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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论文

时间:2023-03-30 10: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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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商务谈判 沟通 文化背景 价值观念 文化传统

谈判是一种进行往返沟通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就不同的要求或想法而达成某项联合协议。国际商务谈判要面对的谈判对象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各民族间有着迥然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各国客商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一、商务谈判中应注意的谈判技巧

(一)适时反击 反击能否成功,就要看提出反击的时间是否当掌握得准确。反击只有在对方以"恐怖战术"来要挟你时方能使用,所以,它也可以说是一种以退为进的防卫战。其次要注意的是,使用反击法时,如果对方不认为你是个"言行一致"的人,那效果就要大打折扣了。情况如果恰巧相反,结果也自然大不相同了。所以,在使用反击法之前,你必须先行了解,在谈判对手眼中,你是否是个言行一致、说到做到的人。

(二)攻击要塞 在以“一对多”或“以多对多”的谈判中,最适合采用的,就是“攻击要塞”方式。当谈判对手不止一人时,实际上握有最后决定权的,不过是其中一人而已。在此,我们姑且称此人为“对方首脑”,称其余的谈判副将们为“对方组员”。“对方首脑”是我们在谈判中需要特别留意的人物,但也不可因此而忽略了“对方组员”的存在。 如果在谈判时,无论如何努力都无法说服“对方首脑”,就应该另辟蹊径,转移目标,把矛头指向“对方组员”,向“对方组员”展开攻势,让“对方组员”了解你的主张,凭借由他们来影响“对方首脑”。其过程也许较一般谈判辛苦,但是,不论做任何事,最重要的就是要能持之以恒,再接再厉,始能获得最后的成功。这正如古时候的攻城掠地一般,只要先拿下城外的要塞,就可以长驱直入了。

(三)白脸黑脸 两名谈判者不可以一同出席第一回合的谈判。 第一位出现谈判者唱的就是“黑脸”,他的责任,在激起对方“这个人不好惹”、“碰到这种谈判的对手真是倒了八辈子霉”的反应。而第二位谈判者唱的是“白脸”,也就是扮演“和平天使”的角色,使对方产生“总算松了一口气”的感觉。 使用“白脸”与“黑脸”战术时,通常是在对方的阵营中进行谈判的情况下。

(四)文件战术 “文件战术”的使用,多半产生在谈判一开始时,也就是双方隔着谈判桌一坐下来时。主要是让对方知道自己事前的准备有多么周到,对谈判内容的了解又是何等的深入。在采用为利战术时,应该注意的是,一旦采用了“文件战术”,就要有始有终,在每一次的谈判中,都不要忘了把所有的文件资料带在身边。谈判自然是以在自己的“地盘”上举行较为有利。但是,有时候,却又不得不深入虎穴,到对方的阵营中展开谈判。而信用,正是谈判成功的关键所在。

(五)期限效果 为了能使谈判的“限期完成”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对于谈判截止前可能发生的一切,谈判者都必须负起责任来,这就是“设限”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有新的状况发生或理由充足的情况下,才能“延长期限”。 你的谈判对手或许会在有意无意中透露一个“截止谈判”的期限来,等着那“最后一刻”的到来,由于时间迫切,对方很可能便勉为其难地同意你的提议,不敢有任何异议。这种错误,是绝对不会发生在一名谈判高手身上的。 在谈判时,不论提出“截止期限”要求的是哪一方,期限一旦决定,就不可轻易更改。必须倾注全力,在期限内完成所有准备工作,以免受到期限的压力。如果对方提出了不合理的期限,只要你抗议,期限即可获得延长。不过,若对方拒绝了你延长斯限的提议,唯一能做的,就是加倍努力,收集资料,拟定策略。不论你有多少时间,冷静地拟定应付措施、仔细地检查对策,才是最聪明的做法。

(六)调整议题 不管谈判遭遇到何种困难,还是必须坐在谈判桌前,继续讨论, 直到有了结果为止。为了顾全大局,无论如何,你都必须做到“使谈判继续下去”的基本要求。有时候,谈判双方或单方会急欲获得某种程度的协议。为了使“换档”的技术在谈判中发挥效果,最重要的,就是不让对方察觉到你的意图。你可以顾左右而言他,可以装作漠不关心的样子,也可以声东击西 (

七)声东击西 这一策略在于把对方的注意力集中在我方不甚感兴趣的问题上,使对方增加满足感。具体的运用方法是,如果我方认为对方最注重的是价格,而我方关心的是交货时间,那么我们进攻的方向,可以是支付条件问题,这样就可以对方从两个主要议题上引开。这种策略如果能够运用得熟练,对方是很难反攻的。它可以成为影响谈判的积极因素,而不必负担任何风险。

(八)金蝉脱壳 当谈判人员发觉他正被迫做出远非他能接受的让步时,他会声明没有被授予达成这种协议的权力。这通常是谈判人员抵抗到最后时刻而亮出的一张“王牌”。在这时,双方都很清楚,这是为了不使谈判破裂。 一方如果怕对方使出这一招,最好在谈判开始时就弄清楚。在谈判的目标、计划和进度已经明确,亮底牌阶段即将完成之前,谈判人员的个性已初步掌握之后,可首先提出一个这样的问题:“你有最后决定的权力吗?”

