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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经济论文

时间:2023-03-29 09: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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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经济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统制经济法,禁止垄断法,经济宪法,经济规制,规制缓和

就日本的经济法理论而言,对其讨论大致可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两个阶段。战前的日本经济法受德国经济法理论的影响,以统制经济法为基本特征。战后受美国经济民主的自由竞争思想的影响,以维持市场竞争秩序法为基本特征。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思想

经济统制是指国家在确定了某一目标后,对经济活动施加权力干预使之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以实现国家的特定经济目的。而以经济统制为基本特征的法律,可以说在日本拥有百年的历史土壤。日本社会是极其容易地接受这样的法律制度的。

1、二战结束前的统制经济法立法活动

从近代日本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尽管明治维新选择了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为此建立健全了市民法体系,如明治23年(1890年)就颁布了《民法》《商法》等。但是至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日本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没能通过自由竞争一步步地走向成熟,而都是在特殊的国内外环境下被统制经济所代替,而统制经济法[2]正是国家实现统制经济的最有效的手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虽处于战局之外,但却是参战国的市场,这为日本国内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为适应战时需要,保护经济的继续发展,日本政府一方面采取了强权的战时经济统制,如大正3年(1914年)制定的《有关战时工业源料出口取缔事宜》,大正6年(1917年)制定的《黄金出口禁止令》和《战时船舶管理令》等;另一方面又对与战争有关的产业进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如《军需工业动员法》、《战时海上保险法补救法》、《染料医药制品奖励法》等。二战爆发,日本社会又进入了所谓的战时经济时期,日本政府重操战时经济统制政策,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以保证人力、物力资源投入战争,同时还颁布了各种战时临时经济统制法令。

2、经济法概念的引入及其影响

正如大家所知,经济法这一用语最初是从德国法中的“Wirtschaftsrecht”一词中翻译过来的,并且是以经济统制为其基本特征的。

日本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是从大正末年到昭和初开始的。孙田秀春于大正14年(1924年)发表的“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中最早把经济法的概念介绍到日本。由于历史上日本法律对德国法律的依存性,加之战时统制经济政策的共性以及本国在统制经济体制下所存在的上述大量的经济立法活动,使日本各界非常容易接受当时德国的以经济统制为基本特征的经济法理论,将经济法与经济统制法视为同一概念,从国家强权介入经济活动以实现特定目标这一立法目的来认识经济法的现象。

善长逻辑思维的德国学者曾从不角度来定义经济法的内涵,他们的理论对日本的经济法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日本学者们也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法的各种含义。一些行政法学者们从政府的“公共福利”目的来认识经济法,并使用过“经济警察”这一概念[3];民商法学者也对政府所实行的官民企业一体化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行政权力的企业组织和事业者团体组织十分关注。

当时针对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各部门的法学家发表了许多论文和著作以阐明各自的观点。如公法学者田中二郎的《经济统制法的发展及现状概况》,民商法学者末川博的《加强统制法与对私法的关心》、川岛武宜的《经济统制法与民法》等[4],都是从经济统制的角度来认识经济法。可以说当时日本经济法的核心概念是“经济统制”。

总之,明治维新以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日本社会一直是处在统制经济体制之下,这种否定私人企业经营自由的统制经济,必然要影响立法目的。强调国家的特定经济目标、垄断特权,忽略甚至不允许私人企业自由竞争,集中代表了这一时期日本经济法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所以,日本经济法学者称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是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时期。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经济法思想

如前所述,日本在从德国引入经济法概念时,曾对经济法问题展开过大讨论,但对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研究却是在二战结束之后才开始的。

1、经济法的新理念与经济法理论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占领军根据美国的经济思想,要求日本经济非军事化、民主化,并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民主化法,其中重要标志就是1947年4月《禁止私的垄断与确保公正交易法》(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的制定。

随着《禁止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的学者开始主张要以的竞争理念为中心开展对该法律制度的研究,并积极地去思考如何建立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新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当时为九州大学副教授的丹宗昭信在1958年的《经济法》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题为《经济法(学)的独立性――试论由“统制”概念而形成的经济法的统一体系》的论文,作者以带引号的统制概念为基础,提出应当把《禁止垄断法》体系中自立性的“统制”这一本国的经济法与战时经济统制法体系中他律性的“统制”这一外来的经济法区分开来。并进一步指出:经济法既不是什么行政法,也不是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有必要将经济法从行政法、商法中独立出来进行单独地研究。[5]但是,由于长期受战时统制经济法思想的影响,在许多从事经济法学研究的学者中政府与经济一体化的意识依然很强,为此要建立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经济法理论,并使其成为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正式的新的经济法理论,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时间上都需要有一个适应期。尤其是由于“统制”是一个包含着对多种经济活动加以规制的、内容极为丰富的概念,所以,新的经济法在形式上往往表现为是涉及到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为此,如何将战时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经济法与新的以《禁止垄断》为中心的经济法联系起来,进行继承性的研究,如何将新的经济法与既存的法学领域中的商法、行政法、民法、劳动法相区别来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性,如何具体地整理出具有统制特性的新的经济法的概念,均成为这一时期重要的理论课题。

在日本的战后经济恢复时期,美国占领军想将日本建成像美国那样的小政府型的自由竞争式的市场经济体制,而为了将支撑这一经济体制的重要的法律制度――《禁止垄断法》的基本理念能被人们广泛地接受,于是就有“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这一说法,同时试图来确立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日本经济法理论体系。但是,关于在美国干预下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问题,一开始就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后来由于东西冷战的日益尖锐、朝鲜战争的爆发以及1952年日本从美国的占领政策下独立出来,日本经济又很自然地转向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并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保护垄断的产业政策法,[6]而且政府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不仅仅是《禁止垄断法》,还包括财政金融法以及各个不同时期的某些“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因此主张应当平衡地把握促进竞争与适当地限制竞争的关系,于是“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的说法也渐渐地不再提起了。即使是被认为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已达到一定的成熟度的今天,在重谈如何建立小政府、如何建立以竞争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当前日本经济的重要课题,并提议应当恢复以往经济法有关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理念时,也没有人再度用“禁止垄断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的提法。因为从日本战后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更多地发挥积极作用的是产业政策法,而《禁止垄断法》却一直处在不正常的“冬眠”状态,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产业政策的抗衡上。也就是说当政府过度地利用产业政策法去保护某一产业而有损于市场竞争机制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和有关的经济法学者就用《禁止垄断法》的规定来抵抗政府有关产业政策法议案的通过。[7]所以说,如何处理好反垄断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今天依然是日本经济法学的重要话题。

2、有关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中心说”与“非中心说”

在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进行研究的同时,形成了两大经济法理论。这就是以丹宗昭信、正田彬为代表的“中心说”(即经济法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和今村成和、金泽良雄为代表的“非中心说”(即不认为《禁止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中心)。

就“非中心说”而言,以金泽良雄教授的观点为例,他认为:所谓的经济法是应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用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即因市民法自动调节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困难)。它要求用“国家之手”,从国民经济的立场出发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并为实现这些经济政策而进行的国家干预。经济法的出现是为了弥补市民法所不能涉及的空白的法的领域,能够这样来把握经济法的本质特性,我们就不难理解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各种社会环境下,经济法的内容既可以是促进垄断法,也可以是维护竞争秩序法。作为经济社会协调要求说,金泽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维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为此,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就需要有促进垄断和维持供求关系的法律。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则需要禁止垄断法。因此,国家在这两方面的规制同样重要,不赞同经济法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8]

就“中心说”而言:以代表竞争法核心说的丹宗教授为例,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即在市场出现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对市场加以介入,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特性。这样定义经济法是为了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把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市场支配的各类现象(不能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状态及可能性)作为自己独自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目的、方法也是多样的),从而形成经济法自身的体系并与相邻的行政法、民法、商法及劳动法等法律部门加以区别。在竞争法中,有关于禁止市场支配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如《禁止垄断法》。也有促成市场支配而限制竞争的法,如禁止垄断的适用除外法和经济统制法,他们都与竞争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为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的核心是竞争法,有关竞争的法律在经济法中占据核心地位。

3、两种观点对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影响

从两种不同学说中我们不难看出:“非中心说”认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应当由《禁止垄断法》和产业政策法二部分内容构成,政府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市场活动的规制包括鼓励与促进,也包括禁止与限制。经济法的功能对“市场失灵”即有事前的御防性,也有事后的纠正性。与之相反,“中心说”则认为,经济法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而产业政策法仅仅是在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特殊情况下才存在的,不应当与禁止垄断法拥有同等的地位,国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只能是以《禁止垄断法》为主,只有在市场出现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对市场加以介入,在此之前国家不应当对市场的竞争活动加以干预。由于两种观点的分歧使日本经济法的教科书也分为两个版本,一个是由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二部分内容构成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一个是由以《禁止垄断法》为主,在该法的适用除外中介绍产业政策法的、直接以《禁止垄断法》命名的经济法教科书。但是有关“事后介入说”[9]在日本始终没有被政府所接受,而且在学术上也是少数人所坚持的观点。

三、经济法学会的成立与各时期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

1、经济法学会的成立及前期的研究活动

如前所述,《禁止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竞争新理念,如何使日本的经济法理论从战前的以统制经济为中心的统制经济法的影响中摆脱出来,成为研究经济法学的一项重要课题。日本经济法学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于1951年5月4日在东京成立。经济法学会的成立大大地推进了经济法学的研究。学会通过一年一度的学会研讨会,事先确定大会报告议题,并广泛地展开讨论。如第一次的研究会(1952年)的议题就是《我国禁止垄断法中的诸问题》。这一时期大家所关心的重点是经济法自身理论的建设,学术界力争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并试图建立起一个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现代经济法理论体系。

