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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业务论文

时间:2023-03-28 14:57:49

导语:在银行保险业务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银行保险;效率;DEA;Tobit模型

一、引言

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产品基本上以寿险为主,除此之外只有小部分的意外险、健康险和财产保险。虽然银行保险已经成为寿险公司重要的营销渠道,但是由于寿险业参与银行保险业务的统计资料比较匮乏,所以,目前我国对银行保险相关研究,大多偏向于银行保险的发展现状、发展模式选择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研究的层面。本文将定量分析我国寿险业的银保业务参与程度对其经营效率的影响情况。

现有国内外关于保险效率的研究主要是对保险整体效率的分析,很少有对银行保险的保险市场效率分析。Cummins & Zi研究了445家寿险公司在1988年至1992年的资料。采用两种不同衡量效率的方法进行比较研究,一是采用translog成本函数,利用经济计量方法计算规模效率;另一种是采用DEA方法,投入变量为劳动、资本、营业费用,产出变量为不同险种的已付赔款、额外准备金。其研究结果显示:较小规模的公司呈现规模报酬递增,而大规模公司呈现报酬递减。黄薇采用随机前沿分析法(SFA)估算了了1999-2004年期间28家寿险和非寿险公司的成本效率和利润效率,结论表明组织形式(集团化)对两种效率均由正向影响;甘小丰 利用动态前沿模型分析中国保险业1996年~2005年的成本/利润效率及规模效率的演进趋势,并研究了宏观因素和行业结构对保险业利润效率的影响。

二、数据及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2010年保费收入排名前二十的寿险公司为样本公司(不含专业的养老金公司,国寿存续和人保健康),包括国寿股份、平安人寿、新华人寿、太保人寿、泰康人寿、人保人寿、太平人寿、生命人寿、阳光人寿、友邦、民生人寿、合众人寿、中意人寿、幸福人寿、华泰人寿、信诚人寿、正德人寿、光大永明、中英人寿和嘉禾人寿一共20家寿险公司。所选样本公司总的固定资产、保费收入及市场份额都占整个行业的绝大部分,因此,对样本公司研究对于我国寿险业而言是有极大的代表意义的。本研究的样本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中2007年――2010年的样本寿险公司的相关数据。

三、寿险公司经营效率DEA测度

本文根据附加值法,选择保险金给付和准备金增量两项作为产出变量,变量投入项包括选择保险金给付和准备金增量两项作为产出变量。选择劳动投入,资本投入和费用支出作为投入变量。

由于受到资料披露的限制,很难获取用来测算各家保险公司投入价格的相关数据,本论文的研究重点是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本文使用DEAP21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处理,采用投入导向的效率分析模型,使用CCR模型测算技术效率。根据寿险业技术效率DEA测算结果可知,从2008年到2010年的每年平均技术效率为0675、0673和0664。为了进一步分析,使用BCC模型测算纯技术效率与规模效率(如表1),以便确定公司规模状态到底是处于固定规模报酬、规模报酬递增还是规模报酬递减,进而分析样本公司是否应该保持、扩大或者缩小其规模。研究表明,2008年到2010年的纯技术效率平均值为0811,规模效率平均值为0803。

四、寿险业参与银保业务程度对其经营影响分析

(一)Tobit模型的建立

根据DEA测算出个寿险公司的相对效率值,本文进一步探讨影响该效率值的重要影响因素。参考以往研究及上文选取的解释变量,构建如下Tobit回归公式:

TEit,PTEit,SE=β0+β1PRit+β2BNit+β3BTit+β4SUBit+β5PCit+β6MRit+β7IRit+β8CFit+β9LSit

其中,it是第i家公司在第t期数据。

本文选取DEA测算结果,即所选样本寿险公司技术效率值为因变量,用来衡量我国寿险业的经营效率,并选取如下解释变量。

1银行保险业务参与程度衡量变量

(1)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占比(PR):该变量主要衡量寿险业参与银行保险业务的程度,即各寿险公司年度来自银行保险业务的保费与该寿险公司的年度总保费收入的比值。根据假设1,预期该指标与效率值正相关。

(2)合作的银行网点数(BN):是指与寿险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的银行网点数目。根据假设2,预期该指标与效率值正相关。

(3)参与银行保险时间(BT):该变量用来衡量每家寿险公司参与银行保险业务的时间长短,其计算方法为以最早银保业务协议签订日为起始日,按月为单位。根据假设3,预期该指标与效率值正相关。

(4)是否为金融控股子公司(SUB):本项指标为虚拟变量,若为1,代表金融控股公司;若为0,则为非金融控股公司。

2控制变量

(1)产品经营集中度(PC)

本文使用Meador et al[4](1997)定义的产品赫芬德指数来替代寿险公司保险产品集中度。根据假设四,预期该指标与效率值正相关。

(2)保费收入市场占有率(MR)

市场占有率的计算方式为各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整个寿险业保费收入比例。根据假设5,预期该指标与效率值呈正相关。

(3)投资资产比例(IR)

投资资产比例是寿险公司的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预期与效率正相关。

(4)公司类型(CF)

本研究将寿险公司的形态分为中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由于以往研究的结论有分歧,所以该指标与效率值的关系不确定。

(5)总资产规模(LS)

本文以公司资产的对数值作为公司规模的替代变量。

(二)回归结果分析

使用EViews6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其回归结果如表2。

1银行保险业务参与程度替代变量

首先,本研究得出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占比越高的寿险公司其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以及规模效率越高,因此实证结果支持研究假设1。如上文所述,在银行保险业务运作中,如果希望利用银行的广大数据库进行保单销售,保险业必先分析银行的客户属性和需求,以规划不同产品来满足各类顾客的需求,同时也需要开发更多专属于银行保险业务的经营流程。所以,银行保险需要寿险和银行紧密合作,所以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占比越高的寿险公司,将更需要专业的人才和精进的业务流程。

其次,回归结果显示,合作银行的网点数对规模效率有明显的正相关性,以及参与银行保险业务时间的长短的确对规模效率、技术效率有正相关性。综上所述,寿险公司参与银行保险业务程度越深,对其规模效率、技术效率以及总体经营效率有正相关性。所以,实证结果支持假设1,假设2和假设3。

2是否为金融控股子公司

关于金融控股子公司对经营效率的影响,其实证结果显示并无显著影响。可能是由于我国2009年由平安保险集团收购深发展银行股权才出现金融控股子公司,而本研究数据选取期间为2008年到2010年,衡量期间仅一年多,所以,金融控股子公司对于寿险业的经营效率影响还未显现。

3产品经营集中度

本文实证结果不支持Meador et al(1997)的产品多样化的假说,结果表明,寿险公司产品集中度越高与其规模效率正相关,本实证结果不支持产品多样化有助于经营效率的提高。

