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30 10: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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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任务安排和任务提醒,用户能够很明确自己的在特定时间内的待办事项而不会错过某项重要的任务,同时,通过对自身邮件进行任务管理也能为他人提供方便,因为电子邮件是一个相互交互的过程。Gmail邮箱和其他邮箱一样具有任务管理的基本功能,但Gmail自身有着独特的任务管理方式,即Gmail运用工作表来进行任务安排和管理。该工作表旨在帮助用户跟踪待办的事项。用户可以创建项目列表、设置截止日期和备注,甚至可以将Gmail邮件直接添加到Google工作表中。用户可以在工作表中来进行任务安排,在工作表中可以创建一个新任务,输入所需的任务内容,用户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多个任务,每个任务下面又可以分为不同的子任务,当工作表中的任务很多时,用户可以建立任务列表,如可以将相同性质或日期的任务进行归类,分配到同一列表下,方便用户查找。运用Gmail邮箱的这个工作表用户能够很清楚地来新建自己的任务,查找待完成的任务,以及清除已完成的任务。Gmail邮箱的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它是一款基于桌面检索的电子邮件,因而用户可以通过检索的方式来搜索到相应的任务,但是这一功能也具有其局限性,通过对任务检索所得到的结果其准确性往往不是很高。Gmail邮箱的这种搜索功能对个人信息归档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个人信息归档电子邮件的个人信息存档是指将电子邮件的信息以及相关的任务信息存入电子邮件的文件夹中以便日后使用的需要。电子邮件用户每天会收到来自不同渠道的邮件,这些邮件有的是工作相关的,有的是聊天记录,甚至有些是一些垃圾信息,且有的用户拥有不止一个邮箱,这就使得用户有必要对个人邮件信息进行归类,删除一些不必要的邮件,将一些有用的邮件进行存档供日后使用。Boardman和Sasse指出,用户一般会将他们27%的消息进行归档。一些用户会创建文件夹,其中包括数百个具有复杂内部结构的文件夹,而其他人几乎不创建文件夹[12]。文件归档一个重要原因是电子邮件中包含了有用的参考信息,如文档、与工作相关的信息或网络链接等。将文件存入哪个文件夹,这项活动往往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大多数的邮件信息都是从他人那得到的,缺少特定的使用情境,这给个人信息存档带来很大的困难。然而,创建电子邮件文件夹是一种常见的活动,虽然每个用户组织文件夹有很大的个体差异性,但是都会将个人电子邮件内分散的信息分门别类存入到不同的文件夹中,这会大大加快用户查找所需信息以及更加方便快捷的进行任务处理,同时还需指出的是,成功的个人信息归档能够预测未来检索要求。当前有许多研究探讨了电子邮件用户创建的文件夹类型,最常见文件夹类型与工作项目、联系人和邮件列表有关。Gmail邮箱中的个人信息的归档主要采用标签的形式。归档功能可以通过将收件箱中的邮件移到所有邮件标签来对收件箱进行整理,这样就不必删除任何邮件。这就像将文档放入档案柜中妥善保管一样,而不是将其丢入垃圾箱。当有人回复已归档的邮件时,包含该邮件的会话就会重新显示在收件箱中。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建立不同类型和名称的标签,然后对收件箱中信息分门别类地整理至不同的标签所在的文件夹当中去。在创建新标签时需要给它一个适当且令人难忘的名字,同时要注意,不能创建与现有标签重复或重叠的新标签,从而在检索中减少重复的行为。标签所在的文件夹也不能太大和太小,如果一个标签下包含的文件数量很少,实质上并不能减少收件箱的复杂性,也没有大量相关材料的比较;当一个标签文件中夹有太多的消息,它就会变得很不实用,因为在一个大文件夹中很难找到彼此相关的消息,不同消息之间的关系变得很稀疏,并且也会冲淡将其组织在一起带来的主要优势。当用户需要在将来查找所需要的邮件信息时可以采用多种途径,可以通过点击Gmail页面左侧的“所有邮件”标签找到已归档的任何邮件,还可以通过点击应用于邮件上的其他任何标签,同时,由于Gmail具有搜索功能,用户还可以通过搜索来找到已归档的邮件。联系信息管理电子邮件中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PIM应用是联系信息管理,简单来说也就是对人名和地址的管理。这项应用对电子邮件用户来说并不陌生,当我们收到一份新的电子邮件后,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存取发件人的联系信息,以便以后更容易的识别联系人和更方便的进行沟通。现如今大多数的邮件可以自动提取电子邮件的地址到地址簿,但是其他的诸如电话号码和一些更复杂的信息需要从电子邮件中进行人工提取,这个过程是比较繁琐且容易犯错的,为此,国外有学者提出有许多信息能够自动的从电子邮件中提取出来。例如,wittaker指出可以利用电子邮件信息交流的频率、交流的期限及回复的可能性来自动识别重要的信息[13];还可以从签名档和网页中提取一些附加的信息来完善地址簿。因而对电子邮件内的联系信息进行管理能够更加完善电子邮件内个人信息管理的要求,方便用户查找联系人和进行邮件交流。Gmail邮箱中通过联系人管理器来管理联系人信息。用户通过新建联系人将电子邮件联系人都存入通讯录后,可以通过联系人管理器来访问要查看的目标联系人。Gmail还支持导入通讯录功能,可以将Outlook、Hotmail、Yahoo!、orkut以及其他服务的地址簿导入到Gmail中。这种导入只支持CVS格式的文件导入,所有用户需要首先将联系人信息设置成CVS格式,且Gmail邮箱目前只支持一次导入3000个联系人,超过这个数目则需要创建多个CVS文件进行上传。同样,用户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对Gmail邮箱中的联系人信息以CVS格式文件导出至磁盘或U盘中。现如今,许多智能手机都支持在线收发邮件的功能,因而Gmail邮箱还支持将联系人与用户的各种移动设备(如手机)同步,方便用户通过手机来实现自己对电子邮件通讯录的管理。
应用电子邮件进行个人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电子邮件对个人信息管理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运用电子邮件进行个人信息管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Whittaker和Bellotti等人的研究,我们总结出电子邮件中个人信息管理功能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信息碎片信息碎片的产生是因为通过电子邮件传递信息后,信息保留在邮箱里,而不是重新定位于PIM应用软件(如一个联系管理软件,日程表、计划表或用户的文件系统)。收件箱中信息碎片的残余主要有两个可能的原因,要么是因为将邮件信息存于专用应用软件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要么是因为用户觉得将电子邮件信息留在收件箱中更方便获取。这一点得到了Bellotti的认同,他指出,电子邮件最显著的检索线索通常是发件人,但如果这封邮件是存储在用户的某个文件夹中,那么这个线索就很难获得。电子邮件缺少对PIM功能的直接支持造成这种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在于电子邮件并不是一开始就作为一个PIM应用软件而被设计出来的,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电子邮件越来越需要对其进行管理,因而PIM能够在电子邮件中得以应用。例如,用户想用Gmail来为会议或约会制定一个日程计划,但是邮箱本身并不提供这种诸如日程安排、提醒等功能的支持。信息超载信息超载问题的出现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邮件数量的增多;第二,邮件没有得到合理的归档、整理和删除。电子邮件是我们日常交流的一个最主要的工具,每天都会有大量的邮件消息从四面八方涌入我们的电子邮箱,且我们自身以及周边的同事朋友可能都会经常抱怨广告邮件和垃圾邮件太多,这就会造成我们的邮箱超载。如果我们不及时对邮件信息进行整理,那么会造成信息冗余、混乱等现象的产生。这几种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邮件中个人信息管理的功能,但并不是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Whittaker和Bellotti等人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前两个问题的技术方法[14]。第一,集中化方法。这种方法旨在电子邮件内公开建立PIM功能来支持电子邮件中PIM的应用。例如,微软的Outlook就是采取这种方法,目的是利用单个的应用软件来提供任务管理、联系信息管理和日程安排。但是这种方法还只是试用阶段,还没有大范围的普及,其利用效果还需今后进一步的检测以便不断的更新完善。第二,信息提取技术。这个方法持有和集中化方法相反的观点,主要是通过将PIM功能和电子邮件的信息整合至一个专用的应用软件来提供直接的PIM支持。采用这种信息提取技术,可以通过专用的应用软件来直接提取电子邮件内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又解决了信息碎片的问题。针对信息超载问题,作者认为在当前的电子邮箱环境下,可以具体从这几个方面来尽量减轻邮箱压力:对邮箱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取消一些广告信息的订阅、定期清理删除一些不必要的邮件、选取存储空间相对较大的邮箱(如Gmail)等。
电子邮件与PIM的未来
目前,电子邮件中PIM的应用已经越来越显著,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随着科技进步和网络的不断发展,我们期待电子邮件中的个人信息管理在将来能够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国外有多位学者都对电子邮件和PIM的未来提出了展望和期待,也预测电子邮件中PIM所面临的挑战,笔者在此将其总结为几个方面。新的挑战电子邮件是个人信息管理中一个比较特殊的应用,因而给个人信息管理带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人际信息管理。这是电子邮件与其他PIM应用相比给PIM带来的独有的挑战。人际信息管理指的是电子邮件是人与人之间交流沟通的媒介,他人可能需要你对邮件进行回复,因而对自身电子邮件的信息进行管理可能会影响他人的工作。此外,移动设备上电子邮件信息的管理也会面临一系列的挑战。新的技术电子邮件中PIM的的新技术主要有桌面搜索、机器学习与文本处理、以及交流和协同技术。桌面搜索技术如Gmail搜索,能够快速的搜索并找到邮箱内整个标签或文件夹内所包含的信息;机器学习和文本处理技术使得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和分析信息的内容并进行相应的操作;有些组织已经使用即时消息来进行快捷回复,有些则依赖博客或者维基来公开的信息并进行评论,这种就是所谓的交流和协同技术,这同样会给电子邮件的PIM带来挑战。新的改变电子邮件需要进行一些新的改变以便更好的适应个人信息管理的需要。(1)列表视图,电子邮件通过这个列表视图能够更加方便地对信息进行查看、归档和分类等操作;(2)文件夹和分类,因为即使电子邮件系统有帮助搜索的功能,人们仍然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来组织和查找信息;(3)信息群发,即通过电子邮件将信息传递给多人,这样可以与他人共享信息,从而更好的协同工。(4)附件。某个邮件信息通畅需要关联其他内容,因而通过附件的形式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电信工程管理系统主要包括电信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管理、电信工程项目的计划信息管理、电信工程项目的统计信息管理和电信工程管理系统的维护四个部分。电信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管理是基础部分,囊括了电信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电信工程项目的计划信息管理和电信工程项目的统计信息管理是电信工程项目调整的依据。电信工程管理系统的维护是要定期对系统的安全和使用进行测试和维护,有效的提高数据和信息的安全,保证整个电信工程管理系统的平稳运行。