到了六十年代初期,随着日本经济完成战后的重建而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学者们开始注意对与《禁止垄断法》相关联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这些研究不仅拓宽了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也为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理论上的帮助。作为日本经济法理论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就是1961年有斐阁出版的法律学全集中的金泽的经济法和今村的禁止垄断法及第二年出版的正田的经济法,这些经济法学专著在质与量上都有了一个较大的飞跃,并且在他们三者之间分别形成了具有代表意义的三学说,即以金泽为代表的纵观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规制的金泽经济法说,以今村为代表的全面解释《禁止垄断法》的今村《禁止垄断法》机能说以及从社会法的立场入手对金泽说与今村说持批判态度的正田社会法说。

2、新一代经济法学者的研究课题与相关学会的成立

进入七十年代中叶,出现了直接从经济法学入手研究经济法理论的一代研究者。他们在业已建立的日本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展开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以及与《禁止垄断法》有关联的各种事业规制法与竞争法的关系研究,如电气事业法、邮电通讯事业法、道路运输法与竞争法的关系等。

八十年代后半期,随着日本限制政策的缓和化,也同时带来了限制政策下的竞争行为的普遍化,这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更加广阔的领域和更加活跃的气氛。这一时期,由于日美贸易磨擦不断升级,美国强烈批判日本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产业界也利用美国的压力,要求政府放松对企业的控制及对国际贸易的管制。面临国内外的压力,日本政府于1993年12月16日公布了《关于经济改革的最终报告》,提出了规制缓和的基本思路:“原则自由,例外规制”。社会的规制[10]应当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规制”。围绕着政府的行政改革及由经济规制转向社会规制的规制缓和化,经济法学界及时提出了在规制缓和中导入竞争理念,一方面有必要针对过去产业政策法中的有关促进垄断发展的倾向,提出缩小《禁止垄断法》适用除外立法的范围;另一方面强调必须处理好社会公共利益及安全与竞争法的关系,因为这是《禁止垄断法》终极目的(――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和国民经济民主、健康的发展)的本质要求。这些理论为改革过程中的立法活动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地完善日本市场机制及时地提供了法律保障。从90年代开始日本终于逐渐出现了规制日益缓和,竞争日益强化的倾向。

伴随着国际贸易磨擦的激烈化和美国关于对不公正贸易制裁的措施的运用,促使人们注重对外国经济法的比较研究。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九十年代初,国际经济法从经济法学会分离出来,由研究国际经济法和经济法的学者共同成立了新的国际经济法学会,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国际贸易与关税、国际通商法等。

在日本,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研究会专门研究;证券法、银行法等由商法学会加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由经济法和私法学会共同研究;税收法律由税收法学会进行研究。此外,公益事业学会主要研究事业规制法。在这些学会里,既有经济学者、经营学者,也有法学者。最后是公法学会,他们主要是研究财政法,但其研究活动很少。

近来,日本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动向表现为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这主要是受美国关于“法律与经济”(LowandEconomics)的影响,运用价格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并且在研究《禁止垄断法》中引入产业组织论[11].

进入二十一世纪,日本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仍然是探索运用数学的方法,在现实中能对禁止垄断法做出何等程度的解释,并继续讨论“规制缓和”政策的有关问题。具体地讲,日本虽然确立了以市场体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但在必要的公益事业规制中,如何处理好产业政策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或者说,在日本不断趋向高龄社会和逐渐丧失国际竞争力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实施竞争法,是日本社会的最大政治课题。在国际经济法方面,讨论建立亚洲自由贸易协议的可能性,是该领域的中心话题。

参考文献:

[1]本文的许多历史性资料是由横滨国立大学国际社会科学研究科科长来生新教授提供,并将他新写的、尚未发表的著作提供给作者进行参考,在此作者对来生教授为了中日经济法学的交流而在学术上表现出的无私精神表示衷心的谢意。

[2]“统制经济法”是指为维持统制经济体制的法,或者说是对经济进行统制的经济统制法。经济统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整个经济活动,特别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以行政作用。(参《新法学辞典》第三版有斐阁1055页)

[3]作为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经济警察,是指本来原则上讲对国民的经济活动应当给予充分的自由,但政府对其某些方面如若放弃不管就会产生社会弊端(如损害公民的生命安全等)的经济行为,在事先就加以必要的一定限度的限制,以预防这一社会弊端的发生的行政活动。如餐饮业经营许可制度、汽车驾驶的行车执照制度等。如果对此活动事前若不加以必要的政府介入,就会出现因不卫生的设备与不规则的操作以及无一定技术水准的操作而带来损害国民身体健康、引发交通事故等社会问题,因此对那些不能满足一定设备基准的人和尚未掌握一定技术水准的人应限制其经营或驾车。

[4]《经济法概论》金泽良雄著达满人译甘肃人民出版1985年5月14页

[5]《经济法》第一期1958年第19頁

[6]由于1947年在美国占领军支配下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又称“原始禁止垄断法”)加入了美国人理想化的反垄断规定从而超越了日本[现实,于是1953年日本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了较大的“缓和性”修改,主要是认可了“不景气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维持再销售价格合同”、“公司间相互持股及合并”等。以此为契机,日本政府进行了一些个适用别除外的立法,就此《禁止垄断法》便被认为失去了经济宪法的地位。有学者认为这次修改是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大倒退。

[7]详细内容请参阅1963年日本政府向国会提出《振兴特定产业临时措施法案》及该法案最终成为废案的有关资料

[8]参《现代经济法入门》丹宗昭信、厚谷编法律文化社1981年12月8页、《经济法》丹宗昭信放送大学教育振兴会1996年,38页。

[9]“事后介入说”强调:市场经济是以价值规律为中心,国家不应当对市场经活动加以干预,只有在出现“市场失误”之后,政府才可以针对纠正市场的失误而介入市场经济活动。

第2篇

(一)新兴经济力量发展迅速世界经济中三个主要的力量是美国、日本、欧洲,这三个部分的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总量的2/3左右,进入21世纪后,其经济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发达经济体由于在最初经济发展阶段起点比较高,因此导致了一系列问题,诸如,人口老龄化、经济空心化以及国内需求不足等,这些原因造成其经济一直处于低缓的状态,想要发展就需要外在因素刺激。但是,相对世界上其他的新兴力量,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根据相关统计研究表明,十年后,两者之间的经济力量将相对持平。

(二)多边贸易体系谈判进展缓慢当代世界贸易已经逐渐朝着贸易自由化方向发展,但是同样还存在保护贸易和自由贸易对立的情况。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针对两者之间的问题组织了多次的贸易谈判,但是由于多方国家在很多问题上不能达到一致,致使贸易谈判一直处于僵局。虽然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一直处于僵局,但是贸易自由化、全球化并没有停止。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仍就对服务贸易、技术转让、农业问题等问题组织谈判,进一步协调各个国家的立场,寻求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法。

(三)双边、区域自由贸易相对活跃实现贸易自由化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实行双边、区域经济合作。双边区域经济合作主要从英国和法国签订的科博登条约开始。随着全球经济转型,近些年,在多边贸易发展缓慢的情况下,各国提高对外贸易合作的主要途径就成了双边区域经济合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参与了双边区域经济组织,诸如,欧洲、亚太以及北美成立世界上最大的经济组织、南美的安第斯共同市场等。

二、我国对外贸易战略选择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体制也在不断地改革,我国对外贸易规模也在不断加大。2011年时,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居世界第二位,其中出口额居世界第一,进口额居世界第二。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下,我国应该制定符合国情的对外贸易发展战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

(一)提高出口贸易结构和方式我国对外贸易战略一直都在不断的进行调整,但是从整体上看仍然是以出口导向为主的对外贸易方式,并且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出口贸易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出口贸易也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出口的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产品竞争力低、出口市场单一等。因此,国家需要对出口战略做出相应的调整,转变对外贸易方式,将对外贸易从数量取胜转变为质量技术取胜;对技术密集型产品在税收上应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促进其较快发展等。

(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就是服务贸易,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不仅体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的水平和竞争力,而且还能够体现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现代化水平。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呈整体滞后的情况,竞争力较低。因此,我国应该大力发展新兴生产型服务业,促进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的提高。提高服务产业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政府应该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主要可以提高对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加强人力、财力以及技术投入,制定服务贸易综合发展战略措施,为传统服务业的技术改造创造有利条件。同时打破相关领域的垄断模式,提高竞争力,并且逐步完善服务贸易立法以及贸易管理机构。二是改善服务质量,优化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传统的服务业应该提高其服务管理水平,提高人力资源的开发以及劳动人员素质,促进自身服务能力的提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电信行业。电信行业主要的提升方式就是对外投资,实行跨国运营。二是保险、咨询服务等行业。这类行业在改善服务质量以及优化服务贸易出口结构时,主要应该结合国家政策,通过联合、兼并的模式进行行业重组,扩大自身发展规模,避免和禁止恶性竞争,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三是计算机以及信息服务行业。该行业应该充分挖掘出自身的发展优势,努力提高和完善自身服务水平。

第3篇

差距与转变

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发展成为一个对外经贸大国,但是还算不上一个对外经贸强国。在新的世纪里,我国的目标应当是从一个对外经贸大国发展成为对外经贸强国。但与世界贸易强国相比,现时还有许多差距。

