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5 10: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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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般资料
对在我科室接受急症患者资料进行分析,根据活动时间先后顺序分为两组,对照组(13415例)为我院2010年1月~2012年9月收治的重症患者;实验组(11268例)为2012年10月~2014年9月收治的重症患者,两组对其治疗方案等均完全知情权,实验均通过我院伦理委员会批准。两组患者年龄、病情等差异不显著(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优质护理服务内容具体而下:(1)加强组织领导。对于急症科而言,医院领导思想上要引起重视,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过程中应该成立相关小组,并设置相应的负责人,不同的员工都有着明确的工作任务,并且定期开展相关活动,找出急症科感染的根源,切实解决患者的实际问题。(2)更新服务理念转变服务模式。急症科相关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优质护理服务理念”理念,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提高职工的责任感、紧迫感,在服务过程中要善于观察患者的细微变化,多于患者进行沟通,了解患者的心理想法,让患者感受到温暖,消除恐惧、害怕等心理。活动过程中,急症科要分组包干,责任到人,让每一位患者都能够得到优质的护理。(3)加强护理管理,落实制度职责。优质护理服务过程中要切实加强护理措施,这是降低急症科感染的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活动开展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监督作用,保证职工能够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等进行护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医护人员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技能,让他们能够从自身做起,熟练掌握卫生规范,并定期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4)增加人员配置,强化基础护理。重症科医护人员要严格遵循《住院患者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及《基础护理技术服务规范》加强患者日常护理,加强患者口腔、导尿管等护理,并且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预防患者发生感染。
1.3统计学处理方法
利用SPSS16.0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并进行χ2检验,实验结果采用(x-±s)表示,P<0.05表示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本次研究中,活动前急症科室共收纳13425例患者,患者中741例发生感染,感染发生率为5.52%,感染的患者中382例为呼吸道感染,占2.85%;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后,急症共收纳11268例患者,患者中252例发生感染,占2.24%(P<0.05)。
3讨论
急症科是医院重要的科室,该科室收治的患者病情变化较快,且疾病类型较多,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感染,和其他科室相比感染率更高。目前,临床上对于感染缺乏理想的控制方法,给患者带来很大痛苦。因此,急症科室中采取积极有效的护理方法降低患者感染显得至关重要。近年来,优质护理服务在急症科感染中使用较多,并取得理想效果。本次研究中,活动前急症科室共收纳13425例患者,患者中741例发生感染,感染发生率为5.52%,感染的患者中382例为呼吸道感染,占2.85%;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后,急症共收纳11268例患者,患者中252例发生感染,占2.24%(P<0.05),这个结果和相关研究结果类似。通过本次研究可以看出:重症科感染率比较高,开展优质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开展优质护理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具体如下:(1)急症科及医院相关领导要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加强急症科基础设置配置,为急症科预防感染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2)更新服务理念。急症科接收的病人病情变化比较快,患者如果发生感染将会影响患者预后,要做患者甚至会威胁其生命。医护人员在护理过程中要改重传统的服务理念,提高医护人员主动护理意识,加强相关疾病知识宣传,密切关注患者的生命指证,要及时发现患者感染的先兆,对于出现异常患者要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处理。(3)加强护理措施。急症科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更多的在病房中度过,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要提高预防感染意识,尽可能减少探访的次数,切断患者感染传播途径。此外,医护人员还要加强患者基础护理,定期为患者洗澡等,避免患者发生压疮等并发症,防止患者发生感染。(4)加强无菌操作。多数急症科患者都需要进行吸痰、导尿等,医护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保证无菌操作,在置管之前、调整输液装置等操作过程中都必须要使用抗菌洗手液进行持续洗手,每次持续时间要控制在15s以上。并且患者治疗后要做好消毒等措施,每天晚上对患者室内进行消毒、杀菌一次,1次持续时间在30min。
4结语
从关系营销的定义来说,关系营销是在适当的情况下,识别和建立、维持和增进同消费者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同时在必要的时候终止这些关系,以利于实现各方的目标的营销理念;这要通过相互交换和各种承诺的兑现来实施(Gr?nroos,1994)。关系营销的产生背景为20世纪80年代,美欧经济面临两方面的挑战,其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遇到了历史上少有的、严峻的经济问题——滞胀(即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存);其二,日本和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四小龙”崛起,对美欧企业发起了激烈的攻击。在世界经济格局中长期处于统治地位、致力于全球扩张的美欧经济开始由攻势转变为守势。具体来说,企业战略开始由销售增长和市场份额扩张的进攻战略转变为保住已有销售收入和市场份额的防守战略。如何保住已有销售收入和市场份额呢?一方面,很容易想到,只要保证已有顾客不流失,就可以保住已有销售收入和市场份额。开发一个新顾客的成本是维护一个老顾客成本5倍。根据赖克海德和萨瑟的理论,对于老顾客而言,每降低5%的顾客流失率,(在不同的行业)利润则会增加25~85%;老顾客可以给企业带来间接的经济效益,同时60%的新顾客来自于老顾客的热情推荐,由此可见老顾客的重要性。从另一方面说,老顾客就是顾客忠诚,作为顾客忠诚的特征,对公司的产品、品牌仍至于整个公司有很强的“认同感”,愿意与公司保持长期的关系,即“承诺”;对公司的产品、品牌有很强的正面情感——喜欢、喜爱、惦念等;对价格不敏感,愿意支付溢价;同时购买的更多。所以老顾客是企业基业常青保证。维护与老顾客之间的关系是重要的,关系营销的意义得到体现。
二、顾客价值的重要性
人们越来越重视关系营销,而关系营销中正是将顾客价值摆在重要的地位,那顾客价值是什么呢?顾客价值曾被很多学者定义过,其中以Woodruff给出的顾客价值定义最受学术界的广泛认可。该定义认为顾客价值是顾客在一定的使用情境中对产品属性、产品功效以及使用结果达成(或阻碍)其目的和意图的感知的偏好和评价。该定义强调了顾客价值判断中的三个重要因素:产品是实现顾客目的的媒介;产品是通过结果(顾客体会到的结果)的交付来创造价值,而非其固有特性;顾客对价值的判断极易受特定使用情境的影响。Woodruff的定义采用基于价值的顾客观念,而这个观念是来自于顾客怎样考虑价值这样一个实证研究结果,它的形成也是建立在手段和目的模型的概念框架上。一个公司要想成功,向顾客提供卓越的价值(SuperiorValue)都是成功的前提。由此可见,绩效因素和激励因素是企业亟需提高的因素,以此来提高顾客满意度。顾客满意指的是顾客购买后对产品/品牌的评价,通常是购买前对产品/品牌的期望价值与购买后的感知价值的比较的结果。1988年,Berry和其同事Parasuraman,Zeithaml提出了一种用于服务质量管理的理论模型——服务质量差距模型。其目的是分析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帮助服务企业的管理者了解如何改进服务质量。服务差距就是顾客的服务期望与他们对实际提供服务的感受之间的差距。服务公司的目标就是要消除差距,或者至少是差距尽可能缩小。
三、竞争战略
企业注重到顾客价值,还要基于顾客价值提出相应的竞争策略。对于生产类型的企业,竞争策略有如下三点:成本优势,差别化和营销优势,在这三个方面取得竞争优势,能形成强大的竞争力,由于此文重点在于服务企业,在此不详述。作为服务企业,基于顾客价值对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影响,提出竞争战略有如下方面:
1.做好服务营销的有形展示
服务营销的营销手段为7P策略,除了传统营销中的价格、渠道、分销、促销四种之外,还有三个方面要注意,有形展示策略、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重点是有形展示策略,在服务市场营销管理的范畴内,一切可传达服务特色及优点、暗示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可让顾客产生期待或记忆的有形组成部分,包括服务场景和其它有形物。有形展示的作用是通过感官刺激,让顾客感受到服务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影响顾客对服务产品的第一印象,即为首因效应。可以通过服务场景和服务人员的改善来形成积极的有形展示,给顾客留下好的印象,吸引顾客,从而将顾客从竞争对手那里吸引到自己企业中,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
2.进行接触点管理
服务接触主要是从管理角度研究企业和顾客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接触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对接触点进行归类研究,寻找接触点的关键环节和核心需求,对顾客的核心需求进行探查。考虑关键环节和核心需求上,如何为客户创造愉悦的体验,体验营销也成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吸引顾客。建立接触点服务管理体系,对员工进行培训,对员工激励。建立管理体系后,定期对执行效果进行反馈和评估,不断调整,不断优化。在接触点上,培养与顾客良好的关系,形成较好的口碑,增加企业的竞争能力。
3.出现服务失误及时进行服务补救
服务特性决定了服务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在出现服务失误的时候,要快速反应,及时承担责任,公平地对待顾客。及时有效的服务补救可以持续提高服务质量,控制负面影响,从而提高顾客的忠诚度。根据服务补救悖论,当顾客对服务补救的感知高于应该期望时,补救后的顾客满意度将显著高于服务失败前的满意度,服务悖论很可能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流失的顾客数量降到最低,控制了负面的影响,同时会给一些顾客留下较好的印象,顾客的忠诚度得以提高,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口碑,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在这三条竞争策略中,只有第三条策略是针对事后如何进行补救,在服务时就要进行预防,做好营销策略中的7P策略,进行良好的接触点的管理,一开始就要把事情做好,在服务时培养好与顾客的关系,达到顾客的满意度。
