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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执法论文

时间:2023-03-27 16: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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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执法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故意伤害 和解 赔偿

从笔者接触的一百多个故意伤害案件中,在赔偿方面存在一些比较奇怪的现象,比如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的经济数额远远高出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比如被告人有赔偿的意愿而被害人不愿意接受被告人的赔偿。这些现象的存在必有其产生的原因,而其一直存在无法得到解决这一事实需要引起重视找出办法加以解决。

在探讨赔偿问题之前,要先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一、在《新刑诉法》颁布之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和解制度;二、赔偿了经济损失意味着什么;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意味着什么。

对于第一个问题,2012年新刑诉法首次明确了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的范围,即该法第 277 条规定:"( 一)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二)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 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根据该条规定进行统计, 在刑法中能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共计有 68 个罪名。其中,故意伤害罪(轻伤)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适用和解最多的罪名①。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关故意伤害的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从量刑幅度上看,属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故意伤害致轻伤刑事案件相比于他罪案件具有其特殊之处,即行为造成结果危害性较小。一是大部分轻伤案件都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加害人本身往往是临时起意犯罪,不具有其他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加害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属于轻伤,在现代医疗和护理条件下大部分会在短时间内痊愈,并不会造成不可逆转的身体伤害,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远远小于一般暴力犯罪所造成的后果。正是基于此,在新刑诉法正式实施以前,轻伤刑事案件也常常是以和解结案。在轻伤害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的发生都是由于双方先发生争吵、纠纷导致加害人临时起意而形成,犯罪结果发生后,大多数加害人和受害人都对其行为感到后悔,并无蓄谋等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因素,因此,轻伤害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不大,犯罪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有和解的必要和可能。

那么赔偿了经济损失意味着什么呢?在刑事和解中,被告人一方自愿认罪、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之后,一般可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这三个前提条件中,自愿认罪和向被害人道歉更偏向于被告人的主观意愿。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人觉得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没有真心悔过,内心并不想对被害人表达歉意,但在具体调解阶段,被告人为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会作出"妥协",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在言语上和行为上向被害人表示歉意。除开这两项之外,经济赔偿是最客观实际的。经济赔偿不仅能弥补被害人经济上的损失,同时对被害人的精神也能起到一定的安抚作用。对于被告人一方而言,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可称之为"经济上的道歉"。因此,若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则意味着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在司法实践中,双方会签订一份和解协议书,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至于第三个问题,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意味着什么呢。在这里要先要说明一下什么是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即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改过自新,复归社会②。我国学者陈光中教授、葛琳博士认为:"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③又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正义会商。它的基本涵义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区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刑事处罚的依据。"④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对刑事和解的定义采用了其他国家比较通行的表达方式,即:刑事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修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⑤。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第279条中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制度,其基本目的在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节约司法资源,给予案件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轻伤案件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故意伤害的形成及对自己的影响,加害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由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从而加害人可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本着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原则,为了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除非被告人前科累累,劣迹斑斑,基本都对其判处缓刑。

从上述三个问题可以看出,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中,被告人若想判处缓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至关重要的,而取得谅解的前提是经济赔偿。因为经济赔偿与判处缓刑直接挂钩,其重要性导致在赔偿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两个比较突出又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部分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的数额远远高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这个问题有具体案例为证。在(2013)台温刑初字第1258号案件中,被告人丁某向被害人支付了58万元的赔偿费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而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是20万元;在(2013)台温刑初字第1423号案件中,两被告人朱某(均姓朱)向被害人共支付了18万元,而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6万元;在(2013)台温刑初字第1838号案件中,被告人林某向被害人支付了五十多万的经济赔偿,而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不足十万。这几个案件是比较典型的被告人的赔偿数额远远高出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还有一些案件虽然数额较小,但被告人赔偿的数额也是受害人实际损失的两倍以上。我庭目前还在审理状态的一个案件,根据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其实际损失不足十万,但其要求被告人赔偿的数额多达三百多万。

