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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制度论文

时间:2023-03-29 09: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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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制度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18201

1 农村金融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作用

1.1 农村金融促进乡镇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通过农村金融信贷的支持,中小型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利用获取到的资金发展起了自己的业务。随着规模和业务扩大,以及为了满足适应市场化和国家化的需要,都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小城镇建设,从而带动了企业产业的发展,这些都归功于农村金融的支持。

1.2 农村金融带动了农村信息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在“三农”的开展过程中, 引进农业所需要技术、购置优良品种和进行农用设施的改造以及聘用技术人员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将给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的步伐。

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农民需要农村金融来服务于自己的生活和生产

农民发展农业、养殖业以及扩大生产都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资金的来源就依靠农村金融来解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在仅仅满足于以往的贷款和还款业务,更加倾向于更丰富和方便的服务,比如:结算业务,投资业务等等。农民的生产生活、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农村金融有直接的关系。

2 农村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建议

2.1 大力发展新农村经济,实现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的均衡发展

金融和经济发展是离不开,是一个整体,经济决定金融,没有一个个的经济体,金融就很难发挥其作用,因此,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现象,只有不断地通过在供给中创造出更多的需求、在需求中提供更多的供给,才能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

2.2 建立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农户和企业发展多层次性和多样化的要求,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允许农发行逐步开展信贷以外的咨询、项目融资、企业并购等金融业务,以增强其盈利水平,催进其可持续发展;开发适合新农村建设所需金融品种和服务,使农村金融资源总量平衡;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管控机制,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协同运作,能够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2.3 优化农村金融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更加灵活的担保机制,为贷款发展农村经济扫除障碍。

2.4 引导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金融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在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性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其作用,同时要重视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放宽市场准入提交,杜绝非法操作,使其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3 结语

总之,只有不断的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和发展适合新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才能更好的为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满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魏雅丽. 中国农村金融成长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第2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仍有待提高。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核心的农村金融势必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本文将从已有文献对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关系的研究成果出发,探究促进我国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政策,为相关部门的政策出台提供借鉴。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纵观近期文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这种关系表现得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阻滞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威胁。 

一、相关关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从2000年开始,在我国农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撤出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从而导致农村金融供应机构以及资金供应出现严重缺口,与当时农村经济机制改革产生重大矛盾,随着矛盾的日益尖锐,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积重难返的威胁。 

(二)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一是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观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四是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行业冲击金融市场 

在农村,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构成了农村借贷的主要方面。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有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常困难。调查显示,农民借贷的问题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显然有其必要性,但问题是非正规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可能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体系不健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防止挤兑危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现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外部支持环境 

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分别来自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度。因此应该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农村金融改革同时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一是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需要相关准备金管理,再贷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观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促进农村商业金融服务的改善;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协调发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这就造成了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改革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农村经济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在逐渐地削弱二元结构特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也成为政府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互动式发展”一文中提到,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地域的广阔性而导致经营管理难度较大,而使以利润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因此,应注意农村金融系统改革与城市金融系统改革推进的协调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齐的农村信用环境,设置强制投保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并且强化准入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经营效益差的信用单位排出农村金融市场,确保农民的财产安全。 

(四)注重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实现小额信贷组织创新。 

虽然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充斥了正规农村金融市场,但我们不能否认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同性质市场的存在可以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双方会不约而同地改善经营模式,加强管理,而最终获益者为广大农民,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 

例如,进行以利润为导向、成本收益平衡、运行效率高的小额信贷组织创新,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从多个渠道减少对捐赠的依赖。 

(五)区别化对待,满足不同地区的农村建设要求 

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状况、耕作环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异显著,因此出台政策应区别化对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区的等级划分,逐层削减规模,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农村,切实为农民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节省农民办理事务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从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结构,加快资金回流 

有数据显示,农村建设常出现资金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可规定对资金运用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贷资金投入,或者减少存款,或者自动退出农村存款市场。加快资金的回流,为农村的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流支持。 

参考文献: 

[1] 周霆,邓焕民.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论[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 

[2]薛红,赖景生.基于城乡统筹视角下重庆市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相关关系分析[j].管理学家.2009(04). 

[3]彭艺,彭紫云. 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以中部地区为例[j]. 理论探讨.2010(04). 

第3篇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本文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着重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农村金融的相应措施。

从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至今,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改革中,我们逐步认识到,完善信用社治理结构必须要有竞争的市场,实现有效监管也必须要有竞争的市场,而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同样需要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去满足。因此,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实现金融多元化成为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关键。2005年人民银行主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2007年银监会又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扩大到全国,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1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改革后,目前我国多元化农村金融体制已初步建立,即以合作性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证券市场和外资为补充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同时,农村金融组织民营化程度加大,乡村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试点扩大了各类资本合作的参与路径,并促进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初步形成,使得财政资金、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资和非营利资本角逐农村市场的竞争机制初步建立起来,打破了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市场农信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随着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金融主体呈扩大化趋势,逐步形成了由各级政府、具备国有、集体、外资、港澳台、私人等各种资本背景的企业、农户和其他私人投资者构成的多元化金融主体格局。

2我国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2.1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但据统计资料显示,建国以后至2005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2.2农村金融服务渠道单一化

虽然经过多年改革,但是农村金融服务渠道单一化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而除了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外,其他银行机构很少在农村地区发放贷款,大都把资金转到城市。同时,商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流回城市,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实际上也成为农村资金流出的重要渠道。现实中,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

