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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商业银行监管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首先它是我国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保证,只有监管有效,商业银行的发展才能按轨道进行,出现的问题才能被及时发现并解决;其次是实现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可以增加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热情,因为政府在大多数人眼中公信力都非常高,经过政府的监管,商业银行活动的可信度就会正价,这样更多的人就更愿意加入到商业银行的活动中,进而保证了商业银行活动的有效开展,扩大了商业银行的市场范围;再次,实现政府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也是提高我国金融领域,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
二、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建议
既然实现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对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环境
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对于整个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提高也是有很大帮助的。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一个具体的程序,这个程序要在一定的环境下才能完成,并且只有这个环境合格,整个过程的开展才能更顺利。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首先就是要保证整个监管环境的公开透明,只有把监管活动放在阳光下,监管的开展才能更有说服力,也才能得到更多方的支持;其次就是要加强对整个监管环境中主体的管理,保证每个主体对于监管的开展都不会产生不合理的阻碍,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商业银行监管,才能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效率,进而实现监管的有效性。总之,不断改善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不可缺少的措施。
(二)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主体
监管主体是对商业银行展开监管活动的执行者,所以说监管主体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整个商业银行监管活动的有效性,所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主体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实际情况,很多监管主体把自己看作是银行活动的主导者,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进行违法监管,或者有一些监管主体素质低下,监管过程中对于被监管银行随便进行训斥或者是提出无理要求,而还有一些监管主体待遇执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使得整个监管过程效率低下,等等。总之,监管主体的活动和素质是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直接影响因素,只有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监管主体,才有可能实现监管的有效性。规范商业银行监管主体,可以严格控制监管人员的入职要求,从根本上较少不合格监管主体的进入;再有就是可以定期对监管主体进行培训,通过学习来提高监管者的素质。
(三)创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机制
商业银行监管机制就是在整个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一些列制度和方法的总称。自从我国实行商业银行监管制度以来,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金融市场的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是与环境的改变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的改变却是不足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是服务与商业银行发展的,也是服务于整个金融行业的高效运行的,如果监管机制与金融环境的发展不同步,那么很有可能导致监管滞后,金融活动缺乏科学的监管等等,这对于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必须不断创新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保证监管体制随金融环境的改变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监管的有效性才能实现。
三、结语
摘要:WTO后过渡期是国内银行提高自身实力,迎接外资银行竞争的关键时期。文章分析了当下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紧迫性,对现行条件下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因素做了一些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字: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紧迫;外资银行;制约因素
一、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紧迫性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快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崛起,使得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等传统业务面临巨大挑战,经营风险加大,生存空间日益缩小,这样的外在环境迫使商业银行必须进行多元化的发展,拓展新的收入来源。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越来越多优秀的国外同行加入到争夺蛋糕的行列,它们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以及强大的研发和营销能力,让过度依赖传统存贷款业务和利差收入的中国银行业面临严重的挑战,争夺利差收入以外的中间业务是中国银行业必然的出路。
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虽然刚刚起步,但可以看到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总体上还不太成熟,体现在:
品种单一,结构欠合理。从商业银行开展的一系列中间业务品种上来看,在传统的中间业务基础上创新的产品居多而新兴的中间业务品种居少。如目前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和中间业务量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结算业务以及与之关联度较高的业务上,而具有较高附加值的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新兴业务,如理财、咨询相对较少。
收入水平贡献度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一般在20%以内,有的甚至不足10%。而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往往占到总收入的50%以上。我们的中间业务还有相当多的潜力可挖。
