本人付出的一种回报,是失业者理应获得的权利,而后者纯粹是政府的扶贫济困。资金来源也不同,前者是来源于雇主和劳动者交纳的保险费,后者则源于政府财政。因此,不能把失业保险混同于失业救济和生活救济,造成概念和思想混乱。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相当一部分支出用于失业救济,如1998年,有148.6.万企业困难职工得到了失业保险机构发放的一次性救济。在有了较为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失业救济几乎已没有多少存在的必要,而低水平的失业保险金在功能上也与最低生活保障有所重合,其政策目标和效率都存在问题。
另外,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于没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下岗分流和失业的职工不仅要承受失业下岗的压力,而且其退休后的养老和医疗待遇还要进一步受到影响。因此,不妨借鉴德国、英国等一些国家的做法,下岗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视同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这样可以减轻失业下岗人员的被排斥和剥夺的程度,使下岗失业人员相对于在岗人员来说更为公平一些,并有利于促使其在法定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尽快再就业。
鉴于失业保险自身存在的问题及失业人员就业保障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有必要调整失业保险政策取向和功能。实际上,失业保险的目标取向应当调整为以促进就业为基本目标、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为基本功能并侧重于就业保障功能的就业促进制度,而不是主要侧重于生活救助的生活保障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费改税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必要的组成部分,其实质是经济保障。如果没有充足、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那么社会保障制度不过是一纸空文。但是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收费制度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保障对资金的庞大需求,大量的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保障费,1998年企业欠缴318亿元,1999年则高达388亿元,各地平均收缴率为90%,个别地方仅为72%.这种情况的出现必将成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绊脚石。因此,为了使社会保障有必要的资金,国家应尽早开征社会保障税,这样就可以将社会保障“费”改成“税”,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本文结合一些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试图对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税制基本框架和具体构想作一些研究和探索。
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两个重要原则,社会保障实施的范围越普遍,越能体现出公平性。而且根据“大数法则”,参加社会保障的人数越多,互济功能就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因此,社会保障税的实施范围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不分城市和农村,不分行业和部门,也不分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应尽可能地将条件具备的各类劳动者确定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当然,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之初,都很难做到筹资和支付的普遍性。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还比较低,不可能很快实现普遍征收社会保障税,只能逐步进行。
(一)当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雇主和雇员均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应使我国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职工都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二)从理论上讲,对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税实际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似乎并没有意义
从国外的情况看,英国、比利时等发达国家对公务员都实行一套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财政直接拨款,现收现付,日常管理也由财政部负责。美国则对政府公务人员同样征收社会保障税。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的公务员运作系统,机关和实行全额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是由国家支付养老和公费医疗费用的。但正是这种“国家统包”型办法是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因之一,而且在市场经济下,上述人员也会面临失业问题。因此,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保持税制的规范性和公平性角度出发,应该把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范围,不过其税款可以从预算经费中列支,划拨给社会保障机构。
(三)我国与西方国家国情存在的一个重大差异就在于,农业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80%以上
使广大农民享受到社会保障是新世纪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不可不考虑到农村居民。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极不均匀的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异较大,因此,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在筹资和支付水平上应体现出一定的差异。目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非常低,多数农村居民收入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对于城镇社会保障改革的进度而言,农村社会保障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区试点阶段,家庭保障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障筹资制度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二、关于计税依据的确定
