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1 10:05:59
导语:在护理心得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1.1按能分组:在进行为期2个月的培训后,由护士长根据培训后考核的结果将科室人员分为机动组、监护组、药物管理组、日常组,各组各行其职。机动组负责病危患者的抢救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监护组负责心电图及心电监护,阿托品,普萘洛尔试验,食道调波;药物管理组主要负责全科室的药物发放和管理,并及时记录和上报患者用药反应,针对不同的用药情况建立药品说明书,及时总结新症状;日常组则负责一些常规护理。各小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在管理上,我科室建立了三级护理管理制度,由护士长、责任组长和护士组成,护士长负责各个小组的护理质量,责任组长负责各组本组的执行质量,进行问责制。同时,根据岗位职责不同,奖金基点不同,并采取“优、良、差”的等级制,每个等级的奖金各有差异,通过奖金、岗位和奖金相结合的方式来激励各个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护士长会针对每周的护理情况进行总结,指出存在的问题,全体成员一起讨论解决的办法,同时,护士长还会根据之前制定的标准进行奖惩,严格执行,奖罚分明。
1.2改善病区环境:为改善护理环境,我科室用为期1周的时间对各个病房进行了全面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病床、走廊均统一安装护栏,卫生间安装扶手,并在起眼处挂“防滑、防摔、防压疮”等警示标识,防止患者发生坠床和摔伤的意外事件。保持病房安静,定时通风、垃圾及时处理,保持环境的整洁。对于新进患者由各组组长针对平时易出现的风险进行系统的讲解,包括日常注意事项、饮食禁忌、有可能出现的各种不良反应。
1.3评价标准:通过比较两组患者的风险事件发生率、护患纠纷投诉率、患者调查问卷满意度、院长对护理质量的评价,对风险效果进行评估。
2结果
通过1年以来的护理风险管理,意外风险事件3例,输液外渗1例,医患纠纷1例,满意度达到98.7%,相比前期的意外风险事件10例,药物错发2例,护理操作失误2例,医患纠纷3例,护理质量明显提高,医患关系和谐,科室人员工作热情高涨,总体业务水平大幅提升。
3小结
1.1观察指标①以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评价患者的抑郁状况,该量表包括24个条目,大部分条目采用Likert5级评分法对条目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如下。0分:无;1分:轻度;2分:中度;3分:重度;4分:很重。小部分条目采用Likert3级评分法对条目进行评分,其评分标准如下。0分:无;1分:轻度~中度;2分:重度;得分越高表示患者抑郁情况越严重。②以症状自评量表(SCL-90)评价患者的心理状态,该量表包括90个项目,每个项目的症状从无到极严重分为5个等级进行评分,评分越高代表症状越严重。患者依从性分级内容如下:①完全依从;②1周内拒绝服药,但次数<5次为部分依从;③1周内拒绝服药次数>5次为不依从。
1.2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HAMD评分的比较观察组干预后的HAMD评分显著低于干预前及对照组干预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1)。
2.2两组SCL-90评分的比较观察组干预后的SCL-90各项评分显著高于干预前及对照组干预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两组治疗依从率的比较观察组的治疗依从率为86.0%,显著高于对照组的60.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张丽的研究显示,精神病患者其发病诱因一般为心理上受到超过其忍受程度的创伤。张培芳的研究显示,在精神病患者诊治过程中,心理护理尤为重要。心理护理为护理人员通过与患者有效沟通,发现患者精神上的异常,然后有效应用医学心理学等方法帮助患者排除负性情绪,使患者心理上达到最佳的心理状态。
精神病患者产生抑郁等负性情绪,其原因一般为:①治疗精神病的药物所带来的副作用;②负性情绪为患病的一部分诱因;③随着患者自知力的恢复,对前途感到绝望等。
[关键词]合理信赖、期待利益、信赖利益、权利失效
一、保护合理信赖原则的提出
1、信赖保护的必要性
霍布斯在人的自然性中发现三个主要的导致冲突的原因:第一是竞争,第二是不信任,第三是名誉欲。[①]可见,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是影响人与人交往的一个重要因素。然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信赖至少普遍能够得到维持,信赖能够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础的时候,人们才能够和平地生活在一起,才可以正常的进行交往,从事交易活动。在一个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社会中,大家就象处于一种潜在的战争状态,交易自是无从谈起。因为人们在进行交往,尤其是进行交易活动时,往往需要对自己的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一定的计算、权衡,当发现自己的收入大于支出时,作为“经济人”假设的民法中的“人”,才会积极地去从事这一对他来说有益的行为。然“经济人”要对成本与收益进行合理的估算,就要求他对于自己的行为的后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并且这种预期能得到有力的支持与保护。这首先需要在人们之间建立起一种基本的信赖。其次,就是要通过规则或法律的力量保证合理信赖能够得到实现。可见,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活动以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
此外,人是理性的,人总是在各种情况下寻求最佳方案和行动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当他发现自己遵守、依据规则进行活动,便可以合理合法的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他便会更加自觉地遵守规则,而如果他通过不合法地手段可以达到更大的收益时,便会践踏法律。因此法律必须保护“老实人”的合理的信赖能够得到实现,鼓励诚实信用,从而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信赖以及基于信赖而形成的安全的交易秩序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无形财富。
2、信赖保护的现实性
基于信赖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两大法系都形成了对“合理信赖”予以保护的规则与制度。其中,在英美法中形成了“禁反言”(thedoctrineofestopple)的规则,又称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禁反言规则主要是用于当某人作出了某种表示、行为或承诺后,另一方当事人对其形成了合理的信赖时,即依据其表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禁止其反悔其原来所作的这些表示、行为或承诺。禁反言规则主要包括衡平禁反言与允诺禁反言两种。允诺禁反言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为避免严格约因主义的适用而创之特殊救济性法则。[②]大陆法系国家也形成了大量旨在保护合理信赖的原则与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德国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保护信赖原则或信赖责任原则。[③]
民法对合理信赖的保护首先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不可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因此在民事活动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因此,如果当事人都诚信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则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得以受到保护。然而由于人性具有两面性,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所以人的行为并不会总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人也不总是理性的,人有时也会表现出感情的一面,因此就需要具体规则来指导人们的行为,限制与弥补人性恶的泛滥。因此,在诚信原则这一法律的精神与灵魂的指导下,民法还形成了大量的具体的保护信赖的制度。笔者在此只择其要者述之。
第一,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以外部的表示为准,应当以相对人足以合理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相对人根据事实情况所理解以及他在实际上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必须受到保护。[④]如果表意人的本意与表示不符,因此表意人不想使表示具有这种意义,则他虽然可以撤销表示,但是必须向表示的受领人赔偿其“信赖损害”。[⑤]
