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8 14:57:22
导语:在法律法规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1.试验因素
由于本试验测试的是教学方法对教学成果的影响,以对照组与试验组的试验方式进行,因此除两组所使用的教学方法不同外,其余的测试题、问卷、进度、课时、教学内容、授课教师等均相同。
对照组:使用传统教学方法,以教师为教学主体,按照教材对课程内容进行讲授,对课程内容中的问题进行提问,并在课程结束时进行总结归纳。
实验组:使用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活动中以学生为教学主体,使用在课前精选的经典案例,采用小组探讨的方式,让学生分组对案例进行提问、分析和总结,然后再以小组为单位发言,并提出本组的观点,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与点评。
在试验进行时,需要注意几点:
第一、案例准备需全面。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各个章节中的内容是不同的,实验组的教师应依据教学目标、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结合教师的经验、知识以及学生特点,对案例材料进行精心准备,在准备时,应以课堂教学内容为前提,为案例准备思考题与相关问题。
第二、课堂实施需标准化。在进行案例教学法时,应对教学的流程进行制定,以实现试验的对比效果。首先进行理论教学,之后进行案例展示,通过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探讨,使学生了解卫生相关的法律理论与法规常识,分组对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各抒己见,并以小组为单位总结谈论结果,提出问题与解决方法,并将其想班级全体成员公布,成员可对其进行补充,最后有教师进行点评,并给予指导。
第三、布置课后案例练习作业。要求学生对课后案例作业独立完成,对案例进行独立分析,并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知识将其完成。
2.评价方法
评价结果是衡量与对比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包括教学满意度调查与成绩考核两方面。结束课程后,使用统一的教学满意度调查统计表对对照组与实验组的学生进行调查,问卷共发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课程结束后,还需对两组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以统一的试卷、统一的考试时间对学生的案例分析与理论知识进行闭卷考核。
3.数据统计
为比较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需要对两种教学所得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由于是对组间差异进行比较,所以针对计量数据资料,统计分析方法选用t检验法;针对计数数据资料,选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为卡方检验,P<0.05,处理方式使用SPSS11.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二、试验结果
对两组学生的教学方法满意度进行调查,结果为:对照组人数为256人,实验组人数为256人,在激发学习兴趣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90.6%,不满意者占9.4%,对照组满意者占71.9%,不满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学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5.9%,不满意者占14.1%,对照组满意者占68.8%,不满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1.3%,不满意者占18.7%,对照组满意者占64.1%,不满意者占35.9%;在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2.8%,不满意者占17.2%,对照组满意者占67.2%,不满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检验分析,差异显著。
三、讨论
1.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以实际的经典案例为学生展现出了具体、生动、直观的卫生法律法规现实,是学生对相关方面规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确切,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2.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应用
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点,正确、合理、适时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学实践中的重要技巧,通过将案例与卫生法律法规理论的结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学模式,使教学具体化,易于理解和记忆。
四、总结
上述反腐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很好的抑制了社会的腐败现象,在当今社会仍然发挥重要的作用,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取得这些成效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当忽视现行反腐败法律法规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有数量,没内容。
在1995至2011年期间,中央和各个地方部门先后颁布了60余项与反腐败相关的规则,几乎平均每两个月颁布1项,但是这些规则的内容大同小异,集中体现了数量大、重复性高、缺乏实质内容的问题。
(二)立法内涵表达不具体。
我国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在内涵表达上往往比较模糊,经常会出现不确定的描述,导致不同执法者在尺度把握上存在较大差别,同时,也使得腐败分子有了钻法律空子的空间和机会。
(三)操作性不高。
为了严惩那些不能对其巨额财产来源进行合理解释的腐败人员,《刑法》内部设置了“公务员巨额财产”。设置该罪名的初衷可谓用心良苦,可现实实践过程中却事与愿违。一方面,司法机关由于受到不同方面的潜在压力,可能会借助此条文存在的便利对腐败分子的罪行进行掩盖。另一方面,腐败分子分子为了避重就轻,导致常有此条文被利用的情况发生。这是因为与贪污罪的最高量刑为死刑,而此罪名的最高刑期仅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两者的惩罚力度无法相比。所以,腐败分子为了避免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就会对诸如受贿、贪污之类的罪名不进行主动交代。这样,不仅腐败人员得以从轻处罚,甚至逃脱有关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会削弱法律效力,甚至可能在日后纵容腐败的滋生。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制体系。
通过上文的分析和总结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反腐败法制度体系关键是要制定出科学、严谨、高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这正是目前我国反腐败法制体系的症结所在即我国的反腐败法制体系缺少部分预防和惩治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科学、严谨、高效的反腐法律法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统一的专门法、完善的单行法和与专门法、单行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国际法制领域合作
腐败犯罪是一种超越国别的、危害极大的犯罪。近年来,出现国际化的特征,这就意味着,根治不在是某个国家的问题,需要全球各国通力合作。2005年10月27日,我国批准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为这个有167年缔约国、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正式法律文件的第一批缔约国。《公约》不仅对对健全和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机制具有促进作用和借鉴意义,而且为开展国防反腐败合作确立了国防法律基础。在《公约》的框架下不断加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不仅是完善我国的反腐败法制体系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对世界反腐败事业的支持和贡献。
(三)充分发挥各部门的执法功能。
与腐败作斗争需要多项手段,多种途径,单靠某条法律,个别部门力图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一个腐败现象的背后将触犯多项法律,需要多个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处理。所以,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执法功能,并形成互通有无、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共同抵制腐败。
(四)明确反腐败法制体系中法律的具体内容。
明确反腐败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健全和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制体系的瓶颈和关键,只有明确法律的内容,才能更好的贯彻这些法律的内涵要求,准确传达反腐法律的法律意图,引导执法者合理使用法律工具进行打击和预防。
三、小结
【关键词】设计文化 立体书 发展规律 珍藏设计
在书籍类型中,按照形态设计分类,有一种打破传统书籍二维空间的书籍设计――立体书,这种设计利用书本两个对开页的结构,设计制作出三维立体的空间,有些甚至是可以通过和读者的互动,进行规律运动的结构设计。当前,这种设计大多用于儿童书籍的装帧设计,但这种书籍的起源并不是为儿童而做的,而是一些西方学者为了方便查阅资料而进行的内页结构设计。12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马修・倍力士设计了“插页”式图书,被认为是立体书的雏形。1765年,英国人罗伯特・雪尔制作出第一本真正给儿童看的会活动的书,当时人们把这种书叫做“玩具书”(Toy Book),或者也可以叫“弹起书”(Pop-up Book)。儿童在翻阅这种书籍的过程中,产生一种是在玩玩具的感觉,可以让初期接触阅读的儿童,提高阅读兴趣。到了今天,各种材料、形式、内容的立体书应运而生,为今天的儿童阅读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全世界每年的书籍展览上,都会有立体书的身影,并且在某些地区会专门为立体书做展览。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变化,立体书已经不再是为解决查阅不便而诞生的工具了,变成了一种让阅读变得更不一样、更有趣、更能吸引特定目标群(如儿童)的一项设计作品,而这样的作品又往往夹杂了众多的历史人文特点,变成带有明显的各族特色的书籍设计。
一、立体书的发生和发展
(一)设计初期的功能主义期
立体书初期产生的原因,并不是某位当时艺术家或者手工艺人为了要将自我意识或者民族文化等内容进行表达而制作的,纯粹是因为发现传统的对开页书籍无法满足他们在阅读过程中的某些功能上的需要。如最早的插页书是因为马修发现书页太小,无法完整地表现地图,所以在其中插入了一张更大的纸张,方便表现完整的地图内容。转盘书的出现是因为约翰斯无法忍受繁杂的书籍查找工作,而为方便查找内容设计的一个转盘。这两本最早的立体书,好比祖先在田间劳动时,发现某一个农具不方便使用,而进行改良的行为。所以这一时期是立体书设计是以实用目的为主,产生新设计的阶段。笔者称之为书籍功能主义设计期。这一时期的立体书设计并没有考虑书本的文化内容,也不会思考这样的设计是否和该书的内容相匹配,只是解决了一些阅读功能问题。可以说,这样的设计和后来的功能主义设计一样重视功能,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建立设计上的文化内涵意识。
(二)设计中后期作品内涵建立及发展期
当立体书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以后,人们发现这种完全打破传统二维概念的书本似乎更新鲜有趣,可以进行更多趣味性题材的表现,于是开始出现了后来的“玩具书”。这种设计为立体书找到了真正大发展的一个渠道――儿童读物。随着立体书设计制作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开始使用这种形式来表现自己的文化和意识。儿童读物最为明显,因为大部分儿童读物都是该国的民间传统故事,在设计制作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插图师进行符合该故事风格的插图绘制,还需要结构设计师用合理的结构表现出本国的互动特点。例如,欧洲经典童话《爱丽斯漫游仙境》(图1、图2),书中用几乎每页都是立体的结构,生动展现了这个有趣的故事。插图用了富有欧洲特色的插画风格表现,如图2中长桌的设计,每一个人物的位子都是欧洲餐桌礼仪的体现。可见在立体书发展的中后期,设计开始朝着体现自身内涵的方向前进,开始着眼于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表现文化意识。
(三)为收藏而设计的书本