四、结束语
一、共享税设置现状
从国际上来看,有的国家设置共享税,有的国家不设置。目前,采用专享税形式的国家有法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德国实行按比例分成的共享税;美国则按照共享税源、分率分征的方式建立独立的中央税与地方税体系。我国在分税制改革中,大体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但目前我国共享税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共享税设置过多。在我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均为共享税,甚至本应属于地方固定收人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也带有收人分成的痕迹。
2、共享税设置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不应该设置为共享税的税种设置为共享税。如增值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主要是从兼顾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经济利益出发,但增值税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密切,而税基流动性很大,作为共享税存在税负转移问题,会导致地区间税基与税源的争夺。又如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收人再分配的重要工具,从其税种性质与功能来讲应该划归中央。又如资源税作为共享税也存在着不少弊端。资源税作为共享税不利于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自然生态的保护和环境治理、不利于打破传统的自然经济观念、不利于地区间的公平竞争等。又如证券交易税作为共享税有失公平。证券交易税来自全国,而受益的只有中央与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共享税设置的不规范还表现在共享税的设置不是根据税种的性质、事权与财权相对等的原则,而更多考虑的是中央与地方财力的划分。如按照行业、所有制形式和重要性(是否重点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等标准设置共享税。
3、共享税中中央所占比重过大。中央共享比例过大削弱了地方可支付财力和地方政府的职能作用,挫伤了地方政府和地税部门的积极性,而且打破了分税制改革中建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平衡格局,不利于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的完善。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应建立在充足税源,税收体系健全的基础之上。我国财政体制的现状是地方税收体系尚不健全,但同时存在大量的预算外资金,共享税中中央所占比重过大也导致地方预算外资金的扩张。
二、共享税设置必要性
共享税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对中央与地方税收比例的调解,一般来说不可设置过多,否则会造成中央与地方税收征管上的恶性博弈、影响中央与地方的税源和税收体系。共享税设置的必要性取决于在按照事权与财权原则划分中央与地方税种后,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在当前的税收收入条件下,若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作为中央专享税,其他税收作为地方专享税,中央税收占全国税收的比例为70%左右。若加上预算外收入资金,中央税收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60%左右。相对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理想度来说,可以将上述税种作为中央专享税并且不设置共享税;但相对于现行中央与地方税收比例而言,在地方税系尚未健全的前提条件下,若不设置共享税将导致地方税收收入的大量减少,见表一。所以在当前形式下,设置适当的共享税是合理的;但长远来看,只要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初次划分能够达到财政的分配平衡,就没有必要设置共享税。
三、现行分税制下共享税的设置
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一方面要考虑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度,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各税种的性质与功能,使税种的功能与各级政府的职能相一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度决定了是否需要设置共享税以及共享税的分配比例;税种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了采用什么税种作为共享税。对于前一个方面,已在第二部分进行了阐述。下面着重对采用何种税种作为共享税进行讨论。
室内空气的净化处理
对于新装修的房间,一些装修材料、家具等物品会散发出有害气体,导致室内空气中的甲醛、甲苯等有机物质的浓度高于室外,有的甚至会高于工业区,不利于人们的健康,因此需要对其室内的空气进行净化。而相关的研究表明,光催化剂———纳米TiO2可以有效降解室内甲醛、甲苯等有机有害物质,并且其所达到的效果是最好的。另外,由于应用纳米TiO2的光催化功能在杀死室内环境中的细菌的同时,还可以降解由细菌释放出来的有毒复合物质,因此,纳米TiO2光催化剂也被安放于医院的病房、手术室等区域以实现杀菌、除臭的作用。
脱硫催化剂的应用
大气中二氧化硫的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中燃料的燃烧和作为交通燃料的汽油、柴油等的使用。因此,在工业生产中需要对其进行脱硫处理,以减少硫化物的排放。而据有关资料表示,纳米级ZnTiO3和CoTiO3都是非常好的石油脱硫催化剂,其中,经过纳米级CoTiO3催化作用的石油中硫含量可达到国际标准,其硫含量的百分比将低于0.01%。另外,煤燃烧时也会产生二氧化硫气体,但是在煤燃烧时加入一种纳米级助燃催化剂,在使其充分燃烧提高利用率、不产生SO2气体的同时,还可使硫转化为固体的硫化物,使得空气的SO2含量降低,空气的质量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强制;和解;三环家具城案
一、问题的提出
世纪之交,正好为人们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提供了绝好的契机。对于行政法学界来说,同样需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反思传统,面向未来。在长期的行政法学研究过程中,我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是,传统行政法学中的单方性、从属性、高权性、命令性、支配性和不得和解性等观念,真的不可动摇吗?这种思考,在我的潜意识中萦绕了多年以后,终于形成了要写点东西的欲望。不过,成为我真正着手写点东西的契机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我接触了两个发人深省的案件:其一是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及其学位评定委员会案;其二是国东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规划管理局案(以下简称三环家具城案)。关于前者,我已发表了《行政诉讼与司法能动性---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的启示》[2],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发挥其能动性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当然,促使我深刻反省行政强制不得和解之原则的,是三环家具城案。[3]
三环家具城案是一个非常复杂且一度引起强烈反响的案件。这里省略一系列复杂情节,仅介绍其案情梗概。北京外文出版纸张公司(以下简称"纸张公司")系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外文局")所属国有企业。受外文局的委托,纸张公司将该局管理使用的西三环89号院(原为库房,闲置多年)出租给北京市国东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国东公司"),并由国东公司以外文局的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出资建设临时商业用房,约定"双方不得中途终止协议,国家征地除外"。根据北京市海淀区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管理局")建筑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该临时建筑的期限为1995年3月8日至1998年3月8日,但明确强调"因绿化、交通、自来水等项协议规定期限二年,各项手续到期前一个月应到我局续办手续,过期按违章处理。"1995年12月,规划管理局收取了国东公司交纳的三年临时建设工程费。
1996年起,纸张公司两次欲与国东公司中途终止合同,国东公司两次诉至法院。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均判决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效,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双方按照房地产管理法规的规定,到房地产登记机关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国东公司于1997年12月向房屋登记机关补交了房屋租赁手续费,纸张公司未补办相关手续,外文局也没有向规划管理局申请延长临建使用期。尽管国东公司多次申请规划管理局补办临建延期手续,但由于外文局和纸张公司不予协作,迟迟未能办妥有关手续,致使其所使用的临建成为违法建设。
1998年4月,规划管理局通知外文局和三环家具城该临建已超期,属于违法建设,要求外文局迅速拆除该临建,恢复原状。1999年5月25日,规划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外文局的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三环家具城的批准期限情况,于同年6月2日向外文局发出了限期拆除通知。外文局于6月18日将该拆除通知的内容通知了国东公司。同一天,规划管理局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因国东公司以规划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执行异议书,法院决定中止执行。1999年9月2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规划管理局的限期拆除通知,驳回原告国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于1999年11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几番周折,争议标的物临建被了。有人认为,这是依法行政的结果,值得庆贺;有人认为,超期临建,属于违法建设,违法必究,维持了法律的尊严。然而,这个案件却将我带进了对行政强制原则的反思之中。实际上,许多行政法学者都不能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行政强制真的不能和解吗?