我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较小。1999年排在世界货物贸易前6位的国家,其出口占世界的比重分别为:美国12.4%、德国9.6%、日本7.5%、法国5.3%、英国4.8%、加拿大4.2%,而我国仅为3.5%。排在世界服务贸易前6位的国家,其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的比重分别为:美国18.8%、英国7.6%、法国5.9%、德国5.7%、意大利4.8%、日本4.5%,而我国仅为2.0%。

从进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结构看,我国出口商品中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产品所占比重偏低。美国的机械设备出口在其全部货物出口中所占比重约为52%、德国51%、日本69%、法国43%、英国48%、意大利39%。我国机电产品在出口商品中所占比重不到40%,而且其中大部分是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的产品。此外,我国的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之比,也比上述国家低得多。

从资本流动情况看,我国外资流入与对外投资均小于居世界贸易前列的国家。1999年流入美国的外国直接投资2755亿美元,美国对外直接投资1509亿美元;流入英国外资821亿美元,英国对外直接投资1992亿美元;流入德国外资268亿美元,德国对外直接投资505亿美元;流入法国外资391亿美元,法国对外直接投资1079亿美元;流入荷兰外资337亿美元,荷兰对外直接投资458亿美元。而中国人均利用外资规模同上述国家相比更是相差甚远。

从贸易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看,我国与居于世界贸易前列的国家相比,还缺乏一套较为完善的经济贸易法律法规体系。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这些国家的关税税率都比较低,非关税措施相对透明和稳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本国企业受国家政策保护比较少,存亡成败主要取决于自身竞争能力。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一套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环境的企业经营机制和治理结构。

我国综合国际竞争力排位落后世界水平。从国内产业发展、国际化程度、政府管理、金融服务、基础建设状况、企业管理水平、科学与技术实力、人口素质等指标所反映的综合竞争力看,目前居于世界贸易前列的国家,其排位也都居于世界前列。而我国的综合竞争力目前仅居于世界第29位,单项排位我国际化程度排第20位、金融服务水平排第42位、基础建设状况排第40位、企业管理水平排第30位、科学技术实力排第13位、人口素质排第24位,总的看来都比较落后。

近几年我国出口增长速度有所放慢,除亚洲金融危机等外部环境影响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迄今为止我国外贸增长方式仍然是粗放型的。从当前和今后发展趋势看,这样一种粗放型、数量扩张型的增长不可能长久维持。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是新形势下外经贸持续、健康发展的历史性课题。首先,国际间经济贸易竞争日益激烈,以廉价工业制成品为主的出口增长更多地受到市场规模限制。在过去若干年中,我国许多出口产品成为众矢之的,遭遇到激烈竞争和反倾销威胁。因此,只有不断提升出口商品质量、档次和附加价值,才有可能保持和扩大我国的出口市场份额。其次,我国沿海地区原有的劳动力和其它要素成本低廉优势正在递减,一些传统劳动密集和资源性商品出口增长的潜力已经有限。只有加快产业技术进步,培植新的竞争优势,增加出口商品中的技术、服务含量,才能保持和强化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势头。第三,我国外经贸主体结构不够合理,国有外贸企业竞争乏力,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其他非国有企业的潜力还没有发挥出来。只有大力推进外经贸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轨,才能优化经营主体结构,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参与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积极性。第四,粗放型外贸增长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而且今后将日益受到国际贸易中环保要求的制约。只有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更多地“走出去”利用国际资源,才能缓解出口增长与环境、资源等的矛盾,实现外经贸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告别短缺经济阶段,外贸的地位、作用已不仅仅是出口创汇。进出口增长必须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目标相协调,使国民收入实现最大化。因此,这就要求企业经营进出口必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外贸宏观调控和管理必须以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为最基本要求,依靠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发挥比较优势和提高经济效益,来实现外贸的更大发展。由外经贸大国向外经贸强国转变,是使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在今后5年到10年国民经济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关键,也是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争取更大民族利益的需要。

中国迈向外贸强国应坚持的基本方针:实现对外贸易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努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与加强区域和双边经济合作并举;发展服务贸易;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

“十五”到2010年目标

着眼于今后的国际国内环境,“十五”计划期间我国外经贸发展的主要目标应当是:商品进出口继续以略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增长,结构和效益进一步改善,出口商品科技含量和附加价值显著提高;服务贸易实现较快增长,重点服务产业国际竞争力有明显增强;利用外资领域进一步扩大,项目技术水平和规模有新的提高,结构和区域分布趋于合理;对外投资稳步扩展,境外资源开发利用和加工贸易形成一定规模;经常项目收支实现大体平衡,国家外汇储备和主要外债指标保持在合理水平上。以下为“十五”期间我国外经贸发展主要指标预测:(1)商品进出口年均增长速度将在7.5%-8.5%之间,2005年进出口总额将达到6700亿—7000亿美元,其中出口将达到3400亿—3600亿美元;机电产品出口年均增长速度将在13%上下,2005年机电产品出口总额将达到1700亿—1800亿美元,在出口商品总额中所占比重提高到50%左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年均增长速度将在15%以上,2005年出口总额将接近700亿美元,在出口商品总额中所占比重提高到20%左右。(2)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长速度将略高于“九五”期间的水平,2005年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达到460亿—500亿美元。(3)服务贸易年均增长速度将在12%-15%之间。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年均增长速度将在15%左右,2005年营业额将达到260亿—280亿美元。

第十一个五年计划(2006年—2010年)期间,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仍将努力保持持续、稳定增长态势。预计到2010年,商品进出口总额将达到9000亿美元,出口将超过4500亿美元;机电产品出口所占比重将提高到6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所占比重提高到30%。我国在世界商品贸易中的份额将由现在的3.5%扩大到3.8%左右,商品出口在世界的排位将上升到前6位;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份额将由现在的1.8%扩大到2.0%左右,服务贸易出口在世界的排位将上升到前10位;利用外资规模继续保持发展中国家第1的地位。

实现上述目标,意味着我国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大大提高,人力资源优势得到较好发挥,主要产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企业通过参与国际竞争将实现较快的技术进步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将获得更加坚实的基础,国家的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同时,我国开放型经济格局将基本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规则要求的外经贸管理体制逐步走向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将更好地发挥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基本方针

面对21世纪世界经济贸易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为实现建设一个对外经济贸易强国的奋斗目标,我国在对外经贸工作中应当强调和坚持以下基本方针。

第一,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发展开放型经济,实现对外贸易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外封闭和畏惧竞争只能导致更大差距。因此,要树立积极主动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的意识,通过发展开放型经济,全面提升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外经贸发展要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适度地超前于国民经济增长,在保持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势头的同时,加快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

第二,努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实行与跨国资本有利于我国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的长期战略性合作。吸引以跨国公司为主角的外国直接投资,是发展中国家加快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必然选择。要正确地对待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跨国资本将大举进入我国这一现实,运用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手段,更多更好地利用跨国公司投资的积极方面,限制其消极方面。与跨国公司建立有利于我国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的长期战略性合作和共同发展关系。

第三,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与加强区域和双边经济合作几方面工作并举,互为促进和补充。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与在多边框架下加强区域和双边的经济合作,是为外经贸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重要环节。应当了解和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机制,利用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维护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权益。同时,应当高度重视中国与周边国家、地区的区域和双边经贸合作,大力推进各个层次的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

第四,更好地发挥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推进科技兴贸计划。发挥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是实现外经贸持续和有效增长的基本要求。要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继续实行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的一系列政策。积极推进“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传统出口产业,培植适应当代科技进步潮流的新兴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加强政策性出口信贷和保险等对外经贸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电子商务等新的贸易方式的开发和应用。

第4篇

关键词:德国;社会市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根据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把市场竞争自由原则和社会利益均衡原则相结合,把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以社会大众福利制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体制〔1〕。因取得社会进步和贯彻福利制是国家的任务,所以国家必须建立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机制。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市场经济,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三是大众福利制。社会市场经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取得执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执政纲领,在他们战后长期的执政中这一纲领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在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国策规定入宪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经一度执政的社会人的遵守。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以自由竞争为手段的经济体制。德国历届政府和学术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场经济是和计划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据西方社会多年发展的经验,因为市场经济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创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的自觉的和永久的动力,而计划经济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德国实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战后德国也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机会,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时参与竞选的社会就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他们的竞选纲领的。但是随着社民党人这次竞选失败,计划经济的主张在德国似乎永远失去了支持者,而社会市场经济成为宪法规定的国策。

所谓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指的是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整体,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体制提出的。德国人认为,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正如1929-1933年的国际性经济危机证明的那样。为协调经济发展,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缓和阶级冲突,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这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一。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垄断),使企业始终处于竞争的状态之中,使国民经济始终具有发展的动力。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把经济发展的一切决定权放手给企业和民间,但是一经显示国民经济发展有异常情形,国家则立即施行多种干预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整,使其归于正常。德国人对此的概括是:"平时国家不问不管,紧时国家多方出面"。

所谓大众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按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福利制是德国建立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在德语中本来就有大众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润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社会公众造福。因此在德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长期以来并不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并未全部进入竞争机制,因为它们不能完全着眼于利润。在这些部门曾经保留着很大的国营经济成分(但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德国铁路、航空公司、和邮政电讯实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营公司的形式进行了重新组合,现在的德国国营企业仅仅只有鲁尔区的几个煤矿)。另外德国还对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税制,并以国家财政支持对雇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实行全面的保险,并对职业教育、儿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贫困者的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补贴。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国为保证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福利制国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这些法律有,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提供基本规则的民法和商法,为国家调控提供手段的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稳定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实现福利制的社会立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法律化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转机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立国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国现行有效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大约3600多个,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条,小的有几十条,它们基本上覆盖了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会经济所需要的稳定政治环境。

