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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意义
个人投资理财是个人为了实现各自的愿望,将自身所拥有的各种资源投入到金融或非金融领域,使其保值增值并达到计划所要求的目标。中国经济连续保持快速稳健的发展态势,居民收入有了较快增长,居民金融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理财行业的需求也与日俱增。但由于我国金融业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理财师们往往只是在自己专业的方面有所擅长,这与个人理财是全方位服务的要求出现了背离,加上理财师们所针对的都是高端客户,收取相对较高的佣金,使个人理财的普及和推广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本文就个人理财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论述,来讨论个人理财的对策建议。
文献综述
一、家庭个人理财的含义
巨荣良于1995年在我国最早提出建立我国居民投资学,于胜道、谢志华、汤谷良于1995年后先后提出或研究了所有者财务、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的概念,他们对所有者财务、出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的深入阐述,对居民理财研究颇具启发性。柴效武认为,家庭金融主要指家庭内部及参加外部社会的金融活动,如家庭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典商行,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之间发生的种种金融活动。总之,家庭理财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参与金融活动,对其财产进行财务规划与经营,有效地控制财富状况,以提高生活质量、有效地引导消费和财富积累等活动。
虽然专业性的家庭理财服务是一种在国外十分普遍和流行的金融服务,国外很多家庭的理财计划和执行都有专业理财规划师的指导;虽然在国内也已有许多保险、银行以及证券公司推出“理财规划师”的服务举措,但是对于大部分的家庭而言,家庭理财还是处于“自我摸索阶段”。因此,通过自我学习,对家庭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各种投资方式进行了解和研究,并结合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行适合自己家庭的理财计划,对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来说至关重要。
三、家庭理财投资的主要类型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威廉.F.夏普认为,投资是一个富有学术味道的定义。他认为:投资是为了获得未来的价值(可能是不确定的)而牺牲一定的现在的价值。根据这一定义,可知投资涉及两个不同的属性:时间和风险。时间属性是指可投下去的价值或者说牺牲了的消费是现在,而能获得的价值或消费是将来,在时间上有一段距离;风险指的是现在投下去的价值是确定的,而将来可获得的价值是不确定的,价值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也有可能不变。而风险的大小与时间长短有关,时间越长,价值的不确定性越大。作为家庭投资者,最关心的是如何在越来越多的投资方式和机会中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需要对各种投资方式有一定的了解。投资方式可以分为证券投资和是实际资产投资两大类,证券投资又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1.证券投资
(1)直接投资
①银行存款
②国债
③股票
④金融债券
⑤企业债券
(2)间接投资
①投资基金
②保险
2.实际资产投资
(1)未开发土地:荒山荒地,可以倒手转卖,也可以进行一定程度开发,然后卖出。
(2)房地产:指住宅,商务中心的开发。
(3)商品期货:指商品期货的买卖。
(4)艺术品:名画,雕刻等。
(5)贵金属和珠宝:如金,银,玉,珍珠,钻石等。投资者选择投资商品的原则是:资金的多少,对收益和风险的态度,投资目标,时间长短的要求,自己对投资商品的熟悉程度,投资商品变为现金的难易程度,本金是否安全,收益的前景如何等。这些问题都要认真考虑。
五、个人投资理财发展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环境及法律保障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和有序进行的保证,可以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的约束框架和法律保障,有效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传统理财业务的规范和发展做了很多工作,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不完善和不适应发展的地方,因此,加快立法建设,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障参与主体各方的权益是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关键环节。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入与发展,使其成为个人理财业务的主力军。商业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及社会公信力远远高于普通社会中介机构,这使得商业银行在客户群体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三)加强复合型金融专业人才的培育,提高理财人员素质。无论从商业银行角度还是独立的理财服务角度,人才的缺乏都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尽快建立起一支熟悉金融、保险、税务、法律、证券投资等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理财员工队伍,为客户提供全面、最佳的个人理财服务,实现资产的增值和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是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所必需的。
(四)理财投资者自身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投资者要树立理性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这正是目前我国广大理财投资者所缺乏的。要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内容,自觉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从而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论文重点及创新点
本文集中阐述了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个人理财家庭理财在我国道路未来的方向,剖析了理财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讨论了制约我国理财行业发展的因素,就理财行业发展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且提出了个人的关于问题的解决的办法并预测了理财行业在我国的广阔市场。
本文的主要创新体现在探讨了制约我国理财业务发展的因素并且提出了个人关于解决的方法与措施。
论文框架
一、研究背景…………………………………………………………4
(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4
(二)我国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必要性……………………………………………4
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5
三、制约我国理财业务发展的因素……………………………………………5
四、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在发展中问题解决办法以及发展前景……7
主要参考文献………………………………………………………………11
后记…………………………………………………………………12
参考文献
[1]滋维.博迪,(美)著,朱宝宪等,译.投资学.机械工业出版社.
[2]王圆圆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适合我国工薪家庭阶层的理财建议》
[3]郑建辉:《如何制定适合自己的理财规划》,《金融博览》2008年第2期。
所谓利率互换是指双方签订一个合约,规定在一定的时间里,双方定期交换以一个名义本金作基础,用不同利率计算出的现金流。这里交换的本金之所以是名义上的,是因为双方并不交换本金,只是用它来计算互换的利息额。
利率互换作为一种常用的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参与者能够把固定利率转换成浮动利率,或把浮动利率转换成固定利率,使它们的资产和负债的期限更加紧密及匹配,从而达到规避利率风险、降低融资成本、调整和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
在我国,利率互换还是个新生事物。2006年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利率互换市场的正式启动。但它一经出现,就表现出了迅猛的发展势头。截至2006年3月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在推出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成交的名义本金总额就已经达到145.1亿元,其中1年和3年期利率互换的名义本金量为10.1亿元,而5年和10年期互换的名义本金则高135亿元。具体而言,利率互换产品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企业使用任何资金都有其相应的成本。一般而言,不同的公司由于其资信等级不同,在筹集资金时的利息成本会存在差异。利率互换是一种基于比较优势、实现利益共享的交易,即互换得以发生的基础是交易双方关于资产价格的走势的准确性判断具有比较优势,并且在不同的利率借贷市场上具有比较利率优势。其具体做法:持有同种货币资产或负债的交易双方,以一定的本金为计算基础,其中一方以固定利率换取另一方的浮动利率,通过互换,交易一方以其某种固定利率资产或负债换成对方浮动利率的资产或负债。
假设有A、B两家公司,A公司希望借入浮动利率资金,而B公司则希望借入等额的固定利率资金,但它们在金融市场上的融资能力不同,其融资利率水平如下表1所示:
A公司和B公司融资利率比较
固定利率浮动利率
A公司6%LIBOR+40bps
B公司8%LIBOR+80bps
绝对成本优势2%0.4%
相对成本优势A公司B公司
由上表可以看出,A公司融资的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利率水平均比B公司低,具有绝对融资成本优势。但通过比较可以发现,A公司在两种利率市场上对B公司的优势不相等。A公司在固定利率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B公司则在浮动利率市场上拥有比较优势,因此,双方就存在了互换的基础。
