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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论文

时间:2023-03-29 09: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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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论文

第1篇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WTO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体现了它在国际经济中规模巨大和日益重要的商业意义。由于大部分服务贸易与国内经济紧密相联,因此GATS将对WTO成员的国内法律与法规产生重大影响。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增长迅速,其出口额与进口额到2000年已经分别居世界的第12位和第10位,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与进口额的2.1%和2.5%,占中国总出口额与进口额(货物与服务)的比重为10.8%和13.8%(见表1)。因此,对服务贸易的承诺与减让成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议定书及其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及第二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体现了中国政府对GATS基本规则的认同,以及对服务业实施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本文将根据议定书的内容就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定量评估,并对其所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

表1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统计概况

198519901995199819992000

出口

服务贸易出口总额(10亿美元)2.935.7518.4323.8826.1730.15

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0.770.731.551.791.932.10

总额的比重(%)

服务贸易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9.688.4811.0211.5111.8210.79

进口

服务贸易进口总额(10亿美元)2.264.1124.6426.4730.9735.86

服务贸易进口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0.560.502.061.992.292.50

总额的比重(%)

服务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5.057.1515.7215.8715.7413.74

服务贸易差额(10亿美元)0.671.64-6.21-2.59-4.8-5.71

资料来源:根据WTO(2001)计算。

二、GATS规则、服务贸易减让表与中国入世议定书

从原则上讲,设计和起草GATS的最初意图是将业已存在的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复制到服务贸易领域,但是由于服务贸易的特点以及谈判中复杂的政治经济利益冲突,GATS在它的29个条款和8个附件中还是包括了许多新内容与新纪律。其主要内容包括:(1)一套适用于影响所有服务贸易措施的一般概念、原则和规则;(2)列在成员方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3)就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定期举行谈判的谅解;(4)考虑到部门专业性的文件附件和附录。GATS还特别指出发展中国家成员仍然需要根据国内政策目标对服务提供进行必要的管理。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和《最惠国豁免清单》,是遵照WTO的样板格式达成的。作为GATS的最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之一的最惠国待遇与GATT不完全一样,它允许成员方通过负清单方式在GATS生效时提出一次性豁免,并逐步通过谈判加以消除,这反映了一些自由化程度较高的成员不愿意让那些限制较严的成员在不做出互惠减让的情况下搭便车。金融、电信、视听、运输等曾是被广为引用的最惠国待遇例外。不过中国的第2条豁免清单却比较简单,只涉及海运、国际运输、货物与旅客三个运输部门,这些部门尚未在WTO内达成相关的协议。下面重点分析中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包括形式、内容、数据与评估方法。

服务贸易在交易方式与壁垒形式上的特点,使得它的减让表与货物贸易减让表存在很大区别。

首先是关于服务部门与活动的分类。GATS减让表的部门分类以《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CPC)为基础,共包括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2大类约160个具体服务活动(注:具体分类表参见WTO(2000)。)由于需要与WTO其他成员的减让表进行国际比较,本文将根据WTO秘书处(2000)的研究分析中国11个大类(排除“其他未包括的服务”)的149种具体活动的承诺情况,这其中对中国个别具体服务活动的分类进行了调整(注:与160种具体服务活动相比,排除了航空客运服务(不属于GATS管理范围)以及10种没有CPC对应分类号的其他服务活动。针对中国的减让表中做出承诺但没有对应分类号的具体部门进行了调整,将“维修服务”、“办公机械和设备(包括计算机)维修服务”归入“设备维修及保养服务(CPC633+8861-8866)”,“寻呼服务”、“移动语音和数据服务”归入“语音电话服务”(CPC7521),“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归入“航空运输支持服务”(CPC746),“笔译和口译服务”等归入所在大类的“其他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和“租赁服务”因无法归类而略去。)

其次,对于每一个服务部门或活动都要按照GATS创造性的4种提供方式定义做出减让或约束。绝大多数服务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通常不像商品那样可以储存,所以经济学在传统上将服务视为“非贸易品”。为此,GATS提出了适用于所有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换方式的基本定义:(1)跨境交付(服务产品本身跨越国境,如设计图纸);(2)境外消费(如旅游、船舶的境外维修等);(3)商业存在(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以法人开业权和相应的待遇以允许其在境内经营,如金融和电信);(4)自然人流动(外国公民直接进入境内提供服务,如法律咨询)。其中,商业存在对服务贸易的意义最为重大,它与投资紧密相联,而自然人流动则涉及入境和居留等许多非常敏感的问题。

再次,减让表中的承诺内容包括GATS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对市场准入(第16条)、国民待遇(第17条)和附加承诺(第18条)的基本要求。与其他成员相似,在中国的减让表中只针对个别服务活动作了附加承诺,因此在下文的分析中对其忽略不计。国民待遇不像在GATT中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意义,它是通过正清单方式列入减让表,即只针对做出具体市场准入承诺(也以正清单方式表示)的有限部门实施,并同时允许存在限定和例外。这反映出对取消国内服务提供者从本国管理中享有的优势依然持较保守的态度,及要求对服务业外国竞争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然而,这些承诺均是约束承诺,即确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其提供者给予的最低或所允许的最差程度的待遇,但也不妨碍在实践中给予更优惠的待遇。

最后是承诺的方式。具体承诺在形式上分为“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前者适用于减让表中所列的服务部门和活动,而后者则针对具体分类的部门或活动,因此对减让表的分析必须将两种承诺结合考虑,这一点十分重要。在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对服务贸易的承诺方式包括“没有限制”、“不作承诺”、有保留的承诺和未列入减让表四种。“没有限制”是指对以某种方式提供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不采取任何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限制,这意味着近乎完全的自由化。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对于某种提供方式在水平承诺中列明了限制措施,即使在部门承诺中没有限制,后者也被视为受到限制。“不作承诺”和未列入减让表说明不承担任何义务,保留充分的政策自由权是另外一个极端。介于它们之间的是有保留的承诺,即详细列明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进行限制的具体内容及措施,其性质是不完全的自由化。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可见,“没有限制”和有保留的承诺都是“约束承诺”,类似于GATT减让表中的“约束关税”。

对承诺方式还需要做的一点说明是应该在分析中考虑承诺的深度,这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约束承诺中应该区分“没有限制”和有保留的承诺,前者所占的部门或活动比例最能代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因此本文在度量自由化的程度时采用了“简均”和“加权平均”两种方法(HoekmanandKostecki,1995)。前者将所有约束承诺设为1,其他为0;而后者考虑到限制的程度,将“没有限制”设为1,有保留的承诺设为0.5,其他仍为0。二是在有保留的承诺中,按照GATS的规定成员可以维持“在原则上被禁止使用”的6种市场准入限制,包括:(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交易或资产总额;(3)限制服务总产出的数量;(4)限制雇佣的自然人数量;(5)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实体形式;(6)限制外国资本参股的最高比例或投资数额。但这些措施对服务经营的限制效果和程度显然是不同的,比如投资审批就比股权要求弱。对于这个问题,由于限制措施本身具有定性而非定量的特点很难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中国减让表量化分析的效力。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保留和使用情况进行替代研究。