造成这种现象只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1、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由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内容主要采取经济赔偿的方式,经济赔偿的标准和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对于被害人的各项损失是有一个大概的数额的,如果法律有一个明确的赔偿标准,那么当事人双方就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达成一致。但是实践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即使有些地方出台了一些指导意见也只是规定了刑事和解的一些原则,并未涉及经济赔偿的具体标准,不便实际操作。一般民众对刑事和解在观念上有一些误区,再加上没有具体的实体操作规范,协商只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最多是协助,但对其最终的结果并无决定权,这就导致在实际调解过程中部分被害人一方并不是在自己实际损失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而是以超出实际损失两倍以上的数额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

2、对于公检法机关在调解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不够全面。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在被告人与被害人调解过程中起到主持、协调的作用。主持就是召集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调解,而协调概念太多笼统,导致在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多少作用,主要还是被害人一方在调解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

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主要会带来以下三点后果:一是显失公平。经济调解说到底还是属于民事范畴内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现如今被害人的谅解书是一把能打开自由之门的钥匙,被告人只有接受被害人提出的要求才能拿到这把钥匙,说白了就是花钱买自由。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被害人是拿着法律的"利剑"向被告人施压,迫使被告人接受自己无理的要求,被告人没有权利去跟被害人讨价还价。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二是随着调解案件基数的增多,漫天要价的情况肯定也会随之增多。调解的根本就是当事人双方能互相妥协让步最终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但如果被害人一方始终不愿作出让步,提出的赔偿金额大大超出了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范围,就算被告人有悔罪的态度和赔偿的诚意,根据法律规定也无法达成调解,这对于促进司法调解是很不利的,违背了建立司法调解制度的初衷。三是虽然被告人在调解过程中对被害人赔礼道歉,但高额的赔偿数额会减弱他的悔罪态度,也不能彻底地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双方互殴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被告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而被害人将被告人打成了轻微伤。被告人为了判处缓刑,高额支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案件判决生效之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因被害人将其打成轻微伤而将被害人进行行政拘留。在这个典型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虽然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其中一方并不是心甘情愿的,双方之间的矛盾也并没有化解,反而因为高额的赔偿数额而使双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和解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化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之间的矛盾,恢复稳定的社会秩序。过高的赔偿费用虽然看似能一时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但过高的赔偿数额反而激化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这样的结果与和解制度的设立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1、建立完善的赔偿区间。建立统一、操作性强的赔偿区间,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我国以金钱赔偿为主的和解制度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可以有效地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⑥。首先制定最低赔偿标准,这是对被害人利益的保障。在和解实践之中,加害人的经济条件参差不齐,可能家财万贯,也可能身无分文。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利益,针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被告人可能无法承担高额的赔偿,应为轻伤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定一个最低的赔偿标准,笔者认为应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持平。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经济赔偿原则上不得低于这个最低的赔偿标准。物质损失应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度、以恢复原状为限,精神损失由司法机关根据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综合考量予以认定。这个标准是对被告人的束缚,即使身无分文也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负责;同时也是对被害人利益的保障,这个最低赔偿能保证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损伤得到有效的治疗。其次制定最高赔偿标准,这是对被告人利益的保障。在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和解赔偿之中,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若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需根据伤残等级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请求精神赔偿,针对医疗费和误工费等都能出具明确的依据确定赔偿数额,但精神赔偿数额是很难界定的。在实践之中,不乏有受害人漫天要价,以精神损失费来抬高赔偿数额,这样是对加害人利益的侵害。刑事和解不是对受害人的袒护,而是实事求是,将矛盾消除。所以笔者认为对和解赔偿应该有个最高数额,来限制被害人的无理要求,最高数额应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而定。在此笔者提出一个自己的建议:对于实际损失在五万元以下的案件,最高数额可以定在两倍,高于五万少于十万的,可以定在一点七倍,对于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定在一点五倍。刑事和解的赔偿区间就建立在这个最低和最高赔偿之间,但是这个区间应该是根据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不同而制定的,必须顺应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