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是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和自营人员的事业纯收益额。其基本特点是:工薪收入是否包括各类奖金和补贴,视不同国情而定;工薪收入通常有最高应税限额的规定,也有的国家规定有最低免税限额;不允许有费用扣除,不包括资本利得、股息、利息所得等;个体自营者的计税依据的核定方法灵活。
我国的社会保障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既应当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又应体现我国自己的特点。
首先,社会保障税是一种具有返还性质的目的税,每个人的税金缴纳应与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利益相匹配,同时考虑相对公平税负的要求。从社会保障的收益来说,高收入者的自我保障能力较强,从社会保障中获得的收益少或者根本无需收益。而低收入者则可能更多地依赖社会保障。因此,高收入者往往是社会保障的奉献者,根据公平性原则,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对高收入者设置免征上限,而对于收入较低者,只要其收入额超过最低生活标准一定限度,都应征税(但需要注意税后所得与最低生活费标准的衔接)。
其次,为了便于社会保障税的征缴与现行社会保障费的征缴相衔接,具体计税依据的制定基本可以参照现行社会保险缴费所规定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企事业单位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障税课税对象。但是应对缴税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因为目前企事业单位通过瞒报、漏报工资基数逃缴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比较严重。据统计,1999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工资与1998年相比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1999年的平均工资增长了11.6%.为了保证社会保障税的收入来源,应把工资外收入规范化、货币化,列入缴税工资基数。
在开征社会保障税时,对国家公务员、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应相应调整,因为这一部分人员原来的工资总额没有包含社会保障支出。这一类人员的工资总额应为: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等,其中计时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基础工资等。
对于自由职业者而言,由于确定全部劳动报酬的难度较大,根据专款专用和收益对等的原则,应以他们获得的毛收入作为征税对象,以扣除规定的标准、照顾项目后的余额作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
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工薪收入者的计税依据,原则上应按一定时期内的营业额扣除一定的费用据实核定。但由于确定他们的全部劳动所得难度较大,可授权征收部门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限度以内确定,或者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他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
三、关于税目的确定
目前,关于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方法,国务院已经下发了统一性文件,这三项保险对社会经济影响最大,其改革在各地进行得也最为广泛和深入。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仍仅限于部门出台的试行办法,多数地方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这些保险行业性特点较强,覆盖面远没有上述三种保险广泛,故暂时不应将其作为税目的待选项目。
鉴于上述情况,有人主张社会保障税应按照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分别设置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不同项目。应当说,这种意见考虑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相对应,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近期内开征若干个社会保障税目,每个纳税人势必都要根据不同的税目分别申报缴税,税务机关也要根据不同的税目分别征收入库,缴税手续和征收程序都比较复杂,从方便纳税和简便征收原则出发,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只设置一个税目,即“城镇社会保障税”,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将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上来。
但是,考虑到征收社会保障税应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可以在“城镇社会保障税”税目下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税”、“基本医疗保障税”、“失业保障税”和“其他”四个子税目,其中“其他”子税目为预留子税目。这样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可以统一征收“城镇社会保障税”,简化征税手续;而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分别填写三项子税目的金额,以便于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社会保障税使用效率,避免因各类基金搅在一起不好控制管理和产生挤占、挪用等问题,而且也为以后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体制打下基础。
四、关于积累模式的选择
