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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哲学论文

时间:2023-01-20 11: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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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哲学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博弈论;语义学;逻辑哲学

贾可·辛提卡是当代著名的逻辑学家,他将博弈论与语义学直接结合起来,创建了博弈论语义学。辛提卡用博弈论的方法来处理命题,就是要确定命题的值,即命题的真或假。同经典逻辑一致,辛提卡预设了命题是二值的。辛提卡首先给出一个定义域D,任何名称都可以在这个集合中找到所指。博弈论语义学的核心是将量词短语看成专名,将句子看成语句函项,然后在给定的定义域D中选择相应的个体将句子中的量词短语替换,从而达到消除量词,找到原子句的目的。在方法上,辛提卡选择了博弈论,他将人们对句子的理解过程比喻为一个两人博弈,两个参与人分别为“我”和“自然”,每个回合必定要分出胜负,不容平局,那么对于一个句子S,根据规则,博弈双方轮流将S约化为S’、S’’,等等,直至最后使得约化的句子不再包含变量和连接词,即原子句,此时双方就可一决输赢。如果这个原子句为真,则我取胜,自然失败;如果这个原子句为假,则自然取胜,我失败。运用博弈论语义学,我们能够从大量的语言信息中得到最基本、最简化的语句,从而能够轻松地判定这些语言信息的真假。理解这一理论的关键是理解定义域D、原子句、博弈等概念。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可以说是维特根斯坦前后期哲学的综合:“语言博弈”概念源于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中的语言游戏说,而它的理论核心则是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图象论。

一“图象论”与命题真值

维特根斯坦是学界倍受关注的大师,其前后期思想的迥异恰当地诠释了他的哲学主题:“哲学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活动。”①有趣的是,辛提卡博弈论语义学所强调的也是动态的理解命题,这与维特根斯坦哲学在本质上殊途同归。

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主要贡献之一就在于提出了著名的“图象论”。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和后期哲学的目的都在于通过研究语言的结构和界限来理解思想的结构和界限。维特根斯坦工作的基点,就是回到逻辑的出发点,即考虑命题的性质。这样,真的界限就构成了语言的界限,维特根斯坦所考虑的就是关于事实的话语。“人给自己造出事实的图象”②。维特根斯坦指出:命题是实在的图象,“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③。“图象是一种事实”④。“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⑤。“图象的真假在于其意义与实在的符合与否”⑥。维特根斯坦认为,图象与它所图示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这种关系“由图象元素与物项的配合而成”⑦,这种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图象;二是“凡图象,不论只有什么型式但要能表象实在———对或错———所必须与实在共有的东西,即是逻辑型式,亦即实在的型式。”⑧所以,“每个图象亦是一逻辑图象”⑨。“对象是简单的”⑩。“对象构成世界的本体。因此不能是复合的。”

一切复合物必然可分解到不可再分的部分,这就是绝对简单的对象,那么,这种绝对简单的对象是什么?很显然,维特根斯坦这一思想的形成深受罗素和弗雷格的影响。罗素对客体进行了区分,一类是亲知的客体,一类是描述的客体,通过“亲知还原”,描述的客体可以转化为亲知的客体,维特根斯坦对罗素的客体进行了扩展,认为属性和关系也是一种客体。语言中的一个名称来表示一个简单的客体,通过这些客体的结合方式,指称客体的名称可以相互组合成句子。对于简单的客体,我们无法定义它们是什么,我们仅仅能够指示它们,这样,我们也就无法言说这些客体是存在的,因为定义一个客体就是意谓着被定义项的存在。维特根斯坦的绝对简单的对象实质上是罗素亲知客体的变体,是经验的客体。图象论的主旨是说明图象如何具有命题的内容,图象可以看成一个句子,一个句子也可以看成图象,这对于解释最简单句子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如何处理复杂的句子呢?

维特根斯坦最开始的设想是用合取和析取处理一切复杂句子,这也是辛提卡采取斯科伦前束式处理量词句的直接思想来源,但是维特根斯坦后来采取了另一个思路,代之以集成的图象法,“凡对于复合体的陈述,都可解析成对于其成分的陈述,解析成一些把复合体完全摹状了的命题。”即一个复杂的表达式的真值取决于组成它的表达式的真值,即命题就是基本命题的真值涵项,这样,维特根斯坦就完成了语言的运作方式。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思想源于罗素和弗雷格的启发,罗素和弗雷格两人都认为命题才是最基本的意义单位,主张将命题形式化,即用数学中的函数表示命题。维特根斯坦对这一思想的运用是水到渠成的。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是原初命题的真值函量”。“原初命题是命题的真值函目”。换句话说,“一切命题都是对原初命题做真值运算的结果”。“命题就是从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自然也从其确是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而得出的一切。所以,从某种意义可以说,一切命题都是原初命题的总括。”

命题与世界的图象论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图象的元素与事物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二是图象与事实之间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由此,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图象是一事实”,“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

正是因为命题具有相同的结构,才使得我们可以将其形式化,并且可以进行变项替换。那么,图象如何与世界相联系?在维特根斯坦早期哲学中,这种关系由名称—客体的关系来决定,但是名称如何与客体相联系?与其说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是对前期哲学的反叛,不如说是进一步的深入,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名称与客体的关系被受一定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所确定。在完成这个思想转变之后,维特根斯坦不需要图象论了,取而代之的是语言这种被规则所支配的特征。

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是将博弈的方法引入命题分析,他的研究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命题的构成和命题的真假,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命题的真假。第二个是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其前期哲学为解决辛提卡的第一个问题提供了思想元素。命题是由概念构成的,而博弈语义学中的概念则直接对应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的存在是与事实相对应的存在,是以现实世界为界限的,所以辛提卡用他的可能世界改造了维特根斯坦的客体。在辛提卡看来,很多情况下,人们的语言交流所涉及的客体多是描述的客体,这些描述的客体有些能转换为亲知客体,有些不能,如“结构为H3O的水”,但是人们在日常的交流中又会涉及这些概念,自然在定义域D中也就应该包含这些元素,可以看出,辛提卡的客体是对维特根斯坦客体的扩展。辛提卡的客体分为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两类,即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和在可能世界中存在。而且很明显的是,辛提卡的存在概念不是语义学层面上的,而是语用学层面上的语义,这在博弈论语义学的操作性中得以体现。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定义域D中的个体必须能与可能世界中的对象一一对应,脱离了这种对应关系,我们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言说何物,更不用说判定言说语句的真假。正如DanaScott所指出的那样,语义确定一个实现不是必需的,它应该为证实一个实现是正确的提供标准。

在确定了命题的构成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命题真假的标准是什么。辛提卡认为,命题是有意义的,命题的意义就是命题的真假值。博弈论语义学的处理方法是找到一个体用概念的名称代入量词所约束的变元,即参与人“我”在定义域D中找到相关的个体以证实语句,而参与人“自然”则企图找到范例来证伪语句。那么,如何才是找到相关的个体呢?或者说,怎样才知道代入个体后的语句为真?如前所述,辛提卡在扩展了维特根斯坦概念的基础上明确了命题的构成问题,相应的,辛提卡的命题范围较之维特根斯坦就宽泛的很多。辛提卡将博弈论语义学称为“寻找并找到的”逻辑,寻找并找到了什么?就是找到一个适当个体代入后的原子句所反映出来的图象与现实世界相符合。这不仅直观,而且符合人们的日常交流。可见,在确定命题真假的标准上,辛提卡与维特根斯坦是一致的,就是采用图象论的符合标准。辛提卡自己也曾明确指出,“博弈语义学不排斥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在原子句和现实之间建立了联系。”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要确定命题的真值,只要将命题与图象做个比较就可以了。用辛提卡的话说就是,“名称-客体关系曾经被建立,仅仅需要一件事,这件事就是将原子句和现实相比较。”

辛提卡指出:“维特根斯坦的图像理论和逻辑语义学之间的相似性和非相似性更有趣。最重要的大范围相似性之一,就是在两个理论中,语言的基本元素和现实的特定方面之间的代表关系,用任何的方式都不能进一步的分析。”罗素指出,事实是意指那种使一个命题真或假的事物。而一个命题的本质就在于:它可以两种方式,即以人们所谓的真的方式或假的方式对应于一个事实。最基本的事实是原子事实,与原子事实相对应的是原子命题,它肯定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原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是否与原子事实相符合。在原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联结词就构成了分子命题。分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组成它的原子命题的真假,是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在分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量词可以构成更高一级的概括命题。其真假最终也取决于原子命题的真假。维特根斯坦继承了这一思想,认为任何复杂命题经过分析都可以还原为最基本的原子命题。辛提卡由此得出结论:“一个指示性句子的表达在通常的本质上不是这些语言博弈的一个回合,在这些语言博弈中,给出了几个构成成分的词语,并且因此给出了整个句子的内涵。”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我们根据可能世界理论可以确定定义域D,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图象论可以处理命题,并且将命题的具体处理方法转化为真值函项的求解,那么,接下来要考虑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为真值函项求解,并且这个方法是否可以形式化。遵循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路,辛提卡找到了博弈论。