二、行政强制中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有关法律根据的剖析
在上述三环家具城案中,从表面来看,被告规划管理局对第三人外文局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3条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间内拆除"。《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6条第3项则规定,"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和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然而,只要我们对法律规定作简要剖析就会发现,规划管理局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并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从《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只要不是"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那么,即使其"批准的使用期间"届满,也不一定要拆除。也就是说,这里存在一种协商、协力和协调的空间。这种规定,显示了立法者的智慧,间接地授予行政管理部门以必要的行政裁量权。换言之,对于那些"批准的使用期间"届满的临时建设,简单、粗暴地责令拆除或,并不是对法律的正确执行。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种不同的情况必须有较为充分和客观的把握,以准确地作出判断,命令。
其次,《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似乎对拆除条件有所改变,"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和在城市建设需要时",可以理解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时和"在城市建设需要时",分别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要求"必须无条件拆除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然而,如果这样理解,显然不符合《城市规划法》的前述立法旨意,实质上是通过下层位法规定了严于上层位法的义务条件,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应当尽量避免的。因此,我们只能认为,这里所规定的意思是,只有"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并且"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才要求"必须无条件拆除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这样,也只有这样,才是对《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具体化,是对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条件予以进一步明确,将什么是"在城市建设需要时"的判断权赋予行政管理机关。同样的道理,如果不存在这种条件,那么,即使是临时建设也并不一定必须拆除。
(二)有关事实情况的确认和分析
1、临建占地情形
国东公司投资改造库房,兴建临时建筑,开办了三环家具城。上述临建占地不是绿地,不是消防通道,不是国家规划用地。并且,临建和三环家具城长期固定建筑形成建筑整体,成为商城正常经营的重要条件之一。
根据上面对有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三环家具城的临时建筑可以拆,因为其已超期,成为违法建设;也可以不拆,因为其不是"在规划区内"的临建,也不是"在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拆除的临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责令拆除或者,应该根据利益衡量来作出结论。很显然,既然该临建和三环家具城长期固定建筑形成建筑整体,成为商城正常经营的重要条件之一,那么,拆除该临建,必定影响三环家具城的正常经营。问题在于,对这种正常经营的影响,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拆除临建与公共利益
三环家具城服务好,宣传到位,经营效益不错,开张后很快成为京城较为知名的家具商店。该商城为400多个厂家提供经营场地,安排下岗职工近400人,年纳税1000多万元。仅凭这几个枯燥的数字就可以判断,三环家具城的正常运营,不仅在一般意义上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且,在安置下岗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意义上,也是公共利益的较好的体现。因此,维持三环家具城的临建与"违章建筑"必须拆除的一般法要求之间,同样存在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和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而且也有利于国家。以行政处罚为例,某企业生产假冒产品,被行政机关罚款数额较大。如果立即强制执行,该企业只有破产倒闭,可能仍然无法交足罚款。但是,若行政机关与企业达成分期缴款协议,则该企业避免了倒闭,罚款亦可足额交纳,其持续发展对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当然有意义。稍加比较,哪种办法更能体现依法行政的精神,更能维护公共利益呢?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在三环家具城案中,如果规划管理局不是简单地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而是根据其对事实的掌握和有关法律的要求,以其自身的管理权为背景,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行政指导,比如说以相应提高租金为条件,敦促第三人提供有关证件,协助原告办理临建延期手续,使临建成为合法的建筑,使原告能够维持正常经营,则不仅对当事人各方都有利,而且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现。
综上所述,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基于对公益的全面理解,实践中可以允许执行和解。
3、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
在现行法体制下,诚如被告规划管理局答辩所称,原告对本案临建的占用仅为一种事实状态,(有关租赁纠纷的)两审法院判决并没有涉及本案临建的合法性,更没有使过期临建合法化,也未给被告课加为超期临建申报延期的义务。
但是,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葛听而不闻,视而不见,也不进行任何利益衡量,就不能充分而准确地行使法律赋予其的行政裁量权,不能充分考虑形式法治主义和实质法治主义之价值观的异同,结果只是形式地理解法律、法规的意思,简单地作出决定。被告明知临建过期系纸张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不办理相关手续,故意拖延时间所致这一事实,却无视原告多次向其反映的有关情况,无视原告办理延期手续的请求,采取消极拖延战术,一直不予办理。这实质上等于没有发挥现代国家对行政机关所要求的积极能动作用。尽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赋予规划管理局以"为超期临建申报延期的义务",但是,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害关系,在进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这应该是现代行政机关的起码职责。
并且,当确认了上述事实和有关纠葛以后[4],我们更能够确信,规划管理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实质上是第三人外文局恶用行政管理权,以实现自己私利的结果。我们说,行政管理机关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是其职责。但是,不进行利益衡量的服务提供,不是现代行政组织法所要求的职责要素。
被告不仅在作出决定前和作出决定时没有正确考虑当事人(原告和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而且,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故意不向原告送达,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违反了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关于这一点,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中指出:"被告在执法中已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即本案第三人送达了拆除决定,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划机关应向行政管理相关人送达行政决定的规定,且原告现已实际行使了的权利,……;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存在违法之处,依法不负赔偿责任,……"这种观点是非常危险的。在现代法治国家,向有关利害关系人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原理之一,而我们的规划管理部门竟然可以完全无视被标的物的使用人的存在,连限期拆除决定都不予送达!而我们的法院针对这种危险现象,竟然予以绝对的支持,判决指出:"被告依职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责令负有拆除义务的使用单位即第三人限期拆除,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采取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亦履行了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送达行政决定的执法程序。"而第二审判决更进一步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上诉人并非上述临建许可证的申请人和被许可人,故尽管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工程将影响其利益,其亦不能由此成为上述限期届满后行政拆除通知的直接相对人。"
我认为,判决的这种立场,实际上是以国外传统行政法学上的"法律上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的概念区分观念为前提的。在国外,随着权利保障意识的普及和有关学术研究的深入,已经呈现出尽量将反射性利益解释为法律上的利益的趋势,我们更不应该以"相对人"和"相关人"的概念游戏,来损害当事人的权益。[5]
(三)对传统学说的反省
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和解是较常见的。而在行政强制中,传统的学说一直认为,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坚决贯彻实施,不允许和解。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关于行政强制能否和解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等一般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各个具体行政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上也并无明文规定。
其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成为家喻户晓的政策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也是各行各业执法工作的奋斗目标。因此,人们当然地认为,行政行为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不适合于和解。