第二,人们不仅可以信赖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只要表意人通过某种行为以可归责于自己的方式造成了存在某种意思表示的表见,那么人们还可以信赖这种表见。如本人曾向第三人表示将权授予了甲但实际未授予,而第三人基于其表示信赖甲有权而于甲为法律行为,则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三,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与相对人为法律行为,相对人善意的信赖其有处分权,则善意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第四,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本应善尽注意、保护的义务,但一方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等,导致合同不成立、可撤销或无效时,应当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进行赔偿。
3、保护合理信赖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从信赖保护之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信赖在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信赖可以看作法律所保护的价值之一。所以我们认为,保护合理信赖原则应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原则。然而保护合理信赖原则并没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法律中予以规定。本文中所称的体现保护合理信赖原则的相关制度,在学理上也经常被视为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如缔约过失责任、权利失效制度等。我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条基本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看作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可以说保护合理信赖原则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原则。
此外,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的是,保护合理信赖原则除了具有其道德伦理的合理性之外,还具有技术性的一面。如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法律,对于当事人信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所进行的行为,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法律赋予了登记以权利推定的效力,这纯粹是为了促进交易的迅捷与稳定而采取的技术性手段。再如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保护人们对“只要占有相关的证书,就有权受领某项给付”原则的信赖。[⑥]因此,提单即被视为物权的凭证,拥有了提单,即有了对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我们认为将保护合理信赖原则予以单独提出有其必要性。这不仅有助于对当事人的行为、对立法、司法以及执法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更有助于提升人们对于信赖这一价值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对合理信赖予以保护。此外,保护合理信赖的原则不仅体现于私法之中,在公法领域里如行政法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二、保护合理信赖原则的界定
1、合理信赖的界定
保护合理信赖原则是指,当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存在,使另一方当事人对其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这种合理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何谓“合理”,我们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
(1)“合理信赖”的产生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行为或承诺,或某人的某种状态、地位的存在,或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引起的。因为法律不能在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同时,过度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其承担“祸从天降”的后果。如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行为或承诺引起的,表见代表通常是由代表人的职位所引起的,表见与善意取得制度也是由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所引起的。此外,该当事人还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主张受合理信赖原则保护的当事人,应是善意的、无过失的。“善意并无过失”是指主张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权利状况、真实意图是不知道的,并且主张人也不应知道。为此,主张人必须证明他采取了应有的谨慎去获知真实的信息,但是他没有发现或者他根本没有方便的、可利用的途径来获取该信息。如果主张人忽视明显的事实,或者因为粗心没有去获取其轻易可以获取的信息,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于信息的获取具有平等的机会,则不能构成“合理”信赖。如果主张人因为不懂法律,对对方行为的法律意义产生了错误的信赖,也不构成|“合理信赖”。
(3)合理信赖必须是真实的、确定的信赖,并且该信赖产生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之后。
(4)一般来说,若对合理信赖不予保护可能会对已形成合理信赖的人造成巨大损害。因为当事人可能以该合理信赖为出发点而从事一定的行为,改变了自己的处境,若不予保护可能对其造成巨大损害。如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予权于甲,但实际上并没有授予,第三人基于此与甲签订合同,此时本人即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否则将对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损害与不公。
2、合理信赖的界定与其他原则的协调
保护合理信赖原则旨在增进人们的信任,增加交易的稳定性,从而最大限度促进商品与交易的流通。但保护合理信赖原则实际上是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限制,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因此,保护合理信赖原则的适用必须非常严格,不能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度剥夺,造成对意思自治的过分限制和权利的弱化,以保护当事人的静态的权利。
如上文所述,“合理信赖”的产生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行为或承诺,或某人的某种状态、地位的存在,或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引起的。如善意取得通常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即基于权利人的意志把其物品交给他人管理的物,而不适用于“占有脱离物”,如盗窃的物品。再如“表见”的构成要件的问题。在合同法颁布之前,就表见的构成要件有“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的争议。“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有客观原因使相对人善意并无过失的相信人有权。即可成立表见。“双重要件说”认为,表见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须本人因自己的过错使第三人确信人有权2、第三人善意并无过失的相信人有权。[⑦]两种观点的争议之处在于,表见的构成是否需要被人有过错。“双重要件说”认为,“单一要件说”的缺陷在于单纯的、绝对的强调保护活动中第三人的利益,而对本人的利益全然不顾。只要存在“客观原因”使第三人误信无权人有权,则本人就要对其承担责任,对本人来说可能出现“祸从天降”的危险。“单一要件说”则认为,要求第三人证明本人的过错不仅极为困难,也有违表见的初衷。
合同法对两种学说都没有采取,而是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以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学者指出合同法中的“有理由”,应指有“合理理由”,该“合理”虽不要求本人有过错,但要求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联系。[⑧]我们认为,合同法实际上采取了本文所称的“合理信赖”的标准。由此可见,保护合理信赖的原则本身的界定要注意兼顾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三、对合理信赖的救济途径
对于合理信赖的保护,首要的原则是根据当事人所合理信赖的内容来赋予法律的强制,从而使其信赖得以实现。具体来讲,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1、当事人抗辩权之产生。
