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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论文

时间:2023-03-29 09: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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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论文

第1篇

现阶段,世界各国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业发展的如火如荼。从接包方视角来看,印度、菲律宾、爱尔兰、迪拜、韩国等国家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离岸服务外包最为成功。基于此,本文选取印度诺伊达经济特区、菲律宾克拉克自由港区、爱尔兰香农自由贸易园区、迪拜自由区、韩国马山自由贸易区作为研究对象,并从其离岸服务外包发展概况、政策措施、发展成绩等视角进行深入剖析,对比情况见表2。

(一)印度诺伊达经济特区离岸服务外包印度诺伊达经济特区主要发展的是信息技术离岸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诺伊达经济特区成立于1985年,占地面积125.45平方千米。近年来,诺伊达经济特区凭借先天的语言(英语)优势①,大力发展离岸服务外包并取得了卓越成就。其主要做法包括:一是印度早在甘地执政时期就制订了《计算机软件出口、软件发展培训的政策》,此后陆续针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又推出一系列的放宽措施。2005年5月,在考察了其他各国经济特区的基础上,印度国会又正式审议通过《经济特区法案》。法案对经济特区离岸服务外包业的审批制度、准入标准、机构设置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规定,为经济特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基础。二是诺伊达经济特区积极建立软件技术园,为新进企业提供成功离岸外包的经验、提供高效和可靠的服务。这些举措吸引了IBM、富士通、LG、三星等大量的外资企业和大量的IT外包商,主要开展业务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离岸外包、呼叫中心、研发外包、商务流程离岸外包。三是设立风险投资资金,主要针对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软件进口关税从100%降至零,服务外包企业的所得税实行5免5减半。凭借这一系列的扶持措施,目前,印度诺伊达经济特区业务流程外包服务行业一片欣欣向荣②。据统计,包含诺伊达经济特区在内,印度攫取了全球信息技术离岸外包市场总额的一半以上,以及业务流程离岸外包市场总额的46%;另外,据印度全国软件和服务企业协会估计,到2020年信息技术离岸外包和业务流程离岸外包的产值将双双增长近2倍,达到1750亿美元。

(二)菲律宾克拉克自由港区离岸服务外包菲律宾作为东南亚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通过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离岸服务外包,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其中业务流程外包规模仅次于印度,成为全球第二大业务流程离岸外包承接国。克拉克自由港区作为菲律宾重要的一个自由贸易园区,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十分成功。菲律宾克拉克自由港区成立于1992年,占地面积320平方公里,为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一是为提高离岸服务外包人才的竞争力,爱尔兰政府专门对克拉克自由港区进行拨款,设立面向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应用型人才培训基金”,对不符合离岸服务外包公司录用标准的应聘者发放培训券,免收各种技能培训费用,还承诺将通过培训后达到就业要求的人员就业后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用来补充培训基金③。二是克拉克自由港区对离岸服务外包业采取多项鼓励政策,开展“国际服务业鼓励计划”,致力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同时启动“投资优先计划”,将离岸服务外包业划入优先发展产业范畴。其他鼓励措施还包括:在克拉克自由港区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外资企业,前6年予以免税,免税期后可继续享受只交5%的营业税的特殊优惠待遇;自由港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还可免税进口特殊设备及材料;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在当地购买货物和服务免交12%的增值税。三是菲律宾政府针对克拉克自由港区离岸服务外包业对数据安全性的需求特点,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及信息保密制度,用以增强离岸服务外包发包方的信心。比如菲律宾政府先是通过“共和国法令8293号”颁布《知识产权法》,紧接着又通过了《数据安全和隐私法》④,突出对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的重视。这无疑对增强克拉克自由港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大有脾益。经过菲律宾政府及克拉克自由港区离岸服务外包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菲律宾在全球服务外包领域的知名度蒸蒸日上。目前,菲律宾已占有全球离岸外包市场份额的20%以上,仅次于印度。在呼叫中心方面,菲律宾已超过印度成为行业的领头羊。

(三)爱尔兰香农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爱尔兰香农自由贸易园区软件和信息离岸服务外包业的发展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崛起时间为80年代后期,并在90年代中期得到迅猛发展,逐渐成长为全球离岸服务外包强国,其主要发展的是信息技术离岸外包。在发展信息技术离岸外包方面,主要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在上世纪70年代初,在全球企业开始运用计算机系统开展业务,新兴的离岸信息服务与需求市场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之际,香农自由贸易园区迅速抓住机遇,积极利用自身地理和语言优势吸引全球软件企业,并成功收获大量美国软件企业进驻,成为美国企业进入欧洲发展离岸服务外包的桥头堡①;二是爱尔兰政府通过向自由贸易园区内的香农开发公司投资,并与由香农开发公司签订100~130年的长期租赁合同,香农公司以较低租金取得建设用地,进而以低价转租给自由贸易园区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公司,使得自由贸易园区地价平稳又兼具竞争力;三是积极学习借鉴跨国公司入驻园区带来的丰富培训、管理等方面经验,辅以政府多方面激励机制,最终香农自由贸易园区离岸信息外包产业逐渐发展起来。目前,受香农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利好的国际号召力影响,大量跨国软件公司进入爱尔兰香农自由贸易园区,国内从信息技术离岸外包的企业也由1996年的390多家,急剧增加到到2014年的1000多家。爱尔兰已经成为欧洲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四)迪拜自由区离岸服务外包迪拜外包区(DubaiOutesourceZone,DOZ)于2004年宣布设立,是世界上第一个专注外包业的自由区,主要发展的是信息技术离岸服务外包。其成功经验主要有:一是为促进离岸服务外包发展,迪拜通过皇室法令,从批准一家外资子公司的加入(48小时迅速完成审批)、签发签证(24小时)到确保新办公室的冷水机是满的(迪拜外包区大楼的管理者们负责装修和布置办公室)等各个方面,都给予了外包区广泛授权。二是迪拜将低廉的劳动力和现代化基础设施相结合,吸引到想把从呼叫中心到金融研发机构的信息技术密集型活动都外包出去的公司。外包区为外包提供商建立了覆盖欧洲、亚洲、美洲及中东等的全球性外包业务网络。同时启动了一个为投资者而设的居住计划,建设了各项活动、娱乐、休闲设施,为专家们提供各种居住及生活上的便利。三是迪拜外包区为吸引更多的外包企业,制订了配套的设施服务和优惠政策。其中主要包括:100%的免税,暂定50年,包括企业所得税、收入税、关税;100%的外国独资;货币自由兑换;收入、利润自由汇出;低廉的房产成本及法律支持;启动当地人才市场建设、加快人才培训;快速简单签证、便捷通关基础设施、一个窗口业务服务等。

