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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与主要形式
(一)发展现状
我国一直就有自发形成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但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快,农业难以单独应付市场行情,于是相继组建了一批专业市场、专业生产合作社、专业生产经济合作组织、农民联合体、经营大户牵头联办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由企业或技术服务单位牵头的产供销服务的经济组织,同时还涌现出专门从事农副产品营销专业户或经纪人,这些组织虽名称各异、形式不一,功能相同、组织层次有高有低,但在帮助农民进入市场,缓解产销矛盾,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深受农民的欢迎。
(二)主要形式
据调查,经济合作组织中,专业生产协会(学会),专业生产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三种形式,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1、专业生产协会主要是挂靠科技、农业、林牧等部门,依托农业技术服务部门,一般围绕某个集中产品,开展技术和经营,内部比较松散,一般不具实质性。如清苑县蔬菜协会,挂靠清苑县农业局;清苑县回鱼加工协会,挂靠在清苑县林牧渔业局,经费来源主要是社会集资、会员交一定的会费和从销售额提取费用等三个方面。
2、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主要是围绕某一产业或产品的经营服务,为农民自愿投资入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组织。一般实体性强,内部联系比较紧密,多数具有产供销全过程服务的功能,是目前农业中介经济服务组织中层次最高的合作组织。
3、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虽不具备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真正含意,但要经营加工的产品都是农民生产的某项产品,因而发挥着集聚吸纳农产品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巨大效应。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一般采取公司+合作组织+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以公司+农户模式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同时预付订金或提供种申彩虹刘巧茹汤红娜子,交货时实行货款两清。
二、发展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要经验与问题
(一)主要经验
1、领导重视一个好的协会往往都是领导重视的结果,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更是如此,这是因为协会没有刚性的约束机制,在内部存在一定的松散性,外部存在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等不确定性,领导历来重视协会在三农工作中的作用。为了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清苑县2005年实施了强龙行动计划,该计划中重点培植了一批农业经济合作协会和龙头企业,例如以合利的丰裕糖业公司为龙头的粮食协会,以宁富食品公司为龙头的生猪协会和以海马食品公司为龙头的水产业协会等。
2、部门参与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典型的好的协会一般都有县级部门的挂靠,比如清苑县农业资源开发局扶持的清苑县加工蔬菜协会,已经突显其协会作用,会员从中得到不少利益,在县级部门中,农业局、林牧渔业局、农工办等单位都帮扶了不少协会。
(二)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结果看,各类中介经济服务组织,组织程度还处在初始阶段,存在各项制度不健全,服务领域不广,综合服务能力不强;经济运作质量不高,经济基础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力差;内部管理松散,综合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就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角度看,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协会的规模不大,发展不平衡主要原因是思想观念更新太慢,很多农业合作组织都是近年来才成立的,一般规模不大,很难形成聚合效益,例如甜瓜协会,主要是因为成立时间不长,规模不大导致效益上不去,难以吸引新的会员。
2、内部管理不严。外部环境不好有些农业中介组织发展不规范,章程不明确,规模较小,组织松散。主要表现在不照章程办事,理事会、监事会活动不正常,组织经济实力不强,只收取一定的会员费,销售一定数量的产品,吸引力不大。
社员的素质低,只顾眼前利益,市场行情好,不管合作组织订合同与否都往外销,市场行情不好,就找经济合作组织,致使运行困难。加之外部环境不宽松,主要表现在人才、资金、市场和优惠政策等方面,如果政府不出面协调,事情就很难办到,这也制约了中介经济服务组织的发展壮大。
3、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有的中介经济合作组织,一但遇到经济纠纷时,不善于用现有法律保护自己。
同时,我国到目前为止,对农业经济合作服务组织的性质、宗旨、服务等方面,在法律法规上缺乏具体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也未出台法律法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组织也未明确注册登记的部门,法人主体不明确,这不利于有序竞争和发展。超级秘书网
三、对发展中介组织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建议政府出台相应的扶持配套政策,如积极的优惠政策,信贷支持政策,用地优惠政策,项目优先政策。同时,每年要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安排专项资金,进行中介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培训和招商引资活动的补贴及必要的仪器、办公设备的添置。
(二)加快招商资力度
农业经济协会和龙头企业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清苑县的农业产业基础非常好,同时有了协会的指导,已经形成了良好的氛围。目前,清苑县的蔬菜种植面积和粮食种植面积均在省内占有一定的优势,而生产能力严重不足,急需招引农产品加工企业,既能够促进协会的完善和发展,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三)建章建制,加强内部管理
1、建立规范的组织章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完善统一的经济合作组织示范章程,搞好建章立制工作,完善内部组织运行机制和操作管理办法,使其走向规范化发展道路。
2、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合作经济组织在产、购、运、销和加工经营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资金,以保证服务组织为农户服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1.1产业结构方面
多样化是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主要特点。我国的农业产业结构包括林业、养殖业、水产业和畜牧业等很多形式。受产业结构多样化、分布不平衡和政府扶持资金不充裕的影响,我国的农业标准化水平较低。尤其在养殖业方面,不仅养殖技术水平低下,而且专业技术人员十分缺乏,缺乏实质性目标引导技术创新与发展,这就使得我国的农业产业难以形成比较集中的结构,产业化经营无从谈起。
1.2农业技术方面
我国在农业科研方面的投入一直十分有限,技术创新缺乏力度。从现阶段的养殖技术发展实际来看,我国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养殖技术十分有限,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机械化、自动化发展水平低下,缺乏环境控制能力,专业养殖技术人员短缺。个体养殖农户的整体素质较差,整体经营缺乏实力,这些都成为制约养殖技术发展的影响因素,难以适应现代化农牧业发展的要求,难以生产出高品质的畜牧养殖产品。
1.3市场经营方面
受养殖技术水平低下的影响,养殖业整体结构十分分散,基本属于个体农户经营,难以形成规模,这就为实现产业化经营带来了制约因素,难以推动农业发展。养殖业缺乏龙头企业,难以产生有效的辐射带动能力。与国际市场比较,养殖产品规模化出口产量太低,养殖业产业化程度低。同时,养殖户对市场缺乏深入了解,很多时候属于盲目养殖,难以形成比较稳定的收益,承担的风险比较大,并且缺乏专业化组织能力,没有形成集中管理,主体地位缺乏明确性,缺乏市场竞争力。
2加强养殖技术提高的策略与积极作用
2.1政策上
加强养殖技术管理组织结构构建,制定养殖业发展的统一规划,出台与养殖技术建设的相关标准。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与当地养殖业相适应的技术标准。大力倡导养殖技术人员的自主创新,进一步扩大外资引进。积极发挥先进养殖技术设备的作用,对陈旧的设备及时更新。重视从技术层面对养殖户进行指导,对现有的技术水平加强巩固与发展,熟练掌握新技术,通过养殖业产业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
2.2养殖技术上
结合我国不同种类的畜禽养殖推广相关的养殖技术,加强配套设备的建设,推进养殖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降低环境污染,采取有效的环境污染控制措施,加强应用推广产品冷藏保鲜设备。各地区应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举办养殖知识、养殖技术和职业素质等多样化的教育培训。加强监测系统完善,为提升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创造可靠的条件。
2.3经营方面
过硬的技术水平是养殖业实现产业化经营的基础条件,也是打响地方特色品牌、促进农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方面要加强养殖业组织化和规模化发展,更要对一些技术水平低的专业户加强养殖技术指导,克服狭隘的小农经济思想意识。强化和完善产业链建设,促进养殖专业化水平提升。加快养殖产业信息网络建设,拓宽养殖产品销售渠道,转变养殖户经营方式,为实现我国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创造条件。
3养殖技术发展对我国农业发展的意义