科技手段运用有限。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虽然都有比较发达的电子网络系统,但在对中间业务产品创新的运用上极其有限。科技优势主要局限在汇兑、支付和结算等传统业务上。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的战略性对策
(一)提高对发展中间业务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发展中间业务认识的高度,关键是要实现“十个转变”,即在营业理念上从专业银行向现代银行转变;在经营目标上从间接创收向直接和间接创收并重转变;在经营意识上从“副业”向“主业”转变;经营模式上从“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在经营品种上从传统产品向新兴产品转变;在经营手段上从科技含量低、单一化向高技术、多元化转变;在服务策略上从低效向高效转变;在经营态度上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在经营机制上从僵化向灵活方式转变;在经营作风上从“以自我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通过上述的转变,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中间业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最终在战略和行动上推动中间业务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完善中间业务的组织管理体系
论文摘要:风险预算近几年被我国的金融界引入,有必要建立商业银行风险预算标杆指标体系、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进行控制。本文通过分析商业银行风险并构建模型,对各类银行风险用相应的风险预算指标来表示,通过层次分析法建立一个商业银行风险预算标杆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业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其运作效率高低风险大小直接反映一国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风险预算是投资者为了在总风险给定的情况下得到投资组合的最大回报而在资产配置的过程中加入风险量度,将资产与风险同时配置给投资管理者即以风险的概率或以统计度量为基础,利用现代风险管理和组合管理工具去管理风险。标杆是一种业绩水准,可以提供准确的信息来建立标准、制定计划以及确定预算的优先顺序。标杆指标体系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的绩效衡量系统是各自独立的标杆指标或者标杆指标的集合。商业银行风险预算需要标杆指标如果缺乏科学的风险预算标杆指标体系监管者就无法判断商业银行的风险程度,也就无法进一步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
一、商业银行风险预算主要指标
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在风险预算中包含的风险预算指标(见表1)。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预算指标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形成了初步的风险控制系统,(见表2)。
二、商业银行风险预算标杆指标体系的建立
通过借鉴由美国运筹学家下.L.Saaty教授提出的层次分析方法制定一套全面而又能反映商业银行特点的风险预算标杆指标体系它可以分为五类20个指标(见表3)。
论文摘要:本文从社会诚信基础、监管信息系统、监管重点三个方面论述了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根据国情构建中国特色有效银行监管框架,从而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一、西方银行监管模式不断发展,促进了金触全球化银行监管发展
发达国家在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危机后,在最近的二十年内,其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体系和市场约束降低了风险并抑制危机的蔓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西方银行监管模式和体系建立在社会诚信基础上,强调银行监管的法治,金融监管是在一系列的市场经济制度框架之内,同时西方银行监管都是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支撑,拥有先进、高效、安全和功能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而且系统内不同部门之间收集信息数据互补性很高,并采用各种复杂数学模型及其统计方法对金融监管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中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诚信基础薄弱
目前我国监管部门所采用的尖端手段要发挥效力,潜在的假设基础是:被监管机构提供的会计数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是准确无误的,真实地反映了被监管机构的经营业务活动。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下,社会的诚信基础薄弱,财务信息真实的前提条件远未充分具备,使银行监管机制效力在实践上很有限。由于目前尚无有效的方法杜绝严重的会计作假和信息失真,实际上监管当局也是默然的被动的接受这一前提条件。
(二)监管信息系统存在的严重问题
1.缺乏总体规划。我国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发展由于没有总体规划,使得已有的各系统孤立存在,使用的技术手段参差不齐,开发的平台各种各样,因此很难使得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形成了一个个监管信息孤立,无法有效的实现整个系统的集成。
2.数据采集的规范性差,真实性得不到有效保证。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数据采集还处于分散的状态,谁使用谁采集。由于信息是多头采集,各部门之间没有进行积极而有效的沟通,因此使得数据在口径、报送时间不一致使得各系统的信息无法共享,这也很难保证真实性。
3.缺乏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手段。目前正在运行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进行简单的分析处理功能,无法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价,使得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无法通过系统发现,金融监管仍停留在监管人员自身素质和直觉判断。
(三)监管重点不突出
1.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我国银行业监管过分注重市场准人监管,而风险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不足。对当前银行业普遍开展的“银证通”、“一柜通”等金融创新如何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如何与其它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都缺乏深人研究并形成有效的监管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几乎是空白。如,中农信、海发行等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最终都是通过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实现的,这不仅弱化了中央银行基础货币乘数效应,削弱了市场惩戒约束机制,而且容易形成道德风险,最终会形成较大的经营风险,使得金融机构觉得“大而不倒”,无法确保监管当局监管的有效性。