二“语言游戏说”与语义博弈

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的所谓“语言游戏”,实际上是把游戏当成是运用语言的比喻,即强调语言的使用,他指出:“我将把由语言和行动(指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那些行动)所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词的意义在于使用,运用语言是一种活动,我们使用的语词在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意义,必须根据具体的使用环境才能确定语词的意义,试图通过孤立的逻辑分析来揭示语词的意义,结果只能误入歧途。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这种处理方法,实质上是从具体的语境动态地观察语词的用法,我们不能孤立地去问“什么是意义”这一类的问题,而应该说“什么是意义的解释”。弄清一个语词代表什么之前,必须首先掌握包括这个语词在内的那种语言游戏,一个词语的意义也就是它在语言游戏中的实际用法。维特根斯坦对于语言及其意义问题的思考,得益于一场足球比赛的启发,同时,相较于足球比赛,语言游戏也存在规则,在维特根斯坦看来,遵守规则是语言游戏的灵魂,也是一切人类行为的必要条件。维特根斯坦用了很多篇幅讨论规范和遵守规则。“遵守规则,做报告,下命令,下棋都是习惯(习俗,制度)。

“遵循规则类似于服从命令。人们是被训练这样做的;人们是以特定的方式对命令做出反应的。人类共同的行为方式乃是我们据以解释陌生语言的参考系。”可见,规则和遵循规则是人们在实践和交往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式。这种语言游戏所遵循的规则究竟是什么?是否就是逻辑必然性?“维特根斯坦最终在他的认识论斗争中失败了”。

其实只要留意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我们不难发现维特根斯坦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缺陷,维特根斯坦指出:“我的根本思想是‘逻辑常量’不代表任何东西。事实的逻辑不可能为任何东西所代表。”“没有‘逻辑的对象’、‘逻辑常量’(照弗雷格与罗素的意义),于此便显然可见。”虽然维特根斯坦不承认逻辑常项的存在,但是认为客体具有逻辑形式,这种形式使得客体能够聚拢。

辛提卡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受到博弈论的影响。“游戏概念的主要用法如此多地分享了像冯·诺意曼(vonNeumann)和约翰·纳什(JohnNash)那些数学家构建一个详细的游戏的一般理论的结构,那个理论旨在帮助科学家与哲学家理解有趣的问题的范围。它们甚至包括了真理与意义的问题(以及其他的语言—世界关系)以供讨论,维特根斯坦从中提出了他的语言游戏观念。”

与维特根斯坦相同,辛提卡在确立了命题和世界的图示关系之后,需要研究的就是这种关系是如何建立的,“处于这些描述关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辛提卡看来,单纯的图像论已经不能解释这个问题了,图像论的任务是描述关系,那么对关系的关系的刻画,则需要另一个理论。辛提卡指出:比起那些为解释语言与现实结合所需要的思想,维特根斯坦经常包含更多的语言博弈思想。“为了理解(一个给定的一阶逻辑语句)F,我们显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记忆空间,事实上,我们对一阶语句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语句和世界的有限的逐步比较之上,而不是(潜在的)F的图像本质。”“有时语言博弈能够明显的被发现用于提供词语和它所刻画之间的关联”。

这里我想指出的是,或许我们用图像论处理语句理解的时候已经不足道了,但更为恰当。辛提卡认为自己受到“维特根斯坦有关思想的启发,强调受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亦即寻求和发现语言游戏的重要性。”但是,辛提卡“比维特根斯坦走得远得多,因为后者的思想是轮廓性的且不系统。”“在我没有有效的方式找到我的下一步该如何行动时,我怎么可能在实践中采取一个策略?”

这里有几种选择。也许有人会像在非确定性证据系统内所做的那样提出某种思路,但是辛提卡建议把我的策略限制在递归中。这种限制的方法是非常精致的,它注意到了维特根斯坦对语言游戏中实际可游戏性的思考。辛提卡坚持认为语言目标导向语言本质,这可以帮助我们重新认识处于维特根斯坦形式化时期的游戏概念的意义。当时,维特根斯坦使用“游戏”来指称目标导向的活动,诸如证实或者证伪的活动。辛提卡延用了这一思想,他说:维特根斯坦的“用法”概念强调的是一种活动,是一种构成一个词的自然环境并使该语词从中获得其意义的活动。

第2篇

1.1“谋道”还是“谋食”

医生是一高尚的职业,医生也是一高尚的称呼。在古代社会医生是要悬壶济世的,今天的医生同样是要济世救人的;在古代人们用“妙手仁心”来表扬医生,而今天人们则用“白衣天使”来表达对医生的尊敬。作为医生,尊重生命、拯救生命是医生的职责与使命。因而这就要求医生既有“仁术”更有“仁心”。然而,有一个问题(既是医生自己的也是全社会的)却必须要加以正视,那就是———“医生何以生活?医生何以过好生活?”事实上,这涉及到了现代性社会中关乎所有人的一个根本的问题:“谋道”与“谋食”的关系问题。孔子曾讲:“君子谋道不谋食”,似乎孔子讲人就是为“道”而活着,根本不讲“食”,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因为孔子在“君子谋道不谋食”后边还接着说“禄在其中”。孔子的原意是说君子既要“谋食”更要“谋道”,不过君子无需为“谋食”而过于操心,因为在“谋道”的过程中“食”自然而然就会来了。孔子对于“道”与“食”的理解事实上也可视为现代性社会医生的自我定位,医生是要“谋食”的,在这一点上医生与“凡夫俗子”无异,或许医生本身也是凡夫俗子中的一员;不过“白衣天使”的标签,决定了医生的身份与角色,决定了医生应更多地去“谋道”,要将“白衣天使”这一社会角色更好地去加以履行。如果医生更多地用“凡夫俗子”式的理解来对待医生这一角色,那么医生这一职业之上所赋予的诸多的神圣的光环都将会黯然失色,这也将大大降低医生这一职业与角色在社会中的认同度。在一个物化的时代,在一个谁拥有财富,谁就拥有声望,谁也就被定性为成功;谁若没有或失去财富,谁也便没有声望,谁也便是失败者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像飞蛾扑火一样拼命地去赚钱,去寻找一切价值增值的机会。医生作为这一时代与社会中的一员,恐怕也不能免俗,于是部分医生忘却了“白衣天使”的身份,全身心地投入到了“凡夫俗子”的角色,因而出现了角色认同的混乱,进而带来了医患关系的紧张与社会的失序。其实,中肯地讲,将医生仅仅作为“谋食”的人古今中外都有。传统社会也并不是到处都是宅心仁厚、妙手回春的良医,传统社会中也有不少庸医,卖大力丸与狗皮膏药的江湖术士恐怕也不在少数。只不过,由于传统社会资讯不发达等原因,人们对医生角色混乱的这一直观感受不如资讯异常发达的今天这么强烈罢了。

1.2“强者”还是“弱者”

医生是通过教育与考试进入到了医疗卫生体系序列的,相对来讲都属于“知识精英”。相对于社会其他群体,医生在知识、信息与资源等方面具有优势,特别是与来医院寻求医生帮助的人相比,其优势更加明显。因为一般情况下到医院找寻医生的人要么是患者,要么是患者的家属,总之,都是寻求医生给予帮助的人。因而这样一种医患关系从某种角度而言就是强者与弱者的关系:患者是处于被动地位的,是弱者;医生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是强者。的确,面对患者,医生有选择做与不做、做什么与不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与不做到什么程度的权利。基于上述理由,一个医生,是易养成职业自豪感与成就感的,是易对自己及其事业充满信心的。不过,还应该看到医生似乎有时也将自己定性为“弱势群体”。这看似玩笑,实则也确有隐情。作为强势的医生,何以又以“弱者”的面貌出现呢?或者以“弱者”自居呢?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首先,作为个体的医生,在制度(医疗卫生体制)面前处于弱势。一个处于体制内的医生面对体制的强制是被动的一方,是居于弱者地位的。医生不得不接受各种考评,不得不去完成各种各样的任务,哪怕不情愿,但为了生活不得不如此。其实,这也是现代性社会的共性。在现代性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与生产资料失去了直接联系,更多的人成为拿薪水过活的人,人们越来越依赖于体系而过活。因而在今天,即便是一个高级白领,尽管其收入不菲且积蓄颇丰,但一旦离开(主动或被动)工作岗位,他当下(或不久)就会有一种惶恐感与不安感“我今后怎么办?我靠什么来养活我自己以及我的家人?”尽管医生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或缺的职业,但具体到每个在体制内的医生而言,事实上都有如此担心。因而,一般而言,作为体制内的医生都是谨小慎微地生活着。其次,现代社会中的精细分工导致了人的无能感。精细化分工使人越来越成为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家,但离开了自己的专业与专长,人们一般会有一种盲然不知所措的感觉,那种无力感与无能感会像梦魇一样伴随着每一个人。医生有没有此种特性呢?认真想来,恐怕也有。第三,在具体的医患对立关系中,个体的医生面对着人数不定、确有准备的“医闹”时,从力量来讲确是处于弱势的,此时的医生恐怕真的会产生某种无助感、无能感与无力感的。

1.3“出头”还是“从众”

