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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论文

时间:2023-03-27 16: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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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论文

第1篇

但是,实际的情形却往往并非如此。原因在于宏观的“多民族文学史观”建构与具体的口头文学研究是学者们的使命和任务,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是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文化工程。在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场域中存在着由复杂的利益关系格局形成的博弈,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遗产工程”的内容、过程未必会受到遗产学和文学学理的制约,其走向也不一定顺应学者们的学术意愿。明显的事实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中,一直伴随着民俗、民间文化研究者们对“遗产工程”所造成的“保护中的破坏”等负面作用的质疑和批评。学界的批评话语焦点也已经形成了一种程式化的问题表述:怎样的遗产?为谁保护?谁来保护?怎样保护?应该说,学界的这种“固执”的发问所表达的批评与忧虑并非空穴来风,因为以上问题在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状况中确实有诸多表征。进而成为民族口头文学传承不得不面对的新的危机。学术界指出的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物质化”,过度“商业化”。不少地方政府千方百计想让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进入国家甚至世界“遗产名录”,但是,他们热衷于“申遗”并非为了保护“遗产”,而是把申报“非遗”当成了地方政府的一种生财之道,看作是开发旅游或者是兴办其他文化产业的大好机会,于是对一些文化遗产不遗余力地过度开发、进行商业化包装、“打造”。因此造成了“遗产”被破坏或被“异化”的种种不良后果。可以说,在一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前,许多地方政府不约而同地表现出了急功近利的思路。以口头文学中的西北民歌“花儿”为例,“花儿”作为多民族民歌,是被甘、青、宁等省列为重点保护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但是,正如有文章所总结的:“近几年各地花儿活动实践中所表现的‘六个结合’,实质就是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我们应及时总结,加强引导。这‘六个结合’是:与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相结合;与培育地方土特产品、创建地方品牌相结合;与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相结合;与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安定团结相结合;与形成特色农业、创建新型集镇相结合;与提高群众文化水准、活跃城乡文体活动相结合……总趋势是由群众自发的山歌传唱向政府牵头树立文化品牌的理性发展,由单一的局部歌会向大范围多层面的综合性文化活动进展。”使“花儿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现代化产业”[2]。很显然,在申报遗产的过程中,“花儿”同样被捆绑了种种地方性的重任和使命。一种自身濒危、亟需保护的地方民歌,竟然成了带动地方“全面发展”的火箭推进器,处在各种强势利益格局中的脆弱不堪的“花儿”,会被打造成怎样的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标本?同样,由某些文化部门标榜的“原生态”概念引发的如火如荼的民歌大赛,也使原生态民歌正面临着被商业化开发,舞台化改造、从而丧失其文化内核、迅速被“异化”的趋向。其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倒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通常的提法是以政府为主导,以民众为主体。然而在实际中,政府大包大揽了一切,不仅是保护行动的主导,而且也成了保护行动的主体。于是遗产由民间文化资源,变成了地方政府创造政绩的工具。固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能单独地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存在的,它总是要通过相应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然而,我们更要关注的并非是这一遗产的物质层面,而是隐含在物质层面之后的那一宝贵的精神内涵和历史传统”[3]。但是,“在一哄而上的”申遗热中,文化遗产的本义———其杰出价值、濒危性、独特性被忽略了,一些真正需要尽快保护的遗产,因为种种纠缠不断的利益冲突被搁置的现象十分普遍”[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还在于,它是人民大众的生话方式中天然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一旦这种生话方式被产业化、商品化以后,它的性质就完全改变了。其后果是“一旦某些遗产申报成功,不仅没有更好地保护这些遗产,反而使它们不再发展,而成为脱离生活、展现给他人看的文化僵尸,进一步推动了它的灭亡。这不是对遗产的保护,而是对它的折腾和。我们不愿意看到这种保护”[5]。因此有学者感叹:“说到在当今社会条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想没有哪一个题目会像它这样包含着那么多的悖论。”[6]

二、价值判断:概念的歧义与实践的错位

实际上,以上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过是表征,背后的实质及其成因其实远比我们所看到、所指责的更为复杂,例如政府行为背后的体制痼疾,例如贫困地区经济要“发展”与自然、文化生态要“保护”之间的二难困境,例如参与各方认识、立场的不同与利益的复杂博弈等等。但是,如果考察其认识论的根源,会发现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在于对作为保护对象的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某种混乱。人对某一事物所持的态度、所作出的反应都是以人对该事物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如果判定该事物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正面的意义和价值就会采取行动努力保护这个事物。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文学,其受到保护的前提自然是对其价值所形成的判断。首先是对“价值”概念本身的理解,其次是对所保护对象的价值的认识与判断,其次,就是对价值的具体实践。但是,如果在对象的“价值”判断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其后的一系列“保护”中的许多误区。而某种“价值”判断的产生,往往是各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其中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