如果不作利率互换安排,则A公司的资金筹措成本是“LIBOR+40bps”,B公司的资金筹措成本是8%,总融资成本为“8%+LIBOR+40bps”。为了降低融资成本,A公司和B公司可以利用各自的相对成本优势进行巧妙的利率互换,即由A公司借入6%的固定利率资金,B公司借入“LIBOR+80bps”的浮动利率资金,这样总的资金成本为“6%+LIBOR+80bps”,比不进行利率互换安排的资金节省了“2%-40bps”即节省1.6%。如果平均分配,各自可以享受到资金成本降低0.8%的好处,即A公司以“LIBOR-40bps”的利率为B公司支付浮动利率,B公司以则以7.2%的利率为A公司支付固定利率。这样互换的结果,使得A公司和B公司的融资成本均得到大幅降低,而且不会给企业增加任何财务风险,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
二、规避利率风险
利率互换是一项常用的债务保值工具,可用于中长期利率风险管理。客户通过利率互换交易,可以将一种利率形式的资产或负债转换为另一种利率形式的资产或负债。一般地说,当利率看涨时,将浮动利率债务转换成固定利率较理想;而当利率看跌时,将固定利率转换为浮动利率较好,从而规避利率风险,降低债务成本,同时还可以固定自己的边际利润,便于债务管理。
假设C公司以“LIBOR+1%”的利率从浮动利率贷款者那里借款。由于担心LIBOR会上升,因此该公司与某金融机构签订利率互换协议:C公司以固定利率6%向该金融机构进行支付,而金融机构以LIBOR向C公司进行支付。通过利率互换,C公司将原有的浮动利率负债转换为固定利率负债,将融资成本锁定为7%,从而帮助C公司在利率上涨的市场环境中规避了利率风险。
LIBOR+1%6%
LIBOR
利率看涨时利率风险的规避
相反,如果C公司借入的是6%的固定利率贷款,并且预测市场利率有下跌趋势,那么C公司可以通过利率互换协议将原有的固定利率负债转化为浮动利率负债“LIBOR+1%”,从而实现在利率下跌的市场环境中规避利率风险的目的。
6%6%
LIBOR+1%
利率看跌时利率风险的规避
三、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就是从安全性和收益性出发,寻求最佳的资产负债结构。利率互换是两个当事人之间定期交换两种名义货币相同、本金相等但利率不同的债权或债务的利息支付。由于交易双方本金相互抵销,现金流只是利息差额的交换,因此利率互换与其他资产或负债结合使用可以改变相关工具的现金流,由此合成所需的资产或负债。通过利率互换公司可以锁定某项资产或负债的未来币种及其利率,使它与该项资产或负债未来相匹配。因此可以在不依赖或不改变存量债务结构的条件下,通过利率互换大幅度地降低利息费用,使公司在浮动利息、固定利息负债以及资产中实现特定的结构,从而调整和改善其资产负债结构。
股市:历史低位风险不低
2005年股市有望走出低谷,预计沪综指全年大致会运行在12501750点的大箱体中。在国际化和市场化背景下,2005年股市结构调整压力前所未有,股市的不确定因素依旧不少,其中股权分置问题如何解决和人民币何时升值是困扰后市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不确定因素还包括扩容压力、券商危机、QDII、加息和汇率调整等。
基金:跑赢大盘回报难保
统计显示,从今年初至12月10日,全体基金的复权后净值增长率为0.32%,显示基金整体表现要优于大盘。然而,这不仅不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更低于同期存款利率,远低于物价涨幅。同时不少封闭式基金还出现了超过30%的折价交易。
储蓄:老传统新风险
人民银行近期在全国50个大、中、小城市进行的城镇储户问卷调查显示,央行的加息政策效果显现,城镇居民对利率的认可程度大幅提高。虽然如此,由于我国仍处于负利率阶段,加上我国可能已进入一个升息周期,这使储蓄面临加息的风险。另外,选择信誉和支付能力好的银行存款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银行出现支付危机或倒闭风险,有关部门在处置金融风险时,储户并不能马上支取到自己的存款,这将失去一定的利息和机会成本。
外汇:风险更加繁杂化
近年来美元汇率的持续下降,使不少人通过个人外汇买卖获得了不菲的收益,也使汇市一度异常火爆。然而如果你一直看多并长期持有美元,则又输得不轻。随着市场的变化,中国将逐渐实行更富弹性的汇率机制。另外,美国已经进入了加息周期。在美元利率、汇率变化莫测的情况下,国际汇市最关注的有两件事情:一是美国的双赤字,二是地缘政治风险的上升。这两件事具有独立发展的空间,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将对今后汇市的长期走势起决定性的作用。
美元过去两年的走弱与美联储的低利率政策结伴而行。一旦美联储收紧银根回收流动性,其收缩的速度和幅度同样也是惊人的,甚至有可能成为一个市场关注的新风险。
保险:不求保障少投保
与多年来不温不火的保险市场相比,收益类险种一经推出,便备受人们追捧。收益类险种一般品种较多,它虽然具备保险最基本的保障功能,但保障功能并不突出。而保险产品回报率的设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的,利率高低对保险费的影响非常大。按照保险业内的测算,在保险业负债风险中,利率风险占70%。在低利率时期出售的保险因为回报率较低,所以当利率上升时,不少保户会选择退掉老保单,变现资金以购买其他收益更高的金融产品。专家认为,如果投保人盲目退保会带来不小的损失,扣掉手续费可能让保户"连本都保不住"。
与此同时,地下保单的风险也不能忽视。一些来自境外的、不具有在内地执业资格的保险公司产品,以低保费、高保障、高回报吸引境内消费者,其中的风险是可想而知的。
房地产:暴利终结谨慎投资
各界普遍认为,在经历了多达8次的持续降息后,利率将掉头向上,进入一个持续加息的过程,而房地产业将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由于升息会同时对房地产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产生抑制,因此从大的方面说,进一步升息必将对房价产生抑制作用。在可预见的未来,只要央行施行稳步而适度的升息步伐,在2005年底前,整体房价不会出现大的回落,但增速将显著放缓,风险因此而来。
基于此,买房置业前,应充分考虑利率提高可能带来的购房能力下降的风险。房产投资比较适合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投资者,而贷款炒房是不可取的。此外,人们还要注意房产的变现能力差,遇到紧急需要出售的情况时,其中蕴涵的风险不可小视。
债券:首要任务防风险
在债券投资中,主要的风险来自于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利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目前国内居民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已表现为实际负值,银行面临较大的升息压力。从长期来看,利率逐步回复到正常水平是一个必然趋势。2005年的债券市场,在升息预期的作用下,整体将呈现偏淡市道。
1.支付宝公司在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中的法律角色是居间人。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2013年推出的一款旨在使客户躺在支付宝账户里面的资金增值的理财服务,支付宝公司本身不是理财公司,也不是金融投资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它是金融产品投资的商事人,支付宝公司创设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网络购物买卖双方交易付款的信用担保问题,使网络商城的交易买方能安心挑选网上商城展示的货物并按照其标示的价款安心地付款,使卖方能安心地发送网购者选中的货物,以避免钱财与货物两空的状态。网络交易一般是买方先将购物款项提交给支付宝这一第三方支付方,卖方看到买方已经支付款项给支付宝后便放心地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买方得到货物并无异议地验收货物后便发送收到货物的指令给支付宝,支付宝才将买方事先支付的款项发送给卖方。支付宝提供的这种第三方支付服务起初是为了配合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络商城的电子商务活动,后来逐步将这种第三方支付服务拓展到其它电子商务公司,目前仅对与其合作的电子商务公司收取费用,而电子商务公司则通过出租网络商务平台上的店铺对入驻商家收取年费,此外支付宝还对企业客户收取服务费,对网购消费者一般是免费的。从支付宝这种一手托两家而向商业用户收取费用(佣金),向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货款支付与结算服务的行为来看,它很类似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居间,支付宝为电子商务买卖双方提供支付结算的通道服务而不参与到其中的结算“交易”中去。支付宝公司不能将买方事先支付给卖方的支付资金据为己有,即不得将客户的资金与自有的资金混同,而应该分户管理,待买家发送付款指令时才将客户资金支付给卖家,从而完成整个支付结算服务。这很好地解释了支付宝因为第三方支付因货款“收款”与“付款”之间的时差而衍生的利息归属问题。这种资金时差利息按照从物随主物的原理应该归付款方(货物买家)所有,因利息计算与划归成本计,因而应该归消费者整体所有,划归消费者保护机构所有,用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2.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经营中所担当的法律角色也是居间人。支付宝公司一方面与金融产品的供应商或设计商签订合作协议,为其推销议定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它与支付宝用户、特别是支付宝认证客户网签金融产品代购协议,客户购买客户同意或指定的金融产品,结果归属于客户。这种双方的行为不是民事而是商事,而商事有信托、行纪、居间和经纪,而经纪是英美法系常用的法律概念。经纪实际上是大陆法系行纪与居间的综合。我国的立法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但是近年来基于美国在商事与商事法律上的成就,使得我国的一些商事立法时而不时地引进某些英美法系的商事法律制度,如在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证券法领域的上市保荐人制度和将要改革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但是由于大陆法系概念法学的严谨性与严格的区分性,我国的商事制度常常用传统大陆法系的概念在区分和定义商的法律性质。如证券承销商与证券经纪商在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中的法律地位,英美法统一称之为证券经纪商,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包括中国必定要将其区分为行纪人还是居间人,好像不严格区分其法律地位就难以理清其法律权利与义务,也难以界定其法律责任。从目前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向支付宝客户营销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的特性来看,支付宝公司担当的法律地位类似于证券承销商,但真实地位又不同于证券承销商。其与承销商最大的不同在于,承销商销售某金融产品后往往退出金融产品发行人与认购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起码不给认购人提供所购金融产品的市值查询与保管服务,而支付宝完成金融产品的销售后,没有退出发行人与认购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但为认购人提供代购金融产品的服务,还提供所购金融产品的市值查询服务和所购金融产品的保管(托管)服务,甚至给认购人提供电子或纸质的交易账单通知服务,这种本应由发行人提供的市值查询与账单通知服务,基于支付宝与发行人的协议,由支付宝这个中间商提供,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理财中充当着金融产品B-TO-C金融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的地位,支付宝本身不能成为金融电子商务的交易当事人,基于这一客观特性,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的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更接近居间人,而不是行纪人。目前余额宝并不承担客户所认购基金等金融产品的风险,而是将风险转移给所承销或推销的金融产品发行人,这一点也是支付宝公司是居间人而非行纪商的特性。但是这种金融居间人不同于传统商业领域中的居间人,其突出的表现是金融产品网络居间人附带了传统居间人甚至传统金融居间人所不能提供的相关服务。可见,无论第三方支付业务,还是余额宝理财业务,支付宝公司均是互联网金融居间商,其整个互联网金融业务均属于双方的金融居间行为,其经营行为除受电子商务法与相关金融法的规制外,还应该接受合同法,尤其是合同法关于居间的法律规制。在金融居间业务中,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主要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但金融居间商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相关部门应针对这种网络居间商的特质加强金融电子商务的立法以加强对这一金融创新的规制。