(五)韩国马山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韩国于1970年设立马山出口自由区,开始以传统劳动力密集的加工制造业为主,在2000年之后逐渐增加贸易、物流、流通、信息处理、服务业等功能,后更名为马山自由贸易园区,积极发展信息技术离岸外包、业务流程离岸外包以及知识流程离岸外包,现已成为韩国服务离岸外包业的聚集地。其主要做法包括:一是为促进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的发展,韩国废除了财政经济部的《关税自由区法》,其内容被吸收、合并到产业资源部的《自由贸易园区法》之中,通过把性质相似的两部法律合并,使复杂程序简单化,通过将两个区合并运行达到最佳效果;二是园区不进入韩国国内的商品不受海关监管,不涉及关税,可以自由流通,投资自由;三是在政府管制放松背景下,马山自由贸易园区由于受土地紧张等制约,积极推动园区产业结构升级,采取鼓励离岸服务外包发展的措施,如对涉及国外商务的高技术服务业实行免征七年所得税的政策,远远优于制造业。截至目前,具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80%以上。

二、对中国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当前,印度、菲律宾、爱尔兰、迪拜、韩国等国家自由贸易园区积极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为中国的自由贸易园区开展离岸服务外包提供了重要参考模版。

(一)建立健全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中国的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离岸服务外包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这不仅会造成外商担忧,还会影响他们将业务外包转移到自由贸易园区的决心。因此,中国应根据本国实际,借鉴国外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离岸服务外包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成功经验。首先,出台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行业标准。受“重制造、轻服务”传统观念影响,中国一直存在服务价值不受重视现象,许多企业不得不把项目中的产品和服务合并报价、以产品收益弥补服务收益。因此,订立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行业标准,对于提高中国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的标准化程度是一个契机。其次,构建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业的监管体系。离岸服务外包业的监管日益成为影响离岸服务外包发展的一个关键制约因素,加强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业的监管关键措施是逐步落实以下几点:建立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评定体系、认证认可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体系建设,推动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安全的绩效考核,开展服务外包信息安全认证评估,引导和支持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尽快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等。再次,对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产业信息安全方面进行专门立法,设立数据安全中心。目前,中国已有基本完整的信息安全法律框架体系,但在信息安全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不断加强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行业在信息安全方面的保护力度。例如,出台配套的相关离岸服务外包产业信息安全法,用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另外,还可以在自由贸易园区设立专门的“离岸服务外包数据中心”,确保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离岸服务数据安全等。

(二)提升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信息公共服务印度是第一个着手树立品牌形象的离岸服务接包方,其独特的品牌优势为印度在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市场确立了地位。就中国而言,应大力提高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信息公共服务水平,打造“中国服务外包”国际品牌。首先,中国应借鉴印度成功经验,在海外市场宣传中树立中国统一的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品牌,宣传中国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的质量,通过各种会议、会展等场合宣传、展示中国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形象;其次,积极筹建和完善自由贸易园区内具有领导和影响地位的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协会、组织,针对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行业法律政策方面为政府提供有效建议,开展全球离岸服务外包市场营销与品牌建设,协会应积极动员、组织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拓展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市场,积极展示中国离岸外包服务提供商适应国际市场的能力,重点发展在国际上代表中国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的领军企业①,统一中国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信息,踊跃参与国际离岸服务外包行业贸易展等;再次,自由贸易园区离岸外包服务行业协会应代表中国离岸服务外包行业,就国际离岸服务外包标准、预期、趋势及最佳惯例等内容对自由贸易园区内各接包公司进行培训,遵循国际规范针对整个行业,定义关键性术语与定义,促进中国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与国际市场平滑接轨。

(三)加大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扶持力度政府应继续完善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提升对自由贸易园区离岸外包产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其他国家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发展的成功经验,国家应充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帮助自贸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首先,充分发挥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政策的促进作用,扩大政策覆盖面,在自由贸易园区积极制定并拓宽最新的优惠政策涵盖面,填补现有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推动体系的空白,延长政策时效,充分体现政策的普惠性。例如采取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产许可证的放宽政策、离岸服务外包服务软(硬)件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如营业税)的减免政策,对涉及国外商务的高技术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免征所得税等。其次,加强重点领域的支持,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拓展行业领域,推动从主要依靠低成本竞争向更多以智力投入取胜转变,打造以可持续离岸外包服务交付优势为内容的国际离岸服务外包核心竞争力②。再次,对自由贸易园区内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质认证等给予补助。例如对获得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0000(IT服务管理)、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证以及其他相关国际资质认证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可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

(四)增强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国际竞争力提高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自身的综合能力是获取更多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离岸服务外包订单的有效措施。首先,应提高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与客户交流沟通能力。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是开展离岸服务外包合作的首要前提,包括语言沟通技巧以及对离岸服务发包国文化背景的理解能力两个方面,这些能力的提升对进一步加深服务外包双方的信任与理解,帮助中国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争取更多外包订单十分重要。其次,提高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管理能力。企业管理能力的提升主要是指自由贸易园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企业通过比如资格认证等方式证明自身的离岸服务外包能力与服务水平,使海外服务外包客户直观了解自贸区服务外包企业的能力,增加对企业的认可度。再次,提升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承担项目的交付能力。承担项目的交付能力包括离岸服务外包接包企业的一系列技术、业务、服务等专业能力,其中技术能力主要指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独立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业务能力指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对其所服务的外包业务的理解和掌握能力,服务能力指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具备的向客户提供全方位、完善的外包方案能力。唯有如此全方位增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综合能力才能坚定国外客户信心,为中国自由贸易园区离岸服务外包的发展打下内在的坚实基础。

第2篇

关键词: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广东;东盟

20101年1月1日,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全面建成,这是中国第一个对外自由贸易区,在中国对外经济关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经签订了三个主要协议,即《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一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根据协议,2010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六个老成员(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尼、菲律宾、文莱)间的93%贸易商品关税降为零,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中国与东盟四个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则将在2015年实行零关税。同时根据协议,中国与东盟之间不仅在要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还要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这将进一步深化了中国与东盟经济关系。随着自贸区内生产要素流动障碍的减少和消除,自贸区的市场会进一步扩大。这种市场范围的扩大会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享受规模经济的利益。此外,区域内资金、技术、商品的流动更加自由便利,有利于企业优化配置要素,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可便利投资者根据不同国家的比较优势重新安排生产布局,寻找更有效率、更具竞争力的合作伙伴,从而更好地发挥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自由化对广东一东盟货物贸易的影响

《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于2004年11月签订、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共有23个条款和3个附件。《货物贸易协议》规定,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的全部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降为零。对中国和东盟六国,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四个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但是,二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限制,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二轨产品不得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二轨产品不得超过250个六位税目。