第2篇

(一)风俗习惯

习俗是经历史发展形成且为人们早已司空见惯的一种社会现象,其文化内涵非常深厚,影响力相当强大。风俗习惯包括个人或集体已经形成习惯礼节与传统风尚,是既定社会范围内,由世代人们流传下来的行为模式与规范。风俗习惯是民族性格的象征,中西方习俗差异深入到各个细微之处,了解一国习俗,有利于真正理解和运用该国的语言。

(二)价值观念

中西方价值观念一直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中国历来受儒家文化的教育与影响,儒家思想主推“仁”,“利他”观念根深蒂固,源远流长;西方则信仰个人主义,坚持个人利益不容侵犯,“利己”观念在西方文化中已经被达成共识。

(三)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是上层建筑的主要组成,它不仅受经济的影响,还受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及地理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中西方政治制度出现明显差异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在此之前,双方政治均实行原始民主制,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在过后的发展中,这种差异进一步加深,最终西方国家过度到以国家制度为基础的政治民主制度,中国的原始民主制完全消失,并被专制君主制度占据了两千多年。

二、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一)政治制度的差异对谈判双方利益的影响

西方社会因经历过资产阶级革命,对平等自由的观念很深。在商务活动中,以英美为代表的诸国尤以平等主义价值观为理念,西方人喜欢用具体的方式、具体的数据介绍具体情况。注重实际利益的美国人,在进行交易时,大多进行客观报价,在买卖关系上,视买方与卖方为平等关系。而东方人因长期受等级观念的影响,在商业活动中,平等方面则没有西方人做得好。例如,日本人擅长做大蛋糕,却不懂得公平划分蛋糕。在日本买卖中,顾客被尊为上帝,卖方往往顺从买方的意愿与需求,由此看出,利润更偏向于买方。中国商者往往采用“单赢”策略,涉及到经济利益时,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忽视对方的利益。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相对成熟,在谈判者多以“双赢”战略为主。

(二)语言行为差异对谈判过程的影响

语言交流障碍是国际商务谈判中最主要的制约因素,很多谈判都是因为语言误解影响了谈判进度。西方人习惯明确、具体地用语言文字表达,谈判者皆以坦率、直接的方式进行谈判与交流。我国语言文化博大精深,中国谈判者善用委婉、迂回的方式来传递、表达信息,比如在表示拒绝之意的时候,通常不直接说“不”,而需要听者领悟话者的言外之意。中国谈判者善用的非语言表达方式也相对委婉,例如在表示歉意的时候,多以微笑来表达,但西方人可能会认为这种道歉没有诚意。

三、解决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影响的策略

(一)尊重文化差异,建立正确谈判意识

商务谈判与人际相处一样,应学会尊重对方、真诚对待对方,尊重对方包括尊重对方的人格、价值观等文化差异,以及对对方的看法与利益关系。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周围的世界存在看法差异,会有自己独特的行为方式。在进行国际商务谈判时,不应拿本国文化道德标准作为衡量别国人们行为的标尺,也不应将自己的观点与行为方式强加给别人。尊重文化差异,是促进沟通,发成经济或贸易合作方面共识的重要举措。

(二)了解国际惯例,增强法律意识

现代社会的所有商务活动都是基于法律关系进行的,但因经济与文化背景的差异,致使中西方法律观念具有显著差异。西方国家律法制度较完善,法律观念强烈,而中国由于长期受到等级观念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法律观念相对薄弱,造成中国谈判者在谈判过程中更为重视人际关系与非正式处理方式。在此环境中,中国人应完善健全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在进行国际谈判时发生纠纷,要懂得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身权利与义务。

四、结束语

第3篇

当双方对对方有了初步的了解后,谈判将进入发盘和还盘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要用更具试探性的条件问句进一步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以修改我们的发盘。

条件问句(conditional question)由一个条件状语从句和一个问句共同构成,这个问句可以是特殊问句也可以是普通问句。典型的条件问句有“What…if”,和“If…then”这两个句型。例如:“What would you do if we agree to a two-year contract?”及“If we modif your specifications, would you consider a larger order?”在国际商务谈判中,条件问句有许多特殊优点。

