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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哲学论文

时间:2023-03-27 16: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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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哲学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真/涵义/使用

中图分类号:B516.5293文献标识码:A

通常认为,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给出了一种关于真的符合论。这种符合论与逻辑图像论联系在一起,例如2.222节这样说,“图像的真或假在于它的涵义与实在是否一致”①。但这就立即面临弗雷格在《思想》这篇著名文章中对于符合论的批评,按照这个批评,不仅符合论是不可能的,而且真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不可定义的。这就自然产生一个问题:维特根斯坦关于真的符合论,是否因为这个批评就垮掉了呢?本文就以这个问题为起点,整理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给出的真理概念。

弗雷格的批评大意是这样的:如果用与事实符合来定义某个命题是真的,那么要使用这个定义来判定命题p是否真,就要先考虑p是否符合事实,也就是说,先考虑“p符合事实”是否为真,而这就预设了真,从而使对这个定义进入了无穷后退;同样的思路适用于所有关于真的定义,因此真是不可定义的。②

沃克尔③认为这个批评适合于融贯论,但不适合于符合论。他区分了关于真的理论和关于事实的理论。如果符合论是一种关于真的理论而不是关于事实的理论,那么它就可以避开弗雷格的批评。为看到这一点,考虑“p符合事实”这个命题,要使其为真,所要求就是“p符合事实”这个命题符合事实。如果视事实这个概念为初始概念,那么由p符合事实,就可以得到“p符合事实”这个命题符合事实,这一点就相当于说由p得到p为真,由p为真得到“p为真”为真,这个过程可以无穷继续下去,但不是恶性循环。

但是,沃克尔的策略不适合于维特根斯坦。这个策略仅仅考虑了真,而没有涉及语义。维特根斯坦似乎持一种真值条件语义学,他说:“要理解一个命题,就是要知道如果它是真的话,情况是怎样的”(4.024节)。如果可以通过真值条件来确定语义,那么即使事先不知道命题的语义,只要知道与之对应的真值条件,我们也可以确定命题的语义。沃克尔策略的核心在于,承认有一个独立于真的事实概念。但是,如果事实独立于真,那么与一个命题相符合的是什么事实,就并不取决于这里的命题是什么。联系到真值条件语义学,这就相当于说这里有真值条件,但不知道是哪个命题的真值条件,从而也就不知道要为哪个命题确定语义。真值条件语义学意味着事实能够成为命题的个体化条件,但对于独立给定的事实来说,符合关系并不足以挑出任何命题,从而不能得到个体化的命题。

沃克尔策略必须承认,事实概念是一种外延化的概念。按照这种事实概念,金星升起来了,即使这个事实与启明星升起来了这个事实是用不同命题表述的,它们仍然是同一个事实,这个事实的同一性不依赖于表述它的命题。显然,这样的事实不足以确定它是“金星升起来了”这个命题还是“启明星升起来了”这个命题的真值条件,而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真值条件语义学要求给出足以区分这两个命题的事实,而这意味着作为真值条件的是内涵性的事实概念,按这种事实概念,金星升起来了与启明星升起来了,是两个不同的事实。

弗雷格批评的关键在于,如果真是以命题为主目的谓词,那么关于它的任何定义都必定采取了如下形式:

D)对任一命题p,T(p),当且仅当,F(p)。

其中“T”表示谓词真,T(p)即命题p为真,而“F”则表示用来定义真的任何性质。这种定义形式本身就预设了真这个概念,因为双条件句所使用的连接词(“当且仅当”)意味着两边的子句真值相同。为了避免这个批评,可以采取的对策有两个。其一,把“当且仅当”这个连接词看作是一个过渡,它仅仅表示两边同时为真这一事实,关键是得到定义项,即双条件句的右边为真的情况。此时只需表明可以不用真这个谓词来实现这种情况就行了。沃克尔的策略就是如此。其二,则是表明这里的双条件句不是用来定义真的命题,真这个概念已经先于这个定义而被把握了,类似于D)的命题仅仅是对我们已经把握到的真这个概念的一种阐明,这个命题本身并不表明我们理解真这个概念的基础。如果情况是这样,要断定命题p真所需要的“F(p)”为真,就不是恶性的无穷后退。我将表明,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引入的真,就以第二种方式避免了弗雷格的批评。当然,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维特根斯坦就没有一种真正的符合论,也不会遇到弗雷格的批评。

《逻辑哲学论》集中讨论真的段落是在4.06节至4.0641节。4.06节说,“只有作为实在的图像,命题才能是真的或假的”。这是在说真这个概念的适用范围。考虑到真这个概念在什么情况下有效,这种情况中就包含着对于这个概念来说具有本质性的东西,这一节的说明就是极为重要的。按照文本的编号排序原则④,4.06节覆盖了整个关于真的讨论,这就很说明问题。显然,一个命题如果不作为实在的图像,我们就说这里有记号串而没有命题。当记号串被用来表征实在时,它就是命题,由此直接就可以看出,只有在记号串的表征性使用中,我们才会触及真这个概念。这一点在哲学上的后果一时还不明显,需要继续分析。

4.061节通过讨论命题的涵义(Sinn/sense)来讨论真:

如果没有看到命题具有一个独立于事实的涵义,就会很容易以为真和假是记号和记号表示的事物间具有同等权利的关系。

人们就会说,例如“p”以真的方式表示“p”以假的方式表示的东西,等等。

命题涵义与事实间的关系是通过真建立起来的。按照4.024节的提示,如果知道命题为真时事实是怎样的,也就知道了命题的涵义。由这个提示很容易这样推论,命题的涵义是什么,这一点依赖于命题为真时,事实是怎样的。进一步的推论是,命题的涵义是什么,同时也依赖于当命题为假时,事实不是怎样的,因此,只需要把不是这样的事实反过来理解,就得到了事实是怎样的。这一点就体现为,“p”以真的方式表示“p”以假的方式表示的东西。但是,上述引文表明的恰恰是,这个推论是不可接受的。

接下来的4.062节对何以如此做出了解释:

我们能否就像理解真命题那样理解假命题,只要知道它是假的就行了?不行!因为如果我们用命题来断定的是确实如此的情况,那么它就是真的;如果我们用“p”来说p,而情况确实是我们所说的,那么在新概念中“p”是真的而不是假的。