软件工程在电信工程管理系统中的应用是系统的重要特点。因为就软件工程本身而言,它主要研究的是用工程化方法构建和维护有效的、实用的和高质量的计算机软件,与电信工程管理系统密切相关。软件工程涉及到程序设计语言、数据库、软件开发工具、系统平台、等方面,它的目标是:在给定成本、进度的情况下,开发出具有较高适用性、有效性、可调整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可利用性、可追踪性、可操作性和满足需求的软件产品。因而将软件工程应用于电信工程管理系统中,利用计算机软件产品可以将电信工程管理系统的质量和开发效率有效提高,减少系统维护困难的问题。总而言之,软件工程在电信工程管理系统中应用价值极高。
2电信工程管理系统应用价值
工程管理系统利用软件工程技术,将电信工程项目的全部信息和数据在开发的软件中进行处理和分析,使电信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得以从难度较大和较为繁重的工作任务中解放,避免了由于管理人员的失误造成的损失,将电信工程管理中信息和数据的处理和分析的效率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也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电信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效率的极大提高。
电信工程管理系统的应用不仅发挥了软件工程的巨大效用,还逐步推动电信工程管理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为我国通信事业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高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总而言之,电信工程管理系统以其的安全性和效用性值得行业内的大力普及和应用。
(一)电子信息技术在建设工程管理各领域中的应用。
(1)电子信息技术在施工管理中的应用。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软件的开发,计算机辅助设计CAD、项目管理软件P3等软件被应用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过程中。其运用主要包括了施工管理中的投标、施工设计、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等方面。从建筑工程投标书到项目图纸,从项目开展及项目进度到施工结束中关于信息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这些建设工程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中电子信息技术都得到了应用。(2)电子信息技术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人力资源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信息技术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源档案管理、施工人员考核考勤管理等方面。在这些方面的应用使得企业可以有效的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能力,加快了施工进行的速度,而且通过电子信息技术财务监控人员可以知道经费的使用情况做出调整以控制超额支出,这样可以保证项目资金得到合理的使用,从而完善建筑工程的管理质量。
(二)电子信息技术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1)明确建筑工程管理的信息化目标。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广泛应用,传统的工程管理系统在建筑企业中逐渐为信息技术所建立的管理系统所取代。我国加强了关于信息化管理的支持力度,加速了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的进程,初步实现了工程作图无纸化。在建设工程中所涉及到的图纸设计、工程实施以及期间关于数据的收集和处理等方面都用到了电子信息技术,让建设工程的进程变的更加的顺利,这也让众多企业明确了建筑工程管理的信息化的目标。(2)构建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只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建筑工程电子信息系统才可以便于更好的对建筑工程中的工程数据进行统一的管理与分析。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必须要遵循将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内容与各项管理工作有机结合的原理来进行,以此实现对于各项业务模块之间的联合监控,调节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从而形成工作与信息技术一体化的工作环境。
(三)电子信息技术于现实的应用。
随着建筑工程在现实生活的高速发展,建立依托于网络的电子信息化平台和办公软件的种类变的越来越丰富,出现了许多大型建设项目,并且这些大型建设项目往往对于技术的要求很高,包含的内容也极其复杂,涉及到国内外设备的使用,这些往往充满了巨大的电子信息量,而且它牵涉的范围也是非常广的。这样就造成纸质文件的传输对给建筑工程的管理增加了许多繁杂的步奏,很容易导致信息出现错误或者遗失,而且其低效率、高成本的运营方式也会给施工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纸质文件传输的方法就渐渐变的不为大家所采用。所以我们就要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构建建筑企业工程管理方面的电子信息化平台及网络办公系统,这样可以高效快捷的完成项目工作。此外我们可以扩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在电子信息化建设中的网络应用职能,利用网络办公系统完成网络招标、网上采购、网络会议及网上资料查询等工作。
二、提高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化程度的措施
(一)寻求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支持。
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化程度的加深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他们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来提供资金、技术方面的援助。通过在资金方面的补贴,以及政策上相应的减少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可以缓解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负担,解决因为资金到位缓慢而导致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化技术方面的投入减少的问题。而且在相关的专业领域的知识产权,政府应该做出相关的保护措施,以此来维护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化的顺利进行。
(二)提高对电子信息技术的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化的核心是对于工程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只有全面发展和提高我国的电子信息技术的管理水平,才可以推进工程项目信息化的管理的发展。在建筑施工工程的管理中,通常要考虑到工程成本、工程进度、安全施工、等问题,并且在每个方面都要有具体的实施计划来对其进行合理的控制。而在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中,要提高电子信息技术的管理水平,首先就要让传统的产业模式向着新兴集群产业模式进行转变,进而向信息化产业模式不断发展;其次要将传统陈旧的管理模式根据现实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让其符合我国的国情,加速经济的发展。
(三)建立完整的电子信息系统。
网络技术在当今时代是日新月异的,它的发展与更新的速度极快,所以在建设工程方面的电子信息化技术也因该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的进行更新以保证和时代接轨。而且随着信息量的不断增加和数据量的不断扩展,单一的电子信息系统已经无法良好的处理建设工程管理所产生的巨大的信息数据,因此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就势在必行了。完整的电子信息系统中包括了建筑材料的信息、参与人员的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等,通过将所有的相关信息进行有机结合、整理分析,研究讨论后形成一个完整的电子信息系统,以更好的为建设工程管理服务。
(四)提高计算机辅助工程项目管理的水平。
电子信息技术依托于计算机网络来进行,要加深建设工程管理的信息化的程度就离不开计算机辅助工程项目管理。用计算机来辅助项目工程的进行可以节约人力资源,并且在进行数据处理时也会减少出现错误的几率,这对于调高施工效率,增加企业的效益也是极为有帮助的。
(五)加快全能型人才培养。
在当今社会人才对于各行各业来说是必不可缺的。对于建筑行业而言他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尤其是全能型的人才。建筑行业对于人才的要求不仅仅体现在学历证书方面,还体现在其掌握的各项技术的熟练程度与现实应用上面,需要能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并且能完成多种任务的人才。但是我国对于这方面的人才的培养却不是很多,所以全能型人才培养是非常重要的任务,它直接影响着信息化管理的发展水平,是不可忽视的要素。
三、总结
〔论文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全球化,他国的电信产业将与我国电信产业直面竞争,我国电信产业积极寻求自强,市场化成了惟一而又可靠的路径。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的出现及新老电信运营能否充分竞争,核心问题在于电信网络能否有效互联互通,本文探讨了我国电信网络竞争中运营商互联互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通过问题的对策建议。
电信网络竞争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网络间互联互通的实现程度,决定着网络竞争的实现程度。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对于我国这样一个逐步放开电信市场促进网间竞争政策的国家而言,互联互通能否成功解决,是决定电信放开政策能否取得成功的最关键因素。就世界范围而言,所有电信市场放开国家的政府电信监管机构,都试图参与和介入具有竞争关系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依法采取必要干预措施,以防止主导电信运营商滥用其网络用户资源优势,适当保障新兴运营商的权益,促进公平而合理的竞争。