因此,2010年1月1日,只是一轨商品实现了零关税,加上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至此,中国一东盟之间实现零关税的商品比重约为93%,基本实现贸易自由化。这对于广东来说,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贸易壁垒的消除会带来贸易创造效应,一定程度上促进贸易规模扩大自由贸易区除了要求削减关税外,而且还要求最大限度地消除非关税壁垒,这样,双方的产品和服务能够比WTO更优惠的条件进入对方市场,部分原先不可能发生的贸易被创造了出来,产生贸易创造效应。广东与东盟不同国家在不同结构产品上具有互补性,双方都从贸易扩张中获益。

2005年,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并启动降税进程,这对广东与东盟的贸易扩大带来了积极的效应。2005~2008年广东对东盟出口增速分别为24.9%、26.7%、39.8%和20.3%;同期,进口增速分别为10.0%、16.4%、20.3%和7%。尽管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但2009年前9个月广东对东盟的出口仍保持正增长,进口降幅也大大低于全省进口降幅水平。

但是,贸易规模的扩大可能只是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原因在于:一是由于这次实现零关税的商品在2009年都已达到5%或以下(见表2),在自由贸易区建成后税率相对降幅也不是特别大,所以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货物贸易规模的提高。二是因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各自都规定了敏感商品,敏感商品的进口额不超过各自进口总额的10%。中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板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敏感产品。而广东的出口优势主要分布于纺织、服装、机电产品等,这些恰好是属于东盟划定的敏感商品,不利于广东刺激这些商品的出口。因此,短期看,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贸易规模的扩大,但长期看,随着零关税覆盖面越来越广,贸易创造效果也越来越大。

(二)优化出口结构,减少对发达国家的市场依赖广东与东盟贸易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广东优化出口结构。目前,广东出口产品中19.1%依赖美国市场,15.6%依赖欧盟,只有6.1%输往东盟。由于受到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干扰,广东产品常常受到欧美不少国家反倾销、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贸易壁垒的限制,贸易风险很大。与东盟贸易自由化后,有助于广东产品拓展市场空间。虽然短期内东盟难以替代欧盟成为广东的第三大出口目的地,但所占比重肯定会提高。同时,东盟国家承认中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有利于广东的产品规避反倾销风险。而且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内可改变原材料进口地、加工地,减少贸易战。

(三)广东在资源类商品、农产品、机电产品方面的贸易逆差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从表1可以看出,2000~2007年,广东与东盟贸易逆差额持续扩大,2008年才略有降低。2000~2008年,广东与东盟的贸易逆差累计额达1007.13亿美元。从主要贸易国别看,马来西亚是广东与东盟贸易中的最大逆差国,累计逆差446.89亿美元,占广东对东盟贸易逆差总额的44.37%,其次是泰国,累计逆差305.88亿美元,占30.37%,第三是菲律宾,累计逆差254.26亿美元,占25.25%。广东与印尼贸易的多数年份是逆差,累计逆差57.09亿美元,占5.69%,但2008年与印尼的贸易实现了顺差3.36亿美元。

逆差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资源禀赋差异使得自然资源匮乏的广东从东盟国家进口大量的煤、天然橡胶、石油等资源密集型商品。第二,东盟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上具有竞争优势,使得广东的农产品逆差扩大。第三,广东的加工贸易方式所导致,广东处于国际产业转移链的下游,即发达国家将部分产业首先转移到东盟国家,然后再将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转移到广东。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美、日本以及亚洲“四小龙”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在东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珠三角地区,使广东成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世界性生产基地,由此形成了广东从东盟逆差方式进口原材料及零配件,在国内进行加工组装,然后再以顺差方式出口到美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的格局。

广东正在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对东盟资源型产品和电子元器件产品需求日益增长。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我国降低关税同样对东盟各国产生出口刺激作用。未来资源短缺的广东会进一步扩大对这些国家石油、石化、木材、纸浆等产品的进口。此外,东盟国家也会继续发挥农产品优势,如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咖啡、棕榈油、椰子油、榴莲等,广东是进口较多的省份。

二、中国一东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广东——东盟服务贸易的影响

2007年1月,中国和东盟签署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根据《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了新的市场开放承诺,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东盟各国也在其WTO承诺基础上做出了新的开放承诺。《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会对广东产生以下影响。

(一)有利于双方服务部门的互利合作,增强竞争力,扩大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协议》的制度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市场开放承诺都高于WTO,这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双方服务部门的互利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竞争力。目前,广东与东盟各国都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服务业、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成为必然选择。根据钱纳里等人的研究,当人均收入达到2000美元以上,经济进入工业化后的稳定增长阶段,进入“高额消费阶段”第三产业比重上升,甚至可能超过第二产业,而且第二产业内部,资本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逐步下降,知识密集型产业的比重逐渐上升,技术先进的产业成为主导产业,经济增长出现平稳的趋势。广东与东盟老成员之间的人均GDP都超过2000美元,正是服务业大发展的时候,这无疑会给双方的服务提供者带来好处,促进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广东与东盟各国的服务贸易也将有望大幅增长。特别是双方在货物贸易和其他产业领域的投资不断增加,必然进一步增大对物流、金融、保险等服务的需求,会给双方的服务贸易带来新的机遇。

(二)广东可能在与东盟的服务贸易方面存在逆差目前,关于广东与东盟在服务贸易上的数据比较难以搜集,但在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上,东盟大多成员好于广东,在相互开放市场准入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广东的服务贸易也存在逆差。根据广东统计年鉴的数据,2008年,广东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为42.9%(详见表2),而根据东盟秘书处的数据,东盟成员中除文莱、老挝和缅甸数据不详,越南和柬埔寨的数据低于广东外,东盟其他5个成员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都高于广东,其中新加坡高达68.2%,居于领先地位;马来西亚为53.5%,菲律宾为49.2%,印尼44.3%,泰国43.2%。目前,在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尤其是服务外包方面,东盟各国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虽然《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2012年珠三角地区的服务业比重达到53%,而且广东政府大力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广东的服务业竞争力也将提升,但广东与东盟的服务业差距难以在短期内消除。