在确定了以开征社会保障税方式为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后,还应考虑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方式是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还是部分积累式,以便进一步确定具体税率。但是,实际上,在社会保障税的几个子税目中,只有城镇基本养老税目涉及累计模式的选择问题。因为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世界各国的实践上来看,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都遵循“收支平衡原则”,一般不需要实行积累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即可。而养老保险由于会面临未来人口老龄化的支付高峰,因而,往往强调实现一定程度的积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养老保险长期奉行现收现付制,但从其发展历程看,随着这些国家逐步进入老龄化,则不得不依靠缴费率的屡屡提高来支付不断增长的养老金支出,从而使养老保险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之中。英、美等国家早就注意到这一问题,从政策上积极鼓励各种补充保险,甚至不惜实行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其实质就是从现收现付制逐步向积累制过渡。
我国目前在养老保障方面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形势:一方面,由于体制的原因,国家对“老人”和“中人”欠下的巨额养老金负债需要偿还,而财政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只好依靠目前的在职职工负担一部分;另一方面,我国正在进入老龄化国家之列,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1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的比重将达到12%,而老龄化社会的临界点是60岁以上人口比重为10%.面对这种形势,如果养老保障实行完全积累制,在职职工将难以承受过重的双重养老负担(据劳动部养老保障课题组测算,社会保障税税率要达到工资总额的33%以上才能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税目实行部分积累制将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五、关于税率的确定
(一)从世界各国实行的社会保障税制情况来看,有两种税率制度可供借鉴
1.均一制,即均等税额制。均一制是指不论被保险人收入的高低,一律缴纳同样数额的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采取均一制的国家只有英国、爱尔兰、马耳他等少数国家。如英国,对参加“老年、伤残、死亡社会保险”的独立劳动者,每周一律按3.4英镑征收社会保障缴费;对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工作人员,每周一律按3.3英镑征收。这种办法计算方便,征集简便,但是由于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负担同样的保险缴款,低收入者的负担就要比高收入者的负担重,有违社会保障互助合作的原则,而且违保障保证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原则。有鉴于此,英国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对年利润在3150~10000英镑之间的独立劳动者,除每周征收固定缴款外,还要加上利润的5%;对一切工薪劳动者负担的比率均改为按薪资比例制计算。
①就是采用这种方法。由于当时保险范围不大,被保险人的收入差别不大,所以当时没有作别的限制性规定。但后来随着保险范围的扩大,被保险人的薪资收入相差悬殊,又产生了累进费率制。薪资比例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固定比例制:不论被保险人的收入高低,一律征收统一比率的保险费。如意大利的老年、伤残、死亡保险,被保人一律按收入的7.5%缴纳保障缴款,雇主按薪资总额的16.95%缴纳。
(2)等级比例制:先将被保险人的收入划分为若干等级,然后再就每一等级规定一个标准收入,最后以每一等级的标准收入为基础,按规定的统一比率计算保险缴费。如印度的疾病与生育保险,被保险人的工资分9个等级,均按每一等级标准工资的2.25%缴款;雇主的薪资也分9个等级,按薪资总额的5%缴纳。菲律宾的疾病生育保险也是采用这种方式。(3)累进费率制:对保险税的收取比率将随着被保险人的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逐渐提高,亦即对低收入者按较低的比率收取缴款,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比率收取。如匈牙利的老年残废死亡保障,对每月工资在1800元以下者,税率为3%;每月工资在1800元~3000元者,税率为4%;每月工资在3000元以上者,税率为5%,以后每超过1000元加提1%,至10%为止。
(4)累退税率制:对个人收入规定一个限额,对收入中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征收社会保障税。这样,从缴纳的保障税与个人收入的比例来说,收入越多,缴纳的保障税在个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形成个人税款的累退制。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用了这种方法。如法国的年金保险及失业保险、美国的年金保险、疾病与生育保险等。一般在对征收保险费的计算基数规定最高限额的同时,对给付津贴的计算基数也规定一个限额,而且往往是相同的。如美国在1981年对老年、伤残和遗属年金保险的交费和给付都规定了同一个计算基数的限额——19700美元。
(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社会保障税制应采用累退税率制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税税率。虽然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适宜采用部分积累模式,但随着改革的进行,将逐步向完全积累模式转变。为了保证养老保障税目的税率稳定性和给完全积累模式做准备,可以根据完全积累模型计算这一税目的税率。但可以从这一税收收入中取用一部分资金,而将另一部分资金纳入积累基金中,当然取用资金的比例应逐渐减少。
完全积累模式的基本原理是:根据纵向平衡原则,在对人口、工资、物价、利息等社会经济指标进行宏观测算后,将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障期间的总费用按一定的提取比例分摊到整个投保期间。
现假定:m为投保人的投保年限或工作年限;
n为投保人退休后养老金的支付年限;
W为投保人开始工作时的年工资总额;
Q为投保人开始年度的养老金给付额;
C为投保人投保期间不变的养老保险费提取率;
K为投保人工资的年平均增长率;
I为已提取基金的年平均增值率;
M为投保人退休时已积累的基金总额。
再假定:支付的费用中只包括养老费用,不包括管理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不考虑支付期间年金的调整因素。
这样,基金的提取过程及计算公式将是:
基金的支付过程及公式是:
按假定,投保人领取n年养老金后即死亡,故有:
现假定我国居民参加工作时的平均年龄为20岁,60岁退休,参加工作时的年收入为W,年平均工资增长率为7%,退休时按其最后一年的工资水平的60%发给退休金,再假定平均寿命为80岁,基金的年平均增值率为8%,则城镇基本养老保障税的税率应为:
由解可知养老保障税税率应为该职工同期工资的12%.