一、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界定及其意义
何谓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或最具权威的定义,各种国际组织、政府机构或电信研究机构有多种不同解释。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电信网互联互通的定义为:指公众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联接,目的是为了允许一个提供商的用户能够通过另一个提供商所提供的接入服务与另一个提供商的用户进行通信联系。国际电信联盟( ITU)关于电信网互联互通的定义则为:指网络服务提供商为联接设备、网络与服务所作的商务与技术安排,目的是为了使得客户能够访问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客户、服务及网络。通过对以上互联互通定义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互联互通的三个基本属性:其一,是强调电信网络之间直接的物理联接;其二,互联互通的最终效果,是实现用户跨网络的沟通或用户跨网络的享受服务;其三,互联互通通常是指公众网络运营商之间实施的一种具体类型的接入,在多数国家不包括专用通信网与公众通信网之间的互联。而公众网络运营商则主要是固定本地电话网运营商、长途电话网运营商及移动通信网运营商等。
竞争已经成为时下电信市场发展与创新的关键因素,而互联互通是确保竞争有效开展的一项重要的前提条件。在昔日电信垄断经营时期,因为只存在一家电信运营商,尽管其不同业务可能由不同子公司经营,或者相同业务由不同子公司按区域或其他形式划分经营,这些业务之间亦存在着互联互通的问题,但这仅是垄断运营商集团内部业务的互联问题,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互联互通。只有按照资本所有权或者控制权区分的不同电信企业网间的互联互通,才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互通。在推进电信产业市场化的过程中,各国通过私有化、拆分、重组等形式组建了一批新兴的电信运营企业,而这批新兴的电信运营企业必须在业务上与传统垄断电信企业互相联通,否则其建设的电信网就不能投入正式的商业运营,新兴电信运营企业就不能生存,因为新兴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根本就无法与传统电信企业的用户之间进行通信。
二、我国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导运营商阻碍互联互通的反竞争行为。主导运营商在互联互通方面实施“策略性”反竞争行为。比如,主导运营商就互联互通制定一个高额的收费标准,若执行该标准,新兴电信运营商几乎无利可图;若不执行,则双方陷入持久的定价纠纷。举例而言, 1997年4月,中国联通移运通信系统在温州建成,根据邮电部和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又据联通浙江分公司与浙江省电信局达成的协议,温州市电信局应尽快将其网络与联通的130无线通信实现汇接,从而实现两个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然而,温州电信却提出让中国联通难以承受的互联互通的结算方式,时至1998年5月,虽有地方政府的艰苦协调,双方的争执与谈判仍在进行中,而温州的联通无线通信网已经投资1. 5亿元,只有等到互联互通后才能对外开通其2万部手机,仅这一年的设备闲置就造成了高达数千万元的损失。
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监管机构的干预,主导运营商拖延互联互通合同的签署的可能性与有效性已经下降,而“互联但不互通”、“通而不顺”、“通而不畅”、“通而不快”以及“时通而时不通”等形式影响互联互通质量就成为主要问题。比如有些地方,当用户使用新兴运营商的IP电话业务时,接入号码尚未拨完、呼叫尚未送至互联中继,用户就听到了忙音。利用技术手段降低互联互通质量成为了主导运营商反竞争行为的有效手段。
2.规范互联互通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以及于2000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中国《电信法》迟迟未能出台,使得对互联互通进行管制的法律规范,只能由《电信条例》承担。《电信条例》有关互联互通的规定比较原则,在主导运营商的认定标准、互联互通责任及处罚方面的规定过于简便,缺乏可操作性。如:《电信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网间互联协议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26条“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发至各自下属机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规定所提出的要求比较低。发达国家(如美国、新加坡、日本等)的电信法律规定,通常要求某些类型的互联互通协议必须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核准,通过公权力的介入确保互联互通协议的执行。
此外,我国电信条例对网间互联协议备案的制度要求,使得监管机构即使发现互联互通合同存在“歧视性”约定或其他不当规定,监管机构作为行政机构也无权认定合同无效,因合同法规定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裁定合同无效。
3.政府电信监管机构关于互联互通的监管制度与规则不细致。政府电信主管机构实施的有关规章、规定、规则及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也是中国电信企业在互联互通时须遵守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文件,如信息产业部实施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等。然而,尽管我国监管机构在《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中试图对互联互通协议谈判中争议的处理程序予以细化。但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协议谈判争议的具体程序与规则,尚存在以下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其一,主导运营商在接到其他电信运营商要求进行互联互通谈判的通知,至开始谈判的时间期限的最低要求(国外一般为10—15日);其二,互联互通谈判往往迫使主导运营商向要求与之进行互联的电信运营商批露某些商业秘密,此时,主导电信运营商通常会首先要求与该电信运营企业签署保密协议,为避免因主导电信运营企业提出需要签署的保密协议的条款与条件过于苛刻,从而影响互联互通的谈判进程,应当明确规定互联谈判双方需要相互批露哪些信息、须承担哪些保密义务;其三,关于监管机构能否在调解与裁决程序完成之前,主动要求或根据互联一方的申请要求互联双方实施临时性互联互通安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闲置时造成的巨大损失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其四,自调解失败日(自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届满之日)至协调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期限(包括专家最终意见的提出期限),在《电信条例》和《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中均未明确。
三、解决我国电信网互联互通问题的对策建议
1.强化电信监管机构的管制职责。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与完善,从境外互联互通实践看,没有任何技术方面解决不了的互联障碍,对此,境外电信监管机构、企业界与专家学者早已经达成了一致。互联互通,特别是与主导运营商有关的互联互通总是需要依靠国家的行政干预。监管机构对互联互通管制能力的“高”与“低”,往往决定了一个国家互联互通问题解决的“好”与“不好”。
要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与独立性是十分重要的,而我国的电信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现有的电信监管机构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关系还十分紧密。从人员构成来看,省级通信管理局成立之初,其组成人员多来自原中国电信;从机构的设置上看,省级通信管理局“脱胎于集政府电信管理职权和电信经营于一体的原各省邮电管理局,在诸多方面,同原中国电信省级电信公司之间还存在着“剪不断”的情结和联系,足以影响到监管机构执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种关系的产生、存续与演进,无疑将弱化电信监管机构监管的力度与效率。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对于中国电信业健康而持续的发展显得非常必要。
2.完备互联互通管制制度。我国基础电信业务已经形成数家全国性通信企业相互竞争的局面,每家骨干运营商往往拥有若干个物理网络,为了实现公平竞争,这些不同物理网络之间必须及时有效地进行低成本的互联互通。针对我国现阶段互联互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以为,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完善中国的互联互通管制制度。
首先,应当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对互联互通范畴内主导运营商定义予以重新界定。我国现有规范互联互通的行政规章中对主导运营商的界定与《电信条例》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电信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根据上述规定,从理论上讲,具有相当规模的经营固定本地电话业务的运营商,与经营移动电话业务的运营商都可能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而被认定为主导电信运营商。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于2001年5月10日施行)第5条规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所经营的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占本地网范围内同类业务市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这样,就只有固定本地电话运营商才可能被认定为主导电信运营商,移动通信运营商即使其用户数量接近或超过了固定本地电话运营商的固定电话用户数量,即使其控制了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也不属于主导电信运营商。
其次,应当细化主导运营商的互联互通责任。尽管互联互通能够给互联双方带来经济利益,但是,主导运营商缺乏及时和有效地实施并维持互联互通的动力,这是任何国家打破电信垄断经营之后都会出现的一种事实。因此,细化主导运营商在互联互通方面的责任,是监管机构强化与规范互联互通管制的核心问题。主导运营商在互联互通方面责任可以细化的内容很多,但以下几点却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引入主导运营商互联互通年度报告制度。要求主导运营商每年提交互联互通年度报告,并将该报告予以公布,由新兴电信运营商、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进行评议,最后由监管机构汇总各种意见,并形成监管机构年度最终审核文件。二是引入主导运营商标准互联互通合同文本制度,按照国际通行作法,确定新兴电信运营商与主导运营商签署互联互通合同的方式,并将运营商互联互通合同文本公开。