文化设计更为重要的是产品的文化功能,任何产品都是为人服务的,是文化产物。因此不但要具有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还要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立体书的出现,最早是为了解决功能上的缺陷,由于样式新奇,后来被儿童所喜爱。而到了今天,众多书籍设计师专心于立体书的设计,不一定完全是为了取悦儿童,有些完全是设计给成人看的。如荷兰设计师菲利普・乌格在1988年为世界经典剧目《剧院魅影》设计的立体书(图3、图4),这本书为观者展现了如同身临大剧院的真实场景,歌剧本来就是是人类文化的浓缩精品,而书本为了生动地展现,采取了立体设计。《剧院魅影》在设计初期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剧目前期宣传,因为当时还没有发达的网络,需要靠传统媒体进行宣传,而《剧院魅影》先于剧目开始之前上市,引起不小的轰动。后来赞助方发现,很多买这本书的观众,目的是为了珍藏,在剧目结束以后,可以经常拿出该书,回顾当时剧院中精彩的每一幕,这本书变成了一个文化回顾最好的载体。《剧院魅影》在设计完成以后,其意义在于,不仅仅简单地再现歌剧当时的场景,而是让人们在看的过程中比普通的照片书更真实地体会当时的心理感受,眼前浮现出当时的梦幻的场景,耳边回荡起优美的歌声。这是这本书最大的成功之处。
在纸质媒体占有市场份额越来越小的时候,作为传统出版物的设计师,经常会有一些疑问:今后的纸媒会何去何从?设计师该如何设计?是转道去做新媒体设计还是守住这一方小小的天地呢?国内的书籍设计大师朱赢椿的一番话,令纸媒设计师很是感动,他说:“纸质书不会消失,但是量会越来越少。除了阅读,读者还能从好的纸质书中寻找收藏的价值。而粗制滥造的书籍不会给读者带来这样的感受,它们被电子图书所代表的‘快时代’所淘汰是迟早的事。用专注地力量用心设计,或许可以在电子图书的大潮中,为纸质书寻找到新的生存空间。”正如朱赢椿所说,收藏价值是每个门类设计师在达到解决功能问题以后新的主要目标,他们希望自己的设计作品就如同艺术作品一样,在未来为人们所推崇和赞赏。笔者认为,当设计文化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设计师不再简单地追求美观实用,而是追求是否能具有更高的人文价值内涵。作品的美是否经得起岁月的推敲,最终可以像很多艺术品一样,被后人列入可收藏的名单,这是设计发展的终极目标。这里说的美,不是传统意义上单纯的“美”,还包括能否为人们带来美好的体会,我们的生活是否因为设计师的某一项设计而变得更美好,是否因为某一项设计让我们的社会又前进了一大步。这样的设计是作为一个设计师要考虑的,而这样的设计自然会被珍藏。
二、为珍藏而设计
在谈论如何做出好设计之前,先要理解什么是设计的本质特点,下面笔者以立体书设计为例进行分析。
立体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功能性的缺陷,后来发展成以面向儿童为主的设计,体现了以不同年龄为设计对象的多样性设计和用户针对性设计。设计中不同结构的处理,为使故事情节发展而进行的创新结构,又体现了系统设计和创新设计的特性。而对于儿童的教育,一直是人们非常重视的一项内容,立体书的设计有动态结构,可以使儿童在阅读过程中和书本有简单的互动。这些设计的本质特点,在立体书上都有很好的体现。
那么如何超越现有的水准,为未来做出更好的立体书设计呢?下面,以笔者团队设计的立体书《奇妙世界》为例进行分析。《奇妙世界》(图5)是从一个中国大学女生的角度,进行童年回忆主题的创作作品。书中每一页都是根据中国“80后”“90后”女孩的成长历程来创作的,在创作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情感这一特点。我们相信,只要有类似经历的女孩子在翻开这本书以后,或多或少会在其中找到一些共鸣,而这正是项目初期最主要的目标。只有产生了共鸣,读者在看故事的时候就不再是一个旁观者的心态,而是以“这就是我小时候”的情感触动心理在阅读。书中的立体结构可以和读者产生互动,不仅是结构上的互动,在动态过程中,心理互动也是该本书在设计的时候的一大亮点。从书本的插图绘制来看,采用了淡淡的水彩来描绘女孩心目中童年的回忆,色彩靓丽,风格现代,但是很多细节又有读者小时候的场景。在材料的选择上,最终决定用环保再生纸印刷。绿色设计是一个概念,如何从细节上体现绿色,一直是笔者在研究的。而打开书本后方便的抽拉结构,大部分用图形表现的方式,少量的语言进行意境简述,让不同年龄层的读者都可以读通读懂。这一点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通用设计的部分特点。
当然《奇妙世界》还远不能成为“可珍藏的设计”。在设计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了一部分设计要点,同时也有很多设计要素被我们忽略或者还没有办法去体现和解决的。如可持续发展的设计,如何让这套书继续发展,是不停地出续集么?又比如在互动设计上,传统纸媒似乎只能和读者进行初步的互动,无法进行深层次的互动设计,读者心里想的,读者的行为,很难反映到设计师或者书本出版商那里。如何去解决,是设计师现在正在考虑的问题。但是有一点可以指出的是,可珍藏的设计,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在追求的路上,这些提出的问题,都需要一个个解决。
结语
[论文摘要]经营者集中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既要承认企业适度合并的合理性,又要避免过于集中,导致市场内竞争丧失。文章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审查标准和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两个方面,讨论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论文关键词]经营者集中 审查标准 豁免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加深,经营者集中在我国越来越多。经营者集中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涉及经济和政治等多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承认规模经济的合理性,允许经济集中和企业适度合并,同时又要预防经营者以不法手段实施集中,或者使经营者集中失控,导致一定市场或者行业内竟争的丧失。
经营者集中一般界定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有可能会出现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各国都对此进行引导和规范,我国主要采取事前申报的强制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本文主要讨论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审查标准和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
一、我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审查标准
经营者集中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其本身并不必然违法,只有实质上限制或排除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控制。由于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控制是一种预防性制度,确立一个适当的审查实体标准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经营者集中的主要审查内容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从《反垄断法》规定来看,我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审查标准存在以下问题:
(一)实体标准不明确
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实体标准是“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法有关的配套性法律法规、实施指南等大多侧重于《反垄断法》的程序规定,实体标准的规范涉及较少,所以,经营者集中实体标准最大的缺点在于标准不明确导致操作性薄弱。因为严格地说,任何经营者的集中行为都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只是影响的程度不同而已。
结合我国经营者集中现状及已有相关法规对实体标准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在控制经营者集中行为时,应将“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实质性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为我国反垄断法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实体标准,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限定在一个明确的范围之内。
(二)审查标准模糊
欧美国家在界定经营者集中行为时,采用了大量经济学方法,比如界定相关市场时采用了SSNIP(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法等,这些方法提高了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和审查的精确度。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界定标准规定得比较模糊,只有审查因素的要求,没有审查因素的执行要求。因此,涉及到经营者集中界定标准的关键因素,比如“相关市场”、 “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等如何界定没有明确规范。
相关市场范围极其重要,要审查经营者集中是否实质性减少竞争,需要明确经营者集中影响的市场范围,这是反垄断执法机关审查是否造成反竞争效果的前提。“相关市场” 要考虑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两个因素,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性能、用途及其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产品之间的替代性越高,相关市场的界定就越准确。相关地域市场是指具有相同商品或者相似商品相互竞争的空间范围,即一个企业在多大的范围内对市场具有控制力,主要指企业产品的销售范围。
“相关市场”的界定可参考欧美比较通行的方法SSINP(假定垄断者测试)。假定集中后的经营者是要实现最大利益的垄断者,能否在正常的销售条件下持久地小幅提高产品的价格。随着产品集合的变大,替代产品变少,最终形成一定程度上的产品集合,这个集合便是最后形成的相关产品市场。
市场份额是经营者市场地位的指标之一,即特定经营者的总产量、销售量或者生产能力在特定的相关市场中所占的比例或者百分比,又称为市场占有率。市场份额越大,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就越强,也就越有可能对市场秩序施加不利影响。
我国在完善市场份额的计算方面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一,集中后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不等于经营者集中前市场份额的简单相加,这样会对集中后经营者市场份额估计过高;第二,要考虑经营者市场份额的波动因素,选取较为客观的时间段,计算市场份额;第三,要考虑行业技术革新难易程度等因素,一定时间内的市场份额占有优势是否容易被打破,要给予经营者自辩的权利。
市场集中度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市场中少数几家大型企业手中掌控的生产份额的大小,少数集中者所占的市场份额越大,垄断程度就越高。在对市场集中度分析时,要找到适合我国市场的分析办法,比如,我们要考虑到少数集中者造成的垄断是否容易被打破,如果市场集中造成的垄断价格,不足以阻止消费者在面对价格和品质发生重要变化时进行消费转向,即转向成本较低,即使集中者占有市场份额大,也不能证明垄断程度高。我国近阶段采用市场份额来衡量市场集中度是可取的,从长远来看,随着市场的完善和统计信息的进步,采用赫芬达尔指数(HHI)能更精确地反映市场的集中程度。
HHI指数规定了三个安全等级,其中HHI<1000的经营者集中被认为对市场竞争是没有危害的,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1000
二、我国的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第22条是关于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我国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存在某些缺陷:一是仅对形成绝对豁免关系的集中进行了豁免。“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经营者集中”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经营者集中”均形成了绝对的控制关系。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其他形式的相对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例如,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达到50%,但是仍然是最大股东且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或者其他可以施加实质影响的能力。
二是豁免的因素较为单一。从欧美国家的情况来看,经营者集中可以豁免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如企业破产、潜在市场竞争、国家产业政策、国家经济安全、效率抗辩等。我国的反垄断法显然在这些方面规定不足。
建议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效率抗辩制度的完善
所谓效率抗辩就是对于实质性损害竞争的合并,如果其对大众的好处大大超过了对竞争造成的直接损失,就会被准许。我国目前并没有对效率抗辩进行规定,这是我国在经营者集中豁免领域中的一项空白。我国应将这一制度引入反垄断法当中,结合自己的国情有选择地吸收采纳。
(二)扩大豁免的因素
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规制