对于真实的个体而言,医生应具有鲜活的个性:有自己的喜怒哀乐与爱恨情仇,有自己的个性与偏好。同时这种个性鲜明不仅体现在性格与爱好上,更体现在业务与技术的创新探索上,医生应勇于医术上的创新并乐于对医术上的异见进行表达。总之,医生应是一个“和而不同”的群体,医生应是一个个鲜活且具差异性的个体而不是千人一面的“装在套子里”的人。不过,还应该看到,对于医学事业而言,医生恰恰又是有着“整齐划一”的职业要求。因而,就出现了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是要个性鲜明呢,还是要整齐划一呢?在现实中,在从众的社会心理驱使下,多数医生选择与他人同步的可能性更大,因为这样做不易出错且合乎常规。的确,从众是合乎现代性社会法则的。现代性社会是科层制的社会。科层制中规则繁多且纪律严格,纪律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且被不断反复强调与灌输,这样保障了体制稳定。不过,这也造就了体制的保守。因而,科层制之中的人便养成了刻板、教条的工作作风。现代科层制中的人不再是有血有肉、有棱有角、鲜活的个体,而变成了越来越盲从、保守与随大流。作为医疗卫生事业体制中的医生恐怕对此也未能免俗。

2破解医患关系谜局中医生道德的作为

2.1道德与距离

从道德的起源角度而言,道德源于人的实践活动,是对诸多关系的把握与总结。在人的实践交往活动中所形成的客观的社会关系以及主观的心理体验是有层次的,那些与个体经常发生交往关系的对象自然会比那些交往少的对象给人的影响多一些,个体对其关注度自然也要高一些,而对那些从生理和心理都觉得很遥远的对象来说,人们一般情况下会觉得很淡漠。这是人之常情。道德的产生与距离的远近是有着密切的关系。当人与人之间无论是从生理还是心理上距离都非常近时,一种感同身受般的情感共鸣定会激发起人的强烈的道德冲动去施之以援手,去怜老惜贫、去扶危济困、去见义勇为。而当人与人之间无论是从生理还是心理距离越来越远时,那样一种感同身受般的情感共鸣也就会越来越弱,乃至于到无的程度,而无则意味着道德责任的彻底的消解。而在现代性社会,人们总是有意或无意地制造着距离,而它所带来的后果则是可忧的。因为“距离的社会生产,它废止或者削弱了道德责任的压力;技术责任代替了道德责任,这有效地掩盖了行动的道德意义;以及区隔和割离的技术,这增加了对那些应该是道德评价对象以及道德刺激反应对象的他人所遭受的命运的淡漠。”[4]总之,有了距离,便会有了冷漠、麻木乃至残酷。因而,改善医患关系,首要的是使医患间的距离拉近,这样人与人之间的温情、亲情便会自然产生,医患之间的关系也便不会再紧张,而是和谐。

2.2道德与服从

服从上级对不对呢?一般情况而言,当然是对的,因为命令来自上级,上级高瞻远瞩,站得高看得远,因而自然就要服从。但是若在个别情况下,上级的命令不符合善之动机、善之目的与善之方法,是否有必要绝对服从?这就需要加以认真对待了。不服从此时并不必然是恶的与不道德的。我们不能对来自上级的命令与任务不加任何怀疑就去执行,我们不能忘记自身也是设计者与规划者这一本质规定。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一般不去追问,并不在于我们真的相信上级就是神,而是觉得位卑言轻,我考虑了也没有用,因而就不去考虑了。总之,无论何种原因,我不再思考,我心安理得地去完成上级给我的任何指令。其实,此时的人已不再是自己的主人,已不再是作为主体而存在了,人将自己异化。而且人由心不甘、情不愿到习惯性地心甘情愿地将意志自由交出,这样出现了道德的现象。既然出现了道德,因而也便出现了推卸责任。此时的人就可以心安理得、理直气壮地说:“我受了他人的操纵,我不应该担责,我的上级(或下级)应该负责,总之,我没有责任。”其实这是错误的。因为只要是人,只要是意志自由的人,是不能为其错误行为推卸责任的。医生也是如此,医生不能将责任推卸给制度与他人,医生对医患关系的问题及其改善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2.3道德与自我

道德离不开个体,道德离不开自我,离开了自我意识与自由意志的道德是不存在的。同时,道德既是手段也是目的,道德既是为“他”的也是为“我”的。因而,我们对道德的自为性与为我性应给予善的论证与辩护。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过于注重自我,那么道德将会打折扣乃至于变为不道德。具体到一道德场景,当我若挺身而出,我个体的生命安全将受到威胁时,我是否可以以自我保全的理由来为我未能挺身而出进行辩护呢?也许作为生物来讲,自我保护是第一需要,是最高准则;然而对于最高等的生物———人而言,自我保全却不是最高的准则。尽管自我保全对于人而言同样极其重要。不过,在人的价值序列中,应该且必然有一些东西要超越于个体的自我保全,因为如果没有的话,那么人类社会将不会存在,或者即便存在下去,也是不值得人们去留恋、去为之奋斗的。在超越个体的自我保全序列中,有亲情与友情、有价值与理想、有民族与国家……总之,道德是要讲责任的,这也正如鲍曼所说:“道德责任不得不依赖于其最原始的起源:在本质上对他人的责任。”[4]正是由于有了道德,有了责任,我们才会觉得这个世界是可爱的,我们的生活是值得活下去的。如果一个社会中相当一批人将自我保全凌驾于道德义务之上,那么,这个社会将是可悲与可怕的。因为这个社会中将有人心安理得地去杀人,因为这个社会中将有人心安理得地看人被杀。医生作为一种被赋予神圣光环的职业,其内在的要求必然要有一种献身精神,医生决不能为了自我而损人利己,医生决不能因自我保全而忘记了救死扶伤。

第3篇

作者是著作权的第一主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版权基本知识》一书中提出,在版权法中,文字、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被称为作者。因此,构成作者的条件应当是具有创作能力;进行了一定的创作劳动,即具有了创作行为;完成了符合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创作成果[1]。论文列出作者单位是为了便于读者与作者进行联系。因此,如何确定和书写作者及作者单位,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

一、 作者

1.作者的确定:论文作者必须是直接参与论文选题、设计、研究、资料分析与解释的全部或部分主要工作,或撰写论文关键内容,能对论文内容负责并能进行答辩者。只参加过局部工作或某项实验,或为论文提供部分指导及协助者,不能列为作者,可在文末致谢。作者姓名不分单位、职务,一律按对本文贡献大小,依次排列在文题之下。第一作者是论文的主要责任者。

2.综合类文章的作者:综合类文章的作者系整理、执笔、综合者,除文献综述的作者写法与论文相同外,其余论文的作者姓名一般放在文末,并加括号,如(李××整理)。

3.论文指导者:论文指导者系指自始至终对本文的研究工作进行指导者,如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导师等,可列为第二作者或最后作者。

4.集体作者:集体作者只应在该项工作由某一单位主持,集体创作,且人员较多,难以区分主次的情况下使用,如×××协作组,但须在文末标明论文执笔者或资料整理者。

5.外籍作者:外籍人员可以是第一作者,也可以是第二或其次的作者。归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与外籍同事共同进行的,或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根据科研项目所写成的论文,以及在国外收集资料和数据,归国以后独立撰写完成的论文,可按实际情况由归国人员作为第一作者,而外籍人员作为第二或其次的作者。外籍作者的

责任和权力与国内作者相同,但投稿时应附外籍作者的授权书,即同意对论文负责。外籍作者作者单位:100710北京,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姓名的书写方法,应按照其本国的惯例。

6.作者排序的确定与数量:作者的排列顺序由论文的第一作者负责,并应征得所有作者的认可,力求准确、公正。一经发稿,一般不允许再作改动。但如作者姓名有误,则必须改正。对作者数量不作硬性规定,但一般不宜过多,以6位以内为合适。

7.作者姓名的书写:作者姓名的书写应准确,切忌字迹潦草,不可将姓名写错或用不正规的写法,如将姓萧、傅、侯”任意写为“肖、付、候”等,应以本人正式档案为准。

二、 作者单位

第4篇

1.1调研设计

该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前期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以及网络教育教师与学习者面对面、电话或在线讨论方式确定研究主题与调查问卷框架,设计相关问题,再经反复推敲完成问卷的整体内容;然后在学习者中进行小范围的初步调查,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并正式使用。

1.2调研内容

该次调查内容除了解学习者基本信息之外,主要从当前拥有移动设备及对其使用情况、网络学习状况、移动学习现状与意向,以及学习者对移动学习的期望与顾虑四个方面进行设计。整个问卷由28个问题构成,题型包括多选与单选。基本信息:包括“您的性别、年龄、专业及职业”等问题。拥有移动设备及使用情况:笔者从“您拥有哪些移动设备;您所拥有的移动设备其操作系统类型;您的移动设备常用于哪些功能;是什么原因导致您未使用设备的学习娱乐等功能”等方面设置了四个问题,以便了解学习者拥有与使用移动设备的状况。网络学习状况:包括“您上班地点固定与否、使用台式电脑上网是否方便;通常在什么场所完成网上学习;平均每天的学习时长;喜欢哪些媒体形式的学习资源;通常在网络教室获取哪些资源;除了作业与考试,哪些资源浏览较多;现有资源是否满足您目前的学习需要;现有资源不满足您学习的原因”等方面的问题,试图反映学习者对现有网络学习的态度。移动学习现状与意向:包括“当前利用移动设备进行移动学习的频率;通常在何时何地进行移动学习;如想访问移动学习资源,每月用于移动学习的花费;是否愿意通过移动学习辅助您完成课程学习;您将关注移动学习哪些方面”的设计,以期分析学习者当前使用移动学习的情况及意向。学习者对移动学习的期望与顾虑:问卷设计了“您期望学院提供哪些课程的移动学习资源;期望获取课程中哪些学习资源;希望提供什么媒体形式的学习资源;您喜欢的移动学习方式有哪些;除了浏览静态资源之外,是否期望通过移动设备完成在线作业以及查询成绩等学习活动;影响移动学习的主要因素”等问题。