3,完善有关互联互通的电信立法。我国有关互联互通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范之中,随着我国电信业的迅猛发展及联互通问题的凸显,出台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电信法》势在必行,针对互联互通,则主要完善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我国《电信条例》中没有对阻碍或破坏互联互通的电信运营商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明显缺位。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及违规行为只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对遭受损害的非主导运营商却无法给予经济补偿。例如文中提到的主导运营商中国电信拖延与中国联通的互联互通,给中国联通造成几千万元的损失,根本没得到任何补偿。这种忽视对受害电信运营商进行民事损害赔偿的做法是很不合理的,在新制定的《电信法》中应当加入有关民事赔偿的规定,以切实保护新兴电信运营商的利益,维持正常的竞争秩序。
第二,对主导运营商阻碍甚至蓄意破坏互联互通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是导致目前互联互通在局部失控现状的主要原因,仅仅依靠事后发出的“警告性通知”等传统行政管理手段,使主导运营商的违法违规成本极小,根本就不足以遏制其违规的惯性。因此,有必要在制订《电信法》时,加大对主导运营商阻碍或破坏互联互通的处罚力度,处罚方式可以包括责令改正、公开谴责、警告、罚款和无限期暂停电信业务新许可证等,这些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针对主导运营商阻碍或破坏互联互通的行为,有时较为隐蔽,作为受害者的非主导运营商往往很难取得直接的证据,因此,监管机构在制定有关规则时,应考虑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法”、“推定法”及“间接证据链证明法”等其他国家广为采用的方法。
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保障。电信业的互联互通始终离不开国家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不断地制定、修改和完善我国电信法律是实现互联互通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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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球电信发展已逐渐进入系统解构的混沌期。要使系统顺利通过混沌区进入新的有序状态,不论是电信监管当局或事业经营者都必须:1)了解当前混沌状态的具体发展情势;2)洞察主导老系统解构与新系统成核的内在自组织作用力;3)运用关键性政策控制参数,导引系统完成跨临界分岔,建构新的电信秩序。以下是针对这三个面向的问题所归纳的一些看法。
系统进入混沌区的迹象
1.PSTN的式微。贝尔发明电话一百多年来,以交换技术为核心的PSTN固网电话一直是电信产业的核心。20世纪80年代移动技术崛起,PSTN在电信市场中的地位不再唯我独尊,全球各地的市场纷纷出现固网的话务量或普及率被移动网路替代的现象。互联网兴起后,90年代末期部分PSTN的用户接入电路(最后一里)被ADSL化,而PSTN的核心网路也因IP骨干网路的大量建置,开始边缘化。不过,真正致命的打击则是随着用户回路IP化所导致的VOIP的普及,特别是免费Skype等的快速成长,使PSTN的营收严重“蒸发”。今天已可看到如英国电信等国际大业者,开始执行从2006年起让PSTN逐步除役的计划。失掉了PSTN这根旧支柱后,未来的电信产业谁主浮沉?
2.移动语音服务的饱和。移动网路原本是最有机会接替PSTN地位的,但移动服务从一开始发展就过于着重传统的语音服务,以致于普及率渐趋饱和时,制约于价格竞争,全球各地纷纷出现ARPU下降与增(话务)量却不增(营)收的困境。要想维持移动营收的继续成长,只有两条出路:1)创造成功的增值服务产品,以增加ARPU;2)对外寻求尚有成长空间的他国移动市场,拥有其部分股权或参与经营,使总营收增长。但这两条路都有相当的挑战性。
3.无线技术的颠覆性潜能。WiMax技术来势汹汹,一旦与其配套的用户端AP开始商用化,由于它能以很低的成本提供充分的带宽,对目前固网ADSL的接入服务以及移动的3G宽带服务,都成为一种具有高度威胁的颠覆性技术。这类新无线技术的出现,将会迫使ADSL必须向光纤升级,而3G也会被迫加速它的建置时程。否则,螳螂捕蝉、黄雀在后,技术的演进非常可能使既有的庞大电信王国,一夜之间被颠覆耗散。
4.宽带内容服务蓄势待发。宽带IP技术逐步渗入固网与移动的核心网路,再加上用户端接入电路与终端设备的宽带化,影讯(video)即将成为固网与移动服务在技术上的预设(default)规格。这时电信事业经营者的基本挑战是:能否善用“先带宽、后内容”的大形势,开出一条从用户书房到客厅的捷径,为自己创造一个可收费的宽带内容市场?在这条“捷径”上所遭遇的短兵相接对手是:目前正在积极进行数位化工作的有线电视网路业者。
5.城乡数位落差的扩大。开放竞争的电信市场,通常都会把资源与注意力集中在都会地区,于是“成本高、消费低、动力小”的乡村地区,相对的建设落差日益扩大,导致城乡发展严重倾斜。这时的问题是如何不使情况演变成积重难返,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
系统解构与成核的自组织作用力
复杂系统理论告诉我们,当整体环境发生剧变,老系统(PSTN为核心)必将解体进入混沌状态,然后经由跨临界分岔(新系统的成核机制)形成新的有序结构。这种“解构-成核”过程是由内在的自组织作用力(不受人类意志影响的无形之手的力量)与决策者有形之手(政策或策略参数)交互作用下而完成。以下说明代表无形之手的几股力量。
1.技术与市场因子。使既有市场解构的基本动力是功能更强、成本更低、品质更好,不断推陈出新的电信新技术。在新技术的基础上,具有创业精神的企业家,就会去发掘如哈佛大学教授克里斯丁森所称的“破坏性创新的机会”,亦即:有无未被服务的市场、有无不满足的顾客、有无好过头的产品等──Skype以免费的VOIP打入网络族,一两年的时间内在全球创造几千万用户群,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产业生态系统演化。复杂、系统、宏观的质变是以微观单元的质变为基础的。在电信系统中,所谓的微观单元主要是指用户行为模式的转变。例如从使用PSTN转为在个人电脑上打电话;或如车载电脑的使用者通过同一显示介面,接打电话、收发e-mail、查看股市行情并下单、查询交通路况、收看电视新闻或热门连续剧。这类微观行为模式的改变,都将带动宏观价值链的重整,甚至导致产业结构的再造。目前已经看得出来的宏观趋势是:1)电信网络必须走上多元融合,才能提供消费者所需的全方位服务(包括数位广播);2)全球单一业务业者纷纷通过并购等手段,使自己转化为更具有适应力的全服务业者;3)传统垂直化(固网、移动分立)的监管架构必须转型朝水平化发展,否则将成为产业继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3.系统深层追求总体稳定与平衡的内驱力。电信服务只是整个社会生态系统的一环。电信服务如果出现严重的城乡失衡现象,以致危及社会生态系统的稳定,那么任何复杂系统都具有的内在自我修正机制,就会起而反制,来寻求城乡二元化矛盾的统一。当然所谓的统一不必是实体面(physical)的完全一致,但必须是服务功能面的相当。
跨临界分岔的关键性控制因子
复杂系统在无形之手影响下的演化方向具有群龙无首的不稳定性与不可测性;但政策参数的有形之手如果能有效导引系统内在的自组织力量,使它们能一致(alignment)朝向符合政策目标的方向发展,那么产业转型与价值链再造等都可以“因事之理,不劳而成”的方式完成。电信产业要有效走出混沌并开创新局,电信监管当局要扮演关键性的角色。当前全球电信监管机关共同面对的是如何设定以下几项政策参数的问题。
1.电信发展总体目标的策定:电信政策是国家总体政策的一环,对达成国家总体目标而言,它也只是一个下位的政策工具。因此必须理清,诸如电信发展在国家永续发展的策略上,如何扮演总体发展的基础平台角色等问题。
(全面解读阿里巴巴、腾讯、中国平安、苏宁、电信运营商等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
作者简介
胡世良,男,安徽当涂人,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就职于中国电信上海研究院,总工助理。长期从事电信市场经营分析、商业模式研究、战略规划等工作,对移动互联网有着较深的研究,被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产业网聘为特约专家,思路敏捷,洞察力强,对行业发展、企业运营管理有着独到的见解。现从事电信产品开发相关工作,具有20年的电信行业从业经验。迄今在《通信企业管理》、《中国电信业》、《邮电经济》、《人民邮电》报等报刊杂志发表数百篇论文,著有《赢在创新:产品创新新思路》、《移动互联网:赢在下一个十年的起点》、《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与变革》等书。
内容简介
打造平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本,《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创新》从平台经济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电商金融、众筹模式、直销银行模式和余额宝模式进行深度分析,并系统介绍了阿里巴巴、腾讯、中国平安、苏宁、电信运营商等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生动展示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动态,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面临的经营风险进行了系统阐述,其中互联网金融向移动互联网金融转变大势所趋,并提出加快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策略和建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传统金融机构以及政府监管更好地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创新》适合互联网公司、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政府监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阅读学习,也适用于对互联网金融有着浓厚兴趣的投资者、研究人员以及高校的广大师生等相关人士。
目录
第一部分互联网金融本质及特征
第1章互联网金融本质内涵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优势和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实意义
第2章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
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原因分析
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发展为大势所趋
互联网金融发展利远大于弊
第3章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理解和认识
模式决定互联网金融的命运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本质是平台经济
互联网金融平台模式的主要特征
互联网金融平台模式成功的判断标准
第二部分互联网金融六大平台模式