这一节的意思并不如文字表明得那么平易。在把握维特根斯坦的想法前,对照一下研究者的理解是有益的。戴尔蒙德⑤按照吉奇⑥的提示假想了一种与英语有完全相同的词汇及语法的语言“Unglish”,它与英语的唯一区别在于,Unglish的一个句子与英语中的同形句子涵义正好相反,例如其中的句子“Roverisspotted.”与英语中的“Roverisnotspotted.”具有同样的涵义。有趣的地方在于,这种假想的语言与英语都可以按4.062节的说明,与关于真的符合论表述相容,但就每个句子而言,它与英语句子的真值恰好相反。造成这个区别的,是句子与真值条件的对应关系。我们可以通过改变这种对应关系来改变句子的涵义,而这一点是使用句子的行为所决定的。因此戴尔蒙德说:“……命题的表达能力本质上涉及方向性,通过某种使用,某种按规则的约束与实在相对照的方式,这种方向性本身属于命题,并且是可以颠倒的”。⑦引文中提到的前一个“方向性(directionality)”显然是指具有方向这一事实,后一个“方向性”则是指具有某一特定方向。

在戴尔蒙德看来,这说明了命题与名称间有范畴区别,前者具有方向性,而后者没有,前者的颠倒构成了另一个命题,后者如果能颠倒的话,颠倒以后仍然是同一个名称(Unglish与英语有完全一样的名称)。这种范畴区别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就表述为,命题是事实,而名称则不是,进而,名称可以代表关系项,而命题不能。在这种意义上,说真表明了命题与实在间的关系,是一种自我消解的表述。戴尔蒙德进而把这种自我消解的特征当成整个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基本特征。

对戴尔蒙德关于维特根斯坦的整体解读方案这里不予置评,我同意她关于命题涵义具有方向性的理解,但关于这种方向性在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思路中起什么作用,她的理解在我看来是错的。

戴尔蒙德正确地看到,关于真的概念允许对涵义进行颠倒,这种可颠倒性使得记号“p”与“p”能够说同样的东西。确实,4.0621节直接表述了这一点。戴尔蒙德的思路接着这一点继续下去。在她看来,这就使得吉奇所假想的Unglish成为可能。它与英语的区别是,句子与实在间的对照关系以不同的方式建立起来,正是在这一点上使用插了进来,说的是英语还是Unglish,这一点取决于使用。使用的作用仅仅在于,在命题涵义的两个方向中任意选择一个。不过,无论选择哪个方向,命题涵义都是可以颠倒的。这种方向性本质上就属于命题涵义,命题的真假二值性表明了这种可颠倒的涵义具有方向。关于方向性和可颠倒性的这种理解被戴尔蒙德认为是关于真的早期(inchoate)理解的一种发展形式,它试图从分析真入手来表明命题在何种程度上有所说(informative)。

回到《逻辑哲学论》的文本,就可以看到维特根斯坦的思路与戴尔蒙德的理解间存在错位。4.061节确实提到了类似于Unglish的语言。在Unglish中的句子“Roverisnotspotted.”是句子“Roverisspotted.”的否定,在说英语的人看来,这正是用“p”以假的方式说“p”以真的方式说的东西。但是,这种可能性正是4.061节所要否定的。戴尔蒙德提到的方向性出现于4.0621,这里维特根斯坦似乎赞同涵义具有方向性。但她没有注意到这一节是4.062节的一个转折性的继续。4.062节对涵义的可颠倒性给与了否定的回答。

细读之下就会看到,4.0621节对于4.062节来说是一种发展:在命题记号与真的联系已经建立起来的前提下,我们才可以谈论涵义的这种颠倒。而在4.061节中这种颠倒不被允许,这应当是由于,涵义是通过命题记号与真的联系确定的,在这样确定涵义时,涵义的颠倒意味着涵义是不确定的。4.061节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否定Unglsh的可能性,在涵义没有确定之前,存在Unglish这种可能性意味着我们甚至不会有英语;戴尔蒙德之所以能够设想这种语言,这仅仅是由于我们已经有确定的英语,我们把Unglish当成另一种语言,以此来保证这种确定性。

之所以说戴尔蒙德的理解错位,是因为在她看来维特根斯坦试图揭示的语言的内在逻辑只进入了涵义的层次,关于真的二值性理解表明了涵义的方向性,但维特根斯坦实际进入的层次则是涵义如何建立起来的层次,在这个层次上,我们使用真这个概念的方式通过涵义的方向性表现出来。

找到了切入点,就可以入手分析维特根斯坦是如何处理真这个概念的。

4.061节包含一个论证,它的目的是表明,我们必须认为命题的涵义独立于事实,否则就得不到确定的涵义。如果认为涵义依赖于事实,那么对于命题p,我们可以说与之对应有一个事实,这个事实赋予命题以涵义。这就是说,在事先不知道命题涵义的情况下,只要确定了与之对应的事实,就能够确定命题的涵义。但是,在不知道命题所说的是什么的情况下,同样是这个事实,既可能使命题为真也可能使其为假,因此我们必须认为,无论事实使命题为真还是为假,都将赋予命题以涵义。这就是说,真和假是记号和记号表示的事物间具有同等权利的关系。正是基于这种真与假的平权性的理解,4.061节第二段说,“人们就会说,例如‘p’以真的方式表示‘p’以假的方式表示的东西,等等”。这种情况可以看作是一个关于平权理解的辩护。既然同一个事实可以使一个它将要赋予其涵义的命题为真,也可以使其为假,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这两种情况分别以“p”和“p”的形式标出来,分别确定涵义以后把任意一个赋予原来的那个命题就行了。维特根斯坦在紧接下来的4.062节直接否定了这一点,而没有给出任何明确的理由。这里可以给出理由:如果不预设命题涵义已经以某种方式确定了,我们无法确定“p”和“p”标出的情况是什么。这就好像我们说,左和右这两个方向是相对的,因此我们可以随意规定左右。但是能够说左和右相对,这就已经预设了左作为左和右作为右是确定的,这两个确定的方向本身不是通过两者的相对关系规定出来的。

这样,在接下来的4.062节否定以知其假的方式,理解假命题的可能性就顺理成章了。这里的关键不是对假命题的理解和对真命题的理解互为前提,而是缺乏真假之别。前一种情况不是循环,而是真命题与假命题是一同被理解的。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真命题与假命题中理解任何一个就理解了另外一个,因而以知其假的方式理解假命题就没有问题,为此只需理解了真命题就行了。这里的问题显然是,就我们能够通过知道命题的真值条件来理解命题而言,命题本身应当已经以某种方式提供了真假之别,进而使涵义得以确定。

建立真假之别的方式,就是戴尔蒙德认为需要在涵义的两个相反的方向中任意选择一个的方式,也就是说,使用。4.062节接着说:“如果我们用命题来断定的是确实如此的情况,那么它就是真的;如果我们用‘p’来说p,而情况确实是我们所说的,那么在新概念中‘p’是真的而不是假的。”这里把“p”换成任何其他东西并不构成影响,也就是说,命题记号的涵义究竟是什么,这是不起作用的。这是在确定涵义之前确定什么是真。这里的要点是,用“p”来说时情况确实是我们所说的则“p”为真,这并不要求事先确定一个事实(否则我们需要先确定涵义),然后来判定“p”是否确实为真,而是一个关于“p”这个命题记号与真这个概念的用法的说明。这里,是使用的活动本身建立了真的概念,而不是通过使用在已经给定的涵义的可颠倒的方向中选择一个。因此,是命题的二值性决定了涵义的方向性,而不是涵义原来已经有某种方向性,真这个概念的使用确定了某个方向。免费

