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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论文

时间:2023-04-01 10:05:21

导语:在环境法学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环境法学论文

第1篇

1、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使学生原有的法学认知结构和新知识发生作用,并以同化和顺应两种基本形式进入相互作用阶段,通过辩论使让学生认识到:知识独立于人而存在,更多的是一种“发现”。引导学生进行批判性思考,援用各种参考材料支撑自己的观点,有效地进行提问以及与别人进行沟通。在美国法律课堂上,笔者多次见到学生对教材中的观点从多种角度提出新的阐释、说明甚至是质疑。

2、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苏格拉底教学法以学生为中心,学生围桌而坐,自主发言和提问,老师也是平等的参与者,其作用是确定讨论的内容和论题并使讨论能有效进行,出现问题能稳定情势,进行指导,这使得讨论的氛围融洽活跃,像是真正的交谈一样,每个人都可以适时地进行发言和提问,活跃教学气氛,进而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二、苏式教学法在环境法课堂教学中的应用分析

1、如何科学优化讲授内容实施苏格拉底教学法需要增加课堂讨论环节的学时,需要将课内讲授学时压缩1/3左右。环境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庞杂、交叉性比较强,如何科学安排讲授内容,既要使教学达到预期的效果、激发学生参与讨论的兴趣,又要突出重点、为学生传授开展课堂讨论和课后学习所需的专业基础知识,是成功应用苏式教学法的关键。笔者的做法是,将教学重点放在环境法学总论部分,并从分论部分的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中选择几个专题,将学生分为对应的几个小组,各小组独立自主完成内容的学习,并在课堂与其他小组交流,最后教师针对学生认识上的一些偏差进行纠正,对个别知识点做进一步的阐释。课堂情况表明,教学效果非常好,同学们学习、交流的积极性很高,问卷调查中,学生们普遍反映收获很大。

2、设定哪些教学启始问题启始问题是启动整个讨论的关键,所有讨论以此为中心逐层、逐步展开。如何设定教学重点各章节的启始问题,推动讨论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启始问题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没有单一的或标准的答案;可诱发思想冲突,引致学生对给定资料中的思想观念产生更深刻、更广泛的理解。例如:在环境法总论部分“环境问题”一章的教学中,笔者从“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这一问题入手,最终将学生们的众多回答,从理论层面归结为“外部效应”和“公有地的悲剧”,并进一步对之进行阐述说明,完成了既定的教学任务。

3、如何提高学生课堂讨论的主动性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经验,由于担心犯错,法学专业学生课堂讨论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够强,如何使学生尽快地融入互动的课堂,通过对话的形式使其认识自己,激励自我,学会独立思考,敢于挑战传统,在讨论和争辩中进步,激发出他们的见解,对于苏式教学法的成功应用十分关键。

三、苏式教学法在环境法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步骤

1、初步实施阶段在这一阶段的环境法学教学过程中,根据苏格拉底教学法应用的客观需要,对传统的教学环节进行完善:精炼教学内容;明确采用苏式教学法条件下各章节的教学目的;为各章节设定多个启始问题;拟定学生评价的标准与规则;明确课堂讨论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并组织实施;根据学生反馈意见对相关标准、规则进行修订。

第2篇

 

近几年针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的激烈争论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在对其产生争论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出了多种不同的思想理念。在这种情况下降环境法学与方法论相结合体现了学者在学术研究道路上的严谨,并且学者们针对环境法学的研究正一步一步的逐步深入,并逐渐步入了正轨。但是目前依然有许多问题存在于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工作中,我们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正视这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以确保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相关研究实现向前发展。

 

1 环境损害

 

理论研究想要取得一定的进展,都需要建立起自身的逻辑起点。逻辑起点是否科学决定了理论体系的构建能否持久,并走向成熟。上述言论在环境法方法论方面的研究中也同样奏效。所以我们在进行环境法学方面的研究时,要选择适当的逻辑起点,让研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最终逐步深入,为日后理论体系的构建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所谓“适当”,就是在对其的选择方面应当有相关的约束,这个约束来自于研究的目的、研究的过程或是研究经验,其中是含有一定的规律性的。我们在对此的选择方面一定要严谨,清楚的知道逻辑起点的确立对日后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和其对理论体系构建的深远影响。在选择上可以参考前人的意见,例如马克思曾指出逻辑起点应当是在研究主体中最简单且普遍的,并且还要使研究的主体与客体达成辩证统一。马克思利用了矛盾与发展的观点看待逻辑起点与理论体系的关系,马克思认为逻辑起点不仅引导了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同样对其发展的最终结果也有影响作用。在环境法学的研究中,我们应当从环境损害出发,以此为基点构建环境法学的研究体系。环境法的确立目的是为了调整异常环境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若某时间段内环境发展持续处于良好的状态,环境法就是多余的。但是目前环境损害问题逐渐增多,此种情况下如何保证环境异常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环境法学方法论需要研究的问题。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构建完成了其独特的理论研究体系。