第4章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概述
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主要特征
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现状和问题
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盈利模式分析
支付宝发展迅猛
支付宝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石
第5章P2P网贷平台模式
P2P网贷平台模式的内涵
我国P2P平台模式发展现状
P2P网贷平台模式经济分析
P2P网贷企业案例
拍拍贷
宜信网
好贷网
有利网
Lending Club
平台间竞争的三个关键点
第6章电商金融模式
电商金融服务模式发展背景分析
电商金融服务平台模式概述
电商金融模式本质是大数据金融
电商金融模式分类
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
以京东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电商金融面临的主要挑战
第7章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概述
什么是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的参与主体
众筹融资的运营模式
众筹模式的分类
我国众筹模式发展现状
众筹模式案例——天使汇
对众筹模式的认识
众筹模式关键成功因素
第8章直销银行模式
直销银行模式的内涵及主要特点
直销银行模式的内涵
直销银行模式主要特点
对我国发展直销银行的认识
直销银行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微信银行商业模式分析
对国内银行开展直销银行的建议
第9章余额宝模式
余额宝引发群雄之战
余额宝模式案例分析
百度百发——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
微信理财通——注重打造理财平台
余额宝模式盈利模式分析
正视余额宝模式发展中的几个问题
第三部分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案例
第10章阿里金融
阿里金融战略——打造金融平台
布局互联网金融,打造阿里金融帝国
阿里金融成功的关键要素
第11章平安玩转互联网金融
明确的战略定位
以金融切入生活,进行互联网金融布局
壹钱包——移动金融服务平台
壹钱包定位为社交金融
壹钱包与余额宝形成差异化竞争
陆金所——打造网贷平台
陆金所的互联网基因
架构全新商业模式
构筑担保风控机制
第12章腾讯金融布局
腾讯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独特优势
腾讯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
腾讯互联网金融发展策略
第13章苏宁进军互联网金融
苏宁“全金融”的互联网金融战略
苏宁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特征
苏宁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及策略
苏宁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苏宁互联网金融发展应对策略
第14章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路
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是电信运营商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
电信运营商进入互联网金融
积极拓展移动支付市场
推出互联网理财产品,角力互联网金融
关注供应链金融
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金融发展对策建议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金融发展关键举措
第四部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未来
第15章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大势所趋
互联网对传统金融业影响将更大
互联网金融向移动互联网金融转变不可逆转
我们正阔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
移动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
移动互联网金融活力限
移动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移动互联网金融发展展望
第16章互联网金融的挑战与出路
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创新不足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风险
加快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策略建议
打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
实现商业模式差异化创新
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后记:
电信行业作为服务行业中的基础性产业,同时也是信息产业的支柱型产业,在21世纪这个信息的,电信的基础是决定整体效率和增长的关键因素。电信服务领域潜力巨大,而且对于许多其他服务的传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电信行业来说,我国在加入WTO后将面临着外资的进入和竞争;对于我国电信行业来说,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就机遇而言,我国可以借此加速电信事业,加快电信行业改革。所以,在加入WTO后加强电信立法、创建完整明晰、适应WTO电信协议和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电信框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规范电信市场,改善投资环境是其中的关键。而良好的投资环境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良好的法律环境,完整的、明晰的电信法律框架又是良好法律环境的支柱,可以为电信业务的开展提供稳定的、可预见的操作环境。本文主要介绍WTO的相关协议和规则;电信行业服务的模式与原则;重点了我国国内当前电信立法的状况;就WTO电信协议和规则与我国国内电信法律的关系和协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WTO 电信 行业 立法
一、引言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信息产业发展速度非常快,这也预示着21世纪是信息时代,是人类因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日益联系紧密、互不可分的时代。电信行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中的基础性的服务行业,其服务领域潜力巨大,且对于许多其他服务行业的传送,其他产业的经营和发展巨大、作用关键。对于中国来说,作为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才几年的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的国家,在电信行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规则及制度建设方面,在和WTO有关电信行业管理经营的协议和规则的衔接方面,还有待改善和提高。加入WTO对我国电信行业的冲击在所难免,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国内市场和许多行业一步步的对外开放,电信行业也将面临着外资的进入和竞争。对于这些情况,我们要做到沉着冷静、心中有数,行动中要做到趋利避害、变压力为动力;视之为挑战,更是机遇。依此为点,加速电信行业改革,借力大力发展我国电信事业。为此,规范电信市场,改善电信投资环境是电信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关键;而良好的法律环境是良好的投资环境的重要保障。所以,完善、明晰的电信法律框架的出现,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完善、明晰的电信法律框架的出现可以为电信业务提供稳定的、可预见的、可掌控的法律操作环境。因此,本文将从WTO相关协议及我国国内立法两个角度对我国电信领域适用的规则进行概括介绍和详细评述。
二、WTO的相关协议和规定
WTO涉及电信方面的规定包括货物贸易中的《信息技术协议》(ITA),服务贸易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后所附的《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和各成员政府递交的具体承诺中与电信相关的具体,《基础电信协议》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RS)。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电信行业必须遵守上述协定与协议中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并且履行中国减让表中在电信方面所做的具体承诺。
1.《信息技术协议》
《信息技术协议》属货物贸易领域,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协议于1997年3月26日通过,承诺在2000年1月1日前取消包括机、计算机软件、通信设备、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和仪器在内的约200种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关税降低导致信息产品的价格将大幅削减,消费者从中受益。第二阶段将电视机、录象机、收音机、印制板制造设备、平板显示器、音频设备等消费类产品降低关税,到2002年1月1日关税降为零。我国参加了《信息技术协议》,同意在2005年之前取消半导体、计算机、通信设备以及半导体设备的关税,并设定一个6年的减免信息产品关税时间表。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包括其框架协定及其附件,以及各成员政府递交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最惠国待遇(MFN)豁免清单。GATS适用于WTO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确立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形式和法律原则,体现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本精神。
GATS中的《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是一个永久性附件。此附件不受各成员在开放电信市场方面所做的具体承诺的限制;并主要针对一个对于几乎所有服务提供者都非常重要的:使用公共电信传输和服务的权力。
电信服务具体承诺减让表是规定在各成员电信市场进行服务贸易的具体准入层次的约束性文件,被视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组成部分之一。电信服务承诺减让表主要包括时常准入与国民待遇问题,也包括一些附加承诺承诺的撤消或修改必须在与可能受影响的成员方就补偿性调整达成协议后方可实施,且必须在该承诺生效3年后进行。此类更改应不影响最惠国待遇的适用。相反,各成员可以在任何时间增加或改进其承诺。