二、余额宝经营中的监管原则
“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创新,具有支付与增值双重属性”。2014年6月19日在人民日报社召开的,由人民网主办的“人民财经年会系列论坛———2014创新金融论坛”,来自实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理论部门的专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研讨,多数专家称余额宝是国内互联网金融创新,而在美国则不是创新。这就表明美国是金融电子商务的先行者,美国规制余额宝类互联网理财业务的法律与监管措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就国内目前的金融经营环境来看,当前余额宝经营的监管应该体现如下基本的原则。一是实施统一规范监管与分类功能监管相协调的原则。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的优势就是成本低、效率高、应对迅捷,根据这一特点,余额宝类业务经营应该采取跟传统金融商业模式相异的管理模式。建议由其注册登记的工商管理局统一进行规范监管,发现其超越先行许可的金融业务,涉及证券、保险、信托、银行等它项金融分类业务的行为时应该通知相关的金融主管部门,并通知经营主体向所涉特殊业务部门的主管部门报送跟该业务许可有关的资料与文件,自动接受主管部门的分类监管。采取工商部门统一规范监管与行业主管部门分业功能监管相协调的原则,能充分利用工商部门面多点广的机构设置优势,减少互联网金融企业多部门分别监管下的高成本,充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也有效地解决了专业性行业监管部门机构网点设置不广给经营者带来的不便,同时也有利于降低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办公成本。二是遵循一业核准注册,兼业登记备案的金融兼业模式。互联网金融往往具有金融兼业经营的特性,但是其成立时往往是先取得某一金融分业的经营许可,再经工商局注册设立。那么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当该依法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及非设立时许可的它类金融业时,是否应该先向该分业主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企业经营金融业务的优势就是赢在先机,如果采取传统企业经营支付结算业务先获得银监会的许可,经营证券业务先获得证监会的行政许可,那么先机的条件尽失,商机也丧失殆尽。加上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整体作风,必然延误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企业的商机,提高其经营成本。金融电子商务企业一照在手,业务先行,兼业登记备案,金融分业监管部门法定期限不作为便视为其合法经营的监管理念,有利于改进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服务作风,提高行政效率。
三、维护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金融电子商务既然采取了跟传统金融企业不同的监管门槛,为了金融安全,应该加强金融电子商务企业的资质审核,提升其抗风险能力,可以通过提高综合类金融电商的注册资本、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风险兑付金管理,强化核心员工任职资质管理,明确金融电子商务法律身份,加强金融电子商务立法,引导与规范其业务经营,细化其法律责任等方式来提高其抗风险的能力。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现行金融电子商务主要是面向广大网民开展理财活动,尽管其可以经营机构类电子商务。由于多数网民基本上是工薪阶层,其抗风险的能力较弱,因而在与金融电子商务企业展开交易时,金融电商应该尽到谨慎尽职,向网络交易客户尽到详尽的信息披露,对核心条款,尤其是可能引起客户误解的条款,涉及电商义务及客户责任的条款应该以合适与醒目的文字或语音对客户进行说明与披露。对可能引发的纠纷应该采取降低客户成本,有利客户维权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可能引发的诉讼应该做出有利于客户就近参与,降低客户诉讼成本的约定。这一点是目前余额宝类金融电商普遍存在的短板,需要立法明确地加以规定。如余额宝《余额宝服务协议》八款2项规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公司可与投资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讼,并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如果余额宝客户状告经营余额宝的支付宝公司就必须到支付宝公司的总部杭州进行诉讼,而互联网金融的客户遍及全国,并可能遍及全球,如果采取我国《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传统规则,客户的维权成本就很高,这种异地诉讼的高成本,很可能使多数工薪族客户放弃维权,这明显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在金融电子商务法中规定“涉及金融电商客户的诉讼,采取客户资金划出地法院管辖或客户住所地法院管辖,涉外金融电子商务的管辖地,当事人未约定的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与经济职能部门监管相统一的原则
2014年4月央行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首次列出了互联网金融的5大监管原则。其中尽快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显得更为突出。
从国内其他行业的监管经验来看,行业自律有利于发挥企业的民主自治权,有利于经济民主,抑制监管部门的官僚作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行业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行业自律还可以通过企业协商的方式减少,甚至抑制企业间的恶性竞争,还能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行业内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是单纯依靠行业自律容易滋生行业利益,不利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普通金融企业的公平竞争,因而经济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可缺少。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章程指导,协会机构安排,管理人员备案等方式进行规范性监管,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协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否定。
六、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财富也快速增长,投资理财意识逐步增强。尤其是面对我国的高通货膨胀率,大众对于保值增值的需求更加旺盛,这推动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据普益财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31日,国内商业银行共发行47008款理财产品,较2012年增长29.58%。从发行主体来看,各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量均上升,同比涨幅最大的是国有银行。而从总发行量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产品数量以绝对优势位居首位,国有商业银行紧随其后,城市商业银行位列第三。从理财产品的到期情况来看,2013年到期的理财产品为41643款,其中披露到期实际收益率的产品为28708款,披露率为68.9%。在披露到期收益率的产品中,达到预期收益率的产品为28535款,达标率为99.4%,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无论是发行数量还是发行规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持了逐年递增的趋势,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已逐步发展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投资期限短、收益率高的的特点使其吸引了大量的储蓄存款客户。在我国金融市场持续发展和渐进改革的大背景下,2013年我国银行理财市场迎来了发展的第10个年头。银行理财可以将“无风险”的银行存款与“高风险”的权益投资联系起来,在二者之间建立一个风险-收益程度适中的固定收益理财市场。较低的投资风险、丰富多样的投资期限、稳定的投资收益等优点使其赢得了市场的青睐,为广大居民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2012年,全国开展理财业务的18家主要银行为客户实现投资收益2464亿元,有效提高了居民财产性收入。
2理财业务发展对储蓄市场影响的实证研究
银行理财业务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客户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倾听客户的希望、要求、目标等,为客户量身打造投资组合、储蓄计划、保险投资对策、继承及经营策略等财务方案,以求客户的资金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值。但在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起步较晚,目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其主要模式仍然是发行理财产品。其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我国银行理财业务中规模较大,比较具有典型代表性。为了验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对于储蓄市场的影响,本文采用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选取月度数据,通过实证分析,研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增长对于储蓄市场的影响。
