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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交通工程 嵌入式 专项预防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仅能够起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的作用,还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职务犯罪。交通工程因工期长、工程量大,面临诸多预防难点,把预防职务犯罪融入交通系统各个环节之中,不断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针对性、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交通领域职务犯罪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应着力构建重大工程“嵌入式”专项预防制度,有效解决交通工程专业性强、施工期长、风险环节多等预防难点,推动重大工程廉洁运转。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展开预防:
一、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一是集聚监管资源。结合项目特点,项目实施勤政廉政约谈制度,参建单位承诺项目农民工工资、质量与安全及廉政保证制度。对于项目建设规模大、标段多的工程,明确项目举报途径,规定每月固定日期,项目施工单位对监理组、指挥部进行书面评价,避免其他网络反映。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企业自检、社会监理”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在引进中介检测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率先取消业主代表、采取远程评标、推行廉政约谈的基础上,突出构建“制度+科技”的质量监管体系。二是突出现场监管。全面落实工程标后监管,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履约考核;同时,强化科技手段运用,建设工程管理平台,助力项目信息交流,安装现场可视系统。统一安装脸谱识别系统,确保现场施工、监理单位管理和技术力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强化一线排查。严格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充分利用第三方检测技术力量,加强现场施工检查力度,各单位工程到位检查率、功能性试验到位检查率达100%,强化工程质量要素管理,加强对人员配备、机械到位和物资材料供应的管理监督。四是构建包保体系。强化从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质量责任追究落实,及时查处资质挂靠、弄虚作假、违法分包等严重不良行为。严厉查处现场履约能力差、质量控制不力的单位,构筑工程质量监管的包保体系,打造高效精品工程。全面实施交通工程交竣工廉洁性评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延伸和创新交通运输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通过“零容忍”实现“零风险”。
二、紧扣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原有的预防机制和预防方式,重在现场检查和宣讲教育,无法透过现象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预防效果不太理想。“嵌入式”监督机制重在对易发职务犯罪突出节点的监督,通过把握突出节点,完善事前监督体系,让重要管理岗位的干部干成事,不出事。一是专家嵌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从审计、工程质量监督、住建等行业选调16名专业人员,组建“廉政之路”预防监督员队伍,不定期随机抽取预防监督员实地查看施工现场,抽查工程项目资料,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等角度提出意见,并就“质量、工期、安全”等问题对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问,项目负责人现场进行解答。注重抓早抓小,对于发生的细微问题及时处理,将可能发生的渎职、失职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以“零容忍”的态度实现“零查处”的目标。共开展活动11次,提出意见35条,促进监督单位及时反馈并整改。二是预防人员嵌入关键结点进行信息掌控。检察院预防干警及时收集工程建设单位曾建工程、资金支付、押金管理、项目经理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数据库,通过发放反馈问答卷、工地随机调查、电话询问等方式对工程情况进行监督,了解预防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工地设立廉政举报箱,对重点人员进行风险谈话,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共收集基本信息10条,发放问答卷600余份,开展调查4次。三是检察长挂钩重点工程进行定项预防。将院领导定向联系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和重大工程“嵌入式”监督机制有机结合,通过检察机关院领导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嵌入式”监督机制工作的开展。8名院领导全部挂钩重大工程,及时了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转情况,查找工程建设管理中制度上的漏洞,梳理其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风险源点。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预防对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职务犯罪风险防控。
三、围绕工程质量开展预防
通过逐步推进“嵌入式”监督机制,加强各重要环节的监控,实现减少、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形成重大工程管理人员不想贪、不能贪的良好环境,推进全市工程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是严格规范流程,强化信息备案。工程项目启动后,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流程的要求,在各个关键接点时期内将信息报送预防部门备案,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预防部门共接收廉政合同备案42份,收集工程变更性信息3条,排查风险源点5个,预防部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明确预防工作重点,制定一定时期内的预防工作计划,建立台账资料,并根据备案的信息部署下一步专项预防工作。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作配合。重点工程专项预防涉及部门和行业众多,必须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才能形成预防合力。通过联防联控座谈会和联席会议的形式,在工程建设初期,明确各方预防责任,签订《廉洁工作责任书》,施工方保证工程质量,承诺不向相关人员行贿,建设方和监理方保证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并预缴廉政保证金,各方保证配合支持开展预防工作。三是抓住关键环节,强化预防成效。紧紧抓住重大工程建设中易发腐败的关键接点,集中预防力量,深入分析研究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对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问题,及时启动预防调查机制,运用预防建议的方式,帮助建设单位堵漏建制,防范职务犯罪发生。去年以来,共开展预防调查8次,通过务实深入的预防工作,使重点工程建设的各方切实感受到预防工作的成效。
四、运用多种形式实施防控
论文摘要 本文对铁路物资运输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进行界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应坚持“公务论”,避免受“身份论”的影响。基于铁路的垄断性和公益性特点,改制后的国有控股型铁路公司中的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应不限于“受委派的人员”。
论文关键词 铁路运输 职务犯罪主体 垄断
铁路运输企业是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性企业,有很强的外部性或者国家战略意义。公益性和运输的统一指挥性是铁路运输企业的两大特点。正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特点及其重要性,国家在这个部门一直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设置行政级别。但是,由于铁路的工作呈点多线长的特点,在人员配置上,出现级别与职权不相匹配的现象,往往是官小权大,这类人员是否属于职务犯罪的主体犯罪是司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另外,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是必然的趋势,改革后,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和一般的国有股份制企业一样,职务犯罪主体仅限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铁路运输领域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
从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来看,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
(一)主体的特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职务犯罪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主体。根据《刑法》第382条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是贪污罪的主体。
(二)行为的渎职性
权力的行使人均违背了其职责要求,可分为经济型、渎职型、侵权型三大类,其中经济型的特点是利用职权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
这样,铁路运输领域的职务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国有独资的铁路运营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控股、参股的铁路企业中受国家机关、铁路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聘用等方式管理、经营铁路国有财产的人员。铁路运输领域的职务犯罪的行为类型为经济型。
二、铁路运输企业中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可否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目前的管理体制是铁道部、铁路局、基层站段、车间、班组这样一个序列。一般而言,基层站段机关以上的工作人员具有干部(企业干部)身份,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能。站段以下的车间、班组内存在一些虽然没有干部的任职命令身份,但却负责经手、经营、管理、看管铁路资产人员。“铁路运输领域货运二等站以下的货运主任以及从事货运计划和货运请车的货运人员,均不具有干部身份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而在现实情况下,这些工作人员经手和管理的铁路资产数额巨大,有的班组每年经手、管理铁路资产上百万元,如果对此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一律认定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犯罪,有轻纵犯罪分子之嫌。