3.《基础电信协议》
《基础电信协议》与1997年2月15日达成,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议要求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无差别地向缔约方承诺部分或全部开放基础电信市场。占全球电信业90%以上的69各成员方彼此承诺彻底结束电信业的垄断封闭,分步互相开放基础电信设施和服务市场,可见《基础电信协议》是WTO有关电信的一个重要协议。
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R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RS)要求签约国对专利、版权、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进行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在信息产业领域,它涉及对驰名电子产品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线设计的保护。
三、电信服务的模式与原则
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种模式:跨境供给、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人流动。“跨境供给”是指一成员方的电信服务商在其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消费者提供电信类服务;“境外消费”是指一成员方的电信服务商在其境内,向来自其他成员方的消费着提供电信类服务;“商业存在”表现为指一成员方的电信服务商在另一成员方的境内设立电信公司或分支机构,向该成员方或其他成员方的境内消费者提供电信类服务;“自然人流动” 是指一成员方的电信电信工作人员(包括专业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进入另一成员方的境内提供电信服务。
GATS确立了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分别规定在一般义务与纪律和具体承诺两部分。这些基本原则是真正理解并正确执行电信等服务部门WTO具体承诺的基础和出发点,也是我国电信立法中必须贯彻和体现的根本原则。
GATS一般义务与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MFN)、透明度义务和其他有关“良好治理”的规定。具体到电信领域,WTO各成员方必须无条件地遵照执行下列原则和义务:
1.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该原则,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任何其他国家同类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透明度的规定,要求每一成员迅速公布所有相关的普遍适用的措施(签署的国际贸易协定、影响巨大的新颁布的或最近变更的法律、法规、行政准则);使一般信息可以公开获得。每一成员方应确保涉及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递网及其服务情况有关的信息尽可能公开。
3.垄断及商业惯例的规定,要求电信垄断集团以及独家供应商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规定的义务,WTO各成员进行磋商以消除具有贸易限制作用的商业运作;电信垄断集团必须遵守具体承诺,而且不得扩大垄断权力、不得滥用垄断地位。
此外,还有关于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紧急保障措施、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等的规定。GATS中具体承诺中任何限制必须在减让表相关的一栏下列明。
我国电信方面的具体承诺分增值电信服务和基础电信服务两方面,都体现了“以点带面”(及重点城市先行“逐步开放的原则。两种服务都首先开放上海、广州和北京这三座城市,允许设立合资电信。此后,逐步扩大开放城市和地区,提高外资比例,但无论是增值电信还是基础电信服务,外资均不得超过50%。
四、我国国内电信立法
我国对电信业的管制主要依靠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法规来进行。已颁布的行政条例和规章包括〈〈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长途电话自动交换网组织管理办法〉〉、〈〈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在WTO浪潮的推动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管理规定》等规定终于颁布,但是作为法律的〈〈电信法〉〉却仍未出台,这意味着调整电信方面的规定的效力依然存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于2000年9月公布并实行。〈〈条例〉〉体现了保护竞争、保障互联互通、实施中立的普遍服务、发放许可证保持透明度、监管机构独立、公正分配与使用稀缺资源等重要原则;明确对基础电信业务和电信增值业务进行了界定和分类,确立了电信经营许可制度、网间互联调解制度、电信自费管理制度、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电信建设管理制度、电信设备进网制度、电信安全保障制度等制度,构成现阶段我国电信行业监管的主要和基本依据。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反映了我国通信和信息技术进步的要求,是一部符合WTO规则、结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前瞻性的法规文件。为我国落实对WTO所作的承诺,按照国际规则管理电信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树立了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良好国际形象。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被人称为我国电信业改革进入新的阶段的标志,但仍存在着不足。一是行政管理色彩较浓,管理范围宽泛;二是规定概括、操作较难。对于新的经营商,条例所列的经营许可证制度规定还不够具体。因此需要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或规定、办法等,以增强其可操作性。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为说明如何向外资开放电信领域,但颁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细化了规则,弥补了空白。
2.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于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起施行。是根据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对外开放电信市场的承诺、WTO规则和电信条例的要求,对外商投资我国电信服务业进行的立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共同构成了调整外商投资我国电信服务业的法律法规链条,为维护电信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电信行业更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市场呼唤《电信法》
,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手段不健全;垄断情形严重,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电信业整体竞争力不高;电信行业仅有初具框架法规、规章调整。因此,尽快出台我国电信法,构筑详细完备的电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电信市场,已成为当务之急。
针对以上问题,《电信法》起草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应参照国际惯例,贯彻WTO有关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履行我国相关承诺;借鉴发达国家的电信立法。同时,要结合国情与电信发展情况,并且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建立完善的电信监管体系。
(2).对电信行政主管机关做重新定位,信息的管理从管制向管理和规范过度。中国电信业经营长期以来完全是国家的直接行为,国家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直接管理、自我监督,电信主管部门大权在握,导致规模简单扩张、经营粗放,机制缺乏活力。因此,新的电信法不能再保护部门利益,而是要通过立法,.对电信行政主管机关的权力加以限制,使其从直接经营者转变为政策制定者和管制者从特权部门转变为类似于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那样的政策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应该是从技术发展角度对电信技术、产业、行业和市场发展加以引导。
(3).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保护消费者,这应该是制定《电信法》的指导思想。中国电信业目前仍处于垄断状态。长期垄断导致服务价格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生产率水平低下等问题有目共睹。虽然我国已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扶植中国联通等企业的发展,但短时间内,尚难以形成电信业的竞争局面。当然,垄断的破除需要坚定的决心、细化的规定和严格的处罚。这就要看中国的立法者能否有勇气将类似于“微软“那样的庞然大物放到刀俎上来了。打破垄断,促进竞争;竞争激烈,最终受益的自然是消费者。因此,这一点《电信法》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衔接一致。而且,中国的《反垄断法》出台与否,至关重要。
(4).细化提供普遍服务义务的规定。普遍服务是指无论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得到信息资源的普遍接入。普遍服务是用于公众电信业务的最基本的一类业务。我国可以确立普遍服务基金制度。这样既履行了相关义务,又符合我国国情,而且让外资承担一定范围的普遍服务义务,还可以有效利用外资,保存自身实力。
(5).〈〈电信法〉〉具有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可以借鉴他国电信立法来保证其“技术含量“。不仅如此,〈〈电信法〉〉还应具有”技术开放性‘。我国电信立法应该考虑并体现数字化技术发展、计算机与通信的结合、网络技术发展引起的传统电信业与信息服务、有线电视乃至国民信息化的关系等问题。
五、WTO电信规则与我国国内电信法律的关系
我国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一向坚持“国际法较国内法优先适用”的原则(见〈〈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我国多将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直接适用,当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然而,WTO的规则在我国是否也应参照此原则适用呢?