(1)互作让步。用条件问句构成的发盘和提案是以对方接受我方条件为前提的,换句话说,只有当对方接受我方条件时,我方的发盘才成立,因此我们不会单方面受发盘的约束,也不会使任何一方作单方面的让步,只有各让一步,交易才能达成。

(2)获取信息。如果对方对我方用条件问句构成的发盘进行还盘,对方就会间接地、具体地、及时地向我们提供宝贵的信息。例如:我方提议:“What if we agree to a two-year contract? Would you give us exclusive distribution rights in our territory?”对方回答:“We would be ready to give you exclusive rights porvided you agree to a three-year contract.”从回答中,我们可以判断对方关心的是长期合作。新获得的信息对以后的谈判会很有帮助。

(3)寻求共同点。如果对方拒绝我们的条件,我们可以另换其它条件构成新的条件问句,向对方作出新的一轮发盘。对方也可用条件问句向我方还盘。双方继续磋商,互作让步,直至找到重要的共同点。 (4)代替“No”。在谈判中,如果直接向对方说“No”,对方会感到没面子,双方都会感到尴尬,谈判甚至会因此陷入僵局。如果我们用条件问句代替“No”,上述的情况就不会发生。例如:当对方提出我们不能同意的额外要求时,我们可用条件问句问对方:“Would you bewilling to meet the extra cost if we meet your additional requirements?”如果对方不愿支付额外费用,就拒绝了自己的要求,我们不会因此而失去对方的合作。

第4篇

电子商务的概念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电子信息行业发展提出的,最初只是将电子商务停留在交易的环节,但经过发展使这一商务模式囊括了整个商业活动。这一商务模式需要以计算机以及互联网作为基本媒介,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来完成合法商业活动的所有环节。这样的商务模式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将采购与销售这样的传统商务环节利用电子技术以及互联网来完成,使商务流通的范围变得更加广阔,不再受到地域性差别的限制。电子商务进行的基础需要一个公共性的商务平台,这种以互联网作为平台的商务模式,使商业活动变得更加集中,相当于在网络上建立起一个集市,这样一来将商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变得更加简便,缩减了相关的成本开支,节约了时间,使商务流通更加高效,极大拓展了企业利润空间。不仅如此,在这种模式下进行商业活动不再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使企业之间的连接变得更加紧密,能够更好地进行沟通与交流[2]。

2两种商务模式的比较

尽管在某种程度上两种商务模式从商务流通环节上并没有很大区别,但在相关环节所进行的方式上却有了根本的不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所有环节变得更加方便,节约更多的时间,极大程度的使得商务活动变得更加精简、高效。

2.1贸易实务比较

在这个方面的比较主要针对于交易进行之前的环节,其中有贸易准备,还有贸易磋商,不仅如此还有签订以及执行合同,除此之外也包含支付环节。(1)贸易准备:在这一环节主要是围绕商业信息而展开的,经过对信息的以及查询,还有匹配的环节,使交易双方做到最基本的了解。在传统模式下,这些环节是在古老的方式下进行的,具体来讲,一般是查询纸质的资料以及档案来进行了解的,但是在电子商务中,这一环节变得更加简洁与高效,只需要通过官方网站就能够将需要的材料尽收眼底,极大的精简了这一环节的劳动量;(2)贸易磋商:这一过程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这时对产品以及企业背景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便可以进行接下来的磋商与洽谈。在传统模式下,贸易磋商的环节基本是通过语言与数据资料的形式进行,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的方式来达到沟通与交流的目的。在电子商务中,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就能够完成交流与磋商,通过互联网进行相关的资料传输,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双方沟通的密度以及交流的信息量都大大增加,使得磋商变得更加有效果;(3)签订以及执行合同:在传统方式下,交易双方需要在天各一方的情况下,不远万里的聚集到一起,才能够完成与合同相关的事宜,使合同能够生效。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这一过程能够通过互联网来完成,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如此,电子合同还能够直接避免纸质合同因损毁而造成的影响;(4)支付环节:在原有模式中,这一环节都是以实物票据作为资金结算的基本工具,结算方式也是以信用证为主,托收以及汇付为辅的方式进行资金计算。电子商务则是将这一过程转移动网络上,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以电子化的方式完成资金结算[3]。

2.2优缺点比较

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将供需双方连接在一起,省去了商品流通环节所造成的成本叠加,将双方的运营成本都极大缩减。不仅如此,用户的选择空间也更大,只需要通过互联网就能够在多家店面进行商品选购。除此之外,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为供需双方都都节约了成本投入,在这一模式集成化运作中,对资源进行了最大化利用,避免了资源闲置与浪费。