(一)“价值”内涵的歧义

“价值”最初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被引用到其它社会科学(包括文学)以后,其涵义变得越来越宽泛而含混。在价值论中,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对“价值”作出几十种定义。最基本的几种定义是:价值即事物的意义、作用;价值是事物(包括知识、社会意识等)的规定和组成部分,是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功能;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等。价值按内容或来源可以分为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政治的、审美的、宗教的等方面的价值。按其呈现方式可分为内含价值和外在价值(工具价值)。也可分为抽象价值、具体价值等。抽象的价值是不能测量或计算的价值,例如的价值、审美的价值等。工具价值、具体价值是指在主、客体关系中,客体的属性借助于它们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能力被估价,表现为其可以操作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体价值则往往可以转换为经济价值。同一事物既可以有抽象价值,也可以有具体价值。价值也可以是一种社会建构,即在某一领域内将某事物的价值的不同向度和类属按照某种统一的逻辑进行整合、运作,使其逐渐被社会所采纳。被建构的可能是该事物的价值复合体,也可能是新生成的价值。那么,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是怎样认定的呢?在一些权威民间文学理论著作中,基本一致的认识是民间文学具有三大价值: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实用价值体现在:与民间劳动生活的密切相关、历史记忆与生活知识的传承、对社会权力关系的表述、民间道德教育及娱乐等功能方面(这里的实用价值也可以表述成“使用价值”,但不同于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科学价值是指民间文学通常具有地方性知识的百科全书的功能;艺术价值往往以作家书面文学为参照,强调其独特的艺术欣赏价值和艺术借鉴价值。这三类价值都可以看作是口头文学的属性、功能,这种属性、功能是在与主体的传统规定性关系中被赋与的,是其内在价值,普适性(或一般)价值。口头文学除了具有以上民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之外,因为每一种民间文学都有其独特样式及其表现形式,因而又具有其特殊性(或个别)价值。特殊性价值一般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由口头呈现方式决定的独特的场域性、情境性、集体性、变异性等。而这些方面都与特定的文化空间有关,因而其特殊性价值进一步涉及到该口头文学与特定人群的关系。界定特殊性价值,就要深入传唱、演述人群的日常生活的内部,依靠对这种口头文学的存在场域和唱述情境的田野考察。只有在主、客体的关系中才能呈现出这种特殊性价值。由此来看,民间口头文学的无论普适性价值还是特殊性价值,大都属于科学的、道德的、审美的价值,这些都是抽象价值、内在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联并不多。普适性价值一般应从文化或文学整体观去体认并赋形。特殊性价值则需要通过大量的学术研究,从具体的学术成果中自然呈现其独特价值的不同方面。普适性价值的体认是以对特殊价值的研究与认识为基础的。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是民族文学的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对于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的表述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普适性价值通常可以用具有高度概括性、普及性的大众化语言来表述,也可以用富有文学色彩的、诗意的语言来表述,例如“某某民歌是某民族之魂”等等。特殊性价值则一般以学术文本来呈现,采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前者有时容易流于用感性言说代替理性思考,激情充沛而学理不足;后者则容易因追求科学性、学理的内在自足性而缺少人文社会科学应有的活力和现实关怀。但是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们,在运用“价值”概念对口头文学作出价值判断时,思维却往往习惯性地指向具体价值、工具价值,并将其等同于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是经济学里所指的交换价值与商品价值。尽管有些口头文学的表演形式在其场域内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例如民间仪式中的展演也产生一部分经济费用,但这已成为该仪式文化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该口头文学本身是商品。然而,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物质化的做法恰好是把口头文学当作了商品,将其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审美的价值等通通置换为可以测量或计算的交换价值。这种置换我们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价值的一种社会建构。不过被建构的不再是原事物的价值复合体,而是一种新生成的商品价值。而这种价值置换或建构,通常都是巧妙地借用对于民族文学普适性价值的诗意性话语表述而完成的。

(二)“价值”实践的错位

民族口头文学的价值表述往往会被社会文化的相关领域作为一种理论资源加以利用,进而成为支持对民族口头文学进行某种实践操作的强势话语。最值得注意的是实践的操作者出于建构商业价值的需要,有意识地从民族口头文学的普适性或特殊性价值中去选择、强化可以操作的工具性的一面,却忽略或有意遮蔽其抽象价值。这种操作通常采用的逻辑,一种是用本体论取代认识论的思路,或把复杂置换为简单的还原式思维方法,以普适性价值去涵盖特殊性价值,并将普适性价值无限扩大,其实质是导致普适性价值的空洞化和价值虚高,造成了文学本体的缺失。进而使普适性价值变成了一种拼贴在商业活动之上的外在标签;另一种是将价值范畴局限在使用价值的范围之内,用特殊性价值直接代替普适性价值,其实质是特殊性价值被工具化,而其内核则被在该价值标签下伪造出的一个新的对象所暗中置换,由此导致了文学的“异化”。这种操作强调了使用价值,追求的是某种价值的强权、强势地位、强效应,以服务于操作者的需要。而从现代学术史中关于民族口头文学的实践来看,从五四到当代,一部口头文学史,就是一部价值“改写”史。许多“改写”往往是以“挖掘、搜集、整理、抢救、保护”的名义进行的。改写的目的,是为了建构、生成某种新的价值或实体。通常是把一种认识价值、审美价值转换成使用价值,作用于建构者的需要。这种需要或者是出于政治诉求,或者是出于经济目的。前者几乎贯穿于20世纪的前80多年,后者则发生于80年代以后。前者的改写路径是把口头文学的价值意识形态化,从而建构一种政治话语;后者的路径则是商业化,建构的是经济利益。当代的改写与建构属于后者,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以打造“遗产品牌”或“文化产业”的名义而进行的。

(三)文化产业的功过

在口头文学商品化的过程中,“文化产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媒介作用。“文化产业的职能,就是组织文化产品的商业运作,建构并展开把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的过程”[7]。文化产业以它的产业逻辑以及流水线式的作业,成功地实现了“非物质”向“物质”的转换。可以说,当代中国的“文化产业”是一个蓬勃发展但毁誉参半的产业。一方面,“随着文化产物的不断商品化,其(艺术)自主性就被破坏了。艺术日益归于商品生产与交换的逻辑,因而丧失了传统艺术形式无目的性所固有的批判潜能……对艺术品的思考与欣赏被商品交换所取代,其价值首先根据的是它的交换价值,而不是它内在的美学性质。文化产业的致命一击在于把艺术彻底商品化同时把它以非卖品献给消费者……消费者得到与艺术品无中介接触的印象,而文化产业则从一系列在消费者背后进行的交易中获得利润”[8]。“在文化产业以商业运作实现文化产品价值转换的形式背后,其内在核心所展现的是一场争夺符号资源控制权的斗争”[9]。另一方面,文化产业被认为是社会文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产业是参与其具体运作过程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客观地说,文化产业在社会文化整体运行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及它在创造国民生产总值方面的巨大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之所以饱受质疑,是由于它一旦与中国复杂的国情相结合,一旦与地方的经济利益、政府的政绩捆绑起来,就出现了连它自己的产业逻辑也无能为力的悖论:文化产业已完全蜕变成了经济产业,打着文化的旗号而与文化无涉。这样,文化产业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的始作俑者,又成了地方利益群体的替罪羊。口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在于其中的真、善、美的抽象价值。“真、善、美的价值不同于普通事物的价值,它们是作为目的价值而存在的。真、善、美的价值在于超越一切功利,当用需要衡量真、善、美的价值时,真、善、美就被贬为功利性的手段价值了。真、善、美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是一种无需论证的价值,合理性就是它的存在本身”[10]。而在产业化的过程中,从口头文学到“文化遗产”再到“文化产品”,一种民族民间文学的价值经过了多重置换,已变得面目全非。真、善、美的价值的流失或被遮蔽,将口头文学推到了在文化内核上真正濒危、消亡的境地。而这样的“文学”,正在或将要成为民族文学研究和书写的对象。