如根据英美合同法中的允诺禁反言规则,一方当事人的允诺使另一方当事人对其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则不允许其反悔。但允诺禁反言规则只是赋予当事人以抗辩权,而没有提供一个诉因。因此当事人不得基于自己的信赖去对方,要求强制执行合同。即所谓禁反言规则只能作为防御之盾,而不能作为进攻之矛。[⑨]当然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允诺禁反言规则也允许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其合同。再如根据大陆法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权利失效制度,即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合理信赖权利人不欲使其履行义务时,其权利失效,此时义务人即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⑩]有关权利失效制度下文详述。
2、通过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来实现对合理信赖的保护。
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上的主要救济手段,除具有保障当事人交易目的实现,促进交易的功能之外,还是补偿或预防信赖损失的最好方法。因为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可以使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满足。期待利益的价值通常高于信赖利益,因为人们绝不会从事以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换取较少期待价值的赔本交易。信赖利益损失以期待利益予以补救,不仅可以全部补救信赖利益的损失,还可以满足当事人付诸信赖所渴望得到的利益。[11]
通过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来实现对合理信赖的保护,通常适用于依正统法本应不成立或无效的法律行为,由于法律的强制使其发生效力的行为的情况。如善意取得、表见、表见代表责任等。基于信赖赋予依正统法本应不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以法律上的拘束力是信赖损失得以以期待利益补偿的法律根据。如无权人与相对人所为之法律行为,因欠缺权本应对本人无效,然而由于相对人有合理理由信赖其有权,如本人曾向其表示曾授予权于无权人,则相对人的信赖补正了权的欠缺,该行为对本人有效。
3、通过对信赖利益的赔偿来实现对合理信赖的保护。
信赖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补正法律行为正当性的缺失,从而使本应不成立或无效的合同成立或生效。然而有时恰恰是因为信赖的存在,使法律行为不应成立或生效,这时需要以信赖利益赔偿的方式来保护信赖。
如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本应善尽注意、保护的义务,但一方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等,导致合同不成立、可撤销或无效时,应当采取信赖利益之赔偿来保护信赖。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是否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学者之间看法不尽一致。德国民法第122条规定,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意思表示有效时相对人或第三人可取得之利益为限。富勒先生在他的论文中主张信赖利益的赔偿应以期待利益为限,目的在于限制原告将其从事的亏本交易所受到的损失转嫁给被告,并避免使原告处于一种比假定合同履行他所会处的状况更好的状况。[12]笔者认为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以期待利益为限为宜。
四、保护合理信赖原则之“信赖”的功能
1、正当性补正功能。
法律行为因欠缺某种成立或生效要件,按照常态法本不应成立或生效时,如果有当事人合理信赖的存在,则法律会强制该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使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信赖具有正当性补正的功能。合理信赖的正当性补正功能的表现,笔者试举几例加以说明。(1)使要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要约人向受约人发出要约,受约人信赖该要约,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有信赖损害的发生,则要约人不得擅自撤销要约。受约人的信赖使该要约具有了可强制执行的效力。(2)使尚未成立的合同发生有效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内容已经达成协议,但因为欠缺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式,所以合同未成立。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合理信赖合同已成立,并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则合同成立。(3)使无效的法律行为具有有效法律行为的效力。无代表权、无权的行为人为虚伪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依法律的规定,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相对人合理信赖行为人有代表权、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对本人产生效力。
2、扩张合同责任的功能。
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意志的结果。有合同存在,才可能存在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没有当事人的意志,则不存在合同责任。然而信赖的存在使合同责任发生了扩张。信赖的保护将合同外的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之中。[13]如新合同法所规定的先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后合同责任,就是以合同的不存在为前提的。这种责任与传统的违约责任有很大的不同。因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是对期待利益的保护,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实际上具有了更多侵权责任的色彩。此外,在德国还有学者提出侵权法中的“三元归责原则”说,其中,“客观信赖”被认为是归责的根据。[14]可见,信赖确实具有扩张责任,作为归责根据之功能。
五、保护合理信赖与民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1、权利失效制度之创设
(1)权利失效的概念。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主张或行使其权利,如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特别是权利人对其财产安排或某种他本来可以用来保护自己不受损害的措施置之不理时,使权利的对方合理地信赖权利人不再行使其权利时,为对这种信赖予以保护,其权利失效。可见,所谓权利失效是指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合理信赖权利人不欲使其履行义务时,则不得再为主张。[15]权利失效制度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都有判例予以支持。我国法律则没有相关的规定。依据保护合理信赖原则,笔者认为,我国应创设权利失效制度。
(2)权利失效的构成要件。
第一,权利人通过自己积极的行为或意思表示表明不再主张他的权利,或权利人消极地长期不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二,对方当事人对其产生了合理信赖。即对方已经具体感受到了权利人制造的表象,并根据这种表象作为了他自身从事行为的出发点,有学者称其为“信赖投资”。由于对方已经进行了这种信赖投资,因此权利人再行使权利,会使其产生比早些时候行使权利更为严厉的后果。[16]
(3)权利失效的法律后果
对于权利失效的后果,学者之间看法不尽一致。有学者指出,权利失效不仅仅是某个特定的行使不被允许,而是原则上从这时起,这个权利的任何行使都是不允许的。因此,权利失效,权利也就不存在了。[17]王泽鉴先生认为,权利失效是权利不当行使禁止之一种特别形态,故以认为权利自体并未消灭,仅发生抗辩,较为妥适。但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主张,径依职权加以审查,只是仍应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18]
笔者基本同意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但抗辩权有暂止性抗辩权与永久性抗辩权两种。权利失效所产生之抗辩权的性质,究竟为何,尚值探讨。笔者认为,如果权利人可以通过给予对方合理通知的方式给予对方合理的机会去恢复原来的处境,则权利失效仅产生暂止性抗辩权。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使对方产生了合理信赖,并据此而行事,以致承担了新的、更为繁重的义务,从而不可能恢复到原来的处境,则权利失效产生永久性抗辩权。现分别举两例加以说明。如当事人甲、乙在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甲却向法院。法院受理以后,乙也积极地进行了应诉。此时,乙若以合同的仲裁条款为据主张仲裁,则甲可以权利失效为由对其进行抗辩,此抗辩权即为永久性抗辩权。再如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必须在每个月的月底支付租金,若延迟支付租金7天,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承租人连续3个月都是延迟15天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皆无异议地接受。因此若出租方在下个月月底结束的7天之后,以对方延迟支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则承租方可以以对方权利失效进行抗辩,此抗辩权仅为暂止性的抗辩权。因为若出租方在下个月初明确告知对方从本月起必须按约付租金,否则解除合同。由于承租方完全有机会恢复到原来的处境,所以其抗辩权仅止于暂止性。