1.3调研实施

该研究兼顾了不同专业、年龄、性别、地区、职业等网络教育学习者,选择来自重庆、河北、湖南、贵州、江苏五个不同省份共200名学习者作为调查对象,他们分布在医院、教育、企业、铁路、建筑、政府等不同行业,就读于护理学、汉语言文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铁道交通运输、土木工程等不同专业,年龄跨度大。该次调研一方面通过中南大学2014年6月份学习者集中笔试的机会,向学习者发放2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60份,有效率为80%。所有有效问卷数据主要采用“二分法”录入,并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数据分析。

2调查结果与分析

2.1学习者拥有移动设备及其使用情况

对于移动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移动设备种类也日趋多样化。在此,笔者在问卷中将移动设备归类为:普通手机、3G手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SP、Ipod/mp3/mp4、电子书阅读器、手提电脑,等,以便于问卷的填写与统计。

2.2对当前网络学习状况及对现有学习资源的满意情况

2.2.1当前使用电脑学习情况

通过电脑进行网络学习,相对于传统课程教学来说,在教学模式上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但对于网络教学而言,由于其学习对象都是在职人员,学习过程中工学矛盾不可避免,仍然身受时空的束缚。他们没有在校生大量的学习时间与固定的学习地点,调查数据表明,每天能学习2h以上的学习者不到10%,75%以上的学习者上班时候不方便使用电脑,尤其对于一些上班地点不固定的学习者,如铁路维护、建筑施工等一线当班的学习者确实很难通过电脑体验网络学习过程,甚至难以一次性完成课程考试。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利用零散时间进行的移动学习,可以为网络教育学习者所接受。

2.2.2对当前学习资源的满意程度

学习资源是网络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资源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学习者的学习效果。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提供给学习者的学习资源主要有Web课件、流媒体课件(高清大视频与三分屏)。其中,Web课件包括课程导学,课程内容、案例、辅助资源、实验、在线练习/作业,等。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所有学习资源中浏览最多的是教师授课视频,其次是Web课件;同时,学习资源基本能满足学习者的需求,但仍有超过20%的学习者认为当前学习资源形式单一,没有提供移动学习资源,不能满足他们学习的需要。

2.3进行移动学习的现状与意向

移动学习发展至今,多数专家、学者一致认为移动学习以其灵活多变的学习方式延伸了网络学习的优势,同时也为实现人类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提供了可能。此次调查数据分析表明:一半以上的学习者利用工作之余的碎片化时间尝试利用手机进行移动学习,经常进行移动学习的学习者占到24%以上。尽管当前他们的这种移动学习只局限于查阅辞典、浏览网页课件、查看通知公告,等,因缺乏适合手机的移动学习内容、交互的移动平台,等,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移动学习,但足够说明学习者逐渐喜爱这种非正式的学习方式。调查还显示,有一半以上的学习者只考虑每月10元以下的资费用于移动学习,只有7.5%的学习者能接受每月25元以上的费用;但庆幸的是,绝大多数学习者有兴趣尝试手机移动学习,尤其是他们最关注移动学习的学习资源、学习效果以及学习的易操作性,而不是学习费用。因为,这些学习者拥有或将拥有智能手机,他们希望能不受时间、地点的约束,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资源,随时随地进行学习。这种形式的学习符合他们的工作特点与工作环境,辅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甚至实时解决工作生活中的难题。

2.4对移动学习的期望与顾虑

任何一种学习方式,为学习者搭建合适的学习环境总是整个学习中最基本的条件。移动学习中,移动设备、学习平台、学习资源及相关软件是移动学习中的组成部分,而移动学习资源与平台则是手机移动学习的核心,关系着学习者的学习效果。通过对移动学习的期望调查,我们发现:期待开发专业性课程与英语类公共基础课的学习者比例基本持平;期望提供的学习资源内容丰富,更新快。对于移动学习方式,他们不满足于通过即时上网浏览页面获取这些资源或直接下载资源;还希望通过平成平时的在线作业、能查询成绩等交互学习活动,混合网络学习,辅助学习以最终达到他们想要的学习效果。对于资源媒体呈现形式的期望调查中,有将近一半的学习者选择集文字、图片、Flash、视音频于一体的电子书,方便下载观看。同时,我们不难看出:由于学习者延续网络学习的部分学习习惯,他们对课程教学视频仍然青睐有加;由于理性考虑了视频的流量及手机资费问题,对音频的选择相对较多。在对学习者移动学习的顾虑调查中,学习者认为首要的是学习资源质量问题,其次才是移动设备费用、通信费用、资源格式,等。他们期望开发适合移动学习的资源,而不是PC学习资源简单的移植;他们期望开发者考虑移动学习资源文件格式、大小,等,在不影响资源质量的前提下,为文件“量身”、“瘦身”,以降低学习成本,提高传输速度。毋庸置疑,这些期望与顾虑对移动学习资源的选择与设计、媒体的设计以及平台的开发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开发适用的学习资源,突出移动学习的优势,吸引学习者注意;另一方面创造一个良好的移动学习平台,便于学习者学习,并能即时引导学习者真实学习。

3结论

3.1绝大多数网络教育学习者具备移动学习的基本条件

调查表明,拥有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的学习者数量最大,且大多数学习者对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的各种应用功能有不同程度的体验,他们意识到通过手机或平板电脑能快速获得所需学习资源的明显优势,因此,对移动学习方式持有较积极的态度。这预示着为学习者构建一个移动学习环境是可行的,有其价值所在。

3.2多数网络教育学习者对当前网络学习表示满意,但更愿意尝试移动学习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经过十几年的沉淀与发展,拥有比较成熟的网络教学支撑环境:丰富的多媒体资源、体系完整的网络课程、较完善的教学活动组织与交流平台,等,能满足绝大多数学习者的需求。但由于所有学习者是在职人员,他们受工学矛盾的影响,每天使用电脑上网学习的时间有限;有些学习者工作在一线,环境不便等造成网络学习盲区,难以发生真正的学习。因此,他们期望能够在工作闲暇之余、候车或等人的零碎时间,通过更加便捷的学习方式利用手机进行碎片化学习,摆脱时间空间的束缚。同时,学习者期望获取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源:除了专业的课程内容,他们更趋向于课程辅导资源、跟作业考试相关的资源,以及生活类的资源;资源的媒体形式也趋向多样化,可以有视频、音频、动画、文本图片,等。除此之外,他们对于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的使用并不是掌握得非常熟练,期望移动学习平台、资源软件界面友好、易于操作,节省时间成本。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网络教育学习者对移动学习的兴趣与期盼。

3.3移动设备功能与学习资费受限、学习资源缺乏

第5篇

1、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概念

合理性这1概念,从根本上说,是从人与世界的相互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人以自己的活动和行为确证着自己在这个世界上的存在和地位,因此,立足于人类的与现实,从哲学的高度研究人的活动与行为,在人文中占有10分重要的地位。韦伯是第1位从哲学的“理性”范式转换到社会科学的“合理性”范式、用合理性概念来洞悉欧洲资本主义演进及其本质的古典社会学家。在韦伯看来,理性是把双刃剑:1方面,理性的觉醒和伸张,导致社会开始摆脱传统的控制,转向运用理性和文明的来理解和征服世界。可以说,西方文明的全部成就皆源于理性的启蒙。但另1方面,理性又过于偏执,1切行为都单纯以“目的—工具合理性”行为为取向。随着这种原则的推广,理性化的现代社会就日益处于价值和道德的冲突、分裂中。为此,韦伯对现代文明的前途感到悲观、失望。

正是鉴于韦伯的工具理性观,哈贝马斯提出了自己的交往理性观。他指出:韦伯的问题在于对理性这1概念的理解太狭隘。把目的合理性等同于合理性,仅仅从目的合理性这1单向度来剖析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在于韦伯仅局限于传统意识哲学,脱离了语言来研究人类行动。因为目的理就是选择最有效的工具、手段以实现预定的目的。这种合理性的核心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即从人和的关系的角度去把握人的主体性、人的理性能力。而哈贝马斯认为,只有跳出传统意识哲学范式下的主客2分法,引进语言范式下的交往理性概念,才能更充分地把握合理性概念的整全性,从而克服韦伯式的理性悲观主义。

与目的行为不同,交往行为是定向于主体际地遵循与相互期望相联系的有效性规范;是1种主体间通过符号协调的相互作用,它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对话,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1致”,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规范。可以看出,相互理解是交往行为的核心。而主体间为了达到相互理解,诉诸的手段就是“语言”。正是在语言中,在言谈中,自我和他我在相互理解中得到认同和彼此承认。哈贝马斯认为“目的理性活动所掌握的规则,使我们具有熟练的纪律性;内心深处的规范使我们具备了人格结构。技巧使我们能够解决问题;种种动机使我们可以执行统1的规范。”1也就是说,目的理作为1种技巧性的知识与经验只涉及了人与客观的外在世界的关系,而内在于人的动机结构中的交往行为则考虑的是人与自然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的统1关系。所以,“交往合理”这1概念比“目的理”在揭示社会历史本质时,更具有合理性。