对这类人员的职务行为定性,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身份论”和“公务论”之争,目前,支持公务论的学说居多,即认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否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以是否依法从事公务为判断标准。因此,该类人员从事的是“公务”还是“劳务”往往成为案件的焦点。一般情况下,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从事管理、经手国有资产,往往被认为证据确凿。但是,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实际上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主管、管理、经手国有资产的“公务”,由于司法者对“管理”、“经手”内涵和外延认识不一,另外受“身份论”的影响,往往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执法不一,打击尺度不一。例如,原临汾铁路分局介休车务段灵石车站内勤货运员刁某贪污一案就存在这样的分歧。有观点认为刁某作为灵石车站的内勤货运员,不具有干部身份,且其工作职责是负责核算、制票、收款、交款,负有保管现金和运输票据、正确核算运杂费、按时结算进款、填写有关报表,做到账款相符,而这些职责不具有管理性,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自己经手的单位财务,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
笔者认为,刁某所负责的工作与会计、出纳的职责有一定的相似性,是典型的经手国有资产的行为。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也就是说经手公共财物也是一种公务。所以刁某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对此类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有待理论界和司法界进一步研究,以便达成共识,但司法过程中一定要排除“身份论”的干扰,做到实事求是地分析论证。
三、国家控股的铁路公司中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
铁路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公司化改革的趋势是必然的。由于铁路企业的公用性、指挥统一性等特点,铁路进行体制改革后,其企业模式应以国有控股型公司为主。那么,体制改革后,国有控股型铁路公司中职务犯罪的主体该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7号)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体制改革后,国有控股型铁路公司中职务犯罪的主体仅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有观点认为,上述解释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过窄,应将国有控股公司中“虽然未被国有单位委派,但因受聘或者被任命、选举等从事高层管理工作的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监事等高层管理岗位的人员,也纳入‘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笔者赞同上述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这是由国有控股型铁路公司的垄断性决定的。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一般的垄断行为是违法的,将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而在一些领域如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邮政、公用、石油、军工等却由于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形成了合法的垄断,即对关系公共利益的有限资源(设备)的独占与经营。这些行业是一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支柱,因此,即使在西方,也一直置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或由国有企业占支配或垄断地位。党的十五大和十七大报告分别指出:“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要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也就是说国家对这些自然垄断型企业的控制力不会随着改革的深入而放松,国家在这些行业的控股地位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动摇。这些自然垄断行业均有覆盖广大领域、联系千家万户,是为公众提供各类公共必须品和服务的部门,这些企业不能仅将追求利润为己任,满足公众需求、提供公共服务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对这些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不仅是一种企业的经营行为,也是一种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在国有控股型铁路公司中从事高层管理工作的人员区别于一般的国有出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他们从事的经营、管理、监督行为更具有公务性。
第二,这是由职务犯罪的客体所决定的。有观点认为仅将国有控股公司中“受委派的人员”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因为与纯国有资产型企业相比,国有控股公司中含有非国有成分,出于对国有市场主体和非国有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考虑,除“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外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一方面经济型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该类犯罪不仅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而且更重要的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权力进行犯罪,妨害了国家权力的正常运作,其社会危害性当然大于某个私企职员的职务之便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二者的区别不是保护财产的性质不同,而是所利用职务的性质不同。因此,将国有垄断型控股企业中的所有从事经营、管理的高层管理人员按国家工作人员论,不违背“相同法益同等保护”的现代刑法理念,也不违背市场经济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垄断型国有控股企业中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的经营、管理等行为也具有公务的性质。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本质的唯一依据,在于是否依法从事公务。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公务”是这样解释的:“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国有公司、企业从事经营、管理、监督的人员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正是因为他们的职务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是一种公共事务的管理,而不仅是一个企业的经营行为。同样,垄断型国有控股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运营具有公共事务性,这种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极有可能利用其垄断性实施犯罪,而这种垄断性是国家和公众赋予的,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理应对国家和公众负责,所以他们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论文关键词 监管 法律监督 职务犯罪
近年来,花都区刑事案件每年增长10%以上,花都区看守所的监仓设计本来只能容纳9人,但通常情况下,都关押了15—20人。被监管人员的增多直接威胁到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也对监管执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防止违法情形的发生,促进监管场所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实现监管场所持续安全稳定,是一个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五个方面全面强化对监管场所执法监督的力度。
一、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做到监管、打击、保护并重
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所以,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从加强日常监管、大力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努力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入手,不断加大监管力度。
1.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实现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相结合。基层检察院要认真落实巡回检察制度,定期派员深入监管场所,掌握监管工作情况,排查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同时,要在较大的监管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派员长期蹲点检察监管场所的各项工作,实现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的有机结合。对监管场所的日常检察,要注重监督不同性质违法犯罪人员混合关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强迫被监管人员超强度劳动超时间劳动等监管违法问题。在重大节假日,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人员更加不能休息,要深入监管场所检查各种安全隐患,确保重大节假日监管场所不出现任何问题。
2.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把监管场所内集体闹事、牢头狱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破坏监管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批捕、起诉职能,加强对监管场所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办案工作,意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无其他罪行、应立案而未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案件,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通过逐仓检查、找人谈话等方式认真排查牢头狱霸,对有此苗头的被监管人,立即进行训诫,加强警示教育,并更换监仓,斩断其“根基”。