三、文学价值建构:复归田野的活态传承

口头文学是一个民族的心灵史。只要文化之根不断,口头文学就会永远传承下去。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只要这个民族还没有放弃对精神家园的守护,没有放弃对真、善、美的追求,口头文学中蕴含的人类精神的抽象价值就永远是存在的。但是,因为文化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的演变之中。口头文学也是如此。那么,它的抽象价值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处在不断的建构之中。建构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上的。而口头文学真正的价值的发现,则需要透过被虚化的普世价值的遮蔽,回到对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的考察。那么,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在哪里?正如有人指出的:“民歌离开了能发挥其独特功能的生活场景和事件,如求爱、劳动、节日、仪式、行走等日常生活状态,民歌就已不是民歌,而是“口头和物质文化遗产”中与音乐有关的部分,更准确地说,被我们采取了保护和拯救措施的民歌充其量也只能是当代“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歌。这无疑是一个无情的悖论:民歌正是在保护和拯救中被改变的。”[11]的确,民歌等口头文学并不靠文本或舞台表演形式而存在。它是一种活态文学,是文学与生活的复合体。它“活”在传唱人群的田野、日常生活中,活在我们所谓的“文化情境、文化场域”之中。所以,就需要穿过舞台上的“表演”以及被制作成“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的“文本”,而走向“文本”后面的生活“底本”。去考察口头文学与其所依附的传唱人群的自然环境、生活方式的关系,以及关系之中所呈现的意义世界。并且面对处在不断变化中的外在形式,对这个意义世界进行维护、保存。这个意义世界就是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所在。这种特殊性价值以及其中蕴涵的普适性价值,就是民族文学的灵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相关公约中同时倡导对无形文化遗产表演和传播的环境进行保护。其出发点是把包括口头文学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是一个整体性的文化形态,其中传承主体、主体的生存环境、文化场域、展演情境等都是这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在当前的口头文学的“整体性”保护中,既需要政府决策部门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12]。而这些传承人不是简单的一个抽象概念,他们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不是个别人,而是广大的多民族群体。在确认传承主体的前提下,正视和发挥民间文化的自我修复和更新功能,如同在西北花儿研究方面一些学者不约而同地指出的,“保护‘花儿’的当务之急,首先是把她‘物归原主’地交给她的民众,使其按原本民间文化规律去回复她生活的本来形态,回归到存活的载体里去”[13];又需要口头文学研究者们直面“歌要保护与人要发展”的学术伦理困境,具有更多的人文关怀与现实参与意识,“作为专业学者,在呼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更应该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深入田野,首先要真正全面地掌握花儿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花儿的民间存活状态”[14]。也就是说,只有具备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视野与口头诗学的理论素养,通过民族志书写式的田野深描,才能立体地接近口头文学之“魂”,发现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才能为非物质遗产保护和多民族文学史书写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

四、结语

第2篇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雕花剪纸主要以鄂州雕花剪纸、沔阳雕花剪纸为代表,雕花剪纸中的审美艺术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形象简洁夸张,具有荆楚特色,鄂州雕花剪纸处理形象时采取自然主义的写实手法,抓住这些形象的主要部分,大胆舍去次要部分,使主体形象一目了然。沔阳雕花剪纸多有凤凰为主体的花样,其神态和造型,保持了楚文化的风格。二是阴阳线条,断连互衬,线条是剪纸造型的基础。鄂州雕花剪纸作品讲究线条,它采取镂空的办法,形成了阳纹的剪纸线线相连,阴纹的剪纸线线相断,千刻不落,万剪不断。沔阳雕花剪纸运用“散点透视”,在平面上表现立体人物,点、线、面有机结合。三是造型装饰图案化。鄂州雕花剪纸花样剪纸灵活巧用“月牙纹”、“锯齿纹”使作品很具刀味纸感,用“层层垒高”、“隔物换景”等形式,在造型上夸张变形,使用图案形式美的一些规律,作对称、均齐、平衡、连续等处理,并采用平视构图形成自己独特的装饰风格。鄂州、沔阳雕花剪纸艺术和包装设计,从表面上来看,两者呈现出来的结果似乎是相互矛盾的,但是从剪纸的审美形态和包装设计的运用元素分析,它们之间却有着不可分割的依存关系。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雕花剪纸题材丰富,表现手法多样,意义具有象征性,雕花剪纸丰富的审美形态对包装设计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包装设计追求文化性,力求以鲜明的民族形象特色,展示产品的文化特征,而剪纸艺术这种传统文化又可以通过包装设计这个载体得以继承和发扬。从这一点看来,传统剪纸艺术与包装设计之间存在着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雕花剪纸艺术在包装设计中的应用

现代的包装不仅仅代表了一个承载商品的容器,更是代表了一种引导消费的手段,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价值取向。消费者通过产品包装设计中的内容和深刻的主题意境来了解其内在的产品,而能够衬托出产品的价值与文化理念的包装设计才能够称得上是成功的包装设计,雕花剪纸艺术和包装设计的巧妙结合能将产品的价值和文化理念发挥到极致。

(一)繁琐与简约造型表现

在包装设计中将“疏可跑马,密不透风”的艺术特点结合起来,可实现繁琐与简约造型相结合的表现手法。鄂州雕花剪纸中采取镂空的办法,形成了阳纹的剪纸线线相连,阴纹的剪纸线线相断,这种“繁琐”的形式,结合表现手法上重复或渐变等多种形态的组合,以底纹的方式出现在包装盒的侧面或上下面,造成繁琐丰富的画面效果,形成“密不透风”之势;简约的造型表现应用在雕花剪纸中的重要位置,如正面、腰封等,这其中可采用与特殊的包装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艺术贵在单纯贵在简约而不简单,这是一个永恒的真理。艺术家之所以为艺术家,就在于面对繁复杂乱的自然形态有一种删繁就简的能力。将剪纸素材简约到极致与标题设计组合放在包装的正面,周边全部用留白效果,形成“疏可跑马”的艺术形态。

(二)镂空技法营造空间层次

剪纸艺术具备的独特的原发性思维方式与“镂空”的视觉效果,给当代设计以无穷的启迪,能够极大的激发和丰富设计的灵感与创作的想象力。“镂空”是剪纸创作者进行思维后所设计出的独特视觉效果。它被应用到包装设计中,设计师依据所要包装产品的特性、功能、特征,选用适当的材料进行合理的镂空可营造立体空间层次,一方面,包装产品的造型得到相应的改观,提高包装设计的质感和档次,同时,配用剪形夸张手法创造出具有个性化的商品包装。另一方面,有目的地透视外包装,看产品,其形象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方便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使商品与人的视线统一,使商品的形象得到明确推广。

