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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提议可以追溯到二战后对轴心国的主要战犯进行审判的那段时期。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向人们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为了避免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再次发生,我们有责任将这些罪犯绳之于法。20世纪50年代,联合国在其框架内起草了一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以及一部关于反人类战争罪的法典,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但非常遗憾的是,冷战的开始将这一进程带入了暂时的停滞。
冷战结束后,启动这一进程又看到了新的发展希望。发生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令人发指的事件,使国际社会确信:开展国际刑事审判的时机已经成熟。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这一宏伟目标奠定了基础。1998年的夏天,来自160多个国家及25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聚会罗马,商讨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有关内容。1998年7月17日罗马会议表决通过了该规约,其中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
令人惊喜的是,缔约国的总数很快就达到了《罗马规约》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60个国家批准的规定。在该规约表决通过后的第四个年头,也就是2002年7月1日它正式生效了。由此,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到今天为止,《罗马规约》一共有103个缔约国。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机构设置
国际刑事法院主要由四大部门组成:院长会议、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我所在的分庭是最主要的部门,包括预审庭、审判庭和上诉庭,由18位庭审法官组成。第二个部门是负责管理国际刑事法院行政事务的院长会议,由院长、第一、第二副院长三位法官组成。第三个部门是检察官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本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进行调查和。书记官处则负责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
三、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定在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及战争罪。这些罪行在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国际刑事法院现行的管辖权只涉及规约生效后实施的有关犯罪。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罪行发生地或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第七章行事,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安理会根据第七章行事具有强制性质,即使犯罪发生地国或被告人国籍国都不是缔约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检察官可以根据缔约国或安理会提交的案件情势来启动案件调查。至今为止,检察官办公室已经收到了三份缔约国提交的案件,涉及到几个非洲国家。实践证明,国际刑事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成为了一个发挥作用的、有效的国际机构。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
排除政治因素干扰,维护司法独立,这对任何一个法院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法官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司法部门才能正常地行使其职权,司法部门管辖下的其他政府部门才能公正地运作。1985年联合国大会签署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对此就作出了相关规定。《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嫌疑犯有权由一个独立的法庭受审。而且司法机关也只有以保持其独立性来赢得社会对它的尊重。
司法独立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内法院同等重要,但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似乎面临着比国内法院更严峻的挑战。国际刑事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的犯罪通常都是有国家支持的大规模犯罪。这些犯罪将会随着武装冲突的爆发而不断升级,并带有极高的政治风险。从以往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经验来看,被带到国际刑事法院受审的嫌疑犯极有可能是国家前内阁领导。由此看来,国际刑事法院运作于一个高度政治化的环境中。因此,抵御政治压力,寻求司法独立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不得不问,国际刑事法院能否抵御政治压力而完整独立地进行司法审判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罗马规约》为我们提供了健全的机制来充分保护法院的独立性,并提供了使它排除政治干扰的安全措施。
五、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取证和选择案件的独立性
当涉及到检察官办公室选择调查对象以及之后的审判案件时,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它的独立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罗马规约》规定了相关机制来确保国际刑事法院以及它的检察官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正如之前提到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发生的情势。这样看来,国际刑事法院势必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因为不论是缔约国还是安理会,很有可能会出于政治目的的考虑而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这种担忧并不是没有根据的。但是,检察官在接到提交情势时并不是马上对其展开调查。相反,检察官要分析资料,认定是否存在调查的合理根据。只有在检察官认定确实存在调查的合理依据,才会对该情势启动调查。其中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由缔约国或安理会向检察官提交的仅仅是“情势”,也就是定义为暂时的、地区性的,包含人口因素在内的一种冲突,而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嫌疑犯的具体案件。因此,提交的情势不能指向某个特定的个人。之后由检察官来决定谁是嫌疑犯,谁该被审判。
如果是出于政治目的,缔约国或安理会都没有将那些明显需要得到国际刑事法院关注的情势提交上来,这又该怎么处理呢?在《罗马规约》的谈判过程中,就曾对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些国家认为,检察官只能在接到国家或安理会的指控或提交的情势后才可以开始或进行调查,否则有可能会给法院带来负面的政治影响。因为,如果缔约国或安理会不希望对该提交进行调查,那么检察官的调查工作将会受到来自这些国家或安理会的阻挠。
一、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
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提议可以追溯到二战后对轴心国的主要战犯进行审判的那段时期。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向人们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为了避免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再次发生,我们有责任将这些罪犯绳之于法。20世纪50年代,联合国在其框架内起草了一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以及一部关于反人类战争罪的法典,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但非常遗憾的是,冷战的开始将这一进程带入了暂时的停滞。
冷战结束后,启动这一进程又看到了新的发展希望。发生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令人发指的事件,使国际社会确信:开展国际刑事审判的时机已经成熟。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这一宏伟目标奠定了基础。1998年的夏天,来自160多个国家及25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聚会罗马,商讨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有关内容。1998年7月17日罗马会议表决通过了该规约,其中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
令人惊喜的是,缔约国的总数很快就达到了《罗马规约》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60个国家批准的规定。在该规约表决通过后的第四个年头,也就是2002年7月1日它正式生效了。由此,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到今天为止,《罗马规约》一共有103个缔约国。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机构设置
国际刑事法院主要由四大部门组成:院长会议、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我所在的分庭是最主要的部门,包括预审庭、审判庭和上诉庭,由18位庭审法官组成。第二个部门是负责管理国际刑事法院行政事务的院长会议,由院长、第一、第二副院长三位法官组成。第三个部门是检察官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本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进行调查和。书记官处则负责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
三、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定在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及战争罪。这些罪行在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国际刑事法院现行的管辖权只涉及规约生效后实施的有关犯罪。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罪行发生地或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第七章行事,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安理会根据第七章行事具有强制性质,即使犯罪发生地国或被告人国籍国都不是缔约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检察官可以根据缔约国或安理会提交的案件情势来启动案件调查。至今为止,检察官办公室已经收到了三份缔约国提交的案件,涉及到几个非洲国家。实践证明,国际刑事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成为了一个发挥作用的、有效的国际机构。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