3结语

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经济贸易;影响及对策

全球的经济贸易已经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代,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已经逐渐的退出历史的舞台,取而代之的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正以飞快的速度冲击着国际贸易市场,推动着整个市场的发展。电子商务独特的方式给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新的商机,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产业,给全球的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很多方面和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是对于电子商务这个全新的产业,我国和其它国家都处在一个水平线上,都将迎来一次大的挑战和机遇。

1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应用

1.1电子商务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电子商务其实是一种以依靠互联网为主,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在特定的方式下,进行全球的商业贸易,实现网上交易、网上洽谈、金融活动等综合性的服务活动的一种商业运营模式。

1.2电子商务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应用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更加有助于在国际贸易中发展,主要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寻找优质的贸易伙伴。开展国际贸易的基础是有贸易伙伴,使用电子商务寻找贸易伙伴,将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人力、物力以及资金的投入,更加不会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1]。第二方面是在网上进行洽谈。贸易洽谈是国际贸易业务非常重要的一步,互联网的独特优势能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处理功能,交易的双方可以通过互联网跨地域的进行交流。第三方面是进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使国际贸易的交易更加的直接,省略掉了很多中间环节,节省了交易的时间和费用。

2电子商务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

2.1缩减了交易流程,实现了电子化

电子商务正在改变着国际经济贸易业务的流程,无纸化贸易成为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中非常重要的表现形式。无纸化贸易已经实现远程、自动交易[2]。电子商务缩减了贸易流程,避免了重复的操作,大大节省了成本。

2.2有利于中小企业加入国际贸易中,实现多元化

要想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中占据一席之地,需要充分的发挥自身的优势,掌握全新的经营模式,利用电子商务减少企业支出成本,掌握大量市场信息资源。我国目前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很多都是中小型企业,企业缺乏大量的资金,没有突出的特色,很难和国际大品牌相抗衡。如何才能在国际的舞台中崭露头角,成为很多小型企业老板思考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引进,给这些企业家们全新的思维模式,电子商务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商机,同时,能够使企业快速的适应市场的变化,赢得市场的先机。

2.3电子商务引进了虚拟的市场,增加了交易的危机

国际贸易交易全球化,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利用电子商务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进行交易。虚拟市场跨越了地域、时间的限制,使全球的商品信息更加的公开、全面,有效地避免了进出口商品信息不符,进而增加了同类商品的竞争性,充分的发挥了市场价值规律;电子商务的运作增加了交易的风险,电子商务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的交流,但是在虚拟的世界,很容易引起交易中的风险,网络黑客的侵袭,支付方式的信用安全以及交易商品的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给交易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2.4企业管理制度的缺陷,导致企业出现危机

我国很多贸易公司长时间以传统的方式进行贸易往来,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特别是电子商务方面。因此,在运行电子商务贸易往来过程中,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举步维艰,很难及时有效地解决出现的问题,导致企业出现危机。

3电子商务背景下对我国经济贸易发展的策略部署

3.1培养电子商务全方面的人才

对于电子商务一个全新的经营模式,我国仍然处在一个初级阶段,电子商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能够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提高我国整体的竞争力,然而人才的缺乏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我国的发展速度。因此,我国政府要改变高校人才与社会需求脱轨现象,提倡高校培养实践能力强、理论基础扎实的综合性人才[3]。

3.2营造良好的商务环境氛围

电子商务逐渐成为现代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加快了我国与世界接轨的脚步。在改革开放初期,虽然我国积极的参加到国际贸易当中,但是仍然处于非常弱势的群体,缺乏自己的核心价值,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融入到国际贸易当中,给我国营造了一个全新的机遇,使我国能够立足于世界的竞争当中。营造良好的商务环境,使电子商务融入到我们的生活当中,为企业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

3.3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要想适应快速发展的国际经济贸易的进程,我国企业需要充分的认识到电子商务的重要性,掌握最先进的经营理念,从而应对出现的各种问题,使电子商务融入到企业当中,为企业创造全新的价值,从而使企业屹立于国际贸易的舞台。

4结语

作为新世纪最具有潜力的电子商务,必将影响全球的国际贸易。我国要想屹立于全球经济贸易当中,需要高度重视我国的电子商务,将电子商务作为我国与世界接轨的重要工具来对待,利用电子商务推动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充分地利用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方面带来的机遇,将推动我国经济贸易全球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翁海杰.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企业文化,2013(8).

