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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论文

时间:2023-03-25 10:43:48

导语:在三农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三农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局限在“三农”的圈子里,要充分发挥教育的作用。把农村中小学集中到中心城镇,降低办学成本,提高教学质量,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与城市适应性教育,促进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与转化;发挥高校的辐射作用,开展远程农民教育,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农”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如何有效地转移和转化农村富余劳动力,把沉重的人口压力和就业压力转化为优质劳动力,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这就对配套的教育措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农村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则成了研究的重心。解决“三农”问题,要跳出“三农”层面,配套的教育措施也不能局限在“三农”的圈子里。

一、降低办学成本.缓解教育经费紧张的压力

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迅速提高教育质量,缺的是资金,少的是投人。在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下,要求政府加大投人满足教育需求只能是难以如愿的美好愿望;加强制度建设,拓宽融资渠道,可以增加教育经费,但是因为体制与观念的惯性,也非短期所能凑效。所以,在穷国办大教育的大背景下,缓解教育经费紧张的压力,提高办学效益的有效途径应该是千方百计降低办学成本,用尽量少的钱办尽量好的教育。

(一)中小学集中办学,发挥规模效应

根据目前人口出生率和人口各个年龄阶段分布情况的分析,近年学龄儿童将逐年减少,这样,原有教育设施难以充分利用,甚至大量闲置。为了集中资金,提高办学效益,形成规模经济,减少重复建设,学校应适度集中,向中心城镇靠拢。农村居民分散,中小学生奔走于相距较远的学校和家庭之间,既浪费时间、精力,又不安全,推广寄宿制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各个乡镇集中财力物力办好一所中学,二到四所小学,结合学校内部的领导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精简管理层级,优化教育资源。这样,既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又能够提高办学质量。

(二)就地取材,大力开展远程农民教育

要改善“农村太穷、农民太苦、农村太落后”的状况,就一定要加强农民教育,全面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但农民教育经费太少,农民本身对接受教育也没有多大的兴趣。因此,开展农民教育一定要考虑好三个方面的因素:要就近,便于农民学习;要成本低,农民不必掏多少钱就可以学习;要能学以致用,有很强的实用性。从降低教育成本的角度出发,应该就地取材,大力开展远程教育。教学场地就近利用村公所或者中小学校,如果学校白天不能给农民教育提供教室,就采用一校挂两牌的方式,白天学生上课,晚上给农民上课;教学方式采用远程教学方式,有远程教学服务网络的,进行网络教学,条件差一点的,利用优秀教师的课件进行多媒体教学,条件更差的,只需要准备一台电视机、VCD和几张光盘影碟,只需中小学的一个普通教师组织教学,就可以把优秀教师和技师的教学内容传授给农民,大大降低教学成本。

(三)教材回收,重复利用

发达国家的基础教育教材,通常回收利用五年以上,学生无须购买新教材,大大降低了入学费用,而且能减少因印刷大量教材造成的纸张浪费和环境污染。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更应该节约资源,减少费用;农村教育经费紧张,更应该回收教材,重复使用,降低学习成本,减轻教育负担。

二、职业技术教育与城市适应性教育并重,促进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与转化

发达国家的农村人口一般在总人口的10%以下,而我国农村人口达70%左右,有9亿多农村人口。不改变农村人口基数庞大、人均生产资料稀少的现状,就不可能达到迅速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只有加快农村人口的转移和转化,才能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而且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看到农村目前的富余劳动力,而忽视了学龄阶段的农村人口,要充分考虑他们数年后的就业和出路。这里讲的转移是指地点的变换,是指农民工进城;转化是指质量的变化和提高,进城不能只是城市边缘人,务农不能停留在原来的耕作方式上。为此,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教育。

(一)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和有本土特色的职业技术教育

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进入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劳动密集型向智力密集型的转型时期,“三农”问题比较严重的中西部地区的粗放型、劳动密集型还没有得到充分转变,在抓紧时间完成这一阶段任务的同时,还需要尽力追赶第二阶段的发展,需要大量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大批熟练技术人员,要求职业技术教育朝多元化方向发展,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和有本土特色的技术教育和培训。

1.为获取劳务输出收入,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技术培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全国有7800万农民工,据专家估算,目前有超过1亿的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数量巨大的农民工每年创造大量的劳务收入。据统计,2001年四JlI省出省农民工560万人,打工收入400亿。尽管进城农民工数量巨大,2004年沿海地区还出现了明显“民工荒”,但是缺少的主要是熟练的技术工,而不是初级的体力工。针对这一现象,政府要建立信息网络,及时了解需求信息,组织农民工进行相应的技术、技能培训,加强针对性,减少盲流。

2.农村成人教育要以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为重点。中国三个产业层次仍然是第一、二产业占主导地位,第三产业的作用和影响还有限,解决“三农”问题,不能超越国情,更不能本末倒置,一定要巩固第一产业的基础地位,推进农业产业化。配套的教育措施要强调“科教兴农”,充分发挥农村成人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农村中小学可实行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成为乡村基层的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基地。建设“高等学校农业科技网络联盟”,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为农业科技推广、农村教育培训作出贡献。

(二)推进农民工的城市适应性教育

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出路是城镇化,这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除了小城镇的吸纳之外,民工潮将成为另外一种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途径。引导民工潮向良性方向运转,克服其给城市带来的弊端,除了改进制度性的因素外,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也很重要。提高农民自身素质除了职业技能培训之外,还要重视城市适应性教育。农民工进城打工,意味着他们再社会化,城市适应性教育的发展状况决定了其再社会化的速度和水平。通过农民工培训层面、社区层面和工地文化层面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法规、良好生活方式与习惯以及丰富多采的文化娱乐活动的教育与培训,改变其不良习惯,促使其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

三、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相互渗透,提高潜在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时代的发展,现实的需要,都要求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的两只轮子同时转起来,相互渗透,紧密联系。特别是在基础教育内容中,要适当增加职业技术的教育内容,以便学生中学毕业进入高职学校后能够很快适应。

(一)基础教育内容应与高中后教育相衔接

传统教育中,基础教育与高中后教育存在脱节的现象,学生高中毕业后,要么进入与以前教育很不连贯的高等学校,要么在毫无思想准备和毫无职业技能基础的情况下被抛人陌生的社会。因此,发挥我国基础教育较好的优势,更新部分教育内容,以便其更好地与高中后教育相衔接,如增设进行初步研究活动的选修课程和职业技术课程,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发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开设绿色证书课程等。

(二)办学形式要多样化,全日制与半日制、日校班与夜校班、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按需开办

1.配合初中后和高中后分流推进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现有高等教育资源有限,不能满足广大民众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要求,甚至也不能保证所有的初中毕业生升人普通高级中学,同时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也需要大批的高素质普通劳动者和技术熟练工人,因此全日制的高职专科学校既利于高中毕业生合理分流,又利于培养大批社会急需的实用技术人才。

2.适应科技的飞速发展,开展现有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即使是高级知识分子、技术人员,只要不学习,就会很快赶不上形势,知识技术迅速陈旧、老化,所以要不断接受继续教育,定期回炉。要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一定要有高级知识分子和技术人员的加盟。另外,还可以通过对现有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其技术等级,盘活现有人才存量,提升现有人才质量。

3.教育内容增强本土特色。虽然通过劳务输出能增加本地居民的收人,间接促进本地的发展,但人才的外流不利于本地人才直接服务本地,促进本地经济的迅速发展。因此教育培训内容应该紧密联系当地实际情况,强化本土特色。:

4.加强实践教育,丰富高教、职教的实习、实验教学。理论与实践结合不紧密,是当前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培养应用型人才,缩短学生的工作适应期,就要在教育过程中加强实践教育,使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准人才有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时间和场地,能够在理论一实践一理论的多次转换中,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缩短学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的适应期和磨合期,降低上岗培训成本。

第2篇

一、“三农”问题的现状与产生原因

1、“三农”问题的现状

(1)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九五”期间,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平均增长2.89%,每年是实际增长率分别是9%、4.6%、3.8%和1.9%,增幅呈逐年下降趋势。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呈负增长状态,相反,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幅度却是逐年提高的,因此,造成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1995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2.47:1,1997年收入差距为2.51:1,1999年扩大到2.65:1,2000年继续扩大到2.79:1,2002年则扩大到3.5:1,如果考虑到城市居民的隐性收入和社会福利等因素,真实的差距已达到5:1。这种差距甚至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2)农民负担实际逐渐加重。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经济波动中,农民因为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农业纯收入大幅度减少,而在非农产业中就业又受到排挤,致使总体收入减少,但是农民还要承担各种集资,摊牌费用,加上社会消费的逐年上升,使得农民压力越来越大。

我国是人多地少的国家,庞大的农村人口技术基数降低了人均农业资源的占有量,现在全国农民平均每户占有耕地6.7亩,每个劳动力平均只有1.5亩,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每年还要减少500万亩耕地,人口却以每年1300万的速度递增。农业资源短缺与劳动力过剩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过去受传统思维的影响,片面追求粮食产量,过度的开垦使我国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环境污染严重,水土流失,耕地逐年减少,生态系统十分的脆弱,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三农”问题产生的原因