 

2 整体主义

 

环境法与宪法、婚姻法等具有相同的法律特点,即利用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间的协调发展。环境法学方法论是在环境法的基础之上确立的,并以环境法作为自己研究的主要对象。在研究工作中,对自己的立场要有一定的思考,不同的立场会让理论研究产生不相同的结果,以不同的立场去判断事物也会有不同的判断结果。例如在环境法学方法论中,研究人员的立场应该是坚持整体主义。之所以要坚持与其他研究相反的整体主义是因为环境法学其自身就是为保全整体的利益而确立的。环境对人类的生活有极大的影响,破坏环境能够让某一部分人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这种利益是局部的,对整体的人类来说是有害的。例如森林覆盖率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人的居住体验以及身体健康,但是贩卖木材的人会从中获益;珍稀动物的灭绝对人类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损失但是贩卖珍稀动物的人已经从中获利,这就是为何当前世界范围内存在大量的偷猎以及偷伐树木的情况。环境法保护的是整体的利益,即维护绝大部分人类的利益。通常情况下损害人类利益的也是人类中的一部分,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对整体人类的利益造成破坏。环境法的立场就是以整体的利益为重,思考整体与个人间的具体关系,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处理。

 

3 环境责任

 

环境法中对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就是已经划分清楚的法律条文。在对法律条文进行划分的过程中,需要专家学者通过大量的研究考证来证明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环境法的确立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基础之上的,专家学者进行立法之后,可以以确立的道德基础为起点,对法律内容进行评判,判断其是否合理是否适用,这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当前我们所处的环境由于地球的连通性,可以将其称之为“环境共同体”,人类处于并将长期处于此环境共同体之类,环境共同决定了所有人类的整体利益共同。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企业、集团、国家等组织与自然环境也有一定的利益关联,人们从环境的健康发展中获得一些便利,例如新鲜的空气、温暖的阳光等,在享受这些便利的同时,也需要人们对此进行一定的付出,为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共同努力。想要继续享受良好的环境为生活带来的便利就需要人类尽自己应尽的义务。环境法的基础设置方式就是依照权利与义务的协调性设置的,在环境责任的基础之上设置相应的环境医务,在义务的基础之上确立对环境管理的权力及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利。还要根据环境责任的设置确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权利,并以此为依据设置政府各公共管理部门的义务与责任。

 

4 结束语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虽然我国的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我们应当在未来的研究工作者对自身的立场以及道德水平有更高的要求。尊重自然环境在环境法学研究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将法律完全的投入实践中去。并要在研究过程中做到专心学术,不受其他利益的牵绊,对环境价值予以肯定并从法律方面予以保护,对整体公民的环境权益实施大力度的保护。

 

作者简介

第3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制度淮河污染治理政策分析

科学发展观的特性

科学发展观是一种执政理念,是执政党治理国家的理念、原则、方向等根本性思路。

执政者治理国家,都要分为“政道”和“治道”两个层面。我国近代哲学家牟宗三先生将“政道”定义为政权体制的基本原理,把“治道”定义为政府基本职能之运作。因此,“政道”是关于社会国家生活的基本原理法则,是如中国古儒所说的天、道、理;“治道”则是关于管理社会国家生活的基本方法手段,是如中国古儒所说的法、术、势。政道是治道之本根、灵魂,治道是政道的具象与实施。

科学发展观属于“政道”层面,是关于我国发展的基本观念和原则,对国家发展将起到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

科学发展观强调执政者(或曰决策者)的作用,是对各级决策者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要求建立公共权威,建设法治社会。一个缺少权威、有法不依的社会,人心涣散、各自为之,显然无法进行有效的协调和平衡,当然也就谈不上科学发展。而公共权威除了来自法律的授权外,必须依靠信用的建立。人大和政府等权力系统必须重视和建立自己的信用,言必行,行必果,这是使社会接受协调和平衡管理所需要的基础条件。