[2]乔阳,沈孟.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应用现状分析[J].国际贸易,2012(3).

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常设机构;居民身份

1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1.1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当前国际税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则此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例如,在对由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但只要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也构成常设机构。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即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符合“准备性质”和“辅质”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其次,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台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最后,电信公司与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满足人的定义,也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惠。这种变相的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1.2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出于避税的需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的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的标准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1.3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供都进行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

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被数据化处理并直接通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

由于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所得难以分类,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就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争议。

2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探讨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满足税收中性原则、平衡原则、弹性原则、简易原则的要求下的解决方案,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较圆满的解决。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还不发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设机构无法确定而造成的收入来源国税收损失对我国的影响最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尽可能满足上述四项原则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当成为我国在制定协定谈判时考虑的重点。

2.1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概念造成的冲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们先后提出了多种应对方案。大致归纳起来,可以分为激进和保守两类。

部分学者建议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以彻底解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问题。这些新税种包括对电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税”(BitTax)、对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TransactionTax),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征收“电讯税”(TelecomsTax)等。这种激进式的解决方案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确实可以有效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但是这种方案却造成了更大的问题。只要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不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权,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相同的税率。而对于相同性质的经营活动,仅仅因为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与采用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的税收负担。这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会给网络通讯增添不应有的负担,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设置障碍。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正积极地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转而由居民国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报告,在强调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该报告提出“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这一建议已经被经合组织(OECD)下属的税务委员会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中,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而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却被忽视。按照该说明,只有当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受其直接专门支配的存放电子商务网页的服务器,这种存在才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机率微乎其微,按照这个说明,收入来源国基本上不可能从电子商务交易中征到税款。

这种保守的解决方法确实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征税问题,但这是以牺牲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为代价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出口国,美国提倡居民身份税收管辖原则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大国的中国,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签署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国际协定时,应当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转而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本国构成了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准备性质”和“辅质”的经济联系来判断是否应当对其在本国取得的利润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则,按照电子商务供应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站是否和传统意义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来判断该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而言,如果供应商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订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该供应商经常使用这种功能已实现交易,而不仅仅是向公众简单地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信息的传递,则可认为该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构成了实质性的存在。如果这种实质性的存在满足一定的数量上的要求和持续时间上的要求,即可认为这种存在构成了“常设机构”。虽然这种“常设机构”不存在于物理空间之中,但是仍可以将其与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等同看待,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2.2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分散机构以逃避居民纳税身份的问题,我国应当适当调整税法中对于法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在原有的两种标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体现电子商务供应商的居民身份的标准。例如,可以考虑对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主要营业地标准,不论跨国公司名义上的总部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只要其大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就可以认为该公司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或者对电子商务供应商使用控股权标准,只要掌握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中国居民,即可认定该公司具有中国居民身份。

第7篇

一、国际商务谈判文化障碍的表现

1.谈判者的思维方式障碍

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人们把对客观现实的认识凝固成经验和习惯,借助语言形成思想,又赋予思想一定的模式,进而形成一种思维形态。不同的民族文化,有着各自不同的思维方式、思维特征和思维风格,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思维差异。如东方文化重形象思维、曲线思维、辨证思维,西方文化重抽象思维、直线思维、形式思维,如果思维方式差异的障碍无法跨越,就可能面临着双方谈判行为的障碍。

2.谈判者的语言表达方式障碍

人类学家霍尔按语言表达直接程度的大小把社会分为高语境社会和低语境社会。

在高语境社会里,同民族人们长期生活在一起,语言只是信息传递的一部分,彼此间的熟悉使人们的非语言交流占了大量比重。所以中国的谈判者总是含蓄而间接地表达见解,很少直接予以拒绝或反驳,并且把和谐看作实现价值的先决条件,追求永久性的友谊和长久合作。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美文化中的交流方式属低语境,由于漫长的移民和相互交融的过程造成彼此交流的困难,语言表达的清晰和直接尤为重要。

3.谈判者的商务价值观障碍

在众多的文化因素中,价值观是核心内容之一。价值观具有持久性、稳定性,为社会成员所普遍接受的信念。作为文化构成的深层因素,它既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又是社会文化因素在人们心中长期渗透、积淀的结果,它持久地影响着人们的态度、需要和行为方式。在不同的文化中,价值观念有很大差异。

一般认为,群体价值是东方文化的思想内核,而个人主义是西方文化的支柱。在西方,独立、自由和个人平等的观念非常浓厚,崇尚自我奋斗和个人主义。他们交流方式幽默,注重现实、自我和实际行动。而中国的集体观念较强,强调的是集体的责任,中国的伦理观念较重。“熟人”和“关系”有其特殊的内涵和意义。