三、对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评估与分析

(一)总体减让概况及跨国比较

首先,考察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范围。如表2所示,在149个服务分部门中,中国对82个部门做出了约束承诺,承诺比例为55%。如果排除视听、邮政、基础电信、运输服务等46个敏感部门(排除的原因在于对这些服务活动的承诺有待于在以后的WTO谈判中修改或撤消(注:WTO部分成员于1997年达成了关于基础电讯和金融服务的协议,但为了与WTO的相关研究实现口径上的一致性,在这里仍然将这两个部门剔除。)),中国的承诺比例上升为63%。与WT025个发达经济体、77个发展中经济体和4个转轨经济体(注:关于106个经济体的具体名单和分类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相比,从总体水平上看,中国对服务业的具体承诺与转型国家相似,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而较低于发达国家。在WTO统计的GATS谈判参加方所承诺的具体服务活动的数量中,中国居第二档次(81-100个),是做出部门减让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其次,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部门范围(结合考虑提供方式),可以更加深入地看出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表3中的“平均数”和“平均覆盖比例”,是按照前述的“简均”和“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的,它们分别报告了在考虑和不考虑限制程度的情况下,中国与其他WTO成员(包括按照收人标准划分的高收入国家、其他所有国家和大发展中国家(注:分类标准与具体情况参见Hoekman和Kostecki(1995)。))对596项具体活动(149个部门×4种提供方式)的承诺比例。就市场准入而言,中国对约一半的服务活动做出具体承诺,略低于高收入国家,大大高于发展中大国和其他国家。但如果考虑约束承诺的深度,中国的部门覆盖比率将大为降低(为35.2%),与高收入国家的差距也拉大了,其根本原因在于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较低(18.6%),这严重影响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真实程度与水平。国民待遇的情况十分相似,但其承诺的开放度明显高于市场准入,有近1/3的服务活动完全不受任何歧视性措施影响。

表2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概况

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的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除视听、邮政、速

承诺百分比递、基础电信、运输服务外的承诺百分比

中国5563

发达经济体6482

转型经济体5266

发展中经济体1619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表3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服务活动具体承诺的部门覆盖比率%

中国高收入其他所发展中

国家有国家大国

市场准入

平均数(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51.753.315.129.6

平均覆盖比率(按照限制及约束范围因素

加权平均后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35.240.69.417.1

没有限制的部门占总数的比例18.630.56.710.9

国民待遇

平均数(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51.553.315.129.9

平均覆盖比率(按照限制及约束范围因素

加权平均后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41.942.410.218.5

没有限制的部门占总数的比例32.435.38.514.6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Hoekman和Kostecki(1995)。

(二)总体减让的详细情况及跨国比较

表4比较了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按服务提供方式划分的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限制方式情况,它揭示了表2和表3的深入内容。在市场准入方面,从服务提供方式上看,中国对自然人流动和商业存在的限制最为严厉,有一半多的部门受到约束限制,另外一些部门不作承诺。特别是在对服务贸易具有深远影响的商业存在的承诺方面,比其他成员(包括发展中国家)有明显的差距。这体现在“没有限制”的部门(仅占1%)比例远低于后者,而“不作承诺”(包括未列入减让表,占46%)的比例却大大高于后者。相比而言,对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限制却较为宽松(特别是对境外消费没有限制的比例高达52%),不过这两种方式“不作承诺”的比例也依然很高(57%和45%)。这其中的部分原因在于对某些具体服务活动,两种方式在技术上不可能实现(如建筑工程的跨境交付)。最后,中国在跨境交付上的承诺特点与发展中国家十分相仿,对其中57%的部门“不作承诺”,而发达国家的比例只有25%,这主要是因为跨境支付经常被视为是商业存在的替代方式,不作承诺可以更多地吸引外资流入。

表4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市场

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

(做出承诺的服务活动占全部服务活动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市场准入

中国212157523451524605545

发达经济体651125871223960101000

转型经济体5211377911103761120991

发展中经济体441046702282075558114

国民待遇

中国441545504530205005545

发达经济体705259532097317831

转型经济体7032793340881251481

发展中经济体52345661332863945342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在国民待遇方面的具体承诺呈现出与市场准入相似的结构,但体现出两个明显的差别:一是对国民待遇限制的频度从总体上说比市场准入要小,特别是在商业存在方式上甚至好于发达经济体(30%对0%),反映了中国政府消除差别待遇和引入外部竞争的决心;二是在自然人流动方式的承诺上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经济体)存在较大的差距,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为零,体现出中国政府对此十分审慎的态度。

(三)分部门承诺的情况

首先按照前述的方法计算了中国11个大类服务部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情况,列于表5。从表5不难看出,中国对健康社会服务以及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两大类部门未做任何承诺,这是承诺在部门覆盖率上的主要差距。不过其他国家在这些部门的承诺也相当低(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建筑、分销、教育和环境服务中的所有分部门都做出了承诺,结合提供方式考察,它们的简均承诺比例为75-90%。在敏感部门中,中国对通讯、金融(包括银行和保险)服务做出了较大的减让,部门和方式承诺比例都超过了2/3,而对运输服务的承诺较低,只有约1/4。余下的两个部门——商务和旅游只承诺了其中一半服务活动的减让。另一方面,如果综合考虑具体承诺的深度,所有部门的减让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因为从表5中可以反映出“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最高也只有35%。其中敏感部门受到的影响最为显著,三个部门完全自由化的比例没有超过1/5。国民待遇分部门和方式的总体承诺结构与市场准入则非常相近。

表6和表7报告了按照4种提供方式和3种承诺方式细分的中国服务业分部门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情况。在市场准入方面,所有做出承诺的部门都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式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及管理,没有限制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建筑、分销、教育和环境四个开放程度最高的部门也完全受到有保留的限制。境外消费的承诺最高,已经做出承诺的部门除了金融、运输等敏感部门外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跨境交付的约束情况比境外消费差一些,集中体现在三个敏感部门与商务、分销服务上,这反映出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在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在国民待遇方面,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依然相当严格,但在商业存在方式上比市场准入要缓和许多,包括敏感的7个部门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非歧视待遇。境外消费和跨境支付的承诺情况也略高于市场准入下的相应比例。

表5中国对服务业分部门的具体承诺情况%

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平均数平均覆盖没有限制平均数平均覆盖没有限制

比率的部门占比率的部门占

总数的比例总数的比例

商务50.036.422.850.041.822.8

通讯66.743.219.866.757.319.8

建筑75.050.025.075.050.025.0

分销90.062.535.090.070.035.0

教育75.050.025.050.037.525.0

环境75.050.025.0100.087.525.0

金融76.546.316.276.559.616.2

健康0.00.00.00.00.00.0

旅游50.037.525.050.040.625.0

娱乐0.00.00.00.00.00.0

运输25.818.511.325.820.611.3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6中国对服务业具体部门市场准入的限制情况(在每类中所占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商务391150

482504465005050

通讯135433670330673306733

建筑00100100000100001000

分销402040100000100001000

教育00100100000100001000

环境00100100000100001000

金融1265245324240762407624

健康00100001000010000100

旅游50050500500505005050

娱乐00100001000010000100

运输1667729071023770297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7中国对服务业具体部门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在每类中所占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商务500505005035155005050

通讯67033670335883306733

建筑00100100000100001000

分销402040100006040001000

教育00100100000010001000

环境10000100001000001000

金融760247602418592407624

健康00100001000010000100

旅游500505005025255005050

娱乐00100001000010000100

运输19377290711310770297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8中国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的措施

限制类型具体措施清单

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1)资格认证;(2)地域限制;(3)规定服

务提供者的最高数量;(4)发放经营许可

证(审慎标准)或审批;(5)经营业绩(

如盈利)要求;(6)经营需求测试;(7)

经营期限限制。

对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额的限制(1)注册资本不少于X万美元;(2)总资产

应超过X亿美元;(3)每成立一分支机构

需增加注册资本X万美元。

对服务业务总数或产出总量的限制(1)限定业务范围。

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1)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认证和执业资

的限制历限制;(2)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主席或总

经理由中方任命。

对采取的特定类型的法人实体形式(1)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

的限制多数股权);(2)要求与中方专业机构进

行合作;(3)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服

务;(4)不能建立分支机构。

对外国资本参与比例或投资总额的(1)不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2)在合

限制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X%。

过渡期限制中国加入X年后,取消X限制,或允许X。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整理,分类时参考了WTO(2000)的示范清单。