二值性属于使用,并通过使用被赋予命题。这一点体现在4.0621节所说的否定记号不代表任何东西中。如果涵义已经有方向性,只不过在使用真这个概念前没有得到明确,那么不管怎样,使用否定记号就意味着我们从一个方向转向另一个方向。如果不明确涵义具有方向这一事实本身依赖于使用,那么按照理解涵义就知道其所说的事实这一基本原则就可以认为,涵义在方向上的区别对应于一种事实上的区别,因而否定记号最终就有所代表了。戴尔蒙德把方向性归于命题或者说命题的涵义,仍然无法解释何以否定并不代表什么。

真与涵义间的这种关系在4.063节得到进一步肯定,在这一节维特根斯坦批评了弗雷格的判断理论。我们且不管他是否错误地理解或表述了弗雷格的理论,而只关心维特根斯坦在这种批评中透露的正面的观点。在他看来,弗雷格把真和假看做是思想(弗雷格意义上的涵义)的谓词,在确定真值之前,命题涵义已经确定了,判断(judgment)就是断定这个涵义是真的。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一理论的关键在于认定,我们可以有一个与真理理论分开的意义理论,因而给出涵义就相当于在平面上标出一个点,确定其真值就相当于在这个点上涂黑色或白色,我们可以在不知道什么是黑与白的情况下标出一个点。但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要能够说‘p’是真的(或假的),我必须断定在何种情况下称‘p’为真,从而确定命题的涵义”(4.063节),而这就相当于说,如果不知道何时称“p”为真,就不知道“p”是什么命题。这样一来,要能够把真归于命题,真就必须已经以某种方式被归于命题了。这时真通过确定命题真值条件,而不是作为真值起作用,我们可以说这就是真这一概念。在真这一概念下看待命题,命题才能具有真值。命题的真值条件依赖于真这个概念,并赋予命题以涵义,进而使命题得到个体化。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维特根斯坦在4.063节中说:“命题的动词并不是像弗雷格所想的那样‘是真的’或‘是假的’,而是,‘是真的’东西已经包含了动词”。包含了动词表达式的是命题而不是名称。

至此,维特根斯坦在涵义与真之间建立了这样一种顺序:真先于涵义。这个顺序正是4.0621节断定否定不代表实在中的任何东西的前提。如上所述,如果真后于涵义,那么否定就构成了涵义上的区别,进而对应于实在中的区别。

但是,先于涵义的真不是赋予命题的特定真值,要赋予真值,就必须已经确定了涵义;先于涵义的真包含于这样一个事实中:我们使用命题来描述实在,就是把命题当成图像,来从中看到实在。真这个概念就包含在使用命题的方式中,如果命题是真的,那么实在就被命题所描述,从而达到了使用的目的。维特根斯坦关于真的理解在图像论的框架中进行,这就是4.06节所提示的:“只有作为实在的图像,命题才能是真的或假的”。

按照这个框架,当我们通过一个事实确定命题涵义后,能够脱离这个事实设想命题取其他真值的情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命题具有独立于事实的涵义。事实上,客体的独立性就是以类似的方式建立的。事态被分解为客体,因而客体具有构成事态的可能性,但是,即使客体在本质上就要与其他客体结合构成事态,就它们能在一切可能的结合中出现而言,仍然是独立的。同样,按照我在别处给出的解读《逻辑哲学论》的分解—合并法这一统一的方法论原则,我们把某个命题描述了实在这一事实分解,就能够得到某个命题,并且该命题能够描述实在(具有构成该事实的可能性,就像客体具有构成事态的可能性一样),这一点我们表述为,该命题具有它自己的涵义。这个命题可以在其他的描述活动中使用,就这一点而言,其涵义或者说用于描述的可能性,是独立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命题具有独立于事实的涵义。

同样可以清楚地看到,命题具有二值性。使用一个命题,要么成功地描述了世界,要么没有,这一点对使用命题的人来说就是,命题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这种二值性并没有被归于涵义,因而没有被理解为实在中的区别;相反,它被归于使用命题的行为。因此,否定就属于使用,而不属于使用命题所描述的东西。“p”和“p”之间的区别在于,如果其中一个描述了实在,另一个就未能描述。对于使用者来说,否定就意味着命题具有两个可能性,即正确地或错误地描述的可能性,进而表现为涵义上的方向性。

不过仍然会有一个问题:以这种分解命题被使用这一事实的方式不能确定命题的涵义是什么,因为这就要求事先确定命题所描述的事实是什么,而既然事实是内涵性的,那么要确定事实,就等于说要先确定命题的涵义,以便挑出被描述的事实,这样就进入了一个循环。这个问题只对使用行为的旁观者来说才存在,对他来说,命题涵义与事实是分别给与的;对于使用命题的人来说没有这个问题,对他来说命题涵义与事实一同确定下来。这正是命题作为图像的题中之义。一个东西是图像,仅当从它就能看到它所描绘的东西,无论它是以何种方式描绘的。一个图像描绘了事实,如果这本身就是一个事实,那么图像实际描绘的东西,即图像的涵义,和被图像描绘的事实,这两者是一同给出的。图像使用者处于这样一个角度上,从这个角度出发,就从图像中看到其所描述的东西;相反,旁观的角度则能把图像看做是其他东西,例如一块布,或者一串墨迹。对于命题的使用者来说,正如命题显示其涵义,它所显示的就是,如果它是真的话,事实是怎样的(4.022节)——他不会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在不知道命题涵义的情况下,你用这个命题描述的是什么。

最后,我们来看按这种方式理解的真这一概念如何应对弗雷格的批评。

真这个概念就内在于使用命题来描述实在的行为中,如果一个命题描述了实在,它就是真的。真内在于使用,这等于说,只有在使用者角度上我们才能说,描述了实在的命题是真命题,从而才会有符合论表述。如果撇开这个角度,符合论与真值条件语义学是不相容的。只要承认能够通过真值条件来确定命题的涵义,那么在这样做的时候就相当于说要先确定使命题为真的事实是什么,而这又反过来要求命题涵义已经确定,从而进入循环。但我们不能舍弃真值条件语义学。即使我们不准备把它作为一种探究语义的系统方法,用命题来描述实在这一使用命题的目的,也要求能够按真值条件语义学的方式处理命题的涵义,因为,既然使用命题的目的是要正确地刻画事实,而我们依据命题的涵义做到这一点,那么命题具有何种涵义,必须依赖于它能够刻画什么事实。

真内在于使用,此时重要的是以何种方式理解真这个概念,而不是真本身是什么。这本身就在排斥任何对真的定义。在这种意义上,维特根斯坦的符合论表述,不过是对作为命题使用者的我们是如何使用真这个概念的一种描述,这种描述表明了,作为使用者,我们如何理解这个概念,从而按相应方式约束我们使用命题的行为。

注释:

①参见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1955),本注及以下凡引自《逻辑哲学论》处,均只注明文内编号。译文参照德文略有改动。

②G.Frege,CollectedPapersonMathematics,Logic,andPhilosophy,BrianMcGuinnessed.,Blackwell.1984,p.353.

