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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贸易论文

时间:2023-03-30 10:38:04

导语:在知识产权贸易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知识产权贸易论文

第1篇

一、TRIPS协议产生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自1947年缔结以来,共进行了八个回合的谈判。在前七个回合的谈判中,都是以减免关税为谈判的主要内容,从来没有涉及过知识产权。直到乌拉圭回合才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谈判的内容,并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随着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TRIPS协议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中的一个部分。与此相应,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也突现了出来。这样,当今的国际贸易也就有了三大内容,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TRIPS协议所说的知识产权,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从贸易的角度出发,TRIPS协议主要强调了以下一些内容: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这反映了作为计算机软件大国的美国的利益,也反映了软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强调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强调了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尤其是强调了对于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在专利保护上,强调了对几乎所有的发明都应当给予专利保护,统一了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除以上之外,还突出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第一次纳入国际公约的范围。

在合法的贸易中,既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可能不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在假冒商品的贸易中,则始终存在打击假冒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不论是假冒他人的商标、厂商名称和商品包装等,还是盗版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有技术,都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所以,TRIPS协议的原有题目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重点之一是强调打击假冒商品,从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二、TRIPS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

在TRIPS协议产生以前,国际上已经有一大批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存在。TRIPS协议在贸易的角度定义或强调知识产权的同时,还明确了它与其中的四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依据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遵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性条款,但不包括协议明确排除在外的条款,也不包括两个公约的程序性条款。这实际上意味着,TRIPS协议关于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和版权的保护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协议本身,还包含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性条款。可以说,关于工业产权的保护标准是TRIPS协议加巴黎公约,关于版权保护的标准是TRIPS协议加伯尔尼公约。而且,TRIPS协议关于工业产权和版权的保护标准高于巴黎公约或伯尔尼公约的标准。

TRIPS协议还提到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罗马公约,又称邻接权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处理与这两个公约的关系上,TRIPS协议采取了另一种方式,即在相关条文中列举了或强调了两个公约中某些内容,并做出了适当的修订。这样,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来说,在关于邻接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上,可以只考虑TRIPS协议的要求,而不必考虑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由此看来,TRIPS协议提供的关于邻接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标准,低于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三、争端解决程序

TRIPS协议明确规定,当成员之间就本协议的执行发生争端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进行协商和解决。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中,《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协议,为成员解决各种贸易争端,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争端提供了一整套程序,如争端的发起、磋商、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定、上诉和执行有关裁定的监督等。根据规定,如果败诉方不执行或没有完全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胜诉方采取不同程度的贸易制裁措施,直到败诉方完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这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国际上第一次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使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带有了某种贸易上的强制性。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把TRIPS协议看作是实体性规定,把争端解决程序看作是程序性规定。

四、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成立,对于世界贸易组织不同类别的成员来说,TRIPS协议生效的日期不一样。根据TRIPS协议的过渡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有一年的过渡期,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有一个目前一日期起的四年过渡期,也就是说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日起有五年的过渡,于2000年1月1日生效。对于最不发达国家,享有自1996年1月1日起的10年过渡期,于2006年1月1日生效。这样,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日起,实际上享有11年的过渡期。

中国无论是作为发展中国家还是作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都可以享有五年的过渡期。早在1997年,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加入世贸谈判的进展,就已经宣布放弃过渡期的优惠。现在,2000年1月1日已经过去,五年的过渡期已经毫无意义。这实际意味着,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必须完全执行TRIPS协议。中国全面执行TRIPS协议,主要是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是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这既包括有关的法律规定要符合协议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也包括在实践中有效地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包括在有关的进出口贸易中有效地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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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我国对我国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国内保护《TRIPS 协议》对发达国家所关注的知识产权给予了较高的保护, 但对发展中国家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国内保护《TRIPS 协议》对发达国家所关注的知识产权给予了较高的保护, 但对发展中国家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

【关键词】 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 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

【本页关键词】教育论文 职称论文 职称期刊

【正文】

对我国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国内保护《TRIPS 协议》对发达国家所关注的知识产权给予了较高的保护, 但对发展中国家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如地理标志、传统知识、技术秘密、遗传资源等却没有给予应有的保护, 我国如果希望在国际竞争中保持本国具有知识产权优势产品的竞争力, 不为他人轻易获取、模仿, 只有依靠本国完善的国内立法。只有通过对我国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建立严格的国内保护制度, 才能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在相对滞后的状态下获得相对优势, 保护国内市场, 支持相关产品的国外竞争;同时也可获得他国的尊重, 使得外国对我国设置知识产权法律障碍时有所顾及。首先, 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改变目前地理标志保护双轨制下立法冲突、管理冲突的状态, 应当以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 对地理标志实施全方位的保护。, 国外许多具有地理标志优势的发展中国家都有各自的地理标志保护专门立法。如果我国产品以自然品质特点与完善的立法保护相集合, 发挥品质优势、环保优势、与易于识别的标志优势, 则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突破他国贸易壁垒, 参与竞争的能力将得到很大的提高。第二, 对传统知识通过技术秘密法、商业秘密法严格保护。目前发展中国家拥有宝贵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被发达国家不断窃取、盗用或以低廉价格利用着。而我国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方面的多处于立法空白状态, 使得我国含有传统知识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如同没有保护的婴儿, 随时面临被剥夺、盗窃、复制、侵犯, 使得多少年传承下来的知识瞬间失去。因此, 希望使得我国外贸增长具有持续性, 传统知识的保护刻不容缓。第三, 建立严格、完善、可操作的遗传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曾令人骄傲。我国拥有高等植物30000 余种, 居世界前列。但我国目前遗传资源在管理、获得、管理方面都存在着空白, 而一些发达国家扮演着“生物海盗”的角色。为保持我国在遗传资源上的知识产权优势, 应立即产生有关专门立法,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政府批准, 不得向国外提供遗传资源或进口遗传资源, 并规定专门的管理机构、进出口程序与渠道。对国内私人应对外国知识产权司法或准司法程序的支持机制缺失及弥补如果希望依靠国内私人的力量来跨越外国以国家力量, 行政的量设置的知识产权法律障碍是不现实的。但目前我国企业面临外国设置的知识产权法律障碍时, 都是凭借的私人的力量去面对, 结果是极少数能够成功跨越, 大多数是黯然离开。实际上应对贸易摩擦是一项非常复杂而又十分紧迫的系统工程, 需要我们的政府、进出口企业和各种中介组织紧密配合, 共同努力。其中政府的引导、服务、协调、补贴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制定、实施其知识产权战略时, 政府对与知识产权发展有关的产业公权介入,资金支持、服务咨询的特点十分明显。发达国家尚且如此, 我国政府、中介组织更是应当加大投入。我国应对外国反倾销贸易诉讼中的“四体联动”机制值得借鉴, 在“四体联动”工作机制中,企业, 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行动, 应对外国的反倾销诉讼。实践证明“四体联动”机制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是行之有效的, 但是上述机制仅适用与反倾销诉讼。对于国内私人应对外国知识产权司法或准司法程序的支持机制缺失的问题, 我国不能等到大量案件扑面而来时, 才考虑对策。应当尽早建立由较高机构负责并资助, 行业中介、服务咨询机构广泛参与的支持机制; 且该机制应制度化, 具有长期性与可靠性。综上所述, 我国只有本着对内自我完善, 对外积极反击的方针修缮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才能做到私人、社会、国家协力合作的机制, 才能有力地支持我国的相关产业突破国外法律障碍, 使我国与知识产权有关产品通行于国际市场, 取得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最大化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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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和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迅速提高,世界各国纷纷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本文通过分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对世界贸易格局的影响,从而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的主要祛码和最有价值的搏弈工具,是世界各国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及发展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发达国家尤其是具有技术优势的经济强国,不仅在在其知识产权国内政策中制定了符合本国实际和服务国家利益的战略目标,而且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利益的驱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相比之下,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的推进过程中则处于被动,缺乏发达国家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必要过渡期,在国际贸易的现代化进程中处于不利的发展地位,发展中国家强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对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预期的效果。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对国际贸易格局的影响