2、明确、强化公检法机关在调解过程中的协调引导功能。法律要增强公检法机关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光是主持是远远不够的。在调解过程中,因被害人掌握着主动权,被告人处于被动的地位,公检法机关应在双方之间适当行使职权,如提醒被害人一方不得提出过高的赔偿数额、提醒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公平公正地使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调解过程中保持相等的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被告人有悔过表现也有赔偿的意愿但被害人因特殊原因不愿接受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这样的问题。这一问题产生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和解制度给予被害人选择的权利,若被害人选择接受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而与被告人达成和解,那么法院在判刑时会从宽处罚,若被害人不愿接受被告人的经济赔偿双方达不成和解,那么被告人基本上是被判处实刑的。在笔者接触的案件中有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件,就是属于这种情形。在(2013)台温刑初字第1630号案件中,被害人一方因琐事与被告人岳父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打成了轻伤。后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即便被告人表态愿赔偿给被害人一方高出其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被害人一方也不愿接受。在(2014)台温刑初字第178号案件中,身为人大代表的被告人在处理工作过程中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被害人在与被告人调解过程中因怨气难消而坚决不接受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这两个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人一方都有悔罪态度,也都以积极的态度愿意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但被害人一方铁了心不接受经济赔偿,就是希望被告人一方被判处实刑以解其心头之恨。

这两个被告人最终被判处缓刑,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1、这两起都是冲动型案件,没有事先的预谋,也没有使用凶器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表明其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已有后悔之意,且认罪态度诚恳;2、虽然被害人一方不愿意接受被告人的经济赔偿,但被告人积极主动地向法院预交了赔偿款并书面承诺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即由法院支付给被害人,其行为表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的诚意。3、从社会反响来说,法院在处理这两个案件过程中,当地各界普遍认为,鉴于被告人一方已深刻认识本身错误、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表现,请法院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判处缓刑对其同样能起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

两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后,被害人一方对法院的判罚并无较大异议,并在案件生效后到法院领取了被告人之前交付的赔偿款。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来说,判处被告人缓刑不仅给了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弥补了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而如果不判处缓刑,虽然被害人一方的怨气能消除,但被告人却要忍受牢狱之灾,并不能很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以上两个问题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赔偿过程中表现得比较突出,对审理案件有直接影响。目前法律的规定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两个存在的问题,导致这两个问题一直存在并带来一系列负面的影响。针对这两个突出问题,笔者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根据该原因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希望对于解决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赔偿问题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注释:

①朱丽清:《试探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以故意伤害致轻伤案件的和解为例》

②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③陈光中教授、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3页。

④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⑤黄京平、甄贞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⑥朱丽清著:试探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以故意伤害致轻伤案件的和解为例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10页。

[2]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3]陈光中教授、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3页。

[4]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5]黄京平、甄贞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蔡鸿铭,《从有害正义到无害正义--和谐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载于法律图书馆网。

[7]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第2篇

浙江省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试题

课程代码:0264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______负责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B.国家质检总局

C.国家工商局 D.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技术监督的______是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 )

A.手段 B.目的

C.主体 D.依据

3.TBT是世界贸易组织的______的简称。( )

A.装运前检验协定 B.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C.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D.服务贸易协定

4.油属于( )

A.流程型材料 B.硬件

C.服务 D.软件

5.编写检定规程不需要必须做到的是( )

A.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B.符合国际标准

C.适用范围明确 D.各项要求科学合理

6.在某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层次上进行的标准化是______标准化。( )

A.国家 B.区域

C.行业 D.地方

7.______是指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

A.计量 B.测量

C.测试 D.检定

8.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状况属于______类动物疫病。( )