4保费收入市场占有率

经济理论认为,市场占有率越高的公司,就越能够掌握市场定价能力,从而获利,其经营效率相对越好。而我国寿险公司长期处于政府的保护之下,几乎垄断我国近二十年的人寿保险市场,虽然,近些年受到外资寿险公司的冲击,但远远没有动摇这些传统寿险公司的主导地位,本研究实证结果进一步佐证了此现象,本研究实证结果显示寿险公司之市场占有率越大,其总效率越高。

5投资资产比例

实证结果显示,投资资产比率和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以及规模效率呈现正相关关系,换言之,投资资产比率越大,其效率值就越大。

6公司类型

由实证结果可知,公司类型与技术效率呈负相关,即合资公司的技术效率低于本国。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可能与合资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在国内的业务规模,相对于本国公司其资产规模较小,还不能进行有效率的生产,或对我国市场不甚熟悉而产生资源分配的无效率有关。 7总资产规模

本文实证结果显示,总资产规模对技术效率,规模效率有正向关系。

五、结论

由本文实证结果可知,就寿险公司经营效率而言,从所选样本期间来看,平均技术效率值为0664,就整体来说,我国寿险业的效率不高,与前沿效率还有不少差距,我国寿险业的整体经营效率并不理想,在研究期间的平均技术效率值还呈现逐年小幅下降的趋势,可见,我国寿险业经营效率情况不容乐观,亟待寻求提升其经营效率的方法。

关于寿险公司参与银行保险业务程度对其经营效率的影响方面,本文的分析中,其回归结果支持本文所提出的研究假设1、假设2和假设3,实证结果显示,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比越高的寿险公司,其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就越高:且与越多银行网点签订合作协议的寿险公司,其规模效率越高:另外,寿险公司参与银行保险业务时间长短,对其规模效率、技术效率以及整体经营效率都有正向关系。综述所述,本文实证结果显示寿险公司涉入银行保险业务程度越高,对其规模效率和技术效率有正向影响。因此,就现阶段而言,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确实对我国寿险公司的经营效率是有提升的作用的。此外,回归结果还显示,我国寿险公司是否是金融控股子公司,在研究期间内对其经营效率没有明显影响,究其原因,金融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效率可能在短期内尚未体现出来。进行金融混业经营或者成立金融控股集团,能否提高寿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值得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甘小丰中国保险业效率结果的实证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8,(7)

[2]吴诣民,李村璞,何静基于DEA方法的中国保险公司效率评价[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5,(5)

[3]徐婧姝,余h我国中外资寿险公司经营效率比较研究[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1(6):51-56

[4]褚保金,黄惠春,朱新良 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分析:基于Cone Ratio模型的实证[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1,(5):823-833

第2篇

论文摘要: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呈现出三走新趋势:经营机构的私有化、政府角色的再定住以度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国际化。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站台当前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国际潮流,探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性盾定位、承保机构、承保方式、政府作用等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出口信用保险自问世100多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出1:3信用保险传统上属于政策性保险.完全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进行办理,但是近年来,国际上出:13信用保险出现了许多较大的变化,尤其是私营保险商的出现。面对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新潮流.我国的出口信用应如何发展,是否借鉴国外发展模式值得思考与研究。

一、传统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一国政府为推动本国商品出口,针对本国出口商在收汇方面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与商业风险)所提供的保险服务.它是促进本国商品出口的主要政策之一。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出口信用保险多由政府主办,二是出口信用保险具有双边性。出口信用保险所覆盖的风险大、承保的收益小,涉及的地域广、发挥的作用大,正是基于其高风险、高保障、低收益的性质,国家才积极地参与并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政府充当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人,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盘直接创办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制定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井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第二个特点是业务的双边性,即业务其涉及进口国与出口国两国.不{步及第三个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由本国政府向本国的出口高提供,不向非本国的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对出口商而言,出口信用保险为收j[提供了保障。在国际结算中,对于采用非信用证结算的出口商来说,赊销及跟单托收等方式往往伴随着较高的收汇风险。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使出口商对进口国与进口商的风险认识不够全面与及时,对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行为更是肪不胜防。出口信用保险将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转结了政府,对国家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对进口商而言,在投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以商业作用为保证的结算方式是不容易为出口商所接受的。一国政府在给出口商以出口信用保证时,就相当于为进口商进行了信用担保。进口方的信誉越高,就越容易获得出口国对它的信用担保,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良性循环与不断发展。对银行而言,出口信用保险往往是银行进口信贷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国银行在向出口商提供出口信贷时,由于涉及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利率低,一般会要求出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发展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机构私有化

仅仅在十几年前,政府还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者,而现在,约有25%的短期业务是由私营保险商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短期业务的私有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仅1996年,私营保险商的保费收入就超过4亿美元,保险金额超过400亿美元。估计再过l0年左右,这些短期业务太部分将由私营保险商掌握。在经营机构私有化的浪潮中.私营保险商提供了更多的新产品,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不但如此,出口商还能更容易得到贸易融资与更多的风险保障,如装船前风险、出口前融资风险、易货贸易风险等特殊风险。对于不适用于伯尔尼协议指导条例的交易,私营保险商也能提供保险服务。出口商是经营机构私有化直接的受益者经营机构私有化不仅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也受到了长期以来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政府的欢迎。

(二)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以往,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偏重于对出口商提供保险来推动车国贸易发展和积累外汇.却忽视了对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风险进行管理与分散,致使政府建立或授权建立的许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连年发生亏损。在这种压力之下,政府对自己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实施了一系列提高效率的方案和措施。例如把发展贸易的角色与融资角色相分离、增强内部信息网络系统以加强对海外客户的了解、提高风险资产管理能力等等。政府角色的再定位还表现在政府与私营保险商的关系变化上。在私营保险商出现初期,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私营保险商的关系变化上。在私营保险商出现初期,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其的关系是一种纯竞争的关系随着私营保险商的发展,政府逐步认识到他们存在的台理性与必要性,开始尽力避免竞争、进行台作:一般而言政治风险与中长期风险仍然由政府机构承担,短期商业风险则由政府授权给私营保险承担。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出口而需要相互融资时,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也常常成为台作者。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之间的台作范围越来越广,已经发展到了由组织良好的机构来为其进行统一安排的格局。

(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国际化

在贸易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也正实现着国际化。欧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8o年代以前几乎完全限制在车国市场,在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后,欧盟委员会单独颁布了一条指令,井把它作为1992年单一市场改革的一部分。该指令允许成员国内注册的信用保险商在欧盟范围内经营业务。现在,欧盟信用保险市场已经成为运作良好的区域保险市场,并且还能够在其他许多国家,如美国经营保险业务。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1.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人。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80年代束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目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2.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1992年以前,我国出廿信用保险只开办了以保证出口企业收亍[安全性的短期业务,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办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现在已初步形成了包括短期出口信综台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用保险、国外来料加工保险、海外工程承包保险和保函类、海外投资保险在内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