排除政治因素干扰,维护司法独立,这对任何一个法院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法官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司法部门才能正常地行使其职权,司法部门管辖下的其他政府部门才能公正地运作。1985年联合国大会签署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对此就作出了相关规定。《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嫌疑犯有权由一个独立的法庭受审。而且司法机关也只有以保持其独立性来赢得社会对它的尊重。
司法独立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内法院同等重要,但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似乎面临着比国内法院更严峻的挑战。国际刑事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的犯罪通常都是有国家支持的大规模犯罪。这些犯罪将会随着武装冲突的爆发而不断升级,并带有极高的政治风险。从以往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经验来看,被带到国际刑事法院受审的嫌疑犯极有可能是国家前内阁领导。由此看来,国际刑事法院运作于一个高度政治化的环境中。因此,抵御政治压力,寻求司法独立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不得不问,国际刑事法院能否抵御政治压力而完整独立地进行司法审判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罗马规约》为我们提供了健全的机制来充分保护法院的独立性,并提供了使它排除政治干扰的安全措施。
五、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取证和选择案件的独立性
当涉及到检察官办公室选择调查对象以及之后的审判案件时,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它的独立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罗马规约》规定了相关机制来确保国际刑事法院以及它的检察官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正如之前提到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发生的情势。这样看来,国际刑事法院势必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因为不论是缔约国还是安理会,很有可能会出于政治目的的考虑而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这种担忧并不是没有根据的。但是,检察官在接到提交情势时并不是马上对其展开调查。相反,检察官要分析资料,认定是否存在调查的合理根据。只有在检察官认定确实存在调查的合理依据,才会对该情势启动调查。其中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由缔约国或安理会向检察官提交的仅仅是“情势”,也就是定义为暂时的、地区性的,包含人口因素在内的一种冲突,而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嫌疑犯的具体案件。因此,提交的情势不能指向某个特定的个人。之后由检察官来决定谁是嫌疑犯,谁该被审判。
如果是出于政治目的,缔约国或安理会都没有将那些明显需要得到国际刑事法院关注的情势提交上来,这又该怎么处理呢?在《罗马规约》的谈判过程中,就曾对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些国家认为,检察官只能在接到国家或安理会的指控或提交的情势后才可以开始或进行调查,否则有可能会给法院带来负面的政治影响。因为,如果缔约国或安理会不希望对该提交进行调查,那么检察官的调查工作将会受到来自这些国家或安理会的阻挠。
令人庆幸的是,我们最终并没有采取上述方案,而是规定:不需要任何国家的指控或安理会的提交,只要检察官认定有合理的调查依据就可以自行开始或进行调查。这样一来,检察官就可以不受政治因素的干扰独立地开展工作。需要指出的是,《罗马规约》还对检察官的情势调查权作了限制规定:检察官只有在获得预审庭的授权后才可以进行调查。由此三位法官将会仔细地审核检察官办公室的决定以避免其不合理性或避免出于政治考虑而作的决定。
需要特别提到一个在适用《罗马规约》时出现的例子,以此表明政治实体可以对检察官的调查产生直接的影响:根据规约第十六条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可以在联合国的第七章的规定下行事,要求检察官在一定时间内(最长可达十二个月)停止调查工作。设立这个条款是考虑到国际刑事法院在一定时期展开的调查有可能会对联合国安理会在该地区建立和平局势造成不利影响。当然,一旦形势有所改变,检察官的调查还将继续进行。某些时候,人们更愿意通过政治途径来解决战争冲突,而不是将其交给法庭受审。因此,延缓调查的规定不会导致负面的政治影响,而是对上述事实的妥协。
六、国际刑事法院的财政独立
人们往往忽视了另一个涉及到国际刑事法院独立性的问题——法院的财务状况。对于任何一个司法机构,它的财政开支和来源对于它的独立性也是非常重要的。政治家可以通过减少对司法机构的财政分配来达到对其施加影响的目的。试想,没有资金支持,那么调查和审判又从何而谈呢?资金不足的确给国际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了困难。
《罗马规约》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是:各规约缔约国必须向法院交纳一定的费用为其财政预算提供资金。法院借鉴联合国的资金估算方式对缔约国上交的费用进行估算。这种透明的、预先制定的财政体系可以排除其政治影响。法院每年都会提交一个财政预算报告,该报告经预算和财务委员会讨论,最终由缔约国大会通过,整个过程是透明公开的。
国际刑事法院独立性所面临的另一个挑战就是缔约国对法院的自愿捐助问题。能否通过对法院的捐助来对其施加影响?缔约国对这一点已经留意,并且在2002年通过了一个决议,要求那些愿意提供自愿捐助的缔约国作出声明,表明他们不是出于影响法院的独立性的目的对其捐助。书记官员负责确认,接受任何自愿捐助都不会影响法院的独立性。如果对捐助目的有任何怀疑,法院即拒绝接受资助。书记官员还负责在缔约国大会上报告所有的自愿捐助资金来源,不论法院是否已经接受。由此我们才能够保证法院财政的透明度,从而排除任何不利的政治干扰。
同时,国际刑事法院的信托基金也给法院的独立性带来了挑战。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信托基金可以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援助。一旦对被指控方定罪,审判庭将要求向该案件中的受害者支付赔偿。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该基金也可以用来支付赔偿审判案件之外的受害者。该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缔约国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助。为了免受政治影响,该信托基金的规章中规定当缔约国向基金提供捐助时,不得指定款项的用途,不论是出于任何特殊的目的或是针对某个特殊的受害者。
七、法官的独立性
毫无疑问,审判的独立性是最重要的。只有当法官可以进行独立审判时,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才能体现出它的真正独立性。
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独立性有多个方面需要讨论。首先是法官选举和任期的法律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是通过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的,每个缔约国拥有一票。竞选者必须在选举前提交个人申请,这样缔约国才有时间认真审核每个竞选者的资历和条件。竞选成功需要得到缔约国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票的支持。由此,法官们将不再是代表他们自己的政府,而是要得到整个国际社会的支持和信任。
通过选举任命的法官任期九年。从原则上说,一旦当选,就不存在再次参加选举的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强了法院的独立性。法官在任职期间是全职工作,不能在法院以外的机构任职。法官的工资由缔约国大会决定,并且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削减。这有效地避免了因财政压力给法官带来的不利影响。总而言之,《罗马规约》提供了一切必要的手段来保护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同时与之前提到的联合国基本原则充分一致。
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们在工作中一直坚持独立性的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被认为是近代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发展历程。国际社会对它寄予高度的期望,希望它能够为饱受冲突之苦的国家建立法治以及持续的和平而作出贡献。非常值得欣慰的是,各国政府、国际性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对法院的每一步发展都报以极大的关注。但是法院及其法官都不能留下这样的印象,就是他们要被外部的舆论所影响。如果国际刑事法院让步于外界的任何压力或者只是有这样的印象,都不利于法院今后的工作。法院在未来采取的一些措施可能并不总是受到大众的欢迎,但最终不是出于短期的政治考虑来评判法院,而是以它的工作质量来评判。
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法官再次重申了他们对于坚守最高的职业标准和独立性的决心。该准则也再次阐明了保证司法独立的章程,如准则规定,法官不能够行使任何政治职能,不能够接受任何旨在影响司法职权和工作的礼物或利益。
关键词:银行 贸易融资 现状 情况
一、我国贸易融资现状
国际贸易融资是外汇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便利的总和。与其它业务不同的是,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集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于一身,无论对银行还是对进出口企业均有着积极的影响,已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有的银行设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主要的业务就是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其业务收入可占到银行总收入的八成。此项业务的发达程度与否,已被视为银行国际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我国,90%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发展前景,银行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较弱,资金扶持和贷款投向普遍向大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担保难的发展困境。由于受到人才、资金等方面的制约,中小企业希望银行能够提供一条龙式专业化贸易结算和融资服务。华夏银行就推出了这样的一系列创新产品。比如针对台资企业推出的两岸汇划直通车、美元汇款全额到帐和去年推出的出口票证通等等。其中,出口票证通是以出口收汇权为担保,为客户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和进日开证服务,组成??以应收帐款权益为保证手段、还款来源的业务,也就是说基于应收帐款基础上的贸易金融服务,这是在物权法基础上的一个业务创新,也体现了进出口贸易的自偿性特点。还有近几年推出的华夏贸易宝是为解决中小企业出口结算环节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而推出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和信保融资四种出口贸易融资产品的组合套餐,这是第一期,第二期还要推出进口产品的服务组合就是在进口环节对进口商进行金融产品组合,进口商可以从产品组合的篮子里选择能够适合他们需要的服务以及产品组合和打包。