摘要:“三农”问题是我国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在于提高农村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目前农村职业教育为“三农”服务具有广阔的前景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13亿人口.其中农业人口9亿多人,农业劳动力超过4.5亿人。“三农”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三农”问题既是困扰我们多年、但又不得不面对的世纪性问题,其影响的严重性和全局性已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三农”问题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来想办法、出点子、拿措施。农村职业教育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以培养新型农民为主要目标,以反映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科学、新技术、新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在服务“三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支重要力量。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将为实现科技兴农、科技创新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奠定坚实的基础,对于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探讨农村职业教育为“三农”服务的新思路、新模式,使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更为有效地推动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成为当前一个极为紧迫的课题。
一、“三农”背景下农村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加快解决“三农”难题,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途径,又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社会进步的显著标志。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也应相应的得到提高,而我国的农村还很落后,农民重视教育的意识还很淡薄,加之广大农村地区科教事业落后,农民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普遍较低。因此,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迫在眉睫,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基层教育工作者勇挑重担。
1.1农村职业教育对农业人才培养的贡献
受长期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影响,农业、农村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民在某种意义上讲还是弱势群体。农民整体素质低于城市市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较短,文盲率较高。因此,需要“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业新型劳动者,即新型农民。农村职业教育,以培养适合农村经济建设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为目标,以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职业技术素质和掌握适当的专业实用技术为着眼点,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对初中级人才的要求与成长规律,培养新型农民和农村致富带头人.为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实践表明,职业教育不仅能塑造现代的新型劳动者,培养出大批技术型、工艺型、管理型人才,而且职业学校还是科技传播的重要阵地,是推广科技成果的重要纽带。它能通过教学和多种宣传途径,把新科技传播、普及、推广到全社会,利用自己的优势搞“实验田、示范田”,建立科技辐射联系点,举办各种实用技术培训班,形成多层次、多功能,遍及整个社会的科技推广网络,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农村职业学校已成为农业人才培养的摇篮和基地。
1.2农村职业教育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
农村职业教育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举办的一种重要教育类型,一个地区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成度决定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高低。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按照各层次人才需求的比例来培养各种不同层次的应用型人才,改变劳动力结构,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与职业教育层次结构的协调发展。实践表明,人力资源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受教育程度高的劳动者占有很大优势.贫富的差距不仅仅因为勤劳和懒惰,而缘于知识的差距。古语说“天道酬勤”。现在还应加上“天道酬智”,因为劳动者的文化程度、知识结构、专业技能与经济效益有直接关系。因此,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对发展第三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具有重要作用,是振兴区域经济的必由之路。
1.3农村职业教育对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作用
农村职业教育在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围绕农村产业结构变化,调整专业设置,优化课程内容,面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需要开设课程,培养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大力推广新型实用技术,提高农业科技转化效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已探索出一些较好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2)通过推广科技项目和实用技术,服务“三农”。农村职业学校一方面围绕当地支柱产业,实施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推广农业新技术;另一方面开展对口支援活动。进行实用技术和管理知识培训,送科技下乡。这极大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了科技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率。结合教学模式改革,实行产教研结合,农村职业学校已成为农村实用新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基地。我国的农业科研。仅靠高等农业院校和科研所远不能够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它们多半远离乡村,有着诸多的不便。而农村职业学校扎根于农村,能及时了解“三农”的需要。并依靠农村职业学校的人才和资源优势,实施产、教、研结合,针对“三农”的实际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加以解决.并通过基地示范迅速推广,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
1.4农村职业教育对农民继续教育的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国农村人口多、文化素质低,满足广大农民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的需求.是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农村职业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农民对学习和培训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对知识和技术的渴求将是农民群众的重要需求.因此.在满足农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构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进程中,农村职业教育扮演的角色将越来越重要。
二、“三农”背景下的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对策
发展农民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素质。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对此社会各界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同时,农民职业教育的发展在注重教育发展规律的同时.更要结合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特别是结合“三农”问题实际.才能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2.1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
健全的农民职业教育法规,不仅能使农民职业教育的制度自身得以稳定。还能直接或者间接的作用于政府行为和教育投入。因此,法制建设能够有力地保障农民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已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但关于农民职业教育方面的专门立法还是空缺,建议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开展农民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农民职业教育法》,作出系统的、可操作性的规定。首先是对农民职业教育的适用范围、实施机构、管理体制、农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鼓励、奖励等具体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其次,应理顺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力度.有效地理顺和整合职业教育的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紧密结合的有效机制,促进行业、企业与职业教育的沟通。第三,政府要加大经费的投入,对经费来源和其他保障措施进行强制性规定,以保证农民职业教育能够全面、有效、持续地开展。
2.2明确农村职业教育服务“三农”的办学宗旨
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就是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建设服务,为“三农”服务。只有端正了办学方向,农村职业教育才能健康稳步地发展。在现阶段,农村职业教育要明确办学方向。要突出农村职业教育的文化内涵,重点培育和造就新型农民,没有新农民,就没有新农村。