(四)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保留和使用情况

GATS在原则上禁止使用前文所述的6种对市场准入限制,但只要被列入减让表,成员方就可以维持这6种措施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分析限制措施在部门中的使用频数分布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但可以报告服务贸易受保护的水平与结构,而且能够有利于鉴别不同限制手段的差别程度。表8列出了在中国的减让表中根据6种限制类型分类和总结的具体措施清单,并增加了“过渡期限制”这种中国特有的承诺措施。此外,根据需要将“对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人数的限制”扩大到“对雇佣的限制”。对做出约束承诺的82个分部门和具体活动的限制形式情况列于表9。

表9中国对服务业部门承诺下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情况(具体活动的个数)

对服务对服务对服务对特定对采取对外国过渡期

提供者交易或业务总服务部的特定资本参限制

数量的资产总数或产门或服类型的与比例

限制额的限出总量务提供法律实或投资

制的限制者雇佣体形总额的

人数的式的限限制

限制制

商务(23)311319310

通讯(16)13000161514

建筑(5)0050505

分销(5)3030335

教育(5)0000500

环境(4)0000400

金融(13)101110011511

旅游(2)1110212

运输(6)3202574

总计3315205703451

说明:部门后括号内的数字为做出约束承诺的分部门或具体服务活动的个数。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从总体情况看,在保留的限制措施中,对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最为普遍(70个部门),其中以建立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的要求为主,反映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关注和转让技术等其他战略考虑;其次是过渡期限制(51个),它为服务业进行结构调整提供了时间上的保障;再接下来是股权比例和投资总额限制(34个)与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33个),前者强化了对经济安全和国内幼稚产业的保护,后者反映了中央政府在服务业开放上的基本构想,即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有秩序的市场竞争;对雇佣限制的引用最少(5个)。从分部门的限制情况看,有的部门集中受到一种或少数几种措施的限制,如商务(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和过渡期限制)、教育和环境(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建筑(产出总量限制、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和过渡期限制),有的则受到多种措施的交叉限制,如通讯、分销、金融、旅游、运输部门,特别是三个敏感部门受到限制的频数比率很高。从限制措施的大类部门(共9个)分布情况看,所有的部门均受到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其次是过渡期限制(7个),再次是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和对外资参股的最高比例或投资数额的限制(6个)。最后说明的一点是,从措施的具体内容上看,本文认为除了雇佣限制和过渡期限制外,其他限制措施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经营的约束力均是较严格的。

四、中国服务贸易谈判与承诺的政治经济学:“讨价还价”模型的估计

“部门对等互惠”是服务贸易谈判的基本准则,区别于货物贸易谈判的“全面互惠”原则,这种特点是由GATS所隐含的政治经济学所决定的。由于服务贸易与服务产出的比率一般都很低,而且服务业的生存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国内政府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因此在GATS谈判时一国进口竞争部门的政治力量要远远大于出口导向部门。许多国家的管理部门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因为有相当数量的公共服务部门是国营和政府垄断的)也不倾向于实现真正的贸易自由化,这造就了GATS松散而脆弱的结构(HoekmanandKostecki,1995)。由于不能进行“议题挂钩”和“跨部门互惠”,服务贸易谈判采用了在GATT/WTO成员间“可比较”和“有效”的约束性具体承诺义务的方法。上述背景和特征,使得在考察中国入世进行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谈判时适用于贸易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讨价还价”模型(Helleiner,1977),即依据“互惠主义”和“公平贸易”准则在国家间进行贸易壁垒的对等减让。

我们的基本假定是:当有越多的WTO成员就某一个服务部门做出减让承诺时,中国就越有可能就该部门做出约束承诺;同时中国在入世时始终强调自身所具有的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因此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时应依照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保留对部分敏感部门的管辖权,从而区别于发达国家的承诺结构。为此,选择中国对服务活动的具体承诺情况(承诺=1;不承诺=0)作为因变量,将每个服务部门中做出承诺的国家占总数的比例、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占发达国家总数的比例、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占发展中国家总数的比例作为自变量来检验“讨价还价”模型。样本总数包括分析的所有149个服务活动,自变量的数据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表3.2.9)计算,利用Probit模型估计的结果列于表10。在回归方程(1)和(2)中做出承诺的国家比例的系数为正且具有显著性,与模型的假定相吻合。方程(1)中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比例的系数为负,表明前述的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在服务贸易减让上的差别,但其值不具有显著性。方程(2)用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替换了前者,其回归系数变为正号,符合模型的假定判断,但其显著性仍不强。方程(3)利用后两个自变量进行检验,结果均为正且具有显著性,体现了“部门对等互惠”的谈判准则,同时还注意到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从而证明了中国在服务贸易减让的谈判中,成功地利用了讨价还价维护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

表10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的“讨价还价模型”估计(Probit模型)

因变量:中国对服务活动的具体承诺情况(承诺=1;不承诺=0)

样本总数:149个

方程(1)方程(2)方程(3)

常数-0.87(-3.83***)-0.87(-3.83***)-0.87(-3.83***)

做出承诺的国家占总数的比例5.01(3.50***)3.07(2.41**)

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占发达国

家总数的比例-0.48(-0.88)0.75(2.41**)

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占发展

中国家总数的比例1.47(0.88)3.78(3.50***)

说明:***为1%显著性水平,**为5%显著性水平。

五、结论

中国在入世协议书中对服务贸易做出了高于发展中国家水平的具体承诺和减让,超越“维持现状”的贸易自由化使服务业的开放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同时也维护了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身分的权益。但是由于GATS本身在结构上的缺点(如菜单式的减让方式和保留相当多的非歧视例外)以及服务业在经济安全、竞争力和就业上的敏感性,中国的服务贸易壁垒仍然较高。这主要体现在: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严格限制是市场准入的核心壁垒;补贴提供仅限于本国企业和资格要求是主要的国民待遇限制;承诺的广度和深度依然有限,特别是“没有限制”的部门所占比例较低;所保留的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商业约束性较严厉。因此减让表的达成与实施将只是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小步。尽管如此,它的示范效应仍是巨大的,增强了最初改革的可信度和可预见性,部分割裂了本国土生土长的管理体制与经营低效的利益集团

之间的关系,这无疑将有利于中国服务业产出水平与质量的提高、吸引外资环境的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改善。

【参考文献】

1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中译本),法律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世界贸易组织(2000):《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

3Helleiner,G.K.(1977):"ThePoliticalEconomyofCanada''''sT-ariffStructure:AnAlternativeModel."CanadianJournalofEco-nomics4:pp.318-326.

4HoekmanandKostecki(1995):ThePoliticalEconomyoftheW-orldTradingSystem-FromGATTtoWTO.OxfordUniversityPress.

第2篇

关键词: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广东;东盟

20101年1月1日,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全面建成,这是中国第一个对外自由贸易区,在中国对外经济关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经签订了三个主要协议,即《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一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根据协议,2010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六个老成员(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尼、菲律宾、文莱)间的93%贸易商品关税降为零,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中国与东盟四个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则将在2015年实行零关税。同时根据协议,中国与东盟之间不仅在要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还要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这将进一步深化了中国与东盟经济关系。随着自贸区内生产要素流动障碍的减少和消除,自贸区的市场会进一步扩大。这种市场范围的扩大会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享受规模经济的利益。此外,区域内资金、技术、商品的流动更加自由便利,有利于企业优化配置要素,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可便利投资者根据不同国家的比较优势重新安排生产布局,寻找更有效率、更具竞争力的合作伙伴,从而更好地发挥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自由化对广东一东盟货物贸易的影响

《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于2004年11月签订、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共有23个条款和3个附件。《货物贸易协议》规定,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的全部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降为零。对中国和东盟六国,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四个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但是,二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限制,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二轨产品不得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二轨产品不得超过250个六位税目。