3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必须符台三大原则。其一,统保原则。即要求出口商必须将非信用下结算的全部出口业务统一投保。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其二,买方信用限额原则保险人对出口商所承担的保险是有限额的,买方信用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的最大保险责任;其三,部分赔偿原则对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的赔付多为80%一90%,属部分赔偿。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存问题

l承保机构重叠。目前同时在两家机构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重叠、权责不明’资源浪费,这是不台理的。由非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承保致策性保险业务不符台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经济俸制改革的深化,人保转向“国有独资商业保险公司”的角色定位,再由人保继续代表政府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既不利于人保商业性保险业务的开展.也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发展。

2.参保比率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坻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在我国全部出口额中大概只有11%左右的出口贸易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全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3实际费率过高。现行出廿作用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各国风险状况、资信等级与进口企业的情况分类确定保险费用,大致分为4类。其中,一类费率为0.69%左右,四类费率为383%左右。实行差别费率,符台国际惯例,但我们的差别费率的名义值是合理的、实际值却偏高。这是由于根据出口信用保险的部分赔偿原则,企业要自担10%一20%的风险,出口利润本来就利微,费率偏高导致企业无法承担.不符舍政策性保险的初衷4统保方式收效差。作为政策性保险,实行统保原则主要不是为满足企业最低利润率的需要,而是作为促使企业提高警惕、防范风险的手段之一。当这一原则从根本上影响到外贸企业的出口积极性,这一原则就有待改进。如何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企业的出口.同时注重提高风险控制是有待解决的一问题。

四、对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出口信用保险性质

出口信用保险是继续以政策性保险的方式运作,还是考虑到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新趋势,走私有化发展的道路.抑或是把二者相结合?在保险市场上.我国的保脸公司数目不多,起步晚,还不具备办理象出口信用保险这样风险大、要求高的保险险种。国外的私营保险商往往拥有强大的开发能力,能够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开发新险种、不断创新.这一点我们的保险公司就很难做到。即使这样,国外的私营保险商在保险市场上,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方面还没有壮大到足够取代政府角色的地步,确切地说,它是通过补充政府信用保险业务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当前需促进国际贸易、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的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需要政府的扶持,这一点不容怀疑。

(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

为理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有学者建议成立中国进出口保险公司,把出口信用保险交由该政策性保险公司完成。对此,笔者认为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专门的政策性外贸银行,在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上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将出口信用保险从中脱离弊大于利。建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全权负责我国的进出口保险业务,出信用保险中的短期业务可借鉴国外的作法,委托给人保公司,这样既明确了二者的权限与责任,又能充分利用人保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的优执,在机构设置上避免了大调整。国际经验也证明了这种方式是可行且有效的。

(三)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

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我们应努力督促企业投保.减少风险与损失,但这不是说就只能采用统保方式,因为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求全的方法并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如果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就会大大地上升。当然风险也会急剧上升.因为企业可以选择投保,那么他所投保的业务必然会是企业自认为风险较大的业务。这就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3篇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一、前言

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

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对资金运用规模实行计划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对人保下达2亿元投资额度。二是对资金运用的方式与方向作了严格规定。1986年人保的资金运用被限定为投资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1987年批准试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购买金融债券。这一阶段的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9.23%,投资收益率仅为0.83%。

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工作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对原有投资贷款项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资金运用的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

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109.46亿元。保险投资的范围有所拓宽,证券投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

4、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

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

1、决策机制薄弱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人保财险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投资公司。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

2、保险投资渠道狭窄

1998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广泛。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

3、保险资金利用率低

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在国外基本上达到90%,而在我国还不到50%。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据统计,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40%—60%局限于现金和银行存款,保险资金基本上无“运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还不到20%。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保险公司将大量资金存于银行,由银行进行专业的资金运用,而保险公司只能获得固定的较低的存款利息,银行存款的利息已经远远不能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投资新领域来保证其资金的收益性、安全性。

4、保险投资缺乏相应人才

保险投资涉及到存款、国债、证券等多个领域,因此保险投资人才必须对国家经济发展有远见,对各行业发展有底数,才能有胆略,有灵活性,善于捕获商机,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丰厚的回报。而我国保险公司由于历史原因,现有员工基本上由干部、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调入和正规大学毕业生三部分组成,且前两部分约占公司员工的70%,年龄大都在40周岁以上。这样的人力资源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弊端,即知识结构老化,缺乏创造力。保险公司要想从保险投资中获益,就必须引进相应人才,同时注重公司内部年轻人才的培养。

5、保险公司管理水平落后,影响保险投资收益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管理体制落后,投资缺乏科学决策,许多公司在科学决策、内部约束机制方面比较薄弱。由此出现了许多领导项目贷款、人情贷款等。这些项目贷款很多无法收回投资本息,甚至成为呆账、坏账。管理水平的落后,影响了投资收益。

中国的保险公司要生存,保险事业要发展,客观上要求保险资金实现有效运用,但是这并不是说中国马上就完全放开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去完善,还有一些制度需要制定,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建立我国保险投资体制的构想

(一)保险投资客观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资体制

所谓保险投资体制是指保险投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是现代保险业的两个重要特征,其中保险投资业务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将扩大保险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和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收入的增加,将使保险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我国保险业如果没有投资收益作为基础,加入WTO后,在承保业务上很难与国外保险公司进行价格(费率)竞争。另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和获利可以弥补业务上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如1987年英国两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亏损分别为0.64亿英镑和1.08亿英镑,而投资利润为2.04亿英镑和2.49英镑,盈亏相抵后,还有不小的综合盈利。从近期国际保险业的发展特点来看,保险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经从传统的承保收益逐步转移为投资收益,如美国产险业务自1978年以来连续21年出现承保亏损,主要收益来自于投资收益。

由于保险经营是一种负债经营,因而保险资金的运用除了考虑投资的收益外,还必须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市场的开放,投资工具的增加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机制的建设,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保证保险资金实现安全性和投资收益的协调。

(二)保险业应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制度和规范

建立和完善中国保险投资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保险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才可能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险投资提供根本制度保证。如何加强经营管理,我个人认为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加大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运用法律武器,严惩那些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有效地维护股东的权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对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彻底改变旧的用人机制,让市场和竞争来决定经理的选拔,使经理的报酬与公司的业绩直接挂钩。

第三、加强管理创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摒弃旧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创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方式和方法。

(三)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基础,是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加之其它种种原因,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是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太小;保险公司无法控制入市资金的风险;在目前封闭式基金占据主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被动的分红,其变现很难实现;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过窄;保险资金中短期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加快资金入市步伐,使我国保险业能够持续快速发展。

1、保险资金入市

(1)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运用得当,还可有效解决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利差损”问题。在《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仅每年的利差损就有3至6个百分点,这为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在银行存款的利率为2.25%,国债的买卖收益最多不过6%-7%,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因资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的平均收益达12%。因此,保险资金入市,从长远来看,对保险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决“利差损”具有重要的意义。