农业要发展,农民要致富,农村要发展,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是基础。新农村的核心在于它的新文化,教育本身是文化建设的手段.农村职业教育要培育和造就新型农民,继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必须突出自身的文化内涵。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较快的农村地区的经验来看,文化建设的作用日益明显。因此,农村职业教育要培养和造就新型农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不仅要注意对农民生产技能的培养,更重要的是要把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要的文化、健康、卫生、环境保护、民主参与等知识传授给农民,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形成农民自身健康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构建农村社会主义新风尚打下坚实的基础。
2.3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育特色人才
农村职业教育无论是在培养人才、社会服务还是技术创新与转让,都要以市场为杠杆。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多层次、多规格、多类型人才的需要,要创新培养机制.采用多层次分流、与高校学分互相沟通的人才培养立交机制,强化弹性、多级、灵活、高效的特色。因此,农村职业教育要充分依托行业、企业优势,不断深化教学改革.积极探索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具体模式有:1)“订单式”教育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对不同人才需求情况提出订单,学校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的标准、数量进行培养,切合实际设置专业,根据岗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设计知识和能力结构,确定培养方案,构建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2)“产教结合”培养模式。把整个学习过程分离为学习和T_作交替进行的过程。它是职业教育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应用技术人才的基本途径。(3)“校企合作”培养模式。企业和学校联合共同培养人才,企业作为学校的实习基地,接受学生实习并优先安排他们就业,学校为企业提供职工培训的场所。
2.4结合人才市场需求,培训农村剩余劳动力
农村职业教育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有力措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脱贫致富的重要标志。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就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而一定的产业结构需要相应的人才结构和劳动力结构作为保证,一定的人才结构和劳动力结构需要相应的教育结构作为基础。职业教育应根据产业结构现状与发展趋势,设置相应的专业结构和层次结构,培养各产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有文化、有技术的劳动者,从而促进农村人口向非农产业的转移。
通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专门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可使他们掌握一定的专长和技术,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加获取参与人口流动的条件和机会,顺利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流动,而且通过教育和培训的劳动力收入较高,职业也更加稳定,不至于造成转移劳动力的“回流”。因此,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村职业教育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通过农民职业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通过非农业职业技能、安全常识和公民道德规范培训,全面提升农村劳动力的择业、就业和创业能力,实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有序转移。这是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和整体素质、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根本保证.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之一。
2.5开展绿色证书和技术等级资格证书教育和培训
绿色证书制度是农村一种新型的劳动就业制度,这一制度通过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对农民就业进行技术培训.绿色证书作为一种从业资格证书,有其严格的岗位规范和质量标准。按照岗位规范进行培训,严格加强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才能体现绿色证书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职业学校对绿色证书教育的实施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职责。职业学校要根据农业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岗位规范、教学计划等,要从教材、师资、教学、实践、考核等多方面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保证绿色证书教育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为了使绿色证书教育有序进行,职业学校要建立绿色证书领导机构,建设一支热爱绿色证书教育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要有计划、有重点的对他们进行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要加强教材建设,编写具有先进性的、实用的、农民急需的、通俗易懂的乡土教材。要精心组织培训内容,在完成绿色证书基本教学内容的基础上,还要向农民传授急需高新技术、关键技术和实用技术,加强农业产业化、“三高”农业、科技信息、市场营销、农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
[关键词] 稻瘟病 稻瘟菌 气象因素 分子机制
[中图分类号] S43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5-0296-01
引言
本文主要在病虫害对粮食产量的影响方面进行了研究,并给出了针对性的防控建议,目的就是为了提高粮食产量,这也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基本要求,稻米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食,所以加强稻瘟病的防治至关重要,在这一过程中笔者结合了相关的理论知识,并进行了大量的生物实验,对气象因素影响稻瘟病发生分子机制进行了详细的探究。
1 水稻稻瘟病发生的条件、侵染过程和发病特征
1.1 稻瘟病发生的条件
囊菌是引发水稻稻瘟病的主要因子,发病的机理就是降低水稻基础免疫能力,使稻瘟病爆发和流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促使这一病症发生,其一是水稻属于易于感病且基础免疫力差的品种,这属于本质因素,其二是存在能够致使水稻染病的菌群,其三是适合于菌群生长和染病的气象条件,主要的内容包括温度、光照、湿度等因子。
1.2 病菌侵染水稻的过程
经过研究我们得出了稻瘟菌侵染水稻的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五个环节,第一步是进行孢子吸附,然后开始萌发和生长。第二步是芽管在侵入体中逐渐生成。第三步是形成附着胞,为侵入钉的产生创造条件。第四步是产生侵入钉。第五步是稻瘟菌菌丝开始在被侵入的宿主体内生长。从气象因素的角度来分析,是通过风力的传输将孢子吹落到水稻叶片之上,然后由孢子自身分泌一定的粘液产生较强的吸附力,使其不易掉落,当环境适宜时,孢子就可以生长,产生瘟病。
1.3 稻瘟病发病的特征
经过研究,稻瘟病发病期主要存在于秧苗阶段、分蘖期和抽穗期,开始的菌体感染属于潜伏期。由于菌体感染时的位置不同,稻瘟病的发病部位也各不相同,过总结,主要的瘟病部位有苗瘟、叶瘟、穗颈瘟及节瘟等。整个稻瘟病发病循环过程是由传播、侵入、潜育、再侵染四个环节组成,其中孢子的传播,吸附和萌发、侵入钉的形成和侵入水稻细胞体这一过程所需时间在6h左右,然后菌体进入潜育期,接下来会产生病斑,病斑区域会产生大量的孢子,导致大面积病发。
2 水稻对菌体的抗性机理
2.1 水稻自身免疫系统
水稻自身对囊菌主要形成了两个层次的天然免疫机制。其一是由病原菌相关分子模式诱导的PTI,其二是由效应蛋白诱导的ETI。植物会对侵入细胞表面的病菌进行原微生物的病原菌进行分子模式识别,激活PTI免疫系统,使其抵抗并峻的侵入,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病菌会分泌效应蛋白来抑制PTI免疫能力的发挥,与此同时,植物也会进化出能够识别效应分子的抗性蛋白,产生ETI免疫效应,来抵抗病菌入侵。这些抗性基因主要编码为NBS-LRR类蛋白。
抗稻瘟病的醚菌脂分子式
2.2 硅含量对并发率的影响
随着研发的不断深入,相关的专业人士发现营养元素硅的含量对稻瘟病抗性有一定的影响,采取外施硅盐,可以提高水稻叶片硅质化程度, 降低稻瘟病的发病率,所以我们认为硅的含量与水稻稻瘟病发病率呈反比,也就是说,硅的含量越高,稻瘟病发病率越低,这主要是因为矿化硅可以包围病菌菌丝,抑制菌丝的生长。
2.3 稻瘟病发生程度预测分级标准
我们将病害指数定义为DI,是感染稻瘟病的发病面积与种植面的比值,并将20%以下定义为轻度发生率,20%―40%定义为重度发生率,40%以上为重度发生率,发病级别如下:
根据相关数据进行不同气象条件下的病害等级确定(黑龙江省某市):
3 气象因素对稻瘟病影响的分子机理
3.1 温度
第一,最适宜病菌生长的温度为25℃~28℃,最容易产生瘟病,当温度高于35℃或者低于15℃时,不利于病菌的生长。当温度较高时,病菌会形成耐热蛋白来抵抗高温,当温度过低时菌体会通过腺苷酸激酶来适应寒冷的环境;第二,水稻属于喜温植物,如果温度较低,苗期和育穗期就会受到影响,光合作用降低,发生枯萎,导致瘟病;第三,关于温度对病原菌和水稻相互作用的影响研究的较少,还不是很深入,无法进行定性分析,根据目前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该影响具有动态性。
3.2 光照
第一是光照对病瘟菌的影响。光照可以抑制病菌的生长,主要体现在稻瘟菌与水稻接触后经历的黑暗期,如果这一时期光照较强,病菌将无法快速生长。除此之外,光照越强,芽管越短,附着胞也会受到抑制,降低侵染率;第二是光照对水稻抗病能力的影响。光照较好的情况下,水稻光合作用强,植株生长旺盛,抗病能力较强。但是对于光照对水稻抗瘟性影响的分子机制还没有清晰透彻的见解,因为相对之下,该机制较为复杂,还需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3.3 湿度
湿度对病瘟菌生长的影响较大,主要是因为病瘟菌需要一定的适度为其提供生长环境,尤其是当湿度达到90%时,菌体会快速繁殖,除此之外,湿度较大的情况下,会在水稻叶片表面形成水膜,更有利于孢子的粘附和侵入,所以导致并发率较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湿度大可以缩短病菌的潜育期,快速的增加孢子量,为稻瘟病的流行提供了条件。
论文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策