众所周知,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一起被称为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中间业务的发展是商业银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内各商业银行都把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列入重要发展内容。据统计,股份制商业银行近50%的中间收入是国际业务带来的。而贸易融资业务能促进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开展,进而拉动中间业务的快速增长。贸易融资以其在风险资本占用和交叉销售等方薅的优势,正日渐成为各家银行竞相发展的业务重点之一,已成为各银行竞争的重要领域。外资银行首先是在中国开展跨国公司的国际结算,然后是做所有外币的贸易结算,接着是傲中国公司的本外币贸易结算,现在才开始人民币零售业务。外资银行在国际业务方面有相当的市场实力和产品优势,比如在上海地区,大概有一半以上的国际业务是被外资银行瓜分的。
中资银行在国际业务方面很早就和外资银行直接竞争,在竞争过程中,中资银行逐渐提高了能力,外资银行也了解了中国。不过由于中国市场潜力巨大,整个盘子也越做越大,所以中外资银行更多的是处于发展状态。并没有太多的激烈竞争。
二、我国银行在贸易融资方面反映的情况及对我国银行贸易融资的建议
实际上,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体制的确立与发展,人类社会就已经开始在国内和国际两条途径上对传染性疾病的预防与控制进行了努力。最早被人们拿来与传染性疾病对抗的武器——“隔离”(Quarantine)可以溯源到15世纪欧洲的意大利城邦。在当时,来自黑死病疫区的商船到达繁华的威尼斯港口时会被要求到一个孤地抛锚停留40天,不允许一个人上岸(Quarantine一词来自拉丁文,意指40天),这也就是我们在去年非典危机中耳熟能详的“隔离”一词的由来。以此为发端,到19世纪时,各国已经在国内立法中对“隔离”措施建立了一套严格而又内容各异的规范体系。彼时,近代民族国家体制和以绝对领土观念为支柱的近代国际法也已臻成熟,而所谓“国际法”在那时更多的是保证(欧洲)各国得以“共处”的一套规范体系,国家边界不再仅仅是地理上的分界线,它更由于是各国权力的外在体现而被增添了神圣的色彩。然而,带有某种嘲讽意味的是,人类的政治文明只能统治人类的世界,在微生物的世界里它是虚无的,传染性疾病不会在一国的边界前自动停止传播,这也决定了人类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更有效的应对微生物世界的挑战。正如国际关系学者L.S.Woolf在1916年宣称的那样,国家独立与自保、国家利益的理论和国际社会、国际利益的现实之间的冲突,在人类与霍乱、鼠疫等传染性疾病的斗争史中得到了最为清楚和持久的表现。而这一过程似乎也论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国际法正经历着从“共处法”向“合作法”的转变。
19世纪在国际法发展的纪年表中被称为一个“国际会议”的世纪,当时的欧洲各国为了解决邮政,通讯,度量衡,河道利用与管理等跨国性的行政事务问题召开了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建立了大量的国际行政联盟,这些行政联盟也正是许多今天活跃于世界舞台上的国际组织的前身。在国际公共卫生合作领域,自1851年在巴黎召开的首届国际卫生会议后,欧洲各国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共举行了六次会议,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缔结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卫生条约(InternationalSanitaryConvention,1892),并在以后的国际卫生会议上多次加以修改与补充。这些会议与条约的根本目标可以概括为:一、保护欧洲免受外来传染性疾病的入侵;二、协调统一各国的隔离措施以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国际贸易与传染性疾病在19世纪时就以国际立法的形式紧密地联系起来,一方面各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国内公共卫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须进行国际合作以确保此类措施不对贸易增加不合理的负担,造成不合理的阻碍。在整个国际贸易法的发展进程中,这一矛盾贯穿始终。大而言之,传染病的国际预防与控制只不过是从一个特定的角度折射出了在这个“无政府主义”的世界里国际法存在的根据和理由:在确立国家原则同时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与博弈对涉及到共同利益的问题进行协调与规制。
二战以后联合国的成立堪称国际法发展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而随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诞生则标志着国际贸易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自由贸易理论指导下的GATT体制确立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基本指针,同时又在GATT第20条里列举了“一般例外”事项,允许成员方在特定情况下背离非歧视原则,采取措施以保护本国的重大或根本利益,其中就包括“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20条b项),但又规定“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关贸总协定与国际卫生条约之间一种精神上的传承:承认各国有权将可能威胁本国公共卫生安全的外国产品据之门外,同时又对此项权力加以规制,以避免其被滥用为一种贸易保护的手段。然而美好的蓝图与现实之间总是存在着差距,关贸总协定半个世纪的历程告诉我们,仅仅依靠第20条这样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无法承担起这样一个重任,于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应孕而生,成为庞大的WTO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与GATT体制相比较,SPS协议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了突破:1.要求SPS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原则与证据之上(SPS协议第2条);2.要求成员方将各自的SPS措施与国际标准相协调(SPS协议第3条)3.运用更为有效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与SPS措施相关的争议(SPS协议第11条)。SPS协议的可操作性通过前两项规定得到了显著的增强,而后一项规定则使得SPS协议的实施有了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后盾和保障,这在所有的旨在协调贸易与公共卫生安全之间关系的国际协定中还是第一次,从宏观的角度考察,这也是国际法的强制性正在发生变化的一个极好的例证。
在国际贸易法之外,国际法的其他分支部门同样与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国际人权法在二战以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国际人权”的诞生标志着尊重与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正如美国人权法学者K.Tomasevski所说的那样,实际上每一项传染病的防控措施都有着人权保障的内涵。举例来说,隔离等传染病防控措施必然会对个人自由迁徙的权利造成暂时性的限制,但是包括隔离在内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却又是政府为了保障人民享有健康权(righttohealth)而实施,人权理论中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划分,人权的绝对性与非绝对性的争论在这里得到了现实的反映。此外,对某些特殊人群(如艾滋病,结核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诸如婚姻权,工作权,受教育权方面的人权保障更是国内外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都有待于人们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与思考。如何在防止与控制传染性疾病的过程中来更好地保障人权,我们有理由期待国际人权法学界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这一命题做出应有的贡献。
瘟疫向来与兵祸共生,历史上战争一向是传染性疾病产生的根源和肆虐的舞台,国际法对战争的态度经历了从承认诉诸战争权是国家的一项固有的权利(20世纪以前),到对战争权加以一定的限制(国际联盟盟约),再到禁止非法使用武力(联合国)的曲折的发展进程,国际人道法也在这一进程中逐步成熟与完善起来,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对于传染性疾病的防止与控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研制,使用生物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进行禁止的一系列国际立法,如1972年《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更与传染性疾病的防控有着直接的关系。
传染性疾病的产生
近年来,国债的大量发行,既满足了广大城乡居民参与国债投资的需要,又增加了财政资金来源,确保了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有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__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一上市,就出现了少有的抢购场面,据不少代销国债的银行网点称,众多市民彻夜排队等候购买国债,国债开卖不到一小时,很多网点国债额度已被抢购一空。但据调查,热销背后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监管较难
今年,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债发行方式进行了改进,促进了国债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方便了社会公众购买,但由于法规建设及监管方式未能及时作相应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国债的监督管理仍局限在实地检查及审核报表上,难以有效监督管理发行过程中存在的超发、惜发现象和兑付过程中的套取资金行为,并切实防范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
二、发行手段单一,惜售行为突出
目前国债的销售,主要由建行、工行、中行、民生银行等商业银行设点代销,销售配额注重放在大中城市,主要采用银行柜面销售及大户预约方式,大多数购买者只能排队等候甚至扎堆抢购,加之,目前国债发行以中长期单一品种为主,发行频次较少,导致发行范围狭窄,银行柜面服务压力增大,发行效率受到影响,继而给承销银行“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现在的承销团成员,除组成稍有不同外,性质均为商业银行。受利益驱动商业银行的运作必将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当自身持有国债的收益高于其他投资行为时,惜售现象必将出现,尤其是在投资渠道狭窄的基层银行,购买国债成为其重要的投资项目,而且占比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从而导致国债的发行与兑付后的二次发行都流于形式,而目前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和约束仅限于要求其加强自律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三、群众购买难
国债投资作为风险最小,收益最为稳定的一种投资,不仅迎合大众的投资口味,而且日益成为大众投资的主体,这是造成目前国债成为抢手货的主要原因。但是,目前国债发行中“城乡差别”特别突出,经过层层分销,真正在承销的基层网点发行的国债数量数量很少,与目前普通居民、农民或单位购买国债的实际需求极不相适应。有些承销机构一天就把分配指标销售一空,有些地方甚至要走“后门”才能买到。以至于在一些大中城市出现了令大多数普通购买者感到不公平的“今天才发售的国债昨天就卖完了”,“发行第一天,才买几个人就卖完了”。至于农村购买这就只能因“缺货”而放弃此项投资,难怪现在农民要问“金边债券”为什么离农村、离农民越来越远?