以上是假定投保人退休后在领了养老金的年份里,都一直按退休时确定的同一绝对金额水平给付,但实际上做不到。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升及全社会收入水平的提高,给付水平需要不断进行调整,所以费率会相应发生较大变化。
现假定给付期间每年的物价指数为P,且假定养老金给付额随物价指数变动自动调整,那么年金的支付过程及公式为:
按假设,上式应等于0,故:
这就是完全积累筹资模式费率的计算公式。现根据这一公式来计算城镇基本养老保障税的税率。
假定前面所给的原有各项已知条件不变,即给付年限n为20年,投保年限m为40年,投保人开始工作时的年工资为W,年均工资增长率K为7%,退休时的工资水平Q为0.6W(1+K)m,1,养老金的年均增值率i为8%.现假定给付期间年均物价增长指数P为5%且养老金随物价水平自动调整,则养老保障税税率应为:
由解可知城镇基本养老保障税税率应为投保人工资的18%.
可见,由于考虑了年金调整因素,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养老保障税的税率要高得多。
②可见,8%的缴费率基本可以满足社会统筹的需要。关键问题是要制定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来解决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矛盾。如果这一问题能够合理解决,这一税目的税率甚至可以定得更低。因为,医疗保障的收益原则与养老保障有很大差异,养老保障的未来收益主要取决于现时个人的积累和贡献,而医疗保障的未来收益并不与其现时的积累和贡献挂钩。从这层意义来说,医疗保险的统筹账户具有较强的公共物品的性质,对其的消费更是具有浪费性和无效性特征。因此,不宜将基本医疗保障税的税率定得过高。但是为了与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这一税目的税率定为5%为宜,并应尽量减少统筹账户所占的比重。
③在目前我国失业者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相当于平均工资的50%,实际用于发放失业金的比例为失业保障基金的60%条件下,失业保障税税目的税率应为:
由于:
失业金发放规模=失业率×职工总人数×人均失业金=失业率×职工总人数×人均工资
可用于发放的失业金规模=失业保障税收入×60%=税率×职工总数×人均工资×60%
可知:
根据以上分析,失业保障税税率宜定在6%左右。因此,将城镇基本养老保障税、基本医疗保障税和失业保障税三项子税目的税率加总,可得出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应定为29%.
六、关于起征点和财务规定
为了照顾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可以根据各地区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设立起征点,凡是工资超过最低生活费标准1倍以上的职工都应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但是对于社会保障税覆盖范围内的个人,其收入确实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线,而且经有关征税部门查实的,可免予征收社会保障税。
对于企业而言,社会保障税没有减免税。即使企业破产后,在进行资产清理时,仍应补缴社会保障税。对临时有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如自然灾害等)的企事业单位,经过申请,可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的缓缴条件下和缓缴期限内暂缓缴纳税款。
在进行财务处理时,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计入企业产品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款列入经费预算,按财政财务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免重复缴税。
七、关于税款的征收管理
社会保障税应按属地原则由税务部门按月计征,可以采用“企业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两种方法。企业缴纳社会保障税时,可按其他税收征缴办法办理入库;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企业在发放劳务报酬时代扣代缴,由企业连同企业应负担的部分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自由职业者可按规定的限期自行申报纳税,也可考虑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
八、关于税种归属选择
根据国际经验,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应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因此,对应的税种也应作为中央税收或中央地方共享税。而补充保障项目应由地方负责。我国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型国家,建立健全独立的社会保障预算对基本社会保障的收、支和结余进行统一管理应该作为中央政府的基本功能之一。为实现在全国范围的调节,社会保障税宜设置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可由国税机关统一征收,并按不同的保险税目比例在各级政府间划分收入。
与此同时,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可以通过发展补充保障项目来平衡。因此,从发展方向来看,为基本社会保障筹资而开征的社会保障税应作为中央税。但是鉴于目前我国管理水平、统筹层次、体制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在一段时间内可暂时将社会保障税作为地方税管理,但应当把税收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或建立财政预算管理。
参考文献
(1)贾康、王瑞、杨良初《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是减少养老保险隐形债务的重要途径》,《财政研究》2000年第6期。
(2)阎坤著《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阎坤《国际养老保障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财政研究》1998年第7期。
(4)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社会保障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5)郑功成著《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6)李连友著《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①最先颁布的疾病保险法,费率为被保险人薪资的5%.