因此,2010年1月1日,只是一轨商品实现了零关税,加上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至此,中国一东盟之间实现零关税的商品比重约为93%,基本实现贸易自由化。这对于广东来说,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贸易壁垒的消除会带来贸易创造效应,一定程度上促进贸易规模扩大自由贸易区除了要求削减关税外,而且还要求最大限度地消除非关税壁垒,这样,双方的产品和服务能够比WTO更优惠的条件进入对方市场,部分原先不可能发生的贸易被创造了出来,产生贸易创造效应。广东与东盟不同国家在不同结构产品上具有互补性,双方都从贸易扩张中获益。

2005年,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并启动降税进程,这对广东与东盟的贸易扩大带来了积极的效应。2005~2008年广东对东盟出口增速分别为24.9%、26.7%、39.8%和20.3%;同期,进口增速分别为10.0%、16.4%、20.3%和7%。尽管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但2009年前9个月广东对东盟的出口仍保持正增长,进口降幅也大大低于全省进口降幅水平。

但是,贸易规模的扩大可能只是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原因在于:一是由于这次实现零关税的商品在2009年都已达到5%或以下(见表2),在自由贸易区建成后税率相对降幅也不是特别大,所以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货物贸易规模的提高。二是因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各自都规定了敏感商品,敏感商品的进口额不超过各自进口总额的10%。中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板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敏感产品。而广东的出口优势主要分布于纺织、服装、机电产品等,这些恰好是属于东盟划定的敏感商品,不利于广东刺激这些商品的出口。因此,短期看,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贸易规模的扩大,但长期看,随着零关税覆盖面越来越广,贸易创造效果也越来越大。

(二)优化出口结构,减少对发达国家的市场依赖广东与东盟贸易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广东优化出口结构。目前,广东出口产品中19.1%依赖美国市场,15.6%依赖欧盟,只有6.1%输往东盟。由于受到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干扰,广东产品常常受到欧美不少国家反倾销、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贸易壁垒的限制,贸易风险很大。与东盟贸易自由化后,有助于广东产品拓展市场空间。虽然短期内东盟难以替代欧盟成为广东的第三大出口目的地,但所占比重肯定会提高。同时,东盟国家承认中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有利于广东的产品规避反倾销风险。而且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内可改变原材料进口地、加工地,减少贸易战。

(三)广东在资源类商品、农产品、机电产品方面的贸易逆差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从表1可以看出,2000~2007年,广东与东盟贸易逆差额持续扩大,2008年才略有降低。2000~2008年,广东与东盟的贸易逆差累计额达1007.13亿美元。从主要贸易国别看,马来西亚是广东与东盟贸易中的最大逆差国,累计逆差446.89亿美元,占广东对东盟贸易逆差总额的44.37%,其次是泰国,累计逆差305.88亿美元,占30.37%,第三是菲律宾,累计逆差254.26亿美元,占25.25%。广东与印尼贸易的多数年份是逆差,累计逆差57.09亿美元,占5.69%,但2008年与印尼的贸易实现了顺差3.36亿美元。

逆差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资源禀赋差异使得自然资源匮乏的广东从东盟国家进口大量的煤、天然橡胶、石油等资源密集型商品。第二,东盟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上具有竞争优势,使得广东的农产品逆差扩大。第三,广东的加工贸易方式所导致,广东处于国际产业转移链的下游,即发达国家将部分产业首先转移到东盟国家,然后再将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转移到广东。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美、日本以及亚洲“四小龙”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在东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珠三角地区,使广东成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世界性生产基地,由此形成了广东从东盟逆差方式进口原材料及零配件,在国内进行加工组装,然后再以顺差方式出口到美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的格局。

广东正在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对东盟资源型产品和电子元器件产品需求日益增长。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我国降低关税同样对东盟各国产生出口刺激作用。未来资源短缺的广东会进一步扩大对这些国家石油、石化、木材、纸浆等产品的进口。此外,东盟国家也会继续发挥农产品优势,如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咖啡、棕榈油、椰子油、榴莲等,广东是进口较多的省份。

二、中国一东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广东——东盟服务贸易的影响

2007年1月,中国和东盟签署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根据《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了新的市场开放承诺,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东盟各国也在其WTO承诺基础上做出了新的开放承诺。《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会对广东产生以下影响。

(一)有利于双方服务部门的互利合作,增强竞争力,扩大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协议》的制度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市场开放承诺都高于WTO,这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双方服务部门的互利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竞争力。目前,广东与东盟各国都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服务业、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成为必然选择。根据钱纳里等人的研究,当人均收入达到2000美元以上,经济进入工业化后的稳定增长阶段,进入“高额消费阶段”第三产业比重上升,甚至可能超过第二产业,而且第二产业内部,资本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逐步下降,知识密集型产业的比重逐渐上升,技术先进的产业成为主导产业,经济增长出现平稳的趋势。广东与东盟老成员之间的人均GDP都超过2000美元,正是服务业大发展的时候,这无疑会给双方的服务提供者带来好处,促进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广东与东盟各国的服务贸易也将有望大幅增长。特别是双方在货物贸易和其他产业领域的投资不断增加,必然进一步增大对物流、金融、保险等服务的需求,会给双方的服务贸易带来新的机遇。

(二)广东可能在与东盟的服务贸易方面存在逆差目前,关于广东与东盟在服务贸易上的数据比较难以搜集,但在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上,东盟大多成员好于广东,在相互开放市场准入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广东的服务贸易也存在逆差。根据广东统计年鉴的数据,2008年,广东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为42.9%(详见表2),而根据东盟秘书处的数据,东盟成员中除文莱、老挝和缅甸数据不详,越南和柬埔寨的数据低于广东外,东盟其他5个成员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都高于广东,其中新加坡高达68.2%,居于领先地位;马来西亚为53.5%,菲律宾为49.2%,印尼44.3%,泰国43.2%。目前,在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尤其是服务外包方面,东盟各国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虽然《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2012年珠三角地区的服务业比重达到53%,而且广东政府大力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广东的服务业竞争力也将提升,但广东与东盟的服务业差距难以在短期内消除。

三、中国一东盟投资自由化对广东一东盟投资关系的影响

在2009年8月15日举行的第八次中国一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上,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为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相互投资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标志着双方成功完成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谈判,为2010年建成中国一东盟自由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投资协议》是要在中国一东盟之间“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促进双方区域内的相互投资。因此《投资协议》提出了用“投资促进”的方式来实现“投资便利化”。所谓的“投资促进”就是鼓励中国与东盟组织投资促进活动,比如每年一度在广西举行的投资促进活动,以后可能还会在中国和东盟各地增加各类商贸配对活动。《投资协议》还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便利化”的具体措施,要求中国和东盟间在四个方面开展投资便利化合作:(1)为各类投资创造必要环境;(2)简化投资适用和批准的手续;(3)促进包括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和程序的投资信息的;(4)在各个东道方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为商界提供包括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持与咨询服务。据估计,《投资协议》生效后,中国与东盟的相互投资将有望增长60%。《投资协议》的实施将对广东与东盟的相互投资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有利于广东吸收更多的东盟国家投资及其他国家(地区)资本在改革开放初期,东盟就开始了对广东投资。根据2009年广东统计年鉴有关数据,1979~2008年,东盟对广东的直接投资项目累计4021宗,合同金额129.9亿美元,实际投资74.4亿美元,实际外资利用率57.4%,占同期对华实际投资额(520亿美元)的14.3%,占同期广东吸收实际外资总额3.48%。尽管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东盟对广东的实际投资额仍增加到7.69亿美元,占同期对华实际投资额的13.9%,占当年广东吸收实际外资额的4.01%(详见表3)。2009年1~10月,东盟对广东的直接投资项目92宗,合同金额2.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7.1%;实际投资5.8亿美元。目前,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已经成为广东吸收外资的一个重要来源地。

目前东盟十国中,除了老挝之外的九个国家都对广东进行了投资,但投资额仍然主要来自东盟老成员。2002~2008年,新加坡对广东实际投资58.19亿美元,占东盟对广东投资总额的73.06%%,占首,位,其次是文莱,占6.32%,马来西亚占7.79%,泰国占6.91%,印尼占4.62%。