3.全面保障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检察人员要对监管场所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劳动条件、御寒防暑、医疗保障、设施安全等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察督促,对不合要求的,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向监管场所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被监管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女性的基本生活条件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同时,要注重完善被监管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被监管人权利救济渠道,落实被监管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认真听取他们的合理诉求,努力维护其诉讼权利。
二、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监所检察部门要突出抓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坚决杜绝超期羁押,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维护司法公信力。
1.坚持抓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监所检察部门要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特别是刑罚变更执行作为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加强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严把留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罚的罪犯的审查程序关,督促看守所对余刑在一年以上及其他不符合留所服刑规定的罪犯按时交付执行。重点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和暴力犯罪等罪犯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依法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坚决监督和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中不应当变更而变更和应当变更却没有提出的情形。同时,要注意发现在国家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有无职务犯罪行为。
2.严防刑事案件超期羁押事故。基层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通过提前告知、届满提示、清理核对、催办督办等有效措施,认真核查刑事案件的诉讼期限,严防超期羁押。同时,要对一些久押不决的案件开展好专项清理活动,弄清楚情况,确保对久押不决案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查办和预防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监所检察部门要在监督工作中,深挖监管活动中的违法犯罪线索,坚持查办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促进监管场所公正廉洁执法,更为有效地推动被监管人员积极改造,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1.大力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监所检察部门要深入分析研究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以及日常考核、会见通讯、场所变更、基础建设、物资采购等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查找发现隐藏在各种违法现象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依法严肃查办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犯罪案件,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为被监管人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以及玩忽职守造成监管安全事故的案件,做到“以查示警、以查促改”。
2.积极开展监管场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打防并重,重在预防”的方针,认真开展“三个一”工作(即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有效手段,推动监管场所建立内控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办案效果,促进监管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
四、强化对监所检察部门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健康行使
监所检察部门要坚持把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确保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促使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1.加强对派驻检察室的检查督导。监所检察部门要建立健全派驻检察业务日常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派驻检察责任制和问责制。通过明察暗访、突击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强化对派驻检察室履职情况的检务督察。对于派驻检察人员严重失职的,实施“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开展监所检察阳光检务活动。监所检察部门要在监管场所显著位置和派驻检察室办公区设置“检务公开栏”,经常向被监管人员派发宣传资料,切实增强监所检察工作公开和透明度。定期在监室内播放宣传短篇,实现“阳光检务”进监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在押人员谈话教育、举办驻监、所检察开放日、约见在押人员解决其合理诉求。
3.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监所检察部门要注意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定期邀请他们视察派驻检察室,让他们更全面、更深入、更详细了解监所检察工作情况,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批评与建议,拓宽监所检察工作接受监督的渠道。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监督能力水平
1.加大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建设,深入开展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创建鲜明特色的优秀检察室。
论文关键词:教育系统 国家秘密 泄露
一、教育系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我国国家考试的公信力是较高的。以高考、自学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为代表的国家考试,考试科学化程度不断提高,考风端正、考纪严明,考试机构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也不断提高,国家考试的公信力不断得到提升。但是,近几年,在我国社会面临巨大转型、市场经济建设尚不完善的社会背景下,国家考试也开始出现失信现象,并且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考试安全受到威胁
近年来,我国连续出现了考试失密案件,如2003年四川省南部县高考试卷失窃案,近几年四六级英语考试泄密案等,国家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才保证了失密范围没有进一步扩大。国家考试安全如果无从保证,国家考试的公信力亦是无根之木。
(二)考试管理水平受到质疑
国家考试应在全国统一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范,但是,由于考试法制和管理标准建设的滞后,各地办考力量的水平客观差异等因素,使各地国家考试管理水平出现较大的差异,如我们常听到说某地考试“管得严”而另地“管得松’,即是一种反映。又如连续出现四六级英语试题泄密,引起民众对政府管理考试能力的质疑。
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侦破泄露试题系列大案的表现形式
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一举侦破了在天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泄露考试题的系列大案。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自学考试系列泄题案件的几种表现形式。
(一)涉案人员涵盖面广
以受委托履行公务的人员和一般身份为主,犯罪嫌疑人均为与考试有关的命题教师、辅导授课教师、助学点负责人和教务、考务人员。立查的18人中,有大学命题教师7人、辅导授课教师2人、“高自考”助学点负责人3人和各助学点负责教务、考务人员6人。
(二)通过垄断高自考报名考试资格,控制考生范围,收取高额学费,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封闭运行,以掩盖泄露考题的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周某利用控制“现代企业管理专业”自学考试集体报考和助学活动的业务管理职能,垄断该专业报名考试途径,非经其授权的助学点,考生无法报名考试,每名想要参加“现代企业管理专业”高自考考试的考生,必须缴纳9000元学费,该专业的助学培训费用远远高于社会上其他专业同类高自考培训费用。这样,认为控制了考题泄露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泄密行为败露的可能性并攫取最大限度的非法利润。
(三)以提供考题为诱饵,大肆招揽生源
涉案的几个“现代企业管理专业”助学点,在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宣传该专业是专科起点,属国民教育体系中由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参加助学培训就“保通过”内容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招生咨询时还向考生或其家长做考前有试题范围的暗示,用这种提供考题的诱饵,涉案的几个助学点共招收了上千名考生缴费参加助学培训。
(四)使用各种存储载体,从命题教师—助学点教务人—辅导教师—考生,形成泄露考题的传输链条
如犯罪嫌疑人杨某使用电子存储介质(U盘)从7名命题教师的计算机中拷贝试题的电子文档,再通过中小企业协会赵某以发电子邮件或使用U盘拷贝的形式,将考试内容传给下属助学点的教务人员,各助学点获取试题内容后,或通过编纂“考试指南”直接印发给考生,或由辅导教师直接将试题内容在上课时面授给考生,考生据此复习或带入考场作弊传抄。