(1)体制原因,即二元户籍制度由此带来的二元经济结构是形成“三农”问题的本质根源。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形成了以封建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传统农业与近代工业,传统农村与少数较繁华的工商业城市并存的二元结构。一方面对农产品实行低价统购制度,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形式获得积累,并通过减少交易费用而获得稳定的原料供应;另一方面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限于城市工业化,为阻隔资源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实行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和城乡区别政策,在农村限制非农产业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这种工业化的战略虽然打下了比较好的工业基础,但它是以损害农业的发展为代价,使中国经济的二元结构特征日益明显,从而使得“三农”问题愈愈演愈烈。

(2)制度原因,即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滞后与不完善是“三农”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我国的一贯产业政策,但往往仅仅落实在口号阶段,同时,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使农民又回复到小农经济状态,造成农业生产效率低下,而这几十年来偏向城市的财政体制,缺少法律的有效监管,使得农民成为过度的“输血者”,进一步加剧了“三农”问题的严峻。从我国的金融体制来看,我国金融机构在农村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引导及其监管,使其背离设立之宗旨,不但不支持农业的建设、农民的发展,而且还相对歧视农业贷款,使得“三农”问题雪上加霜。

(3)农业本身的劣势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侵袭,量大值低,不容易保存,需求弹性小、利润低、风险大,这些自然因素也是“三农”问题积淀下来的重要原因。

二、“三农”问题的经济法透析

1、“三农”问题是对经济法理念的生动诠释

(1)公平发展理念。公平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共性,而经济法的公平发展理念主要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因此,以社会经济发展公平理念的经济法,开始进行事前的预防以及事后的修补。同样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贯彻“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让先富带动后富”的改革开放政策实现了经济的腾飞,但同时也加剧了地区发展不平衡,从而也导致了目前的地区发展差异。经济法秉承的公平发展理念,注重最终实际利益的归属,注重效率的内在公平,恰好是实质公平的体现。

(2)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一直为经济发展所关注,其核心在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三农”问题不仅要尽快解决,而且解决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道路。当前,农业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减缺,农药化肥等泛滥使用,已经使得耕地的种植潜力日趋减弱,又加上农民的盲目开荒,过度伐木,已经使得植被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为此必须让法律来保障与监管,从而既实现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又保证资源、生态系统乃至人为环境发展方向的可持续发展。

(3)安全发展理念。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它的价值是促进国家、社会、个人的和谐发展。因此,安全发展理念是贯彻其始终的。“三农问题”既涉及市场经济的稳定,又涉及社会发展的潜在不安因素,因此其解决必须把安全发展放在首位,只有安全、稳定才能快速发展。

2、经济法本身与“三农”问题相吻合

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综合运用国家权力和宏观调控手段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法律规范系统。“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发挥宏观调控职能,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监管等手段综合治理。

(1)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公权力介入私经济领域的法,是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正是具有公法和私法的这种性质,表明了它可以运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三农”问题上发挥巨大作用。

(2)经济法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存在大量单行法规。“三农”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历史、体制、经济领域等方方面面,因此,没有任何一部基本法律能够完整解决,而且其解决在历史尚没有先例,因此,也需要颁布一些单行法规或试行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为法律。

(3)经济法在体制上大量采取授权立法,这也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的实际情况也不同,国家在保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授权地方“因地制宜”,制定灵活性法规,使“三农”问题得以快速解决。

3、加强宏观调控立法

(1)完善价格法律制度,维护农民利益。我国1993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对粮食、食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收割制度”,价格法也进一步规定:“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这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持农业发展的良好势头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与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作用。可以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时制定“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护条例”,对政府确定价格的程序和权限以及制定保护价的原则、根据和保护价的适用范围等重要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并且在农民与政府博弈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赋予农民以信息权,具体表现为以法定的形式规定农产品的价格听证会,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等。

(2)制定计划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国外经验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来看,都制定有国家发展计划,而我国目前的计划编制缺乏科学性,执行缺乏相应的约束,监督性,这可从前面所提的“三农”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正是当时产业计划的不科学,造成了以压制农业为代价而发展工业、以城乡建设为中心而采取户籍制度的战略。因此,必须完善计划法,重新规范计划的科学性、执行性。具体来说,可制定《农业资金投入法》,使对农业的投入有法可依,依法执行,同时将经济“非农业化”、城乡统筹发展纳入产业法的立法目的体系,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及乡镇企业,从而分流农村中大量剩余劳动力。

(3)修改税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我国现在农民负担的法定税费主要包括农业税,提留统筹费和“三乱”收费等项,这几年经过国家的规范治理,“三乱”收费有所遏制,主要集中在农业税上,虽然农业税税率不高,但远高于发达国家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也高于发达国家农业所负担的实际税率。中国是少数向农民征税的国家。据统计,2001年农业税收为164亿元,农业特产税收为122亿元,牧业税0.4亿元,合计286.4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75%,这说明了取消农业税并不会对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影响。正因为如此,所以温总理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免征农业税。

第3篇

【论文摘要】21世纪我国面临的诸多挑战中,“三农”问题大概是最严峻的一个。“三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与我国当前宏观经济有着密切的关联——它的解决将是当前我国扩大内需的重要保证;可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利于应对入世带来的挑战;可加速我国城市化、农村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此外,它的解决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及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农业停滞、农民贫穷、农村落后的“三农”问题是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21世纪中国面临的话多挑战中,“三农”间题大概是最严峻的一个。“三农”问题不仅是关系到9亿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也是关系到整个中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同时再次将“三农”问题列为政府今后工作的重点。在这种背景下,探讨“三农”问题与我国各大主要宏观经济间题的关系,为最终解决棘手的“三农”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三农”问魔与扩大内需

当前有效需求不足依然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有效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居民消费需求下降,一太面城市居民消费趋于饱和,另一方面是农村消费市场长期启而不动,潜在消费需求不能转化为现实购买行为。因此,采取措施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已成为当前实现扩大内需的关键一环。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必须解决“三农”问题,因为“三农”问题是阻碍农村居民消费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收入是制约农民消费的首要因素。我国农村还处于消费水平与收人水平基本同

步变化的阶段,还没有进人边际消费倾向递减阶段。因此,对低收人阶层的农民来说,其收人增加,消费支出也会相应增加,收入增长的预期提高,消费倾向也随之提高。但是近几年来,农村家庭纯收人增长率呈下降趋势:19%年为9.00!0,1997年为4.6%,1998年为4.3%,1999年为3.8%,2001)年为2.1%o(1996--1999年数据转引自:《宏观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第11页;2000年数据转引自:《宏观经济研究》.2001年第3期封底)。

农民纯收人增长缓慢导致购买力严重下降,并直接影响到农民消费需求的增长。提高农民收人已成为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的重要前提。为此,必须多渠道、多途经提高农民收人,包括增加农产品供给和减少农业人数双管齐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繁荣小企业和小城镇,扩大9亿农民的就业空间和收人来源等等。

(二)农民负担过重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农民的支付能力,从而影响了其消费水平的提高。党的后的农村改革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农民收人逐渐增加的同时,其负担也与日俱增,一些地方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消费增长。因此,必须大力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行政机构改革,从治本上杜绝各种增加农民负担的源头,扩大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从而提高农民的购买力,增加农民的消费热情,扩大农村需求。

(三)消费环境不佳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消费能力的实现。比如,农村基础设施落后,阻碍了耐用消费品在农村的普及,从而影响了广大农民的购买积极性。因此,国家要努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为农民消费水平的提升创造条件。一方面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人;另一方面,建立农户自我资金积累的投资机制。通过改善农村交通、通信条件,既可使农产品及时转化为商品,增加农民收人,又使得所需的工业品能够及时组织进来,解决农民卖难买难的问题。针对目前农村消费的热点是家用电产品,应加快农村电网、电视转播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总之,农村消费市场是一个有着广阔前景和巨大发展空间的市场,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是扩大内需的重点。而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必须解决“三农”问题。换句话说,“三农”问题的解决是扩大内需的重要保证。

二“三农”问题与国民经济结构调整

(一)入世使解决“三农”问题显得更为迫切。

人世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从农业方面看,加人WTO有利于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和农民部分消费品支出的减少(由于部分进口消费品价格低于国内同类消费品价格),相应增加可支配收人,也有利于有效解决贸易争端。但同时也在农业经营和非农产业等方面给农民收人带来挑战。我国主要的农产品如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生产成本较国外高,因此价格偏高,造成农产品出口困难;同时,在质量方面由于过去缺乏产品国际标准意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同样缺乏竞争力。根据WTO的有关协议,我国将在s年内取消所有的配额和数量限制。农产品的进口关税也将削减到14.s%一巧%,而且对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也不得使用非关税措施。因此,农民期望像过去那样通过农业经营增收将很困难。从非农业收入方面分析,目前我国乡镇企业的增长速度开始回落,经济效益下滑,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农民从乡镇企业获得的收人递减。人世后,我国一些规模较小、设备落后、职工素质不高的乡镇企业将受到严重的冲击,这些企业的兼并破产在所难免。而另一方面一些发展较快的新兴产业面对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变得更困难。据有关专家预测,人世后中国农民将有966.2万人失业,这必然形成新的就业压力,给农民的就业增收带来严重的影响。应对人世后带来的上述种种问题,根本的途径是实行战略性的结构调整。