很多大型公司或企业都遭到黑客的恶意攻击,使得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网络也应该对恶意攻击行为进行防范。当前,恶意攻击主要是利用系统中存在的漏洞,对漏洞进行攻击进而篡改系统中的数据或窃取信息对系统造成巨大危害,使得用户个人信息难以得到保障。
2网络安全意识不足
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网络管理层的人员结构分为三个层面,分别是领导层、网络管理层和网络操作层。领导在实际工作中更重视的是人员管理和工作任务及时完成。管理层存在的问题是在系统安全设置上过于简单,降低系统的防护能力,而且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上不够严格,操作员职责划分不清,工作混乱使得数据存储产生问题。系统操作人员直接接触数据和系统,他们不能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意识,将使得系统安全直接受到威胁。
3提升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水平对策
3.1设计网络架构
网络架构建设是整个系统网络有效运行的保障。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网络连接的部门多,需要传输的数据量大,系统网络对安全性要求高,在网络架构设计上,必须在如银行、税务等部门的内部使用专用网络并组建局域网,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划分,在各个部门内部建立虚拟局域网,防止各部门间相互影响。
3.2硬件设施建设
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网络的安全以硬件设施为基础,应对计算机网络硬件进行器、网络设备、应用服务器和安全硬件设备等。硬件设备选购的第一标准就是保证设备质量良好性能稳定,其次考虑价格成本。硬件设备购买应该进行“双保险”,同一个设备一定要配置两个,在实际工作中,该设备发生故障不能工作后,迅速将另一台设备换上,保证系统网络的持续运行避免影响工作和安全。
3.3加强防范手段
为了防范恶意攻击,计算机中心必须对系统建立专业高质量的防火墙进行防护。除了防火墙的设立外还要安装专业杀毒软件,计算机中心网络系统和其他联网部门应共同安装网络杀毒软件客户端,发现病毒踪迹防止病毒传播。
3.4数据库防护
数据库一旦发生安全问题,会使大量数据流失,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加强数据库的防护要从多方面入手。运行基于角色的安全管理机制,使用角色管理的方式来限定数据库操作权限。在角色管理模式下,充当管理员角色的人员,必须要设置口令,密码的设置不能出现弱密码的情况,密码不能具有规律性必须做到复杂无序。实行数据库备份通常会使用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热备。所谓的热备,就是设立两个核心主服务器共同运行,并进行相互协助,一旦一台机器出现故障,另一台机器可以进行接管,防止数据丢失。第二种方法是冷备,冷备是将数据库导出并备份在其他设备中使数据安全完备。
3.5树立网络安全意识
提高工作人员网络安全的意识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无论是部门领导还是操作层的员工,都要接受信息管理的培训,对网络信息安全建立正确的认知态度。设置专人对社保计算机中心进行监管,设立严格的访问权限,严防越权访问,对各个系统平台密码妥善保管。监管人员每日应查看系统和设备以及安全日志,发现问题立即解决。操作人员在平时工作之中做好区域内的安全防护工作,提高警觉防范病毒或黑客的攻击。
4结语
关键词: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社会保险税,构成要素,相关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作为整个经济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经刻不容缓。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不规范,统筹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不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而开征社会保障税无疑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然性分析
通常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由多个税种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设立。因此,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是独立的一个税类。其主要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虽然划入财政收支范围,但专款专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巨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基于这种国情的存在,开征社会保障税无疑是具有诸多积极意义的。
有利于筹资的强制性,保障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稳定可靠。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筹资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我国现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而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提供了法律保证。
采用税收征管形式,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块分割,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税率征收社会保障税,既可以克服不同地区、企业、职工之间苦乐不均,待遇有别的弊端,又可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条件,为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物质保障,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开征社会保障税,能够规范保障资金的筹集,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行收、支、管理三条线,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营运的安全性。