从全球贸易角度出发,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增强,使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两极化趋势更加明显,加剧了南北贸易发展不平衡。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后,由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绝对垄断优势,以及发展中国家市场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贸易利益流向发达国家,从而加大两极分化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具有绝对的垄断优势,使之成为发达国家利益分配的有效工具。

跨国公司是知识产权申请的主要微观主体,也是发达国家保持和强化垄断性贸易经营的重要工具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其跨国公司的垄断实力大大增强,延长获得超额利润的周期,进一步加强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市场垄断优势,占据更大的市场规模,,始终占据国际市场有利竞争地位。结果必然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公平贸易和竞争无从谈起。

(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遏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的有力武器。

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壁垒己经成为遏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市场的有力武器,发达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遇到更多的贸易壁垒,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降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运用,使得发达国家得以控制产业链、遏制竞争对手,从而进一步攫取产业利益,并削弱后发国家和后发企业的低成本优势,两极分化进而加剧。

(三)发达国际利益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导致国际贸易主体地位不平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则问题成为另一个阻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制约因素。为保持和加强竞争优势地位,发达国家极力主张把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要求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减少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而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扭曲和障碍,增强其经济和贸易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发达国家还积极通过国际公约和单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深深打上了发达国家利益的烙印,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从而陷入长期经济贸易发展困境。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及对我国的启示

知识产权通常被称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进步动力,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为知识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带来障碍,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全面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和成本。

各国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科技发展阶段选择适宜的国内知识产权政策,根据经济学基本分析工具,满足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收益的平衡,从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能对贸易及经济造成扭曲,更不能成为知识和技术扩散的阻碍。

(二)从各方引入国外技术,形成竞争机制,削弱国外技术的垄断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国外企业在该国的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能力越大,为了削弱技术持有方的垄断势力,我国在引入国外技术时可以引入多家相同类型的国外技术,加强他们之间的竞争,从而削弱国外企业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对我国产品市场的垄断力度,降低我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成本,提高模仿能力。

(三)大力支持民族产业的科技研发,提高我国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转化率。

我国政府要增强对出口企业的技术支持,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有目的性的引导发展核心技术,提高科技的市场转化率,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贸易的不利影响。此外,要加强我国跨国公司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4篇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研究数量;研究内容;现状评述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5-0138—04

一、企业知识产权研究量化分析

(一)文献选取

本文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数据库、国家标准全文数据库、中国行业标准全文数据库、国外标准数据库、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德国Springer期刊数据库、英国Taylor&Francis期刊数据库10家数据库为文献源,以首篇文献出现时间1980年到2010年为起止时间,并设立“题名检索”为检索项。

鉴于研究成果的学术性,本文主要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下文主要以核心期刊为例)、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收录文献为依据。

(二)样本分析

在题名检索中,笔者分别以“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为检索词进行题名精确检索,三类检索词首篇文献出现时间统计显示(见表1),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始于1980年,12年后,我国学者开始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研究,20年后,学界开始关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研究。

下面以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首篇文章出现的年代为时间段,对表2~表5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的1980年到十四大召开前的1991年(见表2)。其间发表篇名为“知识产权”的论文总数为205篇,没有以篇名为“企业知识产权”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为检索词的论文,各年份发文增长率亦正亦负,增幅缓慢,表明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刚刚起步,对企业知识产权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研究还没有开始。

第二阶段:从十四大召开的1992年到2000年(见表3)。相比上一时段,此间数量明显增多,共发表篇名为“知识产权”的论文4730篇,为第一阶段的23倍,各年度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论文的层次出现质的飞跃——2000年开始出现关于知识产权的博士(7篇)、硕士(39篇)论文。

在这一阶段,学者们开始关注企业知识产权的研究,此间共63篇,仅占研究知识产权论文总数的1.33%,说明此间学者研究视角开始转向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研究,但研究成果与知识产权研究相比较,可谓凤毛麟角,而且这个时期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还没有受到关注。

第三阶段:从加入世贸组织的2001年到2010年(见表4)。每年发表的论文数量持续上升,尤其在2005年以后,数量快速增长,达到几近或者超过1992--2000年发表的论文总量。此间有的学者开始关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研究。一方面,说明国内学者越加关注知识产权的研究,另一方面,研究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在这一阶段,研究企业知识产权的优秀硕士论文始于2003年(见表5)、博士论文始于2008年;研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优秀硕士论文始于2007年,截至2010年底还没有博士论文出现。

二、企业知识产权研究的主要观点

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为主要文献源,以“企业知识产权”为检索词进行题名精确检索,共检索到文献964篇(期刊918篇,优秀硕士论文43篇,博士论文3篇),而分别以题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_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企业知识产权建设”、“企业知识产权经营”、“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等为检索词进行题名、精确、在结果中检索,检索结果显示,排名前三位的是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为题名的检索,且分别为227,172和166篇。由此可知,自20世纪90年代国内学者开始研究企业知识产权以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战略问题是学者们讨论的热点。学者们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研究既有宏观上的,也涉及微观领域。

(一)关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大多数学者从不同视角研究保护策略、对策和战略,也有学者以区域、行业和企业内外为视角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

研究保护策略、对策和战略方面。例如,李正华从对外策略和内部策略展开研究,认为从企业对外关系的发展方面分析,对待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制定出相应的策略,具体包括合同界定、依法确权、及时备案、停止使用、制止侵权等策略;从企业内部关系的理顺方面分析,具体包括获取信息、有效创新、严格保密、知识管理策略等。孙斌、吴松强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思想、方法,建立了知识产权所有企业与侵权企业之间的三阶段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模型,以及侵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在对模型分析、讨论的基础上,推导出知识产权利益各方的博弈关系,提出了政府及知识产权所有企业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知识产权保护费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及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等行之有效的对策建议。王立诚等人在分析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管理机构薄弱、人才缺乏、技术秘密保护不力、知识产权流失较重、知识产权情报工作开展不力等)基础上,提出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必须采取相应对策。

以区域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为视角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例如,王惠珍的《宁波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探讨》,王秀丽、郭燕的《服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分析及解决对策》,杨宝明的《国内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调查分析》,林勇的《论农作物种子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张东风的《河北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段瑞春。的《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应对》,杨拉克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丁永豪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等等。

(二)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

学者们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有关知识产权最优制度的设计、专利情报检索、专利技术图等方面的微观理论研究;有关知识产权制度的交易成本、社会福利、经济学分析的研究;在国家层面上,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和技术创新的关系、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跨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研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尤其是跨国企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研究。

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内容,冯晓青教授。总结和概括了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包含的内容,他认为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是围绕有关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对员工的发明奖励、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内容,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内容已与日常的知识产权工作紧密相连。戴励盛认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内容已与企业日常的知识产权工作紧密相连,有知识产权的地方就有知识产权管理,管理的涉及面也非常广,所以很难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具体化,但如果从具体管理措施角度理解就直观得多,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知识产权管理可分为专利管理、商标管理、商业秘密管理等,每一类又有具体的管理措施。

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关系,戴励盛认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正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更进一步,是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管理中更高形式的体现。正如何敏所说,“在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知识产权战略无疑具有全局性的意义,能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更具主动性、技巧性”。冯晓青特别强调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关系——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是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既密切相关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一般地说,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是落实后者的保障。企业战略管理对企业的作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已成为企业管理学领域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