(三)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装饰性”意象表达

鄂州、沔阳雕花剪纸本身的象征图形是剪纸最具特色、最能表达人们视觉思维的表现形式,是虚与实、抽象与具象的统一。在包装设计中,抽象性地再现是“装饰性”意象表达的一种方式,如市场上酒、茶叶、月饼的包装设计,很多都是为了文化意蕴,大篇幅地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图形作为其历史的渊源和视觉审美的冲击力。随着时代的发展,雕花剪纸自身形式和表现手法不利于推陈出新,如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雕花剪纸在新的时代能延续和被更多人认可,怎样设计出一些有市场有品位的剪纸作品更好的运用到包装设计中,为了推进并使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有更强的生命力,我们必须结合数字技术,创造出符合时代需求的新的设计手段,创造出一款既能满足设计需求,又能满足传承与创新的崭新设计软件。建立一个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综合型数字化虚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扬的框架;构建了一个应用于现代设计的雕花剪纸艺术符号数据库,包括:剪纸基础元素库、剪纸常用符号库、剪纸寓意纹样库。利用数字技术实现雕花剪纸丰富的直白与隐喻手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雕花剪纸的传播和发扬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可以使包装设计的外观“装饰性”别具特色。

三、结论

第3篇

(一)山东大鼓的衰落二十世纪30年代,随着时代环境的变化,山东大鼓由盛转衰,也难与新兴的“趟口”等曲种竞争。至40年代末,山东境内已经基本没有大鼓的演出了。1958年,为了繁荣曲艺艺术,第一届全国曲艺汇演在京举行,谢大玉应邀参加演出,演唱了经典唱段《草船借箭》,风采不减当年,震撼人心。但是这没有阻挡住山东大鼓衰落的步伐。十年的摧残,对山东大鼓的抢救和保护也停止了。山东大鼓是个古老的曲种,有着深厚的人文精神和历史底蕴,发展到今天却无人问津,还需要我们大力的抢救和保护。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大鼓的发展必定出了问题,不仅仅是时代的发展造成了这种局面,更应该从艺术门类自身的发展规律来寻找原因。从客观上讲,首先,不符合当代审美需求的变化。农耕文化的意识形态基本消失了,经济的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就算是在农村,人们也是享受着电视、网络等丰富多彩的娱乐方式所带来的快餐式的愉悦,土气味儿十足的山东大鼓无法跟上人们的脚步,无法适应观众的审美需求。其次,商业文化的冲击。文化与经济相结合,追求商业利润的最大化,无人问津的山东大鼓自身的生存都成为问题,更别提商业利润了,没有经济的支持,大鼓的发展真是举步维艰。从主观上讲,曲种自身的固步不前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内容、形式与时代脱节甚至可以说是格格不入,在唱腔上又难以把握,拖沓冗长,与现代快节奏的娱乐方式相比,观赏度娱乐性都不具备可比性。家族式、师徒式的传承模式也造成了人才的断层。

(二)山东大鼓的现状与传承2006年山东大鼓被列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谢大玉的弟子左玉华成为山东大鼓的继承人,至此,山东大鼓才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近年来国家推行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在经济上,给与财政支持。在政策上,倡导地域文化进校园,发展特色教育,在教育行业甚至整个社会形成了一股重视和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2010年至2012年,山东省艺术研究所先后与艺术单位合作,通过大鼓进高校,研究所与剧团相结合等多种途径,确立了济南市曲艺团、济南艺校、山东管理学院等机构成为山东大鼓的传承基地,通过人才培养和演出实践,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规律,探索研究相应的传承模式和途径。高等学校是传承文化和知识的重要枢纽,因此在传承地域文化这方面既是它的责任,也是它的义务,而且高校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完善的教学设施,专业的科研教师队伍,严谨的教育教学体系,宽泛的传承对象等是高校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坚实有力的客观条件。

二、山东大鼓在高校音乐教育专业中的发展探索

在高校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山东大鼓作为教学资源融入到音乐教育专业的课程建设中是非常切实可行的方法。通过培养大量高素质的欣赏者、热爱者、接班人和传承人,来提高整个社会的关注程度,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我们分别从教材、课程、教学科研,校园文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加强教学材料建设中国很多民间音乐都没有正规的曲谱,只是依靠师傅口传心授的方式,经过若干年的累积,才能出徒。山东大鼓亦是如此。很多曲目已经失传,而流传下来的少数曲目或是音响资料或是个人传唱,曲调旋律模糊不清,根本不具备大众传唱学习的基本要求。山东艺术研究所王力主任根据自己多年从事民乐演奏的经验以及对于民间音乐的深入了解,对山东大鼓进行了曲目的搜集和整理。现存曲目大略统计下来有200多首,有《草船借箭》《古城会》《宝玉探病》《西厢记》《包公案》《昭君出塞》等经典的段子。高校音乐教育专业完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整理分类曲目,由易到难,按照专业课程和公共知识的两个方向来整理编辑教材。这是实现山东大鼓进行传唱最基本的条件。要真正实现山东大鼓便于传唱,乐谱的精简、分节和创新也是非常需要重视的环节。对于长篇曲目,可以效仿音乐家对于名曲的精简方式,提取主要音符,缩减冗长拖腔,明确主旋律。或是采用小标题分节的形式便于大众接受。山东大鼓内容和艺术形式的陈旧也造成了人们对它的放弃。这需要民间艺人,非遗传承人和高校音乐工作者通过不断地交流、教学、磨合,去糟粕留精华,掌握山东大鼓发展的艺术规律,旧曲谱新词,逐步成就山东大鼓的内容创新和曲调创新。实现山东大鼓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课程内容的优化组合1、专业课程的设置。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纳入专业课堂,作为技能课的训练项目。由于音乐专业的表演和情感的个性化特征,音乐技能课都采取“一对一”的小课形式,这与山东大鼓自身的教学模式不谋而合,学生对于这种授课方式也非常适应。同时,声乐、舞蹈和视唱练耳等课程的学习为山东大鼓提供了坚实的专业基础。高校的音乐技能课形成了比较科学完善的教学体系,音乐专业的学生也具备了基本的音乐素养,对于山东大鼓的学习必将是事半功倍。2、相关课程内容的调整。山东大鼓历史久远,在曲艺发展史中其地位不可小觑。全国统一的教材包括中国传统音乐、音乐美学,中国音乐史、音乐赏析等都因为各种原因,只是轻轻带过,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比重,帮助学生熟悉山东大鼓的发展脉络和流派风格,了解山东的文化概貌,刻不容缓。