从哈贝马斯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可以大致地将交往理性的特点概括为:语言性(准确地说应是语用性)、互主体性与程序性。

第1,交往理性是语言性的。与韦伯及传统的理性观不同,哈贝马斯不再把理性与意识、精神联系起来,而是将理性看成是语言性的。认为只有在语言或话语中,主体间才可能达到1致性。用他的话来说就是:“相互理解作为目的寓居于人的语言中”2。

第2,交往理性是与哲学中的互主体性相对应的。既与康德的独白式的理性概念区别开来,也与韦伯的主客2分的理性概念不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更强调哲学中的互主体性。交往理性的核心是主体间的关系,它所处理的是主体间达成1致的可能条件。

第3,交往理性是程序性的。与传统哲学所追求的实体性理性概念不同,交往理性不是实体性的,它从形式上被规定为1个纯程序性的操作原则、商谈论证程序。

不难看出,交往理性的核心问题是主体间如何能相互理解和达成1致。哈贝马斯的解决办法是借助于语言或话语。在理想的言谈情境下,主体进行真实地、正当地、真诚地交流。显然,与传统的自我意识的理性范式不同,哈贝马斯主张1种语言的交往理性范式。那么,他又是如何从传统的意识领域转变到语言的范式下的?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牵涉较多,除了上面谈到的韦伯合理性理论的启示之外,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深刻教训和当代西方语言哲学的转向都是哈贝马斯实现转变的重要原因。对于这些我在此就不赘述了。本文是想站在哈贝马斯的立场上,通过他对德国古典哲学的解读,让我们在深刻而全面地理解传统自我意识理论的特点的同时,了解他是如何从德国古典哲学家们的思考和解决问题的痕迹中去建构自己的交往行为理论的。

.2、康德:先验统觉论中的独白式自我

自笛卡儿提出“我思故我在”,把自我意识与思考的自我等同起来之后,认知主体与其自身的关系就成为传统形而上学领域里的1个兴久不衰的论题。笛卡儿第1次地将众多对象中的“我思”看成是坚实可靠的,不可怀疑的。在他眼里,自我就是具有直接的自我意识的灵魂的实体,对于它我们不需要通过外在知觉感知,因为它是内在自明的。但是仅仅确定“我在思考或我在怀疑”是不够的,还需要知道自我的意识是否具有同1性及自我是如何达到这种同1性的?即我思考的对象是否与我对它的知觉、感觉或思维相1致及我的自我与你的自我、他的自我对同1对象的认识是否1致?这里涉及到两种反思关系:1是自我是如何达到与自身相关的同1?即对自我反思的反思经验;另1是自我是如何与他人进行沟通,达成共识?即主体在主体通性中所形成的反思经验。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是建立交往行为理论的必要前提。哈贝马斯在研究和这些问题时,首先梳理和理清了自康德以来哲学家们对这1问题的解决脉络。

哈贝马斯认为,康德的“自我意识”或“反思”概念表述的是反思哲学的基本经验,即自我反思中的自我同1性的经验。即对于有限的知性,综合的统1性是如何在观念的多样性中形成的?康德假定了1种能够把全部属于我的1切观念结合在自我意识中的能力——想象力,1种存在于与自身相同1的自我的经验中的、自发的能力。想象力的作用就在于对直观材料进行综合,在知性范畴下保持它的必然统1性。有了“想象力”,纯粹统觉产生的“我思”观念,必然能和1切其他的观念相同1,无需由其他观念相伴随和反思。“这里自我被设想为‘纯粹的、同自身相关的统1’,即被设想为必须能够伴随我的1切表象的‘我思’。”3概括地说,康德的思路是从经验的前提出发,得出先验的统觉。把本来应该在经验领域中解决的问题搁置起来,认为自我意识的同1性在先验的统觉中已形成,无须再探讨自我意识是如何与自身同1的;认为人只要去认识,去反思,就先天地能将意识与自身同1起来。怪不得哈贝马斯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康德同时用他的认识论前提来解释这种自我反思的经验:他从经验统觉中把应该保证先验意识统1性的原初统觉净化了出来。”4

我们知道,康德在笛卡儿的基础上,赋予了“自我”以新的和意义。在《纯粹理性批判》1书中,他将自我分为“经验的自我”和“先验的自我”两种。经验的自我是经验认识的对象。那种对自我反思的反思过程就属于经验的认识。但康德同时又主张先验自我的存在,并认为先验的自我为经验认识提供了结构,确保了认识的统1性。作为认识活动的1种主观心理结构,先验的自我逻辑地先于任何确定的思维;它作为经验的先在过程的基础,在所有直观、表象和概念的综合活动中始终保持同1。因而它是意识统1的最后根据,是1切知识的最高原则。作为主体的自我,它不是认识的对象,而是认识对象所以成立的理由或先决条件。可见,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关于自我是如何与自身同1的问题已在康德所设立的那种独白式的、先验的自我中得到解决。

有趣的是,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又提出了另1个自我的观念,那就是在实践行为中具有“自由意志”的自我。这个自我也不是经验认识的对象,它既不能被感性地直观到,也不能用因果关系等知性范畴去认识。只是为了确保人的实践行为的道德公正,他又假设了在道德实践中,能够承担道义责任的自由意志的自我的存在。这样,在康德那里就有3个自我,先验的自我、经验的自我和自由意志的自我。尽管康德想在理论理性的领域里谈前2者的关系,在实践理性中论后2者的关系,但对于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是否能统1起来,3个自我是如何同1的问题,康德都没有给予充分的说明。

显然,哈贝马斯对康德的解决办法很不满意。因为就如同康德自己曾明确表述过的,“若不以现象为具有其实际所有以上之意义,即若不以现象为物自身而仅视为依据经验的法则所联结之表象,则现象自身必具有‘其非现象1类之根据’”5。就是说,如果现象不是物自身,而是经验层面上的表象,那么现象就必须有不是现象的东西作其存在的根据。同样的道理,先验的反思也须有除它自身之外而证明它存在的依据。因为任何形式的认识都只能是1个综合的过程,所以康德在先验自我中达成的原初同1必须得到说明。所以,哈贝马斯说:“如果自我意识的先验的统1体,只有在研究过程中从最初的统觉活动中才能被理解,那么,在自我意识的先验统1体开始时,建立在毫无疑问的先验的自我反思经验基础上的自我同1性,将必然得到考虑。”6

3、费希特:孤独的反思主体式的自我

哈贝马斯认为,费希特深化了康德的自我意识的先验统觉论。在1794年发表的《知识学的辩证法》中,他探讨了自我和他人在认识自身的主观性中的辨证关系。提出:“知识学的辩证法作为自我意识的理论,是对这样1种疑难关系的回答:在这种关系中,自我是通过自我在1个认定同自我本身相同的他人身上认识自身时形成的。”7也就是说,自我是自我和非我的同1。在确定自我的过程中,主体通过把自己同非我相对立的方法设定自我,使自己成为1个对象,1个客体。这个被设定的客体也是1个自我,1个自由而能动的主体。主体的自由是通过另1个主体对自己提出期望或要求而形成的。自由的领域就是通过诸主体间既相互反对,又彼此尊敬的约束和自我约束的交互关系形成的。这就说明,作为个体,我必须面对他者,又同时必须面对我。既要考虑到自我的意识,又要考虑到他人眼中的我。只有把我的理性存在看成是1种外在的存在,自我意识才能形成。

诚如哈贝马斯所言,费希特的独特之处在于:通过自我设定,将主体意识与对象意识区分开。因为费希特意识到,传统自我理论的困难在于:它的“反思模式”即从1现成的或先验的自我出发,经反思之光又返回到那个早已存在的自我。但问题是那个返回到的自我与先前的自我有什么区别,如何鉴别呢?为此,费希特提出了“自我设定自身”的观点。这意味着:自我生产出它知道的东西,同时它又知道它所生产的。所以,费希特的自我在哲学方面既不像在笛卡儿那里那样是单纯从事逻辑思维的精神实体,也不像在康德那里那样永远与自在之物处于对峙的地位,而是1个既能进行严密逻辑思维,又能创造合理的现实事物的能动理性实体。但是费希特没有说清楚从事创造活动的绝对的自我与个体的自我有什么关系。

所以,哈贝马斯认为,费希特的自我设定是1种孤独的自我反思,即是意识哲学的1种循环论证。从自我——非我——回归自我,是正反合1的、合题的抽象行为。虽然,费希特把主体间关系分解为1种主客体关系,也谈到了他者面对自己的期望是相互对象化的动力,但终究囿于主体哲学的范围,不可能真正解决主体通性的问题。