(二)解决“三农”问题与整个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本质上是一致的。

2001年初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实行战略性的结构调整,基本着眼点在于优化品种、提高质量,从整体上提高农业的素质,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是导致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增多。在目前这个阶段如何将这部分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需要研究许多新的课题.要有新思路,要深化改革。(1)要坚持所有制的多样化,实行多种经营;(2)要坚持技术手段的多层次,不同技术层面的行业可吸纳不同素质的劳动力;(3)要大力促进服务业的发展。由此可见,农业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不仅是农业的内部问题,而且牵涉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也就说,现阶段“三农”问题不过是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不合理的一个缩影,“三农”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调整整个国民经济产业结构来实现。

在我国目前的国民经济结构中,无论产出结构,还是就业结构都不尽合理,而且就业结构转换的速度也滞后于产出结构转换的速度。根据统计资料,200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一产业为15.9%,第二产业为50.9%,第三产业为33.2%,而1991)年则分别为27.1%,41.6%,31.3%。由此可以看出,在过去十年间,农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下降了很多,工业和建筑业的份额正好有大体的增长,而第三产业却基本维持在同一个水平,未见明显的增长。再从就业结构上看,目前大体上是,2000年我国第一产业吸纳就业人数为50%,第二产业为22.5%,第三产业为27.5%,而1991)年则分别为60.1%,21.4%,18.5%0蜒表明,在十年里,第一产业就业人数依然占很大比重,第二产业吸收的就业人数变化不大,而第三产业却有很大的增长。

不难看出,上述关于三次产业的产出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数字存在着某种不相一致的问题。例如,第三产业产出比重没有多少增加,但就业比重却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可见第三产业对劳动力有很强的吸纳能力。但目前我国第三产业比重仍然偏低。国际上达到平均发展水平的国家,无论在产出还是就业方面,第三产业所占比重都在50’%以上。虽然就综合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来看,我国已经达到国际平均发展水平,然而我国第三产业的比重离50%a仍有较太差距。可见,我国国民经济结构不尽合理,急需进行调整和优化,尤其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条件,以实现农民增收的目的.最终解决“三农”问题。

三、“三农”问魔与我国城市化、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

(一)解决“三农”问题将为加速我国城市化进程创造条件。

根据国际经验,工业化与城市化是同步推进的,而我国城市化水平却严重滞后于工业化水平,也滞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对我国的发展很不利。我国城市化滞后的原因主要是:(1)建国初实行以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将城市定位为生产城市,制约了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人口的增加,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2)是长期以来的城乡分割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3)是农村特殊的工业化道路,即发展乡镇企业“务工不进城”对城市化进程会发生一定的阻潜作用;(4)是对城市化认识上的偏差。比如认为工业化可以不走城市化的道路,城市化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等,无形中也成为我国城市化的侄桔。

解决“三农”间题和解决我国城市化间题有着高度的相关性。不论是近期还是长远,解决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人的根本出路在于增加非农就业,而增加非农就业的主要途径是加快城市化进程,把更多的农民变为非农民。有关专家指出,我国人多地少,要让大批农民转到城市,使农民的比重由现在的70%降到30%的时候,“三农”问题才真正解决。

(二)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也是实现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市搞工业、农村搞农业这样一种单一的经济发展政策,其效果很不理想。一方面,工业化不可能单靠少数城市人来推动;另一方面,农业是个弱产业,面临三大风险—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产品卖难)、技术风险(农业技术投资回报率不稳定),人世后,三大风险尤为严峻。因此,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单靠农业自身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走农村经济工业化的道路,使供应、生产、加工、销售形成一体化经营,农村工业化同时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首先,农村工业化是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吸收器。农村工业企业一开始就抓住我国城市工业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和方面,立足于门槛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有较大的劳动力吸纳能力;其次,从长远看,农村工业化是增加农民收人,缩小城乡差别的根本途径。农民增收缓慢,城乡居民收人差距大,固然有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城市工业发展的历史原因,更重要的是由于工业部门劳动生产率比农业部门高,从而导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存在。劳动生产率提高是促进农民增收,使农民由贫变富的关键。而农村工业化正是提高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最佳选择。再次,农村工业化是实现乡村城镇化的基础。我们所说的农村工业化主要就是指小城镇日益工业化,这样,可为乡村城镇化提供基础和依托。归根到底,农村工业化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农民的素质低:二是资金缺乏。而农村工业化将可以解除这两个制约因素,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

四、"三农”问皿解决与西部大开发及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关系重大

(一)“三农”问题的解决与否还会牵涉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成败。西部大开发首先是西部广大农村的大开发,而不能只是几个城市的大开发。东西部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农村,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应当把解决西部地区“三农”问题作为大开发的战略重点之一。就广西而言,作为一个相对落后的农业大省,更要重视“三农”问题,要继续推进科技兴桂、科技兴农战略。从区域发展看,一方面桂东南要充分利用原有基础、发挥地缘优势,保持较快增长势头,率先实现农业产业战略性调整,推进农村城市化、农村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并对桂西北起良好辐射作用;另一方面,桂西北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生态农业,开发特色农产品,增加农业科技含量,并可尝试搞旅游农业。同时,桂西北还应重视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当地人力资源,从整体上提高农业人口素质,这也是解决我区“三农”问题的重要方略。

第4篇

【关键词】:户籍制度公民权利三农问题

1958年前,中国的城市对农民基本呈"开放"姿态,但由于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涌向城市,而且日益增多的劳动力使城市无法容纳并成为政府的负担,便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实施户口管制制度。随着1958年的建立,中国形成了城乡分割现状,城市居民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基本得到保障,农村居民却对此基本无缘,人为造成了二元社会结构。

1968年12月22日,发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的号召,在全国掀起了上山下乡的热潮。据统计,期间上山下乡的知青共有1600多万人。上山下乡虽然缓解了城镇的就业压力,但在这一代人的青春中造成了不少的悲剧。1978年10月,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决定停止上山下乡运动并妥善安置知青的回城和就业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进城就业管制有所松动,"百万民工下广东"和每年"春运"的"壮观"景象在世界上绝无仅有,逐渐形成了1亿4千万的进城"农民工",[1]为城市化工业化输送大量的劳动力,为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城乡差别仍未打破,更出现众多"孙志刚"式的悲剧。

目前,取消户籍限制的呼声越来越高。2005年10月25日,中央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中央综治委2005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透露,公安部正在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

历史难道就这样形成一个轮回?

其实,历史就是这样跟我们开玩笑,如在长达近一个世纪(1917-1950)的时间里,占世界总人口1/3的国家进行了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试验",但最终的结果是在20世纪末进行几乎同样彻底却方向相反的体制变革,试图重新建立市场并重新融入世界经济之中。在当今全世界将近200个国家中只剩下有2个国家继续实行计划经济--朝鲜和古巴。

对于户口管制制度和城市人口"上山下乡"运动这种现象的因由,本人有保留地同意温铁军先生的"实际上我国的经济确实不可能随着工业发展来带动农民的非农就业,而是城市必然要向外排挤过剩人口。……我们对过去很难一言以蔽之,至少不能简单地把过去的问题归结为都是计划经济造成的"的观点。[2]因为,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就业渠道单一,城市里的几乎一切行业都纳入国家直接管辖之中,甚至连卖菜的、理发的、修脚的、开旅馆的,等等,都在统一严格的组织里面,如此僵化的体制怎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呢?对比实施的市场经济改革,20多年就吸纳了一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其结果不言而喻。

对于某些观点,如"当前农民不能从农村转移进行城市,从农业转入非农产业的根本原因,不是所谓体制,而是根本就没有实现这种转移的空间"。"鼓励农民进城,实际上是在制造农民工之间的竞争和农民工与城市蓝领工人的竞争,其结果是大大有利于资本雇佣到更加廉价的劳动力且进一步使农民工不可能在城市安居下来"。"如果进城农民不能获得就业机会,他们又因为卖掉土地而失去了以前的土地保障,谁有办法来解决数以亿计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数以亿计的失地农民,将对中国现代化构成何种压力?"。[3]对此,在这里向其提出几个问题:1、户籍制度人为分割出二元社会结构,难道不是体制吗?2、现在已经有一亿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就业上,这空间很少吗?3、一亿农民进城工作了,是否真的就抢了一亿城镇居民的工作机会呢?4、难道现在农民不希望有机会进城被"廉价"雇佣吗?他们想进城被"廉价"雇佣为什么还要受很多限制呢?5、如果众多农村劳动力不能正常进城,只能在农村"使用",这些劳动力难道不就更廉价吗?6、在当今中国,是否存在数以亿计人口的生存问题呢?(也需要指出的是,千百年来,亿万百姓从来不是统治者所养活,而是百姓自己养活自己)。7、如果数以亿计的农民只能在一亩三分地耕作,仅维持温饱的现状,这就是你们所希望的中国现代化吗?