③R.C.S.Walker,"TheoriesofTruth"(inACompaniontothePhilosophyofLanguage,BobHale&C.Wrighted.,Blackwell,1997,pp.309-330),pp.318-319.

④L.Wittgenstein,TractatusLogico-Philosophicus,Trans.C.K.Ogden,withanintro.byBertrandRussell,Routledge&KeganPaulLtd,1955,p.31注。

⑤CoraDiamond,"TruthbeforeTarski:AfterSluga,afterRicketts,afterGeach,afterGoldfarb,Hylton,Floyd,andVanHeijenoort",FromFregetoWittgenstein:PerspectivesonEarlyAnalyticPhilosophy,editedbyErichH.Reck,Oxford,2002,pp.252-282,p.263.

第2篇

在进入对逻辑世界的探讨之前,维特根斯坦首先构造出了一个可对象化的“世界”,即“实在”的“世界”(显然,在开始部分维特根斯坦经常只是在相当隐含的意义上谈论这个“世界”,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借用了传统形而上哲学中的二分法的形式)。与传统的存在论哲学中的那个属于主客二分之一维的超离人的意识独立存在的世界本体不同,在维氏的世界架构中,“实在”的世界与逻辑的世界从一开始就是“粘连”在一起的。即不可能有单独存在的孤立的“事物”的“世界”,“如果一个事物能够独立存在,那么后来的适合于它的状况看起来就是一种偶然的事情……如果我能够思想在生态中结合的对象,我们就不能离开这种结合的可能性来思想对象”;而事物必然在对象化中显示并获得本质,“事物的本质在于能够成为事态的组成部分”。同样,“事态是构成对象(事物)的结合”,“发生的事情,即事实,就是诸事态的存在”,“世界为诸事实所规定,为它们即是全部事实所规定”, “世界是一切发生的事情”。即,在事实-事物的层面上讲,世界的开端在于事物显示其可对象化的本质,“事物就是能够出现在一切可能的状况而言是独立的,但是这种独立性的形式是一种与事态相联系的形式,即一种依赖的形式”。也就是说,从一开始,维氏构造的“世界”就排除了不可以事物的形式存在的所谓独立自在的“物自体”“本体”等超验的东西。

事物(实体)在世界的最边界地带,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客观性),是自行被给与的:对象是简单的。但不能脱离可对象化的本质:对象出现在诸事态中的可能性就是对象的形式。“不变者、实存者和对象是同一个东西”,“它是形式和内容”。

二、图式世界的结构与边界

从实在世界这个“边界”开始,对它的“描述”开始了。作为整体而言,“图像是实在的一种模型”,而“在图像中图像的要素代表对象”, “图像就是这样依附于实在的;它直接依触及实在”,即图像可与实在直接相关,“它就像一把衡量实在的尺子”。

但是,在图像与所图式的对象之间,首要的问题是无论图像对象还是图像,都必然被先行纳入到逻辑图式形式当中,“图像和被图式者共有逻辑图式形系”,即无论尺子还是被尺子所量的桌子,都首先被纳入到“长度”这种“范畴”之内,逻辑图式形式成为图像与图像对象所能“出现”的先行基础。图像可以正确或者错误地图式实在,但不能脱离逻辑图式形式;同时,实在“本身”(即未被纳入逻辑图式形式的“本身”,譬如,不可能违犯逻辑(语言的逻辑图式形式)地说话(构造逻辑空间中的话语))并不出现在逻辑图式形式所思考的范围内,“图像从外部表现它的对象”。可以被归纳为图像的“天然合图式形式性”、“某种程度上的外部性(如果考察整部著作的严整性,可得知,后面维特根斯坦所称的“不可言说者”更有可能发生在逻辑图式形式之外,实在之内的某个空间,而不大可能是柏拉图时代开启的那个超越性的更高级的实存;维特根斯坦的上帝,(从文本可得出),确确实实实在,但不可言说,不可图式)”;同时,图像有独立于实在的意义(“图像通过图式形式表现它所表现的东西,而与图像本身为真或为假无关”;“图像所表现的是图像的意义”),实在作为逻辑空间中的一种可能性而被图像所图式(而不是作为必然的“定在”)(“图像表示逻辑空间中的一种可能状况”),同时,“图像的真或假在于它的意义与实在符合或者不符合”,“但从图像自身看不出它的真假”,“没有先天为真的图像”,可被归纳为“意义的独立性”、“真假的客观性”。

然后,借助图像理论,我们就可以“自己制造事态的图像”,当然,前提是我们不能违犯逻辑。“在语言中不能表现任何“违反逻辑”的东西,就像在几何学中不能用坐标来表现违反空间规律的图形,或者给出一个并不存在的点的坐标一样”。在语言这个图像系统里面,通过记号元素的“符号化”使用我们构造出复杂的含表达式的“命题”,但意义在命题之外,“无需向我们解释我们就理解命题记号的意义”,“当我理解一个命题,我就知道它所表达的情况,而且无需向我解释其意义,我就理解这个命题”。命题自身构成其意义的表达:命题显示其意义。命题显示当它为真时事情是怎样的,而且宣称事情就是这样的。

三、“世界是我的世界”的伦理意味

维特根斯坦运用最简单、自明不与经验冲突的规则构造的语言世界,清除了由于对语言的误用而导致的含混不清、无法(正确)思考的部分,诚然是一种天才的构想,但毕竟仍是将语言与一种无心理学成分的符号系统对应起来,而未深入到日常(道德)言语的层面,因而只算是针对传统伦理学的一个暗示。

在这个由逻辑和记号构造的“世界”里,传统伦理学的成分并无法被安置下来;我-语言-世界的同一性实则不能用传统意义上的唯我论视之。因为这里的“我”,并非存在论意义上的活生生的主体性的“我”,而是一个纯粹的符号――“世界和人生是一回事”“我是我的世界”“世界是我的世界:这表现在语言(我所唯一理解的语言)的界限就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我”不能承当任何伦理性的意味,因为伦理性的东西是超验的。真正的那个主体,是“不能谈论的”,“主体不属于世界,然而他是世界的一个界限”。