四、市场流动性不足
国债市场面临的所有问题中,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严重不足是根本性问题。毫无疑问,如果流动性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中国国债市场就难以获得其在国内风险资产定价中的基准地位。国债本质上是一个短期的资金市场(短期的现券市场及回购市场),银行则是所有投资者最理想的资金平台,无论是零售客户、公司客户、机构投资者及证券经纪公司,都在银行资金账户,而任何潜在投资者的资金流量模式是不同的,任何一个时点总有一部分的投资者有资金闲置,在我国现有国债市场三分的现状下,这些资金没有办法寻求投资收益比银行活期存款高的国债,从而影响企业或个人投资者投资国债的积极性。如果不存在一个规模庞大、极富流动性的国债市场,公开市场操作就不可能有效极具弹性,广度的国债市场有效投资组合的建立、进行风险对冲的前提条件便不可能存在。
针对国债的现行发售方式,依据实施的相关国债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在今后对国债的发售手段、交易监管、市场基础建设等工作作为重点改进和加强。
一、统一人们对国债市场的认识
从金融的角度分析,国债市场是基准性市场,国债是基准性金融产品,是无风险的金融资产,它“形成了全部金融上层建筑的基础”,一切金融工具都依据它进行套算和操作,各个经济主体要凭借它来进行风险对冲。另外,国债市场上形成的利率期限结构,会成为全社会利率结构的一个基础,没有一个合理的利率期限结构,几乎所有的金融活动都很难展开,或者说很难有效展开,这个功能是其他的金融市场不可替代的;国债是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对象,国债市场则是其公开操作的主要渠道与场所,如果不存在一个规模庞大、极富流动性的国债市场,公开市场操作就不可能有效及具弹性;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发达的国债市场是其实施流动性管理的基础;对工商企业来说,国债也是其流动性管理的主要工具;对政府来说,发达的国债市场将有效降低政府筹资成本;对个人投资者来说,具深度与广度的国债市场是他们建立有效投资组合、进行风险对冲的前提条件。换言之,由于经济总要发展,由于金融“上层建筑”总要不断增长,那些用来作为货币发行准备资产的国债,以及作为广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二级准备”资产的国债,本质上并没有“还”的问题。如果将金融和财政的关系理顺,我国经济中客观存在着总量约为几万亿的非通货膨胀性发债空间。
二、加强监管
一是对国债发行和兑付市场的管理上,有关国家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国债发行程序,加快国债的奖金发行和兑付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保证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需要。二是进一步规范健全国债收款凭证的使用。要求各承销团成员应使用统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杜绝惜发、超发及重点照顾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建议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加制中国人民银行留存联,由当地承销营业网点每周随发行周报上报人民银行核对审查,既保证了发行金额的准确性,又能有效防止集中大额销售行为。第三,为防范假券兑付风险,在增强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防伪性的同时,编制随机密码打印在收款凭证上,使其无法被伪造。第四是明确央行对凭证式国债监管的内容、监管职责和范围。在发行过程中财政部负责制定发行规则,公布发行时间和计算方式,对储蓄债券通常只确定发行期限,对各机构没有额度限制,超发或完不成任务时以发行记账式国债调节。第五是加强承销机构电算化管理。对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有关内容进行详细登记,并与人行等相关部门联网,通过网络可以适时地对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兑付等有关情况进行远程实时监控管理,加强凭证式国债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三、增加品种,改善手段,拓宽市场
首先是国债发行应进一步多元化。改变目前国债发行以中长期为主的单一品种的现状,适时发行不同期限和不同品种的国债,适当提高发行频此,使国债发行与投资者闲置资金在时间上、数量上合理配置。缩减城乡差别,有效拓宽国债承销地域范围,要留一定比例作为农村的发行量,将承销机构扩大到农村信用社,一方面更直接、更方便地满足农民的投资需求,使农民得到实惠,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国债在发行空间上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农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积极推动国债的发行。
四、加强国债市场的基础设施 建设
「关键词国际支付,信用证,权利义务
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依据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世界各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均须注明依此统一惯例开立,在发生纠纷时有关法院依此惯例裁决。我国法律也明示承认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其他涉外法律中也都作了关于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这些规定为中国金融机构从事涉外贸易、金融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创造了条件,也为中国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提供了依据。
一、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性质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文本第一部分“总则与定义”,笔者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性质归纳为如下四点:
1、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银行用自己的信用为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作担保,但开证银行的这种付款信用保证是有条件的,即受益人(出口商)必须完全遵守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是主债务人,即只要受益人(出口商)通过有关银行交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不管进口商能否付款给它,都必须对受益人或指定银行付款。这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只负第二性的责任,即是在被担保人不付款情况下银行才代为付款,更不同于托收业务中的委托关系,即能否收款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只是代为办理。
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保证”。这种支付既可以由开证行直接办理,也可以指定另一银行付出,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开证银行或其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要求以提供“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为唯一的条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都被视为另一家银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确立上述准则是因为一家银行及其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往往是同一法人,在处理债权、债务上相互有关。因此,同一法人条件下的经济诉讼,有时将在跨国间出现纠纷。这种纠纷如被介入信用业务,则对顺利进行结算非常有害。国际商会为排除上述纠纷的干扰而确立这一准则。
在信用证业务中是否执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确定。这一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质表明,只要各当事人一致同意,则允许在信用证中列入特别条款,亦即不受惯例约束的条款。但是,如果在信用证上已标明“本证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文本办理”,在这样的条件下,则“除非另有约定,本惯例条款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一般来说,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首先必须是它已调查对方资信并通过洽谈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并在规定期内要求银行开出信用证。但是,以合同为依据而开立、内容也应该与合同一致的信用证,一旦开出,就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合同,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议付银行、买方、卖方)只受该信用证条款的约束,不受合同的约束。在出口业务中,出口公司在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一定要立即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或难以接受的,应立即联系对方开证银行和进口商进行必要的修改,否则到时无法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某项单据,即使货物出口保质保量保时、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对方也会拒绝付款,因为在采用信用证方式下发生纠纷,唯一的依据是信用证条款,而非合同。
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当事人不得利用有关的其他合约,对信用证的业务运作进行违约抗辩。信用证作为一种合约必然会与其他合约有联系,如信用证与贸易合同,信用证与银行间的业务合约等。但是,信用证项下的各当事人不能引用有联系合约的规定,作为地信用证条款违约抗辩的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6款规定:“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银行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避免对信用证业务造成干扰或破坏。
3、是一种单据业务
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不论它是“金融单据”即汇票、期票、支票、付款收据等,或“商业单据”即发票、提单、保险单、检验证收、产地证明等,虽然这些单据确实具有履约证明或代表货物的作用,但是,在信用证业务运作中,有关银行只能凭单据办理结算业务,而根本不会去考虑单据背后所反映的事实状况。
信用证业务中一切以单据为准,不以货物为准。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对货物的真假好坏,货物途中损失,是否达到目的地概不负责。只要客户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必须付款。办理信用证业务的有关银行既无必要亦没有可能监督实际货物的交易或实际劳务的供应等行为。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的目的在于促进国际贸易往来的发展,并发挥其融通资金的作用。
4、是一种书面凭证
从信用证本身内容的规定来看,它必须有助于结算的顺利进行。信用证的内容应该完整、明确。必要的项目缺一不可,描述信用证内容的词语不得摸棱两可或含糊不清。信用证上的每一条款均应反映“单据化”的要求,即必须以“提供单据的办法”来体现条款的要求。信用证的内容必须简洁,避免繁琐。在信用证的内容中不应列入过多的细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3条规定:“银行将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
二、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关系
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信用证业务项下的主要当事人有:(1)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即国际经贸中的进口商;(2)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开证银行;(3)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受益人,即国际经贸中的出口商;(4)国际信用证业务的中介银行,即作为联系开证银行与受益人的第三家银行,包括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或偿付行等。以上主要当事人因为国际信用证业务连结着的复杂关系,形成了他们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即信用证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关系;(2)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3)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4)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同一经订立并规定了以银行的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那么,进口商通常的做法是向其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开证申请书中应明确开证行被授权付款以及开证申请人保证向银行偿还垫款的一切条件。与此同时,开证申请人要在开证明银行预先存入一定数额的备付保证金。对开证申请人的这项存款,开证明银行不得挪作他用。即使此后开证明银行破产了,开证申请人预交的备付保证金,也应在银行破产时退还开证明申请人,而不应视为破产债权。因为,开证银行在收取这些资金时,只能算是代企业保管。当然有的企业信誉卓著,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明时,往往不预交保证金,而是由银行授予一定的开证信用额度。