4、黑格尔:普遍与个别相同1的自我

在解读黑格尔的时候,哈贝马斯注意到了常被人们所忽视的黑格尔在耶拿时期的《精神哲学》。他说:“黑格尔在耶拿大学讲授的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中,为精神的形成过程创立了1种独特的理论体系”8。哈贝马斯认为,早在耶拿时期,黑格尔已超出费希特的孤独的自我反思关系,而迷恋于自我和他人在“精神的主体通性中的框架中的辨证关系”9,也就是说,自我意识不再是原初的、孤独的自我反思关系,而是主体在相互作用中,学会了用其他主体的眼光来看我自己的经验。哈贝马斯谈到,青年黑格尔曾用恋人间的关系进行说明:爱情就是在对方身上认识自己的那种认识。“任何1种知识,都在它同对方的对立中与对方等同。因此,它自身之有别于对方,也就是它自身之等同于对方,并且它之所以是认识恰恰在于……:对它自身来说,它同对方的对立本身转变为与之等同,或者说,这就像它在对方身上观察到自身那样,知道对方就是自己。”10恋人间的这种对立又同1的关系就是在爱的活动中,在相互作用中形成的。正是在这里,黑格尔揭示了真正的自我意识的辩证法:即自我只有通过对立物而存在,自我意识只有从别人那里获得承认、确证时,才成其为自我意识。也就是说,自我意识不可能在自己对自己的关系中形成,自我如果不越出自身,不迷失在他者之中,也就不会生成自己,真正地认识自己。自我意识只有在自我和他我的相互理解、彼此承认的基础上形成。哈贝马斯把它称作是“得到承认的意识”。伽达默尔视之为“黑格尔思辩辩证法的1个最可爱之处”,是黑格尔最伟大的功绩之1。

当然,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并不仅仅在主体通性的关系中来解释在他人身上认识自己的关系,而是同时借助于自我是普遍和个别相同1的观念。黑格尔在这里不是像费希特那样用返回到自身的自我意识来论证自我同1性的起源问题,而是用1种精神理论来回答这个问题。他把意识作为两个自我沟通的媒介,诸个主体就是在这个中介里相互接触。“自我作为普遍和个别的同1,只能从精神的统1中来理解,而精神把自我的同1性和1个与他不同1的他人连结在1起。精神是单个人以普遍的东西为媒介的交往,普遍的东西同个人的关系如同语言的语法同说话的人的关系,或者如同有效的规范系统同行动的个人的关系;普遍的东西并不突出同个别性相对应的普遍性要素,而是允许个别性的独特联系。”11也就是说,主体要想保持自己的个体性、特殊性,只能借助于普遍的东西。那么,这个“普遍的东西”又是什么呢?黑格尔在此认为是精神。认为只有在精神的统1中,自我才能与他人相互理解,彼此连结。不难看出,黑格尔的自我意识并不是“我=我”这种抽象的自我同1,而是接触到了“自我意识只有在1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这1具体的我与你的经验关系,并认为这种关系才是真实的自我意识。自我的同1性也只有在我与你之间所形成的普遍的精神中才能形成。

从对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的辩证法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并没有解决自我同1性的问题。他的所谓精神就是“绝对理念”。自我只不过是在绝对理念运动过程中的1个环节而已。这可以从《精神现象学》中,对前述“我与你”的关系转变成“类”,即“我们”事实上得到说明。黑格尔谈到“意识所须进1步掌握的,关于精神究竟是什么的经验,——精神是这样的绝对的实体,它在它的对立面之充分的自由和独立中,亦即在相互差异、各个独立存在的自我意识中,作为它们的统1而存在: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12显然,这里的“我们”就是绝对精神。

所以,哈贝马斯说:“黑格尔的自我概念,作为普遍的东西和个别的东西的同1,考虑的是纯粹的、同自身相关的最初的统觉意识的抽象统1。13但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可贵的地方在于:在实践意识的经验领域或在伦说的批判中,充分发挥了自我意识的辨证法经验。把自我意识放在1个完全不同的维度——行动的相互作用中来看。自我意识成为争取相互承认的辩证法。这是哈贝马斯感兴趣的地方,也是他呼吁人们重视黑格尔在耶拿时期所阐述的精神哲学的原因所在。在黑格尔的主体通性的框架中,自我意识的反思关系已过渡到自我与他我的关系。自我认同的问题已转换到主体间性的问题上。我们也依稀从中看到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中的“互主体性”特点。但除此之外,这里还涉及到1个问题,即主体间是以什么为中介达成统1的?是借助于意识、精神,还是诉诸于语言?在此,黑格尔也经历了1个从意识到语言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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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语言与劳动:交往中的自我

哈贝马斯认为,耶拿时期的黑格尔已跳出了反思的模式,意识到自我首先是个形成过程;其次,自我是与对立的主体的交往活动中构成自我的,也就是在诸主体间的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形成的。那么,是什么样的交往活动促使着自我意识的精神得以形成并持存呢?具体说来,“除了‘家庭’之外,被黑格尔以同样方式阐明自我形成过程媒介的只有两个范畴:语言和劳动。”14精神就是在符号表述、劳动和相互作用之间的关系中达成1致的。这3种辨证模式各自以自己的方式协调着主客体的关系,但只有在3种模式的结合中,精神才能显现出来。

语言的作用在于使意识和意识对象分离开,并以符号的形式将意识或精神保持、传承下去。哈贝马斯引用赫尔德的话,对主体用语言表达的双重情感作了描述:“1方面,语言要把人所看到的事情溶化和保存在表现事情的符号中;另1方面,语言要把意识和意识的对象分开,这时,自我通过自己创造的符号既和物,又和自身在1起。”15所以,语言是第1范畴,在这个范畴下,精神不是被想象为1种内在的东西,而是既非内在,又非外在的媒介。在这里,语言是实存的中介,而精神凝练在语言中,可以在世界遨游。

劳动的作用在于以工具的形式持存着意识。它是1种能够使欲望得到满足,能够把实存的精神同加以区别的特殊。劳动者的普遍经验及其客体表现在工具中。所以,如同语言1样,工具也是精神赖以达到实存的中介范畴。但黑格尔认为,工具和语言这两种活动是异质的,甚至是对立的。因为,通过语言形成的是命名的意识,通过工具,产生的是机巧的意识。机巧的意识随着劳动的机械化会扩大主体的自由,而命名意识的客观性则保持和控制着主观精神。

黑格尔从互为补充行动的相互作用的联系中,把自我意识理解为为获得承认而斗争的结果。通过对罪犯的惩罚为例,他谈到人们如何在共同的生活联系间达成共识。主体在为获得承认而斗争的过程中,必然会有这样的1种反思:必须扬弃他们自以为是代表整体的个别性,才能维护自身的存在。由此,个别性就得到了绝对的拯救,即:“自我的同1性只有通过依赖于我的承认和承认我的他人的同1性,才是可能的”16。

正是在语言、劳动和相互作用这3个辨证模式中,突出地表现出命名的、机巧的和得到承认的意识所构成的同1性的形成过程。“这些同1性是在表述的辩证法、劳动的辩证法和为获得承认而斗争的辩证法中形成的,它们否定了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和《纯粹理性批判》的出发点——实践意志、技术意志和理智的抽象统1。”17那么,语言、劳动和相互作用这3种辨证模式间又是什么关系呢?也就是说,在精神形成过程中3者的地位如何,它们又是如何统1的呢?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正确地看到了3者的辨证关系。

首先,语言或表述性符号的运用是抽象精神的第1个规定,它是劳动和相互作用这两个规定的前提。相互作用与劳动(无论是工具活动或劳动)都首先取决于语言交往。“语言作为文化传统包含在交往活动中。因为只有主体通性上有效的和稳定的、产生于传统的意义,才允许指导相互关系,即指导互为补充的行为期待。因此,相互作用取决于大家都熟悉的语言交往。但是,1旦工具活动作为社会劳动从属于现实的精神范畴,那么,工具活动也就置身于相互作用网中。”18

其次,在得到承认的劳动产品中,劳动与相互作用互相联系。相互作用是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但相互承认的关系是通过在劳动产品交换中所确立的相互关系本身的制度化而规范化的。比如规范、奴仆和主人的关系,都是通过劳动,在劳动的过程及结果中使主体间的各种关系得到承认而确立的。所以,“自我同1性的制度化,法律上得到承认的自我意识,是劳动和为获得承认而斗争这两个过程的结果。”19

经过对黑格尔耶拿时期精神的,哈贝马斯已意识到,黑格尔已将诸主体间相互理解的中介从意识转移到语言,把语言看成是诸主体形成1致的首要的、基本的条件。所以,他明确地提出自己的论点:“决定精神概念的,不是绝对的反思活动中的精神本身,即,不是以语言、劳动和伦理关系表现出来的那种精神,而首先是符号化的语言、劳动和相互作用的辨证联系。”20也就是说,首先,精神不是如康德所言,是脱离1切形成过程的先验意识的综合活动概念,而是必须把精神的统1看成是1个形成过程;其次,精神的统1只有在语言中,或伴随着语言的形成,在3者的辨证联系中形成。

但是,使哈贝马斯感到不幸的是,黑格尔在后来的《哲学全书》中放弃了他在耶拿时期所阐述的劳动和相互作用之间这种独特的辨证关系。曾是精神形成过程的构成模式的语言和劳动后来从属于绝对精神的运动。在他人眼中中认识自己的辩证法让位给孤独的绝对精神的运动。“黑格尔是根据自我反思的模式来想象绝对精神的运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东西和个别的东西的同1性赖以产生的伦理关系的辩证法就包含在自我反思中:绝对精神就是绝对伦理。”21所以,虽然主体通性是黑格尔根据他的自我概念(作为普遍的东西和个别的东西的同1)的模式出发得出的,但到了《精神现象学》那里,主体通性模式却失效了。“伦理关系的辩证法证明自身就是绝对精神赖以进行自我反思的运动。”22这1过程就好比是,借梯子登天,等登上天了就把梯子忘记了。黑格尔借助于语言、劳动和相互作用的现实联系,确立了自我意识的同1性、规范和制度。可1旦确立下来,就忘记了这种现实的决定关系,把抽象的法看成是从外部引入的,是绝对伦理的自我反思的产物。