学界一致认为不能和解的传统观点,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有关行政行为权力性和不可处分性的观念影响下形成的。人们认为,行政强制机关采取相应措施,责令相对人履行义务,是该机关所应承担的责任,允许相对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就意味着失职,为法律所不允许,也有悖于行政管理的宗旨,因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不能与相对人和解;[6]我本人曾经也一直强调行政行为的不可处分性,主张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义务主体---行政相对人来说,只有一个选择,即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而行政权力享有者不可能免除或变更相对人义务,这是行政机关的责任。[7]
傅雷在"译者弁言"中写道:"如何在现存的重负之下挣扎出一颗自由与健全的心灵,去一尝人生的果实,岂非当前最迫切的问题?"对于行政法学者来说,继承前人的成果当然是非常重要的;而反省传统学说,回答现实需要,发展传统学说,也许是当前最迫切的问题。
实际上,传统学说有关不得和解的主张之所以能够成立,是以"其应履行的义务"明确、合法、合理为前提的。或者说,行政行为的不可处分性的成立前提是羁束性。只要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一定幅度或范围的行政裁量权,那么,这里的所谓"其应履行的义务"就有变动的可能性,就应该是可以"和解"的。只不过这里的和解要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而已。
在三环家具城案中,只要我们稍加分析,就会留意到"其应履行的义务"具有不明确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可变动性。
在美国,行政机构不仅可以设定一些规则,而且,它还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来保障规则的实现。其中在防止污染等重要的领域,行政机构可以采取较多的手段来防止和治理水、空气等的污染,包括执行前的一些监控和调查等。这就要求被监控的企业等遵纪守法,并且履行报告、登记等方面的义务。而行政机关则可以充分利用视察权,有效监控有关标准的实现情况。通过视察,对档案进行检查,对机器等设施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已经达到行政机关所设定的一系列标准。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可以,通过以寻求对不符合标准之企业的制裁。然而,在美国,越来越多的现象是,行政机关尽量不通过司法途径,而是尽量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来解决。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话,就可能真正启动执行程序,甚至可能付诸于司法审查。美国的行政执行程序,是开放的,是非正式的,其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磋商,以达到问题的解决。并且,只要在法定的幅度或范围内,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得到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部门和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尊重。[8]这是值得中国学者特别注意的一种趋势或者倾向。
三、行政强制中和解的几个阶段
(一)在立法政策层面的和解
设置现代社会纷繁复杂,价值观已呈现出多样化,各个领域的情况也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趋势。因此,在立法和制定政策阶段,就应该尽量预测各种变化的可能性,力求通过设定一定的范围或者幅度的方式,将有关问题的解决权具体地赋予相应行政主体。如果过于追求所谓明确性和不可更动性,结果可能会影响或阻碍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行政强制的目的来看,其最终的目标是实现义务的履行,或者说是为其后的行政行为准备条件。既然如此,在立法或制定政策阶段,对应那些有一定不明确性或者可更改性的规定,尽量周详地承认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促进和激励用行政指导方式进行动态的、开放的、各方当事人能够通力合作的行政管理,应当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可行的。
(二)行政执法阶段的和解
在具体执行法律的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执法人员和被执行人员相互对峙的现象。也许,在法治观念尚未普及,协作状态尚未形成的现阶段,甚至在相当长的未来阶段,这种抵触、对抗甚至激烈的冲突,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作为人民共和国,作为人民的政府,作为人民的服务员,必须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与人民同心协力,共同建设自己的国家和城市,建设自己的家乡和生活共同体。既然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幅度,有一定的范围,那么,执法阶段如何使用行政裁量权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所确立的目标能否实现的问题。"执法必严",要求对法律、法规乃至政策有较为全面和准确的把握,为达到既定目标,应该允许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变通措施。应该说,在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执法阶段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接触最为频繁和直接的阶段。若在这一阶段承认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和解,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作好协商与和解,不仅有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必定有利于行政执法最终目的的实现。当然,这种情况下的和解,最能体现执法人员的判断力与素质。
(三)争讼阶段的和解
争讼阶段的和解,包括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行政诉讼中的和解以及非诉行政案件中的和解。一般认为,关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在一定制约之下,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及其上级行政主体具有撤销权限。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请求,是以被告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理由的撤销请求。在复议、诉讼或非诉案件的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认其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的瑕疵,因而承认相对人的请求,双方达成和解,在实定法上应该说不存在任何障碍。在复议中撤回复议申请,在诉讼中撤回诉讼请求,以及在非诉行政案件中撤回执行请求,都是和解的一种表现形式。实际上,在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不仅从理论上说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而且有一定数量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这样结案的。[9]
行政强制是基于民事强制的有关制度而创建、发展起来的。既然在民事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那么,在行政执行中,只要存在"可处分性"或者裁量的幅度或限度,就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当然,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性决定了行政执行的和解量要远远少于民事执行中的和解。
行政机关既然有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也有权在一定幅度或范围内选择处理决定,并且有权撤销原处理决定,那么,为促使相对人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避免人为制造的违法现象的发生,行政机关就应该具有通过和解方式了结行政争议的权能。尤其是在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行政执行的和解将更加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争讼中的和解,更值得肯定和提倡。[10]
四、对行政强制中和解的控制
当然,我们说行政强制可以和解,并且必须实行和解,并不是意味着和解可以无视依法行政或法治行政的原理。毋宁说,行政强制的实施,无论是立法层次的,还是执法层次的,或者是争讼阶段的,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法律的根本精神来进行。超级秘书网
首先,在立法层次,如果对有关规制事项能够有较为全面且正确的把握,就应该尽量避免对幅度和范围等的过度宽泛设定。或者说,应当针对形势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清理、修改和完善有关标准、幅度和范围等的立法。
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 对策研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民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民办高校也随着改革开放的兴起,逐渐发展壮大起来。如今,民办高校的数量越来越多,办学规模越来越大,招生数量越来越多,已经成为我过高等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民办高校同公办院校一样,承担的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接班人的重要任务。在多元化文化、价值观念的影响下,大学生中奉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现象突出,缺乏理想信念、诚实守信的精神,缺少积极进取、艰苦奋斗的决心。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主渠道,在当代社会依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民办高校自身发展的特点,如办学经费来源、师资力量和生源等方面与公办院校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而这种差别也体现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上。目前,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发展的总体情况是良好的,但依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的加强对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视,不断改进教学手段,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发挥出思想政治理论课在“育人”中的重要作用。
一、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存在的问题