科学发展观强调人的权利和责任,要求社会积极参与实践科学发展观。

总书记指出:只有全体人民和社会方方面面都了解科学发展观、掌握科学发展观、实践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才能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才能真正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个特点表明,科学发展观不是少数人的事业,而是全社会的事业。社会参与的基点是人的权利和责任,即人人都有发展的权利,也有按照科学发展观来行动的责任。这是与前面所强调的决策者所发挥的作用相辅相成的。公共权威与个人权利,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稳定结构。

科学发展观要求采取实事求是、尊重规律的科学态度。

与实事求是、尊重规律相对立的态度是长官意志、为所欲为,这与科学发展观毫无共同之处。实事求是总的来讲不难做到,但在与成绩、荣誉、面子等因素相关联的时候,要做到实事求是就需要更大的勇气。有时候,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不佳,若承认现实,就难免使面子受损,此时就容易不顾事实,夸大自己。科学发展观要求客观、冷静地面对存在的缺陷,承认失败,改弦易辙,而不是勉强辩护。

科学发展观要求制度支撑和制度创新。

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理念,需要各种具体的制度和政策来支撑和实行。而科学发展观相对于过去的发展观而言是一种进步和创新,因此,用来支撑科学发展观的制度和政策也应该有所创新。在这里,政策创新首先要强调继承,不割断历史,不全盘否定,而是在已有的基础上前进。同时,政策创新又要求批判,对原有的政策体系进行分析,对问题勇于面对和否定。

淮河污染治理的政策分析

客观评价淮河污染状况

———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总工程师认为,“淮河污染反弹”的说法并不准确,淮河实际上从未达到过“2000年底变清”的水质标准。他指出,2000年3月安徽省环保局在环境公报中说:淮河流域支流有机污染严重,有75%的目标断面水质为五类或劣五类。而在一个月后,这一数字上升到了85%,已经超过了1999年1月1日“零点行动”前淮河流域五类水面约80%的比例。这一严重的排污反弹现象表明,2000年年底水体基本变清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目标无法实现。

———河南省环保局一位副局长认为河南治理淮河10年成效是显著的。1996~2003年,河南省淮河流域GDP由2046亿元增长至3849亿元,增长88%,人口由5500万增至5700万,生活污水排放量由3.2亿吨增加到7.8亿吨,而全流域主要污染物COD排放量却由1996年的77.8万吨降至2003年的18.47万吨,削减率76.2%,主要河流COD平均浓度由955mg/L下降为48mg/L,降幅达95%。可以说河南基本实现了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双赢”。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淮河的治理是最先起步的污染严重地区的流域综合治理,力度之大,社会参与之广,难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它所取得的成效也是相当脆弱的。淮河的现状虽不尽如人意,但是如果没有这10年不懈的努力,就很难想象淮河现在是什么样子。

淮河污染表明“市场失效”和“政府失效”同时存在

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到,淮河污染是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淮河对污染物的容纳和净化能力是一种资源。把这种资源用于经济发展,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为加快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首要内容。从这个角度讲,淮河流域各地方政府和企业'''');">企业在发展经济上的努力是应该肯定的。有时候人们把污染归罪于发展,埋怨发展,这就走到了另一端。

但是,淮河流域的经济发展在环境上存在两个重大的问题:一是从总量上讲,经济发展过度地使用了环境容量,造成了环境与经济的严重失调,这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协调兼顾的要求。二是从结构上看,淮河流域经济发展没有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而是让少数人从牺牲环境的代价中获得了好处,这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要求。这两种结果在环境经济学上称为“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它是市场机制难以自动避免的,称为市场失效。

面对市场失效的局面,国家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大规模治理淮河污染,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各地关闭了一大批“十五小”企业,对工业污染进行达标控制,投入数百亿资金进行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环境监督,工作是非常艰苦的,在较短的时期内就见到了效果。但即使采取了这些行动,淮河流域的污染仍然出现了现在的状况。从报道的信息看,地方政府在它所应承担的两个重要职责(投资和监督)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一是政府承诺或规划的污水处理厂投资不落实,二是地方政府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放任态度。

根据基层调研所了解的情况,确实存在着一种现象,即关闭的是不存在的企业,达标也是未达标。这是一种政府失效。政府失效反映出我们过去采取的单纯依托地方政府来治理流域污染的思路受到了挑战。市场失效和政府失效使淮河流域的污染治理需要政策创新。

反思“淮河模式”