二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德国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法律,亦即规范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及其行为的法律,在德国是民法和商法,这是毫无疑义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身份,赋予市场经济参加者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基本的权利、提供商品交换基本的法律规则。民商法把商品生产者与商品交换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等原则,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保险等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按照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运转。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规则,是社会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规则,这在德国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有关的探讨中,对此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2〕。

(一)德国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规范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和流通关系,小到个人、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宪法可以相比。德国现行民法是1886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明年该法典诞生就已经整整100年了。100年来,德国社会与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成立时制定的《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承认《德国民法典》仍然有效。当然该法典也曾经过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结构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有学习过《德国民法典》的经历,每个大学生,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都必须有《德国民法典》的学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长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体系宏大,覆盖面广。民法因调整范围广泛,在一般国家也都是体系最宠大的法律。《德国民法典》开始制定时,正是分裂数百年的德国刚刚统一之时,立法者也想利用该法典把长期分裂割据而混乱不一的德国社会统一起来〔3〕,这就更加扩大了民法典的规模。因此,该法典在立法时基本上把当时能够设想到的市民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统统都规定进去了。这就使得整个德国社会都建立在该法典之上,使得《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成了规范整个德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典,也使得后来想废止该法典的人常常自叹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废止该法典〔4〕)。同时也由于立法的这种背景和德国人一贯办事细致认真的传统,该法典的条文达到2385条,成为当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现行法典。

(2)采纳科学,多有创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尽量采纳了当时法律科学研究的成果,使得这部法典非常富有创新性。这一点比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它放弃了在当时影响极大的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把民法规范规定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结构,而根据本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内容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这五编式的结构,这样,民法的全部内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们从各编的题目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相互区别和相互联系。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物权"等法律概念和制度,关于"有限所有权"理论、"权利滥用禁止"理论等,也是《德国民法典》吸收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创使用的,目前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学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并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3)结构严谨,技术性强。《德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德意志民族惯于抽象思维和讲究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地应用了"事实的抽象-概括式表达"、"一般性条款"、"共同性规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学逻辑手段和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层次分明,而且结构严谨。为了节省文字和篇幅,该法典中还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术,很多条文直接引用其他条文的事实规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语言上,《德国民法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尽量使用法律规范语言而不是一般民众的生活语言,这就使得法典条文的含义尽量地精确无误。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术和语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责它过于专业化,疏远民众,是"教授的法律"。不过正因为此,该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计算机"〔5〕般的精确,给法官执法提供准确的应用规则,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从而使法律得到准确的贯彻,而大众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是做不到准确执法的。

(4)立足长远,讲究质量。《德国民法典》同时还体现了德意志民族认真、精确的特点。该法典从1873年起草,到1896颁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计24年方才制成。在整个法典之中,至今人们还很难发现冗言赘语,也很难发现没有实用意义的条文,一些被后来实践证明过时的或缺损的内容,立法者也都进行了废止和补充。举世公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不愧为讲究立法质量的楷模。

当然,时代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时再完善,也得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国民法典》已经进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条文约500余条〔6〕。其中废止的条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浓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方面的内容,增加的条文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男女平权、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的内容必须不断增加。德国立法者也认识到,试图用一部法典来概括和规范全部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当增加个别条文无济于事时,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为《德国民法典》附从法。目前这些附从法有《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法》、《通用交易条件法定规则法》、《婚姻法》、《消费者信用法》等。

(二)德国商法

商法是规定以营业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顾名思义,商法就是专门规定有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实的法律。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别形式,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别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应优先适用商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国商法典》,对它和《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同时制定也是同时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又同时得到《德国基本法》的承认。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为虽然具有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的一般性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他们表现更多的是其独特性,即具有以营业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即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的特点〔7〕。而且商行为比一般民事行为运转更快,因而其风险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为社会公益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全而言,必须有国家立法对商人和商行为制定明确的规范。《德国商法典》包括四编共905条,第一编:商人,内容有商人,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簿,商业代表等规定,第二编: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三编,商行为,内容有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买卖、批发、运输、仓库、运送等。第四编是海商法的规定。

《德国商法典》并没有规定商法的全部内容。以后德国又单独制定了《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典的内容的更新和变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较突出的有:1937年有关股份的法律从商法典中抽出,制定为单独的《股份法》;1986年通过《资产负债表规则法》用100多个条文使商法典第三编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据欧共体法制定了新的商业法。

三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对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危机的深刻认识,德国才改行国家宏观调控式市场经济,其目的一是为了均衡社会经济利益,二是为了防止因为垄断而导致限制甚至扼杀竞争的现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只当作私人事务,而要以社会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如果说民商法提供给市场经济参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权利,那么国家的积极的干预则是要给市场经济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保证它能顺利发展。

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德国在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竞争。因此促进竞争并保护竞争顺利进行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对竞争不能如自由放任时期那样放任不管,因为放任竞争会产生如下两种损害竞争的情况:一是竞争的滥用,即不正当竞争;二是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甚至扼杀竞争。为此德国专门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竞争法》又名《卡特尔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之所以又称之为《卡特尔法》,因为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议。有时卡特尔也指根据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如企业集团、企业组合等〔8〕。该法列举的卡特尔形式有:交易条件卡特尔,它给一个行业的企业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条件:价格卡特尔,它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价格;顾客或者地区卡特尔,它为每个企业规定特定的顾客种类或者特定的营业地区等。卡特尔的极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将价格、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有关产品的一般条件等全部统一规定从而形成垄断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行为可以产生于市场的各个行业,也可以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各个阶段。总之,卡特尔的本质,就是使企业减少甚至是免于竞争压力,保证他们在不改进其为顾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条件下而能够获得稳定的甚至是不断提高的收入。

在对卡特尔行为进行国家干预时,确定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真正造成损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企业的联合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按《卡特尔法》的规定,当企业之间的协议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垄断),并滥用此地位剥削合同相对人或者消费者时,即认为其是法律应该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卡特尔行为。对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型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也要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对卡特尔行为的干预方式是:对要成立卡特尔的企业实行准许制,即企业之间成立卡特尔时必须向联邦经济部申请准许,否则为非法。对已经成立的卡特尔组织,由设在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或者各州的卡特尔局进行调查,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有"控制滥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纵市场)的情形。由于对此情形的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是很困难的,所以立法者赋予卡特尔局一种可以假设的权利:根据企业的某一行为(比如规定价格)确定,它在市场上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甚至取消竞争情况。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尔局将颁发一个"联合禁止"命令,宣布企业之间的卡特尔行为无效,并将其予以解散。在德国,成立卡特尔必须得到联邦经济部的批准,而联邦经济部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够创造或者扩大就业机会的卡特尔才能获得批准,而卡特尔的本性一般来说是消减就业机会的,故新成立卡特尔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国,只有环境保护企业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欧洲联盟法(原来的欧共体法)制约的农业等行业,因不参与竞争,故也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名《竞争法》,1909年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竞争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为,建立并发展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卡特尔法》在具体调整范围上虽有差别,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目的是相同的。该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它是德国政府早就认识到国家应当积极干预市场经济的意义并实施了干预的一个象征。当然此后德国对该法也曾进行过一些补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颁布两个附加条例等〔10〕。

该法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为四大类:第一种是"顾客误导",指的是使得顾客自己作出决定而损害自己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如通过诱惑性广告进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强迫买卖等。第二种是"妨碍对手",指通过毁灭性价格战(即倾销行为)、封锁、贬低他人的广告甚至违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第三种是"剥削性竞争",指的是企业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包装等)、模仿他人的广告、盗用他人的声誉、诱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种是"违法竞争",指企业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以违背税法、工商法等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如给回扣、行贿等。另外该法还具体地列举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事实,并从中甄别出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这些事实有:迷惑性广告、清仓出售、甩卖和季节末大甩卖、购物券交易、行贿、诬陷、营业性诽谤、吐露商业秘密等。

虽然《竞争法》对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它又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并不属于企业和个人,而是属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据事实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权判定某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国家调节、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即使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竞争,有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常见的。此时就必须有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把市场经济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德国1967年制定的《稳定法》就是给国家提供调节社会市场经济的手段的法律。该法的全称是《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它规定,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联邦政府有权以间接的干预措施调节经济发展(所谓"经济干预");调节的目标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保持稳定的物价、高的就业率和对外贸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镇、乡之间的经济均衡发展:调节的主要手段是预算、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它还规定,监督、调节社会市场经济,是联邦政府的义务,联邦政府必须对协调各地的经济发展负责,对各地区的投资用税收进行引导,并在每年初就过去年度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向国会报告。《稳定法》的施行,其意义一是它给国家提供了经常的明确的调节控制经济发展的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调节的手段;二是它扩大了联邦政府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力,缩小了经济的地方自决权,对联邦制条件下的经济地方自治原则进行了修正。

德国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方面,除利用《稳定法》进行大胆的调节之外,还采取了如下措施:

为抑制、消灭通货膨胀,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独立,使其脱离联邦中央政府机构系列,中央银行董事会的组成不属于联邦总理的职权。这样,政府就无法决定货币发行量,这就消除了政府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滥发钞票导致的通货膨胀。