(五)各涉案人员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泄露国家秘密,在泄题情况被发现考试院调查期间,仍胆大妄为继续泄题
一是依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17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20条;国家教委第22号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其中第5章第26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级绝密材料。”这些文件均对社会公开,涉案人员对上述规定都明确了解和掌握。二是命题教师在命题前与天津考试院签订的“保密责任书”中明确规定,其命制的试题在启用前属于国家绝密材料。三是考生夹带进考场的作弊资料被监考人员发现抓获后,涉案的各助学点教务人员和辅导教师共同订立攻守同盟,隐匿、销毁涉案资料以应对考试院追查泄题责任的同时,在下次考试前变换作案手段,将直接传输试题电子文档改为人工抄写,用毕销毁继续泄露试题。
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侦破泄露试题系列大案的启示
(一)把握时机,强化举措,确保办理泄密案件的质量
一是查案方向讲求“准”。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河东检察院在全面分析掌握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及泄密案件具体特点的基础上,精心制定侦查计划,选准突破口。二是侦查过程讲求“快”。在泄密案件中,办案过程越是迅速,证据收集工作越是容易,当事人翻供、串供的可能性越小。河东检察院在找准突破口之后,迅速出击,积极工作,努力缩短办案时间,办案工作高速、高效,以提高效率确保高质量。三是案件证据讲求“实”。通过结合案情、科学预测,制定了缜密的侦查计划,将取证工作量化到人,为避免重复取证和“瑕疵”证据的产生,河东检察院严格规范侦查工作的每个细节,充分运用集体智慧,适时开展案情讨论会,理清取证思路和方向,杜绝了随意取证和无序取证,做到讯问周详、取证到位,并通过供与证、前证与后证、此证与彼证之间的反复比较和甄别,排除矛盾点,达到供证一致,使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一条牢固的锁链。四是协调配合讲求“好”。河东检察院坚持侦诉一体办案机制,主动与公诉部门联系沟通,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从公诉角度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完善和固定证据,把好案件质量关。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全力打造惩防一体化格局
河东检察院以“关口前移,源头治理”为方针,对职务犯罪坚持打防结合,确保从初查、立案、预防形成链接,摒弃了机械执法、就案办案思想,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对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预防部门与反渎局大力协作,形成合力,积极与市教卫工委沟通与协调,研究探索在教育系统开展行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规范性操作,制度性约束,纪委与检察协同监督的工作措施,减少和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得到了发案单位的认可和好评。 转贴于
(三)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查办系列高校公职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为了减少社会各界因试题泄露事件对教育公信力产生的怀疑,为了自觉维护我市某些考试的考点资格,为了使广大无辜学生因此事件免受波及,河东检察院居安思危,主动服务,妥善处置。一是紧密依靠市教卫工委、纪委,把握正确的办案政治导向,主动向教卫工委党委、市考试院党委纪委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得到了上级党委纪委的支持与配合。二是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听取发案院校党委纪检部门意见,及时研究加强改进,适时调整侦查工作节奏、强制措施,保证了发案院校2010年寒假开学后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维护了稳定。三是注重网情舆情的收集、研判和通报,对可能或已经引起社会关注的涉检情况,在及时通报的同时,认真加以评估,理性提出应对措施,避免因办案给发案院校及本市教育系统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深入调研,查找问题,促使校检双方形成合力
河东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局与职务犯罪预防科的同志一起深入到多所高校,就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及大学校园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调研,并与高校纪检委领导交换了意见。通过深入地交流,校检双方一致认为,当前高校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某些环节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倡廉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因此,校检双方应形成合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调研,双方初步确定了由各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讨论、研究和部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今后,检校双方进一步加强联系,通过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共同探讨新形势下高校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及防控对策,有针对性地开展高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效地遏制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教育系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对策
提高社会对国家考试机构的认可及信任程度,应对日益增多的教育系统泄露国家考试秘密的行为,主要是通过法律约束和自律规范来实现。法律约束,要加快有关国家考试的法律法规建设,使国家考试的设计和实施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自律包括一套约束组织行为的伦理规范、自我评估及诚信意识。当前,应当针对国家考试公信力面临的问题,把提高国家考试公信力作为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国家考试管理创新的紧迫任务,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必须牢固树立正确办考思想
以人为本,设考为民,为国选才,是提高国家考试公信力的思想基础。从国家考试的设计到实施,都要以维护考生也就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考试工作中,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建设公正、公平的考试环境,提供科学有效的考试服务。各级国家考试管理机构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设考为民的办考思想,依法办考,依法治考,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当的考试权及相应的知情权,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推进考试管理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进程
目前,政府能否提供保证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前提下的考试产品,保障公民应考的公平公正环境,是国家考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而充分保证社会和考生的知情权,扩大考试管理的透明度,将有利于考试公信力不受或少受损害。
建设国家考试公信力应加强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方面由政府监督考试是否体现了国家意志,考试机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考生和社会舆论等监督力量将监督考生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考试过程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三)建立考试机构制度化的自律机制
国家考试依法开考,依靠考生的资金(社会性的资金)支持,并从法律上享有一定的减免税待遇,其工作成果是一种公共产品,这种性质决定了国家和公众对考试机构的工作和服务品质不但要求有监督,还要了解组织的运作是否符合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因此,除外部监督外,考试机构要对所使用资源的效益和效率、社会对考试科学公平的需求的满足程度进行真实的交代和承诺,让公众了解自身的运作、服务和项目、资金使用及行政管理状况。这种借鉴非赢利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制度,可以作为实现考试机构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和组织自律的重要方法,成为提高国家考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一、突出加强应用理论研究,为领导决策服务。
为改变以往调研工作可有可无、与业务工作“两张皮”的状况,院党组把调研工作纳入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总体盘子,摆上议程,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强调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自身优势,重视司法实务问题的理论总结和概括。提高检察机关决策水平和执法水平。
(一)重视服务决策,加强专题研究。
按照省院XX年提出的,在全省检察机关范围内开展课题制研究的要求,我们围绕服务检察工作决策的需要,采取课题制的方式开展调研,并在课题经费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有效推动理论研究向高质量、高层次发展。XX年确定“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四个专题,XX年确定“严打中法律适用问题”等五个专题,组织干警有重点地开展专题研究,出了一批优秀理论研究成果。
两年中,全院干警共撰写各类理论文章、研究报告150余篇,在《人民检察》、《检察业务指导》、《刑事司法指南》、《浙江检察》等国家级和省级刊物上和调研报告有30余篇。部分成果受到表彰奖励,反映了干警的研究质量和研究水平。调研报告《关于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的思考与实践》获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肯定,并作为唯一一家全国基层检察院代表,在全国检察机关研究室主任会议上做了主题发言,另有《人大个案监督的误区与重构》、《wto条件下检察机关加强刑事诉讼被控方~保障的思考》、《围绕检察职能,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几点思考》等6篇研究文章获省人大、省检察院、团省委和其他省级单位表彰奖励。
(二)领导带头,率先垂范。
