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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论文

时间:2023-03-28 14: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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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为后人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应当科学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同遗产的性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取舍,将其中合理因素加以继承和改造,为现代的法制建设服务,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自身的现代化。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文明历史的古国,在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积淀了大量的法律文化遗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当包括实现法制现代化。而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要求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如何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因素化为积极力量,为现代法制建设服务,应当成为认真面对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武树臣先生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书中指出,所谓“‘法律文化’,是以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法统)和宏观样式(法体)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领域”[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从上古时起至清末为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上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有着其独特而鲜明的特点。

(一)“礼法合一”“、诸法合体”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德主刑辅”的原则不断得到强化,最后形成了“诸法合体”“、礼法合一”的法律思想。首先,礼是社会的主要调整手段,被作为治国之道,而法只能成为礼的补充手段;其次“,诸法合一”,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过分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法律在这里只是被作为统治者镇压百姓的工具和礼的载体。

(二)国家本位、义务本位

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人治主义色彩,主要表现便是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强调权力大于法律,皇权至上。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是最高的法律渊源,法律是皇权的附属品。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长官兼有司法权,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封建统治者们只注重人们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个体成员的权利受到社会、家族等因素的抑制。

二、如何正确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法律文化和世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研究价值。但是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它却没有得到科学公正的待遇。对其有两种极端的看法:一种是把它渲染为中华民族的国粹精华;另一种则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这样的态度是不对的,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必须肯定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之间是必然会存在冲突的。首先传统法律文化是产生在落后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文化形态;而现代法律文化则是在工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其次,两者体现了不同社会的价值取向。传统中国社会权力至上,国家本位,义务本位,忽视个人权利;现代社会人人平等,民众的权利意识很强,强调权利本位。这两种法律文化植根于不同的土壤,所以传统法律文化难免会显得格格不入,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抑制当代中国法制变革的消极因素。

另一方面,应当明确传统法律文化是具有历史继承性的。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深刻地影响着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与行为,制约着他们的法律态度及其对法律的认同感。公丕祥教授指出“: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的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的不稳固的。[2]”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法律文化,更不能割断传统,要注意从我国的传统中发掘积极因素,使传统发生创造性转换,因为“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经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3]”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历史作为遗产,它的价值不是现代人回到历史中去,而是为现代人开创新的历史提供营养和动力。”对于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中国来说,只有协调好法制转型中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使传统法律文化发生现代转型,才能为实现法治现代化,建设法制国家奠定基础。

(一)体现“民本主义”思想,重视发挥人的价值

“民本主义”思想源于儒家“民为邦本,本固邦守”的思想。其基本特征是“重民”,强调统治者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爱民”“、敬德保民”、“博施于民”。“民本主义”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要求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要以民为本。大家所熟知的秉公办案的包拯主张“:民者,国之本也”,立法应当以利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在我国时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是值得借鉴实施的。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是以确认、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的。我们的法律实践活动必须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努力实践“司法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宗旨。只有真正倾听群众心声、实现群众利益后才可能使广大群众相信法制的力量,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只有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将这一原则贯彻落实到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去,才可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稳步前进。

(二)推行“礼法并重”,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在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儒家“德主刑辅”思想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一思想认为单纯使用强制性的刑罚只能使人一时不敢犯罪,是治标之举;而通过道德的教育作用,增强人性中“善”的东西,可以使人对犯罪萌生羞耻感而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才是治本的方法。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然而人们的道德水平却不断下滑,人们开始对依法治国产生怀疑。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2001年1月,同志正式提出了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只有不断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增强道德约束力,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才能缓解道德和法律的对立局面,以礼法的互动来保证国家的法制建设的正常发展。

(三)追求“和谐社会”,维系和睦人际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强调“三纲五常“”亲亲尊尊”,追求“和谐”社会氛围,反映在司法活动中就是要求根绝诉讼、以调解来解决民众纠纷。儒家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每个人只要克制自身的欲望,互相忍让,就不会发生纠纷,所有人都应当以和为贵。“无讼”是司法审判的目的,是士大夫阶层的终极理想。尽管当时的“息讼”、“贱讼”思想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忽视,但是这种注重调解的传统在缓和社会矛盾、保护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现在的司法实践尤其是民事审判中,调解依旧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法院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被誉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经验”。通过基层组织、法院等主体进行调解解决纠纷,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省诉讼资源。应该说这种重视调解的优良传统对安定社会、维护团结所做出的贡献是任何其他法律制度都难以比拟的。新晨

(四)探索“混合法型”,适应法系融合趋势

中华民族经过数千年的法律实践活动,探索和总结出了独具特色的“混合法”样式。所谓“混合法”是指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即“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在司法审判中,对于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进行审理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则适用以往的判例或者按照统治者的意思判决。我国古代十分重视制定成文法典,它对于维护全国立法、司法的统一,规范全体臣民的行为,明确行为准则方面是有巨大作用的。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发展迅速,成文法典又不可能包罗万象,难免会出现法律与现实生活脱轨的现象,这时“判例法“便可弥补“成文法”之不足。作为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的结晶“,混合法”是中华民族集体智慧的体现。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过程中,应当好好总结判例法的丰富实践和成功经验,取长补短,在现有法律模式基础上重新构建“混合法”的科学样式,让“判例法”在今天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影响了中华民族数千年,而且对世界法律文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在当今世界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成为必然。因此在面向未来构造现代法律制度的同时,不能放弃自己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而应在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第2篇

 

一、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1.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多。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学专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据统计,到2009年,中国大陆设立法本科学专业的就有630所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超过了30万人,而专科生也达到了22万之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学专业在中国的发展正呈现着欣欣向荣的趋势。然而,相对于我国法学专业学生人数之多,法学专业毕业生却面临着就业率低、失业率高的状况。而导致这一状况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一部分的高校为了建设综合型大学,贸贸然开设了法学专业,在扩大招生的同时却未做好教学工作。此外,各类专职学校以及成人大学等都纷纷开设法学专业,这些学校的大量招生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法学专业的学生人数,其中很大一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并没有接受完整的课程,其在法学方面也只能算是半吊子,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这也是导致其就业率和失业率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