二、 文化障碍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文化对谈判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不同的文化自然地将人们划分为不同的类群,这种地域的、所属群体上的差别有使不同文化的群体相互疏远的倾向;另一方面,不同的文化也是人们沟通与交往中的障碍。文化障碍对谈判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化障碍对谈判沟通过程的影响

文化障碍对谈判沟通过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谈判的语言沟通、非语言沟通,以及谈判者沟通方式。在国际商务谈判中的谈判双方经常属于不同的文化圈,有各自习惯的语言沟通、非语言沟通及沟通方式。

2.文化障碍对谈判风格的影响

文化不仅决定着谈判者的伦理道德规范,而且影响着谈判者的思维方式和个,从而使不同文化背景的谈判者形成风格迥异的谈判风格。谈判风格对于谈判过程中谈判双方的交往方式、交往关系,甚至谈判结构有着直接的影响。遵循文化的差异,可以把谈判风格分为两种类型:东方型谈判风格和西方型谈判风格。

东方型谈判风格是以东方文化为背景的亚洲国家的谈判风格,其中以日本、韩国为典型代表。而西方型的谈判风格是以西方文化为背景的欧美国家的谈判风格,其主要的代表有美国和英国等。

3.文化障碍对伦理与法制的影响

中国文化习惯于从伦理道德上考虑问题;而大多数西方人却恰恰相反,他们更多的是从法律上考虑问题。

三、克服国际商务谈判文化障碍的对策

作为国际商务谈判人员,必须认识到文化差异对谈判的影响,认识到不同文化背景的谈判者在思维方式、谈判方式及谈判风格上存在着差异,在国际商务谈判全过程中克服文化差异因素对谈判造成的障碍,并采取相应对策。

1.谈判前了解文化差异可能造成的文化障碍

谈判准备工作包括:谈判背景,对人和形势的评估,谈判过程中需要核实的事实,议事日程,最佳备选方案和让步策略。其中谈判背景又包括谈判地点,场地布置,谈判单位,参加谈判的人数,听众,交流渠道和谈判时限。所有准备必须考虑这些文化差异可能带来的文化障碍。

2.在谈判中要正确处理文化障碍

(1)谨防文化假设。由于文化行为自幼形成,国际商务谈判者们常常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方式是如何受文化习俗和价值观的影响,便假定其他人和自己相同。这种“文化近视症”最容易误导人,因为即使属于同一文化的两个人也不一定完全相同,就像一棵树上找不到相同的两片树叶。

(2)建立跨文化的谈判意识。国际商务谈判中,必须加强跨文化谈判意识,认识到不同文化类型背景的谈判者在需求、动机、信念上的不同,学会了解、接受、尊重对方文化,理性对待文化差异。在正确谈判意识指导下,国际谈判者要灵活多变,使自己的谈判风格和策略适应不同的商务文化类型。

3.运用合理方式

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一般包含四个阶段:一是寒暄,谈一些与工作不相干的话题;二是交流与工作相关的信息;三是进行说服;四是最终达成协议。

寒暄意旨在了解客户的背景和兴趣,从而为选择适当的后续沟通方式提供重要线索。交流与工作相关的信息时采用对方接受的沟通方式。说服时讲究策略与技巧。达成的协议具体明确。

4.针对文化差异搞好后续交流

第8篇

(一)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带来的积极影响

积极影响是指对国际贸易起到正面的、积极的发展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

(1)简化了国际贸易的业务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传统的国际贸易具有一套较为复杂的业务流程,多个环节的业务交流和跟进,不但需要大量的人力,同时在业务的操作过程中也非常容易出现失误。而自从国际贸易使用电子商务后,国际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转变,其中无纸贸易就是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两者结合的新兴贸易方式,这种贸易方式主要是借助计算机以及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来进行有效的贸易活动,具有多方面的的优点,而且其发展非常迅速,很快就将传统的国际贸易给取代了。

(2)对国际贸易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革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以及各项电子数据的传输大大的改善了国际贸易的经营管理模式,有以往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转换为以单项物流为主体的的贸易方式,真正实现了四流一体的新兴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国际贸易经营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有着较为深远的意义。

(3)对服务贸易以及技术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结合将传统的一些物质资源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转换为了网络信息资源,从而有效的减少了国际贸易当中的一些时空影响因素[2]。同时其生产要素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优化和加快。另外,一种世界范围内的全球化资源市场以及相关信息技术结合为基础的全球电子信息市场也开始形成,并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消极影响