A.一 B.二

C.三 D.四

9.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 )

A.只有书面申请方式 B.只有口头申请方式

C.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D.必须同时采取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

10.下列不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是( )

A.药品标准 B.食品卫生标准

C.企业标准 D.互换配合标准

11.下列属于第四次产业革命的主导技术的是( )

A.蒸汽机和铁路 B.电力和重型工程技术

C.福特汽车流水线制造技术 D.纺织机械技术

12.在欧盟的自主立法形式中,______只是对特别的成员国发生效力。( )

A.欧盟的条例 B.欧盟的指令

C.欧盟的各种协定 D.欧盟的决定

13.航空行业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简称是( )

A.TL9000 B.QS9000

C.AS9000 D.FS9000

14.国际认证联盟的英文缩写为( )

A.IAF B.IPC

C.IAQ D.IQNET

15.______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提供质量要求会得到满足的信任。( )

A.质量保证 B.质量改进

C.质量控制 D.质量策划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属于纳米测量方法需要具备的条件的是( )

A.合成评定总不确定度

B.指定测量方法的标准

C.建立科学合理的测量操作程序

D.建立消除或减小各种不确定度的方法

E.评定各项测量不确定度

2.电磁计量包括( )

A.电感计量 B.磁通量计量

C.高频电压计量 D.放射性计量

E.磁场强度计量

3.按照检验目的划分,产品性能参数检验方法包括( )

A.生产检验 B.验收检验

C.最终检验 D.复查检验

E.仲裁检验

4.卫生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卫生处理时,必须注意的事项包括( )

A.防止发生火灾

B.防止对行李造成损害

C.防止对货物造成损害

D.防止对任何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E.防止对交通工具的结构和设备造成损害

5.技术监督行政诉讼的原则包括( )

A.及时原则 B.便民原则

C.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D.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原则

E.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质量要求

2.系列化

3.标准物质

4.学位论文

5.植物检疫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质量成本的基本科目分为哪些?

2.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后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3.七个基本单位的符号分别是什么?

4.管理体系认证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

试述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背景资料:日前,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从2009年7月13日起,召回自2008年10月22日至2009年5月14日期间生产的新嘉年华1.3L时尚型、新嘉年华1.5L时尚型轿车,涉及数量共计7563台。新嘉年华1.5L运动型和1.5L豪华型轿车不在此次召回范围之内。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部分批次轮胎的钢圈气门嘴安装孔可能存在毛刺,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割伤气门嘴,造成气门嘴漏气,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将对召回范围内的车辆进行免费检修,对问题车辆的气门嘴安装孔进行打磨,去除毛刺,并更换气门嘴,以消除故障隐患。

请你结合课本所学知识,谈谈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2.2009年,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执法人员捣毁假冒某品牌电视机加工窝点1个。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加工假冒品牌电视机的窝点无任何证照,无任何检测仪器,只有螺丝刀和电烙铁作为生产工具,使用经翻新的显示器,通过简单组装,加工成某知名品牌的电视机。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14寸假冒电视机成品108台、相关的包装箱400个及使用说明书1000本。经查明,已经销售12台假冒电视机,平均销售单价为1000元。

请问:

(1)本案应该根据哪一部法律进行处理?

第3篇

论文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 反渎 对策

一、“A”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概况

(一)现状

2003年以来,“A”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共受理侦查渎职侵权犯罪线索270余条,已查结220余条,其中从2006年至2011年10月,立案侦查40件43人,所有案件除近期立案的以外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起诉成功率为100%。各项业务指标长期保持在深圳市基层检察院前列。2009年共立案侦查10件10人,2010年立案侦查9件9人,2011年迄今为止立案侦查9件10人,突出查办在查违、社保、工程质量涉及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犯罪。从2008年至今,该院反渎局共发出检察建议6份,建议涉案单位尽快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督机制。其中发给公安机关4份,法院1份,劳动局1份。