第3篇

[2]在2006年10月,第二届两岸逻辑教学学术会议于南京大学举行,由南京大学哲学系、中国逻辑学会、江苏省逻辑学会主办,南京大学现代逻辑与逻辑应用研究所承办,由南京大学张建军教授负责,参与学者百数十余人,规模盛大。会后并将论文与大陆顶尖至学术刊物《哲学研究》专刊发表,是非常成功的一次会议。2006年10月28-30日,“第二届两岸逻辑教学学术会议”在南京大学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南京大学哲学系与中国逻辑学会及江苏省逻辑学会联合主办、南京大学现代逻辑与逻辑应用研究所承办、浙江大学语言与认知研究中心与西南大学逻辑与智能研究中心协办。这是继2002年6月在台湾大学召开“首届两岸逻辑教学学术会议”后第二次逻辑学盛会,来自大陆、台湾和香港60余所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130余位老中青逻辑学者出席会议。在大会开幕式上,南京大学副校长张异宾、中国逻辑学会会长张家龙、江苏省逻辑学会会长张桂岳、台湾哲学会创会会长林正弘、南京大学逻辑所所长张建军先后发表讲话,充分肯定了逻辑学者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意义和本次会议的历史地位。与会学者围绕如下主题展开了热烈、融洽而富有成效的讨论。

第三届两岸逻辑教学与研究学术会议述要

2006年10月在南京大学召开“第二届两岸逻辑教学学术会议”后第三次逻辑学盛会,来自祖国大陆、台湾地区和香港28所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60余位老中青逻辑学者出席了会议。台湾哲学会创会会长林正弘教授、阳明大学心智哲学研究所所长洪裕宏教授、中国逻辑学会会长张家龙教授、南开大学崔清田教授分别在开幕式上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希望两岸逻辑学者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振兴中华逻辑事业。中国逻辑思想史的考察和研究在我国学界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本次会议上,中国逻辑思想史研究的元理论与方法论问题得到了特别的关注。南开大学崔清田教授在题为“关于张东荪的‘逻辑与文化’”的主题演讲中,揭示了张东荪“逻辑与文化”思想的核心:“把逻辑当作文化的产物,用文化来解释逻辑”,探讨了张东荪围绕这一核心思想所阐发的四个问题:研究和说明包括中国逻辑思想在内的中国思想特性的方法、制约逻辑发展的基本要素、逻辑的唯一性和特殊性以及中西逻辑的差异。

第四届两岸逻辑教学与研究学术会议述要

2009年7月30日,“第四届两岸逻辑教学与研究学术会议”在香港浸会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举行。本次会议由香港浸会大学宗教及哲学系通识科及伦理学文学硕士课程和香港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联合承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逻辑室和中国逻辑学会协办。来自中国大陆、台湾和香港30余所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60余位老中青逻辑学者出席了会议。

第五届两岸逻辑教学与研究学术会议述要

第4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音乐教育研究与研究方法就是“事”与“器”的关系。因为,音乐教育研究方法既是音乐教育学科发展的前提,也是音乐教育研究得以成功的保障,其对规范和指导音乐教育领域的研究起着重要作用。音乐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度和水平,特别是音乐教育理论研究的创新程度与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有着本质的联系,研究方法的有效运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扩展音乐教育研究的论域。同时,研究方法还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音乐教育的研究成果是否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推广性。

《中国音乐教育》(以下简称《中》)杂志作为国家级音乐教育期刊,在我国音乐教育研究领域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刊载的学术论文既是我国音乐教育学科研究状况的重要反映,也是音乐研究者自身学术研究能力的集中体现。因此本文试图对其2007年刊发的论文在研究方法的运用方面进行元分析,以使我们获得关于我国音乐教育领域研究方法应用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重要信息,并针对研究方法在我国音乐教育研究的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促进本领域研究方法的改进与完善,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音乐教育研究的水平。

二、研究方法与过程

1 研究方法

选取《中》2007年1至12期刊发的所有学术论文(外文翻译除外)作为样本,总计160篇。根据论文的题目和原文,采用内容分析法,将160篇文章从研究方法的类型、研究领域等方面进行数据记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并利用Excel 2007统计工具对所获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以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2 概念界定

有关音乐教育的研究方法,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着不同的划分。本研究借鉴徐辉等人在《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现状及分析》中的归纳,将研究方法界定为“定性与思辨”和“定量与实证”两大类。其中定性与思辨研究是指采用经验总结、哲学思辨、逻辑分析的方法进行的相关研究。其特点是:从材料来源看,大部分材料是采用他人研究成果或从书刊中获取的,材料的引用与分析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习惯性、自发性;从研究工作空间看,绝大多数属于“书斋式的研究”,即坐在书桌边、在图书馆中进行的研究;从研究方式看,主要是通过个人悟思、哲学分析、文献概括、归纳演绎等思辨的方式进行;从研究成果的性质看,大多是感想式的、思考性的、哲学性的、主张式的或指示性的。定量与实证研究主要是指对原始材料进行收集及系统的实证性分析,主要采用实地或现场的调查访谈、量化分析、客观性的语言陈述等手段,其具体包括观察方法、调查方法、个案研究、数学分析、实验方法、多学科方法等。

三、研究结果

1 研究方法的总体运用情况

统计表明,在160篇论文中,采用定性与思辨研究方法的论文有150篇,占总数的93.75%;运用定量与实证方法的论文10篇,仅占总数的6.25%。

2 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情况

关于具体研究方法的使用情况,如表2、表3所示,在采用定性与思辨研究方法的文章中,属于感悟性思辨的论文比例最高,占此类论文的93,33%;在定量与实证方法的运用方面,使用调查方法的文章居多,占此类论文的80%。图1、图2是对研究结果的直观呈示。

四、思考与建议

尽管我国音乐教育领域的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获得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对于揭示音乐教育教学规律、改进音乐教学质量、提高音乐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同时也出现了一批高质量的研究论文和优秀作者,但是,总的来说,目前音乐教育研究的现实仍不容乐观。要进一步提高我国的音乐教育研究水平,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改进。

1 提高对研究方法的重视程度和规范意识

科学的研究方法与过程是科研论文的重要内容,体现着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同时,也是研究者得出科学的研究结论的重要保障。在此次调查过程中,笔者注意到一些运用定性与思辨研究方法的论文带有明显的经验陈述或工作体会的色彩,其在论文逻辑推理的严密性和研究技术与方法的规范性方面还有待提高。作为一种特殊的认知方式,思辨指的是在较高层次上对实践与问题给予关注,通过概念分析、逻辑演绎等方式获得认识,其问题的提出、分析与解决,均体现一种严谨的逻辑安排和因果关系。如获至宝果仅仅依赖意念上的主观思考,其研究结论是不会有足够说服力的。因此,音乐教育研究者在运用定性与思辨方法时应注意提高思辨的抽象性、概括性及理论分析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同时,有部分采用定量与实证研究方法的论文,在问题设计、调查对象选取及信效度检验等方面存在着技术性的失误。实证研究作为一种方法论体系,拥有其自身的哲学思想和一套完整的技术操作程序,包括提出假设-概念化-操作化-选择适当的方法一搜集资料一证实、证伪研究假设等。为了使音乐教育领域的研究结果更加客观可信,研究者应对定量与实证研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予以重视,采用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以加强结论的可信度和有效性,这是提高音乐教育科学化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