2、《合同法》51条之完善
《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只有在本人事后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才生效。然而相对人可能会合理信赖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或会取得处分权,而与为法律行为,只要没有上述两种效力补正情形一律无效,显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有学者指出,“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效力待定,欠缺实质上的正当性,在利益衡量上,有不尽周延之处。原因在于,一旦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不存在补正权利欠缺和善意取得的条件,无论交易相对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无法主张违约责任,这无疑放纵了无权处分人,未能周到保护交易相对人。”[19]为此,民法界很多权威学者都撰文对此加以论述。
如王利明先生认为,只要相对人为善意,则无权处分行为即应有效,以求保护交易安全。[20]王轶先生则指出,相对人为善意,合同当然应为生效。但“善意”指相对人“不知或不应知”,而在现实的交易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中间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合同。零售商在订立合同时,一般“明知或应知”中间商此时并非货物的所有权人,而中间商往往需要依据零售商的订货情况去组织货源,且只有将这类合同认定为生效合同,零售商才得以生效合同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去要求中间商积极组织货源,以履行合同,也才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培育交易信用。因此,无论相对人善意还是恶意,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都得成为有效合同。[21]
但是笔者认为,在相对人为恶意,如在与无权处分人恶意通谋的情况下,承认合同有效,殊无意义,而应以无效为宜。事实上,笔者认为,是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引起了学者认识到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而非仅仅主观上的善意与恶意。比如王轶先生提到的零售商与中间商的合同,虽然零售商明知其没有处分权,但其根据交易的惯例合理信赖其将取得处分权,为对其合理信赖予以保护,所以合同应当有效。在相对人为善意时,其信赖之合理性,更为显著。
在上文中,笔者曾提及信赖具有正当性补正功能。结合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在无权处分行为中,其效力补正情形,不应仅为“本人追认”以及“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还应包括“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只要存在相对人合理信赖的情况,合同都应有效。为此,《合同法》51条应改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或相对人合理信赖其有及会有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登记公信力之确立
登记公信力是指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内容可推定为正确,当事人依据其内容所进行的交易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需要对不动产的权利状况进行调查。当事人可利用之合理途径往往仅限于登记簿的记载,当事人信赖登记簿的记载所进行的交易,如不能得到承认,显然不利于交易之迅捷与稳定。因此,通过确立登记之公信力以保护当事人之合理信赖应为必要。然当前我国登记制度尚不完善,而且登记公信力之采行还需要相关的登记实质审查制度与国家赔偿制度等相配套,因此登记之公信力的确立尚需时日。
六、结语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拟通过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奖励诚实守信,惩罚违法失信,预防和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维护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所谓信用,其实质为市场主体之间的一种合理期待或信赖关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实质即是要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合理信赖予以保护。可见,对信赖的保护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制度的维护,更需要经济伦理的支持。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发挥民法中这一体现伦理道德要求的原则的作用,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果说人们在熟人社会里更容易形成一种信赖的基础,那么在我国由熟人社会往陌生人社会转换的过程中,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旧的规则已经被破坏,而新的规则正在形成的时期,需要法律来促进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促进人与人之间基本的行为准则的确立,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基本的合理信赖的作用更见彰显。
注释:
[①][德]京特·雅科布斯著,冯军译:《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②]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393页。
[③][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④]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页。
[⑤]此为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的“错误”制度,我国民法没有该规定,而是将其纳入重大误解,作为可变更与可撤销的合同加以处理。
[⑥][]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⑦]尹田:《我国合同法中的表见制度评析》,载于《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⑧]王利明:《合同法》(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80页。
[⑨]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471页。
[⑩]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页。
[11]马新彦:《信赖与信赖利益考》,载于《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
[12]马新彦:《信赖与信赖利益考》,载于《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
[13]马新彦:《信赖规则之界定》,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
[14]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1页。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页。
[1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
[17][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1页。
[18]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19]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给予对照组常规护理,观察组则参照患者的临床特点给予其急诊护理干预,具体如下:
1.1临床特点①该病的易患因素主要包括饮酒、吸烟、肥胖、糖尿病、高血压以及高血脂为诱发因素。②临床症状:大多无典型性疼痛,主要表现为上腹部隐痛、胸闷、恶心呕吐、呼吸困难、胸部沉重紧缩感、左肩胛部疼痛以及气短等。