广东与东盟各国在自然资源和产业结构上各有所长,产业互补合作有较大的空间。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的电子电器、石化、汽车等产业,以及金融、航运等服务业水平较高,积累了比较先进的技术、人才和经验,具备较强的对外投资能力。广东正在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力建设包括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在内的现代产业体系。此外,广东还加大电力、能源、高速公路、城际快速交通等重大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今后几年上述领域投资将超过1500亿美元,涉及200多项重点项目。大量的投资机会将会吸引更多的东盟资本前来投资。而且,广东经济发展快、市场广阔,增加对广东的投资也为东盟国家的产业转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契机。

(二)有利于加速广东企业投资东盟广东对东盟投资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快。截至2008年年底,广东累计在东盟设立企业162家,协议投资额达15.38亿美元。其中,112家企业是在2002年后设立的,占广东对东盟投资企业数的69.1%,涉及协议投资14.7亿美元,占广东省对东盟协议投资总额95.6%。

投资模式上,广东资本也在进行积极探索。从最初的单一企业对东盟投资开始向设立贸易合作区、集群投资方向发展。2006年,总书记访问越南时,确定在越南北部和南部建立中国与越南经贸合作区,广东省深圳市成为中国第一个获得参与中越经贸合作区建设资格的城市。2008年10月22日,深圳一海防经贸合作区在北京签约,规划占地面积800公顷,总投资约40亿美元,是广东在越南投资的最大项目。深圳一海防经贸合作区,作为中越两国经贸合作的典范和重要载体,将会带动广东内企业集群式“走出去”,成为广东省开拓东盟市场,提高合作水平的重要平台。

《投资协议》的实施有利于广东企业到东盟投资。实际上,根据《投资协议》原则和宗旨,东盟国家已经纷纷行动起来,准备迎接广东的资本。如泰国政府于2009年11月23日启用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一站式投资服务联络中心,中心由20多个政府重要部门组成,将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与指导,并方便快捷地与政府各部门联络。2009年11月,当书记访问泰国时,泰国工业部长参差明确希望广东投资者成为该中心首批服务的外国投资者。此外,新加坡、菲律宾也建有类似的投资便利机构。

四、推进广东与东盟经贸关系发展的对策建议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的第一个对外自由贸易区,也是东盟的第一个对外自由贸易区,它的建成将会给双方带来极大的期待,机遇与挑战并存。广东作为我国的开放前沿阵地,应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中有所作为,积极推进与东盟的经贸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一)扶持优势产业,提升“广货”在东南亚市场形象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自由化后,为广东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出口提供了更好的机遇。一方面,广东要扶持和扩大既有优势产品的出口,如纺织服装、鞋类、陶瓷、灯具、鼓励机电产品等。另一方面,要培育具有发展潜力和较高的技术含量的产业和产品,在更高层次上推动出口结构升级和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扩大“广货”在东盟市场占有率的同时,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该引导企业树立“广货”在东南亚市场的形象。相对于欧美日、韩国等大型跨国公司的产品,中国产品在东南亚市场被认为是低质量的象征。中国摩托车被越南人形容为“过不了两坑水”而退缩山区农村市场。随着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资本进入东盟新四国市场,这些国家对产品的认同观也在发生着改变,广东企业在开辟这些新兴市场的时候不能轻视,无序竞争,不能继续以原有的低价低质的营销模式,要重视产品质量,要树立好“形象”。

第3篇

一、所得税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关系

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界定了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易模式:(1)在一个成员境内将服务提供至任何其他成员境内(跨境交付);(2)在一个成员境内,向其他成员在该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3)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业存在);(4)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其派往其他成员的自然人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所得税措施能够对上述服务产生影响,主要问题在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两方面:

1、双重征税

在所得税领域,多数国家普遍同时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这就产生了三种类型的双重征税:(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2)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3)来源地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这些类型的双重征税在服务贸易中也会出现。比如:

(1)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乙国认定A银行的利息收入为来源于乙国的所得,要予以征税;而A银行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该笔利息所得也要在甲国纳税。这样,该笔利息就面临双重征税。

(2)甲国A公司在乙国注册成立一个子公司B提供服务。乙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B公司为乙国居民纳税人。甲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还采用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如果B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在甲国,则B公司同时也是甲国的居民公司。这样,B公司的境内外全部所得要同时向甲国和乙国纳税。

(3)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将贷款交给其在丙国的分公司C使用,利息由分公司C承担和支付。如果乙国对利息的来源认定标准为借款人为居民的所在地,丙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则A银行的该笔利息要同时被乙、丙两国主张来源地管辖权从而被双重征税。

2、税收歧视

一国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时,仍可通过所得税措施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

比如,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B,B的营业利润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如果乙国对B营业利润的征税要比从事相同业务的本国居民公司更重时,就产生了税收歧视。

再比如,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根据乙国法律,B公司从乙国银行取得同等条件贷款并支付利息时,该笔利息是可以从B公司应税所得中扣除的。但是,如果乙国法律不允许B公司将支付给甲国A银行的利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对甲国A银行产生了歧视,会影响乙国公司寻求甲国银行的贷款服务。

因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会构成服务贸易自由的壁垒。

二、消除所得税贸易壁垒的国际机制

尽管自由贸易理论倡导消除贸易壁垒,但现实中许多国家仍对国际贸易施加限制。因此,贸易壁垒的消除需要国际机制。就服务贸易来讲,消除所得税壁垒的国际机制主要是由WTO体制和国际税收协定提供的。

1、WTO体制

对于服务贸易面临的所得税壁垒,GATS的作用主要是消除对服务提供者的税收歧视。GATS第17条是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要求WTO成员在承诺开放的部门,应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因此,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歧视,陛所得税措施就在被禁止之列。

但是,GATS下的国民待遇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属于具体承诺的范围。如果一个成员没有把有关服务部门列入承诺表,则该成员就没有在该服务部门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该成员对未列入承诺表的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市场准入并采取歧视性所得税措施,并不违反GATS义务。

因此,GATS的国民待遇对税收歧视的消除作用是有限的。此外,GATS也没有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这就需要国际税收协定发挥作用。

2、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具有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作用。

(1)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主要解决两个居民管辖权的重叠以及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对于两个居民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的做法是确定由一国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另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则转化为对“非居民”的征税权②。此时仍存在双重征税,但可通过消除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机制来解决。

对于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首先在缔约国之间划分征税权,如果征税权划归居住国或来源地国单独享有,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双重征税;如果征税权划归两国共享,则对来源地管辖权进行适当限制,并由居住国采取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上述机制可以消除服务贸易所面临的双重征税。

一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时,首先要看商业存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根据GATS第28条之定义,商业存在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根据OECD范本第5条和第7条之规定,如果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的独立人或子公司提供服务,它们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另一成员不能对该服务提供者的所得征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如果是通过分公司提供服务,则分公司构成常设机构,但另一成员只能对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此时居住国应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如果服务贸易是跨境提供的,那么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取得的诸如利息、股息等所得在当地缴纳预提税时,这也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的解决方法是:限制来源国的预提税税率,同时居住国采取抵免法。

自然人流动也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当自然人流动取得独立劳务所得时(比如律师、会计师提供服务的所得),根据第7条常设机构原则处理;对于受雇劳务所得,也有相应地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

(2)税收歧视

国际税收协定中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要求缔约国一方的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纳税义务,不比缔约国另一方的人在相同情况下(inthesamecircumstances)更重。以OECD范本第24条为例,该条规定了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扣除无差别和资本无差别等方面的内容:

国籍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的负担更重;常设机构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负,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该另一国企业;扣除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在确定该企业的纳税所得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资本无差别指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的缔约国一方企业的税负,不应比该缔约国一方同类企业更重。