涉及管理制度、管理体制的研究。高永琳认为,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大致分为集中管理体制(如IBM公司)、分散管理体制(如东芝公司)、按行列管理的体制(如佳能公司)。这3种管理体制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都是处于总公司管理层的核心位置,与技术部门、经营部门密切联系,将授权后的知识产权工作全部汇集在此统一管理,成为总公司的智囊部门。金芳运用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种理论与方法,从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概念出发,对美、日企业及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进行国际比较,提出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着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制度建设两个重大课题,依照我国实际提出了推动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进程,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建设的构想,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罗琼/A9)则结合法律与管理两个学科的不同特点,从专利、商标、著作权管理战略的重要性人手,来研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外部、内部组织结构,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涉及的各种制度的具体内容。金哲主要针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运作管理的问题研究了企业知识产权创新管理体系。

另外,还有学者以行业为视角进行研究。如牛淑鸿、石巍针对造船企业的特点,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外部机制为视角,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优化进行了剖析,提出了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建设性对策。

(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

随着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成为国际竞争战略的核心内容。越是发达的国家越重视知识产权战略。自1979年美国前总统卡特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提出后,知识产权战略就成为美国最重要的长期发展战略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通过大规模引进和消化欧美先进技术,实施“技术立国”战略,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后来,日本启动了知识产权政策,促使其从“技术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转移。

国内部分学者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进行了梳理分析,现有6篇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方面的综述,分别为李培林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综述》,黄微、王琳娜、孙骞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述评》,李铁宁、罗建华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文献综述》,孙伟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评述》,邹杰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综述》和李倩、刘桦林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综述》,可见,学者们意识到从整体上梳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李培林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概念研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相关研究和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划分研究等不同层面对学者们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列举了国内学者如万迪、冯晓青、吴汉东、陈美章、范再峰等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概念的不同表述,认为虽然学者们有不同表述,但其内涵基本一致。他对学者们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学者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内容较为广泛,既有宏观研究,又有微观研究。一部分是国外经验的介绍和国内经验的总结,主要涉及经济、贸易战略管理的基本问题,内容包括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战略等,范围涉及高科技、民营等各类企业。他从战略制定主体的不同和系统、商业运作模式三个层面归纳分析学者们对不同战略类型的表述,最后提出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几点不足,即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也没有一个确定的研究领域和内容;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对如何将个人所有的知识转化为组织的知识而形成知识产权,研究得较少;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成果不多。

黄微、王琳娜、孙骞在对文献分析的基础上,从学者们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宏观、微观及相关研究几个层面进行梳理分析。赞同李培林的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没有确定的研究领域和内容的观点,另外指出目前研究还存在着在法律层面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较少,多数是从企业管理层面进行研究以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的实际应用成果研究较少等方面的问题。

李铁宁、罗建华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类型和实施战略、专利情报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方法、国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等层面对学者们的观点进行梳理分析,指出目前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从竞争的角度将知识产权战略分类研究、专利情报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模式、知识产权战略价值化和投资战略,采用定量评价方法评估知识产权战略对企业能力的贡献大小。而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资源和能力形成的核心竞争力的机理缺乏深入研究。

孙伟从战略管理的视角,系统回顾和评述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中的以知识产权客体为体系,以知识产权运作过程为体系,以知识产权核心要素为体系三大类观点。

邹杰通过对国际、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分析人手,阐述知识产权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对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如何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李倩、刘桦林分析了国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经验介绍、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现状,提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对策,如增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制度,实行品牌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促进政府把知识产权从企业行为上升为国家战略等。

三、企业知识产权研究现状评述

综观理论界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绝大多数研究成果,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属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包括迄今为止已经出台的《专利法》、《商标法》等),另一类则属于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方面的(包括目标、程序、措施等)。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领域和内容多集中在企业管理层面,在法律层面的研究较少,尤其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方面的应用研究更少。

虽然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视角来进行研究,但没有将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运营看作一个整体来研究,还没有提出一个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的完整框架,使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理论之间缺乏内在的统一和联系。而诸多国外企业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营、保护和管理,企业内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政府高度重视,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扶持政策。认真考察创新型国家的企业政策法规(如美国在1980年制定的《史蒂文森——怀特勒创新法》、1982年的《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德国政府在1978年出台的《中小企业科技政策的总体构想》;日本于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以及韩国的《小企业科技创新特别法》),可以看出,在上述政策法规中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条款,这些经验值得借鉴。

另外,从国内制度政策层面上看,现有的涉企法律及政策较少涉及知识产权建设,企业知识产权建设滞后的问题已经成为企业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受制于知识产权”已带有普遍性,迫切需要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建设方面的理论指导以及政策扶持,从目前研究来看,尚没有专门针对企业知识产权政策方面的研究,现行的企业政策(法律)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偏重于要素供给、市场净化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而能力(知识产权建设能力及创新能力)提升方面的政策非常薄弱,即存在着政策结构功能的失衡性问题。

第二,存在政策过程(体制)的多元性(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的部门有多个——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版权局等)问题。

第5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WTO创新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

论文摘要:本文基于WTO规则的考察,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关键在于构建一个有利实施的非价格竞争的市场基础,既不仅需要对现有的科技体制和观念进行创新,更需要对我国目前以低价竞争为主导的市场机制进行创新。

近现代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是将两者有机联系起来的纽带,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源泉。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并没有直接的或密切的关系,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将科学技术转换为生产力方面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说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还缺少市场的有机联系。本文着重从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规则的角度,讨论价格机制对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影响,以便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参考。

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WTO背景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促进科技进步的管理制度,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以往人们对这些特征都进行了大量的技术与法律层面上的解读,对其所具有的经济与管理学上的意义却少有涉及,以至于对知识产权制度赖以存在的市场机制有所忽略或误解。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法律赋与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成果拥有一定的独占利益或垄断利益。反映在市场竞争上,就是蕴藏着知识产权的产品可以以较高的价格销售而获取高额的垄断合法利润。在这里所谓较高的价格,一方面是该知识产权创新的成本体现,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其具有高于其它同类产品的价值。所谓高额的垄断合法利润,既可以是由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降低成本的技术进步属性创造的,也可以是因为这种技术进步提供了高于其它同类产品的价值所致。因此,知识产权及其产品的竞争并不仅仅是技术竞争而且还是市场竞争,更主要的是非价格竞争而不是低价竞争。在此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与其说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还不如说是保护权利人的市场利益。正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能够给予权利人带来足够的市场利益,才能不断地激发权利人持续创新,进而也推动其它非权利人致力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申请、实施和寻求法律的保护,从而奠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实法律基础,使之成为自主创新和市场经济连接的纽带。

2.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强调其专有性是有时间约束的。因为专有性是赋与权利人以可能的垄断利益,并且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的实施和市场竞争才能实现。而时间性则是说专有性所赋与的利益是相对的,其目的在于促进知识产权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和利润。在规定的时间内,你要想获得知识产权利润的最大化,就需要尽快地组织实施和尽量推广实施你的知识产权。正是有了这样的时间约束,使得任何非持续的创新均不足以维持其长久的竞争优势。只有不断地进行创新,才能够延续对相应知识产权的垄断,才能为获得持续不断的高额垄断合法利润提供机会和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的价值就在于实施,而不仅仅是申请和获得,对知识产权保护因其能够实施才变得重要和必须。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依国别不同而有所差异。但这恰恰是WTO介入知识产权领域之前,已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缺陷。因为它直接导致了仿制品的“合法”泛滥,进而成为技术贸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碍,使得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因国别而递减,以至于威胁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性。仿制品通常都是采用低价竞争的形式来与知识产权产品争夺市场,以削弱权利人或创新者为持续创新所需要的利润与物质支持,进而破坏自主创新的市场激励机制。依据传统的认识,科学技术是无国界的,而知识产权制度却表明,属于知识产权的这部分科学技术是有国界的。事实上,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也从来没有按照科学技术是无国界的逻辑发展,而是致力于各国普遍地建立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力图使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能够在所有国家都得到保护。然而,这种努力在wrO成立之前成效甚微,这也正是wrO涉足知识产权领域的根本原因。随着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已经发生某种程度的改变,宣告了所谓“模仿”创新时代的终结。