1.2急诊护理干预①院前急救护理:接到患者求救电话时了解患者既往病史,如有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冠心病等,应警惕患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指导患者绝对卧床休息,保持环境安静,解开衣领,保持呼吸道通畅。②心理护理:患者多会因其疾病因素而产生紧张恐惧、焦虑等负性心理事件,护理人员应对患者的不良情绪进行评估,安慰鼓励患者,必要时可列举临床治疗成功案例,使患者以轻松、愉悦的心情接受治疗,避免其因不良情绪而影响治疗效果。③120到达后立即进行常规心电图检查,ST段抬高性急性心肌梗死心电图表现特点为:(1)在面向透壁心肌坏死区的导联ST段明显抬高呈弓背向上型,宽而深的Q波(病理性Q波),T波倒置;(2)在背向心肌坏死区的导联则出现相反的改变,即R波增高,ST段压底和T波直立和增高。非ST段抬高的心肌梗死心电图特点:(1)无病理性Q波,有普遍性ST压底≥0.1mV,但aVR导联ST段抬高,或有对称性T波倒置;(2)无病理性Q波,也无ST段变化,仅有T波倒置变化。④密切观察患者的脉搏、心律、心率、血压、呼吸,是否发生心源性休克和心力衰竭,保持呼吸道通畅,立即给予氧气吸入(4-5L/min),⑤立即开通静脉通道,遵医嘱给药,防止患者出现心源性休克,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则给予其心肺复苏,并做好心电监护,备好除颤仪与抢救药品;⑥转送途中对患者病情变化密切观察,准确记录出入量及用药情况。⑦无痛性畸形心肌梗死患者就诊时,临床症状以上腹部隐痛、胸闷、恶心呕吐、呼吸困难、胸部沉重紧缩感、左肩胛部疼痛以及气短等为首发症状时,极易造成漏诊误诊,故而护理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与丰富的专业知识,密切观察患者病情,了解患者的病史,若患者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以及脑血管病时,应提高警惕,立即心电图检查及给予其血气酶学检查。结合症状体征按心肌梗死患者护理常规进行护理。(1)入院后住监护室监护室备有抢救药品及器械,便于抢救。(2)高流量吸氧(4-5L/min)立即开通静脉通道,遵医嘱用药。(3)给予监测心电监护,监测血压、血氧饱和度,随时观察心律、心率、的变化,发现异常报告医生并做好抢救准备,观察疼痛部位程度和伴随症状,及时记录。⑧特殊护理:患者尽早行溶栓治疗,可疏通闭塞的血管,及时改善心肌功能,患者具备溶栓适应证时应积极进行溶栓,做好出凝血时间、血常规、血型以及血小板计数检查,并备好溶血栓药物,此外还应加大对心脏外症状的观察,报告医生以及时处理;
1.3统计学方法所有数据均使用SPSS17.0统计软件包分析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以t检验,计数资料以(%)表示,进行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两组患者好转率比较:对照组30例好转,好转率为75.0%,10例死亡,死亡率为25.0%;观察组38例好转,好转率为95.0%,2例死亡,死亡率为5.0%,观察组好转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
3讨论
当前,随着我国老龄化现象的不断加剧,人们的生活方式与饮食结构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使得糖尿病及心血管疾病的发生率逐年增高,急性心肌梗死作为心血管病的一种,在临床上较为常见,其主要表现以心电图演变、胸骨后剧烈且持久性疼痛以及血清心肌酶活性改变等为主。该病多见于老年群体,因大部分患者多伴一种或多种基础性疾病,再加上无痛性急性心肌梗症状多不典型,因而极易被掩盖,导致出现漏误诊,延误治疗。故而在该病的诊断中应熟练掌握其临床表现与特点,并与心电图检查、血清酶学检查相结合,以做出明确诊断,而后参照诊断结果给予患者急诊护理干预,并增强对护理人员专业知识、责任心的要求,做好院前护理,密切观察病情与生命体征变化,给予心理护理干预,以确保整个治疗的有效性。本研究结果显示,对照组行常规护理,观察组参照临床特点给予其急诊护理干预后,对照组30例好转,好转率为75.0%,10例死亡,死亡率为25.0%;观察组38例好转,好转率为95.0%,2例死亡,死亡率为5.0%,观察组好转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充分表明急诊护理干预在该病治疗中极为有效。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婴幼儿的健康保健越来越受到家长的重视,健康聪明从零岁开始,我们的护理模式和目标也不断地向关爱和人性化发展。婴儿水疗是指在特定水质(仿羊水)、水温和专业医疗设备及医护人员指导下,让宝宝在仿羊水中自主的安全运动。目前研究认为,婴儿水疗有促进婴儿生长发育,增强婴儿免疫力和应激力,增进食物的消化和吸收,减少婴儿的哭闹,增加睡眠等作用。我院自2008年2月至今,对在我院产科正常分娩的足月产儿80例实施新生儿水疗及抚触疗法,现将护理经验总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80例均为我院产科分娩的足月正常出生的足月正常产婴儿,胎龄均为37~40周,体重2500~4000g,出生1minApgar评分均为10分,无窒息史,无存在高胆红素血症的高危因素、无新生儿溶血症、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感染等。
均实行母婴同室,母乳喂养,按需哺乳。母亲无合并其他疾病,营养好,乳汁分泌充足,新生儿能吃到足够的母乳。
1.2实施方法按四川省生殖协会印发的“新生儿水疗保健培训讲义”及相关文献介绍的新生儿水疗操作要求进行水疗配合抚触[1]:于新生儿出生后24h给予每天1次15~20min的水疗。设定室温28℃,水温39℃~40℃,水深以新生儿足底不能触及为准。选择合格的专为婴幼儿设计生产的游泳圈和游泳池,并加入模拟母体羊水性质的溶质,起到平衡渗透压,营养新生儿皮肤,保持皮肤pH值的稳定及消毒作用。水疗时,常规为新生儿脐带贴上防水脐贴,以防感染。水疗后,由专业护理人员为新生儿进行抚触5~10min。
2护理
2.1水疗抚触前的准备工作水疗及抚触前半小时停止进食,将室温控制在38℃左右,出生10天内的新生儿脐部应贴防水护脐贴。检查游泳圈的安全性,套上后检查下颌部是否垫托在颈部,入水前让新生儿先适应水中的温度与环境,然后将新生儿逐渐缓慢的放入水中。为防止交叉感染,游泳池内用专用一次性塑料袋,并做到1人1池水。
2.2加强与新生儿之间的交流待婴儿水疗完毕将游泳圈拆下,用消毒浴巾擦干全身,注意保暖,取下护脐贴后要进行脐部消毒。然后用润肤油擦于手掌进行抚触,抚触过程中播放轻柔的音乐,并用柔和的语言与宝宝说话。可让父母共同参与,一起当新生儿的教练,但全过程需有专业人员监护。
2.3加强水疗及抚触的知识宣教对婴儿的母亲进行水疗知识的培训与指导,出院时进行母亲水疗的知识考核,出院后由母亲继续每日1~2次的水疗。医务人员第30天随访,检查水疗的情况,母子沟通形式记录是否完整并鼓励母亲每日2次水疗。
3讨论
21世纪医学模式已发生转变,除有强健的体魄,还要有聪明的智慧,很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即生理、心理、社会适应均健康。婴儿水疗基于对新生儿以及婴儿生理、心理的研究,提倡婴儿父母、医护人员对婴儿施行早期水疗,方法简单,投资小,不需要过高的条件,只要爱心和耐心,无疑将会促进我国婴儿身心的发展水平,对正常婴儿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早期智力的开发,提高人口素质,而这与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医疗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及目前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医学—社会—心理方面转化的目标是一致的。
3.1水疗与抚触的机制水疗时迷走神经兴奋,全身及双腿运动引起脊髓排便中枢兴奋,同时抚触(尤其是腹部运动)加速肠蠕动从而加快胎粪排出和胎便转黄的时间,有利于新生儿肠道尽早排除糟粕,吸收更多初乳,弥补新生儿消化道不发达和消化腺机能不完善的缺陷,尽快恢复新生儿出生后由于吸吮能力弱,进食量少,胎粪、尿液排出,汗液分泌,以及由呼吸和皮肤排出的肉眼看不到的水分丧失等原因造成的体重下降。新生儿在水中协调运动,由水波、水压带来的循环系统和骨骼肌系统兴奋,使机体耗氧量增加,促进代谢,增强食欲;水疗时由于其迷走神经兴奋,从而使胃泌素和胰岛素分泌增多,促进食物消化吸收,增加新生儿哺乳量,能缩短生理性体重减轻的恢复时间[2]。同时,水疗刺激新生儿体内生长激素水平升高,还能加深呼吸,增大肺活量,促进体内新陈代谢,使新生儿较全面地吸收营养,促进体重的正常增长和身体发育。水疗对新生儿在宫内长时间的被动姿势给予纠正并辅助活动,同时配合抚触不仅仅是皮肤的接触,也是视觉、听觉、触觉、动觉、平衡觉的综合信息传递,可以使新生儿的胎便早排,促进食物消化吸收,使生理性体重下降迅速恢复,这无疑对促进婴儿生长发育有较大益处,值得推广。
3.2水疗与抚触可以促进婴幼儿行为与潜能的发展早期良好的育儿刺激,对脑的结构和功能发育在生理、生化方面均有重要影响。游泳水疗及抚触如同“体育早教”,可促进新生儿智能和体能的发育。观察中发现,新生儿水疗及抚触后,其睡眠特别安稳、充足,也为神经中枢的良性发育提供了基础条件。因此,新生儿游泳作为对婴儿的一项综合的不添加额外药物或治疗的手段,能使新生儿得到最自然的活动,使出生正常的新生儿尽快适应陌生的外界环境,消除不良情绪,在行为神经发育方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使新生儿更健康、更安全的成长[3]。根据胚胎学基本原理,皮肤是最大的感觉器官,是神经系统的外在感受器,这种触觉感受器可以将所有感受到的刺激,通过传入神经传达到中枢神经系统,大脑皮层对这些冲动进行分析、判断并做出相应的反应[4],从而可以刺激神经及其他系统的发育。
3.3水疗可以促进母子间的情感交流社交能力、自知能力属于情感智力,即情商。情商在孩子一生的发展中起重要的作用,高智商不一定成功。研究表明,成功与否,20%取决于IQ(智商),80%取决于EQ(情商),EQ高有快乐积极的人生观,成功几率大大提高。早期婴儿水疗,密切的亲情交流,亲子互动是孩子情商发育的最关键要素,是早期教育的重要内容[5]。因此,现在有一个科学的说法:皮肤是感觉器官,也是情商器官、社交器官,从另一方面说出了水疗的重要性。
4体会
通过观察我们发现,新生儿水疗及抚触是通过特定的水温、水质让温和良好的水刺激皮肤,通过感觉器官传导中枢神经系统产生良好的生理效应,增加迷走神经的兴奋,使胃肠道的激素分泌增多,食欲增加。同时让婴儿在水中自由的活动可增加内脏和肌肉的活动强度,有利于食物的充分吸收,也能促使胎便的及时排空,对宝宝的生理性黄疸有改善及治疗的作用。另外,水疗与抚触符合新生儿的生理需要,具有安全感,得到身心的抚慰,减少烦恼与哭闹。有利于正常睡眠的建立,并使生长激素的生成和释放增加。这样新生儿的生理性体重下降会有所减少或不明显。在活动过程中父母通过目光、语言、双手的肢体交流增进了亲子感情,增加宝宝的亲情交流,孩子在新生儿期就有良好的应答反应,并有益于孩子情商与智商的发育。
【参考文献】
1詹莉.CCSOS同步感觉组合k-6激新生儿、婴儿智能开发游泳水疗法.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1-47.
2赵金瑞.抚触及游泳对新生儿发育的影响.护理研究,2004,18(7):101-102.