回答是否定的。WTO在我国实行间接适用,即必须先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实施,不能自动适用。原因有三:首先是WTO是以规范各成员方政府行为为目的政府间国际条约,不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其次是由于WTO规则主要规定的 是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将其转化为以个人或公司企业为主体的国内法,缺乏可操作性;第三,间接适用也是各成员方通行的做法。
那么,在我国国内法与WTO规则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呢?根据WTO规则及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项下的承诺,中国政府首先要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央政府的其他措施及时颁布,以便中国的承诺在有关时限内得以充分实施。其次,如果出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措施未能在此类时限内到位的情况,中国中央政府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中国〈〈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项下的承诺不一致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顺应,尊重规则,进一步加快电信立法步伐,构建良好的电信法律环境,吸引外资,迎接我国电信行业大发展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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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融,毕业论文写作,2004 年3月第2版第2次印刷:中国商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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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是属于典型的网络产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1)电信产品和服务是以网络供应系统为存在基础的,随着需求量的增大和规模扩大,固定成本相应降低,从而收到网络经济的规模经济效应。(2)资产的沉淀费用高。电信产业的资产专用性强,基础设施投资大,使用周期长,退出时大量的资产难以转作他用,导致沉淀费用高,由此形成了较高的进人壁垒。(3)电信产业具有很强的范围经济效益性。正是基于对电信产业上述技术经济特点的认识,各国普遍对电信产业加强政府管制。但是近年来,电信产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技术创新。随着信息技术和其他高科技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光纤、卫星通信等大容量传送途径的开发成功,电信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已经大为减少。二是市场需求的扩大。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各国的电信市场发展迅猛。这些变化导致电信产业在传统意义上所具有的自然垄断性正在逐渐被削弱,放松管制、引人竞争的思想成为各国电信业改革的主线。
二、中国电信产业改革的现状
中国电信业的管制与改革始于改革开放初期,但是真正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直到90年代才出现。1994年7月中国联通正式挂牌成立。中国联通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拥有全部电信业务牌照的电信运营商。中国联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电信产业独家垄断经营的坚冰开始被打破。1998年3月,国务院决定组建信息产业部。作为主管全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并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破除垄断、保护竞争与权责一致的原则,对信息产业部的职能进行了配置。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改革了中国电信产业的管理体制。1999年2月,国务院通过中国电信重组方案。同年12月和2000年l月、6月分别批复组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同时将原中国电信寻呼业务并人中国联通,2000年底中国铁通也加人中国电信市场。2001年12月,国务院批准电信体制改革方案。中国电信现有资源被划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北方部分和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成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南方部分保留“中国电信集团”的名称,继续拥有“中国电信”的商誉和无形资产。重组后的两大集团仍拥有中国电信已有的业务经营范围,允许两大集团各自在对方的领域内建设本地电话网和经营本地固定电话等业务.双方相互提供平等接人等互惠服务。
目前中国电信产业存在一家全能的电信运营商,即中国联通;两家近似全能的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三家近似单一型的电信运营商,即中国移动、中国铁通和中国卫通。在市内电话、固定长话、数据传输等电信经营领域形成了电信和网通两家占领市场主要份额,其他一家或数家占领少数市场份额的双寡头垄断格局。移动通信由中国移动占领市场主要份额,中国联通占领少数市场份额的主垄断格局。在以上一系列改革中,我国电信监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分别从市场结构、进人管制和互联互通三个方面对中国电信产业进行了监管。
(1)沛场结构管制。我国1999年以来对电信市场两次较大幅度的分拆和整合就是由管制机构直接参与垂直和水平分拆占主导地位的电信垄断企业,重新构建电信市场结构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进人管制。为了创造竞争的环境,我国在电信市场进人方面逐步放松管制。先后成立了中国联通公司、中国网通、中国吉通、中国铁通,打破了原来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对于基础电信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独家垄断地位。即使在2001年重组后也基本保持了在基础电信领域和移动业务领域至少都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互相竞争的格局。
(3)互联互通管制。互联互通问题向来是各国电信管制的核心问题之一。为了防止占主导地位的电信运营商拒绝与其他竞争企业联网或是制定尽可能高的联网成本价格,以达到排斥竞争者的目的,在2000年9月25日颁布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里规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
三、中国电信产业改革的级效分析
对中国电信产业进行改革的目的在于减少垄断,加强竞争,建立优化的市场结构,将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融合。另一方面,引人竞争促进电信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中国电信企业的竞争力。从目前看来我国针对电信产业的改革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中国电信产业在经过一系列改革和重组后,目前根据不同电信业务的自然垄断性程度,可以区分为强自然垄断业务、弱自然垄断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对于这些不同种类的电信业务,信息产业部加以区别对待,实行了不同的产业政策对于强自然垄断业务,由于需要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其中相当部分是沉淀资本,如果有太多家企业进行重复投资,不仅会浪费资源,而且会使每家企业的网络系统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因此实行垄断,并加强管制。对于弱自然垄断业务,则要减少垄断,放松管制,逐步由市场竞争来代替垄断。对于竞争性业务,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为了有效防止企业利用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的垄断地位,运用企业内部业务间交叉补贴(如对自然垄断经营业务制定高价、对竞争性业务制定低价)等战略手段,排斥在非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内竞争的企业的市场行为,要求企业对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分别实行财务上的独立化,以监督和控制电信企业运用内部业务间交叉补贴等反竞争战略。
自从中国电信产业进行了一系列拆分和重组后,中国电信市场的各个业务领域竞争程度日益激烈,主体结构也日益多样化。以固定电话市场为例,在1994年中国联通公司成立之前,固定电话市场只有一个运营商中国电信,处于绝对垄断地位。虽然99年中国联通和2000年底中国铁通开通固定电话业务,但是从总体上看,仍然是中国电信的垄断经营。但是在现在中国电信重组后,原中国电信在固定电话上的垄断被打破。在移动通信市场在国家的扶持下,联通发展迅速,市场占有率不断上升,结束了中国移动在移动通信市场一支独秀的局面。下面分别以中国电信业务总的市场和移动通信业务市场来分析。
根据表1反映的中国电信业务市场收人情况,利用利用反映市场集中度的综合指数一一赫芬达尔指魏HerfindahlIndex,简称HHI进行分析.结果见下表
由于市场结构的垄断性程度与HHI呈正相关,由上表数据可见中国电信业务市场的垄断程度在逐步下降,在2000年时相当于2.263个企业经营,但在2002年已经相当于3.84个企业经营。(1/HHI表示市场中相同规模的企业个数)
在移动通信市场,中国联通公司的市场占有率稳步上升(参见表3),联通的市场影响力由原来的51.6%上升为68.5%,虽然仍未改变中国移动的主垄断格局,但其已经有了一个强大的对手。
四、中国电信产业下一步改革中急.解决的问佰
1、电信管制机构的改革
电信产业管制机构本身的体制有可能直接影响到管制的效率,从而影响电信产业的改革和发展。目前,中国电信产业的管制机构是1998年3月在原邮电部和电子部的基础上组建的信息产业部,除了主管电信产业,f言息产业部还要主管全国电子信息制造业和软件业。这样一方面现有的电信管制机构存在人员构成上的不合理(缺少专职的经济学家和电信技术专家),另一方面还存在权限过大,精力分散的问题在电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中国信息产业部既是中国电信政策的制定者又是电信市场的管制者,这种双重身份很难保证其在管制中维持必要的公正性
因此需要成立专门的类似于电信管制办公室的机构,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以保证中国电信管制的权威性、合理性、公正性,而信息产业部只作为电信产业政策的制定者。即使不成立新的机构,信息产业部至少应该在内部各部门之间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以确保管制过程的客观和公正。
2、管制手段和模式的调整
目前电信产业市场已经逐步的多元化,与原来只有国有企业不同的是,随着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的变化,现在中国的电信产业已经出现了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公开上市的菌有电信公司,这些不同种类的公司遵循着多种制度及规则的约束。另外在2004年随着对入世承诺的履行,很可能会出现中外合资电信公司,和我们原来的经营电信增殖业务的企业一起,成为管制对象。现有的单一的管制手段将无法面对复杂的竞争主体,在外资、民间资本进人后,一些管制手段也会失去基础和环境。在管理手段上我国过去常用的数量控制、服务质量考核、资费审批等,随着2003年国资委组建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合理性也已经消失。