 

2.法学教育层次多样化。我国的法学教育按照层次来分可以分为: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我的的法学教育具有层次丰富的特点,它也体现着我国法学教育的繁荣。然而,在法学教育所呈现的欣欣向荣景象背后,却隐藏着许多的弊端。层次的多样化所导致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法学教育的混乱。法学专业既有专业水平很低的专科,也有专业水平相当高的博士后,这也使得专业专业就业者在其择业时所呈现出的专业水平良莠不齐的现象,有很多毕业生并未真正掌握法学知识以及法学的实践能力,根本无法顺利入岗。而这些毕业生进入到社会,不仅增加了社会的就业压力,而且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进程也有很大影响。

 

3.法学教师师资力量薄弱。教师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所能够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一个好的教师能够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锻炼学生自主学习的才能。然而,一部分学校的法学专业是为了建设综合型校园而开设的,实际上并不具备足够的师资力量。这也就导致了这一专业的教师队伍大多是由刚毕业的硕士和博士生担任。这些老师一方面缺乏具体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又缺乏相应的教育经验,在教学过程中主要以照本宣科为主,枯燥乏味的课堂很容易让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尤其是法学这个原本就很枯燥的专业,兴趣的缺失自然而然导致了学生学习的懒散,既不能把握上课的时间,也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根本无法成长为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与此同时,有些任课教师在教授知识的同时还要准备学术论文,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大,对于教学的投入自然就减少了,教学质量的下降也就不难揣测了。

 

4.高校法学专业的硬件设施缺乏。一些高校建立法学专业时并不具备相应的教学素质,他们在硬件设施上的准备和投入也是匮乏的。法学专业的硬件设施不仅包括模拟法庭、多媒体教室和实习基地等的设施,还包括计算机房以及图书馆。模拟法庭和多媒体教室的存在能够极大的丰富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欣赏相关影像以及具体的操作中体悟法学的内涵和乐趣,在课后对资料的收集中增长法学知识,提高学习的能力。然而,有些高校在这些基础设施的准备上是相当简陋的,模拟法庭即使准备了也是个摆设,计算机房陈旧不看,图书馆中关于法律的图书少之又少。

 

5.学生缺乏实践的机会。法学专业本就是一个应用型的、务实的专业,是与社会息息相关的。因此,高校组织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实习,是非常必要的。然而,现实情况是,大多高校并未设置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实习课程,毕业实习也是流于形式,这就使得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具体的实践操作,在毕业进入社会时往往出现非常尴尬的境况,如不会书写诉讼稿,不会起草合同书等。

 

二、关于我国高校发现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

 

1.控制招生,提高办学质量。虽说我国法学专业的层次丰富,但效果并不明显。法学专业注重实际的能力,更具有实效性,对于法学学生的培养,也应该重视质量,不论是学生的整体素质,还是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能力上,都应该有所提高。对于这一问题,国务院教育部门有必要明确指出,二本以下的高校不得开设法学专业。这样一来,招生的质量能够得到明显的改善。与此同时,教育部门也需要对二本及二本以上的高校规定相对统一的法学专业教育的评价准则,只有符合国务院教育部门所提出的标准,才能够开设法学专业,以此来提高高校的法学专业办学质量,这是对学生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2.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的师资力量。一方面,高校不应聘请没有经验的研究生或硕士毕业生担任法学教师的职务。只有亲身进入社会实践过或有多年教学经验的教师才真正了解学生的需要和欠缺,才能够对学生起到引导和帮助作用。当然,高校可以对刚毕业的研究生和硕士毕业生以助教的身份进行培养,让他们能够积累经验,等到各方面成熟以后方可担任正式法学教师一职。另一方面,高校也需要对在职教师进行检测,通过淘汰制度激励法学教师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最终反馈到学生身上。而且,高校也可以组织一下交流活动,不仅是校内老师之间的教学交流,也包括校内教师和其他高校教师的交流。各教师之间的经验和疑问的交流和学习,也是教师们提高自己的一个平台。有此基础,法学教师的师资力量自然就提高了。

 

3.配备完备的硬件设施,提供更多实践机会。法学专业的教学仅靠课堂时间老师的讲述是不够的,更多的是需要学生自己去查阅资料。这就需要高校在学校的计算机室以及图书馆中关于法学专业书籍的配备上多花点心思。此外,为法学专业学生配备模拟法庭也是极为必要的,具体的操作能够让学生更为直观的领悟原本书中枯燥的文字,从而真正化为其学到的知识。除了硬件设施的配备要到位之外,还需要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每个暑假让学生到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和相关法院进行实习,学生自己的亲身体验是对理论知识的二次学习,对其能力的培养积极重大。

 

三、总结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然而,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着诸多问题:开设法学专业学校多、法学教育层次多样化、法学教育师资力量薄弱、硬件设施缺乏以及学生实践机会缺乏。面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控制招生,提高办学质量、提高法学专业教师师资力量以及配备完善的硬件设施,提供更多实践机会这几点建议来促进法学教育的进步,从而为社会、为国家提供更多优秀的法学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民主文化 社会化 制度化 生活化

一、农村民主文化建设中存在问题

(一)区域间民主文化建设的不平衡——社会化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主文化在村民自治的带动下得到快速发展,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行为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从民主效能上看,农村民主文化建设存在着较大的地区不平衡。以江苏为例,苏北与苏中地区,因“经济发展的滞后性,村民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因素影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程度较苏南地区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因此,加大农村民主文化社会化,努力创建一种大众文化,使整体发展较为落后的村庄在一个和谐互动的体系环境下得到改善和提高。

(二)民主意识与民主参与程度不足——生活化不够

在村民自治模式的治理下,农民群众表现出对民主的强烈渴望,可由于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加上传统文化对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使农民对民主文化的认知处于较低水平。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大增加了农村流动人口的数量。加上村委会选举、村务决策的民主性不高,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参与热情。广泛的民主参与是四项民主开展的基本前提,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程度不足,直接影响了农村民主文化建设的进程。