(2)保险资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如果允许保险资金按严格的比例进入证券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闲置的压力。因为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是进行股权的交易,在证券市场机制作用下,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原则,保险公司必然将资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长性的企业中去,这样客观上就使保险资产得到了相应的改善。

(3)从长期来看,保险资金入市对于启动保险消费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保险资金入市无疑使国家找到一种对资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从而使部分社会资金与证券市场之间形成纽带。在这个纽带的连接过程中,不但可以改变整个社

资金的结构,还可以使经济发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国家、企业、个人以及保险公司更好的发展。

(4)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冲击,承受着更大的压力。保险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保单,扩大客户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费收入如何获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关键问题。在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我国畅通的多,除了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外,还可涉足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业。所以,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后的经济基础。

(5)保险资金入市可有效缓解证券市场中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助于稳定证券市场。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可入市的保险资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必将会改善证券市场的资金结构,它对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2、保险资金进入短期拆借市场。

尽管保险公司都有较高的信誉,但上前还不能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而须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可以为保险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提供方便。

3、扩大可投资的企业债券范围。

目前保险资金只可购买铁路债券、电力债券和三峡债券,应扩大到其他的企业债券。尽管企业债券质地有好有坏,或者说存在风险,但应相信保险公司有一定的鉴别能力。

4、进行资产委托管理。

资产委托就是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形式把资金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运作。它的最大好处是保险公司省心省力,不必事事躬亲,同时由专业公司进行操作,也可确保较高回报。

第4篇

1. 美国商业银行支持农业发展的状况

在美国以联邦储备银行为核心的银行体制中,商业银行处于基础性地位。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性州银行基本都办理农村的贷款业务。其商业银行利用接近农民、设置普遍、机构多、贷款迅速、手续简便等优势,广泛地开展农村的消费信贷业务。此外,多年来几千家设在小城镇的独立商业银行,其资产总额中有40%~60%用于农业,因此特别称之为乡村银行。同时,农户的长期贷款必须以不动产作为抵押,中短期一般以机械、作物和家畜等产品作抵押,有的还要提供有效的担保。

美国农村的保险业发展比较好,在支持美国农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促进的作用。2005年,美国农业保险企业共实现保费收入51.9亿美元,赔偿责任金额达到546.2亿美元,承保面积达到3.21亿英亩,其中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为34.8亿美元,占美国农业总增加值的1.5%以上。联邦农作物保险的运作包括三个层次:首先为联邦农作物的保险公司,其次为具有经营农业保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第三层为保险人和农险查勘的核损人。

美国政府于1916年通过《农业贷款法》。法律规定,政府拨出巨款,建立农业信贷体系,以农场主私有经济为基础的农村合作金融体制。1934年7月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法律规定,联邦信用社管理局的作用、职能、信用社股份保险和中央流动性安排等具体内容。美国1938年制定的《联邦农业作物保险法》以及1994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农业作物保险改革法案》。法律规定了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支持。

2. 印度商业银行支持农业发展的状况

印度是农业大国,作为农村金融的主渠道,商业银行流向农村信贷的资金远未充分的满足农户需求,因此,印度政府在1968~1980年依据《印度银行国有化法案》对银行进行了两次国有化体制改革,强制商业银行在农村设立营业网点和分支机构,直接控制国有银行资金。印度推行与实施这一政策,使其大大增加商业银行向农村提供银行机构的营业网点数量,2006年农村地区银行分支机构的数量较1969年增加了11倍,达到57369个,每家商业银行所担负的金融支持的农村人口数量也相应的大大降低,每个网点的服务人口数量从1969年的74000人降低到2006年的18000人,银行贷款中的农村地区贷款额大大增加(从1969年的不足2%提升到2006年的15%左右),减轻商业银行压力的同时,增加了商业银行农村服务的热情。印度的商业银行不但向农民提供购买抽水机、拖拉机等高价值的农机具以及开发果园、养殖牲畜等方面的直接贷款外,还向有关农业机构提供间接贷款,向土地开发银行、采购粮食的机构、农产品销售和加工机构等提供农业贷款。自1976年,印度政府为解决印度、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少和农村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等问题,依据《印度区域银行农村银行法案》设立了区域村镇银行,专为信贷服务比较薄弱地区的贫困户提供农业信贷支持。同时,通过发行债券筹措资金的方式,按商业银行的原则进行经营,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有特定的贷款对象,向贫苦农民提供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消费贷款。每个地区的农村银行皆由一家商业银行主持,其资本金由中央政府、州政府、主办商业银行分别认缴50%、20%和30%。

第5篇

【关键词】综合经营;金融风险;银行业绩

1.引言

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于美国的金融体系是一场系统性的改革。该法案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经纪、承销业务,禁止商业银行的员工在证券公司兼职,商业银行从事保险业务也受到严格限制,而仅保留了承销政府债券的资格。该法案对利率上限和银行跨州经营也进行了严格限制。美国自此形成了长达66年的分业经营金融体制。

但是随着金融业深化和扩张,该法案形成的分业经营格局阻碍了银行业务扩展,而非银行机构侵入商业银行的存贷款领域,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出现,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部分获得特许的商业银行开始从事证券承销业务,而1998年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标志着该法案已名存实亡。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分业经营的规定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准许银行控股公司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打破了银行、证券与保险之间的金融防火墙,确立了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

我国在资本市场的建设过程中,采用了分业经营的模式。《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但是目前严格的分业经营都已被突破,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和平安集团成为实质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国务院批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允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由于现实与法律条文存在着脱节情况,因此立法机关、市场机构以及专家学者对这一禁止性规定争议较大。最后,三部法律在修改时,都在原有的综合经营禁止性规定基础上,加上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既为既成事实提供法律依据,也为下一步的金融改革和发展预留了空间。

根据世界银行2012年公布的银行监管数据,在其所统计的142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10个国家和地区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79个国家和地区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保险业务。但是,始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加深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对于金融风险的担忧,在综合经营的模型下,源于证券和衍生产品的风险很容易传导至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商业银行部门,降低银行业务的稳健性。从短期影响来看,可能造成银行的监管资本无法有效吸收损失,金融机构的杠杆倍数较高,会进一步恶化市场风险。同时,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银行挤兑,造成银行流动性不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也会失去作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也可能加剧银行的不稳定性。从长期影响来看,由于金融市场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金融体系存在内在的脆弱性和关联性,微观风险容易演化成为系统性风险,风险的直接传导(“多米诺骨牌效应”)会使风险传导至整个金融链条,造成金融资产缩水,金融机构经营质量下滑;风险的间接传导(“羊群效应”)会放大顺周期性,造成市场信心丧失,市场剧烈波动。

我国《商业银行法》修改时,把第四条“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修改为“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这一原则顺序的变化,表明了立法机关对审慎监管、审慎经营的高度关注。本文认为应该分别从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角度去分析中国是否应当采用综合经营模式、综合经营对金融业的影响以及我国建立综合经营体制的具体路径选择。