2.3农村金融产品单调,业务单一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业处于无竞争状态,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大多缺乏金融服务意识,经营方式粗放,不注意金融产品的需求创新,满足于坐等顾客上门;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金融机构没有适时根据农民需求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就是在一些传统业务上,也缺乏创新。

2.4民间金融组织活跃但缺乏有效监管

正规金融机构缺乏活力,在客观上为各种民间金融活动提供了发展空间,很多地方民间借贷甚至成为农村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据调查,民间借贷占整个农村资金市场总量的30%到70%不等,且越是落后的地区民间金融组织越为活跃。虽然民间金融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紧张的压力,但是,民间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风险高、纠纷多、盲目性大等弊端容易造成社会动荡,很可能会加重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3完善农村金融的措施

3.1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要进一步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拓展支农金融业务,针对“三农”的特点,在进行农村金融体系设计时,必须加大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性金融投入,应建立以农业政策性金融为主线,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农村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同时,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商业性金融是金融体系的主要力量,能够围绕农村经济和生活的发展,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供给,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这也成为政府支农手段多元化的重要政策选择。另外,我国还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其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是农村现有正规金融的主体,所以必须坚持农信社“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的终极定位,只有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才有能力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经济,带来农村经济的繁荣。

3.2完善准入、退出制度

垄断不利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必须要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要在综合评估各地农村金融市场容量、条件以及当地风俗的基础上,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组织形式多样化原则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构建真正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同时,要抓紧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这也是强化外部约束、保障农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条件。

第4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制度金融机构

论文摘要:在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金融产生了越来越强烈的需求。然而,我国现阶段农村的金融现状却不能有效满足农村金融的需要。本文立足于这个现实,分析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现状,和中国农村目前发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前人的基础上探索更深层次的问题及成因,并对我国农村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出路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直以来,以“农业、农民、农村”为代表的“三农”问题是困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和现实的问题。当前,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农村融资金融产品已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急需构建相应的新型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体系。但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状来看,资金的投入是重点。于是,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资金有效地使用与投放,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便成为了中国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公共产品的投融资制度,建立有效的多元化农村资金分配与公共产品投融资渠道体系才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需求的核心和关键。

1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与问题

1.1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据统计资料,建国以后至2005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特别是1992年以后,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每年以百亿元的规模上升。1990—1994年保持在9%~10%,l995—1997年下降至8%左右,1998年以来尽管国家把国债投入的30%用于了农业和农村,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呈下降趋势。2000-2003年继续下降至7%左右。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l-2政府支农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

从农业投资内部而言,我国农业投资主要由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及其他费用这几部分构成。据统计资料,我国政府农业投资的使用方向特征十分明显,即农业投资中的主体部分投向了农业事业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基本建设,这几项所占比重超过了按这一口径计算的90%,投向农业科技(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只是农业科研投资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和其他方面的项目很少。农业基本建设中,主要投向了大中型水利建设。例如,2005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为2450.3亿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费占73.1%,基本建设占20.9%,科技三项费用占0.8%,其他占5.1%。而不同的投资方向对农业增长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1.3区域差别大,西部地区资金支农力度低

从区域来看,由于历史以及当前的经济发展程度等原因的影响,比较而言,西部及中部地区对农业投资的力度相对薄弱,资金运作的效率总体上也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资料,除人均财政直接对农业项目支出外,其他指标同东部相比,西部都有一定的差距,其中人均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当年净增存款额、当年净增贷款额、农业贷款余额、外商对农业的实际投资额差距都在50%以上。

1-4金融支持不够

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发展进程中,普遍存在以下三大问题:(1)农村正规金融供给增长不足。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但从发挥的作用看,这四家机构在农村的作用并不明显。中国农业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赢利动机的存在,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战略一放弃农村,进军城市;邮政储蓄仅是一个储蓄银行没有贷款业务,功能过于单一;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已演变为“收购银行”,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局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而急需政策大力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却得不到足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主体地位不突出。于是,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2)农村信贷需求满足度不高,民间借贷现象突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然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3)农村金融产品单调,融资渠道狭窄。以重庆市为例,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采取的可融资方式主要限于间接融资,尤其是短期、小额贷款,且涉农贷款多为1年期以下,按农户养殖的生产周期,年均利润40%~50%计算,若贷款1000元1年后到期还本利,农户无法实现简单再生产,更不能进一步滚动发展,再加上额度偏低,不能有效满足农村市场发展需要;农村企业债券尚处于空白状态,重庆27家上市公司中仅2家间接涉农。

2农村金融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2.1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融资。农村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基础落后,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农业仍处于靠天吃饭的境地,抗风险能力弱。农村二三产业不发达,区域经济布局不合理。农业生产需用的固定资产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技术进步滞后,特别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了对农副产品低价收购的政策,更使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导致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因而投资农村往往得不到平均利润;农业投资经营规模在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制度下上不去,不易取得规模报酬。由于农业生产“投入多,产出少,经济效益低”的特点非常明显,不仅难以吸引非农业部门资金,就是农业部门自身即便产生了利润也不大可能转入农业进行再投资。

2.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威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造成基层政府事权大于财权。而基层政府财力不断萎缩,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1.34万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占10%,地(市)级占17%,而有着2千多个县级财政、4万多个乡级财政的两级财政收入共计仅占22%,这种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就从客观上限制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2.3投资环境不理想,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