开证银行完全有权凭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来决定是否支付信用证之款项。开证银行一旦根据信用证明条款解付了其项下的款项,并借记开证申请人的帐户,开证申请人则不得寻找任何理由要求银行赔偿或退款。对那些在申请开证时未在银行存入备付保证金的申请人,银行则有权向其索偿所垫付的资金。倘若开证明申请人仍坚持要求开证明银行拒付的话,开证银行要做的,也只能是向其申请人解释,它是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条款开立信用证,而开立了信用证,它本身则承担了须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相符的单据付款责任。当然,开证银行在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时,得承担谨慎的责任,务必使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所要求的条款相符,倘若银行没有尽到此责而接受了有不符点的单据,则其无权向申请人要求补偿其对受益人的付款。开证银行对开证申请人所承担的另一义务是及时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而开证申请人对开证银行所承担的义务则包括对开证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所作出的支付进行偿付,并支付手续费,以及如上所述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开证保证金或提供抵押等。
2、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受益人在接收到开证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即取得了对开证银行的特定权利,在其根据信用证条款提交了单证相符的单据后,即有权要求开证银行付款,而开证银行也即有义务付款。假如发生了开证银行违背信用证项下的承诺,而对受益人作出拒付的情况,只有一种情况开证银行可以免责,即在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在受益人交单之前已经撤销了该可撤销信用证,则受益人不能要求开证银行付款。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后,即有权凭此要求开证银行履行付款的责任。由于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契约关系,而受益人也就凭信用证的条款获得了开证银行对他债务的有条件承诺,两者之间的关系便是不可撤销的,即两者之间由信用证业务的单据交易独立性原则的性质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自信用证发出之日起,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就已经建立了。开证银行不得以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或买方是受骗开出信用证或买方已无偿付能力为由拒绝按照信用证的信用承诺付款。当然,如果开证银行在审单时发现单据不符,并在合理时间内向对方提出,也就解除了自身的付款责任,可以对外拒付。
信用证的受益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并要求开证银行付款,如果遇到开证银行无理拒付,有权要求开证银行赔付。不过,受益人索赔的权利只限于汇票的金额及其所发生的利息,不包括因此给卖方带来的其他种种损失。这是因为信用证规定的支付手段是货币,开证银行无理拒付所造成的损失,以出利息的方式赔偿。
开证银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必须履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时向受益人付款,并同时根据信用证条款履行其对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同样,受益人也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而负有履约的责任,即根据信用证的条款提供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相符的单据。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既可制约受益人无端拖延供货而损失买方的利益,又可防范开证行无理拒付而侵害受益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以相互制约方式来充分保障契约各方利益,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主要特征。
3、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的开证银行为了顺利办理其信用证业务,往往要委托第三家银行作为中介银行来协助办理有关业务。中介银行可能被邀请担当的角色或被委托的业务有: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等。
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是根据开证银行对中介银行的具体要求来决定的。开证银行对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除非另有协议,一般都为委托和的关系。在英美等国,普遍认为中介银行是开证银行的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4条a款规定:“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依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如有)承担下列责任:对已付款、已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议付的指定银行予以偿付。”只要中介银行按照信用证条款来办理业务,如其应开证银行的指示对信用证付款后,那么它就有权要求开证银行偿付,索回因充当人而可能遭受到的损失。
中介银行经常被作为信用证业务的通知行或议付行。通知银行与开证银行之间,通常是一种关系。通知银行作为开证银行的人向受益人就信用证事项进行通知。议付银行作为中介银行,并不是开证银行的人,而是以其本人的名义进行议付的。议付银行可以是通知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在信用证可以具体指定议付银行,也可以不加限制。议付银行与开证银行的关系基本上相当于受益人与开证银行的关系。但是,在可撤销信用证情况下,如果议付银行已经议付,开证银行就不得撤销或修改信用证了。中介银行只有在开证银行的邀请下才对信用证加具体保兑。中介银行一经成为保兑行,即步入与开证银行相同的地位,而承担对信用证项下保证付款的责任。但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义务不会因此而解除,受益人可以选择对开证银行或保兑行提供偿付要求。而保兑行在对信用证付款后,则可要求开证明银行对其作出偿付。但倘保兑行并非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付款,则其将丧失对开证银行的追索权。
信用证业务中可能会发生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双方均力所不及的事件。在中介银行接受了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并凭以付款之后,因突发事件如战争爆发,邮路不通等而使单据无法寄达开证行的情况下,中介银行对开证银行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除非开证银行(必要时包括受益人)同意对信用证展期并接受单据,否则中介银行将持着单据而无权对开证银行及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4、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一方面取决于中介银行是否为开证银行的行,如果中介银行是开证银行的行,那它就要按开证银行的要求来办理有关业务,例如仅作为通知行或议付行。另一方面,又取决于中介银行是否以独立于开证银行的本人身份行事。若是,那么它自己则有选择权。通常中介银行会被开证银行邀请作为通知行、保兑行、付款行或议付行等。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充当保兑银行之情况下才对受益人负有与开证银行同等的责任。否则,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就没有这种密切的关系。
在通知银行和受益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契约关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通知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或遗失所引起的后果,以及对电报、电传通知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但是,通知银行对于其传递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须负合理谨慎检验之责。为了更好地为受益人提供便利,中介银行一般最好不要只接受作为通知行,毕竟银行经营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虽然可能要承担信用证项下其他更大的责任。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与国际惯例的精神有所冲突,但这实际上将有利于减少对受益人带来不必要的混乱。对于仅仅作为通知银行的中介银行来说,只负有与通知信用证有关的责任。
议付银行就是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在议付后就成了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法定权利。议付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并无契约关系,议论银行并无义务向受益人付款,它们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票据关系。受益人是汇票的出票人,议付银行是汇票的受让人。议付银行根据票据法享有汇票上的全部权利。
中介银行一旦对某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它与受益人之间也就形成了保证对受益人所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契约关系。“保兑”一词源于拉丁语,意为“确定”,即对已生效的责任加以保证。保兑银行的概念出自于该词的本意。中介银行成为保兑银行,就构成了开证银行以外对受益人所作出的独立承诺。它除了有助于尚未在世界上知名的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之外,更主要是可为受益人提供双重的付款保证。因为保兑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在发生拒付时,受益人可以在本地追索保兑行,而不用到海外追索开证银行。
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在交单时,可能会出现将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连同汇票直接提交给开证银行而不交给保兑银行的情况。这样,万一开证银行由于某种原因在承兑后破产,受益人对开证银行的索偿权利就只能限于对开证银行的破产财产进行追讨,而对保兑行则无权要求索偿。这是因为此时受益人手中已不持有单据,而无法满足保兑银行保证履行债务责任的条件。此外,在受益人将单据寄达作为保兑行的中介银行,并由中介银行在议付了受益人的单据后,向开证银行寄单的情形下,倘由于开证银行在单据中发现了不符点而拒付,所发生的这种遭拒付的风险,将由中介银行本身来承担。可见,中介银行在承担保兑责任时,它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以单证相符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在保兑行确认单证相符以后,保兑银行必须向受益人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注释
1.(英)H.C.格特力奇,M.梅格拉著,姚念慈等译:《银行商业信用证的法律》,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
2.杨良宜:《信用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公平性
一、反倾销法产生的背景
1.1倾销与反倾销的含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六条第一款将倾销定义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当受到谴责。”WTO在继承GATT的基础上,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然而,反倾销作为倾销的对立面,自然是对其的一种否定和打击。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倾销这一国际贸易行为的否定和反对;二是对倾销行为的打击和抵抗,并由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这种意愿提供合法依据,即是反倾销立法。
1.2倾销与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