当前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学校层面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视程度不够高。由于民办高校于公办院校的体制不同,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式方法于公办院校也存在一定的区别,随着民办高校的数量和规模不断的扩大,民办高校为了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其办学知名度和扩大招生规模,民办高校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入到特色专业的课程建设和发展上,但相较于短期收益不明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却无暇顾及。有的民办高校的领导在思想上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上,没有严格的按照“05”方案的标准去实施。具体表现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不合理;课时量不达标;师生比例失衡,多是采用大班教学;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缺乏科学的评价;对思政课教师缺少关注和培养等。由于学校层面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不重视,间接导致了学校其他教师和学生对思政课的轻视,这样势必会影响思政课的教学效果。
2、课堂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认同度较低。民办高校的兴起,扩大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招生规模和层次,也是由于这一原因,民办高校的学生有其自身的特点。民办高校的学生比起公办院校的学生来说,也许在学习的刻苦性、认真性相对较差,而且自身的学习能力、学习水平也相对较低,这就导致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多是理论性的教学内容,而且全国高等院校所用的思政课教材都是统一的,缺乏针对性,加之民办高校的思政课老师多半是年轻的新教师,教学经验不足,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并没有结合民办高校的办学特色或者是充分考虑学生学习的特点,而较多采用的是单一的讲授法,教学内容较为枯燥,课堂气氛不好。因此,在学生看来,思想政治理论课只是在单纯的讲大道理,单纯的说教,或者是完全脱离实际的空谈,并不能帮助学生们解决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且最终的考核方式也较为简单,由于这些方面的原因,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视度不够、认同度不高。
3、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科研水平不高。就全国高校而言,科研也是衡量高校教师的指标之一,但是在民办高校中,由于教师的流动性较大,稳定性较差,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科研的积极性、主动性;教师多数是较为年轻的老师,或者是刚刚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新老师,缺少老教师的帮助和指导;民办高校教师相比起公办院校的教师来说工作量大、任务重,所以缺少充足的科研时间,加之教师本身认识不到位、科研组织机构不健全、科研投入不足等原因,导致学校整体科研水平不高。在这种大环境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科研水平也相对较弱。
二、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1、加强学校层面对思政课的重视,充分发挥思政课的“育人”功能。民办高校作为我国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前沿征地,除了要教会学生适应社会发展的专业知识,最重要的是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育人”功能是不可替代的,需要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育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需要潜移默化,因此,首先,要保证思政课的课时量达标;其次,课程设置要合理,要与学校的办学特色相结合;最后,要重视对思政课教师的发展和培养。
2、针对学生特点,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加教学实效性。民办高校的学生在学习上主要有思维活跃、动手能力强、耐心不足、认真不够等特点。思政课教师在授课时,应充分的考虑学生的层次、水平和特点,有针对性的展开教学。可以采取师生互换身份;就社会热点展开辩论、主题演讲等方式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要教会学生运用学到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增强学习的实效性。
3、教师要不断自我增值,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思政课教师在教学中不能与社会实际脱离,在教学中,一方面要不断进行教学反思,总结经验;另一方面,要不断的吸取最新的理论成果。要时刻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最新时事政治,才能在课堂上做到不照本宣科、死搬硬套,增加教学内容的趣味性和丰富性。其次,要做到教学和科研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最后,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比赛,不断创新自己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4、积极探索授课方式,创新讲授内容。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属于较为客观、理论、传统型的内容,因此在授课方式和讲授内容两个层面都难有特色的创新之处,加之民办高校学生在理论功底上有有一定的欠缺,学生很难接收较深层次的讲授内容,也对枯燥泛味的传统上课方式产生反感情绪。因此造成两种不良好的现象,一是讲授内容过于客观学生无法跟上进度和积极性不高,二是讲授内容穿插课外知识学生认为没有意义,这两种现象的产生,给当下的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顺畅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所以,我们应该积极根据当下民办教育的本质和学生的特点,进一步研究适合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顺畅开展的授课方式和讲授内容,只有在方式和内容上真正吸引学生的兴趣,思政课才能有效开展,达到预期目的。
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效开展,有利于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利于引领当代大学生在社会发展大趋势的背景之下健康,全面,协调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效开展,在特殊的办学性质之下,在特殊的学生群体之中,更加凸显出其重要性,我们要积极探索和创新教学模式,保障民办高校思政理论课的质量,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吴洪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实效性探讨[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 6) : 157 -159.
关键词: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利益冲突;利益主体;开放获取专门法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9-0003-05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759
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4年5月19日《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这是我国官方机构的第一份开放获取(Open Access)政策。开放获取运动肇始于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其宗旨在于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免费提供特定文献,公众可以通过阅读、下载、复制、传递、打印、搜索、建立超链接和索引的方式使用这些文献,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科学知识的传播。《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提出了开放获取的两种实现形式,即开放出版和开放存储。前者指期刊出版后,在互联网上实现对作品全文的免费开放,即公众可以免费获取期刊中的文章,这类期刊也被称为开放获取期刊(即OA期刊)。后者指作者在传统期刊后,将论文存储到机构知识库或学科知识库,立即或延迟一段时间(一般为6~12个月)后免费向公众开放。根据英国诺丁汉姆大学主办的OpenDOAR的统计,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从2005年12月1日的128家,增加到2014年10月1日的2730家。开放获取的主要推动者是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少数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方式推进开放获取。美国伊利诺伊斯州的开放获取法已经于2013年8月9日生效,秘鲁、阿根廷分别于2013年3月和11月通过了推行开放获取的相关法律。
对于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期刊论文等作品(下称“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涉及作者、作者雇主单位、财政资助机构、出版者等不同主体,各主体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益是不一致的。这些权益冲突是开放获取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因此,探寻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的有效机制,是促进开放获取发展的必然途径。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1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权利归属分析
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将开放获取的对象重点放在科学文献上。2003年10月,在德国马普学会发起召开的柏林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知识的开放获取的柏林宣言》,提出开放获取的对象是经科学界认可的人类知识和文化遗产的综合性信息资源。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6年12月颁布的《开放获取公共资助研究数据的原则和指南》,公共财政资助的科学研究数据也是开放获取的对象。从数量上说,开放获取的对象主要是受版权保护的科研论文等作品。财政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包括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等论文,由于开放获取主要是针对期刊论文,故本文主要以财政资助项目期刊论文的开放获取为研究对象。下文将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对开放获取所涉及的不同主体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所享有的著作权和其他权益进行分析。