翁跃强检察长多次在全体干警大会上强调:检察干警不能只局限于掌握刑事法规知识,要立足大局、关注热点,提升自身素质,出一批有影响有深度的研究成果。
XX年,翁检察长亲自选题研究,针对近年来永康农村以老年协会的名义集体上访、聚众~的事件不断,撰写了《我市农村老年协会问题的探究与对策》一文。该文经浙江省出版社《与时俱进》一书公开发表,引起了永康市委市府的高度重视,对老年协会问题的顺利解决起到了良好作用,当年所撰写的《wto条件下检察机关加强刑事诉讼被控方~保障的思考》也得到了省检察院的肯定,参加了全拾wto与检察工作”研讨会。XX年又撰写了《构建我市反腐倡廉防范体系的现实意义》一文,对永康市构建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做了深入思考,引起广泛关注。其他党组成员每年也均撰写、发表一定数量的调研论文。领导带头示范,活跃了全院研究气氛,有效推进了调研工作。
三、加强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为执法办案服务。
院党组针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适用法律问题,坚持为执法办案服务的思想,突出把调研成果的转化利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高度重视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问题,对在押人员的律师帮助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刑罚变更平等权等权利的保护都有所增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完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果,突出人权保护功能,确保修改后的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论文关键词 刑诉法 看守所 人权保障 监所检察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但作为刑事诉讼重要一环的“看守所”却仍饱受着舆论的诟病,“看守所”常被与“刑讯逼供”、“牢头狱霸”、“律师会见难”等贬义词汇相联系。随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即将正式施行,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问题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对负有看守所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本次刑诉法修改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影响的主要体现
(一)强化了在押人员获得律师帮助权
在公权力面前,弱者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借助专业维护才能实现相对制衡,最大程度免受不公平的权利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权已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刑诉法也一直有相关规定。本次修改着重破解了在押人员会见律师难问题。现行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律师未经办案单位同意而仅凭“三证一函”直接要求会见,往往会遭到看守所和办案单位以法律规定冲突为名的相互推诿而不能会见或不能及时会见。本次修改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明确了除三类案件中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外,律师可直接凭“三证一函”要求会见,看守所至迟四十八小时内应当安排,而且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此外本次修改还将律师辩护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确保在押犯罪嫌疑人第一时间能够获得律师的专业帮助。同时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提升在押人员中弱势群体获得律师帮助的可能性。
(二)规范了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
人身安全权是指人人享有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在押人员不论处于刑事诉讼的何阶段,其人身安全均不得被非法剥夺。此次修改高度重视对在押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一是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收押问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被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被拘留送看守所羁押的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对其进行讯问。三是明确了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少数办案单位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常用各种借口将犯罪嫌疑人带离看守所进行讯问,甚至较长时间留置在宾馆、民兵训练营等所谓的办案点,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成为刑讯逼供、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温床,危害极大。修改后,便于看守所及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在押人员接受讯问的情况,有利于监督管理,有望在监管源头上预防在押人员遭受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现象。
(三)更加尊重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看守所在押人员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主,此类人员尚处于性质未定的状态,同样享有不被任意和非法羁押的人身自由权利。本次修改进一步落实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给予在押人员人身自由权更充分的尊重。一是增加了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一捕了之,不顾司法效果人为拉长办案时间的问题。二是增加了“在押人员在押期间不得因节假日延长”的文字表述。根据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实际早已按此来操作,但该表述出现在刑事诉讼基本法律中尚属首次。三是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并限定了办案单位的处理时限。这有助于在押人员开展申诉,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办案单位随意行使权力。四是增加了在押人员对超期羁押的救济途径,规定在押人员一方在权利受损时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四)完善在押人员刑罚变更的平等权
看守所在押人员还包括一些剩余刑期较短的留所服刑罪犯,他们的刑罚执行过程同样受到刑诉法修改影响。本次刑诉法在执行编中有多处修改,尤其是加大了对刑罚变更平等权的保护力度。刑罚变更平等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原则在刑罚执行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根据刑法规定,服刑罪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措施,这是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政策体现,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但在实践中也衍生出许多腐败现象,人民群众的反映比较强烈。本次修改一是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包括对象范围、决定机关、批准程序、收监条件等,还特别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处理作了规定,达到理顺机制,补强救济手段的效果。二是完善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针对现行刑诉法较为笼统模糊的规定,确立了相对清晰的事前监督程序,有利于对侵犯在押人员刑罚变更平等权利行为的预防和控制。
二、完善看守所检察监督保障在押人员人权的路径选择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的新形势下,对看守所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该完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果,真正实现对在押人员的人权保护,确保修改后的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地实施。
(一)更新执法理念,明确监所检察工作定位
同志在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强调,“要强化人权意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监所检察要及时扭转长期以来“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的思想,树立科学文明人道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一是要准确界定监所检察权。监所检察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是监所检察权的最根本要义,是监所检察工作的立足之处。二是要合理厘清监所检察职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是监所检察职责的科学概括,各项监所检察业务都必须围绕其展开,做到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三是要开阔监所检察视野。要有国际视野,通过了解有关被羁押人权利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掌握当今国际通行的人权司法准则及发展态势。要有大局视野,学会站在宪法、法律和党的事业至上的高度来看待在押人员人权保障问题,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规定的“被羁押者的权利”予以落实。要有人文视野,认识到看守所这一特殊的人类场所同样应贯彻人道主义精神,通过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调动积极的能动因素来提升法律监督效果、促进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维护看守所的安全稳定。