第一,规定了多元化出资结构的防弊规则。新《公司法》第27条这一规定使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多元化,多元化的出资结构再加上投资者的诚信度和资本实力的良莠不齐,客观上会加剧瑕疵出资风险。为了妥善解决非货币财产瑕疵出资产生的纠纷,《〈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司法判断规则。一是明确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程序。非货币财产瑕疵出资行为,一般表现为非货币出资时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行为存在瑕疵。针对评估机构的瑕疵评估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二是明确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针对股东不完整出资的行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8、10、11条的规定,确定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是否到位,应当以权属变更与财产实际交付并重为标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确定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第二,规定了督促瑕疵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救济规则。由于新《公司法》鼓励非货币出资的多样性,并且允许法定资本制度项下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经常发生。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新《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设定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守约股东、债权人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救济制度。一是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为法定的民事责任,包括向公司补交出资差额及赔偿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该司法解释第20条还通过明确诉讼救济途径来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使之更具操作性。二是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瑕疵出资股东对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和第84条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发起人协议中早已约定有违约金条款的,就可以直接适用协议的规定,以应对瑕疵出资的违约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果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忠实勤勉义务的违反,则应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根据第19条的规定,从瑕疵出资股东恶意受让股份的后手股东对公司及其债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规则。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主要有知情权、分红权、转股权、退股权、表决权、股东诉权等权利,但却没有规定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除名制度和除权催告程序,仅是依据公司自治权利的原理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形式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加以规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和巨大的伸缩性,不利于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有必要赋予公司更合理的救济手段,以促使股东足额出资。一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确认了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权利限制制度,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二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一款确认了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解除制度。实践中,对股东的除名有决议除名和司法除名两种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后,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依据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但是,由于解除股东资格的方式较其他救济方式更为严厉,也更具有终局性,因此承担主体应当将其限定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该规则。[2]三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二款确认了瑕疵出资股东的缩股制度。在第18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瑕疵出资股东的出资仍然未到位,为保证公司资本信息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合理限制规则,符合按股东的实际出资状况计量其股权含量的理念。
完善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强化公司资本信用的法律价值。资本是企业生存的先决条件,是进行生产和经营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股东的出资不实以及出资瑕疵问题成了困扰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阻力,在新《公司法》确定的资本信用模式下,如果股东出资不到位,公司对利益相关人的信用就存在重大挑战。为了解决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及其责任追究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从第6条到第21条的规定都强化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管理,关于公司资本的信用问题是该司法解释的价值追求重心,主要体现在:对出资合法性的认定与要求、对非货币出资注重评估、对具有权利登记性质的出资既要过户又要交付实际使用的要求、对代垫出资人责任的追究、对抽逃出资的界定及责任追究、出资责任范围与主体的扩大化、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的相关规定、股权受让人对于出资的连带责任以及关于出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及出资责任举证的分配等问题。所有这些内容都指向一个价值理念,即维护与强化公司资本信用的法律价值,使公司资本信用的价值理念进一步为司法所推崇。[3]结合我国的法定公司资本制度,规范股东瑕疵出资责任不仅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更好地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构建。
摘要文章回顾了国外旅游规划发展的历程和新的动向,并针对不同时期的技术进步程度把它划分为开始、过渡、快速发展、深入发展4个阶段。阐述了各个阶段的规划技术革新及对旅游规划的新认识。并对5种比较有影响的规划思想和方法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旅游规划综合方法系统方法门槛分析社区方法可持续发展方法
1国外旅游规划的发展历程
1.1初始阶段
旅游规划最早起源于30年代中期的英国、法国和爱尔兰等国[1,2]。最初旅游规划只是为一些旅游项目或设施做一些起码的市场评估和场地设计,例如为饭店或旅馆选址等。从严格意义上讲,这还称不上旅游规划。
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的几年里,世界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开发的需求也逐步加大。与此相应的旅游规划在欧洲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逐渐发展到北美的加拿大,然后进一步向亚洲和非洲国家扩展。
1.2过渡阶段
70年代后期,旅游业的继续发展使旅游规划研究得到进一步加强,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开始出现比较系统的旅游规划著作。1977年,世界旅游组织(WTO)对有关旅游开发规划的调查表明,43个成员国中有37个国家有了国家级的旅游总体规划[2]。随后,世界旅游组织(WTO)出版了两个旅游开发文件即《综合规划》(IntegratedPlanning)和《旅游开发规划明细录》(InventoryofTourismDevelopmentPlans)。《综合规划》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一本技术指导手册,《旅游开发规划明细录》则汇集了对118个国家和地区旅游管理机构和旅游规划的调查[3]。1979年,WTO实施了全球范围内的旅游规划调查,共调查案例1619个(184个地区规划、384个区域规划、180个国家规划、266个区域间规划、42个部门规划、599个景点规划),并形成了第一份全球在制定旅游开发方面的经验报告。报告指出,只有55.5%的规划和方案被实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之间存在脱节;制定旅游规划与使用的各种方法之间差别很大;规划对成本收益方面考虑多,而社会因素涉及的少;地区级规划要比区域级、国家级、世界级更有效和普遍。Gunn于1979年出版了他早期旅游规划思想体系的总结著作《旅游规划》[7]。
1.3快速发展阶段
80年代是旅游规划研究的大发展时期,大量的研究使规划理论思想和方法得到进一步充实,研究方面也日趋多样化。
旅游规划的研究经过60年代的酝酿和70年代的初步探讨,到80年代对旅游规划本身的认识则更为深刻了。Gunn于1988年出版了《旅游规划》第二版[8],Murphy于1985年出版了《旅游:社区方法》[1],Getz于1986年发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旅游规划模型”[9],DouglasPearce于1989年出版了《旅游开发》(TourismDevelopment)[10],他们在论著里深入地揭示了旅游规划的内涵,并在学术界基本上达成共识,即认为旅游规划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交叉学科,任何其它学科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和建筑规划不能替代它。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一时期提出了系列指导旅游规划的理论,其中著名的门槛理论和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最早是由旅游营销专家Plog提出。德国著名地理学家W.Christaller研究地中海旅游乡村得出这样的结论:旅游乡村生命周期分为三个阶段,即:发掘、增长、衰落阶段。加拿大地理学家R.W.Butler提出S型旅游地生命周期演化模型[14]。随后Hovinen、Strapp[12]、CooperCandJachsonS[13],FosterD.M.andMurphyP.[14]及GetzD[15]等,又对该理论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旅游地生命周期规律的理论不仅回答了旅游规划的必要性,更主要的是为旅游地发展前途预测提供了依据,为规划提供了指导作用。
在规划方法上Murphy的社区方法[11]和投入产出分析方法也被应用到规划之中。在定量技术研究得到迅速发展,Smith;StephenL.J.在“TourismAnalysis:AHandbook”[16]书中以简明实用的方式给旅游规划人员、研究人员、咨询人员和决策者介绍了36种较重要的数量方法,对每种方法的用途与其它研究手段的关系以及可能出现的疏漏作了较好的阐述。
西方的主要旅游期刊如《旅游研究记事》(AnnalsofTourismResearch)、《旅游研究杂志》(JournalofTourismStudies)、《旅行研究杂志》(JournalofTravelResearch)、《旅游管理》(TourismManagement)、《旅游娱乐》(TourismRecreation)、《休闲科学》(Leisurescience)、《旅游评论》(TouristReview)和《可持续旅游杂志》(JournalofSustainableTourism)等都发表了大量的有关旅游开发和规划方面的研究论文。另外世界旅游组织(WTO)出版了旅游规划方面的多项出版物如《国家和区域旅游总体规划的建立与实施方法》等,显示出了世界旅游组织对规划指导性和操作性的重视。80年代末随着娱乐休闲度假旅游呈上升势态,对休闲、娱乐和度假规划的研究受到重视。其中Clare.A.Gunn的《度假景观:旅游区设计》[17]是比较成熟的度假地设计指导手册。
1.4深入发展阶段
90年代初,美国著名旅游规划学家EdwardInskeep为旅游规划的标准程序框架建立作出了巨大贡献。其两本代表作《旅游规划:一种集成的和可持续的方法》[17]和《国家和地区旅游规划》[19],是面向旅游规划师操作的理论和技术指导著作。同期世界旅游组织也出版了《可持续旅游开发:地方规划师指南》[20]及《旅游度假区的综合模式》[21]等。这些著作的出现使旅游规划内容、方法和程序日渐成熟。