从1994年开始的淮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具有比较明显的特色,后来被称为“淮河模式”,它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在没有改变地区经济竞争格局的情况下,要求地方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采取统一、强硬的命令方式从上至下进行贯彻,地方只能服从。二是在没有改变原有的税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没有核算企业'''');">企业独立承担污染治理成本可能性的情况下,要求企业承担污染治理成本,企业只能被动地接受。三是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实施各种治理计划,而作为污染受害者的公众并没有多少实际的、过硬的法定权利可以使用,除了申诉、抱怨,难以监督,更难以索赔,也难以得到补偿。四是采取集中动员方式,要求在某一特定时刻实现目标,重视舆论造势,力图通过尽快取得成效来鼓舞社会。上述这些特点反映了“淮河模式”总体上是一种以行政命令方式加以贯彻的单边主义做法。

由于淮河污染出现了反复,现在对淮河模式也应进行反思,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淮河污染治理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是良性互动关系。地方虽然服从,但有其自身利益考虑。越到基层,政府越与当地企业的利益相一致。地方上缴的国税,其中包含了一部分地方所付出的环境代价,但治理污染的全部成本都放在企业身上。企业对此有看法,但又无处可表达,所以把大量排污视为有理。

第二,现行体制是鼓励地方经济竞争的,这就迫使地方采取激烈的经济发展政策。古语云:“上无疑令,则众不二听”,这种既要求地方进行经济竞争,又要求对环境质量负责,就具有“疑令”性质,地方只能有所取舍。

第三,淮河模式没有使环境权利人格化。为什么淮河流经的四省之间不能通过他们之间的相互协作和相互制衡来实现淮河污染控制?这是因为淮河作为一种容纳和净化污染物的资源,一直缺乏清晰的权利界定,上游、下游都把淮河当作可以自由使用的“开放资源”而任意排放,从而出现“开放资源悲剧”。

淮河污染治理的关键环节是重建政府信用

十年治理淮河出现的反弹和失效,最不利的后果是政府信用受到严重损害。在淮河污染治理上,谁是可信赖的人?这已经不仅是个污染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

第4篇

关键词:信息化环境高校教师教学能力教育博客网络教育论坛

一、提高高校教师信息素养的重要性

信息素养包括信息意识、信息知识、信息能力、信息道德四个部分。信息能力指恰当选择信息工具和信息资源,有效的采集信息、加工处理信息、信息以及创造新的信息的能力川。它是信息素养的核心,是当今社会人类生存的基本能力。提高高校教师的信息素养是高校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完成人才培养任务的时代要求。

一方面在信息化时代,大学生完全有能力从各种现代传媒尤其是网络中获取大量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说,学生不再是无知者,渊博的知识不再是教师从学生那里获得权威地位以及话语权的资本。网络信息资源获取的便捷性第一次弱化了教师在传统教育意义上作为知识传播者的功能。平等对话、多向交流逐渐成为教学常态。高校教师只有具有一定的信息素养才能更好地借助信息技术及时学习补充自己的知识学养,把握信息化环境下专业结构的新内涵与新转变,并且以开阔的视野和博大的胸怀吸纳各学科的知识与理念,在此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参与专业知识的创造与开发,把学科最新成果特别是自身的最新研究过程与成果落实到教学活动中,提高教学的专业深度与广度并且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教学研究,包括研究信息技术与所教课程的整合等,达到信息化环境下教学与研究相长的理想境界。

另一方面在信息化时代,高校教师应该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学识以及自己经过长期的学科训练而形成的方法,并且能借助信息技术去指导大学生对大量信息进行甄别、处理与加工,培养大学生自主建构知识的能力,并且激发大学生的探索研究精神、批判精神,培养大学生的研究能力,决策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在这样的教学过程中,高校教师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播者,更是具有很高智慧的组织者、引导者、管理者,甚至是学生成才的设计者。教师自我的人生价值在这样的过程中也得到了很好地实现。这又会激励教师更自觉、更主动地投人教育事业。这是信息化环境下教学相长的理想境界。

高校教师在有组织的、系统培训缺乏的情况下,可以借助信息化环境提供的丰富的学习资源有意识地、自觉地、主动地培养自身的信息素养。高校教师谋求自主培养、自主发展在当前来说会是一条很好的发展出路。当然对于不具备一定信息能力的部分高校教师来说在开始时会是艰难的,但就像计算机不是全学会了才能开始操作使用,而是往往在不断地犯错误中学会使用计算机一样,信息素养的培养也是适合走“做中学”之路的,也只有在不断实践中才能逐渐提高信息素养。总之,信息化环境下的高校教师应是具有信息素养的、具有终身学习和研究能力并自主发展的智慧型教师。