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基于资金的趋利性原则,除了国家及地方政府为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公共财政资金外,其他的农村金融机构、企业和国外的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

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制度的对策建议

3,1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

应逐步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力度,并且逐步调整财政支农投入份额及其递增比例,主要是农村基本建设投入占计划内基本建设投入总额的比例、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农业科技三项费占科技三项费的比例等,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还要适应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政府扶持农业政策。改变传统的以高关税和价格支持为主的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向通过“绿箱”政策进行的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转变,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减少农村农民增收的私人成本。

3-2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与力度

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和力度,纠正中央和地方对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的范围与结构偏差,抑制地方投资规模盲目扩张。根据地方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对政府投资领域逐步进行分类界定,明确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非竞争性的投资领域,对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公共产品投资项目(如供水等),完全交给社会投资者投资;对一些有收益机制但效益难以做到投资收益平衡的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适当的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投入。一般认为,凡是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的领域,由市场根据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如农业生产中农民使用的农机具、农药、化肥、薄膜等流动资金的投资适宜由农民来承担。因为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效益分割,成本与效益对比关系比较明显。

3-3完善农村金融公共产品供给支持体系

目前亟待需要解决的是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通过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实现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政策性贷款的指导和统一管理,以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发挥支农的主导作用,增加农村农民收入,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资金支持。其次,构造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运转良好的农村公共产品金融支持体系,逐步建立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为两翼,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机构为有效补充的稳定的活跃的农村金融信贷体系。

此外,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及保险体系,为供需结合创造条件。尽快组建成立农产品、农业贷款担保中心等信用担保体系,解决当前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现状;授予更多的保险机构参与农村保险市场,通过奖励、补贴、政策优惠等,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保险等业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农村资金市场风险,促进供需有效结合。

第5篇

关 键 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3-0038-02

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社会地位差异等原因,金融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特别需要注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与城市金融消费者相比,农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更低,他们的权益更加需要保护。

一、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更易受到侵害

1. 农村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更易受损。1970年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在其经典论文《柠檬市场》中,将“事前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经济结果”比喻为“柠檬问题”,认为对于仅从表面无法分辨质量优劣的“柠檬”,理性投资者会向需求者索取一个非对称信息溢价即“柠檬溢价”。在金融交易中,银行往往会把这些不对称信息风险转移到客户身上,格式条款下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柠檬溢价”。相较于金融机构,缺乏专业知识的农村消费者在金融产品性质、价格等方面均处于信息劣势,往往无法对银行产品的质量、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程度等问题做出准确判断,可能会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不当购买银行产品而加大产生额外损失的可能性。比如,银行方面在介绍信用卡逾期罚息的时候,只会说“我们每天只收取您万分之五的利息”, 而不会告诉顾客银行罚息的实际年利率高达18%。为规避风险和扩大利润,目前银行往往选择与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代售理财产品。 而代售行为的薪酬结构与佣金模式有可能激励金融中介给予消费者不恰当的购买建议, 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如,客户在银行申请房贷时被要求购买人身保险, 理由是防止客户意外死亡造成贷款损失,尽管客户并非自愿,但为了获得贷款,只有接受。

2.农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低,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受到专业知识限制,现实中农村金融消费者往往容易陷入“交易前没有准备,交易中没有察觉,交易后难以及时发现权益受损,发现后无法有效处理”的困境。加之金融侵权案件往往具有“总体数量大,单笔金额小”的特点, 消费者即便发现侵权, 多数情况下也会因怕麻烦而甘愿吃哑巴亏。 尽管银监会农村办事处公布了维权电话, 但我们调查的顾客中,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仅有28%的人选择拨打县银监会的监督电话。 绝大多数消费者习惯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忍气吞声, 甚至由于缺乏知识等原因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3. 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 使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损。上世纪90年代完成商业化改革的国有银行逐步淡出农村市场, 农村地区基本上只有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两大寡头。 由于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消费者可选择余地小,往往只能被迫接受金融机构一些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另外,绝对垄断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村金融机构改善自身服务水平并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意识相当淡漠。

4. 监管乏力使金融消费者难以维权。 银监会作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由于县域的工作人员少等因素,在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往往显得力不从心。除此之外,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仅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人民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执法监督。 但这些法规条文并未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目标和手段提出明确要求,现实操作性不强,缺乏有效的手段。对于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基层监管部门往往停留在通报和出面调停的层面,对金融机构的实际约束力并不大,问题容易反复。

二、政策建议

1. 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可以吸收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的“双峰理论”,将保护消费者权益纳入金融监管目标。银监会在各级设立金融维权委员会或维权小组,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给权益保护工作以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法律基础。

2. 加强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教育。金融监管部门应多渠道、多方式在农村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和金融政策法规,以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还应深入农村,及时了解和解决金融维权问题。

3. 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人员素质。金融服务人员是金融机构与消费者接触的直接“窗口”,提升金融从业人员素质,有助于减少金融矛盾的出现,有利于金融纠纷的及时化解。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机构加强银行从业人员培训,加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介绍, 使从业人员能在客户出现疑问时第一时间进行疏导调停, 也有助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走向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4. 设立小额诉讼制度。针对金融侵权案件具有的“总体数量大,单笔金额小”特点,可以考虑借鉴欧美国家的小额诉讼制度,降低金融消费者诉讼成本。

参考文献:

[1]Akerlof G.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70(84):488-500.