这一时期,不仅对旅游规划操作本身的重视和研究外,还对规划实施监控和管理给予了很大的重视。这在Inskeep的著作中已体现出。另外,由J.G.Nelson,R.Butler,G.Wall主编的论文集《旅游和可持续发展:监控、规划、管理》[22]着重于旅游规划贯彻和实施过程方面的研究。亚太旅游协会(PATA)高级副总裁RogerGriffin先生提出了“创造市场营销与旅游规划的统一”[23],这一观点是在辩证理解旅游规划与市场营销关系的基础提出来的。这反映了90年代旅游规划对市场要素的重视。
澳大利亚学者RorsK.Dowling,提出“从环境适应性来探讨旅游发展规划”[23],从而把环境规划和旅游规划融为一体,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其规划框架和Mill、MorrisonGunn等提出的区域旅游规划框架相似,但在环境倾向性方面是有区别的。RorsK.Dowling[24]的旅游规划框架就其实质是一种生态旅游规划框架。1995年4月27日~28日,在西班牙加那利群岛兰沙罗特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环境计划署和世界旅游组织共同召开了由75个国家和地区600余名代
表出席的“可持续旅游发展世界会议”,会议通过了《可持续旅游发展》和《可持续旅游发展行动计划》,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方法在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规划中的地位,并明确规定了旅游规划中要执行的行动。
DouglasPearce,1995在《旅游新的变化:人、地、过程》[25]中提出了一个“动态、多尺度、集成的旅游规划方法”。这是对以前综合和动态方法的总结和提高,应该说是提出了一个规划体系结构。
90年代初由HubertN.VanLier主编的《游憩和旅游规划的新挑战》[26]是对数个国家有关游憩产品规划的总结及趋势的预测。
2国外旅游规划的主要思想方法
2.1综合法
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把IntegratedApproach翻译为综合方法,实际上翻译集成方法更为贴切些。Gravel,1979[2]认为最初专注于客源市场或某些资源的规划,很少广泛考虑,人们称这种规划方法为“运营研究”,直到60年代这种方法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50年代,在计算手段上有较大的变革,人们采用了计算机技术可以处理和分析更多的计量经济数据,这只不过是计算的手段和技术发生了革新,而规划本身并没有任何变化。在60年代初,尽管大而复杂系统的管理技术方法和新的商业应用技术被采用,但规划方法仍没有大的进步。因而,60年代以前的方法都是一种非综合方法(非集成Non-integratedApproach)。直至1965年,Labean在“LaConsommationtouristiqnebelge:sonevolutionpasseetfuture”的战略规划中首次同时采用了直接和间接的方法手段,利用了二者的互补性,并广泛考虑了区域和环境的背景,因而这种方法相对以前而言,体现出了综合集成的方法思想。
2.2系统规划法
系统规划法的雏形是综合动态法。最早是Baud-Bovy提出。其总体规划(MasterPlan)[27]开始反映了这种思想方法。同时他还指出这种规划的过程是一个周期性的重复过程。每隔一定的时间要重做一次规划,这个间隔一般为5年,而每一次的规划称之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有四个步骤:确定目的、目标;收集和分析市场与资源数据;制定策略;决策。
系统规划方法引进了系统论和控制论的方法,把它用于旅游规划中,通过制定旅游规划及其实施来控制旅游系统。BrainMcLoughlin、GeorgeChadwick和AlanWilson三人是英国系统规划的主要创始人。“McLoughlin描述的规划过程最简单:规划过程呈直线关系发展,然后通过一个网络不断重复。在作出编制规划和建立一个特定系统的基本决定以后,规划师要列出广泛的目标(goals);并根据这些目标确定一些较具体的任务(Objectives),他借助于系统的模型来求得他将采取若干可能的行动方向(Courseofaction),随后根据这些任务和可能的财力来评价各个比较方案,最后采取行动来实施最优方案。”[28]其实,以上主要是指一个动态规划过程,确切地讲是一个动态控制过程,且McLoughlin描述的只是一个简单的线性动态控制过程,但在系统性上研究很不够。总体规划(MasterPlan)后,又提出了户外休闲产品分析序列规划法(PASOLP即Product''''sAnalysisSequenceforOutdoorLeisurePlanning)[5],并用PASOLP法进一步制定出一个非线性、动态规划过程即他们所说的系统规划法。其系统规划法是由四个部分构成,即:开发计划;监控系统;反馈和校正系统;重新规划过程。这一系统规划思想另一个特色是由一个很强的产品分析的主线贯穿规划之中。
系统规划法注重于政策的制定和选择,以及社会经济影响分析(主要是成本效益研究),而把具体规划不作为主要部分,并且对旅游系统本身的复杂性分析也不够。Mill&Morrison(1985)[29]和Gunn(1988)[8]对旅游系统本身的功能和系统的复杂性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和揭示。Gunn和Mill及Morrison把旅游系统分为需求和供给两个功能部分:旅游者(即那些有兴趣和出游能力的人们)为需求方,而供给方由不同的运输方式、吸引物、提供服务和娱乐的设施、旅游信息和促销等构成。
Gunn还认为特别影响旅游系统功能的要素有: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工商企业家、金融资本、劳力、完全性、社区、政府政策和组织(或领导)。Mill和Morrison还进一步指出了系统的四个部分及其之间关系。其四个部分为:客源市场(旅游者);旅行(交通运输);旅游目的地(吸引物、娱乐设施和服务);营销(信息和促销)。这些工作是对鲍氏方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2.3社区法
主要倡导者为PeterE.Murphy(1983)[1],他在《旅游:一个社区方法》一书中较为详细地阐述了旅游业对社区的影响及社区对旅游的响应,及如何从社区角度去开发和规划旅游。他把旅游看作一个社区产业,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当地社区是一个生态社区。他构筑了一个社区生态模型社区的自然和文化旅游资源相当于一个生态系统中的植物生命,它构成食物链的基础,过分地索取会导致植物的减少和自然退化。当地居民被看作是生态系统中的动物,他们作为社区吸引物总体中的一部分,既要过日常生活又要作为社区展示的一部分。旅游业类似于生态系统中的捕猎食者,而游客则是猎物。旅游业的收益来自游客,游客关心的是旅游吸引物(自然和文化旅游资源及娱乐设施)和服务,这是“消费”的对象。这样吸引物和服务、游客、旅游业和当地居民便构成了一个有一定功能关系(生物链)的生态系统中的主要成份。它们的比例是否协调,关系到系统的健康和稳定。按照这种思维方法去规划和组织旅游业便是社区法。
Murphy在运用生态社区方法时,引入了系统理论的分析方法,因为生态系统是一个系统。在作系统分析时,着重考虑四个基本部分:
(1)人们的活动,发生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有规律的行为模式;
(2)交通(交流),如媒体、信息领域和运输三类;
(3)空间、活动和交通发生的空间;
(4)时间因子。
要控制一个动态系统,必须知道它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产出。把系统方法用到旅游规划中有两个突出的优点:第一,弹性能用于不同水平级;第二,连续监测的概念把规划和管理合成在一起。
社区法非常强调社区参与规划和决策制定过程。当地居民的参与使规划中能反映当地居民的想法和对旅游的态度,以便规划实施后,减少居民对旅游的反感情绪和冲突。
2.4门槛分析法
门槛分析(thresholdAnalysis)方法是由波兰的区域和城市规划专家B.马列士于1963年在其著作《城市建设经济》正式提出。该方法最初应用形式是城市发展门槛分析,是综合评价城市发展可能的综合规划方法。1968年,B.马列士在南斯拉夫南亚德里亚地区的规划中首次将门槛分析方法直接应用于旅游开发。他从门槛分析的角度把资源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容量随需求的增加成比例渐增;另一类是容量只能跳跃式地增加并产生冻结资产现象。同时他把旅游业中资源按功能特征分为三种:
⑴旅游胜地吸引物,指风景、海滨、登山和划船条件、历史文化遗迹等。
⑵旅游服务设施,指住宿、露营条件、餐馆、交通、给排水等。
⑶旅游就业劳动力,指服务于旅游业的劳动力。
马列士认为以上三种旅游资源中住宿条件(旅馆、汽车旅馆、露营地、私人住房等)可随需求的增加,容量逐渐增大,属于第一类型;而给水条件属于第二类型。因为给水量在不超过现有水资源限制条件下可渐增,但增到一定限度后需要大量投资开辟新的水源。这个一定限度便是供水量发展的门槛。在跨越门槛的建设后如不在继续增容利用,便会产生剩余容量,导致资产的冻结,大大降低方案的经济效益。
当今门槛分析方法已不局限于具体设施项目分析,而已它应用到整个旅游地的开发规模上。“旅游门槛人口”[30]的提出便是由单项目门槛分析推广到旅游地接待规模与效益的分析之中,以便决定其开发规模。
2.5可持续发展思想
可持续发展思想就是在旅游规划制定过程之中,自始至终地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严格地讲它是一种思想方法而不是一个具体的操作方法。1990年,在加拿大召开的Globe’90国际大会上构筑了旅游可持续发展基本理论的基本框架。这次大会促进了全球范围内倡导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新潮流。EdwardInskeep在他的《旅游规划:一个综合和可持续发展方法》中提出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方法[18],认为旅游规划、开发、管理的目的是让其自然和文化资源不枯竭,不退化,并维护成一种可靠的资源,作为将来永远不断利用的基础。
“可持续旅游发展的实质,就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之间的平衡关系使许多旅游目的地各具特色,特别是在那些小岛屿和环境敏感地区,旅游发展不能破坏这种脆弱的平衡关系。”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相结合。”《行动计划》指出,“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制定旅游发展规划:
(1)提倡总体规划。
(2)制定政策,加强旅游与其他重要经济部门的相互配合。
(3)制定长期资金计划,尽可能地与总体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4)寻找激励因素,组织促销活动。
(5)制定监督、评价工作计划与实施过程的方法。
《》和《行动计划》均明确了旅游开发与规划应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主导思想。
1997年6月,世界地理理事会、地球理事联合会根据联合国《21世纪议程》联合制定了《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该《议程》亦把“可持续旅游业发展的规划”作为其行动框架中一个重要的优先领域。
关键词: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实施障碍法律措施
一、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实施障碍
中国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已经启动,然而,实施成效却不尽如人意,这主要是因为存在如下几方面的反垄断法律实施的障碍:
(一)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制度基础不完善
反垄断必须有良好的制度基础,包括法律和政策。首先,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垄断时,都有与时俱进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作为行为依据。如前所述,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反垄断法》,其他专门性立法也很不成气候,可谓无法可依。反垄断依然停留在政府官员和学者的不见得有价值的“价值理念”中,难以制度化。若非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两个未中垄断要害的条款,中国的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根本无从谈起。其次,在对公用企业垄断性环节实施反垄断控制,建立管制制度(如市场准入、价格确定以及普遍服务等)时,还必须在竞争性环节充分引入竞争。在反垄断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管制制度还具有过渡性质的反垄断功能,如网络间的互联互通。但按照现代管制制度的最基本的独立性原则,我国的公用企业改革一直没有对管制制度的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管制的功能往往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国企产权管理的功能混杂一体。如独立性、专业化的管制机构至今没有落实,管制体系的不健全,可能造成引入竞争后的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缺乏充分的反垄断预警系统
在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中,应当有发达的信息系统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立法者和执法者理智决策。这样的信息系统是由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构成的。决策层及其决策支持系统在制定和执行公用企业竞争政策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听取诸如消费者、企业、其他相关行业甚至专家学者的声音。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政府部门或刚愎自用,或另有他谋,总是不愿意广开言路,决策程序过于封闭,难免出现决策错误,或将好事办成了坏事,或让少数人得利而大多数人受到损害。