设立经济发展理事会,成员有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各州政府一名代表、乡级政府的代表等。理事会的任务是:对德国境内全局性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方法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动。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各州政府。成立经济发展理事会后,联邦政府便可以对各州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并贯彻联邦的经济政策。

设立财政计划理事会,其成员与经济发展理事会组成方式一样,其任务是协调国家、州和乡的财政计划,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立社会力量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常设机构,于1963成立的一个由德国境内没有党派色彩的五个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理事会,人称"五贤士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每年秋季撰写一部关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优劣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而且对政府实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开的联邦议会上,联邦政府要将他们对该鉴定的意见向议会提出专门的说明。

(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

对于允许公开竞争的行业,国家均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达到标准者不得开业进入市场。市场准入制度是企业开业登记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考核制度,任何营业者当然都必须经过国家登记方可开业,但德国法律要求,营业者在申请登记之前,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是,对各种公司,依据商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制和批准制;对个体商人,则要求其具备职业知识。对具有高级技术知识的个人营业者,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和税务顾问等,国家还要求他们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并达到一定的年龄。德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严格而细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师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师傅这样的个体开业者,法律也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实科中学毕业(六年制中学)毕业、学徒三年、帮工五年、最后通过政府专门考试的履历。

四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来源,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务之一。由于德国是私有制国家,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故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即采用劳动契约形式,由雇主与雇员自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劳动的具体事宜。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总是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劳资冲突的产生是必然的。为缓和这种冲突,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上采取了较大的举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劳动法。在《德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条件下,把劳动关系从雇佣的法律规范中分离出来,另外从19世纪末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这些法规最初是针对个别行业制定的,尤其是针对矿工等劳动保护最为迫切的行业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劳动法群体。1969年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统一法》,把所有的劳动法规统一为一个大法。该法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为基础,但又广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确立了统一的劳动保护条件。该法的另一个显著的成就是,把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权从一般管辖权中分离出来,为成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对劳动关系进行特别司法管辖。德国于1979年制定《劳动法院法》,规定设立县、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系统,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该法规定,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的是,劳动争议的审理贯彻程序捷便和费用节俭的原则。

3提倡"社会伙伴关系"。所谓"社会伙伴关系"指的是德国社会的一种说法,它认为德国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代表者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冲突,而是一种在客观上既有矛盾但又谁也离不开谁的、要共同为经济稳定和繁荣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的伙伴关系。德国法律对这种说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法学家们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阐述这一说法。按照"社会伙伴关系",只有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在出现劳资冲突时即互相斗争又互相协调才能解决问题。这一看法可以说在德国形成了共识。1993-1994年德国南部的钢铁工人长达10个月的罢工就是在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顽强而又灵活的斗争中得到解决的。

2建立"共决权"制度。所谓"共决权"制度,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由就业者享有参与和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⑴"企业委员会"制度。按照1952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企业法》,在一切企业中设立企业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由就业者或者就业者代表组成,它享有代表就业者讲话以及决定部分企业内部关于就业者事务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在集体事务方面如就业者的休假计划、工作时间、职员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岗位劳动监督、企业新技术引进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决定权;在企业对就业者的个人处置事务如就业者的培训、岗位调换、解雇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在企业变更损害到20名以上的就业者的利益时,企业委员会有为他们取得利益补偿和申请社会救济的建议权等。企业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因前者是法定组织,有法定权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团,其权利来源于组织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业内部活动,而后者可以是行业的、地区的甚至是全国的组织。⑵就业者参加企业监事会制度。根据德国前述《企业法》、1951年的《产业企业共决权法》、1976年的《共决权法》等法律,就业者有权在一切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监事会席位。法律对就业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确规定,如在拥有500名以上就业者的矿山、钢铁企业中拥有1/3至半数的席位,在企业集团如康采恩的监事会中拥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监事会中,就业者监事行使与其他监事同样的权利。

⒌工会的统一化和独立化。德国法律规定,某一行业只能组织统一的工会,其目的是避免该行业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会的强大。所谓工会的独立化,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工会不能从属于任何党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独立。该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会作为党派的竞选的工具或者教派斗争的工具,使工会保持其只为工人利益活动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德国对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见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劳动中的危险对就业者的保护,如劳动秩序、就业者健康、劳动技术条件、危险品作业的保护等规定;另一种是劳动时间保护、劳动报酬保护、解约保护等。另外,对特殊劳动者如妇女、青年、重残疾人、以及家庭劳动者等,由法律针对其特性作出规定。虽然德国法把劳动关系的缔结仍然当作民法上的一种合同,承认其成立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劳动保护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变和抛弃。同时,德国对一切就业者建立以企业资金和国家资金为基础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它规定所有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医疗、养老、事故、失业等项保险,保险费由雇主与雇员各半分担。如就业者失业,除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赔偿外,还可免费接受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

总之,一方面由于就业者技能的提高和劳动市场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就业者的完备的保护,德国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和劳动条件已显著提高,据1991年的统计资料,其劳动力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之冠,个人的消费达到全国社会净产值的56.1%,远远大于同期国家的各项支出〔11〕。

五关于社会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谓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这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为实行福利制国家的目标,德国长期把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置于市场之外,使之未进入竞争机制。同时,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国家的财政为基础在该国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这些制度除上文谈到的就业者的福利措施外,还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国依据国家财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国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住房十分紧张,大量的无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场对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国政府开始实行住房市场的国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场调节。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强制投资住房市场,并获得对住房的部分支配权,然后把住房低价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阶层不定期居住,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义务法》(1948年)强制规定对房主解约的限制,后来该规定导致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依靠这些制度,德国的住房市场曾有过长期的对居住者宽松的局面。但是自从德国统一后,住房市场目前仍然比较紧张。

⒉养老。德国对全社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满65岁,妇女年满60岁即可领取到养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国对全体居民实行十年制义务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费制度。对受教育有困难的居民,国家给予特殊的帮助,比如对残疾人国家建立特别的学校予以教育。对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给予未来可以减免的贷款。对失业者,国家举办专门的学校使他们免费学习新的技能。

⒋贫困者的社会救济。德国对低收入者实行国家补助。补助的方式有发生活补助费、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这种制度而取得举世注目的建设成就的情况,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介绍。此处当不再赘言。所应补充的是,在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重建过程中,德国式市场经济又一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东西德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统一后为发展东部经济而耗费了大量资金,从而导致德国经济从1990年到1993年没有正增长率,但是德国马克的币值与汇率基本保持未变,通货膨胀率没有超过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没有下降,未出现大的社会动荡。1994年德国东部的经济改建已经基本完成,德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出现2%的增长率,1995年经济可望持续增长。正因为此,执政已经三届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在多数人预期竞选失败的情况下,在1994年的超级大选中又一次取得了竞选胜利。这一切与前苏联地区及东欧地区某些引进英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政治动荡、经济难以发展、人民怨声载道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并非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对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尤其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制的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地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有借鉴作用,最突出的方面应该是以下几点:

⒈依靠民法来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行为规范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础。正如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样,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因为他们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立法者对此并无清楚的认识。目前我国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现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则"过于简单,只有156条,在其实质内容方面,不但物权财产权(最突出的是不动产财产权)、债权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可以说是缺乏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而且已经被改革实践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内容,如关于不许土地出租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条文,所有这些给我国目前的改革确实带来不少困难。但同时这也给改革带来良好的契机。因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旧的古老传统很难适应当代的情势,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行为规则又被改革和人民群众所抛弃,所以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间的基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如果现在我国能够制定出一部详备而得当的民法,不但会弥补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行为规范缺乏的漏洞,而且会极大地促进改革的发展。这也是我们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时理应得到的经验。

⒉依靠法治方法实现法治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点,目前从上到下已经没有疑义。但是对怎样才能实现法治经济这一问题,理论界无人提及,实践上可以说并不明确。因为,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说是与法治目标相违背的。其主要的表现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动"这一法治国家普遍的原则,而是绕过现行法律、甚至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依靠非法律的种种手段推进改革的进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试验、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这样,几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带来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目的。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德国等法治国家的作法。在德国,对政府的行为实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为均为非法"的原则,政府施政如有新的举措,首先考虑的是把自己的纲领制定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动,如不然,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这一原则虽有僵硬之嫌,但它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遵循了法治的原则,收到了长远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对改革也应贯彻"先立法、后行动"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达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要做到这一点在我国并不难,因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为我国台港地区或者其他国家证明是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从这些地区和国家引进的。那么在吸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时同时引进他们的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把这些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参见张贤钰:《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评价》,《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第5篇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进一步加快发展,外贸客户信用风险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债务拖欠等问题已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瓶颈。本文首先对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特征进行结构分析,然后剖析其成因,进而从新的视角为我国外贸企业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外贸客户;信用风险;风险管理;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

1前言

加入WTO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给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之相伴随的却是,中国出口企业日益陷入海外应收账款“黑洞”。相关统计资料显示,中国出口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累计至少超过1000亿美元,相当于中国2004年总出口额的五分之一,而且这种海外呆坏账正在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外贸企业的很多利润被坏账所吞噬,许多外贸企业不堪重负,甚至破产倒闭,有的即使能够维持经营,在经营中也常常进退维谷,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另一种极端情况就是部分外贸企业由于惧怕坏账风险采取非常谨慎的信用政策,甚至宣称对非信用证业务一律不做,结果限制了业务的发展。

在与各国经贸往来中我国外贸企业并未充分重视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在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债务拖欠和应收账款问题已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瓶颈。

2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特征

下面笔者结合美国邓白氏公司中国代表对我国外贸企业大量逾期应收账款问题的调查报告数据,对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特征进行结构分析,从更深层次上理解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现状。