10作为一个以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为已任的国际经济组织,按照一般的理解,其应该关注知识产权贸易自由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会阻碍贸易自由化的问题。但它不仅没有为推动知识产权的贸易自由化而努力,相反却在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的反冒牌产品运动。这实际上表明了当今国际竞争已经进入了一个以知识产权竞争为核心的时代,标志着技术贸易将可能永远是贸易自由化的一个例外,从而使知识产权具有了高于贸易自由化的本质属性,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将决定一个国家、民族甚至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成败。而这就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WTO背景,它所强调的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可以进一步引伸为“知识产权才是第一生产力”,低价或冒牌正在或已经成为我国科学技术或知识产权转变成为第一生产力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市场导向

必须明确,只有自主创新的成果能够成为知识产权,能够为其从市场上赢得利润或竞争优势,企业才会有进行自主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动力然而,要想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从市场上赢得利润或竞争优势,就必须创造和维护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环境。可以肯定的是,这决不是一个以低价竞争为主导或者冒牌产品泛滥的市场,对此WTO的有关规则已经给出了适当的指导。

首先考察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禁止性补贴界定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不作为,揭示了wr0反对政府以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的方式支持企业低价竞争的鲜明立场。可申诉补贴给出了政府和企业谨慎使用补贴的准则,实际上就是要求企业在利用这种补贴以低价策略参与竞争时有所节制。不可申诉补贴指明了政府给予特定企业以补贴支持的方向,因为不论是对企业特定科研活动的支持还是对落后地区和改造现有环境设施的资助,这类补贴都无法直接导致相应产品价格的降低。显然,不可申诉补贴之目的不再是限制低价竞争或挤占市场,而是指出了企业摆脱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而走上非价格竞争之路的基本途径: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创新。这样,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就给出了从禁止特定的低价竞争到有条件地限制低价竞争再到鼓励非价格竞争的基本轮廓。

事实上,这个基本轮廓还可以从10其它协议间的相互联系中找到。反倾销是限制企业运用价格竞争策略的规则,保障措施则是限制企业对市场份额过分抢占的规则。价格与市场份额的关系在于,任何产品如果不是通过低价竞争,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打开进口国市场的。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赖于创新的支撑,但低价或低附加值产品对市场的抢占将会压缩产品升级或创新产品成长的空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正是为这种产业结构顺利升级而设计的法律制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打击冒牌产品,因为冒牌产品对抗知识产权产品的基本手段恰是低价,其结果必然有助于维护相应知识产权产品的较高价格,以此激励包括自主创新在内的知识产权创新。而10对贸易与环境、贸易与劳工标准的日益关注,一方面是因为环境与劳工标准可以为低价竞争设置底线,另一方面则暗含着WTO对非价格竞争的青睐。这样,从(1994年反倾销协议》与《保障措施协议》对低价竞争的限制,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再到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问题的关注,wrO已经从多边规则体系的不同角度和更广阔范围上展现了低价竞争向非价格竞争转变的基本导向。由于低价竞争所具有的攻击性,使得企业形成了“商场如战场”的营销观念,进而产生“让利不让市场”的竞争理念。从“让利不让市场一视商场如战场一低价竞争”所形成的行为链中,三者相互影响强化成为了一个紧密的结合体,致使企业陷入恶性价格竞争的循环当中,从而扼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物质基础和激励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10赋予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捍卫自由贸易成果的使命所在。与之相对应,由于非价格竞争所具有的隐蔽性,更容易营造合作共赢的营销环境;而辅以合作共赢的竞争观念指导实施非价格竞争策略,企业则能够比较顺利地实现预期目标最终在营销管理中获得合理利润,进而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奠定物质基础并强化激励机制的功能从“非价格竞争—合作共赢一实现合理利润”所形成的行为链中,三者也相互影响强化成为一个紧密的结合体,推动企业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也正是WTO期待贸易自由化走非价格竞争之路的原因所在,并通过不可申诉补贴和对知识产权、环境与劳工标准的关注来强化和引导这种趋势。

三、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中的政府和企业责任

在当今时代,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已经成为影响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世界各国政府都在努力构建能够调动经济、科技、教育等系统以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科技新体制对此,WTO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将政府对企业从事特定科研活动的资助规定为不可申诉补贴,从而明确了政府与企业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从事特定科研活动所应承担的责任。

1.对基础研究资助是政府的责任。基础研究通常是指与工业或者商业目的无关的一般科学和技术知识的扩张。尽管一般认为,基础研究本身并不会形成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但它却是形成具有原始创新属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性研究活动。政府对此类研究的资助不受协议约束,不论其研究的主体是特定企业还是高等学校、研究机构。

2.对商业性前期研究的资助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分担。商业性前期研究活动,通常是直接产生具有原始创新属性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活动,包括两种情况:①工业研究;②竞争前开发活动。当政府对商业性前期研究的资助对象有特定企业时,要求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工业研究合法费用的75%,或不得超过竞争前开发活动合法费用的5O%,或者不超过该两项之和的62.5%,余下的部分则由企业承担。当政府资助的对象仅为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而不包括特定企业时,此类资助不受协议约束。

3.企业是商业性后期研究的主体。商业性后期研究是指将商业性后期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转化为能够直接实现某种商业目的的单件或批量产品生产的应用研究,或者说是在具有原始创新属性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形成一个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知识产权群的活动。政府对特定企业的任何以满足某种商业目的的项目资助,均将受到协议的约束。当这种研究资助涉及出口产品或进口替代产品时,即属于禁止的补贴;当为其它的情形时,则属于可申诉的补贴。

当政府资助的对象仅为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时,此类资助同样不受协议约束。但当这些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将研究成果无偿地应用于工业生产时,其效果毫无疑问是相当于政府的间接补贴,此时的该行为应受到协议的约束。WTO规则的本质是要逐步拆除政府设置的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然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在遵循这个思路的过程中,却情有独钟地给与了政府对特定科研活动支持的例外。它明确指出,对特定科研活动的金融支持不属于协议约束的范畴;作为知识产权技术基础的基础研究,因其无法预知市场应用前景并从中得到回报,则是应该完全由政府给予财政支持的领域。商业性前期研究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活动,其目的就在于探索那些基础研究是否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和可能,则政府对其所需要的研究费用仍应给大部分的支持,而不应让企业独自承担全部研究风险。至于商业性后期研究,由于其市场前景已经明朗,研究风险已经让位市场风险。所以,政府应从该研究领域退出,不得给企业以财政支持。也就是说,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中,必须明确政府、企业在研究与发展经费支持的责任:只有在商业性后期研究领域,才是企业自主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擂台,企业自主投人为主,政府金融支持为辅;对基础研究与商业性前期研究的财政支持,是政府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要责任,并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的基础研究与商业竞争前期研究活动。

四、基于WTO规则的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思考

1.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首先需要进行科技体制创新。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主体地位,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在这个过程中,却出现了政府对自主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的减弱,从而加大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研究风险与成本责任。这也是1999年以来我国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率及国际排名持续下降的根本原因。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科技体制创新,就是要在现有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明确企业对商业性后期研究经费投入责任的基础上。以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为指导,明确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中不可替代作用:要遵循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切实改变科技管理中的急功近利倾向,这是知识产权创新所必须的环境要求;要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这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要加大对商业性前期研究的支持力度,这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关键所在;要制定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基础研究和商业性前期研究,以便及早地为之寻找适宜的市场应用机会,从而启动企业为商业性后期研究经费的投入和知识产权成果市场化的激励机制。

第6篇

谈判场所转移(forumshifting)是发达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常用的一个策略,其具体做法是,在原有谈判框架下遇到阻力时,通过将谈判议题从一个谈判框架转移至另一个框架下的方法达到目的。

众所周知,尽管1994年《TRIPS协定》(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同)只为WTO缔约方设定了最低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但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此类“最低标准”义务仍属明显过高,发展中国家为此背上了沉重负担。根据世界银行贸易研究部前负责人的估计,发展中国家实施《TRIPS协定》义务的成本合计为每年60万亿美元,而这远远超过了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农业、纺织品谈判中所获得的好处。