2.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当前管理当局侧重于商业银行执行法规政策所实施的监管,但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侧重于合规性的监管的缺点就不断暴露,由于这种方法市场灵敏度较低无法全面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而在风险性监管上存在着风险识别严重滞后,无法准确度量银行风险等问题。随着我国加人了WTO融人了全球金融的一体化,银行的业务多样化,监管的难度急剧扩大,监管部门在对风险、危机的认识和处置严重滞后,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监管方法和监管程序以提高监管质量,以尽早地识别银行财务状况的恶化和有问题的银行。只有以全面提高监管当局人员的监管水平为前提,结合中国的国情,银行监管应以风险监管为主,合规监管为辅。
3.重外部监管,轻内部控制。我国商业银行一级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行政机关色彩浓厚,机构层次过多,从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分理处直到储蓄所,网点布及全国各地,法人治理半径小而管理纵深,管理模型呈现垂直型。董事会、监事会无法有效控制下面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内控机制有待完善,商业银行账务信息管理和账务处理过于分散,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会计报表生成过于下延。内部稽核机制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体系下无法确保系统内部经营和财务信息准确无误。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是整个监管机制的基础。商业银行不能自律,作为外部监管部门,银监局对商业银行监管机制要发挥效力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客观前提条件。
三、构建中国特色有效银行监管框架
(一)加快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改革
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产权制度为改革突破口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国有商业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从根本上说,只有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的行政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才能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只有改革商业银行的行政级别,才能真正实现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活动。如果商业银行的机制不改变,实施银行有效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也只是一句空话。
(二)以法人监管为基础,改革银行监管运作模式,提高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的重心和准则就是对存款人负责,预防金融风险对社会稳定的冲击,这里的基本准则就是法人监管,其他的监管均为法人监管服务,所有信息都是为法人监管而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监管效率,也有利于节省人、物、财力。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目前体制下,唯有组建存款保险公司,实施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平等的条件和大型金融机构展开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
(四)监管手段的改进与完善:存款利率控制和强化市场纪律
一是将存款利率控制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辅助监管手段。二是强化市场约束,解决信息不对称性,保证信息的可靠性、透明度。
摘要:在国有银行上市改制的大幕拉开后,政府与各界似乎都看到了银行改革成功的曙光。然而,2006年的经济运行开始出现更加复杂的局面,一方面商业银行信贷扩张冲动的内在机制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与政府调控经济过热的宏观政策往往存在冲突,另一方面银行体系改革中的深层矛盾逐渐凸现,同时外资银行介入的竞争压力也接踵而至。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行改革;战略
Abstract: In the state-owned bank listed on the Damulakai restructuring, the government and all walks of life seem to have seen the dawn of the success of banking reform. However, in 2006 the economy began to emerge even more complicated situation, on the one hand, commercial bank credit expansion continues to urge the internal mechanism has not been fundamentally changed, and the regulation of the economy overheating of the macro-policies often conflict, on the other hand, reform of the banking system in Gradually become deep-seated contradictions and at the same time foreign banks are also involved in the competition after another.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 banking reform; strategy
前言
在面临内外压力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改革应该如何突围呢?我们认为,有以下两大战略思路值得重视。
其一,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应针对信贷扩张的动因,全面创新业务模式和经营机制
我们看到,上半年中国经济高位增长,两大推动因素是信贷和投资。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上市成功后的建行尤其突出。前段时间穆迪对2005年中资银行财务实力评价较低的原因,也是看到了宏观紧缩政策下,商业银行信贷扩张压力可能带来不良率提高。应该注意,我们不能说信贷扩张与银行上市之间有简单的正相关关系,因为这是现有金融体制下所有商业银行普遍面临的现象,只能说是,商业银行的上市,如果强化了刺激信贷扩张的某些动因,将会使得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就国际经验来看,目前国外商业银行已经逐渐形成了中间业务为主,信贷业务为辅的模式。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发达国家的银行非利息收入快速增长,对银行总收入的贡献多在30%以上,有的超过了50%,甚至70%以上。国外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情况,是与其逐渐进入后工业社会的发展阶段相对应,也是与其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深化发展到了较高阶段相对应的。而在当前中国特定历史阶段,以利息收入业务为主的情况还难以在短期内改变,但应向国际看齐,在业务创新与制度设计上做好战略改革与转变的准备。
就此,笔者认为上市只是银行改革的起点,在制度、技术、管理等方面全面创新商业银行业务运行模式,才能促使其走出信贷扩张怪圈。