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73个国家的面板数据,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对世界范围内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具体影响效果进行实证分析。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在简要回顾文献的基础上探讨综合经营的内涵、影响和我国建立综合经营体制的路径安排;第三部分介绍样本情况及描述性统计;第四部分进行实证检验并讨论结果;第五部分总结全文。

2.理论分析

1929年开始的大萧条中,美国倒闭的银行超过9000家,股市崩盘,金融系统无法稳定运行,美国国会对危机的调查认为正是商业银行涉足证券行业导致了金融危机。随后,美国通过《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Q条例》,建立起了金融分业的防火墙,从业务、地域、人员和利率等方面,防止某一金融领域的风险传导到其他领域,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

但是,由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受到了严格的管制,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逐渐绕开监管,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展开竞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面对着高额利润的刺激,也开始寻求规避途径。商业银行纷纷成立银行控股公司,跨州设立分支机构;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产生了大量的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监管部门顺应金融发展潮流,采取了一系列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如取消存贷款利率上限、扩大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等等。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批准五家商业银行直接从事企业债的承销业务,并允许摩根大通公司承销股票,随后又扩展到其他银行。而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银行控股公司可以转变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允许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交叉持股,业务经营相互渗透。

我国在金融改革试点的过程中,曾经尝试过综合经营的模式,中信公司、交通银行等都涉足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等业务,但由于宏观经济的波动以及制度建设不完善,金融市场出现过较大的混乱,1993年中国政府确立了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实施,为分业经营提供了法律上依据;从监管体制上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分业监管。但是,现实中已经存在了所谓“光大模式”和“中信模式”(王鹤立,2008)的金融控股集团,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法律修改时在坚持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加入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一定限度上认可了综合经营模式,也预留了改革空间。

是否应当采纳综合经营模式,核心问题是综合经营对金融的影响程度。《证券法》在立法之初,正是吸取了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因而禁止综合经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是否已经具备了建立综合经营体制的条件?

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而绝对的分业经营已经非常罕见。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已达133.6万亿元人民币,与2004年底相比,增长了324.1%。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11年9月末,已有来自47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中国设立机构,外资银行资产总额达到2.06万亿元人民币;综合经营的模式具有范围经济、规模经济的特点,有利于银行的降低经营成本,扩大业务范围,我国商业银行也加快了“走出去”的发展步伐,。

但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了综合经营下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的巨大影响,监管标准和监管质量都较高的美国金融业在危机中损失惨重,以至于美国不得不实施“沃尔克规则”,禁止商业银行开展对冲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类似工具的大额投资,而且重回“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的呼声不绝于耳。

综合经营金融体制的建立,应当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发达程度和监管能力相适应(席涛,2010),纵然中国金融业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我们不能忽视我国金融市场仍然较为落后,监管水平依然有限,金融机构治理水平不高,客观分析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相当程度上来源于经济增长、政策扶持等外部因素支撑,银行业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自生能力依旧欠缺,内在约束机制的有效性依然不足。截止2012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已达4929亿元人民币,其中次级类贷款余额为2176亿元人民币。中国经济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宏观经济风险极易转化为金融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次级类贷款违约风险上升,进而造成流动性不足,影响银行稳定经营。建立综合经营体制必须考虑到我国证券业和保险业仍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的现实情况,尤其我国证券市场波动较大。

金融风险监管能力也是建立综合经营体制必须考虑的因素。我国金融监管立法不足,虽然已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但该法缺乏具体实施细节的规定,难以直接适用。国务院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银监会近年来制定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但是,较高位阶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依然较少,而红头文件的颁布和废止却十分随意,总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设十分不健全。监管机构的执法水平和能力也较为欠缺,监管部门和市场机构对金融风险的测算、预防和处置,都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和经验。

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的相互渗透,可能导致道德风险问题。综合经营模式下,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金融机构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相互挪用客户资金,金融防火墙无法发挥作用,原有的微观风险没有消除,还可能产生新的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公开缺乏严格、统一的标准,并表监管仍处于起步阶段,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难以识别,由于顺周期性的存在,控股公司持有的高杠杆工具在市场形势较好时,往往产生了较高的估值,造成金融机构资产虚高,处于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商业银行则可能从事相应的业务予以配合,因此被迫承担了本不需要承担的风险,造成经营效益低下。

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提出两个待验证的假说:

假说1:综合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较高。

假说2:综合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较低。

3.研究设计

(1)样本选取

本文使用了73个国家和地区的面板数据,银行经营业绩数据取自于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的全球金融发展数据库(Glob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Database),金融经营体制的情况来源于《银行监督管理数据库》(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Database)。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源于世行《世界发展指标》(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及《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Report)。

(2)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根据前文提出的假说1和假说2,本文将待检验的回归模型设定为:

Bankperformanceit=β0+β1Universalbankingit+β2Xit+it (1)

1)被解释变量

模型(1)中,被解释变量Bankperformance代表银行业绩,包括银行的不良贷款率(Nonperformingloans)和净资产收益率(ROE)。前者是指不良贷款(包括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之前的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的比率;后者是银行净利润与资产总额的比率。

2)解释变量

在世界银行公布的《银行监督管理数据库》中,披露了各国金融机构分业和综合经营的情况,本文将是否采用综合经营模式设置为虚拟变量Universalbanking,采用了综合经营体制(允许银行经营证券业、保险业),虚拟变量为1;禁止综合经营的,虚拟变量为0。

3)控制变量

本文选取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城镇化率(Urban)、法治水平(LAW)、银行业集中程度(Concentration)和贷款拨备覆盖率(Provision)作为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变量,引入回归模型。

(3)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表1报告了本文变量的描述统计,包括了2005年至2010年73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数据显示,被解释变量中,不良贷款率的平均值为4.59%,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11.94%。解释变量中,综合经营的均值是0.4。表1还列出了5个控制变量的描述统计,包括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城镇化率、法治水平、银行业集中程度和贷款拨备覆盖率,从中可以发现,标准差较大,说明各国在这几个指标上差异很大。

4.实证检验与分析

为了系统地考察综合经营金融体制对金融稳定以及银行经营业绩的影响,本节在控制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城镇化率、法治水平、银行业集中程度和贷款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对面板数据进行了回归分析。

经过豪斯曼检验(Hausman Test),P值较小,本文所使用的两个回归模型都应当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而非随机效应模型。

我们对综合经营下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情况进行检验,表2中的(1)列显示,综合经营模式对于银行不良贷款率存在着正向影响,并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证明了假说1是成立的。

本文对综合经营下银行净资产收益率的情况进行检验,在控制了相关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指标的情况下,表2中列(2)显示综合经营体制对银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着负向影响,并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由此说明,采用了综合经营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其金融机构呆坏账越多,银行的经营风险较高,经营效率越低。这也验证了假说2。