[2]Porteous D,Helms B.“Protecting Microfinance Borrowers”. Focus Note,CGAR 2005,No.27.

第6篇

论文摘要: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已形成,但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有所不同。通过对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构成的总结,重点分别对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简介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并积极活跃起来,形成了包括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传统正规金融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以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创新型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有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

二、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1996年以前,农村金融正式安排的主要形式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自1996年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行社分离、国有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以来,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呈现萎缩趋势。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担落在农村信用社身上。但实际运行时,农村信用社并没有真正担起这个重担,它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合作宗旨,农村资金缺口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呈现扩大趋势。wwW.133229.coM为了解决“三农”资金支持,国家加大政策调整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制定政策时,要更多地考虑到“三农”;中国农业银行转向商业化的同时,政策方针首要还是面向三农;农村信用社继续发挥在“三农”中的核心作用。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以政策为导向的国有农业信贷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农副产品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不与农民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这使它无法直接延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基本金融需要。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服务作用,我们应积极探索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可将一部分邮政储蓄、社会保障资金等转存入农业发展银行;鼓励国家开发性金融参与新农村建设,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二)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主要放在筹措资金保证支付和清算票据上,近年来,其经营重心明确向商业化方向转变,业务范围也由广大农村向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目前,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重点主要放在支持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上,通过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

(三)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农村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农村信用社这时就能起到很好的金融服务作用。随着国家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国有商业银行部分机构从农村市场退出,农村信用社一段时间内在农村金融服务中起到近乎垄断的作用。但农业经济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农信社不良贷款也不断增多,农信社要想更好服务三农的同时,又能实现利润最大化,还需多多努力。

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主要是为农村建设提供政策指定范围内的资金支持,而市场经济体制促使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所以,仅仅以行政命令或者建立以完成农贷资金任务为评价指数的绩效制度是不足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府应给予农贷行为一个成熟的金融环境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以此激发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合适条件下主动寻找农贷机会,并最终解决农村金融供求失衡问题。

三、创新型农村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虽然在“三农”服务中起主导作用,但这些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因此,国家有针对性地创新农村金融机构,即允许一些社会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并解决我国农村建设资金供给总量不足的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国已逐步让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在资金供给上已解决部分问题。

(一)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6日,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2007年3

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仪式在北京举行。邮政储蓄银行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主要是基于邮政储蓄有2/3的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邮政储蓄是当地居民唯一可获得的金融服务,因此,从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础金融需求,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角度出发,邮政储蓄银行的农村网点主要是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降低了支付给邮政储蓄的利率,现在的关键是建立对农村的“输血”机制,使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业和农村,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

(二)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金融服务情况分析

村镇银行的设立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农村金融组织模式的一次重要改革,一方面增加了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但村镇银行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1)村镇银行的数量近年来虽不断增多,发挥的作用也不断增大,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农户及农业的资金需求,但和我国众多的农村人口及需要资金的乡镇企业和农户个人比,它们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2)村镇银行多数设立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区域,部分乡镇只有一家,多数比较偏僻及经济发展不好的乡镇根本就没有,同时,这些偏僻的乡镇多数是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的,即使有其他金融机构,多数也只有一家,故这个地区“三农”对资金的需要是很难得到解决的;(3)村镇银行作为新兴力量,多数人并不认可它,对它也不是很了解,导致它发展过程还存在一些困难。村镇银行存在吸储难、利润低、风险高等问题,另外,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现金供应问题及存款准备金率等问题至今也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故要想让村镇银行更好地为农村金融服务,还需作出很多努力。

(三)农村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1年11月28日,国内首家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挂牌营业。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统筹中,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农村各经济主体对商业性金融的需求,应加快组建新的农村商业银行,一定程度上可由个人和企业等出资组建。但我国银行业不对个人开放,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时虽然允许个人入股,但不允许个人出资组建商业银行,这必将阻碍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在满足农村金融供给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这部分作用主要是基于部分农户或企业在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那贷不到款,只好选择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不能吸收存款,它的贷款利率是比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高利率的同时,风险也伴随高利率产生了,加上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故小额信贷公司如不能调整好风险与收益的问题,是非常容易退出市场的,这将会带来一系列相关问题。国家的监管机构应做好政策支持和监管,让小额信贷公司真正为农村金融做一些服务。

四、非正式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非正式金融机构因此得以迅速发展。非正式金融机构为农户和乡镇企业融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市场交易,表现在:非正式金融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从事违法活动和高风险投机甚至是金融欺诈活动,存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风险虽然比较大,但非正式金融机构至今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农村金融供求的现实客观性: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是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到金融机构存款不方便;从资金需求方面来看,主要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信贷手续繁琐、服务态度欠佳,而民间借贷迅速、便捷且多不需担保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供给方式,即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断重构。但事实上还是没有解决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要想真正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还需更好地发展现有的这些农村金融供给方式的作用,让它们实现服务“三农”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第7篇

论文摘要: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改革中面临着新的制度性困境,制约农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调整政策金融体制、发展新型金融机构以及配套机制等角度,提出了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框架性建议。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近年来,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国家陆续启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等一系列农村金融改革,农村金融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一、农村金融发展的新阶段