二、高校教师应积极参与网络教研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能力是习得的性能,能力的发展和提升是一个缓慢而艰难的过程。在关于教师教育的研究中,“反思范式”正成为国际教师教育的主流。目前,我国高校教师教学能力自我提高的主要途径是教学反思,教师持续不断的教学反思是应对能力发展艰难的较有效的方法。目前中小学教师比较广泛采用的叙事研究和行动研究是两种非常强调反思的研究方法。这两种方法对高校教师来说很有借鉴意义。

网络教研是随信息技术教育应用逐渐深化而出现的新型教研形式,其特点是能够实现数字化教学资源共享、促进教师缄默知识的显性化以及专家引领下的教师自主专业发展。目前高校教师如果能把叙事研究、行动研究和网络教研密切结合起来,互相取长补短,必将非常有助于教学能力的发展。

1.两种教学研究方法

(1)叙事研究法。在教学中的叙事研究法指教师通过记录、分析教学过程、教学活动中的教学情况、教学事件来反思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教育信念,最终实现理论与实践共同发展的教学研究方法。教育叙事研究与Blog(博客)相结合,恰是一种天赋的完美结合。一个是教师的所思所想,一个是全球化的数字化的交流环境,二者融为一体,为每一个普通教师的发展掀开了一个崭新的世界。

(2)行动研究法。行动研究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三条:第一,在教学实践中解决问题。教学过程本身就是研究过程;第二,通过合作研究,提出和解决教育问题;第三,以叙事研究的方式表达出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以便公开讨论。现代信息技术在这些方面都能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2.在网络教研中可采用的技术形式

(1)教育博客。教育博客对高校教师个人来说可以作为开展叙事研究、行动研究的电子记录本,可以随心所欲地、有详有略地自主记录教学中发生的教学故事、教学事件并进行教学反思。和传统纸质记录本相比高校教师可以非常方便地管理教育博客中的内容,比如增添、更新、分类、保存、备份、共享等。另外,教育博客依托网络技术具有的共享性、互动性也是传统纸质记录本望尘莫及的,可以很方便地与他人或群体开展合作研究。

(2)网络教育论坛。网络教育论坛可以帮助教师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变成话题、专题,及时地展开讨论,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教学活动以及叙事研究、行动研究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目前网络教育论坛形式非常多样,比如有的以独立主题出现,有的分布在综合类教育网站中或在具体学科网络课程特别是精品课程中,有的由个人自发主持,有的由官方组织机构主持,等等。高校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教育论坛参与交流、讨论,甚至可以参与论坛的创立,成为论坛主持人。

此外,聊天室和QQ群也可有效开展教学研究。

3.网络教研的主要优势

(1)网络教研能更好地突破时空的限制。一般来说,只要能够上网就可以随时进行教学研究。这种自由性、自主性对高校教师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容易持续激发高校教师参与教学研究的积极性。

第5篇

 

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究其目的乃是人类为了应对自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升级的环境危机,弥合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的态势而设计的用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它是以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是有关环境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边沿学科,也是综合各种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法、能源法、区域发展法、土地法的产物。

 

环境法学的每一次跃进,无不与时代之发展,社会之变革休戚相关,环境法学在当代进一步兴盛的趋向也正是以生物时代、环境时代、信息时代的到来作为其演进的时代背景,如果我们回顾环境法学的发展历史,就不难发现环境法学正是在不断冲破传统法学理论藩篱,努力铺就一条独特的体系之路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环境法学的孕育,形成和发展根植于时代变迁的历史土壤。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危机,这些问题引起了有关学科和许多专家学者的注意。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不久,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于1968年设立了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同时,环境问题的严重和环境管理的强化,也对环境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20世纪60、70年代的民权运动、环保运动和反越战运动,促进了新自然法学的发展。

 

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推波助澜的态势下,新自然法学的法律概念、正义论、权利论和民主论直接影响了环境法律概念、环境正义、环境民主和环境权理论的生成。论环境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摘要: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间环境法学经历了形成、发展等诸多阶段。本文力图以时代背景为依托来透视环境法学的发展进程,回顾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格局,以此昭示其建制精神、体系架构及未来走向。为了适应环境立法的理论需要,在新兴的环境科学带动下,包括新自然法学派在内的法学家们开始研究对环境问题实行法律调控的理论,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在六十年代兴起了关于环境权理论的学术讨论。