(三)教学科研团队的建设1、高校音乐教师专项曲种的培养提高。高校音乐专业的教师具备较高的音乐素养和敏锐的音乐嗅觉。对于他们而言,学习专项曲艺种类远比普通人要学得快,学得好。但是受到传统西式教育的影响,对于民族音乐的教学能力和传承意识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高校应该加强师资培养的意识,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比如进行民间采风、艺术培训、学术研讨、与剧团合作获得实践经验等,形成传承文化良好的学术氛围。2、教学科研的发展需要专业人才的带动。研究人员和表演艺术家的引进给高校的非遗教育注入了新的血液和活力。首先,专业人才进入一线教学,有助于推动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其次,引领学术方向,形成研究氛围,建立研究中心,创新课题,推动科研方面的发展。在丰富研究成果的同时,也促进了非物质文化的发展。作为山东大鼓传承基地的山东管理学院,与济南市曲艺团合作,聘请山东大鼓的传承人闫雯和山东琴书的传承人姚忠贤等艺术家作为音乐教育的专业教师。既保证了高校音乐教育对山东大鼓的学习和研究,也推动了整个社会对山东大鼓的关注。

(四)非遗特色的校园文化有意识地将山东大鼓的传承融入校园活动中,加强特色校园文化的建设。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课和选修课,成立社团,举办文化节、艺术演出,进行采风和社会演出实践等,将地域音乐文化的价值观、审美特点和精神文化融入到校园文化中,让更多的学生来认识和接触山东大鼓,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

三、结语

第4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特点 发展

文化是历史的财富,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文明史中创造了凝重深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我们中华民族的杰出智慧,展示源源不绝的创造力和生命力,彰显了独特的品格和气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共同对保存人类记忆,保护文化多样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珍贵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近年来全球的旅游业更多关注于如何利用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经济价值,而忽略了对非物质文化的开发应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传统文化的载体,承载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反映其民族感情。它不仅可以满足不同背景的游客体验各国、各地区文化差异的需求,也实现了跨文化交流,是旅游开发中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同时,旅游开发有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发展文化事业。如何正确处理旅游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和合理的模式,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从而最终实现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都是近年来备受中外学者关注的课题。各地政府也纷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地方法规立法规划。

在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另外还包括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的文化空间。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特点及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纵观这些研究,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特点:第一,从研究的主要内容上来看,国内的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范畴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以及功能性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作用和意义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措施研究,不同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方面。研究涉及内容之广泛、时间跨度之大、地区范围之广大大的领先与其它国家学者的研究。第二,从研究的侧重点上来看,国内学者主要是侧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范畴、特征、价值以及其功能性研究,较多的涉及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但是较少涉及到具体某个地区的具体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几乎没有涉及到横向的两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比较研究以及纵向时间迁移中某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变化历程。第三,从研究的范围上来看,国内的大多数学者都是以整个国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基础,从大局上把握事物的发展动向,指导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很少一部分学者是以某个地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基础。我国是个东西、南北跨度都是很大的国家,地区之间的差异比较明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应该结合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做到“因材施教”。第四,从研究的方法上来看,均无学者在文章中指明具体的研究方法,但通过对所有文献的综合分析,发现多数学者均采用了资料搜集和文献综合分析法。部分采用了比较和综合分析法,也有人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描述性的定性分析文章较多,定量分析的文章则为数不多,往后的研究可以更多的采用定性分析方法。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发展方向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上特点。从上述特点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指出问题的同时,我们可以明确以后的研究的发展方向。笔者的总结归纳如下:第一,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家多为民族学,艺术学或政治学专家,其他专业的专家介入较少,研究视角就较窄,造成不同学科角度下保护措施研究缺失或不够深入,以及多学科结合的分析欠缺。以后我国一些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多多倡议更多不同领域的专家介入研究此问题,促进研究的多元化,在多元化的研究中碰撞出出火花。第二,很多学者提出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没有规范的理论指导,保护措施的系统研究不到位就很难对其现状归纳总结和创新。理论与实践脱节,一方面不利于理论的创新,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实践的执行。以后的研究需要以规范的理论为指导,利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以严谨的治学思路来开展。第三,研究方法也较单一,文献综合分析法较多,实证研究较少。论文撰写多为定性分析,定量分析部分做得不够。以后的研究需要提高实证方面的研究,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多多开展比较研究,对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国内与国外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比较研究,在比较中寻求创新之处。

三、结论

作为一个多民族的文化古国,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抵制强势文化的侵袭,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立性,从而为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做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的历史课题,如何在强势文化的冲击面前保持高度的文化主体性,是越来越频繁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对我们提出的严峻挑战。

在某种意义上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就是对我们自己的文化基因和民族身份的认识和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是中华民族文化命脉的传承。只有站在这样的立场,我们才能够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当代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周友武.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根[J].群文天地,2009,(1).

[2]刘壮,牟延林.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比较与解读[J].西南大学学报,2008.

[3]李春霞.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思考[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9.

第5篇

关键词:文化旅游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1

我国的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有图书出版业,新闻传媒产业,广播影视业,动漫产业,网络文化产业,表演艺术业,广告产业,体育赛事,休闲娱乐业,文化旅游业以及会展产业等。本文将重点阐述文化旅游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和民族精神的财富,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职责,是人类共同的事业。旅游开发可以加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价值的认知度,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脉,传承人类文明,而那些不丧失原真性的、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在更大层面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使旅游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因此,本文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分析研究,论证了二者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了旅游业的文化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地区的文化传承,是一个地区的精神文明寄托,体现了该地方人民生活情趣。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好好利用和开发,会对一个地方的旅游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征之一,非遗旅游资源是一定地域内人们智慧的结晶,其文化内涵丰富,旅游价值高,可以有效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内容丰富多样。

我国西南边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相对落后,由于远离城市的喧嚣,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大山的“屏障”下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若能加以好好保护,加大政府宣传力度,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打旅游产品,吸引外地乃至世界的游客慕名而来,从而进一步发展旅游业,用旅游增加的经济收入用来保护“非遗”,开发更多的旅游产品,于是一个良性的产业链随即诞生,从而能进一步改善我国西南边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落后的现状,促进文化旅游产业的转型。