(二)改进监督方法,全面落实派驻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法律监督的模式主要是派驻检察,因此完善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法律监督的根本立足点在派驻检察,关键点在改进监督方法。一是要建立羁押期限的长效监督机制。由同级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羁押期限违法违规现象,形成“下级及时上报,上级反馈结果”的内部良性循环与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通报的外部良性互动。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先行制定政法部门联席会议纪要或共同规程,重点规制隐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问题。二是要确立“线点面”结合的监管活动监督机制。“线”就是日常监督,必须始终坚持不懈。检察人员要经常深入监区,掌握一手情况,及时进行全面监督。“点”就是专项监督,适时针对性开展。在开展常规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开展律师会见权落实情况检查、在押人员临时出所情况检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情况检查、羁押必要性检查等新的专项检查。“面”就是开门见面,及时交流信息。检察人员要经常和在押人员“谈”,接受举报申诉、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经常和管教民警“谈”,了解情况并做好警示预防;还要探索和律师“谈”,建立驻所检察官接见律师绿色通道;探索和媒体“谈”,介绍并宣传监所检察职能。三是要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在目前同步监督已基本确立的情况下,首先要规范检察机关出庭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明确出庭监督的性质、要求、步骤、程序、文书等基本内容,并解决好出庭阶段监督与提起减刑、假释阶段事前监督的关系问题;其次要探索检察机关主动提起减刑、假释的尝试,优化监所检察建议权能。
(三)拓宽监督渠道,多维度强化看守所监督
监所检察在司法资源上处于弱势地位,加强监督效能唯有多维度拓宽监督渠道。一是推进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首先要建设并维护好驻所检察室检察内网,保障检察内部信息传送安全;其次要确保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数据信息交换网络通畅,随时掌握看守所日常动态;另外还要加快监控联网进度,减少监督死角,保存相关影像。二是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及检务部门巡视检察常态化。派驻检察的主要缺点是容易产生监督“惰性”,监督职能在潜移默化中被看守所“同化”,引入外部检察监督势在必行。今年高检院出台了《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巡视检察工作的意见》,便是一次很好的尝试,发挥了上级监所检察部门监督力较强的特点,今后在实践中应不断优化。同时检务督查巡视也能发现派驻检察存在的问题,充实对看守所的监督。三是构建人民监督员巡视看守所制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地区,包括香港地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主体都是多元的;而在我国大陆,专门的监督机关只有人民检察院。在现行体制下,有必要通过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巡视看守所来充实外部监督渠道。
论文摘要 2009年以来,高检院出台了多项检察改革措施。本文拟以花都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工作实践为基础,针对检察改革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检察改革 措施 公诉
2009年以来,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法律监督和检察机关自身监督,高检院出台了多项检察改革措施。花都区院公诉部门根据高检院的部署及省院出台的配套措施,强化工作组织领导,积极制定工作细则,完善衔接配套机制,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深化检察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一、健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主要文件包括《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花都区院公诉科为应对两个证据规则的出台:(1)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通过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共同协商,在全市率先制定了《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程(试行)》,从适用范围、作证程序、作证内容、职业保障四个方面全面规范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该机制,成功起诉多起案件。(2)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与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建立联系,将纠正违法通知书直接发到指挥中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等方式,重点监督违法取证和消极取证等问题。其中2011年全年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次,检察建议1份,检察意见书1份,追诉案件7件/12人,成功追诉3件/5人,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均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及时有效整改,取得了良好的监督实效。
存在的问题:(1)取证主体不合法。(2)取证手段不合法。(3)证据形式不合法。
完善的建议:(1)进一步加强引导侦查能力。以实行口头补查和书面退查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补充侦查提纲。建立退查案件质量跟踪反馈机制,及时主动地和经办人联系,督促其快速解决问题,并及时将各经办单位、经办人补充情况以意见反馈的方式告知区公安分局。(2)加快建立庭审旁听和案件反馈机制。一方面对于部分重大、疑难案件,邀请公安机关在开庭时旁听,亲身体验庭审对案件证据的要求,提高公安人员证据标准和取证意识;另一方面,对于改变定性、另案处理的案件,及时向本院侦监部门了解情况,从批捕阶段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二)拓宽诉讼监督的范围
主要文件包括《关于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通知》。花都区院公诉科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1)通过提出书面量刑建议书的方式加强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监督,法院在判决时应当说明是否采纳及理由。(2)建立简易程序案件庭审笔录送达机制。法院在案件抗诉期限届满之前,将庭审笔录以书面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送达检察院,填补了监督空白,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存在问题: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如修改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检察院要派员出庭等。
加强监督的建议:(1)强化对简易程序启动进行监督。根据新刑诉法,检察院认为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在提起诉讼时仍可以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对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对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进行审查。(2)强化对简易程序庭审进行监督。基于目前我国的国情,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一律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必然面对着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多方面的压力。除了体制及人员配置上的进一步完善以外,基于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较充分,检察院可以将监督重点放在是否符合适用条件、被告人供述及证据的变化、审判方式是否合法、量刑等重点上,并且可以与法院协商建立相关机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开庭时间集中,以提高庭审的效率。(3)强化多种监督手段的运用。发现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和错误时,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纠正,并且法院要将纠正结果及时告知检察院。具体形式可以包括建议暂时休庭、要求法院变更审判程序、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
(三)健全完善量刑建议工作机制
主要文件包括《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花都区院公诉科采用书面和口头量刑建议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工作,截至2011年10月底,试行量刑建议的案件1063件/1589人,占已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100%,该年度案件上诉率为6.74%,抗诉率为0.1%、发改率为7.35%,区法院采纳的比例达到95.6%以上,工作成效显著。
创新建立了两项机制:(1)探索建立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表现情况的量刑建议制度,将被告人的庭前羁押期间表现作为量刑情节之一。(2)创新性提出罚金刑量刑建议。2012年上半年,为配合省市两委“三打两建”专项行动,着力打击经济类犯罪行为,针对法院审判实践中对经济类犯罪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的趋势,创新性提出罚金刑量刑建议,并均被法院采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处自由刑的同时承受罚金刑,以增加实施该类犯罪成本的方式遏制该类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
存在的问题:(1)仅涵盖了部分常见罪名,对其他罪名未做出具体规定。(2)从轻、减轻情节调节幅度过大。(3)基准刑及量刑情节认定的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化标准。(4)量刑情节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部分证据无法查实。(5)量刑建议的采纳监督机制缺乏,制约机制有待完善。
完善的建议:(1)现行法律法规应与新刑诉法配套,高检、高法等部门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实现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化、统一化。(2)积极推进庭前证据展示制度。(3)重视调查量刑事实,明确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4)强化监督保障。量刑建议后续保障应当建立具有层级递进的救济程序。
二、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主要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