在竞争主体增多、竞争行为和模式日趋复杂、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改变的情形下,对于电信产业的管制工作必须要由以往的直接模式转化为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的间接模式,同时结合必要的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兼顾效率和公平,让我国的电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3、3G牌照的发放问题
即将要颁发的3G牌照,无论对于现有的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还是经营其他业务的电信运营商都有着无比的重要性,不仅会对中国未来移动通信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且会改变现有的中国电信产业的格局。随着移动通信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多,要实行有效的监管,一方面要防止无序竞争和过度竞争,另一方面对于所有的经营者要提供大致相同的业务经营范围和竞争起点。为了培植新进人移动业务的经营商,可以采取“非对称管制”,在对新进人者放松管制时也要防止新进人者的’‘撇脂”行为(creamskimmin只),因为新进人者只进人存在超额利润、最有利可图的服务领域或地区,也会出现原有运营商和新进入者的不公平竞争。对于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如果都颁发3G牌照的话,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事实上的竞争,不能让二者达成某种“市场默契”,都去集中力量发展移动市场了。否则,中国电信和由于纺织企业生产的特殊性,原、辅材料品种繁多,能够达到数千种,而且容易分散保管在各仓库。选择一个合适的网络架构非常重要,便于管理复杂的库存。
纺织企业网络结构可采用三层结构.三层结构一般分为客户端、中间层、数据层三层结构具有很多优点如下:
(1)可以适应大数据量、大业务量环境的应用纺织企业的原、辅材料品种繁多,将业务逻辑集中到中间层.系统获得了对业务逻辑的独立性,即当用户的要求改变时,开发人员可以迅速地在中间层(应用服务器)上更新业务逻辑,而无需将更新后的应用提交到众多的客户端系统上去(如远程定点货主的客户端),即客户端无需任何改动(改动众多的客户端并不是件轻松的事)
(2胜联机分析处理,特别是决策支持应用中,数据的计算、操作和数据过滤往往是非常复杂的。这些复杂的工作最好在专门的应用服务器上进行,而不是在客户机或数据库服务器上完成。若在客户机上完成这些处理工作,不仅要求客户机具有足够强大的配置和处理能力,而且对网络负载也有较高的要求。如果在数据库服务器上执行此类处理工作,将会限制系统支持的用户数量。因此采用三层或多层结构,可以尽量分担数据库服务器的工作。当然,在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服务器之间保持处理分割的平衡也是十分重要的。
五、纺级企业在实施电于商务过穆中应注班的问题
纺织企业在电子商务模式的实施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不仅仅是买或卖商品,它们其实是一个巨大的需求和供应链上的一环。买方不仅仅是买货品,它们要考虑整个流程:搜索货物、融资、订货、跟踪、收货、检验、安装、测试、维护、淘汰。迫使买方把购买这个程序与其他程序分开是低效的。供应链在企业内外是否有效衔接、企业内部供应链的信息系统是否与企业内部的业务系统如ERP等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关键。
1、纺织企业的手工业务处理流程必然存在很多重复或无效的业务处理环节,各职能管理机构重叠、中间层次多,而这些中间管理层一般只执行一些非创造性的统计、汇总、填表等工作,很多业务处理方式已不能适合计算机信息处理的要求。电子商务将纺织企业整个经营各环节都放在局域网络上进行,进行信息化管理,取消了许多中间层,而决策层次的下放,要求对职能部门内部进行业务流程重组。
2、纺织企业要实现真正的电子商务,并不是只要实现了网上订单、网上支付就可以了。如果只是这一段电子化了,而后续的采购、生产、库存、订单确认等供应链环节无法电子化,企业经营整体上还是体现不出效率提高及成本降低.这就要求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进行业务流程重组,以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3、由于供应链已经不再局限于企业内部,而是延伸到供应商和客户,甚至供应商的供应商和客户的客户,使得管理人员控制企业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增加。供应链上各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大大增加,就要求企业之间必须保持业务过程的一致性,这就要求企业与企业之间必须进行业务流程重组,以实现对整个供应链的有效管理。
参考文献:
[1]朱军,金志刚.三层网络体系结构的特点和实现方法[I].计算机应用,2003,(03).
[2]赵洪明,冯运仿.我国企业如何发展BZB电子商务[I].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11).
[3]戴露思.廖文和.田宏基于WebService电子商务系统研究和实现[I].中国制造业信息化,2003,(04).
【论文摘 要】本文先分析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即严重依赖垄断;然后针对此问题,从两个方面探析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分别是更深入、更彻底的市场化和将国企、民企同等对待,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体系。
一、国有企业改革存在的问题——严重依赖垄断
改革开放以前,国有企业曾广泛地分布在各个行业。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迅速形成,国有经济在行业分布上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有企业逐渐退出竞争性行业后,现在正朝着影响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国企资产目前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国防、电力、热力、水力、通信、金融、矿业、冶金、交通运输、机械以及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等新兴产业。其中,石油化工、电力、热力、通信、矿业、冶金、交通运输中的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都是垄断行业。电力、热力的生产供应,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的生产和供应属于自然垄断。煤炭开采、石油化工、银行业等属于行政垄断,只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是竞争行业。所以,近年来,国有企业数量虽然在下降,但是平均规模越来越大,利润迅猛增加。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金融危机爆发后,民营经济受到严重影响,有很大程度上的衰退;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有企业中大部分企业处于垄断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特别是依靠行政垄断所获得的利润。国有企业利用公共权力,在市场上获得了绝对的控制力,制定商品价格,能够通过不公平交易获得高收入,这些收入,来自于非国企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也就是消费者剩余。垄断的结果,不仅造成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而且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是造成目前收入不公平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探析
(1)更深入、更彻底的市场化。首先,对于行政垄断,根据各国的经济理论和实践依据,都是一定要打破的,打破的方法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国有企业彻底市场化。我们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把现在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一个一个的上市公司,让市场去检验他们的存在是否合理,价格是否公正,市场即是消费者,这样才能由消费者去决定企业是否该生存。另外,国有企业由于是政府所有,不存在竞争对手,所以存在着不求上进,维持原有生产水平、经营方式的风险,难以在技术等方面有所创新。只有更深入、彻底的市场化,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使国企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在与对手的竞争中,提升自身实力,创造出新技术。其次,对自然垄断采取经济性规制。大部分人认为,垄断就意味着低效率,对社会公平有害,更有甚者提出“一切垄断都应当坚决反对和打破”。但是并不是一切垄断都必须要打破,例如水力、电力、供热、铁路运输等自然垄断行业,他们的垄断经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对自然垄断予以豁免权。对于这些自然垄断行业,就世界各地的经验来说,政府要对它们采取经济性规制,允许它们的存在,但是在定价、利润及税收等方面采取全民福利最大化原则的规制措施,不能允许垄断企业肆无忌惮追求利润。最后,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必不可少。由于垄断行业具有控制市场、支配市场的特性,消费者就不可能自由、自主选择他们所提供的服务。消费者自然成了弱势群体,这时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对这些垄断行业进行监管和监督,以此来保障消费者权益。只有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才能促使垄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利益。(2)将国企、民企同等对待,修改和完善法律体系。民营企业近年来迅速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贡献出巨大的力量。但是民营企业相对于国营企业的地位却不如它对我国经济做出的贡献那样对等。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物权法》规定了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的平等保护。但在《宪法》中,却又规定了,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两者之间,相互矛盾。应该逐步对其加以修改和完善,这也是国企改革中必要的一个步骤。
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仅就其存在严重依赖垄断的问题作出分析,针对这个问题,提出接下来改革路径的思考,即更深入和彻底的市场化,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并重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地位,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这种平等地位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保障。
参 考 文 献
[1]程伟.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路径[N].社会科学报.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