农村信用社2003年启动了新一轮改革,将县级联社改制为统一法人社或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并成立省联社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目前在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改善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拓展经营业务范围,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经营效率有所提高,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中国银监会在部分省区进行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调整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推动了试点省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组建和发展;邮政储蓄改革初步启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于2008年初正式成立,并在试点省区陆续开展了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一是农业贷款规模保持较快增长。金融机构农业贷款规模从2000年的4888.99亿元增长到2006年和2007年的13208.19亿元和15376亿元;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稳步上升,2000年的占比为7.4%,2006年和2007年相应增长到13.2%和13.6%。贷款快速增长,表明农金支农功能增强。

二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进展,支农资金实力明显增强。农村信用社启动新一轮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先后采用专项票据、减免税收等资金扶持政策,置换了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挂账损失,有力地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功能。截至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1.43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40%提高到46%;占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81%提高到93%。

三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入新活力。自2006年开始,国家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在6个省区进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的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并很快将试点省份扩大到全部31个省市区。到2007年底,三类新型机构共筹集各类资本12726.65万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2446.16万元,存款余额19344.87万元,贷款余额11953.48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2008.43万元。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进入提高了农村金融的竞争水平,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新阶段农村金融的制度困境

应该看到,农村地区“贷款难”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农村金融服务仍较薄弱,农村金融发展仍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同时,农村金融的进一步改革尚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农村金融改革总体规划,目前农村金融改革的推进缺乏统筹计划和协调行动,有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力度和实施效果有所不足。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仍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体制性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存量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目前,农村信用社存量历史包袱仍然较重,加上这几年又产生新的支农政策性损失,不良资产规模还比较大,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经营和改革深化。如某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仍有91.5亿元,不良贷款率13.9%;若按五级贷款分类,则不良贷款余额达266.94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达40.6%。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拨备覆盖率仅14.6%,拨备缺口15.14亿元;若按五级贷款分类口径,拨备覆盖率仅3.2%,拨备缺口达117.07亿元,远远达不到防范风险的标准。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仍不到位,新增的政策业务也容易形成新的不良资产。

(二)政策性金融运作机制不规范,支农功能不到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累计发放粮棉收购贷款2752亿元,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农业科技贷款1051亿元,而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方面的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支持相对较少,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功能发挥有所不足。同时,政策性金融的运作机制和操作方式较不规范,缺乏制度性监督约束和政策扶持机制,导致政策性业务的资产不良比率居高不下。此外,一些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如农业银行承担的扶贫贷款等,也面临着管理成本高、经营效益差、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的问题。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机制尚未理顺,监管工作仍较薄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户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陆续在试点省区建立并运营,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关系仍不顺畅,市场监管存在盲区,试点工作尚没有全面铺开。如四川省广元市全力小额贷款公司,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2006年4月经广元市政府批准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但一直未能获得银行监管部门的认可和业务监管;而中国银监会在试点省区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2007年3月成立的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则一直未能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

(四)农村金融的抵押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发达。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在贷款中,经常面临抵押担保的困难:农户的房屋等财产往往流动性差,难以用作贷款担保;一些农村企业土地虽已转换为工业用地,但由于土地权属仍为农村集体用地,也难以进行抵押。而农村地区贷款担保机制又相对不发达,办理农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数量较少,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不足,担保范围及对象相对较窄,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担保业务规模难以满足贷款需要。与此同时,由于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保险覆盖率低,农业生产和信贷投入缺乏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提供。

三、农村金融改革的框架性方案设计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解决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问题,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这就需要通过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化解存量历史包袱,消除政策性负担的制约,使农村信用社能够轻装上阵,重构自身约束机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采用多种手段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在前一阶段通过央行票据、央行借款等方式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基础上,坚持“新老划断”的原则,按照农村信用社五级贷款分类的标准,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以及支农政策性损失进行全面清查核算。采用中央和地方出资、引进外部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损失和亏损挂账进行资产置换和剥离,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

2.深入推进农信社产权改革,完善经营管理体制。积极引入民营资本等境内外资本,合理调整股权结构,避免股权过度分散和一股独大的现象,强化股东的参与意识和管理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经验,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市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经营管理的效率。

3.建立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长效机制。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施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政策,直至农村信用社票据兑付完成;在货币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适当调低准备金要求;在再贷款政策上,降低现行的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利息负担。

4.放开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合作与资产重组行为。对一些严重亏损、经营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加大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源整合力度,允许本地金融机构以及跨地域农村金融机构以参股或者控股的方式并购和重组农村金融机构。

此外,清理各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歧视性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维护农村信用社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调整政策性金融体制,提高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和效率约束,强化政策性金融功能。

1.改革政策性金融运作机制,提高政策性金融业务经营的效率。建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市场化选择机制,允许农业发展银行等多个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竞争,通过业务招标等方式确定政策性业务的承办机构,提高政策性业务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调整现行的按机构进行支农补贴的办法,实行按资金流向对政策性业务进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根据具体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来对政策性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补偿。

2.积极拓展农村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范围,稳步发展商业性业务。在现有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村公路、农村通信、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进出口等政策性业务,提高政策性业务的经营约束和风险控制水平。同时,稳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开展龙头企业贷款等商业性贷款业务。按照分类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分别建账、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不断优化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结构,将农业发展银行发展成为综合性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全方位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3.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允许农业发展银行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定向发行政策性金融债,通过城市资金回流农村、邮储资金回流农村等多种机制,增加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解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短缺问题。