对于一些观点认为农村人口却大量地涌到城市将造成"贫民窟"问题,这个现象在拉丁美洲就表现得比较突出。这是因为拉美国家经济发展不是很迅速,还没有具备很强的工业化发展条件,导致城市化发展条件不具备的时候,人们在农村居住反而倒不产生问题。这时让大量的人口聚集到城市中来,问题倒反而显得比较突出了。其实,这是"过度城市化"问题。但目前中国的现象刚好相反,经本人研究认为:是城市化不足--即工业化高速发展和经济快速增长,城市需要补充大量的就业人员,但由于城市对外来就业人员的限制,外来就业人员须在原居住地与就业地之间来回飘摆不能定居,只能寄居于就业地城市的"边缘位置",造成了有中国特色的"贫民窟"。

对于人地紧张和人均资源短缺,确实是中国的国情,但正因为这样的问题,就更加要"城市化",使资源来集约利用。城市化才能解决人地紧张和人均资源短缺问题,也能解决就业问题。单从居住用地来说,农村一户就占用几百平方土地,城市就比农村节约,而且人类集中居住才能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可创造出无数种职业,才能吸收大量的就业人员。增加就业人数与经济规模特别是工业化规模有关但关系不是最大。笔者估计,每百万元服务业GDP需要就业人员与百万工业GDP需要的就业人员的比例是5:1。而服务业的发展则需要人员居住集中,在解决吃饱问题后相互提供服务,也代表着生活水准的提高。而且人类也是群居的动物,城市化和工业化除了创造大量的有形的物质消费资料外,还为人类提供了无限的精神粮食生产和消费地方。分散而封闭的农村,阻碍着精神粮食的产生及其信息的传递和精神粮食的消费,导致物质与精神资料的匮乏。

非常明显的道理是:农业只是具有提供粮食、蔬菜和肉类满足人类食用的功能,农业满足了人们吃饱的基本需要后,人类的其它物质资料需要则由工业所集中提供,再加上服务业而使人们的生活水准迅速提高。将几亿农村居民束缚在一亩三分地里,不可能快速增加农民的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不将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不可能实现中国的现代化。

自1998年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近几年每年都保持了1.5至2.2个百分点的增长,截至2003年底,全国城镇化率已达40.53%。与此同时,我国城市数量也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93个增加到662个,其中超大、特大城市已达46个。城市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城市经济对我国GDP的贡献率已超过70%。[4]然而,这不是人口的城市化,而是地名的城市化。"城市数量增加了两倍(现在是三倍多),城市人口却只增加了10个百分点,而且主要是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5]也就是说这样的城市化仍然是拒农村居民于门外的城市化,根源还是在于户籍制度。

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先后批准和签署了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我国1954年宪法曾经规定迁徙自由,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以及现行宪法都取消了这个规定。"如果说在我国早期实行计划经济、城乡严格分立的二元体制下,为保证城市人口福利供给和控制城市规模,严格控制城乡间人口流动尚有稍许合理性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愈来愈充分发展,人口的自然流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已越来越迫切的情况下,我们仍然秉持以往的做法来对待迁徙自由无疑会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6]确实,既然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道路,包括人员等市场要素就需要充分的合理配置,人口能自然流动,不然,只能是"制造"出中国公民在自己的祖国里"暂住"和大批的"非法务工人员"这种我国特有的现象。

目前,我国在城镇务工的"农民"数量,根据农业部《二00四年全国农业统计提要》的数据,截至2003年年底,乡村从业人员数为4.96亿,其中劳动年龄内为4.6亿,而农业从业人员为3.06亿,那么起码就有1.6亿农业人口从事非农业工作,远远超过国有单位和城镇集体单位的共7800万就业人员城镇户籍职工的总数。[7]面对如此庞大的从业人数,我们最终不能让其存在于城市之中而游离于城市化之外,应该创造条件使其融入城市之中。也需要考虑这庞大人口所产生的子女后代教育等一系列有悖于社会整体发展的严重社会问题。而且,由于一直以来各地采取阻碍外来劳动力在本地就业的政策,造成外来劳动力就业成本增大,扭曲并妨碍了劳动力市场发育,也使城市居民过度依赖于政策保护而不积极寻求新的就业机会,从而抑制了就业提供的积极性以及整个经济的劳动力需求,不利于企业增加投资,损害了产业结构调整和持续的经济增长,反而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发展。

以往建立户籍制度,是由于农产品短缺而需要建立统购统销制度确定统销制度的适用人群,其前提又是计划经济。现在,农产品短缺现象已经消失,也实行市场经济,在一个要素完全流动的市场中,通过资本与劳动力的市场化配置,不同地区间的要素报酬应该逐步趋向均衡。所以,从公民权利和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方面考虑,就必须打破城乡分隔局面。

城镇(市)化在今天出现的困境,是由于过去人为造成城乡之间的巨大经济差异,形成农民大量从农村流入城市的趋势,并长期阻止由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的原因,如筑坝拦洪,难免"蓄之愈久,其发必速",再不泄洪,则会有漫堤毁坝的危险,到时候其破坏力就更严重。

当然,解决三农问题不止是城镇化一条路,也并非是打破户籍管制制度就令到众多农民进城并能提高他们的收入,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不能有急进的幻想。也并非仅给予进城农民一个城镇户口就可以解决,更需要有其他方面措施甚至是更多的综合配套,如实施土地制度的变革,统筹城乡建设,既要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也要政府增加对农村的投入,加速农村的建设步伐,减轻农民的负担;更需要解决教育资源投入和建立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全体国民基本一视同仁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和福利账户,使教育投入和社会保障不再成为当地政府负担等等。

目前,已经不是争论要不要取消户籍限制、要不要城镇化的问题,而是如何扫除消户籍限制的障碍、如何积极面对和解决城镇化将面临的问题,"十一"规划的新农村建设只是整个过程一只脚迈出一步,城镇化是迈出另一只脚,也就是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同步进行,这样才能两条腿走路。没有观念上的转变、不打破制度上的约束、没有综合配套政策和措施,最终是"非不能也,而不为也"!

某些能说"非不能也,而不为也"的专家却反对去"为",某些要"问为什么?"的学者还弄不清"为什么?"。其实,我们除了用"脚"去观察外,还需要用"脑"去思考。虽然他们是发自内心想解决三农问题的,但依照其理论却可能导致三农问题长远难以解决。

一只鸟笼,当然阻挡不了空气的流动,但农民不是空气,却很像笼中之鸟,虽然能喂饱"它"使其不会挨饿,但始终是没有在空中飞翔、在森林里觅食和选择建窝的自由。

当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真实情况,是一个不愿意来,一个不愿意接受;但现在农村居民进城工作,却是一个愿意去,一个也愿意接受(不然就出现"民工荒"),我们没有必要再人为制造篱笆。更有一些观点认为,农村同样对城市居民开放,从公民权利、市场经济的人力资源和资本自由流动方面考虑也是正确的,而且城乡之间存在比较优势,农村也需要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

因此,能"进城"的可进城,愿"下乡"的可下乡。

注释:

[1]、李强:《转型期中国社会分层》,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2]、温铁军:《我们是怎样重新得到迁徙自由的》,《中国改革》.2002.5。

[3]、贺雪峰:《农村研究要问为什么》,三农中国网,/shownews.asp?newsid=7666,2005-9-8。

[4]、新华网:《我国城市化水平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fortune/2004-10/09/content_2068588.htm,2004-10-09。

[5]、温铁军:《中国的"城镇化"道路与相关制度问题》,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00-04-18。

第5篇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多元供给行为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不断发生变化,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进行了研究,其成果主要集中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与问题、农民负担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关系、税费改革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增收关系、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改革等方面。但是,在现有成果中,专门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角度进行相应研究的还不多。我们认为,当前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结构与行为优化问题是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的关键。因此,必须重点研究如何实现供给主体结构的优化,构建政府、私人、第三部门多元互动的制度格局,并着力优化多元供给主体的行为策略和行为关系。

供给主体结构优化:由政府单一主体转向政府和民间多元主体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政府垄断公共产品供给,不可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单一,缺乏政府以外的其他参与者,从根本上降低了供给水平,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有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83%的村不能饮用自来水,13%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不通电话;农村用电电压不稳、电价偏高,平均电费是城镇的2倍以上;尽管有93%的村能接收电视,但信号相当微弱;交通不便,距汽车站20公里以上的村占34%。此外,大部分农民基本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完全不能接受医疗、养老等公共保险消费。可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问题相当严重。而且,政府作为唯一的供给主体,使得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过于单一,在政府供给能力不足、其他供给渠道又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运转,政府就不得不强行向农民摊派各种费用,集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结果必然加重农民负担。这些,对于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都是很不利的。