以上基本上是哈贝马斯对德国古典哲学家们如何解决自我意识的的梳理。可以看出,哈贝马斯从康德的认识论前提出发,经费希特,充分吸收了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的辩证法。其中,康德的独白式自我、费希特的孤独的自我反思、黑格尔的普遍与个别同1的自我都不同程度地解决了自我是如何与自身同1的,精神是如何形成统1的问题。从哈贝马斯的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出,德国古典哲学的自我意识理论经历了两次跳跃:1是从康德到黑格尔,自我意识理论经历了从独白式的自我反思转变到自我与他我的主体间的相互承认关系;1是黑格尔自身经历了从诉诸于语言与劳动到绝对精神的转变过程,为寻找主体间达成1致的条件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正是把握住了这两次跳跃,哈贝马斯犀利地看到了传统意识哲学的致命弱点及未来趋向,在批判地继承和吸收德国古典哲学自我意识理论的基础上,他毅然地跳出了传统意识哲学的范式,实现了从意识哲学向语言哲学的转换,构建了完整的交往行为理论。

注释:

1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50页。

2参见艾4林:《哈贝马斯》,湖南出版社,1999,第98页。

3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5页。

4同上,第6页。

5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394页。

6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郭官义、李黎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12页。

7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6页。

8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3页。

9同上,第6页。

10同上,第9页。

11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8页。

1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122页。

13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12页。

14同上,第15页。

15同上,第16页。

16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12页。

17同上,第20页。

18同上,第22页。

19同上,第24页。

20同上,第4页。

第6篇

一、“法律认识论,:吴经熊早期的法哲学思想    

吴经熊早期的法哲学思想主要关注法律的认识论,即如何来认识法律,以及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其思想大概形成于他留学欧美期间(1920-1924年)。对于如何来认识法律,他认为既不能像笛卡尔那样用抽象思维来认识法律,不能用“我思故我在”的替代品“我思故法在”来建立法律的存在;也不能像认识时空那样通过我们的直接认知来认识法律。不应仅仅依靠理性来认识法律,必须加上经验。经验是由人类的记忆和直觉组成,并且他是在斯宾若莎的“认识三重论”(知觉、概观、直觉)的意义上来使用“直觉”一词的,这种直觉使我们对四周数量巨大的事物表象留有印象。法律的本质属性不能被四种意识中的任何单一能力来认识,“惟有通过感觉、记忆、理性与直觉的总和。我们才能期望对法律获取一个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的概念与法律的知觉    

吴经熊认为应该通过感觉、记忆、理性与直觉来综合认识法律,回答了法律认识论的第一个问题:如何认识法律。法律认识论的第二个问题是:法律是什么。吴经熊分为以施塔姆勒的法律概念论和霍姆斯的法律知觉论来探讨此问题。施塔姆勒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纯粹的形式,没有任何明确的内容,是永恒不变和无时间界限的。抽象的法律应该具有四个基本的、共同的元素:(1法律是人类的意志,与自然现象相区分。法律是公共意志,与个人意志相区分。(3)法律是来自权威的公共意志,与习俗规范相区分。(4)法律是神圣的、来自权威的公共意志,与专制权力规则相区分。吴经熊对施塔姆勒的法律概念论进行了两方面的评估:一方面,他认为施塔姆勒的法律概念是抽象与纯粹形式的,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找不到与之完全契合的法律概念,但是它可以作为一个法律标准,为我们跋脚的法律科学提供一根强有力的拐杖。另一方面,他认为施塔姆勒的法律概念论的危险之处在于:逻辑上之真实仅为现实世界之一部分,过于专注于不可改变与普遍有效的逻辑形式,忽视了现实生活中的经验与内容,无视了“我们生活中正在跃动的脉搏”。霍姆斯是从心理学和经验论,而非逻辑学来认识法律。他认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是一门卓越的预测科学,是从“坏人论”角度关注法院对未来产生的案件将要做什么的预测。他把“法律”、“权力”“义务”等之定义都建立在心理法理学基础之上,“提供给我们一个连续的知觉系列”法律没有绝对确定性,在法律的生命中总是存在一些偶然因素,法官可在特殊案件中创造新法律。吴经熊意识到霍姆斯的思维方式是与施塔姆勒完全不相同的,知觉与概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知觉与客体直接相关联,关注的是具体的、个体的事物;概念与客体间接相联系,关注的是事物的共同标准。    

(二)法律“形式”与“质料”之综合:吴经熊的法律认识论    

1.法律质料与形式的综合:对霍姆斯与施塔姆勒的调和与超越    

施塔姆勒从逻辑概念上来认识法律,关注法律的概观,坚持逻辑与形式的优先。霍姆斯从知觉经验上来认识法律,认为法律不过是预测法庭在事实上将如何判决的一种预言。他关注的是法律的质料,认为形式的惟一用处只在于保留内容。吴经熊认为他们在各自的立场上都是正确的,但同时认为两者都不够全面,只看了法律的一个面向。他认为要全面的认识法律的本质,必须提出一个更高的观点来综合施塔姆勒的概观与霍姆斯的个观,从整体上来研究法律。“不论法律的概观和个观,均假定法律系自己存在的东西,因此他们二者是从不同的立场指向同一个目标:就是存在着的法律。

“法律的存在”( existence of law)是法律背后的一个更高的根源,是法律的终极基础,是法律概念与法律知觉的共同根基和起源。吴经熊以“法律的存在”来综合并超越了法律的概观与个观、形式与质料、概念与知觉,从而更加全面地认识了法律的本质,认为“法律的终极基础,等同于一切事物的终极基础,且法律的意义来源于宇宙之最初的自何处来和最后的往何处去”。他还借用康德的“物自体”概念来说明“法律的存在”“我们相信,在法律作为物自体这个假设中,这种综合的统一体能够被发现,并且这个共通的起源看来也存在于自我意识之中,因为知觉和概念必须预先假定感知和构想的这个主体。因此,他认为:“认识你自己,你就会认识法律。既然吴经熊以“法律的存在”作为法律认识论的出发点,那么应该如何来认识“法律的存在”呢?施塔姆勒通过系统的理性反省,运用逻辑推理认识到了法律的概观;霍姆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讨论,运用经验和心理学认识到了法律的个观。若要对法律有全面的认识,不能单靠一种能力,必须感觉、记忆、理性与直觉四种能力的综合才能达到。所以,吴经熊提出了“理智直觉”的这一方法,它综合了理性、经验与直觉,它包涵着理性逻辑和审美感知,是“深思熟虑的审美客体”。逻辑推理的方法,或是经验知觉的方法,来认识法律的存在都不够全面。因此,吴经熊认为,若要全面地理解法律,应该从整个知觉,即理智直觉,来认识法律的存在。    

第7篇

关键词:现代主义 设计 关系

一、艺术与设计的关系

(一)艺术家和设计师分合

在现代主义阶段,有一社会分工的存在,艺术家和设计师分属不同的职业,二者是有区分的。但,由于学科的交叉性现象和职业的自由选择性,艺术家从事设计,设计师从事艺术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上艺术家对设计的贡献,设计师对艺术的鉴赏,因而出现了十分复杂的情况。艺术家和设计师有所交叉,有所影响,这是二者合的体现。所以,二者有分有合,是一个复杂的共同影响的状况。

(二)形式化因素上的一致

艺术发展到现代,风格开始从古典写实过渡到现代抽象,重视于对食物外形具象描绘的手法让位于对作者的内心和外界世界感受的具象非具象手法。就现代设计而言,从表面上来看,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机器批量生产要求的标准化、统一化,客观上需要其产品形式和结构的尽量简洁而精炼,所以出现了设计简洁的艺术化外形和精炼的产品结构。其实,这一结果的出现是由于时代所带来的现代设计功能主义的兴起而引发的。可以说,是由于工业化的发展,要求设计适应机械化大生产的需求形式趋向于简洁化。而相应时代潮流变化的艺术也出现了抽象化、几何形式化的趋势,这种抽象几何化的艺术形式刚好与设计简洁化的要求合拍,走向了共同的形式结合,促进了现代设计的发展。

(三)互为影响与会合

艺术性的审美观念向设计性的审美观念转变。现代主义时期,艺术的审美观与传统相比发生很大变化,从传统的“模仿”向抽象与移情为特征的“表现”发展。绘画性的语言被要求具备逻辑语言所具有的共样性质,即一致性和完备性。模仿的内在含义是忠实于自然事物,表现则意味着自然事物之独立性的丧失,意味着主体通过形式构成而将内在之不可呈现出来的东西显示出来。绘画性的再现性向分析性转化,这一点又巧妙地为设计所用。这种观念支配着艺术家们设计创作,使其在设计中注重设计形式感,并赋予这种现代形式以新的理念。现代主义之前,不管是设计还是艺术,均重视装饰性;现代主义时期,工业化机械大生产改变了人们的审美观,人们开始觉得机械是一种工业时代美的标志,设计和艺术分别出现了“功能决定形式”和歌颂机器文明的未来主义、先锋派等流派,虽然出现形式不完全一致,但在标志着装饰性语言向功能性语言过渡这点上是一致的。而后来,现代设计和艺术也达成了形式上、结构上的统一。