(三)民主制度与民主活动的建设不够完善——制度化不全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框架下,现有的制度或简单粗糙,或处于萌芽状态,这就难免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民主制度的完善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然而许多村庄的村规民约或村民自制章程缺失实际的可操作性和不能表达出农民的真正意愿,因此导致村民对村干部失去信心和村组织形式化的存在。所以,进一步完善农村民主文化制度化建设,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需求。

其次,文化来源于实践,并在实践中成长和发展。可许多农村民主活动的开展还只停留在国家制度刚性的要求下。农民参与各项民主活动,在文化素质较低,民主认知不足的情况下只能趋于“盲从”化。因此,努力培养村民民主的生活习惯性养成,使农民在一些实践中体会与领悟民主文化的内涵,对农民自身自主性和积极性的提高有很大帮助。

二、推进农村民主文化的社会化、法制化和生活化

(一)民主文化的社会化建设

“社会生活是否民主则起着巩固或消弱政治民主的作用。” 农村民主文化社会化就是使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广泛的社会机制和渠道,以丰富了农民自身的民主政治素养。民主文化的社会化,是其成为公民文化的过程。目的是以提高农民的民主认知,端正民主行为,在全民族人民普遍共识和认可下,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发展奠定坚厚的社会文化基础。

1.培育现代性民主理念的主体。“政治生活需要文化支撑,而文化素质需要教育的培养。” 首先,大力发展农村公共文化教育事业,实现农村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民主意识的提高,是农村得以和谐稳定发展的根本性工作。我国农村现代化的实现必然依附在广泛的农民文化素质水平之上。努力创建办学实施规划,加大农村文化基础物质条件的建设和促进一些奖罚机制的建立等,为实现村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创造条件。其次,培育和营造高素质的村干部,用以起着带头模范和更好为群众服务的引领作用。对干部素质的提高,我们要把好三关。一是要做好选拔工作,让满足农村发展需要人才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二是加强干部的培训,时刻保持与时俱进的文化素质要求。三是做好监督考核工作。督促村干部做好公正、公开与民主的性工作。最后,就是要加强村民的民主法制培育。“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可见法制健全是民主建设的前提保障。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因积极做好法制教育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农民群众的思想觉悟和民主意识,使他们成为农村现代化建设道路上成熟的主体。

2.完善民主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首先,加大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民主文化的物质条件。农村集体经济承担着农村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实现农业现代的重要任务。只有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壮大,才能加大对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扩大农民民主参与的空间;才能有利于农村建立普遍的奖惩机制,激发农民的民主参与积极性。其次,大力发展基础组织,拓展民主文化建设的发展空间。基层组织在我党方针政策制定到宣传与实践起着重要的组织和引导作用。一个村庄的基层组织建设好,充分发挥其组织引导职能,就能带动这个村庄的整体发展;反之,基层组织建设落后,则村庄就会处于一个被动混乱的局面。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投入,将之打造成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组织体系。最后,加快农村公民社会建设,促民主文化大众化的。公民社会狭义理解为“一个由自主、多元开放的社会团体所组成的公共领域。”这里的公共领域是指“一种让公民就公共事务进行联系、沟通和集体行动的社会空间。” 就民主文化的建设和发展而言,需要公民文化的成熟给予一种生活习惯上的公民共识来维持其可持续性发展。

3.促民主文化的内外和谐。文化和谐是指我们追求的文化所达到理想价值的一种状态。首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促民主文化的价值认同。这样可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农民群众的凝聚力,从而为实现共同的理想不断前进。其次,以和谐理念为取向,促多元民主文化的“美美和谐”。一方面,认知自身民族文化。“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我们要善于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发展现实文化有机统一起来。” 另一方面,学习和运用和谐理念,努力创造多元民主文化“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良好环境。正确处理好多元民主文化的关系,促进不同民主文化之间的交流互动,以和谐理念构造出民主文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民主文化的制度化建设

1.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农民群众自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的基础。我国农村民主建设主要有政权机关民主建设和农村自治群众性组织民主建设两大部分。一方面,要以“四项民主”为中心,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尊重民意为前提,进行民主选举;以民主议事为原则,进行民主决策;以财政事务公开为基础,实施民主监督;以“三自”要求为重点,进行民主管理。另一方面,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对农村自治的各项民主内容、形式、及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不断完善农村民主机制。

2.健全有序的参与机制,拓宽民主参与渠道。“凡生活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人,就应该参与那些决策的制订过程”。 广泛的民主参与是国家法规决策制定的基本前提,是国家民主化的基本特征。因此,必须健全农民民主参与机制,拓宽农民的民主参与渠道,让农民广泛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村庄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中去,以提高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的为农村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一是建立多方位的交应互动机制,将国家、地方政府、村干部及广大农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二是提升农民组织化水平,促民间社团的建立。民间社团或协会把农民有序地组织起来,成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重要纽带,起着保障与促进农民行使其自身民主权利重要作用。三是建立提升农民积极性的激励机制。通过“自励、他励、互励”的多种激励方式,来激发农民参与的热情。

3.加强民主监督管理,创新民主信任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民主监督制度,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以提高农民对国家、党和村干部的信任。首先要完善村务公开机制。农民只有对村庄事务有所了解,并得到真实可靠信息,才能有动向去参与到管理和监督中,去行使自身的民主权力。它是“四项民主”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其次,整合和改善农村家族的信任机制。家族力量在现今农村社会依然不可忽视,正确处理和引导家族力量,将对农村的整体发展提供巨大的助力。

(三)民主文化的生活化建设

农村民主文化的建设和发展不仅需要经过社会化和制度化的过程,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让其回归生活,才能为人们所掌握并在生活实践中创新和发展。

第4篇

论文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道德文化,在教育教学中,尤其是在青少年生活中已经被严重弱化,引发了一场道德危机,其后果是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大量发生,更可怕的是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混乱,这将是未来民族的灾难。2002年的一天,四川泸州年仅14岁的在校中学生程某偷家里的钱,被爷爷发现,因为怕爷爷告诉父母,就拿扁担将其打昏,又拿菜刀将爷爷的脖颈砍断,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亲爷爷。2004年大年三十,三名年仅15岁的少年手持砍刀,闯进一个超市,实施抢劫。当审判后有人问他们,如果事主反抗你们,你们会怎么办时,他们不假思索地回答:“剁死他。”2006年,某中学高三学生对在同校读初中的活跃可爱的表妹有好感,几次提出非份要求遭到拒绝后,竟于一深夜带刀潜入表妹的睡房欲行不轨,再次遭表妹的反抗后将她杀害。面对这些血的案件,我们不禁陷入了思索中。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甚至愈演愈烈,从表面看是法制观念淡薄,实际是道德教育面临严重的危机。如何解决这种危机,如何增强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的实效性?下面我谈几点做法和体会。