 

1971年,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约翰·罗尔斯教授发表了著名的《正义论》,一些环境法学家在《正义论》和其他自然哲学、环境伦理学观点的影响下,相继提出了环境正义、绿色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权等主张,诸如《绿色正义》、《环境正义》等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著作的先后出版,现代环境法学理论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逐步形成。这种对环境权理论、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理论的讨论和研究,一方面促使许多国家开始形成以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中心的环境法体系:另一方面也造就了一大批研究、讲授和从事环境法实务的专业环境法工作者队伍,他们成立环境法研究机构、创办环境法杂志、在大学开设环境法课程,纷纷出版、发表有关环境法的论文、教材和学术著作,从而促进了环境法学学科的发展。经过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这40年的发展,目前国内外法学界一般认为,环境法(或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学(或环境资源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学术界的这种主张,目前已经获得国家政府部门(如教育部门、科研部门等)和高等院校越来越多的承认和支持:一些国家和大学已经培养环境法学专业的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6篇

摘 要:政府环境责任的不明晰是造成一次又一次污染事件的根源所在,所以在环境法律中应当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本文就从环境责任的概念、政府环境责任强化的动因等方面分析我国目前在环境法律中政府责任的现状,为政府责任的完善提供思考的基础。

关键词:环境;环境责任;政府环境责任

一、政府环境责任概述

关于政府环境责任的概念从目前的观点来看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是,政府环境责任与环境行政责任相同,是环境资源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另一种认为政府环境责任不仅是一种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还是一种道德责任、法律责任。①从法学的角度看,“责任“有三层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这种责任也可以被看做一种角色上的义务;二是某人对某事的发生、发展、变化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结果所负的责任;三是因为没有做好应该做好的事或没有履行一定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②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知道,责任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一个主体由于其承担的社会角色而应该履行的义务;第二,一个主体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对“环境责任”的定义应当是社会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应当履行的责任。因此,政府环境责任,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执行公务的人员,根据法律规范的需要和政府的职能定位所确定的自己分内应做的事,以及没有做或者没有做好自己应做的事时所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包括积极后果和消极后果两个层面。③

二、强化政府环境责任的动因

政府作为对环境管理的主体,有义务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并引导企业和个人履行环保义务,依法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环境责任意识是在近些年来不断发生重大环境事故中逐渐意识到的,因此政府环境责任强化的动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近三十多年来,我国在经济方面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经济总量已跃居全球第二,但是经济快速增长的代价是我国环境的严重破坏,土地沙漠化,大气污染,水污染,这些无不时刻影响着我们的健康。大家耳熟能详的其它污染事件有: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沱江水污染事件、紫金矿业重大污染事件和哈药总厂污染事件等,近年来之所以不断发生环境事件是因为政府及其环保职能部门忽视环境保护而引发的一系列环境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也是政府逐步开始反思我国环境领域存在的问题。

第二、社会大众要求政府对环境治理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大一部分人对精神的追求大于对物质的追求,同时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的生存状态与环境有密切的联系,环境的好坏直接由人类感知和体会,当环境影响到人类生存状态时,其必然要求环境的改善,然而在当代社会,环境的管理是政府的职责之一,这里的“职责”就是指政府的“环境责任”。在环境日益受到严重破坏和公共环境利益不断受到非法侵害的现实状态下,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需要付出切实的行动来维护适合人类生活的环境。

第三、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要求强化政府责任

。我国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不断颁布实施了新的环境保护类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现有环保法体系中对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行为方面规制的法律法规相当有限,要从根本上结合政府在环境包括领域内不作为、乱作为、迟作为的现象,必须加大在法律法规中对政府这些行为的规制,加大政府的环境责任。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责任,把政府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中法律所调整的主体,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借鉴现有立法成果,并创建和强化一批行之有效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④

三、政府环境责任问题所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大量开发,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现有的环境责任履行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公众对环境保护强烈呼声的要求,经分析,我国目前政府的环境责任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政府环境责任法律法规的缺失。《环境保护法》的第一章第7条第1-2款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一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在决策权力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职权做了规定,但是对于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没有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后所承担的责任在规定中有漏洞,因此,加强政府的环境责任则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政府及主要官员扭曲的一味追求经济增长的思维。