2.1模型解释与变量说明(1)VAR模型。在该模型中,变量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特定的经济理论基础。模型基于数据的统计性质,将系统中的每一个内生变量都作为系统中所有内生变量的滞后期值的函数,通过这种构造方法,从而将传统的单变量自回归模型推广到了多元时间序列组成的“向量”自回归模型这样一种非结构化模型。在VAR模型中,每个方程的右边都是前定变量并且都相同,不存在非滞后的内生变量,因此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或广义最小二乘法(GLS)估计方法就可以得到一致有效的估计量。关于滞后长度p和r的确定,一般是希望其足够大,以能够更好地反映所构造模型的动态特征。但是滞后阶数越大,模型中需要估计的参数也就越多,对模型的自由度会产生限制。通常是根据AIC信息准则和SC准则取值最小的原则来确定模型的滞后阶数。(2)变量说明。对于理财市场,选取了当月理财产品发行数量(m)作为理财产品市场的动态规模,数据来源于和讯网;对于储蓄市场,则选取全国储蓄存款月余额(sa)作为参考,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2变量的平稳性检验对时间序列进行分析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伪回归的问题,这就需要首先对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判断。在众多的检验统计量中,最常用的就是单位根检验(Dickey-Fuller检验)。但考虑到本文中的时间序列存在高阶滞后相关性,不能满足随机干扰项是白噪声的假设,因此本文使用扩展的DF检验法,即ADF检验来对m、sa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该方法是通过对3个模型(模型1不含有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模型2含有常数项但没有趋势项,模型3同时含有常数项和趋势项)进行检验,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检验模型中ADF值大于临界值,就可以认为该序列是平稳的。借助统计分析软件EVIEWS7.2,根据施瓦茨准则设定变量的滞后阶数,得到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以看出,在各个置信水平之下,2个原始时间序列都是非平稳的。而进行过一阶差分后,在5%的置信水平下,2个序列都是平稳的。这说明这2个时间序列都是一阶单整I(1)序列,满足协整分析的条件。下面就在单位根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协整检验,来判断2个时间序列否具有单阶同整的协整关系,分析二者在长期是否具有稳定的均衡关系。
2.3变量的协整检验恩格尔(Engle)和格兰杰(Granger)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协整的概念。它的基本理念是认为,虽然2个或者2个以上的变量是非平稳的,但其经过线性组合后,有可能成为一个平稳的变量,即在2个或2个以上非平稳变量之间存在一种均衡关系。协整检验根据检验对象可以分为2种:①Johansen协整检验,即基于模型回归系数的协整检验;②E-G两步法,即基于模型回归残差的协整检验。本文选用的是第2种检验方法,其思想是对二者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若残差序列是平稳的,则表明2个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反之则不存在。所以协整检验分为以下两步:首先用普通最小二乘法估计m和sa之间的方程,计算其非均衡误差;第二步,检验残差et的单整性,看残差是否是平稳序列。其残差序列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通过表3可以看出,ADF的检验值小于显著性水平为1%的临界值-2.5980,可以认为残差序列e是平稳序列。即m和sa是一阶协整关系,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2.4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经过上述协整检验,虽然可以确定m和sa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但对于理财产品市场与储蓄市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没有明确地结论。为了检验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使用格兰杰因果关系进行检验,设定模型。由表4可知,当滞后期为2时,得到了sa不是m的格兰杰原因的P值为0.0316,在5%的置信区间下拒绝了原假设,说明sa在滞后二期是m的Granger原因;当滞后期为3时,得到了sa不是m的格兰杰原因的P值为0.0840,在10%的置信区间下拒绝了原假设,说明sa在滞后三期是m的Granger原因。这表明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的增加,会对储蓄余额产生单方向的影响,且这种影响有滞后效应。
2.5研究结论通过以上VAR模型分析的结果表明:理财产品的发行量与储蓄存款的余额存在显著的长期均衡关系,即理财产品发行量的增加会对储蓄市场产生影响。这就验证了本文在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即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大量发行和销售吸引了较多的市场资金。如果考虑到其他的理财业务,如互联网金融等,那对储蓄市场的影响作用将会更加显著。
3政策及建议
论文摘要:作为规避风险和投机套利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为金融机构、非金融性公司、企业和投资者进行保值、风险管理、资产组合管理提供了有效工具,同时,它以小博大的特性及在市场博弈中所表现出的较强的获利能力使其成为部分投资者投机获利的最佳选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国家对衍生金融工具限制的逐步放开,衍生金融工具不断发展,其将成为企业理财的重要工具。本文通过对不同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避险功能的分析,论述了企业选择和应用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控制策略。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特征
(一)金融期货的风险特征。金融期货是一种完全不同于金融现货的交易方式,两相比较,前者具有独特的保证金制度、结算制度和数量限额制度。其中,交易保证金是金融期货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损失的杠杆。从交易结果上来看,交易保证金既不限制收益,又不限制风险,合同持有者最终究竟是受益还是受损,关键取决于其对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是否正确。当然,有时即使判断正确,也有可能在短期的逆势中因支付不起保证金而被迫平仓受损。
由于金融期货主要是在场内交易的,各交易所完善的保证金制度、结算制度和数量限额制度,使得金融期货交易的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相对较小。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能履行合同而形成的风险,若金融期货交易在交易所内进行,则每一个交易者最终都将和清算所进行结算,这样,清算所实际上承担全部可能违约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即使有一部分交易者违约,对其他的交易者也不会产生影响。至于流动风险,在正常的交易过程中也是基本上不存在的,因为交易所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确保交易对象的流动性。
(二)金融期权的风险特征。期权是一种不对称的合同,所谓不对称是针对期权所特有的风险和收益机制而言的。正因为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所以期权的风险要分买卖双方来进行识别。在期权交易中,合同买方所承担的风险是有上限的(最大损失为期权费),而其获利的可能是无限;与买方相反,合同卖方所承担的风险是无限的,而其获利的却是有上限的(最大收益为期权费)。因此,从表面上看,期权交易对合同买方是有利的,因为合同购买者可以根据现货市场的价格来决定是否履行合同,从而既可得到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带来的好处,又可避免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带来的损失,最大的代价只是付出一笔期权费。但是,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获取收益的概率也是极不对称的,通常卖方获利的概率要大于买方,期权交易的首要风险是市场风险,而且在市场风险方面,合同卖方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合同买方。不过,期权市场中的四种期权工具可以进一步降低交易者的市场风险,这四种期权工具是买入看涨期权、卖出看涨期权、买入看跌期权、卖出看跌期权,它们提供给那些刚做卖出或买入的一方,在发现价格波动不利于自己时做出反向对冲来弥补损失。一般来说,在行情看涨时,采取买入看涨期权或卖出看跌期权的做法,而在行情看跌时,则采取卖出看涨期权或买入看跌期权的做法。此外,就市场风险而言,合同买者支付的期权费的大小也是衡量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金融互换的风险特征。互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换一系列支付款项的金融交易。互换主要包括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都蕴涵着远期合同交易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说,互换只是将远期合同的限定范围放大而已。然而,互换又具有其本身特有的功能,它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回避因利率、汇率变动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通过利率和货币互换来降低筹资成本;冲破当事人之间因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差异以及各国外汇管制法规所造成的壁垒以开拓更为广阔的筹资途径。这些背景对于互换的风险识别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金融期货和期权不同,互换在业务发生时就对交易双方都有利,即合同双方都可以通过互换来降低筹资成本、转移价格风险、调整资产和负债的货币结构等。但这并非意味着互换没有风险。互换不仅伴随着风险而产生,而且这类交易在风险上还具有独特之处,互换涉及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兑换风险、差额风险和替代风险等,其中兑换风险、差额风险和替代风险则是互换交易所特有的风险。(1)市场风险在互换中主要是指由于利率、汇率变化而给互换交易者造成的损失。互换包括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在市场风险方面是有区别的,就利率互换而言,由于互换的只是根据名义本金计算出来的利息支付,而本金并不参加互换,所以市场风险不是很大,远比金融期货和期权要小。而在货币互换中,由于本金要交换,因此交换的资金比利率互换交换的资金量要大得多,所以市场风险也就更大,当某一方换出的货币在将来汇率下跌时就有承担因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损失,所以,交易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对未来汇率走势的判断上。(2)在信用风险方面,由于互换交易主要是在场外进行的,所以此类风险较大。就利率互换而言,当交易的一方违约时,交易的另一方将承担信用风险,这种风险的程度将视现行市场利率的水平而定。就货币互换而言,当交易的一方违约时,交易的另一方将承受比利率互换更大的信用风险,这种风险的程度视现行市场汇率水平而定。(3)在流动风险方面,由于早期的互换合同是无法转让的,所以此类风险也较大,但是,近年来,随着互换业务的迅速发展,很多商业银行也参与到互换交易中来,并在交易中扮演了类似期货交易所和期权交易所的角色,从而使得互换合同的流动性有所增强。而且国际互换交易协会和英国银行家协会共同推出了标准化的互换合同,使得互换合同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从而大大降低了互换的流动风险。