(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铸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础。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发展的传统社会环境,其根基受到侵蚀,其传承由此面临巨大的威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复合价值,要求我们对其进行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及其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别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定格化,不能将其固定在某一个时点,而只能让其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演进,其传承也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到真空的环境中,市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载体与传播的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在某个特定的载体方能显示、传播、储存与传承。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借助的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旅游需求的增长,而在经济学理论中,供给和需求是相互影响的。旅游资源数量的不断拓展,质量的不断提升,特别是文化内涵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入到旅游资源的行列,吸引了更多的旅游者,进而促进了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反过来,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为日渐式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和机会,这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旅游模式,是将“非遗”作为一种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开发成为可供游客游览、体验、学习和购买的旅游产品,使“非遗”在现代社会中以一种新的方式进行生存和发展的模式。

二、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遗产传承者在整个针对遗产开发的文化旅游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大多具有“创作”、“表演”、“接受”等三位一体的特征,尤其是口传文化。创作者既是“表演者”也是“接受者”,又是传承者。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应该是传承人。因为无论“活态”也好,“本土”也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活力,实际都存在于孕育它的民族民众之中,并在精神、情感和日常行为上与他们融为一体。因此,应该由传承者自己来确立他们的遗产当中什么是最值得展示、如何展示,并且积极参与相关开发措施的决策以及监督这些措施的实施。

(二)政府部门发挥好各自的职能。由于我国对旅游业没有具体的管理政策,所以,就导致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经常出现混乱的现象。这就需要和政府部门联合起来,充分发挥其决策、统筹、组织、管理等相关职能,并且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政府可以根据其自身具有的巨大影响力发挥出应有的能力。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决策出合理开发原则以及办法,并加大宣传力度来改善管理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混乱的现象。同时,也应该在深思熟虑后,对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制定相对应的保护政策,并加大力度让旅游部门执行。

(三)文化旅游开发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通过对热门的旅游景点我们可以得知,由于金钱利益的驱使,使得众多旅游开发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现象视而不见。例如,现有的大理古城中的白族文化已经遭到了破坏。在洱海游船时,这本来是一件非常美好,并且赏心悦目的游行,但是由于白族人民渴望金钱的欲望,使得许多游客都遭到超额付费的事情。由于白族人民熟悉当地的地形,所以在去洱海游船的必经之路中间私自设立了游船港口。许多外来游客由于不了解正规景点的游船价格就轻易进行交费。但是最终发现其支付的金额往往是正规游船价格的五倍。这就为游客的心情蒙上了一层不悦的纱,使得整场旅行都不愉快。但是,更令人惊讶的是,当地管理人员知道这种现象的存在却视而不见。所以,这就需要我们敲醒警钟,加大监管旅游开发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力度,争取还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的纯朴。

三、小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中传承下来的精华部分,它负载一个民族的特定价值取向,表现了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凝聚着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是特定群体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不可再生的遗产。在文化旅游的视野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做出共同的努力,在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过程中,应积极采取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得以传承,提高我国国民的精神文化水平,这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参考文献:

[1]崔亚军.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讨[J].东方企业文化,2015,10:26-27.

第6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 群众文化 策略

我国一直致力于保护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进一步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训活动,旨在促进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保护工作,提高保护意识,提高保护工作水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局限在如何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与机制中,而其工作重心更应该放在实际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非常多,范围非常广,民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传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群众文化是中国主流文化中的一种极具特色的文化形态,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通过长时间的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中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群众文化并不是两个独立的概念,相反,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中国特色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最初的原始的群众文化形态基本囊括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民间音乐、民间舞蹈都是起源于劳动之中,它们都是由人民群众创造、人民群众参与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文化活动,涉及了各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贯穿了整个中华民族的文明史。群众文化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类文化的沉淀,其内容与形式都在不断发展着,而且俨然成为我国主流文化的重要部分,在推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方面显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代知识经济社会大环境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众文化活动与知识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而且表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方向。也呈现了群众文化活动崭新的一面,是全面推动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针。群众文化呈现了生机勃勃的发展景观及其独特的魅力。由于其全方位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求美求乐心理,其具有积极向上的影响作用,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群众文化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与顽强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极其珍贵的文化资源,也是历史发展传承的见证者。为了全面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现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繁荣的目标,我们需要了解掌握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作用,才能了解群众文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

二、群众文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一)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有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与人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只不过存在形式不一罢了。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群众的心声,有的来源于群众日常生活的调剂,有的来源于群众的日常活动,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群众的娱乐生活,有的呈现了群众生活所需。比如,恩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中心里国家级别的恩施傩戏,即是古代人民为消灾纳福而举行的迎神赛会、驱逐疫鬼的一种还愿仪式,因此其又被称为傩堂戏、还傩愿及傩愿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环境影响比较大。保护名录的任何一项保护内容都不是独立存在,而是与群众文化相结合的,群众文化利于发展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利于保护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氛围。

(二)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群众文化生活,是群众文化生活的精华所在,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群众文化的滋养源之一。比如说地区的弦子舞、锅庄舞、山南昌果卓舞等多种民族舞蹈,与地区群众的文化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当地群众文化的主要内容。这些舞蹈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其发展范围更为广泛,也促进了当地群众文化的继续发展与延续。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共同发展的。

(三)群众文化发挥着基础保护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区域特异性,其受到各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呈现了不同的文化特征。不同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了不同时代的民族特色与审美习惯。不论是手工工艺,还是民俗表演,或者是天文地理,其均构成群众文化的重要部分,是群众文化不可或缺的内容。比如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的皮影戏。皮影戏呈现了独特的文化特征,也是当地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谓相辅相成,唇亡齿寒。群众文化具有范围更广的包容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其在保护工作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三、中国特色群众文化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性传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居住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动频繁的群居生活被快节奏的城市生活取代,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减少,感情淡泊。这种环境下,民俗文化活动主要以家庭为主,无法实现有效传承与发展的。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动员全社区的居民,同时发挥政府的牵头与引导作用,使全社区的居民参与到民俗活动中。这样既实现了民族文化的传承,同时又丰富了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了居民素质,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作用。以往的社区民俗活动,居民只是以观众的身份参与其中,居民的之间的沟通少,并且积极性不高,虽然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总是无法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现代化民俗文化活动,鼓励居民以组织者的身份参与其中,打破家庭局限,加强居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值得注意的是,社区民俗活动尽量避开特定的节日,采用自愿报名的方式,开展欢庆节日的集体活动,居民可以展示自己的才艺,共享特色家乡食品,增加社区居民之间的情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非遗的保护需要政府、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全体人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在传承非遗的同时,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明,使其充满生机与活力。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与接班人,非遗的继承与发扬责无旁贷。承传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没有继续承传与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具有生命力的。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步伐加快,各地均在追求发展速度,追求GDP,产业就业模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致使许多珍贵的文化艺术遗产面临濒临灭绝的境地,许多文化艺术遗产不为年轻人所知。出现大部分传统文化艺术出现无人继承的景象。传统的捏面人也趋向于工厂加工,而非传统手工。群众文化的影响显得越发重要。群众文化具有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大的影响氛围,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挥着积极作用。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悠久的特点,同时也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是群众文化传统的宝贵财富,显示了人民群众的艺术审美发展等特点,具有多方面的研究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群众文化,又高于群众文化,又与群众文化相辅相成。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的精神命脉。一味追求经济高速快速发展,会导致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萎缩,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生存之忧。群众文化只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方面,我们要采取更多的措施保护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锦坤,杨立新.群众文化活动的时代价值及其管理创新[J].湖北社会科学,2005(9).