基于实证检验结果,我们可以发现,银行与证券、保险业务的相互渗透,的确与金融危机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虽然我们无法验证这种相关关系是否是因果关系,但是,这也提醒我们必须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我国综合经营模式的建立。银行的安全性已经超过流动性和效益性,成为最主要的经营原则。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其中,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贷款损失拨备和流动性都是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最关心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水平的提升,不仅要反映在利润率指标上,更要注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而这不仅仅需要银行自身的努力,还需要监管部门做好制度设计,不断完善促进金融也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规范,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具体到综合经营的制度建设,由于我国综合经营试点已经实行了三十多年,但仍然缺少一部《金融控股公司条例》,法律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现实中很难找到具体适用的依据,拥有综合经营特许的控股集团,一般仅能依靠政府部门的批准、决定等“红头文件”从事试点业务,这样不仅造成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也不利于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稳定发展。

对于综合经营立法的影响,立法机关和学术界都缺少定量的成本-收益分析,如果难以证明为建立综合经营所支付的成本小于其带来的收益,那么综合经营体制的建设就缺少合理性、效益性和稳定性。

5.结论及建议

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了金融综合经营的试点,目前已有数家金融控股集团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综合经营业务,但是综合经营仍然缺少较高位阶的立法,而且对综合经营带来的影响分析非常不足。

目前大多数国家,尤其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已经采用了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本文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综(下转第157页)(上接第154页)合经营的收益,认为综合经营有利于降低交易和经营成本,有利于金融市场规模扩张和业务创新。但是本文对综合经营下银行业的经营效益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综合经营显著地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效益,提高了银行的风险,与金融危机的发生存在着相关关系。本文认为,不论是宏观经济稳定性、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还是制度建设以及监管水平,我国建立综合经营金融体制的条件都还不成熟,现阶段不适宜直接放开综合经营。

本文建议,应当加强对综合经营的影响研究,充分分析其对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的影响,并且在此基础上完善综合经营的法律建设,尤其加强金融风险的识别、预防和化解制度建设,为未来综合经营的建立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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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具有防范收汇风险的作用,同时具有融资条件宽松、手续简便易行的特点,日益成为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模式的首选。随着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建立和专业化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贸易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

从出口保险的发展速度来看,根据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中国信保在2002年的承保额仅为275亿美元。而2009年,中国信用保险及担保的承保金额达到1166亿美元,同比增长858%。其中,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额806亿美元,增长2053%;投资和租赁保险保额543亿美元;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额8413亿元,新增担保金额9亿元。2009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达到987亿美元,是过去七年(2002-2008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总额的69%。到了2010年中国信保累计实现保险及担保业务保额为19643亿美元。

从保险产品的种类来看,最初主要承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中长期出口信用险,而后扩大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资保险、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资信评估服务、账款追收服务、担保业务等。

从出口保险的渗透率来看,2002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即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占同期全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仅为22%,而截止到2009年,我国出口保险的盖渗透率已达到179%,较2002年增长了813倍,并且渗透率179%也已超过了近几年国际平均渗透率15%左右的水平。

二、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机制不完善

出口信用保险并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也不受针对商业保险的一般保险法的限制。各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都有专门的法律作指导,如美国的《美国进出口银行法》、英国的《出口担保和投资法》、日本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等。各国政府通过单独制定法律或法规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性质和宗旨、地位和作用、经营目标、财务核算等进行规范。在中国,不但在中国人保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与保障,而且新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迄今仍然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可依。现行的《保险法》只是一部商业保险法,其中第156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4年7月实施的《对外贸易法》也仅仅是在第53条中对出口信用保险作了简单的一般性规定,即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因此,出口信用保险立法的滞后,导致了难以有效保障和规范中国信用保险的业务运作,从而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出口信用保险预算问题

(1)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基本上在08%~1%之间,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平均费率高达2%。如此高的信用险费率使得大部分外贸企业望而却步。尤其是不少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家出钱办保险,本来就应该坚持盈亏基本持平的经营原则。我国现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在1%以下。再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规定的一旦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承保额的80%~90%左右,外贸公司得自己承担10%~20%左右这一实际。在当前整个世界市场都处于买方市场、外贸出口只有微利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实在太高。

(2)风险基金不足导致承保能力有限

第7篇

【关键词】保险投资 资金运用 投资风险

一、研究背景

2009年是新世纪我国经济最为困难的一年,但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却首次突破1万亿元,达到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从2009年起,保费收入逐年上涨,2010年全年保费收入14527.9亿元,较2009年又增长30.4%。截止今年4月,第一季度保费收入已达4717.1亿元,较去年一季度上涨1.6%。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资金投资业务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众所周知,2011年,我国继续施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在存款准备金率以及银行利率不断上升的情况下,银行信贷也进一步收紧,银行信贷投放量有所不足。如此大额的保险资金是否能够合理合规,并且高效的运用成为一个问题。最近5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外保险公司打入我国市场,我国保险公司在压力下迅速发展。保险的各个功能得到大力发展,比如保险对其余金融业的补充功能,资金的融通功能以及承担一定的社会风险管理等功能。2010年8月31日,新《保险法》的实施,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进一步的有所加宽,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过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偏低,稳定性差

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在我国一直很低。自2001年以来,除2007年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空前红火,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达到历史新高以外,其他年份投资收益率都较低,平均收益率不足7%。而某些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都高于7%。据有关学者研究,当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大于7%的时候,保险公司才能正常运作。但由于我国的特殊经济背景,特别是得益于近五年我国汽车行业的飞速发展,机动车保险为保费收入贡献颇多,所以低收益率并没有影响保险业的发展。但随着今年汽车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日渐凸显,相信机动车保险占大部分保费收入的格局终会改变。我国保险业亟待提高投资收益率并且保持收益的稳定性。我国保险投资收益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保险投资收益情况

2.投资结构不合理

由于保险行业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各行各业,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普通百姓的民生问题。在AIG公司的前车之鉴下,我国政府更加强调保险公司的投资安全性,所以占投资比例大多数的是低收益率的银行存款。就在统计局最近的五月CPI指数显示,CPI指数高达5.5%,大多数银行存款利率已然成为“负利率”。显而易见,银行存款不应该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方式。相反,债券投资在西方保险发展历史上历来是主要的投资方式之一。作为保险业的鼻祖,有着300多年历史的英国保险公司劳合社2010年最新数据显示,债券投资占该公司总投资的52%,其中寿险业账户占55%,财产保险账户占49%。其次,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接近21年,但相比上百年的西方证券市场来说,不足之处太多,不尽完善的证券市场使得政府不敢将巨额的保险资金放手证券市场。但不得不说的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证券投资的监管过于严厉,以至于保险资金缺乏灵活性。高回报率的项目不让做,低回报率的项目又不得不做,保险资金几近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