(四)金融远期合约的风险特征。远期合约在风险与收益的设计上类似于金融互换。它是在合约签订时就确定未来交易的日期、价格,这就意味着既避免了未来价格不利于自己变动而带来的风险,也失去了有利于自己变动而带来的利益。因此,远期合约的价格风险较小。但由于远期合约是由交易双方直接商定的,是一对一的预约交易,不仅流动性极差,而且还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
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企业内部控制策略
(一)建立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内部管理体系
作为交易主体的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管理,是整个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的基础,因为只有有效地限制了微观上的风险,才有可能有效地防止宏观上震荡。企业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首先要建立起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1.建立自上而下的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系统。企业的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系统包括高层和基层两个层次。(1)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是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高级管理层,他们在风险管理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意识就是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企业风险管理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级管理层。(2)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日益重要,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是必要的。衍生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是传统的风险管理办法所无法承担的。衍生投资的巨额亏损失败血案已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设置这样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的独立性,即它被授权在监督、控制企业风险中能不受干扰地依制度办事。风险管理部门应与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具体操作部门完全分开,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所从事的所有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同时,企业应有足够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稳定能胜任这项工作的专业人才。(3)其他部门。交易部,是指企业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操作的前线部门,也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交易部的风险管理责任有:遵守企业风险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部门投资策略及风险管理的各项办法,及时传递交易的有关信息,按时制作并传递部门投资及风险分析报告,配合其他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结算部,与交易部是相互独立的两个部门,人员不能重合,结算工作一般由会计部门处理,结算部门应根据企业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运作。财务部,根据企业财务状况的总体分析,从部门的角度提出对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的意见,并在税收、会计处理上做出适应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特性的相应安排。稽核部,对业务部门如财务部、结算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对企业衍生金融工具的业务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有关结论和改进意见,是企业内部稽核制度的执行部门。法律部,对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信息部,保证业务操作中信息资源传递的畅通、准确、及时。
2.确立合理的风险管理过程。(1)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度量。应该以整个企业为基础把所有的交易业务和交易业务的风险尽可能地全面地进行度量。企业应保证管理层在综合的基础上对企业风险暴露状况做出估计。风险度量及风险度量的处理过程应十分明确,能正确地反映投资企业所面临的多种类型的风险,投资企业中所有层次的有关人员都应懂得风险度量的标准,而且这种度量标准应能为限制和监督各种承担风险的业务活动提供一个共同的框架。一个积极参与衍生金融工具和其他交易工具活动的投资企业应至少每天监督一次信用风险、交易头寸和市场变化情况。(2)风险限额。由整个投资企业的总风险限额和具体业务活动风险承担指导方针组成的健全的系统是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系统应对投资企业承受的风险设置界限,还应确保那些超出某一预定水平的头寸将及时受到管理层的注意。这一限额体系应与投资企业总的风险管理工作相一致,并与资金实力相一致。企业在进行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时,对不同投资组合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不仅要制定总风险额,还要制定分项投资的风险限额,这些限额应与投资企业的总体风险度量方法相一致,并尽可能完全与企业范围内其他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同类风险综合起来。企业所能承受总风险的底线受该企业经济实力、高层管理者的风险偏好、衍生金融产品品种等因素的影响。如果风险限额被超过了,应告知高层并必须得到被授权的管理人员的许可。这些超额头寸对企业的总体风险承担情况的影响应立即加以研究。在实际工作中,常用的风险限额有以下几种:第一,名义头寸、合约头寸或总头寸限额。名义头寸、合约头寸或总头寸限额是最基本、最简单的风险限额方法。它们提供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活动量的信息,但不反映价格敏感性和波幅,对于即时的市场风险暴露情况也提供很少的信息。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参与者不能把这些限额作为所使用的唯一的限额工具。第二,止损限额。这种限额是用于避免在某一头寸达到特定水平时的可能损失的限制性指标。在具体操作中,当这些限额到达时,须采取行动或者将其变现或对其进行套期。第三,缺口或到期阶段限额。这种限额是通过控制在一定时期到期或重新定价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数量或金额来控制损失的限制性指标。这种限制对利率风险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比较有用。与名义限额和止损限额类似,缺口限额作为其他限额的补充时较为有效,但单独使用时则不够理想,因为它不能合理地代表特定头寸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市场风险。第四,VAR限额。所谓VAR限额就是风险价值限额,这种限额能有效地反映特定的衍生金融工具组合可能给予企业带来的市场风险。在设定这种限额时,管理人员先计算头寸的当期市价,然后用统计模型来估计这种金融衍生工具给定的市场因素变化时可能造成的损失。(3)资讯系统。一个准确、信息量大而及时性强的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审慎运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相应地,管理信息系统的质量是决定风险管理处理过程中整体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应监视风险,并将风险度量情况报告给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在交易商的日常运作中,至少每日应将风险暴露情况以及损益情况报告给监督这些业务的管理人员。具体的讲,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提供即时准确和有意义的资料给各阶层的管理及有关人员;保持资料的完整和可靠;提供早期警告讯号。高级管理人员须每天在适当时间审阅和了解机构的交易损益额、未平仓净额、未平仓总额。(4)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各部门在职能上有分工,做到既互相监督又互相补充、支持,使机构风险管理工作稳健地进行;内部审计指机构的稽核部门对其他部门及有关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二)强化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内部控制策略