农村税费改革后,空前的财政压力使单一主体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为了摆脱困境,必须追求结构优化、实现由政府单一主体向政府和民间多元主体的转变。

(一)在供给主体结构优化过程中,政府仍应充当关键主体、发挥核心作用

以萨缪尔森为代表的西方福利经济学家们认为,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若通过市场方式提供,很容易出现“搭便车”和投资不足的问题,并且在规模经济上缺乏效率。如果由具有强制力的政府来提供,则可以克服市场供给的缺陷。那么,由此而得出的结论是:政府应该是公共产品的天然提供者。可见,提供公共产品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公共支出政策的关键在于确保政府有效地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政府要把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纳入财政制度框架,真正成为农村优质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让广大农民能像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且,政府作为公共产品最重要的供给主体,要尽力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将农民承担的制度内公共产品成本和制度外公共产品成本都压缩在最小限度。

对于全国性的纯公共产品,包括社会治安、货币稳定、公平分配、政府活动等,应该由政府无偿足额提供,而不应再让农民承担任何成本。其理由如下:(1)广大农民在工业化初期,就通过农业税及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形式将大部分农业积累转为工业积累,为城市工业化做出了贡献。

在城市工业具备了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后,政府应无偿为农民提供上述公共产品,作为对农民长年来超额贡献的补偿。(2)农民收入明显太低,严重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并进一步延缓了工业化进程,同时也使农民出现了不满情绪,形成了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对农民无偿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这是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有效途径。(3)农民不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直接缴纳税费,并不意味着农民就不为此负担税费。农民实际上还通过农用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及劳务的购买,支付含在商品零售价格中的流转税,其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绝大部分体现在城市的税收收入中,并由国家与城市分享。因而,政府对农村供应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并不是完全无偿的。

对于其他主体不能提供或不能高质量地提供的一些农村准公共产品,政府要寻求最优供给机制,保证提高供给水平。

(二)供给主体结构优化要十分重视以私人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

尽管政府应该是公共产品的天然提供者,但当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供给时又存在非市场缺陷。查尔斯·沃尔夫曾详细探讨了这类缺陷:一是使成本和收入分离。非市场活动的收入具有非价格来源,主要由政府税收支付成本,易导致多余和增加的成本。二是形成内在性。私人的或组织的成本和利润很可能支配公共决策。三是派生外在性。非市场活动可能产生无法预料的远离公共目标的副作用。四是分配不公。非市场活动会产生权力或特权(而不是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不公。这些非市场缺陷会直接导致政府部门内部的低效率,引致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不足。因此,考虑以私人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于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戈尔丁、史密兹、德姆塞茨以及科斯等人早就从理论与经验方面作了论证。戈尔丁提出了“选择性进入”的概念,即消费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例如付费后,才可以进行消费。戈尔丁认为,福利经济学忽视了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上的“选择性进入”,若公共产品不能通过市场手段被充分地供给消费者,那是因为把不付费者排除在外的技术还没有产生或者在经济上不可行,而不是不能由市场提供。戈尔丁的分析尤其是他提出的“选择性进入”方式是极富创见性的。继戈尔丁之后,德姆塞茨指出,在能够排除不付费者的情况下,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他进一步认为,由于不同的消费者对同一公共产品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可以通过价格歧视的方法来对不同的消费者收费。另一位学者史密兹认为,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消费者之间可订立契约,根据一致性同意原则来供给公共产品,从而解决“免费搭车”问题。如果说上述学者是从理论角度论证了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可能性,科斯则是从经验的角度论证了这种可能性。

科斯在其经典论文《经济学上的灯塔》中认为,从17世纪开始,在英国,灯塔作为公共产品一直是由私人提供的,并且不存在不充分供给的情况,政府的作用仅限于灯塔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在182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46座灯塔,其中34座由私人建造。因此,英国历史上的灯塔基本上是由私人供给的。⑦科斯的研究表明,一向被认为必须由政府经营的公共产品也是可以由私人提供和经营的。借鉴西方学者从理论角度和经验角度的论证、研究结论,我国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也完全可以采取以私人为主体的方式。

但是,由私人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一般限于以下两类:(1)准公共产品。由于纯公共产品一般具有规模大、成本高的特点,只能由政府利用其规模经济和“暴力潜能”优势来较为经济地提供。准公共产品的规模和范围一般较小,涉及的消费者数量有限,正如布鲁贝克尔和史密兹所认为的,这容易使消费者根据一致性同意原则,订立契约,自主地通过市场方式来提供。由于消费者数量有限,因此达成契约的交易成本较小,从而有利于公共产品的供给。(2)具有排他性技术、可以将“免费搭车者”排除在外的公共产品。这即是戈尔丁提出的“选择性进入”的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由于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很难排除“免费搭车”等问题。而“选择性进入”的产品则可以有效地将“免费搭车者”排除在外,因此可以大幅度地降低私人提品的交易成本,从而激励私人提供某些公共产品。相反,如果缺乏某种排他性技术,则私人提供的公共产品难免会陷入“公地悲剧”。

(三)供给主体结构优化还应该以第三部门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

农村社区和各种合作性的非盈利性农村社会服务机构都属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第三部门的范畴。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第三部门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以美国为例,各类非营利部门一年的运作资金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7%~8%。如果把这些组织中义务工的贡献折算成金钱,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价值接近国内生产总值的10%。我国2005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2万亿美元,假设从比重上我国的非营利部门能达到美国一半的水平,它一年便可为社会提供价值约9000亿人民币的服务,比政府的整个社会开支(包括福利性开支、转移性支付和社会保障开支)规模还要大。由此可见,利用非营利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将会具有战略性的意义,而利用非营利部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同样具有巨大的潜力。

第三部门可以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对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形成积极回应。第三部门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能够对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进行有效弥补,能够在决策咨询、政策宣传、政策实施、矛盾疏导、表达民意等方面起桥梁纽带作用,能够灵活、高效、低成本地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因此,以第三部门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有着明显的好处:

首先,第三部门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多元性需求。对于“市场失灵”的一些公共产品,单靠政府供给是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的。因为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是多元的,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只能是一种。在市场和政府双双失灵的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的第三部门可以拾漏补缺。它们是非营利的,不会利润挂帅,因此愿意提供公共产品;它们是民间的,不必行动划一,因此可以为需求较高的人群提供额外的公共产品,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产品,从而满足政府和市场都满足不了的社会偏好。

其次,第三部门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对信息不对称性产品的需求。信息不对称的产品有两类,一类是服务的购买者并不是最终消费者,中间隔了一层;另一类是服务本身的性质太复杂,消费者对它难以评估。信息不对称的产品在不必由政府提供的情况下,若靠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机构来提供会造成一些问题,它们很可能会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以次充优、以少充多,欺骗消费者,谋取利润最大化。第三部门与营利组织不同,非营利组织的性质不允许它们分配营业所得。既然营利不是它们存在的目的,这类组织借信息不对称之机占消费者便宜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

再次,第三部门的社区组织提供公共产品能够很好地弱化“搭便车”问题。“搭便车问题的严重性取决于群体结构的紧密程度如何。在一个结构紧密的社区内,人们个人主义较少并会严格遵从社会规范,因而搭便车问题不会太严重。”我国农民一般生活在村落之中,社区组织供给这种方式能够把公共产品的供给范围缩小到一个以村落为中心、以生活和工作为纽带的小集团之中,它容易符合农村的村情民意和提高农民的满意度,因而会有较高的供给效率。

罗西瑙与林德从实际效果上对比了第三部门与私人营利组织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差异,在将149个研究进行综合后,得出结论:在服务质量、需求者可接近性、成本效益和慈善四个方面,都是第三部门优于私人营利组织。

因此,优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必须充分考虑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将其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一个重要主体。

政府主体行为策略优化:营造合作博弈局面和消除背离公共利益的驱动力

在供给主体结构中,政府主体是核心,所以政府主体行为策略的优化对于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至关重要。理论启示与实际情况对于政府主体行为策略优化的突出要求有两个:(一)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不合作博弈为合作博弈

自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经历了多次变迁。从本质上讲,每一次制度变迁过程都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定位、财政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博弈过程。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充分博弈后形成的契约格局,就是最终所采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双方的博弈实际上是信息不对称状况下的一种动态博弈。在博弈过程中,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区利益的理性考虑,夸大本地区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需求,片面强调财政缺口,逃避供给责任,其行为策略可以概括为:“叫苦”和“逃避”。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中央政府要保证各地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均衡,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中央政府根据各地区夸大的有效需求状况,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分配供给资金,必然导致严重的财政困难。面对各地方政府夸大农村有效需求的行为策略以及自身财政困难的局面,中央政府此时的策略只能是采取一种逆向选择行为:收回财权、下放事权,进一步把公共产品供给重点转向城市,其行为策略可以概括为:“收财权”、“放事权”和“转方向”。可见,农村纯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博弈过程中采取了不合作的行为策略。⑩显然,要改变这种公共产品供给的尴尬困境,最本质的要求是双方重新选择行为策略,打破原来的博弈困境,建立起良性互动的合作格局。