第7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需求分析

1.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数据库的构建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现代化进程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留住记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保持文化多样性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信息时代的来临,掀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的浪潮,国家政府大力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保护,重点开展相关数据库及数字博物馆等的建设。大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不断上升,吸引了更多高校师生关注和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保护工作中。但是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数据库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资源数据库大多针对性不足,如根据地方特色分类不够专业精确,创新型不强,往往使用的是其他产业的数据库,不能满足文化艺术的需求。

(2)现有的电子资源系统对公众的吸引力不足,影响力仍然有待于加强。

(3)在建设系统的过程中有时会与用户需求脱节,如分类不够精细导致查找不够方便,给用户对资源的利用过程造成较多障碍。

所以,开展地方特色艺术数据库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众对于地方特色文化的关注度;有利于通过高校平台以专业的理论更好地推动文化资源的保护;有利于顺应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的时代潮流,建设出更符合用户实际需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数据库。

2.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对策

问题1:在建设地方特色数据库的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量很大,如何对信息进行整理甄别对策:对资源进行整合,利用高校相关专业老师的专业知识理论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精炼,让信息的实用性得到增强;进行导航整合,对资源整合过后,将电子资源系统的导航做的更加简洁、明确,方便用户使用。

问题2:之前有过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开发,我们的地方特色艺术数据库如何增强吸引力,如何实现创新。对策:我们在建设过程中一定要突出艺术的地方特色,用专业的知识理论从地方特色角度将收集到的资源进行分析整合,从而达到差异性发展。还可以利用高校平台在大学生的相关专业中进行头脑风暴,想出更多有创意的想法并付诸实施。同时我们要抓住行业特色,充分利用资源在当地的影响力。

问题3:如何提高地方特色艺术数据库及网站的影响力。对策:我们最先要做的事是集中精力搜集具有优势的信息资源,而且要坚持以方便用户为导向进行数据库和相关网站的设计与建设,从而在用户群中树立良好的口碑,利于我们进一步的宣传推广,并可以考虑与教学相结合增强我们的数据库在高校的影响力。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保护与传承。

3.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是一个组织、存储和管理数据的仓库,更是一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数据信息化,并承担数据采集、编码、传输、存储、检索、展示、统计分析等任务的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开发管理信息系统的目的是为用户的高效管理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专业术语出现的历史还较为短暂,业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知识体系结构、分类标准、元数据著录标准。数据库建设大多还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具有实质性指导意义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较少。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包括全面普查、名录体系分级认定、重点项目调查、建档、传承人认定与扶持、保护之乡认定、保护措施落实、传播与传承经验交流、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文化资源等各个环节,其参与者包括政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基层群众文化组织、各类相关权威学术研究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有兴趣了解或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人等等。

构建普查成果数据库的主要目的是统计全国各地分别有哪些非物质文化艺术品种、有多少传承人、有多少资源。虽然上级领导期望尽可能获取较完整的文字、唱词、曲谱等可靠记录,但是资源数量可能非常庞大,而且有的可能只知道资源名称,既没有相关的文字资料记录,也没有人能演会唱。受经费、时间、人员素质等多方面限制,普查阶段只能尽可能多地收集资源目录,大致掌握资源的数量,重点了解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资源。查漏补缺、深入分析并跟踪有价值的资源艺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各地应自主构建自己的地方资源数据库。地方资源数据库全面管理一个县、市区的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基础数据来源于普查成果,然后不断补充田野调查获得的图文声像素材以及分析研究结论。

4.小结

通过建设针对地方特色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我们能够实现在当今信息化环境下更好地保护、宣传和开发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如应用科学合理的分类储存方法更好地组织维护地方特色艺术资源数据文件,使宣传更有针对性,并优化检索方法为用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实现特色艺术资源的快捷共享,提高了用户和相关应用程序使用特色艺术资源的工作效率等。实现这些优势功能的关键在于坚持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并要保证收集到的特色艺术资源的高质量和实用性,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要根据用户反馈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得系统能够真正体现其价值,为推动地区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和开发工作贡献出一份力量。 [科]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特质和谐社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2003年,“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根据该《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公约》对此定义作了具体说明,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所涵盖的范围广、涉及面宽、内涵丰富,是一定地域范围的人们的国情、民情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独特民众载体的文化积淀。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之根,是人类文明的财富,它凝聚了各民族劳动人民用心灵和双手创造的文化,用多元形式表达了人类的情感、愿望和要求。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虽已被大家所关注,但作为人类文化源头和核心内容的民间文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和面临的问题

首先,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建设和谐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完好,一个民族才能“形神兼备”,神韵独具,有别于其他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表现中华民族在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的优秀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而被逐渐消弱,其生存状况堪忧,甚至部分“非物”项目处于濒危状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没有更好的文化保护体系状态下,开始出现一定程度的“文化断层”和“失根”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包括:其一,现代经济的发展冲淡了非物质文化形式,人们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不足,重视度不够。其三,外来强势文化的流行、泛滥造成文化同化现象。