仅仅按照销售商以低于同类商品正常价格这一标准来看待倾销,倾销首先作为一种国内销售行为并由来已久,之后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行为。早在16或17世纪时,英国就已经采用这种方式击垮了外国同类产业的竞争对手,从而达到了占领国际市场并最终赚取巨额垄断李瑞的目的。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倾销一词开始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然而,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强国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了倾销的手段来获取暴利。可见,倾销是随着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经济迅速对外扩张并急切渴望巨额资本利得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工具。
但是,反倾销并不是随着倾销的出现而出现。直到一战前,世界上还鲜有国家提起反倾销,当然这与当时的法制背景和贸易观念有很大关系,但是更重要的联系是国家经济利益。一战后,英国等一直强调自由贸易的国家也纷纷表示反倾销,其经济学原因,在于战后各国为经济发展,保护本国工业的重建以及本国市场不受冲击而迅速利用其反倾销这一贸易武器。直到今天,反倾销也始终是各国保护贸易的重要工具。
1.3反倾销立法的法律背景
加拿大1904年立法的标准比较宽泛:只要认定外国商品在加拿大市场上做差价销售,就构成倾销,并可征收特别关税,不需证明对本国同业有损害。这将反倾销最为贸易保护工具的特性表露的十分明确,且容易造成判定倾销时极大的不公平性。
英国的立法则将行政、立法、司法三项职能全部包括在内,程序纷繁复杂:在有关反倾销程序启动前,必须由某个与外国倾销商品相似产品的生产商提出,裁定程序具有专业化倾向,并引进了司法审查制度。这些规定明显比加拿大的立法有所进步。
WTO的《反倾销协议》则提出许多原则:微量不计原则、落日条款、公共利益原则等,并设立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法律拘束力。
二、反倾销背后的理论依据
2.1反倾销支持论
(1)1947年至1995年,关税总协定(GATT)主持了8轮关税减让谈判,使主要工业国家的平均关税从50%逐步削减到4%左右。对于世界各国而言,通过关税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国外倾销手段冲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而许多非关税壁垒,如限额制度、许可证制度等都已经被国际公认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此时,“反倾销”这一含义便成为最有力最有效的工具,可以使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继而保护国内市场安全。这是从安全角度对反倾销的支持。
(2)从贸易保护的角度,即通过反倾销抵制国外产品过多进入国内市场,其抵制的不一定是真正倾销的商品,也有可能是用反倾销的手段对绝大多数国外产品进行排斥,往往是国内保守派势力的理论。他们通常相信消费者会把原先对本国产品的购买需求转向倾销进口产品,造成进口国相关企业市场缩小甚至完全丧失,企业利润下降,开工率降低,社会失业率上升。从这个角度讲,贸易保护对国内市场有利。
2.2反倾销反对论
(1)比较优势理论对部分反倾销进行否定。大卫李嘉图和约翰穆勒等国际经济学家提出各国根据其各自资源和技术等对各种产品的生产成本不同,故产品价值便不同,一国利用自己比较优势高生产的产品卖到比较优势低的外国市场上,虽然低于销售国同类产品价格,但不应该被判定为倾销,因为这与全球资源配置紧密相关,并非人为地恶意地造成的损害。这种理论对倾销的判定标准定得比较严格。
(2)自由贸易论观点持有者认为国际贸易的最好状态便是实现市场自由化,反倾销必然体现了各国的贸易保护思想,不利于开放市场和增强市场流通性,反而限制了商品、技术、服务的流动和发展,从而影响了世界贸易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进程。这种观点不仅站在各国利益的立场上,更大程度上是站在全球利益的立场上。
三、反倾销的公平性探求
3.1从立法背景看其公平性
从反倾销的立法史可以看到,一战后各国进入制定反倾销法的高峰。其原因前文中已经简略分析。可见,国家贸易保护的动力推动了全世界的立法脚步。从国家贸易的角度来看,通过反倾销的手段防止国外销售产品冲击国内市场,保障国内市场在有序、稳健的环境下重建,这自然是体现了反倾销的公平价值的。因为其可以以其工具价值进而实现整个国家贸易市场的健康和安全。但同时,从国外生产商、销售商的角度来看,过度严格苛刻、甚至毫不留情面的反倾销法对其经销的商品无疑是巨大的打击。既是产品的价格低廉并非人为恶意而是因为比较优势造成的,其所受的质疑背后是巨大的国家利益。因此,动辄以反倾销法示国外生产商、销售商,对其来说又充满了极大的不公平。对于国内消费者,则无法通过低价购买到廉价的物品,使其购买力水平大大下降,人民生活水平也难以提高。可以说,反倾销法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国内市场的快速重建和国内贸易的繁荣,又带来了对国外生产商、销售商的伤害和国民的利益牺牲。所以,其公平性必然一分为二。
3.2从当今国际贸易现状看其公平性
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背景,在反倾销立法不断的时期,国际贸易还远远没有今天这般繁荣发达。科技、思想、意识的力量使国际贸易的范围越来越广,利益涉及也越来越复杂。尤其是当GATT成立以及演进至WTO后,其在国际贸易上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其所推动促进的自由贸易更是成为一个时代的象征。但是,事实却是:在倡导自由贸易的今天,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的工具却被一次又一次地使用,许多国家在提起反倾销时同时又成为他过反倾销诉讼的被告,这正是由于国与国之间相互的攻击和自我保护造成的。而在反倾销调查时,各国又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致使结果往往带有极大主观性和保守性。法律的公平价值是其本身的属性,然而,作为工具的反倾销法很难像民法、刑法一样具有普遍性和天然性的公平价值,其司法过程的主观臆断比例和先入为主的偏见占司法的很大部分。
由此,当反倾销立法的不公平性还存在争议时,司法的不公平性便毫无疑问。在分析反倾销法的背景、公平性后,我们虽然很难预测反倾销的最终结果,但可以确定的是在未来很久它还将一直发挥作用。对它的研究必须以一种更为深入更为发展的态度不断进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检测国家认证信息平台抽样建材样品
一、引言
建筑材料检测在建材科研、技术开发、企业生产和建筑工程施工等方面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评定和控制建筑材料质量的依据和必要的手段,也是发展建筑科学技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我国城乡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对包含建材检测在内的检测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中国的检测机构成立历史并不长,从形成到今天大约经历了20年的时间,而且大都是从实验室演变而来,主要设立在国内专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的大型企业中。
二、现状
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统计,目前我国的检测机构分布之广、数量之多、涉及面之宽,在世界上是罕见的,仅与建筑、建材有关的实验室就多达4600余家。在这4600余家建材建筑检验实验室中,仅企业实验室就占去了40%的份额;而监督检测机构所占的比例,只达到整个行业的30%,监测力量颇为薄弱;科研院校检测机构几乎与监督部门基本持平,占30%。在众多的实验室中,绝大部分实验室的检测装备相当简陋,科技含量也不高,固定资产不足200万元。实验室操作人员更是少得可怜,大多数不超出10人。年检测收入不足100万元,除去成本,利润微乎其微。定位不准发展失衡因为建材检测行业从开始出现发展到今天,都是以科研院校和大型建筑企业内部试验室等附属机构的面貌出现的,大都带有科研与教学性质。而以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名义设立的监督检验室,带有政府色彩,且一直附属于母体的部门进行运作,还没有形成独立企业运作的理念。但是,按照国际惯例,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是不能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市场的,尤其是在加入世贸以后。这就为中国的建材检测机构带来了市场风险和压力。
三、存在的问题
尽管对建材检测机构加大了管理力度,但检测工作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假、乱、低、缺”的现象。假,表现在检测的试件假,过程假,数据假,结论假;乱,表现在检测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检测市场秩序处于无序状态;低,表现在检测人员素质低,检测技术水平低,检测管理层面低;缺,表现在缺乏管理手段,缺乏技术措施。
四、需要改进提高的地方
针对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材检测管理,提高建材监管水平,有必要改进建材检测管理的方式,以提升检测服务能级,可以将“完善一个平台,激活两个现场,落实三方责任。整治四大顽症,打造五大机制,把握六个操作节点”纳人建材检测工作的重点。
1.完善检测信息平台
掌握信息就是占领了监管的制高点。虽然本市已基本完成了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也就是城域网建设,但是月报、速报,尤其是连网和数据上传工作还及时,检测信息还不完整、不准确。为确保检测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实现检测信息的有效性,利用检测信息平台为建材监管服务,可以通过月报、速报和连网上传数据的比较,完善城域网建设,最终应直接通过城域网即时传输检测信息,直接利用城域网上传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判断。
2.激活施工现场和检测现场,实现两场互动
施工现场和检测现场原来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现场,对施工现场建材产品状况的描述和取样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完成,检测单位的工作在检测现场完成,仅对来样样品的检测结果负责,往往不能真实反映建材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应使施工现场和检测现场相互联系起来,从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信息跟踪到检测现场的检测情况,从检测现场的检测结论追溯到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状况,实现两场互动,保持施工现场和检测现场的一致性,真实反映建材产品的质量和特性。
3.落实建材供应、使用、检测三方责任
从见证取样深化到三方确认,就是要紧紧抓住建材供应商,一旦检测结论产生,就能及时确认各方责任,顺利实现不合格产品的清场和对使用单位的警示。使用方,包括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合理使用和见证使用经检测合格的产品,这是保障工程质量的根本。检测方就是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的客观、公正,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状况。这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关键。应充分发挥这三类对象的作用,通过明确各方责任,规范各方行为,才能有效遏制检测工作中的假、乱现象。
4.整治四大顽症,针对“假、乱、低、缺”实施整治
经过多年发展和治理,检测行业得到飞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要紧紧抓住“假、乱、低、缺”四大顽症开展大规模整治违规行为的活动,向社会表明整治检测顽疾的决心和力度,并着力分析造成顽症的原因,落实对应整改措施和改革设想。对于集体造假、多次造假、社会反响较大的检测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支持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对造假人员,查处一个、吊销一个,绝不护短。
5.把握委托、核查、抽样、试验、报告和评估六个操作节点
委托应更新,应改变现有的委托方式,委托过程应有第三方监督;核查应严格,应核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信息,保证检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抽样应科学,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抽样方案,推行检测机构现场抽样和取样,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试验应规范,应按检测运行法则操作,确保检测过程和检测结论客观、准确;报告应有效,检测信息应即时传输,不合格检测信息应及时上报;评估应专业,对检测工作的开展应进行绩效评估,不断规范和完善各个节点的操作运行。
五、结语
建材检测实验室质量体系的建立,必须根据各自实验室的具体情况,严格依据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检测的每个过程和标准、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在各个环节有效地实施。在有效地执行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保证下,不循环地进行自我评价、持续改进,进一步完善实验室质量体系。
参考文献:
[1]康立中,何洁.建材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在检测工作中的应用[J].辽宁建材,2003,(01).