一、树立全新理念,营造和谐的教学氛围

长期的应试教育形成的传统的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已远远不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与素质教育背道而驰。教育工作者必须转变旧的教育观念,树立适应素质教育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全新的教育理念,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转变教学观念,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教师的教,是为了学生的学;离开了学,教就没有了存在价值。因此必须树立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的观念,把课堂教学放到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上来,放到注重他们的能力素质的培养上来。

二、将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引入思想品德课教学

在思想品德课程教学的新课标中有很多内容体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道德观、价值观,并赋予了其新的内涵,提倡把优秀的传统道德文化加以发扬光大,这就为我们尝试进行课程改革创造了条件。长期以来,我们也在讲孝顺父母,尊老爱幼,但效果不太理想。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保障的日渐完善,现在的孩子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家长很少指望子女为自己养老。这种情形导致的结果是,家长对于子女只有关心、奉献、付出,且不图回报。而子女对父母没有责任感,认为父母所做的一切都是应该的。难以想象,对于生养自己的父母都没有责任感的人怎么可能对国家社会承担起责任。初中学生,由于正处在青春期,身心发展不平衡,求知欲极强,但他们几乎都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关爱有加,使他们往往难以懂得如何尊重他人、关心他人,甚至不知道尊敬自己的老师。而一些父母也是在长期批判“封建礼教”的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对于在与他人交往时应遵循的礼仪也知之甚少。在学校里,学生和老师之间的矛盾也经常发生。有的学生不尊重老师,甚至出现顶撞、辱骂老师的情况。

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应比较系统地向学生们宣扬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把中国古代文明的精华传授给学生,使学生们了解认同中国古代优秀的道德文化;把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传授给学生,把儒家重要的思想引入课堂,使学生感受古代学生求学的艰难,提高他们尊师的意识,把尊敬师长作为美德。

三、结合生活实际,讲究教学效果

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就是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政治素质、纪律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个功能决不是应试教育所能涵盖的。如果让政治教育仅仅在应试教育的轨道上运行,就无法适应飞速发展的时代,最终只能使它失去生命力,否定它的存在价值。面对鲜活的社会生活,我们不能禁锢学生的思想。对于学生提出的触及社会生活的深层问题,必须靠一系列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学生的主动思维,使内部信息得到加工后,才能帮助他们解决思想上的困惑,才能体现思想政治课的生命力,从而激发学生求知和探索的欲望。教师除了讲清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外,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学会理论联系实际,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要达到这一效果,首先,创造条件让学生了解社会。如:以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海南建省二十周年的巨大变化的事实,使学生认识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领导不可动摇的正确性。其次,创造条件让学生认识社会。通过四川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灾后重建的事实,学生认识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重要性。

将“八荣八耻”引入思想品德课教学。“八荣八耻”是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思想的最高体现,同志高瞻远瞩,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涵盖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内容,是中国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鲜明表达,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八荣八耻”的提出使道德建设理论上升到一个新高度,与以往的单纯讲“依法治国”相比更加深入。

大力加强道德教育。加强道德教育,必须以中国的传统道德文化为根本,必须与时代紧密结合,才能使我们的道德教育取得最佳效果。在加强道德教育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廉洁教育;思想政治教育

廉洁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对大学生进行廉洁教育,充分发挥廉洁文化陶冶情操、净化心灵的功能,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对于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巩固和发展反腐倡廉的社会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推进廉洁教育进课堂应当充分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为切入点,引导青年学生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线。

一、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为主渠道,推进廉洁教育进课堂

高校是神圣的知识殿堂,是造就祖国未来建设者的一片净土。然而,从当前的形势看,腐败问题已经蔓延到高校。某些大学生沾染了不良的社会风气,出现了“请客吃饭拉选票”、“唯利是图,金钱至上”等现象,一些学生组织也逐渐被异化,甚至成为藏污纳垢之地。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夹杂着大量西方社会文化思潮、错误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冲击,造成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信仰迷茫、廉洁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甚至道德人格分裂等问题。大学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未来国家的接班人,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将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发展。研究者指出大学生廉洁教育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耦合与同构,两者在知识内容、结构层次、教育对象、政治教育功能与价值等方面具有相通性。因此,扎实有效地开展大学生廉洁教育,为大学生提前接种“反腐疫苗”,提高大学生的思想觉悟是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首要重视的问题。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始终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所以,推进廉洁教育进课堂应当充分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把廉洁教育与学科建设、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有计划地把廉洁文化教育纳入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体系中。大学生在思想上趋向成熟,能够进行理性的思考,能消化吸收理论学习内容。大学生廉洁教育要以思想政治理论课堂教学作为主要载体,深入挖掘并整合现有课程中的廉洁教育资源,使大学生在学习知识、增强能力和提高认识的过程中受到廉洁教育,加强思想道德修养,逐步形成廉洁意识、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推进廉洁教育进课堂。

二、以“基础课”为切入点,培养学生廉洁意识,牢固树立拒腐防线

《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大学阶段廉洁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和主导,加强法制和诚信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组织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引导大学生树立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信念,不断提高大学生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良好心理品质,逐步形成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职业观念。”《意见》所指出的对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道德修养以及法制的教育,与“基础课”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完全相符,所以大学生廉洁教育应当首先以“基础课”为切入点,深入挖掘教学资源,把廉洁教育内化到大学生的思想中。