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的意义在于:对于WTO的成员来讲,税收协定中无差别待遇的适用不以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是否属于东道国服务贸易承诺表开放的行业为前提。即使提供的服务不在承诺表之列,也应适用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

因此,就前面所举的例子而言,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分公司提供服务时,常设机构无差别能够使得分公司的税负不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东道国企业;扣除无差别则能够保证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能够与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

三、现行机制评价

从上可以看出,在消除所得税壁垒方面,GATS和国际税收协定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事实上,国际税收协定的职能与WTO倡导的自由贸易是相吻合的。不过,GATS不具有消除双重征税的功能,消除税收歧视的作用有限,消除所得税壁垒仍然是国际税收协定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这一体制存在着下列问题:

1、GATS的非歧视原则不能有效消除税收歧视

GATT/WTO的实践表明,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对于消除货物贸易壁垒具有重要意义。GATS也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

GATS第2条规定,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GATS的国民待遇属于WTO的具体承诺不同,最惠国待遇是WTO成员普遍遵守的义务,不受WTO成员具体承诺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WTO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市场准入,即使该类服务并非具体承诺表中承诺开放的,也要遵守最惠国待遇义务。

但是,GATS第14条(e)款规定,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WTO成员之间的差别待遇,如果是源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就不是对最惠国待遇的违反。也就是说,如果有甲、乙两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都在丙国提供服务,假如根据甲丙和乙丙之间的税收协定,甲乙的服务提供者在丙的待遇存在差别,丙并不因此违反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所得税待遇,一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所得税差别待遇在GATS下是合法的。显然,这与WTO体制追求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是不匹配的。

至于国民待遇,GATS第14条(d)款规定,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所得税差别措施,只要差别待遇是为了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平等或有效地课征所得税,就不构成对国民待遇义务的违背。根据该条款的注释,如果税收差别是基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税负差异等因素产生的,也不违反国民待遇。

2、税收协定对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消除也不彻底

(1)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的主要职能是消除双重征税,但其适用仍需要缔约国国内法的配合。即使税收协定规定了免税法或抵免法,在适用居住国国内法时,仍然可能存在双重征税问题。比如,居住国采用限额免税法,当居住国的税率低于来源地国税率时,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就不能得到全额抵免,因为此时抵免限额小于其在来源地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这意味着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所面临的双重征税不能完全消除。

此外,税收协定主要是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而不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按照OECD的定义,法律性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双重征税都属于法律性双重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对公司利润征税,又对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在股东环节征税。对于经济性双重征税,有的国家有消除机制,但有的国家认为没有必要消除。OECD则认为,如果国内法不予以缓解,那么在国际上也不必予以缓解。因此,税收协定本身普遍缺少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机制。

(2)税收歧视

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的适用是以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为前提的。由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而税收无差别待遇又要求基于相同情况进行比较,这意味着非居民通常不能在来源地国主张给予当地居民的全部优惠。OECD范本第24条第3款第2句就规定,常设机构无差别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此外,非歧视待遇原则只适用于对来源地所得的歧视,不适用于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歧视。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居民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税负比应税所得相同但所得只来自于境内所得的居民更重时,税收协定是不予以管辖的。前面提到的限额抵免就反映了这一问题。

再者,经济性双重征税所导致的税收歧视也不在税收协定管辖之列。比如,一些国家虽然有减轻居民股东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的优惠,但不给予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外国股东。由于支付给外国股东的股息所缴纳的预提税是对毛收入的征税,而国内股东获得股息一般是以净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股东的股息税负要高于境内股东。

3、WTO和税收协定都无法解决多边的税收问题

(1)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但跨国公司的经营是多国背景的,这就产生了下列问题:

首先,双边税收协定难以解决来源地管辖权重叠产生的双重征税。双边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因此,对于前面所举的两个来源地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例子,由于A银行不是乙国和丙国的居民,就无法适用乙、丙两国间的税收协定来消除两个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除非甲、乙两国税收协定约定乙国放弃来源地管辖权。但是,税收协定一般缺少这样的安排。

其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多边范围的避税问题。在一国存在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时,也能够为跨国避税提供空间,税收协定滥用(treatyshopping)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一国可以采取反避税措施,但对因此可能造成的资本外流的担心会限制一国采取反避税措施。

再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税收竞争问题。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各国可能会竞相给予税收优惠措施,由此可能产生税收竞争问题(taxcompetition)。但是,税收协定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并不限制缔约国给予非居民更多优惠的做法。此外,双边税收协定无法约束第三国优惠措施的给予。况且出于吸引外资和担心资本外流的考虑,一国一般不会在税收协定中约束自己的税收政策。

(2)WTO

WTO是一个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并没有限制或约束其成员所得税税基、税率等的内容。由于WTO并不涉及一国税收体制,因此,一国给予外国投资或服务提供者比国内更多的优惠是不禁止的,反而可能是鼓励的。事实上,GATS的国民待遇关注的是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的服务提供者,并不禁止“超国民待遇”。此外,在GATS体制下,也没有类似于货物贸易的补贴制度来限制WTO成员对本国服务出口的税收补贴。

四、结束语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贸易、投资和税收之间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一方面,对投资的歧视性所得税措施会对国际服务贸易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各国竞相采取税收优惠也会对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扭曲作用。

第4篇

(一)采取“软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不同的自由贸易协议在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中智自由贸易协定》与《

 

第5篇

[论文摘 要]在国际贸易人文化发展这种重要趋势的背景下,研究其对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所带来的影响有着重大的意义;探讨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把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应对贸易壁垒列入“人文贸易”的系统化研究范畴,也有助于大大提高贸易政策的有效性、全面性。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内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贸的变化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正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悄然形成,即贸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贸易)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它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纳入WTO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使国际贸易活动不仅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而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

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义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和H-O原理都只是重视贸易的总量,很少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使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贫富分化等。

现代人文主义思想从根源上改变了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错误价值导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从GATT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演变成WTO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寻求的人类对资源利用能力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利用质的提高,而非对资源利用量的扩大;从更深层次上讲,也是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的体现,是贸易人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动摇

第一,对指导国际贸易理论价值取向的哲学思考。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假设,是现代经济学产生、发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与起点。经济学研究主要建立在人们受自身利益驱动并能做出理性决策的假设基础之上。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在国际贸易内形化的新价值取向。人文贸易的哲学基础现代人文主义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其哲学价值取向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严重挑战。

第二,对传统自由贸易能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质疑。关于自由贸易可以改善经济福利的论断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和最广泛接受的原则之一。它在构造国际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单一市场地区,如欧盟和WTO)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自由贸易理论论证的条件假设中都没有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计入生产成本。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其实是一种“虚拟”、“现时”的增长,其增长的背后忽略了“现实”、“延时”的补偿成本,如果考虑环境成本带来的财富和福利的损失,传统的自由贸易会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结论实际上可能站不住脚。 转贴于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随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许多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如生产过程和方法(PPM)问题和双重环境标准的争论对现有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质疑;环境补贴和与环境成本内在化有关的生态倾销问题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等。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将从新的角度思考两者的协调问题。

三、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

(一)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目标

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必须以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对外贸易的人文化发展。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与人文化发展方向内涵是一致的。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跳出传统意义上的片面追求贸易额的“可持续”增长,而是在关注贸易总量的同时还应关注贸易的实际质量,从以物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从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到追求长期综合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效益来源,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必须重新审视外贸效益来源。首先必须建立人文贸易的评价体系,在衡量外贸效益的经济指标体系中增加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客观评估外贸对国家经济、生态、社会带来的整体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外贸效益的来源,对资源投入与贸易收益严重失衡的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其负外部性,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收益的现实增长。

第二,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贸易与环保法规、政策的协调,充分考虑贸易政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环境政策对贸易的扭曲代价,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双赢;其二是建立人文贸易措施保护体系,推行绿色贸易行动计划,合理建立中国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既可以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又可以实现以人为本,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保障体系。