(三)市民社会发育不良,消费者运动发展不充分
市民社会是指一种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与整合形态,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生活相联系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自治领域。相对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具有人格独立性、民间自治性、契约普泛性。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自组织能力的巨大系统,它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其成员都是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立意识、不存在人身依附(包括行政性依附),彼此间的行为以契约方式规范出来。[2]这种社会秩序体系和自主意识能够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抑制不正常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力量对社会整体秩序和个体权利的侵害。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朝着产权的多元化(社会化)和经济运作的市场化方向迈进,其直接的结果就是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市场主体的现代意识和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都有所增强。但是,在以市场失灵为前提的自然垄断面前,围绕着“市场”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以及由此产生的市民权利意识只得畏步不前。况且,中国的消费者向来饱受“顺民”情结的熏陶,面对强大的垄断企业和其所依附的行政力量,哪里还能意识到自己正出于垄断剥削之下,哪里还能想起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战呢?
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自发或有组织地进行的旨在保护自身权益,改善自身地位的社会运动。消费者运动发端于十九世纪90年代的美国,并于二十世纪中期在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起来。轰轰烈烈的消费者运动迅速推动了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的进程,也震慑了滥用市场支配力量盘剥消费者利益的垄断经营者。[1]我国消费者组织于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目前,消费者运动已经作为一种时代浪潮蓬勃兴起。但是,我国消费者运动起步较晚,消费者的素质普遍较低,各级消费者组织的维权活动经验不足,并未充分发挥其作为消费者权益代言人的作用,也还没有显示出对于垄断经济力量的威慑力。
二、法律对策
(一)法律规制的原则
其一,垄断经营与自由竞争并举
对于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并不是完全消除,而是重新界定。要做好对公用企业不同环节的区分,把自然垄断性业务从其他业务中分离出去,政府继续对其进行管制。为了照顾特定行业发展规模经济和平衡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的需要,法律应当允许甚至要求政府出台一定的地方政策进行市场准入限制,并出台《反垄断法》等竞争法来规范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防止其滥用优势地位,必要时可以授权一定机构对过于庞大的公用企业进行纵向或横向分割。而且,由于不同行业的自然垄断程度有所差异,运用一般规则进行一般控制也是不明智的,应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的垄断方式和程度,进行不同的法律调整。但是,为了防止垄断经者滥用垄断经营权,可以尝试对垄断业务的经营权之授予采取特许权形式,并且应当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方式来授予特许权,即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概括竞争,择优选择条件最好的企业来负责经。在特许权经营期间,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考察,已经发现特许经营者由严重违规即可解除特许权在特许权经营期限届满后,再度进行招标,重新选定经营者;而对于竞争性业务,应保障甚至促使多家企业进入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同时依法规范企业市场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防止垄断、依法征税等管理足矣。经营活动完全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国家政策自行安排。根据不同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区分实行不同的规制或放松规制的政策,就能在公用企业行业较充分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同时兼顾规模经济效益,实现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兼容的有效竞争,提高行业经营效率。
其实,区分强自然垄断环节、弱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对公用企业进行垂直分割的改革已在我国推行,但是实施力度稍嫌欠缺。2000年9月2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把电信业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前者是指提供公众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后者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电力行业的“厂网分离、竞价上网”的试点工作正在酝酿之中。对于依赖管道或网络提供服务的其他行业,如天然气供应,虽然有学者提出区分垄断环节和竞争环节,输配管网从供方分离的建议,但尚未付诸实践。
其二,行业立法与专门立法并举
一方面,针对公用企业各领域的特征,通过制定电信法、公路法、修改完善电力法、铁路法、民航法等行业法规,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的职能,对市场准入条件、定价、服务质量等作出法律规定,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不恰当的垄断及地方保护主义当然要打破,但是对于属于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的领域,还是要保留垄断。这样有利于针对各行业的特点有重点地制定措施,以立法形式明确公用企业与相应公共部门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有利于确定相应的行业目标,规范政府及其公共部门对公用企业市场行为的管理行为。另一方面,制定《公用企业法》之类的专门性法律,确立公用企业范围、运作机制、监督程序、定价程序等事项。
其三,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并举
对公用企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和工作的状况。然而,公用企业行业不同于一般的竞争性产业,仅仅依靠反垄断机构无法解决这些领域的竞争问题,还需要强有力的行业行政监管。行政监管与法律监督两种独立的力量共同介入相同的市场领域和企业经营活动,必然会引起管辖权冲突,甚至会出现两个机构对同一个市场行为得出性质相反结论的情况,使经营者的决策面临诸多不确定性。为此,从制度安排上避免或者减少冲突,协调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和行使关系,降低经营风险和社会成本,是公用企业法律规制的重要原则。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可以有不同的模式或者组合,它们各有长处和不足。采用何种模式或者组合来配置两者的权力并保证其效果的发挥,各国实际上并没有一般的处理原则或方式,往往是因个案而异。在许多情况下,常常是不同的领域或者不同的问题需要适用不同的权力配置结构,构筑多样化的权力配置格局,充分发挥整个制度资源的作用。检讨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无论是行政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各自的制度建设,还是两者相互关系的处理,都与现代监管理念的要求相距甚远。一方面,从目前监管机构的设置情况看,计划经济体制下部门分割的痕迹依然明显,监管职能被分散在多个政府机构,协调难度大、监管成本高、监管效率低。监管权力的配置、执法程序、管制手段等方面均未以重建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为出发点和目标,准入管制、财务状况监管、安全监管、争议处理、收费管理等各项制度也不健全。另一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更是千呼万唤不出来,反垄断的执法权没有一个机关可以理直气壮地行使。负责反垄断法起草的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都有作为备选机关的理由,而国家计委价格法实施者的身份也使其成为候选人之一。但实际上,目前行使反垄断职能最多的可能要数计划管理部门,它比工商部门的反垄断职能更为充实。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多数并不是典型的反垄断问题。这就结果造成了政府机关间的角色错位,无法形成反垄断的制度结构,也不可能形成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各种形式的阻碍竞争行为大量存在。因而,在配置监管机构的权力与反垄断机构的权力时,必须用法律求得监管和反垄断的平衡,不能偏废任何一种权力的作用。
(二)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在我国,出于行政部门维护公有制经济权威的权力惯性,规范公用企业的立法机构繁多、重叠,从人大到主管部门,甚至某些公用企业自身也制定所谓的行业规范。电信、民航、电力,几个垄断行业的改革方案都公布了,这三个行业的改革最初都是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的,但最后主导权都转到了综合性部委手中,主要是国家计委,当然国务院体改办也起了重要作用,那么,改革主导权易位的含义是什么呢?这些垄断企业过去都是由行业部门直接管理的,长期以来形成了政企同盟,有固化既得利益的内在冲动,继续由行业主管部门来主持改革,政企不分的惯性会促使他们出台有利于垄断企业的政策。因而,就公用企业发展的整体性而言,真正确立其发展规划规范其运营状况的只能是人大或其授权的国务院制定的法律,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为了行事的方便自行颁布在本区域或领域有效的办法、命令等,但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意图。这样才能保证立法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削弱部门立法带来的垄断色彩。这样,对公用企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就应当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包括价格法等在内的竞争立法;规范各公用企业行业竞争活动的行业立法;各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
(三)法律规制制度的重建
其一、规制的重点在于禁止垄断地位的滥用而非禁止垄断地位本身
由于缺乏市场自由竞争过程,我国普遍存在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并没有多少由于企业积累、集聚、集中而形成的真正意义上的大企业。公用企业的垄断也并非由于经济规模过大所致,真正的原因在于不少公用企业在行政力量的庇护和纵容下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因而,对我国公用企业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更重要的是规范垄断企业的行为,而不是过分挑剔产业的市场集中度。根据实践中存在的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一般应当包括:(1)禁止交叉补贴。禁止在垄断环节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进行反竞争的活动,以弥补其在竞争性环节的利润损失。(2)禁止拒绝交易。应当基于公用企业在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上的特殊性对公用企业的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公用企业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为特定的消费者提品或服务。(3)禁止强迫交易或搭售。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对强迫交易和搭售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此后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在第四条列举的公用企业的反竞争行为中,也提到了这一行为。鉴于强迫交易或搭售行为在我国公用企业中存在的普遍性及其对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的危害,在立法中强化对其的禁止意义十分重大。(4)禁止歧视或区别对待。法律应明确规定,垄断企业不仅要承担向其他经营者开放管网的义务,还必须保证以同一条件开放管网,不得歧视。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分开之后,新的竞争者要在非垄断环节进行有效运营,必须依赖原垄断企业所控制的管网,垄断企业向竞争企业收取的费用、要求的入网条件和提供的服务直接关系到后者的经济效益甚至生死存亡。要真正做到“厂网分离、竞价上网”,除了切断垄断企业与竞争性行业经营者的利益联系外,禁止歧视和区别待遇,是改善市场竞争环境的必然之举。