1.明志爱国,廉洁修身,传承礼义廉耻

理想信念是人的心灵世界的核心,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动力。理想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某些大学生受传统“官本位”价值观和现实社会中某些官员腐败行为的影响,把当官与物质享受和特权等同起来。以这样的出发点把当官作为自己的职业理想,必然导致大学生误入歧途,使社会更加腐败。“基础课”的思想教育版块要求大学生充分认识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把个人理想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明确生活的目标,正确认识权力,远离腐败的陷阱。在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中,引导学生认清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强调祖国的利益高于一切,倡导报效国家、为国献身的民族精神,同时摒弃那些、损公肥私的不法行为,做忠诚的爱国者。

道德教育是廉洁教育的基石,道德水准的提高,必然会增强大学生拒腐防变意识和廉洁意识。“基础课”道德教育版块中,既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也有对公民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养成。我国的传统文化注重道德修为,“礼义廉耻”积淀了中华民族上千年的文化精粹,是我国传统廉政文化的主要内容。礼义廉耻的行为规范,有助于人们以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交流,以正直公正的品行对社会行为进行判断与制约,以“不苟取”的姿态对待富足商品的社会,以自知自尊的德性自觉地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对当代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塑造和培养也起着规范和指引的作用。除去传统美德教育,社会公德中的“助人为乐”、“遵纪守法”,职业道德要求的“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也都包含着廉洁的内容,可以结合真实案例,向大学生揭示腐败的危害,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对道德价值的分析能力,抵制和批评不利于社会主义主导方向的误导性价值观,在激烈的道德价值冲突面前做出抉择,从而选择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行为。

2.明法知畏,廉洁自律,维护公平正义

法治是治理腐败的必备手段,也是确立和保证公民权利的最佳选择。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大学生不仅应从思想道德角度树立廉政思想,更应从社会法治发展角度形成民主与法治的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基础课”的法制教育版块不仅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同时着重培养大学生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应具备的法律素质。通过系统阐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的民法、刑法等主要的部门法,使大学生了解廉政建设中的法律法规,熟知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作为公民应承担的相关责任。通过持续、广泛地教育,强化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公民意识,强化作为公民的权利意识是遏制腐败的前提。同时,行廉政,拒腐败,心中应有“畏”字。法律制度的学习,可以使大学生树立畏惧心理,明白一旦走上的道路,不仅严重侵犯公共财产,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会为自己带来法律的严惩。

三、运用多种手段,增强廉洁教育实效性

如何增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是近年来人们较为关注的问题,经验告诉我们,空洞的、说教式的和灌输式的意识形态教育,只会淡化思想政治教育的力度,弱化意识形态教育的效果,甚至引起大学生的逆反心理。在“基础课”中渗透廉洁教育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把握当代大学生的思想特征和思维方式,在授课中要积极采用多种手段,结合现实,贴近生活,使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变成大学生内在的强烈需求,把学习过程转化为自觉、自主的行动,努力提高廉洁教育的针对性和吸引力,确保廉洁教育真正进头脑。

首先,当代大学生更加关注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政治文化的建设、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关心自身的切身利益,比如教育公平问题、就业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等等。如何解答他们关心的现实问题,是否能够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将直接影响廉洁教育的实效性。因此,要进一步探索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在授课过程中,结合教材,精心选择感人事例进行重点阐释,通过正面典型的激励教育和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使遵纪守法成为大学生的自觉行动和行为准则。

第6篇

论文摘要:现代社会中的道德缺失成为教育工作者和一切关心社会发展的人士关心的问题,佛教在中国传播近2000年,这个古老的宗教在构建社会道德进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面对新的环境,如何利用佛教思想,是本文的重点讨论问题。

自佛教传入中国始,至封建社会结束,宗教在申国盛行近2000年,历史学家认为中国古代是儒教占据人们的思想,宗教并非主流,但是漫长的历史使得宗教思想还是在人们思想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从教育工作的角度思考,宗教在中国人的道德构建中还是有着重要作用的。

当代社会,科技正在迅猛发展,繁忙的生活和高频率的工作使人们在心理上产生了许多问题,道德的缺失也不断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人们在寻找一种重新构建社会道德的方式。宗教在古代社会成功的维持了人们的道德发展,在当今社会是不是也有这种作用呢?

中国佛教的戒律是指宗教对人们的行为的要求。佛教的戒律有五戒、十戒的区别,前者是出家人和世俗信徒的共同要求,下面就列举了五戒的内容:①不杀生;②不偷盗;③不邪;④不妄语;⑤不饮酒。

从五戒可以看出,要求人们不要杀生,佛教是讲求众生平等,世界上的生物均是平等的,不能妄意杀戮。不杀生,就要离开杀生的人,杀生的地,而且还要救生。

佛教的戒律的依据是什么呢?佛家将因果循环,报应不爽,人们每做一件事情,必然会成为另一件事情的因,做好事可以得到好的果,所以在佛家看来,坏事是不能做的。

大学毕业生孙志刚被违法收容,并在收容期间被活活打死。对于这个情况,如按佛教的传统说法,这应被看作是前世的恶业,那个孙志刚前世可能造过杀业,所以今世受报了。但如果有佛教信众在网土对此事件作这样的解释,他肯定会被网民们的愤怒口水淹死。而作此解释的佛教信众可能还会感到冤枉,因为在他看来,这是最正宗的佛教解释了。但他是否想过,这样的解释或许也有失之偏颇之处?这里出现的问题,是人们看到的是社会的共恶,非是一个人的别恶,佛教要参加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就必然要加入社会的主流。

按照“缘起论”和中道观,佛教参与现代道德建设,可遵循以下基本立场:

1尊重现代人的个体意识,顺应世俗的个体本位价值观

现代社会是个体意识高度觉醒的时代,而且,现代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就是以个体本位价值观为基础。没有独立人格而只是依附于群体的人,是无法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也无法参与民主政治,因此,个体本位价值观是当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共同体的存在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利益。这是时代之缘,佛教必须顺应此缘。 2建立个体本位上的社会公德

(1)尊重和不侵害他人权利。在个体意识高度觉醒的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为人们高度重视。但尊重个人权利,本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自己的权利不容别人侵犯,另一方面是自己也应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应侵犯他人的权利。而能尊重他人权利,就能建立起各种良好的社会公德。