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包括企业、机构、城镇劳动者个人和农民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成员和个体劳动者。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税一般都由雇主负担,对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从而达到福利中的成本分摊到相对的行业和产品中去,以及激励雇主创造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的目的。相应地,我国工伤保险的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是工资总额。具体分为单位纳税税基、个人纳税税基。单位纳税税基为全部职工应税工资之和;个人纳税税基为月实际工资额。为避免产生税收争议,月实际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对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采用定额税率,根据月平均收入水平和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参照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对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平均工资一定限度的部分,免于征税。目前我国应税工资的最高限额可以规定为平均工资的3倍。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适用税率。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大多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税率不宜过高。据有关人士测算,社会保障税的企业总负担设定20%,个人负担总数设定7%,是比较合理的。对于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采用定额税率。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职工应负担的税款,由所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进行源泉扣缴,最后连同单位所应负担的税款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的应纳税款,须自行申报,同个人所得税一并缴纳。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企业财务费用,可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当年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可以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免交个人所得税。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由税务机关负责税款征收,将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应为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用于国债投资,以使这部分社会保障税保值增值。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建议
健全相关法制,保证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因此,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加强征收管理,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可以预见,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此外,工资制度的不规范,也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
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社会保障税的开支,应当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盘活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之后的最后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资金保证,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一定要避免风险,基金投资应当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已全面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举为防止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保障其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部分存入银行,以保证其流动性、随时支付的需要;基金结余部分宜由中央政府掌握投向,除按照规定投资于国家发行的债券外,应当积极探索更有利的投资方式,以求得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一、激活人才市场,全力打造服务品牌。
目前我县经济形势很好,经济发展迅猛,但人才科技含量低,缺少专业技术人才。为此,我们以“为项目服务、为各类企业服务”为宗旨,牢固树立“人才工作跟着项目走,人才工作为项目服务”的理念。一方面坚持引聘培三措并举,走出去,到各类高校有针对性的帮助企业选拔人才。全年引进各类人才x以上,其中高层次人才x人;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功能,按月举办人才交流活动,随时为企业开办各种人才招聘专场。完善服务项目,提高人才市场信息化程度,发挥人才市场就业平台作用,为企业提供人才保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毕业生到基层、到企业就业,为生产一线补充有用人才。年内推荐大中专毕业就业x人以上。
二、做强劳务输出产业,全力打造诚信品牌。大力推行劳务派遣就业模式,拓展输出渠道,不断扩大输出规模。严把输出关,提高务工人员各方面素质。注重农民技能培训,建立以县职校为主体,以乡镇技校为补充,多渠道办学、多轨道运行的培训网络,使我县劳务输出由体能型向技能型转变,不断提高就业率。加强输出后续管理,完善农民工保障机制,实现“就业、培训、维权”三位一体。对我县南部地区和x个贫困村开展就业帮扶行动,在信息、名额分配、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贫困村减免职介费,全力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全年培训农村劳动力x人,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x人以上,努力实现当年为农民增收x万元。通过劳务输出不仅要使我县农民增加收入,而且使他们开拓眼界、增长知识,进而达到返乡创业、带动本地农民就地转移、促进广大农民共同×××的目的。
三、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全力打造为亲民品牌。
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积极落实四项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积极组织再就业培训,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及时发放救助金和失业救济金,多渠道帮助和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全年新增就业岗位x个,培训下岗职工x人,力争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x人。将登记失业率控制在x%以内。
四、强化社会保险工作,全力打造公仆品牌。
狠抓社会保险扩面和保险费征缴两个关键环节,全年新增养老保险参保人员x人,失业保险x人,工伤保险x人;保持我县社会保险基金节余总量在全市的领先位次。按照省市统一部署,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政策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全面铺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尽快解决我县失去土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加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程,完善县乡两级服务体系,创新服务内容,社会化服务率达x%。继续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认真研究解决在企业改制时已经领取安置费,又重新就业的人员退休后的医疗保障问题。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比例,把参保人员自负比例降低到3xxxx以下,不断增强医疗保障整体水平。