三、中国一东盟投资自由化对广东一东盟投资关系的影响

在2009年8月15日举行的第八次中国一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上,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一东盟投资协议》,为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相互投资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标志着双方成功完成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谈判,为2010年建成中国一东盟自由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投资协议》是要在中国一东盟之间“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促进双方区域内的相互投资。因此《投资协议》提出了用“投资促进”的方式来实现“投资便利化”。所谓的“投资促进”就是鼓励中国与东盟组织投资促进活动,比如每年一度在广西举行的投资促进活动,以后可能还会在中国和东盟各地增加各类商贸配对活动。《投资协议》还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便利化”的具体措施,要求中国和东盟间在四个方面开展投资便利化合作:(1)为各类投资创造必要环境;(2)简化投资适用和批准的手续;(3)促进包括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和程序的投资信息的;(4)在各个东道方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为商界提供包括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持与咨询服务。据估计,《投资协议》生效后,中国与东盟的相互投资将有望增长60%。《投资协议》的实施将对广东与东盟的相互投资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有利于广东吸收更多的东盟国家投资及其他国家(地区)资本在改革开放初期,东盟就开始了对广东投资。根据2009年广东统计年鉴有关数据,1979~2008年,东盟对广东的直接投资项目累计4021宗,合同金额129.9亿美元,实际投资74.4亿美元,实际外资利用率57.4%,占同期对华实际投资额(520亿美元)的14.3%,占同期广东吸收实际外资总额3.48%。尽管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东盟对广东的实际投资额仍增加到7.69亿美元,占同期对华实际投资额的13.9%,占当年广东吸收实际外资额的4.01%(详见表3)。2009年1~10月,东盟对广东的直接投资项目92宗,合同金额2.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7.1%;实际投资5.8亿美元。目前,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已经成为广东吸收外资的一个重要来源地。

目前东盟十国中,除了老挝之外的九个国家都对广东进行了投资,但投资额仍然主要来自东盟老成员。2002~2008年,新加坡对广东实际投资58.19亿美元,占东盟对广东投资总额的73.06%%,占首,位,其次是文莱,占6.32%,马来西亚占7.79%,泰国占6.91%,印尼占4.62%。

广东与东盟各国在自然资源和产业结构上各有所长,产业互补合作有较大的空间。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的电子电器、石化、汽车等产业,以及金融、航运等服务业水平较高,积累了比较先进的技术、人才和经验,具备较强的对外投资能力。广东正在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力建设包括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在内的现代产业体系。此外,广东还加大电力、能源、高速公路、城际快速交通等重大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今后几年上述领域投资将超过1500亿美元,涉及200多项重点项目。大量的投资机会将会吸引更多的东盟资本前来投资。而且,广东经济发展快、市场广阔,增加对广东的投资也为东盟国家的产业转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契机。

(二)有利于加速广东企业投资东盟广东对东盟投资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快。截至2008年年底,广东累计在东盟设立企业162家,协议投资额达15.38亿美元。其中,112家企业是在2002年后设立的,占广东对东盟投资企业数的69.1%,涉及协议投资14.7亿美元,占广东省对东盟协议投资总额95.6%。

投资模式上,广东资本也在进行积极探索。从最初的单一企业对东盟投资开始向设立贸易合作区、集群投资方向发展。2006年,总书记访问越南时,确定在越南北部和南部建立中国与越南经贸合作区,广东省深圳市成为中国第一个获得参与中越经贸合作区建设资格的城市。2008年10月22日,深圳一海防经贸合作区在北京签约,规划占地面积800公顷,总投资约40亿美元,是广东在越南投资的最大项目。深圳一海防经贸合作区,作为中越两国经贸合作的典范和重要载体,将会带动广东内企业集群式“走出去”,成为广东省开拓东盟市场,提高合作水平的重要平台。

《投资协议》的实施有利于广东企业到东盟投资。实际上,根据《投资协议》原则和宗旨,东盟国家已经纷纷行动起来,准备迎接广东的资本。如泰国政府于2009年11月23日启用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一站式投资服务联络中心,中心由20多个政府重要部门组成,将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与指导,并方便快捷地与政府各部门联络。2009年11月,当书记访问泰国时,泰国工业部长参差明确希望广东投资者成为该中心首批服务的外国投资者。此外,新加坡、菲律宾也建有类似的投资便利机构。

四、推进广东与东盟经贸关系发展的对策建议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的第一个对外自由贸易区,也是东盟的第一个对外自由贸易区,它的建成将会给双方带来极大的期待,机遇与挑战并存。广东作为我国的开放前沿阵地,应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中有所作为,积极推进与东盟的经贸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一)扶持优势产业,提升“广货”在东南亚市场形象中国一东盟货物贸易自由化后,为广东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出口提供了更好的机遇。一方面,广东要扶持和扩大既有优势产品的出口,如纺织服装、鞋类、陶瓷、灯具、鼓励机电产品等。另一方面,要培育具有发展潜力和较高的技术含量的产业和产品,在更高层次上推动出口结构升级和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扩大“广货”在东盟市场占有率的同时,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该引导企业树立“广货”在东南亚市场的形象。相对于欧美日、韩国等大型跨国公司的产品,中国产品在东南亚市场被认为是低质量的象征。中国摩托车被越南人形容为“过不了两坑水”而退缩山区农村市场。随着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资本进入东盟新四国市场,这些国家对产品的认同观也在发生着改变,广东企业在开辟这些新兴市场的时候不能轻视,无序竞争,不能继续以原有的低价低质的营销模式,要重视产品质量,要树立好“形象”。

第3篇

一、所得税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关系

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界定了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易模式:(1)在一个成员境内将服务提供至任何其他成员境内(跨境交付);(2)在一个成员境内,向其他成员在该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3)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业存在);(4)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其派往其他成员的自然人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所得税措施能够对上述服务产生影响,主要问题在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两方面:

1、双重征税

在所得税领域,多数国家普遍同时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这就产生了三种类型的双重征税:(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2)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3)来源地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这些类型的双重征税在服务贸易中也会出现。比如:

(1)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乙国认定A银行的利息收入为来源于乙国的所得,要予以征税;而A银行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该笔利息所得也要在甲国纳税。这样,该笔利息就面临双重征税。

(2)甲国A公司在乙国注册成立一个子公司B提供服务。乙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B公司为乙国居民纳税人。甲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还采用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如果B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在甲国,则B公司同时也是甲国的居民公司。这样,B公司的境内外全部所得要同时向甲国和乙国纳税。

(3)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将贷款交给其在丙国的分公司C使用,利息由分公司C承担和支付。如果乙国对利息的来源认定标准为借款人为居民的所在地,丙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则A银行的该笔利息要同时被乙、丙两国主张来源地管辖权从而被双重征税。

2、税收歧视

一国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时,仍可通过所得税措施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

比如,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B,B的营业利润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如果乙国对B营业利润的征税要比从事相同业务的本国居民公司更重时,就产生了税收歧视。

再比如,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根据乙国法律,B公司从乙国银行取得同等条件贷款并支付利息时,该笔利息是可以从B公司应税所得中扣除的。但是,如果乙国法律不允许B公司将支付给甲国A银行的利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对甲国A银行产生了歧视,会影响乙国公司寻求甲国银行的贷款服务。