1.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从2006年至2011年10月,立案侦查40件43人,所有案件除近期立案的以外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起诉成功率为100%。各项业务指标长期保持在深圳市基层检察院前列。从2009年至今,立案侦查28件29人。

2.涉及罪名较为集中。在被查办的43人中,玩忽职守案25人,滥用职权案9人,徇私枉法案5人,枉法仲裁案3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2人。大多数徇私舞弊类案件多年来立案空白,这种情况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很常见,如商检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4个等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在广东省查办渎职案件中均立案空白。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像“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放纵走私罪”等20多个新罪名,一年下来,每个罪名在全国也只有两三个涉案人员,有的甚至是空白。豎

3.被查人员相对集中,办案领域有待拓展。在被查办的43人中,涉及的领域有公安、交通、城建、国土、城管、消防、安监、综合执法、劳动仲裁、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其中公安民警渎职犯罪的有10人,占24%;交通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5人,占12%;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9人,占26%。

(二)“A”区反渎职侵权案件办理特点

1.渎职犯罪形式多样化。很多渎职侵权犯罪呈现出与受贿等经济犯罪相互交织、相互牵连的发展趋势,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情私利而进行权钱交易,收受财物后怠于职守、放弃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该检察院反渎局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并没有墨守成规,改变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由事到人”的传统思路,而结合当前职务犯罪的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交积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侦查策略,着重突破渎职犯罪案件背后的徇私情节,查办了一批受贿和渎职犯罪并存的渎职犯罪案件。如2009年查办的“A”区某街道执法队查违办工作人员卢某、邵某玩忽职守案,在通过外围初查基本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的基本事实之后,反渎局工作人员便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重点突审犯罪嫌疑人的经济问题,最后查清犯罪嫌疑人均存在一些徇私情节或者经济问题,减少了办案阻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犯罪主体素质有所提高。该检察院反渎局近年办理的26件28人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有24人;司法工作人员有9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有14人。大多数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虽然这些人职位和学历不同,但是法制观念淡薄或存在侥幸心理,普遍认为渎职犯罪不容易被发现。

3.探索新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枉法仲裁罪是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增设的新罪名,司法实践中并无可循的查办经验。增设新罪名后,该院反渎局从线索入手,以专题调研的形式,全面收集劳动部门的行业执法信息,梳理出该部门执法环节的渎职罪的具体犯罪表现形式,提出侦办此类案件的侦查方法后,先后查处了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员沈某等三人的枉法仲裁案,拓宽了新领域,查办了深圳市内首例枉法仲裁案。

二、渎职侵权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监管制度缺失、权利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A”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查办的街道综合执法队负责查违的工作人员,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乏,以及内部执法标准的不健全,负责查违工作的执法队员又因收受贿赂、权钱交易,而玩忽职守,故意不查或者采取较轻的行政强制措施放纵其管辖辖区的违法建筑顶风抢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法律制度对于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权责的规定不明,致使执法部门管理职能的缺失,部门间揽权避责

2007年,“A”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JH”酒吧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便发现上述情况。“JH”酒吧经营卡拉ok项目,本应经消防部门审批通过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对外经营,但该酒吧却在未取得消防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便开始对外经营。这种未取得消防审批通过而对外进行无照经营的行为,工商、消防等部门均有权予以查处。然而,消防、工商部门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存在不同理解,按照当时工商部门内部文件,对于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对外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由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不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才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而消防部门则认为包括上述未取得许可审批手续的违法无照经营行为的所有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都是由工商部门查处。这种“多头管理”的执法问题,使得各个执法部门各自为政,为了部门利益而相互影响,进而使得上述此类违法行为看似各个部门均有权管辖,但实际却处于无人管辖的状态,造成行政部门不作为、政府管理职能的缺失。