五、以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目标,全力打造公正品牌。
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入手,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严厉打击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非法职介、使用童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劳动仲裁工作,及时调处劳动仲裁争议案件,依法办案、秉公办案,结案率达x%以上。
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力打造勤政品牌。
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尽快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按上级要求及时兑现公务员工资待遇,认真组织开展公务员素质培训,努力实现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科学设岗、公开招聘、精简效能、合同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在此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稳步探索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规范选拔程序,坚持用人标准,实行竞争上岗,强化任职后管理。
七、强化素质工程,全力打造便民品牌。
创新学习方式,丰富学习内容,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快推进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标准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健全县、乡(街道)、村(社区)三级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实施大事带动战略,落实重点工作承办制,层层分解目标,全力以赴抓落实。建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网站,使群众足不出户就能查询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提高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化程度。扎实做好权力公开透明化建设试点工作,维护人劳社保干部公道正派形象,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此外,我们还将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职称改革、企业改制等工作。
第一季度以来,我们围绕中心,抢抓机遇,求实重效,重点工作进展较快,提前实现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首季开门红。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初见成效。在进行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全县《公务员法》培训工作全面结束,x名公务员进行了《公务员法》知识考试。我县广大公务员初步掌握了《公务员法》的知识。人才工作步伐加快。《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意见》已初步形成,对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将在x月下旬组织一次大规模的人才劳动力交流活动,将有x家企业到场招聘,将提供就业岗位x余个。劳务输出形势喜人。积极开展春风行动,认真落实对贫困村的扶持政策,优先提供指标,免费开展职介服务,对体检、面试合格者优先录用。至目前,优先为贫困村提供招工指标近x个,免费为x人进行了职介服务。同时抓住春节前后的有利时机,积极抢占劳务市场,已向x各矿和北京人民大会堂输出农民工x人,全县累计输出x人,完成全年任务的x%。再就业工作力度较大。着手为x人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为x人次发放救助金x万元,为x人发放失业救济金x万元,为x名下岗职工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年检手续,开展阳光培训x期2x人。社会保险深入扎实。及时开展了医疗救助行动,先后为x名参保职工发放公务员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金近x万元,为x名困难企业患大病的职工发放医疗救助金x万元,有效地缓解了大病患者沉重的医疗费用压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经过进一步征求意见和数据测算,近期将报县政府审批。
【关键词】社会保障/模式/框架设计
【正文】
社会保障模式是从战略高度上对一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基本规定性和主要运行原则的理论概括,它反映了一国在某一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战略方向。从当前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状况来看,已经形成了澳美模式、瑞典模式、德日模式三大体系,这三大体系的社会保障模式都是以生产力的高水平和高度市场化为基础,难以照搬照用到我国。从我国理论界的研究情况来看,理论界也提出了阶段型重点保障模式、经济效益优先模式和社区模式等。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缺乏系统性与全面性,难以作为一种战略模式而存在,而且这些模式的框架内容设计也不太符合中国实际。根据社会保障模式选择的一般规律,结合中国二元经济结构的实际,笔者认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战略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一种在农村与城市项目有别、组织方式各异、近期发展方向不同的目标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国家政府在分散组织实施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管理与统一协调。本文主要针对这一模式的特点,对其框架设计作以具体分析。
1多元协调模式框架设计的原则
多元协调模式的框架设计,主要针对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及长远发展目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项目内容、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合乎规律的方案设计。因此,设计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适度原则。也就是多元协调模式的框架设计既要立足于国情国力,维护社会公平,又要不影响效率。一方面保障项目的内容、范围和水平,不能脱离中国实际,不能超前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广大群众的现实消费水平;另一方面也不能滞后于现有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一定要保持适度。