(三)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

1.加强部门协调工作,加快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根据新型金融机构试点的情况和经验,进一步理顺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权责关系,积极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具有自生能力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民营资本在农村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营造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环境,满足农村金融多样化的需求。

2.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优惠的经营政策和监管政策。加快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应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中小企业的贷款。对农村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规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强化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加强对存款人权益的保护。

3.制定相关约束性规定,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义务。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范围和规模等因素,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的比例要求、投放范围等内容进行相应的规定。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定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上存资金的利率限制,保障支农功能的发挥。

4.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在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的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金融机构设立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纳入母行监管统计,实行并表监管;对农户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强化自律性监管,并建立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

(四)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体系。

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性保障和支持性措施。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贷款担保公司、贷款担保基金等的发展,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担保机制,健全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措施,建立农村金融的支持配套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1.鼓励扶持农村信贷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积极扶持或者出资参股成立农村贷款担保公司,专门为农业信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可以由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共同出资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对农业贷款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对已经设立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予以积极扶持。

2.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贷款抵押担保形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试点和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户林地集体抵押、订单质押、动产质押等切合农户实际的抵押担保方式;对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探索将存货、厂房设备、收费权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的途径。针对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企业土地已经转换为工业用地的,积极协调办理相关的土地确权程序,推进贷款抵押的落实。

3.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在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将国家对农业自然灾害的救济方式转化为农业保费补贴方式,并积极鼓励商业性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介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韩俊.农村金融现状调查[J].农村金融研究,2007,(9).

第8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 理论

国际上对小额信贷并没有一个唯一的定义,一般意义上来讲,小额信贷指的是向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资金支持的持续性信贷活动。这一概念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目标客户特定,针对低收入或者贫困客户群体,并对这一客户群体提供适合的信贷服务,这一层面是小额信贷与传统金融服务以及扶贫项目的本质区别;二是小额信贷机构对目标客户提供资金支持,要求其自身财务独立,并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一层面构成了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支持活动与政府或扶贫组织的传统扶贫项目的差异。小额信贷的产生和发展主要基于下列理论。

一、金融抑制理论及金融深化理论

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深化理论在1973年由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提出。他们同时还提出了关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模型。他们认为,由于金融体系存在着二元性的特征,即现代金融和传统金融部门并存的约束,使得中低收入人群(大部分为农村居民)大部分被排斥在金融市场之外。然而,这部分人群又亟须生产资金来改善贫困的生活状态。因此,农村发展面临着严重的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且,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市场失灵现象还十分普遍。在麦金农和肖的理论中提出,在诸如农村等地区的不发达经济中,普遍存在着金融市场割裂和金融抑制的现象。作为一种弱质产业,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和风险性的特征,并且,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导致了其融资的困难。这些特性使得农业获得的政府信贷支持较少。然而,贫困人口大部分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因此,贫困人口对信贷的需求和其自身条件匮乏所带来的信贷政策上的约束,使得金融抑制情况存在严重,迫切需要一种有效的融资渠道,使得贫困人口能够获得足够的金融资金支持来改变状况,而小额信贷正是这样一种较为高效的配给方式。

二、不完全竞争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前苏联的解体带来了一系列东欧国家经济体制转变,在经济转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拉美洲与东南亚一些国家经济危机频发。这一系列问题表明,现存的市场机制并非万能的。在完善有效市场机制的过程中,仍然需要政府承担一些非市场要素的支持。针对这一现象,斯蒂格利茨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在斯蒂格利茨的理论中认为: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农业产业的弱质性以及正外部性在农村金融领域体现的极为明显。金融机构无法充分掌握借款人的情况,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建立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政府应承担一定的作用。

三、交易费用理论

科斯提出的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任何经济行为都会产生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理论对农户和金融机构的经济决策都产生影响,因此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一方面金融机构即使有大量的资金也不愿意为贫困农户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农户存在大量的贷款需求却贷不到款。对于银行来说,贫困农户贷款额度小、居住分散,通常银行很难完全掌握贷款户的真实情况,评估贷款风险;对于农户来说,由于金融机构网点不够分散,在很多农村地区无法方便的办理业务,且贷款审批手续繁琐,还不一定能够获得贷款,因此,很多时候他们宁愿支付更高的利息向附近的高利贷贷款,也不愿意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四、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指的是一种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转换或者交易的过程。它既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新的制度的产生过程,还可以理解为在人与人的交易活动中,制度结构的改善的过程。它是一种更有效率的制度的产生过程。按照制度变迁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是一种自然演进的过程,由国家法律、法规或命令等承认其的存在。诱致性变迁存在以下特点:一为盈利性,即制度变迁是逐利的,只有当制度变迁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相关群体才会推进其发展;二为自发性,当原有制度存在利益的不均衡分配时,相关群体会自发的推动制度的变迁,促使其向更公平的方向发展;三是渐进性,诱致性变迁是一种由点到面、自下而上、由局部到整体的渐进式变迁过程。与此不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一种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的变迁。国家作为权力主体,通过颁布法律法规来推行新的制度。通过国家垄断力来促进新制度的实施。同时,国家在制度供给上相比一般的组织具有规模优势。

参考文献:

第9篇

论文摘要:依靠物质资本和依靠消除信息不对称实现信用增级均无法彻底规避农村小额信贷风险,而社会成员通过彼此之间存在的社会资本以及连带责任对借款人还款积极性的影响,依靠社会资本实现信用增级却不仅可以较好地适应农村小额信贷客户缺少资本、消除信息不对称成本过高等客观制约,可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风险,还可以提高农村小额信贷的效率,保持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上借贷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缺乏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手段和工具。一些市场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用评级和审计过的财务报表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消除贷款者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会依据市场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发放一部分信用贷款,但我国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基本上不存在能够提供农户信用评级的中介机构。除了市场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用评级信息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外,贷款市场上借款者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的情况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借款者收人较低,无法提供合乎金融机构规定的抵押担保物。与依靠物质资本实现信用增级(比如担保抵押)和依靠消除信息不对称实现信用增级(比如尽职调查、经审计过的会计报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不同,在实践当中还存在有依靠社会资本实现信用增级的第三条途径。

一、杜会资本在信用增级中的作用

从狭义或者说从个体的角度看,社会资本蕴含于社会团体、社会网络之中,个人不能直接占有和运用它,只有通过成为该网络的成员或建立起网络联带,才能接近与使用该资本(Coleman,1988)。社会资本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存在于人际关系的结构之中,这种个人与组织的其他人之间的联系可以给个人带来未来的收益。从广义或者说从组织规范的角度看,社会资本是组织内部为了成员间的相互利益而普遍认同和遵守的规范。著名学者福山给社会资本下的定义是;社会资本是促进两个或更多个人之间的合作的一种非正式规范(Fukuyama,2000)。一个组织的社会资本的多寡反映了该组织内部所共同遵守的规范和成员之间凝聚力的大小,或者说是组织对于其成员影响力的大小。如果个人违反了该组织的规范,就会受到惩罚,其社会资本减少;相反的,如果遵守规范,他的社会资本就会不断增加。

把社会资本这一概念引人到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借款人的故意赖账行为会损害小组中的其他成员的利益,也会损害该借款人在周围社区中的声誉和信用度,从而会大大减少他个人的社会资本。如果借款人认为贷款的数额不足以弥补由于赖账而造成的自己在社会资本上面的损失,那他就不会故意不归还贷款。小组成员通过彼此之间存在的社会资本以及连带责任对借款人还款具有积极性的影响,对小组中出现债务拖欠的人施加“同伴压力”,发挥社会资本作用可以提高小额信贷的效率。

社会信用合作组织是多个经济主体进行互惠合作而自主建立起来的一种合作金融机构和制度安排。在缺乏抵押担保品的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村镇社区的一个外来组织,往往对借款农户只具有很弱的约束力。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如何避免发放小额信贷后的道德风险问题、提高借款农户的还款意愿变得尤为突出。农村金融机构通过与民间的、企业或者是当地政府的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本的组织机构合作,借助这些当地的组织所拥有的丰富信用资源建立社会信用合作组织,从而间接地提高了农村金融机构对借款农户的约束力以及借款农户的还款意愿,借助其社会资本能力控制信用风险,不仅可以增强信用关系,控制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的风险,而且可以大大减少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的运营成本,弥补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发放不注重机构建设的弊端,能使农村金融机构有更大的意愿发放小额信贷,满足更多边缘农户的小额信贷资金需求,从而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总体效率,这种互惠多赢的制度安排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信用合作机制。

二、加快社会信用平白建设

实现信用增级的社会信用合作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它可能是村镇社区的群众组织,也可能是村民委员会,还可能是一些公司企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从当地具体的社会资本环境出发,选择合适的社会信用合作组织的具体形式,建设社会信用平台,有效降低小额信贷的发放成本和减少拖欠现象,提升小额信贷的效率。

(一)政府的信用资源

政府具有管理、规范、提供制度框架和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多重身份,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结构中存在有强大的政府组织网络和组织资源。在当前的体制转型时期,农村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信用和组织优势来构建小额信贷运行平台,有着重要意义和可操作性。首先,农村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成立贷款平台,代表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农户和微型私人企业贷款业务,并组织当地各类人士对农户小额信贷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农村金融机构参考民主评议的推荐意见,独立进行评审,明确是否提供贷款,这提高了小额信贷发放决策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其次,由政府指定的借款人作为借款平台,对农村金融机构承担统借统还责任,承担委托责任。农村金融机构决定贷款后,与借款平台签订合同,借款平台再与农户和微型私人企业签订委托贷款相应合同,然后,发放贷款。贷款结束后,通过借款平台回收贷款。再次,成立信用促进会,形成自律机制。信用促进会内部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情况以协议方式成立若干联保小组,形成相互监督约束机制,所有借款农户均需加入,这可以大大促进信用建设。

(二)民间的信用资源

先生认为,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相互之间通过这种关系联系叠加,构成一张张关系网络。因此,我国民间存在有相当多的信用资源。农村地区群众性基层组织有农民协会、村民委员会、家族会等,这些组织由于比较贴近小额信贷的对象,相对比较了解借款农户,再加上人们往往比较重视邻里的信誉关系,因此这些基层组织可以在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过程中作为社会信用合作组织,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实现信用增级。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服务基层农户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身处农村、熟悉民情、贴近农户的各类群众性基层组织设立担保平台,对农户和微型私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担保平台负责村镇社区范围内的授信调查和担保监控工作,对提出担保申请借款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担保平台审查后对借款农户提供担保,农村金融机构对经担保平台担保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三)企业的信用资源