1.1 作者的权利
科研人员申请并完成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是履行其作为雇主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开展这种项目研究所产生的论文、著作属于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学术界通常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分为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种。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单位享有,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其雇主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期刊论文等作品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作者的著作权要受其雇主单位优先使用权的制约。
1.2 作者雇主单位的权利
作者雇主单位对特殊职务作品和普通职务作品的权利是不同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雇主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论文、著作等普通职务作品,虽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作者雇主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这项优先使用权的内容是,在普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法律对雇主单位优先使用普通职务作品的方式并没有明确限制,应当理解为雇主单位有权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使用这类作品。雇主单位对作者普通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为对这类作品实施开放获取留下了操作空间。
1.3 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的权利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此款规定并不适用于解决财政资助项目论文、著作等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所以,不能依据此条规定得出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或者项目承担者对一般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结论。财政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不享有法定的著作权,却可以依照约定对这类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与项目承担者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委托研究合同关系。财政资助机构可在资助合同中约定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享有某些著作权。
1.4 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对论文、著作提供编辑出版服务,为传播作品做出了贡献,因而有理由要求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法定的权利,而是源自作者的授权。根据德国《出版法》,出版者享有的排他性的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均需要取得作者的许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32-1条规定,出版合同是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以一定条件向出版者转让制作一定数量作品复制件,并由出版人负责出版和发行的合同。这说明在法国,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的权利也来自于作者的同意。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者对非图书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也应当来自出版者与作者的约定。由此可见,出版者对其所出版作品的权利类型和期限都取决于作者的授权。
概括地说,对于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归作者享有。作者雇主单位对普通职务作品享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财政资助机构对普通职务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但可以通过约定享有一定的著作权,并有权对作者向境外出版商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著作权进行控制。出版者仅仅依据其与作者间的出版合同享有一定的著作权。
2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导致的利益冲突
开放获取推动者希望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免费供公众使用,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利益存在差异,不同的权利主体对开放获取的态度有明显差别,从而在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问题上产生利益冲突。
2.1 财政资助机构、教育科研机构与作者的直接利益冲突
当财政资助机构和作为作者雇主单位的教育科研机构强制性要求作者参与开放获取时,就可能与作者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这可从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态度上体现出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人员于2005年就科研人员对科技信息开放获取的态度进行了一个调查,向中科院位于北京的16个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共发放问卷262份,回收有效问卷223份,问卷回收率85.1%。调查显示,对于是否愿意在开放获取期刊上,愿意并且已经发表过的科研人员仅有8.3%,愿意但未发表过的科研人员比例高达60.6%,明确表示不愿意的占31.2%;对是否愿意将经过同行评议的、拟在传统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预印本)自行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仅有9%的科研人员有过向机构知识库自行存储论文预印本的经历。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的研究人员于2009年初就科研人员对机构知识库的认知程度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在线调查。调查表明,超过60%的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只是了解,而没参与。这表明科研人员对机构知识库的认知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存在很大反差。科研人员排斥开放获取的原因包括现行学术评价体系不看重开放出版论文、开放出版论文和传统期刊的预印本论文质量不高、作者对开放出版论文需要支付出版费用、担心预印本开放后受到剽窃、担心在机构知识库存储传统期刊论文与出版商发生权利冲突等等。
上述调查研究表明,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参与程度还比较低。科研人员作为作者,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也有权决定是否向机构知识库存储论文。如果财政资助机构、作者雇主单位利用权力或其他资源强制性要求作者参与开放获取,就与作者的权利发生了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是制约开放获取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
2.2 财政资助机构、教育科研机构与传统出版者之间的间接冲突
如前所述,开放获取的主要途径是开放出版和开放存储。根据开放程度划分,开放出版可分为多种类型。按期刊是否需要付费订阅,可将开放出版分为全开放出版和复合开放出版。根据论文开放时间划分,开放出版可分为立即开放出版和延迟开放出版。虽然传统出版者对开放获取的态度越来越开明,开放获取的进展也越来越大,但是,根据2011年的一个统计,开放出版的论文仅占17%。可见,多数出版者还是排斥开放出版的。一般说来,开放获取推动者没有权力要求传统出版者参与开放获取,但是其通过对作者施加参与开放获取的强制性要求,与传统的出版者产生了间接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最终是通过作者与传统出版者的直接利益冲突体现出来的。
2.3 作者与传统出版者的直接冲突
开放存储要求作者将期刊论文的预印本或印刷本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供公众免费获取。这对科技期刊出版的传统商业模式造成了冲击。传统出版模式是出版者不向作者收取出版费用,但是要求作者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论文的版权,再通过收取订购费用的方式获取收益。出版者出于获利之目的,不同意免费公开或过早免费公开论文。作者受尽快发表作品、建立学术声誉动机的驱使,就倾向于向出版者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论文的版权。因此,当作者遵循财政资助机构或其雇主单位的强制性要求,将论文的预印本或者印刷本存储在机构知识库时,就会侵犯作者在出版协议中已经转让或独占性许可给出版者的版权,从而发生冲突。
上述三种利益冲突是开放获取推行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冲突,依法妥善解决这些利益冲突,是推动开放获取所不可逾越的一关。
3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
从开放获取的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出,开放获取利益冲突的解决实际上采取了多种途径并举的解决机制。下文分别阐述:
3.1 财政资助机构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
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是开放获取最重要的推动力量。越来越多的国家财政科研资助机构颁行了自己的开放获取政策。科研人员向机构知识库提交论文是其接受资助的一项先决条件。比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英国研究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卫生和医学研究委员会及其他国家的一些财政资助机构都有类似的资助政策。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4年5月19日的《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也属于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我们认为,特定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虽然对向本机构申请研究资助的科研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种约束力难以通过科研人员作用于出版商,况且其约束力也不是普遍性的,即一个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不能约束获得其他财政资助的科研人员。