要建立和营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格局,首先应该划分清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供给责任和范围。责任和范围不清是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合作博弈的症结所在,所以界定清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范围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1.强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共产品供给责任划分的两个要求。

第一,重视农村公共产品效益外溢的成本补偿。各级政府间对农村财政支出责任纵向配置的实质,是如何解决各层级政府之间合理分担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产品的总成本问题。如果考虑到农村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效益外溢性、公平性、民主性,公共经济责任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实际配置关系相当复杂。其中对许多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而言,为了克服其效益的外溢性、兼顾到效率与公平,不仅其决策责权、执行责权、管理责权、监督责权需要分别配置于两级以上政权机构,而且其中决策、执行、管理、监督等每一项责权都要从不同的侧面配置于不同层级政权机构。上级政府一定要以不同比例分担下级政府负责直接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的成本,因为这些公共产品具有正效益外溢性,只有在上级政府给予适当成本补偿的情况下,这种公共产品才能在数量和质量上实现最佳提供。第二,要使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与财政筹资能力相适应。提供公共产品责任的落实必须以相应层级的政府具有相应的筹资能力为基本前提。在某一层级政府筹资能力被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客观限定的情况下,如果赋予其超过这一能力的财政支出责任,就应该允许其量力而行提供低于相邻地区水平的公共产品,或者上级政府必须负责补充为提供涉及农村居民基本生存与发展权利的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财力缺口。

2.明确划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具体责任。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公共产品的制度外供给,而制度外供给的原因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不合理,比如农村义务教育、优扶、计划生育等外溢性极强的公共产品,全部由乡级政府提供,既不符合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原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必须明确划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具体责任:对于农村义务教育、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农村公共卫生保健、公共文化事业、大江大河治理、农村环境保护等外溢性极强的农村公共产品,应当由多级财政共同承担,尤其是中央、省级财政应担负主要的责任;对于电力设施和小流域防洪防涝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社会保障、成人教育、水利设施、农村医疗等,应当以主要由县、乡两级政府提供,中央、省、市级政府适当补助的形式供给;对于那些在转轨时期出现的特别类型的公共产品,比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行业信息提供等,应当视其外溢性的程度,分别由各级政府负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约束乃至消除政府官员背离和损害农村

公共利益的驱动力尽管政府是农村纯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但是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并不一定就能按照农民的需求合理供给公共产品。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领域中的人也是“经济人”,均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布坎南指出,政治过程就像市场的交换过程一样,包含着来自自愿交换的互惠性,是一种正和博弈。每个具有独立价值和利益的个人,都会要求参加政治决策,以谋求实现其个人的目标和利益。“政府,就像一个纯粹交换经济中的市场一样,完全被视为汇总或平衡个人对公共政策之需求的一种制度。”

政府官员为了追求最大化的个人利益,往往会有背离和损害公共利益的驱动力:(1)自上而下的官员任命体制,导致拥有决策权的基层政府官员缺乏合理供给公共产品的压力。在政府内部,由于下属一般只是对上级负责,而上级领导往往以看得见的“政绩”来评价官员。因此,政府官员往往乐于想方设法供给能凸现其政绩的公共产品,结果就造成了短期能凸现政府“政绩”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而符合农民需求但需要大量政府投资又不能短期见效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2)政府决策者对“政绩”和“利益”的渴求,导致不符合农民需求偏好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农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偏好受多种因素影响,但收入水平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一定的收入约束条件下,农民会选择使其效用最大化的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消费组合,但是政府的一些决策者往往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而强制改变符合居民意愿的需求组合,导致超越收入水平的公共产品的过度供给,从而不能真正反映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3)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政府工作人员能够围绕自身的利益供给公共产品,以致造成了供给不足和供给过剩并存的结构性失衡。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基本原则,人民与政府是委托关系。但是,作为委托人的农民由于信息不全很难分清哪些费用是合理的,哪些费用是不合理的;而作为人的基层政府则具有完全信息,在利益驱动下,基层政府及村组织往往利用信息优势而有意偏离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目标,导致要政府花钱但又不能直接使自己得利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而能直接、短期为政府人员带来政绩或是便于其设租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多。

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的一个重要内因就在于政府官员的自利性,因此,要实现农村纯公共产品的合理供给,就必须构建一系列制度来约束乃至消除政府官员的自利行为。

1.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要通过在乡村组织中设立村民对公共产品需求的表达制度和传导机制,使多数村民的需求意愿得以真实体现。一方面,要量化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政府官员供给公共产品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应在农村积极推进村级组织制度改革,推行村委会组成人员直选制度,真正把村委会建设成为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使村委会真正对村民负责,把村民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需求意愿及时、准确无误地传递给各级政府和组织,为各级政府合理地供给公共产品提供决策依据。

2.通过改革干部考核制度提升农村公共产品

供给的合理程度。考核晋升干部应结合所管辖农民的生产条件、生活的真实改善,通过农民对其政绩的认可程度来决定干部的升迁和奖惩,这样才能彻底避免侵害农民的行为,约束政府官员对农村公共产品“随意供给”的思想,树立其“合理供给”的思想。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基层干部任免制度,乡镇和村干部的任免应充分考虑农民的认同度。其次,要加强对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健全基层政府资金收支管理。再次,要完善政府官员决策失误的问责制度。要充分发挥人大的“质询”和“罢免”职能,不断完善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

3.推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听证制度。要在确保行政的透明度、扩大农民的知情权的同时,健全和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听证制度,扩大农民的质询权和参与决策权。

多元主体行为关系优化:形成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伙伴关系

建立政府与民间主体伙伴关系的一个潜在的逻辑是:它们在农村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过程中,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同时也有其不足。戴维·奥斯本认为,政府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稳定性、不受偏爱的影响;私人部门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革新的能力、产生资本的能力、获得规模经济的能力强;第三部门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有很强的同情心、责任心和产生信任的能力。其中,政府最适合政策管理、维护公平、防止歧视、提高社会凝聚力;私人部门最适合经济任务、进行投资、产生利润;第三部门最适合社会的任务、志愿劳动的任务、加强社区管理的任务。

政府与民间主体伙伴关系的最重要特征在于:二者通过合作追求共同的或者一致的目标,协作的基础在于相互的利益,强调风险和责任共担。具体而言,民间主体分担部分农村公共产品生产的职能,而政府部门则在承担无法让渡的职能的同时,还要成为一个协调者、监督者、管制者。政府需要通过制定规则、监督规则执行、考核绩效等方式,承担执行和管制农村公共服务的角色。

(一)完善政府与民间主体伙伴关系的实现形式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中政府与民间主体伙伴关系可以采取的主要形式有:

1.合同承包。由政府确定某种公共产品特许民间主体经营的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标准,通过竞争性招标形式对外承包给民间主体。中标者和政府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向农民提供公共产品,政府则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购买这种产品,同时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这里,政府是公共产品的安排者,民间主体是直接生产者。

2.特许经营。政府不是用公共财政购买公共产品,而是把特定的公共产品生产条件租赁给有关的民间主体,由他们从事经营与服务活动。像合同外包一样,在特许经营方式下,政府成为安排者,民间主体成为生产者。特许经营的民间主体可以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提供公共产品,能有效降低农民负担,改善农村社会福利状况。

3.补助。由政府给予一些能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民间主体以补贴,其形式可能是提供资金、减免税优惠、低息贷款等。补助降低了特定物品对于符合资格的农民的价格,使他们可以向市场上接受补贴的生产者购买更多物品。在补助安排下,生产者是私人营利组织和第三部门,政府和农民是共同的安排者,政府和农民都向生产者支付费用。

4.志愿服务。像慈善组织这样的民间主体可以通过志愿劳动等,提供很多农民所需要的服务,其他志愿团体也可提供许多社区服务。在志愿服务这种安排中,民间主体中的第三部门可扮演服务安排者的角色,他们可以运用其雇员直接生产服务,也可以通过雇用和付费的方式交给其他组织去做。

(二)健全政府对民间主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某些农村公共产品由民间主体供给决不意味着要完全脱离政府,相反,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的民间主体供给中应该发挥至关重要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1.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民间供给者提供制度激励。这包括对公共产品产权的界定以及给予某些激励措施等,从而为民间主体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产权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民间无法进行界定,只能由具有“暴力潜能”的政府来界定。而且,由于某些公共产品具有高成本、非赢利性等特点,政府可对公共产品的民间供给者给予补贴或其他优惠性政策。

第6篇

按照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的划分,依据相关统计数据,2011年,三明市农民非农收入占比为55.62%,比福建省平均水平低13个百分点,虽然近些年三明市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所占比重比往年有所下降,但是所占比重为44.38%,依然比较高。而在农业收入中农、林、牧、渔所占的比重分别为32.35%、7.67%、3.96%、0.4%,林牧渔所占份额小,农业收入内部结构不合理,农民收入相对比较单一。