二、艺术与哲学

(一)哲学是艺术的思想根源

西方现代哲学在本体论上,大多具有唯心主义色彩,在认识论上大多具有非理性主义色彩,在人生哲学上大多具有悲观主义色彩。西方现代哲学对西方现代艺术产生了极大影响,如果没有西方现代哲学作为理论基础,就不会有所谓西方现代艺术。西方现代艺术的思想根源是各种现代主义的哲学思潮,与后现代为西方现代艺术从美学思想到创作方法上提供了理论根据,对现代艺术与后现代艺术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西方现代艺术在形式上大多标新立异,追求艺术形式和表现手法的创新,其中一些艺术技巧和手法具有借鉴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艺术的表现能力,扩大了艺术的表现空间,增加了艺术的表现手段。但是,现代艺术常常一味追求形式的新奇,否定和排斥传统的艺术形式和表现手法,把一些艺术主张推向极端,使得作品怪诞离奇、隐晦费解、抽象混乱,有时达到了极端荒谬的程度。从哲学与艺术的关系看,现代派艺术又用艺术的方式宣传了西方现代哲学各流派的思想。有一定的西方现代哲学流派,就会有相应的西方现代艺术流派。

(二)艺术是哲学思考世界的重要途径

艺术同时是哲学家审视世界、思考社会、改造世界的重要手段。哲学和宗教一样属于系统的、理论的逻辑意识体系,哲学家的作品同样需要艺术,否则再精妙的理论也会显得枯燥。西方现代主义艺术思潮的思想基础,除了叔本华、尼采唯意志论之外,弗洛伊德和荣格的精神分析理论、柏格森的直觉主义和海德格尔生存主义、萨特的存在主义等,都对其产生和发展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艺术与文学

就文学的现代主义而言,它表现为文学从既成的准则、传统、常规中的解脱,它是观察人在宇宙中的位置和意义的新方式,是表现形式、风格等方面的尝试(有些是卓有成就的)”。这个解释突出地表明了现代主义文学的一个特性,那就是对传统的反叛和刻意地求新。

(一)从属关系

文学是一门艺术,但艺术绝不仅仅是文学。如果说艺术是一条宽广长流的大河,那么文学就是其中的一条分支。从文学的角度来看,文学就是语言文化的艺术,扮演着艺术生活的主角,艺术的产生往往就需要坚实的文学做基础。但艺术不仅仅是文学,它却包含广泛,我的个人理解就是:一切美好的东西与事物都是艺术。艺术本身就包含褒义,它可以说是人们精神和思想上的一种向往,是用行为和行动去美化一种事物的现象。

参考文献:

[1] 王受之.世界设计史[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

[2] 和人可.工业设计史[M].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3] 保尔・苏利约.理性的美[M].1904

第8篇

1.1治疗方法

在治疗前对患者进行了细菌测试,在测试明确了病原体的情况下采取具有针对性抗生素进行治疗,根据患者症状的轻重程度采用不同的静脉用药和口服治疗方案,在治疗过程中对呼吸困难的患者采用吸氧治疗,以此来稳定患者的身体基本机能。如果患者出现严重的呼吸困难需要采取氨茶碱0.25静脉滴注,在治疗过程中如有过敏反应者就需要在测试过敏源之后及时调整用药。在患者病情减轻的情况下,还需要1周左右的巩固性口服用药,同时需要10天左右的营养支持。

1.2统计学分析

本文结果均使用SPSS13.0forWindows统计软件处理实验数据,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对本组的360例病例全部做了细菌培养,其送检率为100%,同时检出302株菌(部分患者出现多次感染多次送检)。通过对患者进行药物控制治疗,大部分患者呼吸道感染的症状均有所减轻,但也有重症患者在其他基础病的影响下死亡。根据临床资料分析,部分患有严重基础病的患者,由于其自身的多种综合性疾病让其病症变得更为复杂。在本组病例中本均采用了抗感染药物,其中静脉药物为31种,口服药物为24种。在用药前均对患者进行了抗敏性的测试,根据患者的抗过敏性及耐药的反映对用药进行适当调整。

3.讨论

3.1临床使用抗生素注意事项

本组病例中患者全部为老年患者,其身体的基本机能处于一个较弱的状态,如果过量的使用广谱抗生素,就会让患者体内的正常菌群失调,影响了正常的身体代谢功能,并减弱患者较弱的身体抗病机能,严重者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总之,在对老年呼吸道感染患者进行治疗上尽量避免大量使用抗生素。同时对患者在用药后的危害要及时调整,必须确保老年患者身体免疫力保持在正常范围之内。同时在治疗过程中要坚持对老年患者身体指标进行全面监控,做到疾病早防范。

在对本文病例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后得知,病原菌对常用抗菌药物的耐药性较为严重。例如:耐万古霉菌、属β-内酰胺酶、克雷伯菌、嗜血杆菌、白色假丝酵母菌、葡萄球菌、大肠埃希氏菌等的耐药性都较高。所以,在对老年呼吸道感染患者进行抗生素用药时,需对药物的用量、用法、疗程及毒副作用等进行监测,力争做到及时控制感染。

第9篇

在门诊中开展药学服务,能够提高患者依从性,保证药物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如患者向药物咨询师询问用药的相关知识,药师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不丰富,将不能及时或者准确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进而影响患者对药师以及医院的满意程度。在门诊中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不仅能够满足患者需求,而且还能够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用药指导。

2门诊药学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本院开展的药学服务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患者不遵医嘱用药

患者只有掌握药物用药方法,药物治疗效果才能更好的发挥出来。如门诊患者较多,通常情况下,药师只将用药方法记录在药袋上,没有给予患者足够的说明,进而导致患者拿到药后,不了解用药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大部分患者感到病情好转时,往往停止服药,影响病情治疗效果。

2.2患者不理解特殊药物的用量用法

部分患者对口服用药的注意事项不了解,如阿伦磷酸钠片是一种骨质疏松的治疗药物,患者要在饭前服用,使用白开水送服,进而能够加速药物的吸收,且服用后不能立刻躺卧,避免导致食管发生不良反应。因此,药师在对患者配发药物时,要告知患者药物的正确使用方法,以便能够将药物的治疗效果充分发挥出来。

3提高药学服务质量水平的有效对策

3.1提高药师业务素质水平

在门诊药学咨询窗口配备药学素质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药师,其自身具备的专业药学知识以及精湛的药学技能水平,能够及时、快速更新药物信息,对药物进行安全性评价,告知患者药物最有效的使用方法,最后给患者及家属提供较好的药学服务。门诊药房作为给患者转交药物的重要窗口,其服务质量水平的高低给医院整体服务水平带来直接影响,因此,门诊药房药师要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微笑、热情对待患者,积极回答患者疑问,提高患者满意度。

3.2药师及时反馈不合理用药

药师要对药物处方进行严格审查,分析用药的合理性,如存在用药不当或者错误的情况,则要及时反馈,并提出积极的改进方法。另外,临床医师接待患者较多,易发生写错现象,如用药、给药途径以及剂型错误等。因此,药师要对处方严格审查,避免发生医疗纠纷。由于药物种类较多,临床医师不能全面、完整掌握所有药物的成分,易导致发生重复用药情况,如药师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复用药,则立刻反馈给医师,适当调整药物。此外,药师要与医师建立良好沟通,探讨药物特点、作用以及药理作用机制,实现用药一致性。

3.3引导患者正确用药

部分药方中仅显示药物名称和使用剂量,药物具体使用方法不详细。门诊药房直接与患者接触,负责解答患者疑问、提供药物服务以及指导患者正确用药等工作。如对幼儿干粉混悬液进行调配时,需要运用标签进行说明,让患儿父母注意使用前摇匀、适量加水等,保证用药的正确性。另外,药师在对患者转交药物时,嘱咐患者及家属按时服药,不能随意调整药量,停药,并告知患者用药后出现的不良反应,避免患者发生恐慌,提高患者服药依从性;另外,告知患者按照正确方法储存药物,避免药物发生变质、潮解等现象;禁止使用过期药物。

3.4建立药学服务平台

门诊药房可通过开通电话咨询业务以及网络服务等,给患者提供专业性强的服务平台,耐心、认真解答患者疑问;网络平台能够使患者自主查询药学相关知识,在线提问疑问,填写药物咨询服务记录,药师也要热情回答患者疑问,指导患者正确用药,增强用药安全性。

3.5药物监护与治疗评估

如患者病情比较特殊,门诊药师要为其建立药历,对药物治疗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药物治疗目的、是否对症治疗、用药过程与用药剂量是否合适、用药后是否发生不良反应以及用药后疗效等方面内容,另外,对药物治疗参数进行检测,极大程度保证用药的合理性。药学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门诊药师在与患者交流时,理解、尊重患者,建立友好、和谐的医患关系,提高用药依从性,合理使用药物,提高临床疗效。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