(三)部分工作人员个人素质不高、缺乏敬业爱岗精神

在“A”区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发现个人素质的高低起到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如下:(1)“A”区检察院反渎局侦办的派出所“110”接警人员吴某玩忽职守案,在值班总台值班的协勤人员吴某接到“110”警情时,未将该警情的情况向总台值班民警报告,也未通知处警民警或者其他人出警,更没有与报警人联系,而是随意编造虚假出警信息敷衍了事,经事主重复报警后近四十分钟后,才通报给负责处警的民警,致使派出所民警在群众报警近一个小时后才赶至现场,而导致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A”区作为人口大区,已具备内地一个中等城市的规模。而“A”区行政机关的设置,依然依照内地一些县城的配置,执法人员及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为了缓解在编管理人员少的问题,很多部门引入临时性质的聘用工作人员,这批人长期处于基层第一线,工作更加辛苦,待遇却与在编人员相差甚远,容易导致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攫取非法利益。

三、基层院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反渎职侵权案件立案率上升,但平均立案率仍不高,其原因主要是

1.控告举报线索成案率仍然很低,质量不高,但又需要调查,牵制了很多办案精力。因为有效的宣传工作缺失,且渎职犯罪涉及诸如工商、环保、工商、税务、海关等领域,涉及法律法规较多和专业知识较强,从而加大了发现和查办此类犯罪的难度,因而造成群众不懂举报,或举报的线索成案价值较小,使得历年来渎职犯罪案件线索成案率和可查性较低。且从现状而言,渎检的控告、举报线索的初查和回复已成为维稳的一种手段,耗费了渎检工作人员的较大部分的精力。

2.案件的证据固定较难,渎职案件的证据通常都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多凭言词证据定案。由于犯罪嫌疑人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同一性,而缺乏积极的、有利于控方的有罪证据;其次渎职类犯罪分子大多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职务上的便利,给办案人员的侦查活动带来阻碍。

(二)反渎职侵权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判结果呈轻刑化、宽大化趋势

发生在“A”区的反渎职侵权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的28件29人渎职侵权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25人,免予刑事处分4人,其中宣告缓刑12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及宣告缓刑的占64%。如果对渎职侵权犯罪普遍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会使一部分群众感到法律放纵渎职侵权犯罪,从而严重损伤群众同渎职侵权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四、提高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犯罪能力的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渎职侵权犯罪社会危害性和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

传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如公益廉政广告,重心都放在如何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而忽略了渎职犯罪。因此,应依托行政、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等资源,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结合身边一些渎职犯罪的实例,让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意识到:渎职行为可能后果非常严重、渎职一样可能涉嫌犯罪,而不能简单的理解为顶多是工作失误、工作马虎、犯了小错误等等,才能达到警醒的效果。

(二)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从根源上减少、杜绝渎职侵权犯罪

通过开展渎检工作,打击渎职侵权犯罪,通过“打击一人、影响一片”,从而产生威慑力,“以点带面”地起到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建立健全事后预防机制,积极开展个案预防,结合办结的案子,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完善其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以案件为反面教材,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比如今年该检察院反渎局派出业务骨干为区劳动局工作人员举办了廉政教育讲座,详尽阐述了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力支持了“A”区劳动仲裁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建设。

(三)全面提高反渎职侵权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和水平

从组织、业务、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切实抓好渎职检察部门队伍建设。通过自学、培训和讲座等形式,了解重点领域的行政法规,熟悉行政执法流程,提高渎检干警发现、收集、捕捉线索的能力,加强询问和讯问的能力,培养“复合型”渎职侵权检察人才。强化作风纪律建设,锻炼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办案、特别守纪律、特别有战斗力的渎职侵权检察队伍。

(四)继续加大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力度,并深挖其背后的经济犯罪

在办理渎职侵权类犯罪的时候,应当同时查办贪污受贿类经济犯罪,甚至要把经济犯罪作为突破口,放在重点位置来抓,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压力,另一方面还能够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果,确保实刑判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