第二、环境法律缺乏有效性。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环境法体系,但现实是我国的环境质量并没有因为环境法律数量的增长而在环境质量方面有相应的改善,恰巧是越治越污。这就是“环境法律的失灵”,环境法律失灵的表现是“法律对政府、企事业组织和公民进行规范以及调整的制度、方法和责任等方面的失灵”。⑤环境法制的建设一直在进行,但环境法律的执行效果却不尽人意,并且一些地方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法律所要求的目的根本没有达到。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来看,法律很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把一切重点放在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上,对政府行政职能的履行和行政责任方面则没有过多的规定,法律没有对政府由于决策失当而引起的环境危害没有足够的注意,⑥这是环境立法不足的表现。

第三、政府在环境法律的执行中缺乏执行力。政府环境执行力,往往被称为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是指政府由于违反第一性环境义务而招致的法律责任,即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环境职责、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而应承担的不力法律后果。⑦政府在环境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执行力不强或不执行的原因有很多方面:第一,环境法律规定的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这是由于环境法律惩罚性责任小而导致的;第二,经济增长指标导致政府环境保护消极作为。地方领导政绩的体现方式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经济的增长,在这一执政理念的指导下,必定会以牺牲地方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高速增长。

四、小结

对环境的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正所谓“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在政府切实履行职权,承担环境责任的前提下,并正确引导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共同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发展观而努力。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建伟.《政府环境责任论》[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2] 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J].河北法学,2008.

[3] 张雷.《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4] 李雯.《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5] 徐祥民.《政府环境责任简论》[J].学习论坛,2007.

[6] 高原.《政府环境责任问题若干认识》[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6).

[7] 张志伟.《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学位论文,2010.

注解

① 张雷著:《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2页。

② 张雷著:《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31页。

③ 李雯:《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④ 张志伟:《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学位论文,2010年。

⑤ 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河北法学》2008年第3期。

第7篇

【论文摘要】:排污权交易从理论探讨阶段发展到实践应用阶段,已逐步走向成熟。文章从权利构成、经济学原理和经济分析法学等角度来思考排污权交易,并力求在环境问题以及环境法调整对象等方面得出新解。

引言

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发展的成熟到实践应用的成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角度来看待环境问题与环境法,乃至法与其调整对象的整个社会关系。

排污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是与产生排污权的制度紧密相联。如果说,自然权利比如自由平等这些固有权利,即使法律不对其进行规定,也不失为权利之一种。但是排污权属于法律规定才享有的一种权利,它的存在是与法律规定的特别制度相依存的。

一、排污权的产生背景

排污权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早期在限制排放污染物方面在法律上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要求工厂用"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可行技术"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这种规定最大的问题是在执行之中成本过高,因为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而且是按每一种污染物的特点专门制定,法律规定难以贯彻就在所难免。所以,就产生了在总量控制下可以对个别排污口灵活调整的变通性想法。这种想法付诸实践,最初只限于同一工厂内不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可以容许的。后来,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最典型的有"折抵"制度和"气泡"制度。它们反映了排污权交易的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即在总量控制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

二、排污权的制度构建

(1)制订确保排污权顺利交易的相应办法、规则和制度在排污权初始配置的拍卖和市场交易过程中,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才能确保交易秩序。政府要根据排污权拍卖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分别制订合理的规则。

(2)排污权配置。排污权初始配置是在制定排污总量的基础上,对环境容量这一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实行公正的分配,排污权初始配置直接涉及到排污单位的经济利益,并且影响到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效率。如何在现有污染源之间、以及现有污染源与将来污染源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排污权分配,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

(3)政府监督。在排污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政府的监督行为,政府要利用各种自动的连续的监测手段对污染源实行技术监测。如排污单位提出排污权出售申请,则政府就要通过对其排污源的技术监测核实该单位削减额外污染物的能力,在确认后才能批准出售申请。

三、排污权交易反映环境法调整方法上的新特点

首先,它从实际出发,肯定了排污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有些人,现在谈"排污"色变,认为只要是排污就是对环境的破坏,为法律所不容,实际上混淆了排污与污染的概念。排污偏重事实评价,是对生产、生活中附带产生污染物这个过程的描述,而污染侧重价值评价,是在排污达到一定程度,超过环境的自净功能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定义。正常的排污是生产生活所必须,也是法律所允许,而污染则是法律所禁止,对生产生活产生过量、超标污染物的限制。所以承认排污权,并不意味着承认污染权,而是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进行排污的可能性,并且满足主体的利益,这符合权利构成的两个方面。