因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会构成服务贸易自由的壁垒。

二、消除所得税贸易壁垒的国际机制

尽管自由贸易理论倡导消除贸易壁垒,但现实中许多国家仍对国际贸易施加限制。因此,贸易壁垒的消除需要国际机制。就服务贸易来讲,消除所得税壁垒的国际机制主要是由WTO体制和国际税收协定提供的。

1、WTO体制

对于服务贸易面临的所得税壁垒,GATS的作用主要是消除对服务提供者的税收歧视。GATS第17条是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要求WTO成员在承诺开放的部门,应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因此,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歧视,陛所得税措施就在被禁止之列。

但是,GATS下的国民待遇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属于具体承诺的范围。如果一个成员没有把有关服务部门列入承诺表,则该成员就没有在该服务部门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该成员对未列入承诺表的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市场准入并采取歧视性所得税措施,并不违反GATS义务。

因此,GATS的国民待遇对税收歧视的消除作用是有限的。此外,GATS也没有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这就需要国际税收协定发挥作用。

2、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具有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作用。

(1)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主要解决两个居民管辖权的重叠以及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对于两个居民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的做法是确定由一国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另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则转化为对“非居民”的征税权②。此时仍存在双重征税,但可通过消除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机制来解决。

对于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首先在缔约国之间划分征税权,如果征税权划归居住国或来源地国单独享有,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双重征税;如果征税权划归两国共享,则对来源地管辖权进行适当限制,并由居住国采取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上述机制可以消除服务贸易所面临的双重征税。

一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时,首先要看商业存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根据GATS第28条之定义,商业存在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根据OECD范本第5条和第7条之规定,如果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的独立人或子公司提供服务,它们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另一成员不能对该服务提供者的所得征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如果是通过分公司提供服务,则分公司构成常设机构,但另一成员只能对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此时居住国应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如果服务贸易是跨境提供的,那么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取得的诸如利息、股息等所得在当地缴纳预提税时,这也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的解决方法是:限制来源国的预提税税率,同时居住国采取抵免法。

自然人流动也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当自然人流动取得独立劳务所得时(比如律师、会计师提供服务的所得),根据第7条常设机构原则处理;对于受雇劳务所得,也有相应地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

(2)税收歧视

国际税收协定中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要求缔约国一方的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纳税义务,不比缔约国另一方的人在相同情况下(inthesamecircumstances)更重。以OECD范本第24条为例,该条规定了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扣除无差别和资本无差别等方面的内容:

国籍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的负担更重;常设机构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负,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该另一国企业;扣除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在确定该企业的纳税所得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资本无差别指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的缔约国一方企业的税负,不应比该缔约国一方同类企业更重。

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的意义在于:对于WTO的成员来讲,税收协定中无差别待遇的适用不以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是否属于东道国服务贸易承诺表开放的行业为前提。即使提供的服务不在承诺表之列,也应适用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

因此,就前面所举的例子而言,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分公司提供服务时,常设机构无差别能够使得分公司的税负不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东道国企业;扣除无差别则能够保证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能够与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

三、现行机制评价

从上可以看出,在消除所得税壁垒方面,GATS和国际税收协定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事实上,国际税收协定的职能与WTO倡导的自由贸易是相吻合的。不过,GATS不具有消除双重征税的功能,消除税收歧视的作用有限,消除所得税壁垒仍然是国际税收协定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这一体制存在着下列问题:

1、GATS的非歧视原则不能有效消除税收歧视

GATT/WTO的实践表明,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对于消除货物贸易壁垒具有重要意义。GATS也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

GATS第2条规定,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GATS的国民待遇属于WTO的具体承诺不同,最惠国待遇是WTO成员普遍遵守的义务,不受WTO成员具体承诺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WTO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市场准入,即使该类服务并非具体承诺表中承诺开放的,也要遵守最惠国待遇义务。

但是,GATS第14条(e)款规定,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WTO成员之间的差别待遇,如果是源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就不是对最惠国待遇的违反。也就是说,如果有甲、乙两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都在丙国提供服务,假如根据甲丙和乙丙之间的税收协定,甲乙的服务提供者在丙的待遇存在差别,丙并不因此违反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所得税待遇,一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所得税差别待遇在GATS下是合法的。显然,这与WTO体制追求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是不匹配的。

至于国民待遇,GATS第14条(d)款规定,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所得税差别措施,只要差别待遇是为了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平等或有效地课征所得税,就不构成对国民待遇义务的违背。根据该条款的注释,如果税收差别是基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税负差异等因素产生的,也不违反国民待遇。

2、税收协定对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消除也不彻底

(1)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的主要职能是消除双重征税,但其适用仍需要缔约国国内法的配合。即使税收协定规定了免税法或抵免法,在适用居住国国内法时,仍然可能存在双重征税问题。比如,居住国采用限额免税法,当居住国的税率低于来源地国税率时,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就不能得到全额抵免,因为此时抵免限额小于其在来源地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这意味着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所面临的双重征税不能完全消除。

此外,税收协定主要是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而不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按照OECD的定义,法律性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双重征税都属于法律性双重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对公司利润征税,又对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在股东环节征税。对于经济性双重征税,有的国家有消除机制,但有的国家认为没有必要消除。OECD则认为,如果国内法不予以缓解,那么在国际上也不必予以缓解。因此,税收协定本身普遍缺少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机制。

(2)税收歧视

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的适用是以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为前提的。由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而税收无差别待遇又要求基于相同情况进行比较,这意味着非居民通常不能在来源地国主张给予当地居民的全部优惠。OECD范本第24条第3款第2句就规定,常设机构无差别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此外,非歧视待遇原则只适用于对来源地所得的歧视,不适用于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歧视。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居民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税负比应税所得相同但所得只来自于境内所得的居民更重时,税收协定是不予以管辖的。前面提到的限额抵免就反映了这一问题。

再者,经济性双重征税所导致的税收歧视也不在税收协定管辖之列。比如,一些国家虽然有减轻居民股东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的优惠,但不给予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外国股东。由于支付给外国股东的股息所缴纳的预提税是对毛收入的征税,而国内股东获得股息一般是以净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股东的股息税负要高于境内股东。

3、WTO和税收协定都无法解决多边的税收问题

(1)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但跨国公司的经营是多国背景的,这就产生了下列问题:

首先,双边税收协定难以解决来源地管辖权重叠产生的双重征税。双边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因此,对于前面所举的两个来源地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例子,由于A银行不是乙国和丙国的居民,就无法适用乙、丙两国间的税收协定来消除两个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除非甲、乙两国税收协定约定乙国放弃来源地管辖权。但是,税收协定一般缺少这样的安排。