1.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1.1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及监测管理,负责全市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申报等项工作。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4名,配备一辆检测车和3台速测仪器,可以承担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和业务培训工作。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抽查蔬菜 11526个,蔬果3328 个农业论文,食用菌60个,其中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测试中心(杨凌)检测样品 105个,总体合格率 99.8 %;配合部、省安排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8次,抽检样品 139个,合格率97.8 %。近年来,我市未出现因食用初级农产品而引发的中毒事件,维护了公众健康,切实保障了农产品消费安全论文格式模板。
同年8月份,《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实施,先后在市恒丰园蔬菜批发市场、宝商家美佳超市、华润万家超市等建立了10个蔬菜检测室,专人负责,配备了检测人员,制订完善了各项制度,开展日常检测工作。每天抽取各自经营的水果和蔬菜样品进行农残检测,并向农业部门通报检测信息农业论文,有效防止不合格农产品在市场流通,有力保障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其次在市区批发市场使用政府公益岗位聘用检测人员,分别安排在金台、渭滨和陈仓区的农产品批零市场和生产基地,既解决了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又保障入市检测顺利实施。
1.2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市属九县三区中,我市已有陈仓区、凤翔、太白、岐山和扶风等县先后建立农产品质检站,其余各县均在农口部门设立了农产品检测站。其中,陈仓区和凤翔县已完成项目建设,等待验收,眉县、陇县、凤县、金台区和渭滨区也在努力争取建设项目。目前有农药残留速测仪器的县区,也只能进行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速测。
2.存在问题
2.1监管体系不健全
大多数县区农业局没有单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有些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牌子挂在农技中心,执法大队,无固定编制,无专职检测人员农业论文,检测设备不齐全,监管工作不能独立进行。乡镇监管责任还没有落实,难以完成依法监管职责,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位问题非常突出。
2.2使用农业投入品
个别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为了盲目追求产量和收入,忽视农产品质量,大量使用超标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生长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导致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隐患论文格式模板。
2.3检测能力差
市监测中心目前也只有一些简单的农药残留速测仪器,只能进行部分速测检验工作。大部分县区还没有争取到监测项目建设,有些县区检测仪器只能闲置,没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市、县经费不足问题更为突出,根本无法开展日常监测工作,难以有效监管。
3.对策及建议
3.1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农业论文,财政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加大检验体系建设,开展例行检测和监督检测等工作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加快监管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以市级监测中心为龙头,以县(区)监测站为依托,以乡镇检测所为基础,以农产品产销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产品产地、专业协会及乡镇重点农产品集散地)内设检测室为补充的“三级四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形成“政府负总责,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监管模式。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监管网络,职责明确、关系协调、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3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和市执法大队加大对各大超市、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其建立农产品检测室,每天进行抽样检测农业论文,建立档案管理论文格式模板。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不能入市销售,对检测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农产品要及时上报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处理。
3.4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的基础,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加快农业标准化,围绕“统一、简化、协调、选优”原则,扩大示范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产业效益,实现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运用。通过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区,进一步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3.5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检测、举办培训班、优质农产品生产示范等形式,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经常性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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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通过分析种子行政执法体系的机构、人员、特点、成果和问题,提出了从组织机构、专业队伍、基础设施和运行机制入手建设种子行政执法体系的基本思路和加强行风建设、建立社会诚信机制、完善农村种子市场监管网络、搞好社会化服务和健全各项保障制度等项措施。
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是种子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种子市场空前火爆形势下,种子事业既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也存在着坑农害农等不法行为。因此,必须强化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坚持以法治种,保证种子市场持久健康发展。
1.当前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种子行政执法组织机构,并在规范种子市场经济秩序上取得了重大进展。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主要来源,或由农业行政主管部在本系统内直接调编成立,或从原国有行政、技术、经营“三位一体”的种子公司中剥离而来,或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中分离而来,或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由政府单独拨编成立。
1.1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主要形式
(1)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规科室直接从事种子市场管理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2)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设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种子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3)由具有种子行政执法、技术推广或行业管理“两位一体”或“三位一体”多项职能的机构进行种子行政执法;
(4)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种子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开展种子行政执法。
1.2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特点
1.2.1机构设置完善但不平衡。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模式,现行的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表现为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少;兼职机构多,专职机构少;行政委托执法机构多,法律直接授权机构少。
1.2.2队伍结构完整但人员参差不齐。由于种子行政执法人员来源不同,现有种子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状况表现为专业科技人员多,行政干部和其他人员少;中专以下人员多,大专以上人员少;农业专业人员多,法律等专业人员少;中初级科技人员多,高级科技人员少。
1.2.3执法专业性强但责任重大。种子是特殊的活的商品,故在种子行政执法中,既要牢牢掌握种子专业的基本技能,又要精通农业、经济和法律等相关知识,依据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行政,达到最终执法目的。但因种子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差异较大,故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不出现偏差。
1.2.4与种子经营联系较广但仍有矛盾。由于大多数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是从国有种子公司中剥离出来并将种子公司等种子经营单位作为其依法行政对象,故与种子经营部门有一种天然的靠近和联系。但因工作方向和利益的截然不同,往往会导致感情上出现新的矛盾。
1.3种子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成果
1.3.1种子打假专项治理。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季节,依法检查种子经营单位,整顿种子市场,查处假冒伪劣种子,保护农民利益。
1.3.2种子质量检验和检疫。通过连年的种子三期检验和田间、调运检疫,提高种子质量,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发生。