3.保险投资行为短期化,资产负债不匹配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多种多样,各种业务的期限差别很大,短到一小时的航空保险,长到20年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该将各种保费区别对待,分别投资,而我国保险公司大多投资于短期项目。致使资金来源和投资渠道不相匹配。比如,寿险的资金来源一般比较稳定,这部分资金本应该投资于长期储蓄,国债,房地产等项目,但也被投资于短期项目。

4.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在我国,长期以来当提及保险业时,大家不由想到保险公司的唯一工作就是推销保险。这反应了我国保险公司历来将主要精力放在承保业务上,而对投资业务十分轻视。这样一来,许多优秀的投资人在保险公司无用武之地,从而造成了保险公司的投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具有较高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保险投资与证券投资,银行投资不同的是,保险投资涉及的领域更多更广。所以,这对保险投资人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保险投资人对每个行业都要了如指掌才能在投资市场上发现机会,把握良机,获得收益。

三、建议

保险公司应逐步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水平。合理运用资产负债混合配置的管理策略。在资产负债管理中,要注重“资产主导”和“负债主导”相结合。在资金的运用中,除了保证资金安全性,更要将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者有机的结合。另外,只有不断思索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才能与国外保险公司缩小差距。保险公司还应结合我国特有的经济环境,不要盲目模仿国外保险公司的投资模式。比如,当下保障房工程的建设资金短缺已经成为保障房建设的一大难题,巨额的保险资金完全可以用于保障房的建设。这样不仅扩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而且更是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帮助,可谓利国利民。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局年鉴2010.

[2]孟辉.保险资金运用问题研究,全国优秀硕士毕业论文,2010.

第8篇

论文摘要:2006年5月,检查组对天津市部分邮政储蓄机构的内控状况、现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天津市邮政储蓄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本文就邮储在机构、人员、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天津市邮政储蓄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业务开展情况

1.储蓄基本情况。2006年9月末,全市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267.06亿元,较年初新增储蓄有款31.92亿元,年增长率为13.57%;较去年同期新增储蓄余额57.77亿元,增长率为27.6%。其中,定期储蓄存款224亿元,占储蓄余额的84.07%;活期储蓄存款42.2亿元,占储蓄余额的15.8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0.09亿元,通知存款0.1亿元。2006年9月末,邮储存款余额市场占有率为9.76%,存款余额居全市第5位。

2.中间业务情况。目前,天津市邮政储蓄机构开办的中间业务有代收代付(工资、代收电信资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代收水费电费等)、保险、国债和基金等业务。截至2006年9月末,中间业务收入0.57亿元,占邮储业务收入16.17%。其中保险业务量9.31亿元,保险业务收入0.375亿元,占中间业务收入的66.31%,市场占有率达到38.63%。目前,已与全市9家寿险公司、3家财险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的险种主要有寿险、家财险和意外险、机动车辆险等。

(二)机构设置情况

天津邮政储汇局成立于1989年12月份,隶属天津市邮政局,目前设置综合办公室、市场部、信贷业务部、储汇业务部、会计核算部、稽查安保部、保险业务部、清算中心、储蓄卡部等部门。

目前,天津市邮政储蓄网点361个,其中市内六区邮政储蓄网点155处。共拥有自动柜员机(ATM)176台,其中市内六区106台,塘沽区15台,大港区14台。

(三)人员情况

2006年9月末,天津市邮政储蓄从业人员2076人,其中正式职工696人,占33.5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232人,占11.18%。

二、当前邮政储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素质制约邮政储蓄业务的发展

其一,天津市邮政储汇局为天津市邮政局所辖二级单位,各区县储汇分局为各区县邮政局的业务部门,因此各区县储汇分局与市储汇局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其二,邮政储蓄独立于邮政局,天津市邮政储汇局作为专业局负责对各区县邮政局的储汇业务经营进行发展筹划、业务指导、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三,邮政储蓄机构的人事管辖权集中于邮政局,市储汇局对各区县储汇分局并不具备人员管理的权利。这种业务与机构、人员相分离的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邮政储蓄的发展。

目前,邮政储蓄从业人员中只有1/3为正式职工,从业队伍缺乏稳定性;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仅占11.18%,学历层次较低,素质不强,业务水平不高,缺乏金融业务经验及专业化管理能力,难以提供令用户满意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邮政储蓄这种特殊的管理模式,使监管部门无法对邮储的业务和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大大削弱了执法力度,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二)财务管理模式使现场检查难以延伸

邮政储蓄机构作为邮政局的下属机构,其邮储业务收入按季统一上划天津市邮政局。天津市邮政储汇局作为报账单位,其财务核算完全由天津市邮政局帐务中心负责。邮政储蓄没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行政管理机构,无法全面掌握财务收支情况,无从进行成本核算,制约了邮政储蓄业务的发展。

在这种财务管理模式下,银行业监管机构无权对邮政部门的账务进行检查,也就使邮政储蓄机构的财务收支完全游离于监管范畴之外,使现场检查难以延伸,为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操作风险是邮政储蓄面临的最大风险

银行业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不充足或运行失当,以及因为外部事件的冲击等原因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通过对天津市邮政储蓄机构的日常监管、现金业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状况现场检查发现,邮储机构在现金业务、大额交易、网点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操作风险隐患。如单人进出库房、不严格执行存款实名制、柜员交接时不对现金进行请点等严重违规现象。这些问题的发生源于邮储业务操作流程不完善、内控制度缺失和业务人员有章不循,若不及时进行整改,将极易造成操作风险,不利于防范案件和保证储蓄资金安全。三、政策建议

(一)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进程

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开始筹建,邮政储蓄改革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邮政储蓄机构应尽快做好成立邮政储蓄银行的准备工作,重点要在法人治理结构、银行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分账核算、人员专业化管理等基础建设方面做好准备,力争早日达到银行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的操作规程,科学制定财务管理、业务监督、业绩考核等一系列相关制度和办法,对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事后监督,有效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已不适应当前发展和基层实际管理情况的内控制度进行修订,为无章可循的业务环节制定操作规程;二是建立风险管理机制,设置相应的风险管理机构,制定风险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不断提高对各项业务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水平,为业务的全面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引进和培养精通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

改革与发展,人才是关键。首先,应大力引进金融和财务会计专业人才,充实从业人员队伍,为改革和发展奠定基础;其次,借鉴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切实加强在岗职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再次,建立一套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给职工以提高专业水准的动力和压力。通过上述措施营造聚才、育才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满足邮政储蓄业务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第9篇

论文摘要:农业产业化需要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投入,而金融投入是农业产业化的投入主体,因此,构建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体系十分必要。当前,应积极发展农村各类金融组织,建立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机构,优化投融资环境,完善农业产业化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确保农业投融资持久、高效运行。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农业产业化打破了原有农业发展的产业边界,涵盖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联结了农民、企业与市场,实际上贯穿了传统的一、二、三产业。在资金配置方式上,由于产业化过程中在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方式会出现变化,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相应地会出现变化。一是龙头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二是农户的生产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三是农业科技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此外,农业产业化所需的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然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各级政府的财力有限,龙头企业的整体实力不强,农户的资金实力较弱以及社会资金流入产业化的渠道不畅,导致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所需资金严重缺乏,农村金融的发展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现有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需要