对研究方法的理解与使用是一项重要的学术素养,而这种素养的训练和养成一方面依赖于学术共同体的制度性规范,另一方面也有赖于学术研究者的自觉意识。广大音乐教育研究者应自觉树立科学观念,积极提升自身的科学研究素养,遵循科学的研究方法与规范,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独立的学术品格挖掘音乐教育领域学术创见的应用价值。这对提升我国音乐教育科研水平,规范音乐教育研究方法与过程,解决音乐教育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增强国际学术交往中的话语权等均具有重要作用。

2 掌握并运用多元化的音乐教育研究方法

本次调查结果还表明,目前,在我国的音乐教育研究领域“重定性轻定量、重思辨轻实证”的研究取向比较明显。同时,在具体研究方法的选择上,研究者的论文多以感性思辨法和调查方法为主,其他研究方法则少有涉猎,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的音乐教育研究者比较缺乏多元化的研究方法意识。

现代学科演变的趋势表明,一门学科仅采用单一的研究方法已经不足以充分地把握其研究对象,而往往需要采用几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从不同的视角对研究对象进行研究。音乐教育研究的特殊性、复杂性、动态性及各种研究方法的互补性更是决定了我们需要采用多层次、多方面、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因此,音乐教育研究者在重视定性研究方法的同时,不应忽视各种定量研究方法的运用,应将定性与定量方法加以有机结合,根据研究对象的性质和特点,灵活地利用各种方法,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反映和揭示音乐教育的本质与规律,这将使音乐教育领域的研究更加科学化、精确化,同时也更具有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研究者还可以借鉴其他相关学科的概念框架、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如将哲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系统科学等领域的研究技术和方法引入音乐教育研究领域,这些相关学科特有的、成熟的学术规范,可以为音乐教育学科知识的产生提供方法上的借鉴,也可以丰富音乐教育的学科内容,使音乐教育的

研究方法更加多样化、综合化和现代化,从而拓展音乐教育领域的研究视野和研究空间,促使更多研究领域和研究课题的诞生。

3 中小学音乐教师应努力成长为研究型教师

从《中》刊发论文的作者信息中我们可以发现,在音乐教育研究者队伍中,中小学音乐教师占有相当比例,其研究素养和能力对我国音乐教育领域研究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影响。但目前,部分中小学音乐教师存在科研能力和素质偏低的问题,这既制约了音乐教师个体专业化的发展和学校音乐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而且也不能满足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需要。新课改要求教师应做到不断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进行反思,努力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精神的研究型教师。“所谓研究型教师,是指在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娴熟教学技能的基础上,还具有一定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乐于在教育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教育规律和教育方法,并能自觉运用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方法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平”的教师。这说明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和教师专业化发展,要求中小学音乐教师改变传统的职业角色,由过去单纯的教育教学实践者,转变成为教育教学的实践者和研究者。从这个角度来说,开展教育科研应该是中小学音乐教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要求。中小学音乐教师从事教育科研活动,既是培养学者型、科研型和专家型教师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因此,激发中小学音乐教师从事教育科研的动机和意识、提升中小学音乐教师的教育科研的素质无疑是当前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重要问题。这首先需要音乐教师自身加强对教学科研重要性的认识,利用一切机会学习和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不断增强科研意识和问题意识,将研究成果从教学实践中梳理及表述出来。同时,教师培训机构在教师专业成长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教师培训,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源和专业引领,确保音乐教师能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且不断组织音乐教师进行科研成果交流,为音乐教师终身学习搭建广阔平台。

第5篇

     论文 关键词:

    学以致用,我们对此都不会陌生,那么所谓“用”又是什么呢?我想无非是有益于世道众人或有利于国计民生。几千年来,先哲的 总结 使

    继后,冯友兰于30年代撰写《贞元之际所著书》,一反严复、重视归纳逻辑的做法,突出演绎逻辑和分析命题的作用,用形式逻辑方法构造起自己的 哲学 体系。 

    综上所述,在传人

    当然,无论是严复引进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还是改铸过的杜威的实用主义,都不能解决

第6篇

叶文在该文“聚焦”中明确指出,“分析说理能力不足”是中学生议论文写作的一个硬伤,并指出其有三个表现:单向思维、单层论证、感情用事。就笔者的教学经验来看,这三点归纳到位,属于对“现象”的一种比较准确的概括。在其后的“实验”与“策略”两个版块中,叶文结合李建生老师的教学案例进行了细致的论述,对此拙作暂不赘述,只就提高学生在议论文中的“分析说理能力”,谈谈自己的浅显观点。

一、现象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单向思维、单层论证、感情用事,这样的描述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带有批评的色彩,但有意思的是,当教师将这样的陈述说与学生时,学生即使会接受,对其议论文的写作也不会有质的改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学生不知道自己如此作文背后的原因是什么。笔者以为,从时序的角度来看,这其中有两个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学生在进入高中之前,已经有过议论文的学习经历,虽然真正动笔写议论文的情形不多,但自媒体时代的网络写作(腾讯空间的“说说”或者“微博”)中,已经含有大量的议论文性质的只言片语,凡与学生为网络好友者,应当皆知此事。这样的前置性阅读与写作经验,使得学生在进入高中之后的议论文写作中,充满着叶文所批评的三点表现。

二是学生原因。这里所说的学生原因主要是指学生的判断力与逻辑思维的能力。议论文是为“说理”而来,而“分析”实际上是逻辑思维能力的表现,因此学生的“分析说理能力不足”,实际上就是不会分析,不会说理。根据笔者的观察,即使高中学生在面对一个观点时,常常表现为盲从的状态,即丧失自我判断的状态。尤其是对网络上的一些让人“眼前一亮”的观点,这种情形之下更多的是附和,这就是叶文所说的“单向思维”;而对于不同观点,又容易极端反击。这就是叶文所说的“感情用事”;而无论是在课堂上的议论文写作中,还是在网络写作中,为了说明自己的某个观点,自然会引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论述,这就是“单层论证”。

当我们将历史原因与学生角度的判断与逻辑思维原因结合起来时,就发现学生出现“分析说理能力不足”及其三个表现是有因可循的了。

二、方法论视角下的矫正策略

由以上分析也可以看出,要想在高中议论文教学中有效地让学生形成“分析说理”能力,纠缠于学生的已有历史是没有用的,也就是说单向批评学生的三种现象是没有用的,真正有效的着力点,应当是培养学生的判断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这是基于方法论视角所作出的判断。