实施《TRIPS协定》所带来的严重问题使得发展中国家开始觉醒,并有意识地组成集团采取一致行动要求澄清该协定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条款甚或修改该协定。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也开始针对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困难要求WTO采取措施。迄今发展中国家在《TRIPS协定》问题上所取得的最大成功就是公共健康危机的解决。《TRIPS协定》虽然允许WTO缔约方在对专利予以保护的同时适当兼顾公共健康目标,但语焉不详,这就导致发展中国家依据《TRIPS协定》采取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措施遭到发达国家的威胁和阻挠。在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坚持和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下,不但2001年《(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明确承认“《TRIPS协定》没有也不应该妨碍各成员采取措施以保护公共健康”,而且2003年WTO总理事会各成员方政府一致通过的《关于实施(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决定》也承认WTO缔约方有权实施强制许可、有权决定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此外,发展中国家还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据理力争,要求在《TRIPS协定》中新增有关遗传资源的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内容,以便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不被“生物剽窃”。

在推进WTO知识产权多边谈判遇到强大阻力的情况下,发达国家起初采取了将谈判场所转移至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同)的策略,因为发展中国家在WIPO中也齐心协力地提起了“发展日程”,发达国家遂将谈判场所再次转移至双边谈判框架之下:迄今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在内的发达国家或其集团都开始纷纷通过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双边投资或者贸易协定的方式,规定比《TRIPS协定》义务还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成功实现了其在多边谈判框架下原本无法实现的谈判目标。

二、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场所转移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双边谈判框架并非进行国际知识产权谈判的理想场所,原因在于:首先,在这一框架下,双方的谈判实力更加失衡。不言而喻,多边谈判框架下的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组成集团、采取一致立场的方法显著增强自己的谈判实力,而双边谈判框架下的发展中国家却只能单独面对强大的发达国家。同时,因为许多非政府组织都对WTO等多边框架下的知识产权谈判非常关注,在此类框架下谈判的发展中国家因此还能得到国外非政府组织的道义支持、舆论声援和技术支持,而双边谈判框架下的发展中国家获得外国非政府组织支持的机会大大减少,这就进一步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实力。其次,双边谈判框架不承认发展中国家有权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在WTO多边谈判框架下,由于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有权要求并且能够获得相应优待,但双边谈判框架却奉行严格的互惠原则,发展中国家原则上无权享受特殊待遇。

由于上述原因,晚近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包含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双边投资协定的时候,已经成功迫使发展中国家放弃了《TRIPS协定》弹性条款所赋予的政策空间(policyspace),开始接受高于《TRIPS协定》义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鉴于在所有发达国家中,美国对通过双边谈判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一事最为积极,其所签订的相应条约中的规定也最为典型,本文以下将以美国晚近所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为例,分析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场所转移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本文认为,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场所向双边谈判框架下的转移主要在如下三方面导致发展中国家被迫放弃《TRIPS协定》弹性条款赋予自己的政策空间:

(一)在一般的专利保护事项方面

1、延长专利保护期限。《TRIPS协定》第62条第2款虽然要求WTO缔约方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不得拖延,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其第33条也只简单地规定专利的保护期限应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因此,发展中国家本无义务因为审查推延的原因对专利权承担更多的保护义务。然而,美国晚近与新加坡、智利、中美7国、摩洛哥、巴林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却规定,如果一国专利主管部门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拖延时间,那么,经专利权人申请,该部门应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以弥补所拖延的时间。同理,如果一国销售审批部门在对专利产品的销售申请进行审批过程中拖延时间,也应该通过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方法予以弥补。

2、对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授予专利。《(TRIPS协定》第27条第1款只要求WTO缔约方应该对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予以专利保护,并没要求其对现有产品的新用途作为发明予以专利保护,因此,发展中国家本可对申请人所发现的已知产品的新用途不授予专利权。为了阻止发展中国家利用这一政策空间,美国与摩洛哥、巴林等国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明确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对使用已知产品的新方法给予专利保护。

3、禁止专利权国际用尽。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对专利权的权利用尽问题分歧严重,前者主张国内用尽,后者则主张国际用尽,《TRIPS协定》只好承认各国有权按照自己的理解处理这一问题——其第6条规定:“就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而言,在遵守第2条(知识产权公约)和第4条(最惠国待遇)规定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为了不给发展中国家主张专利权国际用尽的机会,美国与摩洛哥等国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明确规定,至少在专利权人不允许平行进口的情况下,一国应该奉行专利权的国内用尽的原则。

4、限制专利权的撤销理由。《TRIPS协定》并未明列专利权的撤销理由,其第32条仅指出:“对任何有关撤销或宣布一专利无效的决定应可进行司法审查”,这就使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本国专利法中的专利撤销理由。为了褫夺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权利,美国与新加坡、智利、中美7国、摩洛哥、巴林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一国所确定的专利权撤销理由仅限于两类:其专利法中的拒绝授予专利理由,欺诈、虚假陈述、不公正行为。

(二)在发展中国家获得药品的能力方面

1、要求后者承认“数据专属权”(dataexclusivity)。现代各国的通例是,一种新药开发以后,必须经该国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在市场上销售,为此,医药公司需要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证明其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将相关实验数据提交给药品管理部门。《TRIPS协定》第39条第3款虽然要求WTO缔约方对于此类数据予以保护,以防被“不正当的商业使用”或者被“披露”,但并未要求同时赋予相关医药公司对该数据的独占权(也即所谓的“数据专属权”),因此,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允许本国根据强制许可协议生产仿制药品的医药厂商利用此类数据向药品管理部门申请上市批准。为了阻止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定》的这一政策空间,美国与新加坡、智利、摩洛哥、巴林等国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定,新药开发者对其向一国药品管理部门提供的上述实验数据具有独占权。受该规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小医药公司即便获得药品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也必须首先投入大量时间与金钱重新进行临床实验,并只有在实验结果合格的情况下才有机会获得药品上市批准,故发展中国家及时获得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仿制药品的能力被大大削弱。

2、限制药品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的适用理由。2003年WTO《关于实施(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决定》曾经确认,WTO缔约方有权自行决定其对药品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为了限制发展中国家实施强制许可的权利,美国在与约旦、新加坡等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都规定,一国只能基于如下三个理由对药品专利进行强制实施:对经行政或者司法程序确认的垄断行为提供救济;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非商业性使用;出现全国紧急状态或者其他极端紧急情况。

(三)在对生命形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规定,WTO缔约方可以不对“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外的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生物方法”提供专利保护,但必须对植物品种予以知识产权保护,其方式可以是专利,可以是某种“有效”的特殊制度,也可以是这两者的组合。植物品种培育属于生物技术的范畴,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生物技术力量薄弱、未开发植物遗传资源丰富,通过严格的专利制度保护植物品种不利于这些国家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植物遗传资源保持以及生物多样性维护,所以,WTO中的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大都按照《TRIPS协定》的授权,选择通过植物品种保护法这一特别法的形式对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育种者由此享受的知识产权即为所谓的“育种者权”。《TRIPS协定》只要求WTO缔约方所采取的保护植物品种的特殊制度是“有效”的,对此类特殊制度的具体设计、保护标准并未做任何要求。为尽量减少植物品种保护给本国造成的冲击,发展中国家多在植物品种保护法中采纳较低的保护标准,并将“农民权”规定为育种者权的例外。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方面,国际上存在一个高标准的植物品种保护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UPOV),虽然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多边谈判框架下极力主张,《TRIPS协定》所言的“有效”特殊制度就是UPOV(尤其是其1991年文本)中的相应制度,但这一主张并未得到发展中国家的公认。为迫使发展中国家提高对植物品种的保护标准,在与新加坡、中美7国、智利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过程中,美国成功地将UPOV1991年文本所确定的植物品种保护标准纳入相应协定中,并规定对方国家必须加人UPOV1991年文本。更为出格的是,美国与摩洛哥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甚至规定,摩洛哥不但必须加人UPOV1991年文本,而且还必须对植物予以专利保护,这就将发展中国家通过特殊制度保护植物品种的选择权都剥夺了。