在一些农村地区,农业龙头企业既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同时又与当地大多数农户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因而拥有很大的影响力。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公司+基地+农户”模式构建社会信用合作组织。农村金融机构通过与龙头企业进行合作,借助该企业的社会资本通过“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向原本信用能力不足的广大农户发放小额信贷。这种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到农户,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龙头企业为小额信贷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农村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小额信贷给农户,农户生产的产品由龙头企业收购;另一类是间接到农户,以龙头企业作为承贷主体承贷承还、农户认账的间接到户形式发放小额信贷。一方面,公司通过向当地的农户提供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销售渠道等服务,降低单个农户容易遭遇的技术和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公司和基地可以借助众多农户的合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获取规模效益,这使得公司与农户形成了强大的利益共同体。

三、杜会信用平台运作方式创新

(一)社会信用合作组织选择

在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的发放过程中,选择正确的社会信用合作组织是决定组织化信用增级这一制度安排成败与否的关键所在。农民往往在社会上多个相互交叠的组织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由于农民在血缘、地缘、业缘等方面的不同,一个农民不止是生活在一个单一的组织(圈子)里面,在其中都具有互利程度不等的长期合作关系,因而也分别拥有多少不一的社会资本。农民的行为有可能增加他在某一组织中的社会资本,但同时却可能减少他在另外一个组织当中的社会资本。如果一个组织能通过社会资本的增减这一奖惩措施有效促使其成员有积极性去遵守而不是违反规范,则反映了该组织拥有足够多的社会资本来影响和约束成员的行为。

农村金融机构如何选择社会信用合作组织,首先要看该社会信用合作组织是否具有足够多的社会资本,是否对借款农户拥有足够大的约束力;其次.要看该社会信用合作组织运行效率的高低,在这种合作关系中受到的激励程度的大小。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社会信用合作组织对借款农户缺乏足够的约束力,那么这种安排无法实现借款农户的信用增级,结果是小额信贷的风险和偿债责任被转嫁到了社会信用合作组织身上要如果社会信用合作组织自身的运行效率低下,或者缺乏利益激励,那么很大一部分小额信贷资金可能被该社会信用合作组织所损耗,结果是降低而不是提升了小额信贷的发放效率。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在权衡以上两点利弊的基础上最终选择合适的社会信用合作组织。

(二)农村小额信贷服务中介创新

为了防止小额信贷因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应该在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发放中引人第三方的作用,即在小额信贷资金供给者〔农村金融机构)与资金需求者(农户)之间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贴近并深入小额信贷市场内部,处理小额信贷市场局部化信息的服务中介,由其来发现、收集、筛选、利用、供给信息,分散或承担部分风险,撮合可以给各方带来利益的小额信贷交易。功能完善的服务中介能够使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交易所需的信息链得到有效贯通,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在小额信贷资金流动中可以建立起长期的、深人的、有力的激励约束关系。

1在农村金融市场各类主体及活动的基础上构建金融服务中介功能组织。金融服务中介的功能包括农户贷款担保、农业保险、农户信用评级以及各种类型的资金中介等等。构建金融服务中介的关键,是“由暗转明”,把多种多样的农村金融活动或组织特别是原本不公开的民间金融活动或组织参与者纳人规范化合法化的运行及监管体系中,以民间金融活动或组织为基础和主体构建功能导向性的组织模式。各类功能性组织要内生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条件及现实需求,突出民间性、草根性、多样化及多层次性。不限形式、不限规模、不限所有制,从个人到机构,如独立的专业贷款人、信用和村镇银行,都可以成为金融服务中介的组织部分。农村金融服务中介组织主要的业务经营人员必须尽可能地贴近农村居民。吸引村镇内从事借款的人员、能人及有威望的人(如经营大户、村干部、村中大家族的长者)以各种方式参与进金融服务中介的运营中,在业务上发挥社会力量的激励、约束等作用。经营范围在最初阶段应该限制在村镇内,避免可能产生的非理性扩张冲动,在现实经营能力与信息比较优势的条件下实现获利经营。这样有利于充分有效的利用村镇内的局部化信息,对交易者实施有力行为约束。当金融服务中介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发展成熟后,机构的各类属性就应该通过交易行为由市场进行选择,在正规经营和信息分散之间找到一个效率最大化的边界。

2.区分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服务中介功能组织。鉴于农业生产本身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农民融资能力的相对欠缺,政府对三农理应起到扶持援助作用,金融服务中介的建立运营需要突出政策性和商业性两个维度。如农业保险、农业贷款担保、农户信用评级这类对于商业资金起“引路针”和“定心丸”作用的组织,需要政策性力量在初始阶段扮演主要角色,突出制度供给引导的重要作用,强调其政策性机构的性质,淡化或降低盈利性的要求。或由政府独自出资组建;或由政府牵头,金融机构、农户参与共建。而对于各类资金中介、信息中介而言,如农户贷款中间商、小额信贷组织这类处理信息、实现资金有效流动的组织结构,则要明确商业盈利的性质。放开机构进人门槛,将政府制度供给引导和民间需求引导两方面的力量结合起来,在各种民间借贷行为与组织规范化、制度化、组织化的基础上建立大量小型商业主体。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运营者在农贷市场中的优势,实现自我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和监管部门着重建设严格监管、严肃责任承担的外部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