二、三明市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分析

(一)结构相似系数分析

判断两地区产业结构是否具有相似性,可利用两个地区的各产业占比。下式中,Xmk和Ynk表示产业k在地区m和n的总产业结构中的比重,Smn表示两个地区产业结构的相似度。本研究中,将三明市和福建省的农业产业结构进行对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相似系数,探讨三明市农业产业结构同构的现状与变化。Smn=∑nk=1XmkYnk∑nk=1X2(mk)∑nk=1Y2()槡nk依据《福建省统计年鉴2013》及《三明市统计年鉴2013》的相关数据,计算出农业产业结构相似系数。相似系数值的大小,说明两个地区的产业结构相似程度。数值越大,说明相似度越高。在本文研究年份中,两者的相似系数都在0.85左右,说明二者产业结构有一定相似性。另一方面,二者相似系数呈现总体减小的态势,表明三明市与福建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还是存在一定差异。表1的绝对离差显示,2009—2012年,三明市农业和林业的调整幅度高于福建省整体水平,其他如牧业、渔业等调整幅度则低于均值。

(二)农业产业结构的灰色关联动态分析

利用三明市各产业以及农业总产值的相关数据,运用灰色关联度动态模型,对三明市各产业和农业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研究中,将农业总产值设为参考序列,其他指标构作为比较序列,计算结果见表3。从表中数据可知,在农业各产业结构中,对农业总产值影响大小依次为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牧业,其中农业和林业值关联系数相对较大,关联程度较高,而其他三个产业的关联系数相对较小,且相差不大,表明渔业、服务业和牧业对农业总产值的影响较小,相对农业和林业来说,上述三个产业的发展也较为滞后。表中X1、X2、X3、X4、X5分别表示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牧业。

三、三明市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政府的职能效能

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应该坚持市场的调节作用,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指导作用,以及政府在市场监测与调控的主导作用,强化农民在农业各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主人翁作用。提高政府的引导职能,及时提供更多各产业结构的相关市场信息与咨询,给予农民在知识教育、技术指导、市场等方面的帮助与引导,有效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尊重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自和决策权,使农民根据市场需要自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改变以往决定权由政府一手抓的局面,在有效调控市场的基础上提高政府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上的职能效能。

(二)加大对农业产业内部的调整

农业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制约和阻碍了三明市农业经济的发展,如何开展农业产业的内部结构调整是三明市农业产业调整的一个重大课题。在内部结构的调整过程中,要以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品种为重点。在减少粮食耕种面积的基础上,改进种植条件,扩大品种生产,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做到品种多、新、奇,质量优质,为农民设更宽更长的经济道路。要以科学技术为基础,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创新,不断完善农业基础条件建设,生产出更加优质,用途更广的产品,满足消费者需求。

(三)调整农业主导产业项目

根据主导产业选择理论,任何产业在不同的时期都有不同的主导产业,而主导产业对经济水平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充分结合三明市的资源优势,不断扩大和调整三明市的主导产业,对于三明市的农业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根据三明市生产力发展现状选择产业经营模式,根据自身有利条件和有利优势,选择适合并富有特色的主导产业。从三明市农产品的品种来看,水果、蔬菜、茶叶、烤烟和部分畜牧产品等相对于福建省其他地区都具有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搞好农产品加工业的开发,在“深”“精”“优”字上做文章,争取多出优质名牌产品,可以考虑将其培育为三明市的主导产业。

(四)正确处理农业各产业的关系

从农业来看,当前三明市农业产品结构不合理,且粮食加工率低;从林业来看,三明市的杉木和松木占比接近90%;从畜牧业来看,2012年,三明市的全市畜禽产品总产量25.77万t,同比增长10.16%,羊、家禽和兔的出栏量同比均有一定增长,但牛羊等养殖受到自然条件限制而影响饲料供应;从渔业来看,2012年鳗鱼产量4 779t,养殖面积225hm2,渔业产值3亿多元,约占全市渔业总产值30%,相比三明的淡水资源和淡水鱼产量,产量很低,淡水养殖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因此,要进一步利用三明市空气、水源、土壤无或少污染的特点,发展生态农业、特色农业、旅游农业,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机会;调整农业产品结构,优化农业产品品种,发展优质品质,缩小普通品种,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不断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调整森林资源结构,优化各木种之间的比例和品种,着力推进生态保护,加快林业产业发展;优化畜禽品和鱼产品种结构,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品种上进行深加工,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

(五)正确有效处理农业与非农业之间的关系

第7篇

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简称“联合体”),按照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侧号)中的定义,是指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家庭农场为基础、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紧密联盟。从2012年9月安徽省SG市选择16个联合体开展试点以来①,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推开,目前已培育各类联合体近9()()家,产值占安徽省农产品加工产值的20%左右。河北、宁夏、内蒙古等地已经出现了相类似的探索实践。本研究所选择的案例,是较为典型的实践样板一H粮食产业化联合体,不少地方都慕名而来学习其经验。

H粮食产业化联合体由H种业公司牵头组建,2012年7月成立,9月纳人首批试点之一。发展到今天,已吸纳13家专业合作社,27家家庭农场、6家种植大户,拥有各类农机装备230台(套),流转土地面积1. 6万亩,托管土地面积生万亩,小麦良种繁育面积生万亩。2015年,联合体经营的1. 6万亩小麦亩产达到575公斤、玉米亩产达到600. 5公斤,亩均年总利润1701元、净利润621元,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此外,还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面积3万亩,辐射带动农户650。户,亩均增收230元。

联合体龙头—H种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年12月,注册资本518万元,现有员工50人,主要经营农作物种子(选育、生产、销售)、农药、饲料、微肥、皮棉、化肥、农副产品购销等,其前身是由本地种苗公司改制而来。

联合体纽带—农民合作社主要有H种业公司牵头成立的H农机、H种植植保合作社,吸纳加人的n农机、K农机、R水利等11家专业合作社,为联合体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全程生产服务,也为周边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服务。

联合体基础—27家家庭农场、6家种植大户,通过土地流转面积大的达到230。亩,面积小的200亩左右。家庭农场普遍采用了统一的绿色增产模式,经营效益显著好于普通农户。如Y家庭农场,规模经营760亩,主要从事小麦良种繁育和高产玉米种植,拥有职工36人(固定生人、季节32人),年产值180万元,年收人20多万元。目前,Y家庭农场拥有固定资产90万元,仓储库房60。立方米,机械设备库房20。平米,晒场20。平米,联合收割机2台、大型拖拉机生台、小型农机具12套。

H联合体主动应用先进技术,加强物质装备,改善基础设施。现有办公和库棚面积2212平方米,水泥晒场10。()()多平米,库容1万吨的种子成品库,占地125。平方米的农机维修车间,日烘干能力100万斤的烘干设备,200。平方米鲜食玉米低温库,小麦田间“四情”监测系统和水肥一体化系统。在科技创新和应用方面,与科研单位合作建立鲜食玉米育种基地、大豆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基地,合作建立玉米教学试验基地、建设2000亩农业灌溉示范田,还计划引进玉米秸秆青储饲料项目、高效鲜食玉米种植加工项目等。

二、案例剖析

根据前述理论阐释,联合体经营模式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内在机理在于,构建了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契约安排,降低了交易成本,达成了理性集体行动,诱致了新型农村经营体系的形成。

(一)通过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完善的契约网,降低交易成本

在联合体内部,通过交易联结、要素联结和互助联结等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网,将不同经营主体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形成了战略联盟或伙伴关系。首先是交易联结。联合体各方签订了生产服务合同、协议,确立了农产品、生产资料和相关服务的买卖关系,形成了三方共赢的交易联结。其次是要素联结。通过资产、资金、技术、品牌等生产要素的相互融合,形成利益联结机制。如H种业公司为家庭农场提供生产资料时,先行垫付资金,收购农产品时再行扣除,解决了家庭农场的资金难题;为家庭农场提供贷款担保,用流转土地经营权及待收获粮食提供反担保,破解农户贷款难、风险高的问题。第三,互助联结。除垫付资金、提供担保外,龙头企业还通过加价收购、免费晾晒和技术服务等,与家庭农场建立互信关系。这三种联结方式,通过合同、协议建立了清晰的市场交易关系,通过要素融合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互助互信减少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

(二)通过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互惠共赢

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独立经营时都不能有效应对农业的自然、市场和技术风险。农业企业面临原材料供应渠道不稳、质量控制难题;农民合作社面对分散经营的农户时,缺乏稳定、规模化的服务对象;家庭农场存在技术、资金、市场、服务等的制约。但三类经营主体也有各自的优势,如龙头企业的产业链要素组织能力和市场整合能力较强,适合发挥引领作用;农民合作社组织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具有优势,可以发挥“纽带”作用;家庭农场在种养环节具有优势,可以通过精细管理实现农业生产节本增效。因而,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多元利益联结方式进行整合,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就可以挖掘产业链的潜在增值空间,实现合作共赢。如在H联合体内,龙头企业承担农产品经营销售、制定生产规划和标准,以优惠价格采购农资,以高于市场价格回收农产品;农民合作社向家庭农场提供技术和作业服务,有了稳定的服务面积和集中连片作业环境,提升了作业效率,同时也在组织农资配送、产品回收中获得相应收人;家庭农场有了稳定的销售渠道和优惠价格,可以专注于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人。这样通过各方主体取长补短、分工合作,解决了单独经营时存在的难题,形成了相互依赖又各自独立的盈利模式。