(2)对共同体的热爱。在个体本位基础上应该也能够建立起对共同体的热爱,因为在个体本位基础上建立起的共同体,是个人自己选择要加入的共同体,是征得自己同意而建立起种种规则的共同体,是能够维护自己权利的共同体,因此,对这一共同体的热爱是有深刻基础的,是出于自觉自愿的:另一方面,既然这样的共同体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换了一个共同体未必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对这一共同体的热爱也就有了充分的必要。由此可见,尽管个体本位的出发点是一种自利的立场,但最终还是能导致对共同体的热爱。

3弘扬理想主义的整体主义价值观

个体本位价值观是当代社会中的现实,但当代的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世界和平等,都需要有一种更高层次的整体主义立场才有可能解决。这种整体主义是站在全人类的立场上、站在人与自然统一体的立场上的整体主义,但这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整体主义,不是轻易能实现的,需要人们为之努力,为之奋斗。佛教的同体大悲的整体主义立场和彻底的利他主义精神,使其能够超越狭隘团体主义,站在这种理想主义的整体主义立场上,开展自己的活动。同时,当代已有许多人许多团体认识到了这种理想主义的整体主义的必要性,佛教应当一与志同道合者联合起来,为创造一个更适合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

4进行社会参与的佛教团体和个人应具备自律和宽容的基本素质

自律主要是严守佛教的各种戒律,宽容,如果涉及到的仅仅是具体的人和事,那还是比较容易做的,如修“六波罗蜜多”中的忍辱法门的佛教信众,就能相当宽容。但如果事情涉及到了真理与错误,宽容就要难得多了。历史上,往往是那些自认为掌握了真理的人最不宽容,他们强调的是真理与错误不能并存。但现代的文明体制是一种具有最大宽容度的体制,它甚至容忍主张不宽容的人发表关于“不宽容”的意见,因为这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它所不能容忍的是将“不宽容”的言论转变为暴力和恐怖活动,这是现代文明体制的宽容极限。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案件集中管理 必要性 模式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付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新的形势下,随着检察业务总量不断攀升,人民群众对公正和效率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原有检察业务管理理念和方式已经很难有效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积极适应新的需求,创新管理机制,特别是案件管理机制,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办案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监督机制,通过制度规范办案流程,规范办案流程诸多环节中的工作行为,实现对办案工作的全程实行质量监督,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案件集中管理的必要性

(一)案件集中管理是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要求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的责任更加重大,这对加强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实体和程序公正,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提出了新挑战。

(二)案件集中管理是适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

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维权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不断增强,求公平、盼尊重的渴望更为强烈,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执法不公不廉极易造成党群关系对立和社会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群体事件,这对不断加强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加强自身内部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出了新考验。

(三)案件集中管理是检察机关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当前刑事犯罪问题仍在高位徘徊,腐败现象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仍然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检察机关办案量持续增长,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案件管理工作难度和复杂程度也与日俱增,传统的事后、静态、分散、条块分割的案件管理手段已难以满足检察工作发展的需求。这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切实以管理机制创新带动管理观念更新、管理方式转变、管理效果提升,服务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四)案件集中管理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在检察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建立上,高检院做出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高检院于2003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积极推行办案流程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建立科学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对受理控告举报、初查、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抗诉、办理申诉案件等多个办案环节,都要有明确的操作规范。2005年9月高检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强调“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监督制度。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检察长在2011年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强化对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为重点,在加强法律监督同时,不断创新和完善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防止内部监督不到位、外部监督难到位。特别是要加快推行案件集中管理,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高检院在《2011年落实检察改革规划工作方案》中,明确将建立案件集中管理机制作为今年检察改革计划完成的重点项目之一。我们要用科学发展的眼光审视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案件集中管理机制建设,促进检察体制改革,探索检察工作发展规律。

二、关于案件集中管理模式的构建

案件管理是检察业务工作管理的核心,其目标是通过合理整合检察资源,以系统管理的手段和保障机制对案件质量的各个环节,从进度到流向,从过程到结果,从案件事前、事中到事后等全程进行控制,对案件质量进行科学评估,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处理,以建立、完善管理系统与保障机制的方式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并督促办案人员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国家法律监督的职能。

案件集中管理模式的总体模式是:以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为依托,在完善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和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对案件的全程监控和问题预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弥补外部制约难以触及的办案环节上的案件质量问题,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是案件集中管理的前提,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流转中心。案件管理机构要严把案件的“入口”和“出口”,成为各类案件的“总开关”。案件管理机构统一受理检察机关承办的各类案件,案件办结后,统一由案件管理机构移送相关部门或机关。

2.文书管理中心。对涉及人身强制措施类和财产强制措施类法律文书实行集中管理,对由科室自行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管理。

3.对案件全程监督。案件管理部门对本院的所有案件进行全程监督,侦监、公诉、民行案件从受理之日起,其他案件从立案之日起,通过建立案件跟踪机制及时掌握案件办理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深入查究促进整改,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4.实现涉案款物专项监管。监督自侦部门及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移交、保管、借阅调用、已决案件涉案款物的处理,确保扣押的赃款、赃物各个环节都在监管之下,杜绝赃款、赃物的流失和不当使用。

5.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制订切实可行的评查办法和评查方案,从案件实体、程序、文书制作、卷宗归档等方面,统一标准,统一评查。

6.业务统计与分析。案件管理机构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统一负责各业务部门办案数据的统计与上报,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对于检察业务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分析、积极应对,确保检察业务健康发展。

7.来访接待及案件查询。结合深入推进“阳光检务”工作,利用案件管理系统,开发信息查询网络平台,建立案件查询机制,方便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近亲属、律师等相关人员通过正当途径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

三、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现实意义

第一,提高了检察机关的科学执法能力。案件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切实增强了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加强了对执法办案的同步监督,将办案人员的全部执法活动纳入案件管理范畴,使得原来在事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事中得到监督和解决,促进了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了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第8篇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保持政令畅通的需要,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一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帮助指导下,全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各部门认真学习党的*和*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努力,开拓创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年全省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共制发规范性文件3389件,经审查,发现存在违法等问题的203件,占6.2%;其中,省政府共收到17个市人民政府和24个省政府部门报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32件,比上年多49件。经审查,发现存在违法等问题的14件,占3.2%,其中9件已由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纠正率为65%。共收到群众提出的审查建议7件,已答复7件,回复率为100%。