从来源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来源以海外华人公司为主。从我国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性质看,我国的外贸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海外华人客户带来的。笔者认为这些为数不多的海外华人,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华人以及少数原籍中国大陆后来移居海外的华人具有与中国同族同种和语言相通的优势,他们对中国的国内经济环境比较熟悉,了解到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各方面的管理仍不完善,存在着各种法律、管理漏洞,外贸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薄弱。同时他们又抓住我国部分外贸企业领导存在着的一定急功近利和或多或少的崇洋的心态,使得部分海外华人进口商可以肆意拖欠我国外贸企业货款,或诈骗屡屡得手,诈骗成功率要高于一般外国进口商。

从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从企业结构中,我们可以明显了解到我国外资外贸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相对要优于中资的外贸企业。

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根据邓白氏国际(上海)信息咨询公司1997年度受理的我国398件国际应收账款追讨案件的统计显示,其中的200个案件是由老客户产生的,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3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分析

透过以上表面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

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2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

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3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

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

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4信用管理方法落后

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作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4加强外贸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清晰地看出现今我国外贸企业已不是单纯的信用管理技术、手段的缺失,还包括有企业组织结构不协调,和相应企业文化落后等诸多因素制约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建立和实施。

我国外贸企业可依据自身条件选择实施以下的对策:大型外贸企业可成立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专职机构来建立健全并贯彻实施科学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中小型外贸企业可考虑实施信用管理委托制。中小型外贸企业,尤其是我国外贸经营权下放以后初次涉足外贸领域的为数众多的私营企业,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与企业自己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相比,实行信用管理委托制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具有快速性、专门性和灵活性等优点;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外贸信用风险。我国外贸企业在建立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在对外贸易的实践中应该学会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先进做法和手段,诸如国际保理、福费廷和出口信用保险等。这些在西方国家中相当成熟并行之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做法虽然在我国正逐渐得到应用,但还远远没有普及,因此我国商务部应大力推广。

参考文献:

第6篇

1.法律措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发展循环经济,并制定出相关法律的国家.上个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导致垃圾的大量排放,使垃圾的处理问题日益突出.1972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废物管理法》,将各种废物的收集和处置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该项法律的颁布改变了西德人的生活习惯,一般生活垃圾,塑料容器以及纸类等开始被分门别类地回收。随着西德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1986年联邦政府制定了“避免产生废物、废物再利用及安全处理原则”,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废物的认识从“怎样处理”上升到了“怎样避免产生”的高度。德国循环经济理念的导人体现在1991年颁布的包装废物管理条例》中,该条例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明确了商品生产和流通业对包装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的义务。

1992年德国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1994年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物清除法》,后经过数次修改,于1996年10月以((循环经济·废物管理法》正式生效。该法使世界环境保护运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即由过去的末端治理转向全过程控制;提出“本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清除”;确立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即任何生产过程首先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废物的产生,对于无法避免而产生的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废纸、旧电池、旧汽车等,要求尽量采取循环利用的措施,以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规定了产品制造者在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对于某些特定的产品,只有明确了回收的可能性后,才允许投放市场。

日本是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也是国际上较早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发达国家之一。其所有的相关法律文件,集中体现为“三个要素、一个目标”,即减少废物,旧物品再使用,资源再利用,最终实现资源循环型社会的目标。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可以分成三个层面,基础层面是《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层面是《废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这两部综合性法律;第三层面是(《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食品循环再利用法》及((绿色采购法》五部专业性法规。1991年制订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完善了汽车及家电循环利用的判定标准以及事先评估、信息交流等体系。199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中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循环利用等内容,并将此作为国民的义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1994年政府又根据该基本法制定了(环境基本计划》,决定将建设循环型社会作为环境政策的长期目标之一来实施,并把实现低环境负荷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体系作为目标。日本把2000年定义为“循环型社会元年”,不仅新制订了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食品循环再利用法》、《绿色采购法》,还修订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并更名为《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I修订了1970年制定的(《废物处理法》,加强了控制废物产生和不正当处理的措施.?,002年制定了《汽车循环利用法》,在此基础上,又于2003年3月制定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长期指导方针《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

2.经济指施

税收创度。日本的“再循环利用设备特别补偿办法”规定:对废纸和废饮料瓶类制品再商品化设备制造业、生态水泥制造设备、废家电再生处理设备除按一般规定给予退税之外,还按商品价格的25%进行特别退税。对废塑料制品再商品化设备制造业、建筑废物再生处理装置、废木材破碎及再生处理装置,除按一般规定给予退税之外,还按商品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美国亚利桑纳州规定,企业分期付款购买再生资源及环保设施可减税(销售税)10%;在美国康奈狄克州,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获得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荷兰政府的目标是在10年内把全国废物产生量减少90%,其措施除了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外,对产生废物的人和企业都要征税,采用清洁生产或建立污染控制设备的企业,其投资可按1年折旧(通常折旧期限为10年).丹麦率先实行了“绿色税”制度,对生产原材料征收材料税以促进少用原生材料、多利用再生资源。德国已经开始征收生态税,对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外的能源都要征收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例如1升汽油的价格为1.7马克,再加6芬尼的生态税。

共瓜侧度。美国于1995年设立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对那些把绿色化学原理与化学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相结合的突出化学技术进行奖励,充分体现了美国对环境保护方面创新性工业研究成果的重视。日本的许多城市实行了资源回收奖励制度,对社区、学校集体回收旧报纸、旧包装箱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回收可再利用的资源。近年来,欧洲不少城市采取了付费交投包装废物的办法,这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办事,受环境意识和经济利益的双重驱使,许多消费者乐于这样做。

绿色采劝翻度。日本的《绿色采购法》规定,国家机关必须率先采购环境负荷小的产品。其目的是通过不断扩大对环保产品的需求来提高资源再生产品企业的知名度,以促进企业扩大生产量,降低成本、降低价格、最终形成资源再生产品的良性循环。现在日本各行政机关纷纷制定了绿色采购方针,有166种物品被定为政府优先选择购买物品,其中以100%废纸为原料、白色度不足70%的复印纸被定为最优先购买物品,到2001年,政府特定购买物品的采购比例已达到了92.6%。美国各州也陆续制定了再生资源产品政府优先购买的有关政策法规,通过行政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促进政府优先采购再生资源产品,同时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政府各部门购买再生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

收费侧度。日本颁布的《家用电器再利用法》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对制造、进口的家用电器有回收、再商品化的义务,并规定了4种废旧家电的处理费,其中每台电冰箱为4600日元,每台空调器为3500日元,每台洗衣机为2400日元。生活垃圾收费是减少城市生活垃圾数量的最有效措施之一,对每袋生活垃圾的收费增加1.5美元,城市垃圾总量可减少18%.现在,日本的3250个市、区、村中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为2535个,收取工业废物处理费的为2833个,有效改善了日本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既不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也不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生态平衡模式,而是强调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和相互协调的生态型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经济形态,是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现阶段,我国的循环经济进程,还更多地停留在概念层次上。要把理论转变为行为的实施,发展我国的循环经济,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政府、企业、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行国民经济绿色核算制度,推广绿色消费,引导企业开发绿色工艺和技术,进行生态设计和清洁生产,实行产品的双绿色认证。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主要体现在法律、经济、教育、技术及市场等方面。

德国的《包装废物管理条例》颁布以后,从1991年到1995年,制造商们为了减少处理包装废物所付的费用,纷纷将包装减少到最低限度,全国包装废物的总产生量减少了12%01991年,德国成立了进行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的DSD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1997年的包装废物回收率为89%,循环利用率高达86%。相当于从每一个德国公民手中回收废物73.7公斤。循环经济使德国在GDP增长两倍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了近75%0

3.教育措施

教育措施主要包括理念的确立、研究人员的培养、各类人群的教育等。生态环境理念的确立和带有创新意识的专业人才培养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近几年来,日本政府积极开展对基础研究人员的培养和教育,促成各学术团体和研究型机构业务的开展,并从科学技术研究基金中拨出专项基金鼓励科研机构进行废物处理及3R化应用技术的开发研究。

各类人群的宣传教育重点是充分发挥社团法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广泛的宜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生态环境意识,改变传统的消费观念,推动绿色消费的进行。从20世纪60年代的环境运动到21世纪的循环经济,世界上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已经经历了三个历祖第一是以政府命令为主导,通过行政手段的方式来实现污染控制;第二是基于市场手段的经济刺激作用,注重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和技术创造力来实现废物的处惫第三是在进一步完善政府和企业作用的基础上要求实行信息公开,其实质是实现了公众监督和全社会共同努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生态文明思想。

日本特别注重公众的参与。1998年笔者曾在大宫市参加过一次由非政府组织发起,东京大学小林教授做的市民环境家计薄讲座。讲座强调了家庭参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禽要做到的几个方面:有计划的购买食品,在食品有效期内用完,适量烹饪,不剩饭。自备购物袋,利用简易包装,购买简易包装产品;协助地方公共团体和商店、回收团体进行资源性废物的分类回收,争取每人每天从家庭排放的垃圾且比上一年度减少15%。名古屋市的非政府组织还发动市民开展义务收集公共垃圾活动,并发放介绍垃圾分类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宣传小册子,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废旧资源回收和垃圾减量工作。