1.市场风险的内部控制。市场风险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一种主要风险,其内部控制可按如下步骤进行:第一步是计算风险敞口头寸,即市场价值。敞口头寸的大小决定需对该头寸可能遭受的潜在损失进行评估的次数。对于交易商(Dealers)来说,每天至少应评估一次;对于套期保值者(Hedgers)来说,一个月或一季度评估一次即可;第二步是确定交易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交易者的资信,计算其总敞口额度。确定下来后,若交易者超出额度交易,则可对超额部分采取对冲措施或要求其重组敞口头寸;第三步是严格交易程序。交易所应制订高效的信息系统,将稽核人员与交易人员独立开来进行审计。对衍生工具的使用方法和模型进行定期检查,保证新开发的衍生工具品种只有在完全并入管理系统后才能运用;第四步是进行“压力测试”。模拟在市场崩溃或流动性极差引发价格剧烈震荡的情况下,交易者的承受能力。测试在极端情况下,敞口头寸所发生的变化,对冲还能否实现以及寻求防范或弥补的措施。同时,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对衍生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的管理除了和其他资产的风险管理一样,对市场价格(如汇率、利率、证券行情等)有良好的判断能力外,还应注重对产品的特性加以了解,开发出合适的管理软件由专家实施管理。
2.信用风险的内部控制。信用风险存在于一切交易中,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最为严重。信用风险的内部控制措施主要有:(1)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是对单一信用风险敞口设定信用额度,以控制信用风险的集中度,这是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事前控制的主要方法之一。在设定信用限额时,应仔细分项以下信用额度的影响因素:一是外界评级(如标准普尔、穆迪公司)的评级结果;二是交易时间的长短。时间越长,额度越小;三是金融衍生工具价格的变动。价格变动越大信用风险也就越高。如在利率互换中,如互换期间利率上升,则支付固定利息的一方将受益。但由于对方支付浮动利息的成本增加,相应所承担的信用风险也会增大;四是第三者保证和抵押品可减少信用风险。一般抵押品(现金除外)价值作一定的折扣后确定交易额,折扣比例视抵押品不同而有差异。(2)运用信用金融衍生工具。信用金融衍生工具是参与方允许将信用风险进行剥离和转移的契约或协议,其实质是将信用风险与标的金融资产的其他风险分离,并转移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对于单个现金流的信用风险,可以通过购买信用期权来转移风险,对于来自多个现金流的信用风险,则可以利用互换产品来转移风险,信用远期和期货可以用来对冲信用风险。(3)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使用净额轧差协议来减少信用风险。净额轧差协议就是当交易双方有两个或多个交易时,这些交易的盈亏可以相互抵消的协议。根据美联储的估计,该协议会使金融衍生工具信用风险减少40%—60%。
3.流动性风险的内部控制。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产组合流动性风险,二是资金短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有效措施是实行多元化投资。在多元化投资组合中,每种投资都要有一定的额度限制,保证部分投资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以应付不时之需。如可将部分资金投到货币市场上,一旦期货或期权市场出现不利变动,需补充资金时,可立即将货币市场工具变现。对于资金流量也要实行多元化管理,避免各种货币、产品在某一时期集中支付。同时也可实行内部使用资金收费的方法以促使各方关心资金的使用成本。
4.法律风险的内部控制。在法律风险的管理中,企业应加强对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认真分析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的合法性,严格审查内部授权文件,分析有关国家法律性制度在金融衍生工具合约方面的相关规定、分析由于这些规定给交易造成的影响、分析有关国家的破产法律、分析金融衍生交易担保文件的效力问题、关注有关国家法律变更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高音.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与会计对策[J].市场周刊,2005,(10).
一、现阶段我国政府理财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居民收入在全国GDP中的比重偏低且分配不公平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实力逐渐增强。但在我国经济总量在不断攀升的同时,资本收益过分压低劳动报酬的现象已成为当前全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1980年、1990年和2000年我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7%、16%和12%,2000年至2005年这一比重依然徘徊在12%~12.5%之间。与之相对应,美国2000年以后这一比重一直稳定在50%左右。从1999年以来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最终分配比例上看,政府最终可支配收入的规模迅速扩大,企业的份额进一步上升,居民的份额则明显下降,相应地居民可支配收入也明显削弱。有很多学者认为,仅能勉强糊口的“生存工资”使我国产业具有低成本国际竞争优势是一种错误认识。在我国20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摊的改革成本过多地由“弱势群体”承载了;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享的经济成果,过多地由所谓“精英团体”瓜分了。概括起来,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具有如下特点:(1)目前反映全国收入分配差异的基尼系数为0.46,收入分配相当不均;(2)收入差距拉开的速度非常快,短短20多年时间从相当均等拉开到如此差距,在世界范围内较罕见;(3)与收入分配结果相比,起点不公平较过程不公平更严重。起点不公平主要指有关社会政策的选择,表现为人们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的机会、健康的机会等的不公平;过程不公平主要指进入市场和发展事业的机会不平等,表现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区别对待的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改制中内外勾结低价处置资产,利用内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股票获取暴利,通过征地剥夺农民,通过关系或贿赂低价获得国有土地等;(4)公共政策对起点不公平和过程不公平关注得不够,民众只能接受效率优先形成的结果不均等,每万元GDP增长所包含的就业机会在最近若干年内不断减少,就业机会减少进一步恶化了收入分配;(5)农民工的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如改革开放以来珠江三角洲GDP年增长率平均在20%以上,但目前珠江三角洲农民工的工资绝大多数在600元左右,最近12年仅增长68元。
(二)优势产业占垄断地位导致行业发展差距过大目前我国各行业的发展不平衡,某些产业得益于先天性或行政性垄断而获得高速发展,行业收入也远高于其他竞争性行业。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和烟草等垄断性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较轻纺、建材、采掘、塑料制品、林业等行业职工平均工资高2倍~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别,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倍~10倍之间。垄断行业囤积的巨额资源及利润,使其应对国家宏观管理的能力和空间大大增加,客观上减弱、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这在房地产业表现得最为突出。另外,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强制交易;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部分地区、行业垄断苗头开始显现,形形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国家经济和技术创新的发展。
(三)国有企业的发展没有体现全民利益的增加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因此有些企业既垄断了国有资源又享受税收返还等财政支持政策。对这些企业而言,它们不需支付任何资本成本,但对市场中的其他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说,客观上形成了不公平竞争。财政部统计的数字显示,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万亿元,同比增长19.7%。同时,由于未建立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制度,效益好的企业职工收入不断膨胀,困难企业职工收入却不断减低,以至2006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平。国有企业利润持续增长,与国有企业大多属各种形式的垄断行业、享有对诸多资源和要素的垄断特权不无关系。与此同时,国有企业虽然源源不断地获取了高额利润,却并未按国际惯例向企业的所有者——国家分红。2006年初,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分析报告指出,尽管我国中央国有企业近年来利润持续大幅度增长,但是不论财政部、国资委还是其他任何中央政府部门,都未从中央国有企业获得股利,这与其他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德国、法国、丹麦、新加坡等国家,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红利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这部分收入可以用来解决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改革中的资金短缺问题。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提出的“社会分红”理论认为,在一定地域内,政府从投入国有企业或社会化企业的资金和土地中获得利润后,应将一部分作为“社会红利”分给全体公民,以体现公民对企业或资源的全民所有性质。“社会分红”在一些国家已成为现实。从操作层面看,中央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向国家分红,省市级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应向社会分红。因此应理顺机制,创造条件,认真解决与落实国家和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收益权。