二、主要特点

一是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建设是保障。据了解,目前全省17个市和所有示范点都已建立健全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管理、审查监督等制度,滨州、临沂、德州、泰安等地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备案审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下发专门通知,明确了具体要求,对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指导性作用。*、济南、无棣、惠民、胶南、郯城等地制定了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和有效期制度,切实解决了规范性文件“有始无终”、“发而不废”以及“废改随意”等方面问题。

二是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队伍建设是根本。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各地各部门在人员编制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加强宣传,主动汇报,努力争取领导及有关部门支持,积极为备案审查工作设置了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年省办设立备案审查处后,济南、滨州、德州、泰安、济宁5市加大了工作力度,相继设立了备案处(科);济南市天桥区、临朐、金乡、惠民、胶南等地十分重视示范点建设,由分管县(市、区)长牵头专门成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全力支持,为备案审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是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创新是关键。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如进一步明确了报备范围和报备主体,建立了催报、限期补报、备案复函等制度,创建了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备案审查与文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潍坊、菏泽等地完善了审查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书、定期检查通报等工作机制和方式。*市印发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为区(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泰安市以服务群众查阅为目标,创建了规范性文件统一平台,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规范了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手册,建立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等,在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德州市和省财政厅认真对待省法制办的意见和建议,立说立行,结合本市本部门的工作实际,采取整改措施,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四是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是目的。各地各部门在注重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监督的同时,把审查监督的渠道向前延伸,注重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环节上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力度,从立项、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法制机构法律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布等环节,严格规范,确保了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形式合法规范。东营、临沂等地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之中,促进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和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高。滨州、潍坊、泰安等市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等部门,认真正确对待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及时做出修改和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省人防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备工作非常重视,使全年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及时率、规范率有很大提高。

五是上下联动的备案指导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上下联动的备案监督机制,是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不断深化的重要手段。在做好日常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年3月,召开了全省第一次备案审查工作专题会议,总结了我省多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的成绩与不足,并对下一步工作做了明确部署。这次会议极大地调动了各地各部门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省上下多数市及省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以这次会议为契机,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精神,创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如泰安、烟台、滨州、临沂等市,专门召开了全市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传达落实全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任务、确定目标、制定措施。*年6月,省法制办印发了《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从机构建设、人员配置、制度建立、文件制定、机制运行等方面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力地促进了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示范点单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高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年12月下旬,省法制办又召开了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理论研讨会,总结交流了示范点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莱州、荣成、牟平、新泰、滕州、茌平、汶上、垦利、郯城等28个示范点对全年的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并就*年的工作计划作出了精心安排。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滨州、烟台、胶南、菏泽等单位精心组织,积极参与,各示范点结合实践撰写理论文章42篇,不少论文观点鲜明,论证充分,提出的对策、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省乃至全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理论研讨首开先河,受到国务院法制办领导的高度评价,对推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具有重要意义。至此,我省上下联动的备案监督机制业已初步形成,为以后省法制办的监督指导和与市、县两级之间的沟通交流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单位对备案工作认识不足。一些单位、部门的负责同志对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还不充分,重视还不够,导致这些单位、部门不能认真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个别单位直到现在还没有启动备案审查工作。

二是距离“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目标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在省直部门中,个别单位“有件不备”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漏报、故意不报、不按时报、不按规范格式报备和年终集中报备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是组织机构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人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自审、自查能力不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多限于形式审查,实质审查难以开展。

四是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仍比较随意,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如发文主体不适格,文件制定缺少规划论证,调研工作不充分,形式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应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四、*年工作要点及指导意见

*年,我省备案审查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及*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进一步做好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促进备案审查工作水平的提高,更好地为“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提供法制保障。

一是要把机构队伍建设作为重点。各地要切实抓住政府机构改革的机遇,认真学习济南、滨州、德州、泰安、济宁等市的经验,宣传领导,积极工作,争取支持,力争在*年底前将市一级法制办(局)的备案机构建立健全起来。备案机构要努力争取单设单立,要把机构队伍建设纳入到依法行政考核目标体系中,加大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力度,省法制办也将于年底对此予以检查。

二是要加强有关法规学习宣传的力度。对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与备案审查工作有关的法规规章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的力度,切实提高领导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彻底改变备案工作中存在的“制而不备、备而不审、错而不纠”的现象,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做到报备率、审查率、纠错率均达到100%。

三是要加大审查力度,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审查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核心,从近年来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看,目前以言代法,超越职权,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滞纳金等现象仍然存在,还有一些地方(枣庄、菏泽)和部门对涉及到收费、处罚、部门利益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不报不备,刻意规避审查,这些都说明当前我们备案审查工作的任务还很艰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追究制度,并逐步将其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

四是要加强理论研究,用科学的理论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实践是理论的源泉。理论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是不断提升实践水平的不竭动力。理论强,事业才能兴旺发达,思想富,工作就会充满生机。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理论研究对推进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要紧紧围绕如何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这一目标,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精心调研,不断推陈出新,提升理论水平。要重视理论研究成果的宣传和转化,不断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备案审查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是要加强示范点工作的指导。积极组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人员到外地考察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高我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质量。同时,将适时采取自我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示范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制定统一标准规范进行考核,并对其实行动态和达标管理,对达标合格的单位进行挂牌公示,反之将取消其示范点资格。

第9篇

所谓都市区是指由一定规模以上的中心市及与其保持密切社会经济联系,非农业活动发达的地区共同组成的具有城乡一体化倾向的城市功能地域。据此,在划定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的合理范围时,需严格分析考察其区域一体化的表现程度。范围过大.不仅不利于区域一体化发展,而且影响都市区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范围过小,又会抑制甚至阻碍都布区的发展。英国曼彻斯特大都市政府之所以解体,除了重要的政治因素外,与其行政范围被缩小有直接关系图。这对于我国都市区行政范围的合理确定,是一个可供参考的例子。