1.3.3种子技术鉴定。依据种子法律法规,通化市政府编委下文成立的“通化市种子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行使种子技术鉴定工作职能,每年鉴定种子纠纷案件数起,为种子管理和司法部门正确裁决种子案件提供法律和技术依据。
1.3.4品种审定。通过对品种区域试验结果进行技术论证,审定鉴定新品种,实施品种保护,为其推广应用提供科学依据。
1.3.5软环境治理。在种子行政执法中,按照严格的手续和完备的制度,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便民服务,建立起公开、文明、规范、高效的服务环境,杜绝随意执法和乱执法行为,确保种子执法和市场环境整治实现双赢。
1.4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矛质
1.4.1种子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和技术推广职能相互交叉的矛盾。目前,各地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大多为一站多能,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当行政官员,又当执法人员;既从事种子执法监察,又搞技术推广和经营服务,不但削弱了种子行政执法,而且冲淡了种子行业管理、技术推广和生产经营。
1.4.2种子执法技术含量高、政策性强与执法人员不精的矛盾。种子执法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懂技术,掌握政策和法规,并有高尚的品格和思想道德思想水平、政策水平、技术水平和业务水平都很差,难当执法重任。
1.4.3种子市场经济发展对法律保障的迫切需求与种子法规功能相对不强的矛盾。现阶段国家颁布的种子法律法规虽然授予种子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以至高无上的调查权、对犯案主体以责无旁贷的检查权、对案件处理以不可推卸的建议权,但在对案件的裁决权、处罚权和执行权上,却在许多场合下不得不依靠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或主持才能执行和结案。
1.4.4种子行政执法程序的极其复杂和重要与其基础设施不完备的矛盾。种子行政执法要求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程序完整,资料可靠。故在案件的调查、取证、分析、论证直至最后下达结论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有精千的执法主体和精密的仪器设备进行现场取样和检测。而现实是,不但执法队伍不精,而且缺少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更缺少精密仪器设备,影响办案效率和效果。
2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甚本思路
种子是重要的活的生产资料和商品,是农业增产增收的内在基础。种子市场稳定与否,对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维护种子市场安定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加强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依法强化种子市场管理。
2.1建设完整配套的组织机构
鉴于目前因各地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各自为政、形式多样、一站多能所导致的种子行政执法不便协调、精力分散、执法功能不强等现实情况,结合农业事业单位改革,统一机构形式,或将种子与农药、肥料和农机零配件的市场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能合并一处,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开展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或成立全国统一形式的种子专业行政执法主体机构,专门从事种子行政执法工作,将种子管理部门原来承担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推广职能分别交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增强种子行政执法的整体功能。
2.2建设精明强干的专业队伍
2.2.1调整用人机制。根据种子行政执法需要,培养一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求真务实的种子行政执法队伍。结合事业单位改革,优化整合行政执法人员,选拔一批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的种子和法律专业优秀人才充实种子行政执法队伍。并激发更多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学习和更新,提高专业基本技能,使其队伍结构更加纯洁精干,科学合理。
2.2.2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学习理论,开展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在农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2.2.3规范队伍管理。实行岗前培训制、持证上岗制和亮证执法制,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处理案件和解决各种矛盾与问题的能力。
2.2.4提高业务素质。组织现代科学技术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总结、积累、探索和创新,提高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开拓视野,增长才干,增强专业基本技能,担当重大使命,努力改善种子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实用人才不足、精英人才匾乏等不良状态,建设一支具有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勤政廉洁的高素质种子行政执法队伍。
2.3建设先进实用的基础设施
2.3.1建设永久性种子田间检测基地。选择气候适宜、地势平坦、地力均匀、水源充足、管理方便的水旱田地块,以购买、租赁、承包等形式划归种子管理部门长期使用,由种子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改良,按照国颁标准进行品种特征特性和种子质量田间鉴定。
2.3.2投建基础设施。由种子管理部门主持,根据种子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国家和地方的支持下建设种子检测中心,兴建种子质量检验场所,投建现代化仪器设备,开展种子播种品质检验、品种品质分析、种子仲裁检验等任务,为种子行政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2.3.3实现区域性的种子行政执法业务联网。鉴于目前种子跨域经营范围广、流动性强、出现问题几率大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在各地种子行政执法部门配备电子计算机及其种子市场管理软件,开通全国性种子行政执法互联网业务,紧紧跟踪监测并科学判断种子市场动态,开展地域间的联合执法行动,提高执法效率。
2.4建设快捷奏效的运行机制
2.4.1建设系统完备的种子市场安全预警与控制机制。加快针对种子市场运行和种子行政执法特殊性的近距离和中远程监控、检测、化验等特种技术系统及其设备的研制和配备,研究开发种子市场的危险源辨识分级标准、早期鉴别、定量监测、风险评估、安全性评价、可靠性分析等关键技术体系、方法步骤和设备装置,配备种子市场安全状况全程跟踪管理技术与设备,提高种子市场监管水平。
2.4.2建设机动灵活的种子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研究和装备种子市场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事故分析、指挥和决策系统的技术和设备,建设大型种子市场数据库、重大事故案例库和事故分析专家系统,加快重大事故虚拟仿真分析技术设备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保养,建立全国性的种子重大事故统计分析研究体系,增强种子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2.4.3建设统一规范的种子技术鉴定机制。鉴于目前全国性的多家执法和技术职称“满天飞”的现实实际,应加快种子技术鉴定的改革与创新,推广通化市由政府编制部门下文成立专业性种子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的经验,建立统一组织、统一人员、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和统一运作的种子技术鉴定机构,避免滥组织、乱鉴定,提高种子技术鉴定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2.4.4建设简捷灵便的社会化服务行为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法律程序,理顺级别管辖,集中统一行使行政许可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防止多层多头执法、越权执法、拘私枉法和不作为行为。规范行政审批,清理、削减和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和程序,方便群众。规范服务行为,履行职责和义务,在优化市场环境、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和向市场边沿及农村市场延伸上建立起长效机制。规范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推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民主评议、重要事项听证和行政审批会审制度。规范电子政务方式,及时向社会传递政府决策、服务程序、办事方法和行政结果,实现种子政执法的快速敏捷和准确可靠。
3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种子行政执法是种子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必须加大措施,强化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进种子依法行政。
3.1加强行风建设
建立行风建设目标责任制、行风责任监督制和对严重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追究制,聘请行风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接待来信来访,广泛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纠风治理,标本兼治,规范执法行为、服务行为、政策行为和办事行为,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执法人员约法三章,正确运用手中权力,反腐倡廉,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改善管理面貌,敬业为农,优质服务,礼貌待人,热情周到,文明执法,廉洁高效。
3.2建立社会诚信机制
推进政务公开,实施“阳光政务”,开通阳光热线,采取实地考察、现场咨询、会议听证、阳光投诉、上街宣传等形式,与广大群众接触交流,和谐共处,帮助群众解决疑难问题,获得群众支持。实行诚信行政承诺,公示上墙,自觉践诺,提高种子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利用媒体和现身形式,宣传种子法律法规,使群众真正了解种子法规政策,主动献计献策。实施真诚护农行动,从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疏通行政渠道,提供优质服务,依法打击见利忘义、与民争利和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解决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形成讲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社会诚信氛围和诚信环境。新晨