花都区院公诉科为切实规范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1)认真研读《规定》、严格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不承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2)密切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公诉、反贪、反渎及三部门内勤参加的联席会议。(3)注重规范管理,及时移送案件线索。研究制定了《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加强案件线索发现、移送、管理、运用的规范化建设,对各诉讼监督环节发现移交的案件线索,实行专人负责、汇总登记、集中管理。
目前存在的问题:监督反馈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以保证内部监督制约的实效。
完善建议:(1)依托案件管理中心这一平台,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移送制度,加快实现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统一管理。(2)应加强跟踪反馈,确保监督制约取得实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于公诉部门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都需要做出书面反馈并说明理由。
三、健全刑事和解机制
主要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花都区院公诉科在办案中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检调对接的工作模式,对受理的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移送调解,建立与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沟通、密切配合的工作衔接机制。在2011年期间,积极促进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着力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案件数达到24件/30人。
存在的问题:(1)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主动性不够。受制于现有的司法制度,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对于民事和解一般仅作被动审查,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和社会和谐。(2)缺乏跟踪、约束机制。刑事和解本质上是双方达成的民事协议,检察机关在审查后一般不能有效的对双方实际履行的结果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约束。
完善的建议:部分双方确有和解意愿,但基于经济困难无法及时和解,现有的制度也无法对双方进行有效救济。应建议统一的和解基金。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主要文件包括《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和扩大非监禁刑适用的若干意见》。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在该区略呈上升趋势,且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和犯罪手段成年化的倾向。花都区院公诉科结合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实际:(1)建立案件专办机制。(2)建立分案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严格分案移送。(3)建立“圆桌”审判机制,并邀请人大、政协代表旁听。(4)创新建立了企业参与未成年人罪犯的社区矫正机制。为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及新型社区矫正网络的建立提供了新的途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根源。
[论文关键词]检察院 自身监督 法律监督
一、目前检察工作中强化自身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检察干警法治理念模糊,执法思想不统一
少数干警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解和把握不够,思想上发生混乱。以致对当前在法学界及社会上出现的错误思潮缺少清醒的认识,片面理解和强调检察权的独立性,简单地搬用法律条款。不能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打击与保护”、“实体与程序”、“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监督、制约与配合”的统一关系。出现就案办案、越权办案、不文明办案,不作为等等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象。
(二)少数干警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存在偏差
在改革与开放的大潮中,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特别是经济收入分配上差别的扩大,不可否认地对人们的思想冲击是客观的,作为社会人群的检察干警不可避免地也会受到影响。诚然绝大多数的干警能正确对待改革和开放中出现的问题,但是由于部分干警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认识存在误区。腐朽落后的思想、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消极影响,也就会在少数干警身上反映出来。个别干警在拜金主义、个人享乐主义的控制下,受利益驱动,不严格按法律办事,甚而铤而走险,滥用检察权,枉法办案,严重地影响了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权威和公信力。
(三)部分检察干警的理论素养和业务娴熟程度不高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产生大量的人员需求。由于恢复时的历史原因,大量的人员是从其他机关、部队转业的非专业人员中调配而来,理论素养欠缺,业务娴熟度不高,执法水平、执法质量都受到了制约和限制。虽然随着培训教育和在实践中的学习与磨练,干警的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特别是专业院校高素质人才的不断进入,这一情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由于人员调入、调出的进出口不畅,人员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导致理论素养不高,业务娴熟度欠缺而影响检察权的公正、高效运行的问题仍然存在。尤其在担负大量直接执法任务的基层检察院,由于当前人员体制、财政因素的制约等等,从专业院校来的优秀人才可谓凤毛麟角,相当多数人员仍是非专业人员调配进来。部分干警还没有真正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工作中也不能娴熟地运用业务技巧解决实际问题。在执法活动中就往往具有简单性、随意性,盲目性,造成在检察权的行使中极易出现偏差和瑕疵。
二、强化自身监督的对策
(一)加强思想教育
检察机关在加强国家法治建设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需要一支具有良好政治素养、理论素养和业务娴熟的检察队伍。
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教育检察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检察人员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增强公正执法、廉洁从检的意识;继续开展以“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干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让干警明确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和肩负的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执政党地位、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在履行检察职能活动中,自觉地将自己的行为纳入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的职业道德中来。自觉接受各个层面的监督制约,维护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加强专业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
要建立健全符合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具有检察机关特色的教育培训机制,加大专业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全面提升检察队伍执法办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要定期对检察人员进行培训,让检察人员理论知识得到不断地更新,知悉法学的前沿理论,掌握理论动态、立法动态,在执法活动中准确把握立法意图,正确地适用法律;实行上派下挂,下级检察院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到上级检察院工作一定期限,上级院可以下派人员到基层挂职,通过上派下挂,实行上下交流,开阔检察人员的视野,增强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具体能力;进行全员参与、贴近实战、规范提高,激励学习的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举办办案实务、文书制作、知识问答、对抗性辩论等各种类型的竞赛,逐级评比,以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技能。
(三)以人大和政协调研为契机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向人大和政协作了专题工作报告,就犯罪预防工作向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就队伍建设、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问题认真倾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政协、人大作了专题反馈报告,自觉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改进检察工作。
(四)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坚持和完善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制度,邀请他们视察检察工作、旁听出庭公诉,自觉接受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常听取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
并通报各级检察机关要求认真研究落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强化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大力推行“阳光检务”,完善和落实不起诉、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等机制,探索设立检务公开大厅和服务窗口,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机制,注重听取律师意见,促进自身公正执法。重视接受舆论监督,把互联网等媒体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建立涉检舆情收集、研判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五)大力加强内部监督