一是创造发展银行中间业务的条件。一方面,应以专门机构协调中间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如规范中间业务收费,制定合理的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也要建立健全银行的各项服务功能,并且增加科技投入,创造发展中间业务的硬件环境。另一方面,银行所提供的中间产品最大的差别就是它所提供的服务和为客户创造的便利,只有适合客户需要的产品才有存在的必要和发展的可能,而银行也只有拥有了这样的产品才能赢得客户,因此要努力推进产品创新。此外,银行还要注重以推销消费品的方式推销金融产品,通过市场营销来使客户理解新产品,并实现金融产品“供给创造需求”的途径。
二是真正促进经营管理与内控机制的优化。经营机制改革仍然是商业银行永远的主题,目前部分银行进行股改和上市,确实是银行改革迈出的一大步,但是也要看到,对银行治理长期的真正压力主要来自于机构战略投资者和大股东,当前上市银行治理结构中该类主体的作用还十分有限。银行海外上市的背后,往往是投资者对于“中国概念”和“政府担保”的认同,上市本身并不意味着现代经营机制的建立。如果就此放弃内部机制改革,则很可能重蹈覆辙。因此,政府必须在包括人事等方面在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起市场化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商业金融原则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收益权衡机制,才能保证银行改革的成果。就此来看,上市只是有效改革的刚刚起步,也并非银行改革的惟一选择。
三是改善资产质量与贷款结构。应通过加强各类风险限额、资产负债比例指标管理及内部利率调控、产品定价政策等手段,合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配比,降低资产组合的整体加权风险,促进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运作。还应根据流动性变化和资产业务发展的趋势,更加主动灵活地实施负债管理,控制负债成本,有效地管理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总之,商业银行应把风险识别能力的大小作为信贷投放最重要的约束条件,不仅在信贷投放“量”上做文章,还应在信贷投放的“质”上努力。
四是不断创新现有条件下可行的业务模式。总体上虽然信贷增长过快,但也要看到,在传统业务模式和理念下,银行还是更关注集中于少数领域的贷款业务。但事实上,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还有许多领域缺乏发展资金,目前需要能够开拓市场,探索银行资金进入这类领域的新模式。例如,通过与政策性资金的配合、资产证券化、基金等模式,银行资金可以有效进入资金短缺严重的很多经济领域,探索有效利用资本金的广泛途径。
其二,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应适应新形势,转变商业银行改革的战略重点
商业银行改革中的整体性问题是多方面的,当前有四方面任务迫在眉睫。
一是综合调控银行体系的资金过剩。资金过剩加剧了银行当前的盈利压力,从总体上调控银行体系流动性也是对政府的现实要求。2003年4月份开始以定期发行央行票据的方式来回收外汇占款带来的过多的流动性,但由于疲于应付,最终形成的净货币投放仍保持了较快增长,商业银行的资金持续过剩。当前,银行改革、宏观经济调控、外汇体制改革已经不可避免地联系在一起,全球化也使得中国经济金融更容易受到外部冲击和影响。政府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做出相对最佳的选择,尽可能控制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问题。
二是为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做好制度准备。随着2006年金融产品创新的开展以及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混业经营的潮流已经显现出来。产品创新带来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而机构创新则带来多种金融资源的有效组合,如近期保险资金对银行的规模介入。对此,应该全面更新观念,在立法、监管、内控和会计准则等基础制度建设方面为银行混业经营打好基础。
三是增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产品的设计定价能力,从而在未来国外同业竞争中能够立足。当前虽然国内市场具有大多金融产品,但价格发现机制仍然缺位,银行也不具有产品设计定价能力,不得不依赖外资报价。在外资全面进入后,国内商业银行在本币产品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地位。国情决定了相关的金融制度优化和创新短期内必须由监管部门而不是市场来主导推进,这需要在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大环境下,尽快弥补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不足,并对促使本币产品交易活跃提供政策支持。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一、商业银行简介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主要目的是获取利润,商业银行属于货币经营企业。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主要有支付中介,金融服务,信用中介和信用创造这四个基本职能。
二、金融服务的概念及特征
对金融服务的研究始于上个世纪的二十年代,到目前为止对金融服务的定义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说法。将保险,银行和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看作金融服务统一提供者进行的定义。包括所有银行服务,所有保险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金融服务为商业银行提供的所有服务;金融服务为商业银行提供金融工具的服务界定。
金融服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讲,是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商业银行价值创造的重要环节,是效益和资源。与有形商品的市场营销相比,金融服务营销有以下几个特征。一般情况下采取契约文书和账簿登记等形式,不容易被感知;人是金融服务的对象与主体,服务品质的差异性既由服务人员素质的差异所决定,也受顾客本身的个性特色的影响;在金融企业中,一线员工是营销活动的主体,所以,顾客的满意程度直接受这些员工的素质的影响,可见内部销售与外部销售都属不容忽视的。商业银行要发展,必须注重培养忠诚度的客户。吸引新客户,留住老客户,培育顾客忠诚,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在金融服务的服务人员方面,金融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问题。在我国, 各商业银行业务人员整体素质虽有所提高,但从跨行与行内看来,服务人员的素质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服务质量也受到了影响;柜面服务人员的奖罚不到位,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服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在服务时难免显得态度不好,给客户留下不好的印象,影响商业银行的收益和形象;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缺乏理财意识,服务技能的欠缺和服务技巧的低下也给公司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在金融服务创新工作方面,金融服务的创新工作大都停留于表面,没能发挥它真正的作用,客户金融意识,金融产品的利用率和客户的金融意识都非常的低下,致使新推出的产品无法走向市场,这样既大大提高了成本,效益又很低;在金融服务中间业务的收费方面,一些不知名的中间业务费用使消费者难以接受,有时甚至消费者不明不白地就发现自己存款金额减少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的,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代收这方面还是有待改善的。