(三)通过风险防范和内部约束,增强彼此信任和依赖感,达成集体理性行动

通过利益联结和分工协作,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达成合作互惠关系。但还必须解决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联合体通过建立风险防范和内部约束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如以家庭农场为核心,实行“成本+微利”的兜底价收购机制和二次利润分成机制,保证按要求生产的家庭农场既不因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而损失过重,也不因市场行情变化而丧失获利机会。联合体实行“统一品种、统一供应农资、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产品认证、统一技术服务、统一销售”,能对家庭农场生产过程有全面了解,便于指导和监督,也有利于成本核算,确定产品标准和收购价格。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内部约束机制,即对不按标准生产的不合格农产品,龙头企业有权拒绝按约定价收购,由家庭农场自行处理。不符合标准的生产行为包括使用劣质化肥、农药,节省田间管理、不服从统一操作等。联合体内的家庭农场也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将农产品卖给谁,自主选择化肥、农药,自主决定田间管理,但销售给联合体的产品必须符合质量标准。风险防范和内部约束机制起到了双向选择作用,对参与主体的信用素质进行筛选,减少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重复博弈中建立了互信关系,形成了融合发展的向心力、凝聚力。联合体可以看成是一种相容性集团,合作共赢、集体理性是内生选择。

(四)及时将实践经验固化成规则,形塑制度演化路径,使联合体成为可资借鉴的农村产业融合路径

第8篇

作为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重大疾病定点报销医院之一,该院于2010年8月1日正式实施《云南省提高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云南省卫生厅相关要求与指示,对符合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诊断以及临床路径的住院治疗费用执行重大疾病报销政策。自2010年8月1日起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共有1例先天性房间隔缺损按照重大疾病报销政策进行报销,实际费用为21947.2元,补偿费用为19800元(数据来源于该三甲医院医保科,下同,不再说明)。2011年该医院结合自身情况在原有的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基础上新增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包干费用报销比例在2013年提高到90%)、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5病种。全年累计收治6例重大疾病,实际费用累计为121439.97元,补偿费用一共是103700元。2012年该院在农村儿童先心病的基础上,新增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等11个病种。其中全年累计按照重大疾病报销病例49例,先天性心脏病48例,乳腺癌1例,实际费用共1000334.76元,补偿费用累计为849702.81元。2013年该院成功申请成为儿童白血病定点报销医院。至此,新农合重大疾病共18个病种稳步运行,全年按照重大疾病报销病例62例,其中儿童先心病8例,乳腺癌1例,终末期肾病1例,肺癌25例,食道癌1例,直肠癌5例,急性心肌梗死1例,甲亢20例,实际费用共计659384.71元,补偿费用合计为489001.93元。

二、存在的问题

1.不停上涨的医疗费用削减了新农合重大疾病的报销

伴随物价上涨的医疗费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农合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举例来讲,2011年人均住院费用相比较2010年人均增长204.12元,涨幅1.22%;2012年比较2011年人均住院费用增长了787.24元,涨幅4.65%;2013年较2012年人均住院费用增长了913.56元,涨幅5.16%。而新农合重大疾病的实施方案自制定之日至今,相关行政部门都没有对20个重大疾病病种的费用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2012年全年收治的980例重大疾病中,931例未纳入重大疾病进行报销,其中有359例的费用超过了重大疾病费用标准,超费用比例为38.56%;2013年全年收治的508例重大疾病中,446例未纳入重大疾病进行报销,其中194例的费用超过了重大疾病费用标准,超费用比例为43.5%。

2.监管缺位不利于医疗费用使用效益的有效发挥

当前,针对云南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行政监管部门采取了多样化的监管方式,如总额控制、总额预付、质信双评(服务质量评价表和履约诚信评价表,是一种考核模式)等,在立足于和医院之间建立的结算关系,对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起到了很好的抑制效果,并通过病历审核、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罚款等措施,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迫使临床医生树立起相应的费用控制意识。然而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不同的是,云南省新农合的政府主管部门,虽然也出台了新农合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但是具体到省内各市、区、县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并没有和该三甲医院建立结算关系,因而这些经办机构无法对本辖区内新农合病人到该三甲医院的住院费用进行有效监管,即便存在违规行为,也无法进行处罚,甚至有的县合管办对费用超过5万元的病例仅仅通过电话核实,并未亲临现场查阅有关材料。于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几率在无形中得以增加。

3.新农合重大疾病的低报销率与临床医生不无关系

在临床治疗中,只有临床医生熟悉重大疾病的病种、治疗方法以及费用标准,才能在第一时间提醒或告知病人所患疾病是新农合重大疾病,在提醒病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同时,能够在临床治疗中减少不必要的治疗,降低治疗费用,病人才能享受重大疾病政策。然而,访谈结果却显示只有少部分的临床医生熟知重大疾病病种、治疗方法及费用标准,很多医生仅“耳闻”或“略知”,其中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临床医生本身的临床治疗工作已经很繁重,很难再分出精力来学习新农合重大疾病的相关政策、方案;二是按照省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重大疾病支付标准中的结余留用,归科室,但实际上很难落到实处,而医院也没有相关的政策、机制来执行这一规定,没有实际利益就很难调动医生的积极性,因而政策的落地效果有待提升。

4.各地政策多样性带来的不便

云南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重大疾病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重大疾病中按照定额支付,患者按病种定额支付标准的30%支付自付金额,新农合管理部门对在省级和州(市)级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患者全程住院医药费按定额标准的70%支付,最高不能超过70%。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州县往往会根据自己地方的经济条件、财政状况等另行制定新方案。如澄江县将比例提高到75%,临沧市提高到80%等等。另一方面,该三甲医院报账系统中的报销比例早已设定为70%,如果遇上这些地方来的且符合新农合重大疾病相关要求的病人,则该医院就需要请软件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报账系统中的报销比例重新设定,以便对接当地新农合管理部门的报销比例。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建议省级主管部门建立新农合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对新农合重大疾病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通报、督促制度,逐步完善监管机制。具体来讲,可制定出操作性强、按新农合重大疾病病种结算考核奖惩的措施,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病历,严格考评,对于那些不必要的检查、分解住院、大量使用进口耗材和自费药品而没有经过患者家属同意的事件进行严肃查处,再制定出相应的评分等级,依照评分情况来决定对医疗机构的奖罚及其力度、范围。

2.利用二次补偿提高新农合重大疾病的结算率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新农合重大疾病有关报销方案后,一方面是医院严格执行政策,将报销上限比例设定为70%;另一方面是全省各地州实际情况不同,报销比例参差不齐,良好的惠民初衷却遇上技术性“关卡”。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出台办法,以“二次补偿”来缓解这一局面。例如,某地的新农合重大疾病报销比例为80%,但医院仅报销70%,那么符合条件的新农合重大疾病患者在该三甲医院病愈出院时先按照70%的比例进行报销,剩余的10%待回到当地再到相关部门进行报销。这样有利于缓解该医院面临的“夹心饼”困境,从而也部分消除了新农合重大疾病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内生阻力。

3.加大宣传,加强对临床医生的监管

第9篇

一、倾斜的国民收入分配与“三农”问题

改革开放以前,因为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及优先发展工业的发展战略,国民收入分配表现为农业向工业倾斜、农村向城市倾斜,国家以隐蔽的价格形式(即“剪刀差”)、税收方式及储蓄方式从农业提取大量剩余为工业化积累资金。据有关部门测算,1979年以前的29年里,农业部门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的资金约为4500亿元。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确立了以家庭经营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经营的主体地位得到承认,同时,国家提高了农副产品的价格,国民收入分配中不利于农业的局面有所改观,可供农户分配的财力大幅度增加。但是,国家分配政策调整的另一方面,却是减少了财政对三农的支出比例,造成财政支农投入不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一)财政支农投入不足

1.财政支出中支农投入的比例趋于下降

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国家财政性支农支出(预算内,下同)的绝对量从1991年的347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691亿元,但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整体上却呈现下降趋势(见图1),从1991年的10.26%下降到2009年的7.66%.其中,1998年支农支出比例提高到10.69%,这是因为1998年国家增发1000亿元债券中有350亿元用于与农业相关的长江中下游、松花江、嫩江、黄河的堤防工程,蓄洪区建设移民建镇和水利枢纽工程等,但实际上直接用于农业的只有20亿元.

2.国家财政性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远低于农业GDP在整个GDP中的比重

从图2可以看出,财政性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一般只及农业GDP在总GDP中比重的1/2到1/3.也许有人会说国家税收中来自农业的也就一般在4%左右,但须知农民对财政的贡献还有乡镇企业纳税,这一块占到国家税收的不小比例。以2001年为例,农民通过农业、乡镇企业上交的税收就占国家税收的18.7%,高出当年财政支农比重13.6个百分点,上交的金额达2352.7亿元,多出财政支农支出金额138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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