并且,权利的交易符合了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原理之一就是"交易能使每个人状况更好"。因为,通过与其他人交易,人们可以按较低的成本获得各种各样的物品与劳务;交易可以专门从事自己最擅长的活动,并且可以享有擅长其他活动的人为自己提供的服务,从而实现双赢甚至多赢。在排污权交易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了这一原理的体现。那些有着先进污染处理技术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卖、存储排污量而获得利益,减少排污可以实现效益,从而鼓励了先进排污技术的开发利用的积极性。而那些因为技术原因或者生产需要,需要超标排放,当然是在当地环境指标允许的范围内时,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实现生产,创造价值,实现自身和社会的双重发展。排污罚款和排污权交易虽然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污染物的排放,然而前者是惩罚机制,后者是奖励机制,排污权交易更能够被接受,并且符合环保的需要。排污权交易的产生是有着深厚的经济学基础的,其中经济学基础是环境纳污能力的商品化,市场化和外部不经济的内化。在人们传统观念中普遍认为,环境的纳污能力是无限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环境纳污能力作为地球生命支撑力的一部分,它是有一定限度的,这就是部分学者所说的"安全阀"。在市场经济下,环境是一种资源,一种公共性很强的资源,它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代表公众的国家,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通过发放可交易的许可证,将一定量的排污指标卖给污染者。超级秘书网

另外,排污权的交易,还体现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是经济学对法学的渗透,也是经济基础作为法的本原之一的体现。经济分析法学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实现效率,将效率作为法的价值之一,那排污权交易是如何实现效率的呢?那些掌握先进排污技术和设备的企业,可以通过减少排污来实现效益,这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之前是不可能的,因此污染少的企业效率提高了;那些需要满足较大生产,较多排污的企业,不会因为排污超标而停产,在继续生产中实现效益;因为排污权交易,较之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执法来实现排污量达标的做法,依靠企业间的交易实现的方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执法成本和资源,而实现公共利益。这就是经济分析法学所追求的结果。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规范的是一种交易的规则,最典型的是美国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犯罪人可以在检察官不能肯定其是否犯有某罪的情况下承认其罪,而获得减免。

但是,排污权交易并不是不需要成本的,按照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一项制度能否有效的执行,同它施行前的成本投入是有关的。排污权交易的主体需要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持之下,并且充分考虑到当地环境的实际情况,避免"祸水东引",并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允许排污交易的决定,并且这样的成本投入也直接影响着污染物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8篇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权利论;应然权理论;公民环境权论

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3.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

二、关于公民环境权研究的反思

第9篇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一)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二)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三)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

二、关于公民环境权研究的反思

虽然近几年来的公民环境权研究论文和论著很多,但是其中的大部分文章还处于低水平重复研究的层次。未来的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确需要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有一些新的变化和演进。在这些理论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共同的理论倾向,即“对号人座的理路”。这种“对号人座的理路”试图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公民环境权要么是应有权利,要么是法律权利,要么是习惯权利。这种思路在理论上很容易导致绝对思维和话语薪权,在实践中容易带来权威主义和强权专制。我们需要习惯于不再对号人座,习惯于不再追求一个唯一确定的答案,环境权既具有人权属性,又具有普通权利的特征;既具有接受权属性,也具有行为权的特征;环境权既是贯穿应然权利、习惯权利和法律权利等三种权利形态的复杂性权利,又是内含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权利因素的合成性权利。此外,这种逻辑还承认,环境权似乎与几乎所有其他权利都可能发生某种形式的冲突。在笔者看来,未来的公民环境权研究应当建立在“现实主义”的认识论基础上。这种“现实主义”不同于20世纪晚期的环境权论者所持有的“朴素建构主义”,因为它在承认客观性现实的基础上还强调“主体间的理解,’;它更不同于21世纪初期的环境权论者所持有的现实主义和自然主义,因为它所承认的客观性现实的程度仅仅停留在实用主义的层面,而月.特别强调通过知识反思和理论批判不断地建构凭借人们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权利乌托邦。未来持有“现实主义者的建构主义”的理论家们试图个体性地和群体性地建构公民环境权的公共话语。

未来的公民环境权论者应当走出书斋或者从事实证主义研究,或者进行经验主义考察,或者切实将中国公民环境权益保护问题做理论化处理。因为只有当公民环境权的实践话语制度化的条件在广大公民中得到满足时,这些实践话语背后的公民环境权理论才能真正开启富有政治成效的启蒙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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