其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多边范围的避税问题。在一国存在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时,也能够为跨国避税提供空间,税收协定滥用(treatyshopping)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一国可以采取反避税措施,但对因此可能造成的资本外流的担心会限制一国采取反避税措施。

再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税收竞争问题。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各国可能会竞相给予税收优惠措施,由此可能产生税收竞争问题(taxcompetition)。但是,税收协定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并不限制缔约国给予非居民更多优惠的做法。此外,双边税收协定无法约束第三国优惠措施的给予。况且出于吸引外资和担心资本外流的考虑,一国一般不会在税收协定中约束自己的税收政策。

(2)WTO

WTO是一个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并没有限制或约束其成员所得税税基、税率等的内容。由于WTO并不涉及一国税收体制,因此,一国给予外国投资或服务提供者比国内更多的优惠是不禁止的,反而可能是鼓励的。事实上,GATS的国民待遇关注的是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的服务提供者,并不禁止“超国民待遇”。此外,在GATS体制下,也没有类似于货物贸易的补贴制度来限制WTO成员对本国服务出口的税收补贴。

四、结束语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贸易、投资和税收之间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一方面,对投资的歧视性所得税措施会对国际服务贸易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各国竞相采取税收优惠也会对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扭曲作用。

第4篇

(一)采取“软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不同的自由贸易协议在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中智自由贸易协定》与《

 

第5篇

[论文摘 要]在国际贸易人文化发展这种重要趋势的背景下,研究其对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所带来的影响有着重大的意义;探讨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把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应对贸易壁垒列入“人文贸易”的系统化研究范畴,也有助于大大提高贸易政策的有效性、全面性。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内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贸的变化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正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悄然形成,即贸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贸易)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它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纳入WTO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使国际贸易活动不仅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而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

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义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和H-O原理都只是重视贸易的总量,很少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使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贫富分化等。

现代人文主义思想从根源上改变了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错误价值导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从GATT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演变成WTO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寻求的人类对资源利用能力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利用质的提高,而非对资源利用量的扩大;从更深层次上讲,也是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的体现,是贸易人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动摇

第一,对指导国际贸易理论价值取向的哲学思考。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假设,是现代经济学产生、发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与起点。经济学研究主要建立在人们受自身利益驱动并能做出理性决策的假设基础之上。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在国际贸易内形化的新价值取向。人文贸易的哲学基础现代人文主义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其哲学价值取向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严重挑战。

第二,对传统自由贸易能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质疑。关于自由贸易可以改善经济福利的论断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和最广泛接受的原则之一。它在构造国际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单一市场地区,如欧盟和WTO)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自由贸易理论论证的条件假设中都没有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计入生产成本。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其实是一种“虚拟”、“现时”的增长,其增长的背后忽略了“现实”、“延时”的补偿成本,如果考虑环境成本带来的财富和福利的损失,传统的自由贸易会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结论实际上可能站不住脚。 转贴于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随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许多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如生产过程和方法(PPM)问题和双重环境标准的争论对现有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质疑;环境补贴和与环境成本内在化有关的生态倾销问题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等。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将从新的角度思考两者的协调问题。

三、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

(一)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目标

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必须以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对外贸易的人文化发展。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与人文化发展方向内涵是一致的。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跳出传统意义上的片面追求贸易额的“可持续”增长,而是在关注贸易总量的同时还应关注贸易的实际质量,从以物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从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到追求长期综合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效益来源,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必须重新审视外贸效益来源。首先必须建立人文贸易的评价体系,在衡量外贸效益的经济指标体系中增加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客观评估外贸对国家经济、生态、社会带来的整体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外贸效益的来源,对资源投入与贸易收益严重失衡的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其负外部性,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收益的现实增长。

第二,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贸易与环保法规、政策的协调,充分考虑贸易政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环境政策对贸易的扭曲代价,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双赢;其二是建立人文贸易措施保护体系,推行绿色贸易行动计划,合理建立中国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既可以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又可以实现以人为本,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保障体系。

第三,构建应对国际贸易“人文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伴随着“人文壁垒”的产生,为了防止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构建相关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人文贸易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垒”的变化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测、预防控制并及时矫正不良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看

[1]Ota Sik, Fred Eidlin, William Graf:For a Humane Economic Democracy,Journalof Economic Literature [M]Vol, 24, No, 3 (Sep, 1986), pp,1233-1234

[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美]马克A卢兹.经济学的人本化[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第6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题征文选题范围

1、面对世界经济严峻形势,中国外贸结构调整、升级换代的思路

2、应对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

3、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我国利用外资政策与策略

4、对外资本投资与并购的研究与分析

5、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研究

6、资本流动自由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7、金融危机对我国外经贸的影响及启示

(二)主办单位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

天津市国际贸易学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协办单位

《国际贸易》杂志社

《对外经贸实务》杂志社

《国际贸易问题》杂志社

《国际市场》杂志社

(四)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请您认真阅读以便您的论文能顺利进入评审阶段。

(五)征文截稿日期为2009年6月10日,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参评。

(六)中国国际贸易学会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东城区台基厂头条10号,邮编100005,或北京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办公区,邮编:100747

咨询电话:010-65124375、65241816

(七)评奖办法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负责组织评审,根据“公平、公正、重质、择优”原则,评定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各地商务厅(外经贸)厅(局、委)的同志撰写的符合征文主题、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将继续评定特别奖。由中国国际贸易学会颁发奖杯、证书或纪念品。获奖作者将被邀请参加2009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年会暨国际贸易发展论坛活动。获奖征文将入选“形势与对策”论文集报送有关部门和公开出版发行。一、二、三等奖论文推荐到协办单位杂志刊登。

请各省、市、自治区商务(外经贸)厅(局、委)给予协助,请各省市国际经贸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宣传推动和组织工作。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

天津市国际贸易学会

第7篇

    毕业论文是商务英语专业教学计划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对学生2年半学期各门课程学习效果的检查.其主要目的是:

    1、培养学生的英语阅读、写作能力及运用商务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2、检查学生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并将论文成绩作为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之一。

    3、训练学生搜集运用资料的技能,同时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增强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 论文写作要求:

    1、以英文/汉语完成论文写作。

    2、字数要求不低于3000个单词或字, 统一采用A4(210x297mm)页面复印纸单面打印.其中上边距2.8cm,下面距2.5cm,左边距2.5cm,右边距2.5cm,页眉1.6cm页脚1.5cm装订线0.5cm.字间距为标准,行间距为1.25倍行距.页眉内统一为:用5号宋体

    3、论文的内容要与本专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相结合,要求论述者阅读一定量的英文和中文资料,能够对所有的资料进行合理删减、组织和编辑,掌握论文撰写的结构与布局。要求语言流畅,层次清晰,论点明确,论据充分。具有以下特性:

    1) 科学性:观点正确,论据充分可靠,结构合理,能反映出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系统掌握的程度及其某一问题有较深理解很认识

    2) 实用性:选题应该具有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应该体现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 逻辑性:论证应该有力,层次应该分明,逻辑应该严密,结构应该完整合理

    4) 技术性:应该具有收集整理运用材料的能力,语言表达应该清晰准确,格式应该规范

    4、写作时间安排:

    1月14日:学生与导师见面选题和开题

    1月15日-3月25日学生写作,提交提纲,初稿,导师修改并将完成情况向系里汇报

    3月31号前根据导师的修改意见完成第二稿交导师修改

    4月7号前完成定稿并按照要求打印装订成册.打印3份,交系里2份

    4月8号-4月13号准备答辩,原则上采用英语答辩

    2007年4月14号论文答辩,原则上采用英语答辩

    5:论文成绩评定:采用5级记分制,及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等.其中优秀没,良好等次的人数分别按不高于15%,20%的比例评定.终结成绩必须经指导老师学院毕业论文指导小组认定.

    6:特别说明:

    毕业论文写作是严肃的事情.严禁抄袭剽窃他人论文.一经发现此次论文成绩判为0分.

    三、 论文选题方向:

    1、商务英语教学改革的方向,途径,课程设置等

    2、商务英语教学在新形势下的影响和意义;

    3、我国贸易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4、商务英文翻译技巧;

    5、江西招商引资探讨及其对策

    6.WTO保护期过后对我国的影响;

    四、 论文设计与拟定的程序:1、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根据本指导书提供的选题范围,从中选择论文方向,确定题目。(注:选择其他的题目,需与指导教师商议确定)

    2、 搜寻与本人论文题目相关的资料,文献,形成论文大纲,注意论文结构安排的合理性。

    3、 论文结构:包括题目,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目录和正文. 详见后面附件

    附件1:

    外语系英语专业(高职)毕业论文选题(商英专业)

    1. 《商务英语课程设置的探讨》

    2. 《跨文化因素对英汉翻译的影响》

    3. 《商务英语的特点及翻译技巧》

    4. 《商务英语函电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

    5. 《单证员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6. 《商务英语函电翻译技巧》

    7. 《商务谈判中英语的重要性》

    8. 《浅谈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

    9. 《中国退税制度的改革及其影响》

    10. 《商标名称的翻译与策略》

    11. 《外贸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与控制》

    12. 《2007年外资银行在我国本土注册探讨》

    13. 《我国利用国际贷款/国际援助现状分析》

    14. 《WTO与我国反倾销探讨》

    15.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之现状》

    16. 《内陆地区对外贸易发展策略研究》

    17. 《中印两国两国对外贸易战略分析》

    18. 《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19. 《浅谈商务英语写作时避免修饰语错位的方法》

    20. 《商务函电翻译的用词技巧》

    21. 《外商直接在华投资探讨》

    22. 《社会文化迁移对中国式英语的影响》

    23. 《我国外贸出口品牌战略的实施与研究》

    24. 《商务英语专业口语课程教学探讨》

    25. 《入世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26. 《应对经济全球化,加快我国企业跨国经营》

    27. 《英语写作中常见中式英语分析》

    28. 《入世商务英语写作的研究》

    29. 《制单工作在国际结算中的地位》

    30. 《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探讨》

    31. 《浅谈实质利益谈判法》

    32. 《国际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33. 《商务英语写作中的错误与商务英语写作教学之间的关系》

    34. 《清算所在期货市场上的地位》

    35. 《跨国公司在华扩张模式透析》

    36. 《汉译英中遇到新词语的译法问题》

    37. 英汉互译中词义的不对应(文化意义、风格意义、修辞意义等)

    38. 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与反倾销

    39. 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

    40. 我国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之探讨

    41. "10+1"自由贸易区未来前景展望

    42. 汉语中新词汇的翻译技巧

    43. 商务英语的特征与翻译

    44. 珠江三角洲外贸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5. 南昌现利用外资纵谈

    46. 广州/深圳等地区三资企业结构分析

    47. 浅谈广州等地区外贸企业的困境与出路

    48. 浅谈广州等地区出口产品结构的市场分布

    49. 商务英语专业毕业生就业岗位之探讨

    50. 单证员跟单员等资格证书现状思考

    51. 礼仪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

    52. 跨国公司的本土化经营战略及其实施

    53. 中国在亚洲区域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54. 延长我国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问题探析

    55. 中国贸易的现状和前景

    56. 我国西部地区引进外资问题研究

    57. 人民币业务对外开放之探讨

    58. 浅谈涉外合同英语特色

    59. 海外投资与出口贸易的相互关系

    60. 文化和地理因素对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影响

    61. 绿色壁垒对关税壁垒的替代效应研究

    62.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调整与我国贸易发展

    63. 贸易磨檫及其解决机制研究

    64. UCP600-信用证领域的新规则探讨

    65.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

    66. 浅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67. 我国纺织业出口竞争秩序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

    68. 浅谈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利弊

    69. 经纪佣金商或场内经纪人在期货交易中的地位

    70. 浅谈商检证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附件2 开题报告格式

    商务学院

    高职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名称: 中国家庭企业管理创新研究

    题目性质:     研究论文          

    学生姓名:      XXX        

    专    业:     工商管理       

    学    院:     XXXX        

    年    级:       04级          

    指导教师:      XXX          

    一、    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家族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壮大,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的家族企业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如家长式的管理方法、企业基础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后续发展无力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着我国家族企业的发展壮大,而且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研究我国现阶段家族企业如何进行管理创新,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家族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家族企业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促进家族企业持续发展已显得尤为紧迫。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步骤、方法

    本文从我国家族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管理创新的理论为指导,对我国家族企业如何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创新进行深入地研究。首先评述了国内外学者对家族企业管管理创新含义的不同看法,提出了家族企业管理创新的含义、构成要素及内在机理,认为我国家族企业进行管理创新的有效性在于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家族企业的经营目标,有利于充公调动企业员工尤其非家族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家族企业管理创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指出了我国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如在管理创新过程中仍然存在家长式决策、缺乏战略管理和基础薄弱等诸多问题,所有这些在客观上要求创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以促进家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再次,要创建一种适合我国家族企业实情的管理模式,就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好我国家族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因此,本文指出了我国家族企业开展管理创新面临着外部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三、研究工作进度

    1、教师报题(2006.11.1----11.15)

    2、网上公布毕业设计题目和指导教师(2006.11.20)

    3、学生选题(2006.11.20---12. 15)

    4、落实任务(学生与导师见面,交电子邮箱地址)(2006.12. 1---12. 25)

    5、学生上交开题报告(纸字稿)(2006.12.25----2007.1.15)