深化检察改革,紧紧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切实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一是健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同级内部分工制约,规定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不承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二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完善办案规则等规范,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规范裁量权行使。加强规范的执行检查,强化对执法办案的流程管理、动态监督、质量考评。三是着力解决违纪违法办案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
(六)认真签订和发放“廉政三书”
在每年初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大会上,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院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该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全院干警认真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建立巩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强化了全院干警廉洁从检意识。为联合干警家属共同筑牢检察干警的拒腐防变防线,在每年春节前,该院纪检监察部门向全院干警家属发放《干警家庭廉政倡议书》,动员全院干警家属在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吹好枕边“廉政风”,守好家庭“廉政门”,当好廉政“监督员”,时刻提醒检察干警在“八小时”内外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共筑家庭廉政防腐墙,共同维护检察机关和干警的良好形象。
1.1森林是天然的制氧工厂
氧气是人类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文献记载,一个人要生存,每天需吸入0.8kg氧气,排出0.9kg二氧化碳。据研究测定,树木每吸收44g的二氧化碳,就能排放出32g氧气;树木的叶子通过光合作用产生的葡萄糖,1g就能消耗2500L空气中所含有的全部二氧化碳。而10m2的森林或25m2的草地就能把一个人呼吸出的二氧化碳全部吸收,供给所需氧气。就全球来说,森林绿地每年为人类处理近千亿吨二氧化碳,为空气提供60%的净洁氧气。
1.2森林是空气的净化物
随着工矿企业的发展以及人类生活用矿物燃料的剧增,受污染的空气也开始威胁人类健康,其中二氧化硫就是分布较广、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据测定,森林中空气的二氧化硫要比空旷地少15%~50%。若是在高温高湿的夏季,随着林木生理活动的旺盛,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还会加快。相对湿度在85%以上,森林吸收二氧化硫的速度是相对湿度15%的5~10倍。
1.3森林有自然防疫作用
树木能分泌出杀伤力很强的杀菌素,能杀死空气中的病菌和微生物,对人类具有保健作用。有人曾对不同环境每1m3空气中含菌量作过测定:在人群流动的公园为1000个,街道闹市区为3~4万个,而在林区仅有55个。此外,树木分泌出的杀菌素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例如,1hm2桧柏林每天能分泌出30kg杀菌素,可杀死白喉、结核、痢疾等病菌。
1.4森林是天然的消声器
噪声对人类的危害随着公共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日趋严重,城镇尤为突出。实验测得,公园或片林可降低噪声5~40dB,比离声源同距离的空旷地自然衰减效果多5~25dB;汽车高音喇叭在穿过40m宽的草坪、灌木、乔木组成的多层次林带,噪声可以消减10~20dB,比空旷地的自然衰减效果多4~8dB。
1.5森林具有防止风沙、减轻洪灾、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
由于森林树干、枝叶的阻挡和摩擦消耗,进入林区的风速会明显减弱。据资料介绍,夏季浓密树冠可减弱风速,最多可减少50%,人类便利用森林的这一功能造林治沙。另外,树冠对雨水有截流作用,能减少雨水对地面的冲击力,保持水土。据计算,林冠能截流10%~20%的降水,其中大部分蒸发到大气中,余下的降落到地面或沿树干渗透到土壤中成为地下水。所以一片森林就是一座水库。
2森林遭受破坏现状
森林如此之重要,然而人类却在悄然不觉中蚕蚀着这一片又一片的绿色屏障。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地球上几乎1min就有超过20hm2的森林被毁掉,1950~1985年,短短的30多年时间,全球的森林面积减少了1/2。多年来,为了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我国建立了严密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机构,组织开展了各类不同程度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侵占林地专项行动,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我国林政案件的发生仍旧呈上升趋势,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屡禁不止,林地流失状况依然严重,林地保护管理形势严峻。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林政案件20.95万起,其中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占60%;共查处林政案件20.75万起,查处率为99.02%。与2006年同期相比,2007年上半年林政案件总数增加3.4%,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件增加21.6%,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增加12.3%,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增加5.5%,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基本持平。2007年上半年,因林政案件造成林木损失21.7万立方米,其中,48.7%因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造成。另外,森林火灾对森林造成的破坏尤其严重。
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多起森林破坏大案,都是无以用简单的数据来比拟的。因此,如何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成为迫在眉睫,且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3森林保护对策
3.1通过有关职能部门,普及《森林法》等有关法规及有关环保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绿化意识,利用多种形式,深入乡镇、村组和山区农户等基层,进行当地农民及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教育。充实基层林业管理队伍,保证经费等物质支持及时到位,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以便及时、有效地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3.2结合检察机关,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预防工作
深入到涉林案件中多发、易发渎职犯罪的地方或部门,加强国家森林法规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职责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的观念,以达到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渎职犯罪的目的。
3.3加大林政执法队伍建设,理顺林业管理体制
结合大力查办涉林案件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或结合案例以案释法,提高有关人员执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或指出其队伍建设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达到更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目的。
3.4总结以往查办林业主管领导和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效经验和手段,加强执法监督
根据林业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林业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职务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通过再查办一批有震动、有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促进林业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以便有效、及时地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行为。
3.5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把森林资源保护纳入目标管理,乡镇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指派专门执法人员对采伐地点、木材市场、木材经营加工点等处加强监管,整顿流通秩序。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格用火审批制度。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强化植物检疫。加强对珍贵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名木古树的保护工作。对在监管中涉嫌、、的执法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严格依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保证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照章办事,不越权,不违规,在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后再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
论文关键字森林;涉林案件;森林保护
论文摘要随着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压力,森林消失和森林破坏的形势日趋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到重大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乱砍滥伐、乱占林地现象的屡禁不止。重点就这一现象产生的缘由展开分析,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对策提出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1]李智勇.中国森林生态史引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