在金融服务手续方面,如今金融服务的手续效率比较低下,过程比较烦琐,银行员工办理业务速度也比较慢,使顾客心生厌倦,此外,虽然现在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电话银行和网络银行几乎已经在很多地方都有,但是电话银行和网络银行的利用率还是比较低的,这也给等柜台造成了压力。
四、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创新的对策
在金融服务的服务人员方面,需要注重对金融服务人员素质的培养,抓优质文明服务规范,为服务创新打好基础,负责人作为部门服务第一责任人,更加要加强自身的素质,做好带头工作,加强新业务的培训学习,加强服务文化培训,督促员工做好规范服务;对服务人员奖惩分明,做到责任到人,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努力调整人力资源结构,增强理财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技巧。
在金融服务创新工作方面,首先要对服务的对象进行创新,每个地方由于地域特色、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客户构成也不相同,所以应该针对性地开展特色服务,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界定合理的适合自己的客户群体,进行针对性的创新,确保创新的质量和创新的效果。
在金融服务方面,加强网点人力资源整合,进一步推行综合柜员制,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网点营销力量减少操作岗位,大力发展网上银行,自助银行和电话银行为主体的电子银行分销渠道,建立一个客户界面一致,业务渠道多样,技术平台统一,前台系统互动和后台系统共享的电子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实现电子银行业务一体化发展;对于客户不满意的地方,提出问题的,要及时给予解决,改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服务的效率。
此外,还要通过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员工学习与相互交流,强化客户服务理念,使得员工有自觉服务的意识;通过减少管理层次,使信息传递速度加快,信息失真率降低,增加对员工的授权,让员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避免不必要的信息中断与服务延迟;通过借助文化的力量使服务意识渗透到每一个员工的精神中,使优质服务行位在每一个工作细节和每一个岗位中都得到体现;提高员工忠诚度与满意度,提供给员工继续学习和深造的机会,加强内部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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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公司,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具有特殊性。本文在对此问题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深入地分析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进而研究了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体现在治理目标、董事会制度、资本金及外部监管等方面。通过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可以发现: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会影响公司治理、特许行业需要进行部分强制性规范、承担更多责任的公司需要监管机构适度监管。
商业银行是一国体系的主体,其自身公司治理问题在东南亚后受到普遍关注。作为一种经营货币的特殊公司,现代商业银行具有诸多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特点,这些特殊性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既可以深化和拓展公司治理的研究,也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研究综述
近年来,公司治理问题受到人们普遍关注。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过程中,完善银行公司治理日益受到重视。尽管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银行公司治理提出了很多具体思路和对策(陈学彬、张文,2003;厥澄宇、王一江,2005;吴晓灵,2005),但大多从一般企业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出发去研究银行具体的公司治理机制,缺乏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来分析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这是当前该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缺陷。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是金融媒介,是现代的核心。它的产品和资本结构相对于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其经营牵涉到国民经济全局,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了解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一)商业银行高负债的资金结构。商业银行自有资本所占比重较低,按国际通行的《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最低的安全界限为8%,意味着其负债最高可达到92%。在这种高负债的结构下,银行的运营资金主要来自于债权人。一般来看,银行的债权人可分为银行同业、债券持有者以及存款人3类。其中提供资金较多的是存款人。
资本的高杠杆和高负债经营的特性,决定了在资本获利可能性大大增加的同时,资本运营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因此,股东和经理层因短期行为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要求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相关制度安排上应强调风险,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保证资本充足,突出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
(二)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的复杂性。尽管信息不对称在任何企业都存在,但在商业银行中更为严重。因为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资金提供者很难了解银行如何使用其资金。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委托——关系更加复杂。
对于一般公司,委托——关系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而对于商业银行,由于监管者、存款人、贷款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复杂,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治理结构中制度安排解决各种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以保证其稳健经营。
(三)存款(含隐性担保)的负激励。为了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西方各国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大量研究表明:由于存款制度的存在,一方面,股东因此而偏爱一些高风险的项目,侵害只享有固定回报权的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存款人监督商业银行经营的动机减弱。目前,我国虽然未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获得了政府的隐形信用担保,这不但使银行面临严重的风险问题,而且极大地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经营的关注。