第三,构建应对国际贸易“人文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伴随着“人文壁垒”的产生,为了防止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构建相关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人文贸易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垒”的变化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测、预防控制并及时矫正不良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看

[1]Ota Sik, Fred Eidlin, William Graf:For a Humane Economic Democracy,Journalof Economic Literature [M]Vol, 24, No, 3 (Sep, 1986), pp,1233-1234

[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美]马克A卢兹.经济学的人本化[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第6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题征文选题范围

1、面对世界经济严峻形势,中国外贸结构调整、升级换代的思路

2、应对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

3、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我国利用外资政策与策略

4、对外资本投资与并购的研究与分析

5、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研究

6、资本流动自由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7、金融危机对我国外经贸的影响及启示

(二)主办单位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

天津市国际贸易学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协办单位

《国际贸易》杂志社

《对外经贸实务》杂志社

《国际贸易问题》杂志社

《国际市场》杂志社

(四)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请您认真阅读以便您的论文能顺利进入评审阶段。

(五)征文截稿日期为2009年6月10日,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参评。

(六)中国国际贸易学会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东城区台基厂头条10号,邮编100005,或北京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办公区,邮编:100747

咨询电话:010-65124375、65241816

(七)评奖办法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负责组织评审,根据“公平、公正、重质、择优”原则,评定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各地商务厅(外经贸)厅(局、委)的同志撰写的符合征文主题、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将继续评定特别奖。由中国国际贸易学会颁发奖杯、证书或纪念品。获奖作者将被邀请参加2009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年会暨国际贸易发展论坛活动。获奖征文将入选“形势与对策”论文集报送有关部门和公开出版发行。一、二、三等奖论文推荐到协办单位杂志刊登。

请各省、市、自治区商务(外经贸)厅(局、委)给予协助,请各省市国际经贸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宣传推动和组织工作。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

天津市国际贸易学会

第7篇

    毕业论文是商务英语专业教学计划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对学生2年半学期各门课程学习效果的检查.其主要目的是:

    1、培养学生的英语阅读、写作能力及运用商务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2、检查学生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并将论文成绩作为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之一。

    3、训练学生搜集运用资料的技能,同时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增强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 论文写作要求:

    1、以英文/汉语完成论文写作。

    2、字数要求不低于3000个单词或字, 统一采用A4(210x297mm)页面复印纸单面打印.其中上边距2.8cm,下面距2.5cm,左边距2.5cm,右边距2.5cm,页眉1.6cm页脚1.5cm装订线0.5cm.字间距为标准,行间距为1.25倍行距.页眉内统一为:用5号宋体

    3、论文的内容要与本专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相结合,要求论述者阅读一定量的英文和中文资料,能够对所有的资料进行合理删减、组织和编辑,掌握论文撰写的结构与布局。要求语言流畅,层次清晰,论点明确,论据充分。具有以下特性:

    1) 科学性:观点正确,论据充分可靠,结构合理,能反映出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系统掌握的程度及其某一问题有较深理解很认识

    2) 实用性:选题应该具有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应该体现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 逻辑性:论证应该有力,层次应该分明,逻辑应该严密,结构应该完整合理

    4) 技术性:应该具有收集整理运用材料的能力,语言表达应该清晰准确,格式应该规范

    4、写作时间安排:

    1月14日:学生与导师见面选题和开题

    1月15日-3月25日学生写作,提交提纲,初稿,导师修改并将完成情况向系里汇报

    3月31号前根据导师的修改意见完成第二稿交导师修改

    4月7号前完成定稿并按照要求打印装订成册.打印3份,交系里2份

    4月8号-4月13号准备答辩,原则上采用英语答辩

    2007年4月14号论文答辩,原则上采用英语答辩

    5:论文成绩评定:采用5级记分制,及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等.其中优秀没,良好等次的人数分别按不高于15%,20%的比例评定.终结成绩必须经指导老师学院毕业论文指导小组认定.

    6:特别说明:

    毕业论文写作是严肃的事情.严禁抄袭剽窃他人论文.一经发现此次论文成绩判为0分.

    三、 论文选题方向:

    1、商务英语教学改革的方向,途径,课程设置等

    2、商务英语教学在新形势下的影响和意义;

    3、我国贸易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4、商务英文翻译技巧;

    5、江西招商引资探讨及其对策

    6.WTO保护期过后对我国的影响;

    四、 论文设计与拟定的程序:1、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根据本指导书提供的选题范围,从中选择论文方向,确定题目。(注:选择其他的题目,需与指导教师商议确定)

    2、 搜寻与本人论文题目相关的资料,文献,形成论文大纲,注意论文结构安排的合理性。

    3、 论文结构:包括题目,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目录和正文. 详见后面附件

    附件1:

    外语系英语专业(高职)毕业论文选题(商英专业)

    1. 《商务英语课程设置的探讨》

    2. 《跨文化因素对英汉翻译的影响》

    3. 《商务英语的特点及翻译技巧》

    4. 《商务英语函电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

    5. 《单证员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6. 《商务英语函电翻译技巧》

    7. 《商务谈判中英语的重要性》

    8. 《浅谈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

    9. 《中国退税制度的改革及其影响》

    10. 《商标名称的翻译与策略》

    11. 《外贸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与控制》

    12. 《2007年外资银行在我国本土注册探讨》

    13. 《我国利用国际贷款/国际援助现状分析》

    14. 《WTO与我国反倾销探讨》

    15.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之现状》

    16. 《内陆地区对外贸易发展策略研究》

    17. 《中印两国两国对外贸易战略分析》

    18. 《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19. 《浅谈商务英语写作时避免修饰语错位的方法》

    20. 《商务函电翻译的用词技巧》

    21. 《外商直接在华投资探讨》

    22. 《社会文化迁移对中国式英语的影响》

    23. 《我国外贸出口品牌战略的实施与研究》

    24. 《商务英语专业口语课程教学探讨》

    25. 《入世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26. 《应对经济全球化,加快我国企业跨国经营》

    27. 《英语写作中常见中式英语分析》

    28. 《入世商务英语写作的研究》

    29. 《制单工作在国际结算中的地位》

    30. 《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探讨》

    31. 《浅谈实质利益谈判法》

    32. 《国际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33. 《商务英语写作中的错误与商务英语写作教学之间的关系》

    34. 《清算所在期货市场上的地位》

    35. 《跨国公司在华扩张模式透析》

    36. 《汉译英中遇到新词语的译法问题》

    37. 英汉互译中词义的不对应(文化意义、风格意义、修辞意义等)

    38. 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与反倾销

    39. 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

    40. 我国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之探讨

    41. "10+1"自由贸易区未来前景展望

    42. 汉语中新词汇的翻译技巧

    43. 商务英语的特征与翻译

    44. 珠江三角洲外贸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5. 南昌现利用外资纵谈

    46. 广州/深圳等地区三资企业结构分析

    47. 浅谈广州等地区外贸企业的困境与出路

    48. 浅谈广州等地区出口产品结构的市场分布

    49. 商务英语专业毕业生就业岗位之探讨

    50. 单证员跟单员等资格证书现状思考

    51. 礼仪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

    52. 跨国公司的本土化经营战略及其实施

    53. 中国在亚洲区域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54. 延长我国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问题探析

    55. 中国贸易的现状和前景

    56. 我国西部地区引进外资问题研究

    57. 人民币业务对外开放之探讨

    58. 浅谈涉外合同英语特色

    59. 海外投资与出口贸易的相互关系

    60. 文化和地理因素对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影响

    61. 绿色壁垒对关税壁垒的替代效应研究

    62.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调整与我国贸易发展

    63. 贸易磨檫及其解决机制研究

    64. UCP600-信用证领域的新规则探讨

    65.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

    66. 浅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67. 我国纺织业出口竞争秩序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