2都市区行政组织与管理模式的建立

都市区内若干城市在地域上的连续性,某些服务的共享性,使得在都市区建立统一的政府和管理机构成为必然,在国外大都市区政府管理演变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典型的、体制不同的组织方式,即“大都市政府”和一系列松散的职能单一的政府联合委员会,以提供和协调大都市范围的公共服务,如计划、交通、供水、金融等,前者被称为单中心体制,后者被称为多中心体制[’1.象伦敦、墨尔本、多伦多等都市区属单中心体制,曼彻斯特、旧金山等都市区则属多中心体制.两种体制在国外都市区的发展实践中,各表现出自身的优缺点。单中心体制,亦称一元化体制,是指在大都市地区具有唯一的决策中心,有“一个统一的大城市机构”。在这种体制下,可以剔除或减少有害于大城市发展的竟争和冲突,可以使资源流动更为畅通,可以在解决主要问题时适应大都市地区的战略;但这种体制又易陷入等级化的官徐结构危机,突出地表现在对居民日常需求反映的迟钝,不能代表当地的公共利益。呈尔本大都市政府行政结构的演化也体现了这一点。多中心体制又称多元化体侧,是指在大部市地区存在相互独立的多个决策中心,包括正式的综合的政府单位(州、城市、镇等)和大t重登的特殊区域(学区和非学区),各种管理区域的划分和变动以及协调组织的建立,都是谋求特定的公共服务的经济利益的结果.多中心体制试图以此来满足居民的种种孺求和偏好。由于政府较小.公众容易参与鉴督,因而政府对当地居民的需求及其变化更具有弹性,反应更加灵敏。美国堪萨斯市的协调机构—美国中部区域委员会就是这样做的。多中心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实现大都市区内超越各种功能小区的更大地区范圈内的公共利益问题。实现这种公共利益只有通过各地方单位的合作、竞争和协商来提供大规棋的公共服务。事实上,这种合作是相当困难的。

我国是一个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多民族的发展中国家,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科技水平乃至管理水平、思想观念等都有很大差异,而且在近期之内,这些地区之间的差距还会拉大.因此,在分析借鉴国外两种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模式的同时.还应因地创宜,走多棋式发展的道路[.]。例:在我国的京津唐、苏锡常、厦潭泉等地区,可借鉴多中心体制的实践经验,在我国特有的国体、政体下,探索中国式的地域性和专业性的协调方式,建立市与市、市与县(市)之间的有权威的高效能协调机制,在上海、重庆、武汉、广州等都市区,借鉴单中心体制的实践经验,在适当时候、适当地区,尤其是跨界城市区,建立联合政府,是适应我国城市发展进免或解决“城市病”的一条可行途径。

3明确都市区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

在都市区设立跨城市的区域性的联合政府、机构,对单一城市政府的职能必然产生影响,使单一城市政府的职能相对减少.例如:学区的设立,环保、公共交通、消防、供水等委员会的设立.都减少了单一城市政府的此项功能。因此,如何处理好都市政府与各地方政府职能的关系,成为都市区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多伦多都市政府作为解决都市问题、处理地方政府关系的成功范例,对世界城市的发展与管理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71。我国与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国体、政体不同,在都市化发展中其组织与管理模式不能照搬国外的模式,但多伦多大都市组织与管理成功的经验,对于解决我国都市化地区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问题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多伦多大都市政府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即是各级政府有较为明确的职责分工,使各级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责、有所不责,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目前我国政府职能分配中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有些事务,从低级地方政府、高级地方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插手管理,这样常常不是各级政府管理效果的盛加,而是相互挤兑、相互推诱,造成管理混乱、行政效串低下.因此,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明确各级政府与都市区政府的职责,实行合理分工是极为重要的。

4都市区内地方政府利益的协调

从国外众多都市区的发展来看,无论是大伦敦、多伦多、墨尔本,还是曼彻斯特、旧金山等,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都充满着区域内各城市政府利益间的矛盾,因此,怎样在区域范围内解决各城市共同面对的间题,成为都市区研究的热点。

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中央集权性质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中国特有的“行政区经济”[8]现象进一步加强,区域内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冲突更为加剐,因此处理好都市区各地方政府间利益关系显得异常重要.

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城市地区MUC和RCM体系的建立.便是试图在一事定区域范围内联合解决区域性问题的实例之一.在理论上,西方一些学者建立和发展了“公共经济学”力图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这类问题.“公共经济学”认为,城市间的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边界与市政公共设施的服务空间的不一致。从“公共经济学”的砚点看,城市政府具有生产和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理想的城市政府行政边界.

应当大体上与公共设施的空间服务范围的自然边界相符。事实上,由于不同的公共设施有不同的服务空间范围,因而在西方城乡分治、“切块设市”的体制下,一个城市政府管箱的行政边界不可能与所有的公共设施的自然边界相适应,相邻的区域之间,地域相连的城市之间,公共服务相互渗透,而公共服务的费用支付,却被限定在行政边界范围内。如何建立大城市地区合理的行政管理结构和组织,从而使城市公共设施和服务达到最佳经济规棋,便成为西方管理及经济学者十分关注和争论的热门课题。一些学者认为应通过联合所有的政府服务(总费用)来考察规模经济.在都市化区域实行一元化管理体制,有利于组织公共服务,使其达到规模经济;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地方政府的合并或联合造成了公共服务费用的增加,而不是减少.也就是说,在都市化区域实行多中心政府管理体制更为有利.它比一元化的体制更富有弹性。

尽管我国和西方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城市设置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西方学者用“公共经济学”的观点解释和研究都市化地区城市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的思路,对我国,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大城市地区城市间的利益冲突,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5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的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是个法治的经济,健全法制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条件之一。国家要依法治理,行政区划也要依法管理。美国的行政区划管理既有资产阶级政治的糟粕,也有人类行政管理的普遍经验。我们完全可以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加以扬弃吸纳。在美国、法律的实施是市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我国也有必要通过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各项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各市施政纳入法制轨道,让市政府自主地依照法律实行行政管理,并接受人大和上级政府的法律监督和公众舆论鉴督.逐步改革凡事均需逐级请示审批的人治传统习惯,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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