(四)商业监管的特殊性。尽管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对银行监管的范围和力度不同,但由于银行运行的脆弱性和银行出现问题的传染性,各国政府都积极对银行进行监管。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银行弱化的法人治理机制。
三、商业银行特殊性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含义的理解。不同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从和学的角度分析,治理结构就是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其长期合作。根据OECD(2004)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涉及公司的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体系。公司治理也提供了一个框架,通过该框架来确立公司目标,决定实现目标的措施和绩效监控。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的《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2006年2月)》报告中就银行公司治理的涵义做了阐述:从银行业角度看,公司治理涉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管理银行业务及各项事务的方式,这将影响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如何制定公司目标、经营银行日常业务、履行对股东的责任义务并重视其他被认可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确保银行的经营活动和日常行为符合安全稳健经营的要求,并遵循适用和监管规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该报告中提到的治理准则体现了商业银行特殊性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的体现
1.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的特殊性。目前关于公司治理的目标一般有3类:第一类是股东至上论,认为公司治理的中心在于确保股东的利益,公司治理是确保股东得到应有回报的各种机制(Fama & Jensen, 1983);第二类是投资者利益保护论,认为公司治理是确保包括股东和债权人在内的所有投资者得到投资回报的各种方式(Shleifer Vishny, 1997);第三类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顾客、供销商和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规定他们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Cochran & Waitick, 1988;Blair,1995)。
在商业银行中,由于其高负债的资金结构,决定了债权人提供的资金面临风险。在商业银行中,存款人是资金的重要提供者,但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实现治理中利益平衡,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介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现保护存款人的治理目标。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商业银行要担负更多的责任。而商业银行大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在此情况下,要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要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
2.商业银行董事会的特殊性。在商业银行中,董事会具有重要作用,需对经营管理负最终责任。独立、专业、权威的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条件。商业银行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具体设置、责任范围比一般公司董事会要求更高。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银行存款人、投资者等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这就要求董事会具有独立性,具体体现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职能委员会的独立性。董事会维护股东及公司利益,有效协调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利益,使银行持续经营。
3.商业银行资本金制度特殊性。相对于一般公司,商业银行注册资本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小。依据国际通行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商业银行有自己的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的作用不全在提供资金,而重在吸收和消化损失,这是银行区别一般企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商业银行的投资入股、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些直接影响股东资格、董事会的责任和控股股东的义务等一系列问题,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4.商业银行监管的特殊性。商业银行高负债的结构决定了债权人是重要的治理力量。而中小存款人因监督和专业知识等问题没有动力参与公司治理,特别是存款制度下因有保障而丧失积极性。次级债权人大多是机构投资者,有动力和能力参与治理但也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股东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有限的,高杠杆率使银行股东有过度冒险和侵占的倾向,应限制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外部的主体代表广大存款人利益介入公司治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对银行管制。银行管制的目的有两个,从微观层面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从宏观层面是为了防止银行系统风险的产生。银行管制手段一般包括金融安全网(包括显形或隐性的存款保险和最终贷款人制度)、审慎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信息披露要求,对银行经营活动的限制以及对经理的品德和能力的要求等内容)、限制竞争的政策(包括设置进入和退出壁垒,限制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限制银行间的收购、兼并以及接管等活动,对银行实行国有化)。
四、对商业公司治理特殊性的进一步思考