3.3完善农村种子市场监管网络
针对当前种子行政执法力量不足、乡镇以下经常延伸不到问题,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乡村两级设立种情观察员,委以监督当地种子进货渠道是否正常、游街商贩活动踪迹、种子经营者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农民用种是否安全有效等事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乡不漏村,村不漏点,上下联动,辖区统一”的农村种子市场监管网络,消除偏远地区种子市场监管空白。
3.4搞好社会化服务
结合市场监管,采取广电专题讲座、专家办班授课、参与社区活动、上街展示图板、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种子行政执法“三下乡三服务”活动。一是送法律下乡,为农民群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二是送科技下乡,为广大农民合理用种提供技术服务。三是送政策下乡,为农村种子执法相对人规范经营行为提供政策服务。通过服务,增强种子经营者的道德意识、行为规范和农民群众的自我维权保护意识。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指导;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2-02
行政指导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在行政民主化潮流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较之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相比,其以更为民主、宽松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管理方法的空白,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促进了信任、沟通、合作的现代行政法人文精神的形成。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针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诱导或引导措施,谋求相对人自愿以行政相对人期待之方式配合,以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关系
虽然二者在经济管理职能上有交叉,但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侧重点不同,行政法侧重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规制,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职权,但是行政法只是一般意义上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比如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对于哪些行为需要行政机关运用其行政职权来处理,这个行政法并没有规定;经济法侧重与规定市场主体与监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的规定就是市场活动主体应当遵守的权利义务,对具体的行为都做了细致的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中可以看出,经济法侧重规定经营者和监管者的权利义务。这些规定对市场活动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都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对于经营者而言,一方面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经济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营者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救济,如进行申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于经济管理部门而言,一方面对于日常的行为监管方面,弥补了行政法律规范对于具体经济管理活动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得执法机关有法可依,解决了行政机关对于具体经济活动的执法依据,便于执法机关执法,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照经济法律规范来处理具体的经济违法行为。若执法机关有违法行为,那么市场主体对于执法机关的行为则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管理部门在管理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和经济法的有关规定,一方面规定了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对自己做出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又要按照经济法的具体规定来进行经济管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经济管理服务。政府在管理经济的过程中,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主要有这么几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又可以分为税收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货币政策;法律手段主要是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以及刑法制裁。民事制裁主要是侵权损害赔偿性质,行政制裁主要是监督检查部门对其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手段,刑法制裁主要是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经营者构成犯罪就应当按照刑法进行制裁。
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以及行政指导产生的原因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也并不是万能的,那么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就应当发挥其经济职能,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用一支有形的手来管理好市场这只无形的手。
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一般采用间接调控,采用的经济手段一般即是间接性质的,如通过调整存贷款利率间接调整货币流量,对房地产等相关实体经济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整经济的手段。在某些情形下,政府需要一些直接的手段去进行直接调控,比如食用油涨价事件、方便面涨价事件,这些生活必需品的涨价会触动公众的神经,监管部门需要采取切实、迅速、有力的手段去阻止其肆意抬价,如限价令、处以重罚等。这些都是必要的行政手段,并不能经常使用,否则会影响市场作用的发挥,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政府有关部门在对经济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对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还要对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宏观调控,通过自身信息和技术优势,来避免由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产生的缺点而造成的资源浪费。那么政府部门就需要采取一些手段去宏观上把握经济运行规律,指导经济活动相关主体的活动。简便易行的行政指导就应运而生。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经济理论的不断更新,这无疑会影响到政府管理经济的具体手段发生变化。行政指导可以说是“从主张完全排斥政府干涉到主张政府强硬干预再到主张政府进行柔软干涉的产物”。
三、经济活动中两种典型的行政指导及其分析
举一个例子,比如这两年频频爆出的某地某种蔬菜滞销的消息,“爱心菜”也就成了一种热词。菜农的困境一经媒体报道,热心市民就纷纷出手团购“爱心果蔬”,媒体频频推动的“爱心菜”将人们的爱心发挥得淋漓尽致。然而,市民的爱心之举只能解决一村一时的困境,这对农民们频频遇到的果蔬销售难问题只是杯水车薪,无法从其根上解决问题。农民菜蔬滞销的原因无外乎盲目跟风扩大种植面积导致供过于求,导致第二年丰产不丰收,菜贱伤农又导致跟风减产,这便是被称为农业怪圈“大小年”的恶性循环,也就是所谓的市场的自发性缺陷。同时也反映了市场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农民基本上都是依据产品价格来判定种植何种作物比较赚钱,这样加剧了市场供求的波动,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反映了政府对微观经济指导的缺位。
美国农产品信息采集、分析和工作集中在美国农业部。其中,美国农业部农业销售局在全国各农产品主产州、批发市场、拍卖场及装运点等均设有市场新闻办公室,按每天、周、半月、月、双月、季度及每年形成数据和市场报告报送至华盛顿总部,由总部形成监测报告在美国农业部系统内共享;农业部美国国家农业统计局负责收集农场主定期报告和进行信息现场调查采集,提供及时、准确和实用的农业统计数据;海外农业局承担着国际贸易谈判、收集和分析市场信息的职能;农业部与国家海洋气象局共同设立的联合农业气象局提供气象对作物影响报告,作为美国国家农业统计局进行作物评估的重要依据;农业部经济研究局对国内、国际市场进行追踪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目前,由农业部市场服务局的反映农产品有关供应、需求、价格、趋势和发展等情况的“市场新闻报告”,和由世界农业展望局牵头、其他8个部门参与的对全球农产品的产量、消费量、贸易等状况进行估计和预测的月度《全球农产品供需状况报告》,对全球农产品市场影响巨大。在信息渠道上,一是农业部地方办公室直接将采集到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网络、电话咨询服务台、电传和录音信息提供给社会大众;二是农业部将相关信息汇总后通过新闻媒体免费向社会。