3.2 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
科研教育机构也成为开放获取运动的重要推动力量。截至2013年12月30日,全球已有280余家科研教育机构了自己的强制存储政策,即教育科研机构内部的开放获取制度。哈佛大学是较早建立机构知识库的大学,制定了相应的开放获取政策。哈佛大学法学院教师理事会于2008年5月1日通过决议,明确要求每个教员允许院长和其他教员接触其学术作品。
哈佛大学其他一些学院也有相同的开放获取政策。麻省理工大学于2009年3月18日由全体教师投票一致通过与哈佛大学相同的政策。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内地教育科研的机构知识库起步较晚。北京大学要求教员将其学术作品无偿提供给北京大学机构知识库使用。但是没有强制要求。清华大学机构知识库鼓励师生向机构知识库提交作品,同时不要求作者转让版权,只要求提交许可协议。中国科学院于2014年5月19日了开放获取的政策,要求接受财政资助的科研论文必须实现开放获取。实际上,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机构知识库在2007年已经开始运行,中科院一些研究机构也建立了自己的机构知识库。
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强制性要求作者向机构知识库存储作品相比,国内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大都是鼓励性的。这导致知识库收录的作品数量较少,且很多作品只收录元数据,而不是全文。这显示出国内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无法有效解决上述利益冲突。
3.3 与出版者的协议机制
机构知识库的建立对出版商的利益冲击较大,因此在机构知识库建立的早期,出版商大都持反对态度。出版商若能同意作者将经其出版的作品实施开放获取,无疑可以大力促进开放获取的发展。目前,取得出版商对开放获取的同意是通过作者与出版商的协议以及财政资助机构或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的协议实现的。
3.3.1 作者与出版商之间的出版协议。作者在时会与出版商签订出版协议,而国内外很多专业学术期刊都会要求作者无偿转让版权或许可期刊对经其发表的论文拥有无期限限制的专有使用权。作者为了使自己的科研成果能够及时在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期刊上发表,往往只能接受这种条件。因为作者在丧失版权的情况下,已无权再许可机构知识库传播其作品,这种出版协议就给开放获取带来了极大难题。因此,作者必须在出版协议中保留通过机构知识库对作品进行开放获取的权利,才能将作品存缴机构知识库中,供公众免费
获取。
3.3.2 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之间的协议。教育科研单位作为高质量学术文献的产出单位,在与出版商的谈判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完全有可能获得出版商允许本单位科研人员对论文实现开放获取的授权。例如,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机构已经与部分出版社签订了允许开放存储的协议。2010年10月27日,中国科学院也与Springer科技与商业媒体集团签署了开放存储合作框架协议。因此,即使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具体期刊的出版商,也不会影响作者单位的知识库对作品进行存储和开放获取。
3.3.3 财政资助机构与出版商之间的协议。作为开放获取运动的推行者之一,财政资助机构也多方寻求在现有的出版模式下促进开放获取的途径。财政资助机构资助的科研论文在所有出版的期刊论文中也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因此,财政资助机构与出版商谈判也是有一定的地位的。针对开放出版模式中要求作者支付论文处理费的形式,财政资助科研论文部分是由财政资助机构替作者支付。因此财政资助机构可以与出版商签订关于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开放获取协议。例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与Elsevier出版集团就接受NIH资助的作品的开放获取问题达成协议,要求接受NIH资助的作者的作品在Elsvier期刊上发表后12个月都允许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这种形式与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的协议有异曲同工之处,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作品的开放获取。
3.3.4 开放获取专门立法。鉴于上述解决机制均有不足,一些国家在尝试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推动开放获取。美国曾就开放获取问题提出过数个法案。2003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议员马丁・奥拉夫・萨博(Martin Olav Sabo)向美国国会提交了《公共获取科学法案》(Public Access of Science Act,简称Sabo法案)的议案。
2005年12月14日,又有议员提出CURES法案,法案要求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要求作者在论文被期刊录用时即进行存储。2006年美国第109届国会上,参议院的两位议员John Cornyn和Joseph Lieberman提出了联邦科学研究成果公共存取法案(Federal Research Public Access Act of 2006,简称FRPAA)。美国的这三个法案虽然都没有获得通过,但对开放获取还是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美国的伊利诺伊斯州已经率先通过该州的开放获取法,要求所有的伊利诺伊州公立大学都必须制定对研究成果的开放获取政策,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确保开放获取的推进。另外,阿根廷、秘鲁制定了全国性的开放获取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受财政资助的研究成果应当开放存取,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开放获取,受公共财政资助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教师、博士生及硕士生的研究论文,要在论文正式发表后的6个月内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秘鲁的法律要求所有接受财政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都必须提供开放获取。秘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网络平台,收集财政资助研究成果的数字档案。
比较而言,上述四种机制都有不足。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通常直接约束受其资助的科研人员,其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而且会因为科研人员相对于出版商的绝对弱势谈判地位而大打折扣。与此相似的是,教育科研机构自身的开放获取制度更不具有普遍性,亦会因为科研人员的弱势谈判地位而不能作用于出版商。至于与出版商的协议解决方式,作为个体的科研人员不可能做到让出版商同意开放存储,倒是教育科研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学术影响力与出版商达成协议,允许其科研人员将通过该出版商发表的论文进行开放存储。开放获取专门立法可以具有普遍的强制约束力,但是其不足是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等到有了专门立法再实施开放获取。因此,我们必须在现有法律环境中探寻出解决开放获取利益冲突、促进开放获取发展的途径。
4 关于解决开放获取利益冲突、促进我国开放获取的路径思考
我们认为,我国在制定开放获取专门立法之前,应通过如下途径促进开放获取:
第一,我国所有的财政资助机构都应制定具有相同效果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从而对所有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而对科研人员产生普遍的约束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财政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不享有著作权。所以,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应写入科研项目合同或在合同中载明其开放获取政策构成科研项目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制定开放获取制度,以贯彻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具体可以通过行使对普通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来实现。教育科研机构是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开展项目研究产生的论文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科研人员所有,但是作为雇主单位的教育科研机构享有优先使用权,因此其有权利通过机构知识库对该作品实行开放获取,也有权要求科研人员将该作品存储至指定的机构知识库。
第三,鉴于科研人员不能通过协商取得出版商对开放存取的授权,我国科研教育机构,尤其是国家级科研机构和研究型大学应积极与世界主要出版商协商,取得允许其科研人员对经由该出版商发表的论文实施开放存取的许可。
同时,我国应启动开放获取立法工作。如果将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界定为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政府作品或者将资助机构视为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作者,从而可以任意实施开放获取,将对现行的著作权制度造成很大的冲击。因此,我国的开放获取立法应立足于在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框架中进行。我们建议,未来的开放获取立法应规定开放存取的作品文本类型(预印文本还是印刷文本)并针对不同文本的开放存取规定最长的延迟期限;开放获取是财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法律义务;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只能在开放出版期刊和出版商同意开放获取的期刊上发表。在这种法律制度之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出版商同意对其发表的我国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行开放存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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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处于西准葛尔界山与准葛尔盆地的交接地带,褶皱构造发育,大多呈高角度紧闭状态,枢纽起伏显著,有时呈倒转,使之更趋复杂化。断裂构造也极为发育,形成于不同时期,规模、性质等均不同,断裂众横交错,破坏了褶皱的完整性,在一些构造有利于部位富集成矿。
1.1 区域地层