[2]马振珠.中国建材检测行业大透视[J].工程质量,2007,(01).
关键词:高性能计算机;计算速度;高端计算
高性能计算机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发展高性能计算机,可以带动科学技术的进步,解决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步、国防建设与国家安全等方面一系列的挑战性问题,促进我国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
1高性能计算机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
高性能计算机一般都和科学研究联系在一起,小到原子结构的分析,大到宇宙起源模拟,到处都需要高性能计算机。但是,高性能计算机的应用决不仅限于此。在和人民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个领域,我们都可以看到高性能计算机的身影:
1.1对新药研制的促进。
在与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新的药品。研制一种新药从化合物筛选到临床试验,一般需要1O到15年的时间。在化合物筛选阶段,对于数十万种化合物,用传统的实验手段,筛选出有效的化合物需要花费大量资金购买化合物,需要几年的实验时间,而且筛选的范围受到金钱和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最佳的结果。现在使用高性能计算机这个工具,以计算机模拟的手段,科学家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从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种化合物中筛选出有效的药物化合物,这不仅节省了购买真实化合物的大量资金,而且大大缩短了药物研发的周期。
1.2对网络信息服务的影响。
在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我们已经渐渐习惯于从网上获得信息和服务,但是同时也经常为服务响应速度的迟缓而烦恼。要面对数千万、数亿用户的访问请求,服务器必须有强大的数据吞吐和处理能力。这又是高性能计算机发挥作用的舞台。高性能服务器每秒种可以处理数千万乃至数亿次服务请求,及时提供用户所需要的信息和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1.3对制造业的推动。
我国是一个制造业大国,高性能计算在制造业的广泛使用,不仅可以帮助工程师在设计阶段更科学地计算材料强度,更合理地选择和使用材料,设计出更符合空气和流体动力学原理和人体工程的产品结构和外形,而且可以在仿真基础上全面规划整个制造过程,有效提高产品制造的质量和产量。高性能计算的全数字化设计制造环境在缩短产品设计周期、节能降耗、降低污染、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的作用不可限量。
2国内外高端计算发展现状
2.1国内高端计算发展现状
我国高端计算机系统研制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大体经历了3个主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70年代中后期到80年代中期,主要以研制大型向量系统为主(以银河I为代表);第二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末,主要以研制大规模并行系统为主(以神威I为代表);第三阶段从90年代中期起,主要以研制大规模机群系统为主(以曙光机为代表)。目前,参与高端计算机研制的单位已经从科研院所发展到企业界。
进入新世纪,随着研制高端计算机系统的诸多关键技术被攻克(尤其是机群技术),我国自行研制的高端计算机系统已开始形成自己的品牌系列和一定的市场规模,其发展呈现星火燎原之势头。近两年,随着“神威”、“银河”、“曙光”、“深腾”、“天梭”等一批知名产品的出现,使我国成为继美、日之后第三个具备高端计算机系统研制能力的国家,被誉为世界未来高端计算市场的“第三股力量”。
根据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数学软件分会20__年11月份公开的20__年中国高性能计算机TOP100排行榜最新统计,我国高端计算机系统的总计算能力在19.56TF/s峰值左右。
2.2国外高端计算发展现状
21世纪,高端计算技术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技术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高端计算机系统的研制及其应用技术的开发。根据全球实用超级计算机500强最新排行榜的统计分析,目前国际上已经有242台系统的Linpack实测性能超过1万亿次/秒(20__年12月前只有131台);500强系统的总性能为813TF/(20__年12月前为528TF/s);排行榜中“最慢”系统(第500台机器)的速度为624GF/s(20__年12月前为40314GF/s);现在500强系统的主流结构是Cluster,Constellations和MPP三种结构类型。所有系统分布在世界上35个国家和地区,美、日、德、英等发达国家占了80的计算资源,其中仅美国就安装了255台,占总性能的56;并且500台系统中的91是由美国制造的,所有这些数据均表明美国在高端计算机的使用和生产方面仍然保持着绝对的领先优势。
3高端计算发展趋势
国外高端计算系统今后的开发热点是计算速度为十万亿次/秒左右的系统,中期目标是百万亿次秒,长期目标是千万亿次/秒甚至更高。未来国际高端计算的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
3.1超级计算机和网格计算2种实现形态共存
高端计算应用的多样性导致了高端计算实现形态的多样性。居高端计算霸主地位的美国不断加大投入,研制面向科学研究应用的尖端超级计算机;受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推动,网格计算作为无缝集成的协同计算环境,又称虚拟超级计算机,会得到进一步重视。目前,美、日等国政府和研究单位在这两方向都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和具体规划。未来高端计算系统一定是网格中的重要计算资源,它需要适应网格环境的计算模式、编程型、开发运行和管理系统等;网格技术也将是未获取高端计算能力的优良环境,二者将互为补充。
3.2从高性能计算走向高效能计算
随着高性能计算向高效能服务转变,超级计算机系统追求的目标也将从/高性能走向“高效能”。按美国DARP
AHPCS计划说明,Highproductivity的综合含义是指提高超级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性能、可编程性、可移植性和鲁棒性,同时努力降低系统的开发、运行及维护成本。HPCS计划表明,超级计算机要想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必须要有本质的变化,即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平衡各项设计指标,实现系统的高可靠性、高可用性、高可维性、高安全性和低功耗。4高性能计算机发展任重道远
高性能计算机的制造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提高计算机的性能有许多关键问题有待解决。尽管我国已经能够制造十万亿次级的高性能计算机,但是高性能计算的整体水平比起美国、日本和欧洲发达国家仍有较大的差距。当前制约我国高性能计算发展的主要因素有:
4.1核心技术不足
我国制造的高性能计算机在核心技术上虽有不少突破,但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外。在高性能计算机体系结构和关键技术上投入的研究经费和研究力量不足,阻碍我国在该领域的创新。
4.2人才不足
高性能计算机的应用目标往往是解决综合性、系统性的复杂问题,涉及多个领域。开发一个好的高性能计算应用涉及应用问题抽象、模型建立、并行算法研究、并行程序实现、应用系统测试验证等多个阶段,需要熟悉应用和计算的多面手型人才,需要不同学科、不同技术背景的人员的密切合作。而我国高校目前的专业划分难以培养既熟悉先进计算机技术,又熟悉应用领域问题的人才,以至于这类人才奇缺。不同学科的科技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机制又不健全,造成懂高性能计算机的人不懂应用,而了解应用的人又不知道如何用高性能计算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的局面。
4.3应用软件匮乏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重硬件、轻软件的现象在高性能计算领域格外突出,影响更大。对于高性能计算机而言,缺乏合适的应用软件就根本无法开展相应的应用,也无法吸引用户来使用高性能计算机。高性能计算机上运行的应用软件专业性强,价格昂贵,国内应用部门每年都花费大量经费,采购应用软件,但是这种采购一般是分散进行的,缺少相互协调,因此国家整体布局还不尽合理,有些软件多个部门重复采购,而另一些急需的软件又没人购买。
4.4资源分布不均匀
国内高性能计算机主要分布在科研院所、大学以及石油勘探、气象预报等应用部门,地域分布也不均匀。资源分布的不均匀和资源访问的困难,使得不少高性能计算的潜在用户放弃了应用的打算。在经济效益不够好的传统产业尤其如此。这种资源分布的不均匀性一方面使需要资源的用户难以获得资源,另一方面也造成宝贵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我国的高性能计算事业必须走可持续均衡发展的道路。高性能计算是昂贵的,不仅有设备的初始投入,而且有场地条件、电力消耗、运行维护和人员队伍建设等多种费用。因此,一定要切实从应用需求出发,大力促进应用的进步,以此推动高性能计算的发展。强调应用需求牵引并不是忽视技术的推动作用。技术的进步可以创造新的应用,调动新的应用需求。网格以其资源共享、协同工作的固有能力和网格服务的形式,支持用户共享使用Internet中的各类资源;网格允许用户克服地理的障碍,更便捷地获得高性能计算的能力;网格简化高性能计算机的使用方式,使更多的普通用户能够利用高性能计算机的能力去解决过去难以解决的问题,扩大了高性能计算机的应用范围。需要强调的是,高性能计算的技术创新有赖于国家持续的支持,以保证足够的研究经费和一支高水平精干的研究队伍。高性能计算人才的培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不仅要通过改革高校的学科划分和专业设置来加强高性能计算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还要通过应用系统的开发,培养和锻炼各个行业与领域熟悉高性能计算的人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高性能计算及应用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数学软件分会.中国TOP100制造商分析[EB/OL]..com/,20__,11.