农业产业化需要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投入,而金融投入是投入主体。目前农业投入主要来自财政、银行、农户(家庭开发经营支出)。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计算,近十年在财政、银行、农户的农业总投入中,财政平均占17%,银行平均占61%,农户占22%,三者总投入平均增长20,6%,其中财政占7%,农户占17%,银行占76%。但是,相对于农业产业化巨大的金融需求,现有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仍难以有效满足客户需要。

(一)从金融层面分析

1、政策性银行支持范围狭窄。农发行调整职能,将业务范围由原来重点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农产品转化企业拓展,在拓展新业务上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从其支持的范围来看,支持对象仍局限于粮油购销企业和粮油深加工企业,对畜禽养殖业、竹制品加工业、丝绸加工业等产业较少介入,支持“大农业”目标未得到充分体现。而农业产业化是以“大农业”为前提的。

2、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外流。从县域商业银行近年情况来看,存差逐年扩大。由于上存资金元风险,收益性高,县辖国有商业银行均将吸收的存款通过二级准备金形式上存到市级分行,然后再以同样形式上存。县域资金向上级金融机构集中,减少了支持县域经济的资金来源。

3、农村信用社重负难当。随着农业银行在乡镇网点的减少,农发行业务缩小为粮棉油收购贷款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部撤并,客观上赋予农村信用社独立支撑农村金融主渠道的职能。但由于当前农村信用社正值改革攻坚阶段,资本充足率较低,抗风险能力弱,面对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产业化蓬勃发展而产生的资金需求,显得力不从心。

4、担保基金品种单一,规模较小。虽然地方县市设立了农业产业化担保基金,但专门针对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担保基金数量有限,且担保基金的规模不大。这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资金需求而言只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企业扩大生产的资金需求。

5、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不足。我国产业化发展时间不长,大量的企业还未达到规模。由于原有贷款制度的制约,信贷资金往往向大公司大企业集中。由此产生的“马太效应”,压挤了一些成长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的信贷资金来源空间,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快速发展。

6、农村金融市场不完善。一是供需不能由市场信息反映调整,利率机制不完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其小范围内的信息资源,能降低监督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但目前的集中贷款决策权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对农村金融的需求变化作出灵敏的反应。信贷等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二是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保险市场、担保市场等还未完善。

(二)从农业产业化层面分析

1、市场竞争力不强。目前大多数农业产业化企业规模不大,产业链条短,科技含量较低,以生产初级产品为主,品牌意识不浓,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受支配的地位。竞争力不强制约了其融资需求。

2、财务管理不规范。大多数农业产业化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自身运作不规范,生产经营多为家族式管理模式,且缺乏规范的财务管理,甚至提供虚假报表,因而难以取得金融支持。

3、有效抵押不足。大多数农业产业化企业起步较晚,规模小,家底薄,有效资产存量少,而要取得扩大再生产贷款必须有可行的担保单位和抵押物,但由于其自身抵质押不足,信用评级低,寻求担保单位较难,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往往因此得不到满足。

4、保障体系不健全。农业是弱势产业,整体效益比较低,受自然环境(如台风、禽流感等)的影响大,而目前农业保险体系、农业风险补偿体系、农业担保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使农业及其产业化经营的弱质性显得尤为突出。同时,农业发展对信贷资金的依赖程度又较高,特别是一些成长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更是需要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在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能为防范风险而谨慎投入信贷资金,从而使企业丧失发展良机。

二、构建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体系

(一)积极发展农村各类金融组织,建立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机构

应当建立以非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基于市场机制的、受法律制约的、规范的金融组织。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实施“三农”资金支持,逆市场配置资金,增加农业农村资金投入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有效结合的支农方式。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对符合国家发展意图的农业政策扶持项目的直接或间接投入,可以诱导更多的商业性、社会性资金投入,形成乘数效应,以达到带动农村经济增长的目的。

农业银行要调整发展的思路。鉴于农业发展银行功能仍然缺位、农村信用社实力有待增强、民间金融尚需规范等历史和现实因素,农业银行应是有限度而不是完全的商业化。要积极支持乡镇优质企业二次创业,作好与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交叉定位。由于农业银行继续部分政策性支农业务,国家应在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人民银行也应给予其更多的优惠再贷款,解决支农资金不足和成本过高的问题。

要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要明确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完善其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应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恢复其作为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本来面目。建立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科学民主的产权制度。在政策上给予农村信用社更大的支持,在利率的确定方面应有相对于商业银行更大的浮动空间。

邮政储蓄要大力推进小额贷款的试点,为加人产业化环节的农户提供更及时的资金帮助。要建立规范化的中央银行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再贷款支持制度,借此促进邮政储蓄存款回流农村。

国家要扶持农村各类金融合作组织的发展。目前,广大的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业的资金,基本上是依靠自身的积累和农村中的私人间借贷发展起来的。农村中私人间借贷每年可以达到几千亿元,这个事实说明,各类金融合作组织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村镇银行的试点在这方面是个有益的尝试。

(二)优化投融资环境,确保农业投融资持久、高效运行

健全的农业投融资机制和良好的投融资环境有利于吸引资金投入农业,稳定农业企业的资金来源和有效运用农业资金。应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应逐步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要加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财政应对农民、农村企业所交纳的保费以及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亏损提供适当补贴。通过政府补贴或委托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原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建立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和信用登记系统,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诸如农业风险基金等专项基金和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对因遭受洪灾、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解除农业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增强他们对农业投资的信心和决心。要优化农业投资环境,使农业资金持久投入、高效运行。

(三)完善农业产业化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要着手制定当地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贷款业务发展规划,明确近期及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及发展措施。

农发行要突出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特色加工企业,营造农发行信贷业务的品牌优势。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贷款业务发展规划,有目标、分步骤地实施营销和发展战略。要积极巩固现有客户,着力培养一批优质客户,适当集中审批权限,抓好制度建设,探索积累经验,可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扩大省分行审批权限,并赋予二级分行一定限额内的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办贷效率,壮大优质客户和黄金客户群。金融机构要在促进粮油产业化和加工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

农信社和农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及时满足农户与企业的资金需求。坚持因企因户制宜的原则,把握企业和农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掌握企业和农户的资产负债、经营效益、市场占有率、发展潜力、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况,分析其现实的风险承受能力,注重从第一还款来源判断和把握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改变单纯依赖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来把握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灵活选择贷款方式及信贷支持方式,降低客户交易成本,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不同的营销策略,提供有区别的信贷服务,采取相应的贷款管理方式。将农发行的资金、营销资源和管理投入,按照客户的层级优化配置,从而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提高贷款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