对于当今市场信息沟通不畅通的问题,我国政府也应当加大对此类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更应该重视对农业经济的管理。首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统一的农产品信息体系。建议由相关部门牵头,对国内多个部门相关农产品市场信息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实现涉农信息的共享。第二,加大对农业信息采集、体系建设的投入。第三,探索有效的信息方式,多渠道推动信息。依托现代传媒技术,建立国家和省级行政区域为主的农产品信息网站,通信行业免费涉农信息,同时借助传统媒介如报纸、广播电台的作用,如每周设立农业市场信息专版来积极扩大信息传播范围。第四,加强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农产品信息实施办法,对违反农产品信息的行为特别是消极不作为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同时也把此类职责纳入党政干部政绩考核项目。通过上述几方面的努力,农产品信息机制的完善会对农业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再比如,政府部门外出考察,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自己外出考察取经所得到的所谓的致富经验来让农民进行种植。对于这种行为也属于行政指导行为,这种行政指导行为应当分情况分析:如果这种情况只是所谓的倡导,比如种植大蒜,种植了政府予以补贴等形式鼓励农民参与种植,这并没有进行所谓的强制,这就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指导;但是如果带有某种强制意义上的倡导,如果相对人不遵从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就运用强制措施来惩罚相对人,如行政主体可以造成相对人经济上的不利益;有些则是非直接运用的,例如暗示相对人,如果不遵从行政指导,在以后的其他行政管理关系中可能会给相对人制造麻烦。对于这类行政指导,就不能认为是纯粹的指导,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当进行深入的分析。
对于第一种情形的行政指导,没有必要对它进行法律规制,这符合行政指导的本意。在现代社会下,让行政机关仅依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一系列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管理是十分不现实的,因为行政法是控权法,并且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程序和规范,并且法律具有僵化性和滞后性,对于新出现的事物适用现在的法律有可能无法可依。且有些事务并不是非得走行政程序,而且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非正式的途径去解决它。就比如说当地指导农民种植大蒜这种经济行为,若通过正式途径,第一太慢,第二法律没有规定。对于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把握了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进行及时的、倡导性质的指导,给予一系列的税收等优惠来引导人们,行政相对人可以听从也可以拒绝,那么出现问题行政机关也不用承担此类责任。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必须听从指导,如乡政府要求农民把即将收割的小麦等作物推掉,改种大蒜。若不听从,就科以罚款或者强行毁掉当事人的庄稼等这类行为,那么这不是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具有自愿性,自愿性是指行政指导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完全是出于其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接受,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是否接受具有选择权。基于中国的传统,当事人对权力政府的畏惧,有时候不得不听从政府的命令,那么对于这种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
(一)对于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那么我们就应当进行相应的立法,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进行行政指导以及行政指导应该遵循的具体程序,对于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指导应当进行有效的制裁措施,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行政指导应当贯彻合理、及时、民主的原则。在作出行政指导的同时,我们应当对作出行政指导所依据的材料应当进行全面的收集,要充分利用听证会等形式与公众多沟通与交流,加强信息公开,多方面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多方面搜集信息,以保证行政指导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同时由于行政指导的灵活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指导就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及时准确的作出行政指导。
(三)对行政指导也应当进行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难免会因为一些不正当的利益来损害公众的利益。对于这种行政指导我们就应当进行分析。这分两种情况,第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有瑕疵,当事人自己无法判断其错误,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就应当进行赔偿。第二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具有明显的错误,当事人仍然执行了,那么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应当按照各自的比例去承担损失。如果相对人没有执行那么就没有讨论赔偿的必要。现实中,行政机关不一定会给予赔偿,就需要与一系列的救济程序进行衔接。比如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把诉的理由扩大为基于行政机关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仅依据法律规定的限制。对于这种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从而完善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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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有关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一是《农药管理条例》中对农药经营的某些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条例》第十八条写明“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这一条款的制定是依据《条例》颁布时的国情,而在颁布后的10多年间,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条款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现状。目前,机构改革已经将企事分开,一切经营实体都已经脱离原事业单位,国家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已经不能开展经营活动。而供销合作社也早已解散。相反,近年发展起来的农资连锁企业却很多,经营范围则包含了种子、农药和肥料等。《条例》第十九条虽然明确了经营农药要求的几个条件,但是并没有明确由农业部门设置行政许可。因此,相当长一段时间农业部门制定了农药经营资格证(事实上颁发农药经营资格证也多是变通的作法,经营者都是个体工商户),在国家许可法出台后,各地相继取消了这一做法。根据“法无明文禁止的不罚”原则,无法禁止其他单位经营农药。如不允许他人经营农药,则应在条例中明确:禁止《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以外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经营,并规定擅自经营的法律责任(处罚条款)。否则,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毫无意义。二是行政处罚法限额规定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明显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颁布于1996年,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人均收入、工资水平与现在差别都很大,所以那时制定了50元、1000元这一门槛,时隔10多年之后仍用这一标准,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不符,给执法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大大增加了执法成本。
1.2《条例》基本条款与罚则条款不呼应,处罚引用条款难
一是对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行为,罚则中有明确条款,但无对应的基本条款。法律文书要求规范,逻辑性强,讲究证据确凿、违法明晰、处罚有依,但《条例》中对经营扩大登记范围、乱用名称这类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处罚条款清晰,但却没有对应的基本条款,当事人违反了哪一条却相当难写。《条例》罚则第四十条第三项:经营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但在处罚决定中,当事人违反哪一条却无法写清,很明显,当事人违法了,当事人经营的产品是在生产阶段违反登记相关规定,对经营者,条例中《农药经营》这一章第二十条明确了“禁止收购、销售无登记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质量标准和产品合格证的农药”,未提及“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处罚文书中写当事人违反哪一条就不好写。二是对经营者违法推荐使用导致的药害、损失、事故等罚则中没有作出处罚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但在罚则中却没有对应的条款,导致很多违法推荐使用后出现损失的投诉无法处罚。实践中,很多农药使用者是按照农药经营者的推荐购买和使用农药的,包括用什么农药、用多大剂量一般都是由经营者说了算。由于农药经营者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再加上部分经营者唯利是图,导致农药严重超量使用、超范围使用十分普遍,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而在处理这类投诉案件时,往往难以对经营当事人处以罚款。除非农药本身有问题,而即使农药有问题,因为导致事故的农药价值可能很小,处罚往往也很轻,没有给违法经营者造成威慑,也不便于保护受害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1.3《行政处罚法》中“其他经济组织”概念不明,对个体工商户处罚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行政处罚法》并未对“其他组织”作出明确定义。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公民处罚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有明显不同。对公民处罚超过50元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超过20元就不宜当场收缴。目前农药经营者多是家庭经营,营业执照多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照《条例》,一般违法者经营数额不大,罚款数额也就在数百元不等,如果以公民个人违法论处,显然程序不能采用简易程序,如果以其他组织论处,则又有不同意见,因为“其他经济组织”这一概念还没有明确定义。因此,只得按照一般程序查处,违法现象难以得到及时纠正,行政执法成本明显加大。实践中,国家工商局在对辽宁局的答复(工商个字[2000]第12号)中认为可以引用《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依据这一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属“个体经济组织”。对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当场处罚的个体工商户,应按“其他组织”处罚。但这种做法在农业部门还没有定论,政府的法治机构也不赞同。