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有

(1)加大了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差异性,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结合能够有效的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却促使一些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开始拉大,同时也日渐加深。一些发达国家在凭借先进的技术、资金以及资源优势的同时,也促成了最新一轮的全球化竞争,发达国际在这种竞争当中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以及领先地位将经济牢牢的把控在自己的手中,而相应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电子商务的发展程度不够高,本身的经济条件也不如发达国际,因此难以形成较为明显的优势。

(2)导致国际贸易当中出现大量税款的流失。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利用,促使国际贸易的交易活动越来越无纸化、信息化以及虚拟化,使得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主体其真实情况很难核定,像一些贸易主体的具体收入水平、具体收入来源、所要缴纳的具体税款以及其所经营的产品情况。

二、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应用现状

(一)许多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水平落后

通常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水平较为落后,由于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结合需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信息化技术等,同时还需加快和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企业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主体,所以也是电子商务的实际应用者,因此需要具备一定的信息化网络水平和基础,这是我国企业信息化发展的主要前提和基础。所以这类建设主要体现在对计算机网络建设以及对企业网络信息化的建设[3]。

(二)金融电子化进程缓慢

国际贸易的进行必然涉及到大量资金的流动,所以应该加强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工作,这样才能优化电子商务应用的环境,从而降低相关的金融风险,第一,需要提高企业及其个人的资金使用率。第二,要有效的解决传统自己运转当中的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因素。第三,需要建立其金融保障体系,加强金融贸易的风险防范意识,这样才能真正加快金融电子化的进程。

(三)对于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完善

由于电子商务大多都是在网络上进行,其风险性非常大。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同时还需明确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当中的规范应用以及具体的发展方向。这样就能促使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快速发展,同时也能维护电子商务的安全可靠性。

三、结语

第9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数字鸿沟。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模式和商务理念,不仅改变了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与管理,而且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了重大影响。电子商务促进了贸易效率的提高,降低了贸易成本,简化了交易过程,但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也对国际贸易提出了新的挑战。

1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冲击。

1.1对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的冲击。

传统的比较优势包括自然资源、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差异。而在电子商务时代,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流贯穿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始终,信息是电子商务重要构成要素,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信息比较优势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决定因素之一。信息比较优势是指国与国之间对信息的生产、传播、反馈与使用能力上的差异,信息技术因素已经成为企业竞争力和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国家或企业的信息处理效率成为其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条件,信息基础设施的发达程度和信息产业的规模比重都极大地影响了一国在国际贸易甚至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实力和竞争地位。这种情况也使发展中国家原来具有的自然资源及廉价劳力的比较优势和重要性降低,在信息流动的自由贸易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不少好处的同时,机遇与挑战并存。

1.2对赫———俄新古典理论的冲击。

赫———俄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基本前提是各国的要素丰裕程度不同,从而产生要素价格的差异,结论是一国利用相对较低价格的要素生产产品并进行国际贸易就可以获得比较利益。该理论主要侧重从供给方面分析国际贸易的产生,发展和流向,忽略了分析需求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迅捷性和网络互动性使需求成为一种主动创造性的行为,电子商务更加强调企业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企业的生产成为按需生产,定制生产,即可以根据网络汇总的需求和市场信息的变化来迅速调整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需求对国际贸易生产和流向起着越来越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为修正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在此方面的不足,以需求出发来分析国际贸易的产生和流向应当是现代国际贸易理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2数字鸿沟可能加剧国际贸易中的“马太效应”。

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断加深的“数字鸿沟”。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文件,“数字鸿沟”是指由于信息和通信技术在全球的发展和应用,造成或拉大国与国之间以及国家内部群体之间的差距,这种差距尤其表现在掌握、应用信息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以及发展信息产业方面的差距。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全球收入最高的1/5的发达国家人口拥有全球GDP的86%和因特网用户的93%,而收入最低的1/5的发展中国家人口拥有全球GDP的1%和因特网用户的0.2%。从中我们很容易看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信息化领域的差距远远大于目前南北经济总量的差距。

发达国家经济实力强大,技术发达,电脑普及率高,企业人员素质高,而且信息化程度高,因此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先入为主的优势,牢牢占据了信息革命和电子商务的制高点,也必将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中占据有利的地位。而发展中国家目前大多尚处于工业化阶段,部分国家处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时期,而在新一轮的电子商务竞争中,信息、人才、技术等成为生产函数中极为重要的内生变量,这客观上弱化了发展中国家原有的普通劳动力、土地和资源优势,降低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使得发展中国家在新的国际分工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要发展电子商务,在前期需要对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高投入,背负重债和财政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无力承担大规模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因此,发展中国家在与信息秩序和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则制定中几乎无发言权和影响力,在发达国家制定的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中,发展国家容易被边缘化,客观上提高了他们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