(一)经营业务特殊性对治理结构的影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之所以有特殊性,是与其经营货币和信用有直接关系的。在一般研究中,公司治理机制受到国别因素、传统因素、股东构成因素的影响已经受到关注。但对于行业特征影响公司治理尚未注意。而因为银行业的准入、业务开展等方面受到管制,限制了大股东在公司治理的作用。因为利益相关者的特殊性,也使银行业公司治理与一般企业有所差别。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探索不同模式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保障。一般意义上,《公司法》中涉及与公司治理相关的规定。对于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就我国而言,除了《公司法》,还有《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法》。需要不同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问题予以规定。就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还不够详尽,需要将近年来指引中有强制性规定的纳入法律层面。另外,由于银行对一国的影响,需要关注银行濒临破产时的救助措施,确立特殊时期银行的治理目标,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适度监管。在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东监督不到位、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未充分发挥作用、存款人没有动力和能力参与公司治理、内部人控制严重的情况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应发挥积极作用。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监管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
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是必要的。但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银行本质上是企业,赢利性是其目标,需要在兼顾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的基础上,适度监管,并强化监管者责任。另外,监管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作用。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由于原来实行化管理,很难一下子建立真正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吸收国外有益经验,联系我国实际,不断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因行业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公司治理有所不同。存款人保护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法律中强制性规范确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部分制度安排,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适度监管,需要银行结合自身需要不断完善其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2]张鑫,史安娜.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与公司治理研究[J].上海学院学报,2005,(5).
[3]李维安,曹延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基于商业银行特殊性的研究[J].南开学报(科学版),2005,(1).
[4]赵勇,吕若彬.试析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其对法人治理的影响[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2).
[5]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EB/OL].网,2006-04-22.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律形式是有限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自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身份定位的尴尬,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从事金融业务却不能取得金融许可证,该困惑给其生存发展带来诸多问题: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运用渠道;另一方面无缘享受财税优惠政策。[1]
1 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不明引发系列问题
1.1 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7年中央一号文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在贫困地区先行开展发育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的试点”;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这些文件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从法律渊源上讲,位次比较低。
《指导意见》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直接依据,也只有一些粗线条的硬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与现行法律精神相左,如小额贷款公司须坚持“只贷不存”的原则,只提供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贷款业务本质上属于一种金融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所以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但又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
1.2 监管主体虚化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不是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是中国银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并未赋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应的监管职能。从全国各地的试点实践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阶段的监管,主要由当地政府组成试点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市场监管职责;但各试点地区成立的政府各部门联席的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也容易形式化。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运营后,大部分试点地区都将监管任务交给县级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定时向县级人行报送资料,人民银行只是承担着贷款利率和资金投向的简单监测工作,并参照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业专业监管部门均被排除在金融监管之外,而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因此出现监管盲区。
所以,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金融办都可以介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若各部门一起严格监管,会把小额贷款公司“管死”;多头监管往往是“每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其结果是“没人管”,从而造成监管主体虚化,给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1.3 后续资金匮乏