根据美国2002年《两党贸易促进授权法案》的相关规定,美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谈判目标是,确保美国所签订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美国法”中的相应标准类似,这意味着在与发展中国家缔结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时候,美国的本意就在于不顾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实际情况,迫使后者承担严重超过自己负荷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如上所述,在美国近几年所签订的许多自由贸易协定中,其的确已经实现了这一目标。由于美国一直注意在自己所签订的各自由贸易协定之间保持一致,因此,上述美式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压缩《TRIPS协定》预留给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空间的现象并非仅是个案的、偶发的,如果此后其他发展中国家也为了能够打开美国特定领域的市场、甚或仅仅为了与美国修好就盲目签订此类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则不但其自身将受到损害,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将因为国际知识产权标准普遍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原有整体立场无法维持而终被殃及。

三、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本文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采取如下四方面的对策:

(一)加强区域性的知识产权合作,增强谈判实力。发达国家采取“分而治之”策略,将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场所转移至双边谈判框架下,南北国家之间谈判实力不均衡的局面更加明显,这是造成晚近发展中国家在双边知识产权谈判中过分让步的最重要原因。因此,应尽快加强区域性的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使得同一区域的发展中国家就敏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其是《TRIPS协定》中的弹性条款问题能够形成共识甚或共同的约束性规则,这样,该区域的发展中国家在单独与发达国家进行双边谈判时,就可以具有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和必要的集体后盾,从而有可能坚守住《TRIPS协定》预留给其的政策空间,顶住来自发达国家的强大压力。

(二)积极支持同情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尽快协助其建立区域性的非政府组织网络。如上所述,目前同情发展中国家立场的非政府组织仅对WTO、WIPO等世界性的多边知识产权谈判关注、参与较多,处于双边知识产权谈判中的发展中国家往往得不到非政府组织的道义支持、舆论声援和技术支持。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发展中国家需要改变消极等待的态度,积极行动起来大力支持同情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尤其是,尽快协助其建立区域性网络。这样,不但发展中国家的区域性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进程将得到非政府组织的推动,而且,非政府组织还可以充分参与到同一区域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谈判进程中,进一步增强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实力。同时,为了给非政府组织有效参与创造必要条件,发展中国家也需要特别注意确保区域合作谈判和双边知识产权谈判的透明度。

(三)在做出是否与发达国家开展双边知识产权谈判的决策之前进行全面的得失权衡,谨慎把关。此类全面的得失权衡至少应该涉及如下几点:(1)了解发达国家的惯用策略,做到胸中有数。发达国家、尤其是其中的美国素来喜欢用“胡萝卜加大棒”政策迫使发展中国家进入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双边自由贸易谈判。比如,通过降低关税以及非关税壁垒、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和优惠待遇、增加对后者的外国直接投资、与后者签订科学技术协定、给予后者技术援助、给予后者最惠国地位、不援用“超级301条款”进行单边贸易制裁的方式,威逼和利诱发展中国家签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双边条约。(2)预先规划出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晚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谈判都是合并在自由贸易谈判之中的,签订了此类协定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贸易、知识产权、外资、竞争、环境、劳工等多方面承担国际义务,因此,在决定是否进行此类谈判之前,发展中国家需要对自己的全国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做出规划,在农、工、服务等各行业和知识产权、外资、环保、劳工等各专题都进行全面设计。(3)将可能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放到上述全国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框架内进行得失评估。此评估不仅需要计算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利益方面的得失,而且还需要计算投资、竞争、劳工、环保以及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得失。由于发展中国家通常都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在知识产权利益方面承担净损失,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对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作用有限、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互惠原则又使得发展中国家在货物方面的市场准人中所获得的利益被大幅抵消,再加上相关的环境、劳工成本,因此,并非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能从与美国之类的发达国家签订此类自由贸易协定中受益。

第7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7]88号),正式颁布并实施《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广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东的重要内容。

本课题于2008年7月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立项。经过调查和研究。在广泛征求河源市知识产权局、河源市科技局、河源市工商局、河源市版权局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该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学术建议稿——条文及说明》(以下简称《建议稿》)。专家组鉴定认为,建议稿以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及提升为主线,借鉴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将知识产权法律纳入企业组织管理战略之中,以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参考文本.拟定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类企业也可结合参考文本,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拟定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制度:建议稿对于指导和扶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水平,有较强的指导作用。现就《建议稿》的几个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一、关于制定目的、调整范围和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被视为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越来越多的企业已意识到建立运行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于保护自身无形资产的重要意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将直接影响着科技产出和知识创新,从而影响企业乃至国家研发实力及核心竞争力。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激励企业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

对于企业来说.在经营过程中,其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知识产权。因此,《建议稿》根据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将上述知识产权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课题组认为,它不仅适用于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的各级各类员工.还应适用于来本企业实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有关人员。因为上述人员均可能因为职务或工作原因接触到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所以将其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职责

为了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达到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的目的,企业须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作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审查批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计划;指导、检查、监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指导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等。

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非常设机构,有必要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处理日常知识产权事务。《建议稿》第五条对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性质、地位、组成人员以及机构职责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建

《建议稿》构建了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查新检索、知识产权工作备案、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认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知识产权保密和承诺、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宣传等制度。

(一)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是确保资产增殖保值的需要,是资产优化组合、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对其进行评估。

(二)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是现代企业高度重视的知识产权的战略之一。通过知识产权查新检索,不但可以获取科技情报特别是核心技术情报,而且可以提供决策依据,降低创新风险,防止低水平重复,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是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并予以保护的制度。通过备案,使企业的一切知识产权工作都纳入企业的管理、监督和保护之中,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案可查。

(四)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认定制度

规定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的目的在于明确智力成果的权属,划清产权界限,减少纠纷。《建议稿》第九条主要依据现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将员工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分为个人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非职务的知识产权创作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权属归个人;对于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企业给予创作者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署名权。

(五)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集中管理,是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行政管理的工具之一。知识产权档案记载了创作研究的过程和最终成果,也是继续开展创作活动的条件。知识产权档案能起到维护企业、个人合法权益等作用。

(六)知识产权保密和承诺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可以减少因泄密而造成的损失。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接触的人员包括企业的内部人员和可能的企业外有关人员。因此.需要针对各种情形和各种人员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密和承诺措施。

(七)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运用到合同。知识产品的产生、使用和处分过程比较复杂.尤其需要合同来进行规范。知识产权合同既可详细地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能作为权利义务的证明。

(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企业之问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降低竞争风险。

(九)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观念,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专利管理

(1)专利申请管理。企业的各类发明创造,应遵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2)专利申请人的确定。委托研究项目和共同研究项目,专利申请人的确定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一申请人是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工作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

(3)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设置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可以确定其专利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避免日后纠纷,也有利于企业对员工的发明进行指导和管理。

(4)专利申请审查结果。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对企业员工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会产生不同结果。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不适合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发明人说明理由。

(5)专利法律状态调查。通过专利法律状态调查,可以确定研究成果的可专利性:专利引进时的专利法律状态调查,还可以确定引进的专利是否合法有效,增加谈判筹码。

(6)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文献检索是企业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的具体运用。通过专利文献查新检索,不仅可以获取科技情报特别是核心技术情报,也提供了决策依据,降低创新风险,防止低水平重复。

(7)技术引进。技术引进是企业利用他人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通过技术引进,可以加强企业的竞争力,甚至推动经济增长模式发生转变。在技术引进中,为确保所引进技术的合法有效性。应在事前要求许可方提供专利项目清单,并进行相应的专利文献检索和法律状态调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技术引进协议,要尽量避免限制自身发展、改进引进技术和有碍申请改进专利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以便于企业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的专利技术。