“方法论”本属哲学范畴,其指向“怎么办”。方法论本身是合乎逻辑的,譬如就本文而言,在寻找到了问题的原因之后,就该寻找解决方法,这本身是逻辑。而所寻找的方法又必须符合逻辑,这就是方法论的基本观点。

就学生的判断力培养而言,笔者的观点是坚持辩证的观点去看问题。高中阶段议论文写作实际上不是为了证实某个观点,有时更是为了看学生的判断力。传统高中作文教学中曾经出现过“非此即彼”的情形,但其并不利于学生判断力的形成。辩证意味着不极端,意味着视角可以触及到思维和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就“勤奋出人才”这一观点而言,勤奋能出人才,但人才却不尽出于勤奋;就“社会需要诚信”而言,如果学生的视角够独特,恐怕也能作出“水至清则无鱼”的虽看起来荒谬,但逻辑却能丝丝合扣的议论文来。

就学生的逻辑能力培养而言,笔者的观点是坚持逻辑方法去论证。逻辑方法包括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等等,高中学生对此是不太清楚的,或者即使偶尔用过却不知道其意义。高中议论文教学结合具体的作文讲评并重点渗透一些逻辑方法却是必要的。其实,关于逻辑方法的教学,无论是教材中的文言文还是现代文,都有大量现成的例子可用,因此日常语文教学又是一个极好的逻辑方法培养的机会,只是常常囿于传统的教学习惯被忽视了而已。

议论文本身是需要方法的,因此议论文的教学必须坚持基本的方法论,由此径迈入,可能才会找到提高分析说理能力的源头。

三、紧扣“分析”与“说理”作议论文

回到作文本身上来,简单点说,作文就是用文字表达自己的观点。因此,议论文应当就是通过文字来分析与说理,分析为了说理,说理基于分析,这就是论点与论据的关系。这里需要关注叶文所提出的,“有关议论文写作的指导,大多都围绕例证法开发相应的策略……对于分析什么,如何分析,缺乏整体性的思考”。

叶文给出的解决之道是“概念分析”,笔者对此的观点表示赞同,但觉得跟学生更应该强调的是“分析”与“说理”这两个概念,因这两个概念学生更容易听得懂,尤其是笔者通过自身的实践,发现高中学生一方面喜欢写议论文,因为他们有说理的劲头,但有时又怕写议论文,因为他们怕分析。这就说明议论文的教学重心之一,还是应当培养学生的说理能力。而理如何说,自然是基于上面提到的方法论基础,基于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第7篇

然而,由于《易经》所具有的复杂性,历史上比附、歪曲《易经》的現象屡见不鲜。在改革开放以來,占卜算命等迷信活动沉渣泛起。而《易经》哲学、《易经》本身的象数逻辑却长期被忽视,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以致仍然迷雾重重,异说纷呈。

有鉴于此,华夏国际易道研究院、清华大学思想与文化研究所、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于2012年11月30日-12月2日在上海举办了第三届中国国际易道论坛。

论坛共收到论文40余篇,参会人员有来自国内外各大院校、科研机构、机关单位等80余人。本届论坛围绕以下三个主题进行:象数逻辑概念探索及其价值和意义;如何认识《易道象数逻辑》;关于易经哲学相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象数逻辑概念探索及其价值和意义,马宝善先生提出应注重《周易》逻辑体系的研究,严格区分《易经》本身的起源与《易经》中名词、概念的起源,伏羲的符号体系是《周易》之根,以“对应统一”来重新认识阴阳关系,以易道为基础,建立中国特色的哲学体系,并指出了当前《易经》研究存在的不足。

关于如何认识《易道象数逻辑》,郑万耕教授《我读〈易道象数逻辑〉的一些体会》一文认为,《易道象数逻辑》是新时期象数易学的新探索,是属于冯友兰先生主张的“接着讲”的哲学叙述方式,易道象数逻辑的思想第一次将太极图、河图洛书、先天图、后天图用数的形式联系起来,对邵雍、朱熹的图书思想加以整合,提出五大本体的观点,具有开拓性价值。董规容博士《易道象数逻辑及意义浅析》一文提出,“易道”即易经哲学,指一般性法则、规律,象和数分别属周易体系的符号系统和数字系统,易道象数逻辑即是运用归纳和演绎的方式对客观事物必然性联系的展示和呈现。王眉涵《从易经的象数逻辑中看其哲学思想的本源》一文提出,本体符号系统的核心基础是“阴阳”, 易经通过自己的方式诠释宇宙以及人类社会,从本体的阴阳爻,透过爻和数的有序变化,展示出不同的时空现象,进而揭示出其社会哲学意义。胡海桃《〈周易〉中的“男女对应统一”思想》一文认为, 《易道象数逻辑》强调男女两性关系是对应统一而非对立统一,这种观点走出了男女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对现代男女重新定位自身角色改善两性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郭必选教授《道在心中,路在脚下》一文,结合历史发展,提出易道象数逻辑既符合辩证法,也符合历史逻辑。姬长发《太极图与“五”的象数逻辑猜想》,太极图是由五部分组成,五在河图,洛书,先天卦,后天卦中起到了网络中心的作用。张文华《用〈象数逻辑概念〉探索针刺古老手法的价值和意义》一文,探索了针刺古老手法的操作数字与《象数逻辑》的关系,手法的临床意义以及“数字科学”在针灸临床的体现和《象数逻辑》对自然科学的思考。李寅通《“易道象数逻辑”体系的重要意义及价值》一文指出,“易道象数逻辑”体系的核心是以“天”“地”“人”“三才之道”为系统,以严密的象数形式为结构,阐述了宇宙的本源存在“精、氣、神、道、阴阳”五大本体为主干,阴阳合数15为管道的逻辑体系。刘娜《浅谈易道象数逻辑》认为,“易道”概念的提出更加明晰了《易经》在哲学思想史上的地位,也为建构中国特色的哲学体系奠定了基础,易道象数逻辑是《易经》符号体系的主要内容,也是分析问题的思维方式。唐明生《透视象数易学的关联率》指出,《易道象数逻辑》一书揭示象数易学的关联率,展示象数易学的本来面目;以易道象数逻辑之关联率来展示宇宙天地万物的孕育与发展;关切人文生命,阐发象数人道观念。江向东《象数逻辑、象数思维与当代中国文化主体性问题刍议》指出,对象数逻辑与象数思维等问题深入的研究可以为中国文化的“崛起” 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刑法 因果关系 判断路径

    一、刑法因果关系中几种主要的学说概要

    目前刑法学界有关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有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中条件说认为,理论上所有存在的条件关系都可以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该学说也对条件关系的形成有所限制,但还是有牵连太广的弊端,因而在刑法判断中遭到摒弃。原因说也被称之为限制条件说,对条件说的因果关系加以限制,缩小了因果关系的外延,但这一学说在认定因果关系上过于随意,也被大陆法系刑法所不容。