为避免吸储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确立了一个铁的纪律:禁止吸收公众存款。在我国经济环境和不完善的金融市场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资金匮乏,主要是由于制度设计带来的“后遗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但是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把全部注册资金都贷出去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的批发贷款也无缘享受,所以只有增资扩股和商业银行拆借。增资扩股无非是新增股东或原有股东增资,但受入股人数限制,实际融资效果并不会太明显。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统计表明,截至2009年12月31号,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是1334家,注册资本金是821.98亿元,实收资本817.20亿元,实收资本占资金来源的86.85%,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余额63.2亿元,仅占全部资金来源的6.71%,远远没达到50%的水平。如此低的融资比例,并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给其贷款,而是小额贷款公司达不到其放款要求,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难题:一是,这部分从银行融入资金的定性及由此产生利率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是工商企业,凭贷款卡从银行融入的资金,在银行看来是对一般工商企业的普通贷款,当然要按照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息;但在小额贷款公司看来是同业“拆入资金”,应该享受同业拆借利率计息,因此二者之间找不到一个共同的利益平衡点,银行融资就无从谈起。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要求有价值稳定的不动产抵押,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产为缺乏流动性的对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贷款,这些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看来属于“次级贷款”,不能用于抵押融资。
2 专家学者探讨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目前我国理论界、实践运作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视角,笔者将逐一评析。
2.1 专业贷款公司
有学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可朝专业贷款公司的方向发展,即贷款零售公司,在我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和运作,拥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贷款发放业务,依据自身条件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贷款,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并具有自身的市场定位于目标客户群,商业化可持续经营的现代公司。论文大全,小额贷款公司。
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定位为专业贷款公司并不现实:专业贷款公司须由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资控股,而“草根金融”出身的小额贷款公司大股东基本上是当地民营企业,如温州小额贷款的主要发起人为当地骨干民营企业(见表1),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前的股东身份受到目前法律法规的限制。
表1: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
现在全国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较多,监管主体和托管形式不一。从监管主体来看,主要有三种,即房产管理部门、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从监管的形式来看,主要有自愿监管和强制监管两种。从监管的资金构成情况来看,主要有部分资金监管和全额资金监管两种模式。
从监管的效果和监管拓展情况来看,比较成功的主要是两种模式,以天津市为代表的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为主体的监管模式和以苏州市为代表的房产登记部门为监管主体的监管模式。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新模式
(一)监管原则
1.宗旨便民,服务高效。新的资金监管模式不仅是为了防止中介机构挪用客户资金,更是为打造一个交易诚信平台,减少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后顾之忧,所以该项工作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监管,更多的是体现一种全新的服务。资金监管服务旨在以不较大改变买卖双方交易方式、不增加交易双方经济负担为原则。
2.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自愿选择是否参与;二是交易双方自愿选择是否托管;三是经纪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参与;四是交易双方自愿选择托管资金组成部分。
(二)监管新模式
1.政府监管,银行托管。房管部门或专门监管机构接受政府委托,开发资金监管平台,同各商业银行进行联网,实时监控各商业银行的托管专户和托管子账户,对整个资金监管服务进行全程监控。
2.钱随房走,房随钱走。为保证托管资金的安全和银行利益,通过资金监管平台和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进行实时对接,在系统中设置各环节的逻辑关系。由系统自动控制各流程,资金的存入、划付和划转以流程的环节作为前提,流程环节的流转以资金存入、划付和划转为前提,形成了流程环节和资金流转互为前提的唯一途径。一旦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以合同的方式确保流程的有效运转,任何人不得对流程进行干扰,确保资金的安全,也确保了各商业银行的利益。
3.一手交房,一手交钱。房屋权属证书领取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真正具备交房条件,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机构通知托管银行将托管资金及时划转给卖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纪机构也可以通过登记机构的托管系统平台进行本经纪机构托管案例的查询。如果某一案例的交易登记流程已经进入“缮证”环节,也就意味着托管银行已经将卖方的原贷款偿还,买方的按揭贷款也已经发放。该条件下,交易双方即可以提前办理交房手续。
三、资金监管服务模式还应考虑的问题
(一)利息问题
在现有资金监管服务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并且以银行的内部账户作为托管专户。托管专户的性质决定其账户为内部权益类账户,而不是负债类账户,所以不能计提利息。那么,由此产生了两个问题:1.作为卖方来说,原来可以直接收取的房款,因为纳入资金监管服务,损失了该笔资金利息收入;2.作为托管银行来说,虽然不用支付托管资金的利息,但专户性质决定了其同样不能作为存款指标来考核,怎样提高各商业银行的积极性,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还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