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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年金 养老金 存在问题 对策
企业年金是指以员工薪酬为基础,个人和企业分别按照比例提取一定金额统放在个人账户下,由金融机构托管,并指定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又叫做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养老金、私人退休金等,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养老金福利,是员工退休后获得的收入。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我国企业年金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今天为止,企业年金的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在不断扩大
有资料统计,在1991-2000年的前10年里,企业年金基金积累额仅191亿元,中国只有1.6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有560万人。在2001-2006年的6年时间里,基金积累达到910亿元。截至2011年末,全国有4.49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比上年增长21.3%;参加职工比上年增长18.1%,基金累计结存3570亿元。在国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建立的储蓄养老保险的多层体系建设中,企业年金发展速度明显在加快,社会作用和影响也在日益加强。
(二)与企业年金相关的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
我国首次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在1991年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1995年,被确定为DC模式。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将其更名为“企业年金”。由此,我国企业年金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与《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使企业年金的制度有法可循。之后,我国又出台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配套制度,确保企业年金的有效运行与顺利实施。
二、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已基本确立了国家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建立,市场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管的制度框架和运行规则。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仍处于缺失状态,难以明确界定各角色的职责,难以规范化管理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年金法律结构。如1994年澳大利亚《退休金行业监督法》,1995年法国《养老金法》。而我国至今仍然缺乏良好的法律和制度支持,严重制约了年金的发展。已开始实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虽使企业年金的运行和监管有了基本依据,但两个试行办法仍是框架性的规定,对有关投资监管政策及管理机构的分工还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统一性不够;有关年金基金监管的具体规程、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的规定并未明确,受托人的责任描述也较笼统,有待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规范性的操作意义。
(二)委托-关系中,整个链条复杂,连接不通畅,效率低,有资源浪费现象
我国DC型的信托模式引入了账户管理人、受托机构等多个角色,信托、基金、银行等同时进行。年金受托人将年金的账户管理交予年金管理机构,将投资决策交予基金管理人,将资金保管交予资产托管人,并分别与之签订契约,从而形成三层独立的委托-关系。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公司、托管银行是具有不同利益的经济主体,各具体行动受自身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所制约。实际在如此复杂的关系下,必然存在传导链过长、相互衔接复杂、业务环节效率低、及不同行业与不同机构的分工合作问题。另外,从实践中来看,年金的成立和运作的形式多样,各主体的地位存在名不副实,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实力与权力不相符、市场资格与实际地位不对称,商业利益与法律责任不匹配等,导致作用难以发挥,理想与现实相背离。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及优惠不到位
目前我国提取年度工资总额5%的税收优惠偏低,实践中若照此比例缴费,很难保障员工退休后的年金待遇需求。举个例子说,某企业员工平均月薪3500元,如果企业享受5%的优惠政策,并按照工资总额的5%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那么员工的企业年金账户每个月能增加175元,一年积累2100元(假设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和工资增长幅度相等,正负相抵),20年积累额为42000元,如果按照企业年金待遇为在职职工按照20%的替代率计算,即每月缴纳700元,那么企业缴费部分20年的积累额也只够发放10年的企业年金待遇。另外,仅涉及了企业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过于单一。从员工角度来说,钱缴上去退休后才能取得出来,如果不能享受税收优惠,那么员工有动力去牺牲即期的消费而缴费?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年金的发展。
(四)监管运行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对于当前年金的监管事实上涉及政府部门、证券、保险、银行等多个部门,涉及政策制定、宏观调控、运营监管等各个方面,但监管者各自的分工并不十分明确,这很难避免政出多门、权利重叠并相互擎肘的低效率现象。我国企业年金业务监管主要由各类年金经办机构承担,且只接受来自政府单一机构的监管,在取得相应资格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专业投资机构、托管银行、中介机构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等机构,如何共同参与,发挥监管作用这方面并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运行机制。企业年金各参与主体来自自身的监管意识缺乏,亟待强化与提高。