    68. 浅谈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利弊

    69. 经纪佣金商或场内经纪人在期货交易中的地位

    70. 浅谈商检证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附件2 开题报告格式

    商务学院

    高职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名称: 中国家庭企业管理创新研究

    题目性质:     研究论文          

    学生姓名:      XXX        

    专    业:     工商管理       

    学    院:     XXXX        

    年    级:       04级          

    指导教师:      XXX          

    一、    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家族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壮大,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的家族企业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如家长式的管理方法、企业基础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后续发展无力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着我国家族企业的发展壮大,而且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研究我国现阶段家族企业如何进行管理创新,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家族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家族企业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促进家族企业持续发展已显得尤为紧迫。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步骤、方法

    本文从我国家族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管理创新的理论为指导,对我国家族企业如何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创新进行深入地研究。首先评述了国内外学者对家族企业管管理创新含义的不同看法,提出了家族企业管理创新的含义、构成要素及内在机理,认为我国家族企业进行管理创新的有效性在于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家族企业的经营目标,有利于充公调动企业员工尤其非家族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家族企业管理创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指出了我国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如在管理创新过程中仍然存在家长式决策、缺乏战略管理和基础薄弱等诸多问题,所有这些在客观上要求创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以促进家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再次,要创建一种适合我国家族企业实情的管理模式,就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好我国家族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因此,本文指出了我国家族企业开展管理创新面临着外部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三、研究工作进度

    1、教师报题(2006.11.1----11.15)

    2、网上公布毕业设计题目和指导教师(2006.11.20)

    3、学生选题(2006.11.20---12. 15)

    4、落实任务(学生与导师见面,交电子邮箱地址)(2006.12. 1---12. 25)

    5、学生上交开题报告(纸字稿)(2006.12.25----2007.1.15)

    6、中期论文检查(交电子稿)   (2007.4月1日前)

    7、论文上交(纸字稿附电子稿)(2007.4.15----2007.5.1)

    8、07届毕业设计答辩(评定学生成绩)(2007.6月初)

    9、07届优秀论文评定(2007.6.15)

    10、07届优秀论文汇报会(2007.6下旬)

    四、主要参考文献

    [1]顾文静,温州民营企业实行委托---制的障碍分析,经济管理。2002.2

    [2]甘德安,中国家族企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3]苒明杰,管理创新,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

第8篇

关键词:贸易自由 反倾销 关系 经济关系

一、贸易自由化的含义

贸易自由化指的是:一个国家对于外国的服务、商品的进口采用的限制渐渐减少,提供了一定的优惠及待遇给外国服务和商品的进行过程,不管是从关贸的协定或是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而言,都是以自由化为主体。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原于比较优势论(由亚当和大卫提出)。这一理论认为,对一个国家而言,不单单是在本身具有超过其他国家的产品上有优势,而且对于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进行专业生产也是有利的。通过贸易的互通,各个国家在具有相对较高生产力的领域从事专业化的生产对于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非常有利。

二、反倾销的含义

要想正直理解反倾销的含义就要先从“倾销”的概念入手。倾销(即Dumping),指的是一个国家或是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以低于国家市场价格或者是低于成本价格将商品进行销售至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行为活动。假如在一项贸易的过程中,一个产品从一个国家出口至另一国时,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本国内消费相同产品的价格,是以低于正常的价值流通进入另一个国家商业渠道的,这个产品即会被认定为倾销。而反倾销(即Anti-Dumping)指的是对于外国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用的抵制方法。一般是对于倾销的外国商品除了征收进口税外还再增加其他的税,让该产品无法低价销售,而这种税就被称为反倾销税。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有以下规定:成员要实施相关的反倾销措施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确定存在着倾销事实;第二,确定对于国内的产业造成了一定具有实质性的损害,或对于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制约;第三,确定倾销、损害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在协议中对反倾销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实际上每个国家都是在各做各的,都将反倾销当成贸易战的主要方法。

三、贸易自由化、反倾销之间原关系分析

1.反倾销实际上是贸易自由化的产物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组织下,各国进行了多次的贸易谈判。之前的5次谈判主要让各种应税商品的关税得到了相应的减免。第6次的谈判是在日内瓦举行,此次的谈判涉及到农业产品、工业产品等,内容广且复杂,对工业商品的关税减让涉及到线性减税及全面的减税。第7欠为东京回合,消除非关税壁垒为主的谈判,达成了某些关于公平贸易的协议,包括进口许可证、政府采购协议等。第8次为乌拉圭回合,总共有超过100多个国家参与,主要取得了关税进一步降低、减税产品贸易额达1.2万亿美元减税幅度为40%,且有近二十个产品大类实行0关税;非关税壁垒受到制约,并且达成了12个全球性的降低非关税壁垒的协议(包括工业、农业、服装);对于多边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是制约各个成员国之间贸易的规范化的组织,是贸易运行的基础,基是以贸易自由化为根本的原则。这原则指的是通过谈判进一步减少贸易的问题,促进扩大,这些在贸易中存在的问题不单单指的是进口的关税,还包括进口限额等选择地限制进口数量,政策通过多咱方法对进口的限制以及汇率政策方面的限制办法。这样,就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要按照WTO的要求对于贸易的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贸易自由化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市场和世界的市场联系起来,但是,同时国内的产业也受到外来等原因的影响,风险也会越来越大,通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国内产业提供一定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实行和世界贸易要求让关税和传统非关税措施对与本国的初始产业及敏感产业很难再发挥作用,这种时候,世界贸易组织所确定的反倾销政策就成为了每个国家保护本国企业的一种有效方法,由此可见,反倾销政策其实是贸易自由化的产物。

2.反倾销政策是贸易自由化的一种过渡性贸易经济救援

贸易经济救援也称贸易救济,指的是当国外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时候,该国家的政策所采用的减轻或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方法。这是WTO所规范并许可的,同时也为欧盟、日本、美国等主要的贸易国所广泛运用。一般来说采取贸易救济的方法表现有经过国内产业或由一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而自行采用的,相关部门发起一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政策调查,最后确定对国外进口加征关税或是执行配额的管理。这其中,反倾销的政策是运用最为广泛的方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相关法律与规定的规范,包括相关经验的技巧成熟,我们国家的政府和企业也一定可以按照世界贸易的相关规定,更加积极、合理并有效运用反倾销措施,在保护国内产品的同时强有边的制约对我们国家乱用反倾销的问题。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水产贸易;国际合作;贸易额预测;潜力评价

中图分类号:F752.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5-0173-02

一、引言

中国在水产品方面的进口和消费,在过去几十年迅猛增长,这得益于中挪两国水产品贸易的良好合作关系。随着中挪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以水产品为龙头的两国贸易额会进一步快速增长,这一趋势持续带动挪威水产品的出口。挪威在渔及渔制品方面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但从当前中国进口挪威水产品表现来看,挪威的渔业贸易结构不平衡,鳕鱼供应过量,价格也处于历史最低值,而挪威三文鱼最近几年价格强劲上涨,超出人们预期,并在2013年底达到新高。鲭鱼价格当前有所回落,但是预计随着中国需求的进一步上升,价格也会有所回升。为了进一步理清中国和挪威两国水产品贸易的结构和特征,了解现状,预测发展趋势,论文以中挪2000―2013年两国水产品贸易值为研究数据,采用一阶灰色方程模型GM(1,1),对两国未来几十年的双边水产品贸易结构和特征,以及总量情况进行描述及预测。

二、研究设计

(一)GM(1,1)模型的建立

(1)为1995年中挪双边水产品贸易额(美元),对预测值和实际值做残差检验,级比偏差检验,相对残差| ε(k)|

由上表可以清晰地看出,随着时间推移,中挪水产品贸易额的预测值逐渐趋于稳定在40亿美元附近。

当然,中国对挪威水产品进口的动力依靠中国市场的扩大,加强中挪两国联系和合作对水产贸易发展更为有利,因此,构建两国自由贸易区不失为最优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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