论文关键词:影响护士职业心态的社会因素
随着护理学科的发展护理论文,护士执业越来越为人们所尊重,但社会上仍存在着轻视护理的现象,在护士队伍中也有着不稳定的社会心态免费论文下载。
1.社会心里因素
轻视劳动护理论文,落后观念的影响,把护理工作视为又脏又累的简单劳动,把护士看成伺候人的“保姆”护理论文,这种思想在不同程度影响着护士职业在社会价值中的体现。
护士专业的科学性、技术性未得到充分的体现,护士接受过正规的训练,护理工作既有很强的科学性也有很强的实践性护理论文,在临床实践中,护士与患者接触的时间最多,患者的病情突变和心理变化也是护士最先发现免费论文下载。俗话说“三分治疗七分护理”但患者和家属往往把治病救人的功劳全归于医生护理论文,虽然就全世界的护理发展水平看,护理在其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上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日益彰显出其独立的功能护理论文,但护理发展还只处于整体护理初期,其工作范围基本限于医院内,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护理论文,护士为病人付出的辛勤劳动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承认,他们从工作中不能充分体现自我价值的满足,许多护士有一种“失落感”。临床护理工作未能充分发挥不同层次护士的作用护理论文,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一些护士的工作积极性免费论文下载。
2.如何提高护士职业的社会地位
重视护理教育、护理研究。护理是诸多科学密切相关的学科,时代在前进护理论文,人们的观念在改变,护理教学必须把握其脉搏,不断给护理注入新
摘要制定出起点较高的规划和奋斗目标免费论文下载。
要重视护理参与医疗和医政决策护理论文,一方面解决好护士按职称上岗的问题,另一方面重视护士参与各种形式的医疗,对护理质量和护理水平大有益处护理论文,这样才能使护理专业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得到充分的体现,护士队伍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提高护士职业的社会地位。
加强护士的继续教育,护士不仅对本专业的知识有待更新而且还需要扩大对社会知识的发展,加强对护士这一层次的知识更新及提高学历的继续教育,不仅可以满足护士的求知渴望,还可以适应社会不断进步的知识更新的需要免费论文下载。对护士的教育和培养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护士自身素质的培养也待于提高,护士需扮演好自己的职业角色、社会角色,自尊、自强、自爱、自信,方可改变人们对护理职业的世俗偏见,提高护士形象的社会地位。
参考文献: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养护管理工作、现状、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986 文献标识码: A
一、新时期我国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将园林规划设计人员的设计意图变成具体的园林景观的过程就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过程。因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根据绿化技术人员的设计规划进行,并且要根据计划的绪图进行绿化的种植,这样才能达到预期景观的效果。但是,仅仅是种植还远远不够,在种植前后对绿化养护的工作不加以关注的话,种好的树木及绿苗在短期内也会因为水份的缺乏而死亡,这样一来,之前的绿化工作就前功尽弃了。要想使园林绿化工程达到最佳的效果,在进行园林绿化的过程中对于园林的养护工作要重视起来,另外,在管理方面也要不断的加强。只要全方位的做好养护及管理的工作,就能真正的体现出园林植物造景的效果,要想降低园林绿化工程的费用,就要提高苗木成活率,从而提高景观的效果。
二、当前我国原理绿化工程特点分析
首先,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在园林环境的组成部分中园林绿化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在总体设计的意图指导下开展园林绿化工程,无论是设计还是施工,都需要与水系、地形、广场、园路以及园林相互的配合,才能实现总体设计的意图。另外,要把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工作做好,还要综合运用各种理论知识及方法,包括生态学、植物学、心理学以及美学,当然,还会应用到施工的管理及施工的组织办法等。其次,要长期的进行养护管理工作,在园林的绿化工程工作中,园林绿化工程的养护管理工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以及长效性,对技术的要求非常高,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工作的内容很多,如:整体面貌的维护,对植物的保护与修剪,花草的种植,对环境进行保洁等。建成园林绿地不能代表园林景观的完成,我们都知道三分靠种,七分靠养,只有注重养护管理的质量与水平,才能使园林景观达到最好的景观效果。最后,营造工造具有艺术特性,景观也是艺术的一种,它给人类创造了优美的生存空间,也给人们带来很多美好与舒适的享受,无论是千姿百态的鲜花,还是充满生机的丛林,都把大自然的最美的光彩展现在人们面前,让人如同生活在山水画中一般。所以,在进行分离器林绿化施工中,要把植物的配置以及古典园林的建设视为重点工作,它们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二、现阶段我国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第一,园林绿化工程的养护管理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它的认识也不够深刻,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工作不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还需要大量的财力的支技,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时候,许多施工单位把免费养护作为优惠的条件给建设单位,因此,导致很多园林绿化工程在管理方面不被受重视,没有合理的养护与管理,很多苗木都无法成活,使绿化景观的效果非常的差。第二,出现非常严重的占绿毁绿的现象,目前,在对园林绿化的保护中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很多新建成的道路出现非常严重的占绿毁绿的现象,居民占据道路绿化开起了小店,有的私自在树上拉起绳子晒晾衣物,甚至有的开辟绿地种上了蔬菜,对大树也是乱砍乱伐,绿地内到处都是垃圾,对花草树木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坏,这些现象都影响了园林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三,没有健全的绿化市场管理机制,养护定额与质量标准都不健全,目前,很多绿化施工养护企业根本无法达到建设部门的相关标准,工程技术人员在养护管理方面的水平也非常有限,因此,导致养护管理水平的不高。第四,有很多因素使园林绿化养护出现滞后的现象,具体有以下两点:一是对于绿化养护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绿化工程美的标准不仅仅是与老百性的需求有关,与方案的设计以及施工的管理有关,最为关键是绿化的养护。如果没有合理的科学的养护,即使是再完美的设计,也无法把园林绿化的美体现出来。二是养护工作没有创新,尤其是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都需要进一步提高,现在采用的一些养护办法都比较单一,也没有太高的技术含量,对养护管理人员也没有太多的技术培训,导致养护工作没有创新,无法提高养护的工作效率,效果非常的差。
三、笔者多年工作研究经验下的解决对策
第一,把市民的护绿意识加强起来,目前,对城市园林的绿化养护管理只靠政府以及园林绿化人员来做,显然这是远远不够的,园林绿化养护服务的是整个城市的人们,所以,需要所有人的配合。通过各种宣传方法加强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把市民关心绿化环境的热情培养出来,把人们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激发出来。与此同时,还要在法制教育方面不断的加强,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第二,把科学的市场竞争机制构建起来,并且不断的进行完善,使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得到促进。要想把园林绿化护理人员的主动积极性充分的调动起来,就要把市场管理机制建立并完善起来,这样,才能使园林绿化工作的质量效益得到有效的提高。第三,对园林绿化护理技术开发的渠道进行不断的拓展,在绿化养护方面要讲究科学性与规范性。把现代生物的科学充分的利用起来,对养护的每一项技术都要进行严格的监控。对绿化养护技术的开发渠道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利用各种办法,使绿化护理人员的技术素质得到快速的提高。第四,在宣传教育方面不断的加强,并加强建设园林绿化的法制,使全民绿化意识得到提高,同时,也提高大家的创新意识。园林城市的创建,需要得到领导的重视,因此,园林工作的保证就是加强领导的关注,尤其是在目前不健全的市场机制下,不管是投入方面还是建设方面都要加大力度。与此同时,对园林绿化的执法队伍也要不断的健全,并加大执法的力度。除此之外,在宣传教育方面也要不断的加强,使人们的绿化意识得到提升,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形成对环境能够自觉爱护的良好氛围。第五,在园林的队伍建设方面要抓好,使园林队伍素质得到提高,首先,在工作方法上不断创新,在人才引进工作方面不断加强,技术顾问多聘请园林专家,对园林绿化工作进行长期的技术指导,不但能使专家把自己的学术特长发挥出来,还能为分离器林事业的发展搭建起更宽广的平台。其次,把培训的资源整合起来,把优质的培训平台搭建起来。不但要对自身业务加强培训,还要选拔一些在绿化规划、建设或者管护方面有特长的优秀人才加入到绿化的规划中,对专业的技术人才要经常组织起来参观学习,开阔大家的视界。最后,在学习方面加强交流,对于公共绿发的设计以及工程施工管理方面的专题要多听专家的讲座,学习一些先进的分离器林绿化技术,多总结一些经验,不断的研究与探讨绿化管护以及苗木修剪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加强,使城市绿化工作的水平得到全面的提升,为城市绿化工作走向新台阶打下基础。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园林工程绿化养护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并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持续性及长期性,园林工程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与园林景观有着直接的关系,园林景观又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优美性以及经济性,所以,在园林绿化养护的管理工作中,一定要注重它的科学性与规范性。首先,需要制定出具有较高的可行性的养护管理办法,再把相应的技术措施运用其中,加上养护管理方面的不断创新,就能使园林的绿化工程建设水平得到全面的提升,才能使营造出的城市绿化环境更加的实用,才更能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并且能把人文内涵蕴藏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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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问题;对策。
环境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有关环境管理机构设置、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组织体系和制度。它具体规定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以及相互关系,核心部分是关于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管理机构的职权分配以及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等问题。一些西方学者在对环境管理体制问题进行讨论时,往往会把公众参与的问题考虑进去。他们认为,在环境管理体制的结构关系中,除政府的行为之外,还有社会利益团体和管理行为人,它们都是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事业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具有较高的社会化程度,企业和公众在环境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这方面,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较长时间以来,我们所说的环境管理体制仅指政府内部机构的设置,而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则被视为是外部作用机制,一般不纳入进来。
一、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由地方政府通过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来协调社会中的各种关系。这一体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很好地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形成了“五级管理”、“四级机构”的组织体系。这种管理体制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资源相对较少,环境保护工作起步也比较晚,正处在经济发展速度过快、管理手段较为薄弱、环境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转轨时期,因此该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它还存在着不少的弊端,部门分散、地方分割、条块分离的现象比较严重,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阻力。
我国政府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大体上是一个倒“金字塔”的结构,即中央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数量较多、规模较大、人员充足、技术设备好,对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比较强;相对中央管理机构来说,各地方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越往下数量越少、规模越小、人员越缺乏、技术设备越差,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也越弱。就拿我国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来说,它的技术人员编制较少,但实际工作人员的数量却严重超编,大多数人员没有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在机构改革中被分流到了环境保护部门,同时又没有较好的方法对人员进行培训。同时,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设备配置也比较落后,缺乏基本的监测手段,不能有效地对排污总量和违法排污现象进行监测,有些甚至还需要将监测项目送到市一级部门进行分析。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监管人员在现场进行执法主要依靠自己的感性认识和已有的工作经验,这样及时取证就有一定的困难。由于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与通信工具,一旦发生违法排污现象很难及时到达现场,从而做出快速应急反应[1]。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地域管理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导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行为差异。