区域内出露层主要有上古生界下石炭统希贝库拉斯组、包古图组、太勒古拉组,上第三系上新统昌吉河群,新生界第四系等。希贝库拉斯组主要分布于包古图河东侧希贝库拉斯一带,岩性主要为灰色、青灰色厚层细--粗粒凝灰砂岩与层凝灰岩不均匀互层,夹暗--灰黑色凝灰质粉砂质泥岩、火山灰层凝灰岩及凝灰质角砾岩,在局部地段可见圆砾岩、硅质岩、生物碎屑灰岩及安山玢岩的透镜体夹层。
1.2 区域构造
区域内构造形迹较为发育,主要有南北向构造体系、东西向构造体系、北东--北东东向构造体系、北北西向压扭性断裂等。其中褶皱及断裂构造各个时代均极为发育。
1.3 区域岩浆岩
区内侵入岩较发育,以花岗岩分布最广,超基性岩、闪长岩、与花岗岩有关的中酸性脉岩次之,主要是华力西中期侵入岩。
①西中期第一侵入次科果拉超基性岩体:岩体长2.3km,宽60-200m,最宽处380m。多被第四系覆盖。呈北东50-60方向延伸的岩墙状岩体。与围岩接触面不规则,产状一般为倾向北西或北东,倾角42-89。岩石以斜方辉橄岩为主,二辉橄榄岩、含辉纯橄榄岩次之。岩石均遭受了強烈的蛇纹石化,局部形成了蛇纹岩。同时在岩体边缘还有绿泥石化、碳酸岩化、滑石化等蚀变现象,分异条件较好。但蚀变及矿化均受成矿前次生构造所控制。
②西中期第四次侵入钾质花岗岩:该期侵入岩活动规模大,出露广,主要分布于区域的东南部、西南部。本次侵入的花岗岩体,结晶分异好,一般可划分出中央相带和边缘相带,个别岩体见有过渡相带。
2 区域地球化学特征
1988年,新疆地矿局物化探大队在本区圈出一处综合异常,异常面积120km2,走向呈北东向,异常排序第三,类别属甲类异常。其元素组合为Au、As、Hg、Sb、Cu、Zn、Mo、W、Ti、Pb、Th等11项,其中Au、As元素浓集中心明显。亲铜成矿元素、铁族元素、钨族元素为该异常的主要异常元素。
3 矿区地质
3.1 地层
矿区出露地层为下石炭统包古图组和第四系。包古图组岩性中含砂粘土岩、长石杂砂岩及少量黑色页岩呈互层产出,界线不明显,填图过程中不易区分,故在本次填图时将其按照一个岩性组做划分,硅质岩则单独进行了划分。
3.2 构造
工作区内构造发育,共发现四条大的断裂构造,分别编号F1、F2、F3、F4。断层的确定主要依据区域地质资料中确定的断层位置,结合矿区内的地形,断层位置均为沟谷,且两边沟壁岩石破碎,据此推断出本区四条断层的位置,依据不是很充分,在今后工作中需进一步研究。
F1断层:为区域达尔布特深断裂的中间部分,是工作区内的主干断裂,为一逆断层,断层倾向北西,倾角约55--70,此断裂在地表形成一条宽约百余米的大沟,达尔布特河从中流过。
F2断层:位于工作区中部,走向近东西,为一平移断层,断距约120m,该断层为达尔布特断裂的次一级断层。
F3、F4断层:位于工作区南部,断层性质不明,F3断层走向南东,F4断层走向近南北,均为达尔布特断裂的次一级断层。
3.3 岩浆岩
岩浆岩主要为工作区中部出露一条辉长辉绿岩脉,岩脉沿南西--北东向呈带状断续出露。岩石具强烈蛇纹石化、绿泥石化,经地表拣块样分析,镍品位已接近或超过边界品位。从区域资料上看,该岩置与科果拉超基性岩置重合,在该岩体上曾发现铬铁矿等矿点,本次工作中采集岩石标本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辉长岩和辉绿岩。
此外,工作区内还出露少量石英脉,出露规模均较小。
【关键词】新媒体;微信;微信公众平台
思想政治教育是对教育对象施加影响的一种实践活动。思想政治教育在本质上说,就是使社会成员按照教育的内容和社会的要求,逐渐达到社会所要求的思想道德品质的过程。在大学阶段,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公共课,学校安排的课时并不多,这就意味着思政教师不能单纯利用有限的课堂达到教育目的,而是与时俱进,利用新媒体技术提高教育实效。思政课给学生的吸引力越强,学生就越感兴趣,主动性越{,效果也就越好:思政课载体的选择上,如果能充分利用现代化设施,有助于引起学生兴趣,增强思政课吸引力,加强教学效果,推进教学目的的达成。因此,可以说,高校思政课是否具有吸引力和和新媒体技术的运用具有密切联系,同时加强高校思政课教学吸引力是增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现实需要。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是指在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比如手机短信、播客、博客、微博等。新媒体的传播方式是双向的,传统的者和受众现在都成为了信息的者,而且可以进行互动。博客、播客等传播方式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为信息的者,能个性的表达自己的观点,传播自己关注的信息,这种新的传播方式已成为大学生平时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成为当代思想文化的一个日显突出的重要阵地。因此,思政课教师必须将其纳入自己的视野,通过博客、微博等新媒体手段和技术,建立起自己的网络教育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宣传理论,对一些学生关注或困惑的现象阐述自己的观点,紧密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等,引导学生学会正确的分析问题,将虚拟与现实、课上与课下有机的结合起来,共同加大思想政治理论课对学生的吸引力,增强思政课对学生的影响。
一、新媒体技术的主要特点
和书信、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不同,新媒体主要是依托数字技术、互联网络或移动通讯技术向受众提供信息技术的。新媒体技术在传播中普遍拥有以下特点:
(一)开放性。依托数字技术急性传播的新媒体没有时间、速度上的限制,不受中间环节制约。
(二)个性化。新媒体用户可以享有私人传播载体,用户可以享受点对点的个性化服务,门户主体对纤细的控制局面被显著性削弱。
(三)虚拟性。从传播内容到传播参与者都存在极大虚拟性。由于人人可能成为新媒体中的信息传播源,因此信息来源的虚拟程度较传统媒体有了极大改变。
(四)交互性。通过信息技术的支持,新媒体技术下信息收发角色可以同时存在,每个人都是传播者,每个人也都是受众,这是新媒体最突出的优势之一。
除以上特点外,微信作为“后微薄”时代的领军新媒体,其用户间的社交模式和微博相比有有着显著差异。在微博技术中强媒体、弱关系的社交模式属于“面对背”的社交。而微信技术平台中,双方必须是相互同意才可能建立联络关系,属于强关系的社交模式。
二、新媒体技术对高校思想课教学管理带来的变革与挑战
微信、微博等各类新媒体技术都主要依托手机为主要媒介,由于节省流量这一最大优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了高校学子,对传统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学管理提出了全新挑战。
(一)校园网络舆情监控难度加大
虽然注册用户量激增,但各类新媒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用户准入门槛不高且在注册过程中缺乏严格审核制度,因此在信息中缺乏有力监管,传统网络不良信息在微信平台上找到了新的土壤。思政教育者无法了解学生在个人微博、微信上接受信息的情况,这就造成了传统网络舆情监管效用的降低,对高校的安全稳定工作造成一定隐患。
(二)引导塑造大学生正确价值观难度增大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这个阶段的学生有很强的求知欲和好奇心,愿意接受多元化信息,但同时对信息的把控和鉴别能力偏弱。加之新媒体信息图文并茂的生动形态,很容易对大学生的思想意识产生影响甚至操控,进而改变他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这对以引导和树立当代大学生正确价值观为主要目标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形成了严峻的挑战。
(三)高校思政课教学对新媒体技术的应用存在盲点
微信在高校学生间广泛流传的同时,在高校教师及思政课教师范围内却缺乏普遍使用性。具上海某高校学生工作队伍中的问卷调查显示:开通微信的思政课教师者为8.92%,而这些开通者中,选择为了更好做好大学生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的比例仅为6.83%。可见,微信功能在被大学生喜爱并广泛使用的同时,却成为了高校思想政治课教育工作的盲点,思政教师们在努力追上微薄热浪的同时,没能及时应对“后微薄”时代的来临。如何补上这一漏洞,是近一时期思政工作的新重点。
(四)过度依赖易导致大学生社交模式异化
由于新媒体快捷和便利的交流模式,即使离线也可以随时受到消息。这就使得部分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的90后大学生对社交软件产生过度依赖,随时查看消息,从而减少甚至断绝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往,产生社交恐惧或社交能力障碍。他们在虚拟的世界中的自我意识过度膨胀,从而挤压现实中的社交空间,容易形成孤独、自闭等社会性格。部分过度依赖新媒体软件的大学生为了摆脱孤独状态也希望与他人接触,但是这种接触只是容器外壁的碰撞,不能深入对方的内部,成为了所谓的“容器人”。
三、新媒体技术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引领作用
作为高校思政课教师,在发挥微博宣传作用的同时,我们必须在第一时间占领思政工作的微信阵地,深入结合高校思政课教学的目标开展工作。
(一)平台的现状及基本运行模式
目前各高校微信平台基本上由主管思想政治教育的部门统一管理的实名注册申请,类型多为订阅号。平台现布权限掌握在学校管理员手中,采取学生邮箱投稿,管理员平台整合的运营方式。通常开设以下的版块,如“热点聚焦、时事解读、一周热点、周末声音”等结合当前社会热点问题的版块。主要针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进行即时分析和互动,在线开展热点讨论等主体信息征集,与之配套线下开展专题讲座、课堂讨论等具体活动,双线落实思政课的思想教育主阵地的相关工作。
(二)平台统计数据对高校思政课教育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微信公众平台为使用者提供了详细的后台数据统计功能,从用户分析、图文分析、消息分析、接口分析等不同途径可以进行细致的数据统计和解读。在运行过程中笔者发现,数据可以体现学生的兴趣领域、关注热点等诸多问题,如能应用到日常工作中,将对日常思政课教学的重点和教育导向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
学生对发生在其身边各类活动的关注度更高,因此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应更贴近学生生活,多举办多报道符合学生切实需求的相关活动,才能真正成为占据一线宣传阵地,真正受到学生喜欢的前沿媒体。
11月29日,微信平台“寻梦起航”新生特刊了关于各类英语证书考试介绍的多图文消息,其中分条介绍了雅思考试、托福考试和托业考试三种。托业考试相关页面的阅读人数是55,远远高于雅思考试的37、托福考试的38的阅读量。数据可以反映两方面问题:第一,“寻梦起航”的阅读人群以一年级为主,对于新生而言,对传统雅思、托福的了解程度要高于托业考试;第二,对于财经专业学生而言,对英语专业的需求已不再简单满足于普适性较高的托福和雅思,对应用类的托业考试有着更高的兴趣度。通过以上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适时地为新生开展关于托业考试的相关交流和介绍活动,有针对性的满足学生的需求。
以上分析只是在平台运营过程中的初步思考,后台数据的多元化足以做出更多有价值的分析和指引,有待我们的进一步开发和思索。
(三)平台运营过程中的思考
微信公众平台毕竟属于新生事物,对其的运行,笔者也处于初步的研发和探讨期。平台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和强大的第三方接口功能,未来必将能够给高校的思政工作的有效开展带来更多的机遇。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应该注意,作为思想政治的有力宣传阵地,高校微信平台的运营有别于各类宣传盈利类平台,其所消息的立场与角度应时刻与思政工作保持高度一致。同时由于群发消息具有不可逆性,平台的权应掌握在思政工作者手中,这样才能把握一线宣传路径,占据宣传工作的主动权。
在网络时代,教师要利用互联网良好的交互性,通过网络互动平台加强与大学生的对话与交流。构建虚拟论坛或者建立可以即使进行互动的聊天群组进行教学,建立师生间相互交流的网络平台。通过这个虚拟平台倾听他们的心声和诉求,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需求,定期在网上答疑解惑,在思政课中有针对性地拟定教学内容,从而帮助他们解决各种思想痼疾和心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