其二、政企分开
我国的公用企业的政企关系经过一系列改革,目前仍然存在四种形态:一是有政无企,政府既是政权机关,又是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二是政企合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是有企无政企业同时行使政府职能;四是政企分离,但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要削弱或者消除行政力量支持下的不合理垄断经营,就必须在各种情况下努力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对于第一种情况,要先建立公司,把国有资产管理权和经营权交给公司;对于第二种情况,要把人员分开,政府和企业,两块牌子,两套人马;对于第三种情况,要把政府职能还给政府,企业只履行企业职能;第四种情况比较理想,但隔断那种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一个过程。一方面要在产权、人事权等方面割断垄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取消政府对所属企业的各种亏损补贴,确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供需合同关系。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行为,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规定,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并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制职能,不再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要将独立的财产权交由企业自己来行使,使其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以平等的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在各项民事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其三、产权和投资多元化
从产权制度上看,在我国,公用企业的垄断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府部门独家经营,别无分号;二是国家独资经营,不许其他资本进入。我们现在的改革主要是通过拆分打破第一种形式的垄断,但拆分后的企业仍然都是国有。打破第二种形式的垄断,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在我国东部沿海已经出现,如私人投资修建机场,外资进入通信设备制造业,合资组建航空公司等,但这只是个别地区的尝试,还存在准入政策和思想观念上的障碍。其实,国家行政力量退出公用企业经营固然重要,国有资本退出公用企业垄断更具有深远的意义。这样可以带动更多的非国有资本参与公共设施的建设,通过多元的产权制度引入竞争,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我国加入WTO后,吸引外资进入这些领域,将给我国公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带来更大的挑战和动力。在垄断行业和环节要“重新洗牌、重新摸牌”,形成分散化的产权结构。[3]在这方面,财产组织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还可以是上市公司;就引进外资来讲,可以是合资的,也可以是独资的。其中,国有资本既可以是绝对控股,也可以是相对控股或参股,还可以是完全退出的。对自然垄断很强、对国家安全特别重要的领域,不但可以而且是必须由国家独资。
在改革产权制度的同时,必须改革投资体制。一是资金来源多元化,面前我国公用企业的资本构成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国有资本、民间资本、港澳台资本、外国资本和东部地区资本参与,要将这种多元化的资本来源引导到公用企业的各个领域。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彻底改变政府作为公用企业主要投资主体的状况,由企业来投资,减少风险,提高效益。政府投资只能限制在特定的领域。
其四、改进公用企业的价格管制
(1)改进价格确定的方法。我国电力、煤气等公用企业的价格确定主要采用“成本加合理利润”法,如我国《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如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这种方法兼顾了企业的赢利性和消费者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着不足:首先,在利润率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缺乏提高经济效率的激励。因为在独家垄断的市场格局下,企业成本即为该产品的社会成本,降低成本就意味着降低价格,因而企业难以产生降低经营成本的冲动,我国公用企业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制度不无关联;其次,政府制定合理管制价格如果在不考虑非经济因素的情况下,必须依赖于对企业经营信息的充分掌握,但由于这事关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出于对自身利益之维护,作为信息拥有者的企业向政府提供的价格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极不充分的信息显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仅根据不完全信息制定的管制价格难免会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进一步发挥价格听证会的作用。我国《价格法》规定,公用企业定价实行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是一种由消费者、生产厂商以及管制者共同商讨公用企业产品定价的正式程序。公用企业生产成本和定价规则缺乏公开性,公众无法了解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构成情况,价格听证制度有利于保证管制价格的公正性,增加价格的透明度,提高公用企业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国价格法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由于内容简略,且听证会没有价格的最终决定权,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实际上,严格的公共定价制度还包括:公用企业的成本核算应交由公众讨论、审议;参与价格听证会的代表应包括各消费者组织代表、财政部门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应建立代表审查与推选制度。
(四)构建现代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平衡协调的机制
首先,改变政策部门和产业监管机构代行反垄断执法权的现状,尽快建立真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部分行政部门在行使反不正当竞争权力的过程中也对一些滥用市场地位排斥竞争的做法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它们所处理的这些反竞争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垄断行为,这些部门的反不正当竞争职能不同于典型的反垄断职能,它们甚至不能被看着具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雏形。有学者在分析现阶段中国产业监管机构面临的尴尬处境时指出,"在基础设施产业不但未能形成有序的竞争,反而使行政性垄断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使产业监管机构成为众多批评的对象",产业监管机构已经失去了继续单独行使反垄断执法权力的合法性与社会认同,必须对这种权力配置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发育专门的反垄断机构与反垄断机制。
其次,建立现代监管制度
(1)监管的目标定位。现代公用企业监管的目标应当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必须兼顾消费者、投资者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监管的核心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效。
(2)监管权的安排。总的来说,监管权应当包括市场准入、定价政策、竞争政策以及普遍服务政策四个方面。但是,鉴于公用企业不同行业或环节经济特征的差异,对于不同的行业或环节应当实施不同的监管,如对垄断性环节(如电网)在成本透明的基础上加强价格监管,对竞争性环节(如上网电价)实行市场定价;加强对垄断环节公平接入的监管(如电信网的互联互通、电网的公平接入等);加强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防止市场垄断、价格共谋、欺诈等行为。在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环境下,监管权的设置还涉及到监管机构与政府有关部委的职能划分问题。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监管权的集中性要求必然冲击现有的行政权力体系。比如,目前,电力监管方面,市场准入和价格管制是电监会的重要职权,但这两项权力都掌握在国家计委手中,“原先存在的管理机构和组织在这次改革中是否有献身精神,能否将权力向新的体制下的电监会移交,这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刘纪鹏说,电监会体制的定位和政府体制的交接是一个难点。[4]尽管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政府行政权力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分解和弱化,但我国加入WTO之后,新环境对政府职能的需求已经改变,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更有待深入。国家计委的权力现在是越来越模糊,按规划,它是一个超然的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综合性部门,但是现在宏观调控、微观管理、投资、价格,它的职能越来越多。而这些职能行使的效果却并不能令人满意。比如,电力、电信的价格管制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国家计委价格司目前的人员配置和和知识储备不能完全适应这项工作的要求。但是,尽管电监会在这方面具有较多的优势,完全剥离计委的价格管制权也是非常不现实的。比较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在保留和完善计委对于价格的总体调控的前提下,赋予电监会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对电力行业的价格进行调整的权力。也就是说,政府政策部门确定定价机制后,由监管委员会负责实施。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来确定。
(3)监管机构的设立和监管人员的选任。首先,监管机构既不能是政府机关,也不能是公共机构,而应是独立的、集中的、法定的、专业化的监管组织。这个机构必须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就像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一样,享有对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和裁决权,其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其行使职权。如当事人不服,可以限期向人民法院。新成立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引入竞争后的电力行业进行监管,是这方面一个非常重大的制度突破,现在的监管委员会跟过去的电力部、能源部有很大区别。它采用证监会的模式,是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的事业单位,而不是管理电力行业的政府部门。突破编制的限制之后,建立一支技术、会计、统计、法律等各方面知识结构比较完善的队伍就成为可能。其次,监管人员的选任上也应充分体现独立性和超脱性。监管人员不宜大量从现有公用企业管理人员中遴选,而应公开招聘。此外,基于对我国行政权力滥用的法律文化传统的考虑和顺应当今世界各国经济民主发展潮流的需要,应当在公用企业行业建立相应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公会,由其分担部分行政经济管理的职能,组织内部实行委员会制,采取多数决定原则,这样既有利于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也便于决策的有效执行。
(4)监管方法的法制化和科学化。监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监管职责,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充分发挥法律对其他手段的保障作用。提高监管手段的科学性和效率,节约监管成本。