(四)政府参与分切房地产利润蛋糕无助于降低房价我国目前高昂的房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城乡居民收入增加不多的情况下,房地产价格却高歌猛进。近10年来,大学毕业生的起薪几乎没有增长,但房地产价格同期却上涨了至少5倍以上。造成房价上升的原因很多,但囤积土地是开发商利用不可再生资源待机获取高额利润的重要方式。土地本应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但在国家整顿土地批租背景下愈演愈烈的囤地风潮显示有关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土地资源的流失,导致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手段减弱,而房地产商对楼市的操纵空间更大。大规模的圈地囤地使房地产商通过垄断土地垄断房价,形成区域性房地产主导价格。一些地方政府将土地作为城市经营的重要手段,也为开发商圈地囤地提供了机会。开发商大肆囤地的背后,是地方政府谋求通过房地产开发创造GDP增量纵容的。被囤积的土地长期处于待开发或闲置状态,对国土资源造成了巨大浪费,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公共利益的瓜分。在房价调控上,国家开征土地增值税、房产交易所得税等税收政策无法抑制房价上升的势头,相反推动了房价上升。古往今来,征税从不能压低商品的价格。拉姆齐说:在食盐的交易中,由于需求者好歹都得吃盐,需求较缺乏弹性,所以政府即使向供应者征税,税负也必定会转嫁给需求者;而在青菜交易中,由于供应者好歹都得把当天的青菜卖掉,供给较缺乏弹性,所以即使政府向需求者征税,税负也必定会转嫁给供应者。房地产属于食盐类商品。在房地产市场总体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开发商或卖房者定会将这部分税收转嫁给买房者负担,在这点上,所有的开发商或卖房者是利益一致的。因此,政府通过征税方式调控房地产,税收最终会转嫁给购房者,加重购房者的负担。降低房价需要灵活的调控手段,“一刀切”的征税办法只会加重普通购房者的负担。
二、现阶段我国政府理财中应把握的原则和战略
第三方理财机构在面临巨大的市场的同时,也要时刻关注竞争时况,不断发掘自身优势,寻找并改进劣势,客观认识优势与劣势从而制定完备的策略,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一、优势Strength
1、科学的理财方案设计理念和创新的理财服务模式
第三方理财强调以保证个人一生享受高品质生活为目标,长期、个性化的规划,以满足个人不同人生阶段的预期支出,细至教育计划、退休金计划、结婚计划、购房购车计划、遗产计划等的投资计划,而非追求短期的资产增值。
2、坚持第三方中立性、无偏见的立场
保持第三方的公平公正的独立性,诚实守信,一切以客户为中心,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遵守职业道德和依靠职业素质,为客户提供客观的咨询方案,决不会像其他金融机构推销和代销金融理财产品。
3、充分的市场层次细分
针对个人收入的地区差异、行业差异比较明显,收入分配差距悬殊,不同收入层次以及不同社会地位的人群,对个人理财的内容、方案设计要求大相径庭,第三方理财进行了充分的市场分析和市场层次细分,提供客户最合适的理财方案,弥补了商业银行流水线式理财服务的不足。
4、无准入门槛的制约
默认的高门槛将成为普通百姓体验金融机构优质理财服务的拦路虎。据了解,国内商业银行都有设置相应理财服务的起点金额,如5万、10万、20万不等,而外资金融机构谋求中高端客户,开户金额低于20万的普通客户,将很难享受到外资理财的优质服务。
二、劣势Weakness
1、在国内起步晚,专业理财人才稀缺
在亚洲,目前已有CFP约7000人,而香港、韩国、印度都是在2000年后开始引进CFP考试,随后个人理财业务才在中国民间蕴酿,理财金融师德培养才刚刚起步,其中上海、北京和深圳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第三方理财机构在当地纷纷建立,但某些地区至今还较少人问津,做到全国理财市场普遍接受第三方理财尚需一段时间。
2、理财人员职业道德问题
金融业是一个容易让人浮躁的行业,从业人员成日面对大量客户资产,很难做到公平公正,保持平和的心态,抵挡不住某些机构不合理的佣金诱惑,易发生违背职业道德准则的事件,对第三方理财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三、机会Opportunity
1、广阔的市场前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理财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近20年来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存量增长了200倍,年均名义增长率达到30%,远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相关的理财服务市场将会空前地繁荣壮大。
2、国内个人理财服务尚未成熟
受制于国内金融机构不能跨业经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服务往往过于偏向某方面。如银行理财引导客户投资大多推荐购买开放式基金,因为代销开放式基金是银行业务。而第三方理财与金融机构无直接关系,选择投资可横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甚至创业投资等,填补了国内金融机构的空白。
3、理财师资格认证逐渐规范
近几年,金融理财资格认证制度的引进,加强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将不断促进我国理财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理财这个大蛋糕也将吸引更多具有职业敏感性的证券、保险、银行业等专业人士投入第三方理财行业,逐渐涌现出一批优秀的理财规划师。
四、威胁Threat
1、国内投资理财观念仍未转变
在北京、上海等地第三方理财发展迅速,但其他地区方兴未艾,人们的投资理财观念仍较传统,更信任商业银行、证券、基金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而对第三方理财认识度还不够。如何,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打造第三方理财的品牌信誉,赢得人们的普遍关注和信任,是第三方理财发展的一个关键。
2、外资理财机构介入
外资理财机构有在国际金融市场上100多年来积累下来的优势,拥有卓越的财富管理能力和硬实的品牌形象,国际市场期权和期货挂钩的理财产品,成熟的客户关系管理,相比之下,国内理财机构都是明显滞后的,如何向外资理财机构取经,提高国内理财服务质量是迫在眉睫的难题。
3、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尚没有健全的模式条款保证理财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同时约束从职人员的法律法规也相当有限,应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五、总结
(一)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占据市场绝大多数理财产品按照收益可划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这两种理财产品在账务处理方面存在区别:对于保本类理财产品(又称为表内理财产品)而言,无论是保本固定型,还是保本浮动型,都要计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纳入央行的统计范围;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又称为表外理财产品)而言,银行只是销售理财产品来赚取中间收入,是银行的表外业务,因此不计入资产负债表。2013年银行共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13284个,占市场份额的29.86%,较2012年下降21.5%,发行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31208个,占市场份额70.14%,较2012年增长75.1%。由此可见,高风险、高收益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更受到居民的青睐,已经占据了市场中的绝大部分。
(二)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随着理财产品规模的日益扩大,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也逐渐暴露,其中,理财产品资金投向不明确成为社会关注的最大问题。银行通过理财产品筹集到的资金一般不能进行直接投资,只能通过信托公司进行投资。虽然在投资过程中大部分产品并没有披露其具体投向,但是确实有一部分理财产品暗中给地方政府债券“输血”。例如,建设银行部分产品投向武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青岛公路建设集团、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设立的信托计划(叶林峰,2013),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绕过贷款规模的控制。此外,还有一部分理财产品投向了难以通过正规的银行贷款来融资的公司集团,如房地产企业。因此,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逃避央行的监督和管理。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对货币政策效应的影响
我国理财产品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居民最佳的投资工具和地方政府、企业的有利的融资手段。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对我国货币政策效率造成了多方面的影响,直接关系到货币政策作用的有效性。
(一)对存款产生明显的分流效应,导致M2统计失真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需要与总需求之间保持一定的相关性,而银行理财产品分流了存款,削弱了M2与总需求的联系。卢满生(2012)通过深入分析理财产品运作模式剖析了理财产品的发展对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认为理财产品业务迅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导致货币政策工具M2统计失真,社会融资规模调控难度加大,并且令表内业务表外化,弱化政策工具运用效果,使得社会融资总量数据与真实社会融资总量存在差距,使得监管当局在执行货币政策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目前,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M2由M1、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定期存款、企业其他存款和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构成,尽管居民持有的理财产品流动性较高,但并没有被纳入M2的货币统计和监控的范围,增加了货币定义的难度。根据2008~2012年的数据,每新增加1元的表外理财会分流0.39元的存款(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银行家,2013年8月)。2013年第一季度银行表外理财筹集的资金为4.1万亿元,而同期存款增加了4.2万亿元,这表明市场上有近一半的新增资产用于投资理财产品,因此,银行表外理财对存款产生了明显的分流作用,使M2与最终目标之间的联系日益疏远,进而导致M2统计失真。同时,银行将理财产品筹集到的资金借贷给政府、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致使居民储蓄存款向政府存款、企业存款和金融机构存款分流,使原本应该记入M2范畴的货币转向M1的统计范畴,增加了中介目标的测量难度和监管难度。因此,理财产品的大量发行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中介目标的可测性、可控性和相关性,致使央行在对货币统计和分析过程中产生偏差,难以准确真实地反应市场的实际状况,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