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特别注重将正确处理垃圾的知识纳人各级学校教育中,从学生抓起,让每个人从小就充分意识到正确处理垃圾的重要性。作为一个移民城市,蒙特利尔市特别注意制作多国文字并适应不同阶层人员的宣传材料。所制作的宣传品既有趣味性,又有持久性,宣传品的载体形式多样,使人每天看得见记得住。

4.技术措施

循环经济主要是通过采用高新技术引导各行业推广3R技术、清洁生产和废物资源化。日本北九州市的生态型城市建设所取得的显著效果得益于3R化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短短的二十几年时间,通过高新技术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实施清洁生产运动,在经济活动的源头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从而更有效地实现了经济利润和环境改善的双重目标。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四年后不仅减少了84%的污染物排放,还取得了2125亿日元的经济效益。现在北九州市不仅摘掉了闻名于世的重污染工业区的帽子,而且城市的工业生产总值增长了6倍。

日本东京电力株式会社和财团法人千叶县都市公社联合在千叶县的幕张新都心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约69亿日元,建成了地表水水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并于1990年4月开始投人使用。该技术利用污水处理厂排水水温夏季约为250C、冬季约为17℃且比较稳定的特点,将污水处理厂排水中蓄积的热能通过蓄热式热泵系统为49万平方米的区域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空调源。在每年提供1290亿大卡热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同时,减排了6800吨二氧化碳、2.9吨氮氧化物。作为一种高效节能、符合循环经济3R原则并能充分利用可再生资源的热泵空调技术在建设日本的循环型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环境产业化”提供了一种新型的绿色高新技术支持。

5.市场措施

市场措施主要是通过健全可循环利用资源的交换、收集及回收利用市场来完成。日本的废物交换情报网络系统非常发达。在日本既有社团法人机构的“循环经济研究会”每周定期发表有关循环经济方面的信息,同时各地的有关部门也相继建立起废物交换情报网络系统,日本的各市区村几乎都有专门发行二手货信息的报纸及时向市民信息并组织旧货调剂交易,以利于市民进行资源循环再利用。这样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使市民、企业、政府形成一体,通过沟通信息、调剂余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7篇

良好,但不容忽视严峻的一面,做好经济工作要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带有全局和战略意义

的关系,同时要抓住重点,加大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关键词经济形势经济环境实施宏观调控改革和发展

2000年是全面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是改革、发展、

稳定的关键一年,是世纪交替之年。这一年经济工作做得如何,对全局影响重大。最近

中央召开了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形势,提出了奋斗目标,部署了2000年经济工

作的主要任务,需要我们认真把握,狠抓落实,继续奋发努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为新世纪的经济腾飞创造良好的开端。

一、当前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

(一)当前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

1999年以来,在中央采取扩大内需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作用下,国民经济继续保持

较快增长的态势,头9个月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4%.1~10月,工业增加值增长9.1%,增

长速度比较平稳;农业收成稳定,粮食总产量大体接近上年的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平缓,全国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城乡集体和个体投资)增长7%,其

中基本建设投资增长6.6%,更新改造投资增长下降0.9%,房地产投资增长17.4%;随着

居民收入增加和消费领域的扩大,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2%,增幅比上月提

高1.6个百分点;外贸出口出现回升态势,9月份出口增长20.2%,10月份出口增长23.8%.

财政收入增长较快,1~10月比去年同期增长19.4%,增收1300多亿元,财政收入占国

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高。金融形势比较平稳,到10月末,M1、M2分别增长15.1%、

14.5%,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国家外汇储备已超过1500亿美元。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

加,生活水平继续提高,10月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59270亿元,同比增长13.4%.

从前三个季度的经济运行情况来看,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预计全年经济增长可望达

到7%甚至略高一些。这样的增长速度在世界上也是相当高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经济形势出现了一些好转迹象:(1)工业经济效益水平提高。

1~9月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比去年同期提高7个百分点,其中成本费用利润率

提高1个百分点,总资产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提高0.2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提高0.8

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下降1.7个百分点。1~9月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

120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

48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倍。(2)外贸出口进一步回升。随着亚洲周边国家

的经济复苏、需求增加,我国对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出口增长加快

;同时国家加大了出口退税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增长。从7月份开始,出口增长

开始回升。7月、8月、9月、10月出口增长分别为7.5%、17.8%、20.2%、23.8%.预

计全年出口增长可达5%左右。(3)物价下降出现减缓的迹象。8月份,受季节性因素

和肉禽价格进一步回升的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1%,比去年同月下

降1.7%;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

区调整学杂费、房租、水电费价格以及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

上月上涨2%,比去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7%,比去年同月

下降2.8%.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价格下降2.6%,降幅均

比上月缩小0.2个百分点。此外,随着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工业品市场回暖,工业品价

格降势也在趋缓。7月、8月、9月,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下降2.5%、2.3%、2.1%,工

业品原材料购进价格分别下降3.4%、3.3%、1.8%.

(二)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一面不容忽视

以上三种迹象表明,经济增长出现一些好转的迹象,但还没有形成好转的趋势,目

前还不能作出经济增长出现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断。对今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是逐步好转还是比较严峻?还有待观察。

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美国经济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美国股市出现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对欧元、日元出现一定的贬值趋势,不排除出现股市动荡、外资抽逃、

消费萎缩、使经济增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日本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日本内需市

场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经济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欧盟经济正在稳

步增长,但由于欧元的实施,欧元区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亚洲周边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开始复苏,即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好转,对我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也

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综合以上一些情况,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经济增长快于1999年,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对我国

经济形成竞争的不利因素在增加。从总体上看,2000年我国外需压力还是很大,外贸顺

差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利用外资也有可能会下降,外贸外资的减少,需要通过进一步扩

大内需来弥补。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场需求依然疲

软,大多数工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消费意愿不强,民间投资不

振,银行贷款行为趋于谨慎,资金供应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

大,等等。当前经济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货紧缩趋势仍在发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为止,全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4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

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2个月负增长。按照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

一国消费品价格连续两年负增长,就可视为通货紧缩。我国实际上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造成通货紧缩的原因,从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从中长期因素看,多年来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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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更新时间:2007-8-1621:03:58

复建设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这次通货紧缩,实际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与中长期

的结构不合理因素交织并发,从而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压力。我国这一轮经

济增长下滑的周期最长,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长达7年,目前下滑的趋势仍在发展。

特别是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

遏制住经济增长下滑的趋势。2000年国内经济环境依然比较严峻。

二、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

2000年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预计这年经

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提高0.2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提高0.8个百分点,资产

负债率下降1.7个百分点。1~9月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1200多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480多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1.5倍。(2)外贸出口进一步回升。随着亚洲周边国家的经济复苏、需

求增加,我国对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出口增长加快;同时国家加大

了出口退税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增长。从7月份开始,出口增长开始回升。7月、

8月、9月、10月出口增长分别为7.5%、17.8%、20.2%、23.8%.预计全年出口增长可

达5%左右。(3)物价下降出现减缓的迹象。8月份,受季节性因素和肉禽价格进一步

回升的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1%,比去年同月下降1.7%;商品零售

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区调整学杂费、房

租、水电费价格以及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2%,比去

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7%,比去年同月下降2.8%.10月份

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价格下降2.6%,降幅均比上月缩小0.2个

百分点。此外,随着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工业品市场回暖,工业品价格降势也在趋缓。

7月、8月、9月,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下降2.5%、2.3%、2.1%,工业品原材料购进价

格分别下降3.4%、3.3%、1.8%.(二)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一面不容忽视

以上三种迹象表明,经济增长出现一些好转的迹象,但还没有形成好转的趋势,目

前还不能作出经济增长出现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断。对今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是逐步好转还是比较严峻?还有待观察。

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美国经济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美国股市出现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对欧元、日元出现一定的贬值趋势,不排除出现股市动荡、外资抽逃、

消费萎缩、使经济增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日本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日本内需市

场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经济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欧盟经济正在稳

步增长,但由于欧元的实施,欧元区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亚洲周边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开始复苏,即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好转,对我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也

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综合以上一些情况,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经济增长快于1999年,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对我国

经济形成竞争的不利因素在增加。从总体上看,2000年我国外需压力还是很大,外贸顺

差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利用外资也有可能会下降,外贸外资的减少,需要通过进一步扩

大内需来弥补。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场需求依然疲

软,大多数工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消费意愿不强,民间投资不

振,银行贷款行为趋于谨慎,资金供应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

大,等等。当前经济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货紧缩趋势仍在发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为止,全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4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

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2个月负增长。按照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

一国消费品价格连续两年负增长,就可视为通货紧缩。我国实际上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造成通货紧缩的原因,从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从中长期因素看,多年来的重

复建设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这次通货紧缩,实际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与中长期

的结构不合理因素交织并发,从而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压力。我国这一轮经

济增长下滑的周期最长,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长达7年,目前下滑的趋势仍在发展。

特别是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

遏制住经济增长下滑的趋势。2000年国内经济环境依然比较严峻。

二、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2000年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预计这年经

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期目标为7%左右,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但仍然要付出艰巨的

努力。对此,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着重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带有全局和战略意义的关系。

(一)既要坚持扩大内需,又要加大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的力度

扩大内需的核心是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经济总量。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

越来越受到结构不合理因素的制约,如果不调整结构,经济增长就不可能上去。调整结

构,不能是短期的、局部性的调整,而必须是中长期的、战略性的调整;不仅要调整产

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而且要调整地区结构,加快西部大开发,这是关系

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结构调整要取得成效,必须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不能再走低

水平建设的老路。应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坚决淘汰落后的、重复的生产能力,发展高

新技术产业和有发展前景的行业和企业,对传统产业进行较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和固定资