(5)对监管者的监管。必须完善和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监督和规制,保证他们把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公正廉明,依法行事。
最后,用法律求得监管与反垄断的平衡
在建立反垄断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上,对于不正当定价和瓜分市场协议之类的垄断行为,应该由反垄断机构处理;而对于发放许可,确立主导运营商应该收取的价格或者保证普遍服务等问题,应该由监管机构负责。同时,在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机构之间还应该构筑多样化的权力配置格局。在制定反垄断法,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机构的同时,必须对基础设施产业的相关部门法律,如铁路法、民航法、电信法和电力法等进行制定或者修改,明确产业监管机构在反垄断执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许明月主编: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14页
[2]仁: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结构变迁的深层影响管窥中国民商法网2001年7月28日
新世纪的大门已经向我们敞开,未来几年,中国证券市场将会有更多的新变化、新问题,券商的经营环境也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因此,证券公司要想在证券市场上立稳脚跟并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未雨绸缪、以高瞻远瞩的眼光来审视和预测未来一段时期我国证券市场即将发生的变化,判断这些变化将对证券公司产生什么影响,提前作好准备以应对即将到来的变化。
但是,并非每个券商都具备高瞻远瞩、审时度势的能力,竞争态势的出现客观上给券商准确预测和评估带来了较大的难度,纷繁复杂的事物不断涌现可能会扰乱视线和思路,就算能够对今天出现的新事物了如指掌,也无法通过孤立的现象推断明天的境况,券商很容易落入被动地接受新事物的境地。所以,必须透过这些纷繁事物的表面,挖掘出其内在的、贯穿其中的本质因素,从而从源头上掌握了事物发生发展的真正精髓,把握其走向和脉络,才能对未来发展动向和即将出现的新生事物有所准备,从而选择适当的应对措施,变原先的被动接受为主动出击,这样才能在经营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时运筹帷幄、应对自如。因此,不是简单地对未来即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预测,而是应深入寻找表象背后的主线、挖掘出内在的运行规律才是主动应对挑战的关键。
表象的形成可能受许多主线交叉控制,而行业发展所遵循的普遍规律是最重要的一条主线,各行业都将在这一普遍规律的作用下向前发展,只不过各个行业表现出来的特征略有不同而已,因此,研究行业规律是把握行业发展脉络的根本和要害。虽然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仅经历了较短的时间,但它同样遵循普遍的行业发展规律,而在这一规律的作用下,到了一定的发展阶段就会有相应的事物出现。认真研究和剖析我国证券行业的发展规律,就能站在一定的高度认识和辨别对券商经营环境构成影响的因素,把券商这一单个的个体放置到证券行业的大背景下面来研究,就会从行业的波动中把握券商的沉浮,从行业的规律中敏锐地感察生存环境的变化,从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寻觅新的机会。
在经济学的范畴里,行业一词它是指由具有相互可替代性但同时又有差异性的产品的生产者所组成的群体。虽然它是一个比较松散的概念,但由于具有某种普遍的特征而被经济学列为研究的对象。关于行业经济特征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一个行业的发展规律,并在此基础上预测其发展前景。因此,要剖析证券行业就应该首先了解其特定的规律。
行业是介于宏观和微观之间的中观阶层,它的发展既要受到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同时微观经济因素也对其产生一定的作用力。一方面宏观经济因素在不同时期促进或抑制行业的发展,酝酿和催生出一个新的行业或者淘汰和消灭一个旧的行业;另一方面微观经济因素又赋予了各行各业不同的性质和特征。虽然各种复杂因素交织在一起,但这两方面的合力作用的结果却是使各个行业遵循基本的发展规律、按照特定的轨道运行。
从宏观层面看,行业发展会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是经济周期的波动将使需求弹性大的行业呈现出相应的波动,经济增长将推动行业向前发展,但对需求弹性不同的行业其作用力显然不可能一样,需求弹性大的行业宏观经济增长的推动效应大。相对于其他实体商品而言,虚拟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商品的需求弹性较大,随经济周期波动的振幅也较大,在经济上升时受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并能提前表现出来。从中国"十五"规划勾勒的宏伟蓝图可以看到,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宏观经济因素将刺激投资者对有价证券的需求,也为证券行业的扩张和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判断在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下,未来几年的证券行业将维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和较强的扩张潜力。这是我们在研究了宏观经济因素后得出的初步结论,也正是由于宏观经济为证券行业定了增长的基调,证券经营机构才能
在这样一个有增长潜力的行业中寻觅到获取利润的机会,试想,如果宏观经济都不支持一个行业的增长,那么身处其中的企业怎样寻找获利机会呢?因此,行业增长的基调为券商提供了发展的良好机遇。
二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使行业发展得到鼓励或抑制,在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背后,政府通过"看得见的手"来进行宏观调控,如扶持和鼓励某些缺乏市场前景但有对国民经济必不可缺的行业,以弥补市场经济产生的缺陷,所以政府的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行业的发展。中国的证券行业本质上属于带有政府控制的垄断性行业,券商的经营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控制的松紧程度,政府设定的"门槛"在未来不远的时间内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逐步降低将是必然的趋势,券商的生存环境也因此受到较大的影响。
从微观层面看,有许多因素决定着行业的兴衰,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竞争"成分"的多少,竞争者的多寡使行业性质发生巨大的变化,竞争者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变化使行业形式从完全垄断变成寡头垄断,再演变为垄断竞争,直至完全竞争,反之亦然。各个行业的发展都受到竞争因素的影响,在竞争者由少到多、再由多到少的反复变化过程中,行业的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行业也在垄断与竞争的抗衡中螺旋式地前进。
作为国民经济的构成要素而必然受到政府的调控,中国的证券行业不可能出现完全竞争的格局,但在政府控制范围内的竞争者数量的增减将自动而充分调节竞争和垄断的形式的比例,使这个被政府控制的行业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竞争格局。
随着竞争者数量的增加,中国的证券行业必然经历一次由少数券商寡头垄断到较多数量券商参与的垄断竞争的转变,然后,竞争激烈程度的上升将导致优胜劣汰机制发挥作用,参与竞争的券商数量又会由多变少,从而再次回到少数实力雄厚的券商垄断的格局,但这绝非是从终点又回到起点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螺旋式的盘升。
1国内外高技术产业成功关键因素的调查
同传统产业相比,高技术产业内部技术要素的集约化程度高,产业发展的特征深深烙着高技术产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智力密集、范围经济、高风险、高投入和高收益等,这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为总结出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律,我们分别对美国、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的一些专家、学者和高技术产业界的人士进行面访和问卷调查,让他们分别结合该地区发展高技术产业的经验,从问卷中列举的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的22个因素中选择出认为最重要的5个。调查结果如下。
1.1美国高技术产业成功的关键因素调查结果
美国的调查对象主要是麻省理工大学、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和加州大学等从事科技和创新管理的一些知名专家和教授,被调查人数为26人。调查结果中出现频率较高和集中的因素有企业家(选此因素的人占调查总人数的52%)、创新文化(51%)、研究型大学(48%)、生活与工作环境(46%)、风险资本(40%)、人才的可流动性(38%)和中介机构(36%)。调查结果见图1。
附图
图1美国高技术产业成功因素调查结果统计直方图
1.2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地高技术产业成功关键因素调查
考虑到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起作用的关键因素不同,所以在国内调研中分别就起步和成长阶段的成功关键因素向各地官、产、学界的专家进行面访和问卷调查。各地区被调查的人数在20~30人左右。调查结果经处理后见图2(a),(b),(c)(处理方法同上,图中百分比为选择此项因素的专家占调查专家总人数的百分比)。
附图
图2高技术产业成功因素调查结果
(a)北京;(b)上海;(c)深圳
2基本规律总结
从国内外调查结果看,各地在发展高技术产业方面的成功因素具有很大的相同性和近似性。这些因素,基本上反应了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一些内在规律,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这些因素,以及国内外的成功实践,总结出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主要有: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文化创新相统一的规律;分散经营与企业集群相结合的规律;起步阶段的政府扶持与成长、成熟阶段的市场选择相统一的规律;风险资本市场相配套的规律。
2.1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文化创新相统一
2.1.1技术创新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础高技术产业是建立在高技术基础之上,技术的高低是相对的概念,今天的高技术在明天就可能成为普通技术。技术、知识要素的高密集是高技术产业的突出特点,当前国际上划分高技术产业的一个通行标准就是R&D的投入强度或研发和技术人员占整个从业人员的比例。由此可见,技术创新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础,是高技术上水平、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与核心。区域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程度同当地技术创新的成果和技术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据调查,深圳高技术产业持续、快速高质量地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深圳,企业创办的研发机构占深圳研发机构总数的93%左右,全市研发人员约有90%集中在企业,研发经费中的90%来自企业。2000年深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值占全部高技术产业产品产值的50.22%。前面的国内外调查结果中,创新文化、研究型大学、产业技术的选择等被认为是高技术产业成功的关键因素所暗含的正是强调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创新活动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性。技术创新为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技术源。美国硅谷、台湾新竹等地的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无不是伴随着大量的技术创新得以实现的。在技术创新中,方向的选择极端重要,国内三地的调查中,专家都将产业技术的选择作为高技术产业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之一。进入80年代后,美国硅谷的迅速崛起和128公路的逐渐衰落,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产业技术的选择不同。硅谷产业技术的基础是半导体和PC机,而128公路的产业技术基础是大型机。技术生命周期决定了产业的循环(如图3),这一点对我国和各地发展高技术产业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附图
图3128公路与硅谷的产业技术基础与产业发展示意图