    6、中期论文检查(交电子稿)   (2007.4月1日前)

    7、论文上交(纸字稿附电子稿)(2007.4.15----2007.5.1)

    8、07届毕业设计答辩(评定学生成绩)(2007.6月初)

    9、07届优秀论文评定(2007.6.15)

    10、07届优秀论文汇报会(2007.6下旬)

    四、主要参考文献

    [1]顾文静,温州民营企业实行委托---制的障碍分析,经济管理。2002.2

    [2]甘德安,中国家族企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3]苒明杰,管理创新,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

第8篇

关键词:贸易自由 反倾销 关系 经济关系

一、贸易自由化的含义

贸易自由化指的是:一个国家对于外国的服务、商品的进口采用的限制渐渐减少,提供了一定的优惠及待遇给外国服务和商品的进行过程,不管是从关贸的协定或是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而言,都是以自由化为主体。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原于比较优势论(由亚当和大卫提出)。这一理论认为,对一个国家而言,不单单是在本身具有超过其他国家的产品上有优势,而且对于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进行专业生产也是有利的。通过贸易的互通,各个国家在具有相对较高生产力的领域从事专业化的生产对于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非常有利。

二、反倾销的含义

要想正直理解反倾销的含义就要先从“倾销”的概念入手。倾销(即Dumping),指的是一个国家或是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以低于国家市场价格或者是低于成本价格将商品进行销售至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行为活动。假如在一项贸易的过程中,一个产品从一个国家出口至另一国时,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本国内消费相同产品的价格,是以低于正常的价值流通进入另一个国家商业渠道的,这个产品即会被认定为倾销。而反倾销(即Anti-Dumping)指的是对于外国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用的抵制方法。一般是对于倾销的外国商品除了征收进口税外还再增加其他的税,让该产品无法低价销售,而这种税就被称为反倾销税。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有以下规定:成员要实施相关的反倾销措施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确定存在着倾销事实;第二,确定对于国内的产业造成了一定具有实质性的损害,或对于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制约;第三,确定倾销、损害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在协议中对反倾销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实际上每个国家都是在各做各的,都将反倾销当成贸易战的主要方法。

三、贸易自由化、反倾销之间原关系分析

1.反倾销实际上是贸易自由化的产物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组织下,各国进行了多次的贸易谈判。之前的5次谈判主要让各种应税商品的关税得到了相应的减免。第6次的谈判是在日内瓦举行,此次的谈判涉及到农业产品、工业产品等,内容广且复杂,对工业商品的关税减让涉及到线性减税及全面的减税。第7欠为东京回合,消除非关税壁垒为主的谈判,达成了某些关于公平贸易的协议,包括进口许可证、政府采购协议等。第8次为乌拉圭回合,总共有超过100多个国家参与,主要取得了关税进一步降低、减税产品贸易额达1.2万亿美元减税幅度为40%,且有近二十个产品大类实行0关税;非关税壁垒受到制约,并且达成了12个全球性的降低非关税壁垒的协议(包括工业、农业、服装);对于多边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是制约各个成员国之间贸易的规范化的组织,是贸易运行的基础,基是以贸易自由化为根本的原则。这原则指的是通过谈判进一步减少贸易的问题,促进扩大,这些在贸易中存在的问题不单单指的是进口的关税,还包括进口限额等选择地限制进口数量,政策通过多咱方法对进口的限制以及汇率政策方面的限制办法。这样,就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要按照WTO的要求对于贸易的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贸易自由化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市场和世界的市场联系起来,但是,同时国内的产业也受到外来等原因的影响,风险也会越来越大,通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国内产业提供一定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实行和世界贸易要求让关税和传统非关税措施对与本国的初始产业及敏感产业很难再发挥作用,这种时候,世界贸易组织所确定的反倾销政策就成为了每个国家保护本国企业的一种有效方法,由此可见,反倾销政策其实是贸易自由化的产物。

2.反倾销政策是贸易自由化的一种过渡性贸易经济救援

贸易经济救援也称贸易救济,指的是当国外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时候,该国家的政策所采用的减轻或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方法。这是WTO所规范并许可的,同时也为欧盟、日本、美国等主要的贸易国所广泛运用。一般来说采取贸易救济的方法表现有经过国内产业或由一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而自行采用的,相关部门发起一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政策调查,最后确定对国外进口加征关税或是执行配额的管理。这其中,反倾销的政策是运用最为广泛的方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相关法律与规定的规范,包括相关经验的技巧成熟,我们国家的政府和企业也一定可以按照世界贸易的相关规定,更加积极、合理并有效运用反倾销措施,在保护国内产品的同时强有边的制约对我们国家乱用反倾销的问题。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水产贸易;国际合作;贸易额预测;潜力评价

中图分类号:F752.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5-0173-02

一、引言

中国在水产品方面的进口和消费,在过去几十年迅猛增长,这得益于中挪两国水产品贸易的良好合作关系。随着中挪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以水产品为龙头的两国贸易额会进一步快速增长,这一趋势持续带动挪威水产品的出口。挪威在渔及渔制品方面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但从当前中国进口挪威水产品表现来看,挪威的渔业贸易结构不平衡,鳕鱼供应过量,价格也处于历史最低值,而挪威三文鱼最近几年价格强劲上涨,超出人们预期,并在2013年底达到新高。鲭鱼价格当前有所回落,但是预计随着中国需求的进一步上升,价格也会有所回升。为了进一步理清中国和挪威两国水产品贸易的结构和特征,了解现状,预测发展趋势,论文以中挪2000―2013年两国水产品贸易值为研究数据,采用一阶灰色方程模型GM(1,1),对两国未来几十年的双边水产品贸易结构和特征,以及总量情况进行描述及预测。

二、研究设计

(一)GM(1,1)模型的建立

(1)为1995年中挪双边水产品贸易额(美元),对预测值和实际值做残差检验,级比偏差检验,相对残差| ε(k)|

由上表可以清晰地看出,随着时间推移,中挪水产品贸易额的预测值逐渐趋于稳定在40亿美元附近。

当然,中国对挪威水产品进口的动力依靠中国市场的扩大,加强中挪两国联系和合作对水产贸易发展更为有利,因此,构建两国自由贸易区不失为最优选择。

参考文献:

[1] DeVoretz.D.J.and K.G.Salvanes.Demand for Norwegian farmed salmon:A market penetration model.In Proceedings of the SecondConference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Fisheries Economics and Trade,1988.

[2] White.K.J.A general computer program for econometric methods―SHAZAM.Econo-metrica,1987,(46):239-240.

[3] Pishayasinee Mulapruk,Ian Coxhead. Competition and complementarity in Chinese and ASEAN manufacturing industries[J].AAE Development Workshop,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