关键词:汽轮发电机;安装;检修;问题
中图分类号:TB49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汽轮发电机组在企业安装使用时并不是单一的操作,需要与其他一些设备机组联系在一起,需要专业的团队不同的分工,每一个环节都要确认无误。汽轮发电机组的维护和保养也是很重要的,因为汽轮发电机组的故障类型很多,不管在何种检修状态下,明确按照检修工艺和操作规程,准确快速地找出故障原因,认真细致地检修,为汽轮发电机组的稳定运行奠定坚实的技术保障。
一、汽轮发电机的基本原理
汽轮机是利用蒸汽热能做功的旋转式原动机。它的工作是进行两个能量过程的转换,即先使蒸汽通过喷嘴流速提高,将蒸汽的热能转变成蒸汽的动能;然后再将蒸汽的动能在动叶栅中转换成转子转动的机械能。汽轮机与其他动力机械相比,具有功率大、尺寸小、重量轻、效率高等优点,是电力工业、交通运输业应用最广泛的原动机。汽轮机中由喷嘴与动叶片所构成的基本工作单元叫做级。汽轮机只有一个级的叫做单级汽轮机,由多个级构成的就叫多级汽轮机。在电力行业都是多级汽轮机。
二、汽轮机的安装技术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在准备给需要设备的企业安装汽轮机组前,一定要学习掌握生产厂家的安装手册,清点设备清单,了解设备的组成结构和其特点,明确详细的安装顺序,对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错误的地方提前打预防针。除了熟悉相关图纸及技术资料,还应对业主要求的验收及施工规范有深刻的了解认识,同时依据图纸、项目自身条件以及业主的要求编制施工进度及用料计划。并提早到设备安装的环境进行熟悉、检查,以便汽轮机的安装顺利。
(二)基础划线的复查
(1)设备安装场地的核对,相关部门设计的标准尺寸要有测量和验收记录,以保证准确执行。对安装场地的环境,特别是地质条件一定要做好检查,核实其混凝土的浇筑在规定的技术标准之内。
(2)对地质基础和基础周围用标记明示,避免汽轮机组安装运行后出现坍塌的现象,确保设备安装后的运行坚实可靠。
(3)螺栓孔一定要进行全面清理,不影响设备的安装。还要注意风道的清理,因为风道的通畅,是设备后行可靠运行的保障之一。
(三)台板、轴承座的安装
(1)台板就位
垫铁安装到位调整好标高后,将台板吊装到位。以基础中心线为基准,拉钢丝对台板找正。台板的安装标高与中心位置应符合图纸要求。
(2)轴承座找正
轴承座的横向定位通常是将轴承外油挡洼窝或轴承洼窝水平接合面的两侧与汽轮机纵向中心线的距离调至相等;纵向找正是使轴承中线与基础上的轴承基线重合。轴承座的水平接合面可采用水平仪找平。找正方法多采用拉钢丝法,另外还有假轴找正法、激光找正法等。
(四)滑销系统的安装
清理干净滑销系统滑销及槽的部分,用内径千分尺和外径千分尺进行测量,在滑销滑动的方向确立三个标志,让滑销在销槽内能够滑动顺畅。如果在销槽内发现有毛刺或者损伤的部分,要马上修正刮平。
(五)轴承的安装
轴承由上下两部分组成,先对前后轴承的下半部分进行安装,使轴承与各个接触面都能良好接触。轴瓦下半部要紧紧和瓦座以及瓦套接触在一起。
(六)装配和调节汽阀及通汽间隙
各个阀门的升程和间隙要注意调整确认,满足测量记录。因为轴向间隙直接关系到设备安装完成后期机组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因此要根据有关标准细致地进行测量、检测和调整。
(七)汽轮机扣大盖
先装好隔板和转子,试着扣好大盖,此时转子正常转动时,可以确定扣好大盖。然后确定一个空间落点,在允许范围内,并对汽缸内的各个部件检查无缺陷后,慢慢扣下大盖,接着拧紧在中分面上的螺栓和汽缸上的法兰螺栓。
(八)轴承扣盖和盘车装置的安装
轴承盖扣上时,要确认其是否紧实地压住了轴瓦,并且要检测轴承盖的紧密性。然后检查好各个部件,安装盘车装置,在安装时要保持运动部分的灵活性。其灵活性是可以用收盘转动来检查的。
(九)发电机的安装工序
发电机是汽轮机配套使用的设备,它的安装工序是:平整放置台板试装转子确定定子位置穿转子调整对联轴器的中心和间隙安装励磁机校正联轴器。
三、汽轮发电机安装和检修过程中的典型问题
(一)汽轮发电机端盖安装不当引起的问题
端盖作为汽轮机组成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安装是汽轮发电机安装过程中较常出现的疏漏的环节,且不易发现。一旦端盖安装不完善,等机组投入运行后,排查问题原因受现场环境的影响会比较不容易。在安装时,应该将各部件的结合面清理干净,涂抹适量的密封胶,让密封条足够舒展,准确地装固。按照设计和安装图纸的要求,确保每一个螺栓都是力矩相当,涉及到困难位置,要使用专用工具让所有螺栓拧紧到位。
(二)汽轮发电机发电机阶梯垫片加装不当引起的问题
汽轮机检修任务一般比较繁重,当完成发电机穿转子后,可能出现低发中心需要调整的情况,需要调整垫片厚度来确保低发对轮中心数据,有时会拿掉发电机励端单侧的一部分阶梯垫片,这样就有可能不满足原阶梯垫片所要求加装的厚度。等机组检修完成启动后,很可能会出现发电机两个轴瓦瓦振超标的现象。阶梯垫片的作用就是将发电机的自重分配到四个角上,保持机座的支撑性,保障为机组的稳定运行。阶梯垫片的作用往往在检修过程中不被重视,因为检修过程中有时考虑地不够周全,一般汽轮机检修时分段同时进行的,即使是再小的垫片,也是整个机组的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机组的运行安全和周期,在检修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细小的部分。
四、汽轮机组运行后故障预防
(一)主要故障
汽轮发电机定子端部绕组短路故障;汽轮发电机定子铁芯故障(主要包括:铁芯压装松动,齿部局部过热,齿部折断,被硬物打伤);发电机转子匝间短路、转子接地、滑环损伤、转子护环损伤、轴电压、大轴磁化等转子故障。
(二)预防措施
首先,引线的绝缘材质要有较高的介电强度和防油防水腐蚀的性能。在绕包时,保证一定的层数,每层都刷好绝缘漆,确定绝缘的完整性。绝缘盒用两道凸缘的,有良好地密封性,并保证正确严实地填充。其次,在检修中对定子铁芯检查时产生疑点时。可以对铁芯采取热试验的方法确定其故障可能性。在试验过程中,找到铁芯短路点时一定要马上消除影响。同时,还要排查发电机转子的结构部件是否有松动或裂痕,一旦发现存在设备缺陷,要采取修缮措施。最后,当使用新的碳刷时,要确认新碳刷是否和旧碳刷的是一样的规格,要保证滑环表面整洁,用质量好的碳刷时常清除滑环表面的油污和碳粉,在平时的检修工作中定期巡检。
结语
明确汽轮发电机组安装的技术性和精细性,在每一个阶段都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厂家的安装指导依序循进的进行安装。为了保证机组的使用性和可靠性,安装团队要扎实安装工艺、完善安装技巧,及时克服安装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