产更新,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处理好扩大内需和结构调整的关系,实际上

是处理好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关系,二者是不矛盾的。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拉动力,就是

扩大投资需求。这两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国债投资为主导,重

点投向基础设施等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和领域,不断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内需是

为了促进发展,增加经济总量,但同时也是调整结构的过程,是科技进步的过程。我们

要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在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同时不断调整结构,在结构调整的基础

上求得更好的发展。

(二)既要坚持政府投入,又要努力扩大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

坚持政府投入,是在当前经济不太景气、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未完全启动以前的必

然选择。但是,政府投入数量是有限的,要受制于国家财力的制约,而近几年国家财政

状况总体上比较困难,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家增加发行2100亿元国债,专项

用于基础设施等项建设。政府的这笔投入,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相比,数量要少

得多。启动经济增长的真正动力,要靠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的正常回升,不能只靠政府

投入来支撑经济增长,否则国家财政难以承受,经济增长也不能持久。所以,政府投入

的着力点,是要努力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使政府投入起到“四两拨千斤”

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贴息、参股、合资、补贴、担保等方式,

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例如:1999年下半年国家增发600亿元国债,其中150亿元用于

企业技改项目的贴息和补充相应的资本金,以此带动银行贷款1500多亿元,使社会投资

规模迅速扩大。与此同时,2000年要继续落实已经出台的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

政策,要通过实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等措施,努力增加农民收

入,并结合出台一系列鼓励消费的政策,努力扩大城乡居民消费。

(3)既要积极推进改革和发展,又要高度重视保持社会稳定

2000年要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和实现科技进步,立足点是要保持经济又快又好的发

展。解决当前中国经济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发展。发展是硬道理,这一点是不能

动摇的。但是,要取得又快又好的发展,必须以改革为动力。2000年各项改革已处于攻

坚阶段。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

年改革脱困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只有国有企业搞好了,效益上来了,才能

为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加快改革和发展,使社会稳定问题显得更加重要。改革和发展,

最终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的,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但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中,因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机构改革的深化,使下岗、失业现象增加;因社会环境的

不断变化,竞争加剧,一些人的习俗、观念适应不了环境变化的需要;等等,如果处理

不慎,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社会不稳定,改革和发展将一事无成。一个稳定的社

会环境,是顺利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

系,使三者相互协调和统一。

三、抓住重点,加大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2000年经济工作任务涉及方方面面,非常艰巨而又重要。但基本着眼点是扩大内需、

促进经济增长,并在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基础社会经济发展上,以国有企业

改革为中心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同时注意保持社会稳定。从这个基点出发,2000年经济

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

连续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其拉动经济增长的效果是显著的。由于2000年有效

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趋势尚未有效遏制的矛盾仍很突出,在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未完全

启动以前,为了保持经济的较快增长,必须坚持实施行之有效的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大

其力度。现在银行资金充裕、存贷差达1.2万亿元,生产能力充足、近1/3的生产潜力

未能发挥出来,劳动力丰富,面对钱多、物多、人多的因素,应是加快发展的好时机。

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这些资源就会白白浪费掉。实践证明,财政政策对资源利

用具有见效快、导向作用大、宏观配置合理的特点,通过财政向商业银行发行长期国债,

动用部分社会储蓄资金,将相对过剩的人、财、物资源利用起来,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

力的发展。

2000年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仍以扩大财政支出为主要形式,双管齐下,

通过发行长期国债进一步扩大投资和继续落实增加居民收入的政策来扩大消费支出;同

时要运用好税收政策,包括实行必要的减免税政策,通过适当减少财政收入的形式,进

一步刺激投资、消费和出口。这样,中央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人担心,

会不会引发财政风险?据初步测算,1998年,我国中央财政赤字(按国际通行口径,包

括为弥补债务利息支出而形成的赤字,下同)和债务余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

别为2.15%和9.9%;1999年约为2.80%和12.0%;预计2000年中央财政赤字占GDP的比

重与上年大体持平,仍控制在3%的警戒线以内,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约为14.0%,仍

明显低于60%的警戒线。我国发行国债尚有一定的空间。积极财政政策是否有风险,关

键在于能否管好用好国债资金。只要国债资金能够发挥好的效益,促进经济较快的发展,

就能够为偿还债务创造有利条件,不会引发财政风险,也不会给后人留下债务包袱。近

一两年,财政税收每年增收超过1000亿元,其中就包含了积极财政政策带来的增收效应,

国债投入已经出现良性循环的效果。

(二)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

在当前经济偏冷的情况下,要采取相应扩张的宏观调控政策,使社会资金得以充分

利用。如果仅仅财政政策是扩张的,而没有货币政策的相应配合,就难以充分调动社会

资金来支持经济发展,进而会减弱整个宏观调控的效果。例如:将国债资金投入具有一

定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采取贴息方式投入企业的技术改造等,都需要大量的

银行贷款与之相配套,如果银行配套贷款跟不上,就会影响整个国债投入的效果。因此,

必须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一是要保证国债资金配套贷款的及时投入;二是要满

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需要;三是要支持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四是要适当降低存款准

备金率,促进商业银行扩大贷款,同时对有困难但需要扶持的中小金融机构,给予再贷

款支持;五是要大力开展住房、教育、汽车以及大件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消费信贷业务

;六是要发展资本市场,积极开拓直接融资渠道。总之,要保持货币供应量的必要增长。

只要积极财政政策不出现风险,实行相应的货币政策也不会有风险。金融业要正确处理

支持经济增长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在改善金融服务的同时,要继续深化金融改革,

健全银行内控机制和银行监管机制,完善金融法制。

(三)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

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00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后一年,是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

关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首先要尽最大努力

实现这一目标。要从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平衡发展的客观进程,着

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老工业基地,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

为国有企业跨世纪发展创造条件。”

2000年要重点做好以下一些工作:(1)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工业结构调整。继续压

缩纺织、煤炭、冶金、石化、建材、机电、轻工等行业的过剩生产能力,坚决淘汰那些

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和污染严重的企业。不断优化工业结构,缓解重复

建设压力,增强企业活力。(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继续拨出一部分国债资金用于企

业技术改造的贴息贷款。对于技术改造所需先进设备的进口,国家可适当提供外汇、免

税等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业等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

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3)实行债权转股权。对一些有特别困难、但有一定发

展前景的国有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逐步解决企业资本金不足、资产负债率高的问题,

同时盘活银行的不良资产。(4)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使更

多的经济效益较好、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上市,增加企业的资本金。选择一批信誉好、

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配售部分国有股来筹集资金。一些资信好、实力雄厚

的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在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进行滚动发展。(5)实施规范

化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外,积极发展具有

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处理好“老三会”(党委

会、工会、职代会)和“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加强企业领导

班子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实行企业会计外派制度,完善企业在经营、用人、分配等方

面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这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要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但是,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三家抬”(财政、企业、

社会负担)的办法来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要从根本上解决

国有企业人员多等方面的问题,最终要靠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覆盖所有企事业及行政

机关单位职工的、由政府承担并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

是实行由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从当期收入中偿付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的现收现付制,近期

社会保障改革的方向是由现收现付制转向通过个人帐户实现的基金积累制,即职工在领

取工资后向社会保障基金缴付社会保障缴款,这笔缴款连同企业缴付的部分社会保障缴

款都进入职工的个人帐户,以后就从职工的个人帐户中支付他们的社会保障开支。实行

基金积累制,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他们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在个人帐

户中积累足够的养老金。成问题的是,已退休的职工和在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较早参

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统称老职工),由于在过去的工作年限里没有直接为自己积累养老

金、医疗保障基金、住房基金等,而是通过预先扣除把保障费用转化为政府收入并凝固

在国有资产中。转入基金积累制以后,老职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很少,已退休职

工的个人帐户则完全是空的。因此,在实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时,政府应

对老职工过去对养老金基金的贡献作出补偿,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来筹集和建立社会保

障基金,这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条件。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对所有不

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和职工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提高收缴率,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同时

也要考虑,在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过程中,对国有股权变现

所得,中小企业的拍卖、租赁所得,国有房地产的出售、租赁所得,以及财政预算支出

的安排,要按照一定比例划入社会保障基金。条件成熟时要着手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

度。

(五)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科技进步是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要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

最薄弱的环节,不是科技水平低,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环节滞后,这与现行科

技体制和生产体制密切相关。现行科技力量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与生产相脱节。企业

的科技力量非常薄弱,许多优秀科技人才都集中在科研院所。这种体制,大大阻碍了将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使先进的科学技术无法得到及时的应用和推广。为此,

要深入进行科技体制和生产体制的改革,将应用科技的基本力量从原来的科研院所下放

到企业中去,使企业成为应用科技研究的载体和主要力量。这也是当今发达国家的通行

做法。科技力量与企业合二为一,既可以使科研经费得到保障,使科技人员有了用武之

地,又可以使企业生产有技术创新力量的支撑,增强企业的竞争力。2000年要基本完成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使应用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或纳入企业的科研体系中

去。对于高校中的应用科技力量,也要逐步分离出来,按照科研机构改革的方向进行运

作。

此外,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保护技术创新者的利益。尽快制定反垄

断法和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技术市场及其他市场,维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

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鼓励技术投入的税收制度。政府除了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和对市场

前景好的共用性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资助外,应制定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投入的政策。

如:对技术转让收入、设备投资等扣减所得税;改进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明确企业研究

开发、科技人才工资等支出划入无形资产的办法,等等。倡导推广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