1.4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但需要管理的有关问题
一是经营者将农药与食品混置问题。在市场检查中经常发现农药经营者往往同时经营食品或饲料,但二者或三者往往又摆放在一处,有的是仅没有混放却同处一室相邻而置,有的是虽不在一室却二室相通,不同气味互串,甚至也有混放一处的现象。这些明显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现象,虽然多次警告,但效果不佳。因为执法人员找不到任何处罚的法律依据。二是农药包装容器的处置问题在农村的房前屋后、田间、地头、池塘、沟渠,甚至水井旁,经常看到使用过的农药容器随处乱扔。如此乱相,给人一种极度的不安全感,让人不寒而栗。毕竟农药大多是有毒的物品,农药容器也不可能被使用者清洗得绝对干净,随处拾起一只农药容器总是会闻到刺鼻的气味,给环境安全带来隐患。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却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更没有处罚的条款。
2对策
2.1广泛征求意见,修改《条例》,完善未涉及的内容
《条例》的修改应建立在广泛征求执法者、管理相对人、环保领域、法律界等人士的意见,从加强农药管理对环境保护贡献的角度来看,最好将《条例》上升为“法”。这样可以突破《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罚款数额的限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对不负责任将农药与食品或饲料混置的经营者,应处以较大幅度的罚款,以提高其违法成本,促进其责任意识的增强。很多国家农药容器都实行由生产者负责回收的规定,具体要求可由产品经营者负责,对于不按规定回收的可由对其有管辖权的省级农业部门直接处罚生产单位。在法规中须明确违法推荐使用农药的,由管理机关处以高额罚款,对推荐违法使用造成中毒、污染事故等后果的制定出相应更为严厉的罚则。
2.2设定较高的处罚底线,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威慑力
法律法规应加大对违法经营农药处罚的力度,对违法经营行为应设定较高的处罚底线,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震慑力。虽然《条例》罚则中对罚款的幅度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执法讲究的是既要合法又要公平,在法规没有最低底线的情况下,不能按照自由裁量权的权限去处以高额罚款。因此,法律必须设置较大的处罚底线,便于处罚而又不利于说情,从而促进经营者自觉守法。如《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罚则)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规定很明确,但现实中往往查得当事人经营的一批农药数量少价值很小,如某人经营出售了10袋擅自修改标签的农药,价值10元,没收违法所得只能是10元,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也就是30元,共计40元。这让管理者相当困难。对于没有销售也即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营者无法处罚。如果对有销售行为的经营者罚款40元,而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营者罚款1000元,显然有悖公平。《农药管理条例》出台12年了,已经不符合现在的社会、经济状况,现在全社会高度重视安全、环保,对于有损环境的一些滥用农药现象应从严打击。建议通过提案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将罚则条款中的规定修改并确立这样的条款:凡经营劣质、假冒农药产品、或
擅自修改标签扩大使用范围的农药产品的,一经查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违法所得高于2000元的,罚款不得低于1倍违法所得。对于擅自修改标签的罚款不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违法所得3倍在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对于假冒的农药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10倍,违法所得10倍低于2000元的,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关键词】小型;农业机械;现状;发展
一、小型农业机械对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我国地大物博,存在各种各样的地形地貌,这对于农业生产来说可不是一件好事,具体而言,我国的南方地区以山地、丘陵等地形为主,不利于大型农机的运用。在这一自然条件大背景之下,不难得出的结论:南方农业基本都依赖小型机械或人工进行农业生产,而尽管是在大型农机高度普及的北方地区,在田间管理这一环节依然依赖小型农机。
2.人文条件与相关政策
回顾历史,可以说农业机械大小与否,是与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相关的。在70年代的落实,对于小型农业机械的需求才逐渐升温,手扶农用拖拉机、小四轮、三轮车都是那个时代的杰作。我国现行的的土地政策,制约了土地规模化以及集约化,农机小型化与这一土地政策是相适应的。此外,农民人均收入水平还不算高,对于偏大型机械的负担有一定压力,而对小型机械购买则能够承担。
二、我国小型农业机械现状
1.行业在地方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弱化
小型农机制造行业未能得到各级地方政府应有的重视,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力度不够,对企业发展的正确引导也不到位。尽管中央政府逐年加大农机的购机补贴的幅度,但小型农机并没有实现上档次、跨越式的发展。在整个农机行业中,小型农机所占比重、地位和贡献均处于落后状态。
2.行业生产未能形成规模化
在市场竞争白热化的形势下,规模化生产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主流。通过联合重组,提高企业竞争实力,扩大市场份额,同时,不断增加对新技术的投入和研发,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小型农机生产企业规模小而散乱,产品缺乏个性化,同质化程度非常高。市场竞争主要靠低价销售的手段,造成产品质量下降,售后服务缺失,企业利润枯竭,企业发展缺乏活力。行业缺乏大型骨干企业的带动,没有综合性产业基础平台的支撑,没有形成分工合作专业化生产的产业合力,使整个产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不能大幅度地提高。
3.行业仍处于产业链低端化的状态
小型农机制造行业尚未形成一条集发展战略研究、产品研发、生产制造、试验推广、市场策划、售后服务在内的、完整的、不受制于人的产业链。行业都集中生产制造技术含量不高的、品种类型相对单一的产品上,缺乏能向全行业提供支持的集产品研发、试验推广、技术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科研基地。因此,行业总是游走在产业链的低端,被动地去适应市场,在低水平、低层次上发展,不能通过高新技术发挥对市场的引导和推进作用。在国内、外的高端市场上,更是缺乏与强手竞争的实力。
4.自主创新的人才匮乏
自主创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自主创新源于科学技术,而科学技术则源于高层次的科技人才。人才决定着企业的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在大多数的中、小农机制造企业中,产品开发、质量检测、制造工艺、试验研究等方面的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是非常匮乏的。致使行业的整体水平受到很大的影响,难以生产出高性能、高质量、高效率的农机产品。
5.生产隐患
目前,小型农用工程机械主要是一些小型私营企业生产,这些企业多处在农村、乡镇和城乡接合部,对农民的要求反应及时,产品改进快,但过于追求低价位,生产中大多采用报废汽车底盘,选用非正规厂家的简易液压元件,结构件也缺乏合理的技术设计,生产装备比较简陋,加工质量难以保证。
三、对于现今我国小型农业机械发展的若干建议
1.加大对小型农业机械的政策补贴力度
当我国小型、小批量农业机械迟迟不能深入到农业生产第一线,是因为其较大型农业机械而言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导致市场上缺乏理想的种类齐全的小型农机具。仅有的少数小型农机经销商又缺乏对相应配套机具的重视,最终使得小型农业机械无法进一步打开农业市场。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小型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从而推进小型农机的普及。
2.重点发展适合丘陵山区的小型农机产品
依靠科技创新,重点开发适合丘陵山区的耕作、插播和收获机械。在突出农机小型化的同时,又要提高单机的作业效率和复合作业率;采用新型材料、复合材料解决小型农机强度差、刚度差、寿命短的问题;在优化产品结构的同时,有要采用先进的制造工艺,提高农机产品的可靠性。
3.注重农业机械科技人才培养
一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拔尖人才。二是重点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公开招聘首席专家制度,提高创新团队的整体水平。三是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调动科技人员的能动性。评价人才不能只用学位(力)、技术职位的高低来衡量,应注重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新成果的实效;四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创新,给科研人员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科研环境。
4.加大对小型农业机械生产和销售的监管力度
要使小型农业机械得到普及,对农机的质量监管和销售监管也是十分重要的。这不仅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购买使用小型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更有助于整个小型农业机械行业的健康发展。农业监管人员需要认真学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促进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全面提高农机监管工作的质量。
四、结束语
复杂多变的地形地貌,独特的人文条件政策法规给予了小型农业机械重要的地位,尽管现今仍存在诸多问题,但笔者相信,在政府、农机生产部门、农民三方面的努力下,小型农业机械将会有突飞猛进的发展,其对我国农业生产的贡献也会逐步提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