2.1.2制度创新是高技术产业长足发展的前提如果说技术创新解决的是生产力层次的问题,那么制度创新解决的就是生产关系层次的问题。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科学、技术和商业的完美结合过程,是一种全新的商业和经济发展与运作模式。这一模式的正常运转是需要相应的制度予以保证,以解决高技术产业发展中诸如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产业化的资金筹集、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问题。这些制度是传统产业发展下所不曾有的,这需要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制度设计和创新,为高技术产业提供发展空间。如美国风险投资公司的有限合伙制、二板市场,以色列的技术孵化器等都是制度创新成功的典范,这些制度的出台,使得该地区和国家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发生了质的飞跃。
从国内高技术产业发展较好地区的经验来看,制度创新水平同当地的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是相辅相成的。如上海和深圳的高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的高交会;北京的高新周,中关村风险投资公司的有限合伙制等制度形式都极大地刺激了当地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高素质的人才是高技术产业发展一个必备要素,这在调查中都有所体现。在对人才的认识上,是专家意见较为集中的一个要素,并且这一要素贯穿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所有阶段。在激烈的人才争夺战中,如果缺乏制度创新,沿用原来的人事制度,必定无法吸引和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如当前的知识产权入股、期权股权激励等制度必定是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常用的制度形式。
2.1.3文化创新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保证创新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讲都离不开观念和文化创新,可以说文化和观念创新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保证。在对国外专家学者的调查中,51%的学者认为,创新文化是美国高技术产业发展成功的一个主要因素。国内调查中,深圳和北京学者中有相当高比例学者认为一个健康的创新文化是当地高技术产业发展成功的一个重要经验。高技术产业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这就需要一个容忍失败、鼓励创新的文化氛围。世界各地都在移植硅谷模式,但都不成功,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硅谷的创新文化没法移植,硅谷鼓励创新,容忍失败的文化氛围不是靠简单的模仿能够学得到的,这需要观念上的根本革新,需要一定时间的蕴育。
2.2分散经营与企业集群相结合
2.2.1分散经营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本经营模式国内外的调查中,企业家的数量和质量被国内外专家一致认为(美国52%,北京60%)是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一个极为关键的因素。企业家意味着敢于冒险、勇于创新的开拓者,高技术产业正是由一大批执着、不畏艰险、具有远见卓识的企业家所造就的。高技术产业中的企业主体是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往往都是由一个创新思想开始的,知识资本是这些企业的主要资本。在高技术领域中,技术进步的速度极为迅速,这就需要这些企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敏锐性,善于捕和技术发展中的各种商业机会,而这一切只有靠分散经营才能获得。硅谷同128公路的一个明显不同就是硅谷是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体构成的生态群落,而128公路边上的企业规模相对较大,企业官僚习气严重,作风过于保守,缺乏灵活性和对动荡环境的适应性。由此也可看出,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体是发展高技术产业的基本思路。而拥有大批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是分散经营的前提。
2.2.2企业集群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生态特性较传统产业而言,高技术产业具有更明显的集群特性,这主要是由高技术产业的知识密集、信息密集等特征决定的。建立在最新科技成果基础之上的高技术企业,要生存和发展,需要有把握市场信息,持续研发和知识创造的能力。而大多数高技术企业,规模都比较小,无法在孤立状态下准确地把握市场信息,也没有力量单独培养出高素质的知识员工和进行大范围的基础研发,这一矛盾促使高技术企业集群的产生。这是因为集群内企业地理上的彼邻,一方面使得集群内企业信息收集成本的节约。集群内企业之间形成的协同效应和叠加效应使得集群具有敏锐和庞大的信息加工、解释能力,企业间的正式抑或非正式的关系网络又使得信息在集群内的传递低成本和高效。另一方面,集群具有很强的知识溢出效应,同单个处于孤立状态的企业相比,集群内的高技术企业很容易找到自身发展所需的高素质熟练员工。集群内的企业分工与合作也大大提高了研发的效率和成功率。集群内企业间的模仿学习加速了技术创新成果在高技术企业中的应用。一项新的技术创新成果一旦在集群内某一企业中首次使用,这一成果会立即“传染”给集群中的其他企业,从而促使整个集群整体水平的提高。
在当前国内的许多高新园区,我们可以看到高技术企业集群的现象,如基因群落、软件园、通信城等,就是高技术企业集群的很好例证。
2.3政府扶持与完善市场机制相结合
现有的许多市场机制是应传统产业发展而产生和形成的。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许多与传统产业不同的内在规律,如产权、融资等。按这些规律来发展高技术产业,是高技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在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初期,服务于传统产业的市场机制,在短期内还不能提供高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生产关系。如果依靠市场机制的自然演化,高技术产业的发展速度势必相当缓慢。另外,国家、地区间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水平极为不平衡,全球化的国际竞争势必会使高技术产业发展水平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对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压制。所以在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初期,政府扶持是完全必要的。从北京、上海和深圳的调查中可以看到,多数专家(北京35%,上海66%,深圳60%)都认为这些地区高技术产业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起步阶段政府的扶持。这一点在上海和深圳发展高技术产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政府扶持既可是财政和税收的政策倾斜,也可以是资金的直接支持;既可是制度的规范完善,也可以是基础设施的建设;既可是直接以经济主体的身分参与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活动,也可以是高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环境的营造。从国外发展的成功经验看,各国在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初期,政府都起到了重大作用。如美国在高技术产业发展初期成立的中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政府通过为中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BusinessInvestmentCompany)提供1:4配套低息贷款的形式,解决新成立的中小高科技风险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在国内,从北京、上海和深圳等高技术产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看,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地方政府在高技术产业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如为解决起步阶段民间风险资本的不足,三地政府部门都成立了政府背景性质的风险投资公司,直接进行风险项目的投资;为吸引投资和增强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的高技术企业的自身积累能力,三地的政府都实行了幅度较大的税收优惠、减免和财政补贴政策,如深圳市政府1999年出台的新22条等都体现了政府在发展高技术产业中的重要角色。
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最终是一种经济行为、市场行为。高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要靠市场机制来组织和协调,不能长期依赖政府的扶持。因而,政府的扶持应同完善市场机制相结合。随着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逐步成熟,政府对高技术产业的扶持应逐步让位于市场,在市场机制健全的环境下让高技术企业在市场中优胜劣汰、生存、发展和消亡。从国内的调查结果看,在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成长阶段,政府扶持这一因素已让位于其他因素。在北京和深圳的调查结果中,政府扶持这一起步阶段处于前4位的关键因素在成长阶段已不再在前5位关键因素之列,在上海,政府扶持这一起步阶段处于第一位的关键因素(占调查专家人数的66%)在成长阶段已退为第6位(占调查专家人数的35%)。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建立和完善适合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市场机制是政府的一项职能,政策供给职能逐步替代政府在高技术产业发展初期的扶持职能。由此可见,在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和市场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是动态变化的,初期政府的扶持作用较为重要,随后逐渐让位于市场。
2.险资本市场相配套的规律
一项高技术成果商业化,会面临着技术风险、财务风险和市场风险。高技术产业投资风险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决定了服务于传统产业的投融资方式无法适应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需要一种基于新运作模式的资本市场来服务和推动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这种新的融资制度就是风险资本。风险投资给高技术风险企业提供的不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增值服务,这对新成立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可以说一个国家和地区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程度直接决定着该国家和地区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程度,风险投资是高技术产业的孵化器和助动器。从发达国家发展高技术产业的经验看,风险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完善在发展高技术产业中处于突出重要的地位。对国外26位专家的调查结果证明了这一点。26位专家对风险资本在发展高技术产业中的作用认识有较高的集中度。风险资本成为集中度位居第5的关键因素。正如前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所说的那样,欧洲高技术产业发展大约滞后美国10年,主要在于欧洲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滞后于美国10年。我国国内高技术产业发展较好地区的经验也恰好证明了这一点。国内三地的调查结果表明,无论是在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起步阶段还是成长阶段,风险资本一直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风险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风险投资中的融资、投资运作和资本退出等诸多环节。为此,要设计有利于风险资本市场发育和完善的市场机制,如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等。只有具有一个健康、完善的风险资本市场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相配套,高技术产业才能真正取得长足、快速和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浙江大学管理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对策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间拓展研究报告[R].杭州:浙江大学,2001.
[2]RossCDevol.America''''sHigh-techEconomy-Growth,Development,andRisksforMetropolitanAreas[R].MilkenInstitute,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