(二)形成利率市场双轨制,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利率是货币政策的重要传导媒介,通过货币供给量的增减变动影响利率的变动,同时利率的变动影响投资和消费,引起总需求和总产出的变动,最终改变总产量的变动,IS-LM模型很好地解释了这一传导过程。中央银行一直加强对1年期存贷款利率的控制,使基准利率长期低于均衡利率水平,传统的利率传导渠道自然无法发挥作用。理财产品的利率基本是根据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的,明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变相突破了存款利率的上限,这种由市场自发形成的金融创新和理财产品供给共同推动了利市场化的步伐,助推了利率双轨制的形成。一方面,中央银行控制基准利率的高低和浮动范围,尽管已经放开了贷款利率,但存款利率仍受到管制;另一方面,理财产品收益率随市场收益率的变动而变动,严重偏离了中央银行确定的利率水平。尽管市场利率的形成削弱了中央银行控制流动性的能力,却能提高利率传导渠道的效率。
(三)信贷规模调控更加困难,使信贷渠道受阻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以及市场摩擦等问题导致企业在筹集资金成本之间的差距,为了降低信贷市场上因信息不完全而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银行扮演着为企业贷款的角色,不仅分散金融市场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还降低了大多数企业的借贷成本,因此银行信贷调控构成了货币政策传导的一种重要渠道(Bernanke&Blinder,1988)。通过收缩和扩大银行的存贷款的总规模,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的收缩和扩大,从而影响社会总需求。为了规避存贷比限制,银行将大量资金通过表外理财产品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之外,增加了银行的可贷资金,为所需贷款的地方政府和企业开辟了另一条融资渠道。但是这部分资金游离于中央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弱化了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也削弱了我国信贷政策的可观测性和可控性,降低了信贷政策的调控效果。此外,货币政策紧缩时期,中央银行严格控制银行贷款比例和贷款规模,使商业银行的可贷资金减少,但是地方政府和企业仍可以通过表外理财产品这条“暗渠”获得贷款,无疑削弱了信贷传导渠道的作用。
(四)增加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难度,影响了调控效果法定存款准备率作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之一,其高低直接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和信贷资金扩张能力。而银行理财产品大规模的发行缩减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基数,削弱了央行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这一工具来实现对货币政策调控。目前中央银行只将保本型理财产品计入一般性存款的统计中,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不纳入一般性存款中,因此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发行表外理财产品不用缴纳存款准备金,极大的缩小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基数,削弱了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对资金的调控效果。此外,当前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仍然是在每个旬末,按照当天存款余额为依据来计提准备金,所以大量短期和超短期理财产品的发行致使商业银行存款余额波动幅度加大,增加了商业银行应缴存款准备金的计算难度。根据惠誉的统计数据,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约56.4万亿元,按照平均20%的上缴比率粗略估算,相当于近11.28万亿元的资金游离在应缴存款准备金之外,绕开了存款准备金的约束,影响市场中的实际货币供应量,使存款准备金的作用范围缩小。
(五)蕴含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一直以来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之一,而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业务,中央银行尚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这些业务进行规制,其暗藏的诸多风险也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胡明东和宗怿斌(2009)的研究表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加剧了市场的投机风险,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因素。目前,相当多的居民对理财产品的认知不足,认为在信誉良好的银行代购理财产品风险性较小,甚至认为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没区别,一味追求高收益,缺乏对风险的意识。一旦出现理财产品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甚至出现本金亏损的情况,极易引起居民与银行的纠纷,甚至引发,从而给金融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例如,2011年交通银行发售的一款私人理财产品“得利宝至尊18号”,客户经理承诺两年收益率可以达到50%至100%。但是2013年到期时,产品不仅没有兑现预期收益,还出现了本金近20%的亏损。虽然部分商业银行对一些理财产品承担担保,挽回居民的投资信心,但增加了银行的表外风险,一旦这些理财产品出现投资失误,银行的不良资产将会明显增加,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而且这种风险很容易传递给其他的金融机构进而波及到其他市场的稳定运行。此外,银行将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大多投向地方政府债务平台①和房地产市场等高风险领域。当地方政府收入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虽然可通过发行新的理财产品再接盘,但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现象严重,监管部门对房地产贷款采取的收紧政策,银行为了稳定房地产这样的大客户和躲避信贷规模管控,通过信托机构将理财资金贷给需要的房地产企业,虽然难以估计信托融资准确的规模,根据中信证券的统计,2014年实际到期的房地产信托规模会远超过2479亿元。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和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状况恶化,很可能使理财产品无力履约。
三、相关建议
银行理财业务改变了银行资产负债的结构②,规避监管,间接创造了市场中货币的供给,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对理财产品市场的管控,提高货币政策效果,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疏通“货币渠道”中国人民银行自1996年开始正式将货币供应量设定为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并在1998年取消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管理后,开始利用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公开市场操作等间接工具对货币供应量进行间接调控。理财产品的发展使M2的统计失真,削弱了M2与最终目标之间的相关性,弱化了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说明M2已经不再适合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理财产品的高利率变相突破了存款利率上限,成为利率市场化的推手①,使金融市场的发展更加完善,这不仅为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创造了条件,使资金反映市场供求,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为货币当局进一步运用价格型工具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提供了契机,而且为“货币渠道”发挥传导作用创造了条件。在存款利率尚未开放的这段时间,央行应积极完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将表外理财产品纳入M2的统计口径当中,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监管提供更准确的数据。或者改变原来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适时地将长期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新的中介目标,通过对长期利率的调整来影响货币市场,不仅有效地调节了货币总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消除理财产品对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带来的消极影响。此外,央行还应完善对货币政策工具的选择,当前通过存贷款利率已无法从根本上调控货币总量,应更多的使用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率等间接调控工具来改变短期利率,影响货币市场,进而达到调节货币总量的。
(二)制定全面的监测制度在理财业务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商业银行缺乏规范性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表外理财产品的操作具有隐蔽性,资金实际用途也难以监控,从而影响了市场上信贷规模的总量,降低了货币政策调控的效果。2013年3月银监会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13年6月银监会正式启动对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市场进行规范调整,因此监管部门应继续大力推行这些有效的改革措施,加强对理财业务的跟踪和调查,不仅定期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评估其风险水平和持续的信息披露,而且强制性的要求银行发行的所有理财产品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制度,对于未在理财系统进行报告和登记的理财产品,不得发售②。这有效地防止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业务的途径规避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为金融市场营造了良好、有序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