    我们重点分析一下相当因果关系说。这种学说根据因果关系的情况又可以分为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客观说认为,某一行为发生的所以状况以及理论上可被预知的后果应当作为相当性判断的基础,刑法因果关系应有法官根据上述标准作出客观的判定。主观说则主张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能够预见的状况为相当性判断的标准。由此可见,主观说的判断标准似乎过于狭隘。折中说在理论上杂糅了客观说和主观说的一些观点,但其强调,社会普通人无法预见,而行为人预见到的状况,也应当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折中说在理论上是比较靠近主观说的。

    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大陆法系发展演变出“客观归责理论”,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客观归责理论的内容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从行为人所实施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所禁止的危险来判断行为与结果是否存在关联;其次,继续推论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是否造成结果;最后是判断因果关系的几大构成因素是否属于有效范畴之内。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受前苏联刑法学说影响,在刑法判断上主要围绕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进行讨论。前者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倾向于危险行为只有在社会普通人可以预见的情况下产生危害结果才能构成;后者则认为一种行为在其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当中,偶然地介入其他因素,从而形成了危害后果,事先的行为与事后的结果只是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这两种学说过于理论化,在司法实践中实施起来很难把握好分寸,所以在刑法理论中逐渐被淘汰。

    二、因果关系学说的启示

    1.刑法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学说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司法体制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学说,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每一学说都坚持各自的判断标准,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在诸多学说之中,没有哪一学说是完美的,每一种学说在诞生之初都不同程度地遭到过抨击,在指导司法实践上不同的学说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实践证明,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刑法学界取得了更多认可,在刑法判断上被广泛适用;原因说在实践中难以实施逐渐被学界所抛弃。所以说,司法实践是检验众多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唯一标准。唯有通过实践证明了的理论才会长久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2.在对刑法因果关系相关理论进行研究时,我们始终无法绕开哲学与逻辑学的影响。黑格尔的因果观念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条件和因果的关系;德国逻辑学家冯·克里斯在1889年发表《可能性的概念及其对于刑法的意义》一文,将逻辑概念引入刑法判断领域,并首次使用了“相当因果关系”这一概念。由此可见,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溯源于哲学与逻辑学的因果规律是无可争辩的。

    3.现存的因果关系理论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适用。在普通法律案件的处理中,不同学说之间的差异和法律实践中的优劣并不明显。但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上,各种学说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争议。实践证明,对于每一例具体的案件,不同理论学说都存在明显的优劣。不同学说之间既有存在争议的时候,也有在同一案件中思路比较接近,相互印证的时候。在有些特殊案件中,一些理论在实践中即使存在冲突的,也是可以共存的。“一流的智力就是这种努力:同时拥有两种相反的概念,以维持期间的平衡。”

    三、有关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方法的探讨

    1.我国法学理论继承了前苏联的法学思想,倾向于大陆法系。所以在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要以条件说为逻辑基础。因果关系理论的争论焦点在于处理特殊案件时没有先例可供参考,所以拥有哲学理论支持的条件说受到学界青睐。另外其符合逻辑性也填补缺少实践经验的不足。条件说根据社会一般人基本的思维常识来看待因果关系,坚持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规规律为指导来判断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说中,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将条件说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内容使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更为简单。行为人的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成为唯一的刑法判断关系。《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按照这条规定,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只要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也不得判其有罪,否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而将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适当的出罪同样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我们在对众多刑事案例进行法理分析时,应该基于哲学、逻辑学考察刑法因果关系。这时,我们会发现,任何一个结果都不是由单独的原因引起的,每一个结果的产生往往是诸多诸多原因加在一起所导致的。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之中,既有人为的主观行为,也有环境客观条件或者自然现象等等。单独考虑行为因素,也存在很多复杂原因。造成结果的行为可能不止一个,这些行为又可以分为若干种类。之所以要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合理判断,就是要在造成犯罪结果的众多因素中找到影响定罪量刑判决的因素,从而发现犯罪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单纯地依据条件说进行判断,离开罪刑法定原则的有利支撑,我们的判断就掉入了哲学逻辑的怪圈。单纯地适用条件关系的“排除法”进行判断,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很难全部实现,因为运用“排除法”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知道这些条件如何作为原因而发挥,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说在司法实践中根本难以实行。

    根据上述原因,我们可以意识到,在条件判断的基础上,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进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显然比单纯依据条件说进行刑法判断更为科学合理。但百密一疏的是,这样做也有将合法行为划归犯罪的可能性。看来,没有那一种理论可以做到至善至美。为了防止这一可能的发生,我国法学界提倡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法学理论尚待提高的司法环境下,依靠法官的谨慎入微来弥补理论的不足。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未尝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3.选择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刑法上因果关系判断核心的主要原因:

    (1)相当因果关系说也起源于哲学逻辑理论,同样有哲学理论基础。从刑法判断的方式方法上看,相当因果关系学说仍然属于条件说的理论范畴。在继承条件说优点的同时,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法的观点将因果关系限定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之内,以行为发生时普通人的预见标准为标准来判断该行为的合法性。这样的判断方式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意义的因果关系划分出明确的界限。

    (2)选择客观的因果关系说使得司法实践中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更加易于操作。理论上的分歧与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完全不同,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各种学说之间存在较大争议。休谟曾经这样说过:“一切深奥的推理都伴有一种不便,就是:它可以使论敌哑口无言,而不能使他信服,而且它需要我们作出最初发明它时所需要的那种刻苦钻研,才能使我们感知它的力量。”我们只有放下书本,抛开各种理论的教条限制,置身于法律实践之中时,我们才能充分验证各种理论的长短、优劣。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功利的、现实的因素总是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司法工作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我们只不过进行宏观的、粗略的判断就可以解决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关于理论上的分歧并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这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司法效率原则的要求。客观的因果关系说相对于其他学说来讲,更适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

    (3)罪刑法定原则使客观的因果关系说成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首选。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更多的依赖于社会经验法则。而社会经验只是针对常规状态下的普通人而言的,对于特殊状况的具体的某一些特殊人群无效。平心而论,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也许对行为人过于苛求。但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进程中的客观代价。无论我们选择何种理论,都不会是十全十美的。完美的理论只存在于空想之中,停留在书本之上,是经不起实践的检验的。

    (4)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从理论结构上看更具开放性,容易与其他学说相结合,在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中可以起到关键的均衡作用。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概括性使它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与其他学说相冲突。这正是当前法治环境所需要的司法理论,对于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处理特情况下的具体案件时,以条件关系为基础,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为中介,以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为核心,结合其他学说进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可以解决很多法律实践上难以操作的难题。

    四、结语

第9篇

英文名称:Journal of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种:中文

本:16开

国际刊号:1000-2952

国内刊号:11-1131/C

邮发代号:2-865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79

期刊收录: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2004)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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