中央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把保护环境上升到了基本国策的战略高度。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由地区间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所带来的外溢效应是不存在的,因为任何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都意味着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在不断提高。但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就比较复杂,因为环境本身具有外溢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该地区对环境问题加大投入进行治理,可能得到收益的并不是该地区而是邻近的其他地区,这样就使得一些地区忽视环境保护而片面地只追求经济效益。在发展与环境的目标选择上,地方的目标函数与中央存在差异。中央政府强调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而地方政府的目标则明显偏重于局部、眼前的经济发展。在环境保护政策的决策与实施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着“讨价还价”和“对抗”的倾向。地方政府在落实环境管理的具体政策时,会与中央政府的要求产生一些矛盾与冲突,而地方政府则会凭借自身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和信息优势,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2]。所以,在环境管理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一定的行为差异。有学者认为,从环境保护的纵向管理上来看,我国是以地域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在环境保护机构内部上级与下级之间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上级对下级缺乏应有的制约力,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3]。由于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也不相同,因此,在资金投入上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有些地区投入了较多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而有些地区则投入较少。这种现象必然造成地区之间环境管理力度上的不均衡,时间一长可能就会导致一些原来重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向不重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看齐,减少资金投入。即使某些地方政府一些有远见的官员真的下大力气治理本地区的环境,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我们也很难全面衡量其治理环境的业绩,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流于形式。
(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在设置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目前全国有不少环境保护部门,特别是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仍挂靠在城市建设系统上,仅属于城市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这种现象给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城市建设往往引发一定的环境问题,而作为城市建设系统内的机构自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管难免会流于形式。因为没有独立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也都难以保障。有些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内的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或者根本没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而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反映在机构的设置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都应该进行强化,不能侧重于任何一方。有些自然保护任务非常繁重的资源或农业大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有的省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但力量薄弱。在一些县和农村,环境和自然保护工作仍然很繁重,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则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甚至还有些地方出现了没有人管理这方面的工作的情况。
(三)行政区划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不利于跨区域环境问题的协调。
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和区域性,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可能会影响到周边其他地区,往往会超越行政区划的边界,不受行政辖区界限的限制,如酸雨污染、流域水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等问题,都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点。针对这一现象,设置相应的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同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流域环境保护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够。虽然在几个大的流域建立起了水资源保护委员会,但从隶属关系、职责、权限的配置和法律地位上来看,该类机构并非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管理体制,地方环境保护局隶属于地方政府,这就使得一个有机的整体被这种体制分层切块,个别地区为谋求经济的发展而不惜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部门之间的协调不畅,跨区域执法难度比较大[4]。
(四)中央政府监督乏力,难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
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也就是说,环境质量的好坏,地方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但相关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如何履行其责任,如何保证其履行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不履行职责应承担何种责任[5]。在经济增长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级政府和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的情况下,考核干部实行的是自上而下、以GDP增长为依据的体系。在对地方政府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时,各种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仍然是重要的内容,尤其是GDP的增长,把本地区的经济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企业规模、招商引资情况等作为衡量政绩的硬性指标,而对于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与党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硬性要求。这种考核体制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热情,挫伤了地方提供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积极性。“这就促使一些地方将完成经济指标作为本地区发展的首要任务,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片面地理解为以GDP为中心,把发展才是硬道理片面理解为GDP增长才是硬道理,不顾资源、环境的可承载能力,盲目上项目,搞投资,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现象十分严重”[6]。地方政府中的部分领导从个人和本地区的短期经济利益出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紧迫感,甚至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错误认为要大力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就会阻碍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政绩目标的实现,甚至出现干扰环境执法行为,明目张胆地保护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支持下,一些企业采取暴力手段阻止环境执法,甚至抗法。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质量负责的义务,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仍然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手段进行监督和制约。
二、实现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科学发展的思路。
(一)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部门职能。
国家应将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作为各项工作的重点,由微观管理转为通过宏观调控进行指导和服务,转变工作理念,由单纯的管理转为真正的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行政运行规范。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运用必要集中和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制定权集中到中央,同时又要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根据各个地区发展存在的差异,环境标准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而对于跨区域的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的处理权限都应该集中到中央,将局部性的环境问题,如噪声、固体废弃物处理等问题的处理权限放到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问题其处理权限应该放到中央,而环境保护合作项目则可以放到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在工作中所起到的只是引导或指导的作用。
(二)加强人员和机构方面的建设。
精简机构主要针对的是非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而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不但不能精简,反而要不断加强。从整个国家的发展趋势上来看,在对其他国家机构进行精简的情况下,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机构应该不断加强。因为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只注重发展经济,对于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导致环境污染欠账较多。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对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但环境的改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现有的生态环境可能还会进一步不断恶化,在将来的20年甚至30年里,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可能仍然不会有明显好转,所以,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加强环境保护。
(三)健全环境保护跨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政策离不开部门发展政策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单单是某个部门的职能。要把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对资源的消耗、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纳入统计指标,使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要建立国民经济绿色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不仅要有经济指标,而且也要有环境指标、人文指标,用这些指标来衡量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水平,全面、科学、合理地评价地区、单位和干部的业绩。要改变不平衡的管理体制,形成综合权力机构,就需要顺应政府机构改革的潮流,通过计划、预测,综合考虑潜在影响因素,协调各部门间综合处理经济、环境和社会的问题,加强跨部门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在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上,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环境保护的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
参考文献:
[1]胡双发,王国平。政府环境管理模式与农村环境保护的不兼容性分析[J].贵州社会科学,2008,(5):91-96.