三、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族精神,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精神动力。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爱国主义精神是构建和谐文化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的再现,是民间传统文化的历史聚合体,它具有文化的承继性和民族性,是民族精神的文化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都蕴含着深厚的爱国主义情感,承载着历史的厚重,记录了各族人民的荣辱史,也为人民记录了历史人物的爱国情怀和忧患意识等等爱国主义的种种象征。比如:“端午节”人们吃粽子、赛龙舟、挂香袋的习俗祭奠了忧国忧民的伟大诗人屈原,也是对其“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爱国情怀的缅怀。这诸多的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间凝聚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积淀下来的爱国主义精神,这对于现今的精神文明建设是一笔无形的财富,也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思想基础。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族精神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价值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承载体,民族传统文化是形成民族精神的基石,脱离文化就无法谈及精神,它所传承的中国传统文化是儒学文化体系为基础,提倡的是“仁义治天下”、“以礼治国”,这就造就了平和、宽容的民族精神。和谐社会的建设也需要这种宽容、和平的精神,需要各民族间的相互包容,用集体民族认同感来开拓和谐社会的精神领域。

一个民族的思想、个性与传统不仅体现在精英和典籍文化里,也生动地流传在民族民间文化中。如:民间民族节日舞蹈、祭祀、礼仪、各类民间音乐及乐器制作工艺、各种精湛杰出的传统工艺、口头传说、史诗、游戏、故事等等,这些非物质文化形式用人民的生存行为和生存情感积淀了一部民间文化史,这也是民族精神的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了中华民族传统观念中家国一体的社会意识,在传承、弘扬的过程中将传统文化的民族精神与现实社会发展相结合,挖掘其民族精神的现实意义,用以形成整个社会的主导价值观,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以人为本、和谐精神,为和谐社会的价值体系构建奠定基础。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以人为本的精神与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相一致。人类在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创造并传承者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前者的创造者、传承者、传承载体是各自独立的,它以“物”为核心,通过“人化物”来沟通创造者和传承者;后者的创造者、传承者和传承载体则是统一于具有能动性的“人”。人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通过自身的口述、身体动作、观念等来展示和传承。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核心,是一种人的精神创造、交流和传递的过程,蕴含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内核。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动态遗留,是人类过去实践过程的现实演变,是一种活的“精神”,对它的传承和发展是历史与现今的直接沟通,能够起到以史为鉴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以人为本的精神与和谐社会所提倡的尊重人的能力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相辅相成,这种共通的因素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关键。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和谐精神与和谐社会的价值体系相一致。中国传统的非物质文化反映的是农业文明时代的社会,其最基本的哲学思想就是“天人合一、顺应自然。”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体现了人类热爱自然、歌颂自然、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历史进程,这既体现了我国传统社会民众对自然世界的尊重,又反映了民众积极与自然融为一体的价值取向。这种天人合一思想更多地体现在大量的神话故事里,比如:在《绎史》卷的《五运历年纪》记载的“神话”中人们认为世界最早是由开辟的:“首生,垂死化身,气成风云,声为雷霆,左眼为日,右眼为月,四肢五体为四极五岳,血液为江河……身之诸虫,因风所感,化为黎民。”这是所谓的“天人同构”思想,除此之外还包括“天人一体”、“天人感应”等都体现了“天人合一”思想。“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人类从产生、繁衍都与自然息息相关,现今和谐社会的构建也要注重人与自然的统一发展,在人们价值观的认知中实现“天人合一”。

并非仅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中国传统的非物质文化也崇尚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注重完美圆满。这体现在中国传统岁时节令活动中,以民间的形态历代相传:除夕习惯吃“年夜饭”;仲秋节要一家团聚,吃月饼、赏月;重阳节要“遍插茱萸”去登山……还有一些祭祖、敬老等活动,他们都鲜明地体现了中国民众那种追求和谐圆满的文化心理。

不管是崇尚“天人合一”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还是追求“和谐圆满”的人与人的和谐共处,中国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体现出的是以“和合”为核心的文化价值观,这一精神对和谐社会下的思想文化建设与价值体系重构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第9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丰富异常,具有多样性,与物质文化的构成要素不同而且更脆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包含国内和国外两种类型,其权利性质应当界定为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当注重以下原则:中央统筹原则、地方建制原则、权威评估原则、注重宣传原则、技术保障原则。

我国悠久的历史中存在着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是人民的精神财富,更是人民精神的源泉。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使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危机,探讨如何从法律角度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固定的法律术语,其首次出现在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中,该通知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作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具有以下两个区别于一般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丰富异常,具有多样性。参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定义的六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全部六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其数量上占有优势。二、非物质文化相对物质文化而言更脆弱。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了世界主流文化的冲击和吞噬,能够传承非物质文化的人员较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公约》为我国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契机,我国首先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于年底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规范支持。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把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翌年5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确定了首批共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所做的真诚努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及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即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责任的承担者。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这种责任的承担者。

一、国际主体。2003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公约》,提到了如下几个宗旨和原则:第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的原则;第二,所有社团、个人和国际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当被尊重;第三,在国际层面、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上提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认识;第四,在国际层面上开展合作和援助。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公约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若干细则。

公约中涉及的主体大致有如下几个:联合国大会。200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特别强调了对于土著居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不但主持起草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而且还成立了“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机制,并积极开展国际援助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是通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应当说,该组织的作用尚未被完全发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学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性质应当界定为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具有无形性,不具有实体性,其存在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第二,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第三,受其非物质性的决定,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者复制自己。

比照这些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具备这些特征,因而应当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其必须是依靠人们的口头表述、书面书写或者是其他表现形式存在。第二,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则这些内容会永续存在、不会消失,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第三,无论哪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可复制性,可以不断地复制和传播。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是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指导原则

虽然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个人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这些“濒危”的古老文化仍然没有摆脱消失的命运。这是因为,在采取行动之时没有明确的原则作为行动的指导,因而经常是徒劳无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明确如下指导原则。

中央统筹原则。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能够集中全国最广泛的力量来完成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同时,中央能够统计并且以宏观的视角来安排工作的重点,提高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这种统筹工作包括基本的技术指导,保护类别名录和名单,提供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组织各地交流等。

地方建制原则。在中央统筹部署之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建制问题,应当由地方政府来完成。首先,这种做法符合中央集权但地方自治的国家基本组织形式。第二,地方政府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情况以及当地可利用的资源更为了解,有利于迅速展开工作。第三,当地政府了解当地资源并且能够更为便利地利用当地资源,可以更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由当地政府制定的保护规则应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权威评估原则。所谓权威评估原则即保护的内容、方式、方法以及程序都应当请相关的研究部门或者业内的专家学者予以权威评估,对其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和有效性等问题进行论证,而后才能实施,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的规则对于社会秩序造成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