(8)产品出口。出口产品时,应事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9)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专利实施可使专利价值最大化,或者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改造而获得新专利。许可贸易包括转让或受让已申请专利的技术,许可或被许可专利技术及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秘密(Know—how)。

(10)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合同。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合同是知识产权合同制度的具体体现,企业在进行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时,应与当事人签订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合同。

(11)专利转让合同。凡是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后再签订专利转让合同,不得在专利申请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12)在职员工的保密义务。企业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在研发阶段还是在研发成功后,保密工作都异常重要,一旦泄密,就会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在职员工接触到企业的知识产权,需要其承担保密义务。

(13)非在职员工的保密义务。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接触的人不仅包括本企业的在职员工.也包括非在职员工,某些企业外的人员也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14)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企业的任何机构和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侵权行为时.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处理侵权纠纷。

(二)关于商标管理

(1)商标管理工作的范围。商标管理工作是涵盖商标工作战略规划、具体计划、商标工作管理制度、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全过程管理。其范围包括商标事务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纠纷调处、商标监督、商标专用权引进与转让等。

(2)新产品商标管理。开发新产品需使用新商标的,应于新产品投放市场前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新产品出口也应调查产品出口所属国家(地区)的商标法律状况。

(3)商标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前,如果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有市场前景,则应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

(4)商标转让和受让。转让企业注册商标和受让他人注册商标,必须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请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合同事宜。

(5)注册商标保护。企业员工应注意保护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存在仿冒、假冒和淡化等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报告,以便调查处理。

(三)关于著作权管理

(1)《建议稿》第三十四条是关于著作权管理中所涉及的相关术语的解释。

(2)《建议稿》第三十五条是关于企业及其员工取得职务或非职务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3)职务软件著作权可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愿登记。

(4)《建议稿》第三十七条是关于职务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规定。

(5)《建议稿》第三十八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四)反不正当竞争管理

竞争对手有损害本企业利益和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有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奖励和法律责任

(一)署名权和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并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二)发明人的权利

被授予专利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专利权持有企业发给奖金:专利技术实施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按照专利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请求企业支付酬金或提成。

(三)知识产权泄密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企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8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贸易摩擦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8(03)-0019-05

一、引 言

技术进步对于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早已被增长理论和经验研究所证明,所以掌握和控制尽可能多的技术知识已经成为新时期国际竞争的重要内容,也关系到一国经济的长期和持续发展。但知识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的非争夺性和非排他性很容易滋生“搭便车”行为,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技术创新者的权益,同时也激励其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各国都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如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等。但专利措施又会带来垄断和社会总福利的损失,所以实际上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都是不足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以最好的激励技术创新[1]。同时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基本处于技术创新国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处于模仿的位置,这样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会更加的弱于发达国家,因为他们需要以此来分享发达国家技术创新的成果和好处。而发达国家对于自己技术成果被免费模仿必定会产生不满,他们会采取各种措施来阻止发展中国家从中获益,并会进一步激励本国的技术创新。其中贸易壁垒和摩擦就是他们的措施之一。

那么发达国家挑起的贸易摩擦是否能够起到激励技术创新的作用和效果,我们的假定是否能够成立,激励技术创新能否成为贸易摩擦的原因,这正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下面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第三部分建立了模型并分析,第四部给出结论和政策启示。

二、相关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及创新的研究文献大都集中在分析国际贸易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的效应。这些文献一般把技术进步定义为产品差异化[2]或者是产品质量提高[3, 4]。其基本思路是研发(R&D)部门投入劳动进行技术创新,南北国家之间进行贸易,北方国家处于技术创新位置,南方国家进行模仿,这样整个世界经济会存在一个稳态均衡(Stead-State Equilibrium)。现有的几个代表性文献为Grossman和Helpman[2],Helpman和Lai[3, 4]。Mondal和Gupta等[5]。

本文所要研究的是南北贸易摩擦、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创新之间的关系,其文献则相对较少。Chin和Grossman[6]、Diwan和Rodrik[7]、Deardorff[8]等文献中只稍有提及;Zigic发现了北方国家的贸易保护措施能够提高全社会的总体福利[9];Qiu和Lai对该问题进行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研究,他们分析了贸易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技术创新和南北福利以及世界总福利的影响,结论表明,北方国家的关税会增加世界总福利,而南方国家的关税却有着相反的作用[10],所以尽快地实现南方国家贸易自由化至关重要。

三、模型及分析

我们的模型目的是要探寻贸易摩擦与发达国家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是否发达国家发起的贸易摩擦能够推动其技术创新的发展。若果真如此,我们也就为南北贸易摩擦找到了一个动因。顺着这样的思路,遵循Zigic[9]以及Qiu和Lai[10]的方法,我们建立一个南北贸易模型,但与这两者不同的是,我们的模型不再研究福利问题,而把研究视角集中在北方国家,分析贸易摩擦与北方国家技术创新的关系,且还会尝试对Qiu和Lai的模型进行一定的完善和改进,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我们的模型把整个世界看作一个两国经济,发达国家(北方国家,用N表示)和发展中国家(南方国家,用S表示),且发达国家是技术创新国,而发展中国家只是模仿而没有创新能力[11, 12]。技术创新以差异化新产品的发明来表示,每一个时期发明的差异化新产品用i表示,且i∈[0,+∞),设每一个新产品的存在周期为T,也就是从新产品被创新出来以后T个时期就将退出市场。再设定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参数,用专利保护时间长度表示,设北方国家的专利保护时间长度为TN,南方国家专利保护时间长度为TS,则根据南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弱于北方国家的假设有T>TN>TS。该假设意味着,新产品被创造出来之后,在(0, TS)的时间段内,南北国家都对该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创新者可以垄断南北国家的市场而获取垄断利润;但在[TS, TN)时间段,发展中国家开始模仿该新产品并与创新者的产品竞争,同时发达国家的生产者也会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模仿生产,分享利润;在[TN,T]时间段,发达国家市场开始模仿新产品,同样发展中国家的模仿产品也会进入发达国家争夺市场。

我们假定南北国家对于本国的进口都设定了统一的壁垒,由于我们并不考虑福利问题,所以贸易壁垒是关税措施还是非关税措施对于模型结果没有影响,但方便起见,我们设定一个等价关税率,南方国家为tS,北方国家为tN。再假设所有时期的市场环境和参数保持不变,这样每个时期就会有同样数量的新产品被创新发明出来,令该均衡数量是Q,并假设这些新产品是由不同的企业发明出来的。那么从第一期开始,市场上新产品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到第T期,最先的产品淘汰以后,市场上新产品的数量就开始稳定不变了,也就是达到了稳定状态(Steady-State)。在稳态中,可以算出北方国家总是有TNQ的新产品处于专利保护的垄断状态,(T-TN)Q的差异产品已经过了知识产权保护期;南方国家则有TSQ的新产品处于垄断地位,而有(T-TS)Q的模仿产品在市场销售。

如果某新产品的生命周期可以用(0,T]来表示的话,则可以用a表示该产品的当期寿命(age),有a∈(0,T],设南北国家的消费者有相同的效用函数,遵照Helpman设为:

上式中的m表示垄断情形下的情况,上面的均衡也就是垄断下的价格、消费量和利润。那么当时间步入TN之后,也就是在时间段(TN,T)内,北方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过期了,市场中开始出现模仿者,我们假设模仿也是有成本的,但生产的边际成本和上面的假设一致为1。由于我们假设市场中每一个新产品都面临同一的市场结构和需求状况,所以每种产品市场在稳定均衡状态下的竞争者数量也相同。设有A个北方模仿者和B个南方模仿者,这时技术创新企业仍然留在市场中。假设市场结构是古诺竞争关系[10]。考虑一个代表性的新产品i的市场,每一个南方国家模仿者的出口利润为:

分析了市场均衡状况后,我们来进一步解析贸易摩擦和技术创新的关系。先定义创新和模仿的成本,参照Qiu和Lai,假设每一个模仿者模仿每一种产品的成本都是固定相同的,设为e;而技术创新的成本随着创新类别i的提高而不断增加,可以理解就是创新活动的成本随着已有新产品种类增加而增加,设为hi。Qiu和Lai的文献认为,要保证技术创新者继续保有创新的激励和动机,只要保证其创新的总利润大于0即可,我们认为这仅仅给出了技术创新者的一个参与约束,还应该加入激励相容约束,因为技术创新者不是仅仅考虑创新的成本,而是要考虑创新活动的机会成本。也就是创新所得的利润应该要大于其作为一个模仿者可以得到的利润,否则其不会选择创新而会选择模仿。

来看技术创新者,其在新产品i的整个生命周期T内所获得的利润包括(0,TN]时间在北方国家的垄断利润,(TN,T]时间在北方国家的竞争利润,(0,TS]时间在南方国家的垄断利润以及(TS,T]时间在南方国家的竞争利润。那么其在新产品i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净利润为:

(27)式的结果说明,增强南北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可以刺激北方国家的技术创新,这是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发生的一方面原因。但南方国家的国内状况决定了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必然低于北方国家。我们还看到,降低南方国家的贸易壁垒同样可以刺激技术创新,这给北方国家一个启示,就是用贸易摩擦和争端迫使南方降低壁垒,以激励本国的技术创新,但北方国家要求南方国家降低贸易壁垒和开放市场必然会形成贸易摩擦,这就是我们要得出的贸易摩擦的另一个原因。同时,我们这里的结论显示北方国家的贸易壁垒程度与技术创新是没有关系的,这与Qiu和Lai的结论存在着差异,主要原因是我们的模型加入了技术创新者的激励相容条件,而他们的文献没有。

四、结论及政策启示

以上的分析实际上从两个方面得出了贸易摩擦的原因。一个方面,贸易摩擦和壁垒措施能够产生利润转移效应,把出口国企业的部分利润转移到进口国来,这是一个传统的贸易摩擦产生原因思想;另一方面,我们的结论显示发达国家挑起贸易摩擦可以迫使发展中国家降低贸易壁垒,从而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从这个角度看,贸易摩擦实际上是起到了补充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作用,这正是本文所要揭示和证明的思想。该思想能够给予我们很多的启示,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其挑起的贸易摩擦如果能够降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促使其开放市场,则反而可以刺激技术创新;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其贸易壁垒的降低是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整个世界福利提高的,所以降低贸易壁垒对其自身也有积极效应;对整个世界来说,应该更注重加快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的步伐,其意义远大于发达国家的贸易自由化。据此,我们认为可以用发达国家补贴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的策略来达到激励技术创新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Kremer M. Patent buy-out: A mechanism for encouraging innovation[R]. NBER Working Paper, No.6304, 1997.

[2] Grossman G, Helpman, E. Endogenous product cycles[J]. The Economic Journal, 1991, 101: 1229-1241.

[3] Helpman E. Innovation, Imit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 Econometrica, 1993(6):1247-1280.

[4] Lai 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rate of product innovation[J].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1998, 1: 133-153.

[5] Mondal D, Gupta M R. Innovation, imit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roducing migration in helpmans model[J]. Japan and the World Economy, 2007, 3: 1-26.

[6] Chin J, Grossman G M. International property rights and north-south trade[C]. I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Basil Blackwell, Cambridge, 1990.

[7] Diwan I, Rodrik D. Patents, appropriate technology, and north-south trade[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1991, 30:27-47.

[8] DeardorffA V. Welfare effects of global patent protection[J]. Economica, 1992, 59:35-51.

[9] Zigic K. Strategic trade polic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north-south trade[J].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00, 61:27-60.

[10] Qiu Larry D, Lai Edwin L C. Protection of trade for innovation: the roles of northern and southern tariffs[J]. Japan and the World Economy, 2004, 16:449-470.

第9篇

技术性贸易壁垒指一国或一个区域组织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市场准入上的影响,即达不到设定的技术标准,就不能顺利的出口;另一个是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企业技术、环保及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投入都直接增加了产品成本,企业要获取相关认证的费用也相应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从而丧失了产品价格优势,削弱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很多时候是包括在技术性贸易壁垒之中的,但是在这里我们单独把它拿出来讨论是因为与其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相比较,它有其特殊性,而且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会对中国的外贸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中国屡遭国外知识产权的调查,严重的影响了中国产品的出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中国同发达国家技术差距的不断缩小而造成的出口对其国内产业的威胁的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是我们同发达国家真实技术差距的存在。

产品附加值通俗的讲就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到成品的过程中所凝结的技术、创新、人力劳动、品牌和附加服务等价值的增值。它与产品的价值增值链的长度,技术含量,创新程度,附加服务的质量和产品品牌价值等有很大的相关关系。日本经济学家关志雄先生的“附加值”理论告诉我们:在一个产品的业务链上,组装的附加值最低,研发的附加值最高;中间值的生产虽有技术含量,也会慢慢递减,而到了销售和售后服务,附加值会随之高涨起来,因为它有品牌和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由此可见,在组装的上游,是技术、信息与知识;在组装的下游是包装、销售及服务。而在产品的中游组装阶段,是廉价劳动力在创造财富.中国的出口产品基本上集中在初加工的产品、棉纺织品和机电产品上,这些产品的技术含童低,加之中国的国际名牌少,尤其是机电产品甚至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都是处于产品的中游组装阶段,这是中国利用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的结果,但是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中国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低,出现所谓的“丰产不丰收”现象。这主要是由我国技术能力低所导致的。

3贸易条件恶化

贸易条件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品价格对其进口商品价格的比率.当这个概念用于两种以上商品时,它的定义则是出口商品价格相对于进口商品价格的一种指数量值,也可以解释为出口每单位商品所能购买进口商品的数量。贸易条件恶化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最早.由阿根廷著名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在1949年5月提出,他在一份题为《拉丁美洲的经济发展及其主要问题》的报告正式提出了“贸易条件恶化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存在长期恶化的趋势。他指出,在资本主义国际分工体系下形成的“中心—”体系从一开始就是不平等的,滋生了一些不利于国家初级产品贸易条件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技术进步利益的不平等分配,贸易周期运动的不平等影响,发展中国家不利的产品需求条件和世界经济中心的低进口数。

4贸易竞争优势将受到更大挑战

目前中国最大的比较竞争优势就是处于各层次的廉价的劳动力,也就是说中国不仅有廉价的简单劳动力,还有相对发达国家廉价的熟练劳动力、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从本质上来讲,中国现在正是在利用这一竞争优势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但是,这一优势能够持续多久呢?也就是说廉价劳动力优势是否能够成为中国经贸发展的持续竞争优势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虽然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廉价劳动力还能够作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这是因为中国有着广大的农村人口,可以不断的向城市输出廉价劳动力,但是城市的资源是有限的,其人口的容纳程度也是有限的,目前已经出现了大城市综合症,而且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并不十分迅速,因此有可能农村人口的输出在一段时间之后会放缓直至停滞,在那个时候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将会不断的上升,而随着新的开放国家,比如印度加入国际分工,中国的廉价劳动力竞争优势将会逐渐削弱。

5结束语

总之,中国现今和以后还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因此,没有技术创新就很难继续缩小同前方国家的技术差距,而后方国家则会更快的缩小同我们的差距,表现在贸易上,就是竞争优势的削弱和贸易竞争优势受到更大的挑战。我们只有技术创新,掌握有用自主专利权的技术,才能在对外贸易上取得有利地位。

参考文献:

[1]李平:《论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载《世界经济研究》,2002年第5期.

[2]宋健学、赵新刚、刘虎兴:《关于我国技术提升和贸易发展的思考》,载《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1期.

[3]胡艺:《中国企业提升技术能力的国际渠道》,载《世界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

[4]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