这对原本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很可能导致在新一轮的贸易利益分配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差距的拉大,加剧国际贸易中的“马太效应”,扩大“南北差距”。

3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影响。

当前的有关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大多是在传统的国际贸易的基础上制定的,而电子商务大多应用信息技术,以计算机网络作为交易媒介,突破了传统的有纸贸易,因此原有的法律法规很多已经与这种贸易方式不合拍,这必然对原有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形成挑战。

3.1电子合同的法律规范问题。

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后,贸易合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一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是不见面的;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被数字签名所代替;三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形式的变化,给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确定都出了一个难题,而且容易被改变和伪造。不仅如此,除了修改并完善现有合同法,适应新的国际贸易形式外,世界各国还面临着制定电子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电子合同履行的方式与地点、电子合同履行中的验收、网上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等作出规定。

3.2电子商务中的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在电子商务参与国际贸易后,由于其具有跨地区、跨国界的特性,管辖权的冲突会更加普遍,如果管辖权得不到解决,会极大的影响诉讼效率。

3.3知识产权问题。

1994年GATT/WTO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所涉及,但不十分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新问题随之出现。(1)版权问题。如何解决网上版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WTO的注意。(2)域名和商标的关系问题。(3)出版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电子商务领域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作了不少努力。今后,WTO面临的政策挑战主要有:如何修订TRIPS协议,使之能够全面陈述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何和WIPO合作,对电子商务所引起的新概念(如域名)、新问题进行统一的界定,并采取一致的、国际通行的准则来保护知识产权。

3.4其他问题。

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规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等都是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后不容回避的问题,世界各国必须在这些方面加强立法,才能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4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现行的税收在很多方面都无法适应于这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尤其是电子商务应用到国际贸易领域之后,使得原本复杂的问题更加烦琐,引发了现行税收制度的一系列矛盾。

4.1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大体有按照税收控制要素即住所、机构、收入来源实行三种或两种管辖权的,也有实行一种的。但不管实行怎样的管辖权,大多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但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地域的界限,商业交易已经不存在地理界限,即使有也很难确定,大大加剧了跨国家、跨地区交易的发生。但是税收还是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而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收入来源地和住所来源税收,因此会引发一些冲突,例如重复征税的问题。假设一个中国公民在美国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而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法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该公民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住所税收管辖权,中国政府将有权向该公民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话,法国政府也有权向其征收流转税;而美国政府有可能以交易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其征税。在传统贸易中,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解决,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来源地及交易者身份都难以判定,从而增加了解决国与国税收冲突的难度。

4.2传统贸易与网上贸易赋税不公。

首先,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网络交易,网络贸易与服务经营往往比较隐蔽,一般税务机关很难得到交易信息,因此难以对网上交易进行稽查,导致以有形交易为基础的现行税制难以对网上交易征税,使得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税。其次,有些国家比如美国等国家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在线交易免税或者实行较低的税率。上述情形导致即使相同性质的交易,由于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最后承担了轻重不同的赋税,有悖税收中性和平等原则。

4.3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转移问题。

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更多依赖于软件、计算机和通信网络来进行,这样必然增强了商业的流动性,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对高税率的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购买商品,此外电子商务加速了跨国公司的一体化,鼠标一点即可将其在高税收国家和地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综上,电子商务对不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产生了影响,使得不少国家国际贸易税款流失,电子商务导致的国际贸易中的税收转移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4.4国家之间尤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税收征免方面存在分歧。

由于电子商务能降低贸易成本,提高效率,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而且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信息产业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已经在未来的电子商务领域占据了比较有利的位置。

为了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一直坚决主张电子商务免税。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免税区存有戒心,因为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税基的大幅缩小,税收流失增加,财政实力大为削弱,从而南北经济实力差距将进一步拉大。

5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是国际贸易必须面对的新问题。

随着Internet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它所面临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尤其是近年来,在国际国内有关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的事件层出不穷,给各国的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在Internet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商务活动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任何电子商务系统必须在安全策略的指导下建立一个完整的综合保障体系,来规避信息传输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满足开展电子商务所需的机密性、认证性、完整性、可访问性、防御性、不可否认性和合法性等安全性要求。

只要能满足这些条件,电子商务活动才能顺利开展,与此相关的贸易活动才得以顺利展开,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周升起等著:《国际电子商务》[M].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2002年版。

[2]娄策群,王伟军著:《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导论》[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刘刚著:《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齐玲:《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及国际贸易立法的影响》[J].《江汉论坛》2000年第12期。

[5]王有刚,龚应梅:《论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J].《商业研究》2004年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