[2]邓志强,罗新星。环境管理中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博弈分析[J].管理探索,2007,(5):19-21.
[3]游霞。环境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07,(10):58-59.
[4]孙志燕,高世楫。环境政策存在的若干问题与调整思路[N].学习时报,2007,(11).
关键词:顺应论;模糊语;灾难事件英语新闻;运用研究;China Daily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模糊”最早是出现在数学和哲学范畴,1965年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工程与计算机系科学教授Zadeh,L.A首次提出来的,从而普及到各个领域,也包括在语言应用领域的研究。模糊语可以看做是一种语言上的概念或是现象等,反映客观事物的不确定性。从新闻英语写作的专业角度讲,新闻报道要坚持准确与简洁的原则,有较强的约束性,对于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都要遵守一定的写作规则。但在实际报道中又存在着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制约,模糊语在语言的表达上就正好弥补了这个顾虑,其实合理运用模糊语为新闻报道的真是有效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模糊语言的分类
Joanna Channell从语用学的角度上分析,在她的《模糊语言学》一书中对模糊语言作出以下几种分类。第一,通过模糊附加语出现了语言模糊。第二,使用模糊词语造成了语言模糊。第三,在模糊蕴含的影响下出现了语言模糊。[1]
1.模糊附加词
对于模糊附加词来说,就是运用一些模糊限制语,也就是说,在意义明确的基础上附加在表达形式前的短语等。以此来对新闻的真实性进行相应的调整,将原本明确的意义变得模糊。其数值型结构为:模糊附加词+数值,数值1 or数值2,或是数值or so等。
2.非数值型结构
复数定量词+of+名词,a+单数定量词+of+名词等。对于模糊词语来说,是针对自身存在着模糊表达法等方面来说的,也就造成了语言上的模糊。在非正式文体与口语中,人们常常采用了模糊定量词+可数名词等结构。其次,在表达模糊概念的过程中,程度副词与频率副词也是比较常用。
3.模糊蕴含
对于模糊蕴含来说,主要是运用精准的形式来传递出模糊的意义。且在模糊蕴含中,常常依靠精确的数字来表达出模糊的意义,以此来达到夸张的效果。
二、模糊语在灾难事件的英语新闻里的顺应性
1999年比利时语言学家Verschurence提出顺应论[2],他认为语言不是孤立存在的,语言的发生和应用都是在一定的语境里,而且产生的语言都是一个不断选择语言的过程,语言使用者可以进行语言选择,是因为语言具有三个相互依存的属性:变异性、商讨性和顺应性。其中顺应性又是三者中的核心和目的。顺应性的重点是对语境的顺应。让语言使用者从可以参考的项目中做出灵活的变通,从而满际的需要,成功的顺应语境,就可以达成和交际者交流的目的。
灾难是自然的或人为的严重损害带来对生命的重大伤害,因此,灾难事件的新闻报道在新闻报道类型中也是读者最为关心的版块之一。由于灾难性事件存在着一定的突发性与不确定性,所以在对灾难性事件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常常会存在着一系列的报道。在报道中,读者最关心的主要是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财产损害等方面,但从实际上来说,事发突然,记者并不能在短时间里获取大量的信息,所以在报道的过程中就会运用一些模糊性的语言来信息。通过对真实的语料进行适当的模糊,可以更好的突出信息。作为一种用于交际目的上的策略,想要理解与掌握好模糊语,要求人们要具备相应的词汇以及语法等知识,达到既要让读者知道发生了什么,但又不能夸大造成恐慌。因此,模糊语不仅不会降低新闻的真实性,相反还会提高交际的效果与质量。
三、顺应论视域下的模糊语在灾难事件的英语新闻中的语用功能
1.顺应受众者的心理
受众者的心理指的是一个人的情绪、愿望、意图、个性等心理因素。对于普通人来说都不喜欢灾难,同时对灾难也有一定的恐惧心理。China Daily在中国市最权威的报纸之一,其的新闻报道代表的是国家的立场,而且英语版是向国外做出的报道,记者在报道时,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义务,报道的内容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合理的模糊语的使用顺应了笔者和受众双方的心理世界。比如,地震灾害是自然界很严重的灾害之一,也是防不胜防的,在“6.2-magnitude quake jolts NW China's Qinghai”(China Daily ,2016年10月17日)报道中,笔者用“so far、strongly、nearly”模糊语向读者第一时间报道了地震的时间、强度以及伤亡数字,但都是一个近似值,并没精确到一个特定数字,用“emergency response、still investigating”向读者传达出政府第一时间做出的营救处理以及其他措施,但并未详细到哪些具体措施的报道,减低了读者的焦虑心理,相信政府会妥善解决的。
2.顺应人们的阅读习惯
从传播学的理论上出发,人们为了满足精神与心理等方面的需求,往往对可以满足需求的信息比较关注。一般来说,读者在观看新闻的过程中,只是大致的了解一些发生的事情,并不会详细的了解每一条新闻中的细节与数字等方面。所以从这一层面上来说,适当的使用模糊词可以满足人们的阅读习惯。人们在面对精确细节的报道时,往往会产生出乏味的心理,而对于一条适当使用模糊语的新闻报道来说,却可以更好的满足人们的阅读需求。比如,“China shuts schools and recalls fishing boats as typhoon hits”报道中用模糊语在第一时间向读者报道了福建和台湾的受灾情况,“……dozens of flights;More than ……millions lost power and hundreds of thousands of……”@些是人们最想知道的灾害发生的情况,但是因为数字无法精确,这样报道就已经传达出受灾之广,人数之多的准确信息了。可以说,记者所采用的模糊语在一定程度上刚好可以被读者所接受与理解[3]。
3.顺应论下通过模糊语减少灾害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灾害对人民造成的财产和人员损失是最巨大的和不可估量的,如何在报道中尽可能减低受众者的阅读负担,合理运用模糊语会有一定的缓解效果。比如,“China mourns Yangtze shipwreck victims as search continues”(China Daily ,2015年6月7日)报道了重庆“东方之星”号游船在湖北监利沉船的事件。报道里的模糊语“hundreds of ……;more than …… more than 430 souls”等向国外媒体和读者清楚地展示了中国政府对生命的尊重,对逝者的哀悼,在读者来说他们不需要知道每个人的信息,所以这些模糊~就很好的传达了营救人数之多,受灾多少人等主要信息。China Daily的新闻主体并没有应用过多的修辞方法来强调受害者家属的起伏情绪,而是细致而具体的描述了事故的内容,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新闻的吸引力,但是其中英语语言的丰富表达较少,所以不会给中国读者造成阅读负担。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模糊语在China Daily灾难事件的英语新闻报道中的运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并不是表明可以随意运用模糊语。因此,在实际中就要从新闻的实际上出发,尽可能的采用确切的语言,发挥出模糊词的效果,实现模糊与确切上的有机融合,保证新闻语言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Joanna, Channell.Vague Language[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2]Verchueren,Jef.Understanding Pragmatics[M].London:Edward Arnold,1999:254-263.
[3]周红.模糊语言的构成特点及其在新闻报道中的应用――以China Daily为例[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9(31).
[4]从娇龙.基于顺应论的外交模糊语语用功能分析[J].科技信息,2012(32):573-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