(2)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原有社会问题依然存在。新的问题如失业、阶层分化、贫困化和老龄化等社会风险在不断增加,同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依靠社会保障改善生活质量的需要日益迫切。因此多元协调模式的框架设计要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走循序渐进的道路。
(3)层次性和专用性原则。所设计框架中的每一个项目都解决一个特定的社会问题,若干项目共同解决一类社会问题,不同形式、不同功能的模式在国家主体的管理与协调下构成多元协调模式,并促使这一模式向社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
(4)整体性原则。因为多元协调模式是一个战略模式,因而其框架设计要从整体上把握。一方面项目内容设计要突出重点,又要有全面性,涉及到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框架中的各个项目之间要有关联性和互补性,通过关联使各个项目有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共同形成市场经济运行的安全网络。
(5)动态性和开放性原则。框架设计要体现出多元协调模式是一个动态模式,因而必须坚持动态性原则。一方面其框架内容是发展变化的,城市的项目虽然已经较为全面,但其子系统将随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农村的项目虽然还不健全,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将会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随着二元经济结构的消失,农村模式和城市模式将会逐步趋于统一,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将逐步向城市模式转化。
2多元协调模式的框架设计
根据上述对多元协调模式框架设计的基本原则的分析,并吸收理论界已有的研究成果,这里谈谈笔者对多元协调模式框架设计的要点。
2.1多元协调模式的构成
多元协调模式主要是由农村社会保障和城市社会保障两大块组成:(1)城市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障为重点,社会福利作为未来发展方向。现在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制度,提高效益,保障对象是城镇所有劳动者,保障方式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分担。资金运行目前主要由现收现付制向半资金积累制转变,并逐步向积累制过渡。保障性质为强制性;(2)农村社会保障:以社会救济和社会扶贫为基础,逐步发展社会保险项目。它目前面临的任务是填补空白,健全项目。保障方式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资金来源是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资金运行是个人储蓄积累制。保障性质为自愿性。2.2城市社会保障模式的框架设计及子系统
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项目已较为齐全,目前主要以完善制度、提高效益为中心任务。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工作,逐步提高福利水平。其框架设计如下:
(1)城市社会保险子系统:这是城市社会保障的核心。它对城市劳动者的工伤、失业、养老等后顾之忧的解除、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以及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都有重大作用。其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残疾保险和财产保险。
(2)城市社会救济及子系统: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其地位已下降,但它能解决城市贫困无依者和灾害殃及者的生存问题,因而完备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仍然不可缺少这部分。主要包括: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残病救济、失业救济、孤老救济、孤儿救济。
(3)城市社会福利及子系统:这是城市社会保障未来发展的项目内容,它是和国家、社会不断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和提供服务相联系的。其内容包括:残疾人福利、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职业福利、教育福利和社会补贴。
(4)城市社会优抚及子系统:这是对军人家属的一种特殊保障,它是完整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项目。其内容包括:军人抚恤、军属优抚、军人安置。
(5)城市医疗保障及子系统:这是国家和社会为国民的健康与疾病提供防疫、保健及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消费结构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人们普遍追求社会保障和安全,因而在医药保健方面的支出有所上升。所以,在城市模式中也应包括医疗保障及子系统。其结构为:全民保健保障、特殊医疗保障、疗养事业、护理服务等。
2.3农村社会保障的项目设计及子系统
这一块是多元协调模式中最薄弱的环节。目前只能以“求”定“供”,设置一些急需的项目去解决农村社会结构变化以后所形成的新问题。保障标准不可能很高。主要项目有:
(1)农村社会救济及子系统:主要是针对农村中因自然灾害、天灾人祸、残疾、孤老等问题的救助项目。其子项目包括:灾害救济、贫困救济、特殊救济等。农村的社会救济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因为大部分农村人均收入低,在灾害面前很难自我保障,因此国家应承担起主要责任。保障对象是灾祸殃及者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2)农村社会保险及子系统: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系统的主要内容。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灾害保险(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等)。在这个系统中以养老保险为核心,医疗保险为补充,逐步发展灾害保险。因为养老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农村人口的控制和人口素质的提高,在这一部分中可以采用以家庭保险为基础、社会保险为支柱、自我保险为补充的模式。
(3)农村社会福利及子系统。这方面现阶段的地位次于其他方面,大部分地区尚不具备建立的条件,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将来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其结构为:农村残疾人福利、农村教育福利、农村社区服务和农村产品价格补贴。
(4)农村社会扶贫及子系统: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地提高,同时也产生了新的贫困户和贫困地区。为了保障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将社会扶贫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这就要求我们要转变观念,形成“六位一体”的扶贫,即思想扶贫、人才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资金扶贫、改革扶贫。通过“六位一体”的扶贫提高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造血功能。
【参考文献】
1卫兴华魏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