(五)企业、员工层面存在的问题
企业是举办年金的主体,其头等目标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盈利模式限制了年金发展的空间。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严重的供大于求的状态,企业极易利用丰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以压缩人力资本为手段来获取利润。尤其是大部分中小企业竞争压力巨大,成本控制意识很强,使企业管理层宁可多发奖金而不愿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以调动员工的积极主动性。另外,由于目前社会压力大,一部分企业职工也存在短视心态,他们认为年金是几十年后的事情,自己在单位里头是否会长久发展还不一定,不如增加眼前的收入来的实际,这些都是与企业年金的将来效应相悖的。
三、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性建议
(一)加大宣传年金重要性的力度,适当下调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保持企业年金拥有不竭的动力;
从世界范围来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的替代率比例为432。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拿走了相当大一块蛋糕,替代率达到80%-90%,在某些行业甚至达到了100%,呈现一户独大的局面。其替代率越高,年金的替代率就会相对偏低,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必然会对企业年金形成挤出效应。因此,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应适当让渡于企业年金,为年金的发展留足更为广阔的空间。另外,企业年金是公共年金计划的重要补充和扩大,对员工的影响已显而易见。应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媒工具,深入广泛地进行宣传,使企业与员工了解企业年金的重要性,消除双方的短视行为,培养全民风险意识,逐步向强制型迈进。
(二)呼吁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年金的实施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政府所采取的政策和相关法规,决定了今后的发展和成长空间。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做更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明确年金市场的具体运作规则,对年金计划的建立以及账户管理、托管、投资运营等各环节进行规范,以保障基金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权利;对年金的性质、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基本运营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证,也为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另外,工业化国家对企业年金计划往往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前列支,雇员的缴费也可以免交所得税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更需制定并严格执行对年金供款和投资收益予以免税,以提高企业和个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三)企业年金的各机构主体应该权责利明确,协同合作,形成统一的年金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一揽子的服务
美国为了方便顾客,许多金融机构为企业养老金计划提供了“一站购齐”的服务,包括起草计划书和总结书、提供任何法律所要求的政府和计划参加者的报表和纰漏信息,提供受托管理和资产保管的服务,以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和其他所有计划行政管理所需要的服务。我国可以借鉴此种模式,逐步改变年金的分业协同模式,提供使企业从建立年金计划到基金运营管理的“一站式”便捷服务方式,最大可能规避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并且要求各家机构加强合作,提供一揽子服务,建立起统一的年金管理信息系统,保障年金的运行。
(四)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各企业可以有针对性的要求制定适合于本企业发展的、创新型的优质年金产品
我国的大、中、小企业数不胜数,各企业的运作方式、管理经营模式、薪酬战略计划等不尽相同,很难用确定的、统一的标准加以衡量。因此,各企业在与资本市场相互促进的基础上,有必要针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目前发展的趋势及未来的目标等,制定适合于本企业发展的年金计划,使企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战略的各项优势,并且与员工之间相互获益,同时促进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尤其是中小企业众多,而其恰恰是建立年金的“主力军”,应该更加进行扶持,在健全相应制度、运营规则的基础上,大力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使年金获得长足、有效的发展。
(五)加强监管力量,完善协调监管框架
政策在制定监管制度时,应遵循三条原则:一是保护参保人的利益;二是防止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被滥用;三是让市场竞争成为制度运行的主要方式,在市场失效的地方政府才出场。在我国,首先应对管理年金的经办机构在执行政府有关政策、法令情况方面进行监管;其次是对基金的运营、保值增值情况、偿还能力进行监管。另外,还应对年金的管理机构、年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对年金广告实行特别监管,防止误导性广告盛行,损害参保人的利益,影响人们对制度的信任;对年金的投资进行严格监管。只有这样,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的发展才能相得益彰,实现双赢。同时,各机构主体应相互监管,促进保障企业年金的良性运行。
四、结语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是很多层次的制度性问题造成的,有待于各因素的协调发展和政府、企业、资本市场以及员工的共同